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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党委党组议事规则7篇

发布时间:2023-08-12 21:44: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最新党委党组议事规则

  

  党委会议事规则

  党委会议事规则三篇

  一、总则

  1、在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两个文明建设工作中,为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更好地履行党委职责,充分发挥党委班子整体功能作用,保证党委会议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2、党委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在党委内部和全处上下造成一个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自由又有纪律,既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又有统一意志、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二、议事范围

  1、围绕党的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学习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分局党组和所在地方党组织的有关工作部署,联系本处实际,制定相应的贯彻执行措施。

  2、研究通过党委选举筹备方案,工作报告(草案)及会议其它材料,对选举产生的新党委委员进行分工。

  3、讨论通过党委年度党建工作规划、支部建设目标管理实施意见和考核评比办法。

  4、讨论通过基层支部设置、党员发展、培养计划。

  5、讨论研究处下属机构设置,股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奖惩、调动、晋升、培养以及向上级推荐人才。

  6、讨论通过招工、人员调配(包括大中专毕业生分配、部队转业和退伍人员安置等)以及一年以上脱产培训、学习人员选送等。

  7、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对技术人员考核情况汇报,讨论通过或拟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聘用与管理办法。

  8、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汇报,讨论通过加强党纪、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意见以及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决定。

  三、议事形式

  1、党委议事的基本形式是: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委中心学习组会议等形式。

  2、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党委班

  子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党委中心学习组采取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一般每月集中学习一次,特殊情况可以增加集中学习次数。

  四、议事程序与要求

  1、各种议题要在广泛调查研究,征求各有关方面、有关人员意见的前提下选定。议题要明确,中心内容要突出,在提出问题的同时,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2、提交党委讨论研究的问题,一般由办公室负责整理,经党委主要负责人认可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

  3、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临时

  委托副书记召集或主持。党委成员因故缺席须事先向党委书记请假。必要时,党委会可扩大到有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

  4、凡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干部,组织人事科应事先认真考察,并向党委会议提供考察材料,不搞临时动议。

  五、决议的执行和监督

  1、党委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处党委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办公室负责对党委决定事项进行督促检查,通报执行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2、党委会议形成的决定,各委员要严格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在职责范围内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如遇临时紧急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可个别征求意见,由党委主要领导商量后作出决定,事后及时与党委成员通报。

  3、党委会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可酌情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

  六、文件审批制度

  以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和下发的重要文件,一般经党委会讨论通过,由党委书记签发。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涉及单项工作的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或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党委会议事规则

  2一、议事原则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

  展观为指导,按照上级党委的指示,结合街道实际,着重研究加强辖区党建工作和其他工作。

  2、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凡重大问题都由党委会集体讨论,需作决定的,党委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可有效。

  3、坚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书记、副书记与委员具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4、党委委员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材料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委员可以保留不同,但必须执行党委决议。

  二、议事范围

  1、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

  2、研究制定党委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3、指导社区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4、负责党员发展、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

  5、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议事规则

  1、党委会议一般由党委成员提出议题;相关单位也可以提出议题,报送党委书记统筹协调审定。

  2、党委办公室根据审定的议题,应及时通知党委委员及相关单位做好会议准备。

  3、党委会议一般情况下每两个月召开一次。

  4、党委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委员应当逐个发言,充分发表意见;研究、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四、议事纪律

  1、党委委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会议内容凡必须保密的,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会外人员泄漏。

  2、党委决定的事项,党委书记本人或指定副书记及时向缺席的委员通报。缺席的委员对党委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直接向书记反映,在言行上必须执行党委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

  党委会议事规则31.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2.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和有关委员商定提出。若院长不是中共党员,应征求院长的意见。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的议题进行,原则上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3.党委

  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根据会议专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列席及作专题汇报人员。讨论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书记、院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一半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必要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4.党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委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5.党委会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一是党委提出须调研的重大事项,并责成相关领导组织调研;二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三是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及行政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干部任免,会前应征求院长和分管院领导意见;四是召开党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6.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决定,协助分管院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报告。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

篇二:最新党委党组议事规则

  

