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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办法】关于引导农民集中居住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6-02 14:33:01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引导农民集中居住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巴渝新居建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办法】关于引导农民集中居住实施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乡镇办法】关于引导农民集中居住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引导农民集中

居住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巴渝新居建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通知》、《中共江北区委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改革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文件要求,结合五宝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农民适度集中居住,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农民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

(二)统一规划,严格管理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

(四)以宅基地整理为主线,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五)实行统规自建的原则;

(六)建房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予以适当奖励的原则;

(七)集中居住区内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由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共同兴建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五宝镇行政区域范围内自愿集中居住的在籍农村居民。

第四条  五宝镇国土整治办负责牵头,区建委为房屋建设质量的主要管理部门,区国土、规划、市政、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手续审批及监督管理,五宝镇人民政府负责集中居住区的日常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房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凡自愿进入集中居住区建房的农户须向集中居住区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缴纳宅基地用地保证金,签订房屋建设质量安全等相关事项责任书和自愿交出原宅基地的承诺书,并依法取得建房和用地手续后方可实施建设。新建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履行完相关责任后,全额退还保证金。

第六条  自愿到集中居住区建房的农户,须向集中居住区所在村委会或合作社缴纳修建住房占有土地补偿费。

第七条  集中居住区建房坚持一户一宅,以户为单位审批的原则。宅基地用地标准按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试行,3人及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户按5人计算。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在集中居住区内建房:

(一)出卖或赠与房屋给他人的;

(二)符合分户条件,原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标准,但又不愿意拆除旧房、退出宅基地、整体进入集中居住区建房的;

(三)未成年的子女以及被赡养的对象单独作为申请人申请住宅用地的;

(四)已婚独生子女未与父母合并一户计算,分别申请住宅用地的;

(五)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情形。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采取政府予以部分配套和集体自筹的方式,按规划统一实施。具体办法是由政府按每人10000元予以配套投入,超出部分在村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中优先安排。

第十条  集中居住区建设方式由村委会负责确定并组织实施。房屋设计施工图由五宝国土整治办会同区建委,根据巴渝新居建设要求统一规划设计,农户根据相应的家庭人口,选择对应的户型建筑施工图,保证集中居住区的农房外型风貌一致。

第十一条  建房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变更,审批后实施。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施工单位退出并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村委会可根据农户意愿,选择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建设施工。所从事施工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格证书和上岗操作证,并接受镇及区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按项目成立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指导检查组,加强对建房施工质量、安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建房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农户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在村、镇审核同意后,经规划、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取得农房建设规划的“一书一证”和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一表一证”后方可实施建设。

(三)建房施工前,都必须由镇建管办、国土所派员与所在村委会按建房施工图到现场放线。房屋竣工后,由集中居住区所在村委会组织验收。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农户自愿进入集中居住区建房,同时新建房屋在规定时间内竣工验收合格,且旧房拆除、原宅基地复耕的,按批准建房人口,每人给予10000元人民币的集中建房奖励费。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农民自建住宅严禁超标,超过部分必须拆除。按照“一户一宅”的要求,在农民集中居住区建房的农户,原宅基地必须退宅还耕,对新房已建成不拆除原有住房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组织拆除,拆除费用由被拆除人承担。

第十六条  五宝镇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计划在三年内完成。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01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江北区五宝镇国土整治共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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