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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电企业涉及什么理论(3篇)

发布时间:2022-11-19 16:55:04 来源:网友投稿

煤电企业涉及什么理论(3篇)煤电企业涉及什么理论  煤电资源产业链结构与创新融资模式研究  过广华;袁书强  【摘  要】Inthispaper,theessenceandcauses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煤电企业涉及什么理论(3篇),供大家参考。

煤电企业涉及什么理论(3篇)

篇一:煤电企业涉及什么理论

  煤电资源产业链结构与创新融资模式研究

  过广华;袁书强

  【摘

  要】Inthispaper,theessenceandcausesofthecontradictionofcoalandelectricityindustrychainareexploredthroughthedeconstructionandanalysisofthestructureofcoalandelectricityindustrychain.Aninnovativefinancingmodelofcoalandelectricityindustrychainisproposedthroughacombinationofthecurrentstateoftheindustrychainandthedeepanalysisoftheindustrystructure.Throughthediscussionofthepresentproblemsofthemarketstructure,thepapertriestoexplorethebasisofthechoiceoftherelationshipbetweencoalandelectricityindustrychainselection,andcombinedwiththeresourcesofindustrialenterprisesinthepastfinancingmodel,usinghigh-qualityresourcesindustryenterprisesasthecore,andstartingthecorebusinessupstreamanddownstreambusinesscooperationchannelextension,theoptimalfinancingmethodsareobtainedtosolvethecurrentcontradictionbetweencoalandelectricityandcapitalmatching.Usingtheresourceindustry"scorebusinesssupplychainbusinessrelationshipasamainlinetosolvetheproblemofinnovativefinancingmodelinthedevelopmentofenterprises,andopeningupthecorebusinessandupstreamanddownstreamenterprisesfinancingchannel,thewin-winsituationofallstakeholdersisachieved.%本文通过对煤电产业链市场结构的解构和分析,探寻煤电产业链矛盾的实质和产生的原因,结合目前行业产业链的现状,深层次剖析行业结构,摸索出煤电行业企业产业链创新的融资模式.通过理论探讨目前的市场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尝试探索影响煤电产业链关系选

  择的依据,并结合资源产业企业以往的融资模式,通过优质资源产业企业为核心,展开核心企业上下游业务合作的通道延伸为方法,得到最优的融资手段来更好地解决目前的煤电矛盾和资金匹配问题.通过资源产业的核心企业供应链的业务关系为主线,解决企业在发展中创新融资模式问题,打通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企业的融资通道,从而实现各利益主体的多赢格局.

  【期刊名称】《中国矿业》

  【年(卷),期】2017(026)01【总页数】8页(P58-64,75)

  【关键词】煤电资源产业链;市场结构;创新融资模式

  【作

  者】过广华;袁书强

  【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北京100083;河南民航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河南

  郑州450046【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407.1袁书强(1971-),男,汉族,中共党员,研究方向为资源产业投资。

  目前,融资困难已成为资源型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产业链金融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一种新颖的操作模式。煤炭产业与电力产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能源保证,也是关系非常密切的两个产业,处于产业链的上下游。通过对资源产业链系统中的煤炭产业与电力产业之间相互作用关系的分析,对物流企业提升高附加值服务水平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煤电产业链的角度来看,煤电矛盾是影响整体效率的关键因素。供求失衡、定价权冲突等问题导致了煤矿不予发货、电厂机组停机

  等负面现象。这不仅制约了煤电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更给国民经济的运行及居民生活造成了诸多负面影响。

  由于煤炭、电力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煤电产业链的运行不仅受市场规律的支配,也受国家行政干预的影响。从实践层面来看,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在产业链上的关系主要通过签订短期合同的方式来进行约束。受利益的驱使,两者之间必然要进行复杂的博弈,这就影响了短期合同的履约率。在现实中,煤炭有量无价、有价无量的现象屡有发生。同时,虽然中央政府一再强调循环经济的作用和价值,但国内对煤炭等矿产资源的短期需求是有增无减的。因此,煤电产业链的运行情况值得引起相关各方重视。相应地,把握煤炭产业链的运行规律,推动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通畅运转势在必行[1]。

  对煤电产业链进行全方位的解构分析,有助于发现煤电产业链的实质性矛盾所在。在此基础上,可以通过对煤炭产业链优化发展的路径并结合煤炭资源产业创新模式来实现资金的优化配置。这不仅有助于煤电矛盾的解决,也有助于推动煤电类资源产业的转型升级,从而创造多方共赢的发展格局。

  资源产业链的思想萌芽于亚当斯密的分工理论。早期的观点认为,制造企业的内部活动是产业链的基础。换言之,通过制造企业的生产、管理与销售,来自外部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变成产品并传递给批发商、零售商及客户。可以发现,这种观点将产业链的范围局限于企业的内部操作和企业自身资源的整合利用。马歇尔(AlfredMarshall,1896)将分工的范围扩展到不同的企业之间,强调企业分工协作对特定经济体系的意义,这可以被视作产业链理论的正式起点。荷利汉(Houlihan,1988)将产业链定义为“以供应商为起点,经生产者或流通业务商并到终端消费者的全部物质流动”。史蒂文斯(Stevens,1989)指出,与单纯的产品链不同,产业链也是一个功能连和信息链。在史蒂文斯看来,在产业链框架中,供应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和消费者经由物流和信息流而构成一个复杂的反馈系统。哈里森

  (Harrison,1993)把产业链定义为“将采购的原材料后转换为中间产品和成品并将成品销售到用户的功能网链条”。

  本文所用到的产业链概念来自《产业链类型与产业链效率基准》(郁义鸿,2005)一书。即:所谓产业链是指“由原材料到产品的加工、销售过程中所包含的各个环节所形成的整个纵向链条[2]。在这个纵向链条中,每个环节都具有相对独立性,上下链条之间也发生着紧密互动。

  在产业链的基础上,可以演绎出资源产业链的概念。本文中所使用的资源产业链是指“由资源型企业为链核,以产品、技术、资本为纽带的战略关系链”。

  不同的资源产业链由不同的因素和环节所构成。这种构成关系可以被视作产业链的内部组合方式,集中地反映了特定资源产业链的本质。基于此,可以对产业链内部相关产业或相邻市场进行分解。在此基础上,可以对资源产业链进行纵向的类型划分。

  在具有纵向链接关系的产业链内部,上下游产业或者相邻市场的产品分别具有了“投入品”与“最终产品”的属性。在此,将上游产业的产品记为A,将下游产业的产品记为B。同时假设B直接面对客户及消费者。根据A是否具有中间产品的属性,可以将之划分为三种类型:最终产品;单纯的中间产品;既可以作为B的“投入品”,也可以以“最终产品”的形式直接面对客户及消费者[3]。

  首先来看第一种类型,即产品A为最终产品的类型。此时,产品B即等同于产品A,仅仅发生了经营活动性质的变化。正因为如此,在如图1所示的纵向产业链条中,下游的企业扮演者销售商或代理商的角色。在实践中,食品、饮料、服装、家电等产业正是通过类似的分销体系而完成产品所有权转移并传递给终端的消费者的。不难发现,在这种纵向链条下,不同经营主体之间的业务关系要简单一些。

