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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存在问题与改进17篇

发布时间:2022-11-15 20:00:03 来源:网友投稿

案件审理存在问题与改进17篇案件审理存在问题与改进  提高案件审理工作的几点做法及建议  提高案件审理工作的几点做法及建议  加强案件审理工作提高案件质量的几点做法及建议  案件审理工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案件审理存在问题与改进17篇,供大家参考。

案件审理存在问题与改进17篇

篇一:案件审理存在问题与改进

  提高案件审理工作的几点做法及建议

  提高案件审理工作的几点做法及建议

  加强案件审理工作提高案件质量的几点做法及建议

  案件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最后环节,是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在调查结束后所进行的审核工作。案件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对违纪人员的处分是否恰当,纪律能否得到正确执行。切实坚持案件审理制度,可以保证案件质量,使所办案件经得起检验,对于正确执行纪律和维护纪律的严肃性,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几年的审理工作中,得出一点心得,在此提出来以供商榷。

  一、加强案件审理工作的几点做法(一)、牢固树立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意识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同时肩负着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的职能。特殊的工作特别要求审理人员要有坚强的党性和高度的责任感,坚持原则、刚正不阿、秉公办案,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作坚决斗争;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主观臆断,坚持调查研究,不偏听偏信,善于听取不同意见;要耐得住寂寞(能坐)、守得住关口(有原则)、有超凡的胆识(敢斗争)。因此,审理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做好审理工作的意识,才能在原则面前能坚持、在压力面前不退缩、在委屈来时能受得。

  一是深刻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案件审理工作的责任感。每一个案件审理工作人员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从树立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高度来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案件审理工作的责任感,用严格的审理、严肃的执纪,保证案件质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二是增强做好审理工作的自觉性。做到要有“四心”。一要全心全意工作,对纪检监察事业有“热心”。有一句话说的好:“你对工作以什么心情,工作也将回报给你什么心情。”带着不良情绪去工作,只会越做越乱,越做越忙;如果对工作充满热情,带着愉快和信心去工作,必然收获多,效率高。案件审理工作,大部分时间是在阅卷和钻研法律、法规、政策等书面资料,没有十分的热情,坐不住、看不进,觉得枯燥无味,必将“工”无所获;相反,带着热心去做,弄懂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难题,处理一个案子,心情也会无比舒畅。二要扎扎实实工作,对审阅案卷有“耐心”。阅过案卷资料后,能否对整个案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能否确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最终作出准确的定性、量纪,给予违纪人员以恰当的处理,全在一“看”之间,因此,必须要耐心、细致,注意点滴,寻找联系,解开一个个疙瘩,使案子变得清晰明了。三要公平公正的处理每一起违纪案件,充分体现一颗“公心”。每一起违纪案件从初查、立案、审理、审批等各个环节,除正常的认识上偏差以外,可能或多或少的受到外界的非正常干扰,这就要求我们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的实事求是精神,时刻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偏不倚的提出审理意见。四要心平气和工作,对违纪人员有“诚心”。即使是犯了错误,也有自己的权利,不满或申辩、申诉,作为审理人员,必须切实保障他们的这种正当权利,与他们接触时,要做到心平气和,认真做思想工作,坦诚与之交换意见,听取他们的申辩,消除查办处理与被处分人员之间的误会、矛盾,使他们深刻认识所犯错误,真正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三是树立六种意识,努力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树立政治意识,加强党性锻炼,提升干好工作的思想深度,从审理工作的好坏关系纪检监察工作是否有效的高度,增强做好审理工作的使命感;树立质量意识,提高依纪依法审理案件的工作水平;树立公正意识,从切实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权利的角度做好审理工作;树立政策意识,多学习,深探究,推进审理工作的规范化进程;树立监督意识,强化审理内部监督的职能作用,处理好复杂的“人”“事”关系,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协调机制;树立创新意识,不断开拓审理工作新思路,建立健全“乡案县审”工作制度,探索“公开审理”的工作方式。

  (二)、深入把握案件审理工作核心

  始终坚持把提高案件质量作为审理工作的核心和首要职责任务,并在案件审理的每一个环节,时刻想到这一点,时刻牢记这一点,既严肃惩处违纪行为,又注意保护广大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并在工作中重点把握三个方面、处理好三个关系,使查办的案件做到组织满意、各方认可。

  一是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处理好严肃执纪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既不能因为查办了一批违纪的领导干部,使一个地区的工作处于瘫痪;也不能因为怕影响地方经济发展而对违纪违法行为置之不理。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就是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因此必须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通过秉公执纪,惩处违纪干部,警示广大党员干部更好的工作,更严格的要求自己,坚持原则,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从而有力的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更好的为经济发展服务。

  二是坚持依纪依法办案,处理好严肃执纪与保护干部的关系。纪检监察机关担负着“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干部的职能,在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从而更有效的发挥案件查处的治本作用,对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要认真贯彻落实“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做到不偏、不错、不软、不过,使被处分人员吸取教训、受到教育。

  三是讲政治、顾大局,处理好严肃执纪与区别对待的关系。既保证严肃纪律的执行,又注重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给犯错误党员干部一个改错的机会,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使他们更好地为地方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案件审理工作职能,做到社会、政治和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稳步提高案件审理工作质量

  围绕案件审理工作中心,贯彻落实各级案件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和工作中的不足,多措并举,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

  一是细心制定工作计划,不断推进案件审理工作。在认真学习上级纪委案件审理工作要点的基础上,各级各地必须突出特色,突出工作重点,做到月月有计划,周周有总结,天天有进展。

  二是更新观念,勇于实践,不断探索新的方式方法。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案件审理工作很多时候必须循规蹈矩,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规的日益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对审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增强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创新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通过大胆探索实践来提高审理工作水平。

  三是加强对审理干部的管理。纪检监察干部要“公正无私、刚直不阿、不徇私情、敢于碰硬”,审理干部更应如此。因此,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注重自我学习,自我提高,通过平时工作中的影响和锻炼,使审理干部具备“坐得住、能静心、严把关、有原则”的基本素养和“自觉抵制利的诱惑,排除情的干扰,防止权的滥用,警惕丑的侵蚀,顶住势的压力”的高尚品德,在审理案件时真正做到公心、公平、公正。

  四是坚持审理工作制度。坚持“一案三审”制,保证“二十四”字方针的落实,确保案件质量。案件进入审理环节,首先确定一名主审人员进行“初审”,主要是针对案件材料进行事实、证据的应证,初步定性量纪;其次是在审理室内进行“二审”,由其他人员向主审人提问,所提疑问全部解决后进入“三审”环节,由审理小组成员在一起讨论,互提疑虑,互解难题,最后提交纪委常委会。坚持“首诉必受,有申必答”制度,认真办理申诉复查案件,切实保障申诉人权利。坚持“乡案县审”制度,加强对基层纪委的业务指导,提高基层纪委办案水平,确保整体案件质量。

  二、当前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近几年,审理工作在从上到下分外重视的大环境下,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审理工作人员也在实践中不断地得到锻炼和提高,业务能力不断增强,但力不从心的感觉仍时常侵扰着审理干部,原因是:

  (一)、业务的专业性不够。纪检监察干部是行政干部中的一支特殊队伍,对专业的要求比其他部门要强的多,但很多纪检监察干部都是各行各业的半路“出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部门中业务性最强的一个科室,对审理干部来说,单纯的靠平时找书本进行学习,加上摸索状态的成长,总觉得系统性不够,不能进入审理工作的深层,讨论研究就更是难上加难了,工作效率不高,工作压力大,无形中使审理工作人员感到力不从心。审理室作为“纪委的法院”,不仅要代检察院公诉,代当事人申诉、代当事人律师辩诉,还要代合议庭做出最后的“判决”,综合性强、功能性强、专业性强。没有足够的知识储备,没有缜密的思维、没有慎重的态度、没有坚持原则的勇气是干不好审理工作的,这些都需要从学习中汲取。

  (二)、县及县以下基层审理工作难度大。县级纪委虽然设立的有专职的机构,专职的人员,但编制少,任务重,也时常造成审理人员是专而未专。乡镇纪委目前实际只有一人,即使再增加一人,信访、检查、宣教、审理也只能是一肩挑,没有经过专业系统的培训,专业知识类的书籍不多,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学习,制度不健全,工作中程序不规范,办案证据不足、不能成链、定性量纪不准确等现象时常存在,这给县纪委的乡案县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也因此要分散不少的精力。

  (三)、规定不配套工作中操作难。案件审理责任重大,事事要有证据,说话要有依据,而现行的很多规定不能配套,甚至是空缺,给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如,在《公务员法》颁布实施以前,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政纪处分还可以依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公务员法》行事实、证据的应证,初步定性量纪,其次是在审理室内进行“二审”,由其他人员向主审人提问,所提疑问全部解决后进入“三审”环节,由审理小组成员在一起讨论,互提疑虑、互解难题,最后提交纪委常委会。坚持“首诉必受有申必答”制度,认真办理申诉复查案件,切实保障申诉人权利。坚持“乡案区审”制度,加强对基层纪委的业务指导,提高基层纪委办案水平,确保整体案件质量。

  四、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对进一步做好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近几年,审理工作在从上到下分外重视的大环境下,虽然取得了

  一些成绩,审理工作人员也在实践中不断地得到锻炼和提高,业务能力不断增强,但力不从心的感觉仍时常侵扰着审理干部,原因是:

  一、业务的专业性不够。纪检监察干部是行政干部中的一支特殊队伍,对专业的要求比其他部门要强的多,但很多纪检监察干部都是各行各业的半路“出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部门中业务性最强的一个科室,对审理干部来说,单纯的靠平时找书本进行学习,加上摸索状态的成长,总觉得系统性不够,不能进入审理工作的深层讨论研究,就更是难上加难了,工作效率不高,工作压力大,无形中使审理工作人员感到力不从心。审理室作为“纪委的法院”,不仅要代检察院公诉、代当事人申诉、代当事人律师辩诉,还要代合议庭做出最后的“判决”,综合性强、功能性强、专业性强。没有足够的知识储备、没有缜密的思维、没有慎重的态度、没有坚持原则的勇气,是干不好审理工作的,这些都需要从学习中汲取。

  二、工作中探索创新不够。纪检监察队伍不是一支专业化的队伍,探索创新必须有领导的高度重视,有各级审理人员的共同参与,而目前由于各级审理人员联系的缺乏,协作探讨不够,创新也就缺乏应有的动力,这就势必造成各级审理部门和审理人员,产生依赖思想,上边怎么说下边怎么做,争取完成任务就行,对工作的总结没有形成习惯,深入基层进行调研的力度不够,没有更多的获取第一手材料,对结合实际的创新缺乏主动性。

  因此我们建议应该加强对审理干部的培训,有针对性、有目的的培训,以不断增强审理干部贯彻上级精神的能力,不断提高审理干部

  审理案件的水平,不断减轻审理干部应对繁重工作的压力,使审理工作真正发挥好“三口”作用。

  一是一把手要高度重视审理工作。审理部门肩负着审核把关、内部执纪监督的重要任务,因此一把手要高度重视审理部门的审核把关工作,为审理部门履行内部监督职责,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是定期分阶段的组织审理干部培训。建议上级审理部门编印适用性强的教材书籍,从审理工作的一般程序、党政纪条规典型案例分析、公文制作、与被处分人谈话、案件归档、特殊情况程序无法到位如何处理等方面予以规范。不定期的举办业务培训,有针对性的对下一级纪委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尝试“以案代训”的培训方式,定期的抽调下级纪委审理人员,到上级纪委进行短期的跟班培训,在培训期内全程参与案件审理工作,从而给基层审理工作人员提供更多的学习和锻炼机会。

  三是建议加强对下级纪委审理工作的指导。上级纪委加强与下级纪委审理人员的联系、沟通。对下级纪委在审理案件中,遇到的各种条规、理解、运用问题的咨询时,上级纪委要认真及时查找条规依据,给予明确答复。

  四是进一步完善审理工作制度。如错案责任追究制、审理前谈话制度、案件主审人协审人制度、行文前谈话制度处分送达、宣布、执行制度、回访制度、案卷归档制度等。通过制度完善,进一步规范审理工作程序,强化审理工作责任,迅速推进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提高案件审理工作的几点做法及建议》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提高案件审理工作的几点做法及建议: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篇二:案件审理存在问题与改进

  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庭审是法院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事实的查明、法律的适用和法官内心确认的形成多在这一阶段完成,因此,考察当前庭审活动的客观现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措施,对于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规范庭审活动以及促进审判公正高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综合素质展现方面

  1、审判法庭环境有待改善:有的审判法庭办公楼装修年代久远,设计和布局不合理,一些诉讼指南等上墙资料未及时更新,标牌不清晰,不显目,内容也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有的审判庭计算机等摆放不规范,不整齐,给人以杂乱的印象,影响法庭形象.2、合议庭成员形象方面:有的审判员坐姿不正,注意力不够集中,如质证时对当事人出示证据出现遗漏;一些平常的习惯动作也不时表现在审判庭上,如托脸、柔眼、抠鼻等;个别审判员、书记员没有按规定着装,开庭时配带小微章,且配带位置不合规,有的书记员甚至着便装。

  3、庭审纪律方面:法庭纪律维护不够严肃,因公诉人、当事人等原因,导致案件不能按时开庭审理;没能正确运用法槌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况予以制止或警告,如有的案件庭审中,当事人亲友带小孩旁听、旁听群众未关闭手机、高声喧哗、随意走动,而审判员未进行及时有效地制止。

  4、个人综合素质方面:庭审中,有很多用语不规范的情形,一些日常的口语经常出现在庭审中,有的法官、书记员声音不够响亮、清晰;有的审判员庭前准备不充分,对卷宗材料不熟悉,导致庭审中各个环节把握得不是很紧凑,有时出现“冷场"的情况;少数案件中,对突发情况处理应变能力不足,如对代理人不按时到庭,庭审中未经审判长或审判员允许,直接入席就座,审判长或审判员也没有反应,而过一段时间后,才核对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个别法官心理素质较差,因领导旁听等原因,庭审显得紧张、局促,秩序较混乱,如在举证质证后未经合议即进行认证,认证过程中又突然中断进行合议。

  (二)、庭前准备阶段存在的问题

  1、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不规范.当事人是否到庭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实体和程序处理,原告未到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未到庭,缺席审理。但有的书记员在核对当事人是否到庭特别是原告未到庭的情况未作任何记载,以物化为卷宗内容,审判员便直接裁定按撤诉处理.这既不符合庭审规范要求,也说明法官和书记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若原告以其已到庭并提供相应证据为由而上诉,则明显对法官不利。

  2、关于民商事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未按时到庭的处理不统一。在被告及代理人未按按规定时间到庭的情况下,有的说服原告等待一段时间,若被告方仍未到庭,则进行缺席审理;有的直接以确定的开庭时间为限,超过时间,即进行缺席审理。在原告方未按时到庭的情况下,多数案件的被告方不同意等待,而以此为由离开法庭,有的审判员直接按撤诉处理,有的说服被告方等待一定时间,若原告仍未到庭,再作撤诉处理。这里涉及先到庭一方

  当事人到底等待多长时间的问题,由于对此缺乏统一规定,处理方式各异,很容易让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

  3、多数情况下,书记员没有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或收回当事人的传票;书记员不是在查明当事人身份后,安排当事人入庭就座,而是由当事人直接入席;民商事案件庭审中没有安排法警执庭,导致证据传递不规范,有的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直接在庭上走动进行传递,有的通过审判员或书记员进行传递,既不严肃,又不利于法官人身和证据材料的安全。遇到当事人违反法庭纪律等问题,难以作出及时反应和处理。案件开庭前无法警和专用设备对进入法庭的当事人或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法庭安全难以得到保证。

  4、有的案件开庭时,书记员是坐着宣布法庭纪律的,显得很不严肃;向审判长报告是否可以开庭时,姿势不正确,不是面对审判长,而是扭头向审判长报告。

  5、有的案件宣布开庭后,核对当事人的身份不够规范或详细;书记员在作开庭前准备工作时,在核对当事人身份后忘记询问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并通知证人在开庭前退出法庭听候传唤;个别案件宣布法庭纪律、交待权利义务不完整,认为在案件的受理和通知应诉时已经告知,没有必要重复。事实上,大多数庭前权利义务告知书内容简化、且不全面,若不完整宣布,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少数审判员不重视对代理人代理权限的审查,对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的,未按规定查明具体授权,容易导致程序违法。

  (三)、法庭调查阶段存在的问题

  1、当事人起诉或答辩陈述时,有些案件由委托代理人宣读诉状或答辩状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没有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或有何补充;一些案件在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和法庭调查重点时,没能做到准确和突出,有些案件只是简单地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总结。有的案件对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未正确行使好释明权,影响了庭审功能的发挥.2、法庭质证中,个别法官还不能很好地指挥当事人针对要查明的事实有条理地进行举证和质证;或对文化程度不高、没有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又不能视其接受能力对其权利义务进行通俗易懂的解说,使当事人的举证非常混乱,致使进入法庭辩论后因当事人又提供证据而不得不再恢复法庭调查,这说明审判人员本身对案件审理的思路就不清晰;个别案件举证时,没有要求当事人说明证据需要证明的事实;质证中,没有引导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三性”和证明力进行充分地质辨,多数情况下只注重“真实性”。

  3、个别案件质证当事人提出反驳意见后,法庭没有组织当事人进行充分的质辩,或者要求当事人将该质辩意见留在法庭辩论时陈述;个别案件一些证据当庭认证时,理由过于简单,说服力不强,而不作当庭认定的,有时甚至不作说明。有的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认证未休庭合议,以在庭上交换意见的方式进行,这样做既不严肃,也使书记员无法记录,还容易使合议庭认证出现失误。

  4、关于对证人证言证据的审查,多数情况下,审判人员都未审查出具书面证词的证人的基本情况(如证人的年龄、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与当事人存在何种关系等),更没有审查证人是否存在是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形,而这些直接涉及到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四)、法庭辨论阶段存在的问题

  1、经过法庭调查,就应该紧紧围绕对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和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展开法庭辨论,但笔者发现,对于需要辨论的焦点归纳得不够精确是这次庭审观摩普遍存在的问题;有的辨论的焦点不完整,有的焦点涵盖面过大,不突出争议问题,有的甚至不归纳焦点,任由当事人自行辩论;有的归纳焦点后没有征询双方当事人补充意见.2、没有在辩论开始前告知当事人不准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的语言;特别是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当事人脱离本案的陈述或对同一理由多次重复以及不文明的动作未能很好地制止。

  3、庭前调解操作不规范,庭审调解流于形式。有的庭前调解中对被告是否放弃答辩期并同意庭前调解未作认真记录,而仅根据民诉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即进行调解,未对当事人享有的答辩权等进行释明,笔者认为,这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关于“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的规定;有的没有很好地运用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未用好邀请或委托相关单位调解、案外人担保调解等措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率的提高.

  4、对当事人最后陈述未正确引导,只简单地告知“现在由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致使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不知所云,无从说起.有的甚至遗漏这一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

  二、原因分析

  归结上述出现的问题,笔者以为,主要在于以下根源

  1、庭审各方诉讼参与人的庭审能力与现行庭审制度发展不相适应。

  由于我国国是一个现代司法制度发展历史不是很长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官职业化建设正在经历一个由“蜕变”转向“新生”的孕育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官的职业能力亟待提高.且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并不是很发达,且十分不平衡,加之律师行业不很规范、法律援助等制度不很完善,所以在当前基层法院庭审实践的现实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并没有律师进行辅助,导致各方诉讼参与人的庭审能力与现行庭审制度发展不相适应。一是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的不相适应.按照现行的庭审模式,法官要真正驾驭好庭审活动,应具备的素质、能力和水平必须是综合的、多方面的,但目前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法官能力水平却不容乐观,突出的问题是整体素质参差不齐、综合素质能力水平普遍欠缺、缺乏审判实践经验,导致了法官驾驭庭审能力水平的不相适应。二是检察官和律师特别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庭审控辩代理能力的不相适应。由于现行庭审更加突出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作用,因此,法律公正的实现和庭审功效的发挥,单凭法官是无法承担的,还必须依赖于检察官、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庭审控辩、代理能力,尤其要倚赖于他们在审判中的辅助作用,然而,当前检察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同法官队伍一样,综合素质、能力和水平亦存在不适应。三是当事人庭审参与能力的不相适应。诉讼是一个专业化程度极高的活动,在许多没有律师代理参加诉讼的案件庭审中,当事人对法律可以说完全是一个“门外汉”,法律知识匮乏,更谈不上了解庭审操作程序,这极大地制约了庭审整体功效的正常发挥。

  2、将法庭审理作为诉讼核心环节地位的观念尚未完全确立,对庭审功能认识不全面,存在误区。

  大家普遍认识到法庭审理的主要功能是通过诉讼程序查明事实、辩明是非,以便正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决.但对庭审程序的仪式功能则较少认识。庄严的场所和威严的法官、公平的程序,其作用都是促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建立法治信仰、信赖司法权威。一些法官对法庭审理昭示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的司法礼仪功能认识不到位,认为追求庭审规范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的甚至以简易程序案件庭审不受民诉法规定的法庭审理顺序的限制为由,任意简化一些重要的程序,造成庭审活动不规范,法庭秩序欠佳,法官的公正形象受质疑,法庭审理的司法礼仪功能大大削弱,甚至帮倒忙,法庭审理成为当事人指责、怀疑法官办案不公的主要“题材”。

  3、相关的制度衔接不到位,相关部门配合不畅

  首先是立审分离、规范庭前审理准备工作等改革措施未完全落实,一些改革措施和制度之间衔接不到位,甚至相互

  “打架”.如在强调立审分离的同时,多数法院在立案庭设立了“速裁组”或“速裁庭”,负责对简单的民商事纠纷进行庭前调解和审理,未

  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立审分离;在审判模式上,当前主要有“1+2+1”(一名法官、两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1+1+1”(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各一名)、“1+1”(一名法官、一名书记员)等模式,由于模式选择不同,对庭前审理准备等辅助性工作则分别由法官助理、书记员行使,特别是在“1+1"模式中,法官也不得不从事许多诸如召开释明会议、庭前调解、依职权调查取证等庭前准备工作,这客观上又给法官创造了更多接触当事人的机会.此外,书记员管理、法警管理也与法庭审理的实际需要有较大差距,对书记员庭审记录的指导、监督,法警对证据的传递及法庭安全所负的职责,都因人力不足、装备落后或管理不到位、相关部门配合不畅等原因未能落到实处.4、对庭审活动的管理存在盲区

  法院审判管理的重点一直落在案件的实体决策环节上,分管业务的领导主要将注意力放在法律文书的审签、案件的执行上,加之,为还权于法官、还权于合议庭,经分管领导签发的法律文书数量极少,导致对案件的开庭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在案件质量评查中,客观上也不能对诸如开庭不准时、用语不规范、法官形象欠公正等问题进行评查,成了管理的盲区,而这些问题却直接关系到司法礼仪、威信的昭示。

  三、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用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指导审判工作,全面落实司法为民

  的要求。

  “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具体实践.也是人民法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集中体现。基层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全面认识、高度重视做好庭审工作在落实“司法为民”要求,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中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长效机制建设,在庭审工作中进一步树立和强化保障和尊重当事人权利的理念、控辩平衡的理念、法庭居中裁判的理念以及以庭审为中心的理念,解决好四个方面的意识问题。

  一是庭前准备意识。庭前准备是否充分直接关系到庭审的质量和庭审效果。庭前准备得不充分,往往会导致庭审拖沓、效率低下、突发性事件出现率高、当庭宣判率低等问题,为此,贵州省高级法院于年初出台了《关于规范庭前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主审法官必须严格按照《若干意见》规定,细化庭前准备环节,做好审阅卷宗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拟定庭审提纲、归纳争议焦点、召开释明会议、证据交换、庭前调解、检索相关法规等准备工作,对庭审过程大致走向进行预测,做好处置突发性事件的相关准备工作。

  二是程序公正意识。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涵,更是庭审活动的最高价值.主审法官应当在庭审中自始至终恪守中立角色,在神态、语言、举止等各方面确保对双方当事人的形式公正;必须在庭审的各个环节确保对双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对等保障,做到不偏不倚;无论是简易还是普通程序的开庭,都要确保庭审程序的基本完整,不得因追求效率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形下轻易放弃重要的庭审环节。三是焦点归纳和证明责任分配意识。完整、准确地归纳争议焦点,并围绕焦点引导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辩论,会使庭审过程重心明确,富有节奏,并使举证秩序化,辩论理性化,从而最大化地凸现当事人主义,最终实现庭审的价值。在实践中,当前应努力克服焦点归纳不全面、不准确,过宽、过大,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并针对每一个事实争议焦点依法进行证明责任的分配,在此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

  四是庭审效能意识.

