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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7篇

发布时间:2023-07-20 13:22: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委托代建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代建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

  规范项目资金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省市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严格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报账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制。

  第三条

  建立项目资金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项目资金来源进行分类管理,国债资金项目财务管理由县财政局负责,BT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部门委托代建项目财务管理由各部门负责。

  第四条

  各财务管理单位要对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进行控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的开展情况,确保工程项目资金得到有效利用。

  第五条

  代建单位应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条

  各财务管理单位要搞好项目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基本财务工作,做好财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基础性工作。

  第七条

  资金拨付工作流程:代建单位严格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款拔付申请。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进度,由施工单位开具收据,代建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确认,按照拨付资金审批权限审批后,交各财务管理单位审核结算付款。

  工程建设资金审批权限: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分管县长审批;10万—30万元(含30万元)的经财务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批;30万元以上的经财务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县长和常务副县长签字认可,报县长审批。

  第八条

  切实做好工程项目资金的拔付和监督检查,各财务管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资金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

  第九条

  做好项目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条十条

  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建设内容和标准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费用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滞留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应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加强项目价款支付的审核力度,负责项目核算的会计人员要严格认真审核价款支付手续,对工程约定的价款支付、价款

  支付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行审查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应及时报告并予以止付。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现金管理,对各项开支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必须按照合同约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期满后再清算。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认真搞好项目工程的会计核算,做好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准确真实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并及时报送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仍按现行《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合同管理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定义、符号、缩略语

  4.14.24.34.54.6

篇二: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5.09?

  【字

  号】黄政办发[2008]36号

  【施行日期】2008.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8〕36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黄石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资金管理,规范支出行为、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实施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

  阶段的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的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代建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并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合同。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相关服务项目,应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代建项目应经过项目立项、可研、设计、招标、施工、竣工等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相关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等制度。

  第六条

  代建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一经批准,代建单位应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概算,若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批复文件和调整概算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按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经市财政部门评审确定的金额是安排代建项目资金支出预算的主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财政部门和市发改委提出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代建项目工程进度,对支出预算进行审核,并会同市发改委在支出预算总额内,初步确定支出预算。

  第九条

  按照人代会批准的预算,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改委联合下达年度建设资金支出预算、年度支出预算以及按规定程序调整、追加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作为本年度支出预算执行的依据。

  第十条

  代建项目资金遵照“按计划、按预算、按基本建设程序、按工程进度”的原则拨付。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及时报送市财政部门,作为建设资金拨付的依据,同时报市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在市国库集中收付局设立收付局域网专线,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申拨资金时应填写直接支付申请书,并按市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相关建设项目资料,首次申请资金的还应上报政府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前,拨付资金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余款待财政投资评审或审计,竣工决算审批后结清。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部门可不予拨款:

  (一)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或不符合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各项规定的;

  (二)未按批复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的;

  (三)未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加强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管好用好项目资金,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季度、年度基建会计报表以及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控制支出,严格费用开支,超标准、超范围开支的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投资。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需要、合理、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固定资产的购置,并加强资产管理,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单独登记造册,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移交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项目施工现场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人员补贴、生活、办公设施等各类费用应由各单位自行负担。

  第二十条

  对各项资金的支付应严格遵守以下审核程序:

  (一)施工工程进度款,由施工单位填制工程计量报表,报监理单位审核签证

  后,填制工程、设备材料采购支付证书,报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审核签证后报市发改委审批,市财政部门审核支付。

  (二)设备、材料采购款,由供应商填制工程、设备材料采购支付证书,报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审核签证后报市发改委审批,市财政部门审核支付。

  (三)勘察设计费、监理费、代建费、咨询费、应缴各专项费用以及其他应支付相关单位的款项,由代建单位填制其他费用支付证书报市发改委审批,市财政部门审核支付。

  (四)工程结算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分别于财政评审或审计并由财政决算批复和项目保修期满后,由代建单位填制工程、设备材料采购支付证书报市发改委审批,市财政部门审核支付。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未经设计、施工、监理、代建单位共同签字确认的,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实行财政全程跟踪的项目,设计变更还应经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严格控制工程投资,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项目投资超过原批准概算10%以上或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应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否则市财政部门对上述问题项目不予审批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的结算应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规定,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工作。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进度款应按规定比例支付,具体支付比例应在合同中约定,并应在施工合同中补充规定“工程结算款项待财政部门审批竣工财务决算后清算”等有关条款。

  第二十五条

  由于勘察、设计单位工作深度不够或玩忽职守等原因引起的重

  大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监理、代建、建设等各方共同确认,分清责任后扣减相应勘察、设计费用。

  第二十六条

  经市财政部门审查核减的投资,代建单位负责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回。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工程副产品收入,应作冲销工程投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经审查核定的结余资金,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申请,竣工决算资料应包括各类批复文件、设计文本、招投标资料、合同、工程进度报表、设计变更、索赔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各类会议纪要、财务资料等,无特殊理由逾期不报,影响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全面完成的,必要时市财政部门予以通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代建单位负责。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对管理不善、控制不严或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黄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发文件执行。

篇三: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杨凌示范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省有关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示范区管委会作为投资主体,使用中省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本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管委会各部门、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法人的制度。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

  (一)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

  (三)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四)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六条项目代建单位由项目法人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七条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建设内容、代建范围、建设工期、代建费(率)及支付方式、资金来源及还本付息责任以及其它权利与义务等法律内容。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示范区发改局负责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依照有关规定负责代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示范区财政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并对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审查工程结(决)算。

  示范区住建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

  示范区审计局负责对代建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程序、项目管理、投资完成情况跟踪审计。

  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代建项目管理及推进相关工作。

  中、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计划;

  (二)根据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中长期规划确定的建设规模和项目投资等内容,及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等意见;

  (三)负责办理用地、拆迁相关手续,确保土地交付使用;

  (四)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向代建单位提供项目相关资料,委托代建单位办理立项、规划、初设概算、施工、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及市政公用设施接用等报批手续;

  (五)参与项目设计评审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的监督工作;

  (六)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提出监督建议;

  (七)参与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项目联合验收,接收已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代建项目。

  第十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项目法人委托,办理立项、规划、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及市政公用设施接用等报批手续;

  (二)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组织项目施工;

  (三)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程管理;

  (四)严格执行工程预算,控制工程造价,按月向项目法人单位报送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用款报告;

  (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协助项目联合验收;

  (六)负责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项目竣工及有关资料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法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法人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七)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全面负责,并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省和示范区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代建管理费由示范区财政局与项目法人单位结算,项目法人单位根据与代建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给代建单位。

  第四章奖惩与监督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项目法人依照代建合同约定追究代建单位违约责任外,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出现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和挂靠行为的;

  (二)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

  (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外,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的;

  (二)与项目代建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4)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风沙治理等公用事业项目。(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条

  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实行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确定。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各相关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

  第六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市发改委、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定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二、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职责

  第七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工作分两阶段实施:

  (一)招标确定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代理。

  (二)招标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由中标的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代理。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形式,也可以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

  第九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修改工作;

  (四)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

  第十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施工图设计;

  (二)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

  (三)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按项目进度向市发改委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组织工程中间验收,会同市发改委、使用单位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七)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二)协助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

  (三)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及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

  (四)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五)监督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拨款。

  三、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该项目实行代建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具备条件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市发改委与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前期工作委托合同》。

  第十五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遵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投标,并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如果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3%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5%,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规划等部门,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七条

  市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招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受市发改委委托,依法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公开招标,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报市发改委审定,并抄送市财政局。其中市重大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中标人,应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十八条

  市发改委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项目代建合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实施阶段代行使用单位职责。《项目代建合同》生效前,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提供工程概算投资10-30%的银行履约保函。具体保函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十九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报市发改委审批后,再按有关程序规定向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报审。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人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三条

  前期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确定后,应当严格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向他人转包或分包该项目。

  四、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前期费用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管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中。《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签订后,市发改委安排部分前期费用,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和进度,提供有效的合同、费用票据,经项目使用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报销。市发改委将前期费用资金计划下达给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前期代理单位用于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管理。《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批准该项目正式年度投资计划,并根据项目具体进展情况,实施按进度拨款。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报请市发改委安排建设资金。市发改委将建设资金投资计划直接下达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六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管理费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在招投标中确定。前期代理单位管理费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最高可按管理费总额的3:7比例确定。

  第二十八条

  试行代建制的项目,条件成熟的,要逐步开展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月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进度月报》,监理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监理月报》。

  第三十条

  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进行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

  五、奖惩规定

  第三十一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市发改委可暂停合同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三十二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未能恪尽职守,导致由于前期工作质量缺陷而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该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投标。

  第三十四条

  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稽察、评审、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市发改委可中止有关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赔偿。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可参与分成。其中不低于30%的政府投资节余资金作为对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奖励,其余节余部分上缴市财政。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分成办法,由使用单位在代建合同中确定。

  六、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工程进度款中工程量和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的管理,根据省政府《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省代建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的工程项目管理手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代建局对代建项目实施阶段所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严格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工程量管理就是对工程进度款中工程量和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督查。代建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内容、用途与用户的需求,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建设规模、内容与标准,同时根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与市场经济发展趋势准确估算项目总投资。省代建局依据《代建计划书》的工作要求,对代建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时效性、合理性和精确性进行督查,并对代建单位的协调能力、管理水平进行评价。

  第四条

  可研报告编制协调。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协调使用单位提供具体、完备的用户需求书,督促代建单位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和用户需求书内容,实事求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确保建设规模、内容与标准与项目建议书保持一致。报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经使用单位审核确认,并报送省代建局备案。

