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与差别制度适合18篇
特殊与差别制度适合18篇特殊与差别制度适合 中西方福利制度差别 (一)政策立法 在福利立法方面,中国已经制定了以《宪法》为核心,包括《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特殊与差别制度适合18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特殊与差别制度适合
中西方福利制度差别(一)政策立法
在福利立法方面,中国已经制定了以《宪法》为核心,包括《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和《收养法》等在内的一系列有关妇女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法律,以及大量相应的法规和政策措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根据中国宪法,中国的有关法律对儿童的生命权、生存与发展、基本健康和保护、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以及残疾儿童的特殊保护等均有全面系统的规定,并规定对虐待、遗弃、故意杀害儿童以及偷盗、拐卖、绑架、出卖、收买儿童等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惩罚。
19罗斯福总统召开白宫儿童会议,儿童福利制度进入了一个时期。在此之前,儿童福利并未采取政策立法的形式,多由民间组织及团体所替代。“经济大萧条”以后,的社会福利思想发生了重要的转变,政府开始主动承担国民福利。在儿童福利方面,政府通过不断的立法确立了一系列福利方案,一套完整的儿童福利制度逐渐建立起来。1935年通过实施了《社会安全法》《社会福利一元化具体措施》,此后陆续通过了《民权法》、《经济机会法案》、《贫民健康保险》、《儿童虐待预防法案》、《儿童安全法案条款》、《社会安全法案20条款》、《收养辅助与儿童福利法案》等一系列法规和政策。从立法来看,中美两国都随着社会的发展增强了对儿童各方面福利的关注,立法较多。中国的福利法律条款虽多,但并没有形成整合效应,这对我国目前儿童福利服务和满足儿童福利需求非常不利。而从的政策发展来看,儿童福利政策的出台和儿童福利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是以儿童研究为基础的,这是发达国家经验给我们的启示。
(二)福利行政
儿童福利政策仅仅停留在文本层面上是不够的,其有效推行才是更重要的。儿童福利行政可以界定为:政府机关或公共团体促进儿童身心健全发展与正常生活,实现儿童福利的行政过程。社会福利行政一般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行政组织、人事行政、财务行政和行政方法。在我国,与儿童福利相关的机构主要有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会,共青团系统、妇联系统和民政系统。共青团和妇联系统是带有行政色彩的群众团体,职责仍停留在研究和协助政府管理的层面,行政力度不大,而儿童福利的有关内容在教育、卫生、等多个部门中贯施和实现。除此中国20世纪80年代成立的关注儿童福利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有:中国儿童发展中心,主旨在于促进中国儿童的全面发展、收集资料、开展研究和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等;中国人民保卫儿童全国会,旨在促进儿童福利事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儿童福利院,来做一些收容低能、伤残儿童和弃儿、孤儿。
由国家兴办的儿童福利机还为社区中的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了生活照料、康复训练和专业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形成了为孤残儿童的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的一整套照料体系和服务模式。目前,我国儿童福利在政策、机制、社会意识等方面的保障需求已经超过了单纯的物质上的需求,儿童福利需在法律上的保护,在职业规范上的保障,在专业福利
人员的培养,在儿童社会救助系统上的支持,在儿童福利资源上的有序有效筹集等等方面,都是很不够的,这些不足导致了一些处于特殊困境的儿童不能及时得到帮助。是实施地方分权制度的国家,行政权集中在各州联邦政府只是负责规划、辅助和监导。儿童行政的最高主要机关是卫生及人群服务部,实际负责政策领导责任的是社会安全署所辖的儿童发展局。各州社会福利行政组织体制虽然不尽相同,但是也配合联邦体制,在人群服务处下设臵儿童与家庭福利科。的儿童福利的行政管理十分严谨,不但所用经费需要发挥一定的效能,也不因行政而忽视各种社会工作方法的运用。的儿童行政服务项目繁多,能满足各类儿童的不同需要,由儿童发展局统一规划和领导,行政主管机构强劲有力,能发挥人群服务的特质。可以看出的儿童福利政策的实施效率、行政人员的专业程度,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等方面是值得中国学习和借鉴的。
(三)福利项目内容
我国儿童福利项目主要涵盖孤残儿童的供养康复、儿童教育及妇女儿童的权益保障上。《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残疾人保障法》也就特殊教育学校(部、班)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和随班就读等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情况进行了规定。《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也为保护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提供了保障。《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也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患并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并失业和生育的情形下,依法享受
社会保险待遇。这些福利制度越来越健全。
儿童福利制度的项目设计具有明显的残补取向。儿童福利联盟的认为:“儿童福利是针对那些父母无能力照顾、社区资源不足的儿童青少年,提供促其家庭和社区养育、保护儿童能力的服务。从福利项目的设计来看,几乎所有项目都是针对贫困家庭,大部分福利项目的执行是以资产调查为基础,充分体现“穷人靠国家,余下的人靠市潮的制度设计原则。对儿童福利的具体资助项目,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儿童的照管和发展,收入补贴和医疗保障。的公立幼儿园是政府的资助最大的项目,其功能主是为儿童上学做准备,幼儿园开设数学、体育和读写等课程。还有另外一种幼儿园,是专为贫困家庭的孩子设立的,是约翰逊反贫困法的产物,孩子们在那里学习知识,掌握一些基本的生活技巧等。政府还采取教育券帮助贫困学生购买他们所选择的学校教育。高额的福利花费大部分是针对那些收入极少或者没有薪水的家庭,对从事全日制工作的父母帮助不大。
“抚育未成年孩子的家庭援助计划”(afdc)是对有孩子家庭的重要收入补贴项目,该项目是指在帮助“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死亡、长期离家出走或事业家庭”里的孩子。该计划由联邦健康与人文服务部和各州的人文服务局共同管理。还通过所得税信贷(eitc),是对那些低收入的家庭提供现金资助,即具有儿童的低收入家庭,不包括不工作的人,单身和没有儿童的也不在补助之列。食品券项目,是联邦政府的视频补助项目,该项目的目的是保证贫困者能获得基本的食物需要。住房补贴,对贫困家庭提供在租房、出租和购买住房有困难的家庭,此项计划不仅限于有孩子的家庭。工作机会与基本技巧补贴,是对工资低的父母的津贴,这些家庭面临着只有依靠福利才能生存而无福利已无法负
担儿童抚育的问题。在医疗保障方面,“医疗援助项目”是政府为穷人2、不同点。残疾人津贴的金额比中国高,保障力度更大。这是因提供的医疗保险计划。该计划大部分是对那些依靠福利生存的贫困家庭。为同比金额上残疾人社会保险金要高于中国的失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医疗补助项目的费用由政府与各州分担,政府提供的健康保险也集中在没有工作的单身父母家庭,的健康保险也没有包含所有的儿童,除“医疗援助计划”外还有“妇女、婴儿和儿童特别补充食品计划”(wic),该计划每月为婴儿和5岁以下的儿童、孕妇和哺乳妇女提供包含各种人体所需的营养食品。
中美残疾人福利制度对比
(一)覆盖面的对比
在每月付给残疾人津贴的覆盖面上,中美两国有着很多相似之处。
1、两种制度覆盖的残疾人都必须符合以下两点。(1)曾经工作过一段时间;(2)当前没有工作。中美两国相似的规定反映了两国制定制度时的同一理念,即凡是为社会作出过贡献的,在残疾或失业后都能得到社会的回报和补偿。
2、两国的制度都给予特困残疾人以特殊照顾。的补充保障金覆盖特别贫困的残疾人,要求比较严格,与中国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类似,而在中国农村则有五保供养制度。中美这三个制度的相似体现了中美两国在制定政策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倾斜,两国的政策也各自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非常贫困的残疾人的生活。
(二)金额的对比
1、共同点。中美两国在主要的残疾人津贴(为残疾人社会保障保险金,中国为失业保险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金额方面的共同点是均比两国的退休金少。
保障金,而补充保障金金额折合人民币为每月3300-4900元,因为生活消费指数较高,这笔钱刚能满足一个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但这笔保障金是一种补充救济,也就是说,一个曾经工作过的残疾人有可能可以同时领取残疾人社会保险金和补充保障金,但中国的城市居民只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中的一种,上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为每月300元。因此综上所述,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对残疾人保障的力度比中国大。
3、利弊分析。笔者认为这种大力度的保障也是有利有弊的。一方面它体现了中国较这些发达的福利国家在保障残疾人力度方面的差距,但另一方面它也体现了残疾人福利制度体系的自相矛盾,即在鼓励残疾人参加康复训练和职业培训,借此走上工作岗位,实现人生价值的同时,又给那些没有工作的残疾人以比较丰厚的保险金,而且政府每年在支付残疾人医疗费用和保险金方面的开支要远高于在康复计划上的投入。以1984年为例,政府在社会保障保险金中退休金的花费为179亿美元,卫生医疗费用的花费为117亿美元,而职业康复计划每年只花费联邦政府10亿美元,是主要的残疾人计划中花费最少的一个。这就使残疾人政策和北欧那些高福利国家一样有养“懒人”之嫌。当然,我们在看到和北欧诸国残疾人福利制度的缺陷和自相矛盾之处的同时,也要看到我国还有许多残疾人生活比较贫困,对此笔者的建议是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在适度加大对城乡贫困残疾人的扶持力度的同时,更要完善我国的残疾人康复和职业培训体系,鼓励更多的残疾人走出家门,踏上工
作岗位,实现人生价值,并为他们创造更好的就业条件和更多的就业机会。
(三)评残的对比
1、评残机构不具备可比性。在和中国,分别由州残疾认定服务机构和各级基层残联完成对残疾的评定工作,这是由中美两国不同的制度规定的,并不具备可比性。
2、的不同残疾定义的冲突与矛盾。在各残疾人计划中,残疾至少有三个不同的定义。在雇员的残疾抚恤金计划中和在法庭上,残疾被定义为身体或精神在伤害和刺激下所受的损害。在残疾人社会保障保险计划中,残疾是与生病和无业状况联系在一起的。而在民权法中,残疾即为身体或精神障碍。在缺少一个共同的定义的情况下,人们大多把残疾和受到的损害联系在一起。法庭则将钱判于支付判定残疾后的赔偿或津贴上,而不是用于首先防止伤害的发生或提高残疾人的能力。各种针对残疾人设立的计划中对残疾的不同定义使残疾人无所适从,也使各计划的执行者之间存在着难以协调的困难。
(四)资金来源的对比
残疾人社会保险金的来源是联邦收入税,也就是那些较富有的人的收入税,而中国城市失业保险金主要靠残疾人本人以往工作时缴纳的失业保险本金和政府同时按比例拨给他的保险本金以及社会上的企业缴纳的残疾人社会保障金(一旦一个企业中残疾人的比例未达到各地规定的百分比,就要缴纳一笔残疾人社会保障金),也就是说人的理念是由富人来养贫困的残疾人,而在中国则由政府和社会及残疾人本人养他自己。在这方面笔者认为两国的的理念都很合理和可行,的做法减轻了政府的负担,中国的则更强调促进残疾人就业,总的来说两种做法都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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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特殊与差别制度适合
制度、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的差异及用法1制度、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的差异及用法
1.制度
(1)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2)强调共同性甚至全民性,是基础性的约束条文。例如: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3)重?基础性?。
2.规定
(1)法律用词。预先制定规则,以作为行为的标准(如在合同、条约、契约、遗嘱、法律中);
权威性地确定为一种指导、指示或行动规则;
预先制定的规则。
(2)强调预先(即再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常用于法律条文中。例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3)重?预设性?。
3.办法
(1)办事或处理问题的方法。
(2)强调上级对下级的指导性。如: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3)重?指导性?。
4.细则
(1)有关规章制度、措施、方法等的详细的规则。也称实施细则,多是由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行政
机关,为有效地实施该项法律、法规和规章而作出的权威性解释、明细的标准和措施用的法规文书。
(2)是对个别或一些制度、措施、方法中的详细地方加以规范,强调详细的解释,说明及法律性。例如: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重?阐述性?。
条例、规定、办法辨析
总的来说,?条例?、?规定?、?办法?等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只是名称不同。三者相比:
1.条例
(1)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
(2)内容高度概括;
(3)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
(4)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5)一般属于"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的规则。
2.规定
(1)使用范围广泛,对制定和发布机关的地位无严格限制;
(2)所涉及事物和问题不如条例重大,范围相对窄一些;
(3)内容详尽具体,针对性强;
(4)一般既可是?自主的?规范性公文,也可以是?补充的?规范性公文(内容为依法或根据授权补充其他规范性公文的内容,对其加以细化和完善),也可以是?执行的?规范性公文(直接为有效执行其他规范性公文而制定,自身不创造新的规则,只是对这些公文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做出具体规定,对有关概念和问题做出精细的解释说明)。
(5)从实际使用情况看,规定更适合作为?自主的?和?补充的?规范性公文。
3.办法
(1)所涉及的事物和问题的规模要更小一些,性质也相对
轻一些;
(2)针对性更强,内容也更加详尽、具体而精细,更重直接的可操作性;
(3)除了一部分为?自主的”公文外,大部为?执行的”规范性公文,如各种?实施办法?即均具备这种性质。
制度:财务报销流程管理制度4财务报销流程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公司财务报销行为,倡导一切以业务为重的指导思想,合理控制费用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全体员工。
3.借支管理规定及借支流程
3.1借款管理规定。
3.1.1出差借款:出差人员凭审批后的《出差申请表》按批准额度办理借款,出差返回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3.1.2其他临时借款,如业务费、周转金等,借款人员应及时报账,除周转金外其他借款原则上不允许跨月借支。
3.1.3各项借款金额超过5000元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备款。
3.1.4借款销账规定:
(1)借款销账时应以借款申请单为依据,据实报销,超出申请单范围使用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销账。
(2)借领支票者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销账手续。
(3)借款未还者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逾期未还借支者转为个人借款从工资中扣回。
3.2借款流程。
3.2.1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大小写须
完全一致,不得涂改)、支票或现金。
3.2.2审批流程:主管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财务经理复核→总经理审批。
3.2.3财务付款:借款凭审批后的借款单到财务部办理领款手续。
4.日常费用报销制度及流程
4.1日常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电话费、交通费、办公费、低值易耗品及备品备件、业务招待费、培训费、资料费等。在一个预算期间内,各项费用的累计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预算。
4.2费用报销的一般规定。
4.2.1报销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合法票据(相关规定见发票管理制度),且发票背面有经办人签名。
4.2.2填写报销单应注意:根据费用性质填写对应单据;严格按单据要求项目认真填写,注明附件张数;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简述费用内容或事由。
4.2.3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4.2.4报销5000元以上需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以便备款。
4.3费用报销的一般流程。
报销人整理报销单据并填写对应费用报销单→须办理申请或出入库手续的应附批准后的申请单或出入库单→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财务部门复核→总经理审批→到出纳处报销。
4.4差旅费报销制度及流程。
4.4.1费用标准。
费用标准按公司差旅费报销标准执行。
4.4.2费用标准的补充说明:
(1)住宿费报销时必须提供住宿发票,实际发生额未达到
住宿标准金额的,不予补偿;超出住宿标准部分由员工自行承担。
(2)实际出差天数的计算以所乘交通工具出发时间到返回时间为准,12:00以后出发(或12:00以前到达)以半天计,12:00以前出发(或12:00以后到达)以一天计。
(3)伙食标准、交通费用标准实行包干制,依据实际出差天数结算,原则上采用额度内据实报销形式,特殊情况无相关票据时可按标准领取补贴。
(4)宴请客户需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招待费,同时按比例(早餐20%、午餐或晚餐40%)扣减出差人当天的伙食补贴。
(5)出差时由对方接待单位提供餐饮、住宿及交通工具等将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4.4.3报销流程:
(1)出差申请:拟出差人员首先填写《出差申请表》,详细注明出差地点、目的、行程安排、交通工具及预计差旅费用项目等,出差申请单由总经理批准。
(2)借支差旅费:出差人员将审批过的《出差申请表》交财务部,按借款管理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出纳按规定支付所借款项。
(3)购票:出差人员持审批过的出差申请复印件,到行政部订票(原则上机票一律用支票支付,特殊情况不能用支票的,需事先书面说明情况,经审批人签字后报财务备案)。
(4)返回报销:出差人员应在回公司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事宜,根据差旅费用标准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财务部审核签字,总
经理审批;原则上前款未清者不予办理新的借支。
4.5电话费报销制度及流程。
4.5.1费用标准:
按公司通讯费报销标准执行。
4.5.2报销流程:
(1)公司人力资源部每月月初(10日前)将本月员工手机费执行标准(含特批执行标准)交财务部。
(2)财务部通知员工于每月中旬(20日前)按话费标准将发票交财务部集中办理报销手续。
(3)财务部指定专人按日常费用的审批程序集中办理员工手机费报批手续。
(4)员工到财务部出纳处签字领款(每月25日前)。
(5)固定电话费由行政部指定专人按日常费用审批程序及报销流程办理报销手续,若遇电话费异常变动情况应到电信局查明原因,特殊情况报总经理批示处理办法。
4.6交通费报销制度及流程。
4.6.1费用标准:
(1)员工因公需要用车可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申请公司派车,在没有车的情况下经行政部车辆管理人员同意后可以乘坐出租车。
(2)市内因公的公交车费应保存相应车票报销。
4.6.2报销流程:
(1)员工整理交通车票(含因公的公交车票),在车票背面签经办人名字,并由行政部派车人员签字确认,按规定填好《交通费报销单》。
(2)审批:按日常费用审批程序审批。
(3)员工持审批后的报销单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4.7办公费、低值易耗品等报销制度及流程。
4.7.1管理规定:为了合理控制费用支出,此类费用由公司行政部统一管理,集中购置,并指定专人负责。
4.7.2报销流程:
(1)购置申请:公司行政部每季度根据需求及库存情况按预算管理办法编制购置预算,实际购置时填写购置申请单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报批。
(2)报销程序:报销人先填写费用报销单(附出入库单),按日常费用审批程序报批。审批后的报销单及原始单据(包括结账小票)交财务部,按日常费用报销流程付款或冲抵借支。
(3)费用归集:财务部按月根据行政部提供的各部门领用金额统计表,归集核算各部门相关费用。库存用品作为公共费用,待实际领用时分摊。
4.8招待费、培训费、资料费及其他报销制度及流程。
4.8.1费用标准:
(1)招待费:为了规范招待费的支出,大额招待费应事前征得总经理的同意。
(2)培训费:为了便于公司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此费用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各部门的培训需求应及时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培训计划报总经理审批。
(3)资料费:在保证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尽量节约成本,注意资源共享。各部门在购买资料前必须先填写《资料申请表》,在报销前必须到行政部资料管
公司财务人员工作心得体会2019
成为一名财务工作者也有一些年头了,这些年来我不断提升自己,努力工作,对财务有了一些认识,对于财务工作也有一些感悟与体会。
一、注意每一个细节
俗话说的好“细节决定成败。”每一个公司都有基本的工作流程与基础的制度,我们财务人员需要在基础上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更加细致有条理的规划好工作当中的细节。仔细对待每一份凭证、掌握每一笔业务的来龙去脉、管理好每一科目的账务,与各部门及时沟通。
二、找到属于自己的工作方式
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但是对于工作来说,过程并不重要,结果才是领导所看重的。所以对于个人来说就要找到能够提高工作效率的方法,在工作的同时多思考,怎么样是最便捷快速的,怎么样又是方便的。财务工作事情较为繁杂,在工作中找到规律,与各个负责人员及时沟通,将工作安排好,将领导要求的任务圆满完成。
三、分类整理、注意信息管理
将各项档案仔细分类,完成备份,办公软件设置密码,防止信息的泄漏与丢失,也便于管理。
四、注重学习、努力创新
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快速,新时代人们的要求也不断提高,要求我们财务人员跟上时代的脚步,适应新的形势下不同的
要求,一步步强化我们的创新意识。在不断变化的大环境下,为公司的发展开拓出一条崭新的道路,不仅仅要求公司的其他员工的努力,对于财务的要求也更加要严格。对新发展有足够的了解,现行的财务知识要努力学习,财务软件熟练度必须要提升。
五、严守职业道德、立足长远看未来
财务是一项与金钱打交道的工作,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我们加强思想道德意识,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公私分明。对于公司的财产,要严守本心,不能心存侥幸心理,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有长远的目光才会看见自己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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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特殊与差别制度适合
个别化教学与差异教学在特殊教育中的运用摘要:个别化教学和差异化教学是特殊教育学校广泛采用的教学方式,核心要义是对残疾儿童学习能力与学习权利的充分尊重。通过特殊教育学校个别化教学和差异化教学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能找到适合自己的发展方向,也能在教师的指导下提高个人独立生活的能力。当然,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时,要采取个别化和差异化教学相结合的方式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教师不仅要发挥校园环境的引导性作用,也要在学科教学中对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进行智力的开发,通过灵活多样的激励和评价机制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找到自己的人生价值,获得更高水平的提升。
