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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20篇

发布时间:2022-11-15 13:15:03 来源:网友投稿

河南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20篇河南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  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一次性告知  夫妻双方无子女,可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属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或在吉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河南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20篇,供大家参考。

河南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20篇

篇一:河南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

  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一次性告知

  夫妻双方无子女,可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属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或在吉林省内居住1个月以上的,均可通过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

  一、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的条件:

  (一)双方均为初婚且未生育或者收养过子女的;

  (二)双方或者一方为再婚,且未生育或者收养过子女的;

  (三)依法收养一名子女的。

  二、应提交的证件材料:

  (一)基础证件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基础证件材料为必须提交项,以下证件材料根据自身情况提交)(二)双方或者一方为再婚的,需提交再婚方《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

  (三)已经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需提交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四)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需单位或村(居)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五)夫妻双方非吉林省内户籍的,需提交居住证明。

  三、办事时限:

  申请人提出办证申请,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接到信息进行初审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办证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齐的材料或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原因;

  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在1-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发证的理由。

  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登记》一次性告知

  自2016年1月1日起,生育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属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或在吉林省内居住1个月以上的,均可通过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登记。

  一、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登记的条件:

  (一)双方均为初婚且只生育(或收养)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另一方生育(或收养)过一个子女的;

  二、应提交的证件材料:

  (一)基础证件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第一个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一孩生育服务证、或户口簿(可证明第一个子女的相关材料即可)。(基础证件材料为必须提交项,以下证件材料根据自身情况提交)(二)双方或者一方为再婚的,需提交再婚方《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

  (三)已经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提交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四)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需单位或村(居)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五)夫妻双方非吉林省内户籍的,需提交居住证明。

  三、办事时限:

  申请人提出办证申请,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接到信息进行初审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办证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齐的材料或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原因;

  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在1-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发证的理由。

  办理《再生育登记》一次性告知

  一、政策依据:

  1、《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9条。

  2、《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第四条。

  二、再生育政策介绍

  1、《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

  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九条

  公民应当依法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两个以上子女,另一方无子女或者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户籍及居住地在边境县(市、区)的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

  (五)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

  二、应提交的证件材料:

  1.符合《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二孩生育服务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单位或者村(居)出具的婚育证明、市级以上残疾儿鉴定组织出具的残疾鉴定证明。

  2.符合《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位或者村(居)出具的婚育证明、《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者《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

  3.符合《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位或者村(居)出具的婚育证明、二孩生育服务证(或其他证明材料)、《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者《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

  4.符合《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位或者村(居)出具的婚育证明、二孩生育服务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在边境县(市、区)的居住证明等。

  5.符合《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位或者村(居)出具的婚育证明、二孩生育服务证(或其他证明材料)、特殊情况申请再生育情况说明等。

  6.其他情况

  夫妻双方非吉林省内户籍的,提交以上证件材料外还需提交居住证明。

  三、办事时限:

  申请人提出办证申请,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接到信息进行初审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办证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齐的材料或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原因;

  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在1-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发证的理由。

  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一次性告知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决定终生只生(养)育一个子女的,由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办理依据:

  1、《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二、办理条件:

  1、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的育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有下列情形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双方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一个;

  (2)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3)再婚夫妇,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不再生育的。但再婚夫妻原配偶再生育的除外。

  (4)其子女未满十八周岁。

  三、所需材料: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双方及子女三人的户口簿;

  2、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3、夫妻双方结婚证;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收养证);

  5、《一胎生育情况证明》(《一胎生育证》或《婚育情况证明》)。

  6、未生育过子女的单身公民,收养一个子女,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文件或单位(村、居)收养一个子女证明。

  三、办事时限:

  申请人提出办证申请,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接到信息进行初审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办证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齐的材料或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原因;

  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在1-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对于

  不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发证的理由。

篇二:河南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

  管理工作规则

  (讨论稿)

  为了规范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操作,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效率和质量,以信息化手段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提高,特制定本管理工作规则。

  一、管理目的

  提高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对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视,规范使用、管理程序,提高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质量,方便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掌握信息。推动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生部门信息互通。落实双方在共同管理的基础上,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原则。为流动人口政策研究和决策提供科学的信息依据。

  二、管理体制

  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由省级集中规划、集中建

  库,采取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统一的管理规范。管理工作以各级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管理部门为主,发展规划、信息等业务部门紧密配合,户籍地与流入地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各司其职并通力协作。

  三、管理对象和内容

  (一)

  管理对象

  离开县域30天以上,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的成年流动人口和

  随父母一起流动的未成年人口。其中:探亲、访友、就医、出差、服军役、上中等以上专业学校等人口除外;同城区之间相互流动人口除外。

  (二)管理内容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内容主要有两大部分。一是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主要有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户口性质、流入(出)日期、流入(出)地址等。二是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主要有婚育证明、生育证、生育信息、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已婚育龄妇女康检信息、已婚育龄妇女人身信息、社会抚养费征收、独生子女证、费发放信息等。

  四、管理程序

  (一)

  信息采集

  坚持每月清理清查,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基本信息和服务管理信息,将信息核对填写至《河南省流动人口信息变更报告单》。填写信息必须真实、准确。《河南省流动人口信息变更报告单》应作为录入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的依据和纸质档案留存。

  (二)信息录入和变更

  1、依据《河南省流动人口信息变更报告单》中的信息,实时或定时将新流出、流入人口的基本信息和管理服务等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

  2、依据《河南省流动人口信息变更报告单》,实时或定时将已录入信息管理系统流动人口的发生变动的信息,在信息管理系

  门,及时开展信息核查和落实各项计生服务措施等工作。

  3、对村(社区)采集上报的流动人口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发现错误、遗漏,及时督促采集单位进行纠正和完善。负责对录入系统信息的核对,对入库信息质量负责。

  4、做好各种入库信息的纸质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四)村(社区)级职责

  1、信息采集。按照工作要求,及时采集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和服务管理信息。认真、准确、清晰的填写《信息变更报告单》。

  2、信息上报。实时或按时将采集到的信息上报乡级计生部门。部分有独立用户名的村(社区)级计生部门,可直接进行信息的录入、变更工作。

  3、信息接收和反馈。接收乡级的有关流动人口信息,根据信息或配合乡级人员进行核查和服务,并及时将结果反馈乡级或录入系统(有独立用户名的)。

  4、有独立用户名的村(社区)级单位,要负责本单位录入系统信息的核对和信息质量的审核。

  六、考核评估

  采取平时随机抽查和对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定期对各省辖市的系统应用情况和系统信息质量进行通报,并将通报情况作为目标管理评估的依据。逐步加大利用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考核的力度,加快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工作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七、本规则自2009年

  月

  日起执行。

篇三:河南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

  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平台整体解决方案

  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平台

  整体解决方案

  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平台整体解决方案

  一、研发背景

  目前许多市计生局,下设的分支机构多、距离比较远,管理、沟通、会议效率不高;计生局、医院、计生服务站、民政局、防疫站等平行或下属单位存在信息不对称、无法协同工作的问题,信息的传递还是传统的人工拷贝,费时费力,信息统计、汇总不及时;计生服务过程中存在大量纸质表格,信息化程度不高;计生工作有大量的数据上报、查询、统计工作,需要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计生内部信息和资源不能方便、及时共享;育龄妇女查体的及时性有待提高,育龄妇女查体需要进一步严把身份确认关。

  二、应用价值

  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实现高效会议;

  通过数字计生服务站系统的各项功能,全面提升计生服务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平台打通民政局、医院等平行单位的业务沟通障碍,使相关业务互联互通,全面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准确地从民政局获取新婚登记育龄妇女,从接生医院及时获取新生儿信息;

  实现计生服务数据、服务资源的实时交互共享;

  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平台准确快速的统计计生站上报的数据,对上报的数据进行挖掘分析,为领导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决策支持;

  通过虹膜技术提高育龄妇女身份确认准确性,防止冒替现象;

  各镇街道计生服务站可以通过网络视频会议设备,对流出外地的育龄妇女,进行网络视频确认,有效防止违法生育情况。

  三、平台整体设计

  人口网站

  人口网站作为城市计生工作对外宣传、服务窗口,以创建和谐为宗旨。通过

  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平台整体解决方案

  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平台的信息公开、办事大厅、公众参与等服务窗口为市民提供优质、方便、快捷的网上服务。

  数字化计生服务站

  通过数字化计生服务站系统实现计生工作信息化、业务电子化、信息共享、协同办公,提升计生服务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维地图

  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平台结合三维地图实现妇女的物理定位。

  身份验证

  通过身份证+虹膜验证,实现妇女快速准确确认身份。

  人口决策支持系统

  该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平台整合计生局现在各个子系统,及数字化计生服务站,实现数据大整合,为领导提供实时、形象、直观的决策依据。

  视频会议系统

  提高沟通效率,实现高效会议。

  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平台的决策支持系统为领导提供科学、全面的决策支持与服务。通过应用环球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平台,实现了单位的高效办公,提高了服务质量,提高了市民满意度,全面提高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办公效率。

篇四:河南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

  河南省人口计生便民服务大厅(窗口)

  工

  作

  规

  范

  (讨

  论

  稿)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豫人口[2009]

  号

  (讨

  论

  稿)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

  《河南省人口计生便民服务大厅(窗口)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国

  务院、省政府廉政建设暨纠风工作有关会议和河南省政务公开领

  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转变行业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扎实推进全省便民服务工作,现将《河南省人口计生便民服务大厅(窗口)工作规范》印发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努力使我省便民服务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附:《河南省人口计生便民服务大厅(窗口)工作规范》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三十日

  河南省人口计生便民服务大厅

  (窗口)工作规范

  (讨

  论

  稿)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

  省纪委八届四次全会、省政府第XX次廉政建设会议精神和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建设的有关要求,扎实推进便民服务工作,真正做到“为民、便民、帮民",以人为本、优质服务、取信于民,提高广大群众满意度,特制定人口计生便民服务大厅(窗口)工作规范。

  一、便民大厅硬件建设标准

  1、县乡均应建立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或在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内设置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窗口,建设率要达到100%。单设的便民服务大厅名称为:“XXX人口和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厅”(简称:便民大厅)。大厅(窗口)的标识要清楚。

  2、单设便民大厅的用房不少于两间,卫生整洁,环境优美。

  大厅外设立意见箱并标明上、下班时间。

  3、办公人员设备要做到五有:有办公桌椅;有电脑及打印

  设备;有档案柜;有办公电话;有不少于2名素质高、业务熟、能力强的工作人员。

  4、便民设施用具要做到七有:有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有饮水设备用具;有便民桌、椅或沙发、茶几;有雨具、打气筒、笔墨及应急药品等其他用具用品;有便民服务卡(册)、群众意见建

  议卡(两卡);有报卡杂志等宣传品;服务台上有“证件办理”、“咨询投诉”,两个桌牌,并在“证件办理”牌上小字体注明服务项目。

  二、便民大厅服务内容及档案管理

  l、便民大厅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四术免费证明、新生婴儿落户证明、计生优惠证明;奖励扶助手续、特别扶助手续以及政策咨询、投诉受理等项目,集行政审批、政务公开、便民服务、投诉受理、政策咨询五种功能为一体(五位一体)。

  2、建立完善大厅工作记录。根据工作需要应建立以下四项工作记录:一是分类建立与服务项目相对应的《便民服务登记簿》,对每天的工作情况分类进行登记整理;二是建立《工作勤务记录簿》,对每天的人员在岗情况、交接班情况、预约情况等内容认真登记整理;三是根据代办事项分类建立《代办员全程代理登记簿》,对每天的乡村两级代办事项逐人逐项填写清楚;四是建立《政务公开记录簿》,对政务公开的有关会议,公开事项以及考核评估情况等内容认真进行记录。

  3、建立完善便民大厅工作档案。档案资料内容主要包括:“四簿”(略)、“一卡”(群众意见建议卡)、两表(群众意见建议汇总表、群众意见建议反馈表)、六项工作制度以及有关文件简报、工作人员考评情况等内容。档案资料要专柜保存、专人管理。

