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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派驻工作方案8篇

发布时间:2022-11-18 09:20:05 来源:网友投稿

纪检监察派驻工作方案8篇纪检监察派驻工作方案  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依据党章党规、宪法和监察法,适应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实施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检监察派驻工作方案8篇,供大家参考。

纪检监察派驻工作方案8篇

篇一:纪检监察派驻工作方案

  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依据党章党规、宪法和监察法,适应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实施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派驻监督,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深化自治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市、县(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宁党办〔____〕94号),结合灵武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____新时代__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自治区纪委十二届三次全会、银川市纪委十四届四次全会精神,依据党章党规、宪法和监察法,适应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实施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由灵武市纪委监委向灵武市党和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改革派驻机构领导体制,完善派驻监督工作机制,赋予派驻机构监察职能,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派驻监督全覆盖质量,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治监督。围绕两个维护,紧盯关键少数,强化日常监督、科学监

  督、精准监督,督促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担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确保党中央、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及灵武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坚持高质量全覆盖。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新形势新任务出发,科学设定派驻机构监督范围,实现对党和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等派驻监督全覆盖。

  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进程,切实解决派驻机构设置不合理、覆盖不全面、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不明确,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顺畅,监督不到位、作用发挥不够等突出问题。

  坚持改革创新。准确把握党中央关于推进派驻机构改革的政治意义、政治考量和政治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创新变化的具体形式,以改革创新激发内生动力,实现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机构设置。派驻采取单独派驻和综合派驻相结合的方式,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实行单独派驻,其他部门(单位)实行综合派驻。灵武市纪委监委共设置派驻纪检监察组9个。其中,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6个,单独派驻纪检监察组3个。具体设置和监督范围如下:

  1.中共灵武市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一纪检监察组(驻在单位:市委组织部)

  市委组织部、市委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市委政法委员会、市委政策研究室、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灵武市委员会、市妇女联合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伊斯兰教协会

  2.中共灵武市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二纪检监察组(驻在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府办公室、市综合执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3.中共灵武市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三纪检监察组(驻在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市教育体育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委党校

  4.中共灵武市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驻在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司法局、市科学技术协会

  5.中共灵武市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五纪检监察组(驻在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市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统计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灵武分局

  6.中共灵武市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六纪检监察组(驻在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总工会

  7.中共灵武市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七纪检监察组

  市公安局

  8.中共灵武市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八纪检监察组

  市人民检察院

  9.中共灵武市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九纪检监察组

  市人民法院

  (二)人员编制。撤销灵武市党和国家机关(含公检法机关)内设的纪检监察机构(不含机关纪委),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全部划转到派驻机构。实行综合派驻的,灵武市纪委监委每个派驻纪检监察组配备行政编制2名,共需行政编制12名,在现有派驻机构编制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调剂解决编制1名。不得减少纪委监委机关原有的编制和巡察机构编制,不得在机构改革中减少纪委监委机关编制充实其他部门。灵武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派驻市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派驻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每组人员编制2名,共需编制6名,从公检法机关政法专项编制中各划转2名,列入派驻机构专项编制管理,不得用于其他部门。

  (三)规范名称。灵武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中共灵武市纪委、灵武市监委派驻第一至第九纪检监察组。

  (四)领导职数。灵武市纪委监委9个派驻纪检监察组设组长9名,为副科级领导职务。

  三、工作职责和履职权限

  (一)强化监督职责。派驻机构是灵武市纪委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灵武市纪委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灵武市纪委监委负责。通过监督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及时准确发现问题,有效发挥探头作用;通过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督促党组

  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督促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二)深化政治监督。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要认真履行政治监督职责,聚焦主责主业,突出监督重点,强化政治监督,把工作着力点放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上,加强对落实两个维护、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整治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压实主体责任、坚持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维护政治生态、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驻在部门党组织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要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驻在部门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督,着力在强化日常监督、推动巡视巡察整改上下功夫、见成效。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综合运用各种问责方式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三)赋予派驻机构监察权。派驻机构要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新要求,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摸清监察对象底数,明确监督范围,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推动驻在部门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提出监督建议,督促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监管措施。要健全审查调查工作机制,加强问题线索集中统一管理,对管辖范围内涉嫌职务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灵武市纪委监委授权,依法使用相应审查调查措施。

  四、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一)健全领导体制。建立灵武市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纪委监委统一管理,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分管,常委、委员协管,相关内设机构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派驻工作领导体制,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教育培训、管理、服务和保障。完善灵武市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派驻机构向纪委监委定期报告工作、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向纪委监委述职述责述廉等制度。建立健全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名考察制度,市纪委监委会同市委组织部负责提名、考察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担任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成员,不得兼任其他职务或者分管其他工作。

