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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项目贷款7篇

发布时间:2022-11-15 19:35:05 来源:网友投稿

国有企业项目贷款7篇国有企业项目贷款  国有企业融资现状及完善措施  国有企业融资现状及完善措施  【摘要】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破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项目贷款7篇,供大家参考。

国有企业项目贷款7篇

篇一:国有企业项目贷款

  国有企业融资现状及完善措施

  国有企业融资现状及完善措施

  【摘要】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破解企业融资难题成为了摆在企业管理者和相关管理机构面前的一道难题。本文将对国有企业的融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国有企业;融资;现状;措施

  一、国有企业的融资方式

  1.直接融资方式

  直接融资是一种相对比较简单的融资方式,具体来说就是将资金短缺单位与资金盈余单位实现对接,通过协议或者金融工具等进行资金转移,以达到国有企业的融资目的。目前主要的直接融资方式就是债券融资和股票融资。

  2.间接融资方式

  间接融资就是国有企业通过金融中介获取资金的一种形式。其中最主要的融资中介就是银行。目前,我国大部分国有企业依然将银行视作最主要的融资渠道,企业融资来源的大部分仍是以银行贷款尤其是国有银行贷款为主。

  3.其他融资方式

  其他融资方式主要有政策性融资、境外融资、融资租赁和股权融资等。政策性融资主要是指国有企业依据国家政策支持,通过政策性银行或其他银行在某些项目上的获取资金支持。境外融资主要是国有企业在海外资本市场上市进行融资的方式,如中国移动在美国上市。融资租赁主要是指当企业无力购买或无需购买仅需使用大型固定资产时,可以租赁的形式向出租人承租设备等固定资产,以缓解资金压力。引进战略投资者实质上是一种股权融资,是国有企业以合资合作、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形式引进战略投资者,从而为企业注入资金,实现融资目的。战略投资者关注的是企业的长远经济效益而非短期利益。

  二、国有企业的融资现状及问题分析

  1.融资渠道过窄,过度依赖银行信贷

  当前,我国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已经逐步发展出以银行业和证券市场为主导、其他多种融资渠道并存的企业资本市场。应该来说,企业的融资渠道相对来说比较宽泛,有较大的选择余地。然而结合到具体国有企业的经营实际,却会发现当前国有企业依然面临融资渠道过

  国有企业融资现状及完善措施

  窄、过度依赖银行信贷的难题。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国有企业自身生血功能不足,缺乏内源性融资。国有企业改制以后,虽然盈利能力有所增强,但由于缺乏竞争意识和有效的内部管理,加上管理成本居高不下,企业利润留存不足,缺乏生血功能。导致证券市场融资要求相对严格,许多国有企业无法达到上市要求。证券市场具有一定的准入门槛,尤其是债券市场,要求更为严格。而且受制于体制原因,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上市有诸多限制,以确保对国有企业的控制权,导致国有企业上市难。三是国有企业自身缺乏渠道创新意识,紧盯银行“钱袋子”。一些国有企业缺乏渠道创新意识,出现融资问题时只会找银行借款。

  2.融资体制失序,行政干预色彩太强

  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已经走过了35个春秋,取得了巨大成功。然而,市场经济改革并不是一蹴而就,而是一个不断发展和深入的过程。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彻底,国有企业仍未褪去行政色彩的光环,在融资过程中仍然存在以行政命令干预市场融资行为的现象,干扰了融资体制的正常秩序,存在风险隐患。融资体制失序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国有产权的主体缺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的产权主体是国家,而产权主体的缺位导致国有企业缺乏从加强内部治理入手去破解融资难题,而不计成本和风险去借贷发展,引发金融风险。二是政企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虽然我国早已经实行政企分开,然而在许多国有企业和银行中,仍然存在计划大于市场、行政高于一切的现象,出现行政命令干预融资的行为。三是地方政府的GDP冲动。由于追求政绩和GDP,地方政府在建设过程中希求国有企业搞大建设、大项目、大投资,导致国有企业存血不足引发融资需求,而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又捆绑银行,导致银行过度放贷,风险隐患极大。