关键词:特殊教育;差异化;个别化教学
引言
个别化教学(InpidualizedEducationProgram,简称IEP)起源于美国,一直以来受到特殊教育界的广泛关注。而差异教学在近些年来被认为是中国教育领域的一大创新,个别化教学和差异化教学的方式在特殊教育学校中的应用,可以根据学习者的个性化学习能力,对学习目标和学习者的学习行为进行有效的改进,以教材为中心,以教师为指导推动课堂教学方式的转变,让学生在课堂上发挥更重要的作用,真切的关注到班级内每一位学生潜能的开发和个性的培养,可以说,在特殊教育领域,个别化教学和差异教学的模式对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而言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在全方位育人的背景下进行个体化教学和差异教学,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一、发挥校园环境和班级环境的引导性作用
教师在对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进行教育时,不仅要关注到课堂教育的重要作用,也要关注到隐性教育的应用价值。在特殊教育学校,隐性教育主要是指校园
文化环境和班级整体环境。首先,教室作为师生开展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教室的布置也已经成为一项常规的工作,一些教室通过张贴海报和区域划分标识等实现教室环境的构建,但事实上,在对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进行教育时,教师就要更爱关注班级环境的指导性作用,要在实践和行动上对学生的学习行为予以的指导,使学生能在班级文化环境的影响下,提高个人的多方面意识。其次,学校整体环境也是非常重要的。无论是食堂、卫生间、图书馆、实验室等室内环境,还是操场、门廊、停车库、校园小景等室外环境,学校内的每一场所都有其教育教学功能,在布置的时候要充分满足促进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全面发展的要求。食堂内的宣传标语大多是口号式的,对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指引作用不大,而教师要做的就是实现宣传形式的多样化,要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能在直观的指导性语言的指引之下,提高个人的学习能力,能认识到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的道理。在水龙头上方,教师可以贴一个醒目的标识,引导学生关好水龙头。长此以往,通过简单的心理暗示,学生可以养成节约粮食,珍惜水资源的良好习惯,也能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个人的思想认识,提高对外界事物的理解与体会。
二、利用学科教学开发学生的智力
教育部2016年出台的三类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标准,是指导三类特殊教育学校(聋校、盲校、培智学校,及各组合型学校)开展国家课程教学的纲要性文件。教师在对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进行教育时,要制定个别化的教育方案,充分考虑到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认知能力以及实践能力,针对学生的个性发展水平,制定合理的教学方案。如何在个别化教学原则的指导下开齐开好国家课程是每个特殊教育学校的首要任务。与此同时,教师也要实现教学评价的多元化,认识到学生是不断发展的主体,在教师的指导和个人的努力下,学生会发生一定的进步,只有充分考虑到学生的进步,不断的对评价的指标进行完善,才能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实现知识水平的巩固和智力水平的提升。
特殊教育学校校本课程的建立,对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有重要的作用。和国家课程相比,校本课程的开发与实施,能给学生相对广阔的自由空间,也可以以开发学生的智力潜能为目标,让学生掌握相应的技能,通过个别探索和合作实践,学生可以在自主探究的过程中提高个人对某一技能的认识,也可以通过与其他学
生的互相帮助,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体验到成功的快乐,从而培养学生走入未来社会所需要的基本能力。
三、对学生进行适当的鼓励性评价
学生是渴望得到教师的认可的,无论是一个眼神还是一个手势,都会给学生很大的信心。对于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也是如此,教师要采取集体评价和个别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在集体评价时,主要为了增强学生的信心,启发学生的思维,而在进行个别评价时,教师就要根据学生智力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优势以及不足之处,对学生进行细致的评价,通过有效的评价指导,学生能认识到自己身上存在的优势,也可以保持较强的上进心。
结语
综上,个别化教学是特殊教育学校广泛开展的一种适合特殊需要儿童的教学形式,通过个别化教学和差异教学的实现,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能获得更高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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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特殊与差别制度适合
内容摘要特殊与差别待遇是世界贸易组织各协定给
予
中
成
员
方
的
优
惠
待
遇,已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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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处
理
发展中成员方发展时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
则。本文系统回顾了
产生发展的过程
待
遇
的
主
要
及
其基中
成
员
对
特
殊
与差
我
国
今
后
利
用
WT论支持
关键词
特殊与
差别待遇
基础
态度的转变
WTO特
殊
与
差
别
待
遇
较详细地介绍了特殊与差别
础,并
深
入
了
WTO别
待
遇
态
度
的
转
变
,以
O特殊与差别待遇提
起
源
主
要
内
容
理
论
发
展
期
为
供
理
wto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发展变迁研究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在其序言部分
即
开
宗
明
义
对
WTO宗
旨
作
了
明
确
阐
述
:
“本
协定各参加方认识到在发展贸易和经济关系
应以提高生活水平
证充分
就业、保证
长以及扩大
大幅度
稳定增
目
的,虑对同时应依照
源
的
最
贸易为
世界资
环境,又以
需佳
利
与它们各自
相一际收入和有效需求
货物和
可持续发展
的
目
标,考
保护和要和关注
施;进一步
致的方
认识到需要
用,寻求既
维护
发展水平的
此
采
在不同经济
取
的
措
式,加强为
作出积
极努力
以保证
达成员,在
需发
展
中
成
员
国际贸,特别是其
长中获得与
中
的
最
不
发
其经济要相适应
互利安排,易增
的
份
额
和
利
实益;期望通
关税和其他
发展
过达成互惠
贸易消除国际贸
这些目标质性削减
易关系中的
歧视待遇,壁垒,从而为实现
作
出贡献。”
WTO宗
旨
是
对
关
贸
总
协
定
宗
旨
的
继
承
与
发展
两者在提高生活水平
保证充分就业
保
证
提
高
实
际
收
入
和
扩
大
有
效
需
求,促
进
生
产
贸易
等方面是
致的,但
WTO将
GATT有
理念
向前推进了
步。它
明确认
识到发
员在
全球经济和发
展中的
重要性
员根据
它们各
发展
中成员和最不
发达成
和不
同经济发展水
平的情
况加强
采取各
的措施
给予特殊
与差别待遇。
WTO重
展中成员的利益
谋求世界经济的整体,提出确保发展中
成
员,尤
其
是
最
不
发
达
成
员,能
获
得
与
它
们
国
际
贸
易
相
适
应
的
经
济
发
并将其列为其宗旨
体现了发展
中
几
十
年
斗
中成员
标
志
着
G国
ATT/WTO际
争
的
成
果,经
济
秩
序
正
朝
着
更
加
公
正
合
理
的
方
向
不
断
发展。
综
合
WTO的
各
协
定
有
关
规
定,WTO特
殊
现
建
立
与
差
别
待
遇
内
涵
可
概
括为
:
为
实
WTO的宗
旨
考
虑
到
发
展
中
成
员
的
特
殊
情
况
和
需
要,发
展
中
成
员
方
可
在
一
定
的
范
围
和
条
件
下,背
离
WTO各
协
定
所
规
定
的
一
般
权
利
和
义
务而享有较为优惠的特殊待遇
特殊与差别待
遇的
实
质
是
允
许
发
展
中
成员背离
WT
待遇
原
则
在
非
对
等
的
基础上承担义
现了
国
际
经
济
法
上
的
公
平互利原则和
等的
追
求
是
对
传
统
平
等互利原则
GAT
T在
签
订
后
的
近
20年时间里,平等
原
则
对
发
达
成
员
和发展中成员
同仁
但
这
种
形
式
上
的
平等并未产生
济和
社
会
后
果。最
惠
国
待遇和对等原
济实
力
相
当
者
之
间
的
贸
易是有效的,经济
实
力
相
差
悬
殊
的
成
员
之
间,会
造
的不
平
等
和
不
公
平。特
殊与差别待遇
成员
额
外
的
特
权
和
利
、益,虽在表面上
有成
员
一
视
同
仁
、平
等
对待的原则,对实
质
不
平
等
的
矫
正
达到了新的
义。
从
发
达
成
员
本
身
的
利益来看,促
员和
发
展
中
成
员
之
间
关
系的公平化,两类
成
员
经
济
关
系
的
持
续、稳定发展
利于
发
达
成
员
经
济
的
进
一步发展。因
与差
别
待
遇
并
不
意
味
着
对发达成员
O最
惠国
务。
它体
对实
恪守
基本
平等
则调
但适
成实
给发
不符
合所
但实
现了
平和正
进发
达成
有利
于这,从
而有
此,特殊
的发展
公的歧视。
WTO中
的
特
殊
与
差
别
待
遇
是
WTO各
协
定
给
予广大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方的优惠待
遇,现已成为
WTO处理发展中成员经济发展
问题时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WTO特殊与差别待遇起源及发展
在
WTO的
前
身
GATT创
始
之
初,发
展
中
缔
约
方
与
发
达
缔
约
方
均
被
看
作
是
平
等
的,GATT基本原则都是在平等的基础上适用于所有缔约
方,在
GATT原
始
法
律
框
架
中
并
没
有
反
映
发
展
中
缔
约
方
利
益
的
任
何
条
款。1948年
GATT第
18条
被
修
改,修
改
后
和
评
估。因
此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的
思
想
被
看
成
是
运
用
特
殊
与
差
别
待
遇
的
第
一
个
理
论
基
础
这
样
实
现
缔
约
方
经
济
发
展
的
思
想
就
被
融
进
了
多
边
贸
允
许
因
经
济
发
展
和重建的目的
可
以
运
用
保
护
措
施
来
促
进
特
殊
产业的发展
或
农
业
部
门
的
发
展。一
直
到
1955年,该
条
款
对
发
展
中
其
成
员
和
发
达
成
员
均
适
用,但
要
求
运
须
经
过
GATT相
用
偏
离
丿义
、关
工
作
组
的
务
的
保
护
措
施
必
检
查
易体系之中
1955年
之
后
的
GATT评
审会议中,发展中缔约方继续施压加压力,要
求
采
取
特
殊
的
措
施
来
保
护
国
内。所
以
GATT第18条再次被修改,但修改重点转变到政府
对经济发展的资助上,并且从此只有发展中缔
约方才能运用该条款减少其承担的义务。发展
家
被
描
述
成
“仅
能
维
持
较
低
生
活
水
平
且
处
在
发
展
初
级
阶
段
的
经
济
体
”,但
到
目
前
为
止,在
WTO法律框架中成员是否为发展中国家还是
发
达
国
家
均
以
a
自
我
选
择
为
标
准
WTO并
没
有
为
这
种
决
定
程
序
设
立
任
何
标
准。第
18条
各
条
款
的
区
别
是
:
A款
主
要
是
为
促
进
特
殊
行
退
出
其
关
税
减
让
;业
发
展
允
许
修
改
或
是
B款
主
;要
是
为
了
平
衡
国
际
收
支
可
使
用
数
量
限
制
措
施
C款是为了
促进特定行业的发展而采取的各种
措施不应与
GATT其他条款相冲突。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另
个重大发展
订,增加了
早在1958名
年
为
“贸,哈伯
易
勒
1964年
GATT的
修
和
发
展
”的
第
四
部
分。报
告
就
认
为
当
时
国
际
经
贸
规
则
不
利
于
发
展
中国
家贸易的发展
1961年
GATT通
过
《
促
进
欠
发达国家贸易宣言》,倡导在市场准入方面
给
发
展
中
缔
约
方
优
惠
待
遇。于
是
在
1964年
就
对
GATT进
行
重
新
修
订,新
增
加
的
第
四
部
分
就是专门为发展中缔约方设立的,其中第
37条是核心部分,要求发达缔约方应尽可能
实
施以下措施:
①优先降低或撤除与发展中缔
约
方出口利益有关的产品壁垒;②对与发展中
缔
约
方
出
口
利
益
有
关
的
产
品,不
加
强
或
建
立
新
的
进
口
壁
垒
;
③财
政
措
施
保
证
不
阻
碍
对
发
展
中
缔
约
方
初
级
产
品
消
费
的
显
著
增
长。此
外,第
36条
第
8款
也
很
重
要,规
定
发
达
缔
约
方
在
贸
易
谈
判
中
向
发
展
中
缔
约
方
承
诺
削
减
或
撤
除
关
税
和
其他壁垒,不能希望得到对等回报,从而确
立
了
非
对
等
原
则,这
在
理
论
上
为
发
展
中
缔
约
方
实
现
经
济
发
展
目
标
而
灵
活
履
行
GATT原
则
提
供
了基础。
由
于
对
GATT的
不
满,1964中
国
家
的
努
力
下,联
合
国
召
开
了
第
一
届
联
合
国
贸
易
与
发
展
会
议(UNCTAD),年
在
发
展
并
创
立
了
77国集团作为发展中国家寻求利益保障的工
具。1968年
197在
UNCTAD的
倡
导
GATT全
体
一
项
豁
免,下
产
生
了
普
惠
制。第
21年
6月
款
通
过
了
缔
约
方
根
据
5条
第
5授
权
发
达
内
背离
GAT缔约方对发展中缔约方产品实行普惠制,允许
在
10年
期
间
T第
一
条
最
惠
国
待
遇
的规定。该条款能使发展中缔约方在加入
GATT时,而无须把约束关税谈判作为其减
让的一部分
在
197个
核
9心
年
东
京
回
合
中
特
殊
与
差
别
待
遇
的
另
一
a
授
权
条
款
产
生
即
《
对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差
别
和
更
加
优
惠
待
遇
、互
惠
及
更
加
充
分
参
与
的
决
定
》,使
特
殊
与
差
别
待
遇
在
GATT中的地位取得突破性进展。该条款共
有
4个
部
分,即
发
展
视
原
则
的
基
础
上
取
得
中
缔
约
方
在
在
发
达
缔
约
非
互
方
市
惠
和
场
上
非
歧
的
优
惠
市
场
准
入
优
惠
待
遇
;;
GATT关
于
非
关
税
壁
垒
产
生
的
允
许
在
获
取
发
达
与
发
展
中
缔
约
方
之
间
优
惠
贸
易
体
制
信
息
方
面
有
更大
的
灵
活
性
;对
最
不
发
达
缔
约
方
特
殊
待
遇
的
引
入
等。该
条
款
允
许
对
GATT第
1条
非
歧
视
原
则
和
最
惠
国
待
遇
例外,允许通过优惠关税
非关税措施和地
及全球性贸易安排来扩展对发展中缔约方
的特
殊与差别待遇
授
权
条
款
”是
GATT对
给
予
发
展
中
缔
约
方特殊与差别待遇规定的最明确、最充分的
个
文
件,它
的
意
义
在
于
:
①明
确
提
出
了
“差
别
和
更
加
优
惠
待
遇
”的
概
念,并
把
它
纳
入
了
GATT法律体系中,为发展中缔约方享受优
惠待遇提供
了法律依据;②确立了普惠制和发
展
中
缔
约
律
地
位
;方
间
实
行
优
惠
待遇在
GATT中
的
法
遇
必
须
申
③
取
消
了
对
上
述优惠待
请
豁
免
义
务
的
规
定。因
此
通
过
“授
权
条
款
使
发
展
中
缔
约
方
在
市
场
准
入
上
的
特
权
成
为
特
殊
与
差
别
待
遇
的
第
二个
理
论
基
础,并
正
式
使
之
成
为
一
个
永
久
性
原
则。WTO特殊与差别的主要
利
用
特
殊
与
差
别
待
遇
条
款
是
WTO中
成
员
方
参
与
多
边
贸
易
体
系,分
享
贸
易
投
资
自
由
化
所
带
来
利
益
的
一
项
基
本
权
利。根
据
2000年
月
WTO贸
易
发
展
委
员
会
议
公
布
的
统
计
WTO众
多
的
协
议
、决
定
中,占
WTO成
员
总
数80%以上的发展中成员方可利用的特殊与
差
别
待
遇
条
款
共
有
145条。主
要
分
为
两
大
类:
一是发达成员方积极采取的行动和措施。
主要是为了
促进发展中成员方全面参与
WTO和
融
入
世
界
全
球
化
的
大潮,而
积
极
发
展
中
成
员
方
经
济
发
展
的一
些
优
惠
有
①
对
发
展
中
成
员
方
提
供
优
惠
会。②对
发
展
中
成
员
方
提
供
技
术
援
助。最
大
努
力
”来
履
行
对
发
展
中
成
员
方
有
利
的
条
款
O二
是
发
展
中
成
员
方
有
差
别
的
承
施
O主
要
是
考
虑
到
发
展
中
成
员
方
落
展
水
平
和
特
殊
性
而
允
许
发
展
中
成
差
别
的
优
惠
待
遇
主
要
有
:
①
允
许
方
的
承
诺
、行
动
以
及
贸
易
政
策
工
具
/、大
的
灵
活
性
最
常
见
的
方
式
是
非
互
用
在
WTO各
协
定
中
这
类
条
款
共
②例外措施的运用
即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发
采
取
有
措
施
O市
场
准
诺
或
例
后
的
经
员
方
采
发
展
中的
运
用
惠
原
则
有
30利于
主
要
入
机
③以
外
措
济
发
取
有
成
员
有
更
的
运
条
o
展中成员方采取基本义务例外的措施
来维护
本
国
的
特
殊
利
益。这
类
条
款
最
多,共
有
49条,占
WTO特
殊
与
差
别
待
遇
条
款
总
数
的
33.定时
8%。
有过渡
③
期
允
许
发
展
中
成
员
方
除
了
反
倾
销
和
装
在
履
行
某
些
协
O、八
运
检
验
措
施
前
外,如补
WTO贴与反
其
他
协
定
丿、基
本
都
有
过
渡
期
的
规
定
员
方
和
最
不
补
贴
措
施
规
定
发
展
中
成
发达成员方分别有5年和8年的过渡期,目前
WTO有
关
过
渡
期
的
规
定,有
8个
协
定,共
18条。此
发达
成
员
方
还
可
享
有
更
加
特
殊
外,最
不的
差
别
和
3待
遇,目
前
WTO22条
与
之
相
关
的
有
7个
协
定
个
决
定,共,仅
适
用
于
最
不
发
达
成员方。
尽管
WTO各协定对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重
视程度不完全一致,但特殊与差别待遇已经成
为
WTO处
理
发
展
中
成
员
和
最
不
发
达
成
员
经
济
发
展
的
一
项
基
本
原
则,分
布
WTO法
律
框
架
中
的各个协定
决定和
宣言之
特殊与差别
待遇的
基础
20世纪50年代
当时很多学者和官员都
认为
发
展
中
缔
约
方
根
据
GATT第
18条
对
国内市场
进
行
保
护
特
别
是
保
护
国
内
幼稚工业主
要是基
于
以
下
考
虑
实
:
现
工
业
化
战
略
①。适
当
的
关
经济增税保护对发
展家实现工
为发展中业化战略和
长至
济结构转变
略,必关重要,因
国
结构,即实
国内市家将农业经
须有
保护性贸易
成工业经济
场,到
行工业化战
一个稳定的
而这只能靠
壁垒才能达
家刘易斯对此作了
1954年著名经济学
解
释。刘
易
斯
认
为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农
业
部
门
有
广
大的
剩余劳动力
而且采取
以家庭为基础的耕
作形式,在这种耕作形式下,劳动力按照平均
产量而非边际产量来付酬;但是在化工业部
门,劳动力
报酬较高,是按边际产
量付酬,且
工业部门的
门转移,就
将会提高资
所以劳动力
总资源配置
会从农业部
而言,这种
门向工业部
跨部门转移
置。而
前
提
工业产源使用效率
条件就是国
并且使资源
外进口产品
得到优化配
不会对国内
品进
护很有必要
行替代,因,这对国内
此,实行适
资源转移和
当的贸易保
优化配置会
产生良好结果
改善国际收支
该理
论基本
思想是通过
增加外
贸易保
护来减少进
减少外汇支出
汇
储
备
以
平
衡
国
际
收
支
或
保
持
贸
易
出
超。它
起
源
于
凯
恩
主
题
十
分
兑
换
外
由贸
率的提高
③
稚
工
业
于
国
民
国
的
工
大
多
数
业
的
对
中
形
成
展
水
平
当
要
求
重
商
主
义
保
义
的
发
展。严
重
而
且
汇
和
国
际
收
易只会导致更
就应进行适
幼
稚
工
业
保
的
发
展
有
经
济
结
构
的
业
体
系
提
发
展
中
国
家
外
贸
易
政
策
的
畸
形
经
济
落
后
的
国
家
和
愿
望。所
持
贸
易
顺
发
展
中
国
很
普
通
支
失
衡
问
大的进
当的
护
理
论。
利
于
潜
在
动
态
调
整
高
生
产
力
都
曾
采
取
力
图
改
结
构。该
独
立
自
主
以
自
东
京
差
的
家
国
因
此
题
严
口,保护
只
要
资
源
有
水
平
了
保
变
自
理
论
发
展
回
合
思
想
后
际
收
支
平
在
不
能
重
的
情
况
产生更为
从而建立本
发
展
中国
的
利
用,利
于
要素。二
战
以
护
民
族
幼
己
在
国
际
反
映
了
经
民
族
工
业
以
来
许
得
到
衡
问
自
由
下
严重
家
幼
有
利
使
用
后
稚
工
分
工
济
发
的
正
多
发
的支付困难
展
中
缔
约
方
开
始
积
极
加
入
GATT发展中成
际收
支限制委员
发展
中成员
员
不
仅
接
受
了
WT加
了
对特殊与差别待遇态度的
O多
边
贸
易
协
定
易
和
发
而
且
还
参
会
、保
障
WTO理
事
会
、贸
展
委
员
委
员
会
、纺
织
品
委
员
会
、关
税
加
入
委
员
会
以
及
转变
乌拉圭回
合为之前
发展中缔约方都是以
发
展
中
国
家
集
团
的
身
份
致
力
于
GATT中
特
殊
与差别待遇的扩展,但进入乌拉圭回合谈判之
后,发展中缔约方却不再以一个团结的集团来
行
动,而
且
参
与
GATT活
动
的
目
的
出
现
了
分
化,每个发展中缔约方都为各自的利益所驱
动
o这
种
情
况
的
出
现
主
要
是
由
以
下
几
种
因
素
导
致
的
o①
对
以
进
口
替
代
和
幼
稚
产
业
保
护
为
基
础
的
发
展
战
略
的
反
思
战
o这
种
反
思
主
要
来
源
于
该
发
展
略
缺
乏
绩
效
的
事
实
以
及
该
发
展
战
略
导
致
发
展
中
国
家
国
内
市
场
的
局
限
;
同
时,20世
纪
80年代初期国际商品价格的下降,迫使依赖初级
产品出口的发展中国家实施出口结构多元化战
略,因为世界市场日益激烈的竞争,迫使一国
要提高本国产品国际竞争力,必须首先要在国
内
市
场
变
得
有
竞
争
力。因
此,20世
纪
70年
末
到
80年
代
初,许
多
发
展
中
国
家
都
开
始
了
贸
易
体
系
自
由
化
的
努
力
并
实
施
出
口
导
向
工
业
化
战
略。其
中
丿、一
些
国
家
的
改
革
是
在
世
界
银
行
结
构
调
整
贷
款
的
资
助
下
进
行
的
另
外
一
些
国
家
发
其
展
战
略
的
转
变
是
因
为
外
部
和
内
部
经
济
环
境
的
丿、改
变
而
导
致
的。②
普
惠
制
缺
乏
实
际
效
果
和
稳
定
性。普
惠
制
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单边优惠贸易安
排
但
对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贸
易
家
的
义
务
因
此
发
达
国
家
惠
安
排
这
为
普
惠
制
的
实
施
其
丿次
虽
然
GATT经
过
七
、判
导
致
关
税
大
幅
度
下
降
但
重要出口利益的一些产品,如服装和纺织品排
除
在
GATT发
展
中
缔约方带来实质利益;第三,普惠制与发展中
优
惠
也
可
提
供
轮
多
对
发
之
外并
非
是
发
单
边
收
回
了
不
确
定
边
贸
易
回
展
中
缔
约
使
得
普
惠
制
达
国
该
优
性。合
谈
方
有
有
为,没
中
缔
约
得
方
因
a
毕
业
条
款
”而
会
提前“
毕
业
使
同
发
普
惠
制
缺
乏
稳
定
性
;第
四
普
惠
制
因
不
展
中
缔
约
方
在
不
同
市
场
享受
不
同
优
惠
待
遇
而
表
现
出
很
大
的
差
异
如
加
勒
比
海
地
区
的
国
家
其
而
丿、普可
以
从
欧
盟
获
得
较
优
惠
的
a
洛
美
协
定
它
国
、日
益
家
获
得
类
似
的
待
遇
却
很
少
;
最
后
惠
制
与
非
经
济
果
受
到
因
素
(
如
人
权
)
挂
钩
使
其
范
围
和
丿、效
很
大
的
影
响
O③
特
殊
与
差
别
待
遇
条
款
运
用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O首
先
?对
发
展
中
成
员
是
否
有
足
够
的
技
术
及
资
金
支
持
O虽
然
对
最
不
发
达
成
员
的
技
术
援
助
增
加
了
但
可
分
缔约方经济发展水平挂钩
配
的
技
术
援
助
资
金
明
显
不
足
高收入水平的发展
而
且
WTO秘书处缺乏操作能力和提供必要技术
援助及建设的重点,许多技术支持仅限于发展
中成员的人力资源发展,对硬件及组织发展的
技
术
支
持
不
足。其
次,是
过
渡
期
是
否
充
足
的
问
题。对
于
发
展
中
成
员
来
说,特
别
是
执
行
海关评价协议
用现有既定资源成
立新机构
制
订
管
理
框
架
和
建
设
基
础
措
施,并
培训相关的人力资源
实
的。第,是
这么短的过渡期是不现
发
达
成
员
履
行“。最
大
努
力”
最
大
努
力
三
条
仅
款
的
可
靠
性
问题
a
、条
款
目
八
仅
是
一
个
形
式,发
达
成
员
对
这
些条
款
履
行。④WTO各
协
定
中
有关特殊与差别待遇
体措施的局
员的优惠规
限和不足。
定很空泛,首先,许多
不够具体,方实际上没
明确易行,有法律约束
但其优惠的
力,即使有
幅度即很有
常只局限在
非在各协定
单个协定中
中普遍存在
的某一或某,而且这些
于是由发达
成员方的,成员通过国
因此在是否
内立法单方
给予优惠待
样的优惠待
取消优惠待
遇、给予哪
遇等问题上
些国家优惠,完全由给
受惠国没有
发言权。
因
此
在
乌
拉
圭
回
大
发
合
中
广
改
变
了
对
特
殊
与
差
别
待
遇
的
态
度
动
参
与
变
成
主
动
参
加
并
且
分
成
不
前
并
没
有
真
正
对发展中成
对发达成员
些优惠措施
限,并且通
些方面,并
优惠待遇由
面给发展中
遇、给予怎
待遇、是否
惠国决定,展
中
缔
约
方
由
过
去
的
被
、同
的
小
利
益
集
团
参
加
各
自
感
兴
趣
的
谈
判
谈
判
的
范
围
与
领
域
不
断
扩
大。大
多
数
发
展
中