  再来看第二种类型,即产品A为单纯的中间产品的情况,具体的产业链条关系如图2所示。此时,就产品B的角度而言,产品A具有“投入品”的性质。典型的中间产品包括电力网络、铁路路轨、通信网络、民航机场等。在知识经济时代,虚拟化的中间产品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空间。例如,计算机操作系统属于网络体系的基础设施,运行于计算机操作系统之上的各种应用软件则属于下游产品。没有中间产品的支持,下游产品就难以为消费者所使用。

  本文的研究对象煤电资源产业链就属于这一种类型。对火电企业来说,煤炭无疑是一种重要的中间投入产品,更是原料转化为最终产品(电力)的关键媒介。

  最后来看第三种类型,即上游企业的产品A扮演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两种角色的情形,具体的产业链关系如图3所示。在社会分工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这种产业类型非常普遍。来自第一产业的粮食类产品可以供消费者直接使用,也可以供工业、畜牧业做为原料使用。例如,葡萄既可以直接零售给消费者食用,也可以成为葡萄酒企业的生产原料。相比于前两种类型而言,这种类型下的产业链条关系无疑要复杂一些。在这种关系框架下,产品A不仅有可能形成产品B的构成诸元,也可以形成一个单独的市场品类。

  以上对资源链的类型进行了初步的归纳。应当指出的是,资源产业链的构成关系不仅可以从纵向的角度来进行认识和理解,横向关联、复合关联等关系也较为常见。Tirole(1988)考察了下游厂商使用多种投入品并形成最终产品的情况。这些投入品之间可能存在替代关系,也可能存在互补关系,使得下游厂商的角色就变得复杂起来,他们既可以是生产厂商,也可以是直接面向客户及消费者的零售商。但是,横向关联、复合关联的情形容易时资源产业链的边界模糊起来,研究难度大大增加。因此,在本文中,主要从纵向市场结构的角度来对产业链类型进行分类。

  在特定的产业链内部,上下游企业及消费者构成了纵向的市场关系[4]。理论界通常使用纵向市场结构的概念来描述他们所处的地位及相互之间的关系。Tirole(1977)指出,在特定产业链的纵向市场结构中,特许费、批发价格、零售商购买数量、消费者价格、零售地点、促销政策等关键因素之间可能存在序列相关关

  系。这些关键因素对纵向市场结构的整体效率有着决定性意义。在此,对我国煤电产业链纵向市场结构现状进行初步回顾。

  煤电资源产业链是指以煤炭企业为链核、以电力企业为“下游”的战略联盟关系链。从具有矿产性质的煤炭到可供消费者使用的终端电力产品无疑要经过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这个过程,事实上也正反映了煤电资源产业链的纵向结构情况。煤电资源产业链上的不同环节都可以形成独立的产业。相关企业构成煤炭资源产业链的主体,他们之间的产业关联构成煤炭资源产业链的本质。图4是一个简化了的煤电资源产业链结构图。事实上,煤炭资源产业链内部有着多层次的分布结构。

  具体来说,煤炭资源产业链的纵向市场结构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认识,即前向关联和后向关联。前向关联主要指煤炭的深加工,通过煤气化、液化等手段实现价值链延伸。后向关联则是指煤炭企业与其他供应商、物流企业、下游电力企业形成价值联盟,创造共赢格局。

  从总体上来看,在煤电资源产业链纵向结构中,煤炭位于上游而电力位于下游。正因为如此,做为中间产品的煤炭的价格必然会受到这种纵向市场结构的影响。具体表行为:煤炭价格波动会直接影响电力企业的生产成本,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电力企业的生产计划实施及整体需求,进一步地,煤炭价格会对电价产生间接影响。这种影响最终会反馈到煤炭企业自身并对其利润和福利产生传导作用[6]。

  在现代经济体系中,任何一个产业链都是开放而非封闭的系统[5]。通过一体化经营、合资经营、合同约定、战略联盟等方式,国内的煤炭企业与电力企业进行着不同程度的合作经营。同时,由于主体利益的不同,两者之间也发生着激烈的、动态的博弈。双方之间的合作与博弈,深刻地影响了煤电资源产业链的发展。在此,以影响因素为切入点来对煤电资源产业链的运行做一简要的分析。

  第一,收益分配比例。无论什么企业,都天然地倾向于追求自身利润、利益的最大化。在煤电资源产业链上,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双方都容易高

  估自己的贡献比例并低估另一方的贡献比例。此外,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的管理者对资源产业链整体利益的重视程度都要低于对企业自身经济利益的重视程度。同时,虽然双方都愿意分享资源产业链创造的额外收益,但也都不愿意过多承担资源产业链中蕴含的风险。如果不能通过谈判形成让双方都较为满意的收益分配比例,资源产业链的整体效益就难以落实。有必要指出的是,对于电力企业来说,煤炭产品带来的成本压力永远存在。一旦煤炭价格发生剧烈波动,他们的利益就将受到严重影响。

  第二,煤电价格战。在电力系统建设初期,煤电资源产业链就已经形成。但是,煤炭系统与电力系统的改革却是异步而非同步的。1992~2007年间,煤炭系统经理了十几轮的价格改革,逐步地走向了市场化。由于电力系统对国民经济和居民生活具有基础性影响,电力产品的价格则完全处于政府的严格管制之下。即使在2003年和2005年分别推出了电力产品竞价上网机制和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但“计划电”与“市场煤”的价格冲突仍持续存在,为煤电资源产业链的协调运行制作了不利影响。

  第三,企业博弈策略。煤炭资源产业链上的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多数属于企业集团,前者如神华集团、晋煤集团、平煤集团等,后者如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华电集团等。在严峻的市场形势和复杂的产业链条中,这些企业在博弈策略选择上可有千秋,他们内部也会形成自己的产业链[6]。煤电资源产业链不同主体的博弈策略,不仅影响其自身收益的获得,更会对整个产业链的运行产生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对电力产品的需求迅速增加。在此背景下,煤电市场进入快速发展通道,而煤炭也被许多地方政府当作支柱型产业。在2012年之前,煤炭长期处于供不应求和供应偏紧的状态。2012年以来,煤炭经济出现下滑趋势。特别是2015年之后,煤炭产量、销量、价格持续下降,库存压力加大,企业利润大幅减少。除了部分央企和上市公司之外,煤炭产业面临着全面亏损的局

  面[7]。所以,发展煤电供应链金融,创新融资模式,成为了煤炭行业和企业转型发展的必然选择。结合对煤电资源产业链运行现状的研究,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引起注意。

  一是供求形势变化。近几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民经济增速放缓,推动产业转型成为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要工方针。高耗能产业如钢铁、水泥等受到严重冲击,电煤需求随之下滑。与此同时,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采取低价手段来增加煤炭出口,这进一步加大了国内煤炭库存压力并拉低了煤炭产品价格。在急剧变化的供求形势下,多家电力集团被迫进行产业战略变革,这从根本上削弱了煤电联营的影响力。

  二是成本差异。对于煤电产业链上的煤炭企业来说,自然禀赋和经营管理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前者主要指企业资源储备情况、开采条件等。例如,神华集团主要使用露天开采的方式,这就带来了显著的先天优势。在同等成本条件下,神华集团的盈利水平要高出8%左右。后者主要指库存、员工薪酬、原料采购、固定资产折旧和安全费等。例如,有的煤炭企业库存规划水平低,带来了沉重的存货压力。再如,由于承担着较重的社会负担重,一些国营煤炭企业的利润受到了严重的侵蚀。

