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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败诉原因说明怎么写16篇

发布时间:2022-11-14 12:00:05 来源:网友投稿

案件基本情况败诉原因说明怎么写16篇案件基本情况败诉原因说明怎么写  律师详解败诉的十大原因  仇少明律师  作为律师执业多年,接待了数以万计的当事人咨询。很多当事人的案子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不断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案件基本情况败诉原因说明怎么写16篇,供大家参考。

案件基本情况败诉原因说明怎么写16篇

篇一:案件基本情况败诉原因说明怎么写

  律师详解败诉的十大原因

  仇少明律师

  作为律师执业多年,接待了数以万计的当事人咨询。很多当事人的案子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不断地上访申冤,经历的时间少则一年半载,多则十年八年。认真听来,有些当事人确实有理,但最后还是输了官司,究其原因,归纳有如下十大原因:

  一、自作聪明

  有些当事人,遇到纠纷之后,就在报纸、电视、网络上收集一些法律信息,有的当事人还买很多法律书籍看,一时间,认为自己把法律搞懂了,自以为是地打官司,结果是一错再错,本来是可以打赢的官司,结果输的一塌糊涂。可悲的是,这些当事人到最后还不知道自己是怎样输的官司。而且这样的当事人输了官司后总是迁怒于法官。

  二、永远只说自己想说的

  打官司,不是只说自己想说的和爱说的话,而是要说法官想听到的、对方不想听到且无法反驳的话。只说自己想说的话,往往是在帮助对方。这些当事人把打官司当成了吵架和拉家常。

  三、用生活的经验代替法律的逻辑

  生活和打官司完全是两码事,生活只要守住底线,人就是自由的,但官司,更多的是五花八门规则下的各种环节与程序,这种环节与程序稍纵即逝。官司不是一个饭局,今天不能来还可以下次再聚,官司是:你今天不来,你就输了。

  笔者遇到一起自诉案件的当事人:老师将学生打得骨折,构成轻伤,老师面临坐牢失业的风险。事发后,老师吓得要命,给当事人下跪,镇教育站领导出面说情。作为家长的当事人自认为事实是铁定的,这场官司是赢定了,在没有请律师取得证据的情况下,用不扎实的材料向法院起诉。结果被告人和知情人结成联盟,全面反水,等他醒悟过来,取证的最好时机已过,再已无法取证了,他始终想不通,法院怎么可能一而再再而三地判他败诉,他的案子实在是太冤了!

  四、到处咨询律师

  现在有这么一些当事人,遇到法律问题后,到处咨询律师,而且这种咨询往往是免费的。他们咨询之后,以为掌握了法律的技巧,其实不然。一个成熟的真正的律师,法律的技巧永远只会在他的内心而不是口头。

  五、把希望寄托在关系上

  一个官司打的面目全非,被对方完全占据了主动,这个时候,你找关系也没用了。其实所谓的关系并帮不了什么忙,最多只是个顺水人情。当你的官司被动得要输的时候,关系也帮不了你了。真正给你结果的是法院,现在,还有几个法官为了真心帮你而丢掉他的饭碗?甚至是坐牢?

  六、找律师是为了让律师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

  不少当事人找律师,不是为了听律师的建议,不是为了得到法律专家的帮助,而是为了找一个律师来赞同自己的观点,找一个专业人士来证明自己的想法是如何的正确。这样的当事人,我遇到了无数个,他们要委托我,我总是说:你没必要委托律师,因为你并不需要律师。

  七、不愿意花钱请律师

  有人认为花钱请律师没用,有人只愿意用廉价的钱请律师。我常说,在能力许可的情况下,不愿意花钱请律师请好律师,不是一个理智的做法。

  八、不信仰法律

  不信仰法律的人,从来打不赢官司。你要法律给你一个结论,你就要信仰他,你是真心向佛还是假意向佛没关系,但你必须要拜佛才行。

  九、盲目信仰法律

  对其他任何事物的信仰都可以是单纯的,唯独对法律的信仰需要技巧。法律通过程序才能实现公平正义,但程序其实就是技巧。忽视专业技巧就是轻视程序,轻视程序就是对法律盲目信仰,盲目信仰法律就要输官司。

  十、不总结输官司的教训

  有的当事人的官司一审败了,如立即总结教训是可以在二审中转败为胜的,但遗憾的是,这些当事人没有能力总结教训,而是愚蠢而固执地错误到底。更遗憾的是,他们永远以为自己是对的他人是错的,法官是糊涂的。

篇二:案件基本情况败诉原因说明怎么写

  1.事故的情况说明怎么写

  步骤如下:

  抬头写:关于XXXX的情况说明(注:XXX是指你犯错的情况)称呼:正文(注:就是你为什么犯了这些个错误,说下原因,也就是为自己辩护下,当然,不是强词夺理,而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后不再犯云云)事故说明人:你的名字日期范文如下:02月03日晚上19:30左右于岳家嘴立交桥下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后续情况说明:

  事故基本情况说明:

  本人行驶汽车从中北路通过左拐立交匝道进入徐东大街,见一电瓶车逆向行驶在路中,急忙按喇叭鸣示,同时向左侧无车方向打方向盘,并紧踩刹车直至防抱死发生作用。

  但电瓶车并未停止,并继续逆向机动车道向前开,并无减速,直至发生交通事故。

  事后闻出电瓶车驾驶人口中有酒味并已经告知交警,且电瓶车无牌,无交强险。

  分别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以及其他伤害等。事故是一种动态事件,它开始于危险的激化,并以一系列原因事件按一定的逻辑顺序流经系统而造成的损失,即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害、死亡、职业病或设备设施等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事故有生产事故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之分。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导致原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事故和事故后果(Consequence)是互为因果的两件事情:由于事故的发生产生了某种事故后果。但是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人们往往把事故和事故后果看作一件事件,这是不正确的。

  2.给领导汇报材料范文

  先把题目写清楚,比如:关于XXX***一案的情况汇报。

  第一:案件的由来。再次要写请案件案由、立案时间、案件进行的情况。等等;

  第二:说明案件当事人的情况;

  第四:本人或者小组或合议庭对案件的处理意见,说明事实的认定情况、所依据的法律。

  基本就这样。如有特说情况,可在第四前加一条,“关于案件需要说明的情况”。

  3.给纪委的情况说明书怎么写

  1、第一步,称呼,这个非常之重要,称呼是谁是你要把这个情况向谁说明。

  2、第二步,就应该直奔整体,不能拖泥带水,把自己的情况全部讲清楚,最好有时间或者关键人物。

  3、第三步,就是总结第二段正文的内类。

  4、第四步,必须有的,比如“特此说明”这个最常用。

  5、最后一步,自己的落款,一定要字迹清晰,下面还要注明时间。

  4.公安机关办案情况说明是不是证据

  在刑事公诉案件中,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适用比较普遍,每一个案件卷宗中都有公安机关的“关于什么什么的情况说明”,然后由两名侦查人员签名,盖有公安机关的印章。到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呢?

  笔者认为,这要区别情况说明的种类。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马党库在《人民司法》2012年第21期发表的《刑事诉讼中情况说明之于定案依据》中,根据情况说明对案件功能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补正型说明。2.解释型说明。3.完善型说明。4.否定型说明。5.自证型说明。6.事实无关型说明。笔者认为,前三种类型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后三种类型不可作为证据使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里“补正”“合理解释”的证据,我认为和前面的补正型说明和解释型说明有重叠的部分。其实补正型说明和解释型说明,是对之前证据的完善,使之更符合证据的三性,这两种说明也可通称为完善性说明。总之,都是为了明晰案情,所以我认为补正型说明和解释型说明、完善型说明可以证据使用。

  关于否定型说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人、原因等不能查实,及未能查实、处理、鉴定等方面的说明,是公安机关办案情况的一种说明,并不能有效证明案件的某个事实,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关于自证型说明,如公安机关对自身未违反回避规定、未进行刑讯逼供的说明,只是一家之言,相当于自证无罪,不可信。关于事实无关型说明,与案件事实无关联,只是需要了解有关情况的,对了解案情的来龙去脉有关,与查清事实无关,所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上面的分析非常的浅显,但实践中的案情却是复杂多变的,所以在实际审判中对那些说明需要作为定案依据,那些说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还需要各种类型的说明来结合案情去进行认定,不能单一的从属于某一类型说明的角度来认定证据。更何况,每个人的知识和经验的不同及分类依据的不同,对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所做的分类也会不同,即使所做的分类完全相同,也不能很恰当的归人为某一类型,所以以上的论述并不十分的科学和有理。需要将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和具体案情结合起来,才能判定那个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那个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所以,对题目中的问题: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能否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我们并不能简单的回答能或不能。

  5.关于什么案件的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一般由标题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一)标题。标题可以有两种写法。一种是规范化的标题格式,即“发文主题”加“文种”,基本格式为“**关于****的调查报告”、“关于****的调查报告”、“****调查”等。另一种是自由式标题,包括陈述式、提问式和正副题结合使用三种。

  (二)正文。正文一般分前言、主体、结尾三部分。

  1.前言。有几种写法:第一种是写明调查的起因或目的、时间和地点、对象或范围、经过与方法,以及人员组成等调查本身的情况,从中引出中心问题或基本结论来;第二种是写明调查对象的历史背景、大致发展经过、现实状况、主要成绩、突出问题等基本情况,进而提出中心问题或主要观点来;第三种是开门见山,直接概括出调查的结果,如肯定做法、指出问题、提示影响、说明中心内容等。前言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要精练概括,直切主题。

  2.主体。这是调查报告最主要的部分,这部分详述调查研究的基本情况、做法、经验,以及分析调查研究所得材料中得出的各种具体认识、观点和基本结论。

  3.结尾。结尾的写法也比较多,可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对策或下一步改进工作的建议;或总结全文的主要观点,进一步深化主题;或提出问题,引发人们的进一步思考;或展望前景,发出鼓舞和号召。

  6.关于案件分析

  执行时各地标准不一样,案件情节不同,有时受干扰,所以判决各不相同。

  没有这个司法解释:一万元判一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环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二、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

  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

  个人贪污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2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

  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三、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

  挪用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四、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共犯论处。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五、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处罚;受贿数额不满1万元,使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使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索贿的从重处罚。

  因受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六、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八、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因行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九、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私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处罚。

篇三:案件基本情况败诉原因说明怎么写

  行政机关在土地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原因分析

  作者:欣然

  来源:《资源导刊》2013年第2期

  □欣

  然

  近年来,涉及城市建设征地、农村集体土地权属、村民宅基地纠纷等土地行政案件数量较多,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的败诉率居高不下。行政机关在土地行政诉讼案件中具体败诉原因如下:

  一、土地权属登记案件败诉的主要原因是权属审批、调查材料不全,重复登记和越权发证。有些土地管理部门不重视档案管理。权属来源材料登记简单,有的只有权属证书存根,没有地籍调查和权属审核等法定材料,土地管理部门在诉讼中难以提供土地权属来源的主要证据,导致败诉。土地登记中常见的程序违法情形是不依法公告和重复登记,不少重复登记发生在旧证换发工作中。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存在“一地两证”和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四至交叉重叠问题,这是土地行政登记案件败诉率高的主要原因。越权发证也是土地行政登记案件败诉的重要原因。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土地权属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但一些基层国土资源所、乡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土地管理局和县国土资源局以自己的名义颁发土地使用证,导致败诉,有些在整个辖区统一发证,诉讼中有时只能协调解决。

  二、土地裁决案件败诉的主要原因是权属来源没有查清,忽视调解程序和越权裁决。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权属争议首先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对这类案件,有的行政机关没有很好的深入基层调查取证,全面了解掌握案情;有的仅凭一方当事人的证人证言定案,认定权利人错误;有的对争议土地权属多次裁决,土地面积、四至屡有改变,且均和实际情况不符等。有的行政机关忽视先行调解这一前置程序,不注意从源头化解争议,简单作出书面裁决,上交矛盾。《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土地侵权案件、土地违法案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一些乡(镇)政府违反规定,将土地侵权、土地违法、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作为土地权属争议受理并作出裁决,行政裁决因缺乏职能依据败诉。

  三、土地行政复议案件败诉的主要原因是违反正当程序原则。一些复议机关作出涉及第三人的土地复议决定时,仅依据复议申请人和被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忽视第三人的参与,甚至剥夺第三人的举证权利,违反正当程序原则。有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复议机关撤销土地证却不通知土地证权利人陈述、申辩和举证的情形。一些复议机关片面注重书面审查,忽视口头审理,导致复议决定事实不清。

  四、集体土地征收案件败诉的主要原因是未批先占,土地补偿数额不足。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诉政府为企业、开发商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案件,表面是土地使用权纠纷,实质是对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征地补偿有异议。政府出让土地限于土地性质为国有,对集体土地必须经过有批准权的政府依法批准征收后才能出让,但一些地方政府以发展地方经济为名,允许和鼓励单位、个人先行占地,为单位、个人颁发土地使用证或者承诺补办用地手续,政府颁证行为和企业、个人占地行为明显违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起诉征地实施行为的行政案件中,土地补偿不足是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有的明知道有新的较高补偿标准却适用旧的较低补偿标注,有的补偿不能维持农民现有的生活水平,不符合国家政策等。

  五、行政机关消极应诉,不履行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因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供被诉讼行为的证据、依据而导致的败诉,占有一定比例。有的因为土地管理部门档案管理混乱,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疏忽大意;有的因为行政机关严重不负责任,在关涉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土地权属裁决诉讼中抱着无所谓的态度,不应诉、不举证、不出庭;极个别的不排除行政机关为偏袒一方故意不举证的情况。个别行政机关因不履行举证责任而被媒体报道,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鉴于以上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笔者建议各级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应该认真履行土地登记职责,特别要注意审查土地登记权属来源依据,严格遵守四邻指界、公告等法定程序;在处理土地裁决案件时,深入基层,走进群众,强化调节意识,注重在行政程序中化解纠纷,避免扩大和上交矛盾;树立正当程序观念,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依法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定程序,涉及农民土地补偿时,补偿标准在允许范围内就高不就低,充分保护农民利益;坚持以人为本,理性公正执法,切实促进依法执政。

篇四:案件基本情况败诉原因说明怎么写

  行政机关败诉常见原因分析

  行政机关败诉常见原因分析及应对策略研究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法律顾问

  陈咏梅

  律师近年来,随着依法行政步伐的加快,“民告官”不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但各地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屡屡败诉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2005年以来我省某县共发生各类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38件,其中行政机关败诉却达18件,败诉率竟高达47.4%。为此,笔者对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进行了归纳梳理,以期对贵单位依法行政发挥指导作用:

  一是执法随意性较大。某些乡镇人民政府及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执法素质不高,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疏于管理,不履行职责,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随意收回承包地转手高价重新发包。在涉及处理大量土地使用权和历史遗留下来的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争议纠纷中,不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草率作出确权处理决定,有的乡、镇人

  民政府在作出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时,经过反复处理,结果都不相同,引起当事人的合理怀疑和不满,执法行为不规范。还有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建设新农村为由,随意对农民私有住宅进行违法强行拆除。

  二是越权执法。即因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作出行政行为而败诉,如某行政机关行使了其它行政机关的职权,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上级行政机关职权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行使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有的执法机关为了迅速结案或者完成经济指标,超越职权,违法介入。某县公安局税务派出所与县国税局联合对县城关镇个体业主杨某的偷税问题进行调查,在税务机关未向杨某送达税务检查结论书之前,税务派出所先后以白条收取杨某现金1.3万元,该做法违反了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介入或干预税务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规定。再如某商场起诉某街道办事处,称由该办事处作出的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书是违法的,请求撤销,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某商场确有违章建筑并侵占公共绿地的行为,但根据当地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街道办事处在其辖区内对违章建筑、违法占用街道、无照经营以及违反环境卫生、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仅有组织和监督查处权,没有以自己名义直接对上述行为作出处罚权。庭审中,街道办事处辩称,“对有关规定理解有误,自认为属于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这个案件说明

