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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评议制度5篇

发布时间:2023-08-07 08:44: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党员评议制度

  

  党员民主评议制度

  党员评议是党支部对党员在一年的思想、工作、学习、组织观念、党纪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和考核。

  第一条

  民主评议的时间:一年一次。

  第二条

  民主评议的程序:

  1、自评:党员同志按《党章》要求,对自己一年来的工作进行总结,对完成工作目标情况进行检查。

  2、互评:党员同志互相之间按《党章》要求进行评价。

  3、群众评:对党员一年来政治思想、工作业绩进行量化打分。

  4、组织评议:党支部对党员一年总体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

  民主评议结果公示一周,对不合格的党员按《党章》处理。

  第四条

  该制度的监督和执行由党支部负责。

  -1-

篇二:党员评议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评议方法:社区党员民主评议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由所属各党支部具体组织,一般一年评议一次。

  二、评议内容:社区党员是否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参与社区化发展;是否密切联系群众,真心实意为社区群众办实事、好事。

  三、方法步骤:1、学习动员。使社区党员进一步明确党员标准,端正态度,积极参加评议。2、自我总结。由党员个人对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和参与社区化发展情况进行总结汇报,作出评价。3、群众评议。组织党员和群众代表填写《民主评议表》,对每个党员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4、组织评定。由党支部吸收党小组长等骨干参加,综合评议意见,对每个党员进行全面分析和评议,将评议情况和评议结果上报社区党委。5、总结反馈。党支部将民主评议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反馈给党员本人,帮助党员吸取经验教训,制定整改措施。对优秀党员进行表彰。6、组织处理。对评议不合格的党员,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区别情况,妥善处理。

  四、组织领导:民主评议党员要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和评选优秀党员等工作一道进行,党支部组织民主评议党员时,社区党委要派人参加,加强监督和指导。

篇三:党员评议制度

  

  党支部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一般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上级党组织有关负责同志应到会指导并点评,与会党员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二、民主评议党员范围为党支部全体党员,党员领导干部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民主评议。预备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但不确定等次。

  三、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原则上在当年底前结合年度考核进行。

  四、评议内容

  (一)是否坚定理想信念,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自觉服从党组织安排,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否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党性锻炼,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提升思想道德素质、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三)是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四)是否牢记为民宗旨,切实反对“四风”,积极为群众办好事实事。

  (五)是否认真执行党的廉洁自律准则,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规章制度,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敢于同歪风邪气作斗争。

  (六)是否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扎实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按规定交纳党费,努力完成党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程序

  (一)学习动员。通过上专题党课、集体讨论等形式,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党规和党的重要文件以及重要会议精神,对党员普遍进行党员标准和党性教育,打牢思想基础。

  (二)自我总结。每个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客观地总结个人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方向,填写《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

  (三)支委初评。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自我总结、日常管理考核、群众反映等情况,对每名党员的成绩和不足形成初步意见,作为党支部讲评的依据。

  (四)大会评议。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按以下步骤开展评议:(1)通报情况。党支部书记通报说明民主评议有关准备工作情况,对开展民主评议提出明确要求。(2)党员自评。党支部书记首先作自我总结,并带头开展自我批评,其他党员逐个进行自我总结和自我批评。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党员应提交个人总结材料。(3)党员互评。每个党员自评后,其他党员逐一对其进行评议,党支部书记带头提出具体批评意见。(4)支部讲评。党支部书记根据党支部委员会初评意见,结合党员自评和互评情况,对党员逐个讲评,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5)上级点评。到会指导的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重点对民主评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情况进行点评,并对加强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提出要求。(6)民主测评。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对党员进行民主测评。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党员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分党小组进行。

  (五)组织评定。党支部委员会根据民主评议情况,结合党员现实表现重点是党员日常管理情况,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优秀等次名额,一般不超过本党支部党员总数的20%。对每名党员形成评定意见,及时向党员反馈,并将党员评议结果报上级党委备案。

  六、通过民主评议党员,表彰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进一步提高党员素质,纯洁党的组织,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

  民主生活会是党员和干部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重要方式。通过民主生活会,可以促进同志间的团结以及党的廉政建设,防止腐败和避免腐败现象发生,进一步促进工作的有力措施。

  一、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办法和时间

  一般情况下由党支部根据局党总支的安排部署,以党支部或党小组为单位进行。上级要求召开的民主活会,必须按要求进行。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分别由支部书记或党小组长主持。

  二、民主生活会的内容

  一般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现阶段的工作任务谈思想、谈认识,上级党组织要求召开的民主生活会要结合实际确定内容。

  1、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报告和文件,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2、组织学习政治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理论水平,增强党性修养。