  三是煤电资源产业链的整体效率。市场形势的变化,使煤电资源产业链发生大幅度波动,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的利润空间都有所降低。如果能够借力煤电一体化优化资源配置,不仅可以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更可以有效规避行业风险[8]。反之,如果不能解决煤电资源产业链上的矛盾,相关各方的利益都会受到严重制约。进一步地,煤炭资源产业链上的融资业务也将面临巨大压力。

  正如前文所指出的那样,煤电资源产业链上的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在融资方面都遇到一定压力。这在客观上要求立足资源产业链全局,加强资源统筹整合,发现新的融资模式,以资本力量推动企业稳定发展。首先,煤电企业融资受到环境制约。煤炭行业和电力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基础性位置,来自政府的宏观行业监管也较为

  严格。尤其是对于煤炭企业来说,由于能耗高、污染严重,政府一直在想方设法推动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对中小煤炭企业则通常直接勒令“关停并转”。同时,煤炭行业整体发展水平不高,粗放经营的特点较为明显,行业内部也存在恶意竞争现象,严重影响了整体上的产业结构调整。

  近几年结合国内几家省份情况分析(表1),晋、蒙、陕三个省煤炭采选投融资占比例近50%,黔、豫、鲁三省投融资情况有所下滑。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作为国内煤炭的主要产区,在采选煤炭投融资中占比很大。2016年三省投融资额度占全国行业的48%左右,贵州省、河南省、山东省投融资情况整体有所下滑。

  其次,煤电企业外部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成本高。受经济体制、管理体制的影响,煤电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局限在银行贷款方面。与此同时,由于特殊的国情,赊销是煤电相关交易的主流方式,这就使一些煤炭供应商很难获得来自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相应地,上游企业资金上的短缺会影响整个产业链的稳定运行,甚至可能造成资金流枯竭。

  近年来,在财政政策趋紧、资源税改革进程提速的背景下,银行不仅降低了对煤电企业的信贷额度,还增加了存款比例等限制性条件,这进一步加剧了企业的财务费用压力[9]。

  再次,煤电企业内部融资困难。一方面,煤电企业均处于转型过渡期,存在巨量资金缺口,单靠内部融资无法满足融资需要;另一方面,整体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下,煤电企业尤其是煤炭企业利润下滑,资金链濒临断裂,这使内部融资缺乏必要的可持续性。

  最后,巨量资金需求加剧融资难度。煤电企业均有资金密集的特点,企业融资的规模通常相对较高。在目前全面缩紧的资金市场条件下,煤电企业通过大规模在建项目进行融资的难度加大,这使得筹措资金成为摆在管理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在国际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国内财政货币政策趋紧、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原材料及

  人力资本价格不断上涨的大背景下,资源型企业普遍面临着融资困难的沉重压力。尤其是对于煤电资源产业链上的核心企业来说,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有必要对产业链上的业务关系实施精细化管理。而产业链本身就蕴含了风险控制的思想。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只要抓住核心企业的经营风险,系统性风险就可以大大降低。相应地实现资源产业链与企业融资的对接,创新融资模式,成为了解决资源型企业资本问题的现实选择。

  产业链金融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P2P、小微金融机构、保理、融资融券机构等)以产业链上的链核企业为核心,针对不同环节提供个性化、标准化的金融服务产品,为相关企业提供综合金融解决方案的金融服务模式”[10]。产业链金融可以提高资金在整个链条上的运作效力,降低整体交易成本。从整体上来看,产业链金融的推广应用,能够促进产业链上相邻企业之间“产-供-销”链条的稳固与发展。通过实体经济与金融服务的“嫁接”,产业链金融能够促进资本向优势企业、优势业务、优势环节发生倾斜,从而促进相关各方互利共存,形成良性互动的产业链生态。

  根据煤电产业链运行现状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运作模式,可以将煤电资源产业链上的企业创新融资模式分为五大类型。

  第一类为核心企业链网络模式,即围绕链核企业经营链条进行的融资产品开发模式。例如,可以根据煤电资源产业链上核心企业的动产、应收账款、交易合同提供针对性的融资服务。在这种模式下,金融机构要保持对核心企业信用情况的动态追踪,同时也要利用各类分析工具对信贷资产风险进行科学估算。

  第二类为交易平台网络模式,即面向煤电产业链交易所产生的合同、数据进行的融资产品开发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立足对相关企业经营、交易所产生的信息和数据进行融资产品开发。

  第三类为产业集群网络模式,即在煤电产业集群内部企业进行资金拆借、周转的自

  主型融资产品开发模式。在日常经营中,煤电资源产业链上企业之间会有直接的信用往来。通常情况下,大型企业会给自己周围的卫星企业提供100万~500万元不等的行用额度。更重要的是,通过产业集群内企业信用的联合,可以从金融机构那里获得较高的信用额度。

  第四类为供应商平台网络模式。这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以煤电资源产业链上核心买方的的信用及支付能力为前提,在核心买方与指定供应商达成合作协议的基础上,以双方的真实交易为依托,以供应商应收账款质押、转让为风险控制手段,向供应提供短期融资服务的融资产品开发模式[11]。这种方式立足于真实交易,具有方式灵活的特点,同时可以实现核心买方、供应商、金融机构的共赢格局,有着很强的发展潜力。

  第五类为第三方机构网络模式。目前,国内金融机构的专业水平相对于发达国家同行来说还存在一定差距,在国外较为流行的地方放机构融资在国内还没有推广开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基于煤炭资源产业链的第三方机构融资也将受到重视。具体来说,这是通过间接融资的方式,在买方卖方之间、线上线下之间、国际国内、融资理财之间创造资金融通机会的融资产品开发模式。

  基于煤电资源产业链的融资产品类型如表2所示。

  随着相关理论的纵深发展与实践经验的积累,产业链金融理论框架和方法体系都将逐步趋于成熟。通过资源产业链和金融创新的准确对接,相关企业的融资问题将得到更有效的解决。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资源产业链金融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在发展上还存在着组织模式单一、运作模式不清晰、信息平台建设滞后、风险控制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12]。所以,有必要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前提下结合具体国情进行煤电资源产业链金融的制度安排。

  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资源产业链金融业务的发展,需要完善的外部法律环境

  来提供制度保障。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还不完善,主要散见于《合同法》和《担保法》等相关法律之中。因此,有必要加强产业链金融法律法规建设。一方面,要吸收国际立法经验,充分考虑资源产业链上各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与资本关系,清晰地界定相关各方在不同金融活动中的权责范围,形成覆盖范围广、关系清晰的法律框架。另一方面,要注重资源产业链金融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明确监管主体,注重对交叉业务的立体监管,形成体系周密、法条严谨的资源产业链金融监管模式。

  其次,推动煤电资源产业链金融供给主体的多元化。在鼓励国有银行、民营银行拓展煤电资源产业链金融业务的前提下,逐步带动民营资本机构、物流企业、信息技术企业等相关各方参与煤炭资源产业链金融产品及服务的供给。多元化的供给主体不仅有助于资本力量的跃升,更可以带来更多有益的经营要素。

