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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制度】抚顺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3-06-02 14:33:01 来源:网友投稿

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各项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加强对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的管理,严明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结合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化制度】抚顺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工作制度,供大家参考。

【文化制度】抚顺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工作制度



工作制度


第一章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各项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加强对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的管理,严明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建立本制度。

第二章      工作请示、汇报制度

第一条 涉及以下重大事项的,各处室和单位须提前向局党委报送书面请示,经局党委或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重大问题决策。包括:1、影响本单位改革发展的重大决定;2、本单位发生的影响社会安全稳定和谐的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等重大问题的处置及应对决策;3、涉及本单位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决策。

(二)重要人事安排。包括:1、本单位的干部考核、选拔、推荐、任免以及后备干部的推荐;2、本单位招考()工作人员或自行聘用人员(干部、职工)3、本单位推荐申报市级以上综合类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三)重大项目确定。包括:1、本单位不动产购置,大宗房屋修缮或其它改扩建项目安排;2、本单位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等;3、本单位各类大额(价值在5万元以上)国有集体资产处置;4、本单位对内对外合资、合作、担保等项目;5、本单位大宗或长期租赁、借贷、承包协议的签署。

(四)大额资金使用。动用资金范围包括:1、本单位年度预算内的资金;2、本单位各类专项资金;3、本单位各种非税收入。非日常支出动用资金额度5万元以上或动用预算内资金、专项资金额度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需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书面报请主管局长、局长审批。

(五)其它须提前请示的重要事项。

第二条 各处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半年须向局党委汇报一次工作情况(包括班子学习情况、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党建和队伍建设情况等)。每年6月份汇报上半年工作情况和下半年工作安排,12月份汇报全年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发生涉及以下个人事项,应及时上报。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包括购买的公有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以及购买车辆的情况;

2.本人、子女与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3.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或接受国际或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及个人邀请,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学术交流和其他活动,以及授予荣誉和奖励情况;

4. 本人及本人操办的近亲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办理情况;

5.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或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6.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7.本人自行参加社会团体以及在其中兼职的情况;

8.本人出书、自行接受传播媒体宣传本人事迹的情况;

9.本人、配偶、子女用公费接受学历教育的情况;

10.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在自己单位或所管辖的单位安排工作或就业的情况;

11.本人婚姻变化情况;

12.本人认为其他需要向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

凡属可以预见的报告内容,报告人应在事前至少7天报告;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告的,须在事后一周内履行补报手续。

第三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局班子成员,每年年底须在本单位职工大会上进行述职述廉,并向局纪委提交个人书面述职述廉报告

第三章      公文办理制度

第四条 主送或抄送我局的各类公文须经局办公室统一签收、登记、初审并组织运转。各处室、各单位不得直接接收、自行处理主送或抄送我局的公文。

第五条 经初审符合规定的公文,局办公室应当按照局领导分工和处室职能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并呈报有关局领导阅批。阅知性公文应当按照阅批意见分送传阅,批办性公文应当按照阅批意见转有关处室办理。紧急公文应当予以标注并明确办理时限。

第六条 承办处室和单位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于局长有明确批办意见的公文,应当认真落实,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局长报告办理结果。需要两个及两个以上处室和单位办理的公文,主办处室和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处室和单位协商并负责汇总、答复办理情况,会办处室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办处室和单位的工作。局办公室应当做好公文催办工作。

第七条 各处室和单位应当切实做好制发公文的拟稿工作。公文拟稿人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辽宁省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试行)》的要求认真拟稿,各处室和单位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核稿人责任。负责人核稿后应签署处室意见并签名,以示负责。

第八条 以我局名义制发的所有公文和对外报送的各类其它文稿,在负责人核稿签字后,按局领导分工呈报分管局领导审阅签字,一律由局长签发,送局办公室进行文书处理。

第九条 已经签发的公文,任何处室和单位不得自行变更公文内容。如确有必要进行变更的,应当报请局长同意后再行变更。应当进一步精简公文,凡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第四章      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条 市文化广电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各副局长为副组长,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局机关信息工作管理部门为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上报信息进行编辑、整理、报送和统计。各单位信息工作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并明确一名信息员,负责处室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

第十一条 信息报送坚持真实性、时效性、全面性的原则,准确、及时、客观、连续地报送文广系统信息。信息报送内容以各单位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阶段性成果,围绕中心工作开展的各类活动以及有推广价值的工作方法和工作经验为主,及时报送工作中发生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及突发性事件、重要会议精神落实情况、上级领导来我局检查工作情况、办公室约稿的信息以及其他需报送的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 各处室和单位对所报送的信息要在内容筛选、文字加工、审查核定等环节严格把关,力求“快、准、全”,做到主题鲜明、观点明确、内容真实、事实清楚、文字凝练、数字准确,确保信息质量。

