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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对招投标监督9篇

发布时间:2023-08-04 18:11: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纪检监察对招投标监督

  

  吉安市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实施办法(暂行)

  关于印发《吉安市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

  监督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纪发[2003]号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市直各单位纪委(纪检组)、监察室:

  为规范我市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现将《吉安市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1年下发的《吉安市纪检监察机关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实施办法(暂行)》(吉纪发[2001]07号)同时废止。

  中共吉安市纪委

  吉安市监察局

  2003年8月12日

  吉安市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实施办法(暂行)

  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行为,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积极履行职责,保证建设工程交易、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各项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

  标工作的规定,制定本监督实施办法。

  一、监督的原则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二)坚持依法监督,严格执纪,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三)坚持实事求是,充分依靠群众。

  二、监督的范围

  (一)监督范围是建设工程交易、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各项交易活动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二)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市区内(含吉州区、青原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上述范围内的交易活动及相关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直接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内的交易活动等进行监督。

  (三)各县(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交易活动及相关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四)市直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参与本单位、本系统项目的监督。

  (五)市纪委监察局负责监督的有关事项可以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派驻纪检组(监察室)进行监督。

  三、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能情况。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中介组织(机构)的建设、指导和管理,健全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认真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查处违规案件,维护市场秩序。具有行政监管职能的部门不积极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该部门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招标投标行政管理人员是否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三)招标人依法招标情况。招标人是否认真执行告知制度,依法应招标项目是否进行招标,应公开招标项目是否进行公开招标,组

  织和实施招标活动是否合法合规。

  (四)是否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五)各类交易是否按规定进入当地有形市场,依法操作。

  四、监督的程序和方法

  (一)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采取经常性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经常性监督方式,是在有形市场内设立监察室(监察点)或派出监察人员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要环节进行的现场监督;专项监督方式,是根据招标投标市场运行和各部门履行招投标监管情况,确定项目、内容,开展的执法监察或专项监督检查。

  (二)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投标活动的现场监督主要对招标文件制定的合法性、标底编制的保密性、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程序的合法性及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情况进行监督。

  (三)市纪委监察局对工程造价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监督的项目,派员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现场监督,工程造价在5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或党组织派员监督,并向市纪委监察局反馈监督结果。对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政府采购、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产权交易中的重大活动派员现场监督。

  (四)市纪委监察局在市招标投标中心派驻监察人员,对各类交易活动实施场内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有关规定受理建设工程招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产权交易项目情况告知书并及时登记。

  2、依据有关规定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对接受的投诉举报,按程序及时处理。

  3、不定期地对进入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4、根据工作安排参与重点项目、重大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五)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告知书时,应查验告知书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是否真实,是否合法合规,对程序未到位,不符合相关招标条件的,应提出纠正意见。

  (六)纪检监察监督人员对开标过程监督时,应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1、开标程序是否合法,运作是否规范,是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开标时间与接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是否在同一时间,开标地点是否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3、是否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终止招标文件的接收,是否当场检查投标单位招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是否公开唱标,所有应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部公开。

  5、是否允许投标人当场提出异议,对提出的异议是否当场给予合法解释,仍有争议的是否提交评委会研究决定。

  (七)纪检监察监督人员对评标过程监督时,应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1、评标委员会组建和人员构成是否合法。

  2、评标程序是否合法,评委是否客观公正地评标。

  3、是否遵守评标纪律,评标过程是否严格保密。

  (八)监督人员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

  2、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

  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3、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4、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公证机构等调查了解情况。

  5、查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工作记录、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6、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九)在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中根据需要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人员予以协助,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十)对招标投标活动中投诉举报的处理依照信访调查程序进行,对违法违纪案件查处依照案件检查程序进行。属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事项,应转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于性质严重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进行跟踪督办。

  (十一)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必要时可联合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开展工作。

  五、监督结果的运用

  (一)通报。建立通报制度,对各类招投标工作的督查结果进行情况通报,重要情况通报在市招标投标中心网站公布。

  (二)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依法提出监察建议:一是对不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又不纠正的;二是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三是负有监管职责的管理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不力,存在不当行为的;四是监管制度存在明显漏洞应当完善的;五是其他不当行为。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三)对场内监督和接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种问题,组织人员或责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进行处理。

  (四)对应按规定实行招标而不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实行招标的;应进入招标投标中心进行公开交易而没有进入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违者按管理权限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对发现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按照《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暂行规定》和相关交易活动纪律要求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督人员要求