  3.融资监督缺位,缺乏后续融资评价

  国有企业通过银行、资本市场或者其他方式融得资金后,如何监管国有企业融资资本的流动去向,评价国有企业的融资效果成为了摆在融资机构和管理者面前的一道难题。由于缺乏相应的融资监督,导致国有企业实现融资后,没有进行有效的资产管理和使用,导致资金很快耗尽,陷入了融资———不当使用———再融资的怪圈。而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是:首先,融资监督机制缺乏。不少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机制不健全,在融资管理上存在漏洞,同时缺乏有效的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导致融资监管困难。其次,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一些国有企业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披露融得资金流动信息,导致融资机构和投资者无法掌握企业经济活动信息,无法进行监督。最后,融资评价体系不健全。由于缺乏健全有效的融资评价体系,导致一些国有企业在融得资金管理和使用上随心所欲,而不是按企业需求办事。

  三、国有企业融资管理的完善措施

  1.拓宽融资渠道

  银行不是治疗资金缺口的万灵丹,国有企业应该避免过去一没钱就找银行的融资模式,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采取多样化的融资方式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分散融资风险。首先,国有企

  国有企业融资现状及完善措施

  业应转变观念,摒弃银行过度依赖意识,积极主动的寻求合理有效的融资渠道。国有企业应积极研究和分析当前市场上的融资渠道,进行差别分析和优劣分析,结合企业自身的融资规模和特点,选择合理的融资渠道。其次,企业应该加强成本管理,增强自身活血、生血功能。不少企业其实并不是缺乏资金,而是由于资金使用调度不合理而出现的短暂流动性紧缺。因此企业应抓好成本管理和资金管理,合理调度安排资金,确保企业自身能够正常活血、不断生血。最后,推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融资工具创新。融资渠道的拓宽离不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融资工具的创新,资本市场应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国内资本需求不断创新设计,以适应企业融资需求。如可试行专利证券化、存货融资和杠杆融资等新型融资工具。

  2.改革融资体制

  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这对国字号兄弟,应该实行“亲兄弟、明算账”,避免行政命令这根“亲情纽带”搅乱了市场融资行为;相反,如果不着手进行融资体制改革、合理分家,“有借无还”这种现象还会不断上演。因此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积极推动国企体制改革,国有企业自身也应加强改革管理,以适应现代企业的发展要求。具体应做到以下三点:一是推进产权体制改革。国有企业应该按照现代企业产权分离的制度进行产权设计和管理,既要避免行政权力过度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又要避免产权主体模糊不清,在涉及自身利益上没有明确主体,“让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同时应该避免地方政府对企业和银行的行政干预;二是推进银企体制改革。推进银企体制改革,既是要推动银行和国有企业内部体制改革,又是要推动银行和国企之间的关系改革。国有企业和银行应该主动进行市场化改革,按照市场化要求进行经营运作,确保融资等经营行为市场化。三是推动资本市场改革,以不断适应企业的融资需求。

  3.加强融资监督

  融资监督是对融资过程的后续追踪和完善过程,融资机构和投资者应提高对融资监督和评价的重视程度,关心融资效果,加强融资监督,确保企业融得资金科学合理使用。首先,应该健全融资管理流程,做好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改进。如银行应健全信贷审批过程,做好后续贷款审核发放和监督,而证券行业则应规范管理新股发行和股票增发等行为;其次,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融资机构和投资者应要求国有企业定期披露相关财务活动信息,以确保融资机构和投资者的利益。国有企业自身也应及时主动的发布相关信息,履行告知义务。最后,开展专项审计。审计机关应该通过开展专项审计活动,对国有企业融得资金使用和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该密切关注企业融得资金的流动状况和分布,并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进行融资评价,得出客观、全面、准确的评论。

  四、结论

  国有企业融资问题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多方的通力配合和协作。政府和职能部门应加强国企机构改革,推动产权制度建设,加快资本市场发展。国企自身也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思想认识,做好融资管理工作,共同解决国企融资难题。

  国有企业融资现状及完善措施

  参考文献:

  [1]刘凤义.中国国有企业60年:理论探索与政策演进[J].经济学家.2010(01)

  [2]张艳红.国有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J].中国外资.2013(12)

篇二:国有企业项目贷款

  Theeasiestthingtodoistomakesimplethingscomplicated,andthemostdifficultthingtodoistomakecomplicatedthingssimple.(页眉可删)

  成都市关于国有企业融资贷款规定的政策内容是什么?

