政府投资工程资金支付规定8篇
篇一:政府投资工程资金支付规定
工程项目资金审核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区金融办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
司”)项目资金支付使用管理,严格项目资金支付审核程序,保证项目资金及时准确安全到位,根据《琅琊区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和《关于印发琅琊区政府投资项目审
计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平台公司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等项目。
第三条
项目资金审核支付,严格遵照按计划(概算)、按合同、按进度、按程序审核支付的原则。坚持做到“三审核、三把关”,即经济开发区或琅琊新区等项目建设具体承办单位
工程技术部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用款申请资料,审核其齐
全、完备、合规性以及项目建设进度,把好手续和进度关;各
公司财务部(以下简称“财务部”)在工程技术部审核的基础
上,审核请款单据合规、金额准确性等情况,把好程序和准确
关;区领导召集相关建设单位联合召开资金审核调度会,共同
审核相关资料,调度支付资金,把好资金支付关。
第二章
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第一节
请款资料的受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需平台公司支付工程款等项目建设
资金的,一律先由经济开发区或琅琊新区等项目建设具体承办
单位工程技术部受理建设单位请款资料。
第五条
工程技术部要及时受理建设单位用款申请,原则
上要在每月
10--15日完成。
第六条
对于项目可研、勘察、设计、招投标、监理、检
测等工程必需费用的请款,工程技术部受理审核以下资料:
1、项目资金请款单;
2、合同书;
3、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4、招投标或议标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
对于项目工程请款,工程技术部受理审核以下资料:
1、项目资金请款单;
2、招投标文件(含中标通知书、工程量清单);
3、合同书;
4、工程进度报表;
5、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6、项目审计决算报告;
7、涉及工程量变更的,按有关工程量变更管理规定提供
相应附件;
8、项目所需的其它审批文件及资料。
第八条
对于征地拆迁项目请款,对各办事处上报区政府
的请款报告,财务部受理审核以下资料:
1、各办事处征地拆迁项目资金请款报告;
2、房屋拆迁补偿汇总表;
3、拆迁协议;
4、拆迁审计报告;
5、滁州市琅琊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审核意见;
6、项目所需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二节
工程技术部审核内容
第九条
工程技术部对请款资料进行齐全性、完备性、合确性审核。
第十条
工程技术部审核主要内容:请款资料中的施工、踪审计、建设、征地拆迁等单位及相关人员签章等是
否齐全、完备、规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是
否符合合同约定;计量计价是否准确等。规性、准监理、跟
第三节
财务部审核内容
第十一条
财务部对工程技术部审核后的请款资料进行复
核。复核主要内容:
支付申请程序是否正确,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第四节
请款审核程序和时间安排
第十二条
请款审核支付一般程序:项目建设具体承办单
位工程技术部、财务部经办人及项目建设具体承办单位法人或
授权委托人依次对报送资料按规定审核、签批,财务部制定资
金支付计划汇总表,报经公司领导同意后,于每季度的第一周
内或根据需要提交区政府资金审批调度会集体审定,并由区政
府印发会议纪要,明确资金调度明细。
平台公司根据会议纪要,每月的第一周内向金融办提交工
程建设资金支付申请,后附项目资金支付申请汇总表,金融办
审核后具文报区政府审批。
财务部按批文通知请款单位开具票据,公司法人签批后,一般在
2个工作日内安排资金及时支付。
第十三条
请款审核拨付特殊程序:初审、复核及项目建
设具体承办单位法人或授权委托人审批后,经区长、分管金融
副区长、金融办主任及公司法人同意,可特事特办,财务部先
于支付,付后要及时补办请款的审批手续,报下次资金审批调
度会备案。
第五节
资金支付
第十四条
财务部按批文通知请款单位开具票据,法人签
批后,一般
在
2个工作日内安排资金及时支付。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除零星支付外,主要资金应直接支付
到可研、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施工、拆迁、设备材料供
应商等单位的账户。
第六节
资料归档
第十六条
工程请款单一式三份,由工程技术部、财务部、施工方各存一份;招投标、合同等附件资料先由工程技术部存
档,待工程决算资金支付后,再移交财务部归档。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二:政府投资工程资金支付规定
县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管,有效发挥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的使用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债券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基本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
(二)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
(三)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年度预算及年度预算的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四)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造价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工程项目的预算、结算和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依法依规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的管理和监督。
(一)财政部门是主管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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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核算部门,负责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协助预算部门编制当年项目的资金预算。
(三)预算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部门,负责编制当年项目的资金预算,参与项目资金监管和办理资金支付,协助建设单位做好项目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四)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法依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审计(调查)或跟踪审计。
(五)政府造价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实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招投标、变更、责任追究等按《政府投资条例》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
执行《××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和《××市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选取中介服务公司。县财政部门凭项目合同和中标通知书(中选确认书)支付中介服务费或拨付所需经费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支付。
第七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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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必须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坚持建设规模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建设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建设初步设计概算必须涵盖相关工程建设、技术咨询服务、管理费用(包括土地使用费用)及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的备用金等前期费用,未列入概算的不得安排和拨付资金。
第九条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以及未经预算审查核定的工程,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签订施工合同,项目建设单位在与中标企业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后须将合同原件(一份)送财政局备案,财政部门按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核拨工程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通过合同(或补充合同)约定施工企业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对外省(市)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时,要重点关注外省(市)施工企业是否及时足额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发现问题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反映,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力争通过合同约定方式由中标方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点的规定,由中标方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并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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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或分公司)在项目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资金的建设项目,如需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由发改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批准后,再由发改部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资金。不需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项目,由发改部门直接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国家资金。
第十二条
按规定需派驻财务总监的,财务总监对建设项目实行检查监督。
第三章
项目资金预算、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未经立项的或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资金,对重点项目,确有必要可适当安排前期经费。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批准的规模及项目建设工期按照年度预算编制时间要求,将下年度项目建设资金预算报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应审核后编入本单位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各预算单位编制的部门预算,结合财力情况,汇总编制下年度本级预算草案报县人大代会批准后实施。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优先保障
完工和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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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简化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审核流程,扩大授权支付范围。单项投资建安工程费金额2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授权支付方式审核和拨付工程款和相关费用,建设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把关按规定审核和拨付建设资金,县财政部门事后抽查。单项投资建安工程费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县财政核拨;申请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由项目中标单位(或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部门、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财务总监(有驻派)审核后送财政部门审定,按照规定流程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项目工程拨款审核意见表(一式三份);
(二)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及资金文件(包括追加工程造价的批准文件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三)中标通知书(中选确认书);
(四)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及其他服务合同;
(五)财政部门对工程项目的预算、标底造价审定书、工程结算定案书;
(六)工程进度汇总表(加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章);
(七)工程竣工验收表及竣工验收报告;