  (一)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与招标投标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二)监督人员必须严格要求自己,带头执行招投标的有关规定,遵守监督纪律,保守机密,并应实行回避规定。

  (三)监督人员不得参与评标或表决。

  (四)监督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进行监督,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对有违纪行为的要报告其单位领导,提出调查处理建议,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进行调查,按规定和程序严肃处理。

  (五)监督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必须严肃处理,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二:纪检监察对招投标监督篇三:纪检监察对招投标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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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招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监察室对招标管理工作的监督,促进招标管理制度和流程的落实,不断提高招标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察室依法对招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相关部门和负责人要为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工作提供条件。上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对下级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招标工作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三条

  参加监督招标工作的纪检监察人员必须经监察室授权和批准;必须熟悉和掌握与招标投标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必须严格遵守监督纪律,坚持监督原则,不得参与招标具体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参加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招标规定和纪律,各级领导人员,凡不担任专家评委的,一律不得参与评标活动,特殊情况需要参加的必须由领导班子研究批准。

  第五条

  监督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督,严格执纪的原则。

  (二)坚持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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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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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坚持效益最大化,维护国家、公司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

  监督职责

  (一)保证国家和招标投标规定和原则的落实。

  (二)保证招标工作的过程程序严密、操作规范。

  (三)受理有关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监督范围

  (一)物资采购项目的招标过程。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过程。

  (三)施工单位的入围过程和招标过程。

  (四)设计单位的招标过程。

  (五)大宗办公用品采购项目的招标过程。

  (六)其他项目的入围过程和招标过程。

  第八条

  监督内容

  (一)对招标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集中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会,了解掌握招标采购计划安排和进展情况,对违反有关纪律的人员和事情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评标专家库组成人员的资格审查。

  (四)对投标单位入围资格的审查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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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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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参加标前会。听取、了解和掌握以下情况是否合法合规:

  1.招标相关部门或招标人关于项目招标计划的情况介绍和招标、投标相关资料的解释说明。

  2.参会人员发扬民主的情况。

  3.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直接采购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确定。

  4.受邀投标人的确定。

  5.评标办法的制定。

  6.标段划分和分值分布的确定。

  7.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留存备案。

  (六)按照一定比例抽取专家评委、确定评标人员。确定的评标人员原则上都要按时参加评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所在单位或部门要书面说明理由。

  1.开标的时间、地点是否按规定举行。

  2.投标人是否按时到场。

  3.投标文件(含补充修改函件)是否按递交时间送达,密封情况是否完好。

  4.开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确认开标结果报价单,并签字,留存备案。

  6.公布监督电话和投诉渠道。

  (八)监督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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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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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评标的地点是否符合封闭要求。

  2.评标纪律是否公开宣布,有无违反情况。

  3.评标办法是否得到正确执行,评标专家的评分是否合规。对异常打分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计入总分。

  4.负责收取和集中保管评标专家及工作人员的通信工具,防止泄密。

  5.对评标报告签字确认,留存备案。

  6.对评标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纠正,严重问题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九)监督定标

  验证中标通知书中确定的中标人是否在评标报告推荐之中,有无在评标报告推荐范围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情况。

  第九条

  发现以下问题,要进行责任追究和纪律处分:

  (一)按照区局有关规定,机关各部门进行招标,必须向招标职能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取得招标授权时才能进行招标,并且定期报备。如若违背,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对于采用其他手段规避招标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轻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暗箱操作、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和投资严重流失的,一经查实,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招标人或招标组织如有索贿受贿、泄露标底和评标情况的,根据情节轻重建议给予经济处罚及党纪、政纪处分。是.

  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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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标专家的同时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投标人不如实填写投标书、串通投标、哄抬标价,或以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他人投标的,建议有关部门责令其退出投标。投标人如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招标项目,要取消中标,并取消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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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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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纪检监察对招投标监督

  

  企业纪检监察在招投标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探讨

  摘要:在新时代背景下,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构建适应新形势的监督模式,各部门人员在监督过程中要严格履行责任,做到不缺位、不越位,监督到位,正确履行好监督职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本文通过四个视角—全过程监督、创新监督手段、树立服务与监督并举意识,做好合同签订的事后监督执行方面,对招投标中如何更好地开展监督工作,确保招投标工作合法合规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有效的措施。

  关键词:招投标;纪检监察;监督;创新手段;全程

  引言

  在新时代背景下,各单位在物资、施工、服务采购等方面的招投标活动越来越多。招投标工作已经成为企业预防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发生的一种交易模式。在这种环境背景下,如何强化纪检在招投标工作中的作用,即能满足企内部发展需求,又避免招投标工作中出现违规现象,成为纪检工作人员需要切实考虑的问题。

