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信息化应用管理办法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院信息化应用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法院信息化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院信息化应用工作,强化应用推广力度,确保信息系统建有所管、建有所用、用有成效,根据省高院信息化应用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应用是指信息系统建设完成,通过操作培训、建章立制、实战演练、调研指导、情况通报、应用考核等方式,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方位智能服务、全流程网上协同,促进业务工作提速增效。
第三条 信息化应用推动遵循建好、管好、更要用好的要求, 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技术部门主抓、使用部门推动、管理部门考核、监察部门监督”的方式,多方联动,形成合力,提高成效,使信息化真正服务群众、服务法官、服务管理、服务廉洁司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本院院长是推动本院信息化应用第一责任人,负责推动信息化应用作为深化智慧法院建设,组织建立应用推动机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应用考核,协调解决应用推动中遇到的问题,提高本院信息化应用水平。其他院领导是信息化应用推动的直接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措施强力推动应用工作,切实发挥信息化助力审判质效提升的作用。
第五条 综合办公室是信息化应用的牵头部门,负责信息化应用的基础支撑能力建设(诉讼服务大厅信息化服务、执行指挥中心建设、科技法庭建设、音视频应用覆盖)、操作培训、编制操作手册、组织实战演练、收集需求建议、优化系统功能、加强应用指导,做好应用推广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综合办公室负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把网上办公纳入目标绩效考核,推动无纸化办公,使用自动化综合办公平台开展公文流转、签批起草等工作,运用电子档案系统,做到纸质卷和电子卷同步归档,积极向人民法院内网网站投稿并访问四级法院内网网站。
第七条 全院各部门(含人民法庭)是信息化应用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督促本部门加强应用,组织开展实战演练,建立业务网上运行流程规范,制定应用推动相关制度,推动业务工作网上办理。同时根据信息系统应用情况,反馈应用操作中存在的问题,由综合办公室信息技术部门进行优化整改,使应用操作更加符合干警工作习惯,满足业务要求,促进信息系统使用便捷。
第八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是审判执行信息化应用推动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推动审判执行业务网上办理作为审判管理重要内容,督促审判执行部门使用新上线的信息化应用系统,牵头制定网上业务流程规范,审核确认信息系统功能修改需求,把网上业务办理纳入审判管理绩效考核,推动无纸化办案。
第九条 政治部是信息化应用的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各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对职责履行不到位的及时进行提醒和督促,对履职不力的提出监察建议,必要时作出问责处理。
第三章 应用推动方式
第十条 设备配置。综合办公室负责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应当对全院信息化应用的设备进行排查,及时为全院各部门配置必须的信息化应用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确保信息化应用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应用培训。综合办公室信息技术部门通过应用操作培训、编发操作手册或录制操作视频等,让干警了解信息系统各项功能,掌握具体操作方法,促进干警应用。使用部门应组织干警积极参加应用培训,并明确1—2名信息化应用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化应用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章立制。对新上线的审判执行信息系统,审判管理办公室要及时下发通知要求应用,并结合实际需要,会同使用部门制定网上业务流程规范,对操作流程、时间节点、质量保障、职责划分等进行明确,促进业务网上运行高效顺畅。
第十三条 实战演练。综合办公室信息技术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协同使用部门按照实战方式,每年组织干警开展2次以上网上业务集中操作演练,提高实际应用能力。使用部门应配合做好实战演练工作,做到人人参与,人人过关,提升干警应用操作能力。
第十四条 调研指导。综合办公室信息技术部门应加强信息系统应用调研工作,采用建立微信群、内网Cacoll讨论组、电话调研和实地调研方式,了解干警应用情况,对应用操作进行一对一指导和答疑。
第十五条 情况通报。审判管理办公室会同综合办公室信息技术部门,按季度对各部门信息化应用情况进行通报,由综合办公室信息技术部门每季度次月5日前提取考核指标数据,提交审判管理办公室进行通报,并提出整改要求。未按要求整改落实的,点名通报批评。被三次点名通报,移交政治部进行问责处理。
第四章 应用考核
第十六条 本院政治部牵头,组织审判管理部门和综合办公室信息技术部门对本院各部门及干警每半年开展一次对信息化应用的专项考核,层层传导压力,推动信息系统应用工作。
第十七条按照省法院下发的方案,由审判管理办公室会同综合办公室信息技术部门制定本院信息化应用考核方案,对本院各部门和干警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信息化应用考核主要围绕网上案件办理率、数据填报准确率、信息反馈及时率等指标进行设置,综合办公室信息技术部门参与考核指标和考核分值制定,并提供相关信息系统应用数据供考核使用。
第十九条 信息化应用考核按百分制计算,80分及以上为达标。未达标的部门及个人将被点名通报,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落实的,约谈主要负责人或干警本人。拒不整改落实的,移交政治部作问责处理。
第二十条 信息化应用考核结果作为对各部门和个人目标绩效考核指标之一,作为各部门和个人评先选优和发放年终绩效奖金的重要依据。信息化应用考核未达标的部门和个人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并对未达标的个人扣减绩效考核奖金。
第二十一条全院各部门应当将信息化应用纳入岗位实战大练兵,督促干警加强信息系统应用,并把熟练应用作为推荐评选实战大练兵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参考标准,信息化应用考核未达标的, 不能评为实战大练兵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院党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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