(八)项目税务机关缴交税票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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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前期费用、待摊费用服务范围与选取方式按照《××市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施行。项目的咨询、服务类、管理费用,参照国家和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为计费参考基数并结合我县的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下浮计取。如有另外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工程价款及各项待摊费用支付比例如下:
(一)工程价款的支付
⒈工程预付款,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15%。重大工程项目,按工程年度计划结合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分批次预付。如遇特急工程(抢险、救灾等)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30%。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合同中约定在申请支付第一笔工程进度款时开始按工程进度相对应的比例进行抵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实质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财务管理部门有权限据客观存在的施工前期准备情况合理降低预付款比例,施工单位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2.合同价款内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验收前,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超过80%(除行业另有规定外);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后,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超过90%;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完成后,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超过结算价款9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预留结算价款3%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保留期限为一年(除行业另有规定外),在合同约定的质量保-6-
证金预留时限内,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直接从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剩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一次性返还给施工单位。
⒊合同价款外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在总投资概算额度内,且工程预算经县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进度款按合同价款内的办法执行。超出批准总投资概算额部分,报县政府批准同意且工程预算经县财政部门审定的,按合同价款内办法执行,工程预算未经财政部门审定的,支付比例不超过50%。超出批准总投资概算额的部分,未经县政府批准同意的,不得支付工程款。
(二)项目的前期费用、待摊费的管理
财政部门按基本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核拨各项费用。
1.工程勘察、设计费,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20%,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前支付比例不超过90%(行业另有规定除外),余款在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2.工程监理费用支付比例根据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按比例支付且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20%,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支付比例不超过80%(行业另有规定除外),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比例不超过95%,余款在质保期满后支付。
3.工程其他费用,包括各类咨询、评估、检测等项目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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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完成后不再提供后续服务的,报告完成后可全额支付,需提供后续服务的,根据后续服务的要求确定费用的支付比例,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前,支付比例不超过90%,余款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或约定服务期满后支付。
(三)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如项目远离市区,需聘请专业人员管理等情况的,按行业标准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用使用范畴列支,建设单位需编制建设单位管理费的预算和用款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核拨,建设单位管理费需严格按规定开支,严禁挪用和改变资金用途。
(四)建设领域工人工资的支付管理
各职能单位需要求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的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发布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要求施工企业设立工资专户。施工合同或协议中应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的工资专户、工程进度款中工人工资款的比例、工资款拨付的期限作出明确约定,且确保足额支付应付的工人工资。工人工资支付实行分账管理。
(五)征收补偿资金的管理
根据政府批准的预算,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再支付至被征收人。相关部门对资金实行专户、专项管理。预拨付征地补偿及附着物补偿按实结算,结余部分资金缴回国库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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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府采购项目的支付比例按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项目的回购,由社会资本方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核实并出具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安排资金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程序回购。
第四章
项目工程概、预、结算编制、审核和执行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审核由政府规定的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安工程费单项投资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预、结算审核由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完成设计后,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及时做好概算、预算编制,向县财政部门提交概算审核批文、施工图预算及其他相关文件申请项目预算审核。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建安工程费单项投资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预算编制(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质人员的部门可自行编制)及预、结算审核,并按相关程序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县财政部门事后抽查。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经财政部门或第三方审查核定的工程预算,不得擅自扩大或调整预算,不得擅自增加未纳入工程预算的其他工程项目,不得提高建设标准,-9-
确需调整预算、增加工程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参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的概、预、结算按本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会计制度与财务核算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以及国家关于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法规,严格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建立会计账簿,做好会计凭证及账簿的记录,完整、明晰、及时、准确地反映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并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报送建设项目的会计报表及有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大中型建设项目如需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财务人员的,须报请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发生分项工程报废的,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按规定分清造成工程报废各方所承担的责任,-10-
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报废的分项工程净损失,作待核销处理,项目完工(或取消)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的城市绿化、项目报废、水土保持、江河清障、航道清淤、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项目完工(或取消)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的划转,做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包括各项资金来源、已交付使用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和债务等,由划转双方报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财务划转手续。
第二十九条
特许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第六章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与资产移交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相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和审批。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后60日内,建设单位需完成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向县财政部门报送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项目设有专门机构的,工程竣工后原机构撤销,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原项目负责人及财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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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仍需负责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工作。项目预算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财政部门在收到报告3个月内出具批复意见。批复意见是办理资产移交、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和财务管理规定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应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对所属的财产物资、临时设备、工具器具等逐项进行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的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应根据产权所属,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登记手续,并按下列办法做好财务处理:
(一)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二)产权不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并冲销相应的资金来源,转出投资的受让单位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入账。
(三)特许建设项目的资产移交由实施机关(单位)和-12-
使用单位共同审核后,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
第三十五条
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二)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
