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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干部管理相关规定(20篇)

发布时间:2022-11-23 10:25:03 来源:网友投稿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相关规定(20篇)国有企业干部管理相关规定  企业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和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干部管理相关规定(20篇),供大家参考。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相关规定(20篇)

篇一:国有企业干部管理相关规定

  企业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形成规范有序、富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队伍,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市委《关于成立中共景德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选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与出资人选派出资人代表、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者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四)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制度化、程序化和依法办事原则.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分层管理。

  (一)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董事长、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厂长)由市委管理.(二)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副董事长、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副厂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稽核,由国资委管理,以上人员的任免,市国资委党委事前报市委备案同意,其中纪委书记的人选事前应报市纪委同意。

  (三)其他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遵照谁出资、谁监管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考核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与党委会、党委会与经理层之间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党员可以兼任党委成员。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未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可由一人担任,也可分设。

  第五条

  国有企业任免纪委副书记、工会、组织人事(人力资源)、财会审计监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国有企业副职以上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提任中层以及子公司副职以上职务的,须事先报各主管部

  门党委同意备案,其中纪委副书记的人选事先应报主管部门纪委同意。

  第六条

  国有企业所属重要子企业中,由市国有股权代表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总经理的职务任免,须事先报各主管部门党委同意;其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其他成员和工会主席,以及国有企业所属其他子企业的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和工会主席的任免,实行事后备案。

  第七条

  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公司及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公司中其他股东代表依据公司章程委派或推荐任职的领导人员报各主管部门党委事后备案.第三章

  任期职数

  第八条

  实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经理层任期由董事会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考核需连任的,重新履行任职手续。党委(纪委)的任期,按《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严格控制国有企业领导人职数。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职数一般不超过5人;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职数一般不超过6人;企业党组织领导人员职数,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拟任人选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与资格:

  (一)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自律。

  (二)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对企业国际化经营有一定的认知,有较强的改革创新能力和市场意识、风险意识,注重企业的长远发展.(三)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团结合作,作风严谨,求真务实,勤奋敬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职业素养好。

  (四)有良好的履职纪录,业绩优良。

  (五)一般应具有5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和市直企业中层以上管理职位2年以上任职经历。

  (六)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担任企业领导人员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同层次副职2年以上工作经历;担任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下一层次正职2年以上或下一层次副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八)企业聘用人员中表现优秀、因工作需要选拔进领导班子的,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期满后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聘任期间享受同等待遇,解聘后按照新的岗位和新的职务享受相应待遇。

  (九)身体健康,具备适应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心理素质。

  (十)金融企业领导人员须经省银监局核准其金融机构领导人员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新提拔担任正职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2周岁;新提拔担任副职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7周岁。

  第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后备人才库.建立后备人才库的主要目的是:开阔选人视野,规范用人程序。在条件成熟时实行市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制度。通过面向社会公开考选,把符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位任职条件的人才纳入后备人才库,任职资格连续5年有效。今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原则上应在这些获得任职资格者中选拔.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领导人员;

  (四)对违法违规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领导人员;(五)因个人原因,已经或曾经导致企业发生安全、质量等重大责任事故,或出现严重亏损,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个人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未能完成任职目标,或有重大弄虚作假记录的;(七)个人所负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不能担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的。

  第五章

  选任方式及程序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选任方式有委任制、聘任制和选任制。对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规定由出资者实行委任制或选任制;对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实行聘任

  制;对党组织负责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或委任制。

  第十五条

  市委管理的职务,由市委审批,党委、行政职务分别由市委、市政府任免,其中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由市政府向董事会推荐,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由各主管部门党委管理的职务由各部门党委审批.党群、行政职务分别由各主管部门党委和部门任免,其中设立董事会企业的经理层成员由各主管部门向公司董事会推荐,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六条

  实行任前公示制.公示对象为拟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人选,公示期一般为7天。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选拔标准或任用要求的不予任用.第十七条

  依法选举产生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程序,按《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考察对象的确定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调整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正职时,由市委组织部征求市国资委党委意见后,确定考察对象,共同考察.(二)调整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副职时,由市国资委党委提出方案报市委组织部确定考察对象。

  (三)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董事会、党

  委(党总支、党支部)、未设董事会企业的经理层换届时,由市国资委党委提出方案报市委组织部确定考察对象。

  (四)调整其他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时,由各主管部门党委确定考察对象.第十九条

