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洁范文网
当前位置 首页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公安机关防止敢于司法学习心得(10篇)

发布时间:2022-11-19 08:55:05 来源:网友投稿

公安机关防止敢于司法学习心得(10篇)公安机关防止敢于司法学习心得关于司法警察培训心得体会-百度文库  关于司法警察培训心得体会  司法警察科学的队伍建设是司法警察做好警务保障和辅助工作的基础,是促进司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机关防止敢于司法学习心得(10篇),供大家参考。

公安机关防止敢于司法学习心得(10篇)

篇一:公安机关防止敢于司法学习心得

tle>关于司法警察培训心得体会-百度文库

  关于司法警察培训心得体会

  司法警察科学的队伍建设是司法警察做好警务保障和辅助工作的基础,是促进司法警察队伍科学化、正规化、素质化的方向迈进。接下来就跟着店铺的脚步一起去看一下关于司法警察培训心得体会吧。

  司法警察培训心得体会篇1按照“正风肃纪、创优环境”的要求加强党员队伍自身建设,我们要与时俱进,不断争取新的胜利,以下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公安机关学习正风肃纪心得体会》由店铺学习心得体会频道为您精心提供,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自2月份全市及单位开展机关作风建设集中学习教育活动以来,深受启发,为了更好的为奉节的和谐发展、赶超发展做贡献,从自身做起,这就要求在工作和生活中对自己有更高的要求,首先要深刻剖析自己,全面查找不足,然后身体力行,强化自身各方面的素质,为建设高效能的机关努自己的一把力。

  1、努力强化学习,不断提高思想

  境界,全面提升自身素质。自己越来越注意到在当今这个与时俱进、知识与信息不断更新的社会里,学习是提高自身素质的第一要务,充分认识到,在当前形式和环境中,只有不断的学习,才能不被这个社会所淘汰,这不但要学习应具备的相关业务知识和>政治理论知识,还要学习更多的法律法规、科学管理、市场经济、计算机、英语等普及社会必须掌握的知识,学习这些的目的就是为了今后游刃有余的工作打好一个坚实的基础。在学习的过程中更重要的是要不断的提高自身的修养问题,还要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做一个有德有才的大家认可的机关人员,做一个高素质的人。2、对照要求,检查不足

  通过学习,对照机关干部作风整顿实施方案,找准各自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对症下药,锐意改革,创新思维,不断完善自身工作。通过对照检查,我感到自己存在理论学习不深入、工作作风不扎实、缺乏开拓创新意识等问题。一定要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政治素质。

  3、不断提高和改变工作思路,要有创新的态度对待工作。我们现

  在从事的工作,会面临许多新问题,新矛盾和新内容,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地更新知识,丰富自己的工作技能和实践本领的同时要善于在工作中开拓创新,提出新的思路和新见解,对企业、基层农民,我们除了要真心诚意地对待他们,更要时时刻刻的换位思考,站在对方的角度去分析,去解答所提出的问题和所遇到的困难,切切实实地为他们着想。这样才能把良好的愿望和实际工作效果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在工作中争创一流。

  4、识大体,顾大局,搞好团结,约束自己,为机关制度的建设作保障。团结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个人不团结,思想不统一,步调就会不一致,就会影响到整个集体,影响到机关制度的建设。因此,在一起共事,要特别主义搞好团结。搞好团结重要的是思想上互相帮助,工作上互相支持,处事上相互谦让,生活上互相关心,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拧成一股绳,识大体,顾大局。搞好团结也是一个人基本素质的具体体现,因此,在团结上一定要做到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一切为了机关制度的建设做保障。

  5、工作中埋头苦干,求真务实,提高效率。在工作中脚踏实地地做好本职工作,模范地履行一个机关干部的职责。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尽心尽力把工作做好。在工作中克服华而不实,飘浮虚荣的工作作风,在工作中不讲条件,“埋头苦干、少说多做”,把每一项工作做实做细做好,全面提高效率。工作中还要深入实际,了解实际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说实话,办实事,不做表面文章,不搞形式主义。把心思用在具体工作上,把精力放在具体干事上。总之要实实在在做人,高效率的做事。

  在这次机关作风集中整顿过程,思想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和素质修养方面得到了启发和增强,这就要求在工作中以开拓创新,积极进取,奋发有为、贴近实际、灵活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来开展工作,进而为奉节的发展贡献力量添砖加瓦。

  司法警察培训心得体会篇2当前,三项教育业已在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开展起来了。我县公安

  局于**年3月1日进入准备阶段,4月3日开始实行第一阶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学习。通过这次学习,我体会到,为人民服务这一思想来源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践相结合,贯穿于党的不同时期领导人的言论中,发展到今天已成为我党的根本思想路线。

  从古到今的“为人民服务”。

  为人民服务,这是一个亘古未变的话题。只是在古代不是这样定义的罢了。历史上出现过无数为民请命的人,为民谋福祉的人。岳鹏举“驾长车,踏破贺兰山缺”,拯救黎民于水火;辛弃疾“求田问舍,怕应羞见,刘郎才气”!始终心系国家命运;曹植“闲居非吾志,甘心赴国忧”;鲁迅先生“俯首甘为孺子牛”;毛主席为张思德同志写下“为人民服务”;雷锋、邱娥国、刘金国、王玉荣、朱明建等同志为代表的许许多多的英雄模范数不胜数??他们都因惦记着人民群众的疾苦,代表着人民群众的利益,因而人民永远都记得他们,万古常青。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的重要性。

  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立党为人民大众,除了人民的利益,党没有任何特殊的私利。我们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全民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体的利益出发。”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肩负着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服务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使命。公安机关能否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重任,关键取决于我们这支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取决于队伍的整体形象和纪律作风。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来自人民,人民警察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所以,公安机关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离开了这个宗旨公安机关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人民群众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有一首歌唱道:“我是一个兵,来自老百姓??”我们手中的权力是谁给的?是人民赋予的、我们的公安是什么公安?是人民公安。有一种很传统的说法,即“人民公安”,顾名思义,就是说公安机关是广大人民的公安机关,是以广大人民群众为最广泛工作基础而开展各项维护公众安

  全的专门机关,如果我们失去了“人民群众”这个最坚实、最有力的基础,任何工作都将在为无源这水、无本之木。只有抱定这个宗旨,才能使广大群众认识我们党“是代表他们的利益的,是和他们呼吸相通的”,是真心实意地为群众谋利益的,从而拥护我们党,积极地参加我们党组织开展的各项革命和建设活动。人民群众是我们的“衣食父母”,如果做子女的不想“父母”所想、急“父母”所急,无疑是不忠、不孝。周恩来曾谆谆告诫我们:“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魏征在《谏太宗十思书》中多次提到“载舟覆舟,所宜所深慎”的道理。公安机关要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艰巨任务,如果在思想上抛弃了“为人民服务”这个宗旨,在行动上背离了“为人民服务”这个宗旨,必定寸步难行,这已经为历史和现实所充分证明。同样,在今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也将长此以往。江泽民提出:“因为我们党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都是为了实现好、发展好和维护好人民的利益,任何脱离群众、任何违反群众意愿和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人民警察法中也提到:“人民警必须依靠人民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所以,必须有针对性地、相对集中地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以解决公安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的必要性。

  残酷的现实告诉我们,新形势下的警民关系比改革开放之前疏远得多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对公安机关的批评和意见多得多了,这种情况值得我们深思。我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近年来,在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中,宗旨观念淡化,群众观念弱化,>群众路线也没有真正贯彻到位,公安机关要更好地实践“为人民服务”这个宗旨,已经面临着不少新的挑战。

  1、人民群众对公安民警的态度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如群众主动检举揭发、提供破案线索的少了,明知不说的多了;挺身协助民警抓捕罪犯的少了,故意领错门、指错路的多了,等等。这些“少”与“多”,对公安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困难。这些情况的产生,关键在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价值观念极其的畸型转变,往往注重其

  行为的经济价值而忽视了社会规范、社会公德及公民义务。

  2、部分民警的群众观念淡化了。有的民警认为,现阶段流窜犯罪突出,原先惯用的排查破案方法不灵,大量案件的侦破不需要依赖群众了;有的认为,现在群防队伍增多了,不需要组织发动群众了;有的民警则认为现在与老百姓的交道难打了,何苦用“热面孔”去贴“冷屁股”。

  3、一些民警不懂群众路线的重要性,也不会做群众工作。他们往往片面地认为破案靠自己的业务水平、靠先进的科技手段,不相信群众、不依靠群众,人为地制造了公安工作的“神秘感”;有的民警(特别是新民警)不善于与群众打交道,走访群众拉不了家常,话不投机半句多的情况屡见不鲜。

  4、公安队伍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对警民关系的冲击。办“人情案”、“关系案”,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现象的时有发生,恃权吃拿卡要甚至贪赃枉法的极个别害群之马的出现,无不时时在拆公安的牌子、冷群众的心。

  5、原来行之有效的联系群众的工作方法有的失灵或半失灵,有的已完全浮于形式,而在新方法、新途径上又缺乏探索和改革。

  所以,必须有针对性地、相对集中地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以解决公安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要解决的具体任务。

  要切实解决少数民警公仆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形象不佳等问题,重点解决对待群众态度“冷、硬、横、推”和侵犯群众利益问题,使广大民警进一步增强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认真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真心诚意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以实际行动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要突出解决7个方面的问题。即对(1)群众办事、求助冷硬横拖,执法简单粗暴;(2)执法工作不规范,随意性大,效率低;(3)>规章制度不落实,奖惩不明;(4)办公、生活环境脏乱差;(5)警容不整,举止不雅,行为不端;(6)领导接待群众制度不落实;(7)廉洁自律意识不强,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要进一步解决思想认识问题。通过开展“宗旨教育”,一定