  3、听取党员思想汇报,检查党员工作和学习以及支部交办任务的完成情况。

  4、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引导党员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分清是非,坚持原则,根据“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严格要求,热情帮助,真正达到弄清思想,团结奋进的目的。

  5、分析群众的思想情绪,关心群众的生活,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讨论发展党员的工作情况,制订培养、教育和考察积极分子的具体措施,检查落实情况,总结党建工作中的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

  7、检查党员执行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情况,讨论党员在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问题,弘扬正气,表彰先进。对犯有错误的,违犯纪律的党员提出批评,进行教育,帮助党员端正党风,自觉遵守党的纪律。

  8、组织党员参观革命遗址,使党员接受党史和优良传统的教育,组织党员观看教育有意义的电影、戏剧、参观社会主义建设新成就,听取先进典型和烈士事迹报告。

  三、召开民主生活会的要求

  1、根据内容,做好准备,开会前,党小组长或支部书记与支部委员商定会议的内容、召开的方法以及应注意的问题,并将议题会前通知党员,让每个党员作好准备。

  2、抓住中心,组织讨论,召开民主生活会,应认真掌握中心议题,组织党员展开讨论,防止漫无边际,离题太远。

  3、善于启发,进行诱导,防止无话可说的冷场现象。

  4、统一思想,归纳小结,讨论中如发生意见分歧,要让大家反复讨论,力求做到思想统一,每次民主生活会,在结束前要归纳小结。

  一、民主生活会应遵循的原则

  1、参加会议的人员要敞开思想,各抒己见,沟通思想;

  2、坚持实事求是,与人为善,真心诚意帮助同志的态度;

  3、正确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

  4、虚心接受他人意见,增强团结,改进工作。

  二、民主生活会应紧密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要本着“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改进工作、共同提高的目的。

  三、召开时间:党内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具体时间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一般应安排在每年12月份至书翌年2月份。遇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必须报告上级党组织同意。

  四、民主生活会的内容

  1、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2、加强领导班子和党总支、党支部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3、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4、坚持群众路线,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5、上级指定的内容及其他重要问题。

  五、每次民主生活会前要认真准备,与会人员要根据会议的主题,联系自身的思想、工作实际,认真做好发言准备。要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入党积极分子和群众对党员的意见,以便更好地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因故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人员要提前请假。

  六、对于党员思想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制订好整改措施,并明确具体人员负责落实,党总支书记和支部书记应加强检查督促。

  七、参加民主生活会的人员

  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由支部书记召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党员参加。因故缺席的成员应提交书面发言,由其他同志在会上宣读,列入会议记录,书记或副书记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的同志。

  党员领导干部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除参加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外,也要积极参加所在支部的民主生活会。

  八、民主生活会的主持

  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由书记或副书记主持。书记、副书记不能缺席。书记、副书记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既要严于责己,真心诚意地欢迎批评,又要引导大家敞开思想,互相帮助,把民主生活会真正开成解决问题的会,切忌图形式,走过场。防止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情况汇报会、工作研究会或评功摆好会。

  九、民主生活会情况的报告

  在召开民主生活会后十五日内,要向上一级组织报送会议情况和发言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措施。对于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整改措施,可用适当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监督。

  十、民主生活会的检查指导

  执行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实行一级抓一级的责任制。下级党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时,上级党组织要尽可能派人参加,掌握情况,进行指导。上级组织对所属单位执行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应进行检查、通报,总结交流经验,纠正存在问题。对未经上级党组织同意而不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党支部的主要负责人,对于无故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应给予批评教育。

篇四:党员评议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第一条

  总则

  民主评议党员是党内一项主要制度,是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条件,通过对党员的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党内外群众评议、党组织的考核,对每个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做出客观的评价,并通过采取组织措施,达到激励党员、纯洁组织、整顿队伍的目的。

  第二条

  民主评议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不降低党员标准,又不是空泛过高的要求。既要对照标准,严格要求,又不搞上纲上线,蓄意整人。

  (二)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要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让广大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认真听取党外群众的评议意见。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意见一般要与本人见面,并允许申辩。

  (三)坚持平等的原则。党员在评议标准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普通党员还是党员领导干部都要一视同仁,严格要求。

  第三条

  主要内容

  包括政治表现情况,学习工作情况,年度目标完成情况,遵纪守法情况,发挥作用情况等。

  第四条

  方法步骤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党委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实施,每年一次,一般在年底组织。具体步骤:

  (一)学习教育阶段。着重抓好政治理论的学习教育、理想宗旨

  教育、党风党纪教育。

  (二)自我评价阶段。要联系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自觉清理思想,检查言行,肯定成绩,找准存在的问题及根源,在是否合格上进行自我认定。

  (三)党内、党外评议阶段。先在党支部或党小组进行党内互评。评议中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触及矛盾和问题,避免不负责任的评功摆好。党内互评后,可采用座谈会或民意测验的方法,听取党外群众对党支部和党员的意见。