  第三章

  初步设计及概算编报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初设阶段协调工作。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协调使用单位参加代建单位组织的各专业研讨会,协调代建单位开展特殊工艺的专项调研工作,协调使用单位提供具体的用户功能需求。

  第六条

  初设阶段资料审查。初步设计报送省建设厅审查前,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会同计划财务部、使用单位对初步设计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初步审核,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代建单位。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参加省建设厅组织的初步设计审查会,计划财务部监督概算编报情况。

  第七条

  初设阶段绩效评价。省代建局依据行政各业务主管部门对代建单位报批初步设计资料及概算的审查和批复情况,以及《代建计划书》的节点工期要求等,对代建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资料及概算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时效性,以及编制过程中的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等进行评价。

  第四章

  施工图及预算编报的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施工图阶段协调工作。项目建设管理部协调使用单位参加代建项目各专业施工图审查会,协调代建单位开展特殊工艺的专项调研工作,协调使用单位进一步完善用户功能具体需求。

  第九条

  施工图资料审查。省代建局和代建单位共同委托有审图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除按国家行业规范要求审查外,还需对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进行审查;审查依据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用户需求书和初步设计批复的要求。第三方审图机构在审查报告中应有施工图对比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的差异分析。审查报告送省代建局和使用单位备案。

  第十条

  施工图预算编制。由省代建局和代建单位共同委托有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代建项目施工图预算,以真实反映项目投资运用状况,并由代

  建单位和设计单位据此对照批复概算调整施工图设计和相应工程量,确保施工图预算如实反映批复概算,不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不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也不漏项,同时将项目实际总投资控制在批复概算内。第三方机构编制与确认的施工图预算报送我局备案,作为施工招标时确定项目最高限价的依据。

  第十一条

  施工图阶段绩效评价。省代建局根据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成果和造价机构的编制成果,对代建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作质量作出评价,并将评价结论作为代建单位项目管理能力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

  建立工程量数据库与项目进度控制系统

  第十二条

  建立工程量管理数据库。省代建局将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确认的工程建设内容和造价机构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各分项工程工程量以及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等相应纳入数据库管理;工程量清单作为工程进度款工程量审核依据。

  第十三条

  建立工程量进度控制系统。省代建局将数据库中建立的各分项工程工程量与计划工期列图表对应,并将代建单位按月向代建局上报的月工程款支付申请中的各分项工程完成的工程量与时间输入已建立的数据库内;数据库内将会显示出各单项工程施工阶段的时间进度、工程量进度与工程款支付进度对比图表,监控项目施工阶段各分项工程所完成的时间、工程量与工程款支付情况,有效控制项目投资与进度。

  第六章

  工程进度款填报与工程量审核

  第十四条

  工程进度款中工程量填报依据。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确认的工程建设内容和造价机构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各分项工程工程量以及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工程进度款工程量审核的依据。代建单位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严格执行《省代建局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第十五条

  工程进度款中工程量审核。省代建局计划财务部将审查符合要求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材料送项目建设管理部,项目建设管理部根据已建立的项目工程量数据库与进度控制系统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材料进行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量的审核。

  第十六条

  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量填报。工程形象进度是指根据数据库内各分项工程预算额与已支付的工程款比例以及分项工程工程量与已完成的工程量比例对应而成的形象进度。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款申报材料严格按省代建局提供的申报表格格式,根据现场实际所完成的各分项工程填报工程量,并对工程形象进度进行说明。监理单位和代建单位按程序对施工单位申报工程量和工程形象进度进行审核、确认。工程进度款申报材料必须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场工程监理负责人、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与单位盖章。

  第十七条

  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量审核。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根据施工现场实体进度对代建单位申报的工程量进行初步审核,按照已累计完成的分项工

  程工程量确认各分项工程形象进度,并转送计划财务部办理工程进度款拨付申请审查手续。各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审批限额不得超过已存入数据库内的各分项工程清单工程量。每期审核的项目内容、工程量、审批额度和工程进度输入工程量管理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数据库显示各分项工程时间进度、工程量进度、工程款支付进度对比图表,用于跟踪、监测项目各分项工程建设工程量、工程进度和工程款支付情况。

  第七章

  工程量控制与工程量变更管理

  第十八条

  进度款工程量控制。在进行工程进度款工程量审核时,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小于数据库中的清单工程量,进度款审批工程量为经审核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出数据库中的清单工程量,进度款审批工程量最大值为数据库中的清单工程量。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的进度款工程量超出清单工程量的,代建单位在进度款申请资料中应予以说明,超出部分工程量由省财政厅在项目结算时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

  一般的工程量清单内容调整管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属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计算差异的,在设计图纸上可直接计量的项目,代建单位在申报工程进度款时予以说明,由省财政厅在项目结算时审核确定。

  第二十条

  一般的工程量清单内容变更管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属工程量清单内容调整或变更的,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应办理有效的变更或签证手续,并专项报送省代建局核查备案,最终由省财政厅在项目结算时审核确定。属工程量清单外的,施工现场实际发生的项目,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应办理有效的签证手续,并专项报送省代建局核查备案,最终由省财政厅在项目结算时审核确定。

  第二十一条

  需调整概算的重大变更管理。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若根据需求确实需要变更的,必须保证不得改变项目的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且变更内容的工程量与造价所引起的工程总投资不得突破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概算投资规模。属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第二十一条款规定,需调整概算的重大变更,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应办理有效的变更和签证手续,报送省代建局审查,由省代建局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审核,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报送省政府审批。经审批后的变更内容、工程量一并纳入工程量管理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代建局项目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篇四: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篇: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代建局对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申请管理,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省政府《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粤府〔2000〕41号)和《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代建单位申请并经省代建局审查后送省财政厅审定支付。

  第三条

  省代建局对代建项目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工作主要分为请款前准备、款项申请、申请受理、审查原则和审查确认五个环节。

  第二章

  请款前准备

  第四条

  设立代建项目资金专户。代建单位承接省属代建项目的,应按规定设立资金专户并进行独立核算;同一代建单位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代建项目(含捆绑招标同时承接多个项目)的,每个代建项目都必须独立设立资金专户。

  第五条

  报送代建项目财务人员资料。代建单位应将代建项目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资料及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函报省代建局。

  第六条

  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根据总体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于每年的10月份编报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第七条

  领取《拨款申请书(代建)》及其说明资料。代建单位到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领取下列请款资料:1.《省财政投资项目拨款申请书(代建)》(以下简称《拨款申请书(代建)》);2.《〈拨款申请书〉(代建)填写说明》。

  第三章

  款项申请

  第八条

  申请款项时,代建单位应区别不同款项内容,按下述条款规定报送资料。

  第九条

  申请支付代建服务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时,须提交资料:1.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代建合同》副本复印件(送省财政厅,第一次请款时提供)。

  第十条

  申请支付勘察设计费、设计补偿费、监理费、前期咨询费、研究试验费等前期费用时,须提交资料:1.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有关合同副本原件;4.完整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复印件(第一次请款时提供原件核对);5.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研究试验等成果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须提交资料:1.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施工合同》副本原件;4.施工单位的请款文件原件;5.当期已完成工程量的进度报表(申请预付款无需提供);6.监理公司出具的审核意见书(或支付凭证);7.施工图、最高投标限价、工程量清单、中标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第一次请款时提供)。

  第十二条

  申请预付设备采购款(或定金)和支付设备采购款时,须提交资料:1.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采购合同》副本原件;4.设备采购入库单;5.监理公司出具的审核意见书(或支付凭证);6.完整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复印件(第一次请款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三条

  申请基本预备费时,须提交资料:1.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完整的申请动用基本预备费的各种资料。

  第四章

  申请受理

  第十四条

  局计划财务部负责受理代建单位请款资料。收到代建单位的请款资料后,随即启动项目建设资金审查程序,首先对请款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有效性等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转送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则退代建单位限期重新报送。

  第五章

  审查原则

  第十五条

  局项目建设管理部负责对照工程实际进度,审查设计、监理、科学研究试验等进度成果,依照《省代建局代建项目工程进度和工程量管理办法(试行)》审查工程量;局计划财务部依据国家工程建设计费有关规定和批复概算(或估算)项目费用额度控制投资款项的拨付,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对于申请支付不同内容的项目建设资金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代建服务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局计划财务部依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代建合同》的约定以及对照银行账户资料,核实:1.代建项目资金银行账户是否独立开设,2.费用计算是否准确,3.支付进度是否符合规定。

  一般情况下,代建服务费分以下四个阶段支付:

  1.代建合同签订并在项目代建管理实施计划书经我局确认后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20%。

  2.签订主体结构施工合同后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30%。

  3.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起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40%。

  4.工程保修责任期满后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10%。

  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管理费分以下四个阶段支付:

  1.代建合同签订并在项目代建管理实施计划书经我局确认后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30%。

  2.签订主体结构施工合同后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30%。

  3.项目主体工程封顶后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30%。

  4.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起14日历天内,可申请拨付10%。

  (二)招标代理费、勘察设计费、设计补偿费、监理费、前期咨询费、研究试验费等前期费用。局计划财务部依据批复概算(或估算)费用额度和国家相关规定以及有关合同约定进行审查,核实:1.各项费用是否在批复概算(或估算)额度以内,2.取费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预付工程款和预付设备采购款(或定金)。局计划财务部依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国家相关规定,代建单位提交我局的履约保函和有关合同约定进行审查,核实:1.同一项目同一时间所有预付工程款(含预付工程款和预付设备采购款(或定金))是否未超出代建单位提交给我局的履约保函数额(以保函金额为限),2.包工包料的预付款比例是否控制在合同金额的10%~30%之间。