  庭审应在确保程序公正、当事人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庭审效能。主审法官应当视庭审的具体情况,注重庭审的“繁简分流",准确地归纳当事人的主张,及时地进行释明,果断地制止没有意义的重复,从而有效地推动庭审的进程,在庭审中真正实践“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

  2、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

  法院工作是一项极其特殊的工作,不断提高司法能力特别是庭审驾驭能力,对于快速、准确地审理民事案件,提高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和重大意义。进一步加强与上级法院的沟通与合作,加大对法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在培训的具体方式上,要以能力型培训的方式,着重法的基本精神和现代司法理念以及庭审驾驭技巧的培训,使法官诉讼指导能力、独立处断能力等庭审驾驭能力得到全面增强。一是增强诉讼指导能力。虽然近几年我国十分重视法律知识的教育普及,公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但多数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还相对比较薄弱,还不能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笔者认为,法官要按相关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的规范性要求,主动承担起相应的释明义务,如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法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与当事人的实

  体权利密切相关的内容,向当事人做必要的解释和说明,防止因当事人不知道自己有这些权利而不能主张权利.同时,法官应当树立服务理念,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二是增强独立处断能力。目前,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比例大多在80%以上.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独任法官一人审理,在庭审中的问题只能由独任法官自己决定,因此,独立处断能力在此显得尤为重要.另外,由于快捷办案是民事简易程序基本的价值取向之一,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诉讼效率就成为衡量民事简易程序内在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准.如果法官的独立处断能力差,就会造成案件拖拉,使提高诉讼效率成为一句空话。为此,法官必须要有较强的指挥、调控和独立的处断能力。

  3、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法院法官庭审行为

  要进一步健全有关庭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庭审规范,倡导司法文明,严格规范法官和书记员的庭审行为.首先,要加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长效机制建设。要结合实际,制定包括庭审礼仪规范、纪律规范、作风规范、程序规范、诉讼文书规范、庭审笔录规范、庭审管理规范等规范庭审活动的相关规定或庭审操作细则,使庭审操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其次,要加强管理,厘清庭前准备的权责,理顺与法庭审理相关的各部门的关系。要解决庭前证据交换、举证时限、变更诉请时限等制约庭审效率的瓶颈,就必须厘清立审以及审判、辅助和服务权责.同时法警队、书记员管理处、办公室等部门要围绕庭审活动的规范化管理,在法庭记录、法庭警卫、法庭保洁等诸方面加强与各审判庭的配合。

  最后,院领导要严格监督有关规章制度和庭审规范的执行,不定期到各庭旁听庭审,注重对法庭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和调研,彻底改变对法庭审理环节监管无力的局面。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早实现对各审判法庭的电视监控,使对法庭审理的监管日常化。以进一步规范法院法官庭审行为,确保庭审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和庭审规范进行。

  4、加快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由于现行庭审职业主义倾向的不断彰显是对参加诉讼活动各方的整体性要求,这决定了法院庭审整体功效的发挥,实际取决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共同实践和磨合。因此,从长远的角度分析,法院庭审实践完善的决定性力量,绝对不仅仅是法院一家,科学的视野是还必须同时将检察官、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机纳入、统一整合,大力建立高度专业化的、同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努力保证参加庭审活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具有共同的职业语言、共同的职业思维、共同的职业知识、共同的职业技能和共同的职业伦理。

  5、加强物质装备建设,完善法庭基础设施

  在这次庭审观摩评比中,一些问题是由于法庭基础设施不完善引起的。因此,基层法院党组要积极向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争取法庭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努力完善法庭基础设施和有关庭审的配套设施,为庭审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庭环境,确保庭审能在一个庄严、严肃的环境下进行,以维护法律尊严。

篇三:案件审理存在问题与改进

  金融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与建议

  一、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

  (一)程序性问题

  1、当事人主体身份证明材料更新不及时

  部分金融机构使用办理业务时的身份证件及工商证明材料复印件,页面模糊不清,个别案件审理中发现被告已死亡或注销,主体变更影响案件审理进度

  2、当事人联系方式未按要求全面填写

  金融机构工作或委托代理人在填写送达地址一览表时,不全面填写,致使书记员第一次送达不全面,反复送达情况较多,拖延送达周期。

  3、司法送达地址确认书使用不规范

  与相关业务的合同文号的不具有对应性,送达地址非客户本人填写,审理中或执行中遭遇被告的对抗,致使案件送达产生问题,重新审理。

  4、对涉刑被告羁押情况反映不及时

  5、诉讼费用缴纳不及时

  (二)实体性问题

  1、诉讼请求不规范

  不关注起诉后至庭审时还款记录的变化,关于诉请本息的诉讼请求调整不及时。

  主张加速到期或行使合同解除权不严谨,诉前未通知或通知不到位,罚息、复利计算时点与法院认定不一致。

  多被告的责任承担方式不明晰。

  2、陈述不全面

  担保主体及担保方式反映不全面,致使法院审理查明不完整,担保人之间权利义务不透明。

  授信协议项下存在多份借款合同的,对借款、还款情况陈述不连贯、不全面。

  3、举证有瑕疵

  审理中递交的证据复印件经庭审质证与其提交的原件不一致。

  授信协议、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的关联性、对应性欠缺。

  证据清单不完整,与证据不对应。

  (三)审理中发现的业务操作问题

  见《金融审判、执行报告(2014年度)》

  二、对金融机构及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及建议

  (一)、程序性问题

  1、当事人主体审查,起诉前查验提供当事人最新身份信息(个人以公安部门人口信息为准、单位以企业公示信息查询为准),被告死亡或被注销的,在诉前完成主体调整。

  2、全面详细地填写送达地址一览表,并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确认。对被告因刑事追究被羁押、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等特殊情形的,特别予以注明。

  3、诉前明辩管辖条款,减少起诉后移送其他法院的情况。

  4、及时缴纳诉讼费用,特别是对简转普后催缴的诉讼费用,依照规定在期限内交纳,逾期不缴的,按撤诉处理。

  5、对于被告在本院或其他院有关联案件的,及时提供线索。

  (二)、实体问题:

  按要素式审查模式起诉时进行完整的陈述,在庭前完成举证,提高一次庭审审结率。

  针对部分类型化案件简单归纳总结《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审查要点》、《融资租赁合同案件审查要点》,请各机构代理人根据要素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完成举证。

  (四)其他建议

  1、拓宽金融纠纷的解决渠道。

  2、推行客户经理或银行工作人员出庭制度

  3、加强金融纠纷执业律师的诉讼能力培养。

篇四:案件审理存在问题与改进

  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审理,指审讯处理;审查和处理案件。语出《金史章宗纪三》:"五月壬辰朔,以旱,下诏责躬,求直言,避正殿,减膳,审理寃狱,命奏事於泰和殿。"本站站今天心准备了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有所帮助!

  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案件审理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水平的窗口。新时期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赋予案件审理工作新的使命和任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随着"三项改革"的深入推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面临很多体制机制、人才队伍、职能调整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基层带来放大效应,给案件审理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和挑战,亟待引起重视并加以研究解决。

  一、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案件审理工作"流于形式"

  有的基层纪检监察人员对党纪政纪条规的适用主体、适用情节不能准确把握,引用的条规不具有针对性,只从字面理解条款意思,以致定性量纪出现偏差;

  有的审理人员业务能力差,对待审理工作往往履行个程序、走个过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有的基层审理人员孤证定案,认定的错误事实只有被调查人的口头交代,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就直接予以量纪。

  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二)文书格式及归档资料不够规范

  有的部分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撰写审理文书时,格式不够规范,如违纪人员基本情况反映不全、案情不够清晰、错误事实描述过于简单等;

  有的基层未能及时按照要求对审结案件进行归档,案卷装订不规范、目录排序不合理、要素填写不全面、装订不统一等问题时有发生。还有的基层审理案卷中关键材料缺失,缺少纪委会或同级党委会集体研究的会议纪要或记录等;

  案件审理文书没有做到样样具备,体现不出按照权限审签和报批的程序手续。

  (三)审理质量和时限得不到保障

  实践工作中,有的基层存在忽视审理作用的惯性思维,认为审理工作就是"走程序""补手续"。案件审查过程往往占用时间较长,耗费的精力较多,认为审查细致到位,移交审理后,在"快立、快查、快审、快结"等要求下,认为审理工作可有可无,重审查轻审理、随意挤占和压缩审理时间、查审不分、未审先定等层出不穷,审理时限得不到保障,导致案件出现质量问题。

  (四)处分决定执行"打白条"或后续程序不闭环

  案件审理依纪做出处分决定后,有的基层对处分决定执行落实不及时、不准确或不到位,有的将处分决定打入"冷宫",不宣布、不入档;

  有的基层在作出處分决定后仍然给被处分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或

  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变相职务晋升;

  有的处分决定后,未能按照规定扣罚相应的工资待遇。有的基层仅就案件审理工作"一审了之",未能对违规违纪发生的深层次原因、经验教训和警示教育等进行分析研究,综合效应发挥不到位。

  二、原因分析

  (一)"一把手"不重视审理工作

  基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大多是因为"一把手"对于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组织领导不力。特别是基层纪检监察"一把手"既领导审查工作,又领导审理工作,认为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定性、量纪等方面多次听取汇报并提出要求,已经得到"一把手"审核确认,审理工作只是走个过场,走走形式而已,没必要再次审核,导致审理工作得不到重视。

  (二)责任没有层层落实到位

  责任制是案件审理工作的"牛鼻子",有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未能正确树立责任意识,对"应发现重大质量问题而未发现是失职,应实事求是而未如实反映是渎职"没有足够的认识,更没有将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事项、具体环节、具体人员,参与审理人员思想松懈,对案件审查中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纪不当、手续不全等问题"视而不见",最终影响案件查办质量。

  (三)纪检监察人员配备相对不足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基层纪检监察人员定编较少,且因纪检监察工作专业性强,有专业基础的人员较为稀缺,所以从事纪检监察

  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工作的人员相对不足。改革之后部分岗位增加了编制,很大一部分非专业人员或从事纪检监察工作时间较短的人员进入纪检监察岗位,短期内难以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连续性。在案件数量急增或任务繁重、保证快查快办快结的情况下,特别是遇到案情较为复杂,需要各个专业人员组成专案组进行执纪审查的情况下,出现"有了查办案件人员,就少了审理人员"的尴尬局面。

  (四)缺乏实践锻炼经验

  搞好基层审理工作,首先应有执纪审查经验,否则就是纸上谈兵。有的基层收到的信访举报或发现的问题线索较少,违纪立案案件,或者大案要案"十年一遇",审理人员对实际工作接触甚少,且因手段有限,对严重违规违纪案件,纪检监察人员参与办案机会很少,对于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基本流程环节、时限规定未能熟练掌握,导致审理的精准度不高。

  三、解决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对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

  案件审理是"一把手工程"。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审理工作的考核检查,促使基层纪检监察"一把手"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将案件审理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里,严格落实案件审理责任制,加强对案件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议建立科学规范的案件质量考评标准,细化考核评分标准,将案件质量总体情况进行通报,并作为年终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通过考核倒逼责任落实到位,提高审理

  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工作规范化水平。

  (二)切实保障案件审理时限

  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应深刻认识审理时限与案件质量的辩证关系,采取严格履行审理程序、提前介入审理、与审查审理部门沟通协调等切实有效的措施,按程序及时将案件移送审理,保障案件审理时限。建议严格把握提前介入审理的时机和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提前介入审理,避免过早介入导致"查审不分"等问题;

  符合规定条件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正式移送审理10日前向审理部门提出,并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三)做实做细案件"后半篇文章"

  各级案件审理部门应善于做好案件"后半篇文章",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成效。应实行案件审理动态跟踪管理,确保处分决定送达、宣布、执行、反馈各个环节无缝对接、刚性落地。正确对待处分决定执行和宣布的重要意义,在处分决定执行中,既应确保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到位并做好宣布工作,形成震慑,实现"不敢腐"的惩戒功能;

  又应注重深挖违纪违法原因,深入开展"以案促改"工作,实现"不能腐"制度的纠错功能;

  还应注重对受处分人的思想教育,实现"不想腐"的教化功能。

  (四)关注审理重点内容

  审理工作应坚持从政治上把握问题,将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群众身边是腐败等问题列入执纪审理重点,在性质认定、处分档次、条款适用等方面均从严把握。

  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在审理报告、处分决定等审理文书中,应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作为审理重点,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中单列表述并处理到位,推动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取得良好效果。面对案件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当以问题为导向,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善于抓住主要矛盾,深入剖析典型案例,及时提出对策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五)注重队伍的培养教育

  案件审理工作的政策性、业务性很强,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为契机,自觉对标对表,选择精兵强将充实到审理队伍中来。在配备审理人员时,注重选配有实战经验、有专业水平、能力素质较高的工作人员,同时应考虑到审理人员稳定性,后备干部队伍呈阶梯状结构,打造一支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专业化队伍。应进一步加强案件审理工作联系点建设,加强精准指导与对口帮扶。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应从审理工作的一般程序、典型案例分析、公文制作、与被处分人审理谈话、案件归档等方面进行系统培训,通过举办业务培训班、经验交流会、典型案例通报等形式,加强工作交流与探讨,多措并举提升纪检监察人员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党的十九大以来,"打虎灭蝇"力度不断加大,彰显了中央对腐败"零容忍"的立场,使有腐必反的决心转化为巨大的行动力量,相应的

  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由案件审理部门承担审理违法违纪的案件任务也越来越繁重,如何与时俱进地开展好新形势下案件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案件质量、保障党员权利,提升案件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是迫在眉睫亟须我们审理人员认真研究深入探讨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当前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审理人员少与案件受理数量多,审理力量相对薄弱的问题。近年来,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案件查处的力度进一步加大,案件数量逐年递增,而目前我市、县两级案件审理部门专职审理人员普遍只有1-2名,有时工作需要还会抽调审理人员忙于其他工作。如咸宁市辖6个县(市、区),市本级有4个派出纪工委,10个重点派驻纪检组,加上纪委内设4个案件检查室,查办案件力量非常强大;反观审理室,只有2名专职工作人员,外加一名挂职人员,审理力量相对薄弱。自20__年开始,我市各县陆续实施"乡案县审"制度,规定凡是乡镇、县直部门查办的违纪党员干部的案件,在审批前,都要经县级纪委审理部门协审把关,提出协审意见后,再由乡镇、县直部门按批准权限进行处理。但由于一些县在季末年终向乡镇、县直部门催办案件任务,导致集中一段时间,一个月甚至几天时间内要求立案或审结的情况经常存在,如有的县纪委审理室一个月审结案件20多件,这些案件移送审理后,既有审案时限的规定,又有领导的不时催办,使得审理室人手不足的问题更加突出,通常加班加点看案卷,撰写审理报告,遇到疑难案件或有疑难问题,难有时间深

  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入了解、充分考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质量。

  2、专业化水平不高与案情复杂不相适应的问题。当前,违法违纪案件仍然处于易发、多发、高发期,腐败案件性质上的贪婪性、手段上的智能性、领域上的弥散性、规模上的群体性等一些特征日益突显。目前在市、县纪委配备的现有办案人员中,能克难攻坚的主谈突破高手不多,精通审计查账的能人缺乏,善于分析、能写材料的秀才更少,市县直和乡镇纪委更是如此,有的根本就没有接受过正规培训,专业知识类的书籍不多,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学习,对案件查办工作了解不多,有的甚至连调查笔录都不会做,工作中程序不规范、办案证据不足、不能成链、定性量纪把握不准的现象时有发生。而由于案件审理工作程序多、逻辑思维强、公文制作严、熟悉党政纪条规要求高,审理人员压力大。市县直和乡镇纪委审理人员更是缺乏,有的县市审理人员在工作岗位刚进入工作角色,就调到其他岗位,调来的新人又需重新培训,形成一种"生疏适应生疏"的不良循环,影响了案件审理工作的良性发展,导致案件质量也相应受到影响。

  3、有关规定不配套与实践中难以操作的问题。案件审理责任重大,事事要有证据,处分要有依据,审理报告中的每句话都要有证据去支撑、资料来印证,而现行的很多规定不能配套,甚至是空缺,给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如经济类案件违纪金额相同但各地量纪幅度不一的问题。我省xx年11月23日制定的《关于贪污、贿赂数额不满5000元党纪处分标准掌握问题的通知》,现已有__年了,其规定的贪污贿赂违纪数额标准至今未修改,而各地之间因为经济发展不平衡,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对贪污贿赂违纪金额相同的案件,因地域差别,量纪时的自由裁量,导致处分畸轻畸重,使得条规形同虚设,得不到严肃认真地执行,造成量纪上的不平衡。又如《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20__年3月施行了《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而对集体企业人员违纪的处理尚无依据等等。在处分决定执行方面也存在一些条规不好操作的问题,如20__年7月湖北省人事厅印发了《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处理暂行办法》,但对事业单位既有行政职务又拿技术等级工资的人员给予撤职处分,劳动人事部门也不好操作;还有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拿的是养老保险金,违纪后如何降低其职级待遇?还有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后由于程序方面等原因未及时给予纪律处分,期间的工资应如何发放也无依据。又如《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目标管理办法》中规定:一般案件自正式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报分管领导审批,党纪复议案件应在受理后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党纪复查案件应在受理后六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但是审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以后,报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时限没有规定,特别是按照干部处理权限,处理意见要报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批准的,有时一拖几个月,影响了案件的效率。

  4、过分依赖审理部门,影响了案件质量。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纪检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案件审理是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给予了充分肯定,对案件审理工作给

  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予了高度重视。在实际工作中,强调案件审理部门的把关职能造成纪检监察机关上下都对审理部门产生依赖思想,认为案件质量就是由案件审理部门一家负责,没有认识到,案件审理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一个科室,是案件质量的把关部门,只是其中一道重要关口。

  5、传统审理模式滞后,被审查人申辩权难以保障。传统的"书面审"、"内部审"的案件审理模式,从发展党内民主的角度看,已滞后于当前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党员干部的知情权、申辩权得不到有效保障,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党员干部权利的行使。在相对封闭的书面审理方式下,审理人员依靠审核案件材料来审理案件,对被审查人的主张和意见不能全面了解,对违纪行为背后的其他因素也难以掌握,不利于审理人员全面、客观地了解案情。同时,除了审理谈话、支部大会、处分决定与本人见面外,能够提供给被审查人的申辩机会不多,《党章》赋予被审查人的参与知情权、自我申辩权及其他党员的作证和辩护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不利于被审查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质量。

  6、官僚主义严重,申诉人难以保障其合法权利。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对一些申诉案件处理不及时,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表态不明确,导致反复上访,越级上访时有发生。

  二、做好新形势下审理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1、不断提高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配齐配强审理干部。案件审理工作的政策性、业务性很强,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建设,是提高纪检监察干部尤其是审理干部素质的关键。一方面应编印适用

  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性强的教材书籍,从审理工作的一般程序、典型案例分析、公文制作、与被处分人审理谈话、案件归档、特殊情况程序无法到位如何处理等方面予以规范;另一方面应举办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班进行封闭式培训,邀请专家讲授法律知识和办案技巧,总结办案经验,反思办案得失,探讨成案方法,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增强纪检监察干部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与此同时,努力追求办案的公正与高效,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考核激励机制,将考核结果与经济、政治待遇挂钩,更加有效地激发审理人员爱岗敬业的责任心、事业心、上进心,力争将每件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在配备审理人员时,要考虑到审理人员稳定性,后备干部队伍呈阶梯状结构,打造一支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专业化队伍。

  2、尽快解决法律、法规滞后,解决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审理工作遇到的条规和法规不完善的问题越来越显突出,给案件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工作的开展,因此应尽快制定和完善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使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如,建立科学地量纪标准尺度。鉴于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应建立一个较为科学的确定违纪数额标准的方法,既具有稳定性,又具有灵活性,更具有实实在在的可操作性。建立信息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对经过和未经过完整司法程序处理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公检法部门应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采取的行政手段或强制措施,各违法违纪人员所在单位的党委书记为落实党政纪处分和相关惩戒手续的第一责任人,对不按规定时间期限执行的,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等等。

  3、正确认识案件审理工作地位,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案件质量是案件的生命,保证案件质量不只是案件审理部门一家的责任,作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研究案件的前置关口,作为制作和下达处分文书的出口,作为监督执纪到位和反映执纪水平的窗口,案件审理只是承担着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当好参谋的作用。案件查办工作是保证案件质量的源头、基础,离开了案件查办工作的不懈努力,案件审理又能如何把关。因此,重视查办工作,才能为案件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一是通过初核审理,保证立案质量,必须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对拟立案调查的案件,在初核结束报请常委会讨论之前,需移送审理部门进行审核把关;二是提前介入,选准调查方向,提前介入是审理部门为检查部门查办案件提供服务的重要形式,在确定调查方向、证据采信、法规适用、程序履行等方面为调查人员提供服务。

  4、创新审理模式,优化保障机制。过去,执纪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较多重调查部门意见、轻犯错误人的申辩,虽然强调审理把关的程序,但单一的"闭门审卷"方式,不利于维护犯错误人的合法权利,容易给案件质量带来隐患。对此,可借鉴司法辩护制度和外地"公开审理"违纪案件的有效做法,实行合议制审理违纪案件,即可由从事过纪检监察办案工作或具备法律知识的非纪检监察机关党员担任纪检监察案件陪审员,与纪检监察案件审理人员共同组成合议庭,由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共同参与审议活动,以庭审的方式对违纪案件进行审理,让调查人员和审理人员共同听取被调查人员对指控的违

  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纪事实进行陈述、申辩和辩解。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克服了审理人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弥补了审理的不足,既有利于解决基层审理人员力量不足的矛盾,又有利于保障被调查人员的合法权利,为提高办理案件的公信度、公正公平处理案件奠定坚定的基础。

  5、端正工作态度,确实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利。纪检监察机关对于申诉案件受理范围、职责都有明确的规定,该哪级机关受理就哪级机关受理,该明确表态就要明确表态。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办理申诉案件的有关政策法规,凡是应当受理的党纪政纪申诉,都应当及时受理并认真进行复议复查、复审复核,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顶着不办。要切实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认真对待申诉人的申诉,做到申诉信件和申诉案件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不能互相踢"皮球",上级不能压下级处理。