  要使全体民警真正在思想上受到触动。我们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分子,都是普通老百姓,只是分工、职业不同而已。做警察与做农民、做工人的并没有什么区别,难道警察就比普通群众高一等吗?要高只有高在思想境界上、高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上。做警察固然光荣,而且神圣,令人敬畏,但并不是身上有一套警服就可以不受任何约束、我行我素了,真正意义上的警察应当比别人更受约束。当前人民群众对我们不满意的仍然是民警作风粗暴、对待群众态度“冷硬横推”问题,这是一个多年来没有解决的痼疾和顽症,这个问题和体制不顺扯不上,和经费不足也扯不上,解决起来不需要花钱,更不需要流血牺牲。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了,那么“三项教育”就是走了过场,老百姓就不会满意。警容风纪差和纪律作风差及执法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也是人民群众意见比较大的方面。特别是我们交警队,作为窗口单位,更要在很短的时间内,在接待群众和行政执法方面,使广大民警的服务态度有一个明显的改观。

  怎样才能真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活着,也许,只是为了验证,生活的价值和作用。革命烈士徐玮在《遗书》中写到:人生的价值,即以其人对于当时代所做的工作为尺度。

  人民警察为人民服务,本是天职。怎样才能真正为人民服务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求我们要彻底地为人民群众的利益工作。毛泽东同志说过:“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为,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重点在于“全”字。就是要毫无保留地袒露内心、奉献真诚。

  首先应具有坚定的政治素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要坚定共产主义信念,要对党对人民,对公安事业无限忠诚,有不怕牺牲,勇往直前的献身精神。2、要有坚定的政治原则性,要做到敌我分明,爱憎分明,是非分明,不拿手中权利做交易。3、要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令行禁止。4、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当楷模,作表率,树形象。

  其次是要有过硬的业务素质,主要具备:1、学习基础文化知识,不仅要学习与工作有关的知识,也要学习基本的科学

  文化知识。2、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用基本原理、基本观点、基本方法指导公安事业。3、熟悉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勤学法律知识。4、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要清正廉洁,遵纪守法,严格执法,无私奉献;要谦虚谨慎,严于律己,严格执法、秉公办事。5、有精通的业务技能。要加强干警>培训,形成制度,努力提高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要善于发现人才,敢于选用人才,用人之长,短中见长,适人适位,充分发挥每个干警的能力。

  “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可是,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我要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去。”本来,生命只有一次,对于谁都是宝贵的。但是,能将自己的生命寄托在他人的记忆中,生命仿佛就长了一些。

  说了这么多,其实只要我们谨记:视人民为父母,为人民服务乃天职。在我看来,要做到全心全意,有时候甚至就是一张笑脸迎人;一把椅子让座;一杯开水暖心;一片诚心办事;一句好话送行,从这里开始这么简单。

  “忠为百世荣,义使令名彰。

  垂声谢后世,气节故有常。”

  古人尚能如此,作为人民警察,我想,最终,我可以相信自己曾经或多或少的激励或帮助了一些人,我的工作,曾经或多或少地扩展了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的理解范围。等我老的时候,但愿每次回忆,对我的职业都不感到负疚。

  司法警察培训心得体会篇3承载着怀揣已久的梦想,经历了严格的考试考核,在庄严的宣誓声中,我终于如愿以偿的成为了一名光荣的人民警察。

  而今,我踏上了从警之路,在这条正义之路上有着无数前辈们为了崇高公安事业许下的铮铮誓言,有着无数公安英烈用生命构筑起的钢铁长城,有着庄严警徽闪烁着的正义光芒和深深藏蓝色警服中承载着的和平与希望。胸怀大志,意气风发的我辈公安干警,曾对着庄严的警徽宣誓,要用青春和热血铸就金色盾牌,要用满腔热情谱写华丽壮美篇章。

  理想是远大而豪迈的,然而平凡而琐碎的工作却周而复始在我们手边围绕。信念和迷惘在理想和现实之间不断地挣扎,如何把握人生

  方向,走好立警之路,带给我们的是最重的沉思。

  作为新入警的公安干警,必须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始终坚持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这就要求我们要在局党委的领导下,服从命令听指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定远大理想和信念,努力树立忠诚可靠、秉公执法、英勇善战、纪律严明、无私奉献的工作理念。

  作为新入警的公安干警,在本职工作中要常怀“夙夜在公,寝食不安”之念,以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践行“执法为民、立警为公”的理念。作为执法者,要有敢担重任的勇气,熟练掌握法律业务知识,灵活运用工作方法,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做好一切工作。“大忠必有大爱,大爱才有大勇”,危机时刻冲锋在前,关键时刻勇于亮剑。在面对违法犯罪分子时,只有具有挺身而出的气势和魄力,才能将违法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作为新入警的公安干警,在当今的复杂社会中会面对各种诱惑,这就要求我们要经得住考验,始终做到拒腐蚀,永不沾,不为任何风险所惧,不被任何干扰所惑,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对待人民群众要时刻以敬畏之心待之,做到不为名利所累,不为人情所扰,不为物欲所惑。牢记人民群众是人民警察工作的根本所在,时刻怀有一颗爱民之心。在各项执法工作中,我们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要务,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本职,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以“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对待群众工作。

  作为新入警的公安干警,我们要养成自觉学习的习惯,争当学习型干警,不断提高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我们要经常向楷模学习、向同志学习、向群众学习。在当今的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担负着巩固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大历史使命。这就要求我们新入警的年轻民警,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业务知识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修养、业务技能和工作效率。

  “勤能补拙是良训,一分辛苦一分才”,我们要通过向领导求教、向同事求帮、向书本求知、向实践求真的方式,立足当前、放眼未来,敏锐的把握住公安工作发展的趋势,及时调整工作方法,更新工作观念,不断提高工作效能,实现公安事业跨越式提升。

  作为新入警的公安干警,我们在工作中要时刻以“工作争先、服务争先,业绩争先”为目标,状态上以坚持“学习优、作风优、素质优”为重点,“逢一必夺,逢冠必争”,提高履职尽责能力,争创一流业绩,时刻以振奋的精神状态和务实重干的工作作风,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努力开创警务工作新局面,为光辉警盾添彩,为城市发展建功,为广大群众造福。

  穿上这身警服,就意味着奉献和付出,当刑警抓获作案累累的犯罪嫌疑人,从歹徒的砍刀下救出素不相识的人民群众之时;当交警用标准的手势指挥交通,让平安走进千家万户之时;当治安警察帮助群众解难济困,奔走于大街小巷之时??即使再苦再累,我们涌上心头的更多的是喜悦,映在脸颊的也一定是笑容。当祖国需要、人民召唤之时,我们义无反顾的除恶扬善,去真正践行一名人民警察的职责。

  相信我们一定会成长为保一方百姓平安,护一方和谐发展的年轻一代,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公平正义,贡献出自己的绵薄之力。

篇二:公安机关防止敢于司法学习心得

tle>落实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心得体会-百度文库

  落实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心得体会

  “案件一进门,请托找上门。”一个时期以来,极少数领导干部插手具体个案、干预司法办案的问题,成为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顽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2015年,关于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相继出台,成为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通报落实“三个规定”情况,发布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其中既有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检察案件,也有检察人员过问司法办案,与律师不当接触交往的案例;既有因为违反“三个规定”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负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记录报告免除责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打招呼求办事多来自熟人

  2017年1月,某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某接受请托,找到该市某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田某,让其帮忙使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受到较轻追诉,争取缓刑。田某随后找到案件公诉人高某某,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二人在起诉书中认定“张某某等因合法生产而非法储存爆炸

  物”,使得本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张某某被判处缓刑。2018年12月,田某、高某某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9年5月,刘某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后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2015年10月,某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吴某明知道吴某发等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作撤案处理,但他却碍于同学和朋友情面,接受吃请并收受贿赂,私自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检察建议》,称“嫌疑人吴某发犯罪情节轻微,可作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处理”,导致吴某发一案被撤案处理。2018年9月,吴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后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从最高检公布的这6起案例来看,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无论是过问案情,还是请托办事,大都来自“熟人”。有的过问、请托来自上级或同级领导,有的来自同事、下属,有的来自同学、朋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

  值得注意的是,案例中的涉案者大多是“关键少数”,有的是检察长、副检察长等领导干部,有的是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案件承办负责人。这些人身处关键岗位,手握司法权力,更容易成为熟人拉拢甚至围猎的对象。面对他人的请托,一旦丧失了原则和立场,往往容易滑向司法腐败的深渊。

  “捞人”“抹案”严重者可追究刑责

  据最高检公布的消息,截至2020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主动记录报告2018年以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8751件,其中反映情况、过问了解的占96.5%,干预插手的占3.5%。这表明过问的占了绝大多数,其中更多的是当事人陈述情况、了解进展、担心对方有人过问而不能公正办理,或者认为处理不公进行反映、举报,等等。“我们认为这也很正常,体现了社会各方面对检察机关办案的监督。”最高检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潘毅琴表示。

  但不可忽视的是,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比如将过问、了解、反映情况等作为人情顺水推舟,甚至徇私枉法,试图“捞人”“抹案”。那么,领导干部及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插手和干预案件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梳理发现,在6起案例12名违纪违法人员中,被给予开除党籍等重处分的就有8人,其中有5人还因为涉嫌犯罪被判处刑罚。比如,2015年至2018年期间,某直辖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王某先后多次接受请托,收受他人贿赂,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力,帮助他人减轻或逃避处罚。2018年,王某因插手、干预司法办案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因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从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到身陷囹圄,其教训十分惨痛。

  公正廉洁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证,司法腐败不仅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也会影响司法公信力。司法人员如