  (四)工程进度款。局计划财务部依据批复概算额度、施工图预算、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有关合同约定、当期已完成工程量的进度报表以及监理单位意见进行审查,核实:1.施工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扣回方式是否合理(一般情况下,预付款应在完成施工合同工程量的20%之前起扣,在完成施工合同工程量的60%之前抵扣完),2.预算不超概算的,工程累计进度款支付是否控制在中标价的80%以内;预算超概算的,工程累计进度款支付是否控制在批复概算额度的80%以内,余款以省财政厅结算审定为准。

  支付原则:工程进度款实行按月并按当月已完工价值的80%支付;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批复后,原则上支付到批复工程结算款的95%;余款待项目保质期满后支付。

  (五)设备采购款。局计划财务部依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采购合同约定、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意见进行审查,核实:1.设备采购款是否在批复概算额度以内,2.预付设备采购款(或定金)是否作为价款抵扣,3.设备采购款支付依据是否充分和合理。

  (六)基本预备费。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而需动用基本预备费的,由省财政厅在审核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时予以审批;2.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增加的列项或增支而需动用基本预备费的,由局计划财务部会同项目建设管理部提出意见并报局领导同意后,再按规定程序进行支付。

  第十七条

  累计申请金额超过本年基建支出预算的办理程序。比照批复的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审查本次申请金额是否在本年预算数内;对于超过本年预算数的,暂时不予审核通过,由代建单位编报追加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请,经省代建局审查后退代建单位,由其转送使用单位上报省财政厅审批。省财政厅批准后,按照审批追加后的累计预算数作为拨款的控制数。

  第十八条

  审查工程结算。局项目建设管理部依据竣工图、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和国家规定的计算规则,组织对工程结算工程量进行初始审查。局计划财务部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取费标准、主材价格和优惠条款,以及批复的概算投资对工程结算价款进行初始审查。

  第十九条

  审查竣工决算。局计划财务部负责对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进行初始审查。

  第六章

  审查确认

  第二十条

  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审查确认。局项目建设管理部依照《省代建局代建项目工程进度和工程量管理办法(试行)》审查工程量,并在《工程款支付局内审批表》上提出工程量审查意见,退局计划财务部。

  第二十一条

  局计划财务部审查确认。

  (一)工程经济组在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在《工程款支付申请部内呈阅表》上填写审查意见,转送财务核算组。

  (二)财务核算组在工程经济组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在《工程款支付申请部内呈阅表》上填写本次拟拨付款项意见,呈送部负责人初审。

  (三)部负责人对部内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并在《工程款支付局内审批表》上填写本次拟拨付意见,呈报局领导核定。

  第二十二条

  局领导核定确认。局计划财务部分管局领导对局项目建设管理部和局计划财务部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并在《工程款支付局内审批表》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局领导核定后,由局计划财务部留存《工程款支付局内审批表》和《工程款支付申请部内呈阅表》,并在《拨款申请书(代建)》上填写支付意见和金额,盖省代建局公章;代建单位将《拨款申请书(代建)》等请款资料报送省财政厅审定,并按省财政厅的审核意见由项目使用单位或我局办理网上申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局计划财务部和项目建设管理部应以服务项目建设为导向,加快项目建设资金请款审查工作。一般情况下,请款资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代建单位重报;请款资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要在1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特殊情况的,要在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并履行告知义务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第二篇:深圳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市、区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是指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专业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建设过程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代表市、区政府对具体公路建设项目行使权益和实施管理的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机构。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本市参与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代建、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代建单位的招标应公开、公平、公正,并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本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

  特殊工程项目和地处偏远地区、工程简单不易形成代建市场的工程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组织建设。

  前款所称特殊工程,是指本市范围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期限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完成时终止。

  第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不改变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十条

  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相关信息的发布;

  (二)负责代建单位招标结果的备案或确定;

  (三)监督各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工作;

  (四)负责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规划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

  (二)负责项目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的环境评价与水土保持等前期手续的报批;

  (三)负责初步设计概算的报批;

  (四)负责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报批;

  (五)负责征地拆迁工作;

  (六)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勘察设计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招标、设计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施工监理招标、施工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审核竣工决算;

  (十)负责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期内部分项目法人职能,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等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施工图设计管理;

  (二)协助征地拆迁工作;

  (三)负责组织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的招标,并签订合同;

  (四)负责办理项目施工许可及施工中的有关报批手续;

  (五)负责项目建设期的管理工作;

  (六)协调管理施工监理单位;

  (七)审核上报工程进度、质量报表;

  (八)负责代建期内的安全管理;

  (九)编制工程决算和项目竣工文件;

  (十)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其他专项验收,协助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一)负责竣工验收完成前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十三)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代建单位条件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服务水平;

  (三)拥有和代建项目建设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具有与代建项目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第四章

  代建单位确定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省及本市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发布。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除应当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报价书格式、技术建议书格式、中标通知书格式、银行履约保函格式、代建合同条款、合同格式等以外,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代建项目实行项目投资包干管理。项目包干额为经发改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下浮若干比例,代建单位承担投资超支风险;

  (二)代建费用的有关内容;

  (三)代建单位应按约定承担材料价格变化的市场风险;

  (四)代建单位应提交足够金额的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作为履约担保。

  第十八条

  设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市交通、发改、审计、建设、公路、财政等部门符合相应专业要

  求的公务人员中产生,评标前在名单中随机抽取并保密。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项目法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项目法人应根据评标报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将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市主管部门,并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第五章

  代建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建合同由项目法人与代建单位签订。

  第二十三条

  代建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代建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总投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

  (二)代建项目委托管理范围和内容,主要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的整个期间,除项目设计委托及评审、征地拆迁工作、组织交工(竣工)验收、营运管理、接收管养以及属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组织、协调、审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其余建设管理工作均属于代建管理工作范围;

  (三)代建项目委托管理目标,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投资管理、质量管理、工期管理、招投标管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合同与工程资料管理等目标;

  (四)工程代建管理费组成,主要包括代建基本管理费和节余分成两部分;

  (五)工程代建管理费、工程建设费用及其支付办法,主要包括工程代建管理费组成、工程建设费用组成、工程代建管理费支付方式及程序、工程建设费用支付方式及程序;

  (六)项目法人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项目法人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查的权利,项目法人对代建项目落实资金筹措和支付、对外重大协调工作、征地拆迁、工程验收等方面的义务;

  (七)代建单位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代建单位在全面完成代建项目各项工作后取得代建管理费和节余分成的权利,代建单位在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下管理代建项目的各项工作和义务,如工程招标、施工阶

  段的建设管理等;

  (八)风险分担方式,主要包括施工材料涨跌价和工程变更等风险分担要求;

  (九)违约责任,主要明确代建人未能执行或完成代建项目建设投资管理、质量管理、工期管理、招投标管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合同与工程资料管理等目标而应接受的违约处罚,委托人未能按期履行费用支付等而应接受的违约处罚;

  (十)项目工程保险,主要明确委托人依法对代建人提出办理相关保险手续的要求;

  (十一)履约担保,主要明确履约担保方式和执行程序;

  (十二)合同的补充、变更、转让与解除,主要明确合同的补充、变更、转让与解除应遵守的约定;

  (十三)其他条款,主要对上述组成内容的未尽事宜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建设管理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不得以代建项目工程名义对外融资,或以代建项目的土地、设施等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和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六条

  代建合同一经签订,不得变更或转包、分包。

  第二十七条

  代建项目的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按本市现行有关规定程序审批。

  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工程设计(含设计监理)、施工监理和相关招标(含代建单位招标、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等)费用由项目法人管理,并纳入项目概算。

  第二十八条

  初步设计概算经批准后不得变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代建单位提出,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小组审核后可办理初步设计概算的变更手续:

  (一)发生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省、市政府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市政府要求,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

  (四)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有重大技术调整。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项目法人财务会计制度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直接支付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或采

  购,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代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第三十一条

  代建单位除因项目法人对涉及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等内容发生改变的工程变更外,不得变更设计。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变更设计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变更,增加的费用在一定数额比例内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代建项目完工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决算审批手续。

  代建单位承担缺陷责任期的质量和养护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代建单位应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对于竣工验收报告提出的问题,代建单位应予整改,通过验收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养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材料应向接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三十四条

  建设过程中的合同管理、计划、施工进度、资金管理与拨付和质量、安全监督等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评标人员在代建单位招标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深圳市交通局

  北京市公路项目代建监管实施细则

  1总则

  1.1根据《北京市公路项目代建监督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合同》制定本办法。

  1.2委托人授权委托人代表负责对代建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1.3委托人代表确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代建工作的监管、协调、服务。需要批准的工作,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均应在7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2建设管理

  2.1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后,委托人代表与代建人签订项目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目标和工程用款计划,作为合同补充条款执行。

  2.2项目协议书签订后10日内代建人将拟投入本项目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管理人员、办公设备的配备、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组织管理方案报委托人代表批准。30日内将控制项目的质量、安全、投资、环保、进度主要措施报委托人代表批准。

  2.3区域代建人员配备不低于《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中甲级项目法人要求,其中独立项目每项目、大型项目每3000万至5000万元不少于2名现场管理人员(1名必须专职)。

  2.4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人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依法签订合同。

  2.5委托人代表对工程的合同管理进行监督。主要监督内容为:

  (一)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向委托人代表备案;

  (二)合同签订的程序和文本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不公正条款;

  (三)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是否签订廉政、安全合同。

  2.6委托人代表负责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信用进行监督并及时汇总上报信用信息。主要监督内容为:

  (一)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对应的资质等级和足够的管理能力、专业水平,是否存在越级承揽工程项目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违规行为;

  (二)代建人将批准的工程分包合同报委托人代表。

  2.7委托人代表对代建人执行政府有关环保方面的法规规章进行监管。

  3招标投标

  3.1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范围进行公开招标,委托人和委托人代表不以任何形式干预、影响代建人的正常招标投标和材料、设备采购工作。