  企业是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应承担以下职责:加强投融资管理,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计划,对投融资项目及借款和担保行为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依法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

  国有企业对于融资贷款的需求较为迫切,尤其是规模较小的地方国企。为了规范相关贷款融资行为,成都市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那么,成都市关于国有企业融资贷款规定的政策内容是什么?为此,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解释,希望给您您一些参考。

  成都市关于国有企业融资贷款规定的政策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

  (一)股权类投资,投资设立子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收购股权或收购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以及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

  (二)资产类投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不设立企业的合资合作等;

  (三)其他投资行为。

  授权从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

  (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

  (二)债券类融资;

  (三)其他融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是指市政府确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

  第二章

  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管职责与制度

  第七条

  企业是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加强投融资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融资活动);

  (三)对投融资项目及借款和担保行为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依法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

  (四)对须报市政府核准的非政府性投融资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先报市国资委审核。政府性项目的决策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

  (五)单项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的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

  (六)组织开展项目投资后评价;

  (七)统计分析投融资项目,按要求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融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

  (八)以出资比例为限决定是否为下属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

  (九)对下属企业的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下属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的监管。

  第八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

  (一)组织研究市级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

  (二)审核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计划;

  (三)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对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进行备案;

  (四)对企业投融资事项实行备案、核准管理,重大事项由市国资委审核后请示市政府;

  (五)建立企业投融资统计分析制度,对企业投融资项目实施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

  (六)对企业违规进行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以及决策失误依法追责。

  第九条

  企业监事会依法对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进行监督,企业监事会在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年度集中检查、境外资产检查等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报市国资委。

  第十条

  企业按照本办法制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架构及相应权限;

  (二)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量化管理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含法律、财务论证等);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资产类投资和股权类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和债务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与重大投融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

  投资监管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的公司章程及发展战略规划;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企业改革、调整方向,不得影响主业发展,原则上非主业投资规模不得超过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非政府项目投资规模(按合并报表口径)的10%;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应充分考虑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保证企业资产负债率在合理水平;

  (六)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和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做好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投资后评价,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规划拟订年度投资计划,在征求分管市领导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市国资委审核。要严格执行企业投资计划,年中可以根据情况进行一次调整。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重点投资业务领域、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实施年限、年度计划完成投资等)。

  第十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重大投资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同时应充分听取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四条

  企业要按规定加强投资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管理。企业须报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核准的投资项目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先报市国资委立项,资产评估结果由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其他投资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由企业负责备案。

  第十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应通过企业董事会作出决议,并形成规范的会议纪要。

  企业要按照推行“三重一大”决策全程记录、终身负责制度要求,对企业重大投融资项目决策的基本程序情况,特别是要对集体决策议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进行完整和详细的记录,由参与人签名后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企业须报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核准的投资事项包括:

  (一)单项投资金额超过5亿元(含)的非政府性投资项目(国有控股企业按照持股比例折算);

  (二)境外投资项目(含对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投资项目);

  (三)市国资委认为须报市政府核准的其他投资项目。

  上述投资事项,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决策。企业在未取得市国资委书面同意之前,除开展可行性研究、审计、评估、合法性论证等前期工作外,不得组织实施或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

  第十七条

  企业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二级市场股票、理财产品、金融衍生品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银行和保险企业执行其行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政府性项目投资决策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企业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的其他非政府性投资事项,由企业董事会自主决策,并在作出内部决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项目的整套材料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超出年度投资计划的非政府性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计划内非政府性项目总投资规模的20%。

