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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财政(9篇)

发布时间:2023-07-08 11:55:05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财政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与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1.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2.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

  3.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4.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5.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6.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7.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8.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票据、凭证交接流程规范

  工作流程规范原始凭证的传递与传递过程应注意的事项,通常要考虑以下三点内容。

  1)收入票据的记账联

  2)收到的成本发票

  3)各种费用票据(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办公用品、)

  4)购买固定资产的发票

  5)银行的回单和对账明细单。

  6)工资发放表

  (4)收到票据后,及时做账做凭证,并且在本月底把所有凭证做完并且打印入账。妥善保存。如有丢失,则当事会计负全责。

  记账合同签订流程规范

  1.接受客户的委托

  (1)到客户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查,与客户的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进行座谈,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评估此次业务的风险。

  (2)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的委托,若接受客户的委托,则与客户商讨具体操作事宜,签定约定书。

  (3)按照约定的方式收款。

  (2)交接双方经核对无误,双方签字盖章,注明交接日期。

  3、如果是属于从其他财务会计或者财务公司接来的业务,那么要求交接以下信息:

  (3)国地税的申报方式和申报密码

  (4)所得税属于国税还是地税,是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如果是核定征收,那么核定率是多少。

  记账业务规范

  1.审核原始凭证

  审核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国家赋予财会人员的监督权限,只有经审核无误后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编制记帐凭证和登记明细分类帐的依据。会计人员主要应从以下的两个方面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1)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对于不属于本企业的票据、以及不合法的收据不能入账。

  (2)审查原始凭证的完整性正确性。即审查原始凭证的内容和填制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首先应审核原始凭证是否具备作为合法凭证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其次审核原始凭证上有关数量、单价、金额是否正确无误。

  10.会计凭证对数字的书写

  依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1)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地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如人民币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在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如人民币“元”)

  (2)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在元位小数点后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分位可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3)汉字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楷或行书书写,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易于辩认,不易涂改的字样,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或另、毛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

  (4)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止的,在“元”或“角”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

  (5)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如“人民币”三字),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6)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人发币101.50元,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壹佰零壹元伍角整。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1001.25,汉字大写金额应写壹仟零壹元贰角伍分。又如¥1500.38,汉字大写就写人民币壹仟伍佰元叁角捌分,或人民币壹仟伍佰元零叁角捌分.

  11.关于根据会计业务的特点书写“摘要”

  会计计凭证中有关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必须真实。在填写写“摘要”时,既要简明,又要全面,清楚,应以说明问题为主。写物要有品名、数量、单价:写事要有过程,银行结算凭证,要注明支票号码,去向:送存款项,要注明现金支票汇票等。遇有冲转业务,不应只写冲转,应写明冲转某年某日某项经济业务和凭证号码,也不能只写对账户,要求“摘要”能够正确地,完整地反映经济活动和资金变化的来龙去脉,切忌含糊不清。

  12.启用账簿的基本要求

  (1)填写启用日期和启用账薄的起止页数。如启用的是订本式账薄,起止页数已经印好不需再填写;启用活页式账薄,起止页数可等到装订成册时再填。

  (2)填写记账人员姓名和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以示慎重和负责。

  (3)加盖单位账务公章,以示严肃。

  (4)当记账人员或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办好账薄移交手续,并在启用上明确记录交接日期及接办人监交人的姓名,并加盖公章。

  经管人员一览表如下:

  单位名称合宗号

  账薄名称目录号

  账薄页数自第页起至第页止共页案宗号

  使用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保管期限

  单位领导人签章会计主管人员签章

  经管人员职别姓名接管日期签章移交日期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13.登记账薄的基本要求

  为了保证账薄记录,成本计算和会计报表不出现差错,登记账薄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进行

  登记账薄的基本要求是:

  (1)登记账薄要及时。每个企业,按月每个月都及时记账。

  14.发现记账错误时的处理

  由于各种原因的存在,在制证记账编表的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错误,发现记账错误时,根据账薄错误的具体情况可采取三种不同的更正方法:

  (1)画线更正法。凡在结账前发现账薄记录中文字或数字错误时,可采用此法。更正时,在账薄中错误文字或数字上划一红线,以示注销。划线时,要划去错误数字的整个数码,不能只划去其中个别数码,然后,在红线上方空白处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并由更正人员在更正处旁边盖章以示负责。

  (2)红字更正法。当记账凭证中使用会计账户错误,或借贷方向错误,或金额记录错误,并且已经登记入账从而造成账薄记录错误的情况下,可采用此法。更正时,首先填制一张内容与错误凭证完全相同而金额是红字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内注明“更正XX号凭证错误”,并据以用红字金额登记入账,冲销原有的记录,然后,再用蓝字填制一份符合经济业务内容的记账凭证并据以登记入账。

  (3)补充登记法。记账以后,虽然记账凭证中应借应贷账户没有错误,但所填金额小于应填写金额时,可采用此法。更正时,按照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用蓝字填制一张记账凭证并据发登记入账,这样,就补记了少记的数字,使全部金额符合实际。采用此法时,必须在补充记账凭证的摘要栏内注明补充哪个月的哪一号记账凭证。

