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洁范文网
当前位置 首页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乡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4篇

发布时间:2022-11-15 15:35:03 来源:网友投稿

乡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4篇乡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  20XX年《行政处罚法》落实情况的报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评议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情况的报告  市政府法制办:  X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4篇,供大家参考。

乡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4篇

篇一:乡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

  20XX年《行政处罚法》落实情况的报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评议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情况的报告

  市政府法制办:

  XX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的报告》,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了审议意见。为了切实推进此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市政府于18年12月19日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反馈了审议意见,安排部署了当前和今后的工作。会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召开党组会议,通过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强化规划督查,严格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查等各项工作措施,深入贯彻落实了市人大常委会的各项评议意见,有效奠定了开展好各项工作的基础,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传达贯彻会议精神

  18年12月19日上午市政府召开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评议工作专题会议》后,我局立即召开各层次会议,学习传达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理清工作思路。一是12月20日上午召开局党组会议,传达市人大、市政府会议精神,并就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各项工作做了全面部署,提出了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二是12月20日下午召开了局机关全体干部及下属单位负责人会议,再次传达会议

  1/4

  精神,要求各科室、各下属单位按照审议意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总结经验,针对行政处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以整改和落实,确保将审议意见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为了提高市民遵守规划相关法规的自觉性,有效改善依法行政工作环境,我局计划采取设立广告牌、印发宣传单等各种方式进一步做好规划法规宣传工作。一是计划在高速路入口、立交桥头等人口集聚区域设立大型《XX市城市总体规划》宣传牌6块。二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XX市中心城市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条款为主要内容,印制宣传彩页2000张,拟采用走村入户、上街宣传等方式普及规划相关法规。三是在我局网站开辟《规划知识》栏目,定期发布规划相关知识。四是利用响当当文化公司的客户阵地,在《智路》杂志上开设了《XX规划》专篇。五是拟利用科技之春宣传月、“8.29”测绘法宣传日、行风政风评议、“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活动载体,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宣传和舆论引导,积极推动全局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意识,营造良好依法行政工作环境。

  三、切实加强规划审批管理

  一是计划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局制作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汇编》和《规划工作手册》,以提高我局依法行政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工作水平。二是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计划制定我局《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城市风貌特色规划设计暂行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

  2/4

  查程序》、《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定》、《行政复议程序规定》等内部管理相关规定、制度,进一步加强我局规划审批管理。

  四、积极推进规划督查工作

  为了切实改善行政执法管理不匹配,管不到、管不好等问题,我局计划从以下方面切实提高规划督查工作水平,为城管执法提供决策依据。一是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程规划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拟对18年以来的建筑工程强化规划监管,有效遏制违法建设。二是结合全市加强作风建设、扎实开展机关内部平时考核工作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各岗位职责,明确各岗位责任目标,量化各工作岗位考核标准,加大对职工的平时考核力度。三是从18年元月1日起,在我局正式推行窗口报建制度,以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五、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订工作

  一是对已安排修订的《XX市城镇规划管理办法》、《XX市中心城市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XX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再次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目前已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二是根据工作需要,今年拟制定《XX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目前正在按程序推进之中。

  特此汇报。

  XX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18年1月3日

  3/4

篇二:乡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22.01.252021.07.15宝政办发〔2022〕6号

  法制工作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已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要求,切实抓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思想认识,领会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是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是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举措和必然要求。各县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和改进相关行政立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水平。

  二、开展学习培训,强化宣传教育

  (一)开展专题学习培训,促进深化理解。各县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将行政处罚法列入年度领导干部学法计划,在一季度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党委(党组)会议等进行专题学习,切实发挥好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同时,要将行政处罚法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在6月底前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至

  少进行一次行政处罚法教育培训,重点学习行政处罚法修订内容,熟练掌握行政处罚程序,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二)多措并举大力宣传,增强法治观念。各县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将行政处罚法宣传纳入“八五”普法规划,充分运用“报、网、端、微、屏”等各类媒体平台,从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行政处罚的依据、对象、适用范围、程序等方面,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处罚权下放”等内容。要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实际执法过程中开展说理式执法,并深入开展典型案例征集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复议人员等以案释法活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提高全民守法意识,引导各方面监督行政处罚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加强立法释法,做好备案审查

  (三)加强立法释法有关工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时,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实施惩戒的,要依法设定行政处罚,不得以其他行政管理措施的名义变相设定,规避行政处罚设定的要求。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通过增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和行政处罚种类、在法定幅度之外调整罚款上下限等方式层层加码或“立法放水”。

  (四)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要全面认识行政处罚的定义和种类,正确把握行政处罚设定权限,严格落实《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宝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违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四、依法正确履职,规范处罚实施