  1招投标监督工作的意义

  招投标工作是为了让各参与方相互监督制约,具有严密的组织纪律性以及严格的操作规范性,以达到经济活动的公平竞争。现阶段招投标工作程序较为完善,但是仍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暗箱操作空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操作不规范、审批流程缺失、资质审查粗放、行政干预等削弱招投标机制效能的行为。因此,纪检监察、法律、经营、财务等部门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意义极其重大

  2招投标双方存在的主要违法行为

  2.1串通招标投标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企业的串标行为主要表现为,投标人和投标人相互串通、企业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有两种主要形式:陪标与轮标。陪标是指某一投标人通过私下给予一部分利益的方式,邀请其他投标人假装参与投标,目的在于使得投标参与人数达到法定人数,其他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故意抬高自己报价或以其他的方式使某一投标人显示显著的优势,使得该投标人中标。

  2.2弄虚作假招标、投标、骗取中标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并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在实际招投标中,一些无资质单位或者投标资格证书资质低的单位,为获取投标资格,采取缴纳管理费的形式,挂靠在有资格或者资质证书高的单位,被挂靠单位转让、出租或出借资质证书给挂靠方,允许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

  3企业招投标工作中的纪检监察举措

  3.1创新监督手段,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质量

  加强招投标制度管理,强化制度约束。结合企业的自身实际和招投标程序的特点,引入更健全的监管制度和监督机制,严守程序,坚持原则,同时创新监督方式,强化监督效果。有效地预防或减少在招投标过程中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使监督更加聚焦、更加精准、更加有力。对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换,随机限时抽取,避免欺骗性作弊。同时建立专家工作考核档案,对有违规乱纪行为的专家予以除名,归类到企业专家库黑名单不再录用。招投标环节实行信息公开,对招投标条件和具体资格要求的公开情况进行事前监督,使招投标工作阳光透明地开展。避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或歧视性对待潜在投标人,或是招标条件刻意照顾某些具体投标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正当竞争的行为。公开招投标信息,扩大参与权、选择权、信息和投资企业的监督权,形成一定的公众监督合力。在招投标地点,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对招标和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3.2纠正状况,建立服务和监督机制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积极履行监督职能,已成为公司治理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要充分树立服务与监督并重的意识,把监督管理与服务结合起来。具体地讲要搞好三种服务(即为招投标人提供具体的关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提醒、规范招投标程序服务;协助招标人把握好“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投标人的具体资格进行最后的审查把关),实施两项监督(即监督招投标全过程是否符合招投标法规定;及时纠正招标人、首席评委和评委们的不规范言行),这样,规范了企业招投标工作秩序,进一步优化和规范了企业的经营环境。从真实性、合法性、安全合规的提醒注重效益监督的方向发展,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在企业招投标工作中的作用和地位。

  3.3全程参与监督服务

  招、投标工作是一项相对细致且繁重工作,但是也是纪检监察部门需要重点关注工作,具体实施中需要全程参与监督但不介入,从而在实践中践行监督到位、但不越位,有效做好监督、服务工作。在具体的实践中应处理好下述几个方面监督与服务:(1)招投标方式;(2)招投标办法;(3)评标委员会人员数量、构成及专业占比;(4)投标人资格及数量;(5)招标文件或者邀请书内容。做好上述几点招投标服务监督工作,可以实现在两个方面的监督目标:第一,在投标过程中全过程地对相关招投标法律文件、政策等进行宣讲,普及法律知识并提出有针对性法律建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与被监督人对招投标工作程序协商,更加规范招投标程序,根据法律要求更好地维护招投标双方人员的利益。第二,有利于化解纪检监察人员与被监督人之间的矛盾对立关系,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与矛盾。纪检监督人员以招投标监督员身份参加招投标会议,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对招标、评标及中标公示等过程全程监督,并具否决权。监督人员应全程参与招投标工作,及时与招投标人进行有效协商和解决有关问题。在监督过程中,不能“许褚出马,赤膊上阵”,遇到问题时要善于分析问题产生原因,透过问题表面现象看深层本质,以证据为依据,用事实说话,必要时中止招投标会议进行调查研究。始终秉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只有这样,才可以得到职工以及领导理解、配合及支持。