缔
约
方
认
为
中
缔
约
方
作
为
平
等
的
伙
伴
通
过
全
面
参
与
边
贸
易
体
系
自
由
化
所
获
得
的
利
、益
远
远
、与
差
别
待
遇
带
来
的
实
际
利
益
要
大
得
多。差别待遇条款在过去不仅没有取得实质性效
焦
点从
优惠的市场准入和保护特权,八果
反
而
延
缓
了
发
展
中
成
员
与
世
界
经
济,世
经
界
济
体
化
的
进
程。所
以
在
WTO创
立
以
后
的
谈
判
中,中
成
员
积
极
参
与
WTO各
个
领
域
的
谈
判,展
中
成
员
在
履
行
WTO义
务
时
国
内
经
济
困
难
以
及
对
自
己
能
力
建
设
援
助
的
需
求
上
在
接
受
与
发
达
成
员
相
同
的
承
担
义
务
时
多
的
灵
活
性
和
较
长
的
过
渡
期。因
此
参
贸
易
体
制
的
能
力
建
设
获
取
资
金
技
术
援
长
的
过
渡
期
等
特
殊
与
差
别
待
遇
成
为
发
员
在
WTO焦
未
来
回
合
谈
判
中
关
注
的
八点
发
全
球
比
特
特
殊
融
发
关
调
整
并
寻
求
与
多
助
和
展
中
展
多
殊
与
入
展
注
的
且
更
边
较
成
篇五:特殊与差别制度适合
制度、体制、机制、政策的区别一、制度、体制、机制、政策的内涵
制度,通常是指社会制度,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基础上,反映该社会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由行为主体(国家或国家机关)所建立的调整交往活动主体之间以及社会关系的具有正式形式和强制性的规范体系。制度按照性质和范围总体可分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与具体规章制度三个基本层次。根本制度是同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相适应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体,如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等。基本制度是社会的具体组织机构,如外交、金融、税收、政党、军事、司法、教育、科技、保障制度等。具体规章制度是各种社会组织和具体工作部门规定的行为模式和办事程序规则,如公务员考试制度、学位管理制度、劳动工资制度等.体制,通常指体制制度,是制度形之于外的具体表现和实施形式,是管理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事务的规范体系.例如国家领导体制、经济体制、军事体制、教育体制、科技体制等。制度决定体制内容并由体制表现出来,体制的形成和发展要受制度的制约。一种制度可以通过不同的体制表现出来。例如,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既可以采取计划经济体制的做法,也可以采取市场经济体制的做法。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基本制度、具体规章制度和体制可以互相转化.
机制,通常指制度机制,机制是从属于制度的。机制通过制度系统内部组成要素按照一定方式的相互作用实现其特定的功能.制度机制运行规则都是人为设定的,具有强烈的社会性.如竞争机制、市场机制、激励机制等。
从广义上讲,制度、体制和机制都属于制度范畴,既相互区别,又密不可分。总之,靠制度制约体制与机制,同时,体制与机制又对制度的巩固与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政策是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政策的实质是阶级利益的观念化、主体化、实践化反映。政策具有以下特点:①阶级性。是政策的最根本特点
。在阶级社会中、政策只代表特定阶级的利益,从来不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不反映所有人的意志。②正误性。任何阶级及其主体的政策都有正确与错误之分。③时效性。政策是在一定时间内的历史条件和国情条件下,推行的现实政策。④表述性.就表现形态而言,政策不是物质实体,而是外化为符号表达的观念和信息。它由有权机关用语言和文字等表达手段进行表述。作为国家的政策,一般分为对内与对外两大部分。对内政策包括财政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军事政策、劳动政策、宗教政策、民族政策等.对外政策即外交政策。
政策是国家
或者政党为了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和任务而制定的国家机关或者政党组织的行动准则。
二、制度、体制、机制的区别
制度、体制和机制处于社会有机体结构的不同层面,各有自身的特殊规定、特点和功能定位,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制度位于社会体系的宏观层面和基础层面,侧重于社会的结构;体制位于社会体系的中观层面,侧重于社会的形式;机制位于社会的微观层面,侧重于社会的运行。举例来说,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类型属于制度问题,生产资料所有制采取的形式(如股份制、承包制、国有制等)属于体制问题,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如何运作、如何发挥作用,属于机制问题。又如,民-主的类型属于制度问题(是原始民—主还是资本主义民—主或社会主义民—主等),民—主的形式是体制问题(是普选制还是代议制或代表大会制),民—主的具体做法属于机制问题(如程序民-主、票决民—主、协商民—主等).社会制度作为社会基本关系的系统化、规范化,规定着社会的基本结构,决定着社会的基本性质和发展方向,是社会形态得以区分的根本标志。人类社会依次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等社会形态,每一社会形态都有自己特定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在阶级社会中,社会制度具有阶级性,归根到底是为维护和实现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与政治统治服务
的.而体制和机制则是中性的,不具有特定的社会属性,只是在与不同社会制度相结合时才表现出不同的社会性质和阶级性质.也正是因为如此,体制和机制才能与不同的制度相结合.同一经济制度的国家可以实行不同的经济体制,有不同的经济运行机制;不同经济制度也可以实行相同的经济体制,有相同的经济运行机制.制度具有相对稳定性,体制和机制具有易变性。一定社会制度一旦确立,将一直贯穿于这个特定社会发展的始终,其质的规定性不会发生根本性改变,一旦发生根本性改变或被废止,则意味着这个社会的形态发生了质的变化.体制和机制则是易变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社会的体制和机制也会相应发生变化。
三、制度、体制、机制的关联及其相互作用
(一)制度决定体制,并通过体制表现出来
制度与体制的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按照内容决定形式的原理,制度对体制具有基础性、根本性和决定性,它规定着相应体制的基本内容、根本性质和主要特点。一个社会究竟选择和采取什么样的社会体制,首先是由其基本制度决定的,其作用的发挥也会受到制度这样或那样的制约.经济制度是经济体制的基础,决定经济体制的根本性质和主要特点,规定着它的变化方向,无论选择何种经济体制,都不能背离经济制度的基本要求。同样,一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也决定着这个国家的政治体制,规定着这个国家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能和行为规范。随着社会基本制度的改变,社会体制也会随之发生相应改变。
另一方面,正如内容离不开形式并通过形式表现出来一样,制度的表现和实现也离不开体制。从某种意义上讲,体制是制度的外壳,制度是体制的实质和灵魂。任何制度都有其不同的表现形式即体制,也都有其特定的实现方式即机制。不通过一定的体制和机制,制度就无以表现自己.不采用这种体制,就要采用那种体制。比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必须根据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具体社会历史情况,采取相应的体制形式,要么采用国有制,要么采用集体所有制,要么采用股份制、承包制、租赁制乃至别的什么体制。离开了这些体制形式,公有制就不可能存在。
(二)体制受制于制度,又对制度的实施和完善具有重要作用
体制作为制度的表现形式,其形成和发展受制度的规定和制约,并服从和服务于制度.但是体制一旦建立起来,又对制度的实施和完善起重要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制度的原则规定具体化,使之更符合实际和更易于实施。体制是制度与现实的连接点和结合点,它的确定和选择,既要服从和体现制度,又必须着眼于当前的社会现实,根据现实社会的不同情况,将制度的原则规定
和目标要求细化和具体化为一些具体的规定、规范和准则,因而更贴近现实,更有利于制度的贯彻实施。二是促进制度的巩固、发展和完善。在体制的选择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形式得当,既符合制度的要求,又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制度的作用就能够得到很好的发挥;另一种是形式不当,存在某种缺陷,或者是没有随着实际情况的发展而相应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制度的作用就不能得到应有的发挥.这时,就需要抛弃或改革过时的、有缺陷的和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旧体制,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体制,促进制度的巩固、发展和完善。
(三)机制既离不开制度和体制,又有助于制度和体制的运行与实现
机制隶属于并内含在制度和体制中,它总是这样或那样地与某种制度和体制结合在一起,因而也总是这样或那样地受它们的制约和影响。不同的制度和体制有不同的运行机制;同样的机制,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体制下,其表现形式和运作过程、方式是不完全一样的。另一方面,无论制度还是体制,都必须通过一定的机制才能有效运行和更好地发挥作用。因为任何制度或体制都是由若干要素组成的,这些要素只有以一定的方式联系起来并相互作用(即形成一定的机制),才能维持制度或体制的存在和发展,发挥特定的功能和作用.在现实社会中,制度或体制要发挥特定的功能和作用,往往需要建立许多个机制共同起作用,形成若干“机制丛”。而每一个机制
的形成,又需要若干要素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这样,制度和体制的本质要求和基本目标就借助机制的作用而具体化、细化和现实化了,具有可操作性,因而更容易落到实处。
机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的自组织性.在机制内部,各组成部分和环节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相互作用.任何一个因素和环节的变化,都会引起或受制于其他因素和环节的变化;同样,其他因素和环节的变化,也会影响或受制于这个因素和环节的变化,从而使系统整体在一定时间和条件下保持着相对的稳定性。当某一要素的变化不符合系统整体的要求及其功能的发挥时,系统就会借助自身机制自动进行调节,以确保系统目标的实现。
过去,我们比较重视和满足于社会基本制度的优越性和体制的设计,对机制的作用重视不够。实际上,机制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也是十分重要的,有时候甚至关系到事业的成败。比如,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不但需要好的制度和体制,还必须有一套好的机制.没有一定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和程序,民-主很难落到实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制度、体制和机制虽然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但也非一一对应的关系。一种制度可以通过不同的体制表现出来,如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既可以采取计划经济体制,也可以采取市场经济体制;同一体制也可以表现不同制度,如同样是民-主政体,可以是资本主义的,也可以是社会主义的,甚至在古希腊,也存
在过民-主政体.这是因为,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或阶段究竟采取什么样的体制,不仅受制于该社会的基本制度,而且受制于当时当地的其他社会历史条件,特别是生产力的具体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民族心理和社会主体的选择等等.机制与制度和体制的非对应性更为明显,特定制度和体制究竟采取什么样的机制来实现和运作,更多地取决于社会发展的需要。
文章来源:http://www.chddh.com/bbs/html3/15099.html
篇六:特殊与差别制度适合
普通法与特殊法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
我国的安全生产立法是多年来针对不同的安全生产问题而制定的,相关法律规范对一些安全生产问题的规定有所差别。有的侧重解决一般的安全生产问题,有的侧重或者专门解决某一领域的特殊的安全生产问题。因此,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中,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有普通法与特殊法之分,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这两类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各有侧重。普通法是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问题、共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不解决某一领域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的法律问题。特殊法是适用于某些安全生产领域独立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往往比普通法更专业、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如《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普通法,它所确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普遍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但对于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领域存在的特殊问题,其他有关专门法律另有规定的,则应适用《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特殊法。据此,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从法的内容上,可以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
安全生产问题错综复杂,相关法律规范的内容也十分丰富。从安全生产立法所确定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法律规范看,可以将我国安全生产立法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综合性法不受法律规范层级的限制,而是将各个层级的综合性法律规范作为整体来看待,适用于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域或者某一领域的主要方面。单行法的内容只涉及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
在一定条件下,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的区分是相对的、可分的。《安全生产法》就属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其内容涵盖了安全生产领域的主要方面和基本问题。与其相对,《矿山安全法》就是单独适用于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的单行法律。但就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的整体而言,《矿山安全法》又是综合性法,各个矿种开采安全生产的立法则是矿山安全立法的单行法。如《煤炭法》既是煤炭工业的综合性法,又是安全生产和矿山安全的单行法。再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既是煤矿安全监察的综合性法,又是《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的单行法和配套法。
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安全生产法》的制定,是由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决定的。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我国的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但近年来,安全生产状况很不稳定,重大、特大事故连续发生。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事故,减少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党中央、国务院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先后采取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特别是加强法制等一系列重大举措,为实现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奠定了外部条件。在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以后,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上,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安全生产法》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
(二)《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
从《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看,它是一部调整安全生产方面社会关系的专门法律。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指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经法律调整后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是法律关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是指各行各业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之间,在从事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活动中所发生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关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其中基本的社会关系有以下5种: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人员,在履行法定职权时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社会组织和从业人员之间所发生的监督管理关系。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基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纵向的行政管理关系。《安全生产法》第四章专门对此做出了规定。
(2)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关系。这是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平行的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之间,依照法定职权和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时所发生的横向的协同关系。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拟定综合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者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关系。作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它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必然要建立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和作业单位负责人与从业人员之间以及从业人员之间,存在大量的安全管理关系。这种微观管理关系也是《安全生产法》的调
整对象。
(4)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及其与社会组织、公民之间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关系。生产经营活动的对象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安全,事关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以及不特定的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5)涉外安全生产管理关系。目前我国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等“三资”企业数量很多,遍及许多行业。随着我国加入WT0,对“三资”企业的安全管理日益与国际接轨,“三资”企业也必须严格依照我国法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安全生产。因此,《安全生产法》同样适用于“三资”企业。
(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学习实施《安全生产法》,应当掌握贯穿于全部立法过程和法律条文的指导思想和思路,这就是《安全生产法》的5项基本原则。
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2.预防为主的原则
3.权责一致的原则
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小结:本讲主要讲述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意义、立法的必要性,安全生产法执法的五项基本原则,以及安全生产法律体系。重点掌握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构成。
-全文完-
篇七:特殊与差别制度适合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是什么?RT...RT展开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两者均属于行政法规性的规范性文件,均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等作出规定,均由财政部制定并公布,均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所以同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组成部分。
但会计制度是以特定部门、特定行业的企业或所有的企业为对象,着重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和会计报表的格式及其编制加以详细规范;会计准则是以特定的经济业务(交易或事项)或特定的报表项目为对象,它详细分析各项业务或项目的特点,规定所引用概念的定义,然后以确认与计量为中心并兼顾披露,对围绕该业务或项目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做出处理的规范。
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适用范围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大多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些也适用于其他企业。而《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
第二,侧重点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大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方面作了原则性的规范。侧重于确认和计量,重点规范会计决策过程。而会计制度则侧重于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可操作性规范,确认和计量的内容只是有机在体现在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中。即会计制度重点规范会计的行为与结果。
第三,结构体系不同,统一的会计制度自成体系,它由三个层次构成:《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为第一层次;在此基础上,分别一般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小企业建立各自操作性较强的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置、具体账务处理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对外提供办法;对于各个行业、企业专业性较强的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财