  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近年来,市中区在案件审理工作过程中,始终坚持按照"审理大计、质量第一"和案件审理高质量的标准,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坚持"二十四"字办案方针,做到形式审理与内容审理相结合,不断规范完善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办案程序的监督,全面提高案件审理质量,不断规范和完善相关制度流程,加强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力度,使我区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但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违法违纪案件也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案件审理工作更面临着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加以研究解决。

  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一、存在问题。

  (一)"乡案区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乡镇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兼职多,变动频繁。由于受现在体质的制约,乡镇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的任命和提拔受限于同级党委,乡镇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的大部分精力、时间都用在所在单位其他工作上,对于案件的查办较为被动,多为应付,乡镇纪检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充分。二是乡镇纪检组织对纪检业务不够精通。在审理中发现,由于人员变动频繁,乡镇纪委在案件查处中必要的业务知识缺乏,对程序性的规定掌握不够,证据的采集不规范,定性不准等,直接影响了查办案件的质量,导致乡镇一级案件查办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三是乡镇纪检组织对纪检工作思想不够重视。

  (二)区纪委自办案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业务知识陈旧,知识结构长期得不到更新。在案件的查办过程中,我们依旧延用十几年前的老办法,老套路,长期的定势思维办案,老同志"吃老本",长期的依老程序办案,按老方法审案,凭老经验和老框框定案,知识、技能显得落后;新同志"吃书本",系统培训少,实践经验不足。在新形势下,新的腐败层出不穷,手段千变万化,不更新业务知识,对新的腐败形势我们将难以应付。二是案件查办力量薄弱,案件查办力度较小。在平时的案件查办中,由于受案件查办人员限制,只能被动的查处一些上级转办、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能主动出击,自寻案源。

  (三)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工作中缺乏"超前意识"。对出现的新问题应变能力差,措施不得力,"提前介入"做的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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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访教育"显得不细,"案例分析"剖的不深,与司法机关的主动联系不多,往往是坐等案件的送审。二是开拓创新意识还有待提高。由于受党政纪条规规定的制约,本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理,仍然以一些滞后的规定和方式去"依纪办案",缺少用发展经济、服务大局、保障稳定的思想去审查处理案件,缺乏创新意识。三是案审综合效应发挥的不够。由于案件数量的增多,新情况不断出现,审理人员少等客观因素的存在,就案审案,一处了事的情况在案件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没有把案件审理工作的总结教训、加强教育和个案分析等综合效应发挥出来。

  二、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要不断提高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案件审理工作是政治性、政策性和业务性都很强的一项工作,审理工作人员在知识上应是"复合型",在能力上应是"多面手",在效率上应是快节奏。要不断加强党性锤炼和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善于从政治、全局的高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要秉公办案,不徇私情,在量纪上不偏不倚,宽严适度,处理恰当;既要熟练地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又要熟悉相关的财经、法律、金融等知识;既要有较强的文字功底、调研水平和语言表达能力,又要有独立审案的能力和协调能力;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既敢于提出并坚持自己正确意见,又要善于听取不同意见;要有务实、苦干、严谨、细致、慎重的工作作风,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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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发展的眼光、与时俱进的观念、开拓创新的精神处理好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是要以案审基本要求为基础,创造性开展工作。中纪委二次全会工作报告曾在原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二十字"办案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增添了"程序合法"的内容,这是所有审理工作人员必须遵循的新的更完善的要求和原则,也是衡量案件审理质量高低的标准。要不断寻求案件审理方法的多样化,解决"背靠背"的审理模式,对一些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适时实施"提前介入",对一些专业性很强的问题,积极主动地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确保定性处理准确。要在公开审理、审理助辩、申诉听证等方面进行深入积极地探索,增强案件处理的透明度,使案件处理在阳光下运行,以切实保障违纪人员的合法权利。

  三是要充分发挥案件查办工作的综合效应。一要把案件审理与制度创新结合起来。在审理案件时,注意认真分析违纪原因,总结发案规律,帮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规范管理,建章立制;二要把案件审理与纪律教育结合起来。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剖析,深挖各类案件发生的原因,找出"症结"所在,通过违法违纪人员的现身说法,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预防腐败的主动性、自觉性,使查办案件的政治、经济、社会效应得以充分发挥。

  内容仅供参考

篇五:案件审理存在问题与改进

  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审理,指审讯处理;审查和处理案件。语出《金史-;章宗纪三》:“五月壬辰朔,以旱,下诏责躬,求直言,避正殿,减膳,审理寃狱,命奏事於

  泰和殿

  。”本站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案件审理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水平的窗口。新时期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赋予案件审理工作新的使命和任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随着“三项改革”的深入推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面临很多体制机制、人才队伍、职能调整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基层带来放大效应,给案件审理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和挑战,亟待引起重视并加以研究解决。

  一、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案件审理工作“流于形式”

  有的基层纪检监察人员对党纪政纪条规的适用主体、适用情节不能准确把握,引用的条规不具有针对性,只从字面理解条款意思,以致定性量纪出现偏差;

  有的审理人员业务能力差,对待审理工作往往履行个程序、走个过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有的基层审理人员孤证定案,认定的错误事实只有被调查人的口头交代,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就直接予以量纪。

  (二)文书格式及归档资料不够规范

  有的部分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撰写审理文书时,格式不够规范,如违纪人员基本情况反映不全、案情不够清晰、错误事实描述过于简单等;

  有的基层未能及时按照要求对审结案件进行归档,案卷装订不规范、目录排序不合理、要素填写不全面、装订不统一等问题时有发生。还有的基层审理案卷中关键材料缺失,缺少纪委会或同级党委会集体研究的会议纪要或记录等;

  案件审理文书没有做到样样具备,体现不出按照权限审签和报批的程序手续。

  (三)审理质量和时限得不到保障

  实践工作中,有的基层存在忽视审理作用的惯性思维,认为审理工作就是“走程序”“补手续”。案件审查过程往往占用时间较长,耗费的精力较多,认1

  为审查细致到位,移交审理后,在“快立、快查、快审、快结”等要求下,认为审理工作可有可无,重审查轻审理、随意挤占和压缩审理时间、查审不分、未审先定等层出不穷,审理时限得不到保障,导致案件出现质量问题。

  (四)处分决定执行“打白条”或后续程序不闭环

  案件审理依纪做出处分决定后,有的基层对处分决定执行落实不及时、不准确或不到位,有的将处分决定打入“冷宫”,不宣布、不入档;

  有的基层在作出處分决定后仍然给被处分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或变相职务晋升;

  有的处分决定后,未能按照规定扣罚相应的工资待遇。有的基层仅就案件审理工作“一审了之”,未能对违规违纪发生的深层次原因、经验教训和警示教育等进行分析研究,综合效应发挥不到位。

  二、原因分析

  (一)“一把手”不重视审理工作

  基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大多是因为“一把手”对于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组织领导不力。特别是基层纪检监察“一把手”既领导审查工作,又领导审理工作,认为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定性、量纪等方面多次听取汇报并提出要求,已经得到“一把手”审核确认,审理工作只是走个过场,走走形式而已,没必要再次审核,导致审理工作得不到重视。

  (二)责任没有层层落实到位

  责任制是案件审理工作的“牛鼻子”,有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未能正确树立责任意识,对“应发现重大质量问题而未发现是失职,应实事求是而未如实反映是渎职”没有足够的认识,更没有将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事项、具体环节、具体人员,参与审理人员思想松懈,对案件审查中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纪不当、手续不全等问题“视而不见”,最终影响案件查办质量。

  (三)纪检监察人员配备相对不足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基层纪检监察人员定编较少,且因纪检监察工作专业性强,有专业基础的人员较为稀缺,所以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相对不足。改革之后部分岗位增加了编制,很大一部分非专业人员或从事纪检监察工作时间2

  较短的人员进入纪检监察岗位,短期内难以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连续性。在案件数量急增或任务繁重、保证快查快办快结的情况下,特别是遇到案情较为复杂,需要各个专业人员组成专案组进行执纪审查的情况下,出现“有了查办案件人员,就少了审理人员”的尴尬局面。

  (四)缺乏实践锻炼经验

  搞好基层审理工作,首先应有执纪审查经验,否则就是纸上谈兵。有的基层收到的信访举报或发现的问题线索较少,违纪立案案件,或者大案要案“十年一遇”,审理人员对实际工作接触甚少,且因手段有限,对严重违规违纪案件,纪检监察人员参与办案机会很少,对于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基本流程环节、时限规定未能熟练掌握,导致审理的精准度不高。

  三、解决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对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

  案件审理是“一把手工程”。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审理工作的考核检查,促使基层纪检监察“一把手”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将案件审理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里,严格落实案件审理责任制,加强对案件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议建立科学规范的案件质量考评标准,细化考核评分标准,将案件质量总体情况进行通报,并作为年终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通过考核倒逼责任落实到位,提高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

  (二)切实保障案件审理时限

  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应深刻认识审理时限与案件质量的辩证关系,采取严格履行审理程序、提前介入审理、与审查审理部门沟通协调等切实有效的措施,按程序及时将案件移送审理,保障案件审理时限。建议严格把握提前介入审理的时机和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提前介入审理,避免过早介入导致“查审不分”等问题;

  符合规定条件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正式移送审理10日前向审理部门提出,并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三)做实做细案件“后半篇文章”

  各级案件审理部门应善于做好案件“后半篇文章”,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3

  成效。应实行案件审理动态跟踪管理,确保处分决定送达、宣布、执行、反馈各个环节无缝对接、刚性落地。正确对待处分决定执行和宣布的重要意义,在处分决定执行中,既应确保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到位并做好宣布工作,形成震慑,实现“不敢腐”的惩戒功能;

  又应注重深挖违纪违法原因,深入开展“以案促改”工作,实现“不能腐”制度的纠错功能;

  还应注重对受处分人的思想教育,实现“不想腐”的教化功能。

  (四)关注审理重点内容

  审理工作应坚持从政治上把握问题,将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群众身边是腐败等问题列入执纪审理重点,在性质认定、处分档次、条款适用等方面均从严把握。在审理报告、处分决定等审理文书中,应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作为审理重点,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中单列表述并处理到位,推动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取得良好效果。面对案件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当以问题为导向,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善于抓住主要矛盾,深入剖析典型案例,及时提出对策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五)注重队伍的培养教育

  案件审理工作的政策性、业务性很强,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为契机,自觉对标对表,选择精兵强将充实到审理队伍中来。在配备审理人员时,注重选配有实战经验、有专业水平、能力素质较高的工作人员,同时应考虑到审理人员稳定性,后备干部队伍呈阶梯状结构,打造一支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专业化队伍。应进一步加强案件审理工作联系点建设,加强精准指导与对口帮扶。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应从审理工作的一般程序、典型案例分析、公文制作、与被处分人审理谈话、案件归档等方面进行系统培训,通过举办业务培训班、经验交流会、典型案例通报等形式,加强工作交流与探讨,多措并举提升纪检监察人员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党的十八大以来,“打虎灭蝇”力度不断加大,彰显了中央对腐败“零容忍”的立场,使有腐必反的决心转化为巨大的行动力量,相应的由案件审理部门承担4

  审理违法违纪的案件任务也越来越繁重,如何与时俱进地开展好新形势下案件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案件质量、保障党员权利,提升案件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是迫在眉睫亟须我们审理人员认真研究深入探讨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当前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审理人员少与案件受理数量多,审理力量相对薄弱的问题。近年来,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案件查处的力度进一步加大,案件数量逐年递增,而目前我市、县两级案件审理部门专职审理人员普遍只有1-2名,有时工作需要还会抽调审理人员忙于其他工作。如咸宁市辖6个县(市、区),市本级有4个派出纪工委,10个重点派驻纪检组,加上纪委内设4个案件检查室,查办案件力量非常强大;反观审理室,只有2名专职工作人员,外加一名挂职人员,审理力量相对薄弱。自2004年开始,我市各县陆续实施“乡案县审”制度,规定凡是乡镇、县直部门查办的违纪党员干部的案件,在审批前,都要经县级纪委审理部门协审把关,提出协审意见后,再由乡镇、县直部门按批准权限进行处理。但由于一些县在季末年终向乡镇、县直部门催办案件任务,导致集中一段时间,一个月甚至几天时间内要求立案或审结的情况经常存在,如有的县纪委审理室一个月审结案件20多件,这些案件移送审理后,既有审案时限的规定,又有领导的不时催办,使得审理室人手不足的问题更加突出,通常加班加点看案卷,撰写审理报告,遇到疑难案件或有疑难问题,难有时间深入了解、充分考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质量。

  2、专业化水平不高与案情复杂不相适应的问题。当前,违法违纪案件仍然处于易发、多发、高发期,腐败案件性质上的贪婪性、手段上的智能性、领域上的弥散性、规模上的群体性等一些特征日益突显。目前在市、县纪委配备的现有办案人员中,能克难攻坚的主谈突破高手不多,精通审计查账的能人缺乏,善于分析、能写材料的秀才更少,市县直和乡镇纪委更是如此,有的根本就没有接受过正规培训,专业知识类的书籍不多,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学习,对案件查办工作了解不多,有的甚至连调查笔录都不会做,工作中程序不规范、办案证据不足、不能成链、定性量纪把握不准的现象时有发生。而由于案件审理工作程序多、逻辑思维强、公文制作严、熟悉党政纪条规要求高,审理人员压力大。市县直和乡5

  镇纪委审理人员更是缺乏,有的县市审理人员在工作岗位刚进入工作角色,就调到其他岗位,调来的新人又需重新培训,形成一种“生疏----适应----生疏”的不良循环,影响了案件审理工作的良性发展,导致案件质量也相应受到影响。

  3、有关规定不配套与实践中难以操作的问题。案件审理责任重大,事事要有证据,处分要有依据,审理报告中的每句话都要有证据去支撑、资料来印证,而现行的很多规定不能配套,甚至是空缺,给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如经济类案件违纪金额相同但各地量纪幅度不一的问题。我省1998年11月23日制定的《关于贪污、贿赂数额不满5000元党纪处分标准掌握问题的通知》,现已有15年了,其规定的贪污贿赂违纪数额标准至今未修改,而各地之间因为经济发展不平衡,对贪污贿赂违纪金额相同的案件,因地域差别,量纪时的自由裁量,导致处分畸轻畸重,使得条规形同虚设,得不到严肃认真地执行,造成量纪上的不平衡。又如《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2009年3月施行了《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而对集体企业人员违纪的处理尚无依据等等。在处分决定执行方面也存在一些条规不好操作的问题,如2007年7月湖北省人事厅印发了《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处理暂行办法》,但对事业单位既有行政职务又拿技术等级工资的人员给予撤职处分,劳动人事部门也不好操作;还有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拿的是养老保险金,违纪后如何降低其职级待遇?还有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后由于程序方面等原因未及时给予纪律处分,期间的工资应如何发放也无依据。又如《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目标管理办法》中规定:一般案件自正式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报分管领导审批,党纪复议案件应在受理后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党纪复查案件应在受理后六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但是审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以后,报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时限没有规定,特别是按照干部处理权限,处理意见要报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批准的,有时一拖几个月,影响了案件的效率。

  4、过分依赖审理部门,影响了案件质量。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纪检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案件审理是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给予了充分肯定,对案件审理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在实际工作中,强调案件审理6

  部门的把关职能造成纪检监察机关上下都对审理部门产生依赖思想,认为案件质量就是由案件审理部门一家负责,没有认识到,案件审理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一个科室,是案件质量的把关部门,只是其中一道重要关口。

  5、传统审理模式滞后,被审查人申辩权难以保障。传统的“书面审”、“内部审”的案件审理模式,从发展党内民主的角度看,已滞后于当前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党员干部的知情权、申辩权得不到有效保障,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党员干部权利的行使。在相对封闭的书面审理方式下,审理人员依靠审核案件材料来审理案件,对被审查人的主张和意见不能全面了解,对违纪行为背后的其他因素也难以掌握,不利于审理人员全面、客观地了解案情。同时,除了审理谈话、支部大会、处分决定与本人见面外,能够提供给被审查人的申辩机会不多,《党章》赋予被审查人的参与知情权、自我申辩权及其他党员的作证和辩护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不利于被审查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质量。

  6、官僚主义严重,申诉人难以保障其合法权利。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对一些申诉案件处理不及时,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表态不明确,导致反复上访,越级上访时有发生。

  二、做好新形势下审理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1、不断提高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配齐配强审理干部。案件审理工作的政策性、业务性很强,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建设,是提高纪检监察干部尤其是审理干部素质的关键。一方面应编印适用性强的教材书籍,从审理工作的一般程序、典型案例分析、公文制作、与被处分人审理谈话、案件归档、特殊情况程序无法到位如何处理等方面予以规范;另一方面应举办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班进行封闭式培训,邀请专家讲授法律知识和办案技巧,总结办案经验,反思办案得失,探讨成案方法,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增强纪检监察干部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与此同时,努力追求办案的公正与高效,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考核激励机制,将考核结果与经济、政治待遇挂钩,更加有效地激发审理人员爱岗敬业的责任心、事业心、上进心,力争将每件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在配备审理人员时,要考虑到审理人员稳定性,后备干部队伍呈阶梯状结构,打造一支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专业化队伍。

  2、尽快解决法律、法规滞后,解决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审理工作遇到的条规和法规不完善的问题越来越显突出,给案件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工作的开展,因此应尽快制定和完善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使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如,建立科学地量纪标准尺度。鉴于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应建立一个较为科学的确定违纪数额标准的方法,既具有稳定性,又具有灵活性,更具有实实在在的可操作性。建立信息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对经过和未经过完整司法程序处理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公检法部门应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采取的行政手段或强制措施,各违法违纪人员所在单位的党委书记为落实党政纪处分和相关惩戒手续的第一责任人,对不按规定时间期限执行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等等。

  3、正确认识案件审理工作地位,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案件质量是案件的生命,保证案件质量不只是案件审理部门一家的责任,作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研究案件的前置关口,作为制作和下达处分文书的出口,作为监督执纪到位和反映执纪水平的窗口,案件审理只是承担着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当好参谋的作用。案件查办工作是保证案件质量的源头、基础,离开了案件查办工作的不懈努力,案件审理又能如何把关。因此,重视查办工作,才能为案件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一是通过初核审理,保证立案质量,必须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对拟立案调查的案件,在初核结束报请常委会讨论之前,需移送审理部门进行审核把关;二是提前介入,选准调查方向,提前介入是审理部门为检查部门查办案件提供服务的重要形式,在确定调查方向、证据采信、法规适用、程序履行等方面为调查人员提供服务。

  4、创新审理模式,优化保障机制。过去,执纪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较多重调查部门意见、轻犯错误人的申辩,虽然强调审理把关的程序,但单一的“闭门审卷”方式,不利于维护犯错误人的合法权利,容易给案件质量带来隐患。对此,可借鉴司法辩护制度和外地“公开审理”违纪案件的有效做法,实行合议制审理违纪案件,即可由从事过纪检监察办案工作或具备法律知识的非纪检监察机关党员担任纪检监察案件陪审员,与纪检监察案件审理人员共同组成合议庭,由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共同参与审议活动,以庭审的方式对违纪案件进行审理,让调查人员和审理人员共同听取被调查人员对指控的违纪事实进行陈述、申辩和8

  辩解。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克服了审理人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弥补了审理的不足,既有利于解决基层审理人员力量不足的矛盾,又有利于保障被调查人员的合法权利,为提高办理案件的公信度、公正公平处理案件奠定坚定的基础。

  5、端正工作态度,确实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利。纪检监察机关对于申诉案件受理范围、职责都有明确的规定,该哪级机关受理就哪级机关受理,该明确表态就要明确表态。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办理申诉案件的有关政策法规,凡是应当受理的党纪政纪申诉,都应当及时受理并认真进行复议复查、复审复核,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顶着不办。要切实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认真对待申诉人的申诉,做到申诉信件和申诉案件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不能互相踢“皮球”,上级不能压下级处理。

  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近年来,市中区在案件审理工作过程中,始终坚持按照“审理大计、质量第一”和案件审理高质量的标准,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坚持“二十四”字办案方针,做到形式审理与内容审理相结合,不断规范完善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办案程序的监督,全面提高案件审理质量,不断规范和完善相关制度流程,加强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力度,使我区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但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违法违纪案件也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案件审理工作更面临着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加以研究解决。

  一、存在问题。

  (一)“乡案区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乡镇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兼职多,变动频繁。由于受现在体质的制约,乡镇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的任命和提拔受限于同级党委,乡镇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的大部分精力、时间都用在所在单位其他工作上,对于案件的查办较为被动,多为应付,乡镇纪检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充分。二是乡镇纪检组织对纪检业务不够精通。在审理中发现,由于人员变动频繁,乡镇纪委在案件查处中必要的业务知识缺乏,对程序性的规定掌握不够,证据的采集不规范,定性不准等,直接影响了查办案件的质量,导致乡镇一级案件查办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三是乡镇纪检组织对纪检工作思想不够重视。

  (二)区纪委自办案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业务知识陈旧,知识结构长期得不到更新。在案件的查办过程中,我们依旧延用十几年前的老办法,老套路,长期的定势思维办案,老同志“吃老本”,长期的依老程序办案,按老方法审案,凭老经验和老框框定案,知识、技能显得落后;新同志“吃书本”,系统培训少,实践经验不足。在新形势下,新的腐败层出不穷,手段千变万化,不更新业务知识,对新的腐败形势我们将难以应付。二是案件查办力量薄弱,案件查办力度较小。在平时的案件查办中,由于受案件查办人员限制,只能被动的查处一些上级转办、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能主动出击,自寻案源。

  (三)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工作中缺乏“超前意识”。对出现的新问题应变能力差,措施不得力,“提前介入”做的不够,“回访教育”显得不细,“案例分析”剖的不深,与司法机关的主动联系不多,往往是坐等案件的送审。二是开拓创新意识还有待提高。由于受党政纪条规规定的制约,本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理,仍然以一些滞后的规定和方式去“依纪办案”,缺少用发展经济、服务大局、保障稳定的思想去审查处理案件,缺乏创新意识。三是案审综合效应发挥的不够。由于案件数量的增多,新情况不断出现,审理人员少等客观因素的存在,就案审案,一处了事的情况在案件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没有把案件审理工作的总结教训、加强教育和个案分析等综合效应发挥出来。

  二、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要不断提高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案件审理工作是政治性、政策性和业务性都很强的一项工作,审理工作人员在知识上应是“复合型”,在能力上应是“多面手”,在效率上应是快节奏。要不断加强党性锤炼和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善于从政治、全局的高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要秉公办案,不徇私情,在量纪上不偏不倚,宽严适度,处理恰当;既要熟练地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又要熟悉相关的财经、法律、金融等知识;既要有较强的文字功底、调研水平和语言表达能力,又要有独立审案的能力和协调能力;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既敢于提出并坚持自己正确意见,又要善于听取不同意见;要有务实、苦干、严谨、细致、慎重的工作作风,要用发展的眼光、与时俱进的观念、开拓10

  创新的精神处理好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是要以案审基本要求为基础,创造性开展工作。中纪委二次全会工作报告曾在原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二十字”办案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增添了“程序合法”的内容,这是所有审理工作人员必须遵循的新的更完善的要求和原则,也是衡量案件审理质量高低的标准。要不断寻求案件审理方法的多样化,解决“背靠背”的审理模式,对一些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适时实施“提前介入”,对一些专业性很强的问题,积极主动地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确保定性处理准确。要在公开审理、审理助辩、申诉听证等方面进行深入积极地探索,增强案件处理的透明度,使案件处理在阳光下运行,以切实保障违纪人员的合法权利。