  果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筑牢干预司法防火墙

  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分别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这“三个规定”要求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通报案例中,某市人民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违反“三个规定”案显得颇为特别。在其涉及的五名检察人员中,一人受到处分,而另外四人不仅没被追究责任,还受到了表扬。

  2018年6月,某市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王某打电话,询问其在办的佟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能否判缓刑,王某表示该案会依法办理。2019年5月,陈某又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郝某等2人打电话,询问其在办的柳某刚虚假诉讼、诈骗、寻衅滋事案能否关照一下,郝某等2人予以拒

  绝,并告诉陈某不要来说情。2019年7月,陈某再次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刘某打电话,询问其在办的陈某华非法持有枪支案能否在陈某华送监前安排其会见亲人,刘某予以拒绝。王某、郝某、刘某均对市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的违规过问、干预案件行为作了记录报告。

  最终的处理结果也形成了鲜明对比:陈某因违反“三个规定”及其他违纪问题,被免去法警支队政委职务,并被开除党籍。而王某等4名检察官,对来自上级机关部门负责人的违规过问或干预案件行为自觉抵制,被该市检察院给予充分肯定。

  “‘三个规定’既是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处理的有力举措,也是防止检察人员走上违纪违法道路,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表示,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是防止检察人员被“围猎”,有力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

  潘毅琴认为,深入持久做好“三个规定”执行工作,同时进一步严格办案纪律、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强化司法公正,才能形成社会信任和共识:找不找人、转不转材料,都不影响公正办案。

篇三:公安机关防止敢于司法学习心得

tle>对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认识(心得体会)-百度文库

  对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认识(心得体会)

  2022年,中央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的若干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这三个文件就如三把利刃,直指司法活动中的暗箱操作行为,希望能真正保障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公正性、廉洁性。司法改革以来,中央进一步加大力度,不断督导检查,不断出台举措,殷殷之情,拳拳之心,都是在为实现法治国家而不懈努力。而在不断的司法实践中,总有一些感受,想说一说聊一聊。

  1.《三个规定》的背后,是要我们谨记自己的身份和职责

  十几年前大学入学之初,便认识了一个词,叫"法律职业共同体"。那时对这一概念还仅仅停留在"学的一样、工作性质相同"这一层面上,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只是考试中的一个考点罢了,甚至对"配合"两个字不太感兴趣,而对"制约"有莫名的好感。工作后,发现在许多时候我们都是相互配合的。一个案子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宣判,证据链条是逐步完善的,而完善的过程离不开每一位参与者的努力,没有配合,一个案件的顺利结案简直是无法想象的。这时才对何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有了更加清晰和深刻的认识。

  但时间日久,我们是否忘记了最初的承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否蜕变成了"利益共同体"?公检法之间、公检法与律师之间等

  等,是否轻易由"定天下三分魏蜀吴",变成了"宴桃源豪杰三结义"?现在念叨"互相制约"这四个字,也许显得书生气太足,却也值得每一个司法者思考。互相制约,保持距离,绝不是不通情理,更不是六亲不认。而

  是要每一位司法官谨记自身的职责,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判,律师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每个人站在自己的位置上,行使自己的职权,才能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确保当事人罚当其罪,确保法治在每一起案件中得到体现。

  但是我们有时能发现,实践中本应相互制约的地方,却有相互发酵的现象。这让我想起中国政法大学何X教授的一段话:"公检法人员,大多来自升斗小民之家。入职之初,仍然记忆着普通人民失败和困苦,弱小和无奈,努力和希望……点点滴滴,仍在心头。但入职时间越长,他们与普通人民交往渐少,检法人员相互交往日多,互相发酵和激励。他们看到的,更多是卷宗里一张张冷冰冰的证据,一条条干枯的法律。天长日久,他们变了。"虽然变质的是少数,但这足以使我们警醒。领导干部插手办案,干预司法活动,当事人吃请等等行为,在该拒绝时就要拒绝,该上报时就要上报,这不仅是《三个规定》所要求的,也是自身职责所要求的。即使有一天,我们中的一些人已经身处庙堂之高,也别忘记了在江湖中奔波的人们,不要忘记民生之艰难,不要因为一己之私,使当受处罚的人逃脱制裁,使完全可以免于刑罚的人经受牢狱之灾。

  2.《三个规定》落实的前提,是要放开司法官的手脚

  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司法官的权力逐步放开,对案件结果的裁量权也逐步加大,当然伴随而来的也是责任终身制。我们看到放权以来司法官越来越能全身心投入到案件的办理当中,但是在放权过程中,却也有着些许的不足,突出表现在对司法官信任不足。"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句话耳熟能详,道出了"权力"的弱点——极易寻租,滋生腐败。但是这能不能成为束缚司法官手脚的理由?《三个规定》实施的目的,是要让司法官大胆办案,有人干预办案的话有法律和组织为你撑腰。

  但在实践中,在有些地方,"审批制"又有回潮现象,已经下放的权力又有要收回去的迹象,亦或者反复督查、动辄通报。这一方面可能是放权以来确实有部分司法官肆意使用权力,任意不捕不诉、量刑畸轻畸重,导致司法不公出现,因此上级决定要对司法权力加以限制。但另一方面,是对司法官疑虑有加而信任不足。我认为,充分的信任是《三个规定》落实的前提。在权力下放的过程中,总能看到上级的顾虑,顾虑会不会导致权力滥用?会不会导致司法活动失控?因此总是想方设法加以制约。权力应当得到监管,但是监管不等于束缚手脚。当司法官对案件的裁量没有最终决定权的时候,势必会使得他们更多考虑的是如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登记,对自身前途会是什么影响,而不是法律规定,更不会考虑社会效果——这也是人之常情。

  更进一步说,权力下放一定会导致权力滥用吗?我看未必。权力下放并不是放任不管,而是精兵简政的需要,是小政府、大社会的需要,也是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没有实质权力,为何责任终

  身?权力下放后,对上级的监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对阳光司法提出更高要求,也对司法官本身的职业道德和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权力下放过程中的顾虑,与其说是对权力的怀疑,不如说是有些地方,有些领导干部对失去权力的恐惧,对监管能力不足的无奈,而这才是我们真正需要克服的。大胆放权给司法官,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同时加大外部监督,如人大监督、群众监督等等,提升上级监管能力,促使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进行,在司法官履职时给予更多的关爱和鼓励。

  3.对记录者的保护机制还有待完善

  追责问责,是对司法权力的强有力监督,是对司法腐败的有效震慑。而保护机制,更是对司法官独立办案,不受外界干预的有效保障。《三个

  规定》里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办案等行为如何惩处有详细的规定,对不严格进行登记、记录的司法官,也有惩处举措,但对如实记录、登记者的保护,仅仅用一条加以规定。缺乏保护机制的规定,在实践中势必会大打折扣。

  绝大部分的司法官就是你我身边的普通人,有家庭,有亲人,有生活上方方面面的压力,有对荣誉和升迁的向往,当然更有对被处分和被冷落的顾虑。因此在规定当中,要不断完善保护机制,体现出对敢于说真话,敢于坚持原则的司法官是有保障的,是有相应激励措施的,只有这样才能让司法责任制真正贯彻到底,才能促使司法官心无旁骛地行使司法权,使《三个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篇四:公安机关防止敢于司法学习心得

tle>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心得体会(2篇)-百度文库

  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心得体会(2篇)

  落实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心得体会篇1

  **市**党组把学习贯彻落实好“三个规定”和《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作为切实落实中央重要部署要求、落实“两个维护”“四个意识”的重要表现,将“三个规定”《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和措施,坚持“四个到位”,狠抓贯彻落实,有力促进了公正廉洁司法。

  确保学习认识到位

  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加大对“三个规定”的贯彻执行力度,不断强化责任落实,一是签订责任书。结合实际,制定《严格遵守“三个规定”“一个办法”责任书》,将贯彻执行“三个规定”等有关要求写入责任内容,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具体要求,增强可操

  确保宣传引导到位

  确保制度建设到位

  建立记录报告制度。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出现“三个规定”的情形,全面如实记录留痕,建立台账,及时向院纪检组报告,对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实行严肃追责。加强监督检查机制。政治部定期对“三个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向院党组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纪检组协同有关部门对落实“三个规定”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对关键部门、敏感岗位开展个别廉政谈话提醒,不折不扣地抓好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对落实“三个规定”中存在敷衍应付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严肃追责。

  落实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心得体会篇2

  “案件一进门,请托找上门。”一个时期以来,极少数领导干部插手具体个案、干预司法办案的问题,成为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顽疾。

  党的十八届*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

  度和责任追究制度。”20**年,关于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相继出台,成为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通报落实“三个规定”情况,发布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其中既有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检察案件,也有检察人员过问司法办案,与律师不当接触交往的案例;既有因为违反“三个规定”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负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记录报告免除责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打招呼求办事多来自熟人

  20**年1月,某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某接受请托,找到该市某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田某,让其帮忙使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受到较轻追诉,争取缓刑。田某随后找到案件公诉人高某某,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二人在起诉书中认定“张某某等因合法生产而非法储存爆炸物”,使得本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张某某被判处缓刑。2022年12月,田某、高某某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2年5月,刘某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后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20**年10月,某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吴某明知道吴某发等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作撤案处理,但他却碍于同学和朋友情面,接受吃请并收受贿赂,私自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检察建议》,称“嫌疑人吴某发犯罪情节轻微,可作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处理”,导致吴某发一案被撤案处理。2022年9月,吴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后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从最高检公布的这6起案例来看,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无论是过问案情,还是请托办事,大都来自“熟人”。有的过问、请托来自上级或同级领导,有的来

  自同事、下属,有的来自同学、朋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

  值得注意的是,案例中的涉案者大多是“关键少数”,有的是检察长、副检察长等领导干部,有的是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案件承办负责人。这些人身处关键岗位,手握司法权力,更容易成为熟人拉拢甚至围猎的对象。面对他人的请托,一旦丧失了原则和立场,往往容易滑向司法腐败的深渊。