  三、便民大厅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1、工作人员设立A岗和B岗,工作期间要佩戴胸卡,服务台上要放置台卡,胸卡上要有照片、姓名、职务,台卡上要标明单位、姓名、职务、职责和举报电话,方便群众监督。

  2、明晰职责,忠于职守,努力学习,爱岗敬业,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办事效率,认真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3、仪表端庄、态度和蔼、礼貌用语、文明服务做到“五个一样”:受理、咨询一样热情;生人、熟人一样和气;干部、群众一样尊重;忙时、闲时一样耐心;来早、来晚一样接待。

  4、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有关程序规定,工作

  负责、廉洁奉公,做到“五个不准”:不准冷落、刁难、训斥、歧视服务对象;不准推办、拖办、卡办、错办服务对象申办事项;不准吃请、收礼、索贿或徇私、越权办理有关事项;不准迟到早退、旷工、串岗以及工作期间干私活;不准对服务对象的评议、投诉、举报打击报复。

  5、便民大厅工作人员用语规范

  A:文明用语

  (1)您好

  (2)欢迎

  (3)再见

  (4)很抱歉

  (5)请稍等

  (6)您有什么需要帮助的吗

  (7)别客气

  (8)请进

  (9)请您多提宝贵意见

  (10)请慢走

  四、便民大厅六项工作制度

  (一)首问首接责任制度

  1、对待群众咨询办事,实行工作人员首问、首接责任制。最先受理办理事宜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不得互相推诿或徇私隐匿问题。

  2、对待来访群众,首问责任人一包到底,谁受理、谁负责、谁落实、谁反馈。

  3、首问责任人引见其他业务部门的承办人员为首接责任人。首接责任人要按照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时限要求,将来办事人员的事项及时认真地负责办理完毕,不推诿、不刁难、不超时。

  (二)AB顶岗制度

  l、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必须有人值班,不得空岗。

  2、设立A岗和B岗,如A岗人员因事离岗,B岗人员顶替上岗。

  3、A岗、B岗人员应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做好交接班登记,在岗人员为第一责任人。

  4、工作人员不准串岗或做与本岗位无关的事项。

  (三)办事预约制度

  1、工作人员因其它原因不能即日办理的服务事项,要和前来办事人员进行预约。

  2、交接班时,要向接班人员讲清预约情况,确保来办事人员在预约时间内将事情办结。

  3、工作人员违背预约时间,失去信用的,来办事人员可直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四)文明服务制度

  1、工作人员要挂牌上岗,文明接待,热情服务。

  2、对前来办事的人员,如手续完备,符合政策要求的,要按照规定时限及时给予办结、办好,做到不推、不拖、不卡。

  3、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程序,不徇私、不说情、不越权、不索贿、不受礼、不吃请、廉洁自律、秉公办事,提高办事效率。

  (五)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爱岗敬业,谦虚谨慎,不骄不躁,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工作人员在岗期间有“四难”行为或发生:“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的,要从严处理,决不姑息。

  3、对因工作失职,给群众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如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行政责任人追究行政和相关法律责任。

  (六)综合考评制度

  1、考评主要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和考勤情况为依据,对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评。

  2、考评时采取个人总结述职、民主测评、窗口互评、综合评价等方法,评出优秀、称职、不称职等级。

  3、建立工作人员考评档案,实行考评责任制,对不称职的

  人员给予警告批评,对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予以奖励,做到奖惩分明。

  五、便民大厅政务公开

  便民大厅至少要有两块公开版面上墙,公开内容有以下三项。

  1、“五个六”工作规范

  (1)六个一切。一切行为为了群众,一切措施服务群众,一切工作想着群众;进一门办好一切,找一人办成一切,按承诺办完一切。制度为着群众定,部门围绕群众转,窗口为着群众开。

  (2)六个统一。即:统一机构标识,统一服务窗口,统一便民用具、统一便民指南、统一服务承诺、统一工作职责。

  (3)六项制度。即:首问首接责任制,办事预约制,AB顶岗制,过错追究制,综合考评制,文明服务制。

  (4)六个温馨。即:对办事的群众给一声问候,让一个座位,倒一杯热茶,发一张明白卡,给一个满意答复,发一份征求意见表。(做到接待群众,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全过程有笑声)。

  (5)六项承诺。即:不多收群众一分钱,不少给群众一分钱,不让群众多等,不让群众多跑,不让群众为难,不让群众受气。

  2、计划生育收免费标准及依据

  项

  目

  应收标准

  7实收标准

  收费依据及免费文号

  生育证工本费

  免费

  免费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豫计生[2002]45号

  豫计生[2002]45号

  豫计生[2002]45号

  豫计生[2002]45号

  豫计生[2002]45号

  豫计生[2002]45号

  豫计生[2002]45号

  国家财综[2004]87号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人工流产术

  引产术

  输精管结扎术

  输卵管结扎术

  手术并发症

  孕情、环情监测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节育术证明、引产术证明、流产术证明、上环术证明

  15元/例

  80元/例

  280元/例

  90元/例

  180元/例

  现行医疗标准

  5元/例

  5元/证

  免费

  免费

  免费

  免费

  免费

  免费

  免费

  免费

  O.5元/证

  免费

  豫政法[2005]49号

  病残儿鉴定费

  农业人口50元/例非农

  人口市级80元/例、县级60元/例

  免费

  豫价市字[1992]200号豫计生科字[1994]9号

  成残鉴定

  免费

  社会抚养费及罚款

  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征办法、处罚标准进行征收和处罚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人口计生有关办事项目及程序(乡级公开)序号

  事项

  名称

  审批依据

  申报材料

  承诺

  时限

  收费

  标准

  内部工作流程

  婚育状况证明、男女双1一孩生育证

  《河南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方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孕情、产型鉴定证明

  l、《二孩生育证审批表》。2、提供夫妇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及照片。3、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4、男女双方单位婚育史及其他证明。

  1、《二孩生育证审批表》。2、提供夫妇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及照片。3、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4、男女双方单位婚育史及其他证明。

  30日

  免费

  60日

  免费

  60日

  免费

  持村(居)委会证明→女方户籍所在乡级便民服务厅进行登记→符合条件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农业2二孩生育证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乡级便民服务厅受理→县级领导小组在“行政服务中心”审批→上报→市计生委核准→行政服务中心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农业二3孩生育证

  第十八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4口婚育证明

  第四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七条;《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八条。

  乡级便民服务厅受理审核→县级领导小组审批备案→乡级便民服务厅发证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2份)。2、身份证、一寸照片四张;3、已婚育龄妇女签定的计划生育合同及康检证明。

  即时办理

  免费

  本个申请→填表→村(居)委会审→乡级便民服务厅受理→审批→发证。

  独生子5女父母光荣证

  《河南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申请表2、个人婚育证明

  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30日

  免费

  个人申请→填表→双方单位(村、居委会)审核→乡级便民服务厅审批→符合条件发证。

  婴儿出生一个月→持申报资料→乡级便民厅办

  免费

  理落户证明→二孩落户由乡代办员到县级便民服务“中心”

  办理证明

  承诺

  时限

  收费

  标准

  内部工作流程

  6婴儿落户证明

  《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

  证、生育证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婴儿出生证明,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证明。

  序号

  事项

  名称

  审批依据

  申报材料

  个人申请填表→提供资病残儿7医学鉴定

  1、鉴定申请审批表。2、《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夫妻双方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近期三人合影照片。

  料→双方单位(村、社省抽查后60日

  免费

  区)审查→乡级计生审核→县级初审公示→市级鉴定公示→省抽查批复→市下达符合标准名单

  1、《成人伤残及严重慢疾病鉴定审批表》2、户口本、身份证、近期三人合影照片。

  免费

  个人申请→提供资料→村级审核→乡级市检→县级巡回鉴定公示→市批复备案→县审批行文安排指标。

  个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身份证、奖励扶助确认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4]36号文件

  户口本复印件→村委会1、申请表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免费

  审议、张榜公布→乡(镇、办)初审张榜公示——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确认→反馈到村公示。

  1、国家人口计生委文件国人口发[2008]60号2、国10特别扶助办理

  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文件:国人口发[2008]61号3、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文件:豫人口[2008]128号

  1、申报表。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生部门的证明)。4、独生子女国家三级以上伤残证明。5、独生子女死亡证明。

  免费

  本人提出申请→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审批→对象公示→纳入信息管理。

  8“成残”鉴定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94、人口计生有关办事项目及程序(县级公开)序号

  事项

  名称

  审批依据

  申报材料

  1、《二孩生育证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农业1二孩生育证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表》。2、提供夫妇双方及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照片;3、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4、男女双方单位婚育史及其他证明。

  序号

  事项

  名称

  审批依据

  申报材料

  承诺

  时限

  收费

  标准

  内部工作流程

  60日

  免费

  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受理→领导小组在“中心”审批→行政便民服务中心上报→市计生委核准→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发证

  承诺

  时限

  收费

  标准

  内部工作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农业二2孩生育证

  第十八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3口婚育证

  明

  第四十五条;《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第七条;《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八条。

  1、《二孩生育证审批表》。2、提供夫妇双方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及照片;3、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4、男女双方单位婚育史及其他证明。

  30日

  免费

  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受理→领导小组在“中心”审批→行政便民服务中心上报→市计生委核准→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发证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2份)。2、身份证、一寸照片四张。3、已婚育龄妇女签定的计划生育合同及康检证明。

  即时办理

  免费

  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受理→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审核→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发证

  县、乡便民大厅或窗口都要利用宣传折页、便民服务卡(册)、电子触摸屏或电子滚动屏等形式,将计生政策、服务内容、工作制度以及办事项目、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结果等群众最关心、最想知道的事情予以公开。

  六、便民大厅考核评估办法

  (一)评估范围

  各县(市、区)、乡(镇、办)人口和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窗口)

  (二)评估内容

  1、便民大厅(窗口)设立情况

  2、办公人员设备配置情况

  3、便民设施用具配置情况

  4、政务公开内容落实情况

  5、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11

  (三)评估标准

  1、便民大厅(窗口)设立情况

  (1)县、乡两级均应建立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或在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设置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窗口。

  (2)单设大厅的用房不少于两间。大厅或窗口的标识要清楚。大厅内服务项目标识要明显。

  (3)大厅外设立意见箱并标明上、下班时间。

  (4)环境优美、卫生整洁、无脏、乱、差现象。

  2、人员设备配置情况

  (1)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设立A岗和B岗,服务台上放置台卡,工作期间佩戴胸卡。

  (2)办公设备要有电脑与打印设备;有办公桌椅;有档案柜;有办公电话等。

  3、便民设施用具配置情况

  便民设施用具要达到七有:(1)有电子触摸屏或电子滚动屏。

  (2)饮水设备用具。(3)有便民桌椅、茶几。(4)有便民服务卡(册)、群众意见建议评议卡(两卡)。(5)有“证件办理”、“咨询投诉”两个桌牌(6)有雨具、打气筒、笔墨等用品用具。

  4、政务公开的情况

  (1)便民服务卡(册)电子触摸屏或滚动上应有公开内容

  (2)公开版面不少于2块,公开内容①“五个六”工作规范②收免费标准③办事程序④监督投诉电话

  12

  5、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1)服务项目有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四术免费证明、新生儿落户证明、计生优惠证明以及奖扶、扶助手续和政策咨询、投诉受理等(2)建立完善并认真落实六项制度。(3)档案资料齐全完整,记录规范(4)电脑能现场调阅资料(5)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答复处理(6)文明接待、热情服务、无刁难群众、推诿、扯皮及脱岗现象以及违规违纪行为。

  6、考核评估方法

  考核评估实行百分制记分办法,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察与暗访、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分级组织实施。省对各省辖市每年评估一次,并要纳入省纠风办的“群众满意的基层站所”评选活动中;省辖市对所有县(市、区)便民大厅(窗口)每年评估一次,对各乡(镇、办)大厅(窗口)每年不定期抽查,成绩计入县(市、区)总分;各县(市、区)对所属各乡(镇、办)大厅(窗口)半年抽查、年终考核,分类排队。

  省、市、县所进行的考核评估,都要列入党风廉政和政风行风建设责任目标考核总成绩。对于运行规范、成绩突出、群众满意度高的单位,省里要进行专项表彰奖励;对工作不重视制度不落实,服务不到位、群众不满意的落后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直至