  三是要充分发挥案件查办工作的综合效应。一要把案件审理与制度创新结合起来。在审理案件时,注意认真分析违纪原因,总结发案规律,帮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规范管理,建章立制;二要把案件审理与纪律教育结合起来。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剖析,深挖各类案件发生的原因,找出“症结”所在,通过违法违纪人员的现身说法,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预防腐败的主动性、自觉性,使查办案件的政治、经济、社会效应得以充分发挥。。11

篇六:案件审理存在问题与改进

  当前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全球金融危机蔓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影响逐步显现,由此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明显反映。民商事纠纷呈大幅增长的态势,案件数量急剧增加,案件的处理难度日益加大,人民法院面临的压力前所未有。

  一、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司法环境方面的问题。近年来,群众打官司由“讨说法”向“利益必争”型转化,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法院处在矛盾的交汇点上,法官的工作压力和风险越来越大,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受到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威胁与侵害。尤其是涉诉信访案件压力大、责任大,导致个别法官不敢办案、不愿办案。这些都给法院独立审判,依照事实和法律进行公正裁决产生了很大干扰。

  2.证据规则的适用问题。由于民事案件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目前社会中仍有不少当事人思想局限于传统的法律观念,缺乏民事诉讼证据意识,消极对待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坐等法院裁判。当因当事人举证不能,法院依法判决其败诉时,不能理解其败诉的原因,而是采取多种手段对抗法院的生效裁判。

  3.庭审程序欠规范问题。一是在庭审时合议庭成员未全部到庭参加庭审、中途离开,变更合议庭成员未及时通知、未重新开庭。二是少数审判人员开庭时拖拉,确定的开庭时间不能准时开庭,或随意迟延。三是有的审判人员不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而埋头看案卷材料;有

  的审判人员不按规定使用法槌;有的对庭审中出现的情况应变迟缓,对当事人与本案无关的陈述没有及时制止,不能有效地控制庭审局面;有的归纳争议焦点滞后或不准确,或没有归纳争议焦点,致使整个庭审重点不突出。四是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随意将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没有经过主管院长的审批,且在转换后没有按规定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转换的理由。另外,对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有时当事人均要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然而却没有得到允许,从而延误了办案的最佳时期,激化了当事人的矛盾。这些程序问题严重影响法院裁判的公正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4.未合理行使释明权问题。合议庭对合同的效力及对当事人争议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与当事人诉请不一致的,或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遗漏了诉讼请求的,或者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其主张的事实不一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向当事人进行必要的释明,告知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未经释明且当事人未变更诉讼请求即直接按法院查明的合同效力和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判决或者超过当事人诉讼请求予以判决。

  5.法官队伍方面的问题。

  面对工作中的压力,少数法官不能正确对待,服务大局的意识不够强,调解方式方法简单;少数案件存在司法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平衡现象;少数法官缺乏钻研业务的主动性,对审理新类型和较为复杂的案件显得束手无策;有的案件办理周期过长,少数裁判文书过于简单,说理不够充分,逻辑不够严密,影响审判的权威和效果。

  二、应对民商事审判工作存在问题的对策

  面对当前民商事案件中各种因素互相交织、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互相交织、当事人个体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互相交织的复杂局面,人民法院要认清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务实创新,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力争实现“四多四少”,即调撤多、判决少,服判多、上诉少,维持多、发改少,息诉多、上访少的目标,努力提升商事审判工作水平1.强化能动司法意识,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要高度关注经济、社会形势反映到司法层面的变化和发展态势,找准法院工作服务中心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对事关社会发展、事关民生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一些敏感、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纠纷等突出问题,要积极参与疏导协调,主动做好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对敏感、重大、群体性案件的审理,要及时汇报通报,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2.强化业务学习意识,努力提升办案能力。民商事案件牵涉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各类规章、行业标准等数量众多,而且更新速度快,再加上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国家的法律制度变动不居,司法政策及社会法律观念的价值取向也因势而变。为了应对新的挑战,从事民商事审判的法官都应当加强业务学习,尤其是加强对公司法、保险法、破产法、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提升审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

  3.强化案结事了意识,深入推进调解工作。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

  合

  ”的要求,树立起“调解结案是高质量审判”的司法理念,强化调解在解决商事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纠纷中的作用,积极探索调解方法,将庭内调解与庭外调解相结合、庭前调解与当庭调解相结合、法院调解与借助社会力量调解相结合,充分发挥诉讼代理人、人民陪审员以及当事人亲友的作用,不断提高调解结案率和实际履行率。

  4.强化程序意识,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正确认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相互关系,重视程序的独立价值。没有程序公正,当事人的诉权本身就得不到保障,也就谈不上实体公正的问题。深化审判方式改革,仍然要抓住公开审判这个重心,强化庭审功能。继续探索和总结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如实行庭前交换证据制度和限期举证制度,规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规范庭审质证和认证程序,要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使公开审判真正成为提高办案质量、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权利、防止腐败的重要环节。

  5.强化规范司法意识,不断提升案件质量。一是要进一步细化审判流程化管理规定,对立案、送达、诉前保全、诉前调解、审理、卷宗装订、案件质量评查、卷宗归档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二是进一步完善民商事案件庭审操作规范,明确庭审考评标准,对法官驾驭庭审能力及庭审作风提出要求。三是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加重合议庭成员特别是审判长的权力和责任,明确承办人、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负全部责任,核稿人员、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适用法律负责,从制度上促使审判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上进心,逐步形成符合民商事审判

  工作规律和特点的优胜劣汰的审判管理机制,使民商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篇七:案件审理存在问题与改进

  新形势下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案件审理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水平的窗口。新时期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赋予案件审理工作新的使命和任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随着“三项改革”的深入推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面临很多体制机制、人才队伍、职能调整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基层带来放大效应,给案件审理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和挑战,亟待引起重视并加以研究解决。

  一、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案件审理工作“流于形式”

  有的基层纪检监察人员对党纪政纪条规的适用主体、适用情节不能准确把握,引用的条规不具有针对性,只从字面理解条款意思,以致定性量纪出现偏差;

  有的审理人员业务能力差,看待审理工作往往履行职责个程序、跑个过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有的基层审理人员孤证定案,认定的错误事实只有被调查人的口头交代,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就直接予以量纪。

  (二)文书格式及档案资料比较规范

  有的部分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撰写审理文书时,格式不够规范,如违纪人员基本情况反映不全、案情不够清晰、错误事实描述过于简单等;

  有的基层没能及时按照建议对开审案件展开档案,案卷印刷不规范、目录排序不合理、要素核对不全面、印刷不统一等问题时有发生。除了的基层审理案卷中关键材料缺位,缺乏纪委可以或同级党委会集体研究的会议纪要或记录等;

  案件审理文书没有做到样样具备,体现不出按照权限审签和报批的程序手续。

  (三)审理质量和时限不能获得确保

  实践工作中,有的基层存在忽视审理作用的惯性思维,认为审理工作就是“走程序”“补手续”。案件审查过程往往占用时间较长,耗费的精力较多,认为审查细致到位,移交审理后,在“快立、快查、快审、快结”等要求下,认为审理工作可有可无,重审查轻审理、随意挤占和压缩审理时间、查审不分、未审先定等层出不穷,审理时限得不到保障,导致案件出现质量问题。

  (四)处分同意继续执行“打白条”或时程程序不闭环

  案件审理依纪做出处分决定后,有的基层对处分决定执行落实不及时、不准确或不到位,有的将处分决定打入“冷宫”,不宣布、不入档;

  有的基层在做出處分同意后仍然给被处分人员享用同等待遇或变相职务晋升;

  有的处分决定后,未能按照规定扣罚相应的工资待遇。有的基层仅就案件审理工作“一审了之”,未能对违规违纪发生的深层次原因、经验教训和警示教育等进行分析研究,综合效应发挥不到位。

  二、原因分析

  (一)“一把手”不重视审理工作

  基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有的一些注重问题,大多是因为“一把手”对于审理工作的关键促进作用重新认识不妥当、注重程度比较、非政府领导不力。特别就是基层纪检监察“一把手”既领导审查工作,又领导审理工作,指出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定性、量纪等方面多次听取汇报并明确提出建议,已经获得“一把手”审查证实,审理工作只是跑个过场,走走看看形式而已,没有必要再次审查,引致审理工作不能获得注重。

  (二)责任没有层层落实到位

  责任制就是案件审理工作的“牛鼻子”,有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没能恰当践行责任意识,对“应当辨认出关键性质量问题而未辨认出就是渎职,应当实事求是而未如实充分反映就是渎职”没足够多的重新认识,更没将审理责任全面落实至具体内容事项、具体内容环节、具体内容人员,参予审理人员思想懈怠,对案件审查中的该案、事实不明、定性不许、量纪不当、相关手续不全系列等问题“视而不见”,最终影响案件查处质量。

  (三)纪检监察人员配备相对不足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基层纪检监察人员缴库较太少,且因纪检监察工作专业性弱,存有专业基础的人员较为匮乏,所以专门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相对严重不足。改革之后部分岗位减少了基本建设,非常大一部分非专业人员或专门从事纪检监察工作时间较短的人员步入纪检监察岗位,短期内难以确保案件审理工作的连续性。在案件数量日增或任务艰巨、确保慢密慢筹办快结的情况下,特别就是碰到案情较为繁杂,须要各个专业人员共同组成专案组展开执纪审查的情况下,发生“存有了查处案件人员,就太少了审理人员”的苦恼局面。

  (四)缺乏实践锻炼经验

  做好基层审理工作,首先理应执纪审查经验,否则就是纸上谈兵。有的基层接到的信访工作投诉或辨认出的问题线索较太少,违纪立案案件,或者大案要案“十年一突遇”,审理人员对实际工作碰触甚少,且因手段非常有限,对轻微违规违纪案件,纪检监察人员参予办案机会很少,对于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基本流程环节、时限规定没能熟练掌握,引致审理的精准度不低。

  三、解决对策及建议

  (一)强化对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

  案件审理是“一把手工程”。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审理工作的考核检查,促使基层纪检监察“一把手”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将案件审理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里,严格落实案件审理责任制,加强对案件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议建立科学规范的案件质量考评标准,细化考核评分标准,将案件质量总体情况进行通报,并作为年终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通过考核倒逼责任落实到位,提高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

  (二)二要确保案件审理时限

  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应深刻认识审理时限与案件质量的辩证关系,采取严格履行审理程序、提前介入审理、与审查审理部门沟通协调等切实有效的措施,按程序及时将案件移送审理,保障案件审理时限。建议严格把握提前介入审理的时机和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提前介入审理,避免过早介入导致“查审不分”等问题;

  符合规定条件的,案件主办部门应在正式宣布传唤审理10日前向审理部门明确提出,并履行职责有关按程序程序。

  (三)做实做细案件“后半篇文章”

  各级案件审理部门应当擅于搞好案件“后半篇文章”,保证案件处置获得较好实效。应当推行案件审理动态追踪管理,保证处分同意送抵、正式宣布、继续执行、意见反馈各个环节无缝交会、刚性落地。正确对待处分同意继续执行和正式宣布的关键意义,在处分同意继续执行中,既应当保证纪律处分同意继续执行妥当并搞好正式宣布工作,构成威慑,同时实现“不敢臭”的惩戒功能;

  又应注重深挖违纪违法原因,深入开展“以案促改”工作,实现“不能腐”制度的纠错功能;

  还应当著重对受到处分人的思想教育,同时实现“不敢臭”的教化功能。

  (四)关注审理重点内容

  审理工作应当秉持从政治上把握住问题,将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群众身边就是腐败等问题列为执纪审理重点,在性质判定、处分档次、条款适用于等方面均从严把握住。在审理报告、处分同意等审理文书中,应当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做为审理重点,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在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中单列定义并处置妥当,促进分散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获得良好效果。直面案件审理工作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应以问题为导向,切实加强调查研究,擅于把握住主要矛盾,深入细致剖析典型案例,及时明确提出对策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更多参照。

  (五)注重队伍的培养教育

  案件审理工作的政策性、业务性很强,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为契机,自觉对标对表中,挑选精兵强将扩充至审理队伍中来。在搭载审理人员时,著重选装存有实战经验、存有专业水平、能力素质较低的工作人员,同时应当考虑到审理人员稳定性,后备干部队伍呈圆形阶梯状结构,打造出一支能够适应环境新形势崭新建议的专业化队伍。应当进一步强化案件审理工作联系点建设,强化精准指导与对口扶贫。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需从审理工作的通常程序、典型案例分析、公文制作、与被处分人审理谈话、案件档案等方面展开系统培训,通过举行业务培训班、经验交流会、典型案例通报等形式,强化工作交流与深入探讨,多措并举提高纪检监察人员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打虎灭蝇”力度不断加大,彰显了中央对腐败“零容忍”的立场,使有腐必反的决心转化为巨大的行动力量,相应的由案件审理部门承担审理违法违纪的案件任务也越来越繁重,如何与时俱进地开展好新形势下案件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案件质量、保障党员权利,提升案件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是迫在眉睫亟须我们审理人员认真研究深入探讨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当前案件审理工作中存有的问题及原因

  1、审理人员少与案件受理数量多,审理力量相对薄弱的问题。近年来,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案件查处的力度进一步加大,案件数量逐年递增,而目前我市、县两级案件审理部门专职审理人员普遍只有1-2名,有时工作需要还会抽调审理人员忙于其他工作。如咸宁市辖6个县(市、区),市本级有4个派出纪工委,10个重点派驻纪检组,加上纪委内设4个案件检查室,查办案件力量非常强大;反观审理室,只有2名专职工作人员,外加一名挂职人员,审理力量相对薄弱。自2022年开始,我市各县陆续实施“乡案县审”制度,规定凡是乡镇、县直部门查办的违纪党员干部的案件,在审批前,都要经县级纪委审理部门协审把关,提出协审意见后,再由乡镇、县直部门按批准权限进行处理。但由于一些县在季末年终向乡镇、县直部门催办案件任务,导致集中一段时间,一个月甚至几天时间内要求立案或审结的情况经常存在,如有的县纪委审理室一个月审结案件20多件,这些案件移送审理后,既有审案时限的规定,又有领导的不时催办,使得审理室人手不足的问题更加突出,通常加班加点看案卷,撰写审理报告,遇到疑难案件或有疑难问题,难有时间深入了解、充分考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质量。

  2、专业化水平不低与案情繁杂不相适应的问题。当前,违法违纪案件仍然处在易发、多发、高发期,腐败案件性质上的自私性、手段上的智能性、领域上的云气性、规模上的群体性等一些特征日益凸显。目前在市、县纪委搭载的现有办案人员中,能够克难攻坚的主谈突破高手不多,通晓审计工作复式簿记的能人缺少,擅于分析、能够写下材料的秀才更太少,市县直和乡镇纪委更是如此,有的显然就没拒绝接受过非正规培训,专业知识类的书籍不多,也没足够多的时间自学,对案件查处工作介绍不多,有的甚至连调查笔录都不能搞,工作中程序不规范、办案该案、无法成链、定性量纪把握住不许的现象时有发生。而由于案件审理工作程序多、逻辑思维弱、公文制作汪、熟识党政纪条规建议低,审理人员压力小。市县直和乡镇纪委审理人员更是缺少,有的县市审理人员在工作岗位刚步入工

  作角色,就调往其他岗位,抽调的新人又须要再次培训,构成一种“生疏——适应环境——生疏”的不当循环,影响了案件审理工作的良性发展,引致案件质量也适当受到影响。

  3、有关规定不配套与实践中难以操作的问题。案件审理责任重大,事事要有证据,处分要有依据,审理报告中的每句话都要有证据去支撑、资料来印证,而现行的很多规定不能配套,甚至是空缺,给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如经济类案件违纪金额相同但各地量纪幅度不一的问题。我省1998年11月23日制定的《关于贪污、贿赂数额不满5000元党纪处分标准掌握问题的通知》,现已有15年了,其规定的贪污贿赂违纪数额标准至今未修改,而各地之间因为经济发展不平衡,对贪污贿赂违纪金额相同的案件,因地域差别,量纪时的自由裁量,导致处分畸轻畸重,使得条规形同虚设,得不到严肃认真地执行,造成量纪上的不平衡。又如《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2022年3月施行了《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而对集体企业人员违纪的处理尚无依据等等。在处分决定执行方面也存在一些条规不好操作的问题,如2022年7月湖北省人事厅印发了《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处理暂行办法》,但对事业单位既有行政职务又拿技术等级工资的人员给予撤职处分,劳动人事部门也不好操作;还有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拿的是养老保险金,违纪后如何降低其职级待遇?还有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后由于程序方面等原因未及时给予纪律处分,期间的工资应如何发放也无依据。又如《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目标管理办法》中规定:一般案件自正式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报分管领导审批,党纪复议案件应在受理后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党纪复查案件应在受理后六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但是审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以后,报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时限没有规定,特别是按照干部处理权限,处理意见要报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批准的,有时一拖几个月,影响了案件的效率。

  4、过分倚赖审理部门,影响了案件质量。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强化和改良新形势下纪检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明晰了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案件审理就是查处案件工作的关键组成部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给与了充分肯定,对案件审理工作给与了高度重视。在实际工作中,特别强调案件审理部门的严格把关职能导致纪检监察机关上下都对审理部门产生依赖思想,指出案件质量就是由案件审理部门一家负责管理,没认识到,案件审理做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一个科室,就是案件质量的严格把关部门,只是其中一道关键关口。

  5、传统审理模式滞后,被审查人申辩权难以保障。传统的“书面审”、“内部审”的案件审理模式,从发展党内民主的角度看,已滞后于当前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党员干部的知情权、申辩权得不到有效保障,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党员干部权利的行使。在相对封闭的书面审理方式下,审理人员依靠审核案件材料来审理案件,对被审查人的主张和意见不能全面了解,对违纪行为背后的其他因素也难以掌握,不利于审理人员全面、客观地了解案情。同时,除了审理谈话、支部大会、处分决定与本人见面外,能够提供给被审查人的申辩机会不多,《党章》赋予被审查人的参与知情权、自我申辩权及其他党员

  的作证和辩护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不利于被审查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质量。

  6、官僚主义轻微,申诉人难以确保其合法权利。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对一些诉讼案件处置不及时,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表态不明晰,引致反反复复信访,越级信访时有发生。

  二、做好新形势下审理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1、不断提升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调集党员队伍审理干部。案件审理工作的政策性、业务性很强,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建设,就是提升纪检监察干部尤其就是审理干部素质的关键。一方面应当编印适用性弱的教材书籍,从审理工作的通常程序、典型案例分析、公文制作、与被处分人审理谈话、案件档案、特定情况程序无法妥当如何处置等方面不予规范;另一方面应当举行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班展开封闭式培训,应邀专家讲授法律科学知识和办案技巧,总结办案经验,思考办案利害,深入探讨成案方法,不断研究崭新情况,化解新问题,进一步增强纪检监察干部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与此同时,不懈努力崇尚办案的公正与高效率,进一步健全目标管理考核激励机制,将考核结果与经济、政治待遇挂勾,更加有效地唤起审理人员爱岗敬业的责任心、事业心、上进心,力争将每件案件办好经得住历史检验的铁案。在搭载审理人员时,必须考虑到审理人员稳定性,后备干部队伍呈圆形阶梯状结构,打造出一支能够适应环境新形势崭新建议的专业化队伍。

  2、尽快解决法律、法规滞后,解决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审理工作遇到的条规和法规不完善的问题越来越显突出,给案件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工作的开展,因此应尽快制定和完善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使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如,建立科学地量纪标准尺度。鉴于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应建立一个较为科学的确定违纪数额标准的方法,既具有稳定性,又具有灵活性,更具有实实在在的可操作性。建立信息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对经过和未经过完整司法程序处理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公检法部门应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采取的行政手段或强制措施,各违法违纪人员所在单位的党委书记为落实党政纪处分和相关惩戒手续的第一责任人,对不按规定时间期限执行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等等。

  3、正确认识案件审理工作地位,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案件质量就是案件的生命,确保案件质量不只是案件审理部门一家的责任,做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研究案件的前置关口,做为制作和下发处分文书的出口,做为监督执纪妥当和充分反映执纪水平的窗口,案件审理只是分担B3J94PA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当好参谋的促进作用。案件查处工作就是确保案件质量的源头、基础,离开了案件查处工作的不懈努力,案件审理又能够如何严格把关。因此,注重查处工作,就可以为案件质量奠定稳固的基础。一就是通过初核审理,确保立案质量,必须明晰纪检监察机关对拟将立案调查的案件,在初核完结呈报常委会探讨之前,须要传唤审理部门展开审查严格把关;二就是提早干预,找准调查方向,提早干

  预就是审理部门为检查部门查处案件提供更多服务的关键形式,在确认调查方向、证据断定、法规适用于、程序履行职责等方面为调查人员提供更多服务。

  4、创新审理模式,优化保障机制。过去,执纪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较多重调查部门意见、轻犯错误人的申辩,虽然强调审理把关的程序,但单一的“闭门审卷”方式,不利于维护犯错误人的合法权利,容易给案件质量带来隐患。对此,可借鉴司法辩护制度和外地“公开审理”违纪案件的有效做法,实行合议制审理违纪案件,即可由从事过纪检监察办案工作或具备法律知识的非纪检监察机关党员担任纪检监察案件陪审员,与纪检监察案件审理人员共同组成合议庭,由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共同参与审议活动,以庭审的方式对违纪案件进行审理,让调查人员和审理人员共同听取被调查人员对指控的违纪事实进行陈述、申辩和辩解。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克服了审理人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弥补了审理的不足,既有利于解决基层审理人员力量不足的矛盾,又有利于保障被调查人员的合法权利,为提高办理案件的公信度、公正公平处理案件奠定坚定的基础。

  5、端正工作态度,的确确保申诉人的合法权利。纪检监察机关对于诉讼案件立案范围、职责都存有明晰的规定,该哪级机关立案就哪级机关立案,该明晰表态就要明晰表态。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办理诉讼案件的有关政策法规,凡是应立案的党纪政纪诉讼,都应及时立案并深入细致展开行政复议复查、初审核查,严禁以任何借口扯皮延期、顶着可办。必须二要确保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认真对待申诉人的诉讼,努力做到诉讼信件和诉讼案件件件有着落,事事存有回音,无法互相打“皮球”,上级无法甩下级处置。

  近年来,市中区在案件审理工作过程中,始终坚持按照“审理大计、质量第一”和案件审理高质量的标准,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坚持“二十四”字办案方针,做到形式审理与内容审理相结合,不断规范完善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办案程序的监督,全面提高案件审理质量,不断规范和完善相关制度流程,加强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力度,使我区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但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违法违纪案件也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案件审理工作更面临着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加以研究解决。

  一、存有问题。

  (一)“乡案区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乡镇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兼职多,变动频繁。由于受现在体质的制约,乡镇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的任命和提拔受限于同级党委,乡镇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的大部分精力、时间都用在所在单位其他工作上,对于案件的查办较为被动,多为应付,乡镇纪检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充分。二是乡镇纪检组织对纪检业务不够精通。在审理中发现,由于人员变动频繁,乡镇纪委在案件查处中必要的业务知识缺乏,对程序性的规定掌握不够,证据的采集不规范,定性不准等,直接影响了查办案件的质量,导致乡镇一级案件查办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三是乡镇纪检组织对纪检工作思想不够重视。

