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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29 20:22:01 来源:网友投稿

北京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京政发〔2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察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办法,供大家参考。

【监察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督促

检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京政发〔20135),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促检查工作是落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重要保障,是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保障,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途径。做好此项工作对于确保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履行好“四个服务”职责,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要把督促检查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抓好,做到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

第四条 要把确保政令畅通和工作落实作为督促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衡量督促检查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促进政府科学决策,改进工作作风,树立言必信、行必果的施政新风,真正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保证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二章 工作组织体系

第五条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办公厅()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的督促检查工作体系。督促检查工作机构负责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对本级各部门督促检查工作的协调和对下级单位督促检查工作的指导。政府系统各级督促检查工作机构要加强与同级党委督促检查工作机构的配合,充分发挥监察机关行政监察和审计部门专项审计的监督作用、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统计部门民意调查的辅助作用以及第三方机构的专业评估作用。

第六条 市政府秘书长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指导。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全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市政府督查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是履行市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职责的专职机构,主要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并对重大决策事项开展直接督查。

第七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是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具体落实单位,负有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同志是督促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工作落实负总责。同时,区县政府要明确由常务副区()长,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直接分管督促检查工作。各区县政府要设立专门的督促检查工作机构;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明确承担督促检查职能的机构,其中承办工作量大、任务重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督促检查工作机构。

第三章 工作任务与分工

第八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推动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要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以及其他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要突出抓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和批示以及其他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第九条 根据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内容,分工如下:

()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文件,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有关区县、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的,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由主责单位会同协办单位按要求抓好落实。

()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联合印发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商市委办公厅按有关要求联合开展督促检查;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由报请发文的单位作为主责单位,会同协办单位按要求抓好落实。

()市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和反馈报告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或承办会议的相关部门负责。

()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件,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和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反馈和协调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领导同志调研中交办事项以及其他有关应急管理、对外联络、建议提案办理、政务信息等工作领域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根据“谁承办、谁督查”的原则,由相应承办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检查。

()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国外访问和国内外事活动中确定的需要落实事项由市政府外事部门负责汇总整理,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第十条 涉及多个部门承办的督查事项,承办任务的主责单位对落实工作负主要责任,协办单位负相应责任。主责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沟通,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形成落实合力。

第四章 相关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要不断深化、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保障督促检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限期报告制度。市政府要主动、及时向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报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会议召开后、重大决策出台后、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发布后,原则上主责单位会同协办单位要在1个月内向市政府报送传达部署和推进落实情况;3个月内报送工作进展和效果;半年内、一年内须报送进一步落实情况。重大进展、重要情况、紧急督查事项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告。

()重大专项督查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以及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适时组成市政府督查组,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实地督查活动,了解实情、协调服务、督促落实。

()情况通报制度。对涉及全局性的重点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以《重点督查事项月度专报》的形式,按月进行通报;对落实成效明显的单位,要总结经验,交流推广;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单位,要指出问题,责成其报告原因,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动态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流程式工作规范,实现对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全过程、动态化管理。在政府出台重大决策部署时,督促检查工作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同步建立督促检查工作台账,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单位,规定完成时限,加强跟踪督查,确保任务落实。

()联合督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对涉及部门多、落实难度大或专业性强的重大决策任务,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机构可会同同级党委督促检查工作机构或专业部门联合开展督促检查。

()定期会商制度。由督促检查工作机构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定期召开情况沟通会,通报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已向社会公开承诺完成时限的事项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调查复核制度。对领导关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督查事项,督促检查工作机构要进行实地调查复核,适时开展“回头看”、“再督查”,巩固落实成果,确保取得实效。

()督查调研制度。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决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和领导同志关注的重点问题,积极开展督查调研。深入基层,发现问题,查明原因,提出对策、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绩效管理制度。将督查事项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范畴。组织专家学者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决策落实效果进行绩效评估。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配合督促检查工作机构的工作,不得推诿扯皮、虚报瞒报;督查人员要坚持原则,严守工作纪律,确保廉洁公正。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过程中发现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等情形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和线索移送监察机关,严肃追责。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配齐配强专()职督查人员,选配政治素质好、思想作风硬、业务能力强并熟悉各方面情况的人员从事督促检查工作。要加强对督查人员的培训,提高综合协调、政策把握、调查研究等方面的能力,打造一支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善抓落实的督促检查干部队伍。同时,要为督查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为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在市、区县政府建立督查专员制度。督查专员由政治素质高,工作经验丰富,敢于担当,善于发现问题和沟通协调、解决问题能力强的人员担任。督查专员的主要职责为:对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市、区县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调研、明察暗访,了解和反映基层干部群众诉求、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督促检查工作情况。

第七章

第十五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属机构的督促检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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