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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工作条例(6篇)

发布时间:2022-11-18 20:50: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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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工作条例(6篇)

篇一: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tle>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制度(精)-百度文库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制度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制度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制度

  一、案件审理工作规范标准

  ㈠、事实清楚

  1、构成错误事实的基本要求(时间、地点、人员、情节、前因、后果、责任)齐全,成为一个完整的事实体系。

  2、所认定的事实无疑,主要情节具体详细,叙事用语确切明晰,判断结论准确,符合逻辑。

  3、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分清主次,直接或间接,对造成的损失危害和影响作出恰如其分的表述。

  4、调查报告、审理报告、复查复审报告等主要材料陈述的事实要层次清晰,详略得当,称谓正确,对问题发生、发展的来龙去脉和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要陈述清楚.5、材料的措词用语和格式要符合办案专用公文的要求,语言逻辑规范,叙事言必有据,不夸张和形容。

  ㈡证据确凿

  1、违纪案件的证据必须由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或党组织、行政部门委派的人员进行索取或收集。

  2、证据必须客观真实、充分有利、准确无误,能够确认事实真相,足以证明事实真伪,排除其他的可能性.3、证人证言一人一正,一事一正。要把所证实的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情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等具体情节书写清楚。

  4、被检查人的亲友作为知情人出具的证明,要有他人印证或其他佐证。

  5、证言材料要有证人的签字、盖章(手印),并注明工作单位和职务。复制材料要注明复制人、复制时间及出处,加盖原保存单位的公章。拍摄的事物照片及其影印件要注明原物存放单位和地点。

  6、证言材料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清晰,易于辨认。

  7、非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作党纪、政纪处理时,必须有摘抄、复制的主要证据及有关的结论材料。

  8、证据应认真审查鉴别,剔除错证、伪证和与案件无关的证据。

  9、鉴别后的有效证据,不得涂改或弃毁,移送时不得任意取舍。

  10、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确凿充分,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必须有两个以上证据才能定案。

  11、被审查人对认定的错误事实有不同意见的,证据要能够充分证实他的申诉是否有理。

  ㈢定性准确

  1、是一种问题的只能作出一种定性结论;是多种问题的要分别定性;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可采取写实的方法作出结论。

  2、定性要恰如其分,不得拔高或敷衍淡化.3、定性用语要确切严密,不能出现歧意。

  4、引用政策法规内容要恰当具体,写明条款出处,不可断章取义,牵强附会。

  5、要把确定违纪性质与分析危害、追究当事人责任分开叙述,不得混为一谈。

  ㈣处理恰当

  1、确定处理结论的轻重,要有政策依据和衡量尺度,处理决定与所犯错误的性质及危害程度要相对应.2、处理的对象应是本案所查清的错误事实,对于以前所处

  理的错误可在履历中写明,不能新老错误捆在一起,作为本案处理的依据。

  3、受理的主体应是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或是违纪党组织本身,不能株连无辜。

  4、处理违纪案件时,对违纪情节、动机、手段、责任、后果、违纪人员的一贯表现及认错态度要全面衡量。违纪者的态度好坏要有具体事实,不能将其合理申辩者看作态度不好而加重处理。

  5、处理要轻重适度,经得起实践检验,防止畸轻畸重。

  6、对于应追究违纪者法纪责任的案件,应在作出党纪、政纪处理决定的同时,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㈤手续完备

  1、受理违法违纪案件,要完备立案手续。

  2、对违纪党员的处理除特殊情况外,要经支部大会讨论,并通知本人参加。

  3、支部大会讨论的结论,要反映出支部党员数,参加会议人数和表决情况。

  4、党组织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要同受处分者本人见面。

  5、本人对错误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提出不同意见,报案的党组织要做出有理有据的书面说明,不能回避实质问题。

  6、对于上报审批的案件,有关党组织要提出具体明确的处理意见,并以党组织正式公文逐级呈报。

  7、所有案件都要进行审理,写出审理报告,提交纪委、党委或行政讨论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送达本人和有关部门。

  8、要按照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不能越权审批。

  9、报批材料要齐全,要符合纪检监察机关文书材料要求。

  10、按规定应备案的案件,要及时呈送上级纪委备案,备案材料按规定报送。

  11、需要通报的案件,要另行整理材料,不得用批复或处分决定代替通报.12、结束后应及时向上一级纪委审理部门报送案件材料.13、结束后应在两个月内,按要求搞好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二、案件审理工作程序

  ㈠受理

  受理案件材料要求:1、呈报审批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⑴呈报审批的请示;⑵调查报告、审理报告及主要证据材料;⑶处分决定及所依据的错误

  事实书面材料;⑷被调查人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⑸对被调查人所提意见的说明.

  2、纪检监察室立案调查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以下材料:⑴立案依据;⑵调查报告和全部证据材料;⑶错误事实书面材料、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的意见及调查部门对其意见的说明;⑷被调查人的检查材料;⑸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3、申诉案件的提出应具备下列材料:⑴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书;⑵原处分决定书、复审决定书的复制件;⑶具体申诉请求和理由。

  4、呈报备案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⑴呈报备案的报告;⑵调查报告;⑶处分决定和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⑷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党组织或纪检监察室

  对其意见的说明。

  ㈡审理

  1、案件移交审理后,指定专人承办,一般案件由两人审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由两人以上审理,其中一人主办。

  2、承办人在审理中,要审查核实:⑴被调查人犯有哪些错误,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原因及造成的后果、有关人员的责任;⑵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⑶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判断所认定的错误性质是否准确,提出的处分是否恰当;⑷调查活动和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⑸被调查人如对错误事实提出不同意见,有关组织和调查部门的说明能否将其所提的问题说明清楚。

  3、审理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时,主动同被调查人的所在部门交换意见,确需补充证据的,由被调查人的所在部门予以补证;经分管领导同意也可直接调查补证;必要时,可以同被调查人核对错误事实,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或具体业务政策规定的,可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5、审理承办人草拟审理报告,经集体讨论,提出结论性意见。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⑴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⑵经审理后认定的错误事实和主要证据;⑶被调查人的申辩及对该申辩的说明;⑷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及政策法规依据;⑸移送或呈报部门的意见;⑹对被调查人的处理意见.

  6、审理报告经负责人审核后,连同移送或呈报部门的有关材料一并提请院纪委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7、经院纪委办公会研究后,分不同情况办理有关手续。

  8、凡给予处分或免于处分的案件,按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结论抄送组织人事处。

  9、案件处结后,承办人按有关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一人同时受党纪、政纪两种处分的可立一个卷).10、按照处分权限所作出的处分决定从批准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或批复送受处分人一份。

  ㈢、复查(复审)、复议(复核)1、对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案件,一般由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进行复

  查、复审。

  2、申诉案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处理不服从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立案办理。

  3、审理申诉案件应指定原承办本案以外的人员办理.4、审理申诉案件,必须调阅原案的全部材料,按审理违纪案件的要求进行全面审查,不受申诉内容的限制。必要时可直接调查核实或与原办案部门共同调查核实。如果原证据与复查(复审)、复议(复核)时所取得的证据有矛盾,应认真鉴别真伪。

  5、承办人对申诉案件复查(复审)、复议(复核)后,在提出意见经讨论的基础上,写出复查(复审)或复议(复核)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⑴、原案处理的经过,原处分决定或复查(复审)决定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论;⑵、申诉的请求和理由;⑶、复查(复审)或复议(复核)的情况和认定的事实、证据、定性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⑷、复查(复审)或复议(复核)意见;⑸、经院纪委办公会研究审定后,按批准权限办理。

  6、申诉案件经复查(复审)、复议(复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⑴、维持原处理决定或复查(复审)决定;⑵、变更原处理决定或复查(复审)决定;⑶、撤消原处理决定或复查(复审)决定。

  7、院纪委作出复查(复审)或复议(复核)决定,应制作复查(复审)或复议(复核)决议书.决议书应载明下列事项:⑴、申诉人的基本情况;⑵、原作出处分决定或复查(复审)决定的部门名称;⑶、原作出处分决定或复查(复审)决定所认定的主要错误事实、性质及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⑷、申诉的主要请求和理由;⑸、复查(复审)或复议(复核)后所认定的事实性质、理由及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⑹、复查(复审)或复议(复核)结论;⑺、落款、日期。

  8、复查(复审)或复议(复核)决

  定书,应送达申诉人和原作出处分决定或复查(复审)决定的部门,并由申诉人签署意见。

  9、对上级党委、政府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申诉案件,及时办理并报告处理结果.如果决定撤消或改变原处分决定或结论是上级机关批准的,要报请原批准给予处分的机关审批。

  ㈣、备案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呈报和受理备案案件。

  [,感谢原作者

篇二: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tle>联合审理乡镇(街道)案件的实施办法-乡案县审、两级联审材料-百度文库

  联合审理乡镇(街道)案件的实施办法-乡案县审、两级联审材料

  关于联合审理乡镇(街道)案件的实施办法

  立案手续(含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或立案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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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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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部证据材料(含干部任免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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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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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调查人对违纪事实材料的书面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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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单位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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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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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调查人的检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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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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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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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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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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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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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材料及情况说明:

  材料交接签字

  移送单位

  接收单位

  移交人

  接收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移送时间

  接受时间

  案件材料最终补齐时间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交案件审理部门

  附件2:

  案件联合审理补充材料建议表

  移

  送单

  位

  受

  理

  时

  间

  被

  调查

  人姓

  名

  单位职务(职级)

  案

  由

  承办人

  补

  充

  调

  查

  建

  议

  审

  理组

  意

  见

  备

  注

  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案件审理部门留存

  附件3:

  案件审理意见反馈表

  移送单位

  被调查

  人简况

  姓

  名

  职

  务

  工作单位

  入党时间

  违

  纪

  事

  实

  违纪性质

  适用条规

  处分建议

  主审人

  审理室负责人

  注:存

  反馈时间

  表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份案件审理部门留此一

篇三: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tle>党的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百度文库

  党的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87年7月14日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结合案件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案件审理工作,是对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的审核处理工作,是党的纪律监察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处理党员或党组织违反党纪的重要环节。作好案件审理工作,对正确处理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端正党风;对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贯彻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

  第三条

  审理党员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不主观臆断,不带框框。对于处理错了的案件,一经发现,坚决改正。

  第四条

  对犯错误的同志,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他们耐心地进行教育,根据其错误,恰当处理,既反对惩办主义,又不得姑息、迁就。

  第五条

  处理党员或党组织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必须坚持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违纪必究,严肃处理,不能含糊敷衍。但在处理的时候,必

  须慎重从事。对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其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根据不同情况,做不同处理。

  第六条

  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必须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论其职务高低,贡献大小,资历长短,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容许有不受党纪约束的特殊党员。

  第七条

  对党员和党组织的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党委和纪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

  第八条

  审查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人员,需要回避的,经批准后实行回避。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范围

  第九条

  案件审理的工作任务是: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和复查案件。实事求是的核对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分析认定问题的性质,按照党章的规定和党对犯错误党员的一贯政策以及规定的程序,正确地处理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或党组织。

  第十章

  职责范围:

  (一)审理按照批准权限由本纪纪委或同级党委批准的违犯党的纪律的

  案件;

  (二)审理报送上级纪委或党委审批的案件;

  (三)审理下级纪委上报的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审理下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予以复查或复议的案件;

  (五)审理下级纪委报来的备案材料;

  (六)审理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案件;

  (七)受理本级党委、纪委级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党员对所受处分或结论不服的申诉;

  (八)调查研究案件审理工作和执行党纪的情况,拟定有关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的规定,对下级纪委的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九)为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选择典型案例。

  第三章

  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事实清楚

  事实是定案的基础。审理案件,必须将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审核清楚。如发现事实不清,要责成或协同原报案单位重新查证清楚,要是所认定的错误事实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二条

  证据确凿

  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对证据必须认真进行鉴别,去伪存真。认定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不能认定。证据充分、确凿,即使犯错误人拒不承认,也可以认定。

  第十三条

  定性处理

  认定问题的性质,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进行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性质难以确定的,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第十四条

  处理恰当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作出恰当处理。既不要处理过头,又不要姑息迁就。

  在任何时候都不得株连无辜。

  第十五条

  手续完备

  处理案件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手续办理,按照成分党员或党组织的批准权限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原报案单位必须补办。

  报请审批的案件,须报以下材料:

  (1)处分决定;

篇四: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tle>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几个问题-百度文库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几个问题

  今天,我要说的题目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几个问题》。目的是希望大家对案件审理工作能够有所了解,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重视。下面,我从以下六个方面向大家说一说。

  一、什么是案件审理工作?

  我们说的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案件审理人员,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在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决定之前所做的审核处理工作。

  案件审理工作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工作流程中,处于最后的一个把关位臵,也可以说是最后的一道工序。案件由信访举报、初核到立案调查,然后才到审理。查办案件就好比一个工厂生产一件产品一样,从备料到初加工,然后到生产出成品,最后到质量检验环节。审理部门就好比这工厂的质量检验部门,由它按照标准检验产品质量合格不合格。案件审理工作就是案件查办工作质量检验的环节,它对案件查办的质量起着检验把关的作用。

  根据党章和党纪条规规定,案件审理工作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承担;承担查办案件任务的人员不能再承担审理工作;审理案件是通过对移送的案件卷宗材料的审查来进行的;案件审理工作有着自身应遵循的规律、原则、要求和

  程序。

  二、要充分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作用和重要性

  (一)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

  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可以用“五个是”来加以概括:一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不可缺少的工作。三是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必经的法定工作程序和重要环节。四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依纪依法办好案件的重要保证。五是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合法权利的重要途径。

  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同志对审理工作的地位做过这样一段表述,他说:“从工作地位看,案件审理部门已成为从多方面为纪委常委会议和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决策和审定案件服务的重要职能部门。”

  (二)案件审理工作的作用

  我体会,案件审理工作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对保证案件质量起着监督制约的作用。根据党纪、法规的有关规定,检查部门在案件调查结束以后,对于追究纪律责任的案件,必须移送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核把关。案件审理的职责不仅是要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同时也要对移送案件在调查阶段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办理进行监督。主要是审理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我们说,符合要求的就可以提交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讨论;不符合要求的,必须缺啥补啥,有的可以退给

  检查部门去补充。总之,案件必须达到要求的标准。否则,这起案件就不能过关。我们说,这种监督制约作用,可以防止调查处理案件中的主观片面性和局限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作失误,可以及时纠正纪检监察机关在执行纪律、遵守法定程序方面的偏差,防止和避免调查处理案件的各个阶段可能发生的错误。还可以说,即便一旦发生错误,经过审理环节也便于及时发现和纠正,防止和减少错案的发生。

  二是为纪委常委会议和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对案件做出正确决定起着参谋助手的作用。纪检监察机关对每起违纪案件的处理,都是由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对于案情的审查和处理,主要的方式和方法就是听取审理部门的汇报。案件审理部门通过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案件的错误事实、证据、错误性质、处理意见是否合适,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研究,完善不足,补充缺憾,平衡政策,拿出有依据的意见,供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讨论时参考。这就为纪检监察机关及时、正确地处理案件提供了充分、可靠的依据。

  三是对被审查对象起着保障、教育的作用。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是案件审理工作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案件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案件审理部门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认真审查卷内的材料,直接听取本人意见,坚持对的,纠正错的,使之受到公正处理,这就是对被审查人的合法权利起到的维护和保障作

  用。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不只对卷宗材料进行审查,还有找被审查人核对事实、找本人谈话这么一个程序。所以说,通过审查材料和直接听取本人的意见,使之得到公正的处理。这样就能对被审查人的合法权利起到维护和保障作用。同时,通过对违纪案件的处理,一方面可以教育受处分者本人及其周围的人员,帮助他们明辨是非,吸取教训,改正错误。另一方面,通过提供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处理,可以起到处理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

  案件审理工作的作用除了上述所说的以外,中央纪委副书记刘峰岩还形象地做出比喻,他把案件审理工作的作用形象地比喻为“三口”——关口、出口和窗口。

  所谓关口,从字面讲,就是来往必须经过的地方。之所以说案件审理部门是关口,就是说,纪检监察机关凡是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案件,都必须经过审理把关后,才能提交纪委常委会议和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讨论。案件审理就是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案件时必须经过的关口,不经过这道关口,对案件进行了处理,那就是程序违法。

  所谓出口,就是说,纪检监察机关或经党委批准处理的案件,它的处分决定的制作、处分决定的下达,都是由案件审理部门按程序予以办理的。也就是说,处分决定都是从案件审理部门这一个口出,其他部门无权办理。

  所谓窗口,就是说,案件审理工作是处理各类党纪政纪案件的集中地。在这个环节上,政策掌握得如何、案件处理的轻重、案件处理后效果怎样,都由案件审理部门来加以平

  衡把握,这个部门工作的好坏,水平的高低,集中反映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水平,代表着纪检监察机关的门面,案件审理部门的审核监督对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水平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我们说,峰岩书记比喻的关口、出口和窗口是非常贴切的。

  (三)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我们在基层搞调研的时候,有很多人反映,在各级纪委工作中,重检查、轻审理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既然审理工作有着以上所讲的地位和作用,那么在实际工作中为什么还存在重检查、轻审理的问题呢?我看有这样两个方面:一是从工作流程看,审理工作是最后一道关口,我们就上面提到过的工厂来说,产品生产出来,如果质量检验这儿过不了关,被否掉了,一般领导也不愿意,咱各级领导也不愿意,案件检查工作部门也不认可。所以说从工作流程看,它是最后一道工序。大都认为,既然产品都生产出来了,即案件已经查结了,这最后一关也就无所谓了,再说你要都检出不合格,不前功尽弃了吗?二是在检查环节,案件好不容易突破了,在突破过程中,有的是纪委领导直接领导办的,有的是靠前指挥、亲自参与办的。在领导的头脑中,案件的检查过程或者检查的违纪事实基本形成了一个固定模式,觉得到了审理环节,审审就完了。所以出现了案件一经移送,就让审理马上拿出意见,特别是需公开处理、有时限要求的,让审理加班加点三天两天就拿出意见来。我们说这样就很容易出问题,这是不符合要求的。因此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统

  一思想,深刻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特别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案件审理工作。那么,如何高度重视和加强案件审理工作呢?我认为,主要应该做到“四个一定要认识到”:

  1.一定要认识到重视和加强案件审理工作,是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保障。我们党的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作用及特点,决定了依法执政的关键在于依法办事和依法行政。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办事、依法行政集中体现在教育、监督、保护、惩处四项职能中。查处违纪案件是惩处的一个手段,是四项职能之一,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必须要依法办理,也就是说要依法行政。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案件在调查结束后,经过审理,才能提交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这是查办案件的法定程序,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规定办理案件。因此,依纪依法审理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法执政、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

  2.一定要认识到重视和加强案件审理工作,是切实保障广大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合法权利、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保障党员和干部的合法权利,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也是党章和法律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案件审理工作规定的“坚持与被调查人谈话制度,核对违纪事实,处分决定同本人见面,以及复议复查、复审复核”程序等等,都体现了对党员和行