  “捞人”“抹案”严重者可追究刑责

  据最高检公布的消息,截至2022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主动记录报告2022年以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8751件,其中反映情况、过问了解的占**.*%,干预插手的占**.*%。这表明过问的占了绝大多数,其中更多的是当事人陈述情况、了解进展、担心对方有人过问而不能公正办理,或者认为处理不公进行反映、举报,等等。“我们认为这也很正常,体现了社会各方面对检察机关办案的监督。”最高检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潘毅琴表示。

  但不可忽视的是,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比如将过问、了解、反映情况等作为人情顺水推舟,甚至徇私枉法,试图“捞人”“抹案”。那么,领导干部及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插手和干预案件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梳理发现,在6起案例***名违纪违法人员中,被给予开除党籍等重处分的就有8人,其中有5人还因为涉嫌犯罪被判处刑罚。比如,20**年至2022年期间,某直辖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王某先后多次接受请托,收受他人贿赂,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力,帮助他人减轻或逃避处罚。2022年,王某因插手、干预司法办案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因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万元。从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到身陷囹圄,其教训十分惨痛。

  公正廉洁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证,司法腐败不仅严重损害

  群众切身利益,也会影响司法公信力。司法人员如果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筑牢干预司法防火墙

  20**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分别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这“三个规定”要求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通报案例中,某市人民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违反“三个规定”案显得颇为特别。在其涉及的五名检察人员中,一人受到处分,而另外四人不仅没被追究责任,还受到了表扬。

  最终的处理结果也形成了鲜明对比:陈某因违反“三个规定”及其他违纪问题,被免去法警支队政委职务,并被开除党籍。而王某等4名检察官,对来自上级机关部门负责人的违规过问或干预案件行为自觉抵制,被该市检察院给予充分肯定。

  “三个规定既是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处理的有力举措,也是防止检察人员走上违纪违法道路,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表示,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是防止检察人员被“围猎”,有力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

  潘毅琴认为,深入持久做好“三个规定”执行工作,同时进一步严格办案纪律、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强化司法公正,才能形成社会信任和共识:找不找人、转不转材料,都不影响公正办案。

篇五:公安机关防止敢于司法学习心得

tle>公安法治理念心得体会-百度文库

  公安法治理念心得体会

  公安法治理念心得体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心得体会之在公安工作中体现执法为民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执法为民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公安机关必须以执法为民为核心研究探索服务群众的规律切实履行“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各级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要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这是对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内涵的精辟论述。务执法为民之实求执法观念新突破。公安机关作为国家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力量要真正把执法为民落实在具体工作中广大民警在执法思想上必须解决好执法“为了谁”的问题能够始终做到心系群众、善待百姓。因此在执法思想上必须使广大民警有新突破切实树立人民至上的观念。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必须理所当然地服务于最广大人民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尽心竭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保障人权的观念。公安机关既要做到坚定不移地打击犯罪和维护稳定又要做到坚定不移地服务和保护人民。公正执法的观念。公正执法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是公安执法工作的永恒主题。讲究效率的观念。广大民警牢固树立效率观念迅速、及时、认真地履行法定职责努力提高执法工作效率。

  务执法为民之实求执法水平新提升。公安民警是公安执法活动的实际承担者民警执法能力的高低不仅关系到公安执法工作质量的优劣而且关系到公安机关的声誉和队伍形象关系到“执法为民”思想的具体落实。加强对执法民警的法律教育作为改进和加强公安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促使民警养成自觉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自觉地加强对各种应知应会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应用水平的培养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的能力。

  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执法为民的最终的落脚点和归宿。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基本着眼点是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对于公安机关来讲人民群众所要求的最根本利益就是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改革越是深入开放越是扩大就越要把这个根本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在人的多层次需要中除了生存需要外第一要紧的便是安全需要。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拥有财富的逐渐增加对安全需要也与日俱增。安居才能乐业乐业也会推动安居安居与乐业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很难设想在一个安全毫无保障的社会中人类会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安居乐业作为一种社会发展的环境保障顺应了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安居乐业并非公安机关本身的职责所能涵盖也不是公安机关一家所能达成但公安机关在这个环境的培育、实现和发展过程中任务无疑最重。千方百计为人民群众创造舒适、安定、康乐的生活环境能够充分体现党和政府为群众办实事的宗旨必将凝聚人心融洽党群和干群关系。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必须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尽心尽力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安全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环境。随着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逐渐加快公共事业发展方兴未艾人民群众对提供新型的服务有不可抗拒的需求。毫无疑问公安机关职能的定位也应该随着人民群众需要的发展而发展。公安机关是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力军而安居乐业的实现要靠我们坚定地贯彻好党的群众路线。应该看到公安机关为人民创造安居乐业的环境人民群众期望安居乐业这本身就为我们走好新时期的群众路线开创了广阔的途径。我们常说我们的一切工作就是为了让群众满意而没有群众的安居乐业我们就难以让群众满意。党中央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包括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诸多方面。其中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在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公安机关的使命和任务无疑更加繁重而艰巨。公安机关作为政府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大局坚定不移地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生产力发展作为公安工作的第一要务。公安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要着重体现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防范打击经济犯罪和优化行政管理质量为经济发展提供直接动力、直接服务、直接效益上;要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要树立指导型、服务型、沟通型的执法理念学会运用便民的、符合时代要求的、体现民主精神的法律规范创造性地开展公安执法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真正做到便民、利民。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公安机关不仅要做到传统意义上的爱民、助民等服务而且要自觉地、优秀地依法行政。所以只有在思想上认识到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实现小康社会的题中重要之义我们才能自觉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党的奋斗目标。

  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队伍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使公安工作的每一个方面、每一个环节都真正体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真正做到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

篇六:公安机关防止敢于司法学习心得

tle>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民警学习心得体会2篇-百度文库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民警学习心得体会2篇

  一、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

  七x利用夜间时间,组织x民警在x会议室,开展“三个规定”集中学习研讨活动,x长x针对文件八条规定进行逐一分析,从规定中对照查摆监狱减刑假释等案件等办理,寻找自身可能存在的问题。

  二、强化监督,确保学习到位

  为避免学习走过场,七x要求民警认真撰写心得体会,并由x长负责检查,对心得体会撰写不到位的民警,退回重新学习重新再写,以此来加强民警对“三个规定”的学习,确保民警读懂弄通“三个规定”,避免走过场。

  三、身先士卒,做好带头作用

  从x长开始,到各分x监内负责分管领导,都要在x学习会上,分享自己学习心得,同时对分x心得体会也从严把关,从分x领导开始在学习中做好带头作用。确保民警,将“三个规定”学到心里去,用到工作中去。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监狱干警学习心得体会

  一、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

  七x利用夜间时间,组织x民警在x会议室,开展“三个规定”集中学习研讨活动,针对文件八条规定进行逐一分析,从规定中对照查摆监狱减刑假释等案件等办理,寻找自-1-

  身可能存在的问题。

  二、强化监督,确保学习到位

  为避免学习走过场,七x要求民警认真撰写心得体会,并由x长负责检查,对心得体会撰写不到位的民警,退回重新学习重新再写,以此来加强民警对“三个规定”的学习,确保民警读懂弄通“三个规定”,避免走过场。

  三、身先士卒,做好带头作用

  从x长开始,到各分x监内负责分管领导,都要在x学习会上,分享自己学习心得,同时对分x心得体会也从严把关,从分x领导开始在学习中做好带头作用。确保民警,将“三个规定”学到心里去,用到工作中去。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民警学习心得体会

  一、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

  七x利用夜间时间,组织x民警在x会议室,开展“三个规定”集中学习研讨活动,x长x针对文件八条规定进行逐一分析,从规定中对照查摆监狱减刑假释等案件等办理,寻找自身可能存在的问题。

  二、强化监督,确保学习到位

  为避免学习走过场,七x要求民警认真撰写心得体会,并由x长负责检查,对心得体会撰写不到位的民警,退回重新学习重新再写,以此来加强民警对“三个规定”的学习,确保民警读懂弄通“三个规定”,避免走过场。

  -2-

  三、身先士卒,做好带头作用

  从x长开始,到各分x监内负责分管领导,都要在x学习会上,分享自己学习心得,同时对分x心得体会也从严把关,从分x领导开始在学习中做好带头作用。确保民警,将“三个规定”学到心里去,用到工作中去。

  -3-

篇七:公安机关防止敢于司法学习心得

tle>对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认识(心得体会)-百度文库

  对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认识(心得体会)

  2022年,中央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标准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的假设干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这三个文件就如三把利刃,直指司法活动中的暗箱操作行为,希望能真正保障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公正性、廉洁性。司法改革以来,中央进一步加大力度,不断督导检查,不断出台举措,殷殷之情,拳拳之心,都是在为实现法治国家而不懈努力。而在不断的司法实践中,总有一些感受,想说一说聊一聊。

  1.《三个规定》的背后,是要我们谨记自己的身份和职责

  十几年前大学入学之初,便认识了一个词,叫"法律职业共同体"。那时对这一概念还仅仅停留在"学的一样、工作性质相同"这一层面上,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只是考试中的一个考点罢了,甚至对"配合"两个字不太感兴趣,而对"制约"有莫名的好感。工作后,发现在许多时候我们都是相互配合的。一个案子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宣判,证据链条是逐步完善的,而完善的过程离不开每一位参与者的努力,没有配合,一个案件的顺利结案简直是无法想象的。这时才对何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有了更加清晰和深刻的认识。

  但时间日久,我们是否忘记了最初的承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否蜕变成了"利益共同体"?公检法之间、公检法与律师之间等

