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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营口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完整版】

发布时间:2023-06-05 15:22:02 来源:网友投稿

本级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财政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强化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辽宁省本级预算管理规定》(辽政办发〔2016〕7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营口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营口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完整版】



本级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财政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强化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辽宁省本级预算管理规定》(辽政办发〔20167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市本级预算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编制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

(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和年初以来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第四条  市本级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规范、完整细化原则。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市本级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中央、省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提前告知数应当编入市本级预算。细化预算编制,完整编制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二)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原则。部门预算收支统筹管理、统一编制、统一批复,实行收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取消收入与支出挂钩。统筹安排各类支出,支出预算安排按轻重缓急排序,优先保工资、保运转和保民生等重点支出,不得在上述支出留有缺口的情况下安排其他方面支出。

(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市本级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有保有压、厉行节约、收支平衡,坚持勤俭办事,压缩会议费、招待费、培训费、公务用车经费和出国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四)强化约束、从严控制原则。市本级预算严格执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要求,严禁超预算和无预算安排支出,严肃预算的约束力。预算调整从严控制、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

(五)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事前有目标,预算执行事中有监控,预算完成事后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市级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公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涉密信息除外),各部门、单位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依法公开本部门和单位的预算信息。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市本级预算编制实行零基预算管理,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为依据,以成本效益分析为基础,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从零开始编制预算。

第六条  市本级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不得在预算之外留有任何收支项目。

第七条  收入预算包括税收收入预算和非税收入预算。

市本级收入预算应当根据当年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情况,充分考虑减收因素和增收潜力,进行科学合理的编制。

市财政部门应当结合现行省对市、市对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准确测算上级财政转移性收入和各县(市)区财政上解市级财政收入。

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取消政府性基金等专项收入专款专用。

第八条  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市本级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预测,采用零基预算、绩效预算等方法进行编制。

第九条  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支出预算和公用经费支出预算。人员经费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统一规定的政策和市级预算供给政策进行编制。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应当按照 “划分档次,确定定额,不留基数,逐年审核”的方式进行编制。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政策,确定当年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明确定额内容,并予以公布。没有政策规定的,按照事业发展、政策调整、物价变化、财力增长等有关因素进行确定。逐步完善定员定额与实物费用定额标准,根据财力变化情况调整定额标准。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公用经费,按照下列方式编制:

(一)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依照分档定员定额标准和有关数据编制;

(二)各类学校生均经费,按照国家义务教育保障机制要求编制;

(三)基层公安经费,按照上级达标要求编制;

(四)车辆运行维护费、取暖费等,按实物定额标准编制。

第十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各部门、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结合市本级财力状况,分项目进行编制,实行滚动管理。具体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业务类项目,根据部门、单位职能和业务活动量等情况进行确定;

(二)投资类项目和发展类项目,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和评审论证后确定;

(三)政府采购项目,按照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是否符合市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进行确定。

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预算内外统筹安排,增量资金与存量资金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市本级政府债务按类别纳入预算管理,具体划分方式为:

(一)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二)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预算管理;

(四)依法确定承担的或有债务,偿债资金纳入相应预算管理。

各部门、单位的债务收支、或有债务的偿债资金,纳入本部门、单位的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市本级财政预算草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一)市财政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通知;

(二)各部门、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本部门、单位的预算草案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三)市财政部门提出初步安排意见,确定预算控制数;

(四)各部门、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对本部门、单位年度预算收支计划进行细化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五)市财政部门提出市本级预算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查;

(六)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三章      预算批复与执行

第十五条  市本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时限批复部门、单位预算,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时限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第十六条  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第十七条  各执收部门、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缴的预算收入,并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解缴方式和期限上缴市级国库,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第十八条  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使用,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基本支出,按照均衡进度拨付使用;

(二)项目支出,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批复的用款计划拨付使用;

(三)政府采购支出,按照相应规定拨付使用。

第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执行,不同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应当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中,对已列入市本级预算,但尚未明确执行部门、单位的项目支出,由申请执行项目的部门、单位,对项目支出预算进行细化,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

第二十一条  预算执行中,对已列入市本级预算,但尚未明确具体执行项目的支出,由执行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确定并细化项目支出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

执行部门未按时确定并细化项目支出预算的,市财政部门应当依规将该部分支出预算,按照支出的类级科目收回市本级财政总预算,依法予以重新安排。

第二十二条  预算执行中,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因未明确到具体项目单位,或者未明确分配政策依据,需要二次分配的,由接受转移支付的部门、单位提出具体分配意见,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年度有结转结余资金的,按照国家关于盘活存量资金管理的规定分类处理。对部门、单位结余资金和结转两年以上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收回市级财政总预算。

第四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中,市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或减少财政收入或支出的政策和措施。各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制定减少财政收入及增加财政支出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中,因机构、人员增减变化以及调整工资、规范津补贴等政策变化,涉及基本支出预算调整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工资、津补贴政策以及财政管理体制,直接安排支出。

第二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需要动用预备费安排支出的,由部门、单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动用预备费的事由、必要性、可行性、经济和社会效益、政策依据、项目明细以及经费预算等内容。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审定,经市长批准后执行。

由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增加预算支出超过预备费的,市政府可以先行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第二十七条  预算执行中,一般公共预算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各部门、单位非税收入超收,原则上当年不得安排追加支出。

第二十八条  预算执行中,市政府需要增加举债数额的,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省财政部门下达的债务限额,提出需由省政府代发债券的规模及分配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程序报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市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第二十九条  预算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因国家、省政府增加需要市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引起预算支出变化的;

(二)非税收入超收时,确需增加成本性支出的;

(三)因政策性等因素导致非税收入短收,需要核减支出预算的;

(四)需要增加市政府举债数额;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出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经市政府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五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市本级预算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市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各部门、单位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反映本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逐步完善预算绩效管理评价体系。

市财政部门对各部门、单位重大项目等预算支出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预备费支出监督管理,定期向市长报送预备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在市本级预算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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