  党组议事规则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中央纪委提出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纪律要求,加强我委集体领导,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和监督议事决策行为,依据有关规定,特制定平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一、议事原则

  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事项要充分发扬民主,每个党组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做到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党组成员既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集体决策,又要根据会议的决定和分工,主动抓好工作落实,对集体决策事项共担责任。

  二、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指示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决定市发改委工作中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改革措施、重点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3.讨论研究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工作任务以及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等;

  4.研究市发改委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委机关及下属单位干部任免和人事管理等事项;

  6.研究委机关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7.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8.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会议主持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外出或请假期间,由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代为主持。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三)会议议题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办公室收集汇总,报请党组书记确定。

  (四)参加人员

  党组会议由委党组书记和党组各成员组成。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履行请假手续,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可通知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相关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议事程序

  (一)会前准备

  按照确定的会议议题,办公室督促议题承办科室充分做好会议材料的准备。凡需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办公室应在会前至少提前一天告知参会人员,便于充分酝酿、沟通和准备。

  (二)会议决策

  1.严格议题。严格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事先未经审定的议题原则上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不搞临时动议。

  2.充分讨论。会议决定事项,应先进行充分讨论,各成员要紧扣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3.民主表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以赞成数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列席人员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4.会议记录。会议由办公室负责人做好记录,对会议议题、出(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做如实记录。

  四、会议落实

  1.纪要编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编发党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负责起草,党组书记签发

  2.事项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组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其他成员积极配合,相关科室抓好落实。在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某项决定进行调整或变更

  时,应及时提交党组会议研究。

  3.督查督办。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机关纪委会同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法院党组的议事程序,进一步健全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院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党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共景洪市人民法院党组是全院的领导核心,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结合本院实际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策,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党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党组会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涉及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贯彻落实上级、同级党委工作部署的事项;

  (二)涉及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工作部署的事项;

  (三)涉及本院年度或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部署和工作总结的事项;

  (四)涉及本院干部队伍思想作风、组织、廉政、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事项;

  (五)涉及本院机构设置与机构改革的事项;

  (六)涉及人事任免、晋升、调配、辞退、处分等事项;

  (七)涉及评选、推荐、申报、奖励、表彰院级以上先进(优秀)、立功、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和集体的事项;

  (八)涉及编报、审议本院财务预算、重大财务支出的事项;

  (九)党组认为应由其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因情况紧急不能事先讨论的,应当由党组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做出处理决定,紧急情况消失后及时向党组汇报。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五条党组会应当定期召开,但情况紧急的可以临时召开。

  第六条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党组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主持。

  第七条党组会议的出席人员:党组成员。列席人员:与讨论事项有关,党组决定应该列席的人员。

  列席党组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党组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涉及党组成员本人及其亲属利益的事项时,该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九条党组会议须有党组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如有必要,应征求其对决定事项的意见。

  第十条党组召开会议,党组成员应当按时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事先向党组书记或者其委托的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一条参加党组会议的党组成员,应当对讨论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党组会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审核签发。

  第十三条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在决议、决定公开前,与会人员(包括列席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党组会议记录属于机密文件,应当妥善保存,未经党组书记批准,党组成员以外的人员不准查看。

  第四章党组秘书

  第十五条党组设党组秘书一名。人选由党组书记指定。党组秘书的职责如下:

  (一)通知与会人员按时参加党组会议;

  (二)负责党组会记录,起草会议纪要;

  (三)按照党组要求起草相关文件;

  (四)完成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章决议执行

  第十六条经党组会讨论通过的决议或者决定,党组成员应当严格执行,由分工负责的党组成员负责组织实施并检查

  执行情况,也可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检查督促,负责执行的部门应及时向党组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党组成员必须带头执行党组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不得有与决议或者决定相悖的言行。

  第十八条党组成员应当及时将贯彻落实党组决定或决议的情况向党组汇报。如发现党组决议或者决定确有错误,应当及时向党组报告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九条党组对确有错误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及时召开党组会议予以纠正。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党组成员及参加党组会议的列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组书记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党内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散布与党组会议决定相反言论的;