  按照自治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精神,灵武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查办的驻在部门科级以下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依据《贯彻〈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灵武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理。

  (二)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灵武市纪委监委及内设机构、派驻机构的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优化派驻机构与灵武市纪委监委内设机构衔接协调机制。完善派驻监督与巡察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加强派驻机构的办案协作,切实提高派驻监督实效。建立重要情况报告制度,派驻机构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状况等综合分析,形成专题报告报纪委监委。健全派驻机构与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日常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问题,经常与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书记交换意见、提出监督建议;会同被监督单

  位党组织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做好巡察工作,督促抓好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和移交线索处置,及时向驻在部门党组织提出党纪处分建议。

  五、推进灵武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全面落实灵武市属国有企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强化灵武市纪委监委对灵武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根据灵武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编制情况,暂不向灵武市属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由灵武市纪委监委负责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局)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对其进行综合监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灵武市委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派驻机构改革全过程。灵武市纪委监委要发挥专责机关作用,主动加强与组织、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的沟通协商,明确改革任务,落实具体措施,提出工作要求,做好机构设置、编制划转、人员配备、服务保障等工作,确保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灵武市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要大力支持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自觉接受派驻机构监督。

  (二)加强服务保障。派驻机构的业务、编制职数、干部人事关系、工资关系(派驻公检法机关政法专项编制人员经费由驻在部门保障)、党组织关系由灵武市纪委监委统一管理;工作经费(含公用经费、专项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由灵武市纪委监委统一管理。办公用房由各驻在部门保障。

  (三)加强队伍建设。拓宽用人视野和渠道,派驻机构干部可以从纪检监

  察系统产生,也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以外产生。加强派驻机构干部队伍政治建设、能力建设、纪律建设、作风建设,确保自身过硬。建立和落实派驻机构负责人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制定灵武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办法和考核办法,强化管理监督和履职考核,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近日,经党中央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党中央决定,在巩固党的十八大以来派驻监督取得的明显成效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意见》强调,全面加强对派驻机构的领导。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要建立中央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一管理,中央纪委副书记(常委)、国家监委副主任(委员)分管,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派驻工作领导体制,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管理、服务和保障。

  《意见》明确,推动驻在部门党组织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建立定期会商、重要情况通报、线索联合排查、联合监督执纪等机制,为党组(党委)主体作用发挥提供有效载体,形成同向发力、协作互动的工作格局。派驻机构要紧紧围绕监督这个第一职责,加强对驻在部门党组织的监督,重点检查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等情况,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赋予派驻机构监察权,派驻机构既

  要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又要依照宪法和监察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监察全覆盖。健全审查调查工作机制,加强问题线索集中统一管理,完善审查调查协调、案件审理协调、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分类施策推进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意见》强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派驻机构制度建设和服务保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自觉支持派驻机构工作,确保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坚守派驻机构作为党的政治机构、派驻监督作为政治监督的职能定位,加强政治建设,强化政治担当,加强能力建设,强化管理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派驻机构干部队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派驻监督,根据《关于深化自治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市、县(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宁党办〔____〕94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设置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____新时代__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依据党章党规、宪法和监察法,适应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实施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实行区纪委监委向本区一级党和国家机关、群团

  组织、事业单位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改革派驻机构领导体制,完善派驻监督工作机制,赋予派驻机构监察职能,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派驻监督全覆盖质量,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治监督。围绕两个维护,紧盯关键少数,强化日常监督、科学监督、精准监督,督促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担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确保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坚持高质量全覆盖。从深化机构改革新形势新任务出发,科学设定派驻机构监督范围,实现对本区一级党和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等派驻监督全覆盖。

  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进程,切实解决无派驻机构、编制、领导职数,派驻监督空白等突出问题。

  坚持改革创新。准确把握党中央关于推进派驻机构改革的政治意义、政治考量和政治要求,结合惠农区实际,研究确定创新变化和具体形式,以改革创新激发内生动力,实现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职责和履职权限

  (一)强化监督职责。派驻机构是区纪委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区纪委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区纪委监委负责。通过监督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及时准确发现问题,有效发挥探头作用;通过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督促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督促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二)深化政治监督。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履行政治监督首责,聚焦主责主业,突出监督重点,强化政治监督,把工作着力点放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上,加强对落实两个维护、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整治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压实主体责任、坚持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维护政治生态、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驻在部门党组织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重大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要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驻在部门(单位)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督,着力在强化日常监督、推动巡视巡察整改上下功夫、见成效。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综合运用各种问责方式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三)赋予派驻机构监察权。主动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新要求,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摸清监察对象底数,明确监督范围,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推动驻在部门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提出监督建议,督促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监管措施。健全审查调查工作机制,加强问题线索集中统一管理,对管辖范围内涉嫌职务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区纪委监委授权,依法使用相应审查调查措施。