  3.4利用监督执纪,保证监察作用

  在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时,需要根据工作岗位以及工作内容和工作重点来理清

  工作风险点,并提高对工作重点的监督力度。针对监督执纪工作则需要通过以下几个层面开展:首先,了解工作内容及工作顺序。针对职权全面分析,认清自身的责任,明白该做什么、该避免什么。其次,改善监督检查方法。将监督执行作为主导,将解决问题作为主要目标来开展纪检监察工作。针对工作的整个流程进行监管,保证所有部门都能够明确其职责并完善工作制度。最后,合理应用监督结果。构建相关制度规范,实现企业运作和纪检监察工作的结合,针对部分违法违纪行为要严加管束,一些重大问题需要进行严格处置,保证纪检监察工作的力度,为企业的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结语

  总的来说,企业注重招投标风险管理旨在保证公司健康发展、平稳运行,能够在复杂的市场经济中稳定发展。在实际招投标过程会存在更多的未知以及其他复杂的不确定因素,这使得最终的投标价格变得难以预测。因此要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对企业招投标情况的动态监控,做到逐步完善各个细节,有效地保证风险管理体系的顺利构建和实施,从而加强风险可控性,合理规避风险,保障公司利益,增强公司自身的竞争实力。

  参考文献:

  [1]佘彦浩.企业招投标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9(06):123-124.[2]李杨.企业招投标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与实践[J].现代经济信息,2019(01):131.[3]卢胜.企业招投标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探究[J].价值工程,2018,37(29):60-61.[4]刘冬洁.企业招标监督管理机制的创新路径[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8(08):6+27.[5]段炼.纪检监察在物资供应工作中发挥的作用[J].南方企业家,2018(03):207-208.

  作者简介:

  郑雯,女,1985.11,汉,安徽蚌埠,硕士,政工师,人力资源管理师,从事政工工作12年,专职纪检监察工作5年。

篇五:纪检监察对招投标监督

  

  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招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监察室对招标管理工作的监督,促进招标管理制度和流程的落实,不断提高招标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察室依法对招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相关部门和负责人要为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工作提供条件。上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对下级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招标工作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三条

  参加监督招标工作的纪检监察人员必须经监察室授权和批准;必须熟悉和掌握与招标投标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必须严格遵守监督纪律,坚持监督原则,不得参与招标具体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参加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招标规定和纪律,各级领导人员,凡不担任专家评委的,一律不得参与评标活动,特殊情况需要参加的必须由领导班子研究批准。

  第五条

  监督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督,严格执纪的原则。

  (二)坚持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三)坚持效益最大化,维护国家、公司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

  监督职责

  (一)保证国家和招标投标规定和原则的落实。

  (二)保证招标工作的过程程序严密、操作规范。

  (三)受理有关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监督范围

  (一)物资采购项目的招标过程。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过程。

  (三)施工单位的入围过程和招标过程。

  (四)设计单位的招标过程。

  (五)大宗办公用品采购项目的招标过程。

  (六)其他项目的入围过程和招标过程。

  第八条

  监督内容

  (一)对招标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集中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会,了解掌握招标采购计划安排和进展情况,对违反有关纪律的人员和事情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评标专家库组成人员的资格审查。

  (四)对投标单位入围资格的审查进行监督。

  (五)参加标前会。听取、了解和掌握以下情况是否合法合规:

  1.招标相关部门或招标人关于项目招标计划的情况介绍和招标、投标相关资料的解释说明。

  2.参会人员发扬民主的情况。

  3.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直接采购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确定。

  4.受邀投标人的确定。

  5.评标办法的制定。

  6.标段划分和分值分布的确定。

  7.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留存备案。

  (六)按照一定比例抽取专家评委、确定评标人员。确定的评标人员原则上都要按时参加评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所在单位或部门要书面说明理由。

  1.开标的时间、地点是否按规定举行。

  2.投标人是否按时到场。

  3.投标文件(含补充修改函件)是否按递交时间送达,密封情况是否完好。

  4.开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确认开标结果报价单,并签字,留存备案。

  6.公布监督电话和投诉渠道。

  (八)监督评标

  1.评标的地点是否符合封闭要求。

  2.评标纪律是否公开宣布,有无违反情况。

  3.评标办法是否得到正确执行,评标专家的评分是否合规。对异常打分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计入总分。

  4.负责收取和集中保管评标专家及工作人员的通信工具,防止泄密。

  5.对评标报告签字确认,留存备案。

  6.对评标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纠正,严重问题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九)监督定标

  验证中标通知书中确定的中标人是否在评标报告推荐之中,有无在评标报告推荐范围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情况。