  15.账实不符的处理

  造成账实不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账产物资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自然损耗;财政收发过程中由于计量或检验不准,造成多收或少收的差错;由于管理不善,制度不严造成的财产损坏丢失被盗;在账薄记录中发生的重记漏记错记;由于有关凭证未到,形成未达账项,造成结算双方账务不符,以及发生意外灾害等。根据以上情况主要进行以下处理:

  (1)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数额不相符

  采用实地盘点的方法来确定库存现金的实存数,然后再与现金日记账余额核对,以查明账实是否相符及盈亏情况。现金清查后应填写“现金盘点报告表”并据以调整现金日记账的账面记录。

  (2)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的余额不相符。

  通过与开户银行转来的账单进行核对,来查明银行存款的实有数额。银行存款日记账与开户银行转来的对账单不一致的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是双方或一方记账错误;

  二是存在未达账项,对于未达账项,应通过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

  (3)各项财产物资明细账余额与财产物资的实有数额不相符

  对各项财产物资的盘点结果,应逐一填制存单,并同账面余额核对,确认盘盈盘亏数,填制实存账存对比表,作为调整账面记录的原始凭证。

  (4)有关债权债务明细账账面余额与对方单位的账面记录不相符

  一般采用发函询证的方法进行核对。在保证往来账户记录完整正确的基础上,编制往来款项对账单,寄往各有关往来单位。对方单位核对后退回,盖章表示核对相符,对方单位说明情况。据些编制“往业款项清查

  表”,注明核对相符与不相符的款项,对不相符的款项按有争议、未达账项、无法收回等到情况归类合并,针对具本情况及明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账务质量控制规范

  1.建立三级质量审查制度。即记账会计审查客户凭证,主管会计审查记账会计并编制对外会计报告,经理复核对外会计报告并且抽查账目。

  2.建立质量奖惩制度。所有会计人员的工资与质量全额挂钩,实行严格考核。

  3.每月随机抽查每个会计账目两到三家。

  4.建立质量淘汰制度。对于因为会计原因发生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会计承担损失。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及法律、法规的,一律予以辞退。如果触犯法律则已送司法机关处理。

  档案管理办法

  2.对每一客户建立档案,并由专人保管,内容包括:用户概况、代理记帐协议、原始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帐册、会计财务报表等交接验收记录。

  3.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归档。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归档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4.归档过程中如果发现对外送报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5.内部调阅会计档案需经经理批准,法律、法规规定有档案查阅权的部门查阅会计档案,必须持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经理批准。

  五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3.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4.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5.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6.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2)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代理记账单位核对清楚。

  (3)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7.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8.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9.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六电脑记账操作管理制度

  1.会计电算化硬件设备是指专用于会计电算的微机及其配套设备。包括:伺服器、工作站、网线、打印机等。会计电算化的硬件设备由财务部门管理和使用,非会计电算化人员一般不得使用,特殊确需使用时,应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在不影响会计电算正常工作情况下进行。

  4.明确规定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工作内容和权限,对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指点专人定期更换密码,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5.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机内帐簿;

  6.操作人员离开机房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7.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

  8.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行是进行会计电算化的前提条件,要经常对有关设备进行保养,保持机房和设备的整洁,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9.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要保存双备份;

  10.对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修改、对通用会计软件进行升版和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更换等工作,要有一定的审批手续;在软件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并由有关人员进行监督;

  11.健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出现故障时进行排除的管理措施,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性;

  12.健全必要的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措施。

篇二: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财政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文件(总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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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一、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

  (一)核算质量

  1.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恪守与委托单位签定的“代理记帐业务协议书”中的各项约定,在委托单位提供了必要条件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约定保质保量地完成代理记帐业务。

  2.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开展代理记帐业务,应当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进行办理会计核算。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对委托代理的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独立执业

  1.代理记帐从业人员从事代理记帐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行使代理权,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合法的干预。

  2.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正直、诚实的品质,公正地开展代理业务,不得偏袒或迁就委托单位。

  3.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对委托单位示意其作不当的会计处理或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委托单位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并依法加以制止或想主管财政部门报告。

  (三)资料管理

  1.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负有保管的责任,处理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返还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对代理业务形成2的会计平整、会计帐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按约定的时间提交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2.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对其代理记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委托单位信息,以及获得或形成的会计资料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外,未经委托单位书面授权,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代理记帐业务无关的目的,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四)专业水平

  1.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专业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

  2.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合理运用财务会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应擅自处理超出代理职责范围的事项。

  3.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认真解答委托单位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和具体业务处理方面的问题。对于超出自身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的问题,应向经验丰富的有关人员或具有相关职业知识的人员咨询。

  4.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财政部门有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的规定,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能水平,熟悉并掌握现行财务会计及相关法律法规。

  (五)业务承揽

  1.承办代理记帐业务必须由代理记帐机构统一受理,按本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代理费用,并与委托单位签订“代理记帐业务协议书”。代理记帐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或擅自收费。

  2.承接代理记帐业务时,经办人员必须向委托单位说明代理的范围、代理责任、双方权利义务及收费标准等,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或手段招揽业务。

  (六)执业纪律

  1.代理记帐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代理记帐机构从事代理记帐业务,也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机构中从事代理记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其代理记帐人员不得参与对同一委托单位提供经济鉴证服务。