  三、机构设置、监督范围、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机构设置

  派驻采取单独派驻和综合派驻相结合的方式,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实行单独派驻,其他部门(单位)实行综合派驻。区纪委监委共设置派驻纪检监察组6个。其中,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3个,单独派驻纪检监察组3个。

  (二)监督范围

  1.综合派驻机构

  (1)派驻第一纪检监察组

  监督单位(14个):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政策研究室、区教育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科技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批服务管理局、区政务服务中心、区文联、区档案馆

  驻在单位:区教育体育局

  (2)派驻第二纪检监察组

  监督单位(14个):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含区宗教局)、区委网信办、区委编办、区工商联、团区委、区妇联、区民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机关后勤事务管理中心

  驻在单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3)派驻第三纪检监察组

  监督单位(14个):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委政法委、区自然资源局、区文化旅游广电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司法局、区信访局、区总工会、区残联、区审计局、区退役军人

  事务局、区科协

  驻在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2.单独派驻机构

  (1)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

  监督单位(1个):区人民法院

  驻在单位:区人民法院

  (2)派驻第五纪检监察组

  监督单位(1个):区人民检察院

  驻在单位:区人民检察院

  (3)派驻第六纪检监察组

  监督单位(1个):区公安分局

  驻在单位:区公安分局

  (三)人员编制

  实行综合派驻的,区纪委监委每个派驻纪检监察组配备行政编制2名,共需行政编制6名,通过划转、调剂等方式在我区范围内统筹解决。不得减少区纪委监委机关原有的编制和巡察机构编制,不得在机构改革中减少区纪委监委机关编制充实其他部门。实行单独派驻的,撤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原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区纪委监委派驻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派驻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每组人员编制2名,区纪委监委派驻区公安分局纪检监察组人员编制3名,共需7名,从各机关政法专项编制中划转,列入派驻机构专项编制管理,不得用于其他部门。派驻机构实行专项编制,由区纪委监委统一管理。

  (四)规范名称

  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中共石嘴山市惠农区纪委、石嘴山市惠农区监委派驻第_纪检监察组。

  (五)领导职数

  区纪委监委6个派驻纪检监察组设组长6名,为副科级领导职务。

  四、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一)健全领导体制。建立区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纪委监委统一管理,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分管,相关内设机构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派驻工作领导体制,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教育培训、管理、服务和保障。建立健全区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派驻机构向区纪委监委定期报告工作、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向区纪委监委述职述责述廉等制度。建立健全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提名考察制度,区纪委监委会同区委组织部负责提名、考察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派驻机构干部由区纪委监委统一管理调配。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担任驻在部门(不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成员,不兼任其他职务或者分管其他工作。

  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查办的驻在部门科级以下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依据《贯彻〈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进行审理。

  (二)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区纪委监委及内设机构、派驻机构的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优化派驻机构与区纪委监委内设机构衔接协调机制。完善派驻监督与巡察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加强派驻机构的办案协作,切实提高派驻监督实效。建立重要情况报告制度,派驻机构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

  况,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状况等综合分析,形成专题报告报区纪委监委。健全派驻机构与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日常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问题,经常与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书记交换意见、提出监督建议;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做好巡察工作,督促抓好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和移交线索处置,及时向驻在部门党组织提出党纪处分建议。

  五、推进区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根据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编制情况,暂不向区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由派驻第一、第二纪检监察组协助区纪委监委统筹做好区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委坚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派驻机构改革全过程。区纪委监委要发挥专责机关作用,主动加强与区委组织部、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的沟通协商,明确改革任务,落实具体措施,提出工作要求,做好机构设置、编制划转、人员配备、服务保障等工作,确保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要大力支持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自觉接受派驻机构监督。

  (二)加强服务保障。派驻机构的业务、编制职数、干部人事关系、工资关系(派驻第四至第六纪检监察组政法专项编制人员经费由驻在部门保障)、党组织关系由区纪委监委统一管理;工作经费(含公用经费、专项工作

  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由区纪委监委统一管理。派驻机构办公用房由驻在部门保障,所需执法执勤车辆编制由区财政会同区公务用车改革办公室予以明确并解决,派驻机构所需执法执勤车辆由区纪委监委统一管理和保障。