  3.2委托人代表对工程招标工作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代建人是否严格执行核准的招标方式和形式;

  (二)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发布是否符合规定;

  (三)开标、评标是否在北京市公路工程有形建设市场进行;

  (四)评标专家是否在《北京市公路建设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保密;

  (五)招标文件是否参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并报委托人代表备案;

  (六)评标过程和报告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要求,并报委托人代表备案;

  (七)定标结果是否经过公示并报委托人代表。

  4质量和安全

  4.1代建人对项目的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4.2代建人负责在办理开工许可前向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接受其监督。

  4.3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规对建设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4.4委托人代表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要求代建人组织处理。

  5进度

  5.1委托人代表负责对工程建设进度进行监管。

  5.2代建人每月25日将工程进度报表报委托人代表。

  5.3代建人应在开工前将进度计划报委托人代表,实施过程中如果有调整,应在计划调整后3个工作日内补报。

  5.4工程总工期需要调整时,代建人需报委托人代表批准。

  6建设资金

  6.1委托人代表要求代建人在指定的银行设立专户,各从业单位与代建人在同一银行开立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6.2委托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管,通过检查代建人、从业单位财务账目、银行账户,从资金到位、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

  6.3代建人和从业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资金,项目交工验收前,建设资金(包括计划利润)不得用于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

  6.4代建人对从业单位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管,从业单位须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建设资金。

  6.5代建人与从业单位不得发生关联交易。

  6.6根据批准的代建人用款计划,委托人代表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向代建人拨款。

  6.7代建人须严格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进行计量支付,并在支付后5日内将计量支付情况报委托人代表。

  6.8交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代建人将结算报委托人代表,竣工验收前,代建人将工程决算报委托人代表。

  6.9跨年工程于当年12月25日将工程结算情况报委托人代表。

  7设计和变更

  7.1代建人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委托人代表批准。

  7.2变更洽商手续在批准后3日内报委托人代表。

  7.3涉及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等内容发生改变的工程变更时,代建人提出申请报委托人代表,批准后执行。

  7.4发生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国家或北京市政府重大政策调整、政府要求项目内容或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和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引起重大技术调整需要变更时,代建人将变更文件报委托人代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8验收

  8.1工程完工后,由代建人组织交工验收,在交工验收后15日内将《交工验收报告》等文件报委托人代表备案,委托人代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代建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

  8.2交工验收至竣工验收期间的养护工作由代建人负责,委托人代表定期组织检查,对此期间的养护质量进行监管。

  8.3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代建人及时向委托人代表申请验收。委托人代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代建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8.4通过竣工验收后30日内,由代建人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委托人代表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北京市路政局

  2005年6月27日

  第三篇: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利用社会化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环境保护、水利设施项目;

  (五)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

  实行代建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总投资少于300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后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四条

  代建工作的开展,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市场化原则。

  第五条

  省政府成立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代建项目可以实行全过程代建,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有关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也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实行前期工作代理或建设实施代建。

  第八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行使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第二章

  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代建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

  (二)具有总承包资质、或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甲级监理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或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具有与开展项目代建工作相适应的资产;

  (四)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五)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省财政、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制定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代建单位的条件以及招标的操作程序和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投标: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三)近3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项目代建制的有关政策,负责代建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投资管理;并会同省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概算,审核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省监察部门参与推进代建制的实施,负责对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纪违法问题组织查处。

  省财政部门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项目基建支出预算,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审查工程结(决)算。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负责审查大中型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省审计部门对代建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依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对代建单位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

  (二)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

  (三)协调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关系,向省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审查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

  (五)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投资计划申请;

  (六)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七)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组织资产移交。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工作;

  (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等招标工作,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及报批工作;

  (四)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工作;

  (五)组织工程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六)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

  (七)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

  (八)编制项目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报送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

  (九)按省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省财政部门批准的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拨款申请送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财政部门;代编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并按月向省财政部门、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十)向省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十一)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

  (十二)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明确项目使用的绩效目标;

  (二)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设计方案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

  (三)协助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四)对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投资计划提出意见报省发展改革部门;

  (五)根据代建单位编制并经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的基建支出预算,向省财政部门提出基建支出预算申请。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按《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01〕4号)的规定提出项目建议书,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省财政部门审查并报省政府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

  省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确定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方式和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

  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报批。

  第十七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确定后,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向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金额不低于工程估算总投资10%的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省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代建合同规范文本。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依照合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方案和投资进行论证后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如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投资额,需报省政府同意。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前,省发展改革部门须委托工程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审。代建单位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最高限额。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投资、质量、工期的控制工作,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调整概算的,须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报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涉及增加项目投资总概算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省财政部门报省政府同意后方可调整: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施工图设计需作重大技术调整。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投标。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代建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项目决算投资经审核不超过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投资、竣工验收合格和不超过约定工期的,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约束即可解除。

  第二十四条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6个月内按省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有关档案。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五条

  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五章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报送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投资计划由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报请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基建支出预算由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送交项目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向省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基建支出预算。

  第二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复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上报的投资计划,抄送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

  省财政部门审核批复使用单位上报的项目基建支出预算,抄送代建单位和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代建项目资金拨付原则上按照省政府有关财政投资项目集中支付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拨款申请,送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资金专户,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和财产物资购置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在概算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代建单位服务费。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下项目,代建服务费为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2%;总投资超过2亿元项目的代建服务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2%计算,超出2亿元部分按15%计算。项目代建服务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50%,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支付40%,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支付10%。

  第三十二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应将代建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省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建设行政主管、审计等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代建业务。

  第三十五条

  代建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由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省发展改革部门可暂停投资计划下达,省财政部门可暂停项目资金拨付。

  第三十六条

  代建单位未能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超过批准的概算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由代建单位赔付。

  第三十七条

  受政府部门委托对项目进行咨询、评审的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对评估意见严重失实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经查实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向全省通报,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单位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工作中与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或勘察、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追究代建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代建项目实行投资节余奖励制度。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可按不超过节余投资1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进行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第四篇:项目代建管理内容

  一、建设项目管理的类型、目标和任务

  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人物是项目的目标管理,动态控制原理是项目目标控制的基本方法论。

  管理的本质是协调,使个人的努力与集团的预期目标相一致。每一项管理职能、每一次管理决策都要进行协调。

  协调的中心是人,在任何组织中协调的对象同时存在人与人、人与物以及物与物的关系。

  管理活动最基本的职能包括: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其中,控制就是监督各项活动,纠正各种重要偏差,使之尽可能与计划保持一致的过程,控制是通过监督和纠偏两个环节来实现的。

  管理者必须及时取得计划执行情况的信息,并将有关信息与计划进行比较,发现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从纵向看,各个管理层次都要充分重视控制职能,愈是基层的管理者,控制的时效性愈是强。从横向看,各项管理活动、哥哥管理对象都要进行控制。

  对人员的控制,最常用的方法是直接巡视,发现问题马上进行纠正。另一种有效的方法是对人员进行系统化评估,通过评估对绩效好的予以奖励,对绩效差的就应采取措施、纠正出现的行为偏差。

  对财务的控制,预算是最常用的财务控制衡量标准和控制工具。

  对作业的控制,包括投资(成本)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安全控制等。

  对信息的控制,要求信息精确、完整、及时。

  对组织绩效的控制,要根据组织完成任务的实际情况并按照目标所设置的标准来衡量组织绩效。

  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包括设计准备阶段、设计阶段、招标阶段、施工于安装阶段、动用准备阶段、保修阶段等,项目管理工作贯穿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项目的成功首先依赖于项目实施各个阶段项目管理工作的成效。

  项目实施和管理的参与单位主要包括:业主方、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工程咨询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设计方(工程勘察单位、工程规划单位和工程设计单位)、施工方(施工总包单位、施工分包单位)、供货方(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单位)、项目总承包方(设计施工任务综合承包、设计采购施工综合承包)、金融机构(贷款银行、保险公司)、政府及社会有关管理部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环保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政府质量和安全监督部门、当地市政管理和社会管理部门(交通、供电、供气、给水、排水、通信、消防、环卫、治安、卫生防疫等))

  业主方对建设项目的管理活动包括行政管理和专业管理。其中行政管理包括办理各类审批手续、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等事务性工作,专业管理在建设项目决策期的管理是开发管理、在实施期的管理师项目管理,在生产运营期的管理是设施管理。专业管理由业主方自己完成或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完成。

  二、建设项目目标动态控制

  项目的目标控制就是运用动态控制原理,在建设过程中的各个阶段,经常地、定期或不定期的将项目的目标实际值与相应的计划值进行比较,若发现目标实际值偏离计划值,则需要采取纠偏措施,包括组织措施、经济措施、技术措施、合同措施和信息措施等,琐事纠正发生的偏差,保证投资项目目标的尽可能实现。

  项目控制是保证组织的产出和规划一致的一种管理职能,要重视事前的主动控制,即事前分析可能导致项目目标偏离的各种影响因素,并针对这些影响因素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采取主动控制需要增加成本,是否采取主动控制要进行成本与效益分析。要根据管理目标的性质、特点和重要性,运用风险管理技术等进行分析评估,将主动控制和动态控制结合起来。

  进度控制:要编制深度不同的进度计划,包括项目总进度纲要、项目总进度规划、项目总进度计划以及各子系统和个子项目进度计划等。对项目进度目标进行分解,确定里程碑事件的进度目标。

  投资控制:投资目标是相对的,某一投资值相对前一阶段而言是实际值;相对于后一阶段而言是目标值。项目决策阶段-项目投资定义,初步设计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被批准的投资估算,施工图设计阶段