  取消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

  附:1、人口计划生育便民大厅(窗口)评估细则

  13

  2、群众意见建议评议卡

  3、群众意见建议汇总表

  4、群众意见建议反馈表

  14

  附1:

  人口和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窗口)评估细则

  被考核单位:

  评估类别:

  总分:

  评估项目

  操作标准

  减分

  1、现场查验,无人口计生便民服务大厅或未在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设立窗口的,总分计“O”分。2、大厅(窗口)标一、大厅(窗识清楚,无标识,减2分。单设大厅内服务项目标识明显。口)建立情况少1个标识,减1分。3、单设便民大厅用房不少于2间。少(10分)于2间,减5分。4、卫生整洁,环境优美。差,减2分。5、大厅外设意见箱并标明上下班时间。无意见箱减3分,无时间标识,减1分。

  得分

  备注

  二、办公人员设备情况(20分)

  1、有微机与打印设备;办公桌椅;档案柜;办公电话;少一项减3分。2、有至少2名工作人员,少一人减5分。3、工作有胸卡台卡,少一卡减2分。

  三、便民设施用具情况(20分)

  1、有电子触摸屏或电子显示屏,无减4分,有但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减3分。2、有便民桌、椅(或沙发、茶几)。少1项减2分。3、有饮水机、纯净水、一次性水杯。少1项,减2分。4、有应急药品、雨具、打气筒、笔墨。缺1项减1分。5、有便民服务卡(册)、群众意见建议卡,少一项减4分。无报卡杂志等宣传品的减2分。

  1、有政务公开板面。无,减5分。2、板面内容:①五个六规范。②办事程序。③收免费标准。少一项,减3分。④有监督电话号码。无1分。3、要利用便民服务卡(册)或宣传折页、电子触摸屏或滚动屏等形式进行公开,少一项公开形式的减2分。

  四、政务分开落实情况

  (15分)

  15

  评估项目

  操作标准

  1、工作人员明晰职责。不明晰,减5分。

  2、仪表端庄;服务热情;礼貌用语一项不合格减2分。

  3、有刁难群众、推诿、扯皮、脱岗现象每人次减2分,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每人减10分。

  4、有六项工作制度,少一项减2分。

  5、服务项目: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四术免费证明、新生儿落户证明、计生优惠证明以及奖扶、扶助手续和政策咨询、投诉受理等。少1项,减3分。

  6、有四簿、两表、一卡,少一项减3分。其它档案资料不齐全的减1分。档案资料登记不规范的减2分。

  7、微机功能发挥好,能调阅资料。当场不能调阅资料,减3分。

  8、对群众的意见建议要有处理结果,无答复处理的减5分。

  减分

  得分

  备注

  五、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35分)

  分数合计

  注:1、在‘‘评估类别’’后面注明大厅或窗口。2、对窗口的评估参照大厅的操作标准进行。3、每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16

  附2群众意见建议评议卡

  您好:

  为了维护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评议,请在“评议栏”相应项目中划“√”在“意见建议栏”填写您的意见或建议。

  评

  议

  栏

  满

  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意见建议栏

  联系方式(自愿填写)

  姓名

  地址

  电话

  17

  附3:

  群众意见建议汇总表

  年

  月

  日

  发卡(表)情况

  满意度情况

  不满

  意数

  满意率

  基

  本

  发放数

  收回数

  回收率

  满意率

  满意数

  意见建议汇总情况

  具体内容(类别)

  条数

  18

  附4:

  群众意见建议反馈表

  同志你好:

  在此感谢您在百忙中参与我们的工作,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给予积极支持!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已收悉,现将整改落实情况反馈如下:

  反馈意见

  建议人

  意

  见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联系电话

  建议人

  签

  字

  反馈单位

  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答复,对不能及时答复的,要告知群众答复时间。对未署名的共性问题,及时在政务公开栏张贴反馈意见。

  19

篇五:河南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

  河南省生育服务证审批办事指南

  办事事项名称:

  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和二孩生育服务证办理

  办理依据: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办理程序:

  (一)一孩生育服务证:

  1.个人登记。登记人填写《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发放登记表》,非登记人签名的《登记表》应提供有登记人签字的委托书,并提供以下材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属于流入人口如果流动人口信息系统没有其婚育信息的,还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2)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有多次婚姻史的,要提交所有婚姻史的相关证件或材料);(3)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2张。

  2.乡级发放。经过受理登记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核实申请人信息后(无法核实的由夫妻双方提供书面承诺),为其登记发放一孩生育服务证(夫妻双方户籍均为外省的流动人口只登记发放《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二)二孩生育服务证:

  1.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二孩生育服务证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审批表》需经夫妻双方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国企)或现居住地(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核实意见(女方应提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地核实意见)。非申请人签名的《审批表》应提供有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

  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2)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或提供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3)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有多次婚姻史的要提交所有婚姻史的相关证件或材料);(4)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4张;(5)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鉴定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应提交设区的市级或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果。

  ——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证或相关证明、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出具的不育症鉴定证明。

  ——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应提交侨务部门发放的归侨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在本省定居的证明。

  ——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含六级)伤残军人的,须持有军人伤残证。

  ——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应提交矿区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人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保证书。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应提交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未生育一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生育证明。

  ——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应提交独生子女生母(养母或抚养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独生子女父母离异或再婚的,应提供抚养该子女并长期共同生活一方的证明,并注明其所有婚育情况。跨县域人口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证明上签署审核意见)。合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应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证或相关证明;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应提交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

  ——农村居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应提交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该夫妻只有一个孩子且为女性证明(审批表能说明情况则无需提供)。

  ——农村居民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应提交男方入赘到女方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

  公证书。

  ——农村居民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应提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农村居民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应查看其身份证或户口簿。

  2.乡级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材料,确保审批表填写内容完整,与所提供证件信息一致。经办人对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及时将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对材料齐全的,可下达《受理通知书》;对需要补正材料的,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

  3.乡级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通过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或其他途径对申请人填写内容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核实工作(需要跨省核实的,核实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送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经核查,申请人人户分离、多地多次流动和婚姻变动、跨省婚姻等情况复杂、无法核实其婚育状况的,可通知申请人对婚育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后予以上报。

  4.县级审批发证。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材料齐全的,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发给

  二孩生育服务证;对需要补正材料的,书面一次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将材料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及时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受理材料:

  (一)一孩生育服务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登记人填写的《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发放登记表》,非登记人签名的《登记表》应提供有登记人签字的委托书。(2)夫妻双方身份证(属于流入人口如果流动人口信息系统没有其婚育信息的,还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3)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有多次婚姻史的,要提交所有婚姻史的相关证件或材料);(4)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2张。

  (二)二孩生育服务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人填写《二孩生育服务证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非申请人签名的《审批表》应提供有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1)夫妻双方身份证(属于流入人口如果流动人口信息系统没有其婚育信息的,还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2)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有多次婚姻史的,要提交所有婚姻史的相关证件或材料);(3)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2张。

  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鉴定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应提交设区的市级或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果。

  ——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证或相关证明、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出具的不育症鉴定证明。

  ——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应提交侨务部门发放的归侨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在本省定居的证明。

  ——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含六级)伤残军人的,须持有军人伤残证。

  ——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应提交矿区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人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保证书。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应提交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未生育一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生育证明。

  ——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应提交独生子女生母(养

  母)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独生子女父母离异或再婚的,应提供抚养该子女并长期共同生活一方的证明,并注明其所有婚育情况。跨县域人口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证明上签署审核意见)。合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应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证或相关证明;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应提交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

  ——农村居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应提交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该夫妻只有一个孩子且为女性证明(审批表能说明情况则无需提供)。

  ——农村居民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应提交男方入赘到女方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公证书。

  ——农村居民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应提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农村居民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应查看其身份证或户口簿。

  办理时限:

  一孩生育服务证是随到随办,只要材料齐全,当天就可发证:二孩生育服务证办理,申请材料乡级初审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核实工作(需要跨省核实的,核实时限

  不超过15个工作日);县级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收费情况:

  生育服务证是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的。符合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不收取任何费用,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生育服务证。

篇六:河南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

  管理工作规则

  (讨论稿)

  为了规范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操作,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效率和质量,以信息化手段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提高,特制定本管理工作规则。

  一、管理目的

  提高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对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视,规范使用、管理程序,提高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质量,方便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掌握信息。推动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生部门信息互通。落实双方在共同管理的基础上,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原则。为流动人口政策研究和决策提供科学的信息依据。

  二、管理体制

  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由省级集中规划、集中建

  库,采取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统一的管理规范。管理工作以各级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管理部门为主,发展规划、信息等业务部门紧密配合,户籍地与流入地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各司其职并通力协作。

  三、管理对象和内容

  (一)

  管理对象

  离开县域30天以上,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的成年流动人口和

  随父母一起流动的未成年人口。其中:探亲、访友、就医、出差、服军役、上中等以上专业学校等人口除外;同城区之间相互流动人口除外。

  (二)管理内容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内容主要有两大部分。一是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主要有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户口性质、流入(出)日期、流入(出)地址等。二是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主要有婚育证明、生育证、生育信息、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已婚育龄妇女康检信息、已婚育龄妇女人身信息、社会抚养费征收、独生子女证、费发放信息等。

  四、管理程序

  (一)

  信息采集

  坚持每月清理清查,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基本信息和服务管理信息,将信息核对填写至《河南省流动人口信息变更报告单》。填写信息必须真实、准确。《河南省流动人口信息变更报告单》应作为录入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的依据和纸质档案留存。

  (二)信息录入和变更

  1、依据《河南省流动人口信息变更报告单》中的信息,实时或定时将新流出、流入人口的基本信息和管理服务等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

  2、依据《河南省流动人口信息变更报告单》,实时或定时将已录入信息管理系统流动人口的发生变动的信息,在信息管理系

  统中进行相应的信息变更和流动退档等操作。根据待办事宜模块的的提示,做好需流出登记、需流出确认、需流出地确认退档、需流入登记、需流入地确认退档等不同状态数据的规范操作。

  3、《河南省流动人口信息变更报告单》中的所有信息,在入库前,必须经过审核,所有入库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拟和重复内容。个案信息项目要完整,不得缺项、漏项、错项。当月所有的信息录入和变更等工作,于下月4日16时前全部完成。

  (三)信息汇总和分析

  定期生成系统信息基本情况和工作情况报表,对信息进

  行审核、汇总、分析和研究,通过汇总结果,及时掌握本级工作情况,指导各项管理服务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信息指导管理服务、科学考核决策、提高工作效率的作用。

  (四)信息应用

  现居住和户籍地要运用系统中的流动人口信息,分别开展本地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各自职责。现居住地要按照流入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的原则,及时为流入人口提供优质的计生管理和服务。户籍地要落实好共同管理职责,按规定及时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明;落实流动人口奖惩规定。

  五、管理职责

  (一)省级职责

  1、负责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规定及制度的制订完善和组织实施。

  2、对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定期登陆系统,查看各地利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和变更等工作情况。采用信息通报、平时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各级流动人口部门信息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检查。

  3、对全员流动人口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指导基层利用系统信息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4、对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省级和维护,保证系统运行畅通。

  5、对全省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工作人员和信息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二)市、县级职责

  1、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的操作、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2、市、县级信息管理人员每周至少三次登陆管理信息系统,查看本辖区工作情况。督促乡、村两级信息管理人员按要求做好信息的采集、录入、变更等工作。

  3、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情况地检查通报和评估工作。

  4、每月下载系统生成的本辖区流动人口报表,对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根据信息情况,指导本辖区各级计生部门开展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

  (三)乡级职责

  1、乡级信息管理人员负责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具

  体操作,做好信息录入、变更等工作。

  2、利用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指导村(社区)计生部

  门,及时开展信息核查和落实各项计生服务措施等工作。

  3、对村(社区)采集上报的流动人口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发现错误、遗漏,及时督促采集单位进行纠正和完善。负责对录入系统信息的核对,对入库信息质量负责。