  (二)对党组会议的决定,不传达、不贯彻、不落实,影响全院工作部署的;

  (三)泄露党组会议秘密的;

  (四)党组认为应当追究违纪责任的其他情形。

  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党委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会议效能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

  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议事的基本原则:

  (一)议大事原则。党委要围绕企业发展中心任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研究加强党在企业的领导、企业党的建设,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党委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定事项的前置程序,讨论《公司法》规定的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问题,为企业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

  (二)群众路线原则。党委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前,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党委决策、决议和意见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得到群众的理解、支持和拥护。

  (三)实事求是原则。党委议事、决策要从实际出发,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并符合企业发展的实际。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通过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进行决策或参与决策讨论,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

  (五)回避原则。党委会讨论问题涉及到党委委员或其家属,需要回避的,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由党委在会前通知该委员回避。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三条企业党的建设需经党委讨论做出决定和决议的事项: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决议、指示,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审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公司党建工作制度、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四)研究制定公司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研究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人才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做出决定

  (六)提名、推荐和审议公司管理的干部以及出资人代表人选,确定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后备人选,提名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后备人选,决定公司管理的党群干部的任免和奖惩。

  (七)研究制定公司党员、干部及其他人才的教育培训规划和实施计划。

  (八)研究决定公司及上级单位各项先进和荣誉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事项。

  (九)研究决定党委、纪委、工会、共青团等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研究决定所属党组织请示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工会、共青团和职工代表大会向党委请示的重要问题。

  (十)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体系,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一)审议董事会、经理层提请的有关公司改革发展中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

  (十二)研究公司重大稳定问题和重大突发性事件。

  (十三)研究决定需由党委会集体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涉及“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决策时,党委会应专题研究,并把党委会研究作为董事会决策的前置条件。

  第五条按照市委要求开好每年一次的党内民主生活会,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党组织开好党内组织生活会。

  第三章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书记可根据会议议题和内容确定会议召开的方式(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

  第七条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召开党委会时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需要做出决议或讨论重大事项、重大人事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成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党委会,须在会前说明,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主任、办公室主任、纪检监事室主任列席党委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

  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九条会议议题的确定:

  (一)企业党的建设方面的议题,需报党委书记确定,也可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直接提出议题。重要议题事先须向党委委员通气、酝酿。

  (二)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议题,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商定。

  (三)党委议事过程中,一般不可插入临时议题,如遇急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是否插入议题。

  第十条会议准备:

  (一)党委会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会议期间发放,会后及时收回。

  (二)党委会召开之前,党委成员应就重要议题充分交换意见,沟通思想。

  (三)有关部门要求在党委会上形成决议的议案,应提前拟好决议草案,供研究时参考。

  第十一条会议讨论:

  (一)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对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讨论前先由相关部门或分管的党委委员汇报有关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充分讨论。

  (二)讨论干部任免,应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党政主要领导就拟任干部人选先行沟通,经党委组织考察后,提交党委会研究,按照法定程序任免。提交会议研究之前,应先征求纪委意见。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定,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会议再议,不可临时动议,仓促决定。

  (三)实行“党委书记末位发言制度”。会议讨论中,党委书记不首先发言定调,应在认真全面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后,综合各方面情况最后发言表态。

  第十二条会议决定:

  (一)党委会决定重大问题时,要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一般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二)遇到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一般应暂缓表决,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充分酝酿后再议。

  (三)党委会做出的各项决策,会后要及时行文,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并按照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党委会会议由办公室负责通知,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党群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四章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执行

  第十四条每个党委成员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委的决

  定、决议,任何个人都无权改变。对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党委决定。

  第十五条党委成员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按照分工负责抓好党委决定、决议的落实,并主动向党委汇报各自执行的情况。党委书记要对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党委会或民主生活会上通报。

  第十六条担任董事、行政领导职务的党委委员要按照党委决定在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发表意见,向董事会和经理办公会提出党委对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党委报告落实情况。

