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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池监管规定9篇

发布时间:2023-07-27 17:33: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资金池监管规定

  

  跨境资金池业务法规

  跨境资金池业务是指以母公司或主管公司为主体,集中管理和运用企业在国内外的资金,以实现资金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跨境资金池业务的开展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因此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

  一、跨境资金池业务的法规

  1.境内外汇管理法规:企业在境外进行跨境资金池业务需要遵守境内外汇管理法规,如《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境内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2.税务管理法规:跨境资金池业务涉及到税务管理,企业需要遵守境内外的税务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等。

  3.财务管理法规:跨境资金池业务需要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需要遵守境内外财务管理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际会计准则》等。

  4.公司法规:跨境资金池业务涉及到公司治理和股权结构等问题,企业需要遵守国内外的公司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公司条例》等。

  二、跨境资金池业务的风险和监管

  跨境资金池业务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风险。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保障业务的安全和合规性。同时,监管机构也需要加强对跨境资金池业务的监管,提高监管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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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和水平,发挥监管的作用,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总之,跨境资金池业务涉及多个法律制度和监管机构,企业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保障业务的安全和合规性。同时,监管机构也需要加强对跨境资金池业务的监管,提高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发挥监管的作用,促进跨境资金池业务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

篇二:资金池监管规定

  

  基小律观点资管新规系列解读(六):资金池业务规范

  基小律说:

  2018年4月28日《资管新规》出台后,基小律团队陆续带来“《资管新规》十四项要点,私募基金受到重大影响”、“资管新规系列解读(二):私募基金将适用新的合格投资者标准”、“资管新规系列解读(三):私募基金结构化杠杆比例标准明确”、“资管新规系列解读(四):资管新规嵌套受限,私募产品架构重塑”、“资管新规系列解读(五):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的适用问题”,今天,基小律团队吴雄雁律师为大家分享《

  资管新规系列解读(六):资金池业务规范》,结合《资管新规》的规定,对资管新规资金池的原则性要求及具体要求规定进行详细解读,对比现有规定,归纳资金池特征及例外情形,并提出防范资金池业务的具体措施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一、资金池的相关规定

  (一)资管新规出台前的既有规定

  在资管新规出台前,有关资产管理资金池业务的相关规定散见于银行、信托、资管/私募、保险等行业主管机构及行业协会的各类规定之中。

  1、银行/信托业相关规定

  2、资管/私募相关规定

  3、保险业相关规定

  (备注:上述相关规定中有关“资金池”的主要内容详见附件。)

  (二)资管新规的相关规定

  1、原则性规定

  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的资金池业务作出了统一规范,即明确: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2、具体要求

  (1)产品久期要求

  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

  (2)底层资产与产品类型、到期日的对应要求

  (3)投资者人数要求

  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

  (4)投资规模要求

  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多只资产

  金融机构不得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如果超出

  该限额,需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三)既有规定与资管新规的主要差异

  就银行理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资管产品、私募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而言,既有规定与资管新规均明确要求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既有规定与资管新规的主要差异如下:

  1、信托资金池业务

  根据既有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即信托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银行间市场以外没有公开市价、流动性较差的金融产品和工具,从而导致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不能一一对应、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期限不匹配(短期资金长期运用,期限错配)的业务)。但对于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既有规定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

  而资管新规未再就信托公司的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和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作区分处理。

  2、保险资金池业务

  根据既有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发行具有如下资金池性质的产品,即投资于非公开市场投资品种,且具有滚动募集、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未单独建账或未独立核算等特征的产品。但既有规定对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于公开市场投资品种的产品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

  而资管新规未再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于非公开市场投资品种的产品和投资于公开市场投资品种的产品作区分处理。

  3、金融资产公司资金池业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作为商业银行开展债转股业务的实施机构,既有规定尚未就其“资金池”业务的相关要求作出相应的规定。

  而资管新规则对此予以了明确,即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

  二、资金池业务的主要特征及例外情形

  (一)资金池业务的主要特征

  根据既有规定以及资管新规,“资金池”业务主要存在如下特征:

  1、滚动发行

  即产品存续期间设置开放期,不断地申购、赎回,进行滚动发行,以实现资金的持续性募集;募集的短期资金投放到长期的底层资产,资金来源端和运用端的期限存在错配。

  2、集合运作

  即将不同期限、不同类型产品募集的资金集合后,投资配置多种底层资产的资产池进行集合运作,导致多个产品同时对应多项底层资产,资金与底层资产无法实现一一对应。

  3、分离定价

  即产品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按照规定对底层资产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底层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二)不视为资金池业务的例外情形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3号))第九条规定,在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的情形时,管理人在向机构投资者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的情形下,可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机构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该种情形将不被视作“资金池”业务。

  三、防范资金池业务的措施

  1、实现资金端和资产端的对应

  产品募集的资金应按照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标准进行投资,实现每个产品应与其所投资的底层资产相对应、产品资金来源端和运用端的期限相匹配,并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即对每个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即对每个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的底层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即对每个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

  量表等财务报表)。

  2、进行合理估值

  应对每个产品实现净值化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及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估值的时间、方式、程序),及时对底层资产进行合理估值,充分反映底层资产的收益和风险,避免脱离产品所对应投资的底层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3、充分信息披露

  在产品募集阶段以及产品运作阶段,应按照有关规定及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披露的方式、内容、频率),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投资者披露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募集信息、交易模式、资金投向、杠杆水平、关联交易、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

  附件

  一、银行/信托业相关规定

  二、资管/私募相关规定

  三、保险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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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资金池监管规定

  

  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户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有效推动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工作,防范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风险补偿资金池主要是由市财政专项资金组成,用于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对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农村产权抵押不良贷款形成的贷款本金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或当涉农贷款借款人到期还款有压力时作为风险缓释资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使用范围。

  (一)风险补偿资金。本市范围内的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形成不良后出现损失的,可申请使用风险补偿资金。

  (二)风险缓释资金。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涉农贷款借款人还款有压力时作为过桥资金。

  第四条

  风险资金池进行补偿后,抵押资产处置通过xx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第二章资金池额度及来源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额度无上限。

  第六条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000万元,同时鼓励银行、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参与。以后年度视风险补偿资金池运营情况,财政部门给予相应支持。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形成的损失,由市审计部门审计通过后予以核销,实行一年一核销制。

  第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由财政部门委托给xx机构管理风险补偿资金池。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设立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仅限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农村产权抵押贷款。

  风险缓释资金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涉农贷款借款人还款有压力时作为过桥资金。

  第十条

  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支农作用,提高资金利用率,委托管理期间,风险资金池支农贷款额度不低于财政专项资金的十倍。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资金损失承担比例。风险补偿资金池按照贷款本金损失额的50%给予补偿。

