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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内部控制办法3篇

发布时间:2022-11-17 15:10:07 来源:网友投稿

非税收入内部控制办法3篇非税收入内部控制办法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非税收入管理  非税收入管理篇(一):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制度1  预算安排的团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非税收入内部控制办法3篇,供大家参考。

非税收入内部控制办法3篇

篇一:非税收入内部控制办法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非税收入管理

  非税收入管理篇(一):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制度1

  预算安排的团组,不得提报财政出具经费审核意见。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不得核销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出访费用。

  干部职工根据工作需要原则自行确定;因工作需要,经公司领导批准,在具备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时,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交通费、招待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原则上不使用现金结算。

  三、公务考察制度。公务考察,在两周前将公务考察目的、内容、地区向公司党委进行汇报,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外出一周前将审批手续、考察日程、外出人员名单报综合部备案,严格按规定控制天数、人数、次数。

  四、备查账制度。公司综合部负责专项登记公务接待、公务考察相关详细信息,同时负责登记公务用车的燃油、维修等费用信息。公务接待按公务接待表及实际支出;公务考察登记外出考察审批表相关内容;公务用车建立公务用车登记备查制度,司机班负责人每月向综合部上报公车运行的公里数、里程数、百公里油耗。公司综合部每季度向党委公布“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篇二:非税收入内部控制办法

  .财政部

  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6年3月15日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精选范本

  .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许经营收入;

  (八)中央银行收入;

  (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二)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非税收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根据非税收入不同类别和特点,制定与分类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鼓励各地区探索和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六条

  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中央非税收入,指导地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和统计报告制度。

  精选范本

  .第二章

  设立和征收管理

  第九条

  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由拥有国有资产(资本)产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资本)收益管理规定征收。

  (五)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筹集。

  (六)中央银行收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征收。

  (七)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征收。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征收或者收取。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

  第十条

  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不许越权批准。

  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征收。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

  法律、法规对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示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包括项目、对象、范精选范本

  .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

  (三)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四)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

  (五)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税收入执收管理和监督,不得向执收单位下达非税收入指标。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履行非税收入缴纳义务。

  对违规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缴纳义务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执收单位报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

  第十八条

  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逐步降低征收成本,提高收缴水平和效率。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

  非税收入票据是征收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票据种类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具体适用下列范围:

  精选范本

  .

  (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执收单位征收特定的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范执收单位的征收行为,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并确保依法合规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领取、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执收单位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第二十四条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以外,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纳义务人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对附加在价格上征收或者需要依法纳税的有关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税务发票。

  不开具前款规定票据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付款项。

  第二十五条

  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串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将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二十六条

  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非税收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精选范本

  .的收入归属和缴库要求,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第二十八条

  非税收入实行分成的,应当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分成比例,并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一)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

  (二)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部门规定;

  (三)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按照隶属关系由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规定。

  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对非税收入实行分成或者调整分成比例。

  第二十九条

  非税收入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存储、退付、清算和核算。

  第三十条

  上下级政府分成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按照分级划解、及时清算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一条

  已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的非税收入依照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分别按照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根据非税收入不同性质,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收益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统筹使用,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非税收入情况和相关资料。

  精选范本

  .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非税收入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和标准等,并加大预决算公开力度,提高非税收入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职责受理、调查、处理举报或者投诉,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非税收入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教育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

  http://szs.mof.gov.cn/bgtZaiXianFuWu_1_1_11/mlqd/201603/t20160317_1912582.html

  精选范本

篇三:非税收入内部控制办法

  收支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20XX年1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5

  第三章

  收入管理

  .......................................................................................................................7

  第一节

  收入登记管理

  ........................................................................................................7

  第二节

  票据管理.................................................................................................................8

  第三节

  非税收入管理(可选)

  ......................................................................................8

  第四章

  支出管理

  .......................................................................................................................9

  第一节

  用款计划管理

  ........................................................................................................9

  第二节

  支付管理...............................................................................................................10

  第三节

  执行方式及事前申请管理

  ...............................................................................11

  第四节

  借款管理...............................................................................................................13

  第五节

  报销管理...............................................................................................................13

  第五章

  收入和支出分析.......................................................................................................15

  第六章

  附则

  ..............................................................................................................................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局收支管理内部控制,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提高单位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单位财务规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注: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五条确定。】

  第三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注: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九条确定。】

  第四条

  收入管理遵循以下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三)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注:明确收入管理原则,依据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六、十七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

  第五条

  支出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从财政厅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厅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厅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二)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单位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

  (三)应当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注:提出支出管理内部控制要求,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二十九、三十条。】