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内容,包括以下两部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表式见附件);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4.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5.决算和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6.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由政府授权的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办法和要求参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的编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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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以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执行过程中的工程造价争议,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实施过程中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按国家、省、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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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政府投资工程资金支付规定
四川省财政投资工程项目资金支付规定
四川省财政投资工程项目资金支付规定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伴随而来的是投资工程的持续增加,而四川省作为国家的一个重要的工程投资市场,它的财政投资工程项目资金支付规定也成为国家和省重要的政策法规,必须严格遵守。
始终以审慎的态度参与投资项目是遵守四川省财政投资工程项目资金支付规定的前提,以及共同应尽的义务。严格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四川省财政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财政部颁布的“专项支出绩效评价办法”以及四川省财政部的要求,健全工程项目的预算、绩效评价、预算执行和资金管理。
四川省财政投资工程项目资金支付规定强调财政用于公共投资的支出实行预算管理,要加强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的审查,规范投资项目支出,强化利用财政投资资金支出的绩效考核,优化投入和产出比,增加投资收益,实施层层监督,确保财政投资资金支出的合规性。
投资工程项目资金支出的实施须统一集中在财政部门,并严格的按照四川省财政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办法,支出包括材料费,劳务费,抚恤补偿费,方面财政投资资金的管理,具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实行严格的监控管理,确保财政投资资金的合规性使用。
四川省财政投资工程项目资金支付规定既是国家重要的政策法规,又是保障利用财政投资资金支出合规性的重要制度安排,未来的投资人应提前了解并涵盖其规定,以便更好地实施财政投资工程项目。
篇四:政府投资工程资金支付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委托代建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代建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
规范项目资金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省市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严格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报账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制。
第三条
建立项目资金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项目资金来源进行分类管理,国债资金项目财务管理由县财政局负责,BT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部门委托代建项目财务管理由各部门负责。
第四条
各财务管理单位要对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进行控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的开展情况,确保工程项目资金得到有效利用。
第五条
代建单位应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条
各财务管理单位要搞好项目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基本财务工作,做好财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基础性工作。
第七条
资金拨付工作流程:代建单位严格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款拔付申请。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进度,由施工单位开具收据,代建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确认,按照拨付资金审批权限审批后,交各财务管理单位审核结算付款。
工程建设资金审批权限: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分管县长审批;10万—30万元(含30万元)的经财务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批;30万元以上的经财务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县长和常务副县长签字认可,报县长审批。
第八条
切实做好工程项目资金的拔付和监督检查,各财务管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资金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
第九条
做好项目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条十条
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建设内容和标准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费用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滞留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应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加强项目价款支付的审核力度,负责项目核算的会计人员要严格认真审核价款支付手续,对工程约定的价款支付、价款
支付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行审查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应及时报告并予以止付。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现金管理,对各项开支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必须按照合同约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期满后再清算。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认真搞好项目工程的会计核算,做好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准确真实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并及时报送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仍按现行《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篇五:政府投资工程资金支付规定
X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监督和管理,规范资金审核拨付程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上级财政下拨的基建资金和基建补助资金;
(五)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六)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七)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审批应遵循“按计划、按合同、按进度、按程序”的原则,并按要求填写《X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见附表)。未经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垫付、借支建设项目工程款。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初次申请拨(付)款时,需提供的资料为:
(1)项目资金来源批文;(2)项目立项申请批复;(3)财政部门的预(概)算评审报告;(4)中标通知书及投标文件;(5)施工合同;(6)项目实际完成情况(附进度报告或工程量清单)及项目变更内容;(7)项目竣工后需提供项目验收单、项目决算书和决算
审计报告;(8)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审批程序:
(1)监理单位审核意见;(2)项目业主单位审核意见;(3)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4)财政局业务股审核意见;(5)财政局领导审核意见;(6)县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审核意见。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方式:
(1)房屋建筑工程: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分段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60%支付进度款,完工或竣工验收后付至合同价款的70%,审计决算后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0%,除质保金按质保期规定支付外,余款2年内付清,原则上每年付余款的50%。
(2)县本级资金投资建设的水利、市政、交通、装饰装修等工程: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分段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50%支付进度款,完工或竣工验收后付至合同价款的60%,审计决算后付至工程总造价的80%,除质保金按质保期规定支付外,余款2年内付清,原则上每年付余款的50%。
(3)上级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水利、市政、交通、装饰装修等工程:对需县级配套资金占工程总造价20%以下的,参照房屋建筑工程付款方式执行。对需县级配套资金占工程总造价20%以上的,按县本级资金投资建设的水利、市政、交通、装饰装修等工程付款方式执行。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有权拒绝受理资金支付申请:
(一)未经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按正常程序批准实施的;
(二)无预(概)算评审报告的;
(三)无预算、超预算、超计划或者扩大支出范围的;
(四)未依法进行招投标或应政府采购而未实行政府采购的;
(五)未经总监理师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以及申请手续和依据不完备的;
(六)资金使用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
(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八)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工的;
(九)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
(十)出现其他拒付情况的。
第八条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调整。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增减工程量的,需按《X县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的,由建设单位自负责任。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业主单位应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竣工决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县财政应按资金支付方式规定预留竣工决算尾款,待决算批复后,决算资料方可作为工程尾款付款和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的依据。一旦发现竣工决算资料严重失真或弄虚作假,将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十条支付申请单位应认真填写《X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提供申请所需有关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负责编制决算报表并做好有关财务管理工作。
篇六:政府投资工程资金支付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15%南都讯
记者蔡雯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15%,抢险、救灾等特急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30%。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惠州市财政局日前印发并开始实施《关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对于工程价款及各项待摊费用支付比例,《办法》明确规定,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15%,如遇特急工程(抢险、救灾等)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30%。而针对合同价款内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工程项目竣工(完工)验收前,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超过80%;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后、结算完成审核前,支付比例不超过90%。