  第四章管理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财政局负责研究解决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对风险补偿资金池委托管理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筹集与使用实施年度审计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四:资金池监管规定

  

  本级惠企政策兑现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县“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惠企政策专项资金兑现,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池的设立和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本级“惠企资金池”资金,是由财政统筹安排,用于落实县本级惠企纾困政策,对涉及惠企政策的企业(含单位及个人,以下简称企业)进行奖补(补贴、补助、奖励等)的资金。“惠企资金池”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财政资金和县本级财政安排资金。

  第三条

  设立“惠企资金池”资金专户,资金实行动态管理,资金规模500万元。兑付惠企资金时,从“惠企资金池”中先行拨付给企业,再由财政及时回补资金。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企业按照公开发布的办事指南中相应的方式提出申请,通过惠企政策兑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或“惠企政策兑现窗口”(以下简称“专窗”)进行申报,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第五条

  按照“线上一网、线下一窗”改革的要求,专项资金的兑现方式分为:免申即享、即申即享、承诺兑现三种。免申即享方式企业不需要申请。平台或窗口统一受理即申即享和承诺兑现两种兑现方式的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办事指南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补正的材料并出具补齐补正告知书,特殊情况非关键材料不全的可容缺受理;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推送至各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第四章

  兑现流程

  第六条

  三种兑现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1.免申即享。对企业登记即享、落户即享、入规即享、上市即享、达标即享以及国家、省市及县级认定、人才认定等“白名单类”政策兑现事项,实行“免申即享”。

  兑现流程:各主管部门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企业名单、兑付金额,形成兑付清单并推送至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政务服务中心1个工作日受理并向相关企业推送兑现信息→企业审核确认后提交单位基本信息及资金账户→县政务服务中心接收企业确认信息后在1个工作日内发起资金兑付流程并将兑付信息推送至企业。

  2.即申即享。对符合资格的定补类等简易类政策兑现事项,实行“即申即享”。各主管部门制定详细办事指南,并公开发布。

  兑现流程:企业向专窗或平台提交资料(包括企业信息和资金账户信息)→各主管部门审批,并将办理结果和兑付清单推送至政务服务中心→县政务服务中心1个工作日内发起资金兑付流程并将兑付信息推送至企业。

  3.承诺兑现。对需各主管部门评估评审或现场勘查、兑现标准不固定、需报送县政府审批的惠企政策兑现事项,实行“承诺兑现”。各主管部门制定详细办事指南并公开发布。

  兑现流程:企业向专窗或平台提交资料(包括企业信息和资金账户信息)→各主管部门开展评估评审或现场勘查→报送县政府审批→各主管部门将办理结果和兑付清单推送至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政务服务中心1个工作日内发起资金兑付流程并将兑付信息推送至企业。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县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保障部门。牵头制定“惠企资金池”兑现的县本级惠企政策事项清单,负责保障专项资金需求,及时拨付资金,指导督促各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八条

  县政务服务办、县政务服务中心是专项资金

  兑现的综合协调部门。

  1.履行专项资金兑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根据各主管部门通过平台推送的审核审批结果拨付资金。

  2.负责统一制定办事指南、工作流程等样表和格式,收集各主管部门制定的惠企政策、办事指南、工作流程等基础资料。参与制定“惠企资金池”兑现的县本级惠企政策事项清单。

  3.负责平台的运行管理维护,申请资料的受理、传输及资金拨付等工作,协助做好核查企业信用记录。

  4.负责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严格按照各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结果拨付资金,不得变更资金的使用用途;对免申即享的资料合规性审核,核实项目的报送资料,做到与政策相符。每月向县财政局、各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兑现情况表;优化专项资金拨付流程,提高资金拨付效率,确保资金按要求拨付到位。

  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

  1.负责制定本部门惠企政策、办事指南、工作流程、审核审批、提出资金支持意见、线上录入审批数据、处理质疑或投诉、解释政策等,根据政策变动情况,对惠企政策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2.负责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在兑现工作开展前,将专项资金使用安排计划报县财政局、县政务服务中心,按

  照有关规定、流程和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申报的审核审批等工作,政策标准、申报条件等不明确的需按规定报县政府审批。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事中、事后监管,对预算执行情况负责。

  3.负责对本部门专项资金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设定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对本部门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

  4.在履行审批职能时,对即申即享、承诺兑现项目负责,应当查询并使用相关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第十条

  县发改委、县税务局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提供专项资金兑现的佐证数据。

  第六章

  资金结算

  第十一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和各主管部门每月5日之前将兑现资料报送县财政局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每月对资金使用进行结算,对资金使用是否合法合规进行核对,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是否合规性审核,及时回补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落实惠企政策兑现工作不到位,或被企业有效投诉的部门和个人,依法

  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并接受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严重失信行为等情形的,由各主管部门取消、追回专项资金,同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政务服务办、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五:资金池监管规定

  

  城阳区融资担保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我区银行机构加大对制造业和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力度,缓解企业融资难题,根据《城阳区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和融资担保补偿资金池工作方案》(),设立城阳区融资担保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为保障担保资金池安全、高效、规范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池委托城阳区阳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运营,通过与合作银行机构开展合作,建立政、银联动的风险分担机制,为我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担保融资服务。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担保具体业务开展。资金池不以赢利为目的,其业务宗旨是积极扶持制造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发展,大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第三条

  合作银行,从我区对制造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办理贷款规模较大的银行机构中确定,原则上3-5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制造业和科技创新企业是指在城阳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经营,符合有关认定标准的企业,金融类、类金融类、平台类和房地产类企业暂不纳入范围。

  第五条

  资金池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由区财政局、区金融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局共同配合,推进政府和银行机构建立共同合作的风险分担机制。

  第六条

  资金池资金的来源。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筹措,区财政承担资金池相关成本和费用,资金池首期规模为1亿元人民币,视企业贷款规模情况逐步扩大。

  第七条

  担保代偿资金。担保代偿资金根据上一年度合作银行机构符合条件不良贷款情况确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担保业务

  第八条

  担保对象:实行“白名单制”,企业名单由区有关部门按照程序确定并向合作银行机构提供,申请担保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依法核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重合同、守信用,有较高的资信等级;

  3、被担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4、具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较好的财务核算基础;

  5、在合作银行开立基本帐户;

  6、其他应必备的条件。

  第九条

  资金池担保业务范围:对合作银行机构向我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和科技创新中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条

  担保程序。受托管理机构委托合作银行开展授信担保业务,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合作银行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资金池提供贷款担保、银行放贷”的程序办理。资金池对单户企业授信10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项目给予担保支持,单笔授信担保比例为100%且不超过资金池担保