  2.代理记帐从业人员不得在委托单位或通过委托单位获取代理收费以外的任何利益。

  二、业务操作流程

  (一)、与客户接洽

  1、了解企业的情况,确定合作意向,针对企业的要求确定会计工作流程;

  2、签定代理记账合同;

  3、免费办理国税和地税的税务登记和变更业务;

  4、负责企业各项减免税的申报;

  (二)、内部建档

  1、登记总台帐《代理记帐登记表》、《代理记帐年度收费管理表》、《月度收费统计表》、《帐表费登记表》;

  2、为客户创建内部代码及相应的档案,分配责任会计和外联人员;

  3、档案一旦建立,我们将严格按照内部操作流程处理客户账目,客户将享受到我们提供的各种增值服务;

  4、根据客户情况我们有专人定期和不定期上门与客户沟通解决问题,定期配合我们填制客户回访表,以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客户经营和账目情况,为了规避风险,我们会定期会不定期提出财务建议书。

  (三)、日常会计服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每月25日后上门收取客户的原始凭证;

  3、填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2人一组,分别进行记帐和审核工作,打印和装订记帐凭证;按客户要求通过电子邮件提供部分账簿的电子版。

  4、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月末进行转帐与会计结算业务,按照财政和税务部门的要求编制和打印月度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5、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6、会计部总监负责审核当月所有发生账目,包括票据完整性、合法性的审核、账务处理正确性的审核、税款计算合法性的审核、往来账的核对、并对客户账务问题的隐患给予准确评估。在所有账务审核无误后填制税务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并对纳税情况与客户沟通。

  (四)、报税和交税

  1、每月末,正确核算和申报企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填制税收缴款书。

  2、季度和年末根据企业的会计帐簿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调整项目,核算企业所得税税额,向税务部门报送企业所得税相关报表和代企业交纳企业所得税。进行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编制和报送相关会计报表;

  3、按照财政和税务部门的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对外商投资企业,负责到财政部门办理年检等手续。

  4、会计到国、地税税务所上门申报及网上申报。

  5、申报完成后会计将填制的税收缴款书交到客户开户银行,划转税款。

  6、在日常的经营中如遇各类税务检查和稽查,我们会第一时间介入,用我们专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关系协调能力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保护客户利益。

  (五)、其他增值服务

  为了提供优质的服务,我们由专人与客户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和解决客户的问题和需求,根据客户的要求可随时提供上门服务。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包括所有涉及财务、税务、工商的各种事务。

  1、免费为客户提供财务咨询,纳税策划,根据客户的要求提出管理建议,提供现金流量分析、财务分析和财务报告。

  2、对有出口业务或其他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提供减免税的申报等业务;

  3、为企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年检和转正手续;

  4、办理年终财务决算和所得税汇算;

  5、代办工商营业执照、增资验资、改制等;免费协助企业办理工商年检;

  6、代办审计、评估、司法会计鉴定及其他全套会计业务。

  三、业务质量控制规范

  (一)、本公司通过下列措施实现质量控制的目标:

  1、合理确定管理责任,以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

  2、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的政策和程序;

  3、投入足够的资源制定和执行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并形成相关文件记录。

  (二)、本公司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遵守会计法律、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对委托人示意做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快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始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四、业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档案管理办法

  1、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公司业务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税务申报资料、会计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其它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等各种会计资料。

  3、会计档案的保存。

  应有专人负责保存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装订后按顺序立卷登记。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具体和保管年限详见本制度第六条。

  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客户审查、批准,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应由公司财务审计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单上签名或盖章。

  4、会计档案的借用。

  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公司内各单位若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证明,经财务负责人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会计

  档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复印时,必须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并限期归还。

  5、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三)、为实现我公司档案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档案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档案收集归档工作,做到及时、完整、准确。

  2.档案装具要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特殊载体的档案使用专门的档案装具。

  3.档案室要配备符合档案安全保管要求的防火器材。档案库房要安装防盗报警、铁门、防盗网等设施。

  4.档案库房要配有防虫、防霉等有害生物的药品。

  5.档案库房要配备降温、去湿、温湿度测试等设备。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及时更换过期消防器材。

  6.建立健全温、湿度每工作日记录制度。

  7.档案库房要保持清洁、无灰尘,严禁将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放入档案房内。

  8.档案库房门、架、柜要及时上锁,钥匙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档案房。

  9.档案工作人员要遵守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保密规定,确保国家机密和档案安全。

  10.档案工作人员每月要对所保存的档案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每年年底要对室藏档案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点核查,做到账物(卷)相符。

  11.档案借阅利用要符合档案安全要求。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篇三: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财政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要求规范范文八篇

  代理记账是指将本企业的会计核算、记账、报税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给专业记账公司完成,本企业只设立出纳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等工作。下面是精心整理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要求规范范文八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要求规范

  一、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1.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2.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

  3.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4.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5.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6.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418057.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8.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业务操作及会计核算的流程

  1.接受客户的委托

  (1)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评估此次业务的风险。

  (2)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的委托,若接受客户的委托,则与客户商讨具体操作事宜,签定约定书。

  2.与公司财务会计人员办理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

  (1)双方经办人员应列明资料清单,资料编号,交接日期,交接双方签字盖章。

  (2)依据企业特点,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会计科目。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41805(3)了解企业的经营方式和生产流程,帮助企业建立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13.审核原始凭证