  考察工作的基本程序为:(一)组成考察组,拟定考察方案。必要时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考察组。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沟通情况,进行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

  (三)发布考察预告.考察预告的主要内容是:考察对象、考察时间、考察方式、谈话范围等。

  (四)采取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发布征求意见表、设立意见箱等方法听取意见。必要时,对考察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综合素质测评。通过考察,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重点考察其工作业绩、潜在能力和是否适合担任拟任职位。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提出拟任人选建议。

  (六)考察组汇报考察情况。公开招聘和国有企业之间或内部同层

  级交流领导人员,考察程序可适当变动.第二十条

  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注重反映考察对象的特点。考察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突出工作业绩,主要特长和履职能力;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通过内部竞聘和公开招聘方式产生的考察人选,在其考察材料中附笔试、面试、公开答辩的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意见.第二十一条

  实行考察责任制。考察组成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客观公正地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对在考察中徇私舞弊、跑风漏气的,或因本人工作失误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免职辞职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解聘其现任职务:

  (一)已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因工作岗位变动的;

  (三)在任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目标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其他原因脱离现工作岗位三个月以上的;

  (五)因失职、读职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六)因决策失误需实行责任追究的;(七)其它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的.第二十三条

  实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自愿辞职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引咎辞职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责令辞职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人事任免部门根据其任职表现,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予免去现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项目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提出辞职,需提交书面申请,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人事任免部门收到书面申请的一个月内应予以答复。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离职。

  第二十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离开领导岗位后,对所掌握的企业商业机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义务。如未能履行保密义务,对企业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一般不得在所出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兼职,确需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八条

  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连续两年不能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或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

篇二:国有企业干部管理相关规定

  领导干部管理制度

  为了不断完善和加强干部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公司干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XX号文件精神和单位实际,现将公司、分公司两级领导干部和公司部室负责人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如下:

  一、离任交接制度

  1、因工作岗位变动、分工调整等组织原因或其他因素导致领导干部不再履行现岗位职责时要进行离任交接.2、交接工作要本着服务于公司改革、发展和本单位、部门工作需要的原则,体现及时、准确、全面、细致、重点突出的原则。

  3、交接工作的内容为本岗位职责要求的工作和分管的其他工作及离任人或继任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工作。

  4、交接工作要履行文字手续,经双方签字,单位加盖公章各存一份备查。

  5、交接工作要条款清晰,对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应具体交待,对可能导致工作交接后责任不明的重要事项,要另做详细说明。

  6、交接工作需在离开岗位前一周内完成,如有特殊原因-

  1-

  不能按期交接须向上级组织报告并取得同意.7、如本岗位暂时无继任人,需同本单位主要领导或代理本岗人员交接。

  8、对交接不认真,不负责任者,上级组织有权责令重新交接或组成工作组监督交接。

  9、对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进行正常交接的(如突发疾病等),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组织专人成立调查小组进行了解、调查,出据书面材料,以备接收。

  10、领导干部离任后没有履行交接手续,或交接时有意隐瞒问题,影响工作的,要追究有关人的责任,造成严重损失的,按渎职追究责任。

  二、述职制度

  1、每年年终,公司、分公司两级领导干部和公司部室负责人要撰写述职报告(公司领导报XX组织部,分公司和公司部室负责人交公司党委组织部),述职报告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一年来思想、学习、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分管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不得由他人代笔。

  2、述职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的主要表现,要全面、客观,既要有工作成绩说明,又要有存在问题的剖析;既要客观地说明本人在领导班子集体中发挥的作用,又要分析成-

  2-

  绩取得的主、客观因素,不能以工作中的成绩掩盖存在的不足或问题。

  3、两级领导干部应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其他人员述职要按照组织部门要求进行。

  三、公示制度

  1、凡拟任公司所属单位(含公司机关部门)领导干部职务和相应后备干部人选,经公司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后,均应公示。

  2、公示形式一般为布告、召开会议、报刊、网络公布等形式,期限一般为7天。

  3、公示内容主要为拟提任人选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政治面貌、主要工作学习经历、拟任职务以及公示受理部门联系方式、联系人员等内容.4、反映问题者应具署真实姓名、身份及所在单位,反映问题应具体、明确,有据可查。对反映出问题的人员和问题要严格保密,对违纪人员,要追究责任,保护反映问题的人员不受打击报复。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影响公司干部工作正常进行的,经查实,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5、公司组干部门对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进行汇总分析,对有问题反映但经认定不影响选拔任用的,不予调查;需要调-