  再次,加强资源产业链金融信息平台的建设。在知识经济时代,高效而透明的信息平台是金融业务的硬件基础。考虑到资源产业链金融业务的复杂性,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及相关各方应当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进行金融信息平台的建设。具体来说,金融信息平台要能够实现以下目标:面向产业链上潜在客户,覆盖各类交易品种及前中后台全过程,支持不同单位的信息终端及网络服务方式;信息充分共享,相关单位可以借此进行损益分析、估值分析及资产管理;提供金融数据挖掘的系统接口;支持风险管控和信息安全;支持后台清单结算接口与预警管理。尤其值得指出的是,要加强资源产业链上各主体的金融征信系统建设。对于客户的信用信息,金融机构及相关单位要保持高度的敏锐性,切忌掉以轻心。

  最后,要加大资源产业链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结合资源产业链运行具体情况,加快相关金融产品创新步伐,改进日常业务流程,完善业务模式,加强资源产业链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灵活性与适应性。逐步实现资源产业链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标准化操作,引入金融辅导员制度、信贷+技术扶持等方式,有效控制资源产业链金融业务风险,切实提高资源产业链金融服务的整体效率。

  煤电资源产业链金融以产业链条上的优秀企业为基础和纽带,面向整个产业链提供创新的融资解决方案。从目前国内情况来看,煤电资源产业链金融还属于新生事物,相关的理论还很不成熟,实践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的培育与开拓发展。因此,有必要加强对煤电资源产业链创新融资模式的深层次思考。

  首先,要明确煤电资源产业链创新融资模式对企业经营的意义。煤电资源产业链创新融资模式的目的,绝不在于“圈钱”,而在于通过资金流动优化、资金系统整合、资金优化配置来提高企业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的管理能力。最终,不仅推动企业的资本运作能力能够迈上新的台阶,还可以优化产业链上的业务联系,加强上下游之间的纵深合作,创造协同效应,达成共赢局面。关于这一点,国外已经有了许多成功的操作经验,国内煤电资源产业链上的企业应当加快学习步伐。

  其次,要把握好煤电资源产业链创新融资模式与合作博弈的关系。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之间既有激烈的市场博弈,也有基于产业生态系统的良性合作。因此,发展煤电资源产业链创新融资模式不仅要突出煤电资源产业链上核心企业的带动作用,也要带动相关中小企业实现多头并进、共同发展。要积极处理好不同环节、不同方面的协作关系,建立周密的流程体系,促进理性合作,消除非理性博弈。

  再次,要加强煤电资源产业链创新融资模式的风险监管。发展煤电资源产业链创新融资模式使相关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关系更加密切,自身也具有了“泛金融”的性质。必须认识到,产业链金融在成长环境和成长条件上还面临多重挑战,政策法规、市场、管理、操作等方面的风险因素制约了产业链金融的快充分速发展。所以,加强风险监管应当得到决策层和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在操作上,可以考虑成立专门的信用部门,切实加强内部控制,时刻保持对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的动态监控,同时还要引入风险计量模型和风险控制方法进行风险因素的预警、识别与规避。

  此外,电资源产业链创新融资模式至少可以发挥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实现核心企业的信用向前向后延伸,带动了相关企业的信用;二是利用煤电资源产业链上

  的经济关联与社会关系,有效降低融资交易成本;三是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有效促进相关的物流、金融中介等企业的发展,放大了煤电资源产业链的价值与影响力。

  本文重点分析了煤电产业核心企业上、中、下游的企业链条关系,得出这个行业要进行资金的融通,需要充分利用好银行与核心企业的业务往来,扩大对核心企业上下游整个产业链的额度授信,打开金融机构对行业的资金支持通道,从而开辟一条创新的产业链融资模式。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通过创新的煤电产业链与金融机构的对接,会成为未来融资模式多样化的一条主要渠道,让企业及时得到相应的生产运营资金,融资资金综合成本可控,完善好创新产业金融链的融资风控体系,增强创新产业链融资的效率,缩短了产业和资金的对接周期,只有这样才能让资源产业性企业得到资金保障,让实体企业在社会运行中有个良性的循环发展,发挥出产业优势为社会多做贡献。

  本文对研究煤电资源产业链结构与创新融资模式的理论和方法体系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同时对推动资源型企业产业链金融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理论借鉴。

  【相关文献】

  [1]冯瑶.供应链金融:实现多方共赢的金融创新服务[J].新金融,2008(2):60-63.[2]郁义鸿、管锡展.产业纵向控制与经济规则[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3]刘冰.煤电纵向交易关系决定因素与选择逻辑[J].中国工业经济,2010(4):58-68.[4]RW.Seifert,D.Seifert.FinancingtheChain[J].InternationalCommerceReview,2011,10(1):12-14.[5]邹武平.基于供应链的中小企业融资探讨[J].商业会计,2009(17):12-13.[6]HC.Pfohl,M.Gomm.SupplyChainFinance:OptimizingFinancialFlowsinSupplyChains[J].LogisticsResearch,2009,1(3):149-161.[7]崔彬,等.资源产业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8]赵鹏大.资源产业经济若干问题[R].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03.[9]赵鹏大,田时中.我国资源产业经济学评析——基于CNKI资源产业经济博士论文的综合评价[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2,25(11):4-10.[10]崔民选.中国能源发展报告(2010)[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11]闫俊宏,许祥秦.基于供应链金融的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分析[J].上海金融,2007(2):14-16.[12]国家统计局.煤炭/电力工业统计年鉴(2015)[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5.

篇二:煤电企业涉及什么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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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工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学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名称

  郑州煤电股份公司资本结构分析

  学

  号110190108姓

  名

  张祥瑞

  专业班级

  会计1101指导教师

  牛丽文

  填表日期2015年5月27日

  ;

  .姓

  名

  张祥瑞

  指导教师姓名

  牛丽文

  指导教师职称

  教授

  论文名称

  课题性质

  报告时间

  郑州煤电股份公司资本结构分析

  真题

  □

  模拟题目

  □

  其他

  ■

  报告地点

  预计学位论文完成时间:

  开题报告评议组成员名单

  姓

  名

  职

  称

  姓

  名

  职

  称

  ;

  .1.