  审核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国家赋予财会人员的监督权限,只有经审核无误后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编制记账凭证和登记明细分类帐的依据。会计人员主要应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1)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即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和计划合同等为依据,审核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有无违反财经制度规定,是否贯彻专款专项原则,有无贪污盗窃虚报冒领伪造凭证等违纪行为。

  (2)审查原始凭证的完整性正确性。即审查原始凭证的内容和填制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首先应审核原始凭证是否具备作为合法凭证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其次审核原始凭证上有关数量、单价、金额是否正确无误。对原始凭证内容记载含糊不清,单位抬头不是本单位,无收款单位签章,涂改原始凭证上的时间数量、单价、金额,或添加内容和金额等情况,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了解清楚原始凭证的真实情况。.

  第二篇: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要求规范

  一、签订《代理记账委托协议》委托人委托本公司进行代理记账时,应当在互相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除具有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还要包含以下内容:

  /11、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应承担的责任。

  2、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3、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的要求。4、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5、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协议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二、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编制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本公司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

  4、对本公司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5、承担《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对委托人示意做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15、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6、承担《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第三篇: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要求规范

  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

  /1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未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1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1(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三)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县级以上人

  /1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记账行为,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11/1第二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12/1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代理记账机构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应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规范会员代理记账行为,推动代理记账信息化建设。

  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5日”、“10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要求规范

  第一节

  内部机构设置本公司为了完成各项业务和完善内部管理,设置以下部门:业务部、咨询部、财务部。

  第二节

  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本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和法纪,加强核算,改善经营管理,不

  13/1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支持财会人员工作,认真执行国家政策、法规、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必须按照经济核算的原则,充分运用各项业务活动数据,分析和评估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并预测财务前景,从而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措施,改善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必须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制财务报表,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月报、季报和年报。

  第三节

  代理记帐业务质量控制本公司应当在代理记帐具体业务操作时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必要的复核、审阅,在代理记帐业务合同执行期间,本公司应当安排由不执行该项业务的其他业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质量抽查,以保证每一项业务均符合公司内部质量要求。

  第四节

  代理记帐业务所涉及的咨询本公司涉及的咨询有以下三部分组成:

  1.在代理记帐业务执行中有关客户向本公司提出的有关咨询,本公司应当按照具体咨询业务的工作量和价值量决定免费服务或签约收费服务后,及时予以答复。

  2.在代理记帐业务操作过程中,本公司根据需要向有关学者、专家咨询,增强公司实力,拓展服务能力。

  3.根据代理记帐业务实际情况,将有关新政策、新方法,14/1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及时向委托人进行宣传和解释。

  第五节

  代理记帐业务管理本公司代理记帐业务应当有效管理,应当根据客户具体情况,合理划分,按“ABC”三级管理方法进行管理,业务负责人按照不同等级,合理确定相隔一定时间通过电话和上门等形式访问委托人,平时积极做好委托人来访接待,确保双方交流畅通。

  第六节

  代理记帐相关业务内容的保密本公司应当加强对业务人员的保密教育,对委托人的资料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或方便他人利用有关委托人的所有资料。

  第七节

  代理记帐业务档案管理本公司应当重视代理记帐业务档案管理,以确保对代理记帐业务不至于给委托人造成任何损害。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本公司应当明确代理记帐业务所需保留归档的具体内容。

  2.本公司应当加强管理,对归档资料如遇国家工作需要、委托人自身需要,经本公司负责人同意后可以翻阅,其他非本公司有关业务人员一律不得翻阅。

  3.本公司应当对代理记帐业务档案及时整理,及时更新,及时装订。

  15/14.本公司业务人员需要查阅代理记帐业务档案,应按照规定办理借阅手续,明确归还日期后方可借阅。

  第五篇: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要求规范

  一、总则:

  为保证代理记账业务质量,提高代理记账人员的服务水平,及时、周全地为客户提供所需的服务,实现公司代理记帐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二、业务操作及会计核算的流程

  1、接受咨询商谈委托事项

  接受客户咨询,与客户的相关负责人进行详谈,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评估此次业务的风险,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的委托,若接受客户的委托,则与客户商讨具体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2、签定书面《委托代理记账协议》(见附件1)

  ?《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应由专人签订和保管,《委托代理记账协议》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款之外,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确定责任会计;

  (2)委托人对会计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应承担的责任;

  (3)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16/1(4)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要求;

  (5)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协议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6)代理机构应按照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委托代理的内容和代理权限、期限承办代理记账业务,超出委托协议约定范围的业务需要代理时,必须先修订委托协议,才能确定代理关系。

  3、建立客户信息档案

  (1)企业名称;

  (2)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

  (3)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

  (4)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工商执照注册号、经营范围;

  (5)机构代码证注册号、有效期;

  (6)纳税识别码、地税计算机编码、专管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7)附《客户基本信息情况表》(见附件2)。

  4、接受会计原始凭证

  代理记账机构与客户依据《委托代理记账协议》进行会计原始资料的传递。会计资料的审核,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经审核后应填写《原始凭证交接清单》(见附件3),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15、审核会计原始凭证