第十三条 各处室和单位应当坚持每日报送信息,特殊情况下每周报送信息不得少于3条。所有信息均于当日下午4时前以书面或电子版的形式报送至局办公室,尤其是大型活动及重要会议应报送视频信息,信息报送不得晚于活动结束后三天。

第十四条 所有信息统一由办公室向上级机关和主管部门报送,未经批准,各处室和单位不得向外报送信息。涉密信息不得对外报送。

第五章      机关印章使用制度

第十五条 局机关印章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局机关印章的保管与使用,妥善存放,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 使用局机关印章,应报局长签字批准,印章管理人员在用印前应认真核对领导签字,确认无误后,方可用印。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册》,对用印件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用印应在文秘室内进行,印章不得携带出文秘室以外使用。如确需携带印章在文秘室以外使用的,应经局长批准后,由印章管理人员携带印章外出用印,不得将印章交予其他人员携带外出使用。

第十八条 不得在空白函件、介绍信、奖状、证书等一切空白纸上用印。

第十九条 局机关启用新的印章,启用时应发文通知。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启用新的印章,须经局长批准,由局办公室统一刻制。旧的印章一律交局办公室封存保管并统一销毁,任何处室、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处理。

第六章      请假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离开抚顺市外出,要事先向局长请假。用车出市的需提前通知局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人离开抚顺市外出,要事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局长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外出。书面请假内容包括事由、时间、期间处室工作安排,如外出学习培训、实地考察、参加相关活动等,应说明经费来源。

第二十二条 干部职工离开抚顺市外出,时间在2天之内的,应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向分管领导口头请假,2天以上的要向分管领导书面请假,超过一周的要经过局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干部职工休事假、年休假、病假、探亲假以及婚假、产假、丧假等,要事先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后,以书面请假的方式报送局党委工作部,由局党委工作部报局长批准,并提前安排好所负责的工作,请假期间应尽量错开局统筹安排的重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干部职工外出或请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因特殊情况逾期返回、改变行程的,必须请示并经同意。外出返回后应主动向分管领导报告,假期结束后要及时销假。

第七章      信访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各自分工,是分管处室和局属单位信访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统筹协调处理分管处室和局属单位的信访案件。

第二十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信访接待工作,由专人负责信访登记、受理、交办、转办、信访件拆阅、填写信访接待登记表等工作,并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局党委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在处理信访案件中,除属事单位外,需要有关业务处室或其它局属单位参与处理的,办公室应及时通知有关业务处室或其它局属单位,有关业务处室或局属单位接到通知后,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到场,与属事单位共同研究处理意见,答复和疏导上访群众。

第二十八条 在处理信访案件中,涉及多个属事单位的,各属事单位应共同研究,协商解决,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扯皮、互相推脱。要求合理的,要尽快予以解决;要求不合理的,要做深入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逐步化解矛盾,消除负面情绪。

第八章      防火检查与火灾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委托责任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须的经费并做好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

第三十条 单位举办晚会、演出、音乐会、展览会等大型活动或重要活动时,主办部门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并报本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在“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等重要节日和重要时期进行全面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3、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建立档案资料,记录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九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加强财务管理,各单位要根据相关财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建立或完善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依规建账、记账,尽可能做到财务记账电子化;做好资产增、减审批登记;局财务对各单位财务收支及财务规范情况不定期进行审计。

第十章      党务(人事)工作制度

第三十四条 建立党内组织生活制度。按照市委要求,各单位党组织要坚持搞好理论中心组学习,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党课教育,每半年开展一次民主生活会,建立完善“三会一课”制度,严格党内组织生活。

第三十五条 建立人事管理制度。各单位对本单位人事档案要及时归档,对副县级(含副县)以上人员的档案材料及时送局党委工作部,做到每月一归档,同时做好归档材料登记工作。各单位在进行职工工资调整晋级时,职工工资软件经上报市文广局、市人社局审查(审批)核准后,应及时到市文广局党委工作部进行信息的更新,保证市人社局、市文广局、本单位的工资软件信息完全一致。

第十一章       新任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第三十六条 新提拔任用的机关处级和局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含局属企事业单位的中层领导干部)及新调进的机关处级和局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职时需由局党委、所在单位领导班子确定人选进行廉政谈话,谈话时间一般在任职决定下达或调入新单位7日内,谈话主要内容如下:

1、对贯彻执行《廉政准则》、中央“八项规定”及反“四风”问题等方面提出要求;

2、对考察中群众提出的意见着重予以提醒,要求改正和引起注意;

3、对贯彻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希望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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