  对投资项目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市国资委可以书面形式及时给予风险提示。

  实行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

  企业向市国资委申请审核或报告投资项目,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或项目报告书(包括投资主体概况、项目情况、投资必要性、效益分析、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股权投资为投资分析报告或投资项目建议书);

  (三)中介机构报告,如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投资主体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六)合资、合作方的情况说明、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重要合作方尽职调查报告;

  (七)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等;

  (八)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说明;

  (九)企业履行决策程序情况及有关文件;

  (十)已签订的合作意见书等相关框架文件;

  (十一)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核准的投资事项,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实施或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向市政府或市国资委申请延期或注销。未申请延期或注销的,原批复文件一年期满后自动作废。

  第二十二条

  对已经报告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必要时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评估、论证,并及时报市国资委。

  (一)投资额变化超过50%或者项目资金来源及构成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三)合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四)市国资委或企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建立投资统计分析制度,企业应按照市国资委要求按季度报送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及分析报告,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并根据后评价结果,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管理。企业对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核准投资项目的后评价报告,应及时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的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分析报告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有关项目进行后评价及监督检查。

  (一)市国资委对备案或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检查监督,并开展项目后评价。对检查中发现与企业报告、请示项目有重大差异但企业未报市国资委的,市国资委可以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二)企业应按整改通知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市国资委。

  第四章

  融资监管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融资行为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决策时应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控制、实施可行性及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大限度地控制融资风险。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编制年度融资计划并报市国资委审核,市国资委审核后提交市债委会审议,年中可以根据情况进行一次调整。企业年度融资计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总融资规模、融资途径和融资资金用途等;

  (二)年度偿债计划。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下列融资事项应在报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核准后实施:

  (一)超出企业年度融资计划且单笔融资额在15亿元(含)以上的融资事项;

  (二)境外融资项目;

  (三)市国资委认为须经市政府核准的其他融资项目。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下列融资事项应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实施:

  (一)境内债券类融资项目;

  (二)市国资委认为须经市国资委核准的其他融资项目。

  第三十条

  企业申请核准融资项目,应向市国资委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融资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融资方式及融资对象;

  2、拟融资的金额、期限、资金成本;

  3、资金用途和投向;

  4、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5、融资担保情况;

  6、公司财务状况说明;

  7、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

  (三)相关决议文件(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市国资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融资事项实行实时跟踪、动态监管。企业应按市国资委要求按月报送融资情况统计,并于每年1月底前形成上一年度融资工作总结及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

  第三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的其他融资事项,由企业董事会自主决策。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外的非政府性项目融资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非政府性项目计划融资规模的20%。

  第五章

  借款和担保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对外担保具体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等方式。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可以出资比例为限,向符合条件的所属境内各级子企业按规定提供借款和为其提供担保(市政府确定的项目除外)。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不得向自然人、外部非法人单位、境外企业提供借款和为其提供担保。除市政府确定的项目外,企业不得向无权属关系的法人单位、企业和组织提供借款和为其提供担保(主营业务为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等业务的企业除外)。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借款和担保管理,建立健全规范企业借款和担保行为的各项制度。企业应切实加强对借款债务人财务状况和担保项目动态管理。若发现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被担保人或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实行跟踪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及时采取必要管控措施,有效控制风险。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融资活动检查结果和企业整改结果等,作为考核指标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企业领导人员评价范畴。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对所有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由市国资委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九条

  强化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投融资项目科学决策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企业不按“三重一大”决策规定进行决策、对风险提示不予重视或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市国资委可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纠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国有控股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依法定程序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国有股东委派的代表应按本办法规定取得有关决策、核准文件后,方可出席股东(大)会并表决意见。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简而言之,政府出台的规范国有企业融资贷款的规定在目前的市场环境较为不成熟的情况下显得尤为必要。不经可以规范融资市场秩序,还可以监督相关企业的经营行为。

篇三:国有企业项目贷款

  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2006-7-7)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出资人贷款担保管理,规范市属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贷款担保行为,控制风险,提高效益,维护国有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市属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可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和原则要求制定贷款担保管理的具体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担保人)为相关企业(以下简称被被担保人)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保证,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