  第九条

  发现以下问题,要进行责任追究和纪律处分:

  (一)按照区局有关规定,机关各部门进行招标,必须向招标职能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取得招标授权时才能进行招标,并且定期报备。如若违背,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对于采用其他手段规避招标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轻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暗箱操作、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和投资严重流失的,一经查实,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招标人或招标组织如有索贿受贿、泄露标底和评标情况的,根据情节轻重建议给予经济处罚及党纪、政纪处分。是评标专家的同时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投标人不如实填写投标书、串通投标、哄抬标价,或以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他人投标的,建议有关部门责令其退出投标。投标人如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招标项目,要取消中标,并取消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监察室负责解释。

篇六:纪检监察对招投标监督篇七:纪检监察对招投标监督

  

  精心整理

  浅谈纪检监察人员如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现场监督

  近年来,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分别不同程度的参与了各类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现场监督,从实际情况看,相当一部分纪检监察人员对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理解的不深不透,对纪检监察人员在参与招投标活动中如何监督?监督什么?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等不够明确。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纪委第十一届四次全会部署的反腐倡廉各项任务,促进西安工程建设领域的科学发展和廉政建设,本人将调研、学习招投标活动中监督工作的一点心得体会供大家借鉴参考。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纪检监察人员,首先必须熟悉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原则的基础上,主要掌握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一、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有无健全和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

  (二)招投标行政管理人员是否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三)招标人是否认真执行告知制度,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进行公开招标,采用邀请招标等其它招标方式是否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四)是否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二、监督的程序和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投标活动现场监督,主要是对招标文件制定的合法性、标底编制的保密性,开标、评标、中标程序的合法性及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开标过程主要应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1、开标程序是否合法、规范,是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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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开标时间与接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是否在同一时间,开标地点是否按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3、是否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终止招标文件的接收,是否当场检查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是否公开唱标,所有应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部公开。

  5、是否允许投标人当场提出异议,对提出的异议是否当场给予合法解释,仍有争议的是否提交评委会研究决定。

  (二)对评标过程主要应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1、评标委员会组建和人员构成是否合法。

  2、评标程序是否合法、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评委是否客观公正地评标。

  3、评委等工作人员是否遵守评标纪律,评标过程是否严格保密。

  ?(三)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

  2、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3、参加招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公证机构等调查了解情况。

  4、查阅招投标情况报告、工作记录、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5、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6、根据需要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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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监督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监督有关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活动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因此对招投标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违纪问题,要按照职能分工的要求,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其主要掌握以下两点:

  (一)发现招标人、行政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不符合法规的问题,纪检监察人员要及时提出监察建议,督促纠正;对出现违法违规问题造成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投标人、社会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问题,参与监督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监察建议,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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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纪检监察对招投标监督

  

  央企纪检监察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业务管理的监督

  【关键词】央企纪检监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业务管理;监督分析

  前言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业务管理的监督,对于建设单位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发展意义。在工程建设项目业务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很容易影响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执行。对此,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业务管理工作的重视,明确招投标业务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采取相应的针对性措施。与此同时,做好央企纪检监察工作,完善和创新纪检监察机制,更好的发挥纪检监察的作用,才能更好的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建设。

  1.工程招投标管理的相关概述分析

  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涉及到很多专业性的内容、环节,而这其中,招投标业务管理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中最重要一部分,其中管理质量对完成整体建筑物的质量及投资成本控制具有重大的影响,所以需要在工程招投标管理方面引起足够的重视。目前,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招标方式是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主要的类型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工程承包、工程总承包等,这些方式需要结合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特点进行有效的招标。在实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通过严格的管理,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还需要对相关的文件进行更为有效的审

  核,在招投标过程中,为了保证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利用招标制定科学、合理的文件合同,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业务管理具有很大的作用。

  2.央企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

  2.1执纪问责的作用

  执纪問责是央企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延伸,对于维护中国共产党的章程、严明中国共产党的纪律具有重大又深远的意义。央企纪检监察部门借助对各种违法乱纪的情况进行严肃问责,有利于维护中国共产党的纪律,又能充分发挥警示的作用,促使央企建立起良好的政治生态。

  2.2教育作用

  党风廉政教育是央企纪检监察职能得以充分发挥的重要基础,有效的帮助央企树立正确的思想道德防线,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业务管理过程中,坚持廉洁从业、秉公用权。党风廉政教育能够传播各种反腐倡廉的正面社会作用,促使广大从业人员能够建立积极向上、公正清廉的社会品德。

