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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对巡察组的工作要求5篇

发布时间:2023-08-09 12:11: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党委对巡察组的工作要求

  

  巡视巡察岗工作职责

  巡察办的工作职责:1、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2、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3、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4、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5、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6、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巡察办作为党委工作部门和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既是党委的“眼睛”“耳朵”,也是领导小组的参谋助手,必须向党委和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抓好党委和领导小组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首先,对落实党委和领导小组决策部署情况,巡视巡察工作计划安排、制度建设、队伍管理等情况,巡视巡察组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和领导小组报告。其次,对党委和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部署和指示要求,及时向巡视巡察组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传达,并按照党委和领导小组要求提出贯彻落实具体措施。最后,要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篇二:党委对巡察组的工作要求

  

  巡视整改工作要求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变化,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这些问题和情况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和情况,巡视整改工作应运而生。

  巡视整改工作是党中央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发现问题、推动整改、提高工作效率。本文将从巡视整改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流程、具体实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巡视整改工作的基本要求

  1.坚持党的领导。巡视整改工作是党中央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巡视整改工作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2.坚持问题导向。巡视整改工作是为了发现问题、推动整改,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精准把握问题的本质和实质,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整改措施。

  3.坚持群众路线。巡视整改工作是为了服务人民,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提高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巡视整改工作的工作流程

  1.确定巡视对象。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实际情况,确定巡视对象。巡视对象可以是省级党委、政府,也可以是市、县、乡镇党委、-1-

  政府。

  2.组织巡视组。根据巡视对象的级别和情况,组织巡视组。巡视组由中央巡视组、省级巡视组、市级巡视组、县级巡视组等不同级别的巡视组组成。

  3.开展巡视工作。巡视组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开展巡视工作。巡视工作包括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等方面。

  4.形成巡视报告。根据巡视工作的实际情况,形成巡视报告。巡视报告包括巡视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措施等方面。

  5.整改工作。针对巡视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整改措施,开展整改工作。整改工作必须按照党中央的要求,把握问题的本质和实质,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工作的有效性。

  三、巡视整改工作的具体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巡视整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计划,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2.健全制度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健全制度机制,完善巡视整改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考核评估等方面,确保巡视整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3.发挥巡视组作用。巡视组要充分发挥作用,按照党中央的要求,深入调查研究,精准把握问题的本质和实质,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整改措施,推动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4.加强督查考核。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督查考核,确保巡视整改工作的有效性。对于整改不力、问题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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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加强教育管理,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总之,巡视整改工作是党中央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群众路线,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制度机制,发挥巡视组作用,加强督查考核,确保巡视整改工作的有效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服务人民,推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等方面取得新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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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党委对巡察组的工作要求

  

  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巡察组工作规程

  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巡察组工作规程

  为规范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区委巡察组开展巡察应做好的相应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市委巡视办《被巡视党组织配合市委巡视组开展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巡察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规程。

  一、总体要求

  巡视巡察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是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的重要内容。

  被巡察党组织应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区委巡察组开展工作。

  为巡察工作顺利进行创造工作条件、营造良好氛围和提供必要保障,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按照区委要求和巡察反馈意见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二、协调配合

  (一)配合进驻

  被巡察党组织接到巡察通知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巡察工作联络组,一般由办公室、纪检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等有关方面人员组成,联络组长一般由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担任。

  联络组要按照巡察的要求配合做好会议筹备、材料准备、个别谈话、调阅资料、延伸巡察、走访调研等工作。联络组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成员名单及责任分工在巡察组进驻前及时报送巡察组。

  2.召开专题会议,学习中央和市委、区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新精神、新要求、新部署,研究配合巡察工作的有关安排。

  3.召开会议

  ①召开巡察组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见面沟通会,商定配合开展巡察工作的有关事项。

  ②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及时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主要议程为巡察组组长讲话、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表态讲话。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讲话应在会前报送巡察组把关。(巡察组组长讲话、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表态讲话均要印发下一级党组织。)

  参会人员为:被巡察党组织班子成员、其他副处级以上干部,近三年来退休的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区级以上“两代表一委员”等(50人及以下单位全员参加)。被巡察党组织负责在本单位、本系统发布巡察预告,公开巡察工作监督范围、监督内容、时间安排等情况,内容由巡察组把关。按照巡察组工作计划,做好民主测评、问卷调查材料印制发放等工作。