  政监察对象合法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严格执行案件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依据政策法规对案件进行审核,就能充分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包括有严重违纪违法人员的合法权利,有效维护党内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3.一定要认识到重视和加强案件审理工作,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严肃惩处腐败分子的有效手段。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肃惩处腐败分子,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坚持案件审理制度,重视和加强案件审理工作,支持和鼓励案件审理部门和审理人员坚持原则,秉公办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党纪政纪为准绳,正确执行纪律,有利于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对一些有影响的大案要案,集中力量,及时审理,及时作出处理,有利于充分发挥纪律的惩处和警示作用,对腐败分子形成强大的震慑力,有利于弘扬正气,打击邪恶,推动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

  4.一定要认识到重视和加强案件审理工作,是严格办案程序、保证查办案件质量的内在要求。通过对违纪违法事实的审核和办案程序的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完善不足之处,并客观地提出处理建议,为案件的恰当处理奠定扎实的基础,这是案件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近几年来,违纪违法活动呈现一些新的特点,不仅使案件的调查更加艰巨复杂,而且也给案件的定性处理增加了难度。特别是近年来,在办案的实践中,我们也发现权钱交易的违纪违法案件

  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特点,违纪违法者的手法不断翻新,形式变化多样,更具隐蔽性。比如说由

  “公开索要”转为

  “私下交易”,由

  “直接接受”变为“间接受益”,由“现货”一次一利索变为“期权”曲线敛财,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要做好新形势下的办案工作,必须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在证据鉴别、事实认定、程序把关方面的优势,正确运用法律和纪律武器,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切实保证案件质量,使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三、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和职责范围

  (一)案件审理工作任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行政案件办法》的规定,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是: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和复查案件,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纪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分析认定问题的性质,按照党章的规定和党对犯错误党员的一贯政策以及规定的程序,正确地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党员、党组织或监察对象。

  在这里需要和大家说一下,长期以来,申诉复查工作的任务一直都在审理部门。申诉复查工作主要是指本级纪委或党委处理的案件,处理后本人不服而提出的申诉,本级纪委对申诉所作出的复查工作。这种自己审理、自己复查的工作制度,弊端很多,也不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

  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的精神。对此,2003年全国案件审理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审理与复查要分离。去年,中央纪委又明确提出具体要求,要求审理和复查要分设。这一改革或者说是变化,可以说是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内部监督制约,合理界定举报、检查、审理、复查工作的职责,使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走向法制化、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必然趋势。现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对省一级已明确要求要实行分设,要求要设立专门的申诉复查机构。现在省纪委已向省编办提出单设复查机构的申请,据编委有关部门说已经同意。这样就由这个部门来负责申诉复查工作。中央纪委要求地(市)一级应设专门从事申诉复查工作的人员。申诉复查工作在这里就不多讲了。

  当前,随着形势的变化和纪检监察工作的发展,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能也在不断地拓展。自2003年全国案件审理工作会议以来,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正确有力的领导下,全国的审理工作出现了很多新的变化,各级审理部门和审理干部不断改革创新,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并收到良好的效果。中央纪委副书记刘峰岩在讲话中指出,案件审理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所承担的审理、复查以及执行、指导、协调、监督、程序法规、调研、教育等九项职能,构成了一个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完整体系。这九项职能具体说:

  一是审理。审理是严格依纪依法审理案件,确保办案质量。

  二是复查。复查是审慎做好申诉复查工作,切实保障党

  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

  三是执行。执行是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有效执行。

  四是指导。指导是加大业务指导力度,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

  五是协调。协调各方,及时研究解决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六是监督。监督是敢于坚持原则,强化监督的力度。

  七是程序法规。程序法规是完善程序性法规,推进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八是调研。调研是搞好调查研究,以发展的思路做好案件审理工作。

  九是教育。教育是坚持以人为本,通过案件审理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被调查人的积极性,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现在,又强调承担行政监察的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应诉事宜。这项工作要和申诉复查工作部门合署。

  (二)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

  按照中央纪委《审理工作条例》的规定,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是:

  1.审理按照批准权限由本级纪委或同级党委批准的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这一条是同党员干部的任免权限相联系的。这名党员干部是哪一级组织任命的,对他的处分就应由那一级组织批准。

  2.审理报送上级纪委、党委审批的案件。

  3.审理下级纪委报来的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4.审理下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予以复查或复议的案件。

  5.审理下级纪委报来的备案案件。

  6.审理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案件。

  7.受理本级党委、纪委及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党员对所受处分或结论不服的案件。

  8.调查研究案件审理工作和执行纪律情况,拟订有关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的规定,对下级纪委的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9.为进行党风党纪教育选择典型案例。这项工作,审理室是有条件的,因为它具备关口、出口和窗口的作用,案件都集中在这儿,案件的平衡性、严重程度、严重性,审理室最掌握。所以说由审理室选出的案例更具有权威性、平衡性和典型性。

  这些就是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在工作中要把握好这个方向。

  四、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案件审理程序

  (一)基本原则

  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1.审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这是案件审理工作最基本的原则。它要求审理工作对客观存

  在的违纪行为要全面、客观、准确地予以反映,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案件进行公正恰当的定性处理。那么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如何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呢?我认为,要把握住这样四点:一是必须以客观事实为定案依据;二是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是必须准确地认定案件的性质;四是必须根据有关规定恰当地确定应给予的处分。因此说,要一切从实际出发,是什么问题就定什么问题,不主观臆断,不带框子,不能推论。对于处理错了的案件,一经发现,就要实事求是地予以纠正。

  2.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必须坚持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处理,要严格按照党章和党纪政纪条规办理,正确执行党纪政纪,不能含糊。但在处理的时候,必须慎重从事,对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其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以及本人认错态度,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党规党法,按照不同的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理。比如,1999年我们随着中央纪委调查组查的大庆联谊股票案。其中有四个人是同一问题同一性质,都是接受当事人送的原始股票一万股。当时调查组分别找这四个人谈话,其中有一个人在谈的当天就将事实如实谈清了,他说既然错了,我承认错误。他是外地的,谈完话后在大庆找朋友借了钱马上还上了。其余三人,有的是当天没谈完。有一个出去还做了一些手脚,隐瞒了一些事实。研究对这四个人的处理时,一开始提出都给党内警告处分。我们在审理的过程中,认为这样没有区别的处理,没有体现出政策,提出了不同意见。

  我们说要么把弄虚作假的提高档次,要么轻的就免予处分。意见得到了采纳。这样就体现了区别对待的原则。

  3.对于违犯党纪政纪的人员,必须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一切党员和监察对象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党纪政纪,党员和监察对象既受到纪律的约束,同时也受纪律对其民主权利的保护,这是双向的。如果违犯了党纪政纪,不论其职位高低,资历长短,贡献大小,都必须按照党章、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进行追究,绝不容许有不受党纪政纪约束的特殊人员。什么是人人平等?这就是人人平等。据有关材料统计,2003年1月至2007年6月,全国查处了77名省(部)级干部,其中有33名被移交司法机关,仅今年上半年就有7名省部级干部受到纪律处分。这说明中央纪委在加大惩处力度,不管是哪级领导干部。特别是最近,中央对原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原市委书记陈良宇严重违纪问题的处理,对天津市政协原主席宋平顺严重违犯党的纪律问题的处理,等等。这一切说明什么呢?我们说,这不仅进一步表明了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而且让广大人民群众看到了在党内,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将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无一例外。这就是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

  4.对违犯党纪政纪的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是审理工作必须遵循的组织原则。案件经指定的承办人审理之后,由审理部门进行集体审议;对违纪案件做出处理时,必须由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

  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自行决定和批准对违犯党纪政纪的处分。但是,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也遇见过这样的现象,个别领导干部在一怒之下,手一拍桌子大喊,我给你处分!我撤了你的职!我们说,这是不行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是不能由哪个人说了算的。

  (二)基本要求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就是我们常说的“二十四字”,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是准确定案的基础,证据确凿是判定事实的依据,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的关键,处理恰当是办案的结果和目的,手续完备和程序合法是处理恰当的制度保证。可以说,这二十四字办案的基本要求,是多年来执纪办案经验教训的总结,是衡量纪检监察机关所办案件质量的标准,是在办案实践中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正确运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条规的重要保证,是多年来总结出来的,是办案质量的衡量标准。

  1.事实清楚。事实清楚是指对违纪问题的结论中所认定的错误事实真实、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在案件审理工作中要求的事实清楚是:所认定的错误事实符合客观实际,必须能真实地再现事物的本来面貌,因为审理人员是通过对卷宗材料的审查来反映事实的本来面目;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明了,表述得清楚;每一个事实均有确凿的证据证明;错误事实必须体现违纪行为的实质,必须是能够

  作为处分依据的事实。这是定案的基础。我认为,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在把握事实清楚上应注意掌握这样三个方面:一是要看错误事实是否能作为处理的依据,要把握住所定的错误事实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违反了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的有关规定;是否达到一定的危害程度,是否应追究纪律责任。二是要看所定错误事实发生的全过程是否清楚,是否符合实际。三是要看错误事实中的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是否清楚,特别是涉案人员较多的案件,一定要把直接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作用的人员)、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分清楚。拿我们最近审理的一起案件为例,卷宗里写了这样一段错误事实,某公司的经理,请求市里某领导为之减免城市配套费,准备送给其一笔钱。某领导应允后,让其弟和请托人合伙做生意。其弟接受了请托人一笔钱。事后这个领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减免了配套费。这段事实看上去似乎没什么毛病,但是我们觉得事实没说太清楚,比如,事实中的具体情节、手段没有写清。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怎么送的?没写清。再有,为之减免的费用是否违规,是否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等等。我们觉得这