  3-

  查的,组成调查组专门进行了解;对反映拟选任人选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会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核实。

  6、公示后无问题或有反映但经认定不影响选拔任用的,按程序任命(聘任);有问题反映经认定不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选拔任用工作资格的,需再次提交党委(扩大)会议重新研究,取消任职资格,同时向公示对象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和说明;问题一时难以澄清的,暂缓提交党委(扩大)会研究,组工部门继续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一般应在专题会前出具结论性意见。

  四、见习期制度

  1、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均实行干部见习期制度(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除外)。

  2、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时间自任用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

  3、见习期间,见习者本人应定时写出见习总结,对一年来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德、能、勤、绩、廉德主要表现进行全面、客观的总结汇报。

  4、本单位(部门)负责出具据试用期鉴定,经组织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行文任职;经考核不胜任见习职务的,免(解聘)见习职务,按试用前相应职级安排工作。

  5、见习期间,享有现领导岗位低一岗级的待遇。

  -

  4-

  五、请销假制度

  为了加强干部管理,保证公司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现就两级领导干部请假制度重申如下:

  1、所属各单位领导干部成员、公司机关部室负责人外出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2、本制度所指请假是领导干部离开现工作场所、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3、所属各单位两位主要领导不得同时外出,正职外出必须明确一名班子成员代其主持工作。

  4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公司行政正职外出必须向XX公司总经理请假,党委正职外出必须向XX公司党委书记请假。其他领导干部三天之内应向本单位主要领导请假,3—10天应向公司组织(人力资源部)请假办理相关手续,回来后及时销假。以上手续必须严格执行,违者提出严肃批评。对工作造成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

  -

  5-

篇三:国有企业干部管理相关规定

  企业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形成规范有序、富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队伍,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市委《关于成立中共景德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与出资人选派出资人代表、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者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四)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制度化、程序化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分层管理。

  (一)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董事长、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厂长)由市委管理.(二)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副董事长、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副厂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稽核,由国资委管理,以上人员的任免,市国资委党委事前报市委备案同意,其中纪委书记的人选事前应报市纪委同意。

  (三)其他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遵照谁出资、谁监管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考核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与党委会、党委会与经理层之间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党员可以兼任党委成员.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未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可由一人担任,也可分设。

  第五条

  国有企业任免纪委副书记、工会、组织人事(人力资源)、财会审计监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国有企业副职以上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提任中层以及子公司副职以上职务的,须事先报各主管部

  门党委同意备案,其中纪委副书记的人选事先应报主管部门纪委同意。

  第六条

  国有企业所属重要子企业中,由市国有股权代表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总经理的职务任免,须事先报各主管部门党委同意;其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其他成员和工会主席,以及国有企业所属其他子企业的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和工会主席的任免,实行事后备案.第七条

  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公司及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公司中其他股东代表依据公司章程委派或推荐任职的领导人员报各主管部门党委事后备案.第三章

  任期职数

  第八条

  实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经理层任期由董事会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考核需连任的,重新履行任职手续。党委(纪委)的任期,按《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严格控制国有企业领导人职数。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职数一般不超过5人;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职数一般不超过6人;企业党组织领导人员职数,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拟任人选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与资格:

  (一)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自律.(二)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对企业国际化经营有一定的认知,有较强的改革创新能力和市场意识、风险意识,注重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团结合作,作风严谨,求真务实,勤奋敬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职业素养好。

  (四)有良好的履职纪录,业绩优良。

  (五)一般应具有5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和市直企业中层以上管理职位2年以上任职经历。

  (六)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

  (七)担任企业领导人员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同层次副职2年以上工作经历;担任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下一层次正职2年以上或下一层次副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八)企业聘用人员中表现优秀、因工作需要选拔进领导班子的,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期满后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聘任期间享受同等待遇,解聘后按照新的岗位和新的职务享受相应待遇.(九)身体健康,具备适应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心理素质。

  (十)金融企业领导人员须经省银监局核准其金融机构领导人员任职资格.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新提拔担任正职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2周岁;新提拔担任副职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7周岁。

  第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后备人才库。建立后备人才库的主要目的是:开阔选人视野,规范用人程序。在条件成熟时实行市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制度。通过面向社会公开考选,把符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位任职条件的人才纳入后备人才库,任职资格连续5年有效.今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原则上应在这些

  获得任职资格者中选拔。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领导人员;

  (四)对违法违规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领导人员;