  (二)区纪委所办案件工作中存有的问题。一就是业务知识陈旧,知识结构长期不能获得更新。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我们依旧沿用十几年前的老办法,老套路,长期的定势思维办案,老同志“吃老本”,长期的依老程序办案,按老方法审理案件,凭老经验和老框框定案,科学知识、技能变得滞后;崭新同志“喝书本”,系统培训太少,实践经验严重不足。在新形势下,代莱腐败层出不穷,手段千变万化,不更新业务知识,对代莱腐败形势我们将难以应付。二就是案件查处力量薄弱,案件查处力度较小。在平时的案件查处中,由于受到案件查处人员管制,就可以被动的严肃查处一些上级发照、群众反映的问题,无法主动出击,PR白银城案源。

  (三)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工作中缺乏“超前意识”。对出现的新问题应变能力差,措施不得力,“提前介入”做的不够,“回访教育”显得不细,“案例分析”剖的不深,与司法机关的主动联系不多,往往是坐等案件的送审。二是开拓创新意识还有待提高。由于受党政纪条规规定的制约,本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理,仍然以一些滞后的规定和方式去“依纪办案”,缺少用发展经济、服务大局、保障稳定的思想去审查处理案件,缺乏创新意识。三是案审综合效应发挥的不够。由于案件数量的增多,新情况不断出现,审理人员少等客观因素的存在,就案审案,一处了事的情况在案件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没有把案件审理工作的总结教训、加强教育和个案分析等综合效应发挥出来。

  二、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就是必须不断提升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案件审理工作就是政治性、政策性和业务性都很强的一项工作,审理工作人员在科学知识上要就是“复合型”,在能力上要就是“多面手”,在效率上要就是快节奏。必须不断加强党性磨练和政治理论自学,不断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擅于从政治、全局的高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必须秉公办案,不徇私情,在量纪上不偏不倚,断狱适当,处置恰当;既必须熟练地掌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又必须熟识有关的财经、法律、金融等科学知识;既要存有较强的文字功底、调研水平和语言表达能力,又必须存有单一制审理案件的能力和协同能力;必须秉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既勇于明确提出并秉持自己恰当意见,又必须擅于汇报相同意见;必须存有务实、苦干、细致、精细、谨慎的工作作风,必须用发展的眼光、与时俱进的观念、开拓创新的精神处置不好工作中碰到的各种问题。

  二是要以案审基本要求为基础,创造性开展工作。中纪委二次全会工作报告曾在原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二十字”办案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增添了“程序合法”的内容,这是所有审理工作人员必须遵循的新的更完善的要求和原则,也是衡量案件审理质量高低的标准。要不断寻求案件审理方法的多样化,解决“背靠背”的审理模式,对一些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适时实施“提前介入”,对一些专业性很强的问题,积极主动地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确保定性处理准确。要在公开审

  理、审理助辩、申诉听证等方面进行深入积极地探索,增强案件处理的透明度,使案件处理在阳光下运行,以切实保障违纪人员的合法权利。

  三就是必须充分发挥案件查处工作的综合效应。一要把案件审理与制度技术创新融合出来。在审理案件时,特别注意深入细致分析违纪原因,总结网签量规律,协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规范管理,建章立制;二要把案件审理与纪律教育融合出来。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剖析,挖掘各类案件出现的原因,找到“症结”所在,通过违法违纪人员的现身说法,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提升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防治腐败的主动性、自觉性,并使查处案件的政治、经济、社会效应以求充分发挥。

篇八:案件审理存在问题与改进

  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庭审是法院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事实的查明、法律的适用和法官内心确认的形成多在这一阶段完成.因此.考察当前庭审活动的客观现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措施.对于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规范庭审活动以及促进审判公正高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综合素质展现方面

  1、审判法庭环境有待改善:有的审判法庭办公楼装修年代久远.设计和布局不合理.一些诉讼指南等上墙资料未及时更新.标牌不清晰.不显目.内容也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有的审判庭计算机等摆放不规范.不整齐.给人以杂乱的印象.影响法庭形象。

  2、合议庭成员形象方面:有的审判员坐姿不正.注意力不够集中.如质证时对当事人出示证据出现遗漏;一些平常的习惯动作也不时表现在审判庭上.如托脸、柔眼、抠鼻等;个别审判员、书记员没有按规定着装.开庭时配带小微章.且配带位置不合规.有的书记员甚至着便装。

  3、庭审纪律方面:法庭纪律维护不够严肃.因公诉人、当事人等原因.导致案件不能按时开庭审理;没能正确运用法槌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况予以制止或警告.如有的案件庭审中.当事人亲友带小孩旁听、旁听群众未关闭手机、高声喧哗、随意走动.而审判员未进行及时有效地制止。

  4、个人综合素质方面:庭审中.有很多用语不规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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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日常的口语经常出现在庭审中.有的法官、书记员声音不够响亮、清晰;有的审判员庭前准备不充分.对卷宗材料不熟悉.导致庭审中各个环节把握得不是很紧凑.有时出现“冷场”的情况;少数案件中.对突发情况处理应变能力不足.如对代理人不按时到庭.庭审中未经审判长或审判员允许.直接入席就座.审判长或审判员也没有反应.而过一段时间后.才核对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个别法官心理素质较差.因领导旁听等原因.庭审显得紧张、局促.秩序较混乱.如在举证质证后未经合议即进行认证.认证过程中又突然中断进行合议。

  (二)、庭前准备阶段存在的问题

  1、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不规范。当事人是否到庭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实体和程序处理.原告未到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未到庭.缺席审理。但有的书记员在核对当事人是否到庭特别是原告未到庭的情况未作任何记载.以物化为卷宗内容.审判员便直接裁定按撤诉处理。这既不符合庭审规范要求.也说明法官和书记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若原告以其已到庭并提供相应证据为由而上诉.则明显对法官不利。

  2、关于民商事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未按时到庭的处理不统一。在被告及代理人未按按规定时间到庭的情况下.有的说服原告等待一段时间.若被告方仍未到庭.则进行缺席审理;有的直接以确定的开庭时间为限.超过时间.即进行缺席审理。在原告方未按时到庭的情况下.多数案件的被告方不同意等待.而以此为由离开法庭.有的审判员直接按撤诉处理.有的说服被告方等待一定时间.若原告仍未到庭.再作撤诉处理。这里涉及先到庭一方当事人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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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待多长时间的问题.由于对此缺乏统一规定.处理方式各异.很容易让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

  3、多数情况下.书记员没有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或收回当事人的传票;书记员不是在查明当事人身份后.安排当事人入庭就座.而是由当事人直接入席;民商事案件庭审中没有安排法警执庭.导致证据传递不规范.有的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直接在庭上走动进行传递.有的通过审判员或书记员进行传递.既不严肃.又不利于法官人身和证据材料的安全。遇到当事人违反法庭纪律等问题.难以作出及时反应和处理。案件开庭前无法警和专用设备对进入法庭的当事人或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法庭安全难以得到保证。

  4、有的案件开庭时.书记员是坐着宣布法庭纪律的.显得很不严肃;向审判长报告是否可以开庭时.姿势不正确.不是面对审判长.而是扭头向审判长报告。

  5、有的案件宣布开庭后.核对当事人的身份不够规范或详细;书记员在作开庭前准备工作时.在核对当事人身份后忘记询问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并通知证人在开庭前退出法庭听候传唤;个别案件宣布法庭纪律、交待权利义务不完整.认为在案件的受理和通知应诉时已经告知.没有必要重复。事实上.大多数庭前权利义务告知书内容简化、且不全面.若不完整宣布.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少数审判员不重视对代理人代理权限的审查.对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的.未按规定查明具体授权.容易导致程序违法。

  (三)、法庭调查阶段存在的问题

  1、当事人起诉或答辩陈述时.有些案件由委托代理人宣读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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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或答辩状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没有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或有何补充;一些案件在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和法庭调查重点时.没能做到准确和突出.有些案件只是简单地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总结。有的案件对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未正确行使好释明权.影响了庭审功能的发挥。

  2、法庭质证中.个别法官还不能很好地指挥当事人针对要查明的事实有条理地进行举证和质证;或对文化程度不高、没有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又不能视其接受能力对其权利义务进行通俗易懂的解说.使当事人的举证非常混乱.致使进入法庭辩论后因当事人又提供证据而不得不再恢复法庭调查.这说明审判人员本身对案件审理的思路就不清晰;个别案件举证时.没有要求当事人说明证据需要证明的事实;质证中.没有引导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三性”和证明力进行充分地质辨.多数情况下只注重“真实性”。

  3、个别案件质证当事人提出反驳意见后.法庭没有组织当事人进行充分的质辩.或者要求当事人将该质辩意见留在法庭辩论时陈述;个别案件一些证据当庭认证时.理由过于简单.说服力不强.而不作当庭认定的.有时甚至不作说明。有的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认证未休庭合议.以在庭上交换意见的方式进行.这样做既不严肃.也使书记员无法记录.还容易使合议庭认证出现失误。

  4、关于对证人证言证据的审查.多数情况下.审判人员都未审查出具书面证词的证人的基本情况(如证人的年龄、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与当事人存在何种关系等).更没有审查证人是否存在是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形.而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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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涉及到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四)、法庭辨论阶段存在的问题

  1、经过法庭调查.就应该紧紧围绕对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和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展开法庭辨论.但笔者发现.对于需要辨论的焦点归纳得不够精确是这次庭审观摩普遍存在的问题;有的辨论的焦点不完整.有的焦点涵盖面过大.不突出争议问题.有的甚至不归纳焦点.任由当事人自行辩论;有的归纳焦点后没有征询双方当事人补充意见。

  2、没有在辩论开始前告知当事人不准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的语言;特别是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当事人脱离本案的陈述或对同一理由多次重复以及不文明的动作未能很好地制止。

  3、庭前调解操作不规范.庭审调解流于形式。有的庭前调解中对被告是否放弃答辩期并同意庭前调解未作认真记录.而仅根据民诉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即进行调解.未对当事人享有的答辩权等进行释明.笔者认为.这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关于“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的规定;有的没有很好地运用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未用好邀请或委托相关单位调解、案外人担保调解等措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率的提高。

  4、对当事人最后陈述未正确引导.只简单地告知“现在由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致使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不知所云.无从说起。有的甚至遗漏这一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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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原因分析

  归结上述出现的问题.笔者以为.主要在于以下根源

  1、庭审各方诉讼参与人的庭审能力与现行庭审制度发展不相适应。

  由于我国国是一个现代司法制度发展历史不是很长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官职业化建设正在经历一个由“蜕变”转向“新生”的孕育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官的职业能力亟待提高。且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并不是很发达.且十分不平衡.加之律师行业不很规范、法律援助等制度不很完善.所以在当前基层法院庭审实践的现实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并没有律师进行辅助.导致各方诉讼参与人的庭审能力与现行庭审制度发展不相适应。一是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的不相适应。按照现行的庭审模式.法官要真正驾驭好庭审活动.应具备的素质、能力和水平必须是综合的、多方面的.但目前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法官能力水平却不容乐观.突出的问题是整体素质参差不齐、综合素质能力水平普遍欠缺、缺乏审判实践经验.导致了法官驾驭庭审能力水平的不相适应。二是检察官和律师特别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庭审控辩代理能力的不相适应。由于现行庭审更加突出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作用.因此.法律公正的实现和庭审功效的发挥.单凭法官是无法承担的.还必须依赖于检察官、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庭审控辩、代理能力.尤其要倚赖于他们在审判中的辅助作用.然而.当前检察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同法官队伍一样.综合素质、能力和水平亦存在不适应。三是当事人庭审参与能力的不相适应。诉讼是一个专业化程度极高的活动.在许多没有律师代理参加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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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讼的案件庭审中.当事人对法律可以说完全是一个“门外汉”.法律知识匮乏.更谈不上了解庭审操作程序.这极大地制约了庭审整体功效的正常发挥。

  2、将法庭审理作为诉讼核心环节地位的观念尚未完全确立.对庭审功能认识不全面.存在误区。

  大家普遍认识到法庭审理的主要功能是通过诉讼程序查明事实、辩明是非.以便正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决。但对庭审程序的仪式功能则较少认识。庄严的场所和威严的法官、公平的程序.其作用都是促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建立法治信仰、信赖司法权威。一些法官对法庭审理昭示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的司法礼仪功能认识不到位.认为追求庭审规范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的甚至以简易程序案件庭审不受民诉法规定的法庭审理顺序的限制为由.任意简化一些重要的程序.造成庭审活动不规范.法庭秩序欠佳.法官的公正形象受质疑.法庭审理的司法礼仪功能大大削弱.甚至帮倒忙.法庭审理成为当事人指责、怀疑法官办案不公的主要“题材”。

  3、相关的制度衔接不到位.相关部门配合不畅

  首先是立审分离、规范庭前审理准备工作等改革措施未完全落实.一些改革措施和制度之间衔接不到位.甚至相互

  “打架”。如在强调立审分离的同时.多数法院在立案庭设立了“速裁组”或“速裁庭”.负责对简单的民商事纠纷进行庭前调解和审理.未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立审分离;在审判模式上.当前主要有“1+2+1”(一名法官、两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1+1+1”(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各一名)、“1+1”(一名法官、一名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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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模式.由于模式选择不同.对庭前审理准备等辅助性工作则分别由法官助理、书记员行使.特别是在“1+1”模式中.法官也不得不从事许多诸如召开释明会议、庭前调解、依职权调查取证等庭前准备工作.这客观上又给法官创造了更多接触当事人的机会。此外.书记员管理、法警管理也与法庭审理的实际需要有较大差距.对书记员庭审记录的指导、监督.法警对证据的传递及法庭安全所负的职责.都因人力不足、装备落后或管理不到位、相关部门配合不畅等原因未能落到实处。

  4、对庭审活动的管理存在盲区

  法院审判管理的重点一直落在案件的实体决策环节上.分管业务的领导主要将注意力放在法律文书的审签、案件的执行上.加之.为还权于法官、还权于合议庭.经分管领导签发的法律文书数量极少.导致对案件的开庭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在案件质量评查中.客观上也不能对诸如开庭不准时、用语不规范、法官形象欠公正等问题进行评查.成了管理的盲区.而这些问题却直接关系到司法礼仪、威信的昭示。

  三、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用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指导审判工作.全面落实司法为民

  的要求。

  “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具体实践。也是人民法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集中体现。基层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全面认识、高度重视做好庭审工作在落实“司法为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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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中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长效机制建设.在庭审工作中进一步树立和强化保障和尊重当事人权利的理念、控辩平衡的理念、法庭居中裁判的理念以及以庭审为中心的理念.解决好四个方面的意识问题。

  一是庭前准备意识。庭前准备是否充分直接关系到庭审的质量和庭审效果。庭前准备得不充分.往往会导致庭审拖沓、效率低下、突发性事件出现率高、当庭宣判率低等问题.为此.贵州省高级法院于年初出台了《关于规范庭前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主审法官必须严格按照《若干意见》规定.细化庭前准备环节.做好审阅卷宗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拟定庭审提纲、归纳争议焦点、召开释明会议、证据交换、庭前调解、检索相关法规等准备工作.对庭审过程大致走向进行预测.做好处置突发性事件的相关准备工作。

  二是程序公正意识。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涵.更是庭审活动的最高价值。主审法官应当在庭审中自始至终恪守中立角色.在神态、语言、举止等各方面确保对双方当事人的形式公正;必须在庭审的各个环节确保对双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对等保障.做到不偏不倚;无论是简易还是普通程序的开庭.都要确保庭审程序的基本完整.不得因追求效率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形下轻易放弃重要的庭审环节。三是焦点归纳和证明责任分配意识。完整、准确地归纳争议焦点.并围绕焦点引导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辩论.会使庭审过程重心明确.富有节奏.并使举证秩序化.辩论理性化.从而最大化地凸现当事人主义.最终实现庭审的价值。在实践中.当前应努力克服焦点归纳不全面、不准确.过宽、过大.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并针对每一个事实争议焦点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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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证明责任的分配.在此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

  四是庭审效能意识。

  庭审应在确保程序公正、当事人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庭审效能。主审法官应当视庭审的具体情况.注重庭审的“繁简分流”.准确地归纳当事人的主张.及时地进行释明.果断地制止没有意义的重复.从而有效地推动庭审的进程.在庭审中真正实践“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

  2、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

  法院工作是一项极其特殊的工作.不断提高司法能力特别是庭审驾驭能力.对于快速、准确地审理民事案件.提高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和重大意义。进一步加强与上级法院的沟通与合作.加大对法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在培训的具体方式上.要以能力型培训的方式.着重法的基本精神和现代司法理念以及庭审驾驭技巧的培训.使法官诉讼指导能力、独立处断能力等庭审驾驭能力得到全面增强。一是增强诉讼指导能力。虽然近几年我国十分重视法律知识的教育普及.公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但多数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还相对比较薄弱.还不能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笔者认为.法官要按相关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的规范性要求.主动承担起相应的释明义务.如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法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内容.向当事人做必要的解释和说明.防止因当事人不知道自己有这些权利而不能主张权利。同时.法官应当树立服务理念.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二是增强独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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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断能力。目前.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比例大多在80%以上。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独任法官一人审理.在庭审中的问题只能由独任法官自己决定.因此.独立处断能力在此显得尤为重要。另外.由于快捷办案是民事简易程序基本的价值取向之一.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诉讼效率就成为衡量民事简易程序内在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准。如果法官的独立处断能力差.就会造成案件拖拉.使提高诉讼效率成为一句空话。为此.法官必须要有较强的指挥、调控和独立的处断能力。

  3、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法院法官庭审行为

  要进一步健全有关庭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庭审规范.倡导司法文明.严格规范法官和书记员的庭审行为。首先.要加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长效机制建设。要结合实际.制定包括庭审礼仪规范、纪律规范、作风规范、程序规范、诉讼文书规范、庭审笔录规范、庭审管理规范等规范庭审活动的相关规定或庭审操作细则.使庭审操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其次.要加强管理.厘清庭前准备的权责.理顺与法庭审理相关的各部门的关系。要解决庭前证据交换、举证时限、变更诉请时限等制约庭审效率的瓶颈.就必须厘清立审以及审判、辅助和服务权责。同时法警队、书记员管理处、办公室等部门要围绕庭审活动的规范化管理.在法庭记录、法庭警卫、法庭保洁等诸方面加强与各审判庭的配合。最后.院领导要严格监督有关规章制度和庭审规范的执行.不定期到各庭旁听庭审.注重对法庭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和调研.彻底改变对法庭审理环节监管无力的局面。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早实现对各审判法庭的电视监控.使对法庭审理的监管日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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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进一步规范法院法官庭审行为.确保庭审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和庭审规范进行。

  4、加快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由于现行庭审职业主义倾向的不断彰显是对参加诉讼活动各方的整体性要求.这决定了法院庭审整体功效的发挥.实际取决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共同实践和磨合。因此.从长远的角度分析.法院庭审实践完善的决定性力量.绝对不仅仅是法院一家.科学的视野是还必须同时将检察官、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机纳入、统一整合.大力建立高度专业化的、同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努力保证参加庭审活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具有共同的职业语言、共同的职业思维、共同的职业知识、共同的职业技能和共同的职业伦理。

  5、加强物质装备建设.完善法庭基础设施

  在这次庭审观摩评比中.一些问题是由于法庭基础设施不完善引起的。因此.基层法院党组要积极向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争取法庭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努力完善法庭基础设施和有关庭审的配套设施.为庭审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庭环境.确保庭审能在一个庄严、严肃的环境下进行.以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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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案件审理存在问题与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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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庭审是法院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事实的查明、法律的适用和法官心确认的形成多在这一阶段完成,因此,考察当前庭审活动的客观现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措施,对于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规庭审活动以及促进审判公正高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综合素质展现方面

  1、审判法庭环境有待改善:有的审判法庭办公楼装修年代长远,设计和布局不合理,一些诉讼指南等上墙资料未及时更新,标牌不清晰,不显目,容也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有的审判庭计算机等摆放不规,不整齐,给人以杂乱的印象,影响法庭形象。

  2、合议庭成员形象方面:有的审判员坐姿不正,注意力不够集中,如质证时对当事人出示证据出现遗漏;一些平常的习惯动作也不时表现在审判庭上,如托脸、柔眼、抠鼻等;个别审判员、书记员没有按规定着装,开庭时配带小微章,且配带位置不合规,有的书记员甚至着便装。

  3、庭审纪律方面:法庭纪律维护不够严肃,因公诉人、当事人等原因,导致案件不能按时开庭审理;没能正确运用法槌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况予以制止或警告,如有的案件庭审中,当事人亲友带小孩旁听、旁听群众未关闭手机、高声喧哗、随意走动,而审判员未进展及时有效地制止。

  4、个人综合素质方面:庭审中,有很多用语不规的情形,一些日常的口语经常出现在庭审中,有的法官、书记员声音不够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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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清晰;有的审判员庭前准备不充分,对卷宗材料不熟悉,导致庭审中各个环节把握得不是很紧凑,有时出现"冷场〞的情况;少数案件中,对突发情况处理应变能力缺乏,如对代理人不按时到庭,庭审中未经审判长或审判员允许,直接入席就座,审判长或审判员也没有反响,而过一段时间后,才核对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个别法官心理素质较差,因领导旁听等原因,庭审显得紧、局促,秩序较混乱,如在举证质证后未经合议即进展认证,认证过程中又突然中断进展合议。

  〔二〕、庭前准备阶段存在的问题

  1、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不规。当事人是否到庭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实体和程序处理,原告未到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未到庭,缺席审理。但有的书记员在核对当事人是否到庭特别是原告未到庭的情况未作任何记载,以物化为卷宗容,审判员便直接裁定按撤诉处理。这既不符合庭审规要求,也说明法官和书记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假设原告以其已到庭并提供相应证据为由而上诉,则明显对法官不利。

  2、关于民商事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未按时到庭的处理不统一。在被告及代理人未按按规定时间到庭的情况下,有的说服原告等待一段时间,假设被告方仍未到庭,则进展缺席审理;有的直接以确定的开庭时间为限,超过时间,即进展缺席审理。在原告方未按时到庭的情况下,多数案件的被告方不同意等待,而以此为由离开法庭,有的审判员直接按撤诉处理,有的说服被告方等待一定时间,假设原告仍未到庭,再作撤诉处理。这里涉及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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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庭一方当事人到底等待多长时间的问题,由于对此缺乏统一规定,处理方式各异,很容易让当事人产生合理疑心。

  3、多数情况下,书记员没有要求当事人提供或收回当事人的传票;书记员不是在查明当事人身份后,安排当事人入庭就座,而是由当事人直接入席;民商事案件庭审中没有安排法警执庭,导致证据传递不规,有的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直接在庭上走动进展传递,有的通过审判员或书记员进展传递,既不严肃,又不利于法官人身和证据材料的平安。遇到当事人违反法庭纪律等问题,难以作出及时反响和处理。案件开庭前无法警和专用设备对进入法庭的当事人或旁听人员进展平安检查,法庭平安难以得到保证。