  等,是否轻易由"定天下三分魏蜀吴",变成了"宴桃源豪杰三结义"?现在念叨"互相制约"这四个字,也许显得书生气太足,却也值得每一个司

  法者思考。互相制约,保持距离,绝不是不通情理,更不是六亲不认。而是要每一位司法官谨记自身的职责,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判,律师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每个人站在自己的位置上,行使自己的职权,才能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确保当事人罚当其罪,确保法治在每一起案件中得到表达。

  但是我们有时能发现,实践中本应相互制约的地方,却有相互发酵的现象。这让我想起中国政法大学何某教授的一段话:"公检法人员,大多来自升斗小民之家。入职之初,仍然记忆着普通人民失败和困苦,弱小和无奈,努力和希望……点点滴滴,仍在心头。但入职时间越长,他们与普通人民交往渐少,检法人员相互交往日多,互相发酵和鼓励。他们看到的,更多是卷宗里一张张冷冰冰的证据,一条条枯槁的法律。天长日久,他们变了。"虽然变质的是少数,但这足以使我们警醒。领导干部插手办案,干预司法活动,当事人吃请等等行为,在该拒绝时就要拒绝,该上报时就要上报,这不仅是《三个规定》所要求的,也是自身职责所要求的。即使有一天,我们中的一些人已经身处庙堂之高,也别忘记了在江湖中奔波的人们,不要忘记民生之艰难,不要因为一己之私,使当受处分的人逃脱制裁,使完全可以免于刑罚的人经受牢狱之灾。

  2.《三个规定》落实的前提,是要放开司法官的手脚

  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司法官的权力逐步放开,对案件结果的裁量权也逐步加大,当然伴随而来的也是责任终身制。我们看到放权以来司法官越来越能全身心投入到案件的办理当中,但是在放权过程中,却也有着些许的缺乏,突出表现在对司法官信任缺乏。"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句话耳熟能详,道出了"权力"的弱点——极易寻租,滋生腐败。但是这能不能成为束缚司法官手脚的理由?《三个规定》实施的

  目的,是要让司法官大胆办案,有人干预办案的话有法律和组织为你撑腰。但在实践中,在有些地方,"审批制"又有回潮现象,已经下放的权力又有要收回去的迹象,亦或者反复督查、动辄通报。这一方面可能是放权以来确实有局部司法官肆意使用权力,任意不捕不诉、量刑畸轻畸重,导致司法不公出现,因此上级决定要对司法权力加以限制。但另一方面,是对司法官疑虑有加而信任缺乏。我认为,充分的信任是《三个规定》落实的前提。在权力下放的过程中,总能看到上级的顾虑,顾虑会不会导致权力滥用?会不会导致司法活动失控?因此总是想方设法加以制约。权力应当得到监管,但是监管不等于束缚手脚。当司法官对案件的裁量没有最终决定权的时候,势必会使得他们更多考虑的是如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登记,对自身前途会是什么影响,而不是法律规定,更不会考虑社会效果——这也是人之常情。

  更进一步说,权力下放一定会导致权力滥用吗?我看未必。权力下放并不是放任不管,而是精兵简政的需要,是小政府、大社会的需要,也是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没有实质权力,为何责任终

  身?权力下放后,对上级的监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对阳光司法提出更高要求,也对司法官本身的职业道德和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权力下放过程中的顾虑,与其说是对权力的疑心,不如说是有些地方,有些领导干部对失去权力的恐惧,对监管能力缺乏的无奈,而这才是我们真正需要克服的。大胆放权给司法官,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同时加大外部监督,如人大监督、群众监督等等,提升上级监管能力,促使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进行,在司法官履职时给予更多的关爱和鼓励。

  3.对记录者的保护机制还有待完善

  追责问责,是对司法权力的强有力监督,是对司法腐败的有效震慑。而保护机制,更是对司法官独立办案,不受外界干预的有效保障。《三个规定》里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办案等行为如何惩办有详细的规定,对不严格进行登记、记录的司法官,也有惩办举措,但对如实记录、登记者的保护,仅仅用一条加以规定。缺乏保护机制的规定,在实践中势必会大打折扣。

  绝大局部的司法官就是你我身边的普通人,有家庭,有亲人,有生活上方方面面的压力,有对荣誉和升迁的向往,当然更有对被处分和被冷落的顾虑。因此在规定当中,要不断完善保护机制,表达出对敢于说真话,敢于坚持原那么的司法官是有保障的,是有相应鼓励措施的,只有这样才能让司法责任制真正贯彻到底,才能促使司法官心无旁骛地行使司法权,使《三个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篇八:公安机关防止敢于司法学习心得

tle>司法警察安全教育心得(标准版)-百度文库

  司法警察安全教育心得

  人民警察一个神圣而光荣的职业称呼,担负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平稳有序发展的神圣使命。接下来就跟一起去了解一下关于司法警察安全教育心得吧!

  司法警察安全教育心得篇【1】

  我是一个非公安院校毕业的学生,这次培训对我的影响很大,使我更加清楚的认识到了人民警察的使命与职责。具体来说我有以下几点收获:

  一、端正了思想,明确的入警动机。

  我是非公安院校毕业生没有公安基础知识,最初选择铁路公安主要是为了解决就业。但是通过这次培训纯洁了我的入警动机,使我明白了人不能这么自私、狭隘,人民警察不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事业,责任重大值得我们用尽毕生心血而为之奋斗。

  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我会以一名小学生的态度虚心的向各位前辈师哥和广大的人民群众学习,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和学习方法,不断的增长自己的素质和能力,努力为我们警营增光。

  二、完成了由学生到警察的角色转变。

  初任民警培训时间虽短但是对我们的帮助却很大,使我们由原来弱不禁风需要父母社会保护的雏鹰成长为了一名翱翔苍穹铮铮铁骨的大漠雄鹰,由一名天之骄子成长为一名除暴安良维护正义的人民警察。

  三、深入学习了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质和职业道德。

  通过这次学习我深刻明白了思想政治素质作为人民警察的第一素质对于人民警察的重要性,它是人民警察素质的核心和灵魂。我们要在以后的工作中做到忠诚可靠,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用人民警察职业道德来规范我们的思想和行为,强化警察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科学文化素质是人民警察职业发展的丰厚底蕴。完善的知识结构、厚重的人文素养、终生学习的理念以及和谐的警民关系是人民警察克敌制胜的最终决定力量。

  对公安业务和法律法规以及铁路和高铁知识的学习使我认识到坚持岗位练兵、苦练基本功、掌握娴熟的执法技能和以擒拿格斗、警械使用、控制与解脱等实用警技,夯实法学基础注重法律实践,是我们工作创新和创新工作方法力量之源。

  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是我们圆满完成各项工作的基本前提,因此要在今后的工作学习和日常生活中加强锻炼不断提高自己良好的身体、心理素质,来适应不断变化的复杂工作环境。

  四、学会学习。

  常言道:师傅引进门修行靠个人。学会以人为师、以敌为师,学会学习,学会如何在人民警察的职业道路上不断丰富提高自己是我这次培训的又一重大收获。总之这次培训使我看到的前进的方向和自身的不足,对于我这么一个刚破壳的雏鹰来说受益匪浅、收获颇丰,培训给我了以知识和信念,赋予了我腾飞的翅膀。常言道:是雄鹰就要

  搏击长空,是蛟龙就要搅起海底狂澜。我会以此次培训为开端、为契机立为国奉献之志,立为民服务之志,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时代,志存高远,脚踏实地,为我们警营,增光添彩。我相信今天我们以铁警为荣,明天铁警会以我们为荣!

  司法警察安全教育心得篇【2】

  近年来,各地公安系统日益重视民警教育培训工作,经过岗位大练兵、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三懂四会、三通晓、四熟悉、五能够、特色练兵活动,各地公安民警在专业素质、岗位技能、执法理念等方面都接受了深入细致的培训,教育培训工作已成为了公安事业改革与发展的不竭动力。但不得不承认,我们的教育培训工作目前仍存在很多不足,整体上,我们民警教育培训科学化、规范化、实效化还不够理想。在具体实施上,教育培训理念、教育培训内容、教育培训方法、教育培训考核、教育培训激励、教育培训效果评估等方面工作存在明显欠缺。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民警教育培训工作效能的充分发挥,使教育培训这样一件好事办得还不尽如人意。

  党的xx大报告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这为为什么要实现民警教育培训现代化、怎样实现民警教育培训现代化、为谁实现民警教育培训现代化提供了根本指导思想。我认为,解决当前公安民警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必须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

  要求及民警队伍状况实际,对民警教育培训工作进行创新。

  一、创新民警教育培训理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念制约着行动。创新理念是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的前提。因此,我们要在教育培训内容、方法、激励等方面进行有效改革创新的基础上,引导广大民警树立与教育培训工作相适应的理念:

  一是树立教育培训是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与基础的理念,即明确教育培训工作是一项事关重要公安工作全局的战略性、基础性工作,是公安事业前进的不竭动力,从整体上营造民警从业危机感、竞争的压力感和展望未来的求索感,使民警认为来参加培训是为未来投资,是为生存而学,为发展而学,主动要求参加教育培训。

  二是树立参加培训就是工作理念。即参加培训就是工作,学习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习是为了更好的工作。

  三是树立提高学习力理念。即教育培训中注重培训学习能力,使民警在工作和生活中会学习、会思考,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

  二、创新民警教育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是教育培训工作的基础,是引起民警培训兴趣的直接动力。现行的民警教育培训内容往往主要以每年公安部、省、市公安机关开展的各项活动要求学习的内容、上级的文件、各级领导讲话、相关纪律规定和常规的警务技能为主。以扬州为例:民警参加培训都要接受队列礼仪、内务条令培训,一遍遍重复培训。而在调查中,目前民警更多需要的是以心理矫治、群众工作方法、计算机操作应用、所

