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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办法】抚顺市居住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02 12:22:02 来源:网友投稿

居住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居住建筑日照影响分析,科学确定建筑间距,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抚顺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划办法】抚顺市居住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规划办法】抚顺市居住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



居住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居住建筑日照影响分析,科学确定建筑间距,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抚顺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居住建筑进行日照影响分析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日照影响分析是指采用计算机技术,在规定的范围内,就拟建建筑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对有日照要求的已批准的拟建、在建或现有建筑的日照影响量化指标进行分析计算。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有日照要求的居住建筑是指居民住宅,老年公寓,中、小学普通教室,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

第五条 居住建筑日照时数应当满足下列标准:

(一)居民住宅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每套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当1套居住建筑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两个满足日照标准。原有居住建筑已满足日照标准的房间数不得减少。

(二)学生宿舍主采光面寝室的日照标准与居民住宅相同。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四)中小学教学楼教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老年公寓的寝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中小学操场应有不少于1/2的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第六条 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须由甲级规划设计资质单位承担,并出具《日照分析影响报告》;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一种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的日照影响分析软件对《日照分析影响报告》进行复核。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日照影响分析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规划设计单位设计的规划拟建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二)能反映现状的地形图及有关数据(必要时须实测);

(三)在规划管理部门查询的已确定纳入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范围内的在建建筑和已批待建建筑的资料;

建设单位对所提供的资料客观准确性负责任。

第八条 日照影响分析对象是指被遮挡范围内的居住建筑和在一定范围内对被遮挡建筑产生日照影响的建筑。

第九条 被遮挡居住建筑的范围及对象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单体建筑遮挡范围按以下方法的确定:

1、当被遮挡建筑为住宅建筑时,以遮挡建筑北外墙线中心点为圆心,以遮挡建筑规划高度或实际高度的2倍为半径(当建筑物高度超过100米时,以200米为半径)画弧,该弧线与遮挡建筑西南角大寒日上午8时太阳方位角控制线(与遮挡建筑南外墙线的夹角为145°)、东南角大寒日下午16时太阳方位角控制线(与遮挡建筑南外墙线的夹角为145°)及遮挡建筑南外墙线所围成的区域,即为该遮挡建筑形成的遮挡范围。

2、当被遮挡建筑为长日照建筑时,以遮挡建筑北外墙线中心点为圆心,以遮挡建筑规划高度或实际高度的2.2倍为半径(当建筑物高度超过100米时,以220米为半径)画弧,该弧线与遮挡建筑西南角冬至日上午9时太阳方位角控制线(与遮挡建筑南外墙线的夹角为136°)、东南角大寒日下午15时太阳方位角控制线(与遮挡建筑南外墙线的夹角为136°)及遮挡建筑南外墙线所围成的区域,即为该遮挡建筑形成的遮挡范围。

3、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室外地坪高差相差200mm以上时,遮挡半径等于遮挡建筑规划高度或实际高度加上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的室外地坪高差;当有多个被遮挡建筑均在该遮挡建筑的遮挡范围内时,室外地坪高差按最大值计算。

4、当遮挡建筑为非矩形建筑或非正向建筑时,可按上述方法参照执行。

(二)联合遮挡确定被遮挡建筑范围时需考虑的情况包括:

1、新建高、多层建筑对原有建筑的遮挡;

2、新建高层建筑对新建高、多层建筑的遮挡;

3、新建多层建筑对新建多层建筑的遮挡;

4、同一规划区域分期开发建设的,在考虑后期建设部分的规划方案时,先期开发建设的部分视为原有建筑。

5、已经批准的在建建筑和待建建筑视为原有建筑。

(三)将满足二款规定的多个新建遮挡建筑按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方法分别画出每个遮挡建筑的遮挡范围,多个范围交织形成的外缘线即为被遮挡建筑范围线,被遮挡建筑范围线以内由于规划新建建筑的建设而引起采光条件变化的建筑即为日照分析被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范围线以外的建筑和被遮挡建筑范围线内在规划新建建筑建设后采光条件不发生变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四)新建建筑东、南、西侧一定范围内(范围确定方法详见下文)有原有高层建筑并且其在原有高层建筑遮挡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应视为被遮挡建筑。