  4、做好各种入库信息的纸质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四)村(社区)级职责

  1、信息采集。按照工作要求,及时采集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和服务管理信息。认真、准确、清晰的填写《信息变更报告单》。

  2、信息上报。实时或按时将采集到的信息上报乡级计生部门。部分有独立用户名的村(社区)级计生部门,可直接进行信息的录入、变更工作。

  3、信息接收和反馈。接收乡级的有关流动人口信息,根据信息或配合乡级人员进行核查和服务,并及时将结果反馈乡级或录入系统(有独立用户名的)。

  4、有独立用户名的村(社区)级单位,要负责本单位录入系统信息的核对和信息质量的审核。

  六、考核评估

  采取平时随机抽查和对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定期对各省辖市的系统应用情况和系统信息质量进行通报,并将通报情况作为目标管理评估的依据。逐步加大利用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考核的力度,加快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工作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七、本规则自2009年

  月

  日起执行。

篇七:河南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

  河南省计划生育网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构建“全员管理、全员应用”的信息化建设新格局,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是指以信息技术应用为主导,信息网络建设为基础,信息资源开发为核心,信息人才培养为依托,有关信息法规、政策、标准、管理为保障的综合体系,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信息化、办公自动化,以及流动人口信息、优质服务信息交换的网络化,建成以人口宏观信息和育龄妇女个案信息为主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数据库。

  第三条信息化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协调推进,互联互通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各级各部门的信息化工作应根据总体规划组织进行,不得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统一推广的软件系统,各单位不得另行开发;信息化管理工作应按照《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管理规范》执行;有关网络环境、硬件配备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应按照《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规范》执行;有关软件系统、信息资源等应用应按照《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应用规范》执行。

  第五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二章工作机构

  第六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是本级信息化工作常设办公机构,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部门,成员由发展规划、各业务管理部门、人口信息中心分别指定的人员共同组成。

  第七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部门是信息化工作的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部门。

  第八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业务管理部门是本部门信息化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部门。

  第九条各级人口信息中心是本级信息化建设具体实施、技术支持和服务机构。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一节省级工作内容

  第十条领导小组领导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工作。负责国家、省有关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重大事项做出决策;领导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协调推进信息化工作;研究并提出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资金预算安排和投入保障;适时制定并修改信息化工作方面的制度。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工作。提出信息化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并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做出的决策和决定,监督、检查、评估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发展规划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信息化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

  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管理及应用规范;负责协调指导和督促各处、各直属单位根据本部门业务提出信息化需求方案和部门间信息交换机制;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负责本级的电子政务建设;负责全省信息化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负责督促落实信息化工作规范;负责数据采集和录入质量的审查和评估;负责收集、应用、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及时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第十三条人口信息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综合调查及专题调研;负责收集、汇总国内外及全省各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负责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软件研发;负责制定全省信息化有关网络、硬件、软件等技术方案,为市、县级人口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负责本级网络的建设和维护;负责省级人口数据库的管理与维护;负责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门户网站管理与维护;

  第十四条各业务处、各直属单位负责本部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推广应用工作;及时提出并制定本部门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意见,提出和制定本部门应用信息系统的标准和规范要求,提供本部门信息应用系统的业务指导意见;制定本部门所辖业务信息化工作的应用规范、工作制度、监督机制、考核评估等标准体系;建立本部门管理信息与其他相关部门信息的共享、交换机制;组织本部门操作员队伍的知识、技能培训;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本部门信息化日常工作开展。

  第二节市级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领导小组领导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信息化建设方针政策;对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重大事项做出决策;领导有关部门制定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协调推进信息化工作;研究并提出信息

  化建设过程中的资金预算安排和投入保障;贯彻执行信息化工作方面的制度并适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提出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并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做出的决策和决定,监督、检查、评估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发展规划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和指导工作。按照省里要求,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协调各科室根据本部门应用信息系统要求,贯彻落实本级部门间信息交换机制;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应用系统的推广应用;负责本级的电子政务建设;负责本市信息化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工作的指导;督促落实信息化工作规范;负责数据采集和录入质量的审查和评估;负责收集、应用、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并运用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人口信息中心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广域网和局域网的网络建设、管理、维护工作;按照省里要求,具体实施信息化有关网络、硬件、软件等技术方案;负责本级中心机房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负责本级网络和信息资源的安全保障工作;建立并维护本级人口计生门户网站;负责为县级信息中心、乡级工作站提供各类应用软件和业务软件的安装调试、管理维护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服务;负责本市信息化队伍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各业务科、各直属单位负责本部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贯彻落实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的详细规划和所辖业务信息化工作的建设标准、应用规范、工作制度、监督机制、评估方案等;推广应用本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并提供业务指导;负责执行本部门管理信息与其他相关部

  门信息的共享、交换机制;组织本部门信息化队伍的知识、技能培训;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本部门信息化日常工作开展。

  第三节县级工作内容

  第二十条领导小组领导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信息化建设方针政策,对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重大事项做出决策;领导有关部门对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审定;统筹安排、协调推进信息化工作;研究并提出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资金预算安排和投入保障;贯彻执行信息化工作方面的制度并适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提出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并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做出的决策和决定,监督、检查、评估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发展规划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和指导工作。按照省、市要求,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协调、指导和督促各股、直属单位信息化相关标准、规范、制度的落实;协调解决本级部门间信息

  交换;推广应用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应用系统;负责本级的电子政务建设;负责全县信息化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工作的指导;督促落实信息化工作规范;负责数据采集和录入质量的审查和评估;负责收集、应用、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并运用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人口信息中心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广域网和局域网的网络建设、管理、维护工作;负责本级中心机房设备的日常管理、保养、维护和修理,并做好网络和信息资源的安全保障工作;建立并管理本级人口计

  生门户网站;提供各类应用软件和业务软件的安装调试、管理维护等技术支持和服务;承担本县信息化建设队伍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任务。

  第二十四条各业务股、各直属单位负责本部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贯彻落实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的详细规划和所辖业务信息化工作的建设标准、应用规范、工作制度、监督机制、评估方案等;推广应用本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并提供业务指导;负责执行本部门管理信息与其他相关部门信息的共享、交换机制;组织本部门信息化队伍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第四节乡级工作内容

  第二十五条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负责本级信息化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建设本级网络,配齐硬件设备,完善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及时按照要求推广、应用各种业务系统软件;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管理、服务的各项工作制度;积极主动组织开展各类信息应用系统业务培训并指导村做好信息化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人口信息工作站应认真推广应用各类信息系统;按时收集、录入、核对、变更、反馈各种工作信息;加强对行政村计划生育管理员的培训与指导,督促村及时准确上报信息,并对上报或录入的信息数据进行跟踪、核对;及时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供信息数据;加强机房各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证网络畅通和网络安全。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例会制度。领导小组应建立信息化工作会议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省级领导小组每年不少于3次,市级领导小组每年不少于4次,县级领导小组每年不少于6次。

  第二十八条评估制度。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一次信息化工作评估与验收,由各级发展规划部门具体实施,人口信息中心为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对网络和硬件等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应用、信息化队伍综合素质、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与验收,评估结果作为创建优质服务县、信息化先进县等活动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二十九条通报制度。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定期通报本级及所辖单位的信息化工作情况,通报方式可采用文件、明传、会议、纪要、网络等,省级每年不少于2次,市级不少于3次,县级不少于4次。

  第三十条奖惩制度。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制定信息化工作奖惩制度,并报本级领导小组审议。奖惩应按照领导决策层、管理服务层、操作应用层平均设置。对于连续两年及以上在信息化工作综合评估中获得前三名的单位,应在评优评先工作中予以优待;对于在信息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能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和标准开展信息化工作,给予批评并责令改正,连续两次在信息化工作综合评估中处于最后三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未建立信息中心的市、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信息化具体工作由本级发展规划部门承担。

  第三十二条本规范由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信息化建设工作规范

  一、工作目标

  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管理、服务实现信息化;

  2、建立起适应工作需要的电子政务系统;

  3、实现办公自动化。

  二、工作职责

  按照《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规范》和《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规范》要求,乡级人口信息工作站的职责主要有:

  1、推广应用各类信息系统;

  2、进一步加强对乡级信息中心的建设、规范、应用,加强对信息工作人员的管理与培训。

  3、按时收集、录入、核对、变更、反馈各种工作信息;

  通过运用MIS数据库指导单月康检服务,每逢单月利用MIS数据库提供康检对象名单。每月在MIS中查询预发放一孩生育人员信息,并打印存档,指导生育证发放工作。

  4、认真开展、推广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抓好村级微机和数据终端的配备,每年建成和规范不低于5个村级人口信息工作站,加强对行政村计划生育管理员的培训与指导,每年不低于1次,督促村及时准确上报信息,并对上报或录入的信息数据进行跟踪、核对;

  5、及时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供信息数据;对本乡的各类报表、MIS数据每月进行数据分析,写出规范的数据分析报告。并运用分析结果为领导提供科学决策。

  6、认真开展全员培训,每年对乡计生办全体人员进行不低于1次的信息化知识培训。

  8、充分利用VPN联网,做好各种人口计生信息的收发,保证县、乡计生网络畅通。

  9、做好工作日志,对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及时收集、整理、上报。

  10、建立差错更正制度,对日常工作中出现的差错及时进行记录、更正。

  11、加强机房及乡级局域网各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证网络畅通和网络安全。

  三、工作方法

  当前我们的工作重点是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也就是说应用好省信息中心开发的《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河南省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和《河南省技术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等,围绕人口和计划生育各种信息进行管理,提高为育龄群众服务的能力。当前主要工作目标是要提高人口管理信息系统的人员覆盖率、信息准确率、完整率等,各项数据指标能够达到省人口计生委要求的标准。

  为了实现以上目标,我们各级,尤其是领导要重视此项工作,确保经费投入,将软件、硬件配备到位;要稳定信息技术人员队伍,提高业务水

  平。各信息技术人员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使信息化建设成果能够服务领导决策,服务管理工作,服务育龄群众。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简化双独夫妻办理二孩生育证程序的通知

  豫人口〔某某〕63号

  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省直管试点县人口计生委:

  根据《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精神,为方便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育龄群众办理二孩生育证,现将办证程序简化规范如下:

  一、填写表格

  二、单位核实

  《双独夫妻二孩生育证审批表》需经夫妻双方单位签署核实意见。

  三、提供材料

  1、经相关部门签署核实意见的《双独夫妻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2、夫妻双方身份证;3、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

  4、结婚证;

  5、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四张;

  6、夫妻双方母亲单位或户籍地村委会出具的只生育一个孩子证明。如夫妻父母有离异再婚的,需离异父母双方单位或户籍地村委会出具只生育一个孩子证明。

  四、提交申请及发证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女方户籍地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经女方户籍所在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材料齐全的,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在其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其它奖励后,发给二孩生育证,并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乡和村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别公示;对需要补正材料的,书面一次告知乡;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乡,并书面告知理由。

  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简化办证手续,方便群众办证,不得附加任何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之外的条件和材料。

  某某年9月10日

  附件1:

  双独夫妻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4—

  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乡级、县级各留存一份。

  2、单位核实意见栏,请核实本单位人员的婚育情况,填写情况属实或情况不属实。

  —5—

  附件2:

  证明

  系我单位(村、居、社区委员会)职工,属初、再、离)婚,只一个孩,孩子姓名,身份证号码。

  特此证明。

  经办人: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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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

  决定

  一、在第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项。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来自:写论文网:河南省计划生育网)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将第十八条第项修改为:“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三、删除第二十七条。

  四、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费治疗,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或政府购买的保险予以保障。治疗终结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所在村民委员会给予照顾,并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救济。”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天;

  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或者乡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

  八、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项修改为:“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将第项修改为:“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增加一项作为第项: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它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它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

  十、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十一、删去第四十七条。

  十二、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某某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某某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某某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工作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逐年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虚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龄人员享有接受婚育、生殖健康等知识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上述单位应当每年将计划生育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人口统计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或者篡改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六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篇八:河南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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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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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2008.12.10?