  第六条

  收支管理内部控制任务。

  (一)建立健全收支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二)合理设置收支管理岗位;

  (三)对收入业务实施归口管理;

  (四)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五)加强票据及印章管控;

  (六)加强支出事前申请控制;

  (七)加强支付控制;

  (八)加强支出分析控制。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收支业务管理工作,下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收入和支出管理机构的设置。

  (一)决策机构:局党组会

  1.审议、审定年度部门预算;

  2.负责重大项目大额资金的审批;

  3.听取收入、支出状况分析的报告;

  4.审定单位收支管理相关政策、制度;

  5.负责审定单位内部支出范围、支出定额及支出标准等经费管理办法。

  (二)收支归口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

  1.计划财务处分别设置出纳和会计审核岗。会计审核人员负责按规定对各项经济收支业务进行审核;出纳人员对签批手续完备的单据办理收付工作;

  2.负责各项收入统计、核算、上缴,确保所有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管理;

  3.负责拟定本局收支管理相关制度及管理办法;

  4.负责确定本局各经济活动的支出事项标准,包括支出事项的定义、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及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

  5.负责日常会计核算、报表编制和收支情况分析。

  (三)支出执行部门:各业务处室

  1.负责按职责及工作任务编报年度项目计划及资金安排计划;

  2.负责按分解下达的预算指标、项目安排计划,分解、细化支出事项,并组织实施;

  3.对经办事项经费支出合规性、合法性负责,办理经费支出财务单据收集、整理、报备等工作;

  4.结合经办事项实施情况,提出项目及资金调整申请;

  5.接受纪检组对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一节

  收入登记管理

  第九条

  本局各项收入由计划财务处归口管理并进行及时进行收入登记。

  (一)对各项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应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及时入账,分项核算,统一管理。

  (二)对各项主管部门拨款收入严格按照中国的管理要求及时入账。

  (三)正确划分各项收入,应缴纳税金的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金。

  (四)各项收入要据实入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不得坐支挪用。

  【注:提出收入管理内部控制要求,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XX号)第二十五条。】

  第十条

  及时办理财政资金记账。

  财政集中支付资金:财务部门取得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出具的资金拨款通知,经出纳人员查询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后,及时办理记账手续。

  财政授权支付资金:财务部门取得国库代理银行盖章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帐通知,在与预算单位月度用款计划核对后经出纳人员查询确认资金到账后,及时与财政对账,办理记账手续。

  【注: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由会计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依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XX号)第二十六条。】

  第二节

  票据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管理

  (一)计划财务处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应当按照规定设定票据专管员对票据实行归口管理,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二)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应按相关规定开具,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或打印,保证内容完全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完整保存各联次并加盖作废印章。

  (三)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应按规定用途、规定使用范围开具,不得违反规定超范围使用,各类票据不得互相串用,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

  (四)已经开具的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存根联,应当按规定保存;保存期满,报经财政、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注:提出票据管理内部控制要求,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XX号)第二十八条。】

  第三节

  非税收入管理(可选)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执收管理职责。

  (一)公示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包括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

  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

  (三)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四)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

  (五)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

  【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存储、退付、清算和核算。

  【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一节

  用款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用款计划编制。计划财务处根据批准的预算编制按季分月用款计划。用款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批后即形成用款额度,用款额度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基本支出中的人员支出在年初一次性编报,其他基本支出按年度均衡使用原则编制;项目支出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并列明具体项目。

  【注:根据《XX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第十五条

  用款计划审批。计划财务处通过“金财网”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逐级上报审核后汇总,报省财政厅审核。

  【注:根据《XX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第十六条

  用款计划调整。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

  加、追减等调整,计划财务处应在收到省财政厅预算调整文件后,相应调整用款计划,并报送省财政厅审批;涉及预算科目等其他调整,经省财政厅履行预算指标调整手续后,预算单位相应调整用款计划。

  用款额度下达后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包括追加、追减、额度类型和科目调整等),应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作相应调整。

  【注:根据《XX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

  第二节

  支付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注:根据《XX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第十八条

  根据XX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货物和服务采购支出以及其他具有特定用途的支出项目等资金实行直接支付。

  【注:根据《XX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第十九条

  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货物和服务采购支出的流程按照《XX省收支管理内部控制流程》执行。

  第二十条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其他支出。包括非统发单位的工资福利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年度财政投资不足2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含建设单位管理费);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支出;特别紧急支出(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XX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省财政厅批准的特别

  紧急事项的支出。);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支出。

  【注:根据《XX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

  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包括转账支付、公务卡支付和现金支付。计划财务处必须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同时应遵循转账支付、公务卡支付、现金支付的支付顺序,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减少现金支出。

