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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完整文档)

发布时间:2023-06-02 19:44:02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管事业单位,在津上级单位及中渝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发改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完整文档)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

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管事业单位,在津上级单位及中渝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中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的规定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招标投标活动,完善监管机制,经区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机制,明确监管职责

(一)区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区监管小组)代表区政府负责全区招投标工作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和管理。其主要职能是:

1.建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制度,适时研究、审议招投标监督管理有关制度、办法,负责对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重大事项、问题的决策和协调;

2.督促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并及时处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的投诉,对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影响重大的投诉案件进行研究处理;

3.对涉及招投标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二)区发展改革委(区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监管办)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区招标投标工作。具体职责是:

1.承担区监管小组的日常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履行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监督职能,负责对全区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2.负责牵头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配套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招投标的各项政策、制度、交易规则和监管小组的工作部署;

3.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我区招投标配套政策、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等,并对各部门起草招标投标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指导和审核;

4.协调解决有关行政部门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争议,协调不成的,报区监管小组决定;

5.依法核准审批类、核准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自行招标);

6.受理涉及招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或按职责分工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

7.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江津子库,并进行监督管理;

8.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对在我区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及其人员进行管理;

9.收集、通报全区招投标工作信息,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联合检查和调研,提出加强和规范招投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0.对区工程建设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管理和工作指导;

11.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能。

(三)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国土房管、农业、林业、市政园林、移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具体职责是:

1.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实施,并指导、督促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依法实施;

3.负责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管理;

4.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并依法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5.配合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6.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能。

对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及上级资金项目的招投标监管,上列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和区监察局共同完成。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由哪家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区监察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实施监督。

(四)区财政局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五)区监察局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具体职责是:

1.对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招投标监督执法职责情况进行行政监察,及时调查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越权行政和行政不作为等行为,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监督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3.根据监督职责需要对招投标活动的相关环节进行监察;

4.受理有关单位、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并进行查处;

5.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能。

(六)区工程建设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为全区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具体职责是:

1.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

2.协助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交易流程等交易管理制度;负责制定交易场所现场管理、应急处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3.负责场内交易日常管理工作,接受交易登记、发布交易信息、安排评标专家抽取、记录交易过程、维护场内秩序、统计交易数据;

4.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投诉举报;

5.协助开展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6.其他职能。

交易中心不负责具体的招投标监督工作。

(七)建立健全招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监察、财政、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国土房管、农业、林业、市政园林、移民、交易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区发展改革委(区监管办)是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时,对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分歧意见,本着“责权对等,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协调会形式予以解决,如意见一致,则以一致意见为最后意见;如意见不一致,则由涉及事项中负主要监管责任的单位按照规定作出决定并对此决定负责,各参会单位的意见记录在案,由发言人签字备查。重大事项须向区监管小组报告后作出决定。

二、严格招标条件和程序,促进项目合法合规建设

(一)严格招标方案核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招标方案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核准部门批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案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审批;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案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时一并审批;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招标方案由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核准。

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需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前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的,应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勘察、设计招标方案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核,同时在报送的项目审批、核准申请资料中予以说明。

属审批类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不再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招标方案应单独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核。

(二)严格审批邀请招标和不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应经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等有权部门审核,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特殊情况拟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将发包方案报区政府审定。

(三)规范融资建设项目招标。采用BT模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应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BT融资人,BT融资人对施工、重要设备材料依法招标。实行BT融资并建设总承包方式的,施工招标与BT融资人招标合并进行,建安费用实行固定总价。项目法人采用BT融资并建设总承包方式的,应在项目BT融资方案中提出。BT融资项目招标工作应在初步设计、投资概算、BT融资方案审批后进行。

(四)严格招投标程序。我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案经核准并具备招标条件后,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适用)——编制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审查备案——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发出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评标结果公示并备案——定标——备案并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情况报告备案——签订合同并备案。

(五)严格招投标资料备案审查。招标人应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招投标资料(招标文件、澄清及补遗、评标结果、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情况报告、合同等)在发出前或签订后同时报有关行业监督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和区监察局备案。我区招投标资料备案审查工作由相关行业监督部门负责。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重点审查招标时间安排、招标公告、投标人资质、标段划分、工期要求、最高限价、工程量清单、评标专家组成、合同主要条款、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废标条款等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和合理,并填写《江津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备案表》(见附件)存档备查。审查中发现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业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修改,已发布的应修改后重新招标。区级重大建设项目以及技术复杂的项目招投标资料备案前,行业监督部门应召集有关监管部门进行会审。