  【字

  号】豫人口[2008]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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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行日期】2008.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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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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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豫人口〔2008〕128号)

  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

  现将《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送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申报纳入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范围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1号),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西部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建立和实施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完善与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体现了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

  二、特别扶助制度的范围、内容、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范围

  从2008年起,在全省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二)内容

  1.针对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在全省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相应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体系,确保这一制度正常、健康、稳定实施。

  2.与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等紧密结合,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目标

  1.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

  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确保各级财政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以“直通车”的形式发放到户到人。

  2.进一步落实、完善、拓展现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相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从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通过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保持稳定低生育水平,为实现中原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4.建立群众举报机制和监督员制度等措施,并同现行的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村民自治活动以及目标管理责任制评估考核等制度有机融合,逐步形成以人为本的管理服务机制。

  (四)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步调一致。严格按照国人口发〔2007〕78号、国人口发〔2008〕60号文件精神和本方案关于扶助标准、扶助对象确认办法及政策解释的规定,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严格程序,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金融机构直接发放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抵扣、虚报冒领扶助金和搭车收费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三、组织管理和部门职责

  全省实施特别扶助制度工作,按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模式,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在省人口和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人口计生、财政、公安、审计、金融、宣传、监察、民政、残联、计划生育协会等有关单位,要积极参与,互相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保证特别扶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政策解释;负责扶助对象的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和人群规模预测,建立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系统;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

  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管理、代理发放机构的委托和监督。

  为了加强协调和管理,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成立的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和办公室,同时负责我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

  各省辖市、县(市、区)可以参照省级实施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组织管理的模式,组织实施本地区特别扶助制度工作。

  四、特别扶助对象和扶助标准

  (一)扶助对象

  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本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未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的家庭夫妻二人中女方年满49周岁,可以申请获得

  特别扶助。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夫妻,各级政府、有关组织应积极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等服务;对有再生育意愿的,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为其再生育提供便利。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五、扶助对象确认和退出程序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确认扶助对象,具体应遵循以下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在达到49周岁的当年1月15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一并交村(居)委会。

  2.村级评议。每年2月15日前,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扶助对象,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然后签署评议意见。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对上年度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

  处审核。

  3.乡级初审。每年3月15日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退出审批表》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4.县级审批。每年3月31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本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并组织公示。

  5.对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名单反馈到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10天。

  6.信息管理。

  每年4月30日前,经确认具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和退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由县级依据《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将其信息录入“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省、市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登录“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及时录入上报信息,进行数据下载和必要的汇总分析,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及其汇总表进行备案。

  7.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进行质量抽查。

  六、信息和档案管理

  (一)个案信息管理

  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登记、核查、上报、监管、应用、维护、考评等制度,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个案信息库。具体要求按照《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执行。

  (二)工作档案管理

  扶助工作档案分为业务档案和对象档案两类,由县、乡、村分别建立和保存。

  1.归档时间

  各县(市、区)对扶助对象审批公示后一个月内,将个案资料整理归档。

  2.立卷要求

  (1)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立卷要求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建立业务档案和对象档案,负责扶助对象个案资料的统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专人负责,专柜存放,统一管理。

  业务档案:包括年度扶助对象确认请示、批复文件、年度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分乡通知单、资金到账通知书、新增扶助对象存折领取登记表、年度扶助对象汇总表、对象退出资料等。

  对象档案:包括扶助对象的申报表,身份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复印件,有关婚姻、生育、身份证明材料、扶助金领取通知单回执等,按一人一卷归档。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卷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业务档案,负责将县对乡扶助对象资格确认通知单、申报表、退出情况报告单一并集中立卷归档。

  (3)村(居)民委员会立卷要求

  村(居)民委员会建立业务档案,负责将乡对村扶助对象资格确认通知单、申报表、身份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复印件,有关婚姻、生育、身份证明材料、退出情况报告单一并集中立卷归档。

  扶助确认对象档案卷为永久卷,卷内材料的目录填写、案卷封面、案卷装订、借阅、查询等按档案管理规范进行。

  七、扶助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按照国人口发(〔2007〕78号)文件要求和省政府决定,全省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50%、30%、10%、10%的比例分级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配套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资金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扶助金管理,将中央补助资金和省、市、县级配套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各级财政通过财政年度决算,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扶助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八、扶助资金发放

  (一)代理发放机构的选择确定

  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省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二)扶助金的发放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按照代理发放协议的规定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个人信息设立个人储蓄账户,将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储蓄账户,并按要求将存折送达扶助对象;将建立个人账户、资金拨付和存折送达情况及时反馈给县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等款项。

  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扶助金发放的具体要求

  县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代理发放机构,各负其责,互相配合,认真做好扶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1.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实行专人负责制,乡级计生部门设专管员。

  2.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在收到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扶助专项资金7日内,按照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将专项资金划转到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3.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将专项资金划转到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后,3日内将本年度扶助对象对账单分别送达县级财政、人口计生、监察部门,7日内将当年新开设的扶助金存折发放到人,10日内将扶助金存折发放登记表移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存档。

  4.对往年度扶助对象,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据代理发放机构本年度扶助金对账单逐人发放当年扶助金领取通知书,并将通知书回执存入扶助对象档案。

  九、监督和评估

  (一)建立由社会各方面人员参加的观察员制度,推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社会中介组织、社会传媒参与监督等多种形式,对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二)市、县两级建立由监察部门组织协调的特别扶助制度监督联席会议,对扶助对象确认程序、资金配套、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每年度应将扶助对象的有关情况及查处有关案件的情况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人口计生、财政等部门在实施特别扶助制度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纠

  正,对发生的严重违纪案件移交监察部门。

  (五)对在实施特别扶助制度中发生的不履行职责、违犯资格确认程序、在资格确认中收受贿赂、不按规定发放扶助资金、弄虚作假骗取扶助资金或拖欠、截留、抵扣、挪用、贪污、私分扶助资金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省、市特别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进行综合评估。

  十、宣传和培训

  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做好广泛深入、扎实细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要加大对特别扶助制度的社会宣传,采取多种措施,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建立特别扶助制度的意义、特别扶助的政策、扶助标准和申报确认程序,使特别扶助制度家喻户晓,大力营造实行计划生育光荣的社会氛围,提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的透明度。

  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做好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十一、考核和奖惩

  各级政府要把实施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纳入本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篇九:河南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

  本市辖区人员准生证无备案信息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我市生育保险中准生证备案信息数据采自

  “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工作平台”。系统中无备案信息的原因,可能是以下几种情况:

  1、办理准生证时,工作人员将身份证号信息、办证时间等信息录入错误。

  2、办理准生证时只录入家庭信息,未录入准生证信息。导致只能查询家庭信息,不能查询准生证信息。

  3、办理准生证后未打印准生证,导致准生证不能查询。

  以上三种情况请到生育证办理机构进行补录信息,并能在“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工作平台”的“业务查询”模块“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查询”或“再生育信息查询”中的“再生育家庭信息查询”窗口可查询显示。

  4、职工参加医保时身份证信息输入错误,请到医保中心参保管理科核实身份信息,更正后告之医保中心生育科。

  5、2014年以前办理的准生证,未进行数据采集备案,仍按照原要求正常申报报销。

  2014年9月23日

篇十:河南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导评估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08.10.08?

  【字

  号】

  ?

  【施行日期】2008.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导评估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全国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评估管理,实现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省人口计生委制定了《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导评估方案》。现印发各地,请结合实际,切实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指导、评估和管理,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和谐、持续发展。

  附件: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导评估方案

  二○○八年十月八日

  附件: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导评估方案

  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是基层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是实现人口计生工作重心下移的重要途径,对加快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完成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督促指导各地深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加强对村(居)民自治工作的科学评估,全面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水平,特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导评估方案。

  一、指导评估的目的

  (一)通过开展指导评估活动,扎实推动人口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活动的开展,营造良好社区氛围,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实现人口计生工作重心下移。

  (二)依据评估结果对村(居)民自治工作实施动态管理,打造一批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示范村(社区)。并对基层人口计生部门指导、推进村(居)民自治工作的绩效进行准确评估。

  (三)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掌握基层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村(居)民自治活动规范运作,不断推动整体工作水平的稳步提高。

  (四)及时发现基层在村(居)民自治工作中好的做法,总结推广经验,加强信息交流,促进我省村(居)民自治工

  作成果的宣传和推广运用。

  二、指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村(居)民自治指导、推进情况

  指导要求:省辖市、县(市、区)、乡(镇、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在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中,制定规划目标,积极履行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和评

  估,实施动态管理,为村(居)民自治工作规范运行提供支持和保障。

  评估内容:

  1、成立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导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解决本地村(居)民自治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

  2、出台专项文件,制定切合本地工作实际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规划、工作目标和工作方案。

  3、定期深入基层调研,掌握工作动态,听取村(社区)干部群众意见建议,指导村(居)民自治工作规范运作。

  4、及时总结本地村(居)民自治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强信息开发与宣传推广。

  5、实施目标管理。将村(居)民自治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对成绩突出的村(社区)有激励和奖励措施,反之有限制和惩戒措施。

  6、定期组织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村(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分类,实施动态管理。

  7、村(社区)人口计生经费保障到位。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把村(社区)室基础设施建设列入财政预算,村、组专(兼)职计生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在人口计生事业费中支出。乡级要在人口计生事业费中按人均不低于一元用于村级人口计生日常工作。

  8、依法落实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资金,做到按期足额兑现。

  9、定期深入村(社区)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服务和各种便民维权服务。

  10、整合梳理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掌握的社会经济资源,制定实施有利于推动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措施。

  11、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以上村(居)民自治和人口计生法规政策知识培训,提高各级干部业务素质和能力。

  (二)村(居)民自治运行情况

  指导要求:各地在开展村(居)民自治活动中,能够依法、民主制定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村规民约,加强村(居)民自治组织建设,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逐步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建立完善村(居)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

  评估内容

  1、利用村(社区)计划生育宣传阵地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群众自我学习交流,发放计划生育宣传书籍和物品。

  2、搞好村(社区)计划生育环境宣传,刷新宣传标语,更新宣传栏内容,营造浓厚的计划生育宣传氛围。

  3、组织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康检,配合县(市、区)、乡(镇、办事处)人员到村(社区)开展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健康服务。

  4、对居住在本村(社区)的育龄妇女的迁(流)入、新婚、孕育、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等进行走访服务,协助办理各类计生证件(证明)。

  5、大力开展互帮互助活动。发挥自治小组和协会作用,建立计划生育志愿者服务队伍,适应群众需要开展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服务和帮助。

  6、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有经民主程序产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自治组织及网络,乡(镇、办事处)选聘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时应以适当形式征求群众意见。

  7、建立村(居)民自治工作制度,明确计划生育村(居)自治组织及成员职责并落实。

  8、在当地党政组织指导下,民主讨论制定(修订)计划生育自治公约,内容

  上合法律法规,下合多数村民意志,因地制宜,体现利益导向,简便易行。

  9、依据自治公约与辖区内已婚群众(含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协议书,与辖区内单位和物业管理机构签订共建协议,其内容要合法、互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

  10、民主讨论决定依法属于村(居)民自治范围的重大计划生育事项,村(社区)资源的分配使用方案体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使计划生育家庭享受优先优待。

  11、民主审议计划生育自治公约及计划生育合同执行情况,落实奖励政策和追究违约责任。

  12、村(社区)设有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务公开栏,及时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村级计划生育经费开支及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本村民主管理评议等事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做到真实、合法。

  13、定期组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代表大会,听取计划生育工作汇报和计划生育干部履行职责情况报告,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与村(社区)计生工作负责人员工资待遇挂钩,对存在的问题限期予以改进,接受群众监督。

  (三)村(居)民自治实施效果

  指导要求:各地通过开展村(居)民自治活动,增强村(社区)干部依法办事、民主管理的意识,提高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活动和规范生育行为的自觉性,稳步提高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实现家庭幸福、社会和谐。

  评估内容:

  1、计划生育政策得到贯彻落实,当年无政策外多孩生育,政策生育率达到90%以上。

  2、无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村(社区)独生子女家庭比例逐年上升,新生婴儿性别比趋于正常。

  3、村(社区)干部知晓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知识、村(居)民自治要求和内

  容,知晓率达到90%以上。

  4、群众知晓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知晓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及其实现的途径,知晓率达到80%以上。