  市国资委作为市属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拥有上述担保行为的最终决策权,负责对需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担保行为的合规性审查。

  第五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贷款担保资格;

  2、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3、除特批外,对外贷款担保余额累积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第六条

  被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2、无挤占挪用资金、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3、原到期借款本息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出具贷款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4、被担保的贷款项目应当符合《珠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所列投资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以下担保行为须经市国资委审批:

  1、担保人及其控股企业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被担保人与担保人无产权关系的;

  5、为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项目提供担保的。

  第八条

  需市国资委审批的担保行为应提交以下资料:

  1、贷款担保请示;

  2、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公司营业执照、章程;

  3、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

  4、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产权关系证明;

  5、担保人股东会或其授权董事会同意提供贷款担保的有关决议;

  6、被担保人近两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告;

  7、被担保人的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

  8、贷款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批文;

  9、被担保人关于贷款资金的使用说明书;

  10、反担保的有关资料;

  11、财务总监和法律顾问的意见;

  12、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担保人应建立台帐制度、跟踪和监控制度,并于每年终了后的一个月内书面报告贷款担保的情况,如已履行保证责任或发生法律纠纷,应即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条

  因担保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参照《珠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珠海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篇四:国有企业项目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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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的融资贷款优势分析

  由于中国政绩评价体系的不完善,一些地方政府倾向于爱惜缴纳高税收的企业和国有成分比例较高的企业,因为这样的企业能让这些地方政府获利更多。〔白重恩等,2021〕受政策影响的银行优惠贷款也确实对国企的利润具有确定的促进影响。郝清民2021年的商量指出,在缺少企业和银行双重破产机制的状况下,企业有高信贷的冲动,在国家信誉担保的状况下,国有商业银行也可以不断借贷。因此在这样的刺激下,能在确定程度上解决国有企业的资本运转的问题,保证国有企业能够良好的经营并保持较高的收益。因此,以上的商量说明地方政府存在对于国有企业进行过度补贴而不考虑效率的动机。但这无疑极大的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性,而且这样的一种过度单倾向性的补贴偏好会使得国有企业产生过度借贷的行为,加剧了在市场上资金的相对短缺,从而最终对于民营企业的融资及经营进展产生极大不利的影响。国外学者BrandtLi(2021)从银行的角度指出:对于国有上市公司,银行有可能情愿提供更多的长期债务融资,缘由在于在国有上市公司和国有银行共同的国有产权性质下,国有银行更可能出于政治目的而非盈利目的来为国有上市公司提供债务融资。但现有的商量都是基于宏观数据,从政策宏观层面来分析现有的国有企业的贷款状况,并从定性的角度分析了在国企和民企之间竞争条件上的利弊,缺少基于公司微观数据的商量结论,没有具体说明这样的单倾向性的政策对于两者之间到底产生了多大的差异。本文着重从上市公司的微观数据,解释由于政策性贷款条件的差异,所导致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利润上的差距。

  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贷款状况对比

  本文以2021年-2021年全部上市公司中有明确报告贷款利率的数据为样本,以股权把握链为标准计算出的上市公司的实际把握人性质作为分类,分别统计了政府控股企业,和个人控股企业的贷款利率,并比较检验了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贷款利率的平均值,结果见表1。结果觉察,民营企业的贷款利率显著高于国有上市公司,二者平均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