  (三)加强队伍建设。坚持忠诚、干净、担当要求,拓宽用人视野和渠道,派驻机构干部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产生,也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以外产生。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由德才兼备、信念坚定、敢于担当、坚持原则、敢于监督的干部担任,建立并落实派驻机构负责人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区纪委监委会同区委组织部负责做好划转、调剂人员的政审工作,派驻机构干部选配要严格按照纪检监察干部准入制度,切实把好人员入口关。加强派驻机构干部队伍政治建设、能力建设、纪律建设、作风建设,确保自身过硬。派驻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由区纪委监委纳入全区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整体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同时,制定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办法和考核办法,强化管理监督和履职考核,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篇二:纪检监察派驻工作方案

  如何做好派驻纪检工作

  2017年

  派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派驻机构的重要任务就是监督、执纪、问责.如何充分发挥派驻监督作用、推动驻在部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关工作,旗委已制定关于《苏尼特右旗委派驻纪检组工作规则(试行)》(苏右党办发【2017】40号)和旗纪委书记孟根飒同志在关于《全旗派驻机关机构调整及“两个责任”落实工作会议上讲话》(苏右纪办发【2017】26号)通知里已明确了规则和任务目标。

  一是突出主业主责。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责的准确定位是“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派驻机构要紧紧围绕这个职责定位,强化“再监督”的归位意识,明确工作重心,改善监督方式,把工作的切入点转变到对驻在部门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上,实现从“四面出击”向“定点突破”、从“包打天下”到“术业专攻”的转变,着力解决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能监督等问题.二是创新监督方式。加强超前监督,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以《准则》《条例》为标尺,派驻纪检组严格按照《规则》要求,强化党规党纪约束,对违规违纪问题早发现、早处理,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加强适时监督,坚持“抓细1

  节、抓节点、抓关键点”。对于权力集中的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积极查找廉洁风险点,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实现权力运行的相互制约和有效监督。加强深层监督,坚持“查漏洞、找原因、建制度"。通过加强监督检查,查找相关体制、机制和管理上的漏洞,揭示腐败滋生的深层次原因,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三是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廉情预警机制。督促驻在部门建立健全流程优化、权力内控、信息公开、群众评议、责任追究等制度,将纪检监察职能主动渗透到驻在部门业务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关键环节,促使其依法行政、规范运转,最大限度地减少权力运行风险。

  四是在监督检查方面。重点是维护党的政治纪律,保证政令畅通;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开展教育,了解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加强对权力运行、贯彻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情况的监督。在案件查办方面,负责对所辖单位党组织、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调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参与旗委安排的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

篇三:纪检监察派驻工作方案

  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工作方案

  派驻机构改革以来,县纪委监委各派驻机构积极探索监督方式、拓展监督渠道、强化监督职能,切实发挥

  “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在盯紧“关键少数”、“三重一大”事项和重要时间节点三个方面下功夫,持续提升监督实效。

  盯紧“关键少数”。

  集中精力盯住被监督单位党组“一把手”、党组成员等“关键少数”,对于领导班子成员、关键岗位负责人,建立廉政档案,分析研判其岗位廉政风险点,对可能存在廉政风险的立马提醒预警。精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健全任前廉政谈话、约谈提醒等制度,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今年以来,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共开展谈话提醒次。

  盯紧“关键事项”。

  各派驻机构深入分析驻在单位的廉政风险点,把对“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纳入派驻日常监督重要内容,通过督促指导被监督单位明确、细化“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和范围,列席会议,随机抽查决策事项的执行结果等方式,对被监督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进行常态化的追踪监督。今年以来,各派驻机构参与或列席部门“三重一大”会议余次,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余次。

  盯紧“关键节点”。

  紧盯端午、国庆和中秋等重要节假日,立马向各单位发布预警提醒信息,强调纪律要求。通过明察暗访形式对驻在单位节日作风情况开展督查。今年以来,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共开展“四风”问题监督检查余次,重点督查余次。

篇四:纪检监察派驻工作方案

  纪委监委派驻组工作制度市监察委派驻组

  区纪委监察委派驻组工作制度

  〔二〕检查驻在部门指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道路方针政策决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立和反腐败斗争,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立、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

  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

  〔三〕经县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指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部门指导班子及县管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指导班子及其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也可以直接审查一般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四〕经县监察委受权,对驻在部门〔含归口单位〕所有行使公权利的公职人员施行监察,履行监视、调查、处置职责。驻在单位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可以根据受权对驻在单位管理的行业系统施行监察。

  〔五〕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处分的申诉。

  〔六〕对驻在部门各级指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报告县纪委监察委并提出问责建议。

  〔七〕办理县纪委监察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视,协助驻在部门做好巡察工作。

  〔二〕收到反映驻在部门班子及其成员、中层干部、直属单位指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的检举、控告,或其他党员干部违法的检举、控告的。

