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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制度】翁源县水务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仅供参考)

发布时间:2023-06-01 11:55:06 来源:网友投稿

翁源县水务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完善局依法决策机制,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推进依法行政,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合法性审查,是指对重大行政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制度】翁源县水务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水利制度】翁源县水务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仅供参考)


翁源县水务局重大行政

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局依法决策机制,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推进依法行政,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合法性审查,是指对重大行政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三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局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规定进行界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实事求是、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应当在决策程序前进行,未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做出决策。

第六条  局法规股承担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股室(以下简称决策承办股室)应积极配合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经分管法规工作的局领导同意,局法规股可以委托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对局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决策承办股室报请分管该决策事项的局领导决定。

第八条  对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股室应当向局法规股提供下列材料。

(一)关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说明(包括基本情况、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评估报告、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以及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公众听证情况等);

(二)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三)外省市经验做法;

(四)该决策的备选方案;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决策承办股室应认真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对上述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九条  局法规股自收到第八条规定材料之日起受理,1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分管该决策事项的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条 局法规股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调研;

(三)收集有关资料;

(四)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媒体、办事处网站等形式听取意见;

(五)组织专家参与论证,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合法性审查方式。

开展第(二)、(三)、(四)、(五)、项所需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第九条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第十二条  局法规股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并报送分管该决策事项的局领导和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

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合法或者违法、部分合法或者违法的意见及依据。对与决策承办股室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法规股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本局内部使用,有关股室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三条  法规股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本局决策的重要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过合法性审查后,符合法律规定和原则的,承办科室按程序及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过合法性审查后,认定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和原则的,承办股室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局务会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法规股应当就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作说明。

第十五条  对于涉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参与合法性审查的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审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合法性审查事项的内容。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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