  (四)组织考察阶段。召开支部委员会,将各方面对每个党员的评价和反映,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初步意见,需要核实的情况,在进一步调查核实。然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正式组织意见。对确定为优秀党员、不合格党员的要报党委审批。

  (五)表彰处理阶段。经过民主评议,对一致公认表现好的党员,口头表扬;突出优秀党员,作为典型报党委;对合格党员要给予肯定和鼓励;对不合格党员要按照有关政策,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第五条

  评议格次

  党员经过民主评议,最后根据党内和党外群众的评议意见,对照党员标准,由党支部做出对该党员的评议结果。评议格次分为;优秀党员、合格党员、不合格党员。

  第六条

  不合格党员

  不合格党员主要指那些丧失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党员。

  第七条

  组织处理和程序

  (一)对在民主评议中初定的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并整理成综合性写实材料。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党员简况,主要问题,评议意见,本人态度等。

  (二)支部委员会依照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

  (三)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支委会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

  (四)将支部大会通过的处置决定、核定材料一并报党委审批。党委要认真审查支部上报的材料,经过充分讨论后做出决定。

  (五)党支部收到党委批复后,要及时找被处置党员谈话,转告上级党委的审批意见,做好思想工作。之后,召开支部大会,宣布党委决定。

  (六)处置方式是:凡是不合格又不愿意改正的党员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虽然不合格但愿意改正并有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采取限期改正的办法,继续帮助教育。限期改正的时限为一年,到期不该的予以除名;凡是本人要求退党的,应予批准。

  第八条

  民主评议党员材料的处理

  评为优秀党员的、不合格党员、受到组织处理以及违纪党员、受到纪律处分的,其有关材料储存文书档案外,应及时存入本人档案。其他党员的有关评议材料一般不存入本人档案,可按文书档案保存三年后销毁。

篇五:党员评议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和自治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主评议必须遵循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的方针,运用党内民主和群众监督的方法,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更好地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条

  民主评议的目的:通过对党员进行党性教育、党性分析、民主评议、组织考察,检查和评价每个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表彰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纯洁党的组织,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各区、各单位党(工)委在当年12月至次年2月期间合理安排,时间要相对集中,各项工作程序要严肃认真。工作结束后,组织部门要及时汇总评议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报。各区、各单位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总结、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情况统计表、不合格党员统计表务必于每年3月10日前报送市、油田党委组织部。

  第二章

  评议范围

  第五条

  凡是党员,都要认真撰写党性分析材料,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支部的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以普通党员的身份认真参加民主评议活动。

  第六条

  对流动党员,原单位党组织应提前通知他们按期返回参加民主评议。外出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按照规定应将组织关系转出,在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外出无固定场所,确有正当理由和实际困难不能按时返回的,待外出归来后补课。

  第七条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暂缓登记期内的党员,也要参加民主评议,但不作组织鉴定。

  第八条

  预备党员只参加民主评议,不定格。

  第九条

  党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民主评议,经教育不改者,应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第三章

  评议内容

  第十条

  在党性分析的基础上,民主评议党员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为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是否坚持党性原则,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同脚踏实地的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在本职岗位上实践理想信念。

  (二)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及决议,诚心诚意为职工群众谋利益,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是否维护改革开放的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在个人利益同党和人民的利益发生矛盾时,自觉牺牲个人利益。

  (四)是否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严守党和国家、企业的秘密,自觉维护党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维护民族团结,执行党的决定,积极完成党交给的任务。

  (五)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六)是否在社区亮明身份,积极主动参加社区党组织的各项活动,开展“一管三带一联四满意”等各种实践活动。

  第四章

  方法步骤

  第十一条

  民主评议党员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设有党小组的支部,可在小组会上进行,但组织鉴定和处置决定须经支部党员大会表决。

  第十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不搞人人定格,着重是评定两头,即评出优秀党员和不合格党员。

  第十三条

  民主评议的步骤:

  (一)学习教育。通过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学习党章和有关文件,一方面提高党员对评议活动的认识,使每个党员都明确评议的目的、意义和要求,提高党员参加民主评议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学习,使每个党员都能明确新时期合格党员的标准是什么,为下一步的评议工作做好准备。

  (二)撰写党性分析材料,自我评价。在学习讨论、相互谈心、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围绕评议内容,认真分析总结自己一年来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纪律、作风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明确努力方向,实事求是的进行自我评定。

  (三)民主评议。一般程序:首先进行自我讲评。党员本人在党支部大会或党小组会上作自我总结和党性分析,汇报自我评价情况,然后进行党内互评。对照党员标准,组织党员互相评价。评价中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和问题,认

  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避免不负责任的评功摆好。党内互评后,还应通过座谈会和民意测验等方式,广泛听取党外群众的意见。