  〔三〕上级指导机关、本级党委政府及其指导同志对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批示和指示的。

  〔四〕驻在部门指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调整、内设机构负责人调整,或直属单位指导班子成员调整的。

  〔五〕驻在部门查处党员干部违纪政务案件情况。

  〔六〕需要向派驻机构通报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县管干部的任免职决定,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任免职决定。

  〔六〕需要向派驻机构抄送和传阅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

  对驻在部门抄送和传阅的重要文件材料,派驻机构发现存在不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规党纪及存在廉政风险等问题,应当及时向驻在部门提出改良或纠正的意见建议。

  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篇五:纪检监察派驻工作方案

  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

  纪监干部委派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大效能监察工作力度,构建与集团公司转型跨越发展实际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和效能监察工作机制,有效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纪监干部委派单位。

  第三条

  “纪监干部委派”是指集团公司对所属单位派驻的纪检干部(包括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纪监员)。

  第四条

  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是纪监干部委派的主管部门,在集团公司党政和纪委的领导下负责纪监干部委派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派驻二级单位的纪监干部受集团公司纪委和所在单位党政的双重领导,向集团公司党政、纪委及所在单位党政负责。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派驻纪监干部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七条

  派驻的纪监干部代表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效能监察双重职能,按照集团公司以及纪委监察部的工作要求开展纪检监察工作。

  第八条

  派驻纪监干部的党组织关系,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管理,并参加所在位党的组织生活。

  第九条

  派驻的纪委书记按中层正职管理,担任所在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委员、班子成员,享受所在单位班子正职待遇。

  第十条

  试点单位领导班子尤其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自觉接受派驻纪监干部的监督,大力支持派驻纪监干部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派驻试点单位的纪委书记不分管所在单位的行政等其它业务工作。纪监组织机构按照集团公司要求配置。

  第三章

  工作关系

  第十二条

  派驻的纪监干部要主动与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以及效能监察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

  第十三条

  纪委监察部要做好对派驻纪监干部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四章

  委派范围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个生产矿、地面生产单位以及运销公司、供应公司、总医院实行纪监干部委派制。

  第十五条

  生产矿委派3人,其它单位委派2人,被委派人员要积极开展工作,创新工作方法,创造工作业绩,积累工作经验,为纪监干部委派发挥示范作用。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认真学习、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方面的决定、政策和指示,在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和所在单位党政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机制建设,按照集团公司年度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全面完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目标。

  第十八条

  落实《党章》规定的三项主要任务,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企业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履行《党章》赋予的五项经常性工作,对党员进

  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二十条

  通过参与所在单位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重要工作以及参加有关会议,对所在单位“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负责协调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地向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报告工作,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协助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做好对生产经营、物资采购、工程管理、组织人事、劳资财务、安全等重要部门实行效能监察,预防各类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供货商和业务往来单位(人员)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保廉合同的签订和督察验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

  做好党务公开、厂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做好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权限,认真调查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重要问题及时向集团公司纪委请示、报告。

  第二十六条

  按照规定按时向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工作信息,检查报告等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党内监督条例和《窑街煤电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等各项规定,对所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纪监干部必须自觉接受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和所在单位党政的领导,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纪监干部参加所在单位的党员活动,接受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工作权限

  第三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所在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党员、干部实施监督。

  第三十一条

  纪监干部通过参加所在单位党组织会议、行政领导办公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参与重大业务活动等形式履行监督职责。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所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组织专项检查或专题调研等。涉及重要事项的,一般应当事先与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沟通,特殊情况应事先报经纪委监察部批准。

  第三十二条

  纪监组织发现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及其成员、行政领导及其他党员干部有违反党纪、政纪的情况,必须及时向纪委监察部报告。

  第三十三条

  派驻纪监组织直接受理的反映所在部门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一律送集团公司纪委办公室登记,按集团公司纪委批示意见办理。

  第三十四条

  对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和成员在履行职责中出现的问题,必须提出改正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五条

  对所在单位所管辖的干部任用、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党务厂务公开及其它重大问题进行监督。所在单位选任干部,必须事先征求纪检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除上述权限外,派驻的纪监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条规,对管辖范围内的其他工作,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提出相应建议。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所在单位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派驻二级单位的纪委书记应参加所在单位重大项目决策、重大业务活动、党政联席会等重要会议。

  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授权的其它工作。

  第七章

  纪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派驻纪监组织和纪监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所在单位党委、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所在单位及所属系统发生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行为和不正之风失察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的;

  (三)泄漏工作秘密的;