  在岗位技能、信息网络工程、警务器械等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因此,创新民警教育培训内容,势在必行。

  培训内容的确定要根据公安工作改革、发展的实际和不同层次、不同岗位民警的现实培训需求,做到全、新、专,全就是教育培训内容面广,项目分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经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警务技能、网络工程、警察装备、侦查破案等知识。新就是培训内容与时俱进,不断丰富和深化。专就是注重培训内容凸显民警专业化建设特点,注重以治安管理、刑事侦察、心理矫治、网络工程、情报信息、法律法规、群众工作等专业技术性知识为培训内容中的重要项目。

  三、创新民警教育培训方式方法

  公安工作的知识体系比较丰富,治安防范、侦查破案、政工纪检、维护稳定、公安行政等涉及多个领域,其中又分出多个学科,可以说,知识涵盖面十分宽泛,就要求我们必须采取科学的教育培训方式方法来完成如此繁重的教育培训任务。而目前我们往往只是简单采用全面培训的方式和全员培训一项内容的方式,效果只能是蜻蜓点水。还有我们说教的单一教育模式和纯理论内容的满堂灌、抄笔记、写心得等传统方法,已经日益提高不起民警的学习兴趣。因此,我们的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必须进行创新。

  一是采用菜单式培训方法,即对全部培训内容以菜单的形式进行公布,民警根据自身需要对培训课程进行选择,根据民警从事岗位的知识需求特点,民警个人的综合素质对培训进行有效调控。做到每名民警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培训什么。

  二是启用走出去,引进来培训方式。民警教育培训中某些学科还无法由我们自身能力来从事,例如:网络工程,警务资源开发,心理咨询师,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培训和在职、脱产学历培训,必须引用社会上优秀的教育培训资源。因此,在某些学科领域,要鼓励民警走出去,参加知名的专业学科培训和大专院校的学历教育,也可以请进来,适时邀请专家培训课。

  三是将培训重心转移。以往的教育培训以公安校培训基地为重心,基地什么时候有安排,民警什么时候来培训。由于公安工作的特殊特点,保一方平安永远是从事任何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而且目前各基层单位程度不等的存在一线警力不足的客观现象,因此,一些培训项目的重心应从基地转移到基层,从教员转移到学员,从教室转移到工作一线,根据各单位工作特点和民警作息时间合理安排教育培训。

  四是运用高科技的多媒体教学方法。在教学中运用电子计算机、投影仪、幻灯机、电影、ppt课件等多媒体软硬件在民警的教育培训课程之中,使培训内容图文并茂,具有强力的直观立体感,增强民警学习的兴趣,促进民警内化学习知识。同时,公安校应充分发挥公安内网的功效,引进并运行自身的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构建资源丰富、服务良好的网络教育平台。

  四、建立教育培训激励机制和考核体系

  现行教育培训有些工作落实不到位或效果不明显,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是没有真正与各级民警的切身利益相挂钩。

  首先应建立教育培训激励机制,一是建立教育培训奖惩制度。在

  确立教育培训目标后,对完成目标的部门和个

  司法警察安全教育心得篇【3】

  近日,市公安局作出向市公安局特警大队学习的决定是非常必要、非常及时的,总结推广特警大队的经验,对于全面提升市各地的防控处警能力、提升平安建设水平,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我们要认真学习公安特警大队的创新精神。他们的守卡三字经、巡防五链法,凝结了民警的智慧和汗水。尤其110处警,从按秒出警到招手停流动110,打造了全国品牌,叫响了大江南北。我们要认真学习公安特警大队的爱岗敬业精神。11个春秋,寒来暑往,队员们或头顶骄阳或迎风露霜,巡逻在大街小巷。我们要学习公安特警大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XX年来,他们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扶贫济困,有难必帮,快速处警,给了60多人第二次生命;;;;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市公安局特警大队已成为全国公安机关巡防工作的一面旗帜,他们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值得我们发扬,创新发展的执著追求值得我们学习,亲民爱民的崇高情怀值得我们传承。我们将在去年获得市巡防系统综合考核第二名、连获网市创业者最满意单位三连冠的基础上,瞄准争进位、全省争一流的目标,以敢于向先进看齐,善于向高手学习,勇于与强者竞赛的姿态,在全大队迅速掀起学、赶先进、创品牌的热潮。

  我们将创立新机制。按照打造专业警务、动态警务、合成警务的要求,创新机制:建立静动结合的信息导防机制。加强大平台深度研判应用,强化社会面动态信息的搜集研判,及时掌握治安形势走向和

  发案规律特点,科学指导巡防力量向重要场所、重点部位、案件高发地段、时段倾斜延伸,以情报信息引领,由机械巡防向精确巡防、动态巡防全面转变。建立一警多能的综合警务机制。改革勤务机制,提高见警率,强化管事率,有警处警,无警巡逻,既管治安,又管交通。同时全面推行巡防技巧十字诀和路面盘查六字法,加大路面、卡口查车辆、查违章、查疑人、查疑物的力度,努力从个案、小案、串并案件中捕捉线索,扩大案源,提升打防控效能。

  我们将整合新资源。将大队巡防力量与社区物管、单位保安优化配置,联动联防;对900名出租车司机、三轮车夫、环卫工、送奶工等红袖标群体实行信息化管理,遇有警情,通过短信平台发布预警,群策群力,服务实战;将40辆爱心车队作为治安防控协警车,充分发挥他们地势熟、情况明、信息准的优势,专群结合,为我所用,提升预知、预警、预防能力。与城区派出所巡防力量联手,每天由大队集中点评。在巡防时间上错位运作,弹性安排,优势互补,以动制动;在巡防力量上区域衔接,责任到岗,消除缝隙,消灭盲区;在巡防范围上向繁华地段延触,向城郊区域延伸,向工业园内延控。将34名民警、100名辅警混合编组,实行四班三运转全天候社会面武装亮灯巡逻,使巡逻车成为治安防控车、110处警车、便民服务车、法制宣传车、旅游导向车,提高街面见警率、管事率和抓获率。同时,组建30人6组便衣侦控小分队,公秘结合,跟踪伏击,实施精确打击。

  我们将打造新形象。以全市公安机关能力作风建设为主线,促规范,抓服务,树形象。全队民警的管理与大队领导联责,一岗双职,捆绑考核,既抓业务,又抓队伍;与民警家属联手,开展定期民警家访活动,建立24小时联系热线,互通情况,互监齐抓,共同加强民警们八小时外管理;与政法机关联动,组织民警参加庭审旁听,接受反贪局反腐倡廉和法治办、司法局法制教育。

  建立一条热线,大队与高邮广播电台联手组建《防控之声》栏目,提高全民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坚持一日点评,每日对城区发破案和接处警情况进行研判、点评,采取相应对策;建献一计良策,开展人人为企业献一策活动,为企业发展排忧解难;征集一个金点,为治安防控、平安建设创新思路,打造特色;发放一张卡片,向服务对象发送《警民联系卡》,公布承诺内容,全力服务到位,和谐警民关系。

  创新无止境,榜样力无穷。我们将认真学习市公安局的决定,奋力赶超,奋发有为,勇创一流水平,打造巡防品牌,再铸新的辉煌!

  从部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将要成为一名光荣的人民警察。通过警校三个月的岗前培训,使我进一步认清了做人民警察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技能。警察工作的出发点就是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我们是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公仆,所以我们广大民警尤其是党员民警,无论职务高低,无论权力大小,都应该立足本职岗位,扎实工作,当好人民的公仆,切实把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要求具体深入地落实到各自的工作中去。

  定好位,夯实思想根基。

  在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健全和完善的这一特殊时期,我们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只有充分理解掌握社会主义法制的立法根本,立法

  原则和立法目的,才能真正运用法律武器来应对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才能更好的服务于群众。就是要在实际工作中牢固树立三种意识。一是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意识。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要带头学法懂法,熟悉、掌握和应用《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行政复议法》等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国家政策,提高自己的政策、法律水平。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不仅重视实体法,更要注重程序法,使整个执法活动有法可依。

篇九:公安机关防止敢于司法学习心得

tle>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学习心得:坚定信念保审判保安全-百度文库

  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学习心得:坚定信念保审判保安全

  为切实提高司法警察的执法能力,改进司法警察执法作风,全面增强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审判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和人民法院安全稳定,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0月9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司法警察警示教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法院“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题实践活动,在全院集中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在动员教育阶段,我常想,司法警察工作又不是法院的主角,在某种意义上说是配角,手中无权,口袋里无钱,在司法警察队伍里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有什么意义,这不在作秀吗?然而,仔细想想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三起典型案例,这三起案例又的的确确是发生在司法警察队伍中的真人真事,事态严重,影响极坏。再联系我院实际情况,开展这项活动是极为必要。我们都知道,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是为审判工作服务,为审判工作提供有效保障的。这支队伍应该是极为重要的,然而,人民法院对这队伍的重视程度一直不够,一直把司法警察工作当配角,平时看不起,要时打急火。在进人方面,人员来源复杂,有司机,有复员军人,有书记员,素质参差不齐,接受教育程度不一。司法警察建队一来还从来没有单独进行过整顿教育。司法警察手中虽然一无权、二无钱,但也和法官一样长期处于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第一线,常年接触社会的阴暗面。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加之社会不正之风和某些消极腐败现象的侵蚀,信念一旦动摇,思想稍有杂念,就会偏离法制的轨道。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三起典型案例,就是血的代价,惨痛的教训。