  样的事实,一是太简单,二是没有具体情节。这样的事实就没有达到事实清楚的标准。

  2.证据确凿。证据确凿是指据以定案的全部证据真实、准确、充分。案件审理工作要求的证据确凿是:(1)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是查证属实的。(2)据以定案的证据与认定的事实之间有着客观的联系,不牵强附会。(3)证据之间,证据与认定的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排除,案件的证据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得出的结论确定无疑,足以排除其他的可能性。(4)认定的每一个事实有相应的一定量的证据予以证明,该收集的证据已收集在案。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没有确凿的、充分的证据,不能认定错误事实。现在查办案件中感到取证是相当困难,有的不出证,有的出假证或出伪证,卷宗材料里经常出现有的证言没有说到关键地方,有的证言之间不一致等问题。

  3.定性准确。定性准确是指对所犯错误事实性质的认定确定无疑,符合错误自身的本质属性。案件审理工作要求的定性准确是:(1)集中、准确地概括了错误的本质,是什么错误就定什么性质,不能张冠李戴,移花接木。(2)符合党章、《处分条例》及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共产主义道德规范等标准。性质对如何处理起决定性作用,认定过程中必须慎重。现在有的定性不准,一是含糊不清,二是名不副实。

  4.处理恰当。处理恰当是指根据认定的违纪事实和性质,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

  规,对违纪人员所做出的处理合适、妥当、恰如其分。案件审理工作要求处理恰当是: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与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同一性质、情节相近的错误,应当给予轻重相近的处理。我认为,在把握处理恰当时应注意掌握这样几个问题:(1)要符合党纪政纪的处理标准。最适用的就是纪律处分条例,对有些还没有相应的规定作为依据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照过去处理的、比较恰当的案例进行权衡处理。(2)要注意综合违纪案件的各种情况,给予正确处理。综合违纪情况就是要根据违纪事实、情节、手段、目的、后果、危害等方面因素,综合起来加以考虑。(3)要正确运用处分适用条款。这就需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恰当处理。恰当处理就是要做到轻重适当,既不要过头,又不要姑息迁就,更不能株连无辜。轻罪重判不能服人,问题很轻,处理重了,被处理人是不会服的。重罪轻判难以惩戒。以前纪委老书记谢勇同志说过这样一句话:“在处理人的问题上,宁可让处理者欠组织的,也不能让组织欠他的。”因此,必须严肃、慎重,把好处理关。

  5.手续完备。手续完备是指查办违纪案件应履行的程序全部具备。处理案件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手续办理,按照处分的批准权限审批。这既是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时必须遵守的规范,也是维护党员和监察对象民主权利的制度保证。案件审理工作主要是通过对案件卷宗材料的

  审查来看手续是否完备。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共七章五十条)规定,正常情况下案件卷宗材料里的手续有:(1)立案手续。卷宗材料里必须有这一手续。《检查工作条例》规定,这部分反映在卷内的手续应该有:①检举或举报材料。这是案件的来源。②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③初步核实情况报告。④立案呈批报告。⑤有立案权的党委或纪委常委会议的决定或批示。⑥立案决定书。(2)调查手续。在案卷材料里的调查手续有:①立案机关组成的调查组名单。前一段时间,我们受理了一起案件。从调查报告和调查组人员名单看,这个案件的调查组由四个人组成。但是在审查证据材料时,在谈话笔录上发现有另外八个人分别找被调查对象和证人谈话,做的笔录。这些人是干什么的?调查组成员名单里没有,就不具备办案的主体身份。怎么能调查、取证呢?这是不允许的。②调查组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书。③调查取证必须两个人以上。所取的证言要注明证人的身份,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物证、书证要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④调查组应将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被调查人应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⑤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由调查组成员及负责人签名。⑥被调查人要写出书面检讨。⑦实施“两规”的案件,必须有主管部门批准手续。(3)移送审理手续。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必须移送审理。反映在卷宗内的手续主要应该有:①承办检查监

  察室的意见。②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手续完备,是从程序方面保证纪检监察实体性法规的正确实施。在实际工作中,重实体、轻程序忽视程序性规定的重要性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案件手续不完备,有的缺基层组织的意见,有的没有犯错误本人的检查,有的缺少说明材料,等等。

  6.程序合法。2003年2月,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在科学总结以往查办案件和案件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贯彻党章规定的高度,吴官正同志提出了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在原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二十字”的基础上,增加了四个字,那就是:程序合法。程序合法的本质就是程序法定原则,也就是说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必须严格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一是程序的法定性。就是说确定的案件办理程序不能任意取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党章和检查工作条例中规定的程序都不能缺。比如:不能不审就定。二是程序的不可逆性。就是说案件办理的程序互相衔接有一定的次序,不能随意颠倒或超越。比如说,初核、立案、调查、移送审理、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审批,这个次序不能颠倒。三是程序的适时性。就是说案件办理程序必须符合法定时间,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不能随意中止或搁臵。《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初核的时限为两个月;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等等。这些规定的时间只能提前,不得延误。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需经请示有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方可延时。案件审理工作要求程序合法是:移送的案件在检查环节中要符合《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程序性法规,办案行为规范、合法。审理就是依据《检查工作条例》规定来审查办案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必须履行的程序是否规范,查办行为是否依纪依法办理,证据是否来源清楚、合法,手续是否齐全、完备,等等。当前,在查处案件的程序合法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归纳起来大致有两种现象:一种是随意现象——查办违纪案件不是严格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而是根据主观需要任意走捷径。比如,有的案件急于要公开处理,只强调时间性,而不认真履行程序,特别是忽略了审理这个关键的必经程序。审理案件要求的时限为一个月。现在出现一个什么问题呢?为了急于公开处理,让审理加班加点,限三天两天就拿出审理意见。大家想一想,审理是通过对案件的卷宗材料的审查来再现已经发生过的事实,是过去时,审理人员得看进去,弄明白,有一个再现的过程。然后还有一个提炼形成认识的过程,用条规标准来平衡,不给时间行吗?有的上级纪委派的调查组检查的案件,不属于特殊情况的,也不按照党章规定将相关材料交由违纪人员所在的党组织按规定履行程序;有的先调查后办立案手续等等。另一种是应付现象——有的该取的证据没有全部取到;有的就事论事认定错误事实;相关组织未能严格按照党章和审理工作《条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违纪案件进行认真审查,按审批权限提出意见,而是缺乏严肃认真的态度,不愿得罪人,矛盾上

  交,在履行职责时,走走过场了事。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使查办案件中严密的法定程序变得残缺不全,引起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一是影响了执纪的严肃性。由于没有严格按照党章、《行政监察法》及有关规定程序执行,有关组织在执行党纪政纪的同时出现“违纪”现象,影响了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二是妨碍了有关党组织职能作用的发挥。党章规定,对党员的处分,必须经过所在党支部做出处分决定,按程序逐级审批。由于没有严密地逐级履行审批程序,使处理违纪案件过程中出现了“断条”、“落空”,致使责任上推下卸,相关组织不能很好地发挥教育、惩治违纪的作用。三是办案质量得不到保证。各级组织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逐级把关形同虚设,违纪案件的处理出现偏差,难以保证办案质量。这些问题应引起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要严格对违纪事实的审核和办案程序的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为案件的恰当处理奠定基础,切实保证案件审理的质量。

  中央纪委对案件审理工作明确提出:“审理大计,质量第一。”并把案件审理高质量的标志概括为四句话:一是所办案件符合“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二是做到客观公正、宽严相济,取得最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三是组织满意,各方认可,尤其使受处分人吸取教训,受到教育。四是按照“案件审理正确无误”的要求,切实履行审核把关和内部监督职责,确保所办案件质量。

  (三)案件审理程序

  案件审理程序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对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结束的案件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件,按照审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手续程序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理部门的意见,提请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和执行监督的程序。案件审理程序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受理程序、审核程序、审议程序、批准程序和执行程序。今天我们主要说一下受理程序、审核程序、审议程序和执行程序。

  1.案件受理程序。案件受理,是指案件审理部门在接到有关单位、部门呈报或本委直接查办移送的违犯党纪政纪案件之后,由指定人员对案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该案是否符合审理条件的工作程序。也就是说,这个程序主要是审查所移送的案卷材料符不符合受理条件,该不该受理。不该受理的应即退回。

  2.案件审核程序。案件审核,是在确定移送或呈报的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后,确定承办人对案件进行审核的工作程序。案件受理后,审理部门负责人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对案件进行审理。承办人接受案件后,首先要审查案件的材料及手续,对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应立即通知报案单位补办或补报。然后,通过审阅案卷材料,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和程序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提交室务会集体审议。

  3.集体审议程序。集体审议是指审理部门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工作程序。在这个程序中,由承办人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汇报案情要言必有据,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案件审理部门在讨论中要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允许为犯错误者申辩。然后根据会议决定写出审理部门的审理报告。讨论中如有不同意见,要同时上报。将案件审理报告及有关材料,提交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审批。

  4.处分决定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是指纪委监察机关或党委对违犯党纪政纪的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批准生效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付诸实施的过程。审理部门根据批准生效的处分决定,制作批复或决定,下发给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和本人,抄送其管辖的组织、人事部门,督促将处分决定的事项落实到位。处分决定一经生效,就应坚决执行,不能打折扣。这是体现执纪严肃性的问题。

  五、关于处分批准权限的问题

  下面同大家说一下党纪处分批准权限问题。这是审理工作的关键问题,也是各级领导一定要把握好的问题。党纪处分批准权限,是指各级党委和纪委在批准给予违纪党员或违纪党组织党纪处分的职权范围。也就是说,哪些违纪的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归你这一级纪委或党委批。不归你这一级纪委或党委批的,你就不能批。那么反过来说,归你这一级纪委或党委批的,你不能不批。这个权限一定要把握清楚。因为这个问题很细,哪一级的、给予什么处分,可以说比较复