  (四)对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部署的工作落实不力的。

  (五)对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没有完成的。

  第四十条

  完不成当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目标任务的,依照责任书进行处罚。

  第八章

  人事管理

  第四十一条

  委派人员在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在册。

  第四十二条

  纪监干部的委派由集团公司组织、人事纪委等部门考察任免。

  第四十三条

  委派的纪委(总支、支部)书记是所在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第一责任人。如有违反工作纪律、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发生,取消委派资格,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十四条

  委派人员因公出差、事假、病假、培训、学习等在三天以上的,必须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请假。

  第四十五条

  纪监干部业务上受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直接领导,对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和所在单位党委负责。

  第四十六条

  派驻纪监干部的工资、奖金、福利等享受所在单位同级人员的待遇。

  第四十七条

  派驻纪监干部的办公经费(包括办案旅差费)按集团公司核定标准执行(另行规定)。所在单位负责配备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委派人员享受所在单位的福利待遇。

  第四十八条

  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派驻纪监干部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评。派驻的纪监干部向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提交述职述廉报告,考核结果送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派驻纪监干部要严格执行外出请假制度,工作日期间离开矿区,必须向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请假。

  第五十条

  派驻纪监干部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满3年,在集团公司范围内进行交流。

  第九章

  教育培训

  第五十一条

  纪委监察部根据工作要求等情况,组织纪监干部参加上级检监察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

  第五十二条

  纪监干部的教育培训由集团公司公司纪委监察部和所在单位共同负责。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所在单位可安排纪监干部参加与业务相关的培训和考察活动,但必须经纪委监

  察部审批同意。

  第十章

  选拔任免

  第五十三条

  被委派纪监干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严于律己,忠于职守,自觉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

  (三)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纪监工作3年以上。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由纪委监察部及时进行修改,并按修改后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篇六:纪检监察派驻工作方案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组监察局落实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

  ?

  【公布日期】2004.07.19?

  【文

  号】体党字[2004]25号

  ?

  【施行日期】2004.07.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驻国家体育总局

  纪检组监察局落实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体党字[2004]25号)

  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党中央决定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纪检监察体制的重大改革,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举措。为确保这一改革目标的实现,总局党组、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根据中央精神制定了《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组监察局落实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已经中央纪委监察部正式批准,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

  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组监察局

  落实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党中央决定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纪检监察体制的重大改革,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举措。为确保这一改革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04]12号)的规定,结合国家体育总局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认真履行纪检组监察局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职责

  纪检组监察局对总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务院命令的情况;对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主要方式方法为:

  1、纪检组组长继续担任总局党组成员,参加总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等会议,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方面的重要工作。对党组和行政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定和指示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局局长参加总局局务会议和列席有关行政领导会议,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

  2、纪检组组长和监察局局长分别参加和列席总局党组民主生活会。根据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群众对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强化党内监督、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情况的反映,及时向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反馈,并提出改进或纠正的建议。

  3、纪检组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总局的重要会议、重要业务活动、重大专项稽查和执法检查工作,紧密结合总局的中心工作和业务工作,认真搞好调查研

  究,积极开展行政执法监察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对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勤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督促,协助总局总结推广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经验和先进典型。

  4、配合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总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检查。结合总局年终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的述职考评,对总局领导班子成员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通报有关情况,提出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措施和建议。

  (二)受理群众举报和查办案件职责

  纪检组监察局查办案件的职责:经批准,初步核实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总局司局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受理对总局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总局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履行查办案件职责的程序、方法、分工及要求:

  1、纪检组监察局直接收到反映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或者发现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及其他重要情况,可直接向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报告。

  2、经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批准,纪检组监察局可对反映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调查的,由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纪检监察室按规定程序办理,纪检组监察局可参与调查。

  3、纪检组监察局负责调查总局司局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可以决定立案,但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总局党政主要领导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决定。调查结束后,将结果向总局党组通报。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组监察局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

  分程序。

  4、总局系统处级及其以下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由总局直属机关纪委或直属单位纪委负责调查处理,纪检组监察局要加强协调、指导。重要案件可由纪检组监察局直接查办。

  (三)组织协调职责

  纪检组监察局按照职责要求,协助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总局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主要任务是:

  1、协助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及任务分解,健全和完善组织协调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纪检组监察局继续与总局直属机关纪委实行联合办公,对直属机关纪委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2、协助总局党组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抓好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政勤政教育和廉洁自律工作。

  3、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的部署,协助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开展纠正体育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总结交流体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验。

  4、协助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的制度建设。调查研究体育活动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及腐败案件的特点规律,查找在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从深化改革、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等方面提出源头治理的意见和建议。