  该街道办事处对现行的涉及自身工作职权的法律、法规不熟悉不了解,执法不学法。

  三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少执法单位只注重收集证人证言,不善于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证据不具有法定要件,导致证据无证明力。在仅凭当事人口供而缺乏重要旁证的情况下就盲目作出行政处罚,结果难以服人,诉讼纷起。2008年4月,某县林业局巡检林业工作站发现村民张德政私自砍伐成材松树117根、中小松树119根、花栎树142根。在未对砍伐林木价值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工作站人员就作出了罚款3200元的处罚决定。结果被县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由撤销了该处罚决定。再如因拆迁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告某宾馆和某物业公司诉请法院,认为被告行政机关所做出的拆除违章建筑决定书中写明的建筑物地点、名称与事实不符,建筑面积计算错误,要求法院予以撤销,经开庭审理质证,行政机关的决定书中确实对违章建筑的地址和建筑面积误写误算,法院判决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未查清事实,证据欠缺,就草率做出决定,必然败诉。还有一例公民个人诉房屋土地管理局产权证颁证的行政案件,因房屋土地管理局未仔细审核涉案房屋建筑的审批手续和施工时间,草率地对房屋产权作出确认,将应属于全家共有的房产确认给一人所有。此案当然是房屋管理

  机关败诉。

  四是缺乏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有的单位在法律没有明文处罚规定的情况下,凭主观感觉,搞“合理”推定,引用法律条文摸糊不清。2008年5月,某县畜牧局向个体经营户周某颁发了《兽药经营许可证》,限定周某经营场所为该县城关镇苗卜路23号。2009年3月,周某在城关镇东关街78号增设分店,县畜牧局据此认定周某属无证经营行为,遂作出了罚款2000元、没收价值5000元药品的行政处罚。县法院以县畜牧局无处罚依据为由,撤销了该局的处罚决定。

  适用法律错误是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更有甚者还适用尚未生效的或已经废止的法律规范。

  五是定性不准确。有的单位对关键事实了解不透,或只听一面之词,结果作出的处罚决定当然就不公正,更谈不上合理。某实业开发总公司职工胡某向县劳动局申诉,要求查处该公司克扣其工资、医疗费及部分福利的行为。县劳动局作出处理决定,要求实业开发总公司补发胡某3月至5月效益工资438元、补发6至8月工资540元。县法院以县劳动局在认定胡某脱离单位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判决撤销县劳动局的处理决定。

  六、程序违法。审判实践中,因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作出行政行为而导致败诉的行政案件占有相当

  大的比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片面注重具体行政行为实体处理的正确性,轻视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中应有的独立价值,造成行政机关常常败诉。行政处罚案件中常见的程序违法现象有:应适用普通程序却适用了简易程序;依法应采用书面形式的却采用口头形式;对当事人作出不利行政处理决定时不事先告知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送达或送达程序不规范、不合法(如留置送达未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签名等)造成败诉。如有一例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引发的诉讼,交警支队先是认定肇事双方各负一半责任,后因一方不服,申请复议,上级行政机关要求交警支队重新认定。但二次裁决的认定,却不向当事人送达,法院判决交警支队限期向当事人送达,履行法定的职责。

  没有遵循法定程序而败诉。按照规定,房屋产权转移必须双方到场签字,但是,一些房屋登记部门,违反程序要求,导致登记错误和一房多证;违反查封、协助执行等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作出违法登记。更有甚者,违反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一致的原则,进行登记发证,导致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分离,当事人不得不进行多轮诉讼。

  再如一些地方房屋拆迁部门在没有经过市场评估,和虽经评估但没有得到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组织拆迁指挥部、综合执法小组等临时机构,或者以房屋拆迁部门代替建设单位充当拆迁人,未经拆迁许可等法定程序,直接对居民房屋强行拆迁,严重侵犯了公民财产权。

  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因为行政机关不作为而败诉,如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答复,或拒绝履行、延迟履行、不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等。行政机关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对当事人申请事项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疏于严格审查,有的行政机关甚至在法院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下,仍拒绝履行,有的行政机关虽然履行了法定职责,但存在不正确履行的情况。这种情况多发生在政府具有土地、工商、房屋登记、颁发、变更证照的行政机关和劳动社保管理机关。个别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不履行向法院提交证据的诉讼职责被法院判决败诉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在拆迁裁决中,裁决机关对评估报告不进行合法性审查就作出裁决,被法院判决撤销的也较多。

  八、主体资格不合法。一些行政机关如税务、公安、工商、城建等部门大量聘用临时工和没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参与执法,有的甚至借用外单位执法人员配合执法,事实证明,只要有上述人员参加的行政处罚,几乎毫无例外地一律败诉。某县轻工局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聘请临时工丁某参与执法,以该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许可证而承建铝合金封闭阳台、墙面粉刷等工

  程为由,作出了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2.6万元、罚款1万元、交纳管理费1万元的行政处罚。结果此案被法院以临时工无执法资格等理由撤销了轻工局的处罚决定。

  九、不重视调查取证。部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深入现场,不重视调查取证,在没有取得合法有效证据和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认定工伤时,不深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和取得合法有效证据支持的情况下,简单地审核认定案件事实,导致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工伤认定。再如对房产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审查不严而败诉。对房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签名等材料的真实性没有认真审查,错将虚假材料作为房产登记依据,致使非权利人取得实际权利人的权利和资格;在申请人未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情况下给予房产初始化登记;申请人没有提交房屋竣工报告等法定材料而给予房产登记,这些行为导致行政机关不仅败诉,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依法行政意识和出庭参诉意识淡薄

  行政机关诉讼败诉原因主要在于没有依法行政意识。有些行政机关本身对法律、法规不注重学习和掌握,法律意识淡漠。目前我国立法机关大规模地进行立法和法律修改活动,特别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行政法律法规及相关

  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更为频繁,涉及种类更加广泛。同时,行政管理对象呈复杂多样化。因而行政机关一旦放松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研讨,就会出现违规执法、滥用职权、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因此,行政机关应加强依法行政的意识。行政执法的规范程度应大幅度地提高。实际上,就社会公众而言,行政机关颁发的相关文件、通知等行政文书,与司法裁判文书一样,有着同等重要的地位和社会意义。曾有一例诉讼,法官们查证发现行政机关所作出的书面拆迁裁决,竟由拆迁公司制作,打印并送达当事人的。再有,许多行政机关没有证据存留规则意识、涉诉后因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而处于诉讼劣势。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在诉讼中行政机关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内容和举证不能的后果,这意味着行政机关若再不强化自己的执法规范程度,败诉恐怕是不言而喻的。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对出庭参加诉讼意识淡薄,导致许多可以通过协调处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不能以协调方式结案。部分案件行政机关只派律师出庭参加诉讼导致当事人不满,失去协调解决和谐结案的时机。

  几

  点

  建

  议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民告官”标志着国家法治的水准,推进行政机关执法的规范和深度,切实维护公

  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课题。行政诉讼败诉率是行政执法的“晴雨表”,也是人们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为了扭转败诉率居高不上的现状,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是树立行政法治意识的新观念。具体来说要树立的新理念有:(1)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2)依法治官治权的观念;(3)尊重并保障公民权利的观念。

  二是加强思想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他们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政治敏锐性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提倡爱岗敬业和无私奉献。

  三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做到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正当和处罚公正,以规范的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的正确性。

  四、加强和完善行政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当前,急需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制和公示制,对执法人员实行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用制度约束人,用法律规范人。

篇五:案件基本情况败诉原因说明怎么写

  行政机关在我院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及对策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认真执行《行政诉讼法》,严格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几年来,我区区、乡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积极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坚持开展依法治区和依法治乡(街、镇),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绝大多数行政机关积极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履行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判,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为我区的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但是,我区行政机关在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是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败诉率还比较高。这一问题应当引起各级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提高我区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避免和减少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日前,我们对1999年至2019年11月期间在本院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分析了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供区政府领导和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参考。

  一、行政机关在行政诉中败诉的基本情况及案件特点

  (一)基本情况

  1999年至2019年11月,我院受理行政案件131件,已审结127件(未结4件)。在案件类型上,131件案件中涉及房屋拆迁管理的33件,公安31件,工商14件(含市工商局2件),交通管理10件,司法局公证7件,城管执法6件,规划管理6件,集体土地管理5件,劳动保障3件,农村经济管理2件,教师管理2件,市政、消防、民政、环保、小公共汽车管理各1件、其他7件。在结案方式上,127件案件中以判决结案的40件(其中判决维持的19件;判决撤销的16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5件),裁定不予受理的12件,裁定驳回起诉的26件,撤诉48件(其中原告主动撤诉的26件,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的22件),行政赔偿调解结案1件。

  (二)从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情况看,有以下几个特点:1、行政机关败诉率居高不下

  1999年至2019年11月,在我院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共39件,败诉率为30.7%。其中,1999年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12件,败诉率为34.2%;2000年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15件,败诉率为30%;2019年1至11月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12件,败诉率为28.57%。败诉率居高不下,与全市行政机关年平均败诉率20%相比,反映出我区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水平上还有一定的差距。2、败诉的行政案件涉及行政机关多

  据对1999年至2019年11月我院受理行政案件的统计,全区有23个行政管理部门被起诉(房屋管理局、公安局、工商局、交通队、司法局、城管大队、规划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管站、教委、民政局、市政管委、区政府、农委、环保局、花乡政府、卢沟桥政府、长辛店政府、新村街道、和义街道、大红门街道、右安门街道),其中除环保、市政、司法局公证处、卢沟桥政府、长辛店政府、和义街道、大红门街道等部门没有败诉案件外,其余的都有败诉案件。这说明努力提高我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3、在败诉案件中,行政机关与公民诉讼败诉率最高

  行政机关在与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这三类行政管理

  相对人的行政诉讼中的败诉率差别较大,分别是56.4%、18%和25.6%,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行政诉讼败诉率分别比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诉讼败诉率高出38.4和30.8个百分点。有的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机关与公民诉讼败诉率高达66.7%。这说明行政机关在对公民实施行政管理中不依法行政的问题比较严重。4、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败诉的案件比例较大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造成败诉的占败诉案件总数的48.7%,个别部门高达55%。如1999年,我院以该理由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占败诉案件的近三分之二。这反映出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工作不规范,简单粗糙,或在行政诉讼中不重视举证工作。5、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种类相对集中

  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多集中于房屋管理、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类案件。其中房屋及拆迁管理类案件12件,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总数的30.76%,占同类已结案件总数的36.36%;公安类案件共5件,占12.82%;工商行政管理类案件5件(包括市工商局2件),占12.82%;交通执法4件,占10.25%;城管和规划类案件各3件,各占7.6%;教育2件,占5.12%;其他如区政府、经管站、劳动、农委各1件,各占2.56%。房屋及拆迁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这三类案件,在行政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行政机关败诉的多。

  二、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及产生的后果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比较复杂,我们把它分成案件内原因和案件外原因。(一)案件内的原因

  案件内的原因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及在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程序和实体处理上的不当,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行政机关在主要事实尚未查清,缺少必要的证据以前就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表现在:(1)具体行政行为错列行政管理相对人。

  如北京淄鲁物资供应站不服丰台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一案。淄鲁物资供应站长期承租丰台区三路居农工商第五分公司库房一处。后该处库房经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1999年5月11日,丰台城管大队遂向淄鲁物资供应站法定代表人果洪昭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该通知认定果洪昭未经规划部门批准违法建设,责令其自行将该违法建设拆除。在本案中,三路居五分公司是涉案标的物的违法建设主体,果洪昭只是标的物承租方淄鲁物资供应站的法定代表人。由于把处罚对象搞错,丰台城管大队在行政诉讼中败诉。(2)所作的行政决定决定缺乏事实根据。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无事实根据,或证据缺乏的行政行为,依法是不能维持的。在我院行政诉讼中,由于行政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占相当部分。

  如郭洪林不服区房管局变更房屋承租人一案。1981年,郭洪林原所在单位分配其公房一间,并与房屋管理部门签订了公房租赁合同。后其妻弟邢恩祥借住。1994年9月,在郭洪林不知到的情况下,郭洪林的妻子假冒郭洪林的名义写了同意将承租的公房变更为其妻弟承租的申请书,向房管部门申请变更承租人。房管部门没有经过任何核实,即将公房承租人由原来的郭洪林变更为邢恩祥。为此,郭洪林认为房管部门在未经调查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到法院。经公开审理,法院认为房管部门作出的变更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法撤销了房管部门的决定。

  又如崔占启不服房管部门作出的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一案。崔占启在右外综合服务楼拆迁项目中有私有房屋若干间。由于崔占启与拆迁人不能达成安置协议,房管部门依拆迁人的申请作出裁决,认定崔占启在拆迁范围有产权证房屋三间,所有权及使用权补偿共计56万余元,限期搬迁。崔占启不服,认为房管部门的裁决认定事实不清,三间房屋并非住宅,而是从

  事经营的商业用房,应按商业用房的标准给予补偿。另外,崔占启另有七间房屋属于合法财产而未依法补偿,同时提交了1993年8月房管部门为崔占启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载明,崔占启有产权证房屋七间,因房屋变动,1992年前来进行变更登记,原证已交,新产权证待发。在诉讼中,房管部门不能解释该裁决与其1993年8月书面证明之间的矛盾。且不说其为崔占启安置的房屋是否属于商业用房,仅从房管部门的产权登记上就可以看出裁决书对崔占启属于合法房屋间数的认定不清。也就是说,该裁决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诉讼中,房管部门自行将裁决书撤销,崔占启撤回了起诉。

  (3)执法中缺乏证据意识,造成被诉行政行为无事实根据

  如桂连才不服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罚款200元一案。1999年3月15日,桂连才驾驶京B-58239号小轿车由东向西行至草桥养路费征集站处,进入辅路欲停车交费时,被一民警拦住。民警以其进入非机动车道为由开具200元罚款单。桂连才当即提出异议,无果,遂起诉到法院。因交通警在纠正其违法中没有做任何取证工作,应诉时无法提供桂连才违反交通法规的证据。交通管理部门认识到本案胜诉没有把握,故自行撤销了对桂连才所作的行政处罚。桂连才达到诉讼目的后撤回了对交通管理部门的起诉。(4)具体行政行为对所处理事项定性错误。

  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对所处理的事项定性错误,导致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如薛连福不服丰台交通支队作出的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一案。丰台区城管大队执法车在丰台区安乐林路将薛连福撞伤,薛当即向122台报警。丰台交通支队组织人员赶到现场处理事故,并在现场做了调查后要求薛次日去交通队处理此事故。后丰台交通支队作出“此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决定。薛连福不服,诉至我院。在诉讼中,丰台交通支队自行撤销了该具体行政行为。2、超越职权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范围是由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机关超出法定范围行使权利,就构成超越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1)超越法定职权

  如北京中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不服丰台区农业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一案。1999年1月14日,丰台区农委作出《关于责令北京市建材自选大市场等六个单位停产、停业、整改火灾隐患的决定》的行政处罚,北京中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是被停企业之一。但从执法权限上看,丰台农委并没有消防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我国《消防法》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由此可见,丰台区农委违反消防法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显然超越了部门管辖权。丰台区农业委员会在诉讼中自行撤销了对六单位的停产决定,原告自愿申请撤回了起诉。

  (2)超越部门管辖权。

  如高振国不服丰台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1999年5月7日作出的《关于王佐乡西庄店村二队社员李旺与高振国土地承包纠纷的处理意见》一案。1995年,高振国以投标方式承包本队土地一块并与队里签定书面承包合同,承包期为十年。后因高振国劳动力不足,自愿让李旺耕种一半。1998年,底高振国与李旺协商收回这一半土地自己耕种,但李旺不同意。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遂于1999年5月7日作出了《关于王佐乡西庄店村

  二队社员李旺与高振国土地承包纠纷的处理意见》,终止高振国与生产队签定的承包合同,让生产队与其二人分别签定各种一半的合同。李旺依据此《处理意见》,将高振国种植的青苗锄掉。根据《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也可以直接诉讼解决,仲裁权由农村承包

  合同仲裁委员会行使。我区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已于1991年10月成立。所以,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作为行政机关行使仲裁权和司法权,处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超越了职权。在诉讼中,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自行撤销了《处理意见》,原告高振国自愿撤回了起诉。后经司法程序处理,法院认定高振国1995年与生产队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同时判令李旺赔偿高振国青苗损失费。

  3、滥用职权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背离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权行使目的,滥用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即构成滥用职权。滥用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同样不合法。