  (1)审核原始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业务应正常,判断应正确,涉及业务发生的日期、数量、单价、金额的计算有无差错,大写和小写金额应符合要求等;

  (2)审核原始凭证的手续应完备,应填项目应填写齐全,有关经办人员应都已签名或盖章,主要人员应审批同意等;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审核时发现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更正。

  6、填制记账凭证

  (1)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

  (2)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

  (3)出错和更正错账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但要注明“订正某年某月某号凭证”字样,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4)已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

  1/18

篇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财政

  

  2023年最新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要求规范

  【篇一】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要求规范

  一、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1.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2.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

  3.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4.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5.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6.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418057.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

  极参与管理。

  8.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业务操作及会计核算的流程

  1.接受客户的委托

  (1)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评估此次业务的风险。

  (2)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的委托,若接受客户的委托,则与客户商讨具体操作事宜,签定约定书。

  2.与公司财务会计人员办理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

  (1)双方经办人员应列明资料清单,资料编号,交接日期,交接双方签字盖章。)依据企业特点,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会计科目。2(.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41805(3)了解企业的经营方式和生产流程,帮助企业建立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3.审核原始凭证

  审核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国家赋予财会人员的监

  督权限,只有经审核无误后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编制记账凭证和登记明细分类帐的依据。会计人员主要应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1)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即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和计划合同等为依据,审核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有无违反财经制度规定,是否贯彻专款专项原则,有无贪污盗窃虚报冒领伪造凭证等违纪行为。

  (2)审查原始凭证的完整性正确性。即审查原始凭证的内容和填制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首先应审核原始凭证是否具备作为合法凭证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其次审核原始凭证上有关数量、单价、金额是否正确无误。对原始凭证内容记载含糊不清,单位抬头不是本单位,无收款单位签章,涂改原始凭证上的时间数量、单价、金额,或添加内容和金额等情况,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了解清楚原始凭证的真实情况。.

  【篇二】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要求规范

  为了保证账薄记录,成本计算和会计报表不出现差错,登记账薄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进行

  登记账薄的基本要求是:

  (1)内容准确完整。登记会计账薄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计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晰、登记及时,字迹工整。对于每项会计事项,一方面要计入有关的总账,另一方面要计入该总账所属的明细账。账薄记录中的日期,应该填写记账凭证的日期;以自制的原始凭证(如收料单领料单等)作为记账依据的,账薄记录中的日期应按有关自制凭证上的日期填写列。此外,负责登记账薄的会计人员,在登记账薄前,应对已经专门复核人员审查过的记账凭证再复核一遍,这是岗位责任制和内部牵扯制度的要求。如果记账人员对记账凭证中的某些问题弄不明白,可以向填

  制记账凭证的人员或其他人员请教;如果认为记账凭证的处理有错误,可暂停登记,及时向会计主管人员反映,由其做出更改或照登的决定。在任何情况下,凡不兼任填制记账凭证工作的计账人员都不得自行更改记账凭证。

  (2)登记账薄要及时。登记账薄的间隔时间应该多长,没有统一的规定,这要看本单位所采用的详细会计核算形式而定。总的来说是越短越好。一般情况下,总账可以三五天登记一次,明细账的登记时间间隔要短于总账,日记账和债权债务明细账一般一天就要登记一资。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根据收付款记账凭证随时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经营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专门人员,必须每日掌握银行存款和现金的实有数,谨防开出空头支票和影响经营活动的正常用款。

  (3)注明记账符号。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在记账凭证上设有专门的栏目应注明记账的符号,以免发生重记或漏记。

  (4)书写留空。账薄中书写的文字的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1/2。这样,在一旦发生登记错误时,能比较容易地进行更正,同时也方便工作。

  (5)正常记账使用蓝黑墨水。登记账薄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薄除外)或者铅笔书写。在会计上,数字的颜色用错了,其导致的概念混乱不亚于数字和文字的错误。

  (6)特别记账使用红墨水。对在登记账薄中使用红色墨水的问题依倨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下列情况,可发用红色墨水记账:A按按照红字冲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B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C在三栏式账户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D根据国

  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7)顺序连续登记。各种账薄应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

  此行空白

  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这对避免在账薄登记中可能出现的漏洞,是十分必要的防范措施。

  (8)结出余额。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

  借或贷

  等栏内写

  平

  字,并在余额栏内用0表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一般来说,对于没有余额的账户,在余额栏内标注的0应当放在

  元

  位。

  (9)过次承前。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和

  承前页

  字样;也可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的账户,在余额栏内标注的0应当放在

  元

  位。

  (10)过次承前。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和

  承前页

  字样;也可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字样。也就是说,过次页

  和

  承前页

  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在本页最后一行内结出发生额合计数及余额然后过次页并在次页的本页合计数的结计方法,根据不同需要作了规定:

  (A)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结计

  过次页

  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这样做,便于根据

  过次页

  的合计数,随时了解本月初到本页末止的发生额,也便于月末结账时,加计

  合月合计

  数。

  (B)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结计

  过次页

  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数;这样做,便于根据

  过次页

  的合计数,随时了解本年初到本页末止的累计发生额也便于年终结账时,加计

  本年累计

  数。

  (C)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页的余额结转资页,如某些材料明细账户就没有必要将每页的发生额结转次页。