  资金规模的10%。

  第三章

  风险防范与控制

  第十一条

  担保责任金额。资金池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资金池担保资金规模的10%,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的放大比例一般控制在5-10倍,具体放大倍数由受托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信息共享。受托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要密切协作,及时交换和通报被担保企业的有关信息,加强对被担保企业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权益。

  第十三条

  规范担保行为。合作银行机构要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严格执行贷款决策程序,加强对担保项目的跟踪,完善对被担保企业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强化内部监控,防范道徳风险,保证合规开展业务。

  第十四条

  熔断机制。当资金池担保贷款逾期率达到10%时,受托管理机构有权停止资金池担保贷款业务,各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办法;逾期率下降后,可恢复资金池担保贷款业务。

  担保代偿率超过10%时,受托管理机构有权暂停与合作银行的合作。同时,合作双方对于中止前的所有已确认的资金池担保贷款项目仍须履行完毕担保责任。

  第十五条

  账户资金管理。融资担保资金池资金限存于相关合作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投资于股票、房地产和企业债券,不得直接用于贷款和商贸活动。

  第四章

  担保代偿处理

  第十六条

  贷款催收。担保贷款到期时,合作银行应按照贷款管理程序做好贷款催收工作,履行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必须确保企业到款优先偿还担保的贷款,并及时告知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合作银行共同加强追偿工作。

  第十七条

  代偿处理程序。贷款发生逾期超过60天,经催收仍无法收回的贷款,由合作银行向受托管理机构发出担保代偿通知书并附相关材料,受托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出具担保代偿核实认定书,对于符合规定的担保代偿由融资担保资金池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代偿,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担保代偿不承担代偿责任。

  受托管理机构应积极会同合作银行,对发生代偿的资金本息进行追偿,仍拖欠不还的,要及时诉请法院依法追偿。其中,由银行机构追回的欠款(含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80%归还融资担保资金池,20%奖励银行机构;由受托管理机构追回的欠款(含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100%归还融资担保资金池。

  第十八条

  项目核销。对担保代偿项目因被担保企业破产清算,或对被担保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后的担保代偿净损失部分,经合作银行确认、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并经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认定后予以核销。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融资担保资金池不承担担保责任:

  1、合作银行允许被担保企业转让债务未经受托管理机

  构书面同意的;

  2、合作银行与被担保企业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受托管理机构书面同意的;

  3、合作银行允许被担保企业延长偿还期而未经受托管理机构书面同意的;

  4、合作银行与被担保企业串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

  5、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发放贷款的;

  6、其他违反有关业务合作规定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指导融资担保资金池业务,根据上年度银行机构不良贷款情况提出本年度担保代偿补偿资金额度计划安排,下达区级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拨付计划并予以拨付,负责对融资担保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估。

  区财政局负责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的筹集,根据资金池实际成本情况以及资金池年度资金规模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资金池融资成本和1%的委托管理费,会同区工业化信息化局、科技局确定融资担保资金池入库企业“白名单”。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建设城阳区中小企业信息平台,对录入平台企业信息进行筛选、比对和分析,形成我区有融资需求和需重点支持企业名单;牵头会同区财政局、科技局确定融资担保资金池入库企业“白名单”,并及时向各银行机构推送企业贷款融资需求信息。

  区科技局按照责任分工,会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形成我区有融资需求和需重点支持科技型企业名单,会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确定融资担保资金池入库科技型企业“白名单”。

  第二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财政局提交上一年度融资担保资金池运行情况审计报告,并报送上一年度融资担保资金池运营管理情况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融资担保资金池支持项目情况、担保贷款发放及担保代偿情况、担保代偿追偿及损失情况、资金运营管理特点和创新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账务处理,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自觉接受地方金融监管、财政主管部门和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机构在获得担保代偿后未继续采取有效的债务追偿措施及未按约定向其他债权人返还追偿所得的,暂停其新增的“资金池”担保贷款业务。

  第二十四条对存在弄虚作假、恶意逃避债务等情形的贷款对象,3年内不予纳入资金池支持范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规不ー致,或国家有关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工业化信息化局、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3年12月31日。

篇六:资金池监管规定篇七:资金池监管规定

  

  资管新规下的多层嵌套及资金池业务

  一、资管新规落地后再谈“多层嵌套”

  资管产品的“多层嵌套”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称“资管新规”)中被屡屡提及[1],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何为嵌套?略懂资管的人多能意会,却未必能准确言传,包括资管新规在内的规范性文件亦未给出准确的定义。从资管新规第二十二条及二十七条的表述来看,“嵌套”应该指的是A资管产品认购B资管产品的份额,A资管产品与B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之间构成委托或信托法律关系这一特定情形(以下姑且称“狭义嵌套”)。

  按照上述理解,狭义嵌套至少具备以下特征:(1)嵌套特指资管产品之间的投资关系,资管产品投资于非资管产品,不构成嵌套;(2)两个嵌套的资管产品在底层资管产品层面应体现为委托或信托法律关系,其他独立于底层资管产品合同之外的法律关系不构成嵌套;(3)除投资于公募基金外,任何两个资管产品间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投资,均构成嵌套。

  将之列为重点整治对象,同时提出明确的“两层嵌套”限制,资管新规对于多层嵌套似乎提供了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但事实上,以本人之见,囿于狭义嵌套内涵和外延的局限,同时穿透式监管更多的作为一种监管理念被提及但并未树立具体可行的穿透标准,在“创新”冲动勃发的资管领域,实质上的多层嵌套仍有运作空间,以宝能运用银行理财资金举牌万科为代表的多层嵌套结构(以下称“宝能式嵌套”)能否彻底杜绝亦未可知。

  二、多层嵌套到底有什么问题

  多层嵌套根源于资产管理行业长期以来的割裂监管。在资管新规出台之前[2],资产管理领域的法律规范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分头出台,规范体系宽严不一,立法碎片化嵌入证监、银监、保监[3]乃至地方金融办等各监管机构。在这样的监管体制下,资管产品的嵌套有时源于正常的商业诉求,如受限于《商业银行法》,银行理财无法投资非金融企业股权,只能取道于信托公司发起设立的信托产品;再如针对特定项目,基金子公司有募资优势,但在资产端经验欠缺,可能会寻求具有丰富项目管理经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合作,从而选择代表资产管理计划以LP身份认购有限合伙型基金份额的交易结构,如此种种,但更多的时候,多层嵌套尤其是三层以上的嵌套,其动机往往逃不过套利。通过嵌套以实现套利,以最终目的划分,归纳起来大概有以下几种类型:

  2.1、规避合格投资者制度

  自2014年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颁布以来直至资管新规落地,虽政出多门,但整个私募资产管理市场仍基本上建立了相对统一的合格投资者制度,除银行理财在认购起点上比较特殊外,包括私募投资基金、信托计划、证券期货资管计划以及保险资管计划在内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认购起点均为100万,此外对投资者的家庭资产/金融资产/净资产提出了一些大同小异的要求。如本人在《金融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的模式与限制》一文中指出的,《暂行办法》确立了认购起点为人民币100万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其直接后果是导致认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私募产品在理财市场上出现空档。”被这个市场空档吸引,各地陆续成立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称“金交所”)取得当地金融办的许可,得以在100万以下以极低的认购起点(通常为1万元至5万元不等)发行各种理财计划,并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大规模销售。

  2.2、规避投资范围、监管指标,隐蔽资金来源

  根据投资范围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进而实施有差别的监管,无论在新规颁布前还是颁布后,都是重要的监管逻辑。如在新规颁布前,根据私募基金投资范围的不同,私募投资基金分为证券类、股权类、创投类及其他类;在新规颁布后,所有的资管产品均根据其投资标的分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以及混合类。

  针对不同的投资范围对资管产品实施分类监管,绝对不仅仅是为了让监管显得更有条理,其往往与具体的监管指标挂钩。以银行理财为例,《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保险资金运用中,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投资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占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监管比例分别不高于30%、30%、25%、15%,投资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无监管比例限制;再如针对结构化资管产品的杠杆比例,资管新规规定,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可见,准确的识别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是监管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实施有效监管的前提。

  在穿透标准未明确及资管产品嵌套层级未明确之前,实践中为规避监管机构对于顶层资管产品投资范围及监管指标的限制,普遍存在着通过多层嵌套规避投资范围的套利冲动。如按照银监会的监管要求信托计划不能向不符合“432”标准的房地产企业发放信托贷款,但通过认购私募基金的份额,由私募基金对房地产企业进行明股实债或股东借款等债性投资在证监会层面则不受限制,这种结构直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称“基金业协会”)针对热点城市的住宅项目融资出台“4号文”才宣告寿终正寝(但也仅限于在热点城市住宅项目方面不能适用)。这仅仅是嵌套结构的初级运用,登峰造极者如宝能式嵌套,除非内幕人士透露交易意图并查验资金流向,否则即便是面的清晰的交易结构图,亦无法准确识别资管产品最终投向的底层资产(如无法识别底层资产,相应的,自下向上看,亦无法识别资金来源)。

  三、资管新规下资金池业务解析

  3.1、资金池业务的本质特征

  资产管理产品中的资金池业务,一直都是监管部门历年监管的重点对象。尤其是最近几年,监管部门几乎每年都会正式发文三令五申。虽然近几年资金池业务的规模的确有所缩水,然而资金池业务的开展依然屡禁不止,诸多金融机构也因违规开展资金池业务而先后被罚。鉴于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于近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一文中,重申严打资金池业务的强硬态度。

  然而,针对什么是资金池业务?监管部门从未给过一个权威的解读。针对资金池业务应该具备哪些本质特征?监管文件的口径也前后存在一定差异。

  笔者认为,资金池业务虽然会直接导致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不匹配、刚性兑付等种种结果,但并非只有资金池业务才能引起这种结果。如金融机构发行的集合类资产管理产品在运用端如果采取组合投资的话,亦会导致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无法一一匹配的结果;再如,金融机构自行或安排第三方通过差额补足、受让份额等模式亦可达到刚性兑付的结果。因此,资金池业务只是构成上述所列结果的充分不必要条件,从行为结果去界定资金池业务的做法不准确。另外,如果从直接从禁止性操作细节来明确何等行为可能构成资金池业务,又往往难以穷尽列举且无法抓住事物的本质,因此该等界定方式不

  周延。鉴于前两种界定方式的弊端,笔者认为,应从资金池业务本身的运作模式去界定其本质特征。虽然,2018年以前的监管文件中关于资金池业务特征的规定较为混乱,但自2018年以来,监管部门关于资金池业务特征的规定已基本趋于一致。本次资管新规也准确的抓住了资金池业务的三大本质特征,即: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和分离定价。

  3.2、为何屡禁资金池业务?

  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屡禁资金池业务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资金池业务中的分离定价。

  第一,分离定价属性极易导致投资者之间的不公平待遇。如上所述,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出现亏损时,如果仍按最初的认购价格(即1元/份)接受新的投资者的认购,将明显对新的投资者不公平;如果仍按照预先设定的收益率向先退出的投资者分配投资事宜,将明显对后退出的投资者不公平。但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实现盈利时,如果仍然按照1元/份的初始价格接受新的投资者的认购,又明显对原投资者不公平;在盈利水平超过此前预设的收益率水平时,如果仍按照原先约定的收益率水平向各投资者进行分配,对新老投资者而言,均显失公平。

  这种不公平,最终将会导致资产管理产品的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尤其是向在后退出的投资者身上集中转移,违背了“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投资基本原则,极易引发管理人拆东墙补西墙、造成资金链断裂,并且最终导致投资者陷入庞氏骗局。也正因为如此,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分离定价的前提下如果加入滚动发行和集合运作,极易诱导管理人暗箱操作。其实,滚动发行和集合运作并非为监管部门所否认,相反,目前公募基金及私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均会采纳滚动发行和集合运作。但是如果在分离定价的前提下采纳滚动发行和集合运作,将使得管理人能够毫无限制的操纵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并会直接导致管理人对募集资金的随心所欲,并且极有可能诱发管理人将募集的资金擅自挪用、投入违法违规的领域或进行反洗钱运作,甚至直接将投资者的资金中饱私囊后逃之夭夭。此前纷纷被曝光的P2P倒闭、实际控制人跑路就是典型的资金池负面效应的案例。

  3.3、如何区分资金池业务和开放式运作业务?