  4、有的案件开庭时,书记员是坐着宣布法庭纪律的,显得很不严肃;向审判长报告是否可以开庭时,姿势不正确,不是面对审判长,而是扭头向审判长报告。

  5、有的案件宣布开庭后,核对当事人的身份不够规或详细;书记员在作开庭前准备工作时,在核对当事人身份后忘记询问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并通知证人在开庭前退出法庭听候传唤;个别案件宣布法庭纪律、交待权利义务不完整,认为在案件的受理和通知应诉时已经告知,没有必要重复。事实上,大多数庭前权利义务告知书容简化、且不全面,假设不完整宣布,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少数审判员不重视对代理人代理权限的审查,对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的,未按规定查明具体授权,容易导致程序。

  〔三〕、法庭调查阶段存在的问题

  1、当事人起诉或辩论述时,有些案件由委托代理人宣读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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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辩论状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没有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或有何补充;一些案件在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和法庭调查重点时,没能做到准确和突出,有些案件只是简单地对当事人的述进展总结。有的案件对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未正确行使好释明权,影响了庭审功能的发挥。

  2、法庭质证中,个别法官还不能很好地指挥当事人针对要查明的事实有条理地进展举证和质证;或对文化程度不高、没有法律效劳的当事人又不能视其承受能力对其权利义务进展通俗易懂的讲解,使当事人的举证非常混乱,致使进入法庭辩论后因当事人又提供证据而不得不再恢复法庭调查,这说明审判人员本身对案件审理的思路就不清晰;个别案件举证时,没有要求当事人说明证据需要证明的事实;质证中,没有引导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三性〞和证明力进展充分地质辨,多数情况下只注重"真实性〞。

  3、个别案件质证当事人提出反驳意见后,法庭没有组织当事人进展充分的质辩,或者要求当事人将该质辩意见留在法庭辩论时述;个别案件一些证据当庭认证时,理由过于简单,说服力不强,而不作当庭认定的,有时甚至不作说明。有的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认证未休庭合议,以在庭上交换意见的方式进展,这样做既不严肃,也使书记员无法记录,还容易使合议庭认证出现失误。

  4、关于对证人证言证据的审查,多数情况下,审判人员都未审查出具书面证词的证人的根本情况〔如证人的年龄、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与当事人存在何种关系等〕,更没有审查证人是否存在是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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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这些直接涉及到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四〕、法庭辨论阶段存在的问题

  1、经过法庭调查,就应该紧紧围绕对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和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展开法庭辨论,但笔者发现,对于需要辨论的焦点归纳得不够准确是这次庭审观摩普遍存在的问题;有的辨论的焦点不完整,有的焦点涵盖面过大,不突出争议问题,有的甚至不归纳焦点,任由当事人自行辩论;有的归纳焦点后没有征询双方当事人补充意见。

  2、没有在辩论开场前告知当事人不准用污秽、挖苦、挖苦等人身攻击的语言;特别是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当事人脱离本案的述或对同一理由屡次重复以及不文明的动作未能很好地制止。

  3、庭前调解操作不规,庭审调解流于形式。有的庭前调解中对被告是否放弃辩论期并同意庭前调解未作认真记录,而仅根据民诉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即进展调解,未对当事人享有的辩论权等进展释明,笔者认为,这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假设干规定"第一条关于"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辩论期满前进展调解〞的规定;有的没有很好地运用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假设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假设干意见",未用好邀请或委托相关单位调解、案外人担保调解等措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率的提高。

  4、对当事人最后述未正确引导,只简单地告知"现在由双方当事人作最后述〞,致使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不知所云,无从说起。有的甚至遗漏这一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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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原因分析

  归结上述出现的问题,笔者以为,主要在于以下根源

  1、庭审各方诉讼参与人的庭审能力与现行庭审制度开展不相适应。

  由于我国国是一个现代司法制度开展历史不是很长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官职业化建立正在经历一个由"蜕变〞转向"新生〞的孕育开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官的职业能力亟待提高。且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并不是很兴旺,且十分不平衡,加之律师行业不很规、法律援助等制度不很完善,所以在当前基层法院庭审实践的现实中,有相当一局部的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并没有律师进展辅助,导致各方诉讼参与人的庭审能力与现行庭审制度开展不相适应。一是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的不相适应。按照现行的庭审模式,法官要真正驾驭好庭审活动,应具备的素质、能力和水平必须是综合的、多方面的,但目前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法官能力水平却不容乐观,突出的问题是整体素质参差不齐、综合素质能力水平普遍欠缺、缺乏审判实践经历,导致了法官驾驭庭审能力水平的不相适应。二是检察官和律师特别是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庭审控辩代理能力的不相适应。由于现行庭审更加突出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作用,因此,法律公正的实现和庭审成效的发挥,单凭法官是无法承当的,还必须依赖于检察官、律师和法律效劳工作者的庭审控辩、代理能力,尤其要倚赖于他们在审判中的辅助作用,然而,当前检察官、律师、法律效劳工作者队伍同法官队伍一样,综合素质、能力和水平亦存在不适应。三是当事人庭审参与能力的不相适应。诉讼是一个专业化程度极高的活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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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多没有律师代理参加诉讼的案件庭审中,当事人对法律可以说完全是一个"门外汉〞,法律知识匮乏,更谈不上了解庭审操作程序,这极制约了庭审整体成效的正常发挥。

  2、将法庭审理作为诉讼核心环节地位的观念尚未完全确立,对庭审功能认识不全面,存在误区。

  大家普遍认识到法庭审理的主要功能是通过诉讼程序查明事实、辩明是非,以便正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决。但对庭审程序的仪式功能则较少认识。庄严的场所和威严的法官、公平的程序,其作用都是促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建立法治信仰、信赖司法权威。一些法官对法庭审理昭示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的司法礼仪功能认识不到位,认为追求庭审规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的甚至以简易程序案件庭审不受民诉法规定的法庭审理顺序的限制为由,任意简化一些重要的程序,造成庭审活动不规,法庭秩序欠佳,法官的公正形象受质疑,法庭审理的司法礼仪功能大大削弱,甚至帮倒忙,法庭审理成为当事人指责、疑心法官办案不公的主要"题材〞。

  3、相关的制度衔接不到位,相关部门配合不畅

  首先是立审别离、规庭前审理准备工作等改革措施未完全落实,一些改革措施和制度之间衔接不到位,甚至相互"打架〞。如在强调立审别离的同时,多数法院在立案庭设立了"速裁组〞或"速裁庭〞,负责对简单的民商事纠纷进展庭前调解和审理,未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立审别离;在审判模式上,当前主要有"1+2+1〞〔一名法官、两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1+1+1〞〔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各一名〕、"1+1〞〔一名法官、一名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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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模式,由于模式选择不同,对庭前审理准备等辅助性工作则分别由法官助理、书记员行使,特别是在"1+1〞模式中,法官也不得不从事许多诸如召开释明会议、庭前调解、依职权调查取证等庭前准备工作,这客观上又给法官创造了更多接触当事人的时机。此外,书记员管理、法警管理也与法庭审理的实际需要有较大差距,对书记员庭审记录的指导、监视,法警对证据的传递及法庭平安所负的职责,都因人力缺乏、装备落后或管理不到位、相关部门配合不畅等原因未能落到实处。

  4、对庭审活动的管理存在盲区

  法院审判管理的重点一直落在案件的实体决策环节上,分管业务的领导主要将注意力放在法律文书的审签、案件的执行上,加之,为还权于法官、还权于合议庭,经分管领导签发的法律文书数量极少,导致对案件的开庭审理缺乏有效的监视和管理。在案件质量评查中,客观上也不能对诸如开庭不准时、用语不规、法官形象欠公正等问题进展评查,成了管理的盲区,而这些问题却直接关系到司法礼仪、威信的昭示。

  三、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用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指导审判工作,全面落实司法为民

  的要求。

  "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具体实践。也是人民法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集中表达。基层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全面认识、高度重视做好庭审工作在落实"司法为民〞要求,促进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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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中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长效机制建立,在庭审工作中进一步树立和强化保障和尊重当事人权利的理念、控辩平衡的理念、法庭居中裁判的理念以及以庭审为中心的理念,解决好四个方面的意识问题。

  一是庭前准备意识。庭前准备是否充分直接关系到庭审的质量和庭审效果。庭前准备得不充分,往往会导致庭审拖沓、效率低下、突发性事件出现率高、当庭宣判率低等问题,为此,省高级法院于年初出台了"关于规庭前审理工作的假设干意见",主审法官必须严格按照"假设干意见"规定,细化庭前准备环节,做好审阅卷宗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拟定庭审提纲、归纳争议焦点、召开释明会议、证据交换、庭前调解、检索相关法规等准备工作,对庭审过程大致走向进展预测,做好处置突发性事件的相关准备工作。二是程序公正意识。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涵,更是庭审活动的最高价值。主审法官应当在庭审中自始至终遵守中立角色,在神态、语言、举止等各方面确保对双方当事人的形式公正;必须在庭审的各个环节确保对双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对等保障,做到不偏不倚;无论是简易还是普通程序的开庭,都要确保庭审程序的根本完整,不得因追求效率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形下轻易放弃重要的庭审环节。三是焦点归纳和证明责任分配意识。完整、准确地归纳争议焦点,并围绕焦点引导当事人进展举证、质证、辩论,会使庭审过程重心明确,富有节奏,并使举证秩序化,辩论理性化,从而最大化地凸现当事人主义,最终实现庭审的价值。在实践中,当前应努力克制焦点归纳不全面、不准确,过宽、过大,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并针对每一个事实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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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点依法进展证明责任的分配,在此根底上引导当事人进展举证质证。四是庭审效能意识。庭审应在确保程序公正、当事人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庭审效能。主审法官应当视庭审的具体情况,注重庭审的"繁简分流〞,准确地归纳当事人的主,及时地进展释明,果断地制止没有意义的重复,从而有效地推动庭审的进程,在庭审中真正实践"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

  2、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

  法院工作是一项极其特殊的工作,不断提高司法能力特别是庭审驾驭能力,对于快速、准确地审理民事案件,提高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和重大意义。进一步加强与上级法院的沟通与合作,加大对法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在培训的具体方式上,要以能力型培训的方式,着重法的根本精神和现代司法理念以及庭审驾驭技巧的培训,使法官诉讼指导能力、独立处断能力等庭审驾驭能力得到全面增强。一是增强诉讼指导能力。虽然近几年我国十分重视法律知识的教育普及,公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但多数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还相比照拟薄弱,还不能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笔者认为,法官要按相关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的规性要求,主动承当起相应的释明义务,如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法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容,向当事人做必要的解释和说明,防止因当事人不知道自己有这些权利而不能主权利。同时,法官应当树立效劳理念,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展正常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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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增强独立处断能力。目前,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比例大多在80%以上。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独任法官一人审理,在庭审中的问题只能由独任法官自己决定,因此,独立处断能力在此显得尤为重要。另外,由于快捷办案是民事简易程序根本的价值取向之一,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诉讼效率就成为衡量民事简易程序在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准。如果法官的独立处断能力差,就会造成案件拖拉,使提高诉讼效率成为一句空话。为此,法官必须要有较强的指挥、调控和独立的处断能力。

  3、建章立制,进一步规法院法官庭审行为

  要进一步健全有关庭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庭审规,倡导司法文明,严格规法官和书记员的庭审行为。首先,要加强"规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长效机制建立。要结合实际,制定包括庭审礼仪规、纪律规、作风规、程序规、诉讼文书规、庭审笔录规、庭审管理规等规庭审活动的相关规定或庭审操作细则,使庭审操作有章可循、规有序。其次,要加强管理,厘清庭前准备的权责,理顺与法庭审理相关的各部门的关系。要解决庭前证据交换、举证时限、变更诉请时限等制约庭审效率的瓶颈,就必须厘清立审以及审判、辅助和效劳权责。同时法警队、书记员管理处、办公室等部门要围绕庭审活动的规化管理,在法庭记录、法庭警卫、法庭保洁等诸方面加强与各审判庭的配合。最后,院领导要严格监视有关规章制度和庭审规的执行,不定期到各庭旁听庭审,注重对法庭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展总结和调研,彻底改变对法庭审理环节监管无力的局面。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早实现对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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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法庭的电视监控,使对法庭审理的监管日常化。以进一步规法院法官庭审行为,确保庭审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和庭审规进展。

  4、加快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由于现行庭审职业主义倾向的不断彰显是对参加诉讼活动各方的整体性要求,这决定了法院庭审整体成效的发挥,实际取决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律效劳工作者的共同实践和磨合。因此,从长远的角度分析,法院庭审实践完善的决定性力量,绝对不仅仅是法院一家,科学的视野是还必须同时将检察官、律师和法律效劳工作者有机纳入、统一整合,大力建立高度专业化的、同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努力保证参加庭审活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律效劳工作者具有共同的职业语言、共同的职业思维、共同的职业知识、共同的职业技能和共同的职业伦理。

  5、加强物质装备建立,完善法庭根底设施

  在这次庭审观摩评比中,一些问题是由于法庭根底设施不完善引起的。因此,基层法院党组要积极向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争取法庭根底设施建立经费,努力完善法庭根底设施和有关庭审的配套设施,为庭审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庭环境,确保庭审能在一个庄严、严肃的环境下进展,以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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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案件审理存在问题与改进

  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庭审是法院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事实的查明、法律的适用和法官内心确认的形成多在这一阶段完成,因此,考察当前庭审活动的客观现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措施,对于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规范庭审活动以及促进审判公正高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综合素质展现方面

  1、审判法庭环境有待改善:有的审判法庭办公楼装修年代久远,设计和布局不合理,一些诉讼指南等上墙资料未及时更新,标牌不清晰,不显目,内容也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有的审判庭计算机等摆放不规范,不整齐,给人以杂乱的印象,影响法庭形象。

  2、合议庭成员形象方面:有的审判员坐姿不正,注意力不够集中,如质证时对当事人出示证据出现遗漏;一些平常的习惯动作也不时表现在审判庭上,如托脸、柔眼、抠鼻等;个别审判员、书记员没有按规定着装,开庭时配带小微章,且配带位?Z不合规,有的书记员甚至着便装。

  3、庭审纪律方面:法庭纪律维护不够严肃,因公诉人、当事人等原因,导致案件不能按时开庭审理;没能正确运用法槌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况予以制止或警告,如有的案件庭审中,当事人亲友带小孩旁听、旁听群众未关闭手机、高声喧哗、随意走动,而审判员未进行及时有效地制止。

  4、个人综合素质方面:庭审中,有很多用语不规范的情形,一些日常的口语经常出现在庭审中,有的法官、书记员声音不够响亮、清晰;有的审判员庭前准备不充分,对卷宗材料不熟悉,导致庭审中各个环节把握得不是很紧凑,有时出现“冷场”的情况;少数案件中,对突发情况处理应变能力不足,如对代理人不按时到庭,庭审中未经审判长或审判员允许,直接入席就座,审判长或审判员也没有反应,而过一段时间后,才核对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个别法官心理素质较差,因领导旁听等原因,庭审显得紧张、局促,秩序较混乱,如在举证质证后未经合议即进行认证,认证过程中又突然中断进行合议。

  (二)、庭前准备阶段存在的问题

  1、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不规范。当事人是否到庭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实体和程序处理,原告未到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未到庭,缺席审理。但有的书记员在核对当事人是否到庭特别是原告未到庭的情况未作任何记载,以物化为卷宗内容,审判员便直接裁定按撤诉处理。这既不符合庭审规范要求,也说明法官和书记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若原告以其已到庭并提供相应证据为由而上诉,则明显对法官不利。

  2、关于民商事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未按时到庭的处理不统一。在被告及代理人未按按规定时间到庭的情况下,有的说服原告等待一段时间,若被告方仍未到庭,则进行缺席

  审理;有的直接以确定的开庭时间为限,超过时间,即进行缺席审理。在原告方未按时到庭的情况下,多数案件的被告方不同意等待,而以此为由离开法庭,有的审判员直接按撤诉处理,有的说服被告方等

  待一定时间,若原告仍未到庭,再作撤诉处理。这里涉及先到庭一方当事人到底等待多长时间的问题,由于对此缺乏统一规定,处理方式各异,很容易让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

  3、多数情况下,书记员没有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或收回当事人的传票;书记员不是在查明当事人身份后,安排当事人入庭就座,而是由当事人直接入席;民商事案件庭审中没有安排法警执庭,导致证据传递不规范,有的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直接在庭上走动进行传递,有的通过审判员或书记员进行传递,既不严肃,又不利于法官人身和证据材料的安全。遇到当事人违反法庭纪律等问题,难以作出及时反应和处理。案件开庭前无法警和专用设备对进入法庭的当事人或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法庭安全难以得到保证。

  4、有的案件开庭时,书记员是坐着宣布法庭纪律的,显得很不严肃;向审判长报告是否可以开庭时,姿势不正确,不是面对审判长,而是扭头向审判长报告。

  5、有的案件宣布开庭后,核对当事人的身份不够规范或详细;书记员在作开庭前准备工作时,在核对当事人身份后忘记询问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并通知证人在开庭前退出法庭听候传唤;个别案件宣布法庭纪律、交待权利义务不完整,认为在案件的受理和通知应诉时已经告知,没有必要重复。事实上,大多数庭前权利义务告知书内容简化、且不全面,若不完整宣布,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少数审判员不重视对代理人代理权限的审查,对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的,未按规定查明具体授权,容易导致程序违法。

  (三)、法庭调查阶段存在的问题

  1、当事人起诉或答辩陈述时,有些案件由委托代理人宣读诉状或答辩状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没有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或有何补充;一些案件在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和法庭调查重点时,没能做到准确和突出,有些案件只是简单地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总结。有的案件对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未正确行使好释明权,影响了庭审功能的发挥。

  2、法庭质证中,个别法官还不能很好地指挥当事人针对要查明的事实有条理地进行举证和质证;或对文化程度不高、没有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又不能视其接受能力对其权利义务进行通俗易懂的解说,使当事人的举证非常混乱,致使进入法庭辩论后因当事人又提供证据而不得不再恢复法庭调查,这说明审判人员本身对案件审理的思路就不清晰;个别案件举证时,没有要求当事人说明证据需要证明的事实;质证中,没有引导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三性”和证明力进行充分地质辨,多数情况下只注重“真实性”。3、个别案件质证当事人提出反驳意见后,法庭没有组织当事人进行充分的质辩,或者要求当事人将该质辩意见留在法庭辩论时陈述;个别案件一些证据当庭认证时,理由过于简单,说服力不强,而不作当庭认定的,有时甚至不作说明。有的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认证未休庭合

  议,以在庭上交换意见的方式进行,这样做既不严肃,也使书记员无法记录,还容易使合议庭认证出现失误。

  4、关于对证人证言证据的审查,多数情况下,审判人员都未审查出具书面证词的证人的基本情况(如证人的年龄、是否属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与当事人存在何种关系等),更没有审查证人是否存在是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形,而这些直接涉及到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四)、法庭辨论阶段存在的问题

  1、经过法庭调查,就应该紧紧围绕对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和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展开法庭辨论,但笔者发现,对于需要辨论的焦点归纳得不够精确是这次庭审观摩普遍存在的问题;有的辨论的焦点不完整,有的焦点涵盖面过大,不突出争议问题,有的甚至不归纳焦点,任由当事人自行辩论;有的归纳焦点后没有征询双方当事人补充意见。

  2、没有在辩论开始前告知当事人不准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的语言;特别是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当事人脱离本案的陈述或对同一理由多次重复以及不文明的动作未能很好地制止。3、庭前调解操作不规范,庭审调解流于形式。有的庭前调解中对被告是否放弃答辩期并同意庭前调解未作认真记录,而仅根据民诉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即进行调解,未对当事人享有的答辩权等进行释明,笔者认为,这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关于“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的规定;有的没有很好地运用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未用好邀请或委托相关单位调解、案外人担保调解等措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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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案件审理存在问题与改进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与分析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陈强

  民事审判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通过实践发现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具体问题,应切实加以解决。

  一、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民事审判、涉诉信访、审判队伍、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司法环境六方面,具体地讲:

  (一)民事审判方面

  一是诉讼调解率、当庭宣判率有待提高,上诉率偏高,没有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易于执行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在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息诉息访方面尚存在一些欠缺。

  二是裁判文书需改进,仍存在一些裁判文书认定事实不清,裁判说理不透,逻辑性不强,制作粗糙,缺乏应有的严谨性、规范性、权威性。

  三是少数民事法官在审理阶段兼顾执行不够,诉讼保全不及时,判决主文不明确,给案件的执行带来困难。

  四是取证难、证人出庭作证率低长期困扰民事审判,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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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与分析

  五是送达难的问题突出。应该说,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种类是比较齐全的,基本上能符合民事诉讼的要求。但是,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不够灵活,送达程序过于严格、苛刻,客观上造成了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关于直接送达,有的当事人外出经商、居无定所;有的当事人地址不详或者地址发生了变化;有的当事人躲避送达,客观上送达困难。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有时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有的则是无法送达。关于留置送达,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见证。实践中大部分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了也不愿意来,来了也不愿意见证。所以,留置送达实际操作难度较大,要求过于繁琐。关于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公告送达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期限太长。其次,费用太高。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送达的,对经济拮据的当事人是不小的负担,对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则明显增大了诉讼成本。关于邮寄送达,由于当事人地址变更等原因,邮寄多次被退回,不仅延长了诉讼文书的在途时间,而且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采用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其送达日期以邮局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在送达过程中,有时邮局不是直接送达到当事人手中,而是先由村委会等签收再转交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有时诉讼文书几次周转才转到当事人手中,如果以邮局回执记载的日期计算上诉期限,则早已超期,当事人如何行使上诉权成为一个难题。同时,由于邮局的投递规定不等同于法律规定的送达,投递的法律文书通常由他人代签,所以达不到送达的效果。也为将来案件执行等环节埋下隐患,甚至引起当事人的上访。

  (二)民事涉诉信访方面

  民事案件的基数大,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民事涉诉信访量相应偏高。从审查分析的情况看,主观故意造成的错案是极个别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法院自身少数案件质量和效率不高、司法不规范、办案不透明、程序不公正、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辨法析理工作不细,未能使当事人胜败皆服。个别同志就案办案,不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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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方面,有些当事人法律意识和诉讼风险意识不强,把自己举证不能、诉讼决策失误、不当行使诉讼权利、不积极履行诉讼义务导致的不利诉讼结果,视为司法不公,申诉不止。

  再者,有些当事人存在思想观念误区,上访人员信“多”不信“少”,不论什么事,这个部门跑了又去其他部门去找领导;信“闹”不信“理”,不管有理无理,先闹再说,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只要一闹,领导就会重视。

  (三)民事审判队伍方面

  一、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社会经济交往不断增多,公民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大量的案件和纠纷涌向法院。特别是2007年4月1日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后,收费标准大幅下调,因为诉讼成本的降低,当事人发生纠纷后更多地选择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争端。但是审判力量的相对不足,人少案多的矛盾日益突出,影响了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二、是由于受人员编制、进人机制等因素制约,民事审判法官青黄不接、人才断层、人才流失的现象日趋严重,制约着民事审判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三、尽管大部分民事法官非常渴望学习培训,但囿于经费短缺,参加业务培训少,业务书籍匮乏,造成知识更新慢、法律适用水平低、驾驭庭审能力弱,使法官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的提高受到了限制。

  四、是法官的人格和尊严时常受到无端的侮辱和损害,甚至人身安全也经常受到威胁,对此确无能为力。

  五、是法官的工作压力大、风险大,政治和经济待遇不高,导致部分法官不愿意从事审判工作,特别是不愿意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现在成为一名法官,需经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门槛不可谓不高。纵观其他职业和其他单位,法官虽神圣,但经济待遇处于中下水平,法院虽威严,但只是一个部门,特别与党委、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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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部门、乡镇相比,基层法院里解决一个副科、正科非常难。有的同志临到退休还没有解决副科,有的同志在副科这个级别上二十五年之久未动。