政部将陆续制定专业会计核算办法。而各具体准则之间相互独立,分别就企业的某项业务或某一方面核算内容作出规定。
第四,规范形式不同,会计准则的规范形式、语言表述比较符合国际通用形式,并已构成国际通用会计惯例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会计制度的科目、报表式的规范形式则符合我国广大会计人员长期形成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上市公司一定要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并未废止。财政部2011年制定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财政部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
一、适用范围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按照制度规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选择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就不能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计科目设置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比《企业会计准则》少设了25个一级科目。原因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小企业经济业务相对简单,因此可将《企业会计准则》中的部分科目进行归并,如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合为应收股息科目,原材料和包装物归并为材料科目等。
第二,小企业会计核算简化或者没有某科目所要反映的经济业务,从而可少设。如资产科目少设了自制半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各项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未确认融资费用和待处
理财产损溢;负债科目少设了应付股利、预计负债、应付债券;所有者权益科目少设了已归还投资;损益类科目少设了补贴收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三、账务处理不同
1.资产清查的处理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小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生资产的盘盈或盘亏时直接进行处理。
2.不计提长期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较难确定,计提减值准备时需要进行较多的职业判断。
3.简化长期投资的核算。小企业投资的业务比较少,按重要性原则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简化了的成本法或简化的权益法核算。
扩展资料:
基本准则提纲包括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财务会计报表要素;会计计量;财务会计报告等十一章内容。
具体准则是在基本准则的指导下,处理会计具体业务标准的规范。其具体内容可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准则、财务报告准则三大类,一般业务准则是规范普遍适用的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要求,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职工薪酬、所得税等。
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准则是对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的会计问题做出的处理规范;如生物资产、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原保险合同、合并会计报表等。财务会计报告准则主要规范各类企业通用的报告类准则;如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合并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告、分部报告等。
应用指南从不同角度对企业具体准则进行强化,解决实务操作,包括具体准则解释部分、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部分。
基本原则
制订会计制度一般要遵守以下几条原则:
1.要符合党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和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因地制宜的原则。
2.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3.要适应本行业和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在保证执行国家有关制度的前提下,制订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制度和实施办法,以促进改善经营管理;
4.要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
基本内容
企业会计制度是各项会计业务的具体处理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关会计制度的原则规定。一般称为总则,包括会计工作的任务,会计制度所应遵循的原则等。
2.有关会计业务核算的具体规定。如会计科目及其使用方法的规定;会计凭证、帐簿、记帐程序和记帐方法的规定;会计报表的格式及其编制方法。
3.有关财产管理、成本计算方面的规定。如有关固定资产和各项流动资金核算办法的规定,成本计算办法等。
4.有关财产清查、会计人员交接和会计档案管理方面的规定等。
篇八:特殊与差别制度适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美社会制度差异
篇一:中美社会制度的简单对比
中美社会制度的简单对比
----------生活在社会主义的国家中,我深刻体会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前几天浏览贴吧时看到一个傲慢的美国人在炫耀和宣扬他们的民主自由,同时嘲笑着我们的中国梦,对此我表示很不服气。
确实美国人有骄傲的资本,科学技术和人力资本遥遥领先;金融服务业仍将无可取代;电影、娱乐、时尚等引领全球;企业管理更是日新月异;军事工业(通信、飞机、坦克、导弹、军火、运输等)从未衰败;美国确实是当今世界唯一超级大国。然而,美国是美国不是中国,美国经过两次工业革命和两次胜利的世界大战早已确立了领导世界的能力。而中国经历的却是帝国主义的入侵和内战的困扰,八年抗日战争四年解放战争依然耗尽了中国国力,新中国的诞生就像一个婴儿一样脆弱而且面临资本主义的围追堵截可谓困难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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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然而中国人民团结起来用自己的勇气和智慧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我承认现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存在不少弊端,但是这些东西能归结于社会主义吗?资本主义就不存在贪污腐败?资本主义就不存在官僚风气?资本主义就不存在环境污染?资本主义就不存在贫富差距?
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选举权问题中国一直饱受诟病,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也表示大大的不满,我认为人民的利益只有人民自己能代表,不能受控于人大代表手里,这是我承认的中国社会主义比不上西方的一点,这毕竟是共产党加强统治的方法之一吧!
关于选举权问题,外国人一直说中国一党独大,专政独裁。我却不这么认为,中国的领导人确实是内定的,但你美国选举的又能怎样?你美国总统竞选时的承诺靠谱吗?承诺总是容易的,实施起来要么不可能,要么给领导阶级太大的压力。弄不好就引起所谓自由的游行示威,有多少国家因此陷入了战乱。我们的领导人不是人民选的,但也是从一些人中挑选出来的佼佼者,正是不是人民选的,他的权力没有你们总统的大,做起事来也大多听取智囊团的,所以说中国是一大批智囊团在统治,而主席不过是英国女王一样的象征。而美国不是,你美国真的每个人都能当总统吗?我感觉你们的总统不过是一些巨富商人捧起来的政治明星,他代表的是那些捧他的那些军火商,石油大亨,煤矿大亨,经济寡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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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你们美国人之所以比中国人幸福只是和你们历史条件好有关,和你们的资本主义制度半毛钱关系都没有。
所谓的自由要以经济条件作支撑,共产党已经给了我们最大的自由,是我们经济允许的最大自由,由于生产力落后,我们不可能像美国人那样享受巨多的假期;由于人口众多,我们不可能像你们哪像人均那么多钱。但这是中国,由于历史和传统遗留下来的问题太多太多,我们的社会主义道路并不好走,但这是唯一也是最好的道路。
篇二:中美政治制度差异的研究
中美政治制度差异的研究
摘要:本文以中美政治制度的差异比较为研究对象。中美政治制度具有着普适性与特殊性的典型特征。对中美政治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从全球视野分析人类政治制度的发展,以期发现人类社会政治制度的发展规律,彰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优越性,启发人们的思考,为坚持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服务是本文的主旨。
关键字:政治制度;差异;研究
自1870年以来,美国国民经济就高居全球第一。美国是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当今的国内生产总值超过全球20%,其在经济、政治、科技、军事、娱乐等诸多领域的巨大影响力均领衔全球,是目前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而中国是国际社会的中流砥柱,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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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理事国;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世界第一大出口国,世界第二大进口国,拥有最多外汇储备;亦是世界上经济成长最快的国家之一。不过中国的生产力总体水平还比较低,地区发展也不平衡。中国和美国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差异,而这些差异形成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在这里我主要论述一下中美两国在政治制度方面的差异。
1、政治制度
1.1政治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政治制度不是某些先哲们头脑中的产物,而是人类政治文明长期发展的结果。在历史的长河中,人类社会经历了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三大发展阶段。在漫长的原始社会,不存在阶级和国家,但存在政治制度的最初萌芽的因素。当人类跨进有阶级、有国家、有政府、有法律的奴隶社会后,规范意义上的政治制度便随之产生。人类学家摩尔根指出,“政治社会的建立则是文明伊始以后才有的事情”。政治制度属于上层建筑。任何政治制度都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同时它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随着社会经济基础发生变化,政治制度也必然发生变化。在人类历史上先后出现过奴隶制政治制度、封建制政治制度、资木主义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未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后,随着阶级、国家和法律的消亡,一切社会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和规章等都将失去政治性质,各种形态的政治制度也就不再存在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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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政治制度发展的必然规律。
1.2政治制度的涵义
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则将“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社会中的制度多种多样,如经济制度、法律制度、企业制度等,其中每一种制度都是在其领域内限制、调解、疏导某种特殊活动的行为模式和规范。政治制度也不例外。所谓政治制度是指为维护和增强公共利益,在社会政治领域中限制、调节、疏导各类政治实体的法律规定及政治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法定制度和法外制度。法定制度又称为“法内制度”,主要指规范政治实体的政治行为准则的法律。一般限于政治方面的立法。如宪法、政党法等等。法外制度是指由于传统、惯例的作用,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形成的准则。从系统的角度分析,政治制度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即国体,指国家政权为哪个阶级所掌握;第二即政体,指政权的组织形式;第三指通常所说的政治体制,是政治制度在组织制度和行为规范上的具体化。
2.根本政治制度的区别
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通过人民投票选举人大代表,人大代表投票选举领导人,人民无法直接表达自己的意愿,选举领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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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也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权力的统一;更加利于保证我国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但是也存在一定的缺点,比如毕竟只是代表民意,不能充分全面反映每个人的意志;以会议的方式,一年一次,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虽然设有常设的人大常委会,然而人大制度毕竟不如常设机关能持续工作。
美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三权分立制度,即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个机关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每个国民都持有选票,可以直接参与领导人选举。
三权分立制度的优势在于三者权利互不干涉,相互监督,相互制衡,有利于防止专政;三权分立的核心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即通过国家机关内部的互相制约,使之更好地协调配合,更充分地发挥自己的作用。它的缺点在于当各方利益不一致的时候,三大机关之间相互扯皮,必然导致办事、决策效率低下;当今借助反恐,总统权利不断膨胀,行政权不断触犯法律和人权的“底线”。三权分立在现实中很难实现。
中美根本政治制度图解
3.基本政治制度的区别
中国的基本民主政治制度有3个,分别是:多党合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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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相对应的,美国则是“两院制”,分别是民主党和共和党;在州层次上有着“州制度”,州也是三权分立:行政、立法和司法,功能和管辖范畴都和国家层次上的对应机构大致相同。一州也有州长来管辖。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主要体现在,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亲密战友。而美国的两院制则是由共和党和民主党竞选执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由于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为了更好的治理,设置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而美国则是在各个州设立了州政府,除内布拉斯加州仅有一个立法机构外,其他州全都分上下两院。上院叫参议院(senate),下院叫众议院(genealassembly)。功能和管辖范畴都和国家层次上的对应机构大致相同。
我国存在着一个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有以下优势:
第一,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能够直接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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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在党和政府的主导下进行,能够坚持正确的方向并稳定有序地发展。
第三,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能够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相促进。
4.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区别
“村民自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法律含义,在《村委会组织法》中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二条将村民自治归纳为“三个自我”和“四个民主”,即“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5.比较分析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一定要适应这个国家的具体情况才能持久地存在和运行。要评判它的
好坏,可以大致从三个方面来看;一是它能否保持国家的统一和安定,二是它能否有效率地推动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三是老百姓对它是否满意。美国的政治制度适应它们自己的情况,存在了200多年,期间也经历了不断地修改,经过南北战争的考验,形成今天的制度格局;中国的政治制度适应中国自己的情况,并且也不断地进行改革、完善与创新。中国共产党曾一度模仿苏联,后来根据中国自己的国情,逐渐形成了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民族特点、21
文化传统相适应的民主政治制度。特别是进入改革开放新阶段的十几年以来,中国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
应当承认,中美两种民主政治制度都是人类文明的成果。以美国为典型西方的民主政治制度是在反封建专制的斗争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较之专制制度无疑是一个历史的进步:它对西方世界乃至全世界的文明进步也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这一制度是在特殊的历史环境中产生和发展,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的局限性和制度的不完备性。所以才会产生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以适应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形势需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时期不长,虽显示了优越性,但也具有不完备性,需要不间断地总结经验加以丰富和健全。两种民主政治制度应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对于西方的民主政治制度来说,在如何扩大民主的社会基础,维护政局的稳定与和谐,强化家庭与社会责任方面,可以从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中得到有益的借鉴;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来说,在如何扩大政治的透明度,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方面,可以从西方的民主政治制度中得到他山之助。
我们说社会主义社会优越于资本主义社会,究竟什么东西优越于资本主义社会呢邓小平说:“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哪个好当然是社会主义制度好。”这就是说,从本质上看,社会主义制度是优越于资本主义制度的。但是,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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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政治文明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一样,社会主义制度并非一开始就是完善的,它也有一个由不太完善而逐步走向完
善的过程。我们目前所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完善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使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显示出来。
以美国为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实行三权鼎立或三权分立制度是出于制衡权力的考虑而设置的,在实践中,这种制度也有效地起到了制衡权力的作用,有效地保证了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与稳定。但立法、行政、司法三个国家机关之间经常摩擦、扯皮、互相牵制,致使许多重要国家无法得以及时决断。在美国,总统提出的议案常常被搁置,如提出建立海军部、内政部、司法部、劳工部的议案得到国会同意分别用了10年、39年、40年、45年。三权分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个人独裁专制,保持了社会稳定,但也存在着严重的弊端。而以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人类政治文明开辟了新的历史纪元,社会主义消灭了剥削制度,实现了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使劳动人民在经济上得到解放,并在这种经济基础上确立了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政治统治,实现了绝大多数人的完全新型的民主政治制度。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应当坚持和发展符合我国国情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应当借鉴资本主义权力分工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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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特殊与差别制度适合
FIDIC合同条件下特殊条款与通用条款的差别郭庆凯
【期刊名称】《石油化工建设》
【年(卷),期】2003(025)002
【摘
要】@@在采用FIDIC的国际承包工程中,其合同内容通常包括合约、中标通知书、投标须知、标书、一般条款、特殊条款、技术规范、图纸、BQ单及各种附件等.平时我们所讲的FIDIC,是指在谈签约合同中的一般条款,或叫做通用规则,并不是合同的全部.任何一个国际建设项目的合同,都不会全文原封不动照搬FIDIC,而是根据具体情况,修改补充相关条款,这些都体现在合同的特殊条款里.
【总页数】2页(P6-7)
【作
者】郭庆凯
【作者单位】中国石化第十建设公司,淄博,255438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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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特殊与差别制度适合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蔡连增
【期刊名称】《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1(000)002
【摘
要】特殊和差别待遇是世贸组织各协定给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优惠待遇,源于关贸总协定,经历了长期的发展过程,其基本的含义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可在一定的范围和条件下,背离各协定所规定的一般权利和义务而享有较优惠的待遇,现已成为世贸组织处理发展中国家问题时需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具体内容存在优惠幅度不足、不够具体明确等局限性.为达到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的有效实施,发展中国家成员方仍需不断努力争取.