  (五)因个人原因,已经或曾经导致企业发生安全、质量等重大责任事故,或出现严重亏损,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六)个人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未能完成任职目标,或有重大弄虚作假记录的;

  (七)个人所负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八)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不能担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的。

  第五章

  选任方式及程序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选任方式有委任制、聘任制和选任制.对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规定由出资者实行委任制或选任制;对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实行聘任制;对党组织负责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或委任制。

  第十五条

  市委管理的职务,由市委审批,党委、行政职务分别由市委、市政府任免,其中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由市政府向董事会推荐,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由各主管部门党委管理的职务由各部门党委审批。党群、行政职务分别由各主管部门党委和部门任免,其中设立董事会企业的经理层成员由各主管部门向公司董事会推荐,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十六条

  实行任前公示制.公示对象为拟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人选,公示期一般为7天。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选拔标准或任用要求的不予任用.第十七条

  依法选举产生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程序,按《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考察对象的确定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调整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正职时,由市委组织部征求市国资委党委意见后,确定考察对象,共同考察。

  (二)调整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副职

  时,由市国资委党委提出方案报市委组织部确定考察对象。

  (三)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董事会、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未设董事会企业的经理层换届时,由市国资委党委提出方案报市委组织部确定考察对象。

  (四)调整其他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时,由各主管部门党委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

  考察工作的基本程序为:(一)组成考察组,拟定考察方案.必要时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考察组.(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沟通情况,进行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三)发布考察预告。考察预告的主要内容是:考察对象、考察时间、考察方式、谈话范围等。

  (四)采取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发布征求意见表、设立意见箱等方法听取意见.必要时,对考察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综合素质测评.通过考察,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重点考察其工作业绩、潜在能力和是否适合担任拟任职位。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提出拟任人选建议。

  (六)考察组汇报考察情况.公开招聘和国有企业之间或内部同层级交流领导人员,考察程序可适当变动。

  第二十条

  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注重反映考察对象的特点。考察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突出工作业绩,主要特长和履职能力;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通过内部竞聘和公开招聘方式产生的考察人选,在其考察材料中附笔试、面试、公开答辩的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实行考察责任制。考察组成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客观公正地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对在考察中徇私舞弊、跑风漏气的,或因本人工作失误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六章

  免职辞职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解聘其现任职务:

  (一)已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因工作岗位变动的;

  (三)在任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目标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其他原因脱离现工作岗位三个月以上的;

  (五)因失职、读职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六)因决策失误需实行责任追究的;

  (七)其它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的.第二十三条

  实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自愿辞职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引咎辞职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责令辞职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人事任免部门根据其任职表现,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予免去现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

  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项目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四)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提出辞职,需提交书面申请,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人事任免部门收到书面申请的一个月内应予以答复。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离职。

  第二十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离开领导岗位后,对所掌握的企业商业机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义务。如未能履行保密义务,对企业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一般不得在所出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兼职,确需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八条

  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连续两年不能使国有资

  产保值增值或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

篇四:国有企业干部管理相关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起草:

  日期:

  题目: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审核:

  日期:

  编

  号:

  批准:

  日期:

  颁发部门:

  执行日期:

  分发部门: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

  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

  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

  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

  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2.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

  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不得利

  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2.所在单位支委会、董事会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阳光集团党委组

  织部。

  3.阳光集团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阳光集团党委审批。

篇五:国有企业干部管理相关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那么,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要出台哪些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从而更好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呢?下面就不妨和学习啦一起来了解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有帮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part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

  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以下简称《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

  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

  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

  (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公司治理结构第五条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

  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设董事长

  长、董事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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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可以设副董事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第七条经理层由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组成,职数一般不超过6人。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总裁)负责制,总经理(总裁)依照《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党委会职数一般为3~9人,一般设党委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委员若干人,设纪委书记1人。

  党委会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实行民-主集中制,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董事长和党委书记一般由一人担任;董事长与党委书记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兼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可兼任副董事长。

  第三章

  任期规定第十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

  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每届任期三年。

  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任期由董事会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

  第十一条除下列情形之外,企业领导人员应任满一届:(一)达到转任非领导职务年限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三)年度考核评价为“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为“基本称职的;(四)自愿辞职、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五)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务的;(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的。

  第十二条实行委任制的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起始时间以会或组织办公会决定任命或提名日期为准;实行聘任制董事会、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起始时间,以市国资委、董事会聘任文件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距转任非领导职务年龄不满三年的,应按实际工作年限确定任期。第十四条届中新任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时间,不超过本届董事会、党委会和经理层任期。