  值相差0.81%。为了更好的比较出利率的差异对于两者利润的影响,我们在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平均贷款利率差异为0.81%为基础上,假设国有企业的平均贷款利率与民营企业持平,然后计算国有企业调整后的净利润和净利润的转变幅度。我们以样本公司2021-2021年的借贷总额和净利润为商量对象,根据公式1分别计算每个样本公司的利润转变幅度状况,然后对全部样本公司的利润转变幅度数据进行分析〔表2〕,觉察就是这0.814%的利息率差异就使得国有企业平均利润高出了15.1472%。从而,证明了国有企业高利润额与政府的信贷补贴优惠政策亲热相关。公式1:调整后利润的转变幅度表2依据民营企业的贷款利率调整后的国有企业净利润转变幅度分析表3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贷款金额和贷款时间对比在统计了上市公司贷款的金额和时间后〔表3〕,我们觉察国有企业能够获得的借贷金额数量较大,平均到达了民营企业的2.41倍。国有企业所获得的最大贷款金额为21.8亿元,而民营企业所获得的最大贷款金额仅为1.2亿元,二者相差18.2倍。从贷款的时间来看,国有企业平均借款时长多于民营企业。并且国有企业最长可借贷33.02年,而民营企业则最多只能借贷13年,二者相差2.54倍。表4依据民营企业的贷款利率调整后国有企业反而亏损的数量统计〔金额:百万〕表4则进一步说明了国企和民企0.81%的利息率差异对于一些过度依靠于借贷的国有企业将有致命的影响。假如没有政府的政策性优惠贷款,这些国有企业的经营进展将会受到极大的影响甚至还会出现严重的亏损。因此,上述商量觉察再一次证明了国有企业的高盈利与其在市场上融资的极大优势是正相关的。与拥有着得天独厚的政策优势的国有企业竞争,民营企业便只能在夹缝中求得生存。表5贷款类型所占百分比分析〔观测值:1100〕从表5可以清晰的看出,担保贷款对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是最主要的贷款形式。其次是信誉贷款,最终是其他授信项。担保贷款和信誉贷款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是公司拥有极好的信誉和还款预期。从这个角度看,国有企业由于拥有国家作强力支撑,因此商业银行或者是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

  国有企业相较于民营企业来讲对债务的偿还具有较高的保证度。自然国有企业便能简洁获得其所需的贷款。除政策的支持外,国有企业拥有冗杂的股东把握链,一个国有企业往往拥有众多的子公司或是关联合作企业,这些关联企业常常存在着相互担保的行为,所以国有控股企业想要获得担保贷款也更加简洁。

  个案分析:以四川省上市公司为例

  为了能够从微观的个案中证明在分析大样本数据中的结论,我们以CSMAR数据库中有明确公布贷款利率的全部四川上市公司为例,来进一步的观看贷款政策的转变对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其中民营企业有成商集团〔600828〕有一笔两亿元期限为1年,利率为7.47%的贷款和大通燃气〔000593〕一笔的三千万期限为1.5年,利率为9.828%的贷款。国有企业有四川九州〔000801〕两笔三千万利率分别为6.56%和6.405%的一年期贷款;明星电力〔600101〕利率为5.4%贷款期为3年的两千万以及乐山电力〔600644〕额度为一千一百万和九百万两笔利率为5.49%的三年期贷款,和额度均为两千万利率为5.31%的一年期贷款。拥有完好贷款数据还有两个特例,分别为高新进展和中铁二局。前者的六百万贷款拥有极低的利率仅为0.675%,是因为2021年3月为其子公司四川雅安温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时期为10个月的担保期。高新进展的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

  率为5.71%。由此,我们算得出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平均利息率差额约等于1.3%。基于四川上市公司国有与非国有企业的平均利息率差额,我们将国有企业依据少缴纳的利息占利润的百分比进行整理,结果统计获得大额的贷款和宽松的还款期限。从而解释了在市场上国有企业能够稳定获得高额利润的现象,并反向证明了民营企业由于在贷款政策上的劣势而产生了融资难的问题,因此面临着严峻的生存逆境。

  如下:表6国有企业调整贷款利率后影响百分比统计综上分析,假如国有企业的贷款利率和民营企业相同,国有企业的利润会平均损失12.989%。商量说明:四川国有企业的贷款优势使得它们比民营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利润,地方政府对于国有企业的支持为国有企业提供了得天独厚的竞争优势。因此,从反面解释了缺少优惠贷款政策的民营企业要多支付额外的融资本钱,从而加大了其生存进展的难度。