  如金玉贵、刘毅母子不服公安机关收容遣送一案。1998年前后,金玉贵、刘毅由湖北来京务工经商并按规定办理了暂住证。2000年1月25日晚12时,公安民警将正在家睡觉的金玉贵、刘毅抓到青塔派出所。在被抓的70人中,唯一有暂住证的金玉贵将暂住证交给民警并告之刘毅的暂住证在本月22日被人连同钱包盗走,正在青塔派出所补办。公安民警不予核实,更不顾金玉贵提交暂住证的事实,于次日强行将金玉贵、刘毅连同其他70人一并押上列车遣返回湖北。同年2月3日,金玉贵、刘毅返回北京,将公安民警收缴的金玉贵的暂住证和刘毅丢失的暂住证补办后,持该证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644元和精神损失6000元。在诉讼中,公安机关向金玉贵、刘毅主动承认收容遣送行为违法,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3500元。两原告自愿撤回了起诉。4、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程序,这种行政行为也是不合法的。违反法定程序有以下表现:

  (1)作出处理决定时先裁决后取证

  “先取证后裁决”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处理决定作出之后收集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张瑞华请求撤销丰台区规划局作出的停工通知书一案。1999年3月26日,规划局批准张瑞华对私房1.5间原拆原建。在拆除旧房时其邻居曹瑞江、曹瑞刚出面阻止翻建。为此,张瑞华对曹家兄弟提起排除妨碍的诉讼。2000年7月21日,规划局认为张张瑞华未在建设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开工,其作出的建房审批表已经失效,故责令停工,并向其送达了停工通知书。但规划局向张送达了停工通知书之后,才组织人员到张及其邻居住处调查张申请建房及建房开工情况,属先裁决后取证,违反了法定程序,所作出的停工通知被法院判决撤销。

  (2)作出处理决定未向当事人合法送达

  如北京连季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结论一案。连季公司职员单玉海在为公司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单玉海为工伤,并作出《职工因工伤残认定证明》,但该证明仅向单玉海送达。未向连季公司送达,使连季公司失去了陈述、申辩的机会,被告仅听单玉海的一面之词亦不与公司核实。其作出的《职工因工伤残认定证明》,不仅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也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鉴此,原告请求法院撤销丰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职工因工伤残认定证明》。在诉讼中,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识到了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自行撤销了《职工因工伤残认定证明》,原告自愿撤诉。此后,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重新作出《职工因工伤残认定证明》,连季公司仍不服再次提起诉讼,被法院依法驳回。

  又如李盛茂、李春香夫妇诉区规划局、区城管大队和新村办事处违法拆除房屋一案。1992年,原告夫妇婚后无房,在自家原猪圈和厕所的地基上建西房两间(共计20平方米)。1999年4月14日,三被告以李盛茂、李春香夫妇所建西房为违法建设为由,在没有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把李盛茂、李春香夫妇的家什搬到路边,将房屋拆除。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拆除违法建筑或者设施有关执行程序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应当拆除房屋应当先由规划管理部门确认为违法建设,再由城管部门

  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在限期内不拆除的,城管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向房屋所有人发出《强制拆除决定》,方可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在拆除中还要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对搬出的物品清点造册,交予当事人。但本案三被告未履行上述程序,即将李盛茂、李春香夫妇的房屋拆除,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此案,由三被告分别赔偿原告6000元。

  此外,一些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理决定书中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有可以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或者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向证人收集证据等等,都是违反法定程序,造成败诉的原因。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法规,也导致其在行政诉讼中败诉。

  如程桂云诉丰台区教育委员会不服《教师申诉决定》一案。1999年7月16日,原告所在单位洋桥职业学校决定不再聘任原告为本校教师。程桂云依照《教师申诉办法》,向区教委申诉。区教委于同年8月30日作出决定。原告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被告作出的决定所适用的规章《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工岗位聘任制暂行办法》已于1998年12月废止,从12月21日起实施新颁布的《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工岗位聘任制办法》。被告1999年8月30日作出决定时,新办法已经生效实施八月有余,而被告对为什么不适用新的办法时的解释为:市教委没有下文件说开始执行。

  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执法时只习惯于执行上级的红头文件,而对公开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应该执行的意识。新规章本已明确实施之日,旧规章也已明确废止,而本案被告由于没有看到市里的执行文件仍适用旧规章。因此,区教委对程桂云的申诉作出的决定适用已经废止的规章,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在诉讼中,教委自行撤销了被诉的决定,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再如博男艺铁违反环保法被罚款一案(非诉讼执行案)。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博男艺铁在没有建成防治污染设施即生产经营为由,处以罚款2万元。而该法条规定对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而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本案博男艺铁在没有建成防治污染的设施就开工生产,依法应首先责令停止其生产或者使用,然后也可以罚款。从本法条的立法精神上看,目的是为了减少污染而非单纯地罚款。对存在该种违法行为的相对人来讲首要的是让其停止污染,但行政机关在执法中或是对法条的理解不透或是为了省事一罚了之。这种情况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6、不履行法定职责

  有权颁发证照的行政机关或有法定职责义务的行政机关,没有合法理由拒不向行政管理相对人颁发证照或履行职务上的义务,是一种“不作为”的违法行政行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一旦成立,被告行政机关会被法院判决限期履行或确认违法而败诉。在行政诉讼中,发现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主要有四方面表现:一是拒绝或拖延期限颁发许可证或执照;二是拒绝保护法定应当保护的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三是拒绝发给抚恤金;四是拒绝法定事项的补偿。近年来,以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的诉讼逐年增加。(94年1件,96年3件,97年4件,98年6件)1999年4件,2000年8件,2019年12件。共计22件其中,起诉房管部门不履责的10件,公安部门不履责的6件,交通部门不履责2件,规划部门不履责2件,区政府、民政、花乡政府、小公共汽车办公室不履责的各1件。在已审结的20件当中,确认行政机关应该履责的8件,占已结案件的40%。

  如张国清诉丰台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并请求行政赔偿一案。湖北汉川农民张国清、杨春霞夫妇,1998年开始在我区方庄地区务工经商并办理了暂住证。1999年5月30日晚,张国清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称其妻下落不明。次日得知被与张国清有经济纠纷的河南漯河陈某等七人绑架并被非

篇六:案件基本情况败诉原因说明怎么写

  行政机关在我院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及对策

  行政机关在我院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及对策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

  “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

  本方略.认真执行〈〈行政诉讼法>,严格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

  内容.几年来,我区区、乡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积极贯彻实

  施〈〈行政诉讼法>,坚持开展依法治区和依法治乡(街、镇),做了大

  量富有成效的工作.绝大多数行政机关积极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履行

  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判,维保法律的尊严,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升,为了

  我区的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做出了奉献.但是,我区行政

  机关在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一些不容无视的

  问题,主要表现是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败诉率还比拟高.这一问题应当

  引起各级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举措加以解决.为了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提升我区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预防和减少行

  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日前,我们对

  1999年至20xx年11月期

  间在本院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钻研,分析

  了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并指出了相应的对策,供区政府领导和各行

  政执法部门领导参考.及案件特点

  一、行政机关在行政诉中败诉的根本情况

  (一)根本情况

  1999年至20xx年11月,我院

  受理行政案件131件,已审结127件(未结4件).在案件类型上,

  131件案件中涉及房屋拆迁管理的33件,公安31件,工商14件(含

  市工商局2件),交通管理10件,司法局公证7件,城管执法6件,规划管理6件,集体土地管理5件,劳动保证3件,农村经济管理2件,教师管理2件,市政、消防、民政、环保、小公共汽车管理各

  件、其他7件.在结案方式上,127件案件中以判决结案的40件(其

  中判决维持的19件;判决撤销的16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5件),裁定不予受理的12件,裁定驳回起诉的26件,撤诉48件(其中原

  告主动撤诉的26件,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了后原告撤诉的

  22件),行政赔偿调解结案1件.(二)从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情况

  看,有以下几个特点:1、行政机关败诉率居高不下1999年至20xx年11月,在我院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共

  39件,败诉率为了

  30.7.其中,1999年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12件,败诉率为了34.2;20xx年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15件,败诉率为了30;20xx年1至11月行政

  机关败诉的案件12件,败诉率为了28.57.败诉率居高不下,与全市

  行政机关年平均败诉率20相比,反映出我区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水

  平上还有一定的差距.2、败诉的行政案件涉及行政机关多据对

  1999年至20xx年11月我院受理行政案件的统计,全区有

  23个行政管理

  部门被起诉(房屋管理局、公安局、工商局、交通队、司法局、城管

  大队、规划局、劳动和社会保证局、经管站、教委、民政局、市政管

  委、区政府、农委、环保局、花乡政府、卢沟桥政府、长辛店政府、新村街道、和义街道、大红门街道、右安门街道),其中除环保、市

  政、司法局公证处、卢沟桥政府、长辛店政府、和义街道、大红门街

  道等部门没有败诉案件外,其余的都有败诉案件.这说明努力提升我

  区行政机

  关依法行政水平,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案件中,行政机关与公民诉讼败诉率最高行政机关在与公民、3、在败诉

  法人以

  及其他组织这三类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诉讼中的败诉率差异较大,分别是56.4、18和25.6,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行政诉讼败诉率分

  别比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诉讼败诉率高出

  38.4和30.8个百

  分点.有的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机关与公民诉讼败诉率高达

  66.7.这说明行政机关在对公民实施行政管理中不依法行政的问题比拟严

  重.4、因事实不清、证据缺乏而败诉的案件比例较大行政机关在行

  政诉讼中,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了事实不清,证据缺乏造成败诉的占

  败诉案件总数的48.7,个别部门高达55.如1999年,我院以该理由

  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了占败诉案件的近三分之二.这反映出行政机关在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了时,工作不标准,简洁粗糙,或在行政诉讼中不重

  视举证工作.5、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种类相对集中

  行政机关败诉

  案件多集中于房屋管理、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类案件.其中房屋及拆

  迁管理类案件12件,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总数的

  30.76,占同类已

  结案件总数的36.36;公安类案件共5件,占12.82;工商行政管理

  类案件5件(包含市工商局2件),占12.82;交通执法4件,占10.25;城管和规划类案件各3件,各占7.6;教育2件,占5.12;其他如区

  政府、经管站、劳动、农委各

  1件,各占2.56.房屋及拆迁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这三类案件,在行政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行政

  机关败诉的多.二、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及产生的后果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比拟复杂,我

  们把它分成案

  件内原因和案件外原因.(一)案件内的原因案件内的原

  因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了时以及在行政诉讼中存在

  的程序和实体处理上的不当,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1、具体行政行为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缺乏行

  政机关在主要事实尚未查清,缺少必要的证据以前就作出了具体行政

  行为了,具体表现在:(1)具体行政行为了错列行政管理相对人.如北京

  淄鲁物资供给站不服丰台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实施的强制撤除行为了

  一案.淄鲁物资供给站长期承租丰台区三路居农工商第五分公司库房

  一处.后该处库房经规划部门认定为了违法建设.1999年5月11日,丰台城管大队遂向淄鲁物资供给站法定代表人果洪昭发出

  〈〈限期撤除

  通知书>.该通知认定果洪昭未经规划部门批准违法建设,责令其白

  行将该违法建设撤除.在本案中,三路居五分公司是涉案标的物的违

  法建设主体,果洪昭只是标的物承租方淄鲁物资供给站的法定代表

  人.由于把处分对象搞错,丰台城管大队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所

  作的行政决定决定缺乏事实根据.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了,(2)必须以事实为了根据.无事实根据,或证据缺乏的行政行为了,依法是不

  能维持的.在我院行政诉讼中,由于行政行为了缺乏事实根据导致行政

  机关败诉的案件占相当局部.如郭洪林不服区房管局变更房屋承

  租人一案.1981年,郭洪林原所在单位安排其公房一间,并与房屋

  管理部门签订了公房租赁合同.后其妻弟邢恩祥借住.1994年9月,在郭洪林不知到的情况下,郭洪林的妻子假冒郭洪林的名义写了同意

  将承租的公房变更为了其妻弟承租的申请书,向房管部门申请变更承租

  人.房管部门没有经过任何核实,即将公房承租人由原来的郭洪林变

  更为了邢恩祥.为了此,郭洪林认为了房管部门在未经调查的情况下,作出

  的行政行为了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到法院.经公开审理,法院认

  为了房管部门作出的变更行为了,事实不清,证据缺乏,故依法撤销了房

  管部门的决定.又如崔占启不服房管部门作出的房屋拆迁纠纷裁

  决一案.崔占启在右外综合效劳楼拆迁工程中有私有房屋假设干间.由

  于崔占启与拆迁人不能达成安置协议,房管部门依拆迁人的申请作出

  裁决,认定崔占启在拆迁范围有产权证房屋三间,所有权及使用权补

  偿共计56万余元,限期搬迁.崔占启不服,认为了房管部门的裁决认

  定事实不清,三间房屋并非住宅,而是从事经营的商业用房,应按商

  业用房的标准给予补偿.另外,崔占启另有七间房屋属于合法财产而

  未依法补偿,同时提交了

  1993年8月房管部门为了崔占启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载明,崔占启有产权证房屋七间,因房屋变动,1992年前来

  进行变更登记,原证已交,新产权证待发.在诉讼中,房管部门不能

  解释该裁决与其1993年8月书面证明之间的矛盾.且不说其为了崔占

  启安置的房屋是否属于商业用房,仅从房管部门的产权登记上就可以

  看出裁决书对崔占启属于合法房屋间数的认定不清.也就是说,该裁

  决书事实不清,证据缺乏.在诉讼中,房管部门白行将裁决书撤销,崔占启撤回

  了起诉.行为了无事实根据

  (3)执法中缺乏证据意识,造成被诉行政

  如桂连才不服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罚款

  200元

  一案.1999年3月15日,桂连才驾驶京B-58239号小轿车由东向西

  行至草桥养路费征集站处,进入辅路欲停车交费时,被一民警拦住.民警以其进入非机动车道为了由开具

  200元罚款单.桂连才当即指出异

  议,无果,遂起诉到法院.因交通警在纠正其违法中没有做任何取证

  工作,应诉时无法提供桂连才违反交通法规的证据.交通管理部门认

  识到本案胜诉没有把握,故白行撤销了对桂连才所作的行政处分.桂

  连才到达诉讼目的后撤回了对交通管理部门的起诉.为了对所处理事项定性错误.(4)具体行政行

  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了时,对

  所处理的事项定性错误,导致该具体行政行为了不合法.如薛连福不服

  丰台交通支队作出的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一案.队执法车在丰台区安乐林路将薛连福撞伤,丰台区城管大

  薛当即向122台报警.丰

  台交通支队组织人员赶到现场处理事故,并在现场做了调查后要求薛

  次日去交通队处理此事故.后丰台交通支队作出“此案不属于道路交

  通事故〞的决定.薛连福不服,诉至我院.在诉讼中,丰台交通支队

  白行撤销了该具体行政彳为了.2、超越职权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范围

  是由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机关超出法定范围行使权利,就构成超

  越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了.在行政诉讼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超越法定职权

  如北京中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不服丰台区农业委

  员会作(1

  出的行政处分一案.1999年1月14日,丰台区农委作出〈〈关

  于责令北京市建材白选大市场等六个单位停产、停业、整改火灾隐患

  的决定>的行政处分,北京中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是被停企业之一.但从执法权限上看,丰台农委并没有消防管理方面的行政处分权.我

  国〈〈消防法>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

  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负责实施.由此可见,丰台区农委违反消防法规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显然超越了部门管辖权.丰台区农业委员会在诉讼中白行撤

  销了对六单位的停产决定,原告白愿申请撤回了起诉.部门管辖权.(2)超越

  如高振国不服丰台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1999

  年5月7日作出的〈〈关于王佐乡西庄店村二队社员李旺与高振国土地

  承包纠纷的处理建议>一案.1995年,高振国以投标方式承包本队

  土地一块并与队里签定书面承包合同,承包期为了十年.后因高振国劳

  动力缺乏,白愿让李旺耕种一半.1998年,底高振国与李旺协商收

  回这一半土地白己耕种,但李旺不同意.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遂于1999年5月7日作出了〈〈关于王佐乡西庄店村二队社员李旺与