  二、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

  1、纪检组监察局开展监督工作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中央纪委监察部第三纪检监察室或有关综合室报告,重要情况或问题直接向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请示、汇报。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央纪委监察部报送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报表、工作信息等文件资料。

  2、纪检组监察局对中央纪委监察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及时向总局党组传

  达;纪检组监察局的工作安排和进展情况,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总局主要领导通报。涉及总局及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部署和反腐败重要案情,要提交总局党组研究决定。

  3、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对总局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按照职责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总局局长、党组书记对总局及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总局局长为第一责任人;总局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司局和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为适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后工作需要,取消总局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总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由总局党组书记任组长,派驻纪检组组长任副组长,总局有关职能司局和派驻监察局的主要领导为成员,在总局党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总局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和抓源头治理工作。

  4、纪检组监察局建立与总局机关各业务司局的工作联系机制,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制度建设、重要改革等,及时沟通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5、纪检组监察局按照职责协助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对体育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可召开体育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或专题研讨、座谈会议,沟通情况,交流经验,重点研究部署纠正体育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三、完善干部管理机制

  1、纪检组监察局干部考察任免、录用调配,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除中管干部外,纪检组监察局其他干部的档案正本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管理,总局建立派驻纪检监察干部档案副本。

  2、纪检组监察局干部可参加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和总局组织的竞争上岗;监察局副局长空缺时,可面向总局、纪检组监察局、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以及其他派

  驻机构进行竞争上岗。

  3、纪检组监察局干部可在总局、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其他派驻机构等范围内进行交流,由中央纪委监察部商总局实施。

  4、纪检组监察局干部的教育培训由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总局共同负责。总局继续安排纪检组监察局的干部参加有关培训和出国(境)考察任务。

  5、纪检组组长、监察局局长按照规定向中央纪委监察部述职述廉;纪检组组长的年度考核按照中管干部统一安排和要求进行;纪检组监察局其他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统一部署进行,考核结果由中央纪委干部室向纪检组监察局和总局通报;纪检组监察局及其干部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的,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给予表彰奖励,其他方面的表彰、奖励,由总局负责。

  6、纪检组监察局的干部按照规定范围参加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和总局后备干部推荐;符合后备干部条件和资格的,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总局均可列为后备干部人选。

  7、纪检组监察局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干部队伍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纪检组监察局及其工作人员要接受中央纪委监察部的监督,同时接受总局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的监督。

  8、纪检组监察局及其干部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由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总局进行调查处理。

  四、落实后勤保障工作

  1、纪检组监察局工作条件、生活待遇和后勤保障仍由总局负责。

  2、纪检组监察局干部的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群团关系总局负责管理。纪检组监察局干部享受总局同职级干部待遇、工资外津(补)贴、补助(奖金)以及生活福利、住房、医疗、退休等事宜由总局负责。

  3、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查办由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批准的案件,经费由中央纪委监察部专项办案经费中列支,到中央纪委监察部财务部门拨款;其他办案经费、办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由总局负责。

  4、纪检组监察局干部持有中央纪委监察部的工作证和总局的工作证。

篇七:纪检监察派驻工作方案

  如何做好派驻纪检组的纪检监察工作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健全纪检监察体制,完善派

  驻机构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是开展党风廉政工作的重要

  机构,肩负着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责任,在这半年的工作实

  践中,主要有以下体会。

  一、要有准确的职能定位

  定位准确,是正确工作的前提。当前,纪检监察的任务

  越来越多,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宽,工作战线越来越长,作为

  派驻纪检组的一名纪检干事,只有正确定位自己的职能,才

  能全面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这就要求我们,根据有关

  文件的规定,我们要对派驻纪检组的工作职责牢记于心,并

  根据规定的工作职责认真研究工作、开展工作,这样才能做

  到,事前考虑,事中有数。

  二、要有清晰的工作思路

  工作要有思路,遇事要有办法,这是作为一名纪检干部

  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能力。纪检监察工作任务重、内容多、要

  求严、标准高,只有做到工作思路清晰,指导思想明确,重

  点突出,定位准确,措施有力,工作才能有条不紊、紧张有

  序、张驰有度、循序渐进的顺利开展。在确定工作思路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吃透上面的精神。即要吃透党中