  (11)定期打印。对于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还提出了打印上的要求: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

  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并与库存现金核结无误。

  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在以机器或其他磁性介质储存的状态下,各种资料或数据的直观性不强,而且信息处理的过程不明,不便于进行某些会计操作和进行内部或外部审计,对会计信息的安全和完整也不利。

  14.发现记账错误时的处理

  由于各种原因的存在,在制证记账编表的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错误,发现记账错误时,根据账薄错误的详细情况可采取三种不同的更正方法:

  (1)画线更正法。凡在结账前发现账薄记录中文字或数字错误时,可采用此法。更正时,在账薄中错误文字或数字上划一红线,以示注销。划线时,要划去错误数字的整个数码,不能只划去其中个别数码,然后,在红线上方空白处

  填写准确的文字或数字,并由更正人员在更正处旁边盖章以示负责。

  (2)红字更正法。当记账凭证中使用会计账户错误,或借贷方向错误,或金额记录错误,并且已经登记入账从而造成账薄记录错误的情况下,可采用此法。更正时,首先填制一张内容与错误凭证完全相同而金额是红字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内注明

  更正XX号凭证错误,并据以用红字金额登记入账,冲销原有的记录,然后,再用蓝字填制一份符合经济业务内容的记账凭证并据以登记入账。

  (3)补充登记法。记账以后,虽然记账凭证中应借应贷账户没有错误,但所填金额小于应填写金额时,可采用此法。更正时,按照准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用蓝字填制一张记账凭证并据发登记入账,这样,就补记了少记的数字,使全部金额符合实际。采用此法时,必须在补充记账凭证的摘要栏内注明补充哪个月的哪一号记账凭证。

  15.账实不符的处理

  造成账实不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账产物资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自然损耗;财政收发过程中由于计量或检验不准,造成多收或少收的差错;由于管理不善,制度不严造成的财产损坏丢失被盗;在账薄记录中发生的重记漏记错记;由于有关凭证未到,形成未达账项,造成结算双方账务不符,以及发生意外灾害等。根据以上情况主要进行以下处理:

  (1)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数额不相符

  采用实地盘点的方法来确定库存现金的实存数,然后再与现金日记账余额核对,以查明账实是否相符及盈亏情况。现金清查后应填写

  现金盘点报告表

  并据以调整现金日记账的账面记录。

  (2)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的余额不相符。

  通过与开户银行转来的账单进行核对,来查明银行存款的实有数额。银行存款日记账与开户银行转来的对账单不一致的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是双方或一方记账错误;

  二是存在未达账项,对于未达账项,应通过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

  (3)各项财产物资明细账余额与财产物资的实有数额不相符

  对各项财产物资的盘点结果,应逐一填制存单,并同账面余额核对,确认盘盈盘亏数,填制实存账存对比表,作为调整账面记录的原始凭证。

  (4)有关债权债务明细账账面余额与对方单位的账面记录不相符

  一般采用发函询证的方法进行核对。在保证往来账户记录完整准确的基础上,编制往来款项对账单,寄往各有关往来单位。对方单位核对后退回,盖章表示核对相符,对方单位说明情况。据些编制

  往业款项清查表,注明核对相符与不相符的款项,对不相符的款项按有争议、未达账项、无法收回等到情况归类合并,针对具本情况及明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三业务质量控制规范

  1.建立三级质量审查制度。即记账会计审查客户凭证,主管会计审查记账会计并编制对外会计报告,经理复核对外会计报告。

  2.建立质量奖惩制度。所有会计人员的工资与质量全额挂钩,实行严格考核。

  3.建立质量淘汰制度。对发生严峻质量问题造成客户较大经济损失的,或严峻违背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及法律、法规的,一律予以辞退。

  四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1.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负有保管的责任。处理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返还委托单位,对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整理归档。

  2.对每一客户建立档案,并由专人保管,内容包括:用户概况、代理记帐协议、原始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帐册、会计财务报表等交接验收记录。

  3.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归档。对弄虚作假、严峻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归档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哀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4.归档过程中如果发现对外送报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5.内部调阅会计档案需经经理批准,法律、法规规定有档案查阅权的部门查阅会计档案,必须持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经理批准。

  五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1.本公司与委托记账单位之间的会计资料的交接,严格按与委托记账单位签订的合同执行,即双方指定人员,在本公司准备的《会计资料交接签收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2.本公司与委托记账单位终止委托合同时,所有会计资料全部移交给代理记账单位,其未了会计事宜按本章会计工作交接之规定执行。

  3.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4.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5.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6.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2)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代理记账单位核对清晰。

  (3)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7.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8.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9.接替人员应当继承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10.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电脑记账操作管理制度

  1.会计电算化硬件设备是指专用于会计电算的微机及其配套设备。包括:伺服器、工作站、网线、打印机等。会计电算化的硬件设备由财务部门管理和使用,非会计电算化人员一般不得使用,特别确需使用时,应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在不影响会计电算正常工作情况下进行。

  2.财务软件是用于完成会计核算、处理会计业务的软件。操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软件的设计功能不能正常运行时,应立刻与软件开发商联系,进行修理、调试后,应及时检查和核对。以确保相应账务资料和功能的准确性。