  高振国土地承包纠纷的处理建议>,终止高振国与生产队签定的承包

  合同,让生产队与其二人分别签定各种一半的合同.李旺依据此〈〈处

  理建议>,将高振国种植的青苗锄掉.根据〈〈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

  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仲裁程序

  解决,也可以直接诉讼解决,仲裁权由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行使.我区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已于

  1991年10月成立.所以,区农村

  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作为了行政机关行使仲裁权和司法权,处理农村土

  地承包合同

  纠纷超越了职权.在诉讼中,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白行撤销了〈〈处理建议>,原告高振国白愿撤回了起诉.后经司法程

  序处理,法院认定高振国1995年与生产队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同

  时判令李旺赔偿高振国青苗损失费.3、滥用职权

  行政机关

  行使职权时,背离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权行使目的,滥用法律、法

  规所赋予的职权,即构成滥用职权.滥用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了同样不

  合法.玉贵、刘毅母子不服公安机关收容遣送一案.年前后,金玉贵、刘毅由湖北来京务工经商并按规定办理了暂住证.20xx年1月25日晚12时,公安民警将正在家睡觉的金玉贵、刘毅

  抓到青塔派出所.在被抓的70人中,唯一有暂住证的金玉贵将暂住

  证交给民警并告之刘毅的暂住证在本月

  22日被人连同钱包盗走,正

  如金1998

  在青塔派出所补办.公安民警不予核实,更不顾金玉贵提交暂住证的

  事实,于次日强行将金玉贵、刘毅连同其他

  70人一并押上列车遣返

  回湖北.同年2月3日,金玉贵、刘毅返回北京,将公安民警收缴的

  金玉贵的暂住证和刘毅丧失的暂住证补办后,持该证对公安机关提起

  行政诉讼,同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644元和精神损失6000元.在诉

  讼中,公安机关向金玉贵、刘毅主动成认收容遣送行为了违法,并赔偿

  两原告经济损失3500元.两原告白愿撤回了起诉.4、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了时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程序,这

  种行政行为了也是不合法的.违反法定程序有以下表现:

  决定时先裁决后取证

  (1)作出处理

  “先取证后裁决〞是行政法的一项根本原

  如张瑞华请求撤

  那么.处理决定作出之后搜集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

  销丰台区规划局作出的停工通知书一案.1999年3月26日,规划局

  批准张瑞华对私房1.5间原拆原建.在撤除旧房时其邻居曹瑞江、曹

  瑞刚出面阻止翻建.为了此,张瑞华对曹家兄弟提起排除阻碍的诉讼.20xx年7月21日,规划局认为了张张瑞华未在建设许可证规定的期限

  内开工,其作出的建房审批表已经失效,故责令停工,并向其送达了

  停工通知书.但规划局向张送达了停工通知书之后,才组织人员到张

  及其邻居住处调查张申请建房及建房开工情况,属先裁决后取证,违

  反了法定程序,所作出的停工通知被法院判决撤销.理决定未向当事人合法送达

  (2)作出处

  如北京连季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不服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证局工伤认定结论一案.连季公司职员单玉

  海在为了公司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证局认

  定单玉海为了工伤,并作出〈〈职工因工伤残认定证明>,但该证明仅向

  单玉海送达.未向连季公司送达,使连季公司失去了陈述、申辩的机

  会,被告仅听单玉海的一面之词亦不与公司核实.其作出的〈〈职工因

  工伤残认定证明>,不仅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也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鉴此,原告请求法院撤销丰台劳动和社会保证局作出的

  〈〈职工因工伤

  残认定证明>.在诉讼中,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证局认识到了该具体

  行政行为了存在的问题,白行撤销了〈〈职工因工伤残认定证明>,原告

  白愿撤诉.此后,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证局依法重新作出〈〈职工因工

  伤残认定证明>,连季公司仍不服再次提起诉讼,被法院依法驳回.又如李盛茂、李春香夫妇诉区规划局、区城管大队和新村办事处违法

  撤除房屋一

  案.1992年,原告夫妇婚后无房,在白家原猪圈和厕所

  的地基上建西房两间(共计20平方米).1999年4月14日,三被告

  以李盛茂、李春香夫妇所建西房为了违法建设为了由,在没有履行任何手

  续的情况下,把李盛茂、李春香夫妇的家什搬到路边,将房屋撤除.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撤除违法建筑或者设施有关执

  行程序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应当撤除房屋应领先由规划管理部门

  确认为了违法建设,再由城管部门发出〈〈限期撤除通知书>,在限期内

  不撤除的,城管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向房屋所有人发出

  〈〈强制拆

  除决定>,方可采取强制撤除举措,在撤除中还要通知当事人到场并

  对搬出的物品清点造册,交予当事人.但本案三被告未履行上述程序,即将李盛茂、李春香夫妇的房屋撤除,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此案,由三被告分别赔偿原告6000元.此外,一些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理决

  定书中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有可以申请复议和向

  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或者在诉讼过程中白行向证人搜集证据等等,都是违反法定程序,造成败诉的原因.

  5、适合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了时错误地适合了法律法规,也导致其在行

  政诉讼中败诉.如程桂云诉丰台区教育委员会不服〈〈教师申诉决

  定>一案.1999年7月16日,原告所在单位洋桥职业学校决定不再

  聘任原告为了本校教师.程桂云依照〈〈教师申诉方法>,向区教委申诉.区教委于同年8月30日作出决定.原告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

  讼.经审查,被告作出的决定所适合的规章〈〈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工

  岗位聘任制暂行方法>已于1998年12月废止,从12月21日起实施

  新公布的〈〈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工岗位聘任制方法>.被告1999年8月30日作出决定时,新方法已经生效实施八月有余,而被告对为了什

  么不适合新的方法时的解释为了:市教委没有下文件说开始执行.

  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执法时只习惯于执行上级的红头文件,而对

  公开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应该执行的意识.新规章本已明确

  实施之日,旧规章也已明确废止,而本案被告由于没有看到市里的执

  行文件仍适合旧规章.因此,区教委对程桂云的申诉作出的决定适合

  已经废止的规章,属于适合法律错误.在诉讼中,教委白行撤销了被

  诉的决定,原告白愿撤回起诉.再如博男艺铁违反环保法被罚款

  一案(非诉讼执行案).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博男艺铁在没有建成防治污染设施即生产经营

  为了由,处以罚款2万元.而该法条规定对建设工程防治污染的设施没

  有建成或没有到达国家规定的要求而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

  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分款.本案博男艺铁在没有建成防治污染的设施

  就开工生产,依法应首先责令停止其生产或者使用,然后也可以罚款.从本法条的立法精神上看,目的是为了了减少污染而非单纯地罚款.对

  存在该种违法行为了的相对人来讲首要的是让其停止污染,在执法中或是对法条的理解不透或是为了了省事一罚了之.属于适合法律错误.6、不履行法定责任

  但行政机关

  这种情况亦

  有权颁发证照的行

  政机关或有法定责任义务的行政机关,没有合法理由拒不向行政管理

  相对人颁发证照或履行职务上的义务,是一种“不作为了〞的违法行政

  行为了.“不作为了〞的违法行为了一旦成立,被告行政机关会被法院判决

  限期履行或确认违法而败诉.在行政诉讼中,发现行政机关不履行法

  定责任主要有四方面表现:一是拒绝或拖延期限颁发许可证或执照;

  二是拒绝保护法定应当保护的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三是拒绝发给

  抚恤金;四是拒绝法定事项的补偿.

  近年来,以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

  责任为了由提起的诉讼逐年增加.(94年1件,96年3件,97年4件,98年6件)1999年4件,20xx年8件,20xx年12件.共计22件其

  中,起诉房管部门不履责的10件,公安部门不履责的6件,交通部

  门不履责2件,规划部门不履责2件,区政府、民政、花乡政府、小

  公共汽车办公室不履责的各1件.在已审结的20件当中,确认行政

  机关应该履责的8件,占已结案件的40.如张国清诉丰台公安

  分局不履行法定责任并请求行政赔偿一案.湖北汉川农民张国清、杨

  春霞夫妇,1998年开始在我区方庄地区务工经商并办理了暂住证.1999年5月30日晚,张国清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称其凄下落不明.次

  日得知被与张国清有经济纠纷的河南漂河陈某等七人绑架并被非法

  拘禁到河南漂河.张国清在京与绑匪陈某等人通过电话协商未果,于

  同年6月11日向丰台公安分局报案请求出警救人.丰台公安分局接

  到报案后仅作了记录,既未出警,也未向河南警方通报情况,告之张

  国清白行到河南解救.1999年6月22日张国清只身回湖北汉川老家

  向当地公安求救.湖北汉川警方于1999年6月26日凌晨在河南漂河

  将七名绑匪抓获,但杨春霞已于

  6月23日在关押地死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平安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的规定,丰

  台公安分局接到解救人质的报警后未出警救人,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

  责.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公安机关成认其未出警救人已构成不履行

  法定责任,白愿赔偿张国清11万元的损失,张国清同意并在领到赔

  偿款后申请撤回了对公安机关的诉讼.又如郑玉兰、吴琪、黄广

  居诉丰台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拒绝颁发房屋产权证案.郑玉兰于

  1994

  年8月以82万元购得位于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三区

  14号楼1904号楼

  房一套.吴琪于1994年8月以78万元购得位于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三

  区14号楼1903号楼房一套.二人曾屡次向房管部门申领房屋产权证

  书,房管部门始终未予颁发.20xx年7月,郑玉兰、吴琪先后起诉

  到本院,请求法院判令房管部门向其颁发房屋产权证书.在诉讼中,被告向二原告分别颁发了相应的房屋产权证书.原告到达了诉讼目

  的,遂撤回起诉.黄广居原有坐落于丰台区南苑镇四维街

  35号

  平房两间.1993年赠与女儿黄群所有.双方办理了赠与公证并把有

  关手续及公证书交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然而至1997年2月15日黄

  群去世,房产证的过户手续也没办下来.后黄广居向房管部门申领房

  产证,房管部门认为了35号两间平房的房产权已不属于黄广居,而属

  于黄群,且黄群已经去世,所以房产证无法办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些特定物的所有权转移如房屋、机动车等,应以管理部门登记时间

  为了所有权转移时间.黄广居虽将白己拥有的房产赠与女儿,但至黄群

  死亡时尚未为了其颁发房屋产权证.黄广居申领该房屋产权证,房管部

  门没有理由不予颁发.在诉讼中,房管部门承诺为了黄广居发放房屋产

  权证,故黄广居撤回了起诉.虞交发诉右安门街道办事处和区民

  政局对其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证待遇是否准予的请求不予

  答复一案.20xx年12月,原告依照〈〈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

  活保证条例〉方法>规定的程序,通过居委会向右安门街道办事处申

  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证待遇并提交了相关的材料.填写了办事

  处发给的有关表格.20xx年5

  月24日,居委会将虞交发的申请材料

  及填好的表格交到办事处.但右安门街道办事处既不上报区民政局,也不答复是否应该享受该低保待遇.根据〈〈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证条例〉方法>的规定,申请人持要求提交的材料,填写〈〈北

  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待遇审批表>,办事处对上报的材料进行

  审核,将材料和初审建议上报区民政局,民政局应该在30日内办结.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该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本案右安门办事

  处,在接到申请人的材料后,既不签署初审建议,也不上报区民政局,也是一种不履行法定责任的行为了.在诉讼中,二被告表示立即对虞交

  发的申请进行审核,对其是否符合低保条件享受低保待遇急时作出书

  面答复,原告虞交发同意并申请撤回起诉.正

  7、行政处理显失公

  合理

  行政诉讼是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了进行合法性审查.性和适当性一般是行政机关白由裁量权的范畴,法院不予审查.但是,如果这种不合理或不适当已经到达显失公正的程度,那就属于违法的

  行政行为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赋

  予人民法院对不合理或不适当已经到达显失公正的程度的行政处分

  行为了享有司法变更权

  如张小利不服丰台公安分局对田杰作出的

  治安管理处分裁决案.张小利与田杰因琐事发生争执,田殴打张并致

  其稍微伤(偏重).丰台公安分局田杰殴打他人违反治安管理处分条

  例为了由,对田杰作出治安罚款200元的处分.根据该案的具体情节及

  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法院认定丰台公安分局仅对田杰治安罚款

  200元

  的处分畸轻,显失公正,遂变更为了对田杰行政拘留

  3日.(二)

  案件外原因

  案件外的原因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由于执法

  环境方面的问题和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造成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

  中败诉的原因.其主要表现是:1、一些行政机关的领导对依法行政

  的重要性认识缺乏,法制观念不强一些行政机关的领导法制观念淡

  薄,对〈〈行政诉讼法>实施的重大意义认识缺乏,对“民告官〞制度

  采取消极对待,甚至抵触的态度.平时不学法,不懂法,在工作作风

  上仍旧习惯于我行我素,甚至以言代法,在发号施令、作出决定时不

  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对执法部门及其人员放松领导,疏于监督,任由

  他们随意行政.一些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了甚至可以不经集

  体讨论,不需领导审批,就盖章发出.如此行政,一旦发生诉讼纠纷,败诉在所难免.2、一些行政机关缺乏专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一

  些有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了的机关,没有设立专门处理法律事务的机构

  和人员.有的行政机关虽设立了这类机构,但只负责法律宣传工作,不处理有关的行政事项和法律事务.有些行政执法机构人员调动频

  繁,经常处于不稳定状态.有的行政执法机构专职人员少,兼职人员

  多,且经常抽去搞其它工作.有些机关在处理行政执法案件或涉及诉

  讼时,临时抽调其它机构的人员顶替.这种状况,彳艮难保证依法行政.3、一些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据了解,在我区各级行政执法人

  员中,法律专业毕业的人员所占比例相当低.如区规划局执法人员共

  有27人,其中法律专业毕业的只有1人,占3.7.政府其他行政职

  能部门,格外是乡镇一级行政机关中,有法律专业文凭的人员大都较

  少.不少行政执法人员没有受过系统的业务知识培训,加之平时不重

  视法律知识的学习,不熟悉与本部门、本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缺乏

  办案的根本知识,致使违法行政行为了屡有发生.4、有的部门、执法

  人员受利益驱动,执法不公如有的行政部门将罚没收入与奖金、福利

  挂钩,导致滥用行政处分权;有的行政执法人员为了获取某种好处,违

  法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以致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利益.5、现行法律不健全、不配套,法律标准互相冲突,或者法律规定不

  具体难于操作行政案件涉及范围广,不少案件案情复杂,处理难度大,而调整这方面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尚不完备,在执法中常发生无

  法可依的情况.一些法律标准之间有抵触、冲突,有的法律标准可操

  作性差,导致行政执法人员适合法律法规的困难.此外,一些行政机

  关的领导对接受司法审查的必要性、重要性还认识不够,不能从败诉

  中总结教训,改良工作,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一些行政机关的内部执

  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对违法行政不能急时发现和纠正;

  还有一些行政

  机关在执法时受到来白其他方面的干扰等等,也是导致行政机关败诉

  的原因.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产生许多不良后果,主要是:

  1、在政治上对政府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政,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由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了违法,在诉讼中败诉,势必降低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直接损害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

  象.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时常败诉,长期下去,人民群众就会产生

  对政府的不信任,我们的政府得不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后果不堪设

  想.2、侵犯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

  诉是由于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势必侵犯行政管

  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比方,违法确权,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所有权;

  违法作出行政处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违法采取强制举措,侵犯

  了公民的人身

  权等等.有的行政机关败诉后不急时正确地履行法院裁

  判,还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3、增加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讼累,影响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了错误,必然引起行

  政管理相对人不服,从而把行政管理相对人卷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程序,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人力、物力、财力的不必要负担,增加其

  讼累.更为了严重的是,有的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

  履行法定责任,拖着不办.例如花乡农民孙殿权诉花乡人民政府不履

  行法定责任案.孙殿权屡次请求花乡人民政府对其宅基地使用范围进

  行确认,花乡人民政府不予确认.诉讼后,法院判决花乡人民政府在

  一个月之内对孙殿权的宅基地作出确认.判决生效后,在限定的时间

  内花乡人民政府没有作出确权决定,孙殿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庭的催促下,花乡人民政府才作出决定.4、经济上