【总页数】6页(P81-86)
【作
者】蔡连增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律系,福建,厦门,361005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F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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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特殊与差别制度适合
中国特殊制度禀赋约束下规制困境与规制治理结构的重构政府规制是现代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是政府经济职能的内在组成部分。政府规制赖以存在的基础是一国的经济、政治、社会等制度禀赋,制度禀赋的差异往往决定了政府规制模式和治理结构的差异,并最终影响到规制绩效。因此,在中国现有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制度禀赋约束下,探索规制及其改革所具有的独特性,重构符合中国国情的完善的规制治理结构,从而为政府规制政策的有效性提供最终制度保障。
一、中国政府规制改革面临的特殊制度禀赋约束
制度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概念之一。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诺斯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形式上是人为设计的构造人类行为互动的约束,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个人行为。也就是说,制度是一系列对人的行为施加约束的正式或非正式规则。制度禀赋则是决定这一规则的内在要素。按照诺斯等人的观点,一个国家的制度禀赋主要包括五个要素:立法和行政制度;司法制度;习俗和其他非正式的但被广泛公认的规范;社会中标志竞争的社会利益和它们之间的平衡的符号,包括意识形态的作用;国家行政能力。制度禀赋的差异形成了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不同制度环境,影响并决定制度安排的性质、范围和进程。
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政府规制同样受到一国特定的制度禀赋约束,制度禀赋决定了规制形式以及解决规制问题的选择范围、规制治理的制度现实等等。现代意义的政府规制起源于西方,是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制度下的产物。而中国真
正意义上的政府规制则是伴随30多年来的市场化改革而产生的,即诞生于和成长于改革开放后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的摸索和后者的建设过程之中。因此,中国的政府规制必然不同于西方成熟市场经济下的政府规制。这也决定探究中国特殊制度禀赋成为分析和研究中国政府规制的一个逻辑起点。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不分,政府角色错位,政府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直接干预企业决策和市场决策成为传统政府规制的典型形式,其特点是“一种直接的、微观的、权力无限制的管理方式;是一种高度集权、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管理方式”。市场化改革以来,中国经历了从传统到现代,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有限开放到全面开放的转变,政府也从“全能政府”向“后全能政府”过渡。对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中国而言,政府规制是一个全新的制度,其特点、路径、目标和方式与中国经济体制的转轨相互联系,也是与政治行政体制以及法律框架紧密联系的。借鉴新制度经济学对于制度禀赋的理解,同时考虑中国目前正处于转型期的特殊阶段,我们在此将中国政府规制改革所面临的制度禀赋归结为:“转轨期”的经济体制、尚待健全的政治与法律体制以及不发达的公民社会和传统文化与价值观念影响尚存。
1、“转轨期”的经济体制。
从规范视角来看,政府规制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其目的是为了克服或弥补市场失灵,其存在是以市场经济体制的存在为基础的。因此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育、完善程度直接影响政府规制体系的建立和作用发挥。与西方国家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不同,中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特定阶段。经过30多年的改革,中国虽已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框架,但计划经济体制的某些核心部分尚未彻底触动,深层问题没有完全解决,主要表现为滞后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这成为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改革的障碍。而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显性影响(计划经济的实践)和隐
性影响(计划经济的观念)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经济运行,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阻力。因此,不完善的市场经济和政府主导的经济体制是研究中国政府规制问题必须首先面对的特殊制度禀赋。
就目前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而言,更多地表现为市场不完善和与此高度相关的市场无效。从纵向看,市场化程度虽在逐年提高,但仍有较大差距;从横向看,市场化结构不均衡。一些指标如产出和流通的市场化、价格与交易的市场化已经达到70%,但另一些指标,如金融保险市场化、规则和法制化程度则不到20%。市场不完善带来的市场无效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企业交易费用上升,比如,由于有的市场残缺,造成企业生产所需的要素不能有效地从市场获得,增大了企业的生产成本;消费者福利损失,法律的不健全和法律、制度规定的不清晰使已有法制形同虚设,导致消费者的维权不能得到有效伸张,市场化的不足也使消费者福利减少;区域经济封锁、地方保护主义使中国市场被人为地分割成“条条块块”,这既不利于平等竞争,也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更不利于技术进步,反而造成垄断和保护落后,阻碍开放、竞争和有序的市场形成。鉴于此,在市场不完善的领域,需要政府的力量来积极促进市场的发育,一方面减弱由于市场不完善引起的经济紊乱,另一方面,可以增加市场制度的供给,引导和促进市场的发育。从这个意义上讲,伴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政府主导成为一种客观必然。
在西方国家,市场经济体制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自发形成的过程,政府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主要是以间接引导的方式发生的。而中国市场化改革的起点是一个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决定了中国的经济转轨过程具有与发达国家不同的逆向过程,而且现实也决定了它不能走自然发育的过程,必须在短时间内完成。因此,在中国特定体制和历史条件下,经济转型的过程隐含着“转型一制度变迁一政府主导”的内在逻辑。而市场发育的特殊性也
赋予了政府市场组织者、推动者的地位,政府的作用是努力培育和扩大市场,不仅仅是提供制度供给和安排,谋求构建启动市场运行的规则和制度框架,矫正市场失灵,而且要直接参与市场的形成和运作,实现对不完善或残缺市场机制的部分替代。因此,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是遵循了政府主导型的变迁路径。而且,在这一转轨过程中,政府的权力不仅没有受到有效约束,政府还习惯于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预经济和主导市场,甚至滥用行政权力参与微观经济活动,排斥和限制市场竞争。
2、尚待健全的政治与法律体制。
由于政府规制涉及立法机关、规制机构、被规制企业、消费者之间直接的或间接的互动关系,因而,政府的规制过程首先表现为一种政治的和行政的过程,要依托一定的政府机构进行,这就与一国的宪政体制、行政程序等政治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时,政府规制也必须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实施良好规制的基础。因此,政治与法律体制成为政府规制的依存性制度禀赋。
从宪政层面上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于全体人民不可能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因此这些权力授予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来行使。作为国家权力的终极所有者,人民有权对人大代表以及各级人大代表组成的代表大会及常委会进行监督。作为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各级人大代表及其人大机构受全体人民的委托,产生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并对其监督。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拥有立法权、组织权、监督权、任免权和重大问题决定权;不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分权,但在职能上存在分工,权力机关行使立法和监督职能,行政机关担负行政管理职能,审判、检察机关分别担负审判和法律监督职能。上述制度安排充分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框架,即人民代表大会是当代中
国整个政治框架的轴心,是公民直接或间接参政的主要平台。然而,制度的规定并不等于政治的实践。在我国实际权力运行的“双轨制”环境下,立法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相对于行政权力处于劣势地位,立法机构很难获得对行政权力的控制效力;人民代表大会切实行使权力、参政议政的程度还远远不够;人民代表大会只是法律上的最高权力机关,实质的权力与宪法赋予的权力尚有差距。
从立法层面上看,在西方国家,规制过程通常是由议会先通过立法形式确立特定的规制政策,然后依法建立专业化的规制机构,实施对某一产业的规制,规制改革基本上是采取“先立法、后改革”的路径。然而,中国的规制改革一直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先导性的立法支持,规制法律具有典型的部门立法特征,“国家立法部门化、部门立法利益化、部门利益合法化”成为中国规制立法的基本特征。据统计,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有75%-85%是由国务院各部门提出来的,另外各行业主管部门还出台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政府部门主导立法现象严重。行政主导的立法模式导致有关规制权的立法活动缺乏民主参与的制度安排,除了规制机构及其下属企业外,其他利益相关方基本上被排除在规制立法过程之外,其利益很难在立法中体现,规制权沦为彰显行政意志的工具。同时,当前的规制立法属原则立法,对规制的目标、规制机构的职责权限表述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这种规制立法给规制机构以较大的自主性,而规制立法的模糊也加大了对规制机构进行监督的难度。
而就司法体制而言,在西方国家,司法审查是对规制机构及其行为效果进行监督制约的有效机制,司法机构不仅单独担负起了部分间接规制的角色,同时还有权对规制机构的决定和程序进行司法审查。在中国,政府规制缺乏充分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制度保障,存在司法权控制弱质的现象。在规制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缺乏完善的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制度,对于一些滥用职权和规制失职的行为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和民事救济,难以从根本上
消除规制权滥用和行政违法行为。由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不涉及抽象性行政行为,因此,由抽象性行政行为引发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被诉,则可以逃避问责;而且,即便司法审查可以介入,却由于司法的不够独立,对行政机构的问责也大打折扣。因此,政府规制的监督制约自然被弱化。
3、公民社会不发达,传统文化与价值观念影响尚存。
政府规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但市场失灵并不是政府规制的充分条件。公共领域的制度安排是社会利益群体争夺权力资源的互动博弈过程中诸多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而不单纯是人为设计的产物。但制度安排是“镶嵌”于民族文化传统和社会生活习俗之中的,人们对制度安排的态度取舍及其在制度变迁实践中的行为选择,都是在特定的文化价值背景下进行的。因而政府规制的有效与否还受到一国公民社会发展、传统文化和价值观念等因素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民社会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而迅速崛起,各种利益集团(非政府组织)大量涌现,并且对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日益重大的影响。然而,以民间组织为主体的公民社会正处在生长发育阶段,还尚未定型和成熟。与西方较成熟的公民社会相比,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还存在着如下缺陷: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特征;作为公民社会主体的利益集团数量比较少、发展不平衡、强弱利益集团力量对比悬殊;在影响政府规制决策的活动中,与政府关系密切的强势利益集团始终居于优势地位,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容易遭到侵蚀和损害;社会参与力量的作用有限,能够充分表达自身利益,进行合理博弈的独立、成熟、强大的消费者主体和社会组织尚未形成,中国缺少符合有效政府规制内在要求的多元化社会基础。
就文化与价值观念而言,在西方,经过古希腊、古罗马、基督教精神洗礼,以文艺复兴文化为背景的西方文化传统高度推崇自由竞争,重视个人利益,而视国家(政府)为一种必要的“恶”。在
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历程中,即使有凯恩斯主义等思潮强调政府力量对于经济社会的介入,但总体上都是以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保障个人的经济权益为主旨的。因此,制定相应法规,严格约束政府的力量,保护市场机制不受政府强制力的“侵犯”,也就成为西方文化环境下的必然要求。而在中国,传统文化将集体、国家、社会的利益放在首要的位置上,政府在国家经济社会事务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政府力量的盲目迷信与崇拜,也部分地内化于人们的道德体系和行为规范之中,政府崇拜和权力至上成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主流之一,而“行政至上”与“行政全能主义”等观念迄今历久不衰。因此,崇尚国家干预、过度依赖政府、乃至盲目扩张规制权的观念十分显明,而信赖市场机制、依赖社会自治、限制并控制包括规制权在内的政府权力的意识却严重匮乏。这直接导致规制法律自身缺乏对控制规制权的有效制度设计,而且更高层次、更大范围的制约机制,如司法审查制度也迟迟不能推行。
二、特殊制度禀赋约束下的规制困境
从制度环境之于规制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创新而言,中国的特殊制度禀赋成为政府规制改革的基本约束条件。受到市场经济的完善程度、宪政和法律体制、公民社会的发展以及特定社会的传统与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与制约,中国的政府规制基本是一个以政府为中心的单向规制过程,表现出“政府主导型”特征。在这一模式下,规制机构往往集行政权、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于一身,规制者行为缺乏合理制约,规制权力大、范围
广,规制过程不透明,政府规制面临诸多困境,这使得规制绩效受到严重削弱。这诸多规制困境主要表现为:
1、规制参与方力量不均衡,缺乏对规制者的有效制约。
政府规制主体不仅包括直接参与规制过程的规制机构和被规制企业,也包括间接参与规制过程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消费者以及非政府组织(如行业协会)等。立法机构赋予规制机构行
使规制职能的权力并对其实施监督,司法机构对规制机构行使审查和监督权,消费者因为在规制中有切身利益,间接委托规制机构维护自身利益,同时也成为对规制机构的重要监督力量。然而在现实中,各主体力量对比失衡、缺乏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成为当前中国政府规制面临的困境之一。良性互动和有效制衡的缺失主要表现为:在各行为主体中,政府长期处于优势地位,导致行政机关对市场规制权力的垄断状态,而这种高度集中且缺乏制约的规制权力显然与现代意义的规制理念存在某种程度上的不一致。如在立法方面,由于立法程序缺乏公开性,规制机构几乎垄断了整个规制立法过程,在不同程度上排除了相关利益主体的参与,一般的企业和消费者甚至还被剥夺了知情权。消费者除了在规制立法过程中处于信息弱势地位以外,在向规制机构提供有关信息影响规制机构决策方面相比垄断企业力量也明显不足。在政策实施阶段,由于规制机构拥有自由裁量权,为利益集团的寻租提供了机会。如果缺乏对规制机构的有效监督,极易造成规制机构与垄断企业等利益集团之间的合谋,规制过程一旦被操纵,消费者利益将不可避免的受到侵害。而司法监督的缺乏,又使得消费者等弱势群体在利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及时获得有效的司法援助,规制机构的权力不能被有效监督和制约,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也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由此可见,参与规制的各方主体力量对比失衡,规制机构权力缺乏必要的制衡和监督机制,严重影响了政府规制绩效,是当前中国政府规制中面对的主要问题。
2、规制机构独立性缺失,规制行为缺乏公正性。
规制机构的独立性是政府规制的重要特征,是规制公正目标实现的前提。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规制机构与其他政府机构之间的独立性;二是指规制机构与被规制机构的独立性,只有这样规制机构的行为目标才不会因受到其他政府机构的影响而产生偏离。规制机构之所以应该具有独立性,就其内在而言,被规制对象具有单一、复杂和易变的特征,产业规制、竞争规制和社
会治理等要求专业化知识结构、技术化操作程式和灵活性调整机制。就外部而言,规制机构被赋予独立性的重要目的在于与政治相对隔绝,以维护规制的权威与公正。目前,规制机构独立性缺失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是由于目前国内缺乏明确规制机构地位的法律法规,造成了规制职能分散在不同的行政部门,规制机构和政府综合、宏观管理部门之间本身就处于所谓“所有权、管制权、运营权和立法权”混合的状态。以垄断产业为例,由于历史原因,垄断产业主管部门与规制机构处于一种交叉、混淆的状态。除电力产业外,电信、民航、铁路、邮政的规制机构都是产业主管部门的组成部门。在这种情况下,产业主管部门与规制机构的职能必然会出现交叉、混淆,导致二者都会偏离其根本任务,扭曲其基本职能。特别是规制机构,更会在其规制职能之外,肩负更多的产业规划、投资等非规制职能,也就难以承担独立规制的角色。规制机构独立性缺失的另一个表现就是政企不分。政企不分可以视为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阶段,规制机构与企业合谋的一种特殊形式。政府不仅是市场的监督管理者,同时还是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在这种情况下,规制机构的利益与被规制者的利益高度一致,政府就可能利用它作为管理者所拥有的特殊权力,来谋取它作为所有者的利益,规制权的中立性受到侵蚀,容易导致政府规制俘获的发生和规制成本的膨胀,规制失灵不可避免。
3、规制政策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政府承诺能力有限。
所谓政府承诺是指规制机构对于规制政策承诺的可信性。一套可信的政策安排可以形成对领导者的激励机制,使其保证改革不会倒退,并且保持改革的透明度,让外界形成稳定的预期。目前,中国政府的承诺能力还是比较有限的,主要表现为:一是公共权力腐败,规制机构利用掌握的公共权力谋取自己或者是小团体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规制部门容易修改规制合同,侵占企业利润,导致严重的棘轮效应,企业缺乏改善经营绩效的积极性。
二是从规制目标的确立和执行来看,目前规制目标的确定还缺乏特定的法律过程,从而导致投资者对规制目标的确定性和连续性产生疑虑;而就政府行政体系运作过程而言,由于法治理念的淡薄,规制机构随意性较大,并未完全严格依据法律程序行使权力;政府行政过程不透明,公众缺乏必要的知情权,难以对官员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衡。如果政府力量过于强大,那它不履行承诺的成本就很低,其不履行承诺的动机就很强。三是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差,这就使得规制机构的承诺无法在现实经济中得到及时、准确的实现,现有的利益分配格局陷入混乱的状态,减损既得利益者现有的合法利益,也会对政策的目标群体的心理产生不良影响。规制政策的不确定性降低了规制的可信度,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规制机构的声誉。
4、规制目标的多元化与内在冲突。
从规范角度而言,政府规制作为调节政府干预市场与社会的一种特殊行为,“是创造性地实现公共利益整合、维护和分配的行为,”其目标是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然而就实证角度而言,利益集团规制理论认为,任何有效的联合都会通过政治程序来获得规制,规制动因转向为了财富再分配而俘获政治程序或主动创租、抽租的特殊利益。在现实的规制决策中,政府既代表公共利益,也寻求自身利益,往往游离于双重角色之间。基于这些理论和现实的认识,目前中国规制体系目标多元化的基本格局可以归结为:中央政府所主导的最大化国有资产价值或利润最大化为主的利益集团利益目标以及国家层面的公共利益目标,地方政府主导的最大化地方财政税收与地方的局部公共利益目标。
特别是在转轨时期,地方分权制度所导致的各级政府的偏好、效用和利益目标并非总是完全一致。一个典型表现是,地方政府的规制政策更加容易受到利益集团的影响。这是因为,当地方政府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地方政府有可能运用自己的政治优势改变决策结果,而相关利益主体特别是民众难以参与规
制决策过程,无法监督地方政府的供给行为,规制决策甚至可能成为产业利益与政府之间的交易。当前,地方政府与电力、电信、石油等垄断产业的政企同盟,是造成规制中的不公平、寻租、搭便车等弊病的主要成因。因此,在转轨时期特定的制度禀赋约束下,传统的公共利益与利益集团的目标冲突进一步被融入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不同行为与目标取向中,其内在冲突因而更加复杂与突出,并最
终导致规制效果偏离社会最优状态,无法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因此,如何纠正以上多元化目标在博弈过程中的妥协与抉择成本,扭转对于最优规制结果的偏离,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大命题。
三、特殊制度禀赋约束下规制治理结构重构的方向与路径
如前所述,基于中国特殊制度禀赋及其约束,政府规制形成以政府为单一治理主体的规制模式,由此导致政府规制面临诸多困境。这些困境诱发和加深了政府规制失灵,并最终影响政府规制绩效。而其中矛盾的焦点则在于规制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因此,如何重构规制治理结构,为规制政策的有效性提供最终制度保障,成为中国政府规制改革的关键所在。
1、多中心治理理论分析视角的引入。
“多中心”一词最早是由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迈克尔·博兰尼在《自由的逻辑》中提出的,他引入“多中心”一词试图从自由的智识学立场寻找否定计划经济的武器。认为资本主义利润获取是由生产、市场、消费等多个中心构成的体系实现的,遵从自生自发的市场秩序,由不同的管理者去管理各个“中心”运行,资本就可以正常积累,政府对市场的力量是引导、矫正和补充,却决不能对市场进行大规模的替代。博兰尼这种“多中心”思想可称为多中心社会秩序理论,代表了二战前后对计划经济及极权政治的自由主义批判,开创了“多中心”理论分析的先河。但是,多中心的秩序是否适合公共领域的治理还需要检验,将“多中心”的研究从
市场领域引入公共事务管理领域的则是美国学者奥斯特罗姆夫妇。
奥斯特罗姆夫妇等学者在承接博兰尼的社会秩序理论基础上发展并形成了多中心治理理论。他们认为,在市场、司法、宪政、政治选择、公共服务等领域中共存着多中心结构,在这一结构中则存在着许多形式上相互独立的决策中心,它们在竞争关系中相互重视对方的存在并开展多种契约性和合作性的事物,或者利用核心机制来解决冲突。在现代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政府的垄断会造成公共物品提供的单一,无法满足多种偏好,并且会导致政府效率的损失和寻租腐败等问题的产生。所以,政府必须转变自身的角色,打破自身的垄断地位,管理方式由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从公共领域的退出和责任的让渡,而是为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及公民个人制定参与治理的规则,运用法律、政策等多种手段为公共事务的处理提供便利,以形成一个由多个权力中心组成的治理网络来共同分担解决公共问题的责任。总之,现代公共事务的管理是一个“国家、社会、市场”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而非运用政府政治权威实行的单一向度的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在公共事务管理中扮演的主导性角色也有所变化,在日益多元化的社会发展格局中:地方政府的自治权有所扩大,企业有了较大或完全的自主权,民间组织等第三部门蓬勃兴起、新闻媒体有了广泛的话语权等。这种变化使得企业、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参与社会问题治理的积极性日益高涨。多中心治理理论为政府规制治理结构的重构提供了一种新的理念,即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赋予了政府规制新的内涵,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之间不再是不可调和的对立状态,政府规制者与相关主体共同构成了多元利益主体。多元利益主体要求一种开放、动态的多中心规制模式,政府须打破垄断地位,还权于多元主体,对他们积极参与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使各主体能够从自身的地
位、职能和要求出发,发挥在规制中的功能和作用,最终实现政府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及规制目标。
2、多中心治理模式的构建与实现路径。