  5、较好落实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及自治公约里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奖励优惠政策落实率100%。

  6、村(社区)资源分配、使用时能明显地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违法生育家庭则受到限制,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作用发挥突出。

  7、群众积极参与本村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对自身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满意率在85%以上。

  8、近三年无因计划生育问题引起的集体上访和恶性案件。

  三、指导评估的方法

  (一)指导评估方法

  1、听取当地关于村(居)民自治工作的情况汇报,了解党组织、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中的领导重视和工作指导情况;

  2、查阅计生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方案和工作措施,会议记录、工作总结、信息,了解具体的指导管理和支持保障情况;

  3、查阅村(居)民自治的评估验收方案、文件、统计数据,了解自治工作评估和动态管理情况。

  4、查看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组织、队伍建设,了解工作职责及落实情况;

  5、查看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公约,了解自治公约制定修订及落实情况;

  6、查看村(社区)阵地建设及档案资料,了解村(居)计划生育宣传管理服务情况;

  7、查看村(居)民自治各项制度,了解村(居)民自治运行情况;

  8、与村(居)民自治组织成员座谈,了解开展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情况;

  9、与群众访谈,问卷调查等,了解群众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及满意度情况。

  (二)计分办法

  评估实行千分制,以1000分为标准,分解确定各项分值。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推进村(居)民自治工作情况计400分,村(居)民自治运行及效果计600分,依据评估情况客观公正评价基层人口计生部门工作绩效,评价村(居)民自治工作实际成效。

  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工作绩效分为优、中、差三个等级,满分400分,得分在360分以上为优等,260分以上为中等,260分以下为差。

  对村(社区)工作成效分为示范、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满分600分,得分在550分以上为示范村(社区),350分以上为合格,35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指导评估要求

  指导评估采取自查自评与抽查评估相结合,要求做到实事求是,科学指导,客观评估。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自查自评活动,依据评估结果对村(居)民自治工作动态管理,并对下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工作排序,评估结果及排序情况随半年、全年工作总结上报。

  省依据各省辖市上报情况,不定期组织抽查评估活动,客观评估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指导村(居)民自治工作良性健康运行。

  附件:

  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评估表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评估表一

  项目

  评估内容

  评估方法

  分值

  得分

  1、成立有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解决问题。

  2、制定下发年度工作目标、自治规划和工指

  20同人口计生部门座谈,听取工作汇报。

  30

  作方案,内容具体,切合本地工作实际,指查阅相关文件、材料、会议记录,工作信息。

  与村(社区)干部群众座谈

  204、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编发工作信息不少于5条。(国家级刊发1条加5分,省级刊发1条加3分)

  205、县(市、区)、乡(镇、办事处)印发有自治公约、工作制度、工作职责样本等,指导村(社区)自治工作创建。

  6、将村(居)民自治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

  查阅相关文件、与

  30

  导

  导性强。

  运

  行

  3、定期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活动,听取干部群众意见建议,加强工作指导。

  管

  60

  理

  生育目标管理,定期组织评估验收,根据评基层人口计生部门估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并落实奖惩。

  评

  书、资料及统计报估

  表

  签订的目标责任

  7、县、乡把村室基础设施建设列入财政预

  算并落实,按照规定拨付村(社区)工作经查阅有关文件、资

  40

  料、培训记录、统

  支

  持

  费。

  计报表

  8、依法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先优惠政

  与村(社区)干部

  群众座谈

  实地查看村(社区)室建设

  3010、梳理政府及职能部门掌控的社会经济资源,制定出台推动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措施并落实。

  2011、每年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业务培训。

  30

  40

  保

  策,资金足额按期兑现。

  障

  9、落实村(社区)、组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待遇。

  创建效果

  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评估表二

  单位:

  项目

  评估内容

  80%,示范村(社区)达到20%。

  60

  12、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社区)达到查阅有关文件、统计报表

  评估方法

  分值

  得分

  自我教育

  2、村(社区)有良好的计划生育宣传氛围,宣传书籍、物品发放到户。

  宣教活动,建立相应的制度,有活动记录。

  1、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和群众欢迎的

  查阅村(社区)、自治小组活动记

  录

  与群众访谈

  40

  40

  自我服务

  4、充分发挥自治小组和计生协会会员志愿务、孕情访视等活动。

  3、按照服务协议规范开展计生技术咨询服

  40查看技术服务和访视记录

  与群众访谈

  40

  者作用,征求群众服务需求信息,为群众开展生产、生活、生育等便民服务。

  5、民主产生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组

  30查看村(社区)会

  自织,有健全的自治网络(村有自治小组,社议记录、《自治公我区有楼院、楼栋信息联络员)。

  管理

  6、民主制定计划生育自治公约,公约要内约》。

  查看自治组织机构40

  容合法、结合实际、体现导向、便于执行。

  名单、工作制度和

  7、依据公约与辖区内已婚育龄群众(含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协议书,与辖区查看服务协议书、内单位和物业管理机构签订共建协议,明确

  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约实施管理服务和奖共建协议书、村惩。

  (社区)奖惩登记

  8、民主讨论属于自治范围内的计划生育重大事项,议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和计划生育工作。

  209、明确计划生育村(居)自治网络组织及成员职责,建立自治工作制度并落实。

  与群众访谈

  30

  责任书

  40

  自我监督

  11、每年组织1次以上民主评议活动,评议结果与村(社区)计划生育干部绩效挂钩。

  关规定要求,内容真实、全面、及时。

  开栏,民主评议记录

  与群众访谈

  40

  10、计划生育政务、村(居)务公开符合有

  查看村(居)务公

  40

  有比率项目每降低12、当年无政策外多孩生育,政策生育率达一个百分点扣2

  到90%以上。

  自

  治13、当年无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效止妊娠行为。

  果

  分。

  有1件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40

  20

  4014、各级政府、村(社区)出台对计划生育终止妊娠行为本项家庭奖励措施落实率100%。

  不得分。

  40

  15、干部、群众知晓计划生育政策、知识、近三年有1件集体村(居)民自治内容,干部知晓率达到90%;群众知晓率达到80%以上。

  16、近三年无因计划生育问题引起的群众集体上访和恶性案件。

  上访和恶性案件本项不得分,当年发生1件越级上访扣5分

  20

  4017、群众满意率达到85%以上。

篇十一:河南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

  管理工作规则

  (讨论稿)

  为了规范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操作,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效率和质量,以信息化手段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提高,特制定本管理工作规则。

  一、管理目的

  提高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对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视,规范使用、管理程序,提高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质量,方便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掌握信息。推动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生部门信息互通。落实双方在共同管理的基础上,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原则。为流动人口政策研究和决策提供科学的信息依据。

  二、管理体制

  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由省级集中规划、集中建

  库,采取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统一的管理规范。管理工作以各级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管理部门为主,发展规划、信息等业务部门紧密配合,户籍地与流入地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各司其职并通力协作。

  三、管理对象和内容

  (一)

  管理对象

  离开县域30天以上,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的成年流动人口和随父母一起流动的未成年人口。其中:探亲、访友、就医、出差、服军役、上中等以上专业学校等人口除外;同城区之间相互流动人口除外。

  (二)管理内容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内容主要有两大部分。一是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主要有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户口性质、流入(出)日期、流入(出)地址等。二是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主要有婚育证明、生育证、生育信息、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已婚育龄妇女康检信息、已婚育龄妇女人身信息、社会抚养费征收、独生子女证、费发放信息等。

  四、管理程序

  (一)

  信息采集

  坚持每月清理清查,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基本信息和服务管理信息,将信息核对填写至《河南省流动人口信息变更报告单》。填写信息必须真实、准确。《河南省流动人口信息变更报告单》应作为录入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的依据和纸质档案留存。

  (二)信息录入和变更

  1、依据《河南省流动人口信息变更报告单》中的信息,实时或定时将新流出、流入人口的基本信息和管理服务等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

  2、依据《河南省流动人口信息变更报告单》,实时或定时将已录入信息管理系统流动人口的发生变动的信息,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的信息变更和流动退档等操作。根据待办事宜模块的的提示,做好需流出登记、需流出确认、需流出地确认退档、需流入登记、需流入地确认退档等不同状态数据的规范操作。

  3、《河南省流动人口信息变更报告单》中的所有信息,在入库前,必须经过审核,所有入库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拟和重复内容。个案信息项

  目要完整,不得缺项、漏项、错项。当月所有的信息录入和变更等工作,于下月4日16时前全部完成。

  (三)信息汇总和分析

  定期生成系统信息基本情况和工作情况报表,对信息进

  行审核、汇总、分析和研究,通过汇总结果,及时掌握本级工作情况,指导各项管理服务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信息指导管理服务、科学考核决策、提高工作效率的作用。

  (四)信息应用

  现居住和户籍地要运用系统中的流动人口信息,分别开展本地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各自职责。现居住地要按照流入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的原则,及时为流入人口提供优质的计生管理和服务。户籍地要落实好共同管理职责,按规定及时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明;落实流动人口奖惩规定。

  五、管理职责

  (一)省级职责

  1、负责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规定及制度的制订完善和组织实施。

  2、对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定期登陆系统,查看各地利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和变更等工作情况。采用信息通报、平时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各级流动人口部门信息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检查。

  3、对全员流动人口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指导基层利用系统信息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4、对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省级和维护,保证系统运行畅通。

  5、对全省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工作人员和信息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二)市、县级职责

  1、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的操作、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2、市、县级信息管理人员每周至少三次登陆管理信息系统,查看本辖区工作情况。督促乡、村两级信息管理人员按要求做好信息的采集、录入、变更等工作。

  3、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情况地检查通报和评估工作。

  4、每月下载系统生成的本辖区流动人口报表,对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根据信息情况,指导本辖区各级计生部门开展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

  (三)乡级职责

  1、乡级信息管理人员负责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具

  体操作,做好信息录入、变更等工作。

  2、利用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指导村(社区)计生部门,及时开展信息核查和落实各项计生服务措施等工作。

  3、对村(社区)采集上报的流动人口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发现错误、遗漏,及时督促采集单位进行纠正和完善。负责对录入系统信息的核对,对入库信息质量负责。

  4、做好各种入库信息的纸质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四)村(社区)级职责

  1、信息采集。按照工作要求,及时采集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和服务管理信息。认真、准确、清晰的填写《信息变更报告单》。

  2、信息上报。实时或按时将采集到的信息上报乡级计生部门。部分有独立用户名的村(社区)级计生部门,可直接进行信息的录入、变更工作。

  3、信息接收和反馈。接收乡级的有关流动人口信息,根据信息或配合乡级人员进行核查和服务,并及时将结果反馈乡级或录入系统(有独立用户名的)。

  4、有独立用户名的村(社区)级单位,要负责本单位录入系统信息的核对和信息质量的审核。

  六、考核评估

  采取平时随机抽查和对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定期对各省辖市的系统应用情况和系统信息质量进行通报,并将通报情况作为目标管理评估的依据。逐步加大利用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考核的力度,加快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工作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七、本规则自2009年月日起执行。

篇十二:河南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

  管理工作规则

  (讨论稿)

  为了规范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操作,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效率和质量,以信息化手段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提高,特制定本管理工作规则。

  一、管理目的

  提高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对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视,规范使用、管理程序,提高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质量,方便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掌握信息。推动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生部门信息互通。落实双方在共同管理的基础上,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原则。为流动人口政策研究和决策提供科学的信息依据。

  二、管理体制

  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由省级集中规划、集中建

  库,采取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统一的管理规范。管理工作以各级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管理部门为主,发展规划、信息等业务部门紧密配合,户籍地与流入地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各司其职并通力协作。

  三、管理对象和内容

  (一)

  管理对象

  离开县域30天以上,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的成年流动人口和

  2、对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定期登陆系统,查看各地利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和变更等工作情况。采用信息通报、平时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各级流动人口部门信息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检查。

  3、对全员流动人口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指导基层利用系统信息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4、对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省级和维护,保证系统运行畅通。

  5、对全省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工作人员和信息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二)市、县级职责