  研究背景和意义简介

  资本结构研究一直是公司财务学和上市企业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针对资本结构存在的问题,国内外许多专家学者进行了许多研究,因为影响资本结构的因素有很多,所以专家学者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对资本结构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不同的系统的,理论的分析。而他们大多以去昂过性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很少真多某个区域过特定的行业进行研究分析,再这样的背景下,本文以郑州煤电作为煤电行业的代表企业,对其资本结构进行分析。

  文章首先阐述了选题的背景及意义,简要介绍了各种资本理论分析的概念,进而提出文章的研究方法,运用了实证分析与理论分析相结合,图表与文字说明相结合的方法,对郑州煤能的资本结构进行有效兴分析。最后,在前文的基础上,提出优化郑州煤电资本结构的策略,为其长远发展提供可行性方案。

  郑州煤电股份公司的主营业务是煤炭生产和销售、发电及输变电。作为一家上市的央企,其资本结构是否合理将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目前和将来的发展状况,资本结构是企业相关利益者权利义务的集中反映,影响并决定着公司治理,进而影响并决定企业行为特征和企业价值。

  随着上市公司日益成为我国经济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上市公司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以及在国民经济中影响力的扩大,对河南第一家上市的央企郑州煤电资本结构状况的研究,不但有利于企业自身价值最大化,而且对整个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和探索也可以进一步得到深化。同时,对推动国内经济理论与国际研究同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研究资本结构,其本质就是要优化资本结构,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使企业资金达到良性循环,降低资金成本,减少财务风险,提高企业偿债能力和绩效。

  合理的资本结构,有利于规范企业行为、提高企业价值。但是纵观我国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和融资策略,却发现它存在着很大的弊端,这就需要对它进行优化分析。为此,本文在分析资本结构理论的基础上,研究上市公司—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煤电)的资本结构现状,通过对资本结构影响因素的分析,找出该公司资本结构存在的问题,从而优化其资本结构,对改善该公司资本结构现状、寻求合理的资本结构具有较强的理论指导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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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研究的主要内容和创新之处

  针对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不合理的现状,许多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但他们大多以全国所有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以某一区域或板块作为研究对象广泛全面的展开研究还很鲜见,故本文的创新点有三:1、选取了郑州煤电股份公司作为研究对象。2、收集整理郑州煤电股份公司的最新数据,选取公司规模、盈利能力、非债务税盾、股权结构、资产担保价值、资产变现能力、成长性和行业这几个因素作为解释变量,资本结构作为被解释变量。3、结合郑州煤电股份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优化其资本结构的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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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拟采取的研究方法(包括理论分析、计算、实验方法和步骤及其可行性分析、工作的进度安排)

  1.分析方法:本文运用企业绩效评价理论,拟采用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结合的方法,对现行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分析和完善。

  由于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资本结构有其具体的特点,很难用一个最优的资本结构去衡量不同企业资本结构选择的效果。本文将在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结合郑州煤电的实际情况,对企业面临的现状进行阐述,再对比同行业内的其他企业状况,根据资本结构理论,查找其存在的问题。通过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进而根据对应的验证结果,努力找到优化企业资本结构的合适方法。

  2.技术路线图

  实习过程中搜集资料

  确定提纲

  指标数据搜集

  分析数据

  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3.可行性分析:本人从图书馆、阅览室、互联网上收集了大量的相关资料,并结合自己在大学四年里所学习和掌握的会计理论知识以及毕业实习单位的支持和指导老师的帮助,有能力将参考文献及资料加以整理来满足本论文的写作要求。

  4.工作进度安排:

  3月8日至3月31日

  毕业实习

  4月1日至4月25日

  提交论文初稿打印稿

  4月26日至5月12日

  修改初稿,提交论文二稿打印稿,期中检查

  5月13日至5月23日

  修改二稿,提交论文三稿打印稿

  5月31日前

  论文定稿、打印装订上交二份简装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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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教师对学生选题报告的评语

  指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

  评议组意见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所在学院审查意见

  学院(公章)

  院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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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煤电企业涉及什么理论

  煤炭和火电产业关系的不和谐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本文的理论分析和经验研究表明,在资源耗费型的经济增长模式下,政府具有压低煤炭价格创造GDP效应的激励;电力产业的高集中度和严格的管理体制,使它在与煤炭和政府的三方博弈中获得了影响力;而政府对计划干预手段的依赖也限制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这些发现解释了规制者产业偏好的多重原因,指出了改革路径选择的主要约束条件。

  关键词:规制偏好;纵向关系;产业势力;煤炭产业;电力产业

  一、问题的提出

  国内研究者对煤电产业(本文特指煤炭与火电产业)关系的分析主要集中在电煤需求波动、价格的双轨制、运输环节的瓶颈等方面,并认为电煤矛盾是导致电力短缺的主要原因之一,合理的政策取向是实施基于市场化改革的价格并轨,分析的主旨也在于设计“电煤”价格和电力价格的联动机制。产业的规制者也接受了这些理论研究的建议,从2005年开始实施“煤电价格”联动以缓解二者的长期矛盾,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煤荒、运紧、电荒”的局面延续了三年多的时间,是改革开放以来历时最长的一次。进入2008年,“电煤”供求关系在气候、地理等外在因素的影响下,没有出现缓解的迹象,以至于有关部门基于惯性思维决定采取冻结电煤价格这一严厉的措施。本文的研究主旨是解释为什么规制者会长期偏好电力产业?实现这一偏好的工具是什么?以及它们对上下游关系扭曲的影响。研究表明,对“GDP”效应的偏好、产业势力的不对称以及规制者自身“效率”的存在是导致煤炭和电力产业关系被长期扭曲的根源,只要其中任何一个因素不被消除或弱化,就难以实现煤电关系的长期和谐。对特征性事实的实证检验,既验证了理论假设,也成为提出政策建议的立足点。

  二、理论和假设

  (一)GDP效应与“资源的诅咒”假设

  基于前苏联工业化战略的成功经验,新中国也将发展重化工业作为实现赶超先进国家的一条基本道路。这种模式因为有“生产资料优先增长”、“霍夫曼定理”、“哈罗德一多马模型”的理论支持,加之中国在自然资源、劳动力供给等方面的比较优势,而在改革开放后得以继续发挥作用,并与新的经济体制相结合,成为我国“渐进式”改革取得巨大成功的一个关键支点。在这种模式下,要素特别是稀缺性的自然资源的价格扭曲往往成为一种必然,原因在于这些资源在传统的经济核算体系中,属于所谓“中间投入品”,它们直接创造的社会价值远远小于使用它们的其它生产部门,只有人为抑制要素的价格,引致GDP效应更高的其它产业对它们的大量使用,才能在短期内最大限度地增加全社会的净产出。当这种战略与资源密集产品的出口、获得国外需求或资金供给相结合时,扭曲的程度会被加重。这一发现已经被吴敬琏、刘世锦等人在分析中国传统增长方式时提出的“旧型工业化道路”、“低价竞争模式”所验证。

  “资源的诅咒”理论则为我们理解煤炭产业长期处于劣势地位,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该理论认为自然资源与经济增长存在显著的负相关性,原因在

  于自然资源越丰富的地区或国家,会将更多的资本从制造业向资源产业转移,从而削弱了具有正外部性的制造业的成长,最终削弱整个经济的竞争优势。徐康宁和王剑、邵帅和齐中英的研究发现,我国的资源富裕省份的经济增长率长期低于其它地区。对全国煤炭资源最丰富的山西省的案例考察,启发我们将“资源诅咒”假设延伸到产业层面。我国煤炭产业的一个特征就是,初始投资的资本密集和生产过程的劳动密集’,并表现出一定程度的规模报酬递增。这样在整体增长模式给定的条件下,煤炭产业的产出越多,价格会受市场的引导自动向下调整;而当供给不足时,政府会倾向于通过少量的补贴获得必要的产出。除非经营环境或定价机制发生较大的改变,否则煤炭产业缺乏提高产能或改善生产技术的能力和激励。我国煤炭生产和消费在地理空间上的分离,也使经济增长或产业发展的效应被“外化”,诅咒机制的效应也会放大。