同时,工程勘察、设计费,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20%,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前支付比例不超过90%,余款在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监理费用,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20%,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前支付比例不超过80%,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比例不超过95%,余款在质保期满后支付。
此外,工程项目竣工(完工)验收合格、结算审核完成后,工程价款支付比例不超过95%,余款为质量保证金,保质期满后支付。
对于资金支付,《办法》明确,财政部门采取分时段每月两次集中受理项目资金申请(原则上每月第5日、第20日集中办理审核手续)。
篇七:政府投资工程资金支付规定
工程款支付管理规定
1目
的为标准工程款支付流程,加快流转速度,提高工作效率,满足履约要求,同时确保资金支付控制在资金预算、合同约定范围内,特制定本规定。
2范
围
2.1适用于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款、工程材料款、工程结算款等的支付管理。
基本建设工程款包括:工程前期相关手续费,工程规划、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工程地质勘察费,工程材料设备购置费,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工程建安费以及政府和相关部门收取的各类税、费等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费用。
3管理内容方法
3.1管理要求
工程款支付必须按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和合同条款的规定支付,不可提前付款和超额支付。
工程款支付,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
土建安装工程施工调整变更,原则上等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方可付款。
工程款累计支付总额一般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80%,也可根据谈判签订合同的约定执行。
凡属于规定审计范围内的,其工程款支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额度,等审计结束后方可支付。尾款或合同约定最后一次支付款,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报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意见后执行。
在整个支付报批过程中,申请单据全部由园区建设部预算员一个人负责传递,其他人不得经手。
工程款支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帐号办理,不得随便更改。
财务部应对每个工程设立付款明细账,及时反映工程付款情况。
3.2工程款支付程序
工程进度款
.1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1〕
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2〕
本工程月进度计划、统计报表及计划统计管理的规定。
〔3〕
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单及有关设计、施工验收标准。
〔4〕
单位及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证书。
〔5〕
现场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
3..2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程序:
〔1〕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实行申请审核制度,由承包单位根据当月完成的形象进度,按本规定的要求填写《月工程进度款申请书》及附表〔一式四份〕报项目监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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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项目监理部在接到申请资料后二天内,完成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月工程进度款申请书》及附表的审核,分别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当月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和质量签证情况,进度工程师审核工程计划及控制点的完成情况,投资工程师审核计算依据及支付额度,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转报园区建设部。
〔3〕
园区建设部对监理部报送的《月工程进度款申请书》及附表五天内完成复核审批〔内部流程如下〕:
a〕
各专业工程师审核会签后转项目主管;
b〕
项目主管审核签字后转预算员;
c〕
预算员依据合同审核,并将结果汇总到《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汇总表》,报园区建设部总工审定,再转呈部门及公司领导签字;
d〕
部门及公司领导根据审批权限签署意见;
e〕
预算员将签署最终意见后的《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汇总表》转财务部,进入财务付款程序。同时将工程进度款批准额度反馈给总工和项目主管,并统计入台帐。
f〕
由项目主管在《支付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返回监理及施工单位。
〔4〕
承包单位持批准的申请书,到业主财务部办理支付手续。
〔5〕
财务部每月10日前将工程进度款累计实际支付情况反馈园区建设部,并由园区建设部预算员统计入《工程款付款台帐》备案,同时反馈到项目监理部。
3..3工程进度款的计量:
〔1〕
工程进度款的计量时间为上个月26日至本月25日,审报时间为本月26日至28日,超过28日的申请原则上不予办理。
〔2〕
承包单位呈报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必须合理计算月度完成工程量,不得重报、超报、虚报,如有重报、超报、虚报的费用超过月支付额的5%时,则取消当月支付。
〔3〕
进度款支付申请书中的计算内容必须与工程月度计划内容相对应,如因承包单位原因月计划完成未到达70%时,本月进度款停付。
〔4〕
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和抵扣。
〔5〕
工程进度款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比例及方法计量支付额。
3.2.1.4其它
〔1〕
在本工程未竣工前工程进度款只限于使用于本工程,各承包单位不得将该款转为他用。
〔2〕
如承包单位由于未按合同规定所引起的经济处罚,则应在本月进度款中扣除。
〔3〕
由于承包单位的责任造成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本月进度款停付,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2工程材料设备款
3.2.2.1甲购设备材料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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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园区建设部设备材料主管凭采购合同、购货发票和工程验收证明,接受单位领用手续填写《设备材料付款申请书》,专业工程师审核会签后报总工审定,再呈报部门及公司领导批准,批准后转财务部进入付款程序。
〔2〕
设备材料采购付至合同约定款项的85%时,由园区建设部牵头,设备材料的使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参加,对设备物品采购的品牌、质量、数量进行验审,园区建设部核对付款进度,报公司领导批准同意,方可付款。
.2乙供甲控付款〔参照工程进度款程序执行〕
3.2.2.3设备材料主管负责材料设备付款台帐。
3.2.3工程结算款
3.2.3.1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3.2.3.2工程结算款支付程序
〔1〕
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变更签证〕呈报项目监理部初审,监理初审通过后转园区建设部审核,园区建设部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要求组织复审,形成初步的工程结算报告后,再送交审计机构审计,形成最终的工程结算报告。必要时可委托社会造价咨询和审价中介机构进行造价审计。内部流程参照条。
〔2〕
财务部凭审定的审计报告,依据合同扣除质量保证金及水电等扣款,及时与承包单位核对账务及基础资料,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经审计公司主管领导签署批准后,予以结项并据此办理工程款项结算。
〔3〕
公司根据确认的财务决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时,应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
财务部将结款信息反馈给园区建设部,并由园区建设部预算员统计入《工程款付款台帐》
备案,同时反馈到项目监理部。
3.2.3.3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1〕
1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15天。
〔2〕
100万元-5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
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
2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70天。
3.3工程款签批的权限范围:
工程款一次支付额度在10万元以下由园区建设部部长签批。
工程款一次支付额度在1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由公司〔院园区办〕主管领导签批。
工程款一次支付额度在50万元〔含〕—300万元的支付由公司常务副总签批。
工程款一次支付额度在300万元〔含〕以上的支付由公司总经理签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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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月进度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附件2、《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汇总表》
附件3、《工程款支付证书》
附件4、《工程款支付审核书》
()月
工
程
进
度
款
报
审
表
(A11)工程名称
编号
日期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监理单位):
兹申报_____年____月份完成的工作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予以核定。
附件:月完成工作量统计报表。
承包单位名称:
项目经理(签字):
经审核以下项目工作量有差异,应以核定工作量为准。本月度认定工程进度款为:
承包单位申报数()+监理单位核定差异数()=本月工程进度款数()。
统计表
序号
合计
项目
名称
申报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合计(元)
数量
核定数
单价(元)合计(元)
监理工程师签字:
日期:
监理单位名称: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日期:
注:本表由承包单位填报,由监理单位签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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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编号:
工程名称:
申请单位:
〔盖章〕
合同编号:
本月完成工作量〔形象进度〕
本月完成造价
万元
累计完成造价
累计甲供材款
累计应支付款
累计支付款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合同价:
万元
支付期:
至
其中:甲供材款
万元
本月应支付款
本月实际支付款
万元
万元
甲供材领用明细〔附甲供材签收表格〕
材料名称
本期领用量
累计领用量
监理复核结果
监理单位:
监理部意见:
总监意见:
建设单位:
〔园区建设部〕
专业工程师:
项目主管:
注:本表由承包单位填报,由监理单位签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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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工程名称:
编号:
致:
〔监理单位〕
我方已完成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按施工合同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在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该项工程款共〔大写〕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现报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付款申请表,请予以审查并开具工程款支付证书。
附件:
1.工程量清单;
2.计算方法。
承包单位〔章〕______________
项目经理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注:本表由承包单位填报,由监理单位签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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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证书
工程名称:
编号:
致:
〔建设单位〕
根据施工合同的规定,经审核承包单位的付款申请和报表,并扣除有关款项,同
意
本期
支
付
工
程
款
共〔大
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请按合同规定及时付款。
其中:
1.承包单位申报款为:
2.经审核承包单位应得款为:
3.本期应扣款为:
4.本期应付款为:
附件:
1.承包单位的工程付款申请表及附件;
2.项目监理机构审查记录。
项目监理机构_____________
总监理工程师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注:本表由承包单位填报,由监理单位签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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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政府投资工程资金支付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政府投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建设单位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乡镇、街道)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基金、资金;