  通过统计CSMAR数据库中上市公司的贷款信息,国有企业的平均贷款利息为6.2%,民营企业的平均贷款利息为7.09%,二者相差0.81%。假如国有企业也和民营企业支付相同的贷款利息率,其利润将会平均下降15.15%。从贷款的金额规模和贷款的时间上看,国有企业由于政府的扶持,都有显著的优势。由于国有企业拥有更多的偿还信誉度,能够

  本文:丁立章步丹璐工作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篇五:国有企业项目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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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融资实施细则内容是什么

  本办法所称投融资,主要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以及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进行资金筹措的经济活动。投融资主要包括: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设立公司、股权投资、增减资本。

  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发挥的重要作用,国有企业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但是,近几年来国有企业的弊端渐渐涌现出来,为了革除国有企业的弊端,实施的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措施,就包括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国有企业的融资的办法。那么,国有企业融资实施细则的内容有哪些呢?跟随365脚步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国有企业融资实施细则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融资,主要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以及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进行资金筹措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投融资范围)

  投融资主要包括:

  (一)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

  (二)设立公司、股权投资、增减资本

  (三)固定资产投资

  (四)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

  (五)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原则规定)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五条(项目要求)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产权代表义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权限划分)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申报投融资项目应按以下权限办理:

  (一)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资产规模在50亿元以上的公司1000万元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资产规模在50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公司500万元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其他企业200万元以上主业投资项目,由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其中,委托管理企业由委托单位转报市国资委审批。

  (三)投资总额在企业注册资本5%以内并不超过1500万元的主营业务投资项目,由企业董事会决策后,报市国资委备案。董事会不健全的企业,审批权限按本款(二)项办理。

  (四)非主业投资,境外、埠外投资,国有参股项目投资,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80%的企业的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增资扩股以及抵押、质押、租赁等,由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投融资项目决策前,国有股东代表应当认真履行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过程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报批权限按照前款执行。

  第八条(办理规定)

  下列投融资行为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企业一般不得为无资产关系的企业担保和借款,确需担保和借款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间的担保,由企业董事会审批;原则上按股权比例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并由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除国家和省、市政府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80%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企业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制定年度融资计划。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应在征求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后,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应按照拟定的计划进行融资。超出计划的融资,应报市国资委审定后实施。

  (三)企业固定资产出租租期在5年内的,由企业董事会决定;租期在5年以上的,由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整体项目出租的,应在送审时提供投资回收分析报告等。

  (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向外发展,企业到市外的投资项目应以企业的主业为主,由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五)二级及其以下企业的投融资行为,由母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六)企业技术改造性质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为折旧资金的,由企业董事会决策后,报市国资委备案;资金来源为新增贷款的,按第七条第一款(一)、(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创业投资规定)

  根据市政府授权,企业在从事创业投资时,已设立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的,应当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审定管理制度。所制定的创业投资审定管理制度,须经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企业在进行创业投资时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条(项目评审)

  市国资委对企业申报的投融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视情况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未能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申报资料)

  企业向市国资委申报投融资项目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请示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四)已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

  (五)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六)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意见书等

  (七)资金来源说明

  (八)董事会决议等内部决议以及企业决策程序说明

  (九)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审批时限)

  企业投融资项目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国资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批复的,经市国资委主任批准可延期批复,并及时通知企业,延长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审计评估)

  凡是涉及企业收购、兼并、控股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委托中介机构对收购企业进行审计、资产评估,特殊情况可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投资项目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收购资产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经市国资委批准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可免予资产评估。

  第十四条(实施责任)

  企业实施的投资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并签订项目责任书。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并定期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实施变更)

  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当在发生或发现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要求企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一)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投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益的

  (四)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离任的

  (五)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实施要求)

  企业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有控股权的股权投资中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应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比选确定。

  第十七条(实施期限)

  批准后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的,企业应向市国资委申请延期或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审批文件自行废止。

  第十八条(实施监督)

  对以基建为主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已决算的工程进行审计或复核。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实施项目后评估或审计。

  第十九条(风险防范)

  企业要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维护所有者权益。

  (一)严禁企业擅自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二)严禁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全资、控股企业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