  1、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的操作、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2、市、县级信息管理人员每周至少三次登陆管理信息系统,查看本辖区工作情况。督促乡、村两级信息管理人员按要求做好信息的采集、录入、变更等工作。

  3、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情况地检查通报和评估工作。

  4、每月下载系统生成的本辖区流动人口报表,对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根据信息情况,指导本辖区各级计生部门开展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

  (三)乡级职责

  1、乡级信息管理人员负责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具

  体操作,做好信息录入、变更等工作。

  2、利用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指导村(社区)计生部门,及时开展信息核查和落实各项计生服务措施等工作。

  3、对村(社区)采集上报的流动人口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发现错误、遗漏,及时督促采集单位进行纠正和完善。负责对录入系统信息的核对,对入库信息质量负责。

  4、做好各种入库信息的纸质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四)村(社区)级职责

  1、信息采集。按照工作要求,及时采集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和服务管理信息。认真、准确、清晰的填写《信息变更报告单》。

  2、信息上报。实时或按时将采集到的信息上报乡级计生部门。部分有独立用户名的村(社区)级计生部门,可直接进行信息的录入、变更工作。

  3、信息接收和反馈。接收乡级的有关流动人口信息,根据信息或配合乡级人员进行核查和服务,并及时将结果反馈乡级或录入系统(有独立用户名的)。

  4、有独立用户名的村(社区)级单位,要负责本单位录入系统信息的核对和信息质量的审核。

  六、考核评估

  采取平时随机抽查和对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定期对各省辖市的系统应用情况和系统信息质量进行通报,并将通报情况作为目标管理评估的依据。逐步加大利用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考核的力度,加快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工作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七、本规则自2009年

  月

  日起执行。

篇十三:河南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

 电子婚育证明网上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婚育证明是是办理准生证的前提证明,通常需要男女双方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户籍所在地出具。准生证又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措施,下面我对电子婚育证明网上办理流程是怎样的问题进行相关知识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

  一、电子婚育证明网上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以往的纸质婚育证明,不仅社会成本巨大,也给流动人口增加了负担,很多人不得不往返奔波所在城市和家乡多次,还会遭遇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衙门作风。而电子婚育证明则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电子婚育证明是无需申请和办理的,一般是由所在地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将成年流动育龄妇女信息上传给国家流动人口子系统电子婚育证明数据库,以便集中统一的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

  二、准生证网上办理流程

  目前很多城市都开展了网上计划生育登记,以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首页下拉就可以看到网上办事的窗口,点击进入场景式服务。

  进入之后,按照提示,把资料填写完整正确,取证可选择自己取或快递的方式。非常方便,所以如果当地有网上办理的系统手写首先

  优选再网上办理。没有的再到当地计生委咨询,准备的资料大部分地区要求大体都是一样的,只是中间手续环节有所差异。

  三、计划生育服务证

  是集准生证、查环等功能为一体的证件。已婚妇女怀孕后,孕检、分娩、享受免费避孕药具、以及找工作等都需用到这个《计划生育服务证》。根据2016年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指出,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改进再婚等情形再生育管理。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全面推行网上办事,进一步简政便民。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这是在“准生证”制度实施多年后,我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大变革。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今后我国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无需审批。目前在全国多个地方,准生证已经废除,取而代之的是生育服务证。

  综上所述,电子婚育证明是无需申请和办理的,一般是由所在地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将成年流动育龄妇女信息上传给国家流动人口子系统电子婚育证明数据库。以上就是我对

  电子婚育证明网上搬来流程是怎样的问题进行相关知识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篇十四:河南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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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

  篇一: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卫指导(20XX)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XX〕5号)的精神,结合河南实际,我委对《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河南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XX年4月24日

  河南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民合法生育权益,规范生育服务证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户籍或现居住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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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实行生育服务证制度。生育服务证的登记发放管理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见附件1、附件2)制度、委托代理代办制度、承诺制和首接负责制等规定,推行网上办理。

  第二章生育服务证的登记和审批发放机关

  第四条一孩生育服务证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办理。

  二孩生育服务证在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办理。

  批准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干部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在批准后10日内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孩生育服务证的登记、发放、登记表归档和二孩生育服务证的受理、初审、上报等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孩生育服务证的复核、审批、发放、备案、案卷归档等工作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一孩生育服务证在夫妻任何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均可登记,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做好生育服务证登记的相关工作,做到便民、及时、免费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在夫妻双方户籍地均可办理,女方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地应协助受理地出具相关证明。

  第三章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的登记程序

  第七条合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双方均属初育的,生育前可按以下规定登记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

  1.个人登记。登记人填写《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发放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3),非登记人签名的《登记表》应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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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有登记人签字的委托书(见附件4),并提供以下材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属于流入人口如果流动人口信息系统没有其婚育信息的,还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2)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有多次婚姻史的,要提交所有婚姻史的相关证件或材料);(3)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2张。

  2.乡级发放。受理登记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核实申请人信息(无法核实的由夫妻双方提供书面承诺),为其登记发放一孩生育服务证(夫妻双方户籍均为外省的流动人口只登记发放《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证明》,见附件5)。

  受理登记地要将办理结果在15个工作日通报夫妻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发现不符合一孩生育服务证登记条件的,取消其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

  第四章二孩生育服务证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二孩条件的夫妻,生育前按下列规定申请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

  1.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二孩生育服务证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6)。《审批表》需经夫妻双方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国企)或现居住地(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核实意见(女方应提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地核实意见)。非申请人签名的《审批表》应提供有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

  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2)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或提供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3)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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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有多次婚姻史的要提交所有婚姻史的相关证件或材料);(4)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4张;

  (5)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鉴定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应提交设区的市级或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果。

  ——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证或相关证明、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出具的不育症鉴定证明。

  ——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应提交侨务部门发放的归侨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在本省定居的证明。

  ——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含六级)伤残军人的,须持有军人伤残证。

  ——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应提交矿区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人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保证书。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应提交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未生育一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生育证明。

  —

  —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应提交独生子女生母(养母或抚养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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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附件7);独生子女父母离异或再婚的,应提供抚养该子女并长期共同生活一方的证明,并注明其所有婚育情况。跨县域人口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证明上签署审核意见)。合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应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证或相关证明;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应提交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

  ——农村居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应提交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该夫妻只有一个孩子

  且为女性证明(审批表能说明情况则无需提供)。

  ——农村居民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应提交男方入赘到女方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公证书。

  ——农村居民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应提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农村居民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应查看其身份证或户口簿。

  2.乡级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受理申请材料,确保审批表填写内容完整,与所提供证件信息一致。经办人对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及时将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对材料齐全的,可下达《受理通知书》(见附件8);对需要补正材料的,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见附件9)。

  3.乡级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通过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或其他途径对申请人填写内容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核实工作(需要跨省核实的,

篇十五:河南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

  管理工作规则

  (讨论稿)

  为了规范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操作,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效率和质量,以信息化手段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提高,特制定本管理工作规则。

  一、管理目的

  提高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对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视,规范使用、管理程序,提高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质量,方便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掌握信息。推动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生部门信息互通。落实双方在共同管理的基础上,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原则。为流动人口政策研究和决策提供科学的信息依据。

  二、管理体制

  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由省级集中规划、集中建

  库,采取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统一的管理规范。管理工作以各级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管理部门为主,发展规划、信息等业务部门紧密配合,户籍地与流入地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各司其职并通力协作。

  三、管理对象和内容

  (一)

  管理对象

  离开县域30天以上,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的成年流动人口和

  随父母一起流动的未成年人口。其中:探亲、访友、就医、出差、服军役、上中等以上专业学校等人口除外;同城区之间相互流动人口除外。

  (二)管理内容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内容主要有两大部分。一是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主要有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户口性质、流入(出)日期、流入(出)地址等。二是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主要有婚育证明、生育证、生育信息、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已婚育龄妇女康检信息、已婚育龄妇女人身信息、社会抚养费征收、独生子女证、费发放信息等。

  四、管理程序

  (一)

  信息采集

  坚持每月清理清查,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基本信息和服务管理信息,将信息核对填写至《河南省流动人口信息变更报告单》。填写信息必须真实、准确。《河南省流动人口信息变更报告单》应作为录入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的依据和纸质档案留存。

  (二)信息录入和变更

  1、依据《河南省流动人口信息变更报告单》中的信息,实时或定时将新流出、流入人口的基本信息和管理服务等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

  2、依据《河南省流动人口信息变更报告单》,实时或定时将已录入信息管理系统流动人口的发生变动的信息,在信息管理系

  2、对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定期登陆系统,查看各地利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和变更等工作情况。采用信息通报、平时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各级流动人口部门信息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检查。

  3、对全员流动人口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指导基层利用系统信息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4、对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省级和维护,保证系统运行畅通。

  5、对全省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工作人员和信息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二)市、县级职责

  1、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的操作、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2、市、县级信息管理人员每周至少三次登陆管理信息系统,查看本辖区工作情况。督促乡、村两级信息管理人员按要求做好信息的采集、录入、变更等工作。

  3、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情况地检查通报和评估工作。

  4、每月下载系统生成的本辖区流动人口报表,对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根据信息情况,指导本辖区各级计生部门开展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

  (三)乡级职责

  1、乡级信息管理人员负责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具

  体操作,做好信息录入、变更等工作。

  2、利用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指导村(社区)计生部门,及时开展信息核查和落实各项计生服务措施等工作。

  3、对村(社区)采集上报的流动人口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发现错误、遗漏,及时督促采集单位进行纠正和完善。负责对录入系统信息的核对,对入库信息质量负责。

  4、做好各种入库信息的纸质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四)村(社区)级职责

  1、信息采集。按照工作要求,及时采集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和服务管理信息。认真、准确、清晰的填写《信息变更报告单》。

  2、信息上报。实时或按时将采集到的信息上报乡级计生部门。部分有独立用户名的村(社区)级计生部门,可直接进行信息的录入、变更工作。

  3、信息接收和反馈。接收乡级的有关流动人口信息,根据信息或配合乡级人员进行核查和服务,并及时将结果反馈乡级或录入系统(有独立用户名的)。

  4、有独立用户名的村(社区)级单位,要负责本单位录入系统信息的核对和信息质量的审核。

  六、考核评估

  采取平时随机抽查和对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定期对各省辖市的系统应用情况和系统信息质量进行通报,并将通报情况作为目标管理评估的依据。逐步加大利用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考核的力度,加快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工作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七、本规则自2009年

  月

  日起执行。

篇十六:河南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河南计划生育政策2022

  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那么的关于河南省计划生育的新规定是什么呢下面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凡户口在本省和户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所有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条例》及本《细则》。

  第三条推行计划生育应以宣传教育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条例》和本《细则》的实施。

  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在制定和落实本部门的政策规定时,必须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实行。

  第二章生育节制

  第六条公民依法结婚后应当按计划生育,禁止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

  第七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按照病残儿鉴定的有关规定,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报市(地)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患不育症,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按照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依法办理了收养公证手续,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回河南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只有一个子女随其回大陆定居或回大陆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经民政等部门证明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是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是国营企业正式职工,连续从事矿区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作出正式的书面保证继续长期从事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九条农业人口除适用第八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视为家庭确有困难:

  1、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慢性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作出正式的书面保证继续在深山村长期定居的;

  (四)经公安部门证明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第十条夫妻一方为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且为农业人口,按本《细则》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符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年龄必须在28周岁以上,并有四年以上间隔时间。

  第十二条城镇人口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控制指标,层层下达。

  第三章生育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生育计划,结合本地区人口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的生育计划。

  制定人口计划不得突破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且必须以符合《条例》规定的有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人数为依据。

  第十四条各级计划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人口计划的拟定、管理;统计、公安部门负责统计、公布人口有关数据。

  第十五条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将人口计划执行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适时进行抽样调查,对人口目标管理进行严格的考核,落实奖惩。

  第十六条未完成人口计划的人民政府,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写出报告,分析未完成计划的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把生育指标落实到人,并采取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

  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严格执行生育计划,做到无计划外生育。

  第十八条夫妻要求生育的,必须按有关规定领取生育证,同时必须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定计划生育合同后方可生育。

  第十九条各级医疗、卫生、妇幼保健部门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部门应凭生育证接生。

  第二十条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申报出生,并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证明,由当地公安和粮食部门办理户口和粮食关系。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按照《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优生和节育措施

  第二十二条提倡优生。禁止患有遗传性精神病、遗传性智能缺陷、遗传畸型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妻生育。夫妻双方患病,应对一方采取绝育措施,一方患病的只对患病者采取绝育措施。已怀孕的必须中止妊娠。

  第二十三条凡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都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上宫内节育器;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一方应采取绝育措施。经鉴定女方不适宜上宫内节育器,或夫妻双方均不适宜采取绝育措施的,应使用其它有效的避孕药具。

  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建立避孕节育措施普查制度,定期进行孕情检查。

  不论何种原因,凡计划外怀孕的都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中止妊娠。

  第二十四条接受绝育措施后,因情况变化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必须经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方可在指定的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单位和医疗、妇幼保健单位施行复通手术。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经费按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开支。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待遇:

  (一)一对夫妻只有一个子女的;

  (二)一对夫妻按规定有两个子女,因死亡只留下一个子女的;

  (三)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一个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无生育能力,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第二十七条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部。

  再婚后夫妻双方生育的子女存活数合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包括自己抚养或离婚时判随对方、托人抚养、送人的成活子女)的,应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保健费停止发放,以前享受的不再退回。

  再婚后按照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享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二十八条已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一切奖励。

篇十七:河南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解释》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08.12.17?