  这两个概念在实践中经常会被混淆,而且在实践中部分管理人打着开放式运作的幌子,违规开展着资金池业务。因此,我们有必要界定清楚二者的界限。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据

  此,不难推断,开放式运作包括了单纯的申购、单纯的赎回或者申购、赎回同步进行或不同步进行。如果仅以此点出发去界定,我们会发现,开放式运作与资金池业务中的第一大特征滚动发行非常类似,而且二者均为集合运作,那么是否意味着二者内涵完全一致呢?当然不是。《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允许的开放式运作实质上还包含了最为核心的一层含义,那就是净值化管理,也即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应当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而资金池业务,如上所述,申购和赎回的价格采取的是分离定价,脱离了资产的实际价值。

  综上,笔者认为,资金池业务和开放式运作的最本质区别就是是否采取了净值化管理。如果采取了净值化管理,就是完全符合监管规定的开放式运作业务;如果采取了分离定价,那就是构成监管部门三令五申严打的资金池业务。这也是本次监管新规中为何重点强调“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的根本意图所在。

  部分金融机构反映,本次净值化管理的要求对其惯常的业务模式(尤其是传统的分配核算和推介路径)是一种颠覆,笔者认为,其不是一种颠覆,而是一种引导回归,理由如下:

  第一,引导金融机构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如上所述,如果脱离产品实际价值进行申购或赎回,不论是先进的投资者,还是后进的投资者,都可能遭受不公平待遇,因此,对于投资者而言,尤其是后进的投资者而言,未必是一件好事。而采用了净值化管理,无论何时何地金融机构均会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采用市值(特殊情况下采用其他估值方法)计算资产的实际价值,合理引

  导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合理评估投资产品的风险与自身风险偏好进行科学、合理的匹配。

  第二,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和合理的社会资本流动。目前大部分资产管理产品中都习惯以预期收益率、基准收益率等类似表述向投资者推介、营销,虽然监管规定及资管文件中明确规定资管产品不得保本保收益,但诸多投资者完全没有“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理念,其早已将“预期收益率的设定”视为金融机构保本保收益的默认;而为了维护管理人的信誉,在产品发生兑付风险的时候,金融机构也经常主动或被迫刚性兑付。但刚性兑付只能暂时解决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但却容易扭曲投资者的投资理念。更重要的是,资管产品的高收益率和金融机构的刚性兑付,极易诱导社会资本不合理的集中,更易引发金融风险的集中爆发。

  3.4、特殊情况下资金池业务的认定

  众所周知,由于金融机构(银行除外)销售能力的有限性及交易端资金需求的紧迫性,因此为了尽快促成资产管理产品的设立及为了减少已募资金的闲置期损失或者出于其他考虑,金融机构往往通过以下两种模式安排募集,以缓释大规模资金集中募集的压力。

  第一种模式:金融机构安排自有资金或关联方资金先行认购部分信托单位;但在资产管理产品存续期间后续社会合格投资者的资金募集到位的同时,金融机构再会通过资产管理产品项下滚动发行的方式实现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或关联方资金的退出。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或其关联方投资其自身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仅仅是为了临时解决资产管理产品募集阶段的流动性问题,而非通

  过投资获得增益;后续随着社会投资者的资金募集到位而赎回的操作,其目的不在于转嫁风险。

  虽然,在本次资管新规颁布之前监管部门关于资金池业务的监管规定,也屡次强调了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但金融机构通过上述操作方式在产品募集阶段给予流动性支持的方式是否构成资金池业务?如构成资金池业务是否应当一并禁止?监管文件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监管意见,只是某些地方监管部门在现场监管或产品备案的过程中对这种业务模式表示过默认。

  笔者认为,金融机构的上述操作模式,如采用了分离定价的估算方式,则当属资金池业务;但如其采用了净值化管理的估值模式,则属于开放式运作业务。如果属于资金池业务,如上所述,金融机构只是在资产管理产品募集阶段参与,并在后续募集的社会投资者的资金一旦募集到位后即立即退出,此时资产管理产品正处在投阶段或刚刚已投阶段,而且金融机构投资的目的仅为了促进资产管理产品尽快成立,并无转移风险的意图,反而对其他投资者更为有利。因此,笔者认为,监管部门是否可以考虑将该等资金募集的特殊方式特殊对待?当然,在极端情况下,如果资产管理产品在金融机构认购后的前期阶段即爆发风险的,此时是不允许金融机构通过滚动发行的方式实现退出的。

  第二种模式,也是资产管理机构更为青睐的一种模式,即采取分期发行、分期对外投资的募集方式。例如,某资产管理产品的预期规模总额为人民币40亿元,管理人有权自行决定分期募集资金,具体分期期数及各期规模由管理人在实际募集过程中综合确定。鉴于资产管理

  产品端的分期募集情况,管理人在交易对手签署的投融资文件中也往往匹配约定分期支付投融资价款。

  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分期发行的资金投入资管产品时均不会考虑资产净值的问题,一律采用初始认购价格(通常为1元/份),因此严格界定的话,理应属于资金池业务。在资管新规的要求下,笔者认为第二种模式亦可操作,但金融机构应当注意在分期募集资金的时候应当将份额净值作为认购/申购价格。当然,写到这里,也许有人会问,按照上述逻辑,如果采用净值化管理,是否意味着分期发行的模式会构成开放式运作业务?笔者认为,严格而言,理应构成开放式运作业务,但鉴于分期发行仅在前期募集阶段临时存在及募集压力的特殊性,如果被认定为开放式运作,那么由于资管新规中关于期限错配、投资品种及资金分级的限制,诸多资产管理业务均会因此受到限制,因此笔者认为,监管部门是否亦可考虑该种模式的特殊性,给予一定的豁免?

  本次资管新规的颁布,可谓是对之前资管业务监管口径不一致、监管套利的一种规范化整顿,对于部分金融机构而言,因其习惯了传统的信贷思维,故在短期内必然会引起诸多传统业务模式的不适应,监管部门也考虑到这一点特别给予了两年半有余的过渡期。当然,在过渡期内,资金池业务能否为了解决流动性而继续扩大规模,能否继续滚动投资于新产品?笔者认为,过渡期并非是对以往违规行为的纵容期,本次资管新规对资金池业务的严打并非首提,而是重申,因此,在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压缩资金规模及逐步收回投资,亦可整改为规范的开放式运作业务,但其不得继续新增资金规模或继续滚动投资。

  (

篇八:资金池监管规定

  

  XXX集团

  资金池管理办法

  针对XXX集团存在的高额闲置资金、高额短期贷款、高额财务费用的“三高”现象,按照“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的管理理念,着手搭建“一个中心、两级账户”资金管理模式,即以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为资金结算中心,以“资金池”管理方式,通过集团公司总部一级账户、子分公司二级账户,实现集团公司闲置资金和短期贷款的集中管理和统筹安排,转变“三高”为“三低”,形成资金管理的“拳头”效应,避免集团公司资金链断裂,同时促进公司财务管理和资金管控能力提升。

  一、基本规范

  (一)规定银行账户数量,管理要求规范,保证银行建户质量,对有要求的保证金账户、农民工账户等特殊建立账户进行备案,在不需使用时进行销户。

  (二)资金实时管控,实现有效的预算控制,控制下属子分公司银行账户,资金集中管理,提供相关信息系统支持,实时掌控公司资金总体情况,保证预算的事前、事中控制功能,确保资金利用效率有效提高。