  第五章监督保障

  第十七条不能以党政联席会代替党委会,不能以党委成员个人参与决策代替党委集体研究讨论,不能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凡重大问题没有按本规则进行民主讨论而擅自决定并造成重大失误和损失的,要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得到确认。

  第十九条出席和列席党委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未经组织同意,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党委会议内容,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党委会内容如需要整理成会议记要的,应当由

  党委书记签发,党委会纪要一般只发至党委委员,如需扩大范围,应当经党委书记书面批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集团公司党群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篇三:最新党委党组议事规则

  

  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团结带领全体工作人员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指导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搞好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效地发挥党组的集体领导作用,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议事可按议题性质、内容经党组书记决定,分别采取党组会议、党组扩大会议、党组成员分别沟通或文件会签等方式进行。

  第三条

  党组会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书记也可委托副书记或一名其他成员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内容,由主持会议人员决定,有关工作人员可以列席党组会议。

  第四条

  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由党组书记决定随时召开,党组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须经党组书记或受托主持会议的党组成员批准。

  第五条

  党组会议研究以下问题:

  (一)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党委、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研究执行的具体措施;

  (二)研究决定本单位有关改革和建设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制定本单位工作计划、总结和工作报告;

  (四)研究分析本单位各级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的状况,检查全体工作人员执法执纪的情况和决定及对违法违纪人员的查处。

  (五)研究讨论机关党建和队伍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制定开展各种教育活动的措施,指导机关党支部工作部署及党风、党纪的教育活动,研究讨论对违反党纪案件的处理;

  (六)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组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人事任免工作;

  (七)审查决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及授予荣誉称号;

  (八)需要由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六条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允许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意见,必要时应向上级党委汇报请示,但一经党组作出决议,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在言论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不允许在群众中流露和散布。

  第七条

  凡经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都应做出明确的决议或决定,对暂时不能议决的问题,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协商,可于下次会议再议。

  第八条

  党组召开会议,应指定专人作详细记录,并于年末将记录移交档案部门归档。查阅党组会议记录,须经党组书记批准。

  第九条

  党组会议决定事项,按照确定的职责,党组成员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办理并及时向党组汇报落实执行情况。

  第十条

  凡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除按一定程序公

  开的以外,党组成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应当严格保密,否则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按党中央《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党组负责解释。

篇四:最新党委党组议事规则

  

  党委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一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

  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参照《关于区直部门党委(工委、党组)制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的指导意见》,制定局党委重大事项规则。

  第二条局党委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的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

  议事范围

  第三条

  纳入议事规则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本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文件上、决定、决议和指示精神,结合实际,研究提出的贯彻落实方案、措施和具体意见。

  2、本局有关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要问题;以本局名义部署的重要工作、上报的重要文件;事关本单位综合性的、重要的规章制度等。

  3、本局全局性重要工作计划与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绩效目标和工作要点。

  4、本单位5万元以上大额资金的使用,建设性项目,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细化和调整以及审批情况、执行情况。

  5、本局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问题;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及调整等问题。

  6、本局干部的选拔任用和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以及干部管理、监督、奖惩等方面的问题。

  7、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局机关或下级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9、局党委成员按分工在特殊情况下对重大事项处理后需向党委报告的问题。

  10、需要提交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议事决策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

  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按下列程序及要求进行:

  1、确定议题。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议题由党委成员提出,报请书记确定。提交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先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与主要领导进行沟通,达成共识,然后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进行通气协调,最后由书记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

  2、会前准备。会议议题及会议日期确定后,由有关部门(科室)准备详细的会议材料,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一般提前1个工作日送达应到会人员,确实无法送达的,可通过其他形式通知。

  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充分酝酿之后,再提请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3、会议讨论。局党委会议应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主持的,可由书记委托其他成员主持。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讨论前先由分管的党委成员汇报有关情况,然后进行讨论。讨论时,会议主持人须听取其他党委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的党委成员,可提出书面意见。

  4、会议决定。在党委成员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表决的事项,由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对决策事项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不赞成意见(含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人数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时,应暂缓表决,会后继续就议题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沟通协商,并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会议表决应逐项进行,其中表决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人进行。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其中干部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5、形成记录。指派专人对重大事项议事情况进行记录备查,议事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时间、地点、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会议列席人员、会议记录人员、议题讨论决定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等内容。