  -设计概算,施工准备阶段-工程设计文件(概、预算文件),施工阶段-施工图预算、施工承包合同价,竣工验收阶段-竣工决算。计划值和实际值的比较,在项目前期和设计阶段:设计概算-投资估算;修正概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修正概算或设计概算。在项目采购和施工阶段:施工合同价-设计概算;招标标底或招标控制价-设计概算;施工合同价-招标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价-施工合同价;工程结算价-资金使用计划(月/季/年或资金分块);资金使用计划(月/季/年或资金分块)-设计概算;竣工决算价-设计概算。

  质量控制:质量目标包括设计质量、施工质量、材料质量和设备质量。计划值和实际值的比较,在项目前期和设计阶段: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规范;技术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技术设计或初步设计、设计规范。在采购和施工阶段:施工质量-施工图设计、施工合同中的质量要求、施工规程及质量标准;材料质量-施工图设计要求;设备质量-设计要求。竣工验收阶段:对工程总体质量的确认应符合工程质量总目标,验收标准表现为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计划值和实际值比较是定性比较和定量比较结合,如专家审核、专家验收、现场检测、试验和外观评定等。

  三、建设项目的管理咨询

  按照建设项目的阶段划分,建设项目的咨询服务分为前期咨询(决策阶段咨询)、实施期咨询和运行期咨询。按咨询服务的内容和性质划分,分为管理咨询、技术咨询和法律咨询。

  根据我国目前的工程建设情况,项目代建、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都应属于建设项目的管理咨询。

  项目管理的业务范围应该是全过程、全方位的。所谓全过程,包括:设计准备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动用前准备阶段、保修阶段等;所谓全方位,包括: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组织和协调

  管理咨询的委托具有以下特点:管理咨询服务的产品通常是无形的,其质量和内容难以像货物和工程那样可以定量描述;管理咨询服务的质量往往由咨询人员的技术和专门知识决定,因此需要更加重视投标人的能力和质量,而不是价格;有的咨询内容涉及某些特定知识或技术,往往与知识产权的保护息息相关。

  建设项目业主的需求在不断变化和发展,总的趋势是希望简化自身的管理工作,得到更专业、全面和高效的服务,更好地实现建设项目的预定目标。

  四、项目管理承包(PMC)模式

  PMC模式是指专业项目管理承包商运用工程技术和管理经验,对工程项目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代表业主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供货单位等是否履行合同进行管理,以实现预期的建设目标。PMC模式多应用于工艺复杂、设备装置较多,且业主对这些专业技术不熟悉的大型项目。业主通过引入PMC单位进行专业化项目管理,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

  PMC单位的性质及工作任务

  PMC单位是业主机构的眼神,全过程(从策划阶段一直到实施阶段)为建设项目业主服务,对项目的实施负责,与建设项目业主的目标和利益保持一致。

  作为PMC单位,一半更注重根据自身经验和技术,以系统化的运作手段,其主要服务内容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方面:

  项目前期策划阶段,代表或协助业主进行:主持或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为项目的决策、立项提供相关服务工作;代表或协助业主完成需要向政府部门申报的有关工作;提供项目融资方案,协助业主完成融资工作;进行项目实施资源评价(技术、人力、资金、材料);编制建设项目管理总体方案;进行风险分析并制定风险管理策略。

  项目设计阶段,代表或协助业主进行:确定项目定义及设计要求;提出项目统一遵循的标准、规范和规定;完成项目总体(或方案)设计(需要时);完成装置基础设计(如有,需要时);完成项目初步设计(需要时);完成项目施工图设计(需要时);对设计过程和设计成果进行管理。

  项目招标投标阶段,代表或协助业主进行:制定工程发包和设备材料采购策略;对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如有)、施工或供货单位进行资格预审;编制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如有)、施工或供货招标文件;主持或参与招投标和评标组织工作;协助建设项目业主与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如有)、施工或供货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与签约。

  项目实施阶段,代表或协助业主进行:编制并发布建设项目统一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信息流程等;对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如有)、施工和供货单位进行全面管理;配合建设项目业主进行生产准备;参加调试、装置性能考核(如有)和竣工验收;向建设项目业主移交项目全部文件资料。

  项目保修阶段,协助建设项目业主处理遗留问题,为项目的运营提供相关服务。

  五、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包括项目实施准备阶段和项目建造阶段。

  (未完待续)

  第五篇: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委托,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代建要求】项目法人缺乏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时,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四条【阶段划分】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五条【基本原则】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

  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和信用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

  代建单位选择

  第七条【代建单位条件】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

  (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四)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0万元,近三年年平均营业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40%。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细化代建单位条件。鼓励符合代建条件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

  第八条【代建现场管理人员条件】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拟任代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

  2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

  第九条【代建单位名录】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对代建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并向社会公开。全国拟从事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单位,应向拟代建项目所在省份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第十条【代建单位选择】项目法人选择代建单位时,应从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代建单位名录中,选择业绩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强的代建单位。

  第十一条【人员履约】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对代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有关要求。代建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要求列明拟任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备选人选。代建单位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兼职。

  第十二条【评标方法】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项目法人应当重点评价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能力,可以采用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综合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职责】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代建工作的指导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发布全

  国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单位信用信息。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发布代建单位名录,评估代建单位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职责】项目法人依据代建合同,对代建单位实行合同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管。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组织办理各类行政审批手续,督促相关参建单位落实审批意见;

  (二)依法选定代建单位,按照责权一致原则签订代建合同,审定代建单位工作方案、项目管理目标和主要工作计划,定期组织检查与考核;

  (三)项目法人可授权代建单位依法选定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并签订合同,同时在相关合同中明确代建单位管理职权,但不免除项目法人的责任;

  (四)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五)筹措建设资金,及时支付工程建设各项费用;

  (六)检查项目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审核代建单位报送的较大变更、重大变更方案,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七)组织项目交工验收、竣工决算并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八)项目法人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职责】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开展代建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协助项目法人办理各类行政审批手续并落实审批意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各类检查并负责整改落实;

  (二)协助项目法人或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完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等招标工作;

  (三)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技术咨询等单位进行管理,细化、分解项目管理目

  标,落实目标责任;

  (四)依据相关法规和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计量、支付、环保等相关工作负管理责任,审核、签发有关管理文件;

  (五)协助有关单位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六)拟定项目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报项目法人批准;

  (七)审批一般设计变更并报项目法人备案,协助项目法人办理较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报批手续;

  (八)组织中间验收,协助项目法人组织交工验收;

  (九)承担项目档案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竣工文件;

  (十)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工作管理,配合项目法人准备竣工验收相关工作;

  (十一)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监理模式】代建项目监理工作可由代建单位负责,并承担工程监理的相应责任。代建单位相关人员应具备项目管理和监理工作的经验和资格要求。代建单位不具备监理能力的,应依法招标选择监理单位。

  第十七条【其他单位职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接受代建单位管理,承担相应职责。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代建合同】项目法人应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约定代建工作内容、双方职责与工作界面、对其他参建单位的管理方式,明确权利与义务、代建管理目标、代建服务费及支付方式、代建工作条件、代建组织机构、履约担保要求及方式、利益分享办法、奖励办法与违约责任、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代建合同范本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颁布。

  第十九条【代建服务费】代建服务费应当根据代建工作内容、代建单位投入、项目特点及风险分担等因素,依据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监理费等相关取费标准合理确定。

  第二十条【目标管理】代建项目实行目标管理,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应当在代建合同中约定代建管理目标。代建单位依据代建合同及项目法人与其他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开展建设管理工作,细化、分解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目标责任,制定代建管理的各项制度,确保目标实现。

  第二十一条【代建考核】代建项目应当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绩效考核机制和目标奖惩机制。项目法人对代建单位的管理和目标控制进行考核,督促代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代建服务费应按工程进度和目标考核情况定期支付。

  第二十二条【目标调整】由于征地拆迁或资金到位不及时等非代建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合理调整代建管理目标和代建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目标奖励】代建单位实现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目标的,项目法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奖励;未完成预定目标的,应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监管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监督机构应依法加强公路代建项目监督管理,重点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进行整改。

  代建单位应依法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五条【合同监控】项目法人应依据合同加强对代建项目各环节的管理,对代建单位在建设管理中存在过失或偏差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代建管理目标实现的,应当对代建单位法人代表进行约谈,必要时可以依据代建合同的约定,终止代建合同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禁止行为】项目法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干预代建单位正常的建设管理行为;

  (二)无故拖欠工程款和代建服务费;

  (三)违反合同约定要求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指定分包或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

  (四)擅自调整工期、质量、投资等代建管理目标;

  (五)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七条【禁止行为】代建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围标、串标等非法行为谋取中标;

  (二)将代建管理业务转包或分包;

  (三)在所代建的项目中同时承担勘察设计、施工或供应材料设备,或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四)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

  准及代建管理目标;

  (五)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降低工程质量和标准,损害公众利益;

  (六)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八条【处罚措施】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违反相关法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其他公路项目代建工作可参照执行。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篇五: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集团投资并经集团总部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抢险抢修工程)。

  第三条凡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各单位应报集团审批,确定是否实行代建以及代建方式等。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

  第二章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向代建人核拨工程建设资金和代建管理费,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

  (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规划、土地等前期事项;

  (三)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要求,确定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四)协助代建单位提出工程设想要求、参与评审工程设想方案、工程勘察设想招标、签订勘察设想合同并监督施行,参与设想单位进行工程设想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掌握;

  (五)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负责审查代建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的合同;

  (六)督促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七)负责审查工程结算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卖力办理土地证、立项可研批复(或项目核准)、计划手续、环保、消防、园林、施工等前期手续;