  (四)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方面

  基层法院及派出人民法庭审理了大部分民事案件。但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办案条件不佳,有些法庭没有每人配备电脑、传真机等办公设备,缺少必要的交通工具。2007年4月1日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后,收费标准大幅下调,加上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调解方式结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收费的规定,更令基层法院雪上加霜。一直以来,基层法院承担着繁重的审判任务,往往面临人少案多,案件标的小,诉讼费收入少,导致办公经费奇缺的窘境。

  (五)司法环境方面

  由于现行司法体制的某些局限,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民事审判的干扰仍然存在,突出表现在对法院审理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不予配合,甚至不当干预;托人说情、找关系送材料、找领导批意见、找媒体施加压力的现象较为普遍,民事审判的司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二、对策及建议

  一是要积极破解当庭宣判、调解难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始终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加强调解力度。首先,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调解。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简易程序审理,既以打电话、就地审理等简便灵活的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庭或到当事人住所,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其次,在被告答辩时进行调解。既在被告向法院送达答辩状时,根据原告的起诉事实及被告的答辩意见,给被告做调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时通知原告立即到庭进行调解。第三,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审判法官通过认真阅卷,初步了解了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后,归纳双方当事人的分歧,及时电话联系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询问其是否愿意调解。第四,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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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三调联动”机制。最后,积极做好庭后调解。只要有调解的可能都要及时进行,这样既保护了当事人私法上的处分权,同时也保护了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和解权利。

  二是要不断强化案件质量。为了强化案件质量,可以采取了以下作法:

  ①力求案件程序的完善。凡程序问题,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执行。对于不明确的程序问题,坚持做到宁多勿少、宁繁勿减,尽量、尽力把程序问题做规范、做仔细。

  ②力求适用法律的准确。在法律适用上,弄清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范围,把准诉争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根据法律关系性质正确选择应当适用的相关法律。对法律适用一时拿不准或有争议的或新类型的案件,全庭同志认真讨论分析,吸收大家的意见,尽力做到准确适用法律。

  ③力求庭审的规范。在开庭审判中,严格规范庭审,做到开庭准时、着装规范、用语文明、庭审专注,不做与庭审无关的事。庭审中给予双方当事人对等的权利和机会。严格执行庭审规范性提纲。以规范的庭审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

  ④力求判决书制作的精细。在判决书制作中,要求必须突出争议焦点,表述清楚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的举证、质证意见,阐明法官认证的理由,做到判决逻辑严谨、说理透彻,引用法律全文准确、恰当,杜绝错、漏、别字的出现。

  三是要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深入扎实地开展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学习宋鱼水等优秀法官的先进事迹,使广大民事法官真正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提高政治素质。切实转变审判作风,强化宗旨意识,牢记“两个务必”,克服特权思想,恪守职业道德,坚定对公平和正义的信仰与追求,树立公正、高效、文明司法的良好形象。按照立足岗位、注重实效的要求,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全面提升民事法官的理论素养和职业技能。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加强教育,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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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制度,强化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民事法官队伍。

  四是可以建立由中央财政统一保障人民法院经费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各项经费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资待遇所需经费,要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地方各级法院的其他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对贫困地区要予以一定的补助。国家财政对法院办公经费予以保障,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补贴及时发放到位,这样才能激发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从而提高司法效率。这样可以尽可能的减少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为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五是各级党委、政府应加大对法院工作的支持力度。在人员编制方面,由于公务员法实施后,法院的人员编制统一由政府人事部门掌管,针对收案数量增多的情况,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增加法院的人员编制,以缓解法院的办案压力。针对政治待遇不高的情况,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解决职级问题。加大对基层法院、基层法庭的财力、物力的投入力度。

  六是多措并举,努力提高法官素质。提高司法效率,关键是要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法官是实现公正和效率的行为主体,其素质直接影响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一方面,国家以立法形式确定了法官的准入制,《法官法》规定法官必须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另一方面,加强对基层法院现任法官的岗位培训,定期组织法学专家开展讲座,加强对新法律法规的学习及审判技能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的培训,鼓励法官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自我学习,借鉴和学习先进省份法院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努力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素质,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七是大力推行法官遴选制度。法官遴选制度建设,是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承前启后的枢纽工程。这项工作做好了,对于法官准入制度、法官员额制度、法官晋升制度建设都是极大的促进。这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对整个法官队伍建设能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会引发百花齐放、万马奔腾的积极态势,促进法官队伍形成比、学、赶、帮的业务竞争氛围,为法官的健康成长创造有利的环境。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实行法官统一招录并统一分配到基层法院任职的制度,加大选任工作力度,解决基层法官断层问题。法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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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的主要来源应该主要从不同层级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中和其他优秀法律人才中选调。上级法院在下级法院遴选法官时,应特别注意严格选任条件,科学组织考试和考核,并确保程序的公正、公平、公开,让法官逐级选任制度为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提供可靠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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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二:案件审理存在问题与改进

 一、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在自诉人到人民法院起诉申请立案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严格审查:

  1、严格审查自诉人起诉的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若被告人系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则应说服自诉人不予立案,另行提起民事诉论。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则应裁定不予受理。

  2、严格审查起诉是否属受诉法院管辖,即审查自诉人起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在受诉法院管辖区内,若不属受诉法院管辖,则应告知自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审查自诉人是否举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犯罪的故意和事实及后果,相关书证,所诉之事实中是否需要侦查,若需要侦查,可告知自诉人向侦查机关起诉立案。

  4、审查自诉人在发案时是否向公安机关已报案后无果,而公安机关又未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自诉人又到人民法院起诉,防止一案两立的现象发生。

  5、审查本案是否存在反诉,构成反诉的,可合并审理。

  二、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与人民法院对证据的调查核实。

  强调自诉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正确处理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核查证据的关系,是刑事诉讼法改革的一项主要内容,在自诉案件中,当事人负有

  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和辩解理由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因举证不力而败诉的不利后果。人民法院只能有限度地依照职权,调取一些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有

  关证据。这项改革可以提高庭审质量,防止法官先入为主,主观臆断,达到诉权和审判权制衡的目的。

  由于自诉案件由双方当事人直接向法庭提供证据,它不象公诉案件那样,证据经公安机关的侦察和检查机关的审查,且证据调取及时,反映情况比较客观真实,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具有明显的倾向性,且相互对立性强、核实难、易受人为因素干扰。证人出庭作证率低,质证、认证难,造成案件久拖难

  决。目前,我国公民法律观念还比较淡薄,他们对作证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因自诉案件大都涉及到当事人的亲朋、领居、同事之间的内部矛盾,双方各有责任,造

  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中间不乏做伪证,说假话的情节,在法庭质证中双方相互否定,使法庭对证据的认证比较困难,此时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

  实,一方面因证据当庭出示过,双方对证据的来源,内容已经了解,再行核实证据往往受人为因素的干扰。另一方面,证人作证大都基于一时之义愤,在一方当事人

  的要求下作证,而诉至法庭后又因怕得罪人,遭报复等原因而不愿意卷入纠纷,有的甚至拒绝作证,既延长了审限,又给证据的查证带来了难度,使案件的审理陷入

  久拖难决的困境。

  笔者认为,欲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应从如下做出努力。

  1、对自诉案件的证据应采取庭前审查与当庭举证相结合的办法,对当事人在立案时所提供的证据,审判人员要走出法庭,亲赴案发地,对证据进行

  认真的审查核实,从而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真伪做到心中有数,力图使据以定案的证据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这样做有以下几个方面好处,一是通过核实证据,查

  清了案件的事实,能有的放矢地对案件进行调解。二是可以基本保证凡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都有充分的理由和可靠的依据,为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打下良好的基

  础。三是减少了庭审中对证据的核查,缩短了审判期限。四是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在庭审前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驳回起诉,防止将无罪的人交付法庭审判,从而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2、建立证人保护制度和惩戒机制,对证人出庭的费用,误工费、人身保护及作伪证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切实维护证人合法权利,防止伪证,假证的出现和泛滥。

  三、自诉案件的调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除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这是对刑事自诉案件进行调解的法律依据,也是自诉案件区别于公诉案件的特有程序。

  但是,在对自诉案件的调解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调解违背了当事人自愿原则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有的调解不分清责任的

  大小,而是糊糊涂涂,各打五十大板结案,或者赔偿被害人一点,息事宁人。其结果不仅不能起到化解矛盾的作用,而且放纵了犯罪,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为

  此,欲克服上述弊端,我认为,调解自诉案件要做到以下几点:

  1、调解要建立在查清案情,明辩是非的基础上,做到过错与责任相符,任何无原则的盲目和折哀都是无效的。

  2、调解要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它利益的前提下进行。任何因被迫、威吓等原因,不是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调解,法庭都不应准许。

  3、调解应以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对当事人的不正当要求,不做无原则的迁就,克服片面追求调解率的不正确做法。

  四、因当事人互殴造成伤害或自诉人有过错在先的伤害案件的处理。

  在审判实践中,不乏遇到当事人双方因婚姻家庭、宅基地、通行、排水、通风、采光等琐事引起纠纷,造成矛盾激化,形成互殴,致使一方或双方形

  成轻伤的案件,亦有因自诉人一构成轻伤就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双方均构成轻伤的各自负刑事责任。笔者不赞同这种认识,认为应作为民事纠纷加以解决,其理

  由如下:

  1、造成当事人双方互殴的原因很多,但双方当事人往往均有责任,其过错大多为混合过错。

  2、在互殴过程中,双方往往均有不同程度的伤害行为,甚至有的自诉人在互殴中主动出手,因对方反抗而造成伤害,其责任界限难以确定。

  3、在互殴中参与打架的人员多,场面乱,伤害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适用民事推定原则对案件的处理比较有利。

  4、这类案件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有的被告人甚至处于被欺侮的地位。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与法与理均不相容。

  关于简化审的具体运用,实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应根据法庭审理的不同阶段,因案而异地对法庭审理的诸环节予以简化,当简则简、该繁则繁、灵活掌握。

篇十三:案件审理存在问题与改进

 当前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内部审的工作机制可能会对审理效果产生影响。目前的案件审理大多是内部审,审理室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一个科室,体现着一种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把关的职能,而不是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审理的作用有时会受到这种内部制约机制的影响。

  二是书面审的工作特征可能会对审理效果产生一定影响。审理部门所审的案卷一般都是调查组调查结束后,经整理后移交的,书面审的审理质量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件检查部门的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全面。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条例》第四十一条,《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由检查部门移送全部证据材料既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认定的证据材料,也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否定的证据材料,只有这样才能为案件的准确定性和处理提供必要的基础。在当前的案件审理工作中,常会遇到检查部门提供材料不全的问题,所移送的材料不一定能客观反映实际情况,书面审可能有些问题就发现不了,进而影响审理效果。

  三是条规滞后对审理工作也造成了一定影响。一些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规定不明确等对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影响,如新的公务员法实施后,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非公务员人

  员,哪些人可以参照处理界定不明确,导致不少工作被动。

  四是业务知识需要进一步提高。一些审理干部知识面不广、素质不高,对案件还停留在传统认识上,对常规案件审起来得心应手,但对如证券、计算机网络等方面违纪问题的审理捉襟见肘,影响了审理的效率和结果。

篇十四:案件审理存在问题与改进

 民事管辖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建议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利益关系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各种利益主体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保护,往往会采取各种有利自己的措施和方法,以及渠道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到不法侵犯。民事案件管辖争议案件,在很多的情况下都是当事人出于上述这样的思想动机,而向有利于其利益的法院进行诉讼的。

  而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管辖案件中,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和本部门经济利益的思想影响,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和遇到了很多情况,甚至于出现了一些违法乱纪损害当事人利益的事情。如何规范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应当说是法院必须认真总结的问题。

  回顾和总结过去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管辖案件的情况,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民事管辖案件公平公正的审理,我们对民事管辖案件提出以下建议:

  一、严格级别管辖和缩小一审级别管辖范围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地方基层人民法院共四级人民法院。另外,还有专门法院,如军事法院和铁路法院,以及海事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级别管辖的司法解释,以及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辖区各级法院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当说我国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还是比较健全的。

  但是,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我们的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制度,也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级别管辖范围太宽。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可以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法院共有四个级别的法院,既最高人民法院、地方高级人民法、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基层人民法院。也就是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受理一审民事案件,这样多级别的案件管辖,难免使我国的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出现过多和过宽的局面。

  2、级别管辖不严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即最高法院可以将案件交地方高级法院,地方高级法院又可以将案件交下级中级法院,而中级法院又可以将案件交给基层法院审理。这样一来,在实践中往往会造成级别管辖的不严肃,极易造成不应有的问题的出现。

  3、级别管辖争议裁判程序不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规定,移送管辖是指同级别法院关于一审民事案件相互移送,指定管辖是同级别法院因管辖权发生纠份而由上级法院指定某一个下级法院有管辖权。所以,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并不适用于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该规定只能适用于同级别法院管辖权异议案件。再说如果按该规定处理级别管辖,下级法院将应当由上级法管辖的案件移送上级法院管辖审理,其在下下级关系上也有一定的越权之嫌。

  根据本院所辖法院的情况来年,一般来讲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主要是经济纠纷案件,一些民事案件当事人和司法审判工作人员出于个人和部门的利益而故意违之。所以,为了规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我们建议:

  1、缩小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范围。所谓缩小管辖范围,也就是将一审民事案主要交由地方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不再管辖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是管辖二审民事案件和监督下级法院的司法审判行为,而最高人民法院主要是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制定相关法律解释;

  2、严肃一审民事案件管辖的职责范围。级别管辖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既然是法律所规定的一种制度,那么就应当严格的贯彻执行,上级法院就不应当将自己应当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去管辖。同时,上级法院也不能将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提级进行审理。无论是提级管辖,还是降低级别管辖,这样做对于维护级别管辖制度的严肃性有一定的负作用。所以,建议应当废除民事诉讼法关于上级法院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交给下级法院审理和上级法院可以提审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的规定;

  3、规范和明确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审理。首先,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讲,应当尽量将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和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规定的比较清楚。其次,对于有明确规定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或者明确规定由中级法别管辖的一审案件,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违犯规定而审理的案件,应当明确规定为无效审判行为,对于无效审判的法律裁判文书不得交付执行,违法审判和违法执行的应当承担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向上级法院要求宣布该审判行为无效。再次,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对于规定不明确的级别管辖案件,当事人对案件有级别管辖异议的,当事人有权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级别管辖异议,并且由上级法院决定管辖级别。

  二、以一般管辖为主,限制特殊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有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以及专属管辖。从理论上来讲,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多种多样的地域管辖的规定极大的方便了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诉讼。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就已基本上能方便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诉讼。而特殊地域管辖,特别是因经济合同引起的特殊地域管辖案件,由于有些当事人签订经济合同的法律和文字水平,以及合同发生纠纷时受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并没有给当事人带来多大的方便,有时反而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所以,笔者建议在民事诉讼的立法中,民事一审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以一般地域管辖为主,限制特殊地域管辖的使用,特别是对于合同纠纷中以合同履行地管辖规定应当予以废除。

  三、提高管辖异议案件的审理级别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民事案件管辖异议案件主要是发生在基层法院,而且这些案件在很大的程度上带有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经济利益的色彩。如何公正公平的审理好这些案件,如果单从规范审判程序来解决,其效果肯定不会有比较好的结果。

  从我国的司法行政管辖的情况来看,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往往在一个行政管辖区域内,双方的利益关系比较直接,上下级法院往往存在很多方面利益关系,双方之间的司法审判人员往往面临很多感情方面的因素。一般来讲,凡是带有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的民事管辖案件,在审判中往

  往很难做到公正和公平,在一定的程上损害了司法审判工作的权威性。

  所以,为了保证民事管辖异议案件公正、公平的审理,彻底有效的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审判工作的破坏性,笔者建议提高民事案件管辖异议案件的审判级别,既当事人对法院审理的案件有管辖异议的,应当通过该法院向其上级法院提出,原审法院接到当事人的议异书后应当立即停止对该案的审判,并将案件移送给上级法院审查。如当事人对上级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再向其上一级法院上诉。

篇十五:案件审理存在问题与改进

 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摘要:随着当前时代的不断进步以及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当前发展背景下,各种违纪案件都涌现出了不同的新特点,这些问题给案件审理工作带来了非常多的困难。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探讨,利用正确的方式以及科学的办法,不断适应新时代的变化,才能够在新形势下使案件审理工作发挥出更高效的作用。

  关键词:新形势;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问题;改进探讨

  引言

  随着时代的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纷繁变化,使得越来越多的案件呈现出了更多的困难,这使得纪检监察工作遇到了非常大的压力。纪检监察的案件相关处理和审理工作,实际上是查处违纪案件必经的法律程序,以及重要环节也是当前发展当中案件检查部门需要按照依法处理的案件关键。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在发展过程当中迎来了新的挑战和新的机遇,只有认真地把握这些新的情况和时代发展的特征,结合相应单位的实际建设情况,正确的以科学的态度应用党政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知识,以严谨的态度对待行政监察,才能够在新形势下适应新发展东中的案件处理,才能够发挥出应有的效果。

  1.重视案件审理工作的价值

  重视并且增强案件的审理工作,是依法按照纪律办事提升相关监察单位能力的重要保障。同时增强案件的审理工作也是高效并且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以及党员监察干部合法权利,增强文明治理社会的重要途径。增强对案件的审理工作,重视程度是严格办理案件程序,同时能够积极保障案件质量的基础要求。对于党和国家的各项机关单位来说,国家性质以及党政特点决定了依法执政的关键所在。纪检监察部门需要按照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处理的方式来对每一项案件进行归纳

  和管控。查处违纪是重要的手段,也是纪检监察部门的四项职能之一,在实际案件侦办过程当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进行工作。在案件调查结束之后,需要经过国家法律部门的审理,才能够提交有关会议进行决定和讨论,这也是增强我国法治社会依法治国的基础保障。

  2.当前案件审理工作当中存在的问题

  2.1对案件的审理重视程度、创新性不足

  案件审理工作人员在新形势下处理违纪案件过程当中,有很多的本职工作人员并不重视自己的工作,同时自身也有可能会觉得案件的证据已经查实,那么案件的审理工作并不重要,这样的思想误区。并且在审理过程当中,不求有功,也没有积极的态度去认真地进行案件处理,没有积极的创新能力和主动性去随机应变的处理每一项案件。

  2.2整理人员的工作思想认识不足

  案件处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因为长时间在传统的案件审理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所以有时候可能会存在不重视案件的细节现象。实际上,在新时代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中没渐渐呈现出了新时代的发展特点,现在情况面对违纪审理人员的旧思想,就会使得案件处理工作产生非常多的困难。工作人员在新案件的新情况下,应变能力差,跟不上时代的发展节奏,跟不上新案件的发展节奏,工作难以提升质量同时案件的审理效果并不良好。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思想滞后,主要表现在对案件违纪的工作介入程度不够,同时,对查办违纪案件的事实了解不足或分析能力力度较差,这样思想滞后性都会让整个案件的审理工作产生非常严重的波动。

  2.3工作人员缺乏案件审理的综合素养培训

  工作人员的综合素养决定着纪检监察部门对案件审理工作的工作质量,但是由于当前发展过程当中的一些知识结构问题或案件处理经验问题,使得有些部门缺乏对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养培训,这就造成了案件审理的工作人员知识结构和思想认知参差不齐,工作经验也参差不齐,使得整个案件审理工作产生一

  定的困难和混乱。案件的违纪处理工作缺乏科学理论的审核,也缺乏丰富的办案经验,新老体系的交融,使得案件处理工作人员在进行大量的案件审查过程当中,遵循传统的工作方式,在新形势下无法良好的应对新情况和新特点,所以案件经常会存在生搬硬套的处理方式。

  3.案件审理工作的相关策略

  3.1增强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

  增强对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是监察过程当中最基础的工作。工作人员的思想以及认识必须要有一定的深度,同时能够集中统一在党的周围围挡的要求,严格执行案件审理工作,高度重视每一项案件的审理。另外,要配合好每一位审理工作人员的日常职责,同时在按照年龄层次以及知识结构和综合素养方面进行完善的组合搭配,让每一个审理组合都能够良好地发挥出纪检监察的积极效应。支持审理工作也是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需要重视的问题,机关领导需要积极地听取每一项工作的每一处细节,同时支持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意见多,在案件审理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将心比心的对待每位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增强对案件审理的宣传力度,让每一个负责部门都能够明白个人工作的职责所在,让更多的人了解,并且重视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从而能够真正信赖案件审理做的每一项结果。

  3.2培养案件的创新处理能力

  案件的创新性处理能力需要每一位工作人员按照事实为依据,针对事实情况进行定性和处理,将每一项工作的证据以及处理手续都准备完善,对一些重大复杂案件进行处理是需要事实的,提前介入,然后针对专业性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积极主动地听取专家或他人的意见,以保证案件处理的准确性。在这样的秉公办理基础上,同时要增强案件处理的透明程度和创新能力,在切实保障党员以及监察对象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充分做好处分人员的回访工作和回访教育,让组织感受到党纪监察的温暖,树立起改正错误的决心和信心,同时,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剖析的过程当中,也要充分地发挥出创新和管理并用的工作,增强司法机关之间的联系保证在创新的同时,让违法犯罪人员能够得到应有的法律处置。

  3.3增强案件管理人员的综合培训

  案件处理工作是集政治性、政策性以及业务性于一身的严谨的高强度工作。所以对于相关工作人员来说,不仅仅要提升工作素养,同时要锤炼党性,在日常工作过程当中,不断加强自我学习,相关单位也应该增强培训力度,进行综合性的培养,让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够在满满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集中精神,认真工作,能够站到全局角度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相应地,每一位工作人员需要熟知法律法规,熟知金融以及法律经济等等相关知识,要在日常工作的基础上,不断深入地锻炼个人文字功底和语言表达能力,要深入地提个人与独立审案的业务能力,务必在工作当中做到认真务实,严谨办案。在提升工作人员综合素养的基础上,保证每一位工作人员能够不徇私枉法,宽严适度,能够对每一项案件得到处理,勇于提出自己意见的同时,又能够虚心地听取他人的意见。

  4.结语

  总而言之,在新时代发展背景下,想要按照国家监察体制来进一步深入对案件进行研究,就应该时刻谨记党的教导,时刻按照时的发展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归正案件的审理方式。在注重实际效果的同时,明确案件的处理条例,对案件负责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让每一位案件审理人员都能够秉持着十分认真地负责精神,认真地真针对党和国家的案件处理方式来进行案件处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地发挥出纪检监察的实际效应,从而不负党和国家的信任和委托。

  参考文献:

  [1]刘志军,方游婷.试论基层纪检监察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J].基层纪检监察档案管理,2017

  [2]冯建梅,茹盛雪.基层纪检监察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举措[J].档案信息管理,2019

  [3]李晓英.浅谈医疗机构的纪检监察档案管理[J].云南档案,2019

篇十六:案件审理存在问题与改进

 基层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王为君

  2003年3月,根据市纪委关于开展案件质量检查工作的要求,区纪委监察局审理室对全区纪检监察延伸机构和乡镇纪委、监察室2001、2002年所办案件的质量,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就基层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予以汇报,供领导决策参考。