  3.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业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3.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存在利益化倾向

  现阶段,我们国家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采用的邀请招标是邀请投标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这种方式虽然能够控制投标者的数量,但是投标邀请书是招标方在事先审核之后发出,存在很多人情标和关系户,大部分有实力的企业被人为的排除在外,偏离了招投标活动的最原本目的。在具体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会在利益关系的驱使之下格外关注某一个

  投标单位,详尽的介绍该投标单位的实际情况,而对其他投标单位轻描淡写的一笔略过,具有明显的倾向化、利益化,直接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最终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

  3.2缺乏专业的招标代理机构

  作为专业的招投标管理机构,招投标代理机构对于企业招投标活动的顺利执行具有重大又深远的意义。招投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单位代理招投标活动。基于目前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运作情况来分析,存在代理单位转包分包的问题,不能充分分配人力资源,导致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业务管理十分混乱,容易对工程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存在一定的问题。从目前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现象来看,缺少对招标代理行业的限制,相关建设部门的监管不到位不科学、不合理,造成了很多企业虽然接了代理业务,但是不能够为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提供专业、可靠的代理咨询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

  4.央企纪检监察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业务管理的监督

  4.1认真学习相关制度法规,夯实招投标管理的基础工作

  从学中进、从进中学,为了夯实央企纪检监察工作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业务管理中的基础工作,建设单位应该内部发力,结合实际发展情况,采用集中培训、个人自学、网络平台或者宣传报道等形式,组织相关负责人员以及业务人员学习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招投标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在国家、省市级、地方等相关规定要求,以及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制度》、《招投标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将法律风险防控、纪检监察工作等知识灌输在业务培训之内,丰富业务理论知识内容。除此之外,利用典型案例解读的机会,让更多的业务人员了解招投标

  管理的重要性,深刻的意识到管理疏忽的后果,促使更多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积极、主动的参与招投标业务管理的监督工作之中,才能更好的执行监督管理工作。

  4.2举一反三,针对问题,逐项整改,高效、规范的管理

  为了保证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招投标管理的工作达到举一反三的良好效果,建设单位需要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建立举一反三的报告,将其推行到日后的管理工作之中。比如:设备招标采购管理方面重点针对审计反馈的问题,分为4个部分在内部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实现自身的高质量发展。在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招投标管理过程中,相关业务单位应该对照基本需求,结合招投标业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客观上分析,采用修订管理制度内容,加强日常沟通协调机制,制定相关管理要求,逐项、重点的进行整改,并制定后续的管理措施,达到稳中求进的管理目标。另外一方面,持续推进央企纪检监察工作,从立项、审批、备案、归档,从发放招标公示、招标合同的签订、结算、发票到付款等,每一个节点设置监督管理机制,不定期的组织审计监察工作,查找其中招投标业务管理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逐项规范、查缺补漏,在保证生产经营持续增长的过程中,实现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发展,推动建设单位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增加建设单位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

  结束语

  综上所述,央企纪检监察工作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业务管理过程中具有重大又深远的作用,保证建设单位自身的合法权益,深刻的践行央企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推动建设单位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在工程建

  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过程中,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采用精益求精的管理手段,杜绝各种施工风险,让招投标业务管理、合同管理能够符合纪检监察的工作规定,营造和谐、健康的施工环境,推动建设单位实现自身的高质量发展。

篇九:纪检监察对招投标监督

  

  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招投标项目的监督管理,强化企业内控管理监督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司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各单位自行组织的招投标活动,其监督原则亦适用于司属各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承办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

  所有招投标活动均应遵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机构聘用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招投标的规定,执行公司有关招投标工作管理制度。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构监督。

  第四条

  公司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按照依法合规、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行使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能;设置纪委的,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本单位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未设置纪委的,由纪律检查委员负责对本单位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规定实施,不得干涉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影响按照程序依法确定中标结果,不得损害招投标人的正当权益。

  第五条

  基层单位重大和特殊招投标活动应邀请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参加监督;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对下级纪检监察机

  构参加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六条

  对招投标活动依法依规进行的监督不能免除招标人对招标活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监督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司属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履行对本单位招投标工作的监督职能,但不参与具体招投标业务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业务主办单位,建立和完善招投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和办法;

  (二)监督本单位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督促有关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履行工作职责;

  (四)协调解决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五)监督检查招投标活动中当事人遵守各项纪律情况;