  增加行政机关财政负担行政机关一旦败诉,依法就要承当诉讼费,有

  的还要承当赔偿责任,从而加重行政机关的经费支出.据统计,1999

  年至20xx年11月,行政机关因败诉支付的诉讼费约

  3千元,因败诉

  而赔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金额约

  14万元.三、减少和预防行政机关

  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对策1、深化认识,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白

  觉性党的十五大指出,依法治国,就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一切行政机关都必须依法

  行政,切实保证公民权利.因此,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和人大要进一步增加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催促各

  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执法人员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指出的

  依法治国

  的方略的高度,根据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

  要求,进一步提升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各级行政机关要白觉接

  受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把依法治国方略落实到依法行政的行动

  上,在作出每一项具体行政行为了时,都要贯彻依法行政的原那么,根据

  法律的规定办事.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要增加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

  督、管理和教育,提升全体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白觉性.只要各级行

  政机关的领导和全体行政执法人员都牢固树立起依法行政的意识,行政执法中坚持依法办事,就能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在

  2、增加对

  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

  水平

  各级行政机关要有方案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政治理论,增加廉政建设教育,增加执法人员的效劳意识,提升政治素质,保证

  其遵纪守法,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学习行政诉讼法及有关的法律法

  规,学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了的操作规程,熟悉有关的法律条文和行政

  执法中的有关程序,提升他们的业务水平.各级行政机关还可以组织

  行政执法人员旁听法院审理案件,从中了解人民法院如何依法审查行

  政行为了,从中总结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吸取教训,提升业务水平.3、建立健全各级行政机关首长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和对行政执

  法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

  要建立健全各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依法

  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把依法行政作为了政绩量化考核;要建立健全行

  政执法责任制,把依法行政责任,真正落实到各职能机构、各个岗位

  和各执法人员;要建立对执法部门违法行政追究制度,错案责任追究

  制和评议考核制度,把执法人员工作的好坏与对个人的奖惩挂钩,增

  强执法人员责任心;要坚持

  民主集中制原那么,案件处理要经集体讨论,按审批权限报批;要执行公开办事制度、执法人员回避制度、聘请社

  会执法监督员制度、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重大具体行政行为了和

  行政强制举措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制度、行

  政执法督查制度、审查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别离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资

  格认定制度等等,从制度上保证依法行政.4、建立健全专门的

  执法机构,调整充实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机关应设立专门处理具体

  行政行为了和参加诉讼的执法机构,由专门的机构去行使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了的权利,专门参加诉讼事务.建议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适当调整,把具有行政执法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强的人员充实到行政执法队伍

  中来,调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以提升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5、增加案件审查,重视行政复议,严把案件水平关

  增加案件审

  查,行政机关的主管领导要急时过问案件处理情况,要充分发挥集体

  审查监督案件处理结果的作用,对执法人员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了要事

  先审查,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事后也要监督,发现错误要急时纠

  正.对下级机关尤其是乡镇一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了更要严

  格审查,多加指导,以预防不合法的行政行为了出现.要重视行政复议

  工作,预防复议走过场.办理复议案件,要从事实上、证据上、处理

  的程序和结果上、适合的法律法规上严格把关,保证复议案件水平,以减少和预防在行政诉讼中败诉.6、建立和坚持法院与政府工

  作联席会议制度

  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和保证

  依法行政方面,人民法院与政府的目标是一致的.为了此,双方可以建

  立定期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商讨依法行政的有关问题.行政机

  关可以把在行政

  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向人民法院反映,急时通报

  行政执法的有关情况.人民法院那么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帮助行

  政机关解决行政执法中遇到的法律难题,为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司

  法保证和法律效劳.7、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从1999

  年至今的近三年时间里,法院结合办案指出司法建议

  24项.根据这

  些司法建议,行政机关纠正了其不合法、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了,从而维

  护了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效果是明显的.今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将坚持这一做法,根

  据案件中反映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了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

  指出改良工作的建议.盼望行政机关以正确的心态,认真对待人民法

  院的司法建议,急时钻研办理.8、进一步增加立法工作

  法

  律标准的不完善、可操作性差,也是导致一些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

  败诉的一个原因.因此,完善法律标准也是减少和预防行政机关在行

  政诉讼中败诉的有效对策.我区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发现法

  律、法规存在不完善问题,要急时向中央和北京市有关部门报告,争

  取得到急时解决.为了使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了时有法可依,建议上

  级人民政府针对〈〈行政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抓紧制定相

  关配套规章,为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明一个有法可依的良好环境.1999年——

  20xx年非诉讼行政强制执行案件情况

  1999年至20xx

  年,我院共受理19个执法机关申请的非诉讼行政强制执行案件(规

  划局、房管局、劳动局、技术监督局、工商局、水利局、卫生局、消

  防处、城管大队、环保局、人防办、花乡计生办、王佐乡计生办、长

  辛店乡计生办、卢沟

  桥乡计生办、右安门街道计生办、长辛店街道计

  生办、南苑乡政府、渔政管理站)125件.其中撤除违法建设36件、征收超方案生育社会抚育费32件、城市拆迁30件、环保罚款8件、产品水平罚款4,征收人防使用费4件,违法用工罚款3件,非法广

  告罚款2件、渔政罚款、水利罚款、违法拆迁罚款、非法行医罚款、消防罚款和门前三包扫雪罚款各1件.完毕121件,其

  中撤除违法面积9811.5平方米;城市拆迁面积2347平方米;罚款总

  计58.54万元;征收超方案生育社会抚育费123.7万元;征收人防使

  用费6.9万元.在执行中采取司法拘留7人,强制带离执行现场5人,强制划拨4次,强制搬迁5次,强制撤除违法建设12次.现已执行关于当前人大工作的几点哲学思考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被历史和实践证明了的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其

  正确性和先进性在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稳固和壮大的过程中得到了

  深刻的印证.在新形势和新局面下,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仍旧是我们

  开展各项工作所必须坚持的指导理论.笔者以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几

  个观点为了工具,联系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开展现状和当前的人

  大工作实践,作了如下几点浅显的思考.思考之一:正确处理整体与

  局部的辩正关系是推进人大工作的重要前提.整体与局部是一对使用

  极其广泛的辩证法范畴.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了,整体与局部是互相对

  立又互相依存的,整体由局部组成,而离开了整体

  的局部就会失去存

  在的意义.整体与局部的辩正关系表达为了两者互相包含、互相转化以

  及整体不一定等于局部之和.具体到人大工作,整体是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人大机关、人大代表组等各级人大组织,局部那么是人大

  代表这样的个体.整体与局部互相包含的辩正关系表现为了,人代会和

  常委会由代表和委员组成,而每一个代表或委员又是由于人代会或常

  委会这样的整体的存在而具有了身份和职位上的实际意义;

  人大及其

  常委会要通过代表和委员来行使职权,代表和委员的履职行为了同时又

  代表着人代会和常委会这样的整体.这说明人大工作中组织行为了与个

  体行为了是密不可分的,既要重视集体职权的有效行使又要充分发挥代

  表的作用.整体与局部的互相转化的辩正关系表现为了,每一个人大组

  织作为了一个整体的同时,又作为了一个局部而存在.如县级人大在该县

  的行政区划内是一个整体,而放之于全市人大系统,那么成了一个局部.这就要求人大工作要摆脱局部的局限,要有更强的全局观念和更宽广

  的视野.整体不一定等于局部之和的辩正关系,直接表达在人大职能

  作用的行使上.人大的履职原那么是集体行权,宪法和法律赋予人代会

  和常委会的许多职权不是单个的人大代表所具有的.人大代表在人大

  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指导下,积极履行法定责任,人大的整体职能作

  用就会得到充分实现,表达出整体大于局部之和;反之,如果人大代

  表个人素质不高、履职意识不强,人大的整体职能作用就难以实现,表达出整体小于局部之和.通过辩正分析可以看出,必须正确处理好

  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兼顾整体和局部,通过组织支持为了代表履职发明

  条件,通过代表积极履职来保证整体职能作用的发挥,使整体与局部

  的作用发挥有机统一起来,才能推动整个人大工作水平的提升.思考

  之二:从量变到质变是推进人大工作的根本思路.

  量变质变规律是马

  克思主义哲学认识世界联系和开展的根本规律之一.量变和质变的辩

  正关系可以简要地概括为了: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

  然结果;质变必然引起新的量变,为了新的量变开辟道路.由量变引起

  质变、质变再推动量变是一切事物开展的根本状态,也是开展人大工

  作的根本思路.当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政治建设

  有待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上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理顺,人民代表大

  会制度也处于开展和完善的过程之中,人大在行使法定职权的方式和

  方法上还需不断地探索和实践.客观上,开展人大工作还存在着这样

  那样的困难,法定权力的行使有时还有流于形式的现象.有的同志气

  馁了,甚至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失去了信心,这实际上是在回避量变

  的过程,放弃持之以恒的量变积聚只能是功败垂成.量变质变规律说

  明,实现法定职权行使到位,有效推进人大工作,必然是一个从不断

  的量变而引起质变的过程.我们可以认为了,人大监督权、决定权等每

  一次的行使、新工作方法的每一个尝试都是一次量变的过程,只有通

  过人大工作者不懈地努力和不断地尝试,才能突破度,才能实现质变.因而,开展人大工作不能由于暂时的困难而有所放松和退缩,而应该

  从每一个细微的环节做起,重视每一项职权的标准行使,重视每一个

  有效的方式方法的创新,通过工作中的积极量变来促进质变的发生.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开展,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在不断地被人们所认识,人大的作用正越来越充分地发挥,这正是量变质变规律的现实表达.可以说,有意识地运用量变质变规律来指导实践,是推进人大工作的

  必由之路.思考之三:对立统一性是开展人大工作的根本特性.对立

  统一规律又称矛盾规律,是马克思主义辩正法的实质和核心.马克思

  主义哲学认为了,矛盾无

  所不在,对立统一是事物存在和开展的根本形

  态,是事物内部本质的联系.对立统一性是开展人大工作的根本特性,因此,人大工作不能回避矛盾,而应该善于认识矛盾,正确地利用矛

  盾来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开展人大工作要正视矛盾的存在.人民代

  表大会制度的性质与特征说明,人大与“一府两院〞是产生与被产

  生、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本身就是一对很明显的矛盾,人大开展

  工作、行使职权必然与“一府两院〞是“对立〞的.然而,矛盾的对

  立统一性又决定了,人大与“一府两院〞又统一于推进国家和社会发

  展,统一于建设社会主义事业.认识到这种对立统一,开展人大工作

  才不会害怕引起矛盾而畏首畏尾,才能理直气壮地依法行使权力,也

  才能真正在“对立〞中实现统一,使人大工

  作与“一府两院〞工作做到同心、同向.开展人大工作要正确分析内

  部矛盾与外部矛盾的关系.内部矛盾又称内因,外部矛盾又称外因.就人大工作而言,内因是包含人大组织与人大工作者在内的人大白身

  的因素,外因那么是一切政治的、经济的外部环境.马克思主义哲学认

  为了,内因是事物开展的根本原因,外因必须通过内因才能发挥作用.因而,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和人大工作水平的提升,根本上

  还在于我们人大白身,在于我们人大的组织程度和人大工作者的白身

  素质与履职水平,而把行权不力回咎于外部环境的不成熟是不正确

  的.开展人大工作要善于运用矛盾.马克思主义哲学在阐述矛盾的特

  殊性时指出,每个事物都有它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每个矛盾都有

  其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决定事物开展的根本作用来白于主要矛盾和

  矛盾的主要方面.开展人大工作,要到达较好的效果,也必须正确运

  用矛盾的格外性原理,善于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经常强

  调的人大工作要环绕和贴近党委、政府中心就是这个道理.

  因而,在

  开展是第一要务的当前,人大工作紧紧环绕开展做文章,不仅是新形

  势的客观需要,也是矛盾规律的必然要求.殡仪馆工作总结及工作方案

  在市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殡仪馆党支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为了指导,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开展观为了主题,根据构建

  城乡统筹基层党建新格局的要求,环绕建设效劳型基层党组织,在殡

  仪馆内部广泛开展了以“立足岗位作奉献、创先争优领先锋〞为了主题

  的创先争优活动.通过活动,使全体党员干部增加了白身的效劳理念,丰富了效劳内涵,拓展了效劳途径,提升了效劳水平;党支部的推动

  开展、效劳中心、率先垂范、促进和谐的作用更加明显;广阔党员干

  部在牢记宗旨、心系群众和综合素质方面也得到进一步的提升.活动

  的开展,为了全面建设和谐单位、推动殡仪馆各项建设又好又快开展提

  供了顽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现将市殡仪馆的创先争优工作开展情况

  和20xx年的创先争优工作思路报告如下:

  一、创先争优活开工作开展情况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加组织领导

  1、统一思想认识.白接到中共市民政系统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在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通知>(金市民机党0

  5号)后,市殡仪馆党支部迅速组织召开全体党员大会,布置此次创

  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方案,并作了深入细致的发动工作.

  2、增加组织领导.为了使此次“创先争优〞活动开展的有声有色,达

  到预期的目的与效果,殡仪馆支部专门成立以吴乐森同志任组长,倪

  建华、童山青同志任副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并积极与上级机关进行

  沟通与协调,做到了组织、机构、人员、制度、经费“五落实〞,为了

  “创先争优〞活动的开展提供了坚决的组织保证.3、周密安排部署.制定了市殡仪馆“立足岗位作奉献、创先争优当

  先锋〞深化作风建设年“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活动的

  总体要求、主要内容、活动方式及具体安排.为了了使“创先争优〞取

  得实效,殡仪馆将“创先争优〞与“深化作风建设年、民主评议行风

  活动有机联系起来,通过迅速发动部署,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专题讨

  论会和座谈会、开展党员示范岗、开展“零过失〞管理竞赛,争当优

  秀管理科室等活动,对创先争优活动进行再细化、再分解,保证了创

  先争优活动的有序展开.4、积极营造学习气氛.殡仪馆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十分重视舆论

  引导工作,通过横幅、宣传栏、黑板报等阵地宣传报道创先争优活动

  的进展及亮点,在全体党员干部职工中开展“创先争优〞大讨论,在

  全馆范围内掀起了

  “立足岗位作奉献、创先争优领先锋〞的活动高

  潮,为了引导广阔党员,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局党委的部署和要求上来

  提供了丰富的舆论导向.(二)发挥载体作用,积极开展特色主题实践活动

  1、组织党员公开承诺,认真践诺.为了不断推进创先争优活动,殡仪

  馆支部带着全体党员努力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公开

  承诺活动.根据市局党委要求,精心制作宣传栏,党支部、全体党员

  都分别作出了公

  开承诺,并在庆祝建党

  89周年支部大会上进行了公

  开承诺和重温入党誓词等活动.活动领导小组在严格督察履行承诺情

  况的同时,在鼓舞党员奉献岗位,发挥党员的旗帜作用方面起到了积

  极的作用.2、组织树立“党员示范岗〞.殡仪馆支部认真贯彻实施民政局党委

  关于开展

  “党员示范岗〞活动的精神,通过支部介绍,局党委审议

  通过了业务浅谈的朱新潮同志为了殡仪馆“党员示范岗〞.岗〞的设立为了我馆全体党员和群众更好地立足岗位,排头兵提供了学习方向.3、组织开好了专题生活会.建党89周年之际,召开了以“创先争优、增加党风廉政、民主评议行风建设〞为了主题的民主生活会.会上,班

  子成员对照党章,结合分管工作总结了白己的思想、工作情况,深刻

  剖析和反思了存在的问题,指出了今后努力的方向.组织本支部党员

  根据“五个好〞、“五带头〞的要求,认真查找白身存在的问题和差

  距,使全体党员过了一次意义非凡的支部民主生活会.4、组织了素质教育活动.结合创先争优活动,给党员干部上了一堂

  廉政党课,重点学习了〈〈廉政准那么>、〈〈党章>、胡主席在中纪委十七

  届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环绕行业作风建设进行宣讲,进一步统一

  了党员干部思想,激发了广阔党员干部创先争优、干事创业的热情.在纪念建党89周年庆祝活动中,确定了入党积极分子,组织老党员

  对入党誓词进行了重温仪式,使入党积极分子和老党员受到了

  一次党

  的先进性和党员意识的再教育.“党员示范

  建功立业,当好

  二、取得的主要成绩

  (一)提升了党员参加创先争优活动的白觉性.在活动中,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紧紧环绕“立足岗位做奉献,创先争优