(三)政府(包括市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下同)融资以及向上争取(含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原则:预算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原则、风险控制原则、效益优先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集以及项目前期论证、设计审查、项目招标、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等环节中
加强资金安排和使用的监管,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并根据需要对重点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第二章
资金预算和筹措管理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即项目业主,下同)在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前,向市财政局报送《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查表》(附件1),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审定的资金拼盘方案作为市发展和改革局立项的依据,对配套资金、自筹资金不落实的,市发展和改革局不予立项。
对财政参与投资并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项目,其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需经市财政局审查确认。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编制资金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安排。年度预算编报和安排具体程序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和建设计划,合理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发改局初审,市财政局根据市发改局初审后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结合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结转情况,按照合理筹集、统筹安排、保证续建、确保重点原则,编制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市政府审查。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结合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按项目分别下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三)对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应急项目或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调整投资计划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履行立项或办理变更手续。市财政局根据立项批复或变更的投资计划报经市政府审查批准后追加或调整资金使用计划。
第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通过举债、融资等方式筹措的,各项目建设单位和国有投融资公司需事先制定借债或融资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审批表见附件2);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债和融资。
各项目建设单位和国有投融资公司应充分考虑债务承受能力和偿还能力,合理确定借债或融资规模和结构,按照“适度从紧、注重实效、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遵循“谁举债、谁偿债”的原则,落实偿债责任。
第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账户,市级财政安排的项目建设年度预算资金和拼盘资金全额纳入财政基本建设专户实行统一调度和拨付。项目拼盘资金在支付工程价款之前,均应缴入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账户。对未按规定缴存拼盘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暂停拨付资金。
乡镇(街道)以本级财政资金或国有投融资公司以融资解决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暂不纳入市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程预算和招标管理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概算批复及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备
案,并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财政局审核的工程预算应作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工程预算未经市财政局审核的,不得进入招标程序。
市财政局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预算进行审价,并对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乡镇(街道)、国有投融资公司负责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市财政局可授权其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预算审核,但必须在市财政局统一招标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选择,预算审核结果需报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在工程预算审核过程中,工程预算超过概算的,应退回重新设计,将预算造价控制在批准额度内;无法压缩或压缩后仍超过批准额度的,应当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招投标文件需报市财政局审核。中标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将中标通知书连同决标纪要(询标记录)报市财政局备案。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应与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价款结算程序和支付进度。涉及价款支付事项等相关条款,应送市财政局审核。包括前期工程(如施工接水、临时施工供电、管
线迁移、管线保护等)在内的相关施工、设计、监理等合同副本及工程施工图均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局备案。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核算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银行开设基建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按账户管理的程序进行报批。基建账户用于登记、核算、清算基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结束后应及时撤销,结余资金上缴财政部门或归还各投资方。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设立财务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执行统一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立规范的基本建设账目,加强日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定期编制和报送基建财务报表、月度项目用款计划等有关会计资料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和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建设进度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在竣工结算前,工程款在合同价的85%内(不含不可预见暂定金额),视工程进度支付。验收合格并经工程结算审价或竣工决算审计后,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清算。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批复的概算、年度资金预算、项目建设计划和进度,以及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申拨和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征迁工作经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和征迁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纳入市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账户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建设单位管理费和支付给个人的征迁补偿费之外,其他工程款项支出均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直接拨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合理安排人员、设备组织项目建设管理,对于聘用、借用人员以及在建设单位管理费、征迁工作经费中列支费用的交通工具需经市财政局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政府投资项目批准的概算购置设备、材料、器具、工具等,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须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以及施工单位缴交的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均应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借用。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1.违反国家、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
2.建设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有截留、挪用、挤占建设资金的;
3.财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造成建设资金浪费和国家财产损失的;
4.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造成社会影响的;
5.超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或调整概算未经批复
的;
6.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7.不按时进行工程决(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
8.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9.建设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自筹配套资金落实不了,影响工程进度的;
10.有其他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五章
工程变更和竣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预)算进行施工建设,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工程决(结)算,报市审计局审核或审计,并按照审核或审计结果进行工程款结算。
工程决(结)算审核或审计核减额根据投资渠道不同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尚未拨款的,停止拨款,财政收回相应的预算指标;国有投融资公司、企事业单位以融资或自筹资金实施的项目按净核减额的10%上缴市财政专户;各乡镇(街道)实施的项目按净核减额的5%上缴市财政专户,其中复审部分按净核减额的10%上缴。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并经工程决(结)算审计后三个月内应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见附件3),报市财政局审批。项目建设的立项、初步设计、概(预)算审查、概算调整、工程变更等各类审查审批文件,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审核)报告、审计决定书或报审计局备案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各类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工程资料均作为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批的依据。
未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经市财政局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核销工程投资,不得办理资产移交。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日内对基建专户结余资金以及建设过程中购置的办公设备、交通设备等资产进行清理、登记、上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财政全额拨款的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应全额上交财政部门;拼盘项目的结余资金,应按投资比例归还各投资方。
第二十六条
对已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与资产接收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资产接收单位按照市财政局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意见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列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六章
