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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方案】县文化委、县财政局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实施方案(精选文档)

发布时间:2023-06-05 11:11:13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的实施方案(县文化委、县财政局)为了进一步繁荣基层群众文化生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我县城乡文化均衡发展,不断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化方案】县文化委、县财政局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实施方案(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文化方案】县文化委、县财政局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实施方案(精选文档)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

共文化演出服务的实施方案


(县文化委、县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繁荣基层群众文化生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我县城乡文化均衡发展,不断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文化委市财政局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1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正确的文化导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反映改革发展的新成就、新变化,赞颂人民群众用劳动创造美好生活的新人新事、新风新貌;内容积极健康向上,充分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二)保障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立足于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合理确定每年为乡镇、村购买公共文化演出的场次和类型,注重向基层、农村贫困地区和特殊人群倾斜。

(三)坚持多元供给、分级购买。面向全县所有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兴办的演出团队购买,不分国有、民营。乡镇、行政村实行分级采购、分级配送,确保最广泛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演出服务。

(四)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加强采购信息公开,确保各类演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探索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的工作机制和流程,加强监督审计,建立规范长效的工作机制。

二、有关要求

(一)购买主体。县政府、乡镇政府为购买主体,具体由县文化委和乡镇综合文化站负责组织实施。

(二)承接主体。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兴办的演出机构、团体创演的文艺剧(节)目均可参与政府采购。鼓励符合条件的多个演出团体联合提供文化演出服务,但须由其中一个演出团体作为牵头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演出团队有固定名称,组织健全,成员相对稳定,管理制度完善,有一定社会影响力;有特色文化演出剧(节)目,有相应的演出设施设备,能长期坚持演出;有专业演出资质,民间文艺团队应在县文化委登记备案;符合本方案的其他承接条件。

(三)购买方式。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不同于购买一般商品,既要遵循政府采购规定,又要符合公共文化演出服务的要求,可采取比选、招标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购买内容。购买的剧(节)目要思想健康、主题鲜明、积极向上、短小精悍、轻便易行,可以是歌舞、音乐、戏剧、曲艺、杂技等形式。主要选用文艺院团的经典演出剧(节)目,获得国家、市、区县或乡镇级奖项的剧(节)目,属国家、市、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表演的剧(节)目,也可以是群众自编自导自演、贴近生活、喜闻乐见的剧(节)目。鼓励购买新创编、改编剧(节)目,原则上每年购买的剧(节)目中应有1/3为新创编、改编剧(节)目。既可购买整台剧目,也可分散购买单个节目。既可购买本县文化团队的演出服务,也可购买其他区县(自治县)文化团队的演出服务。

(五)购买数量。县政府每年为各乡镇购买的文化演出服务原则上不低于4场;乡镇每年为各行政村购买的文化演出服务原则上不低于4场。有条件的乡镇可增加购买配送的数量。

(六)补助标准。对购买文化演出服务实行补助制,补助标准可按照整台剧(节)目的表演时间长短(原则上不少于1小时),兼顾节目形式和演出人数确定。县级购买的补助标准由县文化委会同县财政局研究确定;乡镇购买的补助标准由各乡镇政府自行确定。

(七)配送时间和地点。原则上安排在重大节假日、庆典活动期间,选择群众方便观看的地点进行演出。乡镇一般安排在赶场天,行政村一般安排在农闲时及节假日演出。地点原则上选择便于群众集中观看的文化体育场馆(站、室)、各类广场或公共服务中心等,同时尊重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八)实施程序。一是制定文化演出服务计划。每年2月初,县文化委会同财政部门编制下达当年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计划,并通过报纸、电视台、网站等予以公开。二是制定采购文本及发布采购信息。每年2月底,县文化委会同各职能部门建立采购文化演出监督管理工作组,制定采购公共文化演出服务文本,并发布正式的采购公告。三是组织演出团体报名及资格审查。广泛动员国有、民营演出团队参与报名演出。由县文化委组织专家对报名的团队及剧(节)目进行审查,经初步审核通过的演出团体及剧(节)目方可取得采购资格。县文化委要加快建立健全文化演出团队名录及剧(节)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可将一定比例的购买场次向专业院团倾斜。四是按照法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每年3月,县文化委组织专家对演出团队提交的演出方案文本(含演出形式、演出内容、演出人数、演出时长、演出设施设备、保障措施、演员简介等)进行评审,初步确定政府购买的文化演出项目及承接主体。经公示无异议后,3月底前确定承接主体,由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正式购买合同。五是确认演出场次及演出档期。县文化委、各乡镇综合文化站统筹安排演出地点、时间,并确定责任人后,将购买的文化演出剧(节)目分别配送到乡镇、行政村,确保取得良好效果。六是实施考评。组织购买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好公共文化演出服务工作,保质保量的完成全年的工作任务,收集整理好相关材料,每季度25日前向县文化委报送一次情况进行考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进行统筹安排。县文化委、县财政局、各乡镇等要加强沟通协调,落实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经费;县文化委要加强对全县公共文化演出服务的统筹安排,做好与有关各方的对接,公开、公平、择优选好演出团队,科学排出演出档期,尽可能地让更多群众方便观看;各乡镇于2月底前启动各行政村的公共文化演出服务的购买工作;民政、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大力支持文化演出团队的演出及发展。

(二)强化资金保障。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是一项惠民工程,经费实行财政分级负担,县政府为乡镇购买的公共文化演出服务费由县财政保障;乡镇政府为行政村购买的公共文化演出服务费,通过每年上级补助给地方的村级农村文化活动专项资金和乡镇保障。鼓励承接主体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低票价或优惠售票,鼓励社会单位以冠名、赞助等合作方式支持公共文化演出,支持承接主体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同时获取经济效益。

(三)鼓励文艺创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大力支持公共文化机构、专业院团、民间文艺团队和社会各界创作各类文艺作品,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县文化委要统筹、指导专业与民间院团的创作工作,要动员、组织创作人员深入生活开展创作,及时收集总结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鲜活文艺作品,不断充实更新公共文化演出内容,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

(四)加强配送管理。充分发挥各级文化馆(站、室、中心户)服务群众文化的作用,建立健全规范的文化配送体系。加快实现城乡文化互动,与综治、国土、计生、农业、妇联等部门开展的活动相结合,实现资源共建共享。

(五)严格考评监督。县文化委要会同县财政局和乡镇对承接主体完成的演出服务情况进行效益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支付购买演出服务经费,以及下一年度续签合作协议的重要依据。对不履行合同或演出服务效果不好的团队,实行“黑名单”制,取消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资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同时,要按规定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文艺团体应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做好典型宣传。要广泛宣传政府向公共文化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的意义,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县上将在适当时候对演出服务中涌现的优秀演出团队、优秀作品进行集中展演,提高社会各界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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