  领先锋〞这个主题,进一步认清了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重大意义.充

  分认识到在全党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是党的十十七届五中全会作

  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稳固和拓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开展观活动成果

  的重要举措,是党的建设中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同时,也是推进

  殡仪馆各项建设又好又快开展的重要机遇和思想保证.一定积极投入创先争优活动,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大家一致表示

  (二)找准了创先争优活动的着力点和落脚点

  在学习调研和专题生活会的根底上,支部和全体党员对照“五个

  好〞、“五带头〞的要求,进一步查找白身存在的问题与差距,对存

  在的制约实现创先争优目标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深刻剖析并形成了共

  识,格外对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了认真分析.全体党员结合白身

  实际,认真践行承诺,努力岗位奉献,积极创立“党员示范岗〞,为了

  进一步增加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打下了坚实的根底.(三)标准了殡仪效劳行为了.全体党员干部职工把“一切以丧属为了中心〞作为了工作指南,“想丧属

  之所想,急丧属之所急〞赢得了广阔治丧群众的好评.1、效劳理念得到进一步提升.全体党员在此次活动中,始终把环绕

  殡仪馆中心任务作为了推进开展、破解难题、贴近群众、改善民声、增

  强支部活力的有效手段.2、效劳领域得到进一步提升.在此次创先争优的活动中,我们的服

  务领域、效劳渠道不断拓宽,效劳载体、效劳方法不断创新,效劳制

  度、效劳举措不断完善,构建起了支部效劳党员,支部和党员效劳社

  会、效劳群众、效劳开展的工作体系.3、效劳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通过大力开展活动,使全体党员干部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水平、推动殡葬开展的水平、为了民

  效劳的水平、做思想政治工作的水平和依法办事的水平得到有效增

  强,党员干部队伍综合素质得到明显提升.4、效劳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在此次活动中,使我馆的目标鼓舞、平台建设、制度建设等保证举措得到不断增加,推动开展、效劳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充分发挥,提供全方位、多层次效劳的整

  体合力根本形成.5、效劳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通过扎实有效的“创先争优〞活动,使新形势下的殡葬效劳业绩更加突出、根底更加牢固,使广阔群众对

  我馆殡仪效劳工作的满意度得到进一步提升,丧属满意率达99%U上.在此次“立足岗位作奉献、创先争优领先锋〞活动中,全馆人员,始

  终以“行风评议为了根基、优质效劳为了方向、天天

  3?15为了目标〞,努

  力做好“四心〞、“五荣〞、“六要六不要〞.做到了时刻牢记民政

  宗旨,争当实践科学开展观和殡葬行业的排头兵.

  三、存在问题和缺乏

  我馆在创先争优活动中虽然取得一些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

  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党员干部对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

  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深刻,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够;二是支部的工

  作力度、工作方法、工作落实程度上存在缺乏,支部的创先争优活动

  缺乏创新,形式不够丰富,特色不够鲜明;三是查找问题的力度、深

  度还有待增加,学习调研有待进一步深化.四、20xx年创先争优工作思路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严格根据局党委的要求,抓紧抓好以下各项

  工作:

  (一)加大宣传,明确责任,分类指导,进一步深化广阔党员对创先

  争优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增加创先争优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把活

  动搞得更实更细,让群众能感觉得到,触摸得到,使活动的成果惠及

  到广阔党员和人民群众.(二)

  增加公开承诺的践诺工作,做好领导点评,强化督察考评,指

  导广阔党员立足岗位,认真履职,实践承诺,为了殡葬事业改革、为了殡

  仪馆的开展积极奉献,建功立业.(三)

  进一步强化创先争优活动的载体,增加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效性

  和针对性,持续开展好“天天

  3.15、月月优质月〞活动.根据“五

  个好〞、“五带头〞的要求,切实增加对党员示范岗的督导工作,充

  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

  进一步完善殡仪效劳标准和管理规章,标准效劳行为了,提升服

  务水平,优化工作流程,提升效劳水平,为了群众办实事好事,为了群众

  提供平安、有效、方便、快捷、优质的殡仪效劳,树立殡葬职工良好

  的效劳形象.

  (五)

  增加创先争优与民主评议行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活动的内在

  联系,做到各项活动一起推进,共同提升,使创先争优活动更具特色,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为了十八大的顺利召开和建党

  90周年献一份厚

  礼.

篇七:案件基本情况败诉原因说明怎么写

  行政机关败诉原因分析

  2021年至今,**法院共审结行政诉讼案件73件,其中判决撤销和确认无效的有22件,占总审结案件数的30.13%。审结行政赔偿案件13件,其中判决赔偿的有10件,判决赔偿率为76.92%。

  我院所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主要集中在行政强制措施类案件和行政登记类案件。

  行政机关的败诉,在某种意义上说明行政机关的有些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严格依法进行,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究其败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违反法定程序,忽略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现代行政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实现公正。而有些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随意简化程序或不履行程序。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行政违法行为。

  有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对行政相对人做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未告知其有提起复议的权利或诉讼的权利、期限,不给相对人申辩和陈述等权利。例如在原告***诉被告

  **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行政决定一案中,在程序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并未告知原告享有申请聆询的权利,属程序违法,遂判决撤销。

  二、适用法律错误,量处失当

  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但是,有些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强,对法律法规等知识学习的不够深入,导致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法律错误。例如原告**诉被告**市公安局**分局强制隔离戒毒行政决定一案中,原告的情节不属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而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遂依法予以撤销。

  三、对申请资料的审查不严,认定事实错误

  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行政登记类诉讼案件中,由于行政机关在办理应申请行政登记行为时,对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审查流于形式,也由于部分出证机关不负责任,随意出证,导致登记事实与客观事实错误侵害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引发诉讼争议。比如在(2021)寿行初字第00021号原告**诉被告**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中,**民政局在***(实为许**)、***申请的基础上,对申请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只进行了形式上的审查,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第七

  条关于对当事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询问,而导致错发结婚证。

  针对以上问题,具体有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

  由于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依法行政的认识不到位,所以造成了程序上或实体上的一些错误。因此,必须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树立“法治观念”、“责任观念”,同时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使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摆正“主人”和“公仆”位?Z,履行告知、听取申辩等义务,让行政相对人能够依法享受应有的权利。

  二、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一些瑕疵错误,很多是由于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失误疏漏造成的。为此,应重视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其法律法规等学习,提高其执法水平,自觉严格执法,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严谨。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篇八:案件基本情况败诉原因说明怎么写

  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分析

  中国律师网

  2003-09-2813:05:12唐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唐勇

  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行政诉讼案件逐渐增多。据统计,1990年至1999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50万余件;受理的案件范围不断扩大,案件类型达50余种。从处理结果看,判决维持的占33%;撤销和变更的占28%;准许原告撤诉的占24%;作其他处理的占15%。分析以上数字,考虑到"撤诉"和"作其他处理"的特殊情况,行政机关败诉比较普遍,同时也充分说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现象比较严重。在某种意义上,说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严格依法进行。我们对行政机关的败诉原因进行法律分析,可以帮助行政机关减少违法行政行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自觉依法进行,从而推动依法行政,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一、败诉原因

  对行政案件进行分析,归纳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具体来说,行政机关的败诉原因集中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主要证据不足。

  主要证据不足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必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情况。行政行为必须有充分的依据,必须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基本原则,才能公平执法、公正执法,行政行为才能够有充分的事实根据。主要证据不足意味着行政机关在没有彻底查清案件基本情况或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对事实缺乏全面、细致的调查取证。行政诉讼法对事实和证据有明确的要求,并强调了证据的重要性,突出了行政机关举证的责任。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在没有充分掌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虽然掌握了充分的证据,但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做好证据保存和证

  据记录,以至在诉讼时不能提供合法的和充分的证据,就可能在行政诉讼中被判败诉。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处理决定,是根据证据适用法律的过程,因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进行。适用法律错误主要表现形式有:应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选择适用的法律不正确;适用了无效的法律、法规;适用法律、法规不全面;违反了法律冲突适用规则;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却在决定中不引用;等等。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作出该具体行为应当遵循的步骤、顺序和要求。现代行政不仅要求实现实体正义,而且要求实体正义用公平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工作中违反法定程序,是目前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较为严重的问题。行政处罚法对行政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如行政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作出处罚时应说明根据、理由,作出处罚决定前的证据收集与调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告知当事人权利,对重大处罚举行听证的制度等等,违反这些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行政违法行为。

  (四)行政越权。

  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实施了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职权来自法律的授予,法律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和确定行政机关权力范围的依据,法律没有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行政机关不得行使;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授予它的职权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否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五)滥用职权、显失公正。

  行政行为不仅要形式上合法,而且动机和目的也要合法。不合理、不公正地使用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就是滥用权力。现实中的行政机关往往容易出现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一些行政机关为了个人的或者部门的不当利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合理与公正,畸轻畸重,侵犯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的利益,由此造成的行政诉讼就可能会被法院判决变更。

  (六)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如符合法定条件者向行政机关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

  予答复的;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等等。

  (七)行政机关消极应诉,不履行举证责任。

  虽然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但是被告没有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并提出答辩状,法院只能依法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因而判决行政机关败诉。可见,行政机关的消极应诉行为,也是导致败诉的原因之一。

  二、原因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也随之提高。然而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诸多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其表现与原因值得我们深思。笔者认为行政机关不能依法行政引起败诉原因主要是六个方面:??

  (一)少数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不强,对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仍缺乏足够重视。

  有些领导同志自己不懂法,又不带头学法,仍习惯于沿用过去的行政命令、行政手段等老的一套实施行政管理,包括管理涉法工作,对领导一个地区或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带来困难。有些地区或单位虽然建立了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然而,不开展活动,不搞调查研究,也不针对本地区和本单位的特点,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而只是满足于形式和应付上面检查,一旦出现涉法问题则显得束手无策,结果被动挨打。其原因主要是部分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意义缺乏深刻认识,甚至错误地把“依法治国”或“依法治市”理解为“依法治民”,把自己置于法律约束之外或之上。有的则片面理解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只是上面提出的口号和目标,是好几代人的事情,现在急了也没用。领导干部认识上的偏差,往往直接影响一个地区或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二)执法队伍建设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行政执法队伍是依法行政的主体,尽管近几年抓了培训与持证上岗,但是行政执法队伍总体素质情况仍不容乐观。一是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据有关部门统计,在行政执法人员中,文化程度大专学历以上的特别是本科学历的比例偏低,而学法律专业的则更少。这一问题,具有普遍性。在经济发达地区、大城市、省会城市、开放得早的城市要好一点。我们绝大多数行政执法人员都没有对法律作过系统学习与研究。对问题的理解和处理,仅仅知道是怎么办,而对为什么,是什么并不十分了解。以这样一种知识结构和专业水平构成的执法队伍,要想高质量地承担日益繁重的行政执法任务显然力不从心。由于我国现行人事制度及用人指标的限制,一些行政执法部门急需的专业人员进不了机关,致使不少专业对口的优秀人才被拒之门外。二是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亟待提高。越到基层,执法人员素质相对来说越是偏低。有的地方把行政执法部门当作照顾关系、安置过渡的场所。不少地方仍采取借用、聘用人员执法。有的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不依法办事,搞野蛮执法,随意执法,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并导致一些地方的基层政权组织经常当被告或者败诉。三是执法队伍的职责、任务与自身力量不相协调。有些执法部门因为执法人员编制、经费、装备和执法环境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影响了执法工作力度,甚至出现行政执法不作为的现象,同样引起群众的不满意。

  (三)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力。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对有些社会涉及面较广的事项,往往设置了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实施管理,这其中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但同时由于部门职责交叉、重叠、分工不明确,加之涉及部门利益和对法律法规理解上的偏差,给公正文明执法带来了一些难以解决的困难。执法部门协调配合上的不一致,导致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这一严重违法行为有空可钻,逃避打击,继续泛滥成灾。分析原因,除客观上如法律本身滞后或不完备,法规、规章政出多门,解释不同,造成依据不一,相互矛盾,职能交叉外;主观上也有如利益驱动、本位观念等,导致缺乏沟通联系,造成打架扯皮,瓦解执法合力,影响协调配合,给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带来阻力。??

  (四)执法环境还需进一步改善。

  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得到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理解、配合与支持,是开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的基础。一些地区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中,往往得不到群众支持配合,有时遭到围攻、谩骂,甚至发生暴力抗法事件,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这种“执法难、难执法”的不正常现象,集中暴露了执法环境方面的诸多问题。有的是在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这一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新问题,如企业破产、职工下岗、学生就业、城市改造、修路拆迁等。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直接影响到一部分群众的切身利益,而社会保障体制又远远跟不上,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对这些问题的正确处理都还处在探索过程中。因而直接产生碰撞的就是行政执法中的执法人员与被执法的相对人。有的则是少数地区的普法教育还存在“死角”和“盲区”,一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

  薄,群众学法、守法还没有形成完全的自觉行为。还有的因局部利益、部门利益导致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我行我素,甚至公开对峙。因此,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增强全民法律意识将是摆在我们各级党委、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五)执法监督制度难落实,影响执法监督力度。

  近几年,各级政府虽然制定了多项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但这些制度的落实仍处于失衡状态,甚至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一是规范性文件不按规定备案审查,以致一些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行政机关不重视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备案审查,使该项制度的施行基本流于形式;三是不重视规范性文件公告,使文件实施效力难以保证,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很难得到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业单位的理解、支持与配合等。此外,还有少数单位把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当成形式和负担;有的地方在落实错案追究制和实施罚缴分离工作中,不是积极主动,而是过多地强调自身理由。产生诸如此类问题的原因在于少数单位或部门的领导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还缺乏认识,与己无关思想严重,没有把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看作是一项全社会都应当高度重视的系统工程来认真对待。

  三、建议对策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败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些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行政诉讼和依法行政的认识上存在偏差。针对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我们认为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提高认识,深入理解依法行政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意义,正确对待行政诉讼中的"败诉"。二是加强对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学习。三是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四是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清理,并建立备案审查制度。五是进一步完善行政立法。在行政诉讼实践中,较多争论与纠纷是法律法规的相对不完善引起的,如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的机构重组、职能调整相对滞后于法律法规,给依法行政和行政诉讼带来一定的困难。又如行政赔偿法方面,国家赔偿法的实施虽然填补了行政监督的一个法律空白,但国家赔偿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造成行政赔偿成功率低、赔偿数额小,也不利于行政诉讼的广泛和深入进行。

篇九:案件基本情况败诉原因说明怎么写

  谈医患纠纷中患者败诉之原因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颁布施行,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患者维权提供了法律武器。随着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患者维权意识普遍增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纠纷和诉讼呈现上升的趋势。

  本文拟从分析患者败诉的原因入手,结合具体案例,谈谈患者在进行诉讼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以期提高患者维权的水平。

  一、明确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过程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后果的。第49条第2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隋某诉某医院医疗纠纷一案,隋某系小学生,2002年7月19日,隋某因慢性鼻炎、增殖性肥大在该医院耳喉科门诊,医院予以下鼻甲醋酸泼尼松龙封闭治疗,无反应,2002年7月23日上午,隋某来医院接受治疗,方案同上,注射后约10分钟,隋某右眼肿胀,视力下降,经门诊诊断为右眼底视网膜中央动脉栓塞,收住院治疗,出院后隋某右眼视力0.25(原为1.5)。经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发生右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属医疗意外,本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该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隋某的诉讼请求,隋某不服提起上诉,上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然了,也不是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就一律不赔偿。在审判实践中,法院逐渐形成了这样一种价值取向:对于患者在医院就诊过程中确实受到了相应的损害,虽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如果医院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定,判决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发生医疗纠纷后,不要草率行事,盲目“私了”,以免日后后悔。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看,有不诉免责和协议免责的两种形式。所谓不诉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所谓协议免责是指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免除加害人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就人身损害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保护其诉权,但其不能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的,应认定协议有效。