  (二)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

  (三)卖力代建项目各类施工、设想、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事情;

  (四)负责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生产、工程进度的管理;

  (五)负责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及支付管理,处理工程索赔等;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六)负责组织中间验收、总体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情。

  第三章代建项目的管理

  第七条代建项目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方式。全过程代建方式是由代建单位从项目建议书和资金筹措开始,经可研、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决算并全面移交建设单位时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是由代建单位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经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决算并全面移交建设单位时结束,实行建设实施阶段的工程项目管理。第八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工作范围、代建形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奖罚办法等。

  第九条代建单位应按月向建设单位报送《代建工作管理月报》,内容包括:工程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第十条代建项目工程结算。自项目总体竣工或单项竣工验收后,代建单位应组织办理工程结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第十一条代建项目财务决算。代建项目工程结算办理完毕后,代建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四章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卖力管理。《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向代建单位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代建项目账户的设置。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依据资金利用计划、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支付各项工程款。

  第十五条集团总部及建设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全过程审查审计。

  第五章代建管理费

  第十六条代建管理费列入工程成本,一般为项目概算总投资或代建合同标的额的3-5%,具体比例根据工程大小,难易程度等情况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代建管理费由代建单位分期预提,待项目完成后根据竣工财务决算情况对代建管理费进行结算。

  第六章奖惩规定

  第十七条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按省、市有关规定及集团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终止《项目代建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第十八条集团应加强代建项目的监审工作,代建单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篇六: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代建项目资金预付及结算办法(修改稿6.27)★

  第一篇:关于代建项目资金预付及结算办法(修改稿6.27)关于国有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稿)

  为加强代建项目管理、有效推动代建项目进度,更好履行代建职责,现就代建项目的周转备用金和工程进度款支付、账务处理、结算方式等业务处理办法草拟如下:

  一、交办程序的履行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和代建单位(以下简称受托方)必须签定委托代建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委托事项、周转备用金和工程进度款及支付、账务处理、完工结算、账证移交等内容。

  零星工程(含市政工程,主要指不用预付进度款,竣工后一次性办理结算的工程,并在交办单上进行明确)由委托方直接出具交办单,受托方在工程实施结束后办理结算,财政审核结束后由委托方直接付款、核算。

  二、代建项目款项的支付办法

  1、周转备用金

  为保证代建项目顺利实施,在签订代建合同后、项目启动前向受托方支付计划总投资额5%的周转备用金,作为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预备费用及须缴纳的政府部门收取的建设配套费。

  2、工程进度款

  受托方根据工程进度,于每月28日前向委托方申请当月工程进度款,委托方收到‘申请拨付进度款预算表’后,于七日内进行审核、审批,并将工程进度款拨付至受托方账户。

  3、对账、管理费

  每半年进行对账并结算代建管理费一次,即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底根据这半年内支付的工程进度款进行对账、结算代建费并开具发票。

  三、账务处理及工程结算

  在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受托方支付、账务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代建项目完工后及时办理结算,结算后的全部费用

  支出都必须报财政审定,同时依据审定后的各类工程费用与各相关单位理清往来款项。代建项目完成结算经财政审定并结清往来款项后,必须在30日内将全部账务资料完整移交给委托方,不予保留。

  附件:

  1、代建项目业务流程图

  2、申请拨付进度款预算汇总表

  3、代建合同范本

  2017年1月23日

  第二篇:资金结算中心结算办法

  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结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结算中心)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对学校各项资金的宏观调控能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以及有关经济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结算中心吸收学校内部各经济核算单位的存款,把全校各项资金集中起来,在本校范围内统一使用,以保证重点,它是学校资金的结算中心、调控中心和出纳中心。

  第三条

  凡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独立经营的校办企业或承包单位,均可在资金结算中心申请开户,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学校各经济核算单位在结算中心开户后,其核算和监督职能不变、管理方法不变、财务管理权限不变。

  第四条

  资金结算中心执行存款有息、不透支、履约付款、结算收取手续

  费的原则。

  第五条

  资金结算中心隶属学校计划财务处,结算中心收入按学校有关规定上交学校,并纳入学校综合财务计划。

  第六条

  资金结算中心业务范围:

  (一)办理校内各开户单位间的结算业务;

  (二)办理学校对外结算业务;

  (三)办理工资转存业务;

  (四)办理所得税缴纳业务;

  (五)开展业务咨询与会计服务业务等。

  第七条

  资金结算中心结算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严格按《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依照规定做好决算和会计分析,按月、季、年编制有关会计报表。

  第八条

  资金结算中心会计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

  资金结算中心记账方法为借贷记账法。

  第二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

  第十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依据,资金结算中心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第十一条

  资金结算中心使用的票据凭证是支票,银行汇票委托银行办理。

  第十二条

  资金结算中心使用的结算凭证有中国工商银行电子汇兑凭证、中国工商银行汇票委托书、中国工商银行进账单、中国工商银行现金交

  款单。

  第十三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十四条

  支票的签发、付款期限、背书、挂失等,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中国工商银行电子汇兑凭证:用于开户单位异地转账结算。一式三联,第一联为汇款人的回单,第二联为资金结算中心借方凭证,第三联为汇款银行发电依据。

  第十六条

  中国工商银行汇票委托书:用于开户单位异地转账结算。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回单,第二联为资金结算中心借方凭证,第三联为银行办理汇票依据。

  第十七条

  中国工商银行进账单:用于开户单位交存转账支票及汇票。一式二联,第一联为持票人的回单代收账通知,第二联为资金结算中心贷方凭证。

  第十八条

  中国工商银行现金交款单:用于开户单位交存现金。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存款单位回单,第二联为资金结算中心贷方凭证。

  第十九条

  签发电汇凭证、汇票委托书、进账单必须符合《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具

  体

  结

  算

  办

  法

  第一节

  现金支票的结算

  第二十条

  结算中心接到收款人持现金支票支取现金时,应认真审查:

  (1)支票是否是统一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支票填明的收款人是否在结算中心开户,收款人是否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其签章是否与收款人名称一致;

  (3)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并折角核对其签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4)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5)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6)支票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7)支取的现金是否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审查无误后,在现金支票上加盖“资金结算中心现金付讫”章,支付现金。

  第二十一条

  结算中心将现金支票作为记账依据。

  第二节

  转账支票的结算

  第二十二条

  结算中心收到持票人送来的支票和二联进账单,应认真审查:

  (1)支票是否是统一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支票填写的出票人是否在结算中心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

  (3)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4)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5)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

  (6)支票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7)背书转让的支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在粘接处签章;

  (8)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

  经审查无误后,支票作借方凭证,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按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六条办理结算。

  第二十三条

  持票人与出票人同在资金结算中心开户的,按第二十二条认真审查支票和进账单无误后,在转账支票和进账单上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转讫”章,将进账单第一联退持票人,将转账支票和进账单第二联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出账和入账的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二十四条

  只有持票人一方在资金结算中心开户的,按第二十二条认真审查支票和进账单无误后,在进账单第一联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他行票据受理”章,退持票人,将转账支票和进账单第二联在票据交换登记簿上登记,交存银行办理结算,待银行在进账单上盖妥“银行转讫”章后,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入账的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二十五条

  进账单第一联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他行票据受理”章,只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受理该支票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款项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出票人为资金结算中心开户的,按第二十二条认真审查支票和进账单无误后,在转账支票和进账单上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转讫”章,将进账单第一联退持票人,按转账支票所列金额汇总填写汇总表,按照汇总金额填写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账号为资金结算中心账号),连同进账单第二联交银行办理结算,待银行在转账支票存根上盖妥“银行转讫”章后,将转账支票存根和开户单位转账支票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出账的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二十七条

  资金结算中心在审查支票有误时,有权拒绝付款,拒绝付款时需

  填写二联河北省同城票据交换退票理由书,加盖资金结算中心印鉴,送银行退票。

  第二十八条

  支票丧失,失票人到资金结算中心请求挂失时,应当提交第一、二联挂失止付通知书。资金结算中心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经到银行确认未付款的,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交给失票人,第二联登记支票挂失止付登记簿后专夹保管,并在出票人账户作明显标记,凭以掌握止付。

  第三节

  银行汇票委托结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第三十条

  资金结算中心接受开户单位委托代其去银行办理银行汇票的收付结算业务,委托依据为银行汇票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

  结算中心受理持票人交来的汇票、汇票解讫通知和二联进账单,应认真审查:

  (一)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二)汇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汇票是否真实,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三)汇票填写的持票人名称与进账单名称是否一致;

  (四)收款人是否为结算中心开户单位;

  (五)出票行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加盖的汇票专用章是否与印模相符;

  (六)压数机压印的金额是否由统一制作的压数机压印,与大写的出票金额是否一致;

  (七)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是否在出票金额以内,与进账单所填金额是否一致,多余金额结算是否正确。如果全额

  进账,必须在汇票和解讫通知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内填入全部金额,多余金额栏填写“-0—”;

  (八)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九)持票人是否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处”签章;

  (十)背书转让的汇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

  经审查无误,按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三条办理结算。

  第三十二条

  见票即付的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资金结算中心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汇票审查无误,在进账单、汇票及汇票解讫通知单上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他行票据受理”章,将进账单第一联退持票人,在进账单第二联加盖“委托银行办理专用章”及经办人手章,另填写盖有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账号的进账单,在票据交换登记簿上登记后委托银行办理汇票进账,待银行受理完毕,在进账单第二联加盖“转讫”章,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入账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三十四条

  进账单第一联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他行票据受理”章,只能作为结算中心接受委托办理汇票收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汇票结计有多余款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应在进账单、汇票及解讫通知上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在多余金额栏填写多余金额。资金结算中心按第三十一条审查完毕后,送交银行办理汇票收款结算。