  (三)

  “资金池”由一组形成上下级联动关系的银行账户、内部结算系统账户及其定义在这一组账户上的资金收付转和相应记账规则组成。通过“资金池”管理模式,既能够满足集团公司资金统一集中管理的需求,又能以较低的内部交易成本代替较高的外部市场交易成本,从而降低集团公司的总成本,同时有助于通过集中化管理和统筹优化资金配置,为加强公司专业化发展、提升集团核心竞争力提供资金支持,有效降低和规避公司在改革发展和经营决策中产生的资金风险。

  (二)具体做法

  1.强制度、塑能力,夯实资金池运作基础。

  一是制度先行,为推行资金池运作模式夯实基础。资金池是一种管理理念和管理方针,也是一种集团集权、资金集中管控的制度,需要通过培训、内部沟通来构造一种以集团整体效益和竞争能力最大化的企业管理文化,子分公司对资金池的认同、支持和配合是资金池模式有效运作最为关键的基本前提。为配合资金池管理,集团公司在国网公司、省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集团内部操作流程、内部岗位职责、信息沟通、资金授权划分、资金分类预算、内部审计、业绩评价等一系列制度;

  二是苦练内功,塑造集团公司资金管控能力。推行资金集约化管理,集团公司必须具备强有力的资金筹划、资金配置和

  投资决策能力;同时,还要有资金调控能力,因为“资金池”是以委托贷款的形式把拥有多余头寸账户的资金转移到透支账户上,需要进行集团内部的调拨,总部既管理贷款发放,还要负责资金回笼。为使“资金池”顺利运行,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组织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培训学习,促进对“资金池”模式的理解,提升公司资金管控能力。

  2.

  银行账户集中化,搭建“资金池”管理模式。

  一是设立集团公司“资金池”专用账户。集团公司走访联系了多家银行,听取各方建议,同时比较各方银行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权衡后选择中行、农行、工行及兴业银行4家银行进行合作,设立集团公司“资金池”专用账户,充分利用银行平台为集团公司服务;

  二是各子分公司分设收支账户。要求纳入资金集约范围内的各子分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清理原有账户,在指定银行中选择1~2家重新开立或选择同一银行的已有账户分别作为基本账户与“资金池”归集账户。“资金池”搭建完成后,各子分公司每日资金收入将通过资金归集账户自动归集到集团公司“资金池”专用账户;

  三是严格控制银行账户数量。在实施资金集约管理后,各子分公司一般不得再另外开设银行账户;若有需要开设和注销银行账户的,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四是授权和内控。各子分公司通过集约银行向集团公司进行授权,使集团公司可以对集约银行账户进行查询,随时掌握各企业资金收支的动态;子分公司开通集约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随时操作和查看收款、付款业务,掌握资金收、支、存的动态,并对网上银行付款业务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以加强对业务的审核。

  3.

  以预算为抓手,充分发挥资金集中管控能力。

  (1)编制资金收支预算。各子分公司按照资金预算—资金审批—资金营运—业务控制—风险防范—决策支持的流程,每月初根据业务情况编制当月月度资金收支预算表,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资金流入及流出。

  (2)资金预算的审核。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对各子分公司上报的月度资金预算表进行审核,包括事前审核和事后审核。资金预算的事前审核重点对大额收支进行审核,即对于在归集资金范围内的资金支出预算,由集团财务部对各子分公司上报的资金需求进行审核和办理;对于超出企业归集资金范围的支出,则要按集团内部借款规定办理借款手续。

  三、效果及经验

  通过建立“资金池”,加强对所属子分公司的资金管理,改变了以往资金管理各自为政,利用效率低,部分单位低利息存款、高利息贷款的不利局面,对集团公司经营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集中管控

  集中管理各子分公司分散资金,削减各单位各种不必要的银行账户,增强集团对下属子分公司的控制力。

  (二)降本增效

  将集中的资金以优惠利率提供给子分公司使用,减少下属子分公司外部资金的占用,大大降低集团公司财务费用,最大限度的发挥资金效用;同时减少资金管理环节,降低企业人力资源成本,提升集团资金管理能力。

  “资金池”的建立运行,一方面提升了集团公司的资金管控能力,另一方面也促进了企业规范运行,增强了企业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巩固了依法治企成果;下一步,集团公司还要继续加强资金集约化管理,不断优化资金管理的运行机制、构建集团企业资金监控体系,以建立具有管理特色的资金管理模式和资金风险控制体系,为加强集团公司的专业化发展、提升集团核心竞争力提供资金支持,为地市供电企业深化改革提供有力支撑。

篇九:资金池监管规定

  

  中国**银行资产池理财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资产池理财产品运作管理,促进本行理财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监管规章以及《中国**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等本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池,指多个类型资产(如债券、票据、货币市场工具、信贷资产项目、存款等)所组成的集合性的资产包。本办法所称资产池理财产品,是指通过滚动发售理财产品持续募集资金,统一投资于资产池,并进行动态管理的理财产品。资产池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具有“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特点.滚动发售是指连续发售理财产品和到期续发理财产品,保障募集理财资金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集合运作是指将基于同一资产池发售的各款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归集管理,统一运用于符合该类资产池投资范围的各类标的资产构成的集合性资产包,该资产包的运作收益作为确定各款理财产品收益的统一来源。原则上同一资产池发售的不同理财产品不单独对应各自资金投向。

  期限错配是指资产池理财产品资金来源方(即发售理财产品)的期限,与资金运用方(即集合性资产包)的期限不完全相同,资金来源方期限短于或长于资金运用方。

  分离定价是指基于同一资产池发售的各款理财产品收益水平,一般不与该款理财产品存续期内集合性资产包的实际收益直接挂钩,而是根据集合性资产包预期到期收益率分拆定价。

  第三条

  资产池理财产品的运作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运作原则.资产池理财产品原则上由总行统一研发设计和投资运作。未经总行授权,一级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从事资产池理财产品的研发设计和投资运作。

  (二)稳健经营原则。资产池理财产品应规范运作,根据不同类型的资产池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各类资产池的投资范围、准入级别、业务流程等符合相关规定,重点做好资产负债摆布和流动性管理.(三)风险可控原则。资产池理财产品的运作管理应遵循本行相关授权和授信管理规定,制定并遵守流动性限额、市场限额等各项风险限额指标,风险控制部门应对理财产品的各种风险实施同步监测.(四)单独核算原则。资产池理财产品的帐务核算应遵守本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同类资产池理财产品应独立运作,对同一资产池产品应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项目,是指符合一定标准的新