  3.次月10日前对上月的会计资料进行备份。操作人员运用财务软件时必须通过系统功能选项进入系统操作。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操作权限和密码。操作人员对使用的硬件设备的安全负责。下班时应关闭电源,设备的开啟和关闭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

  4.明确规定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工作内容和权限,对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指点专人定期更换密码,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5.防备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机内帐簿;

  6.操作人员离开机房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7.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

  8.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行是进行会计电算化的前提条件,要常常

  对有关设备进行保养,保持机房和设备的整齐,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9.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要保存双备份;

  10.对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修改、对通用会计软件进行升版和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更换等工作,要有一定的审批手续;在软件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明际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并由有关人员进行监督;

  11.健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出现故障时进行排除的管理措施,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性;

  12.健全必要的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措施。

  【篇三】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要求规范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本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本公司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5)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协议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6)代理机构应按照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委托代理的内容和代理权限、期限承办代理记账业务,超出委托协议约定范围的业务需要代理时,必须先修订委托协议,才能确定代理关系。

  3、建立客户信息档案

  (1)企业名称;

  (2)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

  (3)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

  (4)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工商执照注册号、经营范围;

  (5)机构代码证注册号、有效期;

  (6)纳税识别码、地税计算机编码、专管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7)附《客户基本信息情况表》(见附件2)。

  4、接受会计原始凭证

  代理记账机构与客户依据《委托代理记账协议》进行会计原始资料的传递。会计资料的审核,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经审核后应填写《原始凭证交接清单》(见附件3),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5、审核会计原始凭证

  (1)审核原始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业务应正常,判断应正确,涉及业务发生的日期、数量、单价、金额的计算有无差错,大写和小写金额应符合要求等;

  (2)审核原始凭证的手续应完备,应填项目应填写齐全,有关经办人员应都已签名或盖章,主要人员应审批同意等;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审核时发现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更正。

  6、填制记账凭证

  (1)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

  (2)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

  (3)出错和更正错账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但要注明

  订正某年某月某号凭证

  字样,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4)已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

  冲销某年某月某号凭证

  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以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5)正确编制会计分录并保证借贷平衡,必须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经济业务内容,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和编制会计分录,记账凭证借贷方的金额必须相等,合计数必须计算准确。

  (6)摘要应与原始凭证内容一致,能正确反映经济业务的主要内容,表述简短精炼;

  7、登记会计账簿

  (1)代理记账机构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2)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会计代理机构,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4)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负责人。并加盖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负责人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订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写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8、编制会计报表及报送

  (1)专职从业人员应当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按要求报送代理客户及相关部门。

  (2)报表的编制应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3)对外报送的纳税资料应使用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报送时间必须符合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

  (4)各种财务报告的编制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5)各种财务报告在报送前,必须经由相关指定人员进行审核,并由相关主管人员及编制人员签字盖章后方可报送。

  (6)财务报告报送完毕后应立即进行整理,并交由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归档。

  9、给客户移交会计资料

  按协议规定或者客户需要移交会计资料,在移交时要填写《会计档案移交清单》(见附件4),办理会计资料移交手续。

  10、内部会计工作交接

  (1)专职从业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首先通知代理客户,同时

  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2)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3)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有价证券、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4)责任会计内部交接应填制《会计交接情况表》(见附件5)。

  三、业务质量控制规范

  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完善质量控制机制是提高业务质量、防范代理记账风险的可靠保证。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相关会计法律政策,从业务承接与资料传递、建账前准备工作、质量控制稽核以及学习制度等具体业务的各环节实施全方位的质量控制,保证代理记账的质量。

  1、业务承接与资料料传递控制

  (1)代理方与被代理方应签订代理书面委托协议。协议应明确规定被代理方应提供代理期间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原始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代理方负责原始凭证的审核、记账凭证的填制、登记帐簿、编制会计报表等工作,并定期向被代理方提交帐簿、报表等资料及办理相关委托业务。

  (2)双方经办人员应列明资料清单,资料编号,交接日期,交接双方签字盖章。代理方及时整理并归档会计资料。会计事项处理完毕,有关资料及电子

  档案及时交回被代理方。

  (3)代理记账委托协议终止时,所有会计资料全部移交给被代理方,其未了会计事宜应写书面报告交接,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

  2、建账前准备工作

  (1)根据客户的需要,选派合适的记账人员,记账人员要建立与企业相适应的财务会计制度。企业规模与业务量一般是成正比的,规模大的企业业务量大,分工也复杂,会计账簿需要册数也多。

  (2)依据企业管理需要,建立账簿是为了满足企业管理需要。为管理及时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所以在建账时以满足管理需要为前提,避免重复设账,记账。

  (3)根据企业性质及需要,确定账务处理程序。

  3、质量控制稽核

  (1)工作程序规范化,以防止差错的出现。公司的业务必须由主管负责人委派指定人员跟单,未经主管负责人同意,会计人员的工作不得私自交换。

  (2)分级负责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工作责任,层层把关,建立三级质量审查制度,即记账会计审查客户凭证,主管会计审查记账会计的工作并编制对外会计报告,主管业务负责人复核对外会计报告,将最佳的服务提供给客户。

  (3)建立例外事项或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制度。代理记账执业人员应及时对执业中出现的例外事项、异常事项做出积极反应,强化自身的专业判断,而