  (五)全面梳理行政处罚权责清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改革情况,对现有各类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制定和完善行政处罚权责清单,明确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和主体,规范行政处罚程序,编制行政处罚流程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梳理结果于5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程序作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更加完善。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现行的行政处罚程序和工作制度认真进行审查,凡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要依照行政处罚法予以修订。市司法局要及时修订完善《宝鸡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办法》,细化听证范围,规范听证流程,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严格落实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正确运用行政处罚法赋予的行政处罚权,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七)制定修订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5月底前制定修订本系统内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上级主管部门已经发布本系统行政执法文

  书的,可进一步细化、完善或直接适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使用本系统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在行政执法完结后,按规定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证据材料等整理入卷,归档保存。

  (八)正确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全面落实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推进裁量基准进决定、进案卷。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实际修订完善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健全审慎包容机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于6月底前制定“首违、轻违”和“无主观过错”不予处罚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属于可以适用不予处罚情形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及时改正要求;可采用告知承诺制等方式,要求当事人在承诺期限内及时改正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未及时改正的,应视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或信用惩戒措施。

  (九)严格落实行刑衔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有关要求,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防止“以罚代刑”。对于司法机关移送的、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行政机关应当与司法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工作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五、建设执法队伍,加强执法监督

  (十)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各县区、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核发全国统一样式的行政执法证件,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要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保障执法人员待遇,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要加强对镇(街道)行政处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推进行政处罚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指导监督职能。

  (十一)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要建立健全市县镇三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创新监督方式,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升行政执法质量。要积极开展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调研,了解行政处罚法实施过程中的疑难复杂问题,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动解决难点堵点问题。要落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投诉举报、重大问题调查督办、责任追究等制度机制,重点对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执法领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市司法局要加强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各县区、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做好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三季度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检查考核,并进行排名和通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5日

  ——结束——

篇三:乡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1996.07.31?

  【字

  号】津政发[1996]35号

  ?

  【施行日期】1996.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1996年7月31日

  津政发〔1996〕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行政处罚法全面、正确地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精神,现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实施行政处罚法重要意义的认识

  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是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迈出的重要一步,对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要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同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组织好对各级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通过学习和培训,要掌握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自觉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努力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同时要做

  好宣传工作,各新闻单位要给予支持和配合,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阵地,采取生动有效的形式,向人民群众宣传行政处罚法,使群众更好地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做好政府规章的清理、修订工作

  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要对1980年以来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设有行政处罚条款的规章性文件,以及市属各委、局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设有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进行清理。

  (一)清理工作要分类进行:一是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不需要修订的;二是有地方性法规依据,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需要修订的;三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需要修订或废止的;四是没有规章以上文件作依据,由市属委、局和区、县人民政府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需要修订或废止的。

  (二)清理、修订工作要坚持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修订、废止三项工作协调进行。市属各委、局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在清理的基础上分别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其中属于需要对规章进行修订的,分批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属于需要将规章制定为地方性法规的,按立法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属于市属委、局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要制定为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的,按立法程序办理。除此之外,凡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三)清理工作于今年12月底以前完成,制定、修订工作于1997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

  (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成立规章清理小组,小组成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有关委、局组成,具体负责清理、修订工作和业务指导。市属各委、局和区、县人民政府都应确定专人抓好这项工作,保证按期完成。

  三、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的事业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根据上述规定,市人民政府要求:

  (一)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要在今年10月1日以前纠正,改为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处罚;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组织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应当在今年10月1日前纠正,确实需要的,可通过立法程序由地方性法规授权;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某些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在今年10月1日前,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收回其行政处罚权,其中确有必要委托处罚的,可通过立法程序由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但不得委托给个人实施处罚;凡是聘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的,要在今年10月1日以前停止其实施行政处罚,但可以在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参与一定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清理实施行政处罚主体的工作要结合清理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市属各委、局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对现有的行政执法机构或组织进行清理,逐个登记,在清理的基础上按照上述要求,提出处理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其中执法组织需要用地方性法规授权或用政府规章规定委托的,分别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于在机构改革中行政机关被改为企业性公司的,其原有的行政处罚职能应转交给有关部门行使,确实需要的,可通过立法程序,由地方性法规授权确认。同时,为了解决有些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职能交叉的问题,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请国务院决定。

  四、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建立一支高效、廉洁的行政执法队伍是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关键。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在清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基础上,切实抓好行政执法队伍建

  设。要重点抓好对执法人员的党性教育、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法制教育和依法行政教育。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核定执法人员资格的基础上,在今年10月1日以前,对行政执法人员普遍进行一次行政处罚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法。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结合对执法人员资格认定和上岗前的法律培训,重新核发行政执法证件,并切实加强对执法证件和着装的管理。对于执法队伍中个别素质不高、以权谋私、滥施处罚、贪赃枉法的人员,必须坚决调离行政执法部门,直至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五、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的各项制度