多中心治理是一个分担公共责任的治理结构,因其对现代社会公共事务多样、复杂、动态等特征的准确把握,对社会多元主体参与和协调互动的深刻理解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改革规制治理结构的分析框架。根据当前政府规制治理结构的内在缺陷与现实冲突,借鉴多中心治理理论,我们认为,中国政府规制改革的重要方向应是:构建包括立法机构、规制机构、司法机构、被规制者、公众(消费者)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多中心治理结构。如图1所示。
多中心治理的实质是通过严格的程序和利益相关者的广泛参与以及决策机制、监督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自我调控机制等设置,来规定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力和责任,发挥他们在各自领域的中心作用,从而在他们之间建立相互制衡机制。在多中心治理模式中,各行为主体互相博弈、互相调适、共同参与合作,而各行为主体的角色分工和功能互补也形成其基本构架。其中,政府的角色在于与其他组织建立合作关系,不再采用传统的命令和控制方式。虽然政府仍继续承担经济运作基本规则的建立,但更加强调通过“呼吁”(voice)机制和协商机制向更多的规制体制参与者分散职责。为提升规制能力,实现政府规制目标,规制的多中心治理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各治理主体相互独立,这是良好治理实现的重要保障;各治理主体之间信息畅通,这源于政治民主文明的要求;各治理主体能够基于不同的治理机制如市场机制、社会机制或法律机制,充分发挥其在各自领域的优势,实现功能整合,最终实现规制治理的“善治”。
规制的多中心治理是规制改革和发展的方向与目标,其过程具有艰巨性和长期性。其实现路径主要有:
(1)合理界定政府边界,规范规制职能。市场失灵为政府规制
提供了足够的理由,但政府在力图弥补市场缺陷的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地产生政府失灵现象。市场解决不好的问题,政府未必能解决得好。因此,政府规制是有边界的,即政府规制应严格限制在市场失灵的范围内,其关键则是转变政府职能,确立有限政府的理念,减少政府干预的范围和程度,为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2)依据政策制定职能与规制职能分开的现代规制理念和独立、可问责、透明性的原则,建立独立的规制机构,增强规制的独立性与制度权威。具体而言,一是要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打破行政性垄断,切断规制机构与被规制企业之间的利益联系,把政企合一的体制转变为政企分离的政府规制体制;二是要从法律上确保规制机构的独立性,以规制法为依据,建立法定的政府规制机构,明确规定规制机构的职责并授予相应的法定权力;三是要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防止规制者可能被俘获现象,提高规制的有效性。
(3)完善相关规制立法,加强对规制权设立的立法控制以及政府规制程序的法律化、制度化建设,通过确保立法程序公开化和行政秩序的法制化来提高行政活动的透明度。同时,为避免规制者不能够很好地代表社会福利和承诺不能实现的问题,需要强化对规制者的规制,使政府规制不仅直接规制社会和个人行为,而且规制过程自身也处于规制之中。
(4)培育独立、强大、成熟的企业主体和消费者主体。政府规制是一个相关利益集团共同参与、多方主体相互博弈的过程。被规制企业和消费者虽然相对政府而言处于弱势地位,但作为整个博弈过程中的参与主体,却是实现有效博弈的重要力量。因此应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政企分离的进程,同时注意扶持中小企业的成长和提高其组织程度,使企业成为真正独立的、不依附于政府的经济活动主体。另一方面,组织并推动消费者利益集团的形成,培养消费者维护自身利益的主体意识,提高消费者
的组织化程度和维权能力。只有当企业主体和消费者主体成熟与壮大时,才真正具备相互博弈和足以制约、监督政府规制行为的力量,最终实现规范意义上的政府规制。
(5)加强司法机构在规制治理中的作用,使其成为多中心治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制衡力量来源。针对中国司法权控制弱质的状况,有必要建立和完善规制权的司法审查制度,通过司法审查和司法救济制度,加强司法机构对规制立法、规制执法行为的审查,为被规制者和公众合法权益提供合理的法律保障和及时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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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翔云]
篇十二:特殊与差别制度适合
“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的区别“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等都是规范性文件,但也有区别:
制度的含义较为广泛,具体应用的时候可大可小。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就是大的制度,而具体到一个企业的制度,往往是指大家要共同遵守的章程之类的。
办法是对有关法令、条例、规章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措施,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工作、有关事项的具体办理、实施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重在可操作性。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
规定是为实施贯彻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根据其规定和授权,对有关工作或事项作出局部的具体的规定。是法律、政策、方针的具体化形式,是处理问题的法则。主要用于明确提出对国家或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某一方面或某些重大事故的管理或限制。
规定重在强制约束性。
细则是对某一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具体化。
条例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是对有关法律、法令作辅助性、阐释性的说明和规定;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某些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处置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对某机关、组织的机构设置、组织办法、人员配备、任务职权、工作原则、工作秩序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或对某类专门人员的任务、职责、义务权利、奖惩作出系统的规定。
它的制发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度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一、制度
(一)什么是“制度”
制度也称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二)“制度”的使用范围
规章制度的使用范围极其广泛,大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行业、各系统,小至单位、部门、班组。它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三)“制度”的基本要求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制度”的分类
制度可分为岗位性制度和法规性制度两种类型。
岗位性制度适用:于某一岗位上的长期性工作,所以有时制度也叫“岗位责任制”。如《办公室人员考勤制度》、《机关值班制度》。法规性制度是对某方面工作制定的带有法令性质的规定,如《职工休假制度》、《差旅费报销制度》。
(五)“制度”的发布
制度的发布方式比较多样,除作为文件存在之外,还可以张贴和悬挂在某一岗位和某项工作的现场,以便随时提醒人们遵守,同时便于大家互相监督。
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六)“制度”的特点
1.指导性和约束性。制度对相关人员做些什么工作、如何开展工作都有一定的提示和指导,同时也明确相关人员不得做些什么,以及违背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2.鞭策性和激励性。制度有时就张贴或悬挂在工作现场,随时鞭策和激励着人员遵守纪律、努力学习、勤奋工作。
3.规范性和程序性。制度对实现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岗位责任的法规化,管理方法的科学化,起着重大作用。制度的制定必须以有关政策、法律、法令为依据。制度本身要有程序性,为人们的工作和活动提供可供遵循的依据。
(七)“制度”的写法
规章制度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构成。
1.标题:制度的标题主要有两种构成形式,一种是以适用对象和文种构成,如《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另一种是以单位名称、适用对象、文种构成,如《××大学校产管理制度》、《××市工业局廉政制度》,单位名称,或是规章制度适用的单位或范围,或是制订、颁发单位名称。
2.正文:规章制度的正文结构一般有两种形式。
(1)分章列条式(章条式):即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分成若干章,每章又分若干条。第一章是总则,中间各章叫分则,最后一章叫附则。
总则:一般写原则性、普遍性、共同性的内容。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制定依据、制定目的(宗旨)和任务、适用范围、有关定义、主管部门(该项有时也可视具体情况置于分则或附则中)。
分则:指接在总则之后的具体内容。通常按事物间的逻辑顺序,或按各部分内容的联系,或按工作活动程序以及惯例分条列项,集中编排。
表述奖惩办法的条文也可单独构成罚则或奖罚则,作为分则的最后条文。
附则:包括的主要内容有:施行程序与方式,有关说明(该文书与其他文书之间的关系,规定附件的效用,数量以及不同文字文本的效用等),施行日期。
(2)条款式:这种规章制度只分条目不分章节,适用于内容比较简单的规章制度。一般开头说明缘由、目的、要求等,主体部分分条列出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其第1条相当于分章列条式写法的总则,最后一条相当于附则的写法。
3.制发单位和日期:如有必要,可在标题下方正中加括号注明制发单位名称和日期,其位置也可以在正文之下,相当于公文落款的地方。
(八)规章制度的写作要求:
1.体式的规范性。规章制度在一定范围具有法定效力,因此在体式上较其他事务文书,更具有规范性。
规章制度,用语简洁、平易、严密,在格式上,不论是章条式,还是条款式,本质上都是采用逐章逐条的写法,条款层次由大到小依次可分为七级:编、章、节、条、款、目、项。一般以章、条、款三层组成最为常见。
2.内容的严密性。规章制度需要人们遵守其特定范围的事项,因此其内容必须有预见性、科学性,就其整体,必须通盘考虑,使其内容具有严密性,否则无法遵守或执行。
二、办法
(一)什么是“办法”
办法是汉语中常用的一个词语,意为“处理事情或解决问题的方法”,现今也指一种应用写作的法规性公文文件。
(二)“办法”的特点
(1)办法的法规约束性侧重于行政约束力。
(2)办法的条款都具体、完整,不能抽象笼统。
(三)办法的分类
办法的分类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办法可分为实施文件办法和工作管理办法两种。
(四)办法的写法
办法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依据等项目内容。
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
制发时间、依据。标题之下用括号注明规定制发的年、月、日和会议;或通过的会议、时间及发布的机关、时间;或批准的机关、时间等。有的办法随“命令”、“令”等文种同时发布,这一项目内容可不再写。
2、正文:一般由依据、规定、说明这三层意思组成,可分章、分条叙述。办法中的各条规定,是办法的主体部分,要将具体内容和措施依次逐条写清楚。
办法的结尾,一般是交代实施的日期和对实施的说明。
三、细则
(一)什么是“细则”
“细则”是有关机关根据下发公文的规定或实施需要,为了贯彻执行某一法律、法规或其中的部分条文、个别条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或作出补充、辅助说明的法规性文件。细则是对某一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具体化。
(二)“细则”的特点
1.依附性:细则的制定必须依附于某一具体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细则赖以产生的前提。没有某法律、法规,就没有某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
2.诠释性:实施细则对原法律、法规的某一重要原则、重要事项或某一关键词语负有诠释的任务,以使其表意更加具体明确化。
3.补充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项,都是比较原则的,这样执行者对它的理解就会有一定的伸缩性;再者,同一法律、法规,同一条文在执行中遇到的实施对象的情况各不相同,这样,对于某一规定具体适用的范围究竟怎样限定,就需要以细则对其作出明确具体的补充规定或辅助性说明。
(三)“细则”的结构
细则一般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制发依据等项目。
(1)标题。由事由和文种构成。
(2)制发时间和制发依据。一般在标题之下,用括号注明细则的发布日期与机关名称,或者批准、修订日期与机关名称。
2.正文:它是细则的主体内容,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它既可以全面系统地对某一法律、法规的实施作具体、周密的规定,也可以对某一法律、法规的局部或某一条文作具体、周密的规定。
四、规定
(一)什么是“规定”
规定是规范性公文中使用范围最广、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它是领导机关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订相应措施,要求所属部门和下级机关贯彻执行的法规性公文。
规定是局限于落实某一法律、法规;加强其项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而且内容细致,可操作性较强。
(二)规定的分类
规定大致可以分为方针政策性和具体事宜性两种。
(三)规定的结构
规定一般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依据等项目。
(1)标题:一般有两种构成形式:一种是由发文单位、事由、文种构成;另一种是由事由和文种构成。
(2)时间和依据。
用括号在标题之下注明规定发布和签发的时间和依据。有的规定是随“命令”、“令”等文种同时发布的。
2.正文:正文的内容由总则、分则和附则组成。
总则交代制定规定的缘由、依据、指导思想、适用原则和范围等。
分则即规范项目,包括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和要求具体执行的依据。
附则说明有关执行要求等。
正文的表述形式一般采用条款式或章条式。
五、条例
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一般只是对特定社会关系作出的规定。
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组织、职权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团体制定的章程。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违反它就要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
条例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用来对机关、团体的组织、职权、工作、活动及成员的行为,对某一重大的事项办理做出比较全面、系统、原则的规定的法规性文件。
现行的公文处理实践中条例、规定、办法等法规性质的公文和与法规性公文联系比较紧密的命令、决定、决议、通告等公文,距特殊的法定效力仅仅次于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党政机关依照法律运用法律的规范形式,将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予以肯定,具有法律条文和党政机关公文双重属性,即有法律的指导作用,又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成为机关、单位、个人在有关方面的行为准则。
篇十三:特殊与差别制度适合
K1+478~K1+56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制度、体制与机制的区别与联系
制度,通常是指社会制度,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基础上,反映该社会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由行为主体(国家或国家机关)所建立的调整交往活动主体之间以及社会关系的具有正式形式和强制性的规范体系。制度按照性质和范围总体可分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与具体规章制度三个基本层次。根本制度是同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相适应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体,如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等。基本制度是社会的具体组织机构,如外交、金融、税收、政党、军事、司法、教育、科技、保障制度等。具体规章制度是各种社会组织和具体工作部门规定的行为模式和办事程序规则,如公务员考试制度、学位管理制度、劳动工资制度等。
体制与机制是较易混淆的一对词语。按照《辞海》的解释,“体制”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机制设置、领导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等方面的体系、制度、方法、形式等的总称;“机制”原指机器的构造和运作原理,借指事物的内在工作方式,包括有关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以及各种变化的相互联系。
体制,通常指体制制度,是制度形之于外的具体表现和实施形式,是管理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事务的规范体系。例如国家领导体制、经济体制、军事体制、教育体制、科技体制等。制度决定体制内容并由体制表现出来,体制的形成和发展要受制度的制约。一种制度可以通过不同的体制表现出来。例如,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既可以采取计划经济体制的做法,也可以采取市场经济体制的做法。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基本制度、具体规章制度和体制可以互相转化。
简单地说,“体制”指的是有关组织形式的制度。
机制,通常指制度机制,机制是从属于制度的。机制通过制度系统内部组成要素按照一定方式的相互作用实现其特定的功能。制度机制运行规则都是人为设定的,具有强烈的社会性。如竞争机制、市场机制、激励机制等。简单地说,机制就是制度加方法或者制度化了的方法。
从广义上讲,制度、体制和机制都属于制度范畴,既相互区别,又密不可分。总之,靠制度制约体制与机制,同时,体制与机制又对制度的巩固与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制度、体制、机制的区别与联系
【摘要】我们经常会看到制度、体制、机制,这三个概念,经济常识中经常用“经济制度”、“经济体制”、“经济机制”这三个概念,政治常识中常常用到“政治制度”、“政治体制”、“政治机制”这三个概念。很多时候,我们常常把它们混为一谈。实际上,三者既有区别也有联系。
【关键词】制度体制
机制
制度,通常是指社会制度,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基础上,反映该社会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由行为主体(国家或国家机关)所建立的调整交往活动主体之间以及社会关系的具有正式形式和强制性的规范体系。
体制,通常指体制制度,是制度形之于外的具体表现和实施形式,是管理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事务的规范体系。
机制,通常指制度机制,机制是从属于制度的。机制通过制度系统内部组成要素按照一定方式的相互作用实现其特定的功能。制度机制运行规则都是人为设定的,具有强烈的社会性。如竞争机制、市场机制、激励机制等。
制度、体制和机制都属于制度范畴,既相互区别,又密不可分。
一、区别
制度、体制和机制处于社会有机体结构的不同层面,各有自身的特殊规定、特点和功能定位,1页脚内容
K1+478~K1+56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
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制度位于社会体系的宏观层面和基础层面,侧重于社会的结构;体制位于社会体系的中观层面,侧重于社会的形式;机制位于社会的微观层面,侧重于社会的运行。制度具有相对稳定性,体制和机制具有易变性。
二、联系
(一)制度决定体制,并通过体制表现出来
制度与体制的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按照内容决定形式的原理,制度对体制具有基础性、根本性和决定性,它规定着相应体制的基本内容、根本性质和主要特点。一个社会究竟选择和采取什么样的社会体制,首先是由其基本制度决定的,其作用的发挥也会受到制度这样或那样的制约。经济制度是经济体制的基础,决定经济体制的根本性质和主要特点,规定着它的变化方向,无论选择何种经济体制,都不能背离经济制度的基本要求。同样,一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也决定着这个国家的政治体制,规定着这个国家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能和行为规范。随着社会基本制度的改变,社会体制也会随之发生相应改变。
另一方面,正如内容离不开形式并通过形式表现出来一样,制度的表现和实现也离不开体制。从某种意义上讲,体制是制度的外壳,制度是体制的实质和灵魂。任何制度都有其不同的表现形式即体制,也都有其特定的实现方式即机制。不通过一定的体制和机制,制度就无以表现自己。不采用这种体制,就要采用那种体制。
(二)体制受制于制度,又对制度的实施和完善具有重要作用
体制作为制度的表现形式,其形成和发展受制度的规定和制约,并服从和服务于制度。但是体制一旦建立起来,又对制度的实施和完善起重要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制度的原则规定具体化,使之更符合实际和更易于实施。体制是制度与现实的连接点和结合点,它的确定和选择,既要服从和体现制度,又必须着眼于当前的社会现实,根据现实社会的不同情况,将制度的原则规定和目标要求细化和具体化为一些具体的规定、规范和准则,因而更贴近现实,更有利于制度的贯彻实施。二是促进制度的巩固、发展和完善。在体制的选择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形式得当,既符合制度的要求,又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制度的作用就能够得到很好的发挥;另一种是形式不当,存在某种缺陷,或者是没有随着实际情况的发展而相应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制度的作用就不能得到应有的发挥。这时,就需要抛弃或改革过时的、有缺陷的和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旧体制,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体制,促进制度的巩固、发展和完善。
(三)机制既离不开制度和体制,又有助于制度和体制的运行与实现
机制隶属于并内含在制度和体制中,它总是这样或那样地与某种制度和体制结合在一起,因而也总是这样或那样地受它们的制约和影响。不同的制度和体制有不同的运行机制;同样的机制,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体制下,其表现形式和运作过程、方式是不完全一样的。另一方面,无论制度还是体制,都必须通过一定的机制才能有效运行和更好地发挥作用。因为任何制度或体制都是由若干要素组成的,这些要素只有以一定的方式联系起来并相互作用,才能维持制度或体制的存在和发展,发挥特定的功能和作用。
机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的自组织性。在机制内部,各组成部分和环节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相互作用。任何一个因素和环节的变化,都会引起或受制于其他因素和环节的变化;同样,其他因素和环节的变化,也会影响或受制于这个因素和环节的变化,从而使系统整体在一定时间和条件下保持着相对的稳定性。当某一要素的变化不符合系统整体的要求及其功能的2页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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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时,系统就会借助自身机制自动进行调节,以确保系统目标的实现。
过去,我们比较重视和满足于社会基本制度的优越性和体制的设计,对机制的作用重视不够。实际上,机制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也是十分重要的,有时候甚至关系到事业的成败。比如,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不但需要好的制度和体制,还必须有一套好的机制。没有一定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和程序,民主很难落到实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制度、体制和机制虽然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但也非一一对应的关系。一种制度可以通过不同的体制表现出来,如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既可以采取计划经济体制,也可以采取市场经济体制;同一体制也可以表现不同制度,如同样是民主政体,可以是资本主义的,也可以是社会主义的,甚至在古希腊,也存在过民主政体。这是因为,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或阶段究竟采取什么样的体制,不仅受制于该社会的基本制度,而且受制于当时当地的其他社会历史条件,特别是生产力的具体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民族心理和社会主体的选择等等。机制与制度和体制的非对应性更为明显,特定制度和体制究竟采取什么样的机制来实现和运作,更多地取决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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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四:特殊与差别制度适合
中西方议会制度的联系与区别最新好资料推荐-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中西方议会制度的区别与联系
[摘要]:议会制度作为一个国家的特殊机构,是一个国家权力运转的一种象征,所以每一个国家都有自己特殊的议会制度。无论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民主制度,还是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都是为了国家权力有效运转的集合体,表明一个国家统治的政治制度。议会在每一个国家中都有它们自身如何存在的特殊意义,是一个阶级统治的机构,更是政党争夺国家权力的地方。所以说,无论那样性质的议会制度,都有存在不同议会制度在政治制度发展的形式,说明了不同的议会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与联系。
[关键词]:中西
议会制度
联系