项目代建制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订立项目代建合同,约定代建管理费用以及双方权利、义务。代建合同必须报市财政审核和备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用一般按不高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核定;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用在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基础上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商定招标控制价,并经公开招标确定。代建管理费用的拨付应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代建绩效相结合,在工程竣工之前按代建管理合同总价80%的比例拨付,预留20%代建管理费待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支付。
第二十九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做好基建财务核算、项目资金申拨、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报送。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原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以及项目非代建部分的费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移交代建单位按照基建财务规定计入基建支出,统一核算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后,代建单位负责编制工程决(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分别报市审计局审计和市财政局审批,审计结果以及相关批复同时抄送项目建设(使用)单位。
第三十一条
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项目代建单位应将项目所有工程、财务资料按规定归档并移交项目使用单位,并协助项目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工作。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应按照代建合同约定的权责协助代建单位组织项目建设管理,并与财政、审计等部门共同对代建单位使用项目建设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代建单位按照规定定期报送的各类报表应同时抄报项目建设(使用)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应用到项目管理中,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成交付试用期满后,还应当组织进行项目建设后评价,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价,并将后评价结论报市政府。
第三十四条
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审计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价、审计所需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纳入市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账户管理,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建设单位不再支付审价费用。
第三十五条
采用BT、BOT等模式融资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建政〔2006〕7号)废止。
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浏览次数:23信息来源: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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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市财规〔2010〕9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特点,我们制定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反馈给我们。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全过程监控,保障建设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到位,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等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其建设资金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具体包括:
(一)
市政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
基本建设项目;
(三)
大型修缮项目;
(四)
以政府名义投资的其他固定资产项目。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
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
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
非税收入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
(四)
政府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
由财政或市政府融资平台提供担保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类借贷资金;
(六)
上级财政专项补助基本建设投资和国债转贷资金;
(七)
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四条
宜昌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市政府的投融资主体,由其进行投资的项目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前期的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合理确定工程投资规模的关键环节。所有政府投资项目,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向发展和改革委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完善各项前期工作之后,方可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的立项、前期论证和初步设计概算审查。对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立项项目,财政部门开展项目投资预算评审,评审结论为市本级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的依据。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财政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对各建设项目进行科学的分析预测和细化投资预算。分析、细化的预算投资如大于当年计划总投资,财政部门与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会商后,在当年总投资不变的情况下,对当年计划项目进行调整或压缩,以保证当年开工项目的建设资金能够足额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额或增减投资项目的,须报发改委、财政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科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监理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社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标底应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第八条
总投资20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其工程造价采取中标价或固定承包价包干的,工程合同签订后,除国家政策性调整、重大设计变更及人力不可抗拒等因素外工程造价不予调整。
第九条
建设项目在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报送项目用款计划、中标通知书、施工单位中标预算、施工合同、征地拆迁合同及拆迁房屋、构筑物平面位置图等相关资料。财政
部门在审查建设单位报送资料的基础上,拨付征地拆迁等前期用款和不高于工程施工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含备料款)。
第三章
项目建设期间的资金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范围内,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需要,分次提出用款计划。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根据施工合同、工程预算及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表。
第十一条
在工程建设期间,财政部门根据管理需要,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投资计划和财务执行情况,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概算内容,在下达的投资计划范围内组织实施,违者不予拨款。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并接受监督。建设单位不得扣压和挪用建设资金,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拼盘”投资建设的项目,财政拨款将视项目其他资金的到位情况按比例及工程进度拨付。凡其他资金不能及时落实到位的,财政部门可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如涉及大宗设备投资,具备条件的应采取政府集中采购方式;不具备政府集中采购条件的大型设备采购,应采取先考查后订货的原则,经项目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对于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向建设单位派驻财务监督员或财务总监。财务监督员或财务总监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建设单位应在报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开设一个基建帐户。建设单位的管理费及前期费用,要在批准的概算和建设投资计划内执行,严格控制非建设性支出。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设立工程签证管理机构。工程签证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项目工程签证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审查、核定建设项目施工中发生的工程签证。
第四章
项目竣工决算及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3个月编制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将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决算、财务决算、签证资料等)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工程决算评审。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前按下列投资比例预留工程款作为结算资金:
总投资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留总投资的10%;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预留总投资的5%。
竣工项目待工程决算及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并经项目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后,结算资金予以结清,资金节余应按原来源渠道退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县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范围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范围,具体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含上级专项);(二)政府性基金;(三)非税收入;(四)国债和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五)城市资产经营收入;(六)其他财政性资金。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原则
1、凡政府性投资项目,不论投资规模大小,都应按规定程序立项、报批,按照定额标准编制项目概算、预算,经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分别进入工程设计、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
2、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关于项目投资模式和付款方式的制定,须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公告前,报县财政局和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查确认。其中工程付款比例,严格执行建政办发[2011]72号文件规定。
3、所有项目必须按招标结果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合同条款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增补。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在规定区间内的按相关程序办理;需重新招投标的,按招投标程序办理。
4、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在3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并提请政府审计。政府审计结束前,工程付款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0%。如发现有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现象的,停止拨付工程资金。