  (一)听证制度。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实行听证制度。本着处罚机构与听证机构分离、听证机构相对超脱的原则,我市的听证工作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的法制机构主持。听证范围,要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限定的范围进行,各执法部门不能随意扩大。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界定,除海关、商检、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公安、国税等行政执法部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外,其他执法部门可按照常年罚款案件的10%至20%的比例,提出申请听证的具体数额,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听证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制度。这个制度也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实行。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这一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调查取证机构和决定处罚机构,理顺执法关系,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协助行政首长做好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把关工作,切实保证办案质量。

  (三)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决定罚款的执法机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财政部门也不得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为此,国务院正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待办法出台后,我市即遵照执行。对过去行政执法经费主要来自罚款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实行上述制度后,其所需行政执

  法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做出相应安排,并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经费渠道,切实改变行政处罚与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利益直接挂钩的作法。

  (四)规章发布制度。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全市的法规、政府规章的发布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给予支持和配合。

  六、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程序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都要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完善本部门的行政处罚程序,制作规范的处罚文书,并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行政处罚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好,抓出成效。检查的重点是:行政处罚权的设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当场处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进一步做好有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工作,并监督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按照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为契机,全面推进政府法制工作

  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性和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的紧迫性,切实

  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为适应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需要,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或确定专门部门从事法制工作,并应选择熟悉这方面工作、又有较强事业心的人从事这项工作,为法制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为契机,认真履行职责,为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行政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为推进以法治市,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篇四:乡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1996.10.03?

  【字

  号】湘政发[1996]43号

  ?

  【施行日期】1996.10.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湘政发[1996]43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已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一项重大举措。为推动行政处罚法在我省的全面、正确实施,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组织好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和宣传。行政处罚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处罚法对现行行政处罚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原则和制度。行政处罚法施行后,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都必须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事。因此,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对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及其他行政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学习,深刻理解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思

  想、基本原则和各项制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所有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须读懂弄通行政处罚法,全面掌握行政处罚法。同时,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生动有效的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深入宣传行政处罚法。各新闻单位都应在行政处罚法施行前后进行一段集中宣传。各级普法部门应将行政处罚法列入“三五”普法的重点内容,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抓紧清理、修订规章。根据行政处罚法和《通知》的规定,政府规章凡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符的,都要区别情况予以修订或废止。省政府规章由原起草或主管部门先行清理,拟定修订建议交省政府法制局审查后报省政府决定。同时,省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做好地方性法规的清理、修订工作。地方性法规修正案由省政府讨论决定后,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自1996年10月1日行政处罚法施行之日起,一律无效,不得执行。从现在起,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均不得在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处罚。

  三、切实清理整顿好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队伍。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的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只能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结合《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抓紧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机构进行全面清理,凡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符的,包括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均应立即予以纠正。行政执法机构的清理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法制部门根据政府的部署和安排具体组织落实。今后,凡新设

  立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新委托事业组织进行行政执法的,均需符合法定条件。哪个地方、哪个部门出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关或者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就要追究那个地方、那个部门领导的责任。

  在清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同时,应对行政执法队伍进行整顿。凡是临时工、合同工,均不得继续从事行政处罚工作;正式在编行政执法人员中政治业务素质差、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人员,必须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整顿后的行政执法队伍,应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并按《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培训,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四、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各项监督制度。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为此,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按照省政府湘政发[1996]5号文件的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反馈制度。

  (二)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各级政府直接作出的行政处罚,均应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和组织作出责令企业停产停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或许可证、较大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应报本级政府备案。省公安厅应完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备案制度。

  (三)建立对行政处罚的申诉、检举制度。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均应建立健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申诉、检举的制度。要设置和公布举报电话,确定专人接待、处理申诉和检举。对于申诉和检举,应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督促改正;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乱纪的,应认真依法查处。

  (四)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调查结果初审制度和行政处罚决定制度。除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对违法案件调查终结,应由处罚决定机关内

  部的法制机构或比较超脱的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报机关负责人依决定程序审查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情节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五)加强和完善县级以上政府对所属各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制度。政府法制机构要根据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和承担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的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当场处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等制度的执行情况。此外,还应建立行政处罚统计制度。

  五、探索建立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权威和效率的行政执法新体制。

  (一)积极、慎重地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要求,省政府法制局应认真研究提出我省的试点方案,经省政府决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二)认真落实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省各行政执法部门今后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较大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都要举行听证。听证由处罚决定机关内部的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主持。

  (三)改革行政执法机关经费管理体制,坚决纠正行政处罚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利益直接挂钩的做法。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业组织,都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和《通知》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款物;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和组织返还罚没款物。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均不得对内设机构、执法人员和下级机关下达罚没指标,亦不得委托不具备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

  处罚。省财政厅并应就改革行政执法机关经费管理体制研究提出具体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切实解决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的具体问题。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真正提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当前,要通过实施行政处罚法,使政府的立法工作、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等再上一个新台阶,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都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政府工作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

推荐访问:乡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 行政处罚法 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