  假设1在投入驱动和低价竞争模式下,富裕资源的价格会受到来自体制的扭曲,进而使产业在整体上长期处于劣势地位。

  (二)利益集团假设

  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很早就关注利益集团对竞争政策的影响,奥尔森从“搭便车”的动机出发,认为小集团比大集团更容易从集体目标出发,付出更多的个体努力,从组织活动中获得较多的收益。施蒂格勒提出了一个相对规范的规制理论,其核心观点是“规制或许正是一个产业积极寻求的,也可能是强加于它的”。他指出除了直接的货币补贴或进入限制外,产业往往还会谋求国家对那些能影响它替代物和补充物的干预,例如航空业积极支持政府对机场的补贴、建筑业对节能材料的排斥等。依此类推,政府对“电煤”价格和数量的规制,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电力产业争取的结果。皮尔兹曼和贝克尔分别从规制者利益最大化和利益集团博弈两个视角,分析了哪些产业易受规制、规制的工具,以及集团压力的程度和形式对均衡的影响等问题。对若干产业的案例分析也发现:集中或严密的生产者比消费者更能从规制中获得效用的提高。以拉丰和梯若尔为代表的新规制经济学,则基于委托一代理的框架,分析了生产者与规制者合谋的内在激励。就具有公共产品或普遍服务特征的电力产业而言,生产者可以通过扭曲供给和需求的均衡,直接或间接促使政府对相关产业进行干预。相对于“国家、集体和个人”参与度比较均匀的煤炭产业,电力产业是国有企业主导下的寡头垄断结构,政府也会通过价格、税收或对进入的限制,来维持和保障国有企业的经营绩效,对电煤价格的长期限制就成为一种必然。

  假设2基于利益集团理论,为确保受规制的电力产业的利益,对其关键投入品“电煤”的价格或数量进行干预,就成为规制者的工具之一。

  (三)规制者“效率”假设

  煤炭产业的产权结构改革一直处于所有重化工业的前列,20世纪80年代末,乡镇和个体煤矿的产出已经占据了三分之一的市场份额,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一段时间内,甚至超过“统配煤矿”的比重。为什么在放开其它产业用煤价格的同时,还要对火电用煤进行数量和价格的双重干预,除了假设1和2所提及的原因外,也应考虑政府主管部门对规制工具的偏好。在电价长期受严格干预、煤炭费用占火电成本70%左右的条件下,要保障电力供给的稳定,应设计出合理的电价结构,确保电力投资必要的回报率。这就要求规制者对该产业的成本构成、生产技术、消费需求有近乎完全的了解,并能够观察到企业的实际行为,即二者之间的合约是可行和可实施的。这些前提条件在计划经济阶段也不曾完全满足过。因此,规制者只能寻找可替代的方式,对关键投入品的“电煤”价格或数量的限制就成为一个次优的选择。

  我国电力价格的干预权并没有配置给专业化的规制机构,而是与政府宏观经济的管理部门捆绑在一起,电价在一定范围内也是调节产业投资和能源消费的政策工具,因而为缓和电价变化对下游相关产业的影响,控制电煤也会成为主管部门的选择。

  假设3基于规制者“效率”假设,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干预煤炭产业的价格是对直接调节电价的一个替代性工具。

  三、基于特征性事实的实证分析

  (一)数据来源和整理

  在实证研究过程中,所使用的煤炭和电力产业的汇总性数据来自相应年份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煤炭工业年鉴》和《中国电力年鉴》,其中1995年之前的数据选自《中国工业交通能源统计资料》。煤炭价格、电煤成本和产业集中度等指标,主要依据《中国物价年鉴》、《中国经济年鉴》和已有研究成果整理而成。

  (二)粗放增长、纵向位置差异与煤炭产业的长期劣势

  1、传统工业化模式与能源产业的价格抑制

  中国经济的粗放式增长是一个得到理论研究和实践检验支持的客观存在,在该模式下,必然形成对生产要素,特别是资源品的过度依赖。高耗能、高污染和低效率的前提是生产函数缺乏成本约束,即资源品的价格没有起到优化配置的信号作用。要优先发展重工业,也需要抑制需求或扭曲消费与投资之间的关系,来对重工业予以补贴,对煤炭、石油、粮食在内的资源性产品的价格予以人为的压低也是一种补贴手段。粗放模式必然伴随着高速增长的目标,要保持那些高GDP效应产业的发展,在刺激需求的同时,还须提高投资的回报,以获得必要的投资率。在市场机制下这一过程是由价格或市场完成的。改革开放之初,鉴于电力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基础和先导的地位,国家有关部门很早就提出了“电力先行”的主张,并辅之以税收、价外费和加速折旧等政策予以扶持。考虑到煤炭支出占火电成本近70%的比重,在大部分生产资料的价格都已并轨后,占据煤炭总产出50%以上的统配煤矿价格仍有95%以上属于所谓国家定价,这些煤矿的产出在满足火电行业对廉价燃料需求的同时,还要保障钢铁、冶金、化工、机械加工和电子制造等高产值行业的发展,煤炭的价格势必受到严格控制。

  2、投入的GDP效应差异与煤炭产业的劣势定位

  在粗放增长模式下,对煤炭产业的抑制并不意味着对其产能的限制,而是主张煤炭工业创造的收入在制造业和轻工业中实现,即所谓生产资料的低价政策。已有的文献主要局限在对煤炭和电力合理价格的比较上,而未能从两种能源在投入一产出的纵向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寻找答案。

  如表1所示,按照三位数的产业代码,我们计算了煤炭和电力消费的买方集中度。煤炭的下游主要包括电力、冶金、建材和化学等四个行业,1980年至

  今两类集中度指标都在显著提高,属于典型的买方主垄断结构,且后者的产出以生产资料居多。电力产业则不尽相同,买方势力呈现不断下降或分散的趋势,使用的行业分布较均匀,多数是最终消费品的提供者,因而电力产出的GDP效应远远大于煤炭产业,压低煤炭价格的动机会增强。

  上述事实表明假设1是存在的,即追求“GDP”效应的增长模式是煤炭和电力关系扭曲的根源之一。问题在于从全社会总产出最大化出发,政府主管部门可以选择:要么压低煤炭的价格,引导电力的投资;要么同时压低电力和煤炭的价格,以补贴下游产业。为什么政府选择了前者?下面的分析将提供一个基于利益集团竞争的解释。

  (三)市场结构与组织模式双重不对称下的规制者偏好

  1、市场结构不对称与中间品讨价还价能力差异

  煤炭和电力产业的组织结构在我国长期处于不对称的状态,这是产业的生产技术特征和政府干预的产物。煤炭产业具有显著的区位性,其市场范围也受运输能力和成本的限制,由于资源分布的不均匀,呈现出区域垄断或寡头垄断的特征。在计划经济时代,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和使用权的多级配置导致产业的集中度很低,无法体现出规模和范围经济的优势。改革开放以来,大型煤炭企业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几起几落,特别是乡镇和个体煤矿的快速成长,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产业的整体实力。图1给出了煤炭产业的生产集中度的长期变化,很明显,按照传统的贝恩标准来衡量,属于竞争型的结构。这种状态既体现不出煤炭产业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显著的技术特征,也与该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不相吻合。相反,电力产业独家办电的格局虽然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因“全民办电”的政策而有所松动,但原有电力体系内的投资(即国家队)处于主导地位。由电力工业部发电业务重组而成的国家电力公司的市场份额一直在60%以上,2002年电力产业纵向拆分后,五家独立发电企业的占有率还维持在50%左右,远远高于煤炭产业CR8。为保持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图1只计算了电力产业最大企业华能集团自成立以来市场占有率的变化,在神华集团未成立以前的10年间,华能集团一家的市场占有率就超过煤炭产业的CR4,如果没有政府主导的神华集团的大规模兼并重组,煤炭产业的集中度也不会在2001年前后发生逆转。

