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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办法】茂名市鼓励社会捐资助学暂行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23-06-02 12:22:02 来源:网友投稿

市鼓励社会捐资助学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设广东省教育强市,鼓励社会捐资助学、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办法】茂名市鼓励社会捐资助学暂行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教育办法】茂名市鼓励社会捐资助学暂行办法(全文)


市鼓励社会捐资助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设广东省教育强市,鼓励社会捐资助学、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在我市捐资助学的行为。

第三条  鼓励捐赠人以下列形式捐资助学:

(一)捐资新建学校;

(二)捐资建设教学楼、科学楼、综合楼、体育场馆、学生宿舍、食堂或功能场室;

(三)捐赠电脑、教学平台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设施;

(四)捐赠教学(含理、化、生实验、图音体)仪器器材或图书资料;

(五)捐设奖教、奖(助)学金;

(六)捐赠其他资产。

第四条  茂名市教育局牵头建立捐资助学项目库,合理引导捐资助学,使捐赠款物更好地发挥社会效益。捐赠人捐资助学,可自行选择学校或项目进行定向捐赠,也可选择由茂名市教育局推荐的学校或项目进行捐赠,或委托教育部门进行捐赠。委托教育部门进行捐赠的,由市、县(市、区)教育局牵头做出方案,报市、县(市、区)政府审批后安排使用。

市、县(市、区)两级应设立教育捐款专户,向社会公布。捐赠资金的,捐赠人可以通过交付现金或转账的方式向受赠学校支付捐款,或者将捐款存入教育捐款专户、委托教育部门代其捐赠。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人可以直接将非货币性资产交付受赠学校,也可以委托教育部门代其捐赠。受赠人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应当将其登记造册,并将登记册送当地慈善会汇总统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捐资助学的,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捐赠助学受赠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

接受捐赠款物后,作为受赠人的单位应当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捐赠人出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捐赠人应与受捐单位签订捐赠书,写明捐赠资金的数额或捐赠物品的名称、数量、价值及用途,以便专项使用。

为加强对教育捐赠款的管理,鼓励接受教育捐赠款的单位将捐赠款全额交到当地慈善总会,由慈善总会登记统计后足额缴交当地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定向全额划拨当地教育部门,由当地教育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或应捐赠方要求安排专款专用、定向使用或统筹使用。  

第五条  对捐资助学的捐赠人,在征得其同意后,可以按以下形式给予表彰:

(一)捐资人民币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可由捐赠人提出命名学校,茂名市人民政府授予“捐资助学先进集体(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或牌匾;非茂名籍的非公经济捐赠个人,可由茂名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授予“茂名市荣誉市民”称号。

(二)捐资人民币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可由捐赠人提出命名学校,茂名市人民政府授予“捐资助学先进集体(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或牌匾。

(三)捐资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可由捐赠人提出学校楼房场馆冠名,茂名市人民政府授予“捐资助学先进集体(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或牌匾。

(四)捐资人民币1万元(含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由教育部门授予“捐资助学先进集体(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或牌匾,在受赠学校刻碑留念。

(五)捐资人民币1000元(含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或由教育部门授予“捐资助学先进集体(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六)捐资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记入“茂名市捐资助学先进集体(个人)”光荣册,向社会宣传。

前款捐资金额,是指一次捐资的金额(包含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

第六条  受赠学校应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前提下充分宣传、弘扬其尊师重教精神。

第七条  对积极争取捐赠人捐资助学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其实际贡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精神上的表彰。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捐资建校的工程项目,在立项、征地、建设等方面,依法依规给予支持和优惠。捐赠人依照国家、省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  受赠财产及其增值,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未征得捐赠人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受赠财产的用途。受赠财产依法接受教育、外事侨务、海关、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受赠人及时向捐赠人告知资金和物品使用流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挥霍、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的款物,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茂名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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