三、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审批规定
资金拨付实行“用款计划申报制”,即每月25日前编制月度用款计划报县财政局汇总;“用款计划审批制”,即次月3日前由县财政局报县政府审批;“使用情况月度督查制”,即县财政局对当月的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发现违规现象的及时报相关部门处理。
城投项目:由城投公司编制月度用款计划报县政府审批。
交投、新农投项目:县财政安排年度定额配套资金,月度用款计划报县政府审批。
国投、住建、规划、水利等部门项目:由县财政局汇总编制月度用款计划报县政府审批。
镇级投融资平台项目(包括开投、高投、城南投、九龙投、东部投公司):由各单位在每年元月10日前编制年度资金计划报县政府审批。进度用款报县政府备案,重大投融资计划(单笔在500万元以上)报县政府审批。
四、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执行“预算概算评审制、工程招投标制、施工合同制、监理制、财务审计制和竣工验收制”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依法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实行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现场代表制。重大项目财政部门派驻财政现场代表,实行驻点跟踪服务。财政现场代表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初步设计、招投标、竣工验收和工程的概算、预算、决算的审查管理等工作。
2、实行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财政部门“先审核、后审批”制度。即先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和投资评审等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财政部门三个月内完成决算批复工作。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财产交接工作的,在全县年度重点工作考核和财政资金安排时,视同未竣工项目处理。
3、实行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制度。审计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强化审计监督。项目受理后,无特殊情况,六个月内完成项目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作为工程价款结算、转增资产的依据。
4、实行政府性投资项目全过程监察制度。纪检、监察机关要全面参与项目立项审批、工程招投标、资金拨付和工程价款结算等监督检查,促进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规范实施,切实防止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发生。
5、实行政府性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制度。财政、审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有选择地组织项目绩效评价,全
面评价项目实施产生的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4]76号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障基本建设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资金的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市级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以及其它非经营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包括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外基本建设资金、政府性融资、建设单位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以及其它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预算管理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纳入财政基本建设预算管理范围,并按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拨款。
(二)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专户存储,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基本建设资金。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三)参与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四)依法、合理、及时筹集、拨付、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五)参与审查并确认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
(六)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七)监督检查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问题作出处理。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及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
(二)汇总、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审批所属单位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三)审核所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对所属单位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包括年度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等进行管理;
(四)监督检查所属单位(部门)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五)收集、汇总、报送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及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
(二)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三)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四)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五)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以及竣工财务决算;
(六)组织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收集并上报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
第九条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或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单位,其基本建设财务核算由会计核算中心承担。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条
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包括国债专项资金,下同);
(二)财政预算外基本建设资金;
(三)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
(四)其他经批准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含自筹资金)。
第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专户存储,接受财政监督。
(一)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基本建设资金拨款专用帐户,对政府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进行调度和拨付。
(二)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帐户上核算和管理。
(三)国有公司自行向商业银行贷入的政府项目建设资金,以快报(软盘)形式于每月初报财政部门(具体规定由市财政与计划部门另行下文明确),由财政部门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的经营性项目,筹集资本金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字〔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由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成,各部门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原则上要按本部门所属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编列。
第十四条
各基本建设项目单位或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根据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编制下一年度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单位,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并报送财政、计划部门;不纳入部门预算的国有公司或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要求编制下一年度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于当年12月20日前报财政、计划部门。
第十五条
计划、财政部门要依照本年度财政可用财力及社会综合财力的预测情况,并结合基本建设单位项目完成进度,汇总当年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当年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在年度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的,按原预算报批程序调整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基本支出预算下达后,因发展建设需要新增立项的项目,必须由市计划、财政部门调研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其预算由市计划、财政部门联合下达。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必须与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确定的数额与用途相一致,并按照“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的原则办理。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应按《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办发〔2003〕102号)第十二条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基本建设项目中国债资金(含国债补助和国债转贷)的管理,按国家财政部、省财政厅国债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正式下达前,为确保工程建设,财政部门可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预拨工程款。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均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进度等有关规定要求拨付和使用建设资金。如发现有违规操作而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均应暂缓或停止拨付基本建设资金。
财政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基本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建设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
(三)财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五)超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或调整概算未经有关部门批复的;
(六)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七)不按时进行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
(八)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建设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会人员有权拒付基本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与建设内容无关的费用;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结算手续不完备,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第二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在尚未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二条
工程价款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结算与支付。设备、材料货款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建设资金的10%预留工程款,用于工程审计(审价)及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的资金清算。
第二十四条
基本预备费的动用,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计划、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其额度应严格控制在概(预)算所列的金额之内。
第二十五条