  第五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其中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会。

  第六条

  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也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提交党委集体讨论或表决时,分管领导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主要领导报告;无法向主要领导报告时,可随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主要领导或党委会汇报。

  事关本单位全局性的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工作目标,大的经费支出,建设项目,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奖惩,以及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及调整等问题,不得列为重大突发事件的紧急情况进行随机处置。

  第八条

  对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有保密要求的以外,应及时在全局干部职工中公开。对决策事项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重新按照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局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党委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必要时应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作出书面报告。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纪要、材料等,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分管委员签发。日常经费支出由行政主要领导审签,大额度经费支出经党委会议讨论同意后,由行政主要领导审签。

  四纪律与监督

  第十条

  局党委决策重大事项要严格按照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发生任何简化步骤、颠倒程序的行为。一旦违反了规定程序,不论主观愿望和客观效果如何,一律视为违规和无效。

  第十一条

  局党委不按议事规则规定决策重大事项,党委成员和群众有权向区委报告。因违反议事规则而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损失特别巨大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经局党委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委会的决定。

  第十三条

  对保密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议事规则的贯彻执行情况列入党委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年度工作总结、领导班子届中、届末考核和班子建设督查的重要内容。

篇五:最新党委党组议事规则

  

  党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党委会议制度

  党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2018.11体育科学学院与体育竞赛训练中心

  联合党委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党委会科学民主的议事决策机制,加强体育联合党委自身建设,推动学院、中心各项改革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天津师范大学章程》和《天津师范大学专业学院工作细则》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一、原则及规定

  (一)遵循原则

  体育科学学院与体育竞赛训练中心联合党委会(以下简称党委会)是学院、中心的政治核心,对学院、中心工作起保证与监督作用,对学院、中心的改革、发展、稳定与行政共同负有重要责任。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培养使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会议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

  则。

  2.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3.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学院改革发展、党管干部原则,4.对学院重要事项作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也要避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二)会议规定

  党委会会议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紧急问题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根据党委委员提议确定,党委书记不能到会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

  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可以扩大列席人员范围,列席人员名单由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确定。

  二、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决策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文件会议精神及学校各项规定,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2.对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3.贯彻党管干部原则,配合学校做好干部任免、考察推荐、教育培养、考核监督等工作。

  4.涉及办学方向、教师人才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实行党组织研究前置,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5.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

  三、议事决策程序

  议事决策程序主要包括会前调查研究、沟通酝酿、确定议题,会上集体讨论、审议决定,会后上报、传达决议等环节。

  (一)会议议题

  党委会会议议题一般由党委委员提出,报党委书记批准。议题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涉及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党委书记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经酝酿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提出的议题要进行充分准备并形成书面材料或方案,准

  备不充分的议题或临时动议,不予研究讨论。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二)会议审议

  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议题的提出人报告情况或方案,然后展开讨论,主要领导最后发言。

  报告情况应简明扼要,发表意见要明确具体,讨论时要围绕中心,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

  对决策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讨论不成熟的问题,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沟通后再提交审议。

  (三)会议表决

  党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时,可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同时讨论多个议题时,必须逐项表决。

  (四)会议纪要

  党委会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全面具体,建档保存。

  四、落实和督办

  经党委会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负责组织实施,督促检查会议决定执行情况,并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相关科室、系(部)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落实情况。

  党委会会议决议在贯彻落实中如需变更或调整,应按党委会会议制度规定的程序提请党委会会议复议。

  五、会议纪律

  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的党委委员,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并征得同意。

  执行回避制度,党委会会议讨论、审议、表决涉及委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有关的议题时,委员本人应主动回避。

  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会议决定,须严格保密,不能以任何形式泄露,对违反纪律的人员要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篇六:最新党委党组议事规则

  

  党组议事规则及程序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和健全集体领导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党组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第二条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第四条

  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属党支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第八条