  【字

  号】豫人口办[2008]86号

  ?

  【施行日期】2008.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解释》的通知

  (豫人口办〔2008〕86号)

  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巩义市、项城市、邓州市、永城市、固始县、中牟县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人口〔2008〕128号),现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解释》,请按规定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具体确认条件的解释

  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要求,现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对象具体确认条件解释如下:

  一、关于特别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河南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未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具体确认条件解释:

  (一)关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一般地,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受特别扶助的家庭女方须年满49周岁,并且系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纳入特别扶助。

  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

  对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并且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确认是否属于特别扶助范围。

  对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已有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以家庭为单位确认其是否属于特别扶助对象;双方均有子女的,以个人为单位确认其是否属于特别扶助对象。

  (二)关于未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又发生死亡或三级以上伤、病残

  的,均可以纳入特别扶助范围。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以前事实收养子女的和《收养法》实施后依法收养子女的情况。违反政策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或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

  (三)关于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五)对扶助对象再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对象,应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二、关于法律规范和政策适用问题

  (一)“1973年至1982年6月14日期间没有违反国家和省实行计划生育的号召和政策规定”是指,1973年至1982年6月14日期间没有违反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一对夫妇生育子女的数量最好一个,最多两个”,“无论如何都不能生三胎的原则”的号召和政策规定。

  (二)“1982年6月15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是指:

  1、1982年6月15日至1985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下列政策规定之一生育第二个子女的:⑴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⑵再婚夫妇双方再婚前只生育有一个孩子者;⑶结婚后5年以上不育,女方超过30周岁,抱养一个孩子后怀了孕,要求再生一个孩子者;⑷深山独居户;⑸弟兄三人以上,只有一人有生育条件者;⑹在农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者(如女家姊妹数

  人,只照顾一人);⑺在农村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者(含男城女乡或女城男乡);⑻在农村夫妇一方持有一等或特等残废军人证书者;⑼在农村与烈士的独生子女结婚并到烈士家落户者;⑽在农村连续定居深山村5年以上,只生一个女孩者;⑾定居本省的归国华侨、港澳同胞系独生子女者;⑿夫妇一方为连续从事井下作业5年以上的全民或集体矿工,只生一个女孩者。

  2、1986年1月1日至1990年6月30日期间,符合下列政策规定之一生育第二个子女的:⑴第一个孩子经县以上鉴定小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⑵结婚5年以上不育,女方年龄超过30周岁,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一个孩子者;⑶夫妇一方系华侨、归侨、港澳或台湾同胞者;⑷夫妇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或其它原因造成残废,生活确实不能自理者;⑸夫妇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者;⑹夫妇双方为独生子女或夫妇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者;⑺再婚夫妇一方为生育过两个孩子的丧偶者,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者;⑻夫妇一方为少数民族,且只有一个女孩者;⑼在农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者(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⑽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的农民及夫妇双方均在深山区定居五年以上的国家干部、职工,并继续定居者;⑾在农村夫妇一方两代均为独生子女者;⑿在农村兄弟二人以上,只有一人有生育条件,其他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者;⒀夫妻一方为农业人口,出生的第一个孩子也为农村户口者,按农村的生育政策执行;⒁特殊情况照顾生育二胎,经地、市批准,报省备案的。

  3、1990年7月1日以来,符合下列政策规定之一生育第二个子女的:⑴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报市(地)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⑵经鉴定患不育症,婚后5年以上不育,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⑶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河南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⑷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

  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⑸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5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⑹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⑺农业人口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一是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慢性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是1990年7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夫妻一方为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且为农业人口的,符合前两项之一的);⑻农业人口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⑼农业人口在深山村定居5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⑽农业人口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4、在以上各次生育政策调整前,符合原生育政策怀孕,生育在政策调整后的,也属于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生育。

  三、关于合法收养子女问题

  根据《收养法》实施、修订和有关政策规定,合法收养子女是指:

  1、被收养人与收养人长期共同生活,1992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且2003年12月31日前,其户口登记为收养人子女的。

  2、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向民政部门登记;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收养不属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由收养人、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且2003年12月31日前,其户口登记为收养人子女的。

  3、1999年4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的,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了登记,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篇十八:河南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

 河北省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信息平台

  说

  明

  书

  河北天英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2015年7月

  目录

  目录...........................................................................................................................................2

  概

  述

  .....................................................................................................................................3

  ..............................................................................................................214.1.2阅读告知书

  ..................................................................................................21第二节

  电子婚育证明预约办理

  ...................................................................................23操作说明

  .................................................................................................................23第三节

  办理事项进度查询与证件打印

  .......................................................................25附件1电子婚育证明

  ............................................................................................................28附件2河北省特殊情况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承诺单....................................................29

  概

  述

  依托河北省全员人口统筹管理信息系统(简称PIS系统)和国家流动人口接口,搭建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管理和实时查询平台,实现流动成年育龄妇女婚育信息的实时查询和应用。本功能模块依附于现有PIS系统,通过PIS系统实现流动妇女信息以及电子婚育证明信息的实时共享,实现跨省电子婚育证明实时查询功能,结合本省和跨省的流动人口信息进行电子婚育证明业务办理,根据业务处室提供的国家和省级,以及省市县乡四级使用的制式报表,实现本省的电子婚育证明实时统计、定期统计以及自定义时段的统计查询功能。

  以XX市为例,打开网上办事大厅网址(例如:http://www.sjzjs.com.cn)进入“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如图4.1.1.1。本节操作均为申请人进行预约时的操作,工作人员操作请看下一节。

  图4.1.1.1

  4.1.2阅读告知书

  点击办理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进入“《办理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一次性告知”页面,如图4.1.2.1

  21

  图4.1.2.1仔细阅读后点击页面下方的证明”信息录入页面,如图4.1.2.2按钮进入“流动人口电子婚育

  图4.1.2.2

  22

  录入家庭基本信息,点击“添加”可添加子女信息,勾选“删除选择框”点击“删除”可删除子女信息,如图4.1.2.3

  图4.1.2.3家庭基本信息完成后点击,进入“温馨提示”

  页面。如图4.1.2.4

  图4.1.2.4请牢记识别码,方便查询使用。

  第二节

  电子婚育证明预约办理

  操作说明

  1、首先登录“河北省全员人口统筹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河北CA数字证书验证后进入系统,进入“电子婚育证明办理”页面,点击左侧功能列表“预约办理”如图4.2.1.1

  23

  图4.2.1.1注意:在这个页面我们可以看到网上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及其配偶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以及预约时间和办理状态,点击“办理”进入办理页面如图4.2.1.2。进入办理页面后,申请预约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会直接显示出来,点击查询时,系统会验证姓名和身份证号的有效性,若有错误提示,可点击“退回”向申请人发送短信通知其直接前来现场办理。

  图4.2.1.2

  2、点击“查询”进入“电子婚育证明信息办理”页面。如图4.2.1.3

  图4.2.1.3

  24

  图4.2.1.4

  根据申请人网上填写的信息,图4.2.1.2与库中查询的信息,图4.2.1.4进行比对,如果符合条件,则打印证件,确认信息一致,保存数据并打印,数据保存成功,即受理成功并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可以在网上打印婚育证明。如果不符合条件,则点击“退回”,向申请人发送短信通知其直接前来现场办理。

  第三节

  办理事项进度查询与证件打印

  返回“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首页,点击图4.3.1.1,如

  图4.3.1.1

  输入双方身份证与识别码进行查询;识别码丢失时,点击“重新获取识别码”,25

  录入手机号码重新获取,界面如图4.3.1.2

  图4.3.1.2

  信息全部录入正确后,点击息“办理结果”显示审核中。,可以查看受理情况,未受理的信审核后以短信形式通知审核结果,并给予提示,如图4.3.1.3

  26

  图4.3.1.3

  点击证件“打印”,即可打印电子婚育信息证明。

  27

  附件1电子婚育证明

  婚育信息证明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当前婚姻状况

  身份证件号码

  户籍地详细地址

  男孩数

  女孩数

  配偶姓名

  配偶身份证件号码

  备注

  本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有效。功能与纸质婚育证明(小蓝本)相同。

  出具单位(公章):省(市)

  区

  街道(乡、镇)

  出具日期:

  年

  月

  日

  28

  附件2河北省特殊情况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承诺单

  河北省特殊情况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承诺单

  编号:

  年(第

  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民

  族

  户籍地详细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目前婚姻状况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码

  民

  族

  户籍地详细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目前婚育情况

  承

  诺

  本人保证以上情况及提供的相关材料属实。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

  办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婚姻状况应为:未婚、初婚、再婚、离婚、丧偶等。

  出生日期

  现有子女数

  联系电话

  出生日期

  现有子女数

  联系电话

  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意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登记时间

  29

篇十九:河南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

 河南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怎么办_郑州指南

  〖摘要〗在河南生活的各位市民,想知道怎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吗?大家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来办理,河南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流程如下:

  根据:《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豫人口〔2013〕12号材料。

  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条件:

  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妇女,均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但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成年育龄妇女,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妇女除外。

  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材料: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通过《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网上便民中心》在线登记的除外);

  (2)本人身份证;

  (3)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4)本人1寸照片三张。

  三、河南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程如下:

  育龄妇女办理程序:个人《填写申请表》->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照片、已婚需提供结婚证->乡级计生便民服务厅审核->符合条件发证。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程图

  四、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限:

  户籍地办理:所需材料齐备的,当场办理。在现居住地办理的,7个工作日内,通过《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网上公共服务便民平台》发出协查信息向户籍地进行核实,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道)应当自接到协查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实反溃

  五、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受理机构:

  申请人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

  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点击下载

  七、资费:免费办理

篇二十:河南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新实施细则】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实行计划生育有两方面的途径:一是未婚青年实行晚婚;一是已婚夫妇采用科学的方法做到有计划地生育子女。下文是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时,必须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实行。

  一线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作出正式的书面保证继续长期从事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的;(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生育委员会制定控制指标,层层下达。

  式,接受群众监督。

  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严格执行生育计划,做到无计划外生育。

  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一方应采取绝育措施。经鉴定女方不适宜上宫内节育器,或夫妻双方均不适宜采取绝育措施的,应使用其它有效的避孕药具。

  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建立避孕节育措施普查制度,定期进行孕情检查。

  不论何种原因,凡计划外怀孕的都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中止妊娠。

  (三)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一个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四)夫妻无生育能力,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四)是城市无职业居民的,从计划生育费中列支。

  (五)是城市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

  (六)是农民的,从集体提留、乡(镇)村留利中发给或采取其它奖励形式。

  放开二胎政策

  自2021年11月1日起,双方或者一方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符合以下4种情况,可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1.双方均为非独生子女,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2.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现家庭只有该子女的;3.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第一次生育的多胞胎,经市或者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均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4.一方是烈士子女,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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