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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办法】肃州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30 15:22:02 来源:网友投稿

肃州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本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学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肃州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肃州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肃州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学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酒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科学技术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分以下三类:

(一)肃州区科技功臣奖;

(二)肃州区技术发明奖;

(三)肃州区科技进步奖。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奖励按照“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创新驱动,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民主的评审制度。

第五条  区政府设立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专家、学者和政府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人选由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报区政府批准。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

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的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

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管理人员等3人组成监督委员会,负责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和异议处理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 肃州区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

第七条 肃州区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创造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并在本区得到实施的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经应用三年以上,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八条 肃州区科技进步奖授予在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和企业创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经应用明显优于同类技术产品和经济指标的;

(二)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并使之产业化的项目中,对本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营造创新环境、弘扬创新精神产生重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经应用三年以上,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肃州区科技进步奖中涉及企业技术创新的奖项,重点奖励企业自主创新和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第九条 区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区科技功臣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可以空缺;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

第十条 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乡(镇)人民政府;

(二)区政府组成部门;

(三)区属企事业单位;

(四)经区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奖采取限额推荐。各推荐单位应当对被推荐人、被推荐项目择优推荐,并在推荐单位和被推荐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推荐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评价材料。

一项科学技术成果只能推荐一种奖励类别;同一完成人在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推荐项目的前三名完成人,同一完成人每年参加推荐项目不得超过2项;未直接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区科学技术奖被推荐人推荐。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和已经确定密级的;

(二)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三)不利于人体健康、社会安全和有损公共利益的;

(四)依法应当取得行政审批但未获批准的;

(五)主要技术内容已获得国家、省、市或者军队科学技术奖励和其它奖项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申报的项目。

第十三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被推荐人、被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提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

各评审委员会按照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实名投票产生授奖建议。

第十四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授奖建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0日。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及时处理,由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公示后的授奖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肃州区科技功臣奖获得者,授予“肃州区科技功臣”荣誉称号,区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肃州区技术发明奖、肃州区科技进步奖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肃州区科技功臣奖奖金为5万元。肃州区技术发明奖、肃州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10000元、8000元、5000元。

肃州区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和评审经费由区财政从科学事业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经查明属实,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公告,该单位或个人五年内不得申报区科学技术奖。

第十八条  推荐人协助他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申报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九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上报区政府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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