  杂。我认为,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应该掌握住这样的原则:按照党章和中央纪委关于处分党员或党组织的批准权限的规定,总的原则是分级负责。具体的分为隶属管理和级别管理。

  1.隶属管理。就是指按照党员的组织隶属关系,来划分党委和纪委批准给予违反党纪的党员和党组织处分的职权范围。具体有四个层次: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镇街道、农村中的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所在支部决定,所在基层党的委员会批准。如果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则必须由所在基层委员会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纪委批准;党员干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除按隶属关系由所在支部作出决定外,还必须按照批准权限,报管理这一级干部的党委或同级纪委批准。

  (2)对于业务上直属中央各部门领导或业务上实行双重领导,但以中央部门领导为主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现行领导管理体制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人、财、物和党的组织关系都垂直管理,直接隶属上级主管部门。对于这些部门的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违犯了纪律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批准。另一种情况是人、财、物虽然由上级主管部门垂直管理,但是党的组织关系却隶属于地方党委。对于这样的部门的党员违犯了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地方党组织批准,但事先应征求该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的意见,协商后再处理。

  (3)对于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犯党纪,在党组织调查其问题前调到新单位工作,以及由于原单位撤销、合并到新单位工作的党员,原则上由犯错误党员新调入单位的党组织负责处理其违纪问题。

  (4)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对于所属各部门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有批准权。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机关中,应报中央、中央纪委或地方各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央或地方各级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提出审议意见后,再报中央、中央纪委或地方党委、纪委审批。对中央和地方各级直属机关中,有审批权的部门,在批准给予党员纪律处分后,应按照党员干部的职务级别,报中央纪委或地方各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同时抄送中央或地方各级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说白了,隶属管理,就是说,党的关系归属于谁来管理,那么,处分就由谁来办理。

  2.级别管理。级别管理是指按照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级别,划分各级党委、纪委批准给予违纪党员领导干部处分的职权范围。根据党章的规定和级别管理的原则,中央纪委规定:

  (1)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批准对违犯党纪的副省、副部级及其以上党员干部的处分(包括国务院直属局、办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负责批准违犯党纪的中央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委员,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处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负责批准各自管理的违犯党纪的正、副厅(局)级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负责批准违犯党纪的党的市(地)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委员的党纪处分。地(市)级、县级党委、纪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批准下一级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

  (2)对同一案件,涉及多人共同违纪,都应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级别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有这样两种处理办法:

  一是统一审批。按照其中职务级别最高的党员的批准权限进行统一审批。根据党章和批准权限的规定,对党员的处分,必须按照批准权限报有批准权限的机关进行审批;上级党委、纪委有权直接给予党员纪律处分。因此,案件中职务级别最高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报有权批准的党委、纪委审批,而该级党委、纪委也有权批准案件中其他违纪党员的党纪处分。

  二是分别审批。由有批准权限的党委、纪委对其职务最高的违纪党员干部批准决定给予党纪处分,对共同违纪的其他违纪人员进行统一平衡后,提出处分意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批准权限,由所在党委、纪委分别做出处分决定。

  (3)退(离)休和退居二线的党员违犯党纪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怎么办?按原任职务规定的批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离退休后提高了级别的,按提高后的职级报批。

  (4)对于上级纪委直接立案调查的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的案件,在给予处分时,一般应由上级纪委根据调查的情

  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一并转下级党委、纪委,由下级党委、纪委做出处分决定,按照批准权限逐级报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上级纪委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审批权限问题,还有一些具体的内容和范围,比如说,有的由党委批准,有的由纪委批准;还明确了什么处分归哪一级批准,等等。就不讲那么细了。

  六、关于切实加强对案件审理工作领导的问题

  案件审理工作责任重大,任务繁重,而且难度大,要求高。中央纪委副书记刘峰岩在历次会上多次强调,提出要求。他要求“纪委书记要高度重视,将案件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臵,同反腐倡廉其他各项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评比,同奖惩。要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的要求,配齐配强案件审理干部,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同志多次对审理工作做出批示,他在批示中强调:“审理工作十分重要,同志们认真负责,刚直公正,令人敬佩,望继续努力,所审案件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对下面的审理加强指导,力争无一错案。”他还指示:“案件审理工作很重要,做好案件审理工作,一是要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依法依纪办案。二是要实事求是。查办案件中要坚持错误事实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辩解。对于可定可不定的问题不要定,把握不准的也不要定;可给处分可不给处分的不要给处分,有的可以责令本人检查,批评教育,改了就好;可给重处分可给轻处分的给轻处分。要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要坚持惩前

  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与人为善,着重教育,有情有义。有的案件办得不好,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对人的处理要慎重,对一个人处理错了,对被处分人来讲就是百分之百的错误,处理时还是留点余地好。希望切实加强对全国审理工作的指导,万望不要出现错案。”这一批示,可以说是语重心长,使我们很受感动。中央纪委领导高度重视审理工作,为我们做出了榜样,希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在座的各位纪委书记、局长和领导,要把案件审理工作放在反腐倡廉工作的全局来认识、把握和部署,认真研究解决案件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不断加强案件审理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要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1.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要清醒地认识到案件审理部门既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审核把关部门,又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监督部门。案件审理的职责不仅是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同时也要对移送案件在调查阶段是否依照法定的程序办理进行监督。可以这样说,不重视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是不称职的领导;不支持审理部门对案件审核把关工作的领导,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领导。案件审理部门是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来审理案件的,它面对着三个方面,同时又要对这三个方面负责,一个是案件检查部门,一个是被检查对象,再一个就是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案件审理部门要对这三个方面负责,就得按照“二十四字”的基本要求,实事求是地审理案件,做到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因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应当从审理部门

  肩负的审核把关、内部执纪监督的重要任务,承担着为纪委常委会议和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当好参谋,全面客观地提供依纪依法审定案件依据的高度,给予重视,积极支持审理部门的审核把关工作,为审理部门履行内部监督职责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2.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要积极鼓励支持审理工作的改革和创新。随着发展和完善党内民主,党务公开的逐步推行,案件审理工作也要不断创新工作体制、机制和制度。现在,在全国正在积极推行这样几种办法:一是公开审理。就是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将纪委处理违纪案件的过程在一定范围内相对公开、透明,这不仅有利于增加处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还能增强党员认可和服从组织决定的自觉性和坚决性,真正使其心悦诚服。二是“乡案县审”。乡里的案件由县级纪委来审理,解决了乡镇纪委人员少和不具备充分审理条件的问题。中央纪委认为,“乡案县审”是减少审理层级改革的重要一步,是改革完善审理工作程序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对乡镇基层所办案件的监督和制约,有利于县域内执纪的平衡,也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的工作。三是交叉审理。由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协调组织,把地域相近的乡镇纪委人员进行组合,对组合范围内的乡镇查办的案件进行交叉审理。这些办法可以说是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希望各地要认真加以借鉴,以保证案件审理质量。

  3.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要注意对审理部门机构人员

  的管理和配备。在中央纪委机关的各职能部门中,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规格配备是最高的,配备的是副部长级的干部,前任的王和民主任是副部长级,现任的刘建华主任是副部长级,这是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各室中唯一这样高规格配备的。希望各位领导对本级纪委审理部门要有所考虑。

  案件审理工作还有很多需要学习和领会的,因水平能力有限,掌握的知识有限,今天就和大家说这些,不对的地方请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篇五: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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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结合案件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案件审理工作,是对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审核处理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处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纪案件的重要环节。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对于正确地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端正党风;对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贯彻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

  第三条

  审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不主观臆断,不带框框。对于处理错了的案件,一经发现,坚决改正。

  第四条

  对犯错误的同志,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他们耐心地进行思想教育,根据其错误,恰当处理,既反对惩办主义,又不得姑息、迁就。

  第五条

  处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必须坚持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违纪必究,严肃处理,不能含糊敷衍。但在处理的时候,必须慎重从事。对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其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根据不同情况,做不同处理。

  第六条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必须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论其职位高低,贡献大小,资历长短,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容许有不受党纪约束的特殊党员。

  第七条

  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党委或纪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

  第八条

  审查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人员,需要回避的,经批准后实行回避。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范围

  第九条

  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是: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和复查的案件。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分析认定问题的性质,按照党章的规定和党对犯错误党员的一贯政策以及规定的程序,正确地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或党组织。

  第十条

  职责范围:

  (一)审理按照批准权限由本级纪委或同级党委批准的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

  (二)审理报送上级纪委或党委审批的案件;

  (三)审理下级纪委报的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审理下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予以复查或复议的案件

  (五)审理下级纪委报来的备案案件;

  (六)审理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案件;

  (七)受理本级党委、纪委及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党员对所受处分或结论不服的申诉;

  (八)调查研究案件审理工作和执行党纪的情况,拟定有关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的规定,对下级纪委的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九)为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选择典型案例。

  第三章

  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事实清楚

  事实是定案的基础。审理案件,必须将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审核清楚。如发现事实不清,要责成或协同原

  报案单位重新查证清楚,要使所认定的错误事实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二条

  证据确凿

  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对证据必须认真地进行鉴别,去伪存真。认定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不能认定。证据充分、确凿,即使犯错误的人拒不承认,也可以认定。

  第十三条

  定性准确

  认定问题的性质,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进行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性质难以确定的,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第十四条

  处理恰当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作出恰当处理。既不要处理过头,又不要姑息迁就。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株连无辜。

  第十五条

  手续完备

  处理案件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手续办理,按照处分党员或党组织的批准权限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原报案单位必须补办。