  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

  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事制度

  第十三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研究决定人事调配事项。

  第十五条

  党组会议须有过半数党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出席。

  第十六条

  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组成员或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议题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需要回避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指定专人承办党组会议的日常事

  务,具体负责议题汇报、通知、材料发送和会议记录等工作。

  第十八条

  党组会议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以外,应提前书面通知每位党组成员。

  第十九条

  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局党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二十条

  提出预案。拟提交党组会议审议的议题,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详细论证,形成明确具体的方案建议。

  第二十一条

  确定议题。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二条

  会前准备。会议议题确定后,由议题承办科室准备汇报材料并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会前由分管的党组成员进行审核把关,涉及党组其他成员分管工作的应当主动协商。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重要工作文件、重要活动方案、重要项目安排等有关材料,应提前分送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充分酝酿。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党组书记可以在会前听取党组成员意见,进行个别酝酿,广泛征求班子成员的意见。重要人事安排应当提前沟通酝酿。

  第二十四条

  民主讨论。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承办科室负责人向会议作全面汇报,分管的党组成员可对有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应对审议的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会议决定。在议题经过党组会议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讨论意见,会议表决后做出决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于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需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协调后,再另行召开会议讨论。

  第二十六条

  提交党组会讨论的局管干部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等事项,局政治处事先征求局纪检组、监察室意见,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党组书记或指定专人向未能到会的党组成员通报。

  第二十八条

  党组重大决策应向区委、区政府办党委作出专题报告。

  第五章

  决策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成员认真组织实施,党组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党组会决定的事项,由政治处负责督查,并及时向党组书记或党组会报告,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三十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党组书记同意后,可在党组会上复议。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组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三十一条

  局党组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应及时传达。应当公布的,应及时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党组会议的讨论情况及相关内容,党组成员及有关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严守党的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七:最新党委党组议事规则

  

  党委会议事?规则

  来源:

  济南市经委?

  为更好地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规范健全领?导集体的议?事和决策机?制,提高党委会?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严格按客观?规律办事,紧密结合经?委工作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决定,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会决定?问题,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委员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围绕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建议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委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四)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政策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以及?干部的推荐?、任免与奖惩?,都必须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决定,任何人不得?以书记办公?会、个别征求意?见、会签等形式?做出决定。在党委会内?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是平等的?。在集体领导?中,书记负有主?要责任。其他委员要?增强整体、配合意识,全力支持书?记的工作。所有党委委?员都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并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决?定事项的落?实。

  二、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市委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指示、决定,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全市工?业经济总体?发展思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全市?工业区域布?局,有关工业发?展的法规和?政策。

  (三)研究决定经?委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讨论审定需?呈报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及需下?发的重要工?作安排。

  (四)研究加强党?的组织、思想、作风、廉政、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制定经委机?关自身建设?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五)研究决定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的机构?设置、干部的选拔?、推荐、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的确定?。

  (六)研究确定经?委系统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七)研究落实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八)研究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九)研究决定市?委交办的其?它重要工作?及需经党委?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程序及?要求

  (一)党委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或推?迟召开。具体时间由?党委书记确?定。

  (二)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

  根据?工作需要指?定。

  (四)会议议题,原则上在征?求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主要议题应?会前通知各?委员。不搞临时动?议。

  (五)党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委员必?须按时出席?党委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提前请假?。对讨论事项?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但对需要表?决的问题,书面意见不?能记入票数?。

  (六)党委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会议作?出决定时,应当经过充?分的酝酿讨?论。对重大事项?表决时必须?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有效。对重大问题?事前先征求?非党委领导?的意见;有不同意见?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再?行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七)对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通?知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党委成员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党?委反馈。

  (八)经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记录。记录应包括?时间、地点、出席人和列?席人员、会议主持人?、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的意见、作出的决定?等。根据党委会?议精神和讨?论决定事项?形成《党委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审阅,报党委书记?签发后,根据需要上?报、下发和存档?。

  (九)党委会议研?究的内容,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与会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涉密?的会议情况?向外泄露。参加党委会?议人员作的?个人笔记,应妥善保管?,不得泄密。工作调动时?应交保密室?统一保管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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