(六)严格遵守招投标各阶段时限。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须在重庆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人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名单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媒介上公示且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投诉、异议或投诉不成立的,应在公示期结束后5日内确定中标人;确定中标人后5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规范招投标档案资料管理。招投标活动中的各类资料特别是所有投标资料,都应按照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由项目建设单位落实专人负责整理归档,规范管理。

三、规范招标投标操作办法,切实解决围标串标违法行为

(一)严格执行招标投标规范文本制度。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以提高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招标人制作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有与标准文本不一致的内容,必须用黑体或异体字注明,不允许修改的地方不得删减和修改。

(二)改进资格审查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经行业监督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区监管办备案后,方可采取资格预审。资格审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合格制”的方式进行。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三)规范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建立健全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训学习、考核评价制度,建立信用档案,对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的活动进行有效记录,严格执行准入和清退制度。对有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的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经相关监督部门核实后应及时除名或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

(四)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或材料采购、建设管理及其他服务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不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政府投资项目,经行业监督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区监管办备案后,可采用其他评标办法。

(五)规范担保和支付制度。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或退还。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工作,招标人可委托交易中心进行,已委托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应以招标文件公布的投标最高限价的85%作为基准值,凡低于基准值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必须额外向招标人提交中标价与基准值之差额的35倍的低价风险担保金。

项目的建设资金及履约保证金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额度,拨付或退还到中标人在投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的企业基本账户。

(六)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政府投资项目所需经济技术评标专家,应当全部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因项目特殊,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行业监督部门会商专家库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但其专家组成及确定方案应事前报相关监督部门备案。

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区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与评标,否则评标无效。

已抽取确定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或在通知的评标时间之后1小时内不能到场的,招标人应报告行业监督部门和专家管理部门,经同意后在应急库中补充抽取。

(七)加强评标现场的管理。在评标期间,除评标委员会成员、事前经监督部门同意确需进场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的人员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确保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独立进行评审。现场监督人员认为评标现场有异常情况的,应立即进入评标室处理。

区交易中心应加强评标现场的电子监管,建立和完善电子监管档案。

(八)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九)规范不招标项目发包方式。经有权部门依法核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项目,以及区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应急工程不适宜招标的,应进入区交易中心进行发包,达到规定限额的应采用竞争性比选方式进行。

(十)有序推行电子招标。区工程建设交易平台,应建立和完善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的工程交易网站,有序推进电子招标平台建设,实现招标投标信息的充分公开。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网上招标的基础上,逐步推进网上投标、电子评标等电子招投标进程。

四、加强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督,确保招投标成果的有效应用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加强对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管。一是正式合同签订前及备案时,相关监管部门要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的一致性;二是施工现场的岗位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应与投标时提供的人员一致,实行持证上岗、压证施工制度;三是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四是严格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量管理,避免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五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以及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六是强化审计追究制度,审计机关在审计政府投资项目过程中发现的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严格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一)规范和完善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受理机构,完善规章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联系方式和电子邮箱,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招标投标举报投诉,要及时受理并建立工作档案,严肃查处举报投诉所反映的违法违规问题,对涉及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二)各级领导干部、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以及本意见各项规定,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分包、设计变更、调整概算等活动;不得向工程承包商推销建设材料及设备或支持、伙同、默认其子女、亲友利用职权影响谋取利益。违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三)各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投标人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和本意见各项规定。违者,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在相关媒介上曝光。在其处罚期间,我区政府投资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其开展业务或投标。

(四)各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既不能越权,又不能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监督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管辖事项,应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五)建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协调机制。由区监察局牵头,相关招投标监督部门参加,负责协调具体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

(六)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

1.未按规定落实专人进行招投标监督管理的;

2.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招投标交易活动不认真监管,存在失管、失察情况的;

3.对发生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各种招投标违纪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的;

4.其他严重违反招投标监督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部门审批或直接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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