  三起典型案例的问题出在:一是政策观念模糊、法律意识淡薄、法治理念不强。私放被告人,让被告人脱逃,造成了无法挽

  回的损失。二是组织观念淡薄、敬业精神不强、工作作风不端正。面对法官错误的指令,不假思索地予以执行,以致造成极坏的影响。三是廉洁自律意识差、自我防护能力不强。办案过程中收受贿赂,走上犯罪之路。

  对照案例,看看我们的警队,也存在不少问题和一些不良现象:1、警令不畅通。在调配警力时,有的讲价钱、打折扣或找借口推辞。上次刑事庭在县政法委组织下进行量刑规范化开庭,有四名被告人,须向各庭室局调警力,不是说开庭、就是说出差、还有的说要办案,最后还是王秀会副院长亲自打电话,可到第二天开会还是有许多法警不来参加会议。司法警察是一支准军事化部队,以服从命令为天职,工作作风如此拖拉散漫,到要处理紧急突发事件岂不要误事!2、编队管理流于形式。根据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实行统一编队集中管理。除人民法庭可保留1名法警外,其他内设机构不得留用兼职司法警察,对不愿归队管理的司法警察,一律予以退警,不得享受司法警察的待遇。然而,我院21名司法警察却分散在法院的各个部门,编队管理流于形式。3、责任意识弱,安全意识差。部分司法警察在安全保卫、值庭、押解、安检时,缺乏履职尽责观念,安全意识淡薄,有的在值庭时打瞌睡、思想不集中,让被告人的亲属随意接触被告人,对被告人与亲属讲话不制止。安检时比较随意,对应该发现的安全隐患却未能发现。警车提押被告人时,让法官和其他社会上人搭乘,没有一点安全防范意识。4、职业素质偏低,敬业精神不强。少数司法警察作风散漫,工作缺乏主人翁意识,行为举止表现警不像警、民不像民,甚至时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有的法警在看守被告人时把脚放到写字台上,口里嚼槟榔和抽烟,极不雅观。5、着装随意,损害队伍形象。不具备司法警察身份的违规着警服,已授衔的不按规定着装和配戴警衔标志,警服便服混穿,警衔标志、警号私借他人使用,穿警服随意进入娱乐场所,等等,严重影响司法警察形象。

  我认为这些现象是平时慢慢养成的,应借此次警示教育之东风予以解决。其方法是:一是加强学习。学习是一名干部职工的必修课,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学习思想就无半进步,能力就无法提高。只有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才能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二是坚定信念。一个人丧失了理想信念,就会失去精神支柱,失去灵魂。在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只有自觉地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坚定自己的信念,特别是要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提高自我约束能力,提高自我警省能力,自觉抵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欲横流的诱惑,过好权利关、金钱关、人情关,才能经受住各种考验,抵御住各种诱惑。三是以案为鉴。看到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这些反面案例,在自己思想深处受到了极大触动。对他们所犯的错误的过程、原因及教训作了反思:这些法警平时不注重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私欲膨胀,背弃共产主义理想和党的宗旨,人生观和价值观偏离了方向,道德观念失衡,把国家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权,当成了谋取不义之财,谋取私利的工具;平时又不加强学习,心中安全意识差,缺乏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敬业精神;组织纪律观念淡薄、工作作风不端正。以至于发生了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学习对照,要不断提高自己的认识水平,从中吸取教训,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四是科学安排,学教结合。通过这次警示教育活动,使自己的执法理念、执法能力、执法作风等方面得以全面提高。

篇十:公安机关防止敢于司法学习心得

tle>公安民警法律法规培训心得体会5篇-百度文库

  安民警法律法规培训心得体会5篇

  姓名:

  时间:

  公

  公安民警法律法规培训心得体会5篇

  公安民警法律法规培训心得体会1

  春寒慢慢退去,桃花姗姗而至。二十余天的培训快要结束了,我坐在技侦楼三层的图书馆里,看着心得体会的标题,一时间万千思绪奔涌,不知道从何处下笔。翻阅几十页的培训笔记,一位位前辈的声音在耳边回响。我想对各位在繁忙工作中挤出时间来为我们授课的领导、老师们说声感谢,想对为我们制定、安排培训课程的党组领导说声感谢,想对陪着我们听讲每一节课的培训科王科长说声感谢,是你们赠予我这样一份沉甸甸的财富。二十天前,我对检察院的了解还只限于书本上的法条,而领导、老师们通过面对面的生动解说,不仅介绍了检察院的整体部门设置、各处室工作流程和环节,而且无私地传授给我们宝贵的工作阅历、礼仪规范和为人处世的道理。假如说二十天前的我还是一个检察工作的门外汉,那么现在我相信自己已经迈过那道门槛,面对一个崭新的天地。我肯定不会遗忘这二十余个匆匆而过的日夜,不会遗忘技侦楼二层那个舒适光明的会议室,因为我检察工作的第一个脚印就源自那里。

  我把我的体会和感想整理为三个部分,汇报如下:

  一、关于平谷、关于农村

  报考平谷检察院之前,我从没有来过平谷,却吃过朋友带给我的平谷大桃,甘甜味美的桃子下肚,齿有余香。初到平谷,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听着别具特色的一二声互换的方言,平谷给我的第一印象直

  观而浓烈。在培训的第二天,我们观看了原区委书记秦书记的区情报告视频短片,对这片土地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__年,平谷的gdp在北京各区县中名列倒数第三,而gdp增速却排名正数第二;平谷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经济实力不强,但常年雄踞北京市果品产量第一,同时拥有生态旅游的自然

  资源优势和“西连首都机场、东连黄渤海港”的区位优势;平谷正处在一个困难爬坡的时期,正以糊涂的认识、稳定的心态逐步加快发展的脚步。短片最吸引我一段话莫过于秦书记对于“龙马精神”的新解:“龙是神游云端之物,代表远大的抱负理想;而马是脚踏实地的动物,代表踏实的工作作风。将二者结合到一起,就没有完不成的任务。”我愿以这样的“龙马精神”自勉,把平谷作为自己的第二故乡,扎根于斯,服务于斯,志存高远,埋头苦干,交出一份抱负的成果单,为自己的将来,也为这块蕴含着无穷潜力的土地。

  平谷是一个有300多个行政村和社区的远郊区,农村土地面积和农夫人口数量都占据了全区相当大的比例,在培训中,许多领导和老师结合实践阅历告诉我们,如何在详细工作中把握同农村干部、农夫群众接触的方式和方法。我曾服务于通州区的农业大镇永乐店镇农村基层,近三年来与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百姓打交道,做一些琐碎而繁复的工作,他们既是我在工作上的老师,也教给我许多最基本的做人道理。农夫群体有突出的优点,也有显而易见的局限性,其优点在于生性淳朴、易于满意;其局限性则体现在较为重视一己利益,缺少大局观和宽阔的视野。在平谷区这样一个农业大区,只有树立扎根农

  村、服务农村的决心,才能用心体会,找到与农夫沟通交流的捷径,才能顺利开展检察工作。

  农村的发展和稳定离不开城镇经济在资源配置方面的支持,同样也离不开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发挥其应有作用。平谷区检察院独创的“法制村长”制度在全区、全市乃至全国推广施行,“法制村长”们把职责定位在“法律学问的宣传员、咨询员,化解抵触纠纷的调解员、指导员,舆情的信息员”这“五大员”上,一方面把检察工作关口向抵触纠纷的源头环节前移、将法律监督职能向农村延长;另一方面为农夫群众送去专业的法律指导,为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农村秩序的稳定保驾护航。我在担当村官助理期间也曾为村里的法律服务室工作,为村委会、村办企业和村民百姓供应民事方面的法律服务,但工作范围相对而言较狭窄,同时由于自身能力不足,对涉农法律规范不熟悉,又缺少制度建设的支持,常常是边学边干边琢磨,走过不少弯路。我相信在“法制村长”已有的阅历指引下,我们检察院将连续细化和完善这一先进制度,连续扩大“法制村长”队伍,为一方百姓造福。

  二、关于基层检察工作的再认识

  “检察院是做什么的?”我许多高中同学在得知我进入新岗位时,都怀疑地这么问我。我高中学理科,我的同学大都就读于理工科院校、而后就职于公司企业,他们可能明白法官、律师是做什么的,却不清楚检察院的职能。公诉一处的梁处长在授课时也谈到她在农村的经历,许多村民称呼她为“梁法官”。由此可见我们国家目前在公民法

  律素养这一环节,离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还有肯定的差距,也同样说明,我们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在现阶段还未完全展开,检察院作为司法检察机关在百姓群众中的形象还未完全树立。经过这段时间的培训我发觉,即便是对于受过法学本科专业学问教育的我而言,对“检察院是做什么的”这一看似简洁的问题,仍旧存在了一些盲区甚至是误区。在学习中,我对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和基层检察工作的内容又增加了如下新的认识:

  首先,人民检察院是保障政府公信力的最终防线。公信力是政府的影响力与号召力,它体现了政府工作的权威性、民主程度、服务程度和法治建设程度,同时也反映着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检察院承担着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任,要把国家工作人员队伍中的蝇营狗苟之徒清除出去,从而起到打造廉洁政府、净化社会风气的作用。

  时还应体现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调解监督等内容,以更好的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位每一个同事都将是我学习的目标和对象,尤其是一些工作时间长、应对实际问题阅历丰富的老同志,作为一名新兵,我应当以谦逊的态度乐观向身边的同事请教,渐渐熟悉业务情况、学习和借鉴工作方法,同时也要在生活上和大家互帮互助,融洽相处,为营造一个团结的战斗集体出一份力。

  我将全面开发自己的潜力,熬炼自己的才能,多思考、多读书、多练笔、多表达,成为新时期合格的检察官。或许我不是最优秀的,我的身上还有许多差距和不足,但我不会放弃每一个能使自己得到熬炼、获得成长的机会,我将时刻以一个优秀检察官的标准要求自己,向最优秀的行业榜样看齐。