  如刘某、宋某诉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一案,两原告系夫妻关系,2002年3月5日两原告之子因“咽下不畅伴进食后呕吐17年”至被告处就诊,经诊断为“贲门失驰缓症,”被收入该院心胸外科住院治疗,经原告同意,2002年3月11日该院对患者进行手术,4月20日患者出现心跳呼吸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2002年7月19日,原被告就医疗事件达成协议,考虑患者家属实际困难,医院一次性补偿4万元,并特别约定:“此事件就此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违约,否则一切后果由违约方负责。”协议签订后,医院已按约定给付原告4万元。后原告反悔于2002年10月15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失109883.5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子死亡后,二原告与被告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原告不能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双方诉讼前达成的协议是有效的。法院遂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透过本案,患者及其家人应注意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为了暂时利益而盲目私了,如果情势较为急迫则应尽力保全能证明协议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证据。

  (三)配合医生进行治疗,谨遵医嘱,避免因自己的过失造成无法索赔。医疗契约的成立与一般契约一样,经过要约与承诺达成合意而成立,即患者提出诊疗的要约,医师接受要约即承诺,医疗契约即告成立。医疗纠纷案件主要涉及一般医疗契约,即以疾病之诊断治疗为目的之契约。医方的义务有诊疗义务、制作保存病历的义务、为取得患者有效承诺的说明义务、转诊义务、疗养指导之说明义务、保密义务等。患者方的义务主要有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及诊疗协力义务等。医疗行为本身使医师与患者处于“协力关系”,患者应配合医师诊疗的需要,力求治疗效果的完美,如按时服药、按时就诊。如果患者不给予配合,医师即使有再高明的医术也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患者不与医师合作治疗疾病,虽无法律上的“责任”,但应自行承担健康上不利的后果。

  如朱某诉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一案,1989年11月21日,原告朱某因“脊髓灰质炎后遗症(右侧)上肢瘫”在被告处进行“右盂肱关节融合+肱骨外髁止点上移术(肩部两枚克氏针交叉固定、肘上一枚螺丝针固定制动)”。1989年12月7日,患者在手术未拆线未拆除石膏下出院。出院医嘱为“3月后来本院行螺丝及钢丝取出术。”出院后一段时间,患者在乡村医院拆除缝线,石膏托自行脱落。1991年患者发现右肩部穿出一枚钢针后自行拨出。2002年5月患者因胸部不适在医院检查时摄片发现右胸腔内有克氏针一枚,2002年6月5日,患者入我市另一家医院治疗,手术取出体内克氏针。原告于2002年7月12日起诉被告要求赔偿各种费用125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手术后未拆线未拆石膏的情况下出院,未按医嘱执行,自行拆线去膏,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无过错,对造成的后果应由原告自行负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不可盲目依赖举证责任倒置,患者起诉时亦应准备好相应证据。根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定其主张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形式。在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患者应当就自已受到的损害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应承担如下举证责任:(1)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2)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患者只要能证明在医院就诊并有损害事实就能打赢官司,实际上有不少患者在不具备完全要件的情况下盲目诉讼,导致承担败诉后果。

  如张某诉某医院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原告张某于1999年10月29日发生交通事故,到医院进行治疗,于12月27日出院。2000年4月19日,原告在被告处进行X线影像检查时,显示原告右股骨中下段骨折处内固定钢板断裂。原告以被告使用的固定钢板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于2002年9月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种费用35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无证据证实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且原告未进行第二次手术,钢板仍在原告体内,无法对被告使用的内固定钢板质量进行科学技术鉴定,无法确认钢板的断裂是质量问题还是原告过早负重所致,以致原告目前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尚不具备民事赔偿的法定条件,待条件具备后,原告可依法另行提起诉讼,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到患者不应急于诉讼,而应收集相应的尽可能多的证据,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时,再行起诉。

篇十:案件基本情况败诉原因说明怎么写

  医疗纠纷民事起诉状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败诉原因

  不去复印、封存病历而贸然向法院起诉;只复印病历而不对病历进行封存;对死亡原因有争议的患方,未作尸检而起诉;认为只要存在损害后果或经济损失就认为医院有过错的患者;多次就赔偿问题找医院谈判,而不及时复印、封存病历的患者。

  医疗纠纷指的是医疗单位与患者在医治的过程中引发的矛盾冲突。目前医患纠纷案件的数量在不断地上升,哪些医疗纠纷案件的败诉风险性较大呢?本文总结了十大▲医疗纠纷民事起诉状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败诉原因,另外医院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败诉率较高,因此本文也介绍了一些医院容易走入的诉讼误区。

  ▲一、医疗纠纷十大败诉原因

  1、不去复印、封存病历而贸然向法院起诉;

  2、只复印病历而不对病历进行封存;

  3、对死亡原因有争议的患方,未作尸检而起诉;

  4、认为只要存在损害后果或经济损失就认为医院有过错的患者;

  5、凭感觉或直觉认为医院有过错,,不请专业人士分

  析,不明白医院的过错所在和了解相关医学依据就直接起诉的患者;

  6、认为律师只要有医学背景或知识,而不问该律师是否具有临床经验、多长时间临床经验就能胜任专业诉讼的患者;

  7、多次就赔偿问题找医院谈判,而不及时复印、封存病历的患者;

  8、听了专业人士或律师分析,一知半解的情况下就认为自己可以独立胜任诉讼的患者;

  9、自己或代理人均没有专业医学知识,就贸然参加医疗事故鉴定或过错司法鉴定的患者;

  10、听信个别所谓法律界人士的建议,在不了解医院过错和该过错的准确医学、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患方仅仅寄希望于鉴定机构的公平、公正,希望鉴定机构能鉴别出所有医方过错、从而得出有利患方的鉴定结论。

  ▲二、医院易走入哪些诉讼误区

  ▲(一)医院、律师、鉴定机构得对接好

  1、法官基本依赖鉴定意见作为裁判依据,而医院误将重点放在庭审环节,欠缺对鉴定环节的有效参与。实务中,医院常组织医务人员参与庭审,却将鉴定环节托付给律师,而律师在参与鉴定过程中一般不能对医学问题进行及时、全面、有效的答辩,导致将案件决定权(胜诉权)交给鉴定人员

篇十一:案件基本情况败诉原因说明怎么写

 行政机关败诉常见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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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败诉常见原因分析及应对策略研究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法律顾问

  陈咏梅

  律师近年来,随着依法行政步伐的加快,“民告官”不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但各地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屡屡败诉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2005年以来我省某县共发生各类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38件,其中行政机关败诉却达18件,败诉率竟高达47.4%。为此,笔者对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进行了归纳梳理,以期对贵单位依法行政发挥指导作用:

  一是执法随意性较大。某些乡镇人民政府及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执法素质不高,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疏于管理,不履行职责,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随意收回承包地转手高价重新发包。在涉及处理大量土地使用权和历史遗留下来的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争议纠纷中,不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草率作出确权处理决定,有的乡、镇人民政府在作出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时,经过反复处理,结果都不相同,引起当事人的合理怀疑和不满,执法行为不规范。还有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建设新农村为由,随意对农民私有住宅进行违法强行拆除。

  二是越权执法。即因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作出行政行为而败诉,如某行政机关行使了其它行政机关的职权,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上级行政机关职权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行使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有的执法机关为了迅速结案或者完成经济指标,超越职权,违法介入。某县公安局税务派出所与县国税局联合对县城关镇个体业主杨某的偷税问题进行调查,在税务机关未向杨某送达税务检查结论书之前,税务派出所先后以白条收取杨某现金1.3万元,该做法违反了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介入或干预税务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规定。再如某商场起诉某街道办事处,称由该办事处作出的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书是违法的,请求撤销,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某商场确有违章建筑并侵占公共绿地的行为,但根据当地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街道办事处在其辖区内对违章建筑、违法占用街道、无照经营以及违反环境卫生、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仅有组织和监督查处权,没有以自己名义直接对上述行为作出处罚权。庭审中,街道办事处辩称,“对有关规定理解有误,自认为属于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这个案件说明该街道办事处对现行的涉及自身工作职权的法律、法规不熟悉不了解,执法不学法。

  三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少执法单位只注重收集证人证言,不善于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证据不具有法定要件,导致证据无证明力。在仅凭当事人口供而缺乏重要旁证的情况下就盲目作出行政处罚,结果难以服人,诉讼纷起。2008年4月,某县林业局巡检林业工作站发现村民张德政私自砍伐成材松树117根、中小松树119根、花栎树142根。在未对砍伐林木价值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工作站人员就作出了罚款3200元的处罚决定。结果被县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由撤销了该处罚决定。再如因拆迁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告某宾馆和某物业公司诉请法院,认为被告行政机关所做出的拆除违章建筑决定书中写明1/4doc格式

  可编辑

  的建筑物地点、名称与事实不符,建筑面积计算错误,要求法院予以撤销,经开庭审理质证,行政机关的决定书中确实对违章建筑的地址和建筑面积误写误算,法院判决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未查清事实,证据欠缺,就草率做出决定,必然败诉。还有一例公民个人诉房屋土地管理局产权证颁证的行政案件,因房屋土地管理局未仔细审核涉案房屋建筑的审批手续和施工时间,草率地对房屋产权作出确认,将应属于全家共有的房产确认给一人所有。此案当然是房屋管理机关败诉。

  四是缺乏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有的单位在法律没有明文处罚规定的情况下,凭主观感觉,搞“合理”推定,引用法律条文摸糊不清。2008年5月,某县畜牧局向个体经营户周某颁发了《兽药经营许可证》,限定周某经营场所为该县城关镇苗卜路23号。2009年3月,周某在城关镇东关街78号增设分店,县畜牧局据此认定周某属无证经营行为,遂作出了罚款2000元、没收价值5000元药品的行政处罚。县法院以县畜牧局无处罚依据为由,撤销了该局的处罚决定。

  适用法律错误是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更有甚者还适用尚未生效的或已经废止的法律规范。

  五是定性不准确。有的单位对关键事实了解不透,或只听一面之词,结果作出的处罚决定当然就不公正,更谈不上合理。某实业开发总公司职工胡某向县劳动局申诉,要求查处该公司克扣其工资、医疗费及部分福利的行为。县劳动局作出处理决定,要求实业开发总公司补发胡某3月至5月效益工资438元、补发6至8月工资540元。县法院以县劳动局在认定胡某脱离单位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判决撤销县劳动局的处理决定。

  六、程序违法。审判实践中,因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作出行政行为而导致败诉的行政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片面注重具体行政行为实体处理的正确性,轻视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中应有的独立价值,造成行政机关常常败诉。行政处罚案件中常见的程序违法现象有:应适用普通程序却适用了简易程序;依法应采用书面形式的却采用口头形式;对当事人作出不利行政处理决定时不事先告知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送达或送达程序不规范、不合法(如留置送达未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签名等)造成败诉。如有一例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引发的诉讼,交警支队先是认定肇事双方各负一半责任,后因一方不服,申请复议,上级行政机关要求交警支队重新认定。但二次裁决的认定,却不向当事人送达,法院判决交警支队限期向当事人送达,履行法定的职责。

  没有遵循法定程序而败诉。按照规定,房屋产权转移必须双方到场签字,但是,一些房屋登记部门,违反程序要求,导致登记错误和一房多证;违反查封、协助执行等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作出违法登记。更有甚者,违反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一致的原则,进行登记发证,导致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分离,当事人不得不进行多轮诉讼。

  再如一些地方房屋拆迁部门在没有经过市场评估,和虽经评估但没有得到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组织拆迁指挥部、综合执法小组等临时机构,或者以房屋拆迁部门代替建设单位充当拆迁人,未经拆迁许可等法定程序,直接对居民房屋强行拆迁,严重侵犯了公民财产权。

  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因为行政机关不作为而败诉,如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答复,或拒2/4doc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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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绝履行、延迟履行、不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等。行政机关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对当事人申请事项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疏于严格审查,有的行政机关甚至在法院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下,仍拒绝履行,有的行政机关虽然履行了法定职责,但存在不正确履行的情况。这种情况多发生在政府具有土地、工商、房屋登记、颁发、变更证照的行政机关和劳动社保管理机关。个别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不履行向法院提交证据的诉讼职责被法院判决败诉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在拆迁裁决中,裁决机关对评估报告不进行合法性审查就作出裁决,被法院判决撤销的也较多。

  八、主体资格不合法。一些行政机关如税务、公安、工商、城建等部门大量聘用临时工和没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参与执法,有的甚至借用外单位执法人员配合执法,事实证明,只要有上述人员参加的行政处罚,几乎毫无例外地一律败诉。某县轻工局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聘请临时工丁某参与执法,以该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许可证而承建铝合金封闭阳台、墙面粉刷等工程为由,作出了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2.6万元、罚款1万元、交纳管理费1万元的行政处罚。结果此案被法院以临时工无执法资格等理由撤销了轻工局的处罚决定。

  九、不重视调查取证。部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深入现场,不重视调查取证,在没有取得合法有效证据和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认定工伤时,不深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和取得合法有效证据支持的情况下,简单地审核认定案件事实,导致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工伤认定。再如对房产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审查不严而败诉。对房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签名等材料的真实性没有认真审查,错将虚假材料作为房产登记依据,致使非权利人取得实际权利人的权利和资格;在申请人未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情况下给予房产初始化登记;申请人没有提交房屋竣工报告等法定材料而给予房产登记,这些行为导致行政机关不仅败诉,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依法行政意识和出庭参诉意识淡薄

  行政机关诉讼败诉原因主要在于没有依法行政意识。有些行政机关本身对法律、法规不注重学习和掌握,法律意识淡漠。目前我国立法机关大规模地进行立法和法律修改活动,特别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行政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更为频繁,涉及种类更加广泛。同时,行政管理对象呈复杂多样化。因而行政机关一旦放松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研讨,就会出现违规执法、滥用职权、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因此,行政机关应加强依法行政的意识。行政执法的规范程度应大幅度地提高。实际上,就社会公众而言,行政机关颁发的相关文件、通知等行政文书,与司法裁判文书一样,有着同等重要的地位和社会意义。曾有一例诉讼,法官们查证发现行政机关所作出的书面拆迁裁决,竟由拆迁公司制作,打印并送达当事人的。再有,许多行政机关没有证据存留规则意识、涉诉后因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而处于诉讼劣势。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在诉讼中行政机关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内容和举证不能的后果,这意味着行政机关若再不强化自己的执法规范程度,败诉恐怕是不言而喻的。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对出庭参加诉讼意识淡薄,导致许多可以通过协调处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不能以协调方式结案。部分案件行政机关只派律师出庭参加诉讼导致当事人不满,失去协调解决和谐结案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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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

  点

  建

  议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民告官”标志着国家法治的水准,推进行政机关执法的规范和深度,切实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课题。行政诉讼败诉率是行政执法的“晴雨表”,也是人们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为了扭转败诉率居高不上的现状,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是树立行政法治意识的新观念。具体来说要树立的新理念有:(1)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2)依法治官治权的观念;(3)尊重并保障公民权利的观念。

  二是加强思想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他们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政治敏锐性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提倡爱岗敬业和无私奉献。

  三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做到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正当和处罚公正,以规范的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的正确性。

  四、加强和完善行政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当前,急需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制和公示制,对执法人员实行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用制度约束人,用法律规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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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句可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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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二:案件基本情况败诉原因说明怎么写

 1.事故的情况说明怎么写

  步骤如下:

  抬头写:关于XXXX的情况说明(注:XXX是指你犯错的情况)称呼:正文(注:就是你为什么犯了这些个错误,说下原因,也就是为自己辩护下,当然,不是强词夺理,而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后不再犯云云)事故说明人:你的名字日期范文如下:02月03日晚上19:30左右于岳家嘴立交桥下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后续情况说明:

  事故基本情况说明:

  本人行驶汽车从中北路通过左拐立交匝道进入徐东大街,见一电瓶车逆向行驶在路中,急忙按喇叭鸣示,同时向左侧无车方向打方向盘,并紧踩刹车直至防抱死发生作用。

  但电瓶车并未停止,并继续逆向机动车道向前开,并无减速,直至发生交通事故。

  事后闻出电瓶车驾驶人口中有酒味并已经告知交警,且电瓶车无牌,无交强险。

  分别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以及其他伤害等。事故是一种动态事件,它开始于危险的激化,并以一系列原因事件按一定的逻辑顺序流经系统而造成的损失,即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害、死亡、职业病或设备设施等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事故有生产事故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之分。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导致原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事故和事故后果(Consequence)是互为因果的两件事情:由于事故的发生产生了某种事故后果。但是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人们往往把事故和事故后果看作一件事件,这是不正确的。

  2.给领导汇报材料范文

  先把题目写清楚,比如:关于XXX***一案的情况汇报。

  第一:案件的由来。再次要写请案件案由、立案时间、案件进行的情况。等等;

  第二:说明案件当事人的情况;

  第四:本人或者小组或合议庭对案件的处理意见,说明事实的认定情况、所依据的法律。

  基本就这样。如有特说情况,可在第四前加一条,“关于案件需要说明的情况”。

  3.给纪委的情况说明书怎么写

  1、第一步,称呼,这个非常之重要,称呼是谁是你要把这个情况向谁说明。

  2、第二步,就应该直奔整体,不能拖泥带水,把自己的情况全部讲清楚,最好有时间或者关键人物。

  3、第三步,就是总结第二段正文的内类。

  4、第四步,必须有的,比如“特此说明”这个最常用。

  5、最后一步,自己的落款,一定要字迹清晰,下面还要注明时间。

  4.公安机关办案情况说明是不是证据

  在刑事公诉案件中,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适用比较普遍,每一个案件卷宗中都有公安机关的“关于什么什么的情况说明”,然后由两名侦查人员签名,盖有公安机关的印章。到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呢?