  煤炭产业结构的松散还源于企业所有制多元化导致的利益冲突。按照所有制结构变化的速度和规模来判断,煤炭产业是所有能源行业中市场化最充分的。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就形成了“国家、集体和乡镇”平分秋色的格局,随着20世纪90年代初乡镇煤矿和地方煤矿的大规模改制,非国有煤矿的产出一度超过了24家统配企业的总和。但是,在煤炭市场处于“双轨制”,特别是政府依旧对电煤进行价格和数量干预的背景下,不同类型的煤炭企业受到的影响不尽相同。就“煤电”产业关系而言,大量游离于政府规制之外的乡镇小煤矿,反而成为火电企业赢得定价权的“蓄水池”。当计划价格高于市场价时,火电企业会选择降低直供电煤的比例;而当计划内价格降低时,又会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增加调配的规模。20世纪90年代所发生的几次“煤电”矛盾都与这种产出结构和价格机制的不匹配有直接的关系。2001年以来,国家将下放到地方的大型煤矿的所有权统一到国资委后,加大了煤炭企业的整合力度,随着大量存在安全和环境隐患的小煤窑被强制关停,中央所属电力企业在煤炭市场中的谈

  判地位随着电煤的再度短缺而强化。上述事实表明,在市场集中度和所有制两方面,电力产业都具有相对的优势。

  2、产业管理体系与集团影响力

  奥尔森认为产业是天然的利益集团,其政治压力的效用与组织管理方式直接相关。按照这一思路来分析煤炭和电力产业作为一个集团影响政府规制政策能力的高低,可以更好的解释政府管理体制在二者关系扭曲过程中的作用。

  煤炭产业的主管部门历经了从煤炭工业部、能源部、煤炭工业局到安全监督总局的多次调整,最终形成了专业管理以安监局为核心,价格、投资和行业规划等经济性业务被国家综合管理部门接管的局面。为适应这些变化,产业原有主导企业的所有者的身份也经过了两轮大的“下放和收回”,这在无形中分散了产业的积聚能力,也疏远了与管理者的关系。在我国特殊的“政府-企业”关系体制中,缺少了能够代表行业利益的专门机构,当存在与其它强势部门的矛盾或纠葛时,就会导致政策性支持或租金的减少。

  电力产业的管理体系在表面上也历经了类似的过程,初步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模式向专业化监管、政府宏观协调和大企业主导的转化,但市场机制的缺失和部分业务垄断的存在,使电力产业无论是在市场结构、集团势力还是规制偏好等方面,都比煤炭产业具有影响力。

  总之,基于对产业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所进行的比较分析,充分说明了集团势力会影响规制机构对煤电产业的偏好,即利益集团假设的存在。

  3、规制者干预方式偏好的分析

  政府对电煤价格的长期干预,导致了二者在纵向产业体系中地位的不平等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巨大差异。政府曾先后对电煤价格通过统一定价、双轨制、国家指导价和双边磋商等方式予以直接或间接的干预。

  为什么管理者比较偏好使用价格干预方式来协调煤电关系,而非设计出一个二者都比较认可的动态机制?主要原因在于电力产业竞争模式的引进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由于输配售垄断和发电领域寡头垄断的同时存在,电力产业是一个没有市场的特殊领域。在下游产业缺乏通过竞争消化或转移成本的前提下,煤炭和电力的矛盾,实质上就是电力和政府的博弈。从保障和稳定电力供给的目标出发,政府既有在波动较大时干预电煤市场的激励,也掌握了干预的手段。价格限制的短期效应明显,与直接调节电价相比社会负外部性也很低。不仅如此,政府还可以通过企业所有者的身份,以及对铁路运输这一关键资源的控制,迫使煤电双方执行干预措施。这也从另外的角度说明,直接的干预对规制者而言具有可行性和可实施性,即假设3是成立的。

  四、煤炭和电力产业关系扭曲的效应分析

  煤炭和电力产业关系的扭曲存在多种表现形式,例如煤炭产业的有机发展被抑制、产业自生能力不足、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等。下面以电煤价格变化为主线,描述性地说明关系扭曲的多重后果。

  (一)煤炭和电力产业总体能力差异的比较

  在中国一次和二次能源的结构中,煤炭和电力分别居于主导地位,但二者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却截然相反。从1980年到2006年。二者总产值的绝对值

  都实现了超过100倍的增长,增速也经历了两次u型变化过程,这与中国工业增长的模式在八十年代初、九十年代初和2005年以来所表现出的重化工业趋势是一致的。但由于比价不合理,在工业体系中煤炭产业的地位远远低于电力。对二者增加值的比较也可以得到近似的结论。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新一轮经济增长周期中,煤炭产业的产值增加率开始缓步上升,并超过了电力产业,除了由于自身稀缺性提高导致的价格提高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增长的理念下,诸如资源、劳动力成本和行业转换费用等在煤炭成本核算中得到了逐步的体现(见表2)。

  (二)电煤价格扭曲与上下游利润率变化

  煤炭价格规制是本文考察的重点,它的变化直接影响着上下游的盈利能力。具体而言,在计划内电煤比重很高的时期(1985-1993),电煤价格偏离市场电煤价格的幅度越大,煤炭企业的盈利能力越低。随着电煤的数量计划被重点电煤合同量所取代,以及后者比重的显著下降,电煤价格扭曲的幅度虽然还在拉大,但对煤炭行业的作用已经不明显。2002年至今,电煤市场价的不断攀升成为二者利税率发生相反变化的最重要因素。尽管在利润和税收总量上,煤炭产业还低于电力产业,但如果减掉回报率低的水电业务,并考虑煤炭产业享受了一定的政府补贴,煤炭产业盈利能力改善的实际程度会减小。(见图2)

  (三)要素价格扭曲与能源使用效率

  由于低煤炭价格的实施,使得需求无法对价格做出合理的反应,电力产业在配置生产要素和选择生产技术时,不会过多地考虑煤炭成本的变化。具体的表现就是火电装机容量、发电用煤的超常增长,在很长的时期内并未伴随着生产技术效率的同步提高或能耗的显著下降。如图3所示,从1980年到1993年国家决定放开电煤价格之前,发电单位煤耗从每千瓦413克,降低到384克,降幅仅为7%,而同期电煤的消费量增涨了4倍多,电煤比重也增加了10%。2002年以来由于电煤平均价格在快速增加,低价电煤的比例下降到10%左右,要素价格对生产技术选择的作用才显现出来,发电煤耗急剧下降到343克左右。据此测算,相当于又发现了一个大同煤矿。即便如此,且前我国发电煤耗的平均水平超出德国和日本20世纪90年代末近1.1倍,价格的激励作用仍有待挖掘。