第十条 遮挡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一)凡是在规划区域和规划区域东侧新建建筑以东100米(东北角区域考虑至东北角新建建筑东100米距离线与东北角新建建筑大寒日下午16时太阳方位角控制线的交点)、南侧新建建筑以南100米、西侧新建建筑以西100米(西北角区域考虑至西北角新建建筑西100米距离线与西北角新建建筑大寒日上午8时太阳方位角控制线的交点)范围内,其遮挡范围与日照影响分析被遮挡建筑有交叉的(不分新建、原有和高层、多层)均视为日照分析遮挡建筑;

(二)上述范围以外的高层建筑原则上不确定为日照分析遮挡建筑,但建筑高度较高、对日照分析遮挡建筑的日照影响较大的,可视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三)已经批准的在建建筑和待建建筑视为原有建筑;

(四)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实体围墙作为日照分析遮挡物外,其他围墙均不作为日照分析遮挡对象。

遮挡建筑外墙有凸凹变化(如设置阳台等),且突出部位累计长度大于等于外墙总长度12或连续长度大于等于总长度13的,应纳入分析。

第十一条 按下列规定确定日照影响分析面:

被遮挡规划建筑只对主采光面进行日照分析;被遮挡规划建筑只确认一个主采光面,主采光面按建筑南、东、西方向排序;规划建筑不论其平面形状如何,均以其南外墙〔正南或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采光面。

凡在遮挡范围内的原有建筑采光受到影响的设窗面,不分南、东、西向均作为日照影响分析面。

第十二条 被遮挡的规划建筑和原有居住建筑日照基准面均以被遮挡建筑外墙面(窗户洞开口)为日照基准面;超出被遮挡建筑日照基准面的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花台、分户隔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于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对建筑结构形式复杂的,日照影响分析单位可按简化原则,确定其日照基准面。

第十三条 日照影响分析单位进行日照影响分析时,须按照以下要求建模:

(一)日照分析建模的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均为该建筑的外墙轮廓线,赋予建筑高度及规划地坪标高。遮挡建筑为原有建筑时,还需考虑屋顶的形式(对檐口、女儿墙或坡屋顶等建模)、遮挡建筑外墙凹凸变化的情况(突出部位累计长度大于等于外墙总长度12或连续长度大于等于总长度13的需建模)和屋顶突出物的情况(突出屋顶的电梯房、楼梯间、水箱间等均不予考虑,飘棚视形式及对被遮挡建筑的遮挡情况确定是否考虑及建模)。

(二)建筑建模数据表

(三)基地标高应取日照分析范围内的规划地坪标高和实际地坪标高。

第十四条 日照影响分析须按以下要求确定参数:

(一)主面板参数

(二)系统设置面板参数

(三)坐标系要求

图纸的指北针要与世界坐标系对应,日照分析软件必须在世界坐标系下工作。

不同版本的日照分析软件均按上述标准进行参数设定。

第十五条 进行日照影响分析时,被遮挡居住建筑窗户的宽度和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

被遮挡规划建筑窗户计算宽度为1.8米,计算高度为各层楼面标高以上0.9米;

原有被遮挡建筑窗户宽度小于或等于1.8米的,按实际宽度计算;大于1.8米的,满足日照标准的部分累计宽度大于或等于1.8米即可;窗户高度按实际高度计算。

第十六条 日照影响分析单位出具《日照影响分析报告》须符合如下要求:

1、注明日照影响分析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所在地点、委托方、受托方等;

2、注明拟建规划建筑的基本情况,包括规划编号、建筑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3、日照影响分析计算范围以及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地坪标高);

4、日照影响分析资料来源说明;

5、日照影响分析所采的用分析软件、日照标准以及技术参数;

6、日照影响分析结论。对被遮挡建筑列表说明各项日照分析结果,其中现状建筑还应列出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比较分析。

7、相关附图,包括日照影响分析计算范围图(包括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范围),作为建模依据的规划总平面图、建筑方案图或施工图;被遮挡建筑立面的日照等时线图;

8、日照影响分析单位和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在《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 建筑设计方案与已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外轮廓发生变化,可能造成采光影响的,应当依据建筑设计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抚顺市规划局负责解释,自2011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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