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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制度】桂林市工商局法制核审员制度(全文完整)

发布时间:2023-06-06 11:55:03 来源:网友投稿

市工商局法制核审员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法制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制核审员,是指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制度】桂林市工商局法制核审员制度(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工商制度】桂林市工商局法制核审员制度(全文完整)


市工商局法制核审员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法制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制核审员,是指经市局批准在相关单位设置专职或兼职负责本单位行政处罚案件初审及其他法制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在双生分局、旅游分局、苏桥分局、经检支队设置专职或者兼职法制核审员,负责对本机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跟踪督促。

第四条  法制核审员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确定的范围和方式对所在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核审和督促。法制核审员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跟踪并督促案源核查,告知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二)初审立(销)案、行政强制措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罚建议、处罚决定、案件移送及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等审批手续;

(三)跟踪并督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跟踪并督促案卷归档;

(五)建立和完善法制工作资料档案等其他工作。

第五条  法制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强的综合法律素质,熟悉和了解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工作责任心强,且有一定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二)在执法岗位工作3年以上,有较丰富的执法办案经验。

第六条  法制核审员由专业分局、经检支队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选拔和配备,并报市局法制科备案。

第七条  设法制核审员的机构经办的行政处罚案件,经本机构法制核审员初审后报市局法制科复核。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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