  第三十六条

  资金结算中心接受汇票委托人交来的三联汇票委托书,应认真审查:

  (一)申请办理汇票人是否在资金结算中心开户、是否有足够支

  付的金额;

  (二)申请办理汇票人名称、账号是否正确;

  (三)申请办理汇票人的签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

  (四)金额大小写是否正确;

  (五)收款人是否按要求填写。

  经审查无误,在汇票委托书第一联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转讫”章,退申请人,作为接受委托的依据,按所列金额填写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账号为资金结算中心账号),委托银行办理汇票,待银行在转账支票存根上加盖“转讫”章办妥汇票后,汇票申请人或取票人在资金结算中心汇票委托登记本上登记签收后,方可取走汇票,委托事项结束。将转账支票存根和开户单位汇票委托书第二联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出账的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三十七条

  汇票申请人由于汇票超过付款期限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退票时,应交回汇票和解讫通知,并按《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提交证明函或身份证件,结算中心审核无误后,送交银行办理退汇票。

  第四节

  委托汇兑结算办法

  第三十八条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结算包括信汇、电汇。

  第三十九条

  资金结算中心接受开户单位委托代其去银行办理电汇收付结算业务,委托依据为电子汇兑凭证。

  第四十条

  资金结算中心将银行机打电汇通知单作为电汇进账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将该电汇通知单复印后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转讫”章,交开户单位作为进账依据。

  第四十一条

  资金结算中心受理三联电子汇兑凭证,应认真审查:

  (一)汇款人是否在资金结算中心开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金额;

  (二)汇款人及收款人名称、账号是否正确;

  (三)汇款人的签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

  (四)金额大小写是否正确;

  审核完毕在进账单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转讫”章,将电子汇兑凭证第一联退出票人,按所列金额填写工商银行转账支票,委托银行办理汇款。待银行在转账支票存根上盖妥“转讫”章后,将转账支票存根和开户单位电子汇兑凭证第二联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出账的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四十二条

  汇款人对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消。申请撤消时,应出具正式函件及原电汇回单,汇出银行查明未汇出款项的,收回原电汇回单,方可办理撤消。

  第四十三条

  汇款人对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对在汇入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及原电汇回单,由资金结算中心到汇出银行办理退汇手续,待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查明款项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第四十四条

  资金结算中心不接受已加盖“转汇”字样的电汇退汇。

  第五节

  委托缴纳税金结算办法

  第四十五条

  资金结算中心接受委托办理缴纳税金的范围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委托依据为税收通用缴款书。

  第四十六条

  结算中心受理税收通用缴款书时,应认真审查:

  (一)税收通用缴款书(共六联)是否是统一印制的凭证,是否真实,是否盖有税务局“征税专用章”;

  (二)付款单位是否为资金结算中心开户单位;

  (三)印鉴背书是否齐全,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四)该付款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五)税收通用缴款书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六)缴款书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四十七条

  审核通用缴款书完毕,按照税金支付金额填写转账支票,在税收通用缴款书上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转讫”章,将第一、五、六联退开户单位,第三、四联连同资金结算中心转账支票交银行,作为税收部门和银行入账依据,待银行在转账支票存根上盖妥“转讫”章后,将转账支票存根和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二联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出账的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北电力大学校部,用于资金结算。

  第四十九条

  校内各开户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涉及支付结算而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为华北电力大学计划财务处。

  第三篇:黄金交易中心资金结算办法

  深圳市招金黄金营销有限公司

  实物交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招金黄金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金黄金)的交收管理工作,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收仓储系统安全、顺利、及时运行,根据《深圳市招金黄金营销有限公司交易管理

  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金黄金成交合同的履约。

  第二章交收流程

  第三条

  交收是指交易双方为履行合同,根据招金黄金交易管理办法进行的实物交收行为。

  第四条

  招金黄金实行“定库存货、定库取货”的交收原则。招金黄金指定仓库为客户及客户办理实物出入库手续,目前存取货地区为深圳地区。

  第五条

  招金黄金交易的黄金、白银是经招金黄金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银制品企业生产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黄金、白银。

  第六条

  招金黄金交收品种为黄金金条及金、银纪念章,黄金的成色为99.99%,白银的成色为99.95%。

  第七条

  交易的品种及规格:标准金条为10克、30克、50克、100克、300克、500克、1000克,金银纪念章、条以发行时公布重量的为准。

  第八条

  买方需交纳买入实物的全额资金,卖方需将卖出实物全部存入指定仓库。

  第九条

  买卖双方成交当日招金黄金收市后,由招金黄金为买卖双方进行货权转移,买方的货权计入其买入账户,交收只针对客户净买卖量。提货量为10克的1整数倍,最小提货量为10克。

  第十条

  客户买卖成交后,买方即可填写提货申请书,亦可根据需要择期填写或次日后进行卖出交易或交收。择期填写提货申请书的时间在招金黄金交易时段内进行。

  第十一条

  指定的仓库有实物时,申请提货的第二日可提取实物。申请提货日当天指定仓库无实物的或实物不足的,由招金黄金负责统一调运,提货时间延迟为提货申请日后3个工作日内,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提货申请单可撤单,申请撤单时间为提出申请次日在招金黄金网上交易时间内进行。

  第十三条

  客户存入实物时,应提前通知指定仓库,对于客户因不可预料原因导致实物不能在当日工作时间内存入指定仓库的,应及时与招金黄金及指定仓库取得联系,确定解决办法,保证实物安全。

  第三章出库管理

  第十四条

  出库是指客户到指定仓库提取其具有货权的实物。

  第十五条

  客户提取实物时,首先填写提货申请书。

  第十六条

  客户申请提货时,须在客户端预约提货,系统将产生一个密码,其密码的后五位在客户端显示,提货客户需记录保存。客户至指定仓库提取实物时,须提交下列证件及凭证:实物出库申请书、提货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输入提货密码,系统识别无误后由指定仓库出具一份实物出库单,提货人在出库单上签字并提货。

  第十七条

  实物出库时,指定仓库管出具一份出库单(一式五联),出库单须逐条载明出库实物的品名、数量、重量、成色、实物的证书号(或金条编号)、防伪证书号、回购证书号。提货方须核对各证书号,验明实物包装完好,核实提货

  数量及重量无误后,在出库单上签字。客户交纳出库费手续费及加工费,指定仓库在实物出库申请书上加盖付讫章后,将出库申请书客户联、出库单客户联、各证书与实物一同交于客户完成出库手续。

  第四章入库管理

  第十八条

  入库是指客户将实物存入招金黄金指定仓库。

  第十九条

  客户实物入库时,首先填写入库申请书。

  客户携带入库申请人身份证、入库申请书、出库单客户联、实物的证书、防伪证书、回购证书及实物前往招金黄金指定仓库办理入库手续。

  第二十条

  指定仓库办理实物入库时出具一份入库单(一式五联),入库单须逐条载明入库实物的品名、数量、重量、成色、实物的证书号(或金条编号)、防伪证书号、回购证书号。客户向指定仓库交纳本批实物的入库费手续费,指定仓库在实物入库申请书第二联加盖指定仓库收讫章,并与入库单客户联一起交客户作为存货回单。

  第二十一条

  指定仓库应及时将该客户入库的实物信息通知招金黄

  金,招金黄金需在每天收市后为该客户增加相应实物持仓数量。客户可在入库的第二天实时查询当前库存状况。

  第二十二条

  实物出入库申请书由招金黄金统一制订格式,客户可通过招金黄金网站下载打印使用或根据标准格式自行印制使用。

  第五章费用

  第二十三条

  客户在指定仓库存入实物或提取实物时,须支付入库费和出库费。

  第二十四条

  加工费:招金黄金仅对品种au01(0.1克金)收,客户在提取

  au01(0.1克金)时,客户须向招金黄金支付加工费9.8元/克,交割费3元/克,银章20元/枚。

  第六章质量纠纷处理

  第二十五条

  提货方提取实物后,如果对交收的实物质量持有异议,必须在提货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招金黄金书面提出,并提供质量鉴定结论或有效证明,超过此期限视为无异议。提取方提出质量异议,须提供交易结算凭证、质量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实物存货客户对实物质量负有全部责任。实物提取过程中买卖双方因质量产生异议和纠纷,招金黄金负有协调责任。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招金黄金选择指定的国内质检机构或国际贵金属市场认可的国际权威质检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第二十七条

  经过招金黄金指定质检机构检验,质量纠纷中的责任方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支付质检及相关费用;

  (二)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损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招金黄金开设的其它贵金属交易品种,交收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及修改权属深圳招金黄金营销有限公司。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代建项目合同

  工程

  融

  资

  代

  建

  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阜康市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洽谈,就该代建项目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建设规模及投资总额

  1、项目名称:工程

  2、建设规模:

  3、建设内容:

  4、建设地点:

  5、项目总投资:

  (以上内容以政府批复和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二、项目代建内容及方式

  1、代建内容:

  乙方作为该项目的融资代建单位,负责整个项目的建设管理任务,具体包括:(1)项目的融资工作;(2)前期报建审批、规划设计及办理相关许可证等;(3)开工前的三通一平;(4)用地红线以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及所有建安工程、配套设施工程;(5)竣工验收、工程移交及工程财务决算编制工作;(6)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其它事项。

  2、代建方式:

  (1)甲方负责委派工地代表对本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根据项目管理规划的内容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2)乙方负责根据工程特点,编制《项目管理规划》;并承担该项目的施工的全过程管理,直至工程竣工、工程移交及工程财务决算

  编制工作。

  3、融资方式:(全过程融资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管理代建)