  发放信托融资,以存量信贷资产为支持的信托计划,及其他经认定的具有信贷资产特点的项目.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备选池,是指按照本行自营贷款的管理标准和要求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审议和审批,评定信用等级和核定授信额度,并符合资产池准入标准的信贷资产项目的集合。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机构类客户,是指列入本行政府机构名录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省级(含副省级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以及大型中央企业.第七条

  本规程适用于**银行总行和经授权的境内分支机构开展的各类资产池理财产品运作管理.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作为全行资产池理财产品的归口管理和组织协调部门,牵头制定资产池理财产品相关制度办法;牵头就资产池理财产品向监管部门报告、报备或报批;牵头全行资产池理财产品的监测、统计、分析、评价和报告。

  第九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作为产品研发运作部门,负责资产池理财产品的研发设计和投资运作工作,包括市场需求分析、产品方案设计、产品定价、投资标的物选择和行内报批、与合作机构签订相关法律文件、产品投资管理、风险管理和统计分析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培训、宣传、信息披露和客户服务等。

  第十条

  总行个人金融部、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结算与现金管理部、电子银行部等理财业务销售推广部门负责组织资产池理财产品的销售及相关培训、营销和宣传活动,根据产品部门信息进行信息披露,管理客户理财咨询和投诉等。总行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和房地产信贷部负责营销、组织营销和推荐信贷资产项目等入池资产,其中总行公司业务部还负责对信贷资产项目的准入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总行托管业务部负责为资产池理财产品提供账户开立、资金托管、会计核算、投资监督、托管报告等资产托管服务。

  第十二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资产池理财产品运作期间的资金划转,清算结算,负责根据本行相关会计制度开展帐务记录及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十三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对超分行权限的信贷资产项目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标准和业务流程进行审查并报有权审批人审批;负责指导分行做好信贷资产项目审查审批工作。

  第十四条

  总行授信执行部负责信贷资产项目的贷后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资产池理财产品的风险政策及风险限额指标;负责对资产池理财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全程监控、检查、评估等.第十六条

  总行其他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和《中国**银行理财

  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各司其职,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七条

  一级分行(或总行客户直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营销和向总行推荐符合标准的信贷资产项目;

  (二)负责资产池理财产品的营销推广、客户维护和相关业务操作。

  一级分行(或总行客户直管部门)是信贷资产项目管理行的,其职责还包括:

  (一)负责组织信贷资产项目相关资料的收集、传递及保管;

  (二)负责组织和指导经办行完成信贷资产项目在信贷管理系统(CMS)信息录入和维护、帐户监管和贷后管理等工作,经总行同意与符合准入标准的信托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文本;

  (三)负责监督信托理财专户开立、资金归集、投资收益分配和本息返还;

  (四)负责跟踪资产运作情况、借款人信用额度占用情况和风险变化情况,并及时向总行相关部门反馈;

  (五)在信贷资产项目出现风险时,采取必要的风险处臵措施;

  (六)总行要求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三章

  投资范围、准入标准及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

  资产池理财产品的基本投资范围包括:

  (一)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等债券品种及其他银行间市场债券类交易工具;

  (二)拆借、回购等货币资金市场工具;

  (三)纳入本行项目备选池内的信贷资产项目;(四)银行承兑汇票;

  (五)同业存款;(六)根据资产池分类不同,满足该类资产池产品特性、经批准的其他投资工具.第十九条

  纳入本行项目备选池内的信贷资产项目,除符合**银行信贷政策和准入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融资人原则上为优势行业重点客户、重点项目、总行或一级分行直接管理客户或符合本行内部评级AA+级(含)以上的优质客户;

  (二)融资人具有稳定充足的偿债资金来源,能按期还本付息;

  (三)融资期限或距融资到期日的剩余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含),属于政府机构类客户的,不超过5年(含);

  (四)单个融资项目规模原则上在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

  (五)符合理财产品风险策略及产品设计所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

  本行发行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本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投资第三方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应采取买断方式,遵守资产转让真实性原则,同时还须符合如下规

  定:

  (一)信贷五级分类为正常类,贷款档案完备,信息记录完整、准确;

  (二)信贷资产出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法律文件不存在限制债权转让的情形,或已获相关当事人书面同意,并要求出售行在出售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或公告形式告知相关当事人资产转让事宜;

  (三)所购买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加盖出售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应由出售行在出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移交给信托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办理担保物权的重新确认和让渡,防止原有的担保物权落空;

  (四)票据资产应具备真实贸易背景,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背书转让。

  (五)符合理财产品设计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新发放信托融资或购买存量信贷资产的,应申请入池审批,审批通过后进入项目备选池。

  第二十二条

  研发理财产品时,如投资范围涉及信贷资产项目的,应优先从项目备选池中选取。总行金融市场部根据理财产品审批权限确定审批流程,在部门权限内的,报部门有权审批人审批;超过部门权限的,采取会签或直接报批的方式,报行内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三条

  资产池理财产品投资银行间市场债券类交易

  工具、货币资金市场工具以及其他获批准的投资工具,应按照符合产品运作需要及风险可控原则进行。按照我行信贷制度规定和其他风险管理规定,在授信范围、风险限额和授权权限内的,由总行金融市场部自主决定投资,否则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报批。

  第四章

  产品研发和投资运作

  第二十四条

  研发设计资产池理财产品应包含产品设计结构、定价分析、可行性分析、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

  资产池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应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清楚揭示产品的保本特性和投资范围。对于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高风险资产的,要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投资于信贷资产项目的,要充分披露信贷资产的风险收益特性及五级分类状况。

  第二十六条

  资产池理财产品的研发审批应遵守行内授权管理。总行金融市场部权限内的,由金融市场部自行审批研发;超出部门权限的,报送上一级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

  资产池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遵循分散化原则,控制不同投资品种的配臵比例。

  第二十八条

  资产池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遵照流动性管理要求,要保持一定的流动性资产占比,严格匡算产品现金流,确保产品流动性。

  第二十九条

  资产池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应做好资产负债摆布,控制资产池与产品的期限错配比例,确保交易投资与产品

  发售间的平衡运作.第三十条

  不同类资产池之间的交易一般应遵循公允价格原则。

  第三十一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作为产品的投资运作责任人,负责理财产品相关投资交易的发起、审批、指令发送以及理财产品台账的建立和管理。

  第五章

  产品到期及收益分配

  第三十二条

  资产池理财产品到期后,通过滚动续发产品、变现资产、以及其他经批准的融资方式,获取资金兑付到期产品。

  第三十三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严格测算产品到期收益及兑付金额,并经总行托管业务部复核确认后,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总行运营管理部完成资金清算。