  (四)组织考察。召开支部委员会,在个人党性分析、党内评议和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组织意见应与本人见面,并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

  (五)表彰和处理。通过民主评议,对评选出的优秀党员,由党支部予以表扬并推荐到上级党组织;对评议出的不合格党员,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妥善处置的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和表决,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对违规违纪的党员应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在各区委、各单位党(工)委领导下进行。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制定计划,统一部署,督促检查。组织部门要做好有关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要注意总结经验,使每年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有新的提高。对问题较多、力量薄弱的党支部,各单位党组织要加强指导,具体帮助。对支部班子不健全、软弱涣散、不能正常开展党内活动的,要在评议前进行整顿。经检查评议不合要求的,要采取措施补课。

  第十六条

  衡量搞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主要标准:

  (一)广大党员是否受到一次比较集中的、严格的党员先进性教育,提高了争做合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自觉性。

  (二)党组织是否认真听取了党内外意见,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带头认真参加评议,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批评监督;党员自评互评是否严格按照党员标准,是否认真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否检查和评议了每个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

  (三)是否严格坚持按条件评选和表彰优秀党员,对揭露出来的问题是否认真查明,违规违纪的党员是否得到了严肃处理,认定的不合格党员是否受到了妥善处置。

  (四)党组织是否找到了自身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并制定了整改措施。

  第六章

  表

  彰

  第十七条

  各区委、各单位党(工)委每年评选一次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区(厂、处)级单位先进基层党组织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党组织总数的10%;优秀党务工作者原则上在先进基层党组织中产生,数量原则上与先进基层党组织一致;优秀党员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党员总数的5%。副县处级及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不参加优秀党员的评选。

  第十八条

  评选优秀党员由党小组酝酿提名,征求党外群众和居住地社区党组织意见,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将其先进事迹材料报送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十九条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在民主评议党员结束后进行。评出的区(厂、处)级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各区委、各单位党(工)委可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称号,表彰形式自定。对受表彰的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除给予精神鼓励和适当的物质奖励外,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他们的事迹,弘扬正气,树立榜样。

  第七章

  组织处理

  第二十条

  不合格党员是指那些丧失了共产主义理想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党员。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是:共产主义理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发生动摇,不愿履行党员义务;组织观念淡薄,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忘记了党的宗旨,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工作不积极或长期旷工、消极怠工,完不成本职工作任务;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敢开展斗争,甚至当国家和集体财产以及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

  第二十一条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支部应该对其进行教育,要求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不合格党员退党,必须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不合格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党员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十二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对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形成综合性写实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党员基本情况,主要问题,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态度。

  (二)支部委员会根据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相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对象或其家庭成员的意见。

  (三)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组织党员学习有关文件,掌握党员标准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有关政策,讨论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经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决议。支部大会讨论处置不合格党员,应通知拟处置对象到会,拟处置对象拒绝到会,或组织无法找到本人的,应事先将初步处理意见通知其家庭成员。支部大会决议和有关材料应同本人见面,并允许本人申辩。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会的拟处置对象,党支部应在上报上级党委的材料中予以说明。

  (四)党支部将支部大会决议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或备案,需要审批的,党委应认真审查后作出决定,予以批复。

  (五)党支部收到上级党委的批复后,应将批复意见及时通知本人,做好思想工作。本人如对处置决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六)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党委决定。

  (七)党员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应及时对其是否改正错误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按以下情况掌握:

  (一)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有: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除名。

  (二)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且本人无改正意愿,不愿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纪律约束,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要求留在党内,且有改正的决心和措施,取得党内外的谅解,可给予限期改正,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党支部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对仍不符合党员条件者,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不再延长。

  (四)对要求退党的党员,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必办理审批手续。党组织仍要从政治和思想上关心退党人员。

  第二十四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同处分违纪党员区别开来。对严重违犯党纪,又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可作党纪和组织双重处理。具体做法是:一般先作党纪处理,再按不合格党员处置。对违犯党纪应给予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处分的,不能用限期改正或劝退、除名来替代。同样,不合格党员该劝退、除名、限期改正的,也不能用纪律处分来替代。违反党纪受留党察看(含留党察看)以下处理的,按不合格党员处置。

  第二十五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组织处理,要事先按管理权限,与上级党委或主管部门交换意见。

  第二十六条

  限期改正的党员在“限改”期间仍要履行党员义务和权利,要加强对其教育、考察和管理。对已劝退或除名的,要做好思想工作,关心和团结他们,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八章

  材料归档

  第二十七条

  在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工作安排、评议结果等有关材料,归入本单位党组织工作档案。

  第二十八条

  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决定及有关旁证材料、组织审批材料等,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九条

  授予优秀党员称号的登记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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