  4.准备材料

  ①起草汇报类材料。起草党组织工作汇报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工作专题汇报材料,围绕巡察监督内容,坚持问题导向,着重汇报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提出改进工作措施。问题部分不低于汇报稿总篇幅的40%。[具体参见《关于区委巡察组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区纪委区监委派驻(出)机构汇报的意见(试行)》]②报送查阅类材料。按照巡察组提供的材料清单和时间要求,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

  5.配合巡察组按照要求选定巡察办公地点,提供保险柜等必要办公用品,安装接听信访电话,设置巡察意见箱等。

  (二)巡察期间配合

  1.召开汇报会。

  巡察组要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工作汇报、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专题汇报。根据工作需要,还可听取其他专题汇报。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工作汇报时,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应参加汇报会。

  巡察区领导兼任主要负责人的单位时,巡察办视情况派人参加。有关事宜由巡察组与巡察办沟通确定。

  除巡察组、巡察办人员外,未经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批准,不得扩大参加被巡察党组织工作汇报会人员范围。

  2.安排个别谈话。根据巡察组的计划安排和确定的谈话

  范围,安排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

  3.延伸巡察或走访调研。根据巡察组的计划安排和确定的名单,安排延伸巡察或走访调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4.配合做好信访工作。

  信访电话由巡察组人员接听,信访件由巡察组人员拆收。被巡察党组织主要做好信访突发事件防备和处置,以及与巡察工作无关的信访接待工作。

  5.安排列席会议。

  联络组应将拟召开的党委(党组)会、行政办公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重要会议安排及时报巡察组,巡察组视情安排人员列席会议,巡察组人员列席会议时不参与讨论、不做评价、不做表态。

  6.配合做好专项检查。按照巡察组要求,配合做好选人用人、意识形态等专项检查。

  7.提供材料。按照巡察组的要求,提供所需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档案、会议记录等,供巡察组查阅或复制。重要原始材料可以履行登记手续,以防丢失。

  8.重要情况通报。

  被巡察党组织应及时向巡察组通报本单位、本系统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等涉及社会和谐问题的重大事件;及时通报被巡察党组织管理的干部被立案查处或者拟对重要干部进行调整的情况;及

  时通报领导班子成员巡察期间拟出国(境)或较长时间离京情况等。

  9.立行立改。

  巡察期间,被巡察党组织对巡察组通报、移交的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特别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等“四风”方面的问题,应当专题研究,立行立改,并将处理情况向巡察组书面反馈。

  10.配合做好巡察组需要协助的其他工作。

  (三)配合反馈

  1.召开反馈会

  召开巡察组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意见会。会议由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主要议程为巡察组组长反馈意见、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讲话、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表态发言。参会人员范围原则上与巡察工作动员会参会人员范围基本一致。

  召开巡察组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反馈意见会。会议由巡察组组长主持,主要议程为签收反馈材料、传达区委书记在区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巡察情况汇报时的讲话精神、反馈巡察意见、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简要表态。参会人员为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巡察办有关同志,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2.配合做好对巡察工作情况的测评。

篇四:党委对巡察组的工作要求

  

  全文共计5166字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党委巡视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银行XX分行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XX分行党委实行巡视制度,负责对所辖机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总、分行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分行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向分行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由分行党委书记担任;设副组长2名,分别由分行党委副书记(或协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党委委员)和纪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纪委、监察室、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机关党委、内审处、会计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篇五:党委对巡察组的工作要求

  

  巡察组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分工

  第一条

  XXX党委巡察组(以下简称巡察组)由组长和巡察员组成。

  巡察组组长由在职党员中层正职及以上干部担任;巡察组组长实行选派制,由XXX党委任命,实行一次一任命,一次一授权。巡察员在XXX党委组织部、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和其他有关部门人员中选调,由XXX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任命。

  第二条

  巡察组工作人员应当信念坚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遵纪守规,严守秘密,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能力。

  第三条

  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巡察组日常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并负责对有关重要情况进行了解;