  一、基层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这次检查,总体来看各单位之间很不平衡,区直要好于乡镇,乡镇之间差别也很大,有的乡镇的案件质量可以和区纪委的一样,而有的单位连基本的程序和要求都办不到。工作较好的单位有永安办事处、官埠镇、桂花镇、教育局、地税局五个单位,通过这次

  检查,结合平时的工作,我们认为当前全区基层案件质量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少数单位工作不够主动。

  1、有的单位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给予了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法律处分的人员,长期不闻不问,不作纪律处分,既不主动到司法机关了解情况和取证,又不向区纪委报告和移送案件,有的人被判刑了还在领工资,刑期已满还没有被给予应有的纪律处分。

  2、对纪律处分的执行不主动。处分决定下达后,有关单位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处分决定所列事项要逐一落实,这是各级党政组织起码应该做到的,是党性和组织纪律性的一种体现。但有的单位对处分决定执行工作重视不够,简单地认为决定

  一经作出,案件就算结案,重过程轻结果,不主动督促人事部门等部门落实。有的单位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处分下达后该归档的材料不归档。有的单位对区纪委监察局处分的人员,非要等到区纪委三番五次地点名通知,才被动地办理交办的事情。对区纪委处分的人员的决定不宣布、不送达。对该降工资的不降,对该评定为不称职的评定为称职,等到区纪委来纠正。对区纪委下发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有的连表最后也找不到了。

  3、对被处分人单位意见上报不主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的讨论,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有的单位在接到区纪委后,迟迟不报,严重影响区纪委的工作。

  (二)、少数单位全局观念不够

  1、少数单位对区纪委处分的党员干部,已经撤职的变相以副职主持工作或易地任职,在处分期内给予提拔任用。

  2、少数单位对区纪委处分的人员,在上报单位意见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该给予重处分的却提议轻档次,问题轻的就提议免处或通报批评,给区纪委的工作造成很大的难度。

  3、案件量纪不平衡。同一事实,区纪委处分与区直不样,区直与乡镇不一样,区直各单位之间不一样,乡镇与乡镇之间不一样。

  (三)少数单位工作力度不够。

  案件量纪偏轻是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少数单位对经济类案件的量纪,有明确的量纪标准却不执行,明显偏轻;对没有明确量纪标准的其他案件,过于就低不就高,不根据当前的政策和形势来量纪。

  (四)少数单位工作不够规范

  1、审理程序不规范。少数单位在案件审理中,重实质性处理,不重视程序合法与否,有的错误事实不同被调查人见面;有的不按党章规定召开基层党组织进行讨论;有的不通知被调查人参加基层组织讨论会;有的处分决定不送达;有的处分作出后不同被处分人谈话。

  2、案卷整理不规范。案件接交中有些材料没有及时移交。有些单位在案件的检查和审理中,按照程序做了工作,但没有做好材料的收集和归档。有的卷宗中没有组织研究案件的会议记录。

  3、处分种类不规范。有的单位给予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时,不严格按照有关条规规定的五种党纪、六种政纪作出处分。有的单位在处分决定中将免职、调离等组织处理措施作为纪律处分下达。有的单位把通报批评等作为一种纪律处分。有的给予党务工作干部以政纪处分。有的给予降低职务工资一级的处分。有的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开除留用处分。有的单位对处分的种类表述不准确。有的把公务员考核作为一种纪律处分,对有错误的党员干部给予不定等次或不称职,以此代替纪律处分。

  4、处分依据不规范。有的单位处分决定没有引用明确的纪律处分条款,而是笼统地引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的给予政纪处分却引用党纪规定。有的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却引用公务员的纪律规定。

  5、移交归档不规范。在这次检查的中,很多的案件是从抽屉中拿出来的几张材料纸,有的乡镇甚至连案卷都找不到了。没有专门的保管措施。有的单位纪检监察人员调整后,案卷没有及时移交。

  6、有的单位越权处分,如司法局对何江波给予撤职处分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1、好人主义严重,有的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在区纪律三令五申后,将有关手续按要求办理,向被处分人讲是上级要处理三是有些领导干部姑息迁就违纪人员,尤其在对一些基层干部给予降级以上重处分时,认为基层干部工作辛辛苦苦,生活清苦,有时工资都不能按时或足额发放,降低待遇势必影响生活,因而执行时不坚决。四是有些单位领导好人主义思想严重,怕得罪人,正比致使一些人的处分迟迟不能宣布并执行。

  2、人员素质乡镇区直单位由于人员调动频繁,特别是2003年初我区乡镇改革后,纪委书记调整面很大,派出机构的领导体制、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工作关系、干部管

  理、后勤管理六个方面的问题

  工程,3、缺少案件质量的管理考核机制。案件质量的管理和考核应该是一个长期的系统性

  4、思想上不够重视。主要是区纪委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导致下面一些认为这项工作是搭甩的工作,5、基层人员兼职,精力上,有的人确实想学但没有资料,有的人不懂又不学,有的人

  6、大部分的乡镇都没有专门的办公场所,更不谈案件审理的法规资料和案件

  三、改进工作的建议

  (一)、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1、建立对处分决定执行的责任追究制度。要明确各单位的纪检书记、监察室主任为处分决定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在处分决定的执行中,对拒不履行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出现处分不落实,追究其上级的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检查落实,使各级审理部门把处分决定执行的检查,作为自己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有效地防止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的现象。

  2、建立对正确履行职责的纪检监察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凡是本单位人员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刑事处分而不及时查处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3、案件处理后及时将处理决定抄送有关单位积极还必须关单位联系,督促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一是处分执行回执制度;这个制度现在区纪委已经实行。二是专人负责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这个在上面的责任追究制度中也讲了。三是定期检查制度。要狠抓监督检查,在落实上下功夫,一是采取统一部署与执行单位自查相结合,上级单位抽查与同级单位互查相结合,执纪检查与案件整体质量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使执纪检查做到经常性与定期性有机结合,防止出现漏检和死角。

  (二)、加强案件质量管理。

  一是建立案件质量评价考核标准。

  二是建立案件质量定期检查制度。审理部门要每年要进行定期的案件质量检查工作,区纪委要把案件整体质量

  作为单位纪检监察工作好坏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工作较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好的单位进行表彰。

  三是建立案件协审机制。在当前基层纪检监察人员素质普遍不高,专业化程度不高,案件质量问题较多的情况下,创新案件审理工作体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加强区纪委对全区案件质量的管理,实行由区纪委审理室对各单位的案件定性、量纪、适用条规等进行全面的把关,各单位审理的案件在提交本单位党组织和行政机构决定前报区纪委审核。

  (三)、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一是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

  二是加强基层的软硬件建设。要求基层建立阵地,要有必要的办公场所,要有相应的审理工作法规资料。

  三是加强对基层人员的培训。

  审理室

  2009年3月26日

篇十七:案件审理存在问题与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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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庭审是法院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事实的查明、法律的适用和法官心确认的形成多在这一阶段完成,因此,考察当前庭审活动的客观现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措施,对于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规庭审活动以及促进审判公正高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综合素质展现方面

  1、审判法庭环境有待改善:有的审判法庭办公楼装修年代长远,设计和布局不合理,一些诉讼指南等上墙资料未及时更新,标牌不清晰,不显目,容也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有的审判庭计算机等摆放不规,不整齐,给人以杂乱的印象,影响法庭形象。

  2、合议庭成员形象方面:有的审判员坐姿不正,注意力不够集中,如质证时对当事人出示证据出现遗漏;一些平常的习惯动作也不时表现在审判庭上,如托脸、柔眼、抠鼻等;个别审判员、书记员没有按规定着装,开庭时配带小微章,且配带位置不合规,有的书记员甚至着便装。

  3、庭审纪律方面:法庭纪律维护不够严肃,因公诉人、当事人等原因,导致案件不能按时开庭审理;没能正确运用法槌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况予以制止或警告,如有的案件庭审中,当事人亲友带小孩旁听、旁听群众未关闭手机、高声喧哗、随意走动,而审判员未进展及时有效地制止。

  4、个人综合素质方面:庭审中,有很多用语不规的情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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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些日常的口语经常出现在庭审中,有的法官、书记员声音不够响亮、清晰;有的审判员庭前准备不充分,对卷宗材料不熟悉,导致庭审中各个环节把握得不是很紧凑,有时出现“冷场〞的情况;少数案件中,对突发情况处理应变能力缺乏,如对代理人不按时到庭,庭审中未经审判长或审判员允许,直接入席就座,审判长或审判员也没有反响,而过一段时间后,才核对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个别法官心理素质较差,因领导旁听等原因,庭审显得紧、局促,秩序较混乱,如在举证质证后未经合议即进展认证,认证过程中又突然中断进展合议。

  〔二〕、庭前准备阶段存在的问题

  1、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不规。当事人是否到庭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实体和程序处理,原告未到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未到庭,缺席审理。但有的书记员在核对当事人是否到庭特别是原告未到庭的情况未作任何记载,以物化为卷宗容,审判员便直接裁定按撤诉处理。这既不符合庭审规要求,也说明法官和书记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假设原告以其已到庭并提供相应证据为由而上诉,那么明显对法官不利。

  2、关于民商事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未按时到庭的处理不统一。在被告及代理人未按按规定时间到庭的情况下,有的说服原告等待一段时间,假设被告方仍未到庭,那么进展缺席审理;有的直接以确定的开庭时间为限,超过时间,即进展缺席审理。在原告方未按时到庭的情况下,多数案件的被告方不同意等待,而以此为由离开法庭,有的审判员直接按撤诉处理,有的说服被告方等待一定时间,假设原告仍未到庭,再作撤诉处理。这里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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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到庭一方当事人到底等待多长时间的问题,由于对此缺乏统一规定,处理方式各异,很容易让当事人产生合理疑心。

  3、多数情况下,书记员没有要求当事人提供或收回当事人的传票;书记员不是在查明当事人身份后,安排当事人入庭就座,而是由当事人直接入席;民商事案件庭审中没有安排法警执庭,导致证据传递不规,有的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直接在庭上走动进展传递,有的通过审判员或书记员进展传递,既不严肃,又不利于法官人身和证据材料的平安。遇到当事人违反法庭纪律等问题,难以作出及时反响和处理。案件开庭前无法警和专用设备对进入法庭的当事人或旁听人员进展平安检查,法庭平安难以得到保证。

  4、有的案件开庭时,书记员是坐着宣布法庭纪律的,显得很不严肃;向审判长报告是否可以开庭时,姿势不正确,不是面对审判长,而是扭头向审判长报告。

  5、有的案件宣布开庭后,核对当事人的身份不够规或详细;书记员在作开庭前准备工作时,在核对当事人身份后忘记询问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并通知证人在开庭前退出法庭听候传唤;个别案件宣布法庭纪律、交待权利义务不完整,认为在案件的受理和通知应诉时已经告知,没有必要重复。事实上,大多数庭前权利义务告知书容简化、且不全面,假设不完整宣布,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少数审判员不重视对代理人代理权限的审查,对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的,未按规定查明具体授权,容易导致程序。

  〔三〕、法庭调查阶段存在的问题

  1、当事人起诉或辩论述时,有些案件由委托代理人宣读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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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辩论状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没有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或有何补充;一些案件在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和法庭调查重点时,没能做到准确和突出,有些案件只是简单地对当事人的述进展总结。有的案件对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未正确行使好释明权,影响了庭审功能的发挥。

  2、法庭质证中,个别法官还不能很好地指挥当事人针对要查明的事实有条理地进展举证和质证;或对文化程度不高、没有法律效劳的当事人又不能视其承受能力对其权利义务进展通俗易懂的讲解,使当事人的举证非常混乱,致使进入法庭辩论后因当事人又提供证据而不得不再恢复法庭调查,这说明审判人员本身对案件审理的思路就不清晰;个别案件举证时,没有要求当事人说明证据需要证明的事实;质证中,没有引导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三性〞和证明力进展充分地质辨,多数情况下只注重“真实性〞。

  3、个别案件质证当事人提出反驳意见后,法庭没有组织当事人进展充分的质辩,或者要求当事人将该质辩意见留在法庭辩论时述;个别案件一些证据当庭认证时,理由过于简单,说服力不强,而不作当庭认定的,有时甚至不作说明。有的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认证未休庭合议,以在庭上交换意见的方式进展,这样做既不严肃,也使书记员无法记录,还容易使合议庭认证出现失误。

  4、关于对证人证言证据的审查,多数情况下,审判人员都未审查出具书面证词的证人的根本情况〔如证人的年龄、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与当事人存在何种关系等〕,更没有审查证人是否存在是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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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干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形,而这些直接涉及到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四〕、法庭辨论阶段存在的问题

  1、经过法庭调查,就应该紧紧围绕对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和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展开法庭辨论,但笔者发现,对于需要辨论的焦点归纳得不够准确是这次庭审观摩普遍存在的问题;有的辨论的焦点不完整,有的焦点涵盖面过大,不突出争议问题,有的甚至不归纳焦点,任由当事人自行辩论;有的归纳焦点后没有征询双方当事人补充意见。

  2、没有在辩论开场前告知当事人不准用污秽、挖苦、挖苦等人身攻击的语言;特别是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当事人脱离本案的述或对同一理由屡次重复以及不文明的动作未能很好地制止。

  3、庭前调解操作不规,庭审调解流于形式。有的庭前调解中对被告是否放弃辩论期并同意庭前调解未作认真记录,而仅根据民诉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即进展调解,未对当事人享有的辩论权等进展释明,笔者认为,这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假设干规定?第一条关于“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辩论期满前进展调解〞的规定;有的没有很好地运用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假设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假设干意见?,未用好邀请或委托相关单位调解、案外人担保调解等措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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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对当事人最后述未正确引导,只简单地告知“现在由双方当事人作最后述〞,致使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不知所云,无从说起。有的甚至遗漏这一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

  二、原因分析

  归结上述出现的问题,笔者以为,主要在于以下根源

  1、庭审各方诉讼参与人的庭审能力与现行庭审制度开展不相适应。

  由于我国国是一个现代司法制度开展历史不是很长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官职业化建立正在经历一个由“蜕变〞转向“新生〞的孕育开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官的职业能力亟待提高。且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并不是很兴旺,且十分不平衡,加之律师行业不很规、法律援助等制度不很完善,所以在当前基层法院庭审实践的现实中,有相当一局部的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并没有律师进展辅助,导致各方诉讼参与人的庭审能力与现行庭审制度开展不相适应。一是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的不相适应。按照现行的庭审模式,法官要真正驾驭好庭审活动,应具备的素质、能力和水平必须是综合的、多方面的,但目前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法官能力水平却不容乐观,突出的问题是整体素质参差不齐、综合素质能力水平普遍欠缺、缺乏审判实践经历,导致了法官驾驭庭审能力水平的不相适应。二是检察官和律师特别是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庭审控辩代理能力的不相适应。由于现行庭审更加突出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作用,因此,法律公正的实现和庭审成效的发挥,单凭法官是无法承当的,还必须依赖于检察官、律师和法律效劳工作者的庭审控辩、代理能力,尤其要倚赖于他们在审判中的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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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作用,然而,当前检察官、律师、法律效劳工作者队伍同法官队伍一样,综合素质、能力和水平亦存在不适应。三是当事人庭审参与能力的不相适应。诉讼是一个专业化程度极高的活动,在许多没有律师代理参加诉讼的案件庭审中,当事人对法律可以说完全是一个“门外汉〞,法律知识匮乏,更谈不上了解庭审操作程序,这极制约了庭审整体成效的正常发挥。

  2、将法庭审理作为诉讼核心环节地位的观念尚未完全确立,对庭审功能认识不全面,存在误区。

  大家普遍认识到法庭审理的主要功能是通过诉讼程序查明事实、辩明是非,以便正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决。但对庭审程序的仪式功能那么较少认识。庄严的场所和威严的法官、公平的程序,其作用都是促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建立法治信仰、信赖司法权威。一些法官对法庭审理昭示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的司法礼仪功能认识不到位,认为追求庭审规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的甚至以简易程序案件庭审不受民诉法规定的法庭审理顺序的限制为由,任意简化一些重要的程序,造成庭审活动不规,法庭秩序欠佳,法官的公正形象受质疑,法庭审理的司法礼仪功能大大削弱,甚至帮倒忙,法庭审理成为当事人指责、疑心法官办案不公的主要“题材〞。

  3、相关的制度衔接不到位,相关部门配合不畅

  首先是立审别离、规庭前审理准备工作等改革措施未完全落实,一些改革措施和制度之间衔接不到位,甚至相互

  “打架〞。如在强调立审别离的同时,多数法院在立案庭设立了“速裁组〞或“速裁庭〞,负责对简单的民商事纠纷进展庭前调解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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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立审别离;在审判模式上,当前主要有“1+2+1〞〔一名法官、两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1+1+1〞〔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各一名〕、“1+1〞〔一名法官、一名书记员〕等模式,由于模式选择不同,对庭前审理准备等辅助性工作那么分别由法官助理、书记员行使,特别是在“1+1〞模式中,法官也不得不从事许多诸如召开释明会议、庭前调解、依职权调查取证等庭前准备工作,这客观上又给法官创造了更多接触当事人的时机。此外,书记员管理、法警管理也与法庭审理的实际需要有较大差距,对书记员庭审记录的指导、监视,法警对证据的传递及法庭平安所负的职责,都因人力缺乏、装备落后或管理不到位、相关部门配合不畅等原因未能落到实处。

  4、对庭审活动的管理存在盲区

  法院审判管理的重点一直落在案件的实体决策环节上,分管业务的领导主要将注意力放在法律文书的审签、案件的执行上,加之,为还权于法官、还权于合议庭,经分管领导签发的法律文书数量极少,导致对案件的开庭审理缺乏有效的监视和管理。在案件质量评查中,客观上也不能对诸如开庭不准时、用语不规、法官形象欠公正等问题进展评查,成了管理的盲区,而这些问题却直接关系到司法礼仪、威信的昭示。

  三、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用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指导审判工作,全面落实司法为民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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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具体实践。也是人民法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集中表达。基层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全面认识、高度重视做好庭审工作在落实“司法为民〞要求,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中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长效机制建立,在庭审工作中进一步树立和强化保障和尊重当事人权利的理念、控辩平衡的理念、法庭居中裁判的理念以及以庭审为中心的理念,解决好四个方面的意识问题。

  一是庭前准备意识。庭前准备是否充分直接关系到庭审的质量和庭审效果。庭前准备得不充分,往往会导致庭审拖沓、效率低下、突发性事件出现率高、当庭宣判率低等问题,为此,省高级法院于年初出台了?关于规庭前审理工作的假设干意见?,主审法官必须严格按照?假设干意见?规定,细化庭前准备环节,做好审阅卷宗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拟定庭审提纲、归纳争议焦点、召开释明会议、证据交换、庭前调解、检索相关法规等准备工作,对庭审过程大致走向进展预测,做好处置突发性事件的相关准备工作。二是程序公正意识。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涵,更是庭审活动的最高价值。主审法官应当在庭审中自始至终遵守中立角色,在神态、语言、举止等各方面确保对双方当事人的形式公正;必须在庭审的各个环节确保对双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对等保障,做到不偏不倚;无论是简易还是普通程序的开庭,都要确保庭审程序的根本完整,不得因追求效率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形下轻易放弃重要的庭审环节。三是焦点归纳和证明责任分配意识。完整、准确地归纳争议焦点,并围绕焦点引导当事人进展举证、质证、辩论,会使庭审过程重心明确,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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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奏,并使举证秩序化,辩论理性化,从而最大化地凸现当事人主义,最终实现庭审的价值。在实践中,当前应努力克制焦点归纳不全面、不准确,过宽、过大,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并针对每一个事实争议焦点依法进展证明责任的分配,在此根底上引导当事人进展举证质证。四是庭审效能意识。

  庭审应在确保程序公正、当事人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庭审效能。主审法官应当视庭审的具体情况,注重庭审的“繁简分流〞,准确地归纳当事人的主,及时地进展释明,果断地制止没有意义的重复,从而有效地推动庭审的进程,在庭审中真正实践“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

  2、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

  法院工作是一项极其特殊的工作,不断提高司法能力特别是庭审驾驭能力,对于快速、准确地审理民事案件,提高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和重大意义。进一步加强与上级法院的沟通与合作,加大对法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在培训的具体方式上,要以能力型培训的方式,着重法的根本精神和现代司法理念以及庭审驾驭技巧的培训,使法官诉讼指导能力、独立处断能力等庭审驾驭能力得到全面增强。一是增强诉讼指导能力。虽然近几年我国十分重视法律知识的教育普及,公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但多数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还相比照拟薄弱,还不能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笔者认为,法官要按相关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的规性要求,主动承当起相应的释明义务,如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法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与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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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容,向当事人做必要的解释和说明,防止因当事人不知道自己有这些权利而不能主权利。同时,法官应当树立效劳理念,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展正常的诉讼活动。二是增强独立处断能力。目前,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比例大多在80%以上。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独任法官一人审理,在庭审中的问题只能由独任法官自己决定,因此,独立处断能力在此显得尤为重要。另外,由于快捷办案是民事简易程序根本的价值取向之一,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诉讼效率就成为衡量民事简易程序在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准。如果法官的独立处断能力差,就会造成案件拖拉,使提高诉讼效率成为一句空话。为此,法官必须要有较强的指挥、调控和独立的处断能力。

  3、建章立制,进一步规法院法官庭审行为

  要进一步健全有关庭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庭审规,倡导司法文明,严格规法官和书记员的庭审行为。首先,要加强“规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长效机制建立。要结合实际,制定包括庭审礼仪规、纪律规、作风规、程序规、诉讼文书规、庭审笔录规、庭审管理规等规庭审活动的相关规定或庭审操作细那么,使庭审操作有章可循、规有序。其次,要加强管理,厘清庭前准备的权责,理顺与法庭审理相关的各部门的关系。要解决庭前证据交换、举证时限、变更诉请时限等制约庭审效率的瓶颈,就必须厘清立审以及审判、辅助和效劳权责。同时法警队、书记员管理处、办公室等部门要围绕庭审活动的规化管理,在法庭记录、法庭警卫、法庭保洁等诸方面加强与各审判庭的配合。最后,院领导要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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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视有关规章制度和庭审规的执行,不定期到各庭旁听庭审,注重对法庭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展总结和调研,彻底改变对法庭审理环节监管无力的局面。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早实现对各审判法庭的电视监控,使对法庭审理的监管日常化。以进一步规法院法官庭审行为,确保庭审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和庭审规进展。

  4、加快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由于现行庭审职业主义倾向的不断彰显是对参加诉讼活动各方的整体性要求,这决定了法院庭审整体成效的发挥,实际取决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律效劳工作者的共同实践和磨合。因此,从长远的角度分析,法院庭审实践完善的决定性力量,绝对不仅仅是法院一家,科学的视野是还必须同时将检察官、律师和法律效劳工作者有机纳入、统一整合,大力建立高度专业化的、同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努力保证参加庭审活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律效劳工作者具有共同的职业语言、共同的职业思维、共同的职业知识、共同的职业技能和共同的职业伦理。

  5、加强物质装备建立,完善法庭根底设施

  在这次庭审观摩评比中,一些问题是由于法庭根底设施不完善引起的。因此,基层法院党组要积极向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争取法庭根底设施建立经费,努力完善法庭根底设施和有关庭审的配套设施,为庭审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庭环境,确保庭审能在一个庄严、严肃的环境下进展,以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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