  笔者认为,这要区别情况说明的种类。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马党库在《人民司法》2012年第21期发表的《刑事诉讼中情况说明之于定案依据》中,根据情况说明对案件功能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补正型说明。2.解释型说明。3.完善型说明。4.否定型说明。5.自证型说明。6.事实无关型说明。笔者认为,前三种类型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后三种类型不可作为证据使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里“补正”“合理解释”的证据,我认为和前面的补正型说明和解释型说明有重叠的部分。其实补正型说明和解释型说明,是对之前证据的完善,使之更符合证据的三性,这两种说明也可通称为完善性说明。总之,都是为了明晰案情,所以我认为补正型说明和解释型说明、完善型说明可以证据使用。

  关于否定型说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人、原因等不能查实,及未能查实、处理、鉴定等方面的说明,是公安机关办案情况的一种说明,并不能有效证明案件的某个事实,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关于自证型说明,如公安机关对自身未违反回避规定、未进行刑讯逼供的说明,只是一家之言,相当于自证无罪,不可信。关于事实无关型说明,与案件事实无关联,只是需要了解有关情况的,对了解案情的来龙去脉有关,与查清事实无关,所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上面的分析非常的浅显,但实践中的案情却是复杂多变的,所以在实际审判中对那些说明需要作为定案依据,那些说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还需要各种类型的说明来结合案情去进行认定,不能单一的从属于某一类型说明的角度来认定证据。更何况,每个人的知识和经验的不同及分类依据的不同,对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所做的分类也会不同,即使所做的分类完全相同,也不能很恰当的归人为某一类型,所以以上的论述并不十分的科学和有理。需要将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和具体案情结合起来,才能判定那个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那个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所以,对题目中的问题: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能否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我们并不能简单的回答能或不能。

  5.关于什么案件的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一般由标题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一)标题。标题可以有两种写法。一种是规范化的标题格式,即“发文主题”加“文种”,基本格式为“**关于****的调查报告”、“关于****的调查报告”、“****调查”等。另一种是自由式标题,包括陈述式、提问式和正副题结合使用三种。

  (二)正文。正文一般分前言、主体、结尾三部分。

  1.前言。有几种写法:第一种是写明调查的起因或目的、时间和地点、对象或范围、经过与方法,以及人员组成等调查本身的情况,从中引出中心问题或基本结论来;第二种是写明调查对象的历史背景、大致发展经过、现实状况、主要成绩、突出问题等基本情况,进而提出中心问题或主要观点来;第三种是开门见山,直接概括出调查的结果,如肯定做法、指出问题、提示影响、说明中心内容等。前言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要精练概括,直切主题。

  2.主体。这是调查报告最主要的部分,这部分详述调查研究的基本情况、做法、经验,以及分析调查研究所得材料中得出的各种具体认识、观点和基本结论。

  3.结尾。结尾的写法也比较多,可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对策或下一步改进工作的建议;或总结全文的主要观点,进一步深化主题;或提出问题,引发人们的进一步思考;或展望前景,发出鼓舞和号召。

  6.关于案件分析

  执行时各地标准不一样,案件情节不同,有时受干扰,所以判决各不相同。

  没有这个司法解释:一万元判一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环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二、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

  个人贪污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2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

  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三、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

  挪用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四、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共犯论处。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五、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处罚;受贿数额不满1万元,使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使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索贿的从重处罚。

  因受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六、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八、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因行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九、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私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处罚。

篇十三:案件基本情况败诉原因说明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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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在我院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及对策

  行政机关在我院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及对策2007-12-1217:32:44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行政机关在我院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及对策行政机关在我院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及对策(2)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认真执行《行政诉讼法》,严格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几年来,我区区、乡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积极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坚持开展依法治区和依法治乡(街、镇),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绝大多数行政机关积极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履行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判,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为--------------------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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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区的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但是,我区行政机关在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是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败诉率还比较高。这一问题应当引起各级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提高我区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避免和减少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日前,我们对1999年至2001年11月期间在本院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分析了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供区政府领导和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参考。

  一、行政机关在行政诉中败诉的基本情况及案件特点

  (一)基本情况

  1999年至2001年11月,我院受理行政案件131件,已审结127件(未结4件)。在案件类型上,131件案件中涉及房屋拆迁管理的33件,公安31件,工商14件(含市工商局2件),交通管理10件,司法局公证7--------------------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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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城管执法6件,规划管理6件,集体土地管理5件,劳动保障3件,农村经济管理2件,教师管理2件,市政、消防、民政、环保、小公共汽车管理各1件、其他7件。在结案方式上,127件案件中以判决结案的40件(其中判决维持的19件;判决撤销的16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5件),裁定不予受理的12件,裁定驳回起诉的26件,撤诉48件(其中原告主动撤诉的26件,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的22件),行政赔偿调解结案1件。(二)从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情况看,有以下几个特点:1、行政机关败诉率居高不下1999年至2001年11月,在我院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共件,败诉率为。其中,1999年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12件,败诉率为;2000年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15件,败诉率为30;2001年1至11月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12件,败诉率为。败诉率居高不下,与全市行政机关年平均败诉率20相比,反映出我区--------------------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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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水平上还有一定的差距。2、败诉的行政案件涉及行政机关多据对1999年至2001年11月我院受理行政案件的统计,全区有23个行政管理部门被起诉(房屋管理局、公安局、工商局、交通队、司法局、城管大队、规划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管站、教委、民政局、市政管委、区政府、农委、环保局、花乡政府、卢沟桥政府、长辛店政府、新村街道、和义街道、大红门街道、右安门街道),其中除环保、市政、司法局公证处、卢沟桥政府、长辛店政府、和义街道、大红门街道等部门没有败诉案件外,其余的都有败诉案件。这说明努力提高我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3、在败诉案件中,行政机关与公民诉讼败诉率最高行政机关在与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这三类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诉讼中的败诉率差别较大,分别是、18和,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行政诉讼败诉率分别比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诉--------------------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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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讼败诉率高出和个百分点。有的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机关与公民诉讼败诉率高达。这说明行政机关在对公民实施行政管理中不依法行政的问题比较严重。4、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败诉的案件比例较大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造成败诉的占败诉案件总数的,个别部门高达55。如1999年,我院以该理由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占败诉案件的近三分之二。这反映出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工作不规范,简单粗糙,或在行政诉讼中不重视举证工作。5、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种类相对集中

  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多集中于房屋管理、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类案件。其中房屋及拆迁管理类案件12件,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总数的,占同类已结案件总数的;公安类案件共5件,占;工商行政管理类案件5件(包括市工商局2件),占;交通执法4件,占;城管和规划类案件各3件,各占;教育2件,占;其他如区政府、经--------------------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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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站、劳动、农委各1件,各占。房屋及拆迁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这三类案件,在行政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行政机关败诉的多。二、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及产生的后果从调查的情况来看,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比较复杂,我们把它分成案件内原因和案件外原因。(一)案件内的原因案件内的原因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及在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程序和实体处理上的不当

  行政机关在我院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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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四:案件基本情况败诉原因说明怎么写

 导致员工官司败诉的三大原因是什么?

  原因一:提供证据不足:由于职工缺少证据,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如不成立,那么仲裁委对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否正确或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都无需审理,职工提出的请求自然无法支持。原因二:申诉请求不完全:因为职工的申诉请求不完全,广义地说是请求不当。

  虽然近几年子我国劳动官司案件里面大多数败诉的是企业和公司,但是也有员工败诉的情况,那么员工为什么会败诉呢,今天小编为大家总结了导致员工官司败诉的三大原因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原因一:缺少证据又过时效

  屈女士与北京某材料厂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在2000年8月至2001年3月期间,屈女士因病未能上班,该厂没发屈女士这期间的工资,称在屈女士42岁时为她办理内退。但是,屈女士没有书面证据,该厂也不承认。2001年7月20日,该厂通知屈女士去卖报,但屈女士以自称有病没去,直至11月14日。这期间屈女士以该厂不收假条为由,没向该厂递交病休证明,但该厂也不承认,屈女士也没提供证据。2002年1月屈女士与该厂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屈女士以

  该厂未支付2000年8月至2001年3月期间生活费为由,将

  该厂告到区劳动争议仲裁庭。经审理仲裁庭裁决:根据《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应在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该厂虽未支付屈女士2000年9月至2001年2月期间生活费,但因屈女士未在法定期限内就此问题向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诉,故屈女士要求该厂补发其此期间生活费的请求,已超过申诉时效。

  ▲原因二:告错地方

  如今,企业用工机制灵活,经营方式多样。而职工的择业方向和单位也不拘一格。但是,企业和职工出现了劳动争议,也使职工摸不着头绪。谢先生就是这样一位退休职工。谢先生是国华公司的退休职工。近一年来,国华公司没有发给他退休工资。当时,他将国华公司告到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庭。然而,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庭驳回了谢先生的诉讼请求。原来,国华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在海淀区,营业地在西城区。根据《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试行)》第11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与其主要营业地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用人单位一方工商登记注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庭不具有管辖权。谢先生告错地方了。

  ▲原因三:混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近几年来,许多企业对职工进行了下岗分流,劳务派遣到外单位工作,其它的各项关系,如:档案关系、劳动关系

  和工资关系,以及上“三险”等仍然保留在原企业。但是,有的劳务派遣到外单位工作的职工在外单位受到不平等的待遇,职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外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将外单位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庭,结果职工败诉。其实,职工整不明白,他与外单位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杨某是北京市某绣花厂的职工。2001年杨某与该厂签订了为期2年的《离岗自行劳务输出协议书》。根据协议,杨某于2001年8月应聘到某报社从事广告业务工作,并与某报社签订了为期两年的《聘用合同》。但是,杨某辛辛苦苦地为报社拉广告,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她在跑外拉广告时还被汽车撞伤,不能再为报社拉广告了。此时,报社没有给她开工资,没有支付拉广告的提成,没有报销医药费。她不服,将报社告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庭。

  仲裁庭认为:杨某是某绣花厂的职工,其自行劳务输出后与报社所建立的工作关系不属劳动关系,应为劳务关系。在此期间,杨某与报社所发生的纠纷亦属劳务纠纷,不属《劳动法》所调整的范围。

  上面小编为大家总结了导致员工官司败诉的三大原因,打官司是需要律师的介入,在我们网站有很多处理劳动纠纷的专业律师,欢迎大家找寻我们为你们解决你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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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五:案件基本情况败诉原因说明怎么写

 行政机关败诉原因分析

  2010年至今,**法院共审结行政诉讼案件73件,其中判决撤销和确认无效的有22件,占总审结案件数的30.13%。审结行政赔偿案件13件,其中判决赔偿的有10件,判决赔偿率为76.92%。

  我院所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主要集中在行政强制措施类案件和行政登记类案件。

  行政机关的败诉,在某种意义上说明行政机关的有些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严格依法进行,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究其败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违反法定程序,忽略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现代行政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实现公正。而有些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随意简化程序或不履行程序。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行政违法行为。

  有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对行政相对人做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未告知其有提起复议的权利或诉讼的权利、期

  限,不给相对人申辩和陈述等权利。例如在原告***诉被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行政决定一案中,在程序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并未告知原告享有申请聆询的权利,属程序违法,遂判决撤销。

  二、适用法律错误,量处失当

  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但是,有些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强,对法律法规等知识学习的不够深入,导致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法律错误。例如原告**诉被告**市公安局**分局强制隔离戒毒行政决定一案中,原告的情节不属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而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遂依法予以撤销。

  三、对申请资料的审查不严,认定事实错误

  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行政登记类诉讼案件中,由于行政机关在办理应申请行政登记行为时,对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审查流于形式,也由于部分出证机关不负责任,随意出证,导致登记事实与客观事实错误侵害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引发诉讼争议。比如在(2010)寿行初字第00021号原告**诉被告**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中,**民政局在***(实为许**)、***申请的基础上,对申请登记结婚的男女双

  方只进行了形式上的审查,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关于对当事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询问,而导致错发结婚证。

  针对以上问题,具体有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

  由于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依法行政的认识不到位,所以造成了程序上或实体上的一些错误。因此,必须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树立“法治观念”、“责任观念”,同时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使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摆正“主人”和“公仆”位置,履行告知、听取申辩等义务,让行政相对人能够依法享受应有的权利。

  二、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一些瑕疵错误,很多是由于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失误疏漏造成的。为此,应重视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其法律法规等学习,提高其执法水平,自觉严格执法,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严谨。

篇十六:案件基本情况败诉原因说明怎么写

 公安局行政应诉败诉案件剖析材料

  一、简要案情

  2017年7月4日19时许,曾某英与曾某前往武江区惠民北路志福新村88号谭某仁家欲讨回欠款。谭某仁回来后与曾某英发生口角,将曾某英推倒在地后并脚踢曾某英致其受伤。经鉴定,曾某英伤情构成轻微伤。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谭某仁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决定。谭某仁不服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韶公武(新)行罚决字[2017]00099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年9月18日向韶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11月1日,韶关市公安局作出韶公复决字[2017]第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谭某仁对武江分局、韶关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复议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17日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判决结果

  2018年3月2日,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撤销韶关市公安局作出韶公复决字[2017]第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驳回原告谭某仁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因剖析

  本案败诉原因是复议机关未按有关规定向法院提交受理原告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未向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副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之规定,复议机关韶关市公安局未能提交证明其复议程序合法性的证据材料,视为复议程序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情形。

  四、整改措施

  (一)强化程序意识。办理行政案件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最基本、最日常的执法行为,行政案件的办案质量直接影响着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和执法公信力。我局在今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填写相关的法律文书。每宗复议案件都要将接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凭证送交申请人,每宗案件副本都要送交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机关,确保复议程序每个环节都有据可查。

  (二)加强诉讼业务学习。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业务知识培训,采取自学和培训班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狠抓民警法律常识和警务技能的培训,使民警能够全面、系统地掌握各项法律法规,增强业务技能,提高队伍整体执

  法水平。组织开展典型案件评析活动,针对个别民警在办理案件中责任心不强、材料组织不规范等问题,选出成功和不成功的案例,组织民警进行评查,总结成功的经验,吸取失败的教训。通过以案析法,提高办案质量,让民警从中发现自身存在的不足,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通过加强学习保证不犯、少犯不该有的错误。

  (三)重视庭审前各项准备工作。多组织派员参加法庭庭审旁听活动,以增强公安机关诉讼实战能力,让民警切实感受法庭审理的真实场景,有效缓解民警出庭应诉的紧张心理。进一步增强民警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责任意识和辩论水平,规范民警出庭应诉行为。树立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意识。法院应诉传票签收后,承办民警要尽快熟悉案情,分析庭审双方争议焦点。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避免在法庭质证和辩论过程中出现慌乱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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