采用招投标形式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审价)的相关费用,由财政部门筹集并按规定支付;采用直接审计(审价)的相关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二)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三)建设资金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规定开支;
(五)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六)应上缴的各种款项是否按规定上缴。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施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有关领导仍坚持其决定的,财会人员应当继续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情况,责任由有关领导承担。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东阳市人民政府
文号:东政发〔2008〕43号
颁布日期:2008-5-30实施日期:2008-5-30点击次数:307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
府第十二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
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
益,防范政府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
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和《浙江省财政性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是指下列资金:(一)通过财政综合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二)上级补助(包括国债补助、转贷)的各项基本建设资
金;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其他来源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由市政府统
一调控,市财政局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并逐步推进财政直
接支付制度,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需要,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前
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投资效益、环境效
益、社会效益等内容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发改局是政府性投资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负责
政府性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竣
工验收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审批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议书、可
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具体管
理部门,应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概算、预算、决算进
行全程管理。
第七条
市审计局是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具体监督部门,对
政府投资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
概算的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市审计局一般
不参加项目管理过程的决策活动,但要对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
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市监察局要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管
理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章
投资资金预算管理
第九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必须遵循以下原
则:
(一)以促进公益和增进社会福利为目的,有利于保护和
改善环境,实现本市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
(二)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相关政策的规定;
(三)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有效约束、控制风险。
第十条
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上报政府性投资项目(包
括新建和续建)计划的同时,应向市财政局递交政府性投资项
目建设资金筹措计划。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下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
金筹措计划的审核、汇总,并编制、安排下年度政府投资预算。第十二条
未列入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又确需当年
开工建设的应急项目或其他特殊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市
政府批准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复立项、市财政局追加预算。第十三条
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计划正式下达后,原
则上不得调整年度资金计划。如遇城市规划调整等因素,确需
调整年度资金计划的,应送市发改局、财政局审核,并经市政
府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三章
投资资金筹措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确需通过贷款等方式筹
措的,各投融资机构应充分考虑债务承受能力和偿还能力,合
理确定借债规模和结构,按照“适度从紧、注重实效、加强管
理、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遵循“谁借债、谁偿债”的原则,落实偿债责任。
借债应当事先制定借债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
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债。
第十五条
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投融资机构,具体负责政
府性基本建设融资资金的筹措,业务归口市财政局管理。融资
21资金的筹措主要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上级部门的补助或借
款、投融资机构向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及其他
筹措的资金。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行。
第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达到国家及市政府规定的投
资额度、范围、标准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的规定组织招投标。建设单位按政府性投资项目批准概算
购置设备、材料、器具、工具等,应当按政府采购规定办理。
市招投标办公室要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
的招标文件要及时退回建设单位重新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将本办法中关于政府性投资项目
管理、监督的相关规定写入招标文件和与施工、设计、勘察等
单位签订的合同中。《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合同》标准文本,在国家文本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工商、招投标、审计、建设等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有关项目不适合
使用《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合同》标准文本的,由建设单位
提出修改意见,经市财政局负责审批同意后,对有关条款做相
应修改。
第十九条
经招投标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
同,必须报市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备案。
第二十条
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制止随意变更和
超投资变更,促进政府资金的合理使用。
(一)政府投资项目估算或概算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市发改局审批:
1、超过投资估算或概算10%以上;
2、超过投资估算或概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由于其他原因(如规划、环保、防洪的要求)引起
的初步设计概算再调整,应先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书面要求和
规范文件,再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根据合同
的约定内容和要求,规范地编制勘察、测绘、设计文件。
(一)道路工程,勘察单位应在红线定位放线后,按规范
进行地质钻探,出具书面的地质钻探报告。
(二)重要建筑物如桥梁、房屋、坝址等,设计单位对地
质资料如有特别要求的,应事先书面告知勘察单位。
(三)其他工程项目应在施工图设计前进行地质钻探,出
具书面地质资料报告。
(四)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地质勘察、地貌测绘、施工设计。
具体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当依照批准的政府投资预算和
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用款的正
常需要。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
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
算。在工程建设期间,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控制在合同约定
的工程价款80%以内。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经市
审计局审定的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工程尾款,并保留不低于工程
结算价款5%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清算。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资金
管理,每个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单独建账核算,正确、全面、系
统地反映建设项目的财务状况和项目成本组成情况。并按时向
市财政局报送基本建设报表及相关资料;要按照省财政厅《转
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
定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支出,按规定的标准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
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市审计局对政府
性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及其竣工财务决算经市
财政局审核确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与资产接收单位
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资产接收单位应根据市财政局的竣工财务
决算批复办理产权登记,列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后尚有建设资金结余
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属全额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全额上
交财政;
(二)属财政性资金投资参与的拼盘项目结余资金,应按
投资比例归还各投资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要加强企业有关人员的管理,提高
工程造价水平,对编制的竣工结算价超过中标价(涉及工程变
更的加上变更价)20%以上的或编制上报后,一次发生核减率为
送审价的20%到30%的,停止该施工企业参加有财政性资金安排
23的基本建设项目投标一年;编制上报后,发生一次核减率为送
审价30%以上的,停止该施工企业参加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
本建设项目投标二年。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
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二)未按相关规定要求依法组织招投标的;
(三)转移、挪用或者侵占建设资金的;
(四)未经市审计局审计,支付工程尾款和办理竣工结算
手续的;
(五)未经依法组织地质勘察、地貌测绘的。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与勘察、测绘、设计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下列内容:因勘察、测绘单位失误引起工程变更
造价增加占原造价5%以上的,或因设计单位失误引起设计变更
造成造价增加在10%以上的,不支付勘察、测绘、设计费,并
须由责任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设计单位应在地质勘察、地貌测绘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图设计,若未采用或部分采用
地质地貌资料、而引起设计变更的,扣除20%的设计费;若因
此而发生变更引起造价增减在合同价5%以上的,扣除30%的设
计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
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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