议会民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世界上有近两百个国家,它们的自然环境和文化传统各不相同,人口多少、发展程度也大不一样,所以每个国家的政权制度就不相同。最典型例如中西方的议会制度,西方议会制度有民主共和制和君主立宪制、单一制和联邦制、议会制和总统制;西方的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权力制衡”、“三权分立”的民主政体,相对于封建专制国家固然是历史的进步,但实质上仍然是少数人对多数人实行统治的政权组织形式。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和活动,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政权组织形式。重要的是,中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乃是由中国的发展战略和特定时期的政权属性所决定的。[1]每一个国家有着不同的政治制度,但都存在一定的联系和区别,却最终结果都是运用不同的政治制度来达到统治的目的。例如中西方的议会制度,就拿中西方的国家性质来说,西方国家是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而我国是社会主义精品好资料-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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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有所不同,就会导致历史的产物是不同的阶级管理或治理国家政权事务的制度,但是最终的目的都是一样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之间比较,不仅存在着阶级性差异,也存在功能性差异、地位差异以及程序性差异;而且这两种制度是在各自特定的国家的历史、社会、文化、经济等相适应的条件下产生的;还有国家制度是人类社会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发展趋势,所以中西方的两种制度社会历史发展中是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与区别。
无论西方国家的英国是君主立宪制的内阁制、法国的半总统半议会制、美国的联邦制的总统制,还是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人民民主专制;都是为了治理或管理国家的必然的产物。但是西方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议会制度,例如英国议会是由贵族院(上院)和平民院(下院)组成的两院制,美国议会是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的两院制,法国议会是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的两院制。在国家处理重大事务时,议会往往拥有很大的决定权,但在西方国家中,有许多政党,议会通过事物的决定权往往是由拥有多数席位政党把持。特别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大选的时候,政党把持议会的席位左右国家大选,使政党在议会中占主导地位,以谋取国家机构运转的国家权力。但是议会制度在我不是很明显,我国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的议会”,没有向西方国家的两院制,相互制衡,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却发挥了人民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像西方国家的两院制的争夺左右国家事务的决定。更没有政党的争夺权力,而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主党派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是政治协商,达到监督作用或是在某种重大决定上出谋划策,共同维持国精品好资料-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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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权力的有效运转。所以说,无论中西方是那种议会制度,都在处理国家重大事务拥有决定权,管理好国家的一切事务。
说到中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中西方不同的议会制度就必然存在一定的联系和区别。议会作为国家机构构成的一部分,就要在国家事务中起到一定的作用。在中西方的议会中,议会作为一个独特的机构,虽然议会没有拥有国家的行政权力,但议会在国家机构中拥有立法权力,议会可以行使它的立法权力;当然,议会还拥有其他的权利,例如美国的议会可以制衡总统的权力,可以否决总统的提案,甚至弹劾总统。无论是在西方议会中,还是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都可以在议会行使的范围内行使议会拥有的权力,探讨国家大事;但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能会优于西方的议会制度。西方国家由于“三权分立”的原则、程序和各种具体制度,不符合积极增进效率的原理,其政权的运行不可避免会到一些麻烦。[2]但在制度的优越性方面上,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能比西方的议会制度更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人民性、真实性,而西方资本主义议会制度则体现出虚假性、欺骗性。西方国家把分工谎称为分权,设置了由资本阶级统一控制的三个机关来扮演互相制衡的不同角色。[3]如果按那样来说,其实在每个国家的制度是与统治权力不可分割的,统治权力的运行,是通过议会制度的运转而体现出来的。当然议会只是国家机构的其中之一,国家权力的行使,议会只不过是权力分工的一种,为阶级服务的产物。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相比,西方议会制度可能就存在许多不足或弊端。就英国而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增大已严重影响下院应用的作用和效率,令不少政治观察家与学者担心,改革呼声日益高涨。[4]导致近几年来,英国的政坛动乱不定,人民的精品好资料-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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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率低迷。不过,西方议会制度也有可借鉴的地方,不能只说每一个制度是十全十美,毕竟社会是进步的,所以就要吸取精华,弃其糟粕;可以通过对西方议会制度的比较,完全可以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起到借鉴作用,借鉴外国的竞争机制,完善人民代表的选举制度,使我国的人民代表的提名大部分是通过推荐而产生的途径逐渐得到解决,有效地调动人民群众的竞选热情、从政兴趣、参政意识等等。
西方国家实行的议会民主制度,是西方各国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反映其各自政治、经济、文化的具体国情。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能够体现人民民主的国家性质,是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植根于中华民族几千年来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广阔沃土。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议会制度相比,从社会的发展阶段和价值观角度来看,西方过于强调个人的权力和地位,强调冲突而不是协商解决矛盾;而我国是以维护公共利益的先进价值观之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以也就是说,中西方的议会制度就存在区别,不同的国家国情产生的议会制度就必然存在区别。
中西方的议会制度的区别鲜明就在于中国共产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与多党轮流执政体制下的政党与议会的关系有着本质区别。我国是实行行政权力和立法权力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像西方政党那样为了获得议席而迎合选民的需要或迫于选票压力而奉行指导思想和政治纲领的机会主义;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依靠人民代表大会支持。而西方议会制又称内阁制,包括“内阁君主立宪制”及“内阁共和制”;采用这种政治体制的国家中,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并不完全分立;议会民主制一般实行于民主国家,西方国家的议员则是某党某派的代表,而且往往集中在少数党派,议员的分布范围精品好资料-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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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小。因此存在着多个参加议会差额选举的政党;议会内阁制的政府首脑(行政首长)与国家元首分开,其国家元首通常是仪式性职务,不享有实际的行政权。
中西方议会制度是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与联系,所以我们对议会制度要有全面的认识,不能下一个结论认为那种议会制度就如何的好或如何的坏。所以说,无论是资本主义的议会民主制度,还是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都有它们独特的优势,是与国家的政治发展的历程时息息相关的。
要充分认识中西方的议会制度的本质区别,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在当今世界政治体系中具有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协调国家机关高效运转、凝聚各族人民力量的政治优势。因为在我国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社会历史的必然,所以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优势。
[1]《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之比较》
刘建军
学习论坛2010.4[2]、[3]《人大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比较之优势》
陈向阳
基础理论研讨
[4]《西方代议制的特点及其困境》
沈毅、张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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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五:特殊与差别制度适合
[摘要]由于企业制度(安排)对于制度环境的“嵌入性”,企业制度演进不仅遵循了效率追求的逻辑,而且还是制度环境选择的结果。因此,企业制度具有非普适性,中国特色企业制度的形成成为一种必然。[关键词]嵌入性制度环境选择非普适性中国特色
对现实存在的多样化企业制度模式进行历史比较制度分析(HistoricalandComparativeInstitutionalAnalysis,简称HCIA)[1]表明,企业制度是在效率追求基础上制度环境选择的结果。以新经济社会学(TheNewSociologyofEconomicLife)[2]的视角透视,发现企业制度是“嵌入”[3]于宏观制度环境当中的,企业制度只有同制度环境高度契合才有效率。由此可以合理推论:企业制度具有非普适性;在中国特殊的制度环境下,也必然会形成中国特色的企业制度。
一、历史考察:企业制度是效率逻辑支配下制度环境选择的结果
企业制度首先是企业效率追求的产物。这就是说效率追求是企业制度演进的基本动力,因此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必须采取相应不同的制度安排才可以实现效率最大化的企业目标。历史考察也证明,企业制度从最初的个人业主制、合伙制到现代公司制的演变过程,本质上也就是一个效率驱动和效率选择的过程。更进一步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制度的基本逻辑,就是要在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以各产权主体所拥有的谈判实力为依据,通过某种再谈判机制达成一种多方合意的博弈均衡,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最大限度地促进激励兼容,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的效率目标。
上面的分析暗示,效率追求是选择何种企业制度的最终标准,因而在某一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其内容和形式都应该是一致的,也就是说有效的企业制度只应该有一种共同的模式。但这一结论并不符合企业经济实践的现实。观察表明,当前世界各国不仅存在显著多样化的企业制度模式,而且其经济绩效同样显著。比如发达国家公司治理的英美模式和大陆模式的并存。原因何在?
一般来说,决定企业“真实利益相关者”[4]及其不同博弈均衡格局进而不同企业制度的因素,主要包括资源禀赋或生产要素特性、技术特征以及宏观制度环境。其中,生产要素的特性,包括相对稀缺性、对企业剩余创造的贡献、可控制和可监测性等参数对企业制度的影响,是现代企业理论着重考察的对象之一并已达到比较完备的程度。但是,生产要素特性与企业制度之间的关系一般不以国别而不同,也就是说在同一历史时代它同技术因素一样对企业制度的影响作用是普适的,并且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技术和生产要素的高度流动性,也大大减弱了它们造成企业制度显著不同的可能。事实上,企业生产不仅如科斯所言是带有制度结构的,而且企业生产及其制度结构也都是处于特定的制度环境当中的。最终我们发现,不同国家制度环境之间的异质性区别才是形成不同企业制度模式的主要根源。
对现实企业制度进行历史比较制度分析证实了我们的这一判断。以同样有效率的美国和日德公司治理模式的比较为例,从形式上看,美国公司治理模式的突出特征是股权分散和外部治理,金融中介机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微乎其微;相反公司治理的日德模式其主要特征是:集中的所有权结构、法人相互持股、机构投资者主要是银行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很明显单纯从效率选择的角度已经无法完全解释这一差异现象,事实上是制度环境的因素在这里发挥作用。一般来说,现代公司制企业要求尽可能集聚社会资本,同时还要尽量规避经营的风险,理论上讲资本市场和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都可以供给资本集聚和风险规避这两大功能。事实上,金融中介机构在美国历史上几乎没有发生过重大的积极作用,一般认为交易成本更加高昂的外部治理在美国公司中大行其道,表面看来是美国的法律和政策严格约束了金融机构的增长,但更深层次的追溯发现,其根本原因在于美国民众普遍存在的强调自由和平民主义、反对垄断力量控制产业组织的价值观和美国民选制度、三权分立的政治选举程序。[5]相反,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控制所以在日德企业中普遍存在,其原因也不外是资本市场发育的相对滞后,以及两国都经历过较长的封建专制主义时期因而社会成员对垄断尤其是金融机构力量的集中远没有美国民众那般敏感。[6]
[!--empirenews.page--]最终我们发现,在对企业制度进行价值判断的问题上应该坚持“存在即合理”原则,任何一种企业制度模式都只有在相应制度环境下才有效率而不可能具有普
适性。二、理论阐释:企业制度的“嵌入性”与其“社会建构”[7]过程
上述可知,任何一种企业制度都只有在相应制度环境下才有效率而不可能具有普适性和一般性的意义。
尽管事实上制度环境的不同才是造成企业制度间差异的主要原因,但现代企业理论作为西方企业理论所本来固有的“一维性”色彩,以及众多国家迷惑于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经济绩效的眩目光环而对其制度的盲目追随,却严重影响了经济理论对制度环境与企业制度之间的契合关系以及异质性制度环境条件下企业制度不同模式的关注和考察。经济学领域的这一缺陷,被新经济社会学敏锐的感知并捕捉,并运用“嵌入性”和“社会建构”理论对其进行了修正。
新经济社会学依据现实的启发提供了对企业研究的一个新的视角。新经济社会学认为,从宏观方面看,经济组织都是“嵌入”在社会网络之中的,经济制度本质上是“社会建构”的;从微观方面看,现实的经济行为人既不是经济学的“经济人”,这是一种“社会化不足”[8]的观点;也不是传统社会学所假定的“社会人”,这是一种“过度社会化”[9]的观点;现实的人都是带有历史和社会属性的经济人。可见,如果说传统经济学主要遵循了个体主义的方法论的话,那么新经济社会学则依据现实整合了整体主义的方法和个体主义的方法。新经济社会学的理论使企业研究更加逼近现实,这解释了许多传统经济学不能解释或难以彻底解释的许多经济现象。
总体上,新经济社会学和经济学的结合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新经济社会学首先提供了一个宏观制度背景的维度,这正是对经济学自身所固有一维色彩的扬弃或有益补充;其次,修正经济学的理性选择理论,整合经济学的“经济理性”和新经济社会学的“社会理性”,以“效用最大化”替代狭隘的“利益最大化”,实现人的选择集或效用函数的多元化,就可以对现实人的选择过程展开分析;再次,在新制度经济学和博弈论的平台上,在对经济生活的分析中把社会性变量纳入进去,就可以对现实的多样化制度安排作出合理解释。就是说,与传统经济学出于个体主义的方法论和对经济人的单维度界定而对制度创新的
单维度经济人→唯一的博弈均衡→最优制度安排
的特定路径不同,现实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的路径事实上是:
多样化制度环境→不同经济人行为特征→多重均衡样式→多样化次优制度安排
这就是说,给定不同社会制度演进路径和制度环境的异质性区别,经济主体之间交易的博弈可能会存在多个均衡点或者多重的均衡样式,从而形成各自不同的制度安排,并且虽然不一定臻至那种理想的最优效率的境界,但在相应的制度环境下也都是最具有“适应性效率”[10]的,也就是说特定情境下“次优选择”即是“最优选择”。
对于西方社会而言,由于其制度变迁的自然演进性质,也由于其许多国家都具有相同或类似的文化渊源,其制度创新过程一般不涉及“异质性”制度环境之间的碰撞和摩擦问题。因此,虽然事实上其制度系统仅仅代表了特定制度环境下的特定制度均衡样式,其企业制度也仅仅意味着“企业制度特殊”,但在其发达经济的眩目光环之下,由其自身“致命的自负”以及后发国家的盲目崇拜,却被不恰当地赋予了普适性[!--empirenews.page--][1][2]下一页
和一般性的色彩。而对于许多后发转轨国家,一方面其制度演进路径就与西方社会存在很大的不同,因此其企业制度建设必然是一种“过程”的创新;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其制度环境与西方社会存在巨大的差别,与此适应,企业制度创新也必然是一种“目标”的创新,也就是说只可能有一种与特定制度环境高度契合的企业制度形式是最有效的,而决不能把西方的某些经验和做法不加分析地拿来为我所用。事实上,虽然后发国家企业制度建设对西方经验的借鉴不可避免,但是引进来的制度安排要想真正有效发挥作用,其一般也要经过一个特定的制度创新过程:首先,附着其上的那些与西方制度环境相适应的制度特征将被逐步剥离;其次,引进制度也必然会逐步打上本国特定制度环境的烙印从而逐步实现企业制度的适应性效率。
具体来说,不同企业制度模式的宏观制度根源,主要是通过对企业内部利益相关者博弈格局的影响来体现出来的。这也就是说,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下,企业的真实利益相关者及其谈判实力和博弈均衡状况会有显著的不同,并进而体现在企业契约和企业制度当中。一个典型的案例,是在东南亚一带普遍存在着的家族制企业。东南亚各国或地区的家族制企业与
一般所说的家族制企业并不完全相同:后者主要体现了一种纯粹的交易成本节约的逻辑,世界任何地方的初创企业都可能会采用,而前者则主要是一个文化地理上的概念,其后潜藏着特殊文化背景的深层根源。这就是说,在家文化传统相当浓厚的东南亚一带,经济行为人所拥有的家族、血缘关系以及忠诚、信义、情感这些特殊人力资本的“质”和“量”,是判定其是否企业真实利益相关者的重要标准,也是决定其在企业利益相关者博弈格局中地位和作用的重要因素,并体现于企业契约、企业制度以及企业治理结构的方方面面当中。这一逻辑也可以对其他的企业制度模式作出合理的解释。三、前瞻思考:中国特色的企业制度
如前述,由于企业组织对于社会的嵌入性质,在异质性或多样化的制度环境当中,企业制度一般将获得多样的特殊实现形式最终形成不同的企业制度模式。中国制度演进的路径和制度环境与西方国家的区别尤为显著,由此我们断定中国特色的企业制度将会是一种必然。
尽管如此,但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处于经济转轨期的大国,其复杂制度变迁过程中新旧制度之间的交互作用、制度均衡格局的变动不居、充盈其间的种种变数,都使得对企业制度中国特色的把握难之又难。不过,考虑到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稳定性和文化传统的深远历史渊源,我们也可以依据与此做一些初步的前瞻性思考。
第一,社会主义的和谐竞争理念与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共赢”的利益格局
同一般而言制度环境“决定”企业制度特殊的“消极”含义相比,社会主义条件下中国特色的企业制度建设应当内涵一种特定的“积极”意蕴。就是说,居于后发转轨国家的位置,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过程中,我们应当也可以用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和政府主动的制度创新,来尽量避免马克思所严厉批判过的,那种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曾严重存在的种种紧张、矛盾、冲突所付出的巨额交易成本甚至由此造成的灾难,比如说古典企业当中劳资双方之间的种种斗争现象,而应当反过来主动地倡导一种和谐的理念,通过相关的制度设置,在中国现代企业当中形成一种各利益相关者共赢的利益格局。这是因为,在传统经济学那里,由于每个人都追求自己的私利,因此“每个人都妨碍别人利益的实现,这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冲突所造成的结果,不是普遍的肯定,而是普遍的否定”[11]。这种自斯密以来逐渐形成的“竞争”的经济学体系,在较大程度上包含着霍布斯所谓“个人永远处于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之中”的悲观主义理念。而事实上,不仅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之间的“合作”同“竞争”同样的广泛,而且由于合作是人们之间展开可持续性竞争的普遍基本框架,“合作”更加符合人类的终极价值追求。[12][!--empirenews.page--]第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与企业治理的“劳动者参与”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对我国企业制度将会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虽然我国社会主义尚处于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还不能达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设想的个人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对生产条件的社会的直接的结合,劳动还是人谋生的手段,而不是人生存的第一需要,但是,毕竟我国的社会性质是社会主义的,在生产力还不够发达的现阶段,企业制度即使不能臻至劳动者主导的理想境界,也必然会因由公有制主导的基本经济制度,在相当程度上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照劳动者的命运、关注劳动者的地位,从而促进劳动者对企业治理的参与,形成“劳动者参与”的鲜明企业制度特色。
第三,我国文化传统与企业制度的家族色彩
家文化体现了中国文化传统的突出特征,几千年文化传统的社会心理积淀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环境对嵌入其中的经济行为人进而企业制度都产生着重大影响。一方面,在不同制度框架下活动着的经济人其选择集是不同,对于侵淫家文化传统几千年的中国人来说其选择集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内容就是信任、忠诚、情义,或者说是家族范围内部的利他主义世界观,这是一种内化了的精神效用;另一方面,嵌入家文化非正式制度之中的企业,其经济行为人所拥有的家族关系,以及所拥有的信任、忠诚、情义这样一种特殊人力资本的质和量,是企业据以判定自身真实利益相关者的一条重要标准,也是一种据以分配物质资源、经济利益和企业剩余的重要标准,由此成为影响企业利益相关者谈判格局和博弈均衡格局的决定性因素,使企业治理打上鲜明的家族烙印。显然,这种意义上的家族企业和一般所理解的在企业发展初期阶段为了节约交易成本而采取的家族式管理具有本质的不同,也
更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不可否认,家族式企业治理方式在成功地避免企业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绩效等方面的同时,也存在不少内生性的制度缺陷。但是,这只是说明我们需要根据新的情况对既有的家族制度进行创新以提高其“适应性”,而决不意味着我们对家族式企业制度模式的有效性视而不见甚至否定。我们认为,从总体上讲,在正处于新旧制度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在由于制度真空因而以一种异化了的方式引进西方那种个人主义的价值观结果形成社会普遍信用缺失的情况下,家族式企业制度模式可能更主要地发挥着一种积极的作用。注释:
⑴参见:王东,《美国日本企业的历史比较制度分析》,载《经济评论》2002年第二期。
⑵⑶⑺⑻⑼参见:张其仔,《新经济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⑷杨瑞龙,《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及其应用》,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p132。
⑸⑹参见:孙早,《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经济效率与制度适应的统一》,载《湖南社会科学》2000年第六期。
⑽“适应性效率”是说,当某一种制度能在不同的环境下得以生存和发展,那么该制度就是有效率的;假定生产费用不变,一个具有适应性能力的制度从投入来看就是最能节约交易费用的制度。由于一种有效率的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下作出的;同一种制度安排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下会有不同的效率表现;制度安排只有“适应”制度环境才能最大限度地节约交易成本,因此动态地看,制度安排只有同制度环境高度契合才有效率。本文对制度的“适应性效率”作此理解。[!--empirenews.page--]⑾参见:《马恩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p102~103。
⑿参见:《经济学研究中心的转移与“合作”经济学构想》,黄少安,载《经济研究》2000年第五期。
篇十六:特殊与差别制度适合
WTO反倾销制度中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问题谌建
【期刊名称】《新余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6(011)004
【摘
要】经济全球化和自由化的发展和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日益突显出来.体现国际经济法制"分配正义"的WTO制度中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在反倾销制度中非常有限,使发展中国家在此方面面对不公平待遇,所以在其中作出明确规定就显得非常必要.