  (二)按规定向XXX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报告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

  (三)签批报送给领导小组的巡察报告等巡察工作文件;

  (四)受领导小组指派,按照规定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或者提醒谈话。

  第四条

  巡察组建立组务会制度,对下列事项进行集体

  研究:

  (一)巡察组成员的分工及巡察工作的具体安排;

  (二)拟进行深入了解的重要问题;

  (三)拟向领导小组报告的事项。

  组务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五条

  组务会由组长主持召开,全体巡察成员参加。

  组务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研究讨论第四条所列事项。存在分歧意见,经讨论仍不能一致时,由组长决定。

  第二章

  工作程序与工作方式

  第六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了解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多渠道收集信息。

  巡察组根据了解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定巡察工作方案报巡察办备案。

  第七条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应当向被巡察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开展巡察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察目的和任务。被巡察二级党组织应按巡察组的要求公布巡察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察组的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应当听取被巡察二级党组织的工作汇报。

  第九条

  巡察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巡察组工作人员列席上述会议时,不参与评议。

  第十条

  巡察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反映被巡察二级

  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对来信、来电、来访应逐一登记和记录。对属于巡察单位受理的信访事项,及时交由被巡察单位分类处理。对不属于巡察单位受理的信访事项,登记后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巡察组可以商请被巡察二级党组织组织或者自行组织对被巡察单位工作情况或其他问题的听取意见座谈会,会议由巡察组组长主持。召开座谈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

  巡察组负责与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个别谈话时,巡察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二人。特殊情况下需要与有关人员单独谈话的,须经组长批准。个别谈话应当制作(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三条

  巡察组可以要求被巡察单位提供与巡察工作内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档案、会议记录等,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第十四条

  巡察组负责对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就有关问题开展问卷调查。民主测评结果与干部考核工作相结合。

  第十五条

  巡察组可以对被巡察单位进行走访调研。

  对巡察中遇到的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要求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对反映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报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成立专案

  小组,制定具体方案,进行深入了解。

  第十七条

  巡察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察组应当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的问题线索或者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

  (二)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本单位甚至XXX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巡察组在巡察期间,对被巡察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可以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向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被巡察单位必须及时整改,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巡察组反馈。

  第十九条

  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写出巡察报告,将巡察情况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重大问题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XXX党委汇报。巡察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被巡察单位工作情况、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评价;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有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巡察报告经XXX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巡察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全体教职员工反馈巡察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巡察组应当认真审核被巡察二级党组织报送的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通过回访等方式对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并将整改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一条

  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领导小组的委托,巡察组组长可以按照规定与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XXX党委行政重点工作要求执行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不能公开公正地安排本单位的各项资源,或者领导占用过多资源,群众意见较大;

  (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六)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受领导小组的委托,巡察组组长可以对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上述方面存在的一般性问题进行提醒谈话。

  第二十二条

  巡察组组长与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

  成员进行诫勉谈话时,应当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诫勉谈话应当制作谈话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巡察办留存。

  第二十三条

  巡察组应当及时通过巡察办,将巡察了解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按规定分别移交被巡察二级党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对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以及评价材料、个别谈话摘要等,巡察组应当及时通过巡察办分别移送XXX纪委和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四条

  巡察工作应当依靠被巡察单位的党组织开展。巡察组根据需要应当主动与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及行政主要负责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取得他们对巡察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对涉及到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不作个人表态。

  第二十五条

  巡察组应当加强与巡察办的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巡察情况汇报、材料移交、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工作纪律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巡察组要严格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岗位职责,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巡察组工作人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七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巡察组工作人员在开展巡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

  避:

  (一)与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三)近三年曾经在被巡察单位工作过;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八条

  巡察组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被巡察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察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巡察组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谦虚谨慎、平等待人,勤勉敬业、勤俭节约,自觉接受监督,树立良好的作风和形象,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泄露巡察工作秘密和其他秘密;

  (二)不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

  (三)不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居高临下、盛气凌人、颐指气使;

  (五)不接受被巡察单位的礼品,不在被巡察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六)不涉足影响巡察工作人员形象和声誉的不健康活动;

  (七)其他应该遵守的纪律。

  第三十条

  巡察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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