  第三十四条

  资产池运作收益指资产池所投资资产获得的收益扣除托管费、信托费等第三方费用后的盈余。

  第三十五条

  资产池运作收益的分配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客户收益、固定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以及浮动管理费。其中,客户收益指本行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向客户支付的收益,客户收益在产品到期或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时间下划客户账户;固定管理费是指根据约定比率,向销售理财产品的分行或总行客户直管部门支付的费用,固定管理费在

  产品到期或根据约定下划;项目管理费是指根据约定比率,向信贷资产项目的管理行支付的费用,项目管理费率根据信贷资产项目逐期确定,按照约定频率下划;浮动管理费是指资产池运作收益扣除客户收益、营销管理费、项目管理费外的剩余收益,浮动管理费根据销售理财产品的分行或总行客户直管部门对业务的贡献,定期下划。

  第三十六条

  在遇到市场环境极度恶化或其他特殊情况时,资产池理财产品需要提前终止滚动发售的,总行金融市场部应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各有关部门按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各司其责,做好相应处臵工作。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七条

  资产池理财产品投资运作中涉及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第三十八条

  信用风险指因资产池内相关资产关联信用体或交易对手发生违约导致理财产品发生损失的风险.其管理主要遵循如下要求:(一)资产池内相关信用资产纳入全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统一管理。其中对于信贷资产项目,须按照自营贷款的管理标准和要求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审议和审批,评定信用等级和核定授信额度,并由相关一级分行(或总行客户直管部门)履行或组织贷后管理工作。具体操作要求按照我行相关制度办法执行.信贷资产项目管理行应负责或组织经办行在本行信贷管理系统(CMS)中维护客户基本信息、授信记录,并添加信贷资产项目标识.在信贷管理系统(CMS)暂时不支持信贷资产项目标识和贷后管理操作的情况下,应建立信贷资产项目手工台账,记录客户授信、用信情况。

  信贷资产项目管理行应至少每季撰写分析报告,向总行反馈客户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将分析报告报送总行公司业务部、信贷管理部、授信执行部和金融市场部等部门。

  (二)资产池理财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须按照我行风险政策具体要求严格控制以下信用风险相关指标:1、信用类资产占比,此处信用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项目、信用类债券、以信用类债券作质押的逆回购等;2、信用类资产行业分布集中度,即投资于单一行业的信用类资产占资产池总资产的比例。

  3、单个信用主体相关资产占比;4、根据我行经济资本确定的风险权重为零的相关资产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三)资产池理财产品投资运作中,对于对外平盘的交易,其交易对手准入比照自营业务标准.第三十九条

  市场风险是指因资产池内相关资产负债的市场价格发生不利变动而使资产池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资产池市场风险主要源自于资产负债久期的错配、利率敏感性缺口。其管理主要遵循如下原则:

  (一)资产池理财产品应遵循科学合理定价的原则,重点结合

  资产池内资产风险收益特点、波动特点、市场同期限产品定价情况等因素确定;

  (二)

  资产池运作过程中,须按照风险政策具体要求严格控制以下市场风险相关指标:

  1、资产池加权平均久期,即以资产池内资产占比为权重对各资产久期进行加权平均;

  2、理财产品加权平均久期,即以理财产品占比为权重对各期理财产品久期进行加权平均;

  3、资产负债久期错配比例,即资产池加权平均久期与理财产品加权平均久期的比例;

  4、利率敏感性缺口,即将资产池的所有生息资产和付息理财产品按照重新定价的期限划分到不同的时间段.在每个时间段内,将利率敏感性资产减去利率敏感性负债,即该时间段内的利率敏感性缺口。

  第四十条

  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池运作过程中无法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到期理财产品支付的风险。其管理主要遵循如下原则:

  (一)在确定资产池资产负债结构时需要考虑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加强资产的流动性和理财产品资金来源的稳定性;(二)制定明确的资产、负债分散化政策,确保资金运用及来源结构向多元化发展,提升资产池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三)资产池运作过程中,须按照风险政策具体要求严格控

  制以下流动性风险相关指标:

  1、理财资金来源集中度,重点关注前五大对公理财客户所提供资金占比;

  2、流动性资产占比,此处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外部评级为AAA级的信用债以及一个月以内到期的回购、信贷资产、银行存款、其他债券等;

  3、流动性比率,即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之比,此处流动性负债指一个月以内到期的理财产品;

  4、现金流错配净额,即将资产池产生的未来现金流按照一定方法分别计入特定期间(如一个月以内)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以现金流入减现金流出得到现金流期限错配净额。

  第四十一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应根据资产池的规模、复杂程度、风险特征以及本行能够承担的总体风险水平,制定资产池理财产品风险策略和风险限额,对上述风险管理具体指标限额进行明确界定。

  第四十二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应建立前中台分离的业务运作体系,设立独立的风险监控岗位,负责根据既定风险政策,实时监控资产池运作风险状况,并进行及时、充分的风险揭示和报告,必要时采取风险缓释和控制措施。

  第四十三条

  针对资产池理财产品巨额赎回等紧急情况,总行金融市场部应制订并定期更新流动性应急管理方案,详细说明资产方流动性管理策略(如变现流动性资产)和负债方流动性管

  理策略(如融资)。

  第四十四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应定期组织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采用各种风险计量方法对一般市场情况下资产池所承受的风险以及极端不利情况对其造成的潜在损失进行估算,充分揭示资产池运作过程中面临的潜在风险,并评估各类风险管理指标和限额的合理性。

  第七章

  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我行应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以及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对资产池理财产品履行各项信息披露职责.第四十六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将产品成立公告、产品到期公告、产品重大事项公告、产品提前终止公告等公告信息提交给理财产品销售推广部门,由理财产品销售推广部门根据总行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对外进行披露。

  第四十七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根据总行运营管理部提供的财务报表数据,制定产品估值、产品运作报告等产品运作信息,并经托管业务部复核后提供理财产品销售推广部门,由理财产品销售推广部门根据总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规定对外进行披露。

  第四十八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应作好资产池理财产品相关文档资料保管工作。资产池理财产品相关文档资料包括:

  (一)产品相关文档。包括产品说明书、产品发售审批单、产品募集额度确认单、产品信息披露审批单、产品到期兑付审批

  单以及其他产品相关单据。

  (二)项目相关文档。包括资金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协议、信贷资产转让协议、信托融资业务服务协议、资金保管协议等。

  (三)运作交易单据。包括债券交易单、债券交易审批单、信托投资审批单等。

  (四)资产池相关审批文件。包括产品研发签报、产品报备文件等。

  (五)资产池理财产品定期评估报告.(六)相关托管协议等.

  第四十九条

  信贷资产项目管理行应妥善保管好资产池理财产品相关的原始凭证、重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记账凭证、交易记录、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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