  央、省纪委、市纪委、区纪委等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

  斗争工作重点的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吃透当前的世情、国

  情、党情等,切实把精神实质、任务

  目标、工作重点、措施

  要求搞清楚、弄明白。二是要摸清下面的情况。即要详细摸

  清派驻监督部门的人员编制、工作职责、班子建设、工作进

  展等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态势、主要成

  效和经验、存在问题等。

  三、要理顺上下左右关系

  作为纪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发挥

  应有的作用,应理顺以下关系。,理顺和区纪委的关系。派

  驻纪检组是受区纪委的委派行使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

  职能,必须接受区纪委局的统一领导,完成区纪委交办的各

  项工作任务,发挥好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受理举报和查办

  案件、承办区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这就要求派驻纪检组要

  经常、及时地请示报告,要定期不定期的汇报工作。第二,理顺与被派驻部门的关系。作为驻在部门的日常工作机构,必须接受被派驻部门党组的领导。这就要理顺与党组的关

  系,要主动沟通,取得主要领导的支持。要主动向他们传达

  上级有关反腐倡廉建设的指示精神及工作安排,请示汇报,并做好监督工作。要主动汇报群众举报、本单位在工作中出

  现的矛盾和问题。要主动提出反腐倡廉工作的新路子、新招

  数,拓宽工作局面。要主动承担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理顺与其他处室之间的关系。要围绕被派驻单位业务开展工

  作,坚持在党组的领导下,检查督促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要加强对职工的廉政

  教育。要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要认真处

  理干部职工的举报

  和投诉,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行

  为。

篇八:纪检监察派驻工作方案

  工作经验:纪检监察派驻监督工作的四种有效途径

  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是派驻纪检组全面履责的基本要求。市纪委派驻财政局纪检组进驻运行2年来,紧密联系财政部门的实际,对搞好派驻监督探索出一些有效途径,在具体操作层面把握好四种监督方式。

  一、坚持报备式监督

  根据不同事项,在报备中进行程序性过滤、合规性审核、廉洁性把关。程序性过滤,主要是按照内控制度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流程,该报纪检监察的流程和环节不能省,比如对有些专项资金的拨付、投资项目的变更、向市政府提交的专题报告等,虽然是单纯的业务事务,但从风险防控的角度,增加必要的报备程序,能够很好地警示和提醒经办人员。合规性审核,主要是对拟组织的重要活动、出台的重要管理制度、作出的重大行动部署,以及领导干部个人报告的婚丧喜庆事项的等,进行监督审核,看是否合乎党纪条规的规范,是否有悖作风建设的要求,防止以任何形式打“擦边球”,及时建言纠偏。廉洁性把关,主要是对干部的选拔任用、评先评优、推荐代表候选人等事项,按照程序和上级部门的要求,进行廉洁自律方面的考察,严格把关。在纪检组的干预下,今年对一名拟提拔的科级干部亮了“红灯”,延长考察期半年。

  二、强化参与式监督

  这是对科室业务一种“介入式”的监督方式。有三种途径和方法:常规业务选择参与。一年之中分别对业务科室选取1-2项参与其全过程,如评审中心项目实地勘查、采购办大型招标采购、农开办项目验收、绩效办专家评估、乡财驻点督导检查等

  等。这种介入,既加深了对行政业务的熟悉了解,又培养了科室重规程讲规矩的意识。重要事项融入参与。除参加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对重要事项研究决策外,还对一些重要事项的落实融入其中,如今年财政系统内控建设,这是全系统的一项新任务,局里明确由监督科牵头负责,但考虑内控建设与廉政风险防控的高度关联性,派驻纪检组主动介入、积极协同,把

  “资金安全防范”与“人员安全防范”两套系统很好地统一起来,有效推进了机关廉政风险防控。关键节点主导参与。对机关人员招考、干部轮岗交流、项目公开招标、资源拍卖处置等,关键事项关键节点,纪检组主导介入毫不含糊,重点在方案拟定、资格审查、程序执行、意见征询等方面,做好监督的再监督。

  三、搞好督导式监督

  采取例行督导、专项督导和特别督导多种形式,促进“讲规矩、有纪律”落地生根。例行督导方面,我们每两个月开展一次作风纪律大检查,每半年开展一次党风廉政建设的巡查巡访,年度组织落实“两个责任”的全面考核,检查考核结果及时通报并与绩效奖惩严格挂钩。专项督导方面,近年我们重点是对治理“雁过拔毛式腐败”、“纠四风治陋习”、“领导干部插手金融领域、涉矿涉沙领域谋利问题”等进行强化督导,干部作风、工作运行呈现新的气象。特别督导方面,响应全市统一部署,在五一、中秋国庆、春节等重要节庆节点,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明查暗访,突出整饬公款吃喝、公车私用、滥发津补贴和收受红包礼金等问题,赢得良好的社会反响。

  四、完善提醒式监督

  公告短信提醒形成惯例,在机关4个重要进出口设有廉政警示岗,用公告牌提示大家“谢绝一切非正常拜访活动,严禁收受红包礼金”;干部轮岗期间用短信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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