  二零零一年的初秋,我来到北京,来到政法大学的校园,稚气未脱、激情满怀地诵读法大的入学誓词:“……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除人间之邪恶,守政法之圣洁;积人文之底蕴,昌法治之文明……”

  二零一零年的春日,我终于就要穿上深色帅气的检服,站在司法工作的一线阵地上,誓言犹铮铮在耳畔,热血仍滚沸在心头,或许我不会成为一个振臂一呼而应者云集的英雄,但我坚信,我将是一名恪尽职守、勇往直前的士兵。

  公安民警法律法规培训心得体会2

  参与集团公司的法律培训对于我来讲是一次特别难得的学习新学问的机会,因此我倍感珍惜。在这学习的一天时间里我不仅学到了法律意见书的写作,公司法务人员如何利用好外部律师以及企业学问

  产权的保护等详细的学问,同时更重要的是我认识到了我们公司法务肩负的责任。

  接下来我就对学习到的三个方面详细学问进行一个回顾。上午的第一堂是德恒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袁凤带来精彩的授课,内容主要是关于企业法律意见书的写作。袁律师首先谈到法律意见书的写作对于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来不仅是特别基本的一项技能,同时她也指出这需要长期的积累和沉淀。但是这并不意味这没有捷径可循,袁律师给出的建议就是对于基本的格式要有完整的了解和把握。

  山东省国资委就此特地出台过《关于国有企业法律意见书的书写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了完整的法律意见书的基本格式包括:1.标题2.主送对象3.正文4.附件5.落款。同时也指出一个有说服力的法律意见书必需要有以下的内容:1.事实分析2.材料分析3.法律依据4.法律论证5.结论性意见或建议6.相关事项的附带说明。

  而对于写作要求她提出(一)主旨明确(二)标题恰当(三)逻辑结构良好。要做到胸中有沟壑,基本逻辑结构是事实概要—当事人目标—分析与建议—结论。(四)遣词造句要简约,准确,使用法言法语和特定表达方式,杜绝使用主观性的语言和猜想。(五)事实清楚。对事实进行采集、整理、分析和阐述,对法律思维和写作都特别关键。

  (六)法律适用准确。它是法律文书成立的前提和基础。她给出的建议就是要充分利用各种检索工具当心谨慎进行求证,也可以咨询发文机关、咨询专业人员以及查找相同案例。在授课的过程中袁律师始终通过列举大量实例使得这些学问变得简单理解,对于我确实是受益

  匪浅。

  集团的从破产边缘到现在发展态势良好的真实事例表明公司的发展壮大是与法务人员水平的提升是呈正相关趋势的这样一个简单被忽视的事实。总之,听了邓律师的讲课我更好的理解我们法务人员和外部律师需要相互理解,高效协作,既是对企业的负责,也是更好完成自身工作的现实需要。

  下午是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学问产权庭副庭长主讲。主要是讲授关于学问产权保护方面的学问。他首先向大家指出学问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接着又依次对这三个方面的权利规定及保护措施予以具体的介绍。

  公安民警法律法规培训心得体会3

  近日,有幸参与了培训班,学习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学问,收获颇多。

  我们每个人都有劳动的权力,每天我们都在通过自己的辛勤工作来为社会、为企业、为自己制造着财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正是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而设立的。《劳动合同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解决劳动合同纠纷供应了法律依据。他们与我们的关系特别密切,学习和把握这些法律学问特别有必要。

  通过老师的讲解和一个个生动的案例,我了解了法律给予劳动者的一些基本权力,如取得劳动酬劳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平安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权力与义务相辅相成的,在享受权力的同时,劳动者

  也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平安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此外,我比较关注的一点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提倡劳动者参与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创造制造。这说明,国家鼓励职工通过参与群众性竞赛、创新活动,提升劳动效率,改善劳动结果,也为劳动者供应了制造价值、展示才华的机会。

  我们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应当说,能够特别规范的执行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职工的休息休假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和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等都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按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劳动合同签订也比较规范,能够按时、规范地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与达到工作年限的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女职工特别权益保护合同。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管理技术人员、修理工等的加班问题,以及日常加班的待遇问题等。作为企业的管理人员,我们更应当在本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定,健全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供应良好的平安卫生保障条件,乐观开展劳动竞赛、技术比武、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保障和激发职工的劳动热忱、创新热忱和工作乐观性,推动“转调创提”活动深化开展,实现吨钢挖潜300元目标的顺利实现。

  公安民警法律法规培训心得体会4

  今天,我们跟随田书记学习了新的劳动合同法,对这个法规有了全面的了解。下面从两个方面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后,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消失;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消失;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鉴于这些新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体法。比如,我局聘用的门卫何师傅,打字员小李等这些编制外的劳动者,就要与他们签定合同,这个合同就是他们维权的依据。

  二、劳动合同新增了休息、休假等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是劳动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否规范,一些重要内容是否进行了商定,对于维护双方尤其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时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学习把握了劳动法给予我们的这些保障,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会有作用的。现在我们的工作好象还用不着这些,因为有单位领导在为我们操劳.但假如有一天,当我们去哪再就业的时候,我们就可以用这些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当然,我们学习的目的不仅仅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更主要的是提高自己的素质,为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公安民警法律法规培训心得体会5

  一、合同签订前应当留意的问题:首先,合同订立前我们需要界定一下合同的范围。其次,合同签订前应当审查合同对象:(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许,有什么特殊

  要求等,这是我们

  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为了

  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订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咨询律师,确认一下签订这样的合同或者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们对将来的风险有个预报。(二)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对合同相对人是否适合作为合作对象等商业、技术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外,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还需要留意以下几个问题: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实际上,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审查是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延长,有条件的话在订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审查以下文件:(1)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2)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对方详细负责订立合同的人的介绍信或授权托付书。

  这些文件应当附在所签订的合同书后面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2、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能力是我们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主要是商业上的考虑,从法律方面来说,对合同相对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径:(1)调查相对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借此可以从侧面了解相对人的规模和从业阅历等。(2)调查相对人的房产登记档案、机动车登记档案等财产状况。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万一合同相对人违约或消失其他情况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时是否有能力赔偿我方。(三)合同标的。在订立合同前,对于合同标的我们需要留意的是该标的是否合法

  以及该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1、标的是否合法。2、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所谓瑕疵通俗地说就是有缺陷,包括两种,一种是物的瑕疵,这比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质如样子或功能有问题,这种瑕疵比较简单被留意到。另一种是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权利而致使合同内容无法实现,浅显地说,就是合同标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碍而有可能导致我们的目的无法实现。权利瑕疵往往简单被人们忽略。在订立合同前要对标的物各方面的情况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风险,同时也削减订立合同的成本。

  三、企业自身的思考。1、严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盖造成经济损失;2、严格管理介绍信、授权书等,切忌将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授权托付书或单位名头纸给流失。

  综上所述,我们在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我们即将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将我们订立合同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二、合同签订中应当留意的问题:

  (一)、关于合同生效的几个问题。

  签订合同都有一个谈判的过程,双方讨价还价,最终达成一致才能签订合同书。有些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签订合同的过程是通过电话、传真

  或者是E-mail等形式来进行的。这些都是被现行《合同法》所允许的。《合同法》把签订合同的过程分解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通常,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讨价还价又发回反要约,双方经过几轮要约与反要约的往来,最终对合同条件达成一致,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期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要约必需包含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必需向要约人期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内容必需详细、确定和完整,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即有订立合同的义务。

  所谓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必需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又称为反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劳、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与要约和承诺有关的就是合同的形式问题。观念上,只有双方订立书面的合同

  才是有效的合同,只有双方签字盖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们的这种想法肯定是有误差的。《合同法》第十条转变了这种规定,它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也就是说,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于书面形式,这是与国际接轨的作法,与是经济现实相符合,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并不肯定是只有签了书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签订合同,可能我们的一些信函往来或者行为就已经使合同成立了。总的原则是,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而承诺则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合同就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合同法这样规定,使合同的签订比较简单,无疑提高了

  经济效率,但相对而言,平安性就差了一点,日后消失纠纷或诉讼举证也很困难。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形式做出商定,我们可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可以对合同内容做出较具体的商定,以策平安。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往来函件的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合同于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明确了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明晰我们认识上的误区,在实务中也有助于避开不必要的经营风险。比如说,我们公司要购买一批设备,通过市场调查,我们向自己满意的一家公司发出了信息,而这个信息具备了要约的全部条件,构成一个要约。那么,假如对方做出承诺,则承诺到达我们公司后合同就已经依法成立了。可是我们按原来的思维,认为书面合同还没签订,合同还没成立,我们还可以连续选择更好的交易伙伴,所以我们可能还在与其他公司联系磋商。但是,此时对方基于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经在履行了。这样的危害是,我们认为合同没有订立,找到了更好的合又签订了合同,这就构成了对原来那家公司的违约,就要违约赔偿甚至诉讼。值得一提的是,依据法律规定,按交易习惯或要约的明确规定,对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诺通知,直接将设备发送到我们公司,以行为作出承诺。那样我们可能就更被动了。

  那么,反过来,假如一个老客户给我们打了一个电话,明确地发出了购货的要约,我们是否就可以直接发货了呢?当然

  不可以,因为

  虽然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对方是发出了要约,但是从证据学的角度来说,我们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向我们发出了要约,即便是能够打印对方的电话通

  讯记录,也只能证明在某年某月某日的某一时间对方打了电话给我,而不能证明其在电话中发出了要约。无论我们作为买方还是卖方,我们一方面要考虑到在没有出具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合同成立,另一方面,我们还要考虑到这种没有订立正式合同的情形是否能够

  法律培训体会

推荐访问:公安机关防止敢于司法学习心得 公安机关 学习心得 司法

相关文章: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