  报请审批的案件,须报以下材料:

  (1)处分决定;

  (2)错误事实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3)本人检查材料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以及党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4)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党组织的审查意见。

  复查的案件须报:复查或复议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处理决定及有关党组织的意见;本人意见和党组织对本人不同意见的说明;原处分决定和原定案的主要证据材料。

  第四章

  保障党员的合法权利

  第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在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处分时,如无特殊情况,应通知本人出席会议,允许他在会上为自己申辩,也允许他人为之辩护。

  第十七条

  党组织对党员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当本人对党组织所认定的错误事实有不同意见时,要认真地进行复核,采纳其合理的意见。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坚持错误意见或拒不签署意见的,由党组织作出书面说明,并根据事实作出处理决定。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案件,连同本人意见一并上报。

  要切实保障检举人、证明人的权利,检举材料和证人证言,不能给犯错误的人看。

  第十八条

  党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或结论),需由本人签字,经上级批准后,连同批复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第十九条

  处分决定一经批准即执行。如果本人不服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及时处理或迅速转递,不得扣压,承办单位不得推诿。对于申诉有理,需要改变的,要实事求是地予以改正;对于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而本人坚持错误和无理要求的,要批评教育;对于无理取闹的,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

  审理案件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凡需经本级党委、纪委决定或批准以及需报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在正式决定或批准前,必须经过审理部门审理。

  第二十一条

  审理部门在接到需由本部门审理的案件后,应即指定承办人。除案情简单者外,每个案件应由两人共同承办,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承办人员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基本要求,对案件认真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对于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必要时,对主要事实和证据直接进行复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

  审理部门集体审议案件。由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汇报案情要言必有据,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事实。讨论中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允许为犯错误者申辩。然后根据会议决定写出审理报告。讨论中如有不同意见,同时上报。

  第二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批准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专人与受处分人谈话,认真听取受处分人的意见。同时根据情况对犯错误的党员进行必要的帮助教育。做好谈话记录。

  第二十五条

  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案件,在常委审定前进行。

  第二十六条

  经过审理部门集体审议的案件,将案件审理报告和下级纪委或党委报来的有关材料,一并提请本纪委常委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经本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按照批准权限,由本纪委批准的案件,立即办理批复手续;需报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及时办理请示手续。在接到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的批复后,及时办理给有关党组织的批复手续。

  第二十八条

  已经批复或同意备案的案件,及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给予党员的处分决定中,有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和给予其他行政处分时,应将处分决定送党外有关组织。

  第二十九条

  案件办理完结后,由承办人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第六章

  对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三十条

  案件审理工作人员应具有的党性原则和工作作风:

  (一)要有坚强的党性和高度的责任感,坚持原则,刚正不阿,秉公办案,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二)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主观臆断;坚持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不偏听偏信,善于听取不同意见。

  (三)注重总结经验,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所办案件的情况

  (五)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党规党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政策、业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是案件审理工作的法规。各级党组织和各级纪委审查处理案件,必须按照本条例办理。

  案件审理的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

  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就是要在审理的每一个阶段,必须注意从不同案件的客观实际出发去研究、分析,并作出判断。

  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⑴必须以客观事实作为定案的基础;⑵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⑶准确认定案件性质;⑷恰当量纪;⑸有错必纠;⑹审理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素质。

  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惩处和教育相结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惩罚处理违法违纪人员的时候,同时对违法违纪人员进行教育。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我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如果只惩处不教育,惩处就失去了意义;如果只教育不惩处,姑息迁就,就失去了纪律的严肃性,教育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惩处不是目的,只是手段。

  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⑴对违犯纪律的党员和监察对象,必须以错误事实为依据,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为准绳,给予恰当的处理。⑵坚持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进行教育。⑶挑选部分处理过的典型案例,对广大党员和监察对象进行纪律教育。

  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

  严肃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时,要严格按照党章、《准则》,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办理。慎重是指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要谨慎从事,不要轻率地作出决定,避免一切可以避免的错误。区别对待是指在弄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受审查人员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认错态度以及一贯表现等,根据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作出恰当的处理。

  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⑴区分故意违纪和过失违纪。⑵区分案件性质。⑶区分违纪的后果。⑷区分违纪责任。⑸区分认错态度好坏。

  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指党的纪律对一切党员都适用,行政纪律对所有的监察对象都适用,没有任何例外。

  在工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⑴审理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能因受审查人的地位、身份、职务、民族、财产等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任何党员和监察对象的申诉或者申辩都要一视同仁。⑵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敢于坚持原则,不惧干扰,不畏权势,才能秉公执纪,同种种违法违纪行为作坚决有效的斗争。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党和国家最根本的组织制度和原则,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原则。

  在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⑴坚持审理部门的集体审议制度。⑵在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时,要经过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能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或批准对党员、党组织或监察对象的处理。⑶在执行纪律的时候,要坚持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

  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权利的原则

  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权利,是党章、《准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对正确地处理案件,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工作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⑴在党组织决定对党员的处分时,一般情况下,本人有权参加会议并进行申辩。⑵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与受处分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⑶党员和监察对象对处分决定或审查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请求和申诉。⑷在审理过程中,一般情崐况下,审理部门应派人和受审查人员谈话,直接听取本人的意见。⑸处分决定和批复应送交本人一份。⑹受审查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和本案有某种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此外,还应注意保护证明人、揭发人和检举人的合法权利。

  案件审理的任务

  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是: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和申诉案件,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分析认定案件的性质,按照规定的程序,正确地处理违纪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其具体任务是:⑴审理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⑵受理申诉案件;⑶草拟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条规;⑷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⑸编写典型案例,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在上述任务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是审核材料,鉴别证据。

  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这五句话二十个字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

  事实要清楚

  事实清楚包含的内容有:一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能真实地、客观地再现事物的本来面貌,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二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必须能够反映违纪事实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主客观原因、造

  成的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三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必须能够准确地概括出违纪人员究竟犯了哪些错误,而每一条错误究竟错在什么地方。

  事实清楚应注意以下问题:一要看错误事实是否能作为处理的依据;二要看错误事实发生的全过程是否清楚,是否符合实际;三要看错误事实中有关人员的责任是否已经区分清楚;四要处理好材料之间的关系,即⑴调查报告、处分决定应与证据材料相统一,调查报告、处分决定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来证实;⑵错误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之间,对错误事实的认定应该是一致的,没有矛盾的,如果有矛盾,也要得到合理的排除;⑶调查报告、处分决定和本人意见之间不一致的地方,应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谁的有道理。

  证据要确凿

  证据确凿包含的内容有:⑴证据必须真实;⑵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联系;⑶证据必须充分;⑷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审查证据是否确凿,应按照中央纪委下发的《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和监察部《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纪检监察法规的要求去做,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审查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二是审查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三是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四是审查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

  定性要准确

  定性准确,就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条规准确地认定案件性质。定性准确应注意以下问题:一要有正确的定性标准;二要符合违纪构成要件(即违纪客体、违纪客观方面、违纪主体、违纪主观方面);三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准确运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四要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知识。

  处理要恰当

  处理恰当,是根据违纪的事实和性质,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给予违纪人员恰当的处理。处理恰当包含的内容有:一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应当与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二同一性质、情节相近的错误,应当给予轻重相近的处理;三同一违纪人员数个违纪错误应合并处理。

  处理恰当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符合党纪、政纪案件的处理标准;二是要综合分析违纪案件的各种情况,给予正确的处理;三是要把握好纪

  律处分具体运用问题。如:“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合并处理”、“比照处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等。

  手续要完备

  手续完备,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按照违纪案件程序性法规所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手续完备包含的内容有:一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程序是由《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等程序性条规加以明确的。二在办理违纪案件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审理。

  手续完备应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审查案件在调查过程中的手续是否齐全,是否都已经过受理检举控告、初步核查、立案、调查、错误事实材料和本人见面、形成调查报告、移送审理等程序。二是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

  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

  根据党章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党员干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除按隶属关系由所在支部作出处分决定外,还要按批准权限,报管理这一级干部的党委或同级纪委批准。

  行政处分权限

  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权和行政处分权限都是国家的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主要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来划分。对国家公务员来说,由哪个单位任免、管理,哪个单位就有行政处分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其所管辖的干部都有行政处分权。

  案件审理的程序

  案件审理程序主要包括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申诉案件的审理程序、备案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征求意见案件的审理程序。

  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对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结束的案件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件,按照审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手续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理部门的意见,提请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和执行监督的程序。

  案件审理的主要程序有:

  案件的受理

  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呈报或移送的违犯党纪、政纪案件之后,对案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该案是否符合审理条件的工作程序。

  案件的审核

  案件的审核,是指承办人在确定移送或呈报的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后,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将案件提交集体审议的工作程序。

  案件的审议

  案件的审议,又称集体审议。广义的集体审议包括违纪党员所在支部的审议、案件审理部门的审议、审批机关的审议。狭义的集体审议是指承办人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承办人的汇报,集体讨论,审核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并提出审理部门意见的工作程序。案件审理部门集体审议的主要程序是:

  1、由案件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确定召开审理会议进行集体审议的时间;

  2、审理会议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同志主持,并安排专人作好集体审议记录;

  3、案件承办人根据汇报提纲如实、清楚地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

  4、参加审议的同志开展讨论,各自发表对错误事实、定性和处理意见的看法和意见;

  5、会议主持人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综合集体审议的意见,提出案件审理部门结论性的意见。

