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乳源瑶族自治县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县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乳源瑶族自治县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县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以及《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是指省、市为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推动本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省、市财政按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统筹安排、由县政府根据地方实际统筹使用的中央和省、市级财力性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来源包括中央下达本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和省、市级财力安排对本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指均衡性转移支付、激励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财力困难地区转移支付、革命老区及民族和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等项目资金,以及公共安全、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农林水等专项领域未指定具体使用项目的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包括资金分配、资金核算、使用监管、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事项。
第六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立、调整、分配、拨付、使用、管理资金。
(二)明确责任。县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规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负责;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负有监管职责。
(三)落实政策。县财政统筹使用资金,按照保障民生支出、运转支出和协调发展支出的顺序,确保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的落实。
(四)注重绩效。实施绩效评价,以落实政策为资金使用目标,注重绩效,将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适当挂钩。
(五)公平分配。以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为资金分配依据,原则上采用因素法、公式法分配,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
(六)公开透明。资金分配、使用、监管、绩效评价等信息按规定公开,接受人大、监察和审计及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应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承担县级支出责任。按照省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有关规定,全面履行辖区内各项事权,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不得将支出缺口留给乡镇(街道)、村(社区)。
(二)执行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支出政策。统筹使用上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财力,优先保障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各项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政策目标以及支出标准落实到位。
(三)按规定由县财政部门承担的其他管理责任。
第八条 用款单位应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执行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各项支出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二)落实财政补助和项目支出。严格执行预算,真实客观反映补助和项目支出的实施情况。
(三)承担资金使用主体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履行资金使用的监管责任,按规定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政策落实、项目实施、支出绩效等情况,资金管理使用公开透明。
(四)按规定由用款单位承担的其他管理责任。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九条 县统筹使用上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落实本级政府事权范围内相对应的各项支出责任,并将未确定具体使用方向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使用范围和先后顺序安排使用。
(一)民生支出。
1.底线民生。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基础养老金、残疾人生活津贴及护理补贴、孤儿供养保障等关系社会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底线民生项目。
2.基本民生。包括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明确规定补助标准的教育、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农林水、交通运输、住房保障、粮油物资储备、妇女儿童、人口计生等基本民生项目和民生实事支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确定的最低支出目标等。
3.其他民生。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农田水利维护、食品安全保障、防灾减灾等其他民生项目,以及县政府在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民生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地方实际确定的民生项目。
(二)运转支出。
1.工资保障。包括国家和省、市统一规定或批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资性附加支出等工资性支出。
2.政权运转经费保障。包括地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省明确保障标准的县级公安(含武警、消防、边防)、司法等部门正常运转经费保障。
3.公共安全保障。包括综治维稳、应急救援、突发性事件处理等支出。
4.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包括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明确规定保障标准的运转支出等。
5.村级组织经费保障。包括省明确保障标准的村干部补贴、村级办公经费补助、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
6.事业单位事业经费保障。
7.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运转支出。
(三)协调发展支出。
按照省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有关规定,本级政府承担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协调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等事权所对应的支出责任,包括市场调控支出、产业发展支出、社会管理支出等。
第十条 不得将上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下列用途:
(一)违规提高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标准;
(二)违规增加“三公”经费支出;
(三)违规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和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
(四)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建设;
(五)违规用于对企业和个人实行税费减免或返还;
(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明确限制或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应将上级提前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纳入本级年度预算,报请县人大审议;对上级财政在年度执行中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应在收到指标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分配方案,在规定时限和开支用途范围内支出,并列入年度决算报县人大审议。严格按规定编列决算,真实反映预算执行和支出,不得人为调整支出科目。
第十二条 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定期备案制度。县财政部门每个季度汇总上级财政下达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具体项目,报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检查情况。县各用款部门负责定期开展自查,并向财政部门报告自查情况。
第十四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管理。包括年度追加预算下达资金安排情况、提前下达资金编列预算完整性等。
(二)资金分配。包括资金分配的合理性、及时性和公开性,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政策和资金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等。
(三)资金使用。包括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执行情况及合规性等。
(四)资金拨付。包括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拨付资金的情况等。
(五)资金核算。包括科目编列的真实性、相关会计核算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六)资金使用绩效。包括民生支出、运转支出的保障程度,相关支出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等。
(七)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管理和使用上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自查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同时报送省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县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和年度计划安排,每年有重点地对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审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截留挪用、闲置浪费、骗取套取、贪污侵占等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应自觉接受人大、监察、审计、社会公众和媒体舆论监督,对涉及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有关来信来访和舆论热点问题,按规定时限和形式予以答复。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每年对上一年度使用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总体情况实施综合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
(一)支出保障程度。包括底线民生、基本民生和其他民生项目,县级基本财力保障,人员经费,行政政法机关、事业单位及村级组织运转经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等支出项目的保障水平。
(二)支出结构合理性。
(三)资金分配的合理性、及时性和公开性以及资金拨付到位率。
(四)资金使用合规性。
(五)资金使用效益。包括资金使用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
(六)需纳入绩效评价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县财政部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上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财政部门,同时报送省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按照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选取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运用目标比较法、综合分析法等方法实施绩效评价。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应将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资金规模、分配方案、管理办法等信息在提交县人大的年度预算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三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县财政部门应将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信息通过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公开信息的内容包括:
(一)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金分配依据、分配范围、分配因素、分配规则、分配结果等;
(三)用款单位信息、资金使用项目及金额等;
(四)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八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用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管理使用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由上级财政、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或处分,并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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