【总页数】3页(P33-35)
【作
者】谌建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院,江西,南昌,330013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741;D996
【相关文献】
1.WTO《反倾销守则》改革——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的落实[J],黄海;刘亚军
2.WTO改革背景下发展中国家待遇问题[J],漆彤;范睿;3.WTO框架下的特殊差别待遇问题--写在坎昆会议之前[J],白树强
4.WTO改革中发展中国家待遇问题研究[J],姜偲
5.论WTO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J],包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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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七:特殊与差别制度适合
中美政治制度差异的研究摘要:本文以中美政治制度的差异比较为研究对象。中美政治制度具有着普适性与特殊性的典型特征。对中美政治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从全球视野分析人类政治制度的发展,以期发现人类社会政治制度的发展规律,彰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优越性,启发人们的思考,为坚持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服务是本文的主旨。
关键字:政治制度;差异;研究
自1870年以来,美国国民经济就高居全球第一。美国是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当今的国内生产总值超过全球20%,其在经济、政治、科技、军事、娱乐等诸多领域的巨大影响力均领衔全球,是目前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而中国是国际社会的中流砥柱,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世界第一大出口国,世界第二大进口国,拥有最多外汇储备;亦是世界上经济成长最快的国家之一。不过中国的生产力总体水平还比较低,地区发展也不平衡。中国和美国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差异,而这些差异形成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在这里我主要论述一下中美两国在政治制度方面的差异。
1、政治制度
1.1政治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政治制度不是某些先哲们头脑中的产物,而是人类政治文明长期发展的结果。在历史的长河中,人类社会经历了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三大发展阶段。在漫长的原始社会,不存在阶级和国家,但存在政治制度的最初萌芽的因素。当人类跨进有阶级、有国家、有政府、有法律的奴隶社会后,规范意义上的政治制度便随之产生。人类学家摩尔根指出,“政治社会的建立则是文明伊始以后才有的事情”。政治制度属于上层建筑。任何政治制度都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同时它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随着社会经济基础发生变化,政治制度也必然发生变化。在人类历史上先后出现过奴隶制政治制度、封建制政治制度、资木主义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未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后,随着阶级、国家和法律的消亡,一切社会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和规章等都将失去政治性质,各种形态的政治制度也就不再存在了。这是政治制度发展的必然规律。
1.2政治制度的涵义
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则将“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社会中的制度多种多样,如经济制度、法律制度、企业制度等,其中每一种制度都是在其领域内限制、调解、疏导某种特殊活动的行为模式和规范。政治制度也不例外。所谓政治制度是指为维护和增强公共利益,在社会政治领域中限制、调节、疏导各类政治实体的法律规定及政治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法定制度和法外制度。法定制度又称为“法内制度”,主要指规范政治实体的政治行为准则的法律。一般限于政治方面的立法。如宪法、政党法等等。法外制度是指由于传统、惯例的作用,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形成的准则。从系统的角度分析,政治制度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即国体,指国家政权为哪个阶级所掌握;第二即政体,指政权的组织形式;第三指通常所说的政治体制,是政治制度在组织制度和行为规范上的具体化。
2.根本政治制度的区别
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通过人民投票选举人大代表,人大代表投票选举领导人,人民无法直接表达自己的意愿,选举领导人。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也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权力的统一;更加利于保证我国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但是也存在一定的缺点,比如毕竟只是代表民意,不能充分全面反映每个人的意志;以会议的方式,一年一次,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虽然设有常设的人大常委会,然而人大制度毕竟不如常设机关能持续工作。
美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三权分立制度,即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个机关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每个国民都持有选票,可以直接参与领导人选举。
三权分立制度的优势在于三者权利互不干涉,相互监督,相互制衡,有利于防止专政;三权分立的核心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即通过国家机关内部的互相制约,使之更好地协调配合,更充分地发挥自己的作用。它的缺点在于当各方利益不一致的时候,三大机关之间相互扯皮,必然导致办事、决策效率低下;当今借助反恐,总统权利不断膨胀,行政权不断触犯法律和人权的“底线”。三权分立在现实中很难实现。
中美根本政治制度图解
3.基本政治制度的区别
中国的基本民主政治制度有3个,分别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相对应的,美国则是“两院制”,分别是民主党和共和党;在州层次上有着“州制度”,州也是三权分立:行政、立法和司法,功能和管辖范畴都和国家层次上的对应机构大致相同。一州也有州长来管辖。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主要体现在,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亲密战友。而美国的两院制则是由共和党和民主党竞选执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由于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为了更好的治理,设置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而美国则是在各个州设立了州政府,除内布拉斯加州仅有一个立法机构外,其他州全都分上下两院。上院叫参议院(Senate),下院叫众议院(GenealAssembly)。功能和管辖范畴都和国家层次上的对应机构大致相同。
我国存在着一个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有以下优势:
第一,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能够直接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
第二,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在党和政府的主导下进行,能够坚持正确的方向并稳定有序地发展。
第三,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能够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相促进。
4.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区别
“村民自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法律含义,在《村委会组织法》中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二条将村民自治归纳为“三个自我”和“四个民主”,即“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5.比较分析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一定要适应这个国家的具体情况才能持久地存在和运行。要评判它的好坏,可以大致从三个方面来看;一是它能否保持国家的统一和安定,二是它能否有效率地推动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三是老百姓对它是否满意。美国的政治制度适应它们自己的情况,存在了200多年,期间也经历了不断地修改,经过南北战争的考验,形成今天的制度格局;中国的政治制度适应中国自己的情况,并且也不断地进行改革、完善与创新。中国共产党曾一度模仿苏联,后来根据中国自己的国情,逐渐形成了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民族特点、文化传统相适应的民主政治制度。特别是进入改革开放新阶段的十几年以来,中国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
应当承认,中美两种民主政治制度都是人类文明的成果。以美国为典型西方的民主政治制度是在反封建专制的斗争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较之专制制度无疑是一个历史的进步:它对西方世界乃至全世界的文明进步也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这一制度是在特殊的历史环境中产生和发展,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的局限性和制度的不完备性。所以才会产生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以适应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形势需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时期不长,虽显示了优越性,但也具有不完备性,需要不间断地总结经验加以丰富和健全。两种民主政治制度应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对于西方的民主政治制度来说,在如何扩大民主的社会基础,维护政局的稳定与和谐,强化家庭与社会责任方面,可以从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中得到有益的借鉴;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来说,在如何扩大政治的透明度,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方面,可以从西方的民主政治制度中得到他山之助。
我们说社会主义社会优越于资本主义社会,究竟什么东西优越于资本主义社会呢?邓小平说:“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哪个好?当然是社会主义制度好。”这就是说,从本质上看,社会主义制度是优越于资本主义制度的。但是,如同政治文明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一样,社会主义制度并非一开始就是完善的,它也有一个由不太完善而逐步走向完
善的过程。我们目前所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完善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使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显示出来。
以美国为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实行三权鼎立或三权分立制度是出于制衡权力的考虑而设置的,在实践中,这种制度也有效地起到了制衡权力的作用,有效地保证了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与稳定。但立法、行政、司法三个国家机关之间经常摩擦、扯皮、互相牵制,致使许多重要国家无法得以及时决断。在美国,总统提出的议案常常被搁置,如提出建立海军部、内政部、司法部、劳工部的议案得到国会同意分别用了10年、39年、40年、45年。三权分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个人独裁专制,保持了社会稳定,但也存在着严重的弊端。而以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人类政治文明开辟了新的历史纪元,社会主义消灭了剥削制度,实现了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使劳动人民在经济上得到解放,并在这种经济基础上确立了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政治统治,实现了绝大多数人的完全新型的民主政治制度。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应当坚持和发展符合我国国情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应当借鉴资本主义权力分工与制约的作法,但是却不能照搬资本主义的三权分立制度。
在全球化背景下的今天,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必须走全球性与本土性交融互动的道路,既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开拓本土政治文明资源中的精华部分,又要以开放、求实的态度吸纳全球政治文明资源中的合理因素和优秀成果,从实际出发把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相结合、中国政治发展与世界政治发展相结合,建立起一个适应本国实际和世界经济全球化发展要求的新型政治体制。社会主义是为了克服资本主义的弊端而产生的,它是资本主义的产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是对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扬弃,是对资本主义的一种超越和替代。历史和现实充分证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优越于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更高层次的制度文明,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资本主义政治文明最终将被取而代之。
参考文献:
[1]方世南,曹峰旗:《中国特色政治文明建构的全球视野》,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3年第3期.[2]金太军:《论政治文明建设的中国特色》,江海学刊,2003年第5期.[3]李景治:《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3年第3期.[4]崔桂田:《对吸收和借鉴资本主义政治文明成果的几点思考》,山东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5]魏宗雷:《真替美国操心一美国模式的危机》,时事出版社,2003年.[6]徐育苗主编:《中外政治制度比较丛书》,商务印书馆,2000年.[7]桑玉成,朱勤军主编:《人类政治问题》,科学出版社,2000年.[8]李景治,蒲国良主编:《社会主义建设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9]徐红编著:《比较政治制度》,同济大学出版社,2004年.
StudyonthedifferencesbetweenChineseandAmericanpoliticalsystem
Abstract:TheresearchobjectofthispaperisbasedonthedifferencesbetweenChineseandAmericanpoliticalsystem.Bothofthesetwopoliticalsystemshaveatypicalfeatureofuniversalityandparticularity.AcomparativestudyoftheAmericanpoliticalsystemandanalysisofthedevelopmentofhumanpoliticalsystemfromaglobalperspective,inordertofindoutthelawofdevelopmentofhumansocietyandpoliticalsystem,demonstratethesuperiorityofsocialismpoliticalcivilization,toadheretoandperfectthesocialismwithChinesecharacteristicspoliticalsystemserviceisthepurposeofthispaper.
Keywords:politicalsystem;differences;study
篇十八:特殊与差别制度适合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专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确认、保护发明创造产权的管理制度,目的在于鼓励发明创造,繁荣经济技术贸易。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要实现由初加工产品制造大国向高科技产品制造强国的转变,首先必须努力实现向专利强国的转变,而该转变离不开对国外专利制度先进经验与中国制度自身特点的深入分析,因此对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比较研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申请原则的差异
美国现行《专利法》采用“先发明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人,而不管提出申请的先后。目前只有极少数国家实行此项原则,加拿大和菲律宾也曾采用过“先发明原则”,但因为在落实“先发明原则”的过程中,为解决谁是真正的“在先发明人”的程序非常复杂,所以这两个国家分别于1989年和1998年改为采用“先申请原则”。为确定最先发明人,美国专利局提供了一种“文件揭露程序”,发明人可以在发明过程中按照文件揭露程序的要求将自己的发明书面描述出来,并寄给专利局盖印保管,作为日后证明“发明构思日”的依据,今后发生专利权属争议时可以采用这种官方的备案来作为证据材料。由于美国专利实行“先发明原则”,其他国家的发明人到美国申请专利的只有一年的优先权,而美国人即使申请在后,其发明日仍可以追溯到若干年前,因此,美国专利实行的“先发明原则”对美国公民专利申请权的特殊保护与WTO的平等原则是相违背的,一直以来受到其他国家的抗议。
我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用国际通行的“先申请原则”。根据《专利法》的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先申请的人就有权取得专利。
(二)专利保护范围的差异
美国《专利法》第101条没有规定什么成果不能获得专利权,只规定了什么成果可以授予专利权。除了科学理论,几乎任何发明或发现都可以申请专利,除了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外,美国《专利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对动物新品种给予保护,但1987年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公布了一项决议,准许经遗传工程改造的动物新品种申
请发明专利,而且美国法院在近几年的判例中多次表示,凡属人为创造的生物品种均可获得专利保护。此外,出于本国工业发展的需要,美国《专利法》对医药、农业、化工产品还规定了特别的保护,所以美国专利保护的范围十分广泛。
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以下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可见我国对动植物新品种本身不给予专利保护,而仅对生产动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相对于美国《专利法》,我国作为一个制药业、农业、化工业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对医药、农业、化工产品尚未规定特别的保护,所以在1992年1月达成的《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上,在美国要求中国一方承担对外国产品“行政保护”的义务后,自1993年始,我国据此开始对一部分申请专利的药品、化工产品以行政保护,但也仅仅是行政一级的“准专利客体”圈。从这里也可看出,我国《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远远不及美国广泛。
(三)专利类别的差异
美国申请的专利种类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分别为发明专利(Utilitypatent)、外观设计专利(DesignPatent)、植物专利(PlantPatent)。和我国不同的是,美国《专利法》没有明确规定实用新型专利。事实上,美国是将实用新型的申请案都并入发明案中。由于美国专利申请实行完全审查制,无论哪一类专利申请都一律进人实质审查程序。
中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如前所述,中国《专利法》对于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而仅对其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中国对于发明专利的申请审查比较严格,采用实质性审查;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予以登记和公告。
(四)专利国际优先权制度的差异
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B款的规定,在A国最先提出的专利一年内再向B国申请时,从专利优先权来说,以A国申请日为标准,在优先权期限内,即使有第三人就相同的明创造提出申请或者已实施了该发明创造,申请人仍因享有优先权而获得专利权,这就是所谓的“专利国际优先权制度”。
美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之一,但同时美国保留了一项称为“Hilmerdoctrine”的判例原则。根据该原则,如果B国是美国,优先权标准则是以在美国的申请日为准。因此,向A国提出申请后再向美国申请时,假设在此期间别人已向美国申请了同样的专利,那么已经向A国申请的专利人就不能在美国主张专利的优先权。如要主张优先权,根据先发明原则,就必须按照法律程序提供先发明的证据。美国这一处理国际优先权的做法因为违背了其作为《巴黎公约》成员国的义务,在国际上一直受到强烈反对。
我国是按照《巴黎公约》的约定对本国申请人和外国申请人执行同等的专利优先权制度。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1条相关规定,外国申请人要享有中国的专利优先权,提出首次申请的国家应当是同中国签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的国家。申请人在外国首次申请后,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优先权期限(12个月)内向中国提出的专利申请,都看作是在该外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不会因为在优先权期间内,即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间他人提出了相同主题的申请或者公布、利用这种发明创造而失去效力。
(五)宽限期的差异
宽限期(graceperiod)是指,发明公开后到申请专利前所容许的宽限时间。如果发明人在申请专利前向公众公开了发明内容,假如是在宽限期内,此项发明的新颖性将予以承认,可以申请专利。
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02条第2款规,定美国专利申请的新颖性的丧失有1年的宽限期限,同样的发明在国内外刊物上公开、在美国公开使用和销售、发明人自己为上述行为,不影响其发明的新颖性,发明人仍然可以向专利局提出常规专利申请。
根据2006年9月24日包括日美欧在内41个发达国家达成的《实体专利法条约》,在该条约成员国宽限期将统一采用美国方式,“在提出申请的日期前的1年时间里由发明人自行公开的发明将不再视为领先技术”,即成员国都采用1年宽限期。目前我国未加入此条约,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4条规定,我国承认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的具有法定情形的公开,不丧失新颖性。具体来讲是3种情形: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或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或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所以,我国采取的宽限期制度同日本相近似,在特定学术会议和刊物上向公众公开的发明才将成为施救对象,另外我国把因他人泄露原因导致专利被公开的情况也列入了救济范围。
(六)专利公开制度的差异
专利公开制度和先发明原则一样,是美国特殊采用的制度。美国在颁布AIPA前实行“完全审查制”,即专利申请在获得授权之前一直处于保密状态,不进行早期公开,仅公告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人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未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专利局也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要求对其专利申请文献内容保密,因而造就大量美国式“潜水艇专利(submarinepatent)”。为了和国际接轨,美国最终也导入了公开制度,2000年克林顿总统签署了AIPA后,对2000年11月29日或之后提出的发明和植物专利申请(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施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即自最早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开,但仅针对同时在国内和国外专利局提交申请的美国人的申请。如果美国申请人在向美国专利局提交本国申请时提出请求,保证本申请只在美国及其他实行非18个月公开国家提出申请,则对此类申请不予公开直至批准。
由于我国采用的是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即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申请文件进行公开,专利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由此看来,我国专利申请文献只有提前公布的可能性,而没有推迟公布的规定。
(七)专利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要求的差异
美国《宪法》规定:只有“真正的发明人”才能就其发明享有权利,除非发明人授权其他人申请。发明是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在申请专利前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合同,确定将来专利权的归属,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公司可先提交申请案,应随后补充发明人姓名,以保障发明人的人身权利。专利权的获得者为真正的第一发明人,第一发明人的确定不仅取决于时问的先后,还要考虑发明人从孕育发明时开始到申请专利是否一直勤奋地研究、实践、完成自己的发明申请内容。
我国《专利法》规定,本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申请专利,对职务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单位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相对于实行先发明原则的美国,我国专利权的获得者为最先申请人。
(八)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的差异
美国《专利法》允许对已经授权的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而形成了一套特殊的再颁布专利制度。再颁布专利(ReissuedPatent)是指,不是由于专利申请人故意欺骗的行为,导致在提交的文件中有缺陷,致使专利权全部或部分不能实施或无效,当专利权人发现自己的专利有重大失误或遗漏时,可以主动放弃专利,然后经过修改再重新申请专利。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对再申请专利进行重新编号和颁布,根据修正后提出的新申请重新颁发专利证书,值得注意的是,再颁布专利不得加入新的内容,提出申请2年之后也不得扩大原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而且重新授予的保护期限限制在原专利保护期未届满部分。再颁专利的存在为专利的修改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我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在授权前进行修改,包括两种修改的形式:
(1)主动修改: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可以主动修改申请文件;
(2)被动修改:根据审查员的意见修改申请文件。
以上两种修改都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在我国,已经授权的专利申请人只有通过专利的重新申请,才能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未记载的内容补入申请文件当中,如果重新申请是在提出原申请1年内进行的,可以要求原申请日的优先权。
(九)临时专利制度的差异
由于美国实行“先发明原则”,美国国内发明人提起专利申请往往迟于发明日1年以上,这样与遵从“先申请原则”的外国申请人比较不占特别优势,为此美国国会提出一个修正案,该法案允许发明人提交一份临时申请,以相对于正式申请较低的申请费,相对简单的手续,为12个月内将提出的正式申请提前建立一个申请日的优先权,这种临时申请案是一种建立“美国专利申请日”的纪录文件,有效期为12个月。由于只是“纪录文件”,虽然能为申请人提供优先权日期和专利受理号,但临时申请案并不是真正的专利申请案,所以美国专利局也不会对临时申请案进行审查或将其批准为暂时专利。在提出暂时申请案之后,申请一方必须要在12个月内提出正式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外观设计无临时申请),才能主张变“暂时申请案的申请日”为“美国专利申请日”。如果没有在期限内及时提出正式专利申请,申请人将不能以临时专利申请日作为正式专利申请日的优先权日。提出临时专利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非常宽松,所以它常被作为正式发明申请的“缓冲办法”,专利申请人如果没有充裕的时间立即对自己的专利提出常规的申请,可先提出临时专利申请,并在12个月内调查其发明的商业应用情况和开发可能的市场,最终决定是否提出正式的发明专利申请案。但是美国《专利法》中没有清楚的规定临时专利申请日是否在《巴黎公约》的其他公约成员国提出常规专利申请的时候能够作为优先权日,这个问题还期待于各成员国之间的协商。
我国目前尚无临时专利制度,只有在本质上与美国临时专利申请制度相似的国内优先权。我国《专利法》中对“本国优先权”规定是申请人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该优先权应是首次使用而且只能适用一次。这两种规定的相同之处在于,首先对有效期的规定都是12个月,如果12个月内没有提出第二次申请,无论“临时申请”还是“在先申请”自动失效;其次,优先权的客体都被严格限制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包括外观设计。二者不同之处在于,首先美国临时专利申请在递交申请时只需满足最低的形式要求,审批较简单,而且其申请费用也比正式专利申请低的多,而我国的“在先申请”虽然比后一次申请的手续也相对简单,费用也相对低廉,但比起美国临时专利申请的规定来还是较复杂;其次美国《专利法》规定临时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不计入专利权期限,保护期限从正规专利申请递交之日起算,因此其专利保护期限实际是21年,而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因此专利保护期限只有20年。
经过上述比较分析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不难看出,虽然我国和美国两国的专利申请制度有较大的区别,但美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之一,其专利申请制度根据本国科技发展需要和经济状况不断进行了制度创新,一些其特有的制度对于我国专利申请制度的研究有着重要的启迪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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