  五、结束语

  本文从增长路径、利益集团和规制者偏好三个层面,解释了煤炭和电力产业关系的长期扭曲。基于1980-2006年产业运行和政府规制的实证分析,初步验证了理论假设的合意性。当前,电煤关系又进入了一个敏感期,为抑制电煤过快上涨对电力产业的冲击,在通货膨胀高企的背景下,政府采取了直接限制涨幅这一计划手段,但实际效果还有待观察。一旦发生显著的效应,煤炭价格市场化的改革取向是否会被扭转?或进入“放-乱-调”的自我循环?或又被产业集团的利益取向所左右?按照本文的逻辑思路,在煤电关系扭曲的三个背景条件还未得到有效改观的条件下,短期的强制干预只会掩藏产业矛盾,并不能为未来改革路径的设计提供依据。不仅如此,随着中国成为煤炭的净进口国、上下游主垄断。以及主导企业纵向扩展等新情况的出现,煤电关系的走向就显得

  更为复杂或具有不确定性,需要在进行系统化研究和科学判断的基础上,审慎地做出改革模式或机制设计的选择。

  假设3基于规制者“效率”假设,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干预煤炭产业的价格是对直接调节电价的一个替代性工具。

  三、基于特征性事实的实证分析

  (一)数据来源和整理

  在实证研究过程中,所使用的煤炭和电力产业的汇总性数据来自相应年份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煤炭工业年鉴》和《中国电力年鉴》,其中1995年之前的数据选自《中国工业交通能源统计资料》。煤炭价格、电煤成本和产业集中度等指标,主要依据《中国物价年鉴》、《中国经济年鉴》和已有研究成果整理而成。

  (二)粗放增长、纵向位置差异与煤炭产业的长期劣势

  1、传统工业化模式与能源产业的价格抑制

  中国经济的粗放式增长是一个得到理论研究和实践检验支持的客观存在,在该模式下,必然形成对生产要素,特别是资源品的过度依赖。高耗能、高污染和低效率的前提是生产函数缺乏成本约束,即资源品的价格没有起到优化配置的信号作用。要优先发展重工业,也需要抑制需求或扭曲消费与投资之间的关系,来对重工业予以补贴,对煤炭、石油、粮食在内的资源性产品的价格予以人为的压低也是一种补贴手段。粗放模式必然伴随着高速增长的目标,要保持那些高GDP效应产业的发展,在刺激需求的同时,还须提高投资的回报,以获得必要的投资率。在市场机制下这一过程是由价格或市场完成的。改革开放之初,鉴于电力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基础和先导的地位,国家有关部门很早就提出了“电力先行”的主张,并辅之以税收、价外费和加速折旧等政策予以扶持。考虑到煤炭支出占火电成本近70%的比重,在大部分生产资料的价格都已并轨后,占据煤炭总产出50%以上的统配煤矿价格仍有95%以上属于所谓国家定价,这些煤矿的产出在满足火电行业对廉价燃料需求的同时,还要保障钢铁、冶金、化工、机械加工和电子制造等高产值行业的发展,煤炭的价格势必受到严格控制。

  2、投入的GDP效应差异与煤炭产业的劣势定位

  在粗放增长模式下,对煤炭产业的抑制并不意味着对其产能的限制,而是主张煤炭工业创造的收入在制造业和轻工业中实现,即所谓生产资料的低价政策。已有的文献主要局限在对煤炭和电力合理价格的比较上,而未能从两种能源在投入一产出的纵向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寻找答案。

  如表1所示,按照三位数的产业代码,我们计算了煤炭和电力消费的买方集中度。煤炭的下游主要包括电力、冶金、建材和化学等四个行业,1980年至今两类集中度指标都在显著提高,属于典型的买方主垄断结构,且后者的产出以生产资料居多。电力产业则不尽相同,买方势力呈现不断下降或分散的趋势,使用的行业分布较均匀,多数是最终消费品的提供者,因而电力产出的GDP效应远远大于煤炭产业,压低煤炭价格的动机会增强。

  上述事实表明假设1是存在的,即追求“GDP”效应的增长模式是煤炭和电

  力关系扭曲的根源之一。问题在于从全社会总产出最大化出发,政府主管部门可以选择:要么压低煤炭的价格,引导电力的投资;要么同时压低电力和煤炭的价格,以补贴下游产业。为什么政府选择了前者?下面的分析将提供一个基于利益集团竞争的解释。

  (三)市场结构与组织模式双重不对称下的规制者偏好

  1、市场结构不对称与中间品讨价还价能力差异

  煤炭和电力产业的组织结构在我国长期处于不对称的状态,这是产业的生产技术特征和政府干预的产物。煤炭产业具有显著的区位性,其市场范围也受运输能力和成本的限制,由于资源分布的不均匀,呈现出区域垄断或寡头垄断的特征。在计划经济时代,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和使用权的多级配置导致产业的集中度很低,无法体现出规模和范围经济的优势。改革开放以来,大型煤炭企业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几起几落,特别是乡镇和个体煤矿的快速成长,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产业的整体实力。图1给出了煤炭产业的生产集中度的长期变化,很明显,按照传统的贝恩标准来衡量,属于竞争型的结构。这种状态既体现不出煤炭产业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显著的技术特征,也与该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不相吻合。相反,电力产业独家办电的格局虽然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因“全民办电”的政策而有所松动,但原有电力体系内的投资(即国家队)处于主导地位。由电力工业部发电业务重组而成的国家电力公司的市场份额一直在60%以上,2002年电力产业纵向拆分后,五家独立发电企业的占有率还维持在50%左右,远远高于煤炭产业CR8。为保持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图1只计算了电力产业最大企业华能集团自成立以来市场占有率的变化,在神华集团未成立以前的10年间,华能集团一家的市场占有率就超过煤炭产业的CR4,如果没有政府主导的神华集团的大规模兼并重组,煤炭产业的集中度也不会在2001年前后发生逆转。

  煤炭产业结构的松散还源于企业所有制多元化导致的利益冲突。按照所有制结构变化的速度和规模来判断,煤炭产业是所有能源行业中市场化最充分的。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就形成了“国家、集体和乡镇”平分秋色的格局,随着20世纪90年代初乡镇煤矿和地方煤矿的大规模改制,非国有煤矿的产出一度超过了24家统配企业的总和。但是,在煤炭市场处于“双轨制”,特别是政府依旧对电煤进行价格和数量干预的背景下,不同类型的煤炭企业受到的影响不尽相同。就“煤电”产业关系而言,大量游离于政府规制之外的乡镇小煤矿,反而成为火电企业赢得定价权的“蓄水池”。当计划价格高于市场价时,火电企业会选择降低直供电煤的比例;而当计划内价格降低时,又会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增加调配的规模。20世纪90年代所发生的几次“煤电”矛盾都与这种产出结构和价格机制的不匹配有直接的关系。2001年以来,国家将下放到地方的大型煤矿的所有权统一到国资委后,加大了煤炭企业的整合力度,随着大量存在安全和环境隐患的小煤窑被强制关停,中央所属电力企业在煤炭市场中的谈判地位随着电煤的再度短缺而强化。上述事实表明,在市场集中度和所有制两方面,电力产业都具有相对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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