  (六)受理招标活动投诉,组织查处招投标活动中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司属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对招投标活动采取派员现场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开展工作。凡重大招投标项目,可临时成立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财务审计、法律事务、风险控制和其他有关人员或上级纪检部门指定人员组成,监督小组人数不得少于二人,对招投标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现场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和检查招标投标的当事人关于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以及公司制定的程序流程;

  (二)监督并检查招标投标的相关资料、文件,核实并验

  证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三)监督检查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的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的文件规定,并有进行相关调查核实的权利和权限;

  (四)受理现场投诉,对招投标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

  (五)参加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监督定标组织程序,可出具监督意见,但不得在招投标文件上代表组织签字确认;

  (六)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立即责令改正,同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章

  监督方式与内容

  第九条

  监督方式可采取事前约谈提醒预警,指出廉政风险点,提出廉洁要求;事中督促职能部门严格按招投标法规定的流程进行招标;事后采取专项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如有投诉,通过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具体监督方式由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招标活动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要避免到招标现场进行监督。对公司影响较强、涉及金额较大的项目,监督机构必须实行全程监督。

  第十条

  招投标监督

  (一)对自行组织招投标的具体承办单位是否具备招投标能力、资格情况进行监督;招标人可以视自身力量,将招标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具体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办理全部招标事宜。

  (二)在招标文件发放前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签署

  《廉洁合同》,投标人签署后,在报送投标文件时一并提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中标人签订的廉洁合同,随主合同一并保存。

  (三)对将法定公开招投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投标的,达到招投标标准的项目拆分肢解、规避招投标的进行监督;

  (四)对法定公开招投标的项目,是否在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了招投标公告进行监督;

  (五)对邀请招投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数量推荐入围单位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招投标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开标监督

  (一)

  对标前会讨论的事项进行监督;对重点监管项目的招投标计划是否得到本单位的批复进行确认;

  (二)

  监督人员应在开标现场当众宣布招投标工作纪律,并向投标人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三)

  对承办招投标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公开开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

  对招投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以及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等开标程序进行监督;

  (五)

  对采取二次开标方式的价格标的保存和价格标的开标情况进行监督;

  (六)

  对投标人是否签订《廉洁合同》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评标监督

  (一)

  对随机抽取、确定评标专家名单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

  对承办招投标部门在评标过程中做好内外通讯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

  对评标委员会专家组成比例、评标过程是否遵守了既定的评标程序、有无违反评标办法规定行为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

  对评标过程中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是否按评分细则进行评价以及现场工作人员有无违反评标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

  (五)

  对评标过程中评委异常评价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定标监督

  (一)

  对有无招投标领导小组以外的人员干预定标工作,是否依据了评标报告中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定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

  对是否充分听取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意见、采取既定表决方式进行定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其他监督

  (一)

  对招投标评标活动中有无严重违反“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原则的行为进行监督;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投标评标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标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了回避制度进行监督;

  (三)对有无与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投标,影响评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有无泄露招投标评标工作机密(包括评标、定标人员的组成、身份,以及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中标人等)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人员有无索贿受贿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定标后是否按规定时间通知中标人和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以及合同签订情况进行监督;

  (七)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招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以下行为,纪检监察机构可依据管理权限,直接或报请上级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作出书面报告。

  (一)项目单位将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的,除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招投标部门主管人的相关责任外,同时追究其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承办招投标单位擅自取消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致使投标人之间不公平竞争,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承办招投标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招投标领导小组违反规定,在评标委员会依程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定标无效,对招投标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监督人员未履行招投标监督职责,对招投标活动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不查不问,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参与招投标评标工作人员发生索贿、受贿行为,向他人泄露招投标评标活动秘密的,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认真履行国家及公司招投标管理各项规定,招投标工作监督约束到位,受理投诉举报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有力,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对在招投标活动中,为单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突出贡献者,经本单位领导班子研究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给予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在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法人或个人,纪检监察机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招投标管理单位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招投标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司属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招投标工作纪律

  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招投标活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监督的规定进行,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工作人员都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1、投标人不得向招标单位评标专家、工作人员馈赠礼品、礼物、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和宴请。

  2、投标人不得邀请招标单位评标专家、工作人员参加在文化、娱乐和体育场所所组织的娱乐和体育健身活动。

  3、投标人不得为招标单位评标专家、工作人员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若招标单位评标专家、工作人员提出索要钱、物等无理要求时,应当坚决回绝。

  4、投标人不允许寻找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理参加投标。

  5、投标人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标价,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商,扰乱招标,破坏公平竞争法则。