  案件的批准

  违纪案件的批准程序是指案件审理部门对案件审理结束以后,本级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工作程序。审理部门报送纪委常委会议或者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的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作为处分依据的错误事实已经审查清楚;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审理部门已提出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讨论,对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同意、更改、否定或者需要继续调查补证的决定。审理部门按照会议的决定或要求办理必要的手续。对需要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尽快按照会议提出的问题和要求,由审理部门或检查部门、报案单位调查取证,待问题查清后,再重新提交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崐议审查决定。

  执行程序

  案件审理中的执行程序是指党的组织、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犯党纪政纪的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批准生效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付诸实施的过程。

  案件经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案件审理部门按照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应分别办理如下手续:

  1、违犯党纪案件

  ⑴对由本级纪检机关批准的违纪案件,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批复,经本级纪检机关的领导签发后,下发给呈报案件的单位宣布执行。

  ⑵由本级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起草处分决定及通知,一并报本级纪检机关领导签发后,印发给下级党委、纪委。

  ⑶上级纪委直接做出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可以由该级纪委直接宣布,也可以委托有关党组织宣布执行。

  有关党组织做出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呈报上级党委或纪委审批的,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后,由呈报单位党组织宣布执行。

  ⑷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在接到上级党委、纪委对该党员处分的批复或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送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⑸对需报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案件呈报审批的请示,经本级纪检机关领导签发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审批。

  ⑹对给予党纪处分或免予党纪处分的案件,结案后,应将处分决定、错误事实调查报告、上级批复、本人检讨及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有关组织部门。

  ⑺对由本级纪委批复或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其中需要向上级党委、纪委或同级党委备案的,由案件审理部门将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纪委或同级党委备案。

  2、违反政纪案件

  ⑴对需经本级监察机关同意的案件,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批复,经监察机关的领导签发后,印发给呈报案件的单位宣布执行。

  ⑵由本级监察机关直接作出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起草处理决定书或监察建议书,印发给受处分人所在的(或归属的)有关部门宣布执行。

  ⑶对需报经本级政府、上级监察机关同意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案件呈报的请示,经本级监察机关领导签发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⑷送达。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可以由监察机关直接送达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也可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监察机关、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送达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⑸有关部门和人员在收到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次日起30日内应当将执行、采纳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一般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案件受理。违纪案件调查结束后,经分管领导在“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经调查、审理人员签字,一并将全部案卷材料移交审理小组即受理。

  (二)案件审理。案件受理后,审理小组应指定二人共同承办,由一人主审。承办人根据犯错误人的错误事实,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有关人员的责任,审核认定每一错误事实是否有确凿的证据。承办人在对违纪案件审理时要通读案卷材料;要全面审查案情和所有材料,逐一鉴别证据。首先鉴别每个证据是否客观真实,是否伪造;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综合分析各类证据之间有无矛盾,有无内在联系。

  1、审查收集的物证、书证是否伪造,有无栽脏陷害和节录材料断章取义,研究分析并联系其它证据所取真实

  性。

  2、对证人证言的鉴别。审查证言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是否有联系,来源有无问题,是否属实,证言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不得采用对质的方法鉴别证言。

  3、对被调查人陈述的鉴别。审查被调查人的交待或申辩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交待与申辩并与其它证据相对照,看其是否合理,是否属实。

  4、证据使用。证据经鉴别,其真实性得到确认后,即成为有效证据。证据确凿才能定案。主要错误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之间矛盾不能排除时,不能定案;在没有物、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定案,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证据才能定案;没有直接证据仅凭间接证据定案时,审核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与事实都有客观联系,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这个证明体系是以排除其它可能性方能定案;仅有受审查人交待没有其它证据不能定案;受审查人拒不承认,其它证据确实充分,仍可定案。

  (三)谈话。重要复杂案件,承办人要找犯错误人谈话,事实需要核实的要进一步核实,对主要事实不清的要补充调查,证据不足的,可由调查人员或审理人员直接补证,同时要认真做好记录。

  (四)拟出审理报告。承办人根据上述情况草拟出审理报告,报告应写明犯错误人基本情况、错误事实、错误性质,依据政策法规、条规,提出处理意见。

  (五)集体审议。召开案件审理小组会议,进行集体审议。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讨论,根据结论性意见,修改审理报告。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均应同时上报。

  (六)集体审定。审结的案件,按照批准权限报请党委(纪委)、政府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作出处分决定,承办人代拟处分决定。属报批案件,代拟报批请示,将卷宗

  一并上报。

  (七)错误事实与本人见面。将错误事实与本人见面,进行思想教育,作好笔录。受处分人在处分决定上必须签有表明自己态度的意见,需要核实的进一步核实,不需要核实的要加以说明,对拒不见面或签字的,负责见面的人员应加以说明。

  (八)下达处分决定。处分决定见面后及时向犯错误人以及所在单位打印下达处分决定。党纪处分决定要在犯错误人所在党支部大会上宣布;政纪处分要在犯错误人所在单位干部大会上宣布,决定必须送达受处分人签收,并签署送达时间。同时做好上报备案和向有关单位上报或抄送,装入本人档案。

  (九)立卷归档。案件结案后,承办人将全卷按顺序装订成册,卷内页数多的可分主、副卷,每卷不得超过200页,装订前拆除金属物,破损地方裱糊好,统一编号,加上封面,装订整齐。书写好封面,存放归档。

  一、移送案件的审理

  移送案件是指司法机关对所查处案件作出处理后认为需要追究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而移送给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处理的案件,其程序与一般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相同。

  审理移送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1、司法机关移送文书;2、司法机关处理决定;3、主要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也应具备相应材料。

  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后的案件如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二、申诉案件的审理

  申诉案件是指对受本级党委、政府、纪委或对监察机关、行政主管部门处分决定、复审决定不服的申诉而进行的复查、复议、复审、复核的案件。其审理程序与一般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相同。

篇六: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tle>执纪审理工作规范-百度文库

  执纪审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用党章党规党纪对照党员干部的行为,依纪依规开展执纪审理工作,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体现纪律检查的政治性,推动执纪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纪审理工作应当按照十八大以来中纪委对审理工作的新理念、新精神、新要求,从执纪要求、执纪特色、执纪效率、执纪效果等四个方面,不断创新完善执纪审理方法,改进执纪监督问责方式,促进纪律审查工作与时俱进。

  第三条

  执纪审理人员必须改变惯性思维,找准职责定位,聚焦审理主业,紧紧围绕纪律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切实肩负起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的职责,充分发挥审理对纪律审查方式转型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努力服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

  第四条

  执纪审理部门与纪律审查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工作责任机制,形成各审查部门和审理部门之间既有监督制约,又需互相配合的共识,保证纪律审查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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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严格遵循“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牢固树立实体审核与程序审查并重的观念,依纪依法审理好每一起案件。更多地综合运用谈话提醒、约谈批评、函询诫勉、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职务调离、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纪律处分等方式处理违纪党员干部,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到法律前面,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前沿。

  (一)事实清楚。一是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必须能真实地、客观地再现事物的本来面貌;二是必须能够反映违纪事实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三是必须能够准确地概括出违纪人员究竟犯了哪些错误,而每一条错误究竟错在什么地方。

  (二)证据确凿。一是证据必须真实,经得起现实和历史的检验;二是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联系,证据与错误事实相符;三是证据必须充分,足以证明错误事实,能使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四是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三)定性准确。一是定性准确应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二是适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党政纪处分条规(附件1)要准确;三是所认定的错误性质必须符合违纪构成要件。

  (四)处理恰当。一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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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上,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应当与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二是同一性质、情节相近的错误,应当给予轻重相近的处理;三是数个违纪错误应合并处理。

  (五)手续完备。一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手续依条规加以明确。应由《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等程序性条规加以明确;二是执纪审理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六)程序合法。一是在纪律审查工作中,重程序就是讲政治的具体表现,要牢固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强化程序意识,重视程序监督,强调程序的法定性、不可逆性和适时性;二是对照处理违纪案件的批准权限,应上报审批或备案的,必须严格按程序办理。

  第六条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理本级自办案件、下级呈报审批案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处理后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其中审理自办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十个方面的工作程序:

  (一)受理条件。案件审理部门经初步审核,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应当受理:

  1.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案件范围;

  2.违纪案件已经调查终结;

  -3-

  3.被审查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4.案件材料齐全并已装订成卷;

  5.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移送审理。

  (二)移送审理。对于符合移送审理条件的案件,由案件承办部门制作《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附件2),连同案件卷宗、违纪人签字确认的事实材料、领导签批的调查报告及与案件相关的电子版等全部证据材料移送审理。案件受理后,审理部门负责人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办理。承办人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按规定回避。

  (三)审核案卷。承办人按照“二十四字”办案要求,对纪律审查报告中所列举的违纪事实、定性依据和处理建议进行认真审核。审核认定每一违纪事实是否清楚,是否都有确凿的证据,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办理;被审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提出的不同意见,调查组的说明材料是否有针对性地说清了问题;对违纪行为的定性和处理建议是否准确恰当、有理有据。审核案卷应当作好阅卷笔录。

  1.阅卷笔录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被审查人主体身份情况及阅卷意见。

  第二部分

  案件来源、领导批示、办案程序及阅卷意见。

  第三部分

  事实、证据、定性情况及阅卷意见。其中,违纪行为的排序按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整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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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纪律。同时,在政治纪律之后增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2012年12月4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央八项规定为时间节点),在生活纪律之后增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部分

  涉案款物情况及阅卷意见。

  第五部分

  对被审查人的处理建议及阅卷意见。

  2.阅卷笔录的注意事项:

  一是应当抓住违纪构成要件进行记录;二是应当抓住案件疑点、难点问题进行记录;三是阅卷笔录应采取对比和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记录(对司法机关先行调查已作出生效的有罪判决或裁定的案件,可以不审阅案卷直接处理)。