  【注:根据《XX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以授权支付方式支付符合监控条件的款项时,需经省财政厅审批后,方可办理支付。

  【注:根据《XX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

  授权支付的流程按照《XX省收支管理内部控制流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省财政国库管理局核实原因后书面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令撤销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区别资金性质,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应当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存款账户或非税收入资金清算专户,同时在系统中输入退回的支付令号码及退回金额的负数,由系统自动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并通知省财政国库管理局。对需再支付的资金,计划财务处核实后重新提交支付申请。

  【注:根据《XX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第三节

  执行方式及事前申请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支出事项的执行方式。根据管控关口前移、注重事前控制、提高行政运行效率的原则,把本局支出事项的执行方式分为直接执行、政府采购执行和事前申请审批执行三种。

  (一)本局人职工资、津贴补贴、公积金、职工保险费用、采暖费、水费、电费、煤气费采用直接执行方式,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二)本局严格执行事前申请审批制度,除上所列直接执行的经费支出事项外,其他各项经费支出事项,事前必须拟定经费支出计划,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办理;事前未经批准的支出,原则上不予报销。

  (三)经费支出事项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还应履行政府采购执行程序。

  【注:依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XX号)第二十九、三十条。】

  第二十六条

  事前申请执行审批要求。

  (一)公务接待事项的审批按照《XX省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二)会议经费审批按照《XX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会议管理的通知》执行;

  (三)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的审批按照《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四)差旅费的审批按照《XX省机关与直属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补充规定》执行;

  (五)其他未规定的经费支出根据收支管理需要进行细化明确后发布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进行明确。

  第四节

  借款管理

  第二十七条

  属于银行转账、公务卡支出范围且收款单位可以提供相应服务的,不得办理借款。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借款的,须按规定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

  借款办理程序为。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经借款人、借款人所在处室负责人签字后,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各执行处室经办人借款,须提前一天通知计划财务处备款,并最迟在三个月内结算完毕。逾期没有结算且无正当理由的,由计划财务处下发催促结算通知,限期结算。对催促后仍不结算的,向分管财务局领导报告。

  第三十条

  记账管理。借款发生后财务应及时登记账务。借款人经济业务完成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并结清借款。

  【注:依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XX号)第三十条,(注意:本条中涂黄的内容应根据单位内部制度或实际约定俗称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节

  报销管理

  第三十一条

  报销程序

  (一)处室经办人填制费用报销单。费用报销单应按规定填写项目名称、支出内容、支出金额等,确保要素齐全,内容真实完整,并附相应单据。执行处室经办人对经济业务、单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二)处室负责人审核。执行处室负责人根据工作计划、处室职能、预算指标,对支出事项的合理性、合规性、是否有预算指标等方面进行审核。报销单据经由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分管局领导审核。

  (三)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单据交计划财务处后,由会

  计人员复核,会计人员主要复核报销单据是否有资金来源、预算额度;单据填制的正确性,包括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合规等;原始单据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合规性;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与标准;签批手续的合规性。会计人员复核后交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有限额管理要求的经费按照相关限额管理程序进行审批。

  (五)报销。报销人将签批手续完整的报销单据交出纳人员,出纳人员审核签批手续是否完整合规后办理报销。

  【注:依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XX号)第三十条,《XX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第X条(注意:本条中的金额和审批权限应根据单位内部制度或实际约定俗称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费支出报销票据的总体要求

  (一)发票应为单位全称;

  (二)定额发票必须有对方单位盖章,无签章的发票不予报销;

  (三)收据(财政票据及经费转拨收据除外)及白条不予报销;

  (四)不合规票据、超开支范围内以及不符合经费支出相关规定的票据,不予办理报销;

  (五)批量购买办公用品的,发票后需附办公用品明细清单,清单上有供货单位签章,签章与发票上一致。

  第三十三条

  核算和归档管理

  计划财务处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要严格

  按照经济科目的支出范围、核算内容和要求对支出事项进行归集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注:加强支出审核、审批等控制。依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XX号)第三十条。】

  第五章

  收入和支出分析

  第三十四条

  收入和支出报告。每年年末,各归口管理处室应向分管局领导、计划财务处报送归口事项经费支出情况。计划财务处应将季度的收支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形成收支分析报告,报送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注: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

  第三十五条

  各业务处室应及时对支出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推进支出进度。支出进度不达标的项目,要及时对资金调整安排。

  第三十六条

  收支分析报告应注重支出执行情况与计划的对比及差异分析,通过差异分析及时发现财政资金收支的异常情况,分析其形成原因,采取适当的措施,规范各项收支活动,提髙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分析指标包括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等。

  【注: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五十五、五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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