  第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原任职务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续任的重新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在本届任期内任职超过2年(含2年)的,均视为任满一届。

  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满三届的,应当交流,连续任职满四届的,必须交流。

  第十七条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要求辞职的,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经批准方可离职。

  第四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十八条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资格:(一)

  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

  发展观,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强,诚信守法,团结协作,勤勉敬业,廉洁从业;(二)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了解国际经贸规则,市场意识、改革意识、创新意识和环保意识强;(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业绩突出;(四)具有在规模以上企业中层及其以上管理岗位任职的经历,或具有在相应层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及其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历;(五)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有一定年限的经济工作或相关工作经

  ;(六)新担任企业正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具有同级副职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新担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具有下一级正职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位条件:(一)董事会成员1.具有企业战略规

  划、投融资决策、经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2.能把握企业的发展方向,有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改革创新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知人善任能

  ;3.能正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经理层成员1.具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本运作、财务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2.能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开拓能力、统筹协调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3.具有企业经营管理任职和培训经历。

  (三)党委会成员1.具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党群工作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2.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及企业文化建设;3.符合《党章》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对于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或工作需要的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第十八条所规定的任职经历和年龄。

  第二十一条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资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和《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第五章

  选拔、考察和任免第二十二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素质、重能力、突出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第二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选拔方式主要有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市场选聘和依法选举等。

  第二十四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必须经过组织考察程序。

  第二十五条拟任人选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制度。

  凡提拔委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试用期一年;凡提拔聘用担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试用期半年。

  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办理任职或聘任手续,任职年限自试用期算起;不胜任的,免去或解聘试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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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元宇宙

  (新兴概念、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

  元宇宙(Metaverse)是整合了多种新技术而产生的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通过利用科技手段进行链接与创造的,与现实世界映射与交互的虚拟世界,具备新型社会体系的数字生活空间。

  元宇宙本质上是对现实世界的虚拟化、数字化过程,需要对内容生产、经济系统、用户体验以及实体世界内容等进行大量改造。但元宇宙的发展是循序渐进的,是在共享的基础设施、标准及协议的支撑下,由众多工具、平台不断融合、进化而最终成形。

  它基于扩展现实技术提供沉浸式体验,基于数字孪生技术生成现实世界的镜像,基于区块链技术搭建经济体系,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在经济系统、社交系统、身份系统上密切融合,并且允许每个用户进行内容生产和世界编辑。

  元宇宙一词诞生于1992年的科幻小说《雪崩》,小说描绘了一个庞大的虚拟现实世界,在这里,人们用数字化身来控制,并相互竞争以提高自己的地位,到现在看来,描述的还是超前的未来世界。

  关于“元宇宙”,比较认可的思想源头是美国数学家和计算机专家弗诺·文奇教授,在其1981年出版的小说《真名实姓》中,创造性地构思了一个通过脑机接口进入并获得感官体验的虚拟世界。2021年12月,入选《柯林斯词典》2021年度热词;12月6日,入选“2021年度十大网络用语”。12月8日,入选《咬文嚼字》“2021年度十大流行语”。所谓“元宇宙”,英文叫做Metaverse是一个虚拟时空间的集合,由一系列的增强现实(AR),虚拟现实(VR)

  和互联网(Internet)所组成。元宇宙不是真正的世界,而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元宇宙是未来的虚拟世界(现在还不存在)。

  元宇宙是一个29年前就被提出的概念,但是随着近几年吸纳了日臻成熟的AI、游戏引擎、AR/VR、区块链等技术成果后,在A股市场上也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元宇宙概念股)。

  不管是现在还是未来,元宇宙市场都有着极大的发展空间和市场前景。但是在目前,“元宇宙”仍停留在概念炒作阶段,我们需要仔细分辨,不建议盲目炒作。所以从现实来看,个人觉得,元宇宙是为了探索人类中短期的出路。我们不必纠结于元宇宙的具体概念,只需要明白,他是为了人类在大规模的传染病,战争,地外小行星冲击,剧烈气候变化的时候,能够在元宇宙里继续生活、工作、娱乐。当然,和所有新技术一样,元宇宙也逃不过“加德纳技术成熟

  度曲线”,现在应该还在爬升阶段,需要的是每一层发力。同时我还观察到一个很要命的现象,现实的流动性越差,这种“空气”项目就越火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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