  三、代建项目的工期质量要求

  1、代建项目工期约定:年月日——年月日。

  2、代建项目质量约定

  (1)项目合格率100%。

  (2)获优良及其以上奖励的工程项目,甲方按该项目获奖部分工程造价的1%奖励乙方。

  (3)不合格工程,乙方除无条件返修至合格外另按该项目工程建造价2%给予处罚。

  四、双方责任及权限

  1、甲方责任与权限

  (1)负责协调乙方项目供地、拆迁工作,协调办理建设项目的立项、勘察、规划、设计、招标、监理、质量监督、三通一平等前期工作及相关办证手续。

  (2)负责监督项目建设进度、质量、控制项目成本,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变更审核等工作。

  (3)负责招标拦标价的审核确认。

  (4)负责配合乙方向银行融通资金,为乙方提供项目融资的必要条件。

  2、乙方的责任及权限

  (1)负责按项目总投资的30%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待工程完工验收后返还。

  (2)负责按项目的融资计划按时融资,并按工程进度及时支付资金给参建单位。

  (3)负责按规定公开招标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各项相关施工手续。

  (4)负责在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甲方提交完整的代建建设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包括项目管理机构、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项目运作程序及资金保证措施。

  (5)负责在工程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前,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和施工图预算审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报甲方。

  (6)负责每月末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递交经总监理工程师和财政委派中介签字确认的有关投资完成额、进度、质量情况的月度报表(详见附表);向甲方递交本月完成的征地、拆迁以及各种实际发生的费用清单及合同。

  (7)负责及时将单项工程变更费用的变更项目及相关资料报甲方审核。

  (8)负责在约定的时间内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本合同所确定的代建范围内的所有建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

  (9)负责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确保按甲方要求将建安工程定额直接费的1.2%作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在该代建项目,不挪作他用,杜绝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10)负责在工程完工后组织初验工作,初验合格后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并负责办理有关竣工验收登记备案手续;负责按国家保修规定做好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

  五、工程建设成本结算的确定

  1、工程建设成本包括:征地费用、拆迁费用、建安工程费、前期报建、审批、咨询费及行政规费等、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贷款利息、所应缴纳的税费与其它财务费用。

  2、建安工程费、配套设施费按现执行公布的2004年昌吉地区相关定额(土建、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与相应的费用定额按相应标准计算取费;本着节约、合理的原则,代建项目根据该项目所需最低资质标准确定具体取费费率(依招标文件为准)。前期报建、审批、规划审查、招投标费、行政事业性规费,质监、安监、检测检验费、监理费、规划设计费等费用,经政府批准减免的费用相应扣除。

  3、融资代建项目财务决算:在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工程量,财务决算按照工程清单计价方式进行决算。经甲方签证的超出招标规定的工程量部分,参照类似工程计价或按定额计价方式进行决算。

  六、投资回报及支付方式

  (1)项目投资回报:现金回报和以项目投资参与土地公开出让的出让作为回报。

  (2)通过银行融资的代建项目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3)以现金回报方式回报的,在项目竣工结算验收合格后,扣除工程保证金分三年支付,第一年30%,第二年30%,第三年40%。保证金在工程保修期满后支付(不计利息)。

  (4)采取以项目投资参与公开出让土地形式回报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内,乙方可将项目结算资金的70%用于参与任意一宗公开出让土地的出让。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乙方可以将项目结算资金全部用于参与任意一宗地公开出让土地的出让。

  (5)乙方以参与公开出让土地形式回报的,应按照各级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到国土、规划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七、工程资金的管理

  1、乙方根据当年市政府主导投资推进的重大重点项目投资计划中确定的建设项目资金需求按项目建设进度适时融入资金,确保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如需提前融资必须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2、乙方按照《公司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管理。市财政局委派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

  八、决算审核及工程验收

  1、竣工验收:项目完成后,乙方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按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向市财政局报送竣工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

  3、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九、奖惩措施

  1、乙方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终止《项目融资代建合同》,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融资代建单位赔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七项中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若未按此规定擅自变更或变更后未及时按规定告知甲方的,其所发生的项目及费用在工程决算时一律不予认可,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擅自变更而影响到工程质量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十、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处理。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享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条款若与政府出台的新政策、新规定有冲突的,按新政策、新规定执行。

  3、本合同一式玖份,正本叁份,副本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此页无正文)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二○年月日

  第五篇:代建项目合同书

  代建项目合同书模板

  合同编号:

  甲

  方:

  乙

  方:签约地点:签约时间: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为保证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遵循平等、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估算:

  万元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及内容:

  全过程代建

  从开展办理用地手续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移交和保修期结束之日止的建设全过程代建统筹管理,包括在项目前期阶段,组织项目可研、设计管理工作,申报各项报建审查手续;在项目实施阶段,进行设计管理、招标管理、设备材料采购管理、施工管理、投资控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合同、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有效统筹管理和控制,直到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竣工决算、资产移交使用单位、保修期满和办理产权等实施过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及各种手续的报审管理工作。

  1、投资控制金额:确保投资控制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

  2、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3、安全文明控制目标:确保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符合相关规定。

  4、进度控制目标:本项目的代建期限从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计,至项目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使用单位,工期

  日历天。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取费费率:%;代建服务费暂定金额:大写:

  万元人民币。

  最终代建服务费=经批准的建安工程审核结果×取费费率。本项目代建服务费暂以项目投资估算人民币

  万元作为计费基数。最终取费基数以政府部门批准的建安工程审核结果为准,调整代建合同总价。

  1、合同协议书和双方认可的补充协议书或文件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及附件

  6、招标文件及附件

  7、初步设计文件及审查批复文件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委托人:

  地址:

  开户银行:

  邮编:

  账号:

  电话:

  银行行号:

  地址:

  邮编:

  电话: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项目”是指实施代建的项目。

  “甲方”本合同具体为。

  “乙方”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使用单位”是指。。

  “代建管理机构”是指由乙方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项目总负责人”是指由乙方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代建工作。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年”:指365天,规定按年计算时间的,从开始当天的次日零时起计算,至时限最后一天的24时止。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实际上为一

  完整公历日历年时除外。

  “缺陷责任”:指在本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限内,本项目发生任何质量问题,由施工承包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无尝维修、返工、整改等补救措施的保修责任。

  “批准”:指以书面形式批准的,包括对先行口头批准所作的随后书面确认。

  “书面形式”:指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各有关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本合同的规定确认的手写、打字、复制、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书、委托书、证书、签证、备忘录、报告、报表、函件及会议纪要等各种有效文件。

  “外部关系”:指与本项目有关的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乙方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战争、**、空中飞行物坠落或者其他非甲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程度的风、雨、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

  第二条

  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代建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二章

  双方权利

  第四条

  甲方有权对代建项目的投资控制、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安全文明生产、合同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对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乙方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甲方有权审查乙方编制的项目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对乙方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批意见。甲方有权审批本项目的所有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有权根据需要参与项目相关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

  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项目代建工作管理人员,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甲方有权约请使用单位对代建项目具体实施方案进行监督和审批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方案进行修改。

  第九条

  甲方有权参与设计审查,对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代建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或考评,具体按甲方另行制订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乙方根据甲方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建期内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招标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

  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和使用单位提出的本代建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三条

  乙方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获取奖励金。

  第十四条

  乙方不得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工程监理、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乙方审批或由乙方报甲方审批,具体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应严格按下述分类办法办理。

篇七: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40号)、《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宿政发〔2013〕139号)和《宿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宿政办发〔2018〕76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简称代建项目,下同),是指采用代建方式进行建设、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代建项目的财政预算安排、成本控制、资金拨付、工程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内容和过程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代建单位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结合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对需市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提出预算建议数,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将预算下达建设单位。除财政安排资金外,代建项目使用其他资金的,其他资金需同步配套到位,列入年度计划。

  第五条

  代建项目成本控制管理

  (一)全过程代建的,代建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编制并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二)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对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初评,并出具评审意见报告。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评审意见报告及委托函,对代建项目的可研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进行投资评审。

  (四)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财政局投资评审意见,对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批复。

  (五)代建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编制,并组织专家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文件(含采购文件)进行会审。

  (六)市财政局按照不低于当年代建项目30%的比例,对项目预算(含招标控制价)进行抽查复审。

  (七)代建单位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变更手续。项目主管部门、市重点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应按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规定,履行工程变更审核、审批职责。

  第六条

  代建项目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一)代建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根据代建项目年度预算、建设进度和施工(采购)合同约定,申请拨付项目资金,填写《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于每月25日(节假日顺延)前报市代建办审核。

  (二)市代建办根据施工(采购)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等情况,对代建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交的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核查,在现场核查的基础上提出资金拨付意见。

  (三)市代建办将审核后的《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申请表》及相关付款材料,于次月5日(节假日顺延)前集中报市财政局审核。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代建办审核意见及合同约定等,对代建项目的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并结合年度项目预算安排情况,提出资金拨付建议,于次月15日(节假日顺延)前报市政府审批。

  (五)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对代建项目资金的审批意见,按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将项目资金下达至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将资金拨付代建单位;代建项目安排的其他资金需同比例拨付到位。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及质保金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价款结算、质保金预留方式和比例等涉及工程价款的事项。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代建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及完整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市代建办对报送的经审核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复审。

  第九条

  项目代建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出具后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应及时报市代建办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市代建办审核出具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同时抄送市审计局。

  第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会同代建单位,根据资产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情况,办理各项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就项目预算安排、组织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资金申请、工程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内容与代建单位进行约定。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代建办,加强对代建项目资金使用、成本控制、工程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资产交付等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财务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级统筹代建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资金由项目责任主体按规定支付。

  第十五条

  市本级未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其他方面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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