  (三)凡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的企业,一律不得进行新的投资。

  (四)企业不得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

  企业违反本办法,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批的

  (二)上报审批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的

  (四)通过拆分项目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批的

  (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并发表意见的

  (六)对应备案事项未及时报告的

  (七)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导致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盈利水平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参照执行)

  子企业投融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国有企业融资时细则内容一共包括22条,在22条中对于国企融资的规定是十分详尽的,不仅介绍了国企融资的目的,依据,融资的范围,以及一些原则规定、办理规定,申报资料等等,还包括责任追究和执行的相关事项。

篇六:国有企业项目贷款

  国有企业融资规定都有哪些?

  第五条

  企业和监事会应当加强工作联系、沟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明确联系人员和方式,协商确定有关支持配合事项。第六条

  企业建立与监事会的工作联系机构,由企业有关负责人牵头,办公厅(室)、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办公室、财务、审计、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联系人。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个领域不同体制的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涌现,凭借自身的行业优势开拓属于自己的一片市场。然而,无论什么体制的企业、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小型企业要想保证在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都离不开充足的资金作为后盾支持,为了解决资金周转问题,通常企业会把融资作为解决资金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即使是国有企业也不例外,那么,关于国有企业融资规定都有哪些?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国有企业融资总体要求

  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要求,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

  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审查

  国有金融企业向参与地方建设的国有企业(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PPP项目提供融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融资项目满足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三、对国有企业还款能力评估

  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应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确保其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能够覆盖应还债务本息,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项目现金流涉及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财政补贴等财政资金安排的,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核实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程序的合规性和完备性。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向地方政府虚构或超越权限、财力签订的应付(收)账款协议提供融资。

  ▲四、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业务

  国有金融企业发行银行理财、信托计划、证券期货经营

  机构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参与地方建设项目,应按照“穿透原则”切实加强资金投向管理,全面掌握底层基础资产信息,强化期限匹配,不得以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产品对接,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以任何方式提供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不得变相为地方政府提供融资。国有金融企业在进行资产管理产品推介时,应充分说明投资风险,不得以地方政府承诺回购、保证最低收益等隐含无风险条件,作为营销手段。

  综和以上国有企业融资的相关要求,对国有企业的资金审查、企业的运行、企业还款能力的评估以及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业务等方面做出严格的要求,▲关于国有企业融资规定要求国有企业必须在遵守法律法规总体要求的基础上,从企业的各个方面出发,做好具备企业正常运营工作,满足企业融资的要求,为合法、合规、合理的实现融资,保证企业正常运营及企业利益最大化做好基础性工作。

篇七:国有企业项目贷款

  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2006-7-7)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出资人贷款担保管理,规范市属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贷款担保行为,控制风险,提高效益,维护国有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市属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可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和原则要求制定贷款担保管理的具体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担保人)为相关企业(以下简称被被担保人)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保证,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

  市国资委作为市属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拥有上述担保行为的最终决策权,负责对需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担保行为的合规性审查。

  第五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贷款担保资格;

  2、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3、除特批外,对外贷款担保余额累积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第六条

  被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2、无挤占挪用资金、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3、原到期借款本息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出具贷款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4、被担保的贷款项目应当符合《珠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所列投资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以下担保行为须经市国资委审批:

  1、担保人及其控股企业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被担保人与担保人无产权关系的;

  5、为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项目提供担保的。

  第八条

  需市国资委审批的担保行为应提交以下资料:

  1、贷款担保请示;

  2、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公司营业执照、章程;

  3、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

  4、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产权关系证明;

  5、担保人股东会或其授权董事会同意提供贷款担保的有关决议;

  6、被担保人近两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告;

  7、被担保人的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

  8、贷款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批文;

  9、被担保人关于贷款资金的使用说明书;

  10、反担保的有关资料;

  11、财务总监和法律顾问的意见;

  12、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担保人应建立台帐制度、跟踪和监控制度,并于每年终了后的一个月内书面报告贷款担保的情况,如已履行保证责任或发生法律纠纷,应即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条

  因担保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参照《珠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珠海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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