  6、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招标单位评标专家、工作人员打听有关招标的信息。

  7、评标期间,投标人未经工作组同意,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场所;不得单独与招标单位评标专家、工作人员接触。

  8、投标人违反上述招标工作纪律,应视其违反程度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9、招投标期间,评标专家、工作人员名单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

  10、参与评标的专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自律,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必要时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监督。

  11、从投标截止日期到授予合同时止,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议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等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投标商或者与招评标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12、评标期间,评标专家应当严格遵守招评标机构制定的各项招评标纪律和制度,没有向各自单位汇报评标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13、评标期间,所有分发的投标文件、资料等仅限在评标场所中使用,不得带往其它地方。评标专家必须使用由投标工作组统一分发的保密记录本,在离开评标场所时评标人员应当将记录本交招投标工作组保管。

  14、评标期间,参加评标人员应使用招投标工作组统一提供的电脑。参加评标人员严禁私自携带移动硬盘、软盘拷贝与评标有关的资料。

  15、评标期间,评标专家不允许以书信、电讯、口述等方式将有关评标内容(如投标书、报价、评标方式、评标组织机构、评标人员名单等)披露给未参加评标人员。

  16、评标采用封闭评标方式,评标专家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评标场所。

  17、参加评标的专家、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场所时不得携带任何无线通讯工具。需与外界进行联络时,向工作组申请并登记,由工作组提供电话服务。

  18、所有需投标商澄清的问题必须统一由评标委员会发给有关投标商。严禁个人与投标商联系和接触。

  19、评标期间,商务组、技术组不得互通情况,确实需要各组在一起沟通时,应由评标委员会组长出面进行交流。

  20、评标期间,作废资料集中存放并销毁。

  21、受聘评标专家如与投标商有利害关系,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22、禁止任何中介机构(包括公司下属机构、下属公司)或者个人给投标商充当代理,一经发现取消投标商投标资格。

  23、评标专家和评标工作人员违反上述招投标工作纪律,应视其违反程度,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参加公司的评标活动的资格。

  附件1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公司

  招标活动

  现

  场

  监

  督

  记

  录

  表

  年

  月

  日

  招标现场监督报告

  监督内容

  应到(人)

  1评标委员会组成

  实到(人)

  专家总数(人)

  总数(人)

  按时报到(人)

  请假(人)

  增补(人)

  抽取与实一致到专家核(人)

  对

  不一致(人)

  评标专家履职情2被质询(人)

  况

  发表倾向性意见被制止(人)

  评标打分作废(人)

  上交手机(部)

  上交其他通讯工具(件)

  违规使用通讯工具

  其他违规行为

  违规(人)

  工作人员履职情3况

  被制止(人)

  及时递交(份)

  4投标文件

  被拒收(份)

  放弃(份)

  发送(份)

  5澄清问题

  回复(份)

  现场收到(件)

  6投诉举报

  总部转来(件)

  及时处理(件)

  监督结论:

  序号

  监督重点

  情况说明

  招标项目信息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招标金额

  招标情况简介:

  招标方式

  标包个数

  招标公告(邀请函)发出时间

  监督组组长:

  组员:

  有关情况反映及建议

  发现问题及纠正措施:(请详细描述时间、地点、事件经过等)

  情况反映:

  建议:

  招标活动现场监督违规记录表

  日期:

  违规当事人类别

  □投标人

  □招标人

  □代理机构

  □评标委员会

  □监督人

  □其他

  违规当事人名称

  (姓名)

  招投标活动当时人违规事实(请详细描述时间、地点、事件经过等):

  处理建议:

  监督人员:

  年

  月

  日

  评标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招标活动监督管理流程

  招标活动监督管理流程

  标前纪检监察室

  业务职能部门

  公司、直属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过程描述

  阶段

  开

  始

  开标前监督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专业监督。监察部门从监督人员信息库中抽取监督专家,组成现场监督组。

  1.抽取监督专家

  2.开展专业监督

  3.派出监督人员

  4.组成监督组

  5.开展现场监督

  开评定阶段

  7.现场受理投诉举报

  8.撰写监督报告

  6.开展专业监督

  现场监督组在开标、评、定现场,对招标采购程序执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直接监督,并逐项填写《现场监督记录表》,形成监督报告。

  9.参加定标会议

  10.受理投诉举报

  12.具备调查价值

  标后阶段

  13.调查处理

  11.开展专业监督

  14.形成书面材料

  纪检监察机构受理招标采购投诉举报,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审核调查结果,回复投诉举报人,备案有关材料。

  15.回复投诉举报人

  16.备案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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