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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办法】抚顺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6-02 14:22:02 来源:网友投稿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地区、各单位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察办法】抚顺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监察办法】抚顺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地区、各单位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关于深化政务公开 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抚顺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门、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政务公开办负责对县区政府和市直(省直)部门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县区政府和市直(省直)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主要考核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运作、制度建设、责任落实以及监督检查、考核评议所部门、单位开展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信息公开情况。主要考核《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定》、《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落实情况。重点考核重大决策、发展规划、财政预算等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重点领域信息的公开情况;不涉密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情况;行政职权目录、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的公开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办事指南》更新、公开的情况,等等。

(三)办事公开情况。主要考核各级行政主体、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业等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和监督渠道等事项,办事制度建立情况,便民措施落实情况,行政审批事项进厅及办理情况。

(四)载体建设情况。主要考核是否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采用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介、电子显示屏、公开栏、便民资料、听证会、查阅点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特别是网站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是否发挥主渠道作用。

(五)制度保障情况。主要考核是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是否实行政策咨询解答和结果反馈制度、是否建立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分级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六)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机制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三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单位自评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八条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考核结果按照各项指标得分加上加分和扣分后的实际得分,划分为四个等次,即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

第九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一)由市政务公开办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考评标准并组织实施;(二)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考评标准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市政务公开办;(三)由市政务公开办牵头组织成员单位,通过实地考核、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考核;(四)市政务公开办综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情况,提出考核评价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下发通报。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条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综合位次考评体系。

第十一条 对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表扬通报;对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合格为止;对整改后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做出说明,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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