  (四)补充调查。案件承办人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补充完善个别证据的,可列出补证清单,填写《提请补充调查审批表》(附件3),经分管领导签批后自行补充调查;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材料不足的,可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交案件承办部门补充调查。补充调查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五)中止审理。案件承办人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存在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不齐全,需移送案件承办部门补办或补报材料的;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或有关责任人员责任不明,需移送案件承办部门补充调查的;发现被审查人有新的问题或提出新的辩解,需移送案件承办部门继续调查或补报说明的;在程序方面存在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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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可能影响事实认定或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填写《案件中止(恢复)审理审批表》(附件4),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中止(恢复)审理。

  (六)审理谈话。案件承办人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等环节进行全面审核后,审理部门应确定谈话人与被审查人进行审理谈话,谈话应安排两人以上。审理谈话时,应当事先制作审理谈话提纲,谈话结束时,谈话笔录应交由被审查人核对签字并存入案卷。

  1.审理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是告知被审查人在案件审理阶段的权利和义务,允许他们进行申辩;二是就办案程序、调查主体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有无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其他需要核对的事项向被审查人了解情况;三是就审理后认定的违纪事实及定性处理意见听取被审查人意见,并在《关于XXX同志(拟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违纪人称谓不加同志)违纪事实及党政纪处分依据见面材料》上确认签字;四是通过告知受处分所依据的政策法规依据和党政纪相关规定,督促被审查人对照《违纪人员自行量纪登记表》(附件5)进行自我量纪;五是听取被审查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促其对照党章、条规重新审视违纪行为,写出书面检讨材料;六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体现组织的严管厚爱;七是区别不同对象,发给《党政纪处分受影响情况告知书(行政)》(附件6)、《党政纪处分受影响情况告知书(事业)》(附件7),使其明白受处分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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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理谈话的注意事项:

  一是如果一案中涉及多人,应分别谈话;二是谈话前主动与案件审查部门沟通,了解掌握被审查人性格、习惯、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三是预计好谈话时间,预测可能出现的情况并设计相应对策;四是确定批评教育及做好思想工作的主要内容;五是对谈话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需要向相关部门通报的要及时通报,需要补充调查的,按照规定时间补充调查。

  (七)审理报告。审理谈话完毕后,由承办人负责草拟审理报告并提交室务会议集体审议后,填写《执纪审理报告审核呈批表》(附件8)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审理报告经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后,承办人应根据会议提出的结论性意见修改审理报告。

  1.审理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标题《关于XXX同志(拟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违纪人称谓不加同志)违纪案的审理报告》。

  第二部分

  正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一是案件来源及调查简况;二是被审查人基本情况;三是审理认定的主要违纪事实;四是涉案款物情况;五是被审查人对组织审查的态度;六是处理意见,包括案件承办部门处理意见和审理部门处理意见。其中审理意见既包括党纪政纪处分的意见和涉案财物处理的意见,也要包括纪律检查建议和行政监察建议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部分

  结尾包括结束语、署名(XXX纪委监察局案件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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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室)、日期三部分。

  2.审理报告的注意事项

  一是如果是多人共同违纪的案件,标题中的姓名可只写成主要违纪人员的姓名,其他人用

  “等”来代替;二是如实反映纪律审查报告所认定的违纪事实,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

  (七)征求意见。由本级纪委查办的案件,审理部门在提请纪委常委会议、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前,应当征求案件承办部门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必要时可听取被审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同时上报。对案件中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或具体政策业务规定的,视具体情况征求有关部门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八)处分决定。经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后,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草拟处分决定或通知,并承办宣布处分决定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直接由审理部门负责向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及其本人宣布;也可委托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纪检机构或党组织代为宣布。党政纪处分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宣布并执行。

  1.处分决定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被审查人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主要违纪事实及结论意见;

  第三部分

  处分决定生效时间及受处分人申诉的权利。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还须写明处分影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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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处分决定的注意事项:

  一是公文格式应规范。对党纪处分决定,除开除党籍处分外,标题中受处分人姓名后应加“同志”称谓;对政纪处分决定,标题中处分前不应加“行政”限定词,受处分人姓名后不应加“同志”称谓。对需要上级机关审批的案件,不能以上级机关的批复代替处分决定。对处分决定的作出日期,应以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或者处分决定生效的日期,领导签批处分决定文稿的日期为处分决定制发日期。二是违纪事实表述应规范。处分决定表述的内容特别是违纪事实,既不应过于简略,也不能过于详细。避免出现不写明具体违纪数额,只按照具体法条表述罗列违纪情况或不区分受众对象、照抄照搬违纪事实见面材料或审理报告中的内容等情况。三是引用的处分依据应规范。一方面引用法规依据应使用法规简称;另一方面,引用条例一般要写全称或简称“党纪处分条例”。同时,应区分不同情况适用新旧《条例》。对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的违纪行为,一律适用新《条例》。对此前发生的违纪行为,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一般情况下仍适用旧《条例》;只有在新《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才适用新《条例》。如适用新《条例》进行党纪处理,表述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x条第x款”。如同时适用新旧《条例》进行党纪处理,表述为“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x条第x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xx条第x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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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执行处分。凡给予党政纪处分或免予党政纪处分的案件由承办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制作《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回执单》(附件9)及《送达回执》(附件10),将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结论抄送组织、人事和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有隶属关系的相关部门以及案件承办部门、案管部门等,并归入受处分人干部档案和廉政档案。同时,加强与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沟通协调,督促检查处分决定的宣布、归档及办理职务或工资等变更手续、年度考核等次确定等情况落实到位。政纪处分期满后,审理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解除行政处分手续。

  (十)立卷归档。案件结案后,由承办人将审理案件的全部材料按照《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中纪发〔1998〕8号)立卷规定,依次排序、整理、编号、装订成卷,并办理归档手续。自办案件分调查卷、审理卷,卷面整洁,做到“两无”(无金属物、无破损)、“两齐”(右边齐、下边齐)、“不超厚”(每卷200页左右)、“三孔两线”装订牢。

  第七条

  完善相关制度。案件审理工作必须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推行十项审理工作制度。

  (一)案件预审制度。对移送审理的案卷材料全面进行形式审核,坚持“五个必须”:移送审理案件必须调查终结;违纪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核实并签字;纪律审查报告必须有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案件必须经分管领导审阅并签署移送审理意见;全部案件材料必须按规定装订成卷。坚持“三不受理”:案件主体非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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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非监察对象的不受理;案件事实六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的起因、经过、结果)不清的不受理;案件中涉案款物手续不全不受理。严把案件审理“入口关”。

  (二)移送审理制度。案件调查结束后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和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案件承办部门按照规定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卷,自分管领导批准移送审理之日起七日内全部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尚未查清主要违纪事实以及没有形成纪律审查报告的案件不得移送审理。审理部门应自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预审,对符合移送条件的,与案件承办部门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对不符合移送条件的,要求案件承办部门补送相关材料。

  (三)提前介入制度。重大案件或案情复杂、疑难、分歧意见较大以及领导交办需审理提前介入的案件,案件承办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与案件审理部门共同协商,并报经双方分管领导批准后提前介入审理。问责案件可在案件调查阶段提前介入审理。

  (四)及时审结制度。案件从正式移送审理之日起,对符合“二十四字”要求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应在一个月内审结报批。案件审理部门与案件承办部门对案件事实、性质、处理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案情特别疑难、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理时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审理过程中,需要补充调查的,补充调查时间不计入审理时限。

  (五)案件协审制度。对于应当由下一级纪委调查处理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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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凡是出现案件性质难以认定,证据不易鉴别,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等情况时,在作出正式处理前,须经上一级纪委案件审理部门协助审理,提出处理意见后,本级纪委按程序审批。协审案件应调阅全案材料,并邀请协审纪委主审案件的人员共同参加。

  (六)申诉复查制度。一是首诉必受。申诉人首次提出申诉的案件,不论是哪一级批准或决定的,都应按程序和权限受理,并给予申诉人明确答复;二是审复分开。原审人员不能承办申诉复查案件;三是按期限办理。行政申诉案件要严格按照《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结,个别确需延长结案时间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延期审理的审批手续。

  (七)谈心回访制度。认真落实《XXX纪检监察机关对受处分人员开展谈心回访实施办法》,把谈心回访列入审理工作的必经程序。采取走下去与请上来或委托回访,结合处分决定执行、解除行政处分等方式进行。同时,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及纪检组织应及时掌握受处分人员的思想状态及学习、生活、工作表现等情况,认真填报《受纪律处分人员谈心回访情况登记表》(附件11)。对在回访中发现的案件质量、侵犯受处分人员合法权利等问题,及时按规定纠正处理。

  (八)咨询解答制度。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有关业务请示或咨询的问题,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应认真对待、明确答复。对重大、复杂案件问题的请示、咨询,应有书面材料,经审理部门集体研究后,报分管领导同意,再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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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对一些把握不够准确的问题,应及时请示上级审理部门,不应越级请示或咨询问题;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解答,如需转发的,由案件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下发。

  (九)审查监督制度。案件审理部门既要对调查所认定的事实、取得的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审理,又要对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涉案款物的处理是否恰当进行监督。对调查证实涉嫌犯罪的案件,审理部门应对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涉嫌犯罪问题进行审查,及时作出党政纪处理,提出是否移送司法机关的意见,报经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十)质量考评制度。切实加大对全市案件质量的考核把关力度,对照《甘肃省纪检监察案件审理质量评查标准》,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一次案件质量审理质量评查工作,对全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办结的案件进行综合考核评分,对考评情况适时通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限期整改到位。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两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市直各部门、单位纪委(纪检组)、市直机关纪工委、市纪委各派驻纪检组可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出台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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