  且要及时向公司请示汇报。

  (4)主管负责人负责对外承接业务,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在外私自承接业务,以避免公司内部人员以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防止其他人员私自承接业务对客户不负责以及不顾事实配合客户处理业务的现象。

  (5)建立质量奖惩制度。所有会计人员的工资与质量全额挂钩,实行严格考核。

  (6)建立质量淘汰制度。对发生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客户较大经济损失的,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及法律、法规的,一律予以辞退。

  (7)建立技术支持与咨询制度。

  4、学习制度

  (1)会计人员应针对不同对象和在会计实务中所遇到的带普遍性的问题,确定其学习内容,讲求实效,不搞形式。

  (2)应密切联系当前会计工作的实际需要,注重会计理论和会计知识的实际运用、现行会计法规制度的宣传与执行等,学以致用。

  (3)学习的内容形式方法要有灵活多样性,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新的会计准则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新的会计法规、会计职业道德或会计实务中所遇到的重大问题等,还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采取集中培训或自学形式。

  四、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1、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负有保管的责任。处理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返还委托单位,对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整理归档,并在约定时间内交还企业。

  2、对每一客户建立档案,并由专人保管,内容包括:用户概况、代理记帐协议、原始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帐册、会计财务报表等交接验收记录。

  3、归档过程中如果发现对外送报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4、内部调阅会计档案需经经理批准,法律、法规规定有档案查阅权的部门查阅会计档案,必须持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经理批准。

  五、根据《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每年4月30日前向财政局会计科报送下列资料,接受管理部门年检。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原件。

  【篇六】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要求规范

  一、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1.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2.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

  3.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4.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5.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6.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7.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8.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业务操作及会计核算的流程

  1.接受客户的委托

  (1)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评估此次业务的风险。

  (2)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的委托,若接受客户的委托,则与客户商讨具体操作事宜,签定约定书。

  2.与公司财务会计人员办理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

  (1)双方经办人员应列明资料清单,资料编号,交接日期,交接双方签字盖章。

  (2)依据企业特点,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会计科目。

  (3)了解企业的经营方式和生产流程,帮助企业建立会计内部控制制度。3.审核原始凭证

  审核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国家赋予财会人员的监督权限,只有经审核无误后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编制记账凭证和登记明细分类帐的依据。会计人员主要应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1)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即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和计划合同等为依据,审核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有无违反财经制度规定,是否贯彻专款专项原则,有无贪污盗窃虚报冒领伪造凭证等违纪行为。

  (2)审查原始凭证的完整性正确性。即审查原始凭证的内容和填制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首先应审核原始凭证是否具备作为合法凭证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其次审核原始凭证上有关数量、单价、金额是否正确无误。对原始凭证内容记载含糊不清,单位抬头不是本单位,无收款单位签章,涂改原始凭证上的时间数量、单价、金额,或添加内容和金

  【篇七】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要求规范

  一、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

  (一)核算质量

  1.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恪守与委托单位签定的代理记账业务协议书

  中的各项约定,在委托单位提供了必要条件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约定保质保量的完成代理记账业务。

  2.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应当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进行办理会计核算,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对委托代理的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独立执业

  1.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行使代理权,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合法的干预。

  2.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正直、诚实的品质,公正地开展代理业务,不得偏袒或迁就委托单位。

  3.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对委托单位示意其作不当的会计处理或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委托单位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并依法加以制止或向主管财政部门报告。

  (三)资料管理

  1.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负有保管的责

  任,处理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返还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对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按约定的时间提交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2.代理记账从业员对其代理记账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委托单位信息,以及获得或形成的会计资料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外,未经委托单位书面授权,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代理记账业务无关的目的,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四)专业水平

  1.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专业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

  2.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合理运用财务会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应擅自处理超出代理职责范围的事项。

  3.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认真解答委托单位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和具体业务处理方面的问题。对于超出自身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的问题,应向经验丰富的有关人员或具有相关职业知识的人员咨询。

  4.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财政部门有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的规定,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能水平,熟悉并掌握现行财务会计及相关法律法规。

  (五)业务承揽

  1.承办代理记账业务必须由代理记账机构统一受理,按本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代理费用,并与委托单位签订

  代理记账业务协议书,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撕业务或擅自收费。

  2.承接代理记帐业务时。经办人员必须向委托单位说明代理的范围,代理责任,双方权利义务及收费标准等,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或工段招揽业务。

  (六)执业纪律

  1.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也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机构中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其代理记帐人员不得参与对同一委托单位提供经济鉴证服务。

  2.代理记帐从业人员不得在委托单位或通过委托单位获取代理收费以外的任何利益。

  二、业务操作流程

  (一)、与客户接洽

  1、了解企业的情况,确定合作意向,针对企业的要求确定会计工作流程;

  2、签定代理记账合同;

  3、免费办理国税和地税的税务登记和变更业务;

  4、负责企业各项减免税的申报;

  (二)、内部建档

  1、登记总台账《代理记账登记表》、《代理记账年度收费管理表》、《月度收费统计表》、《帐表费登记表》;

  2、为客户创建内部代码及相应的档案,分配责任会计和外联人员;

  3、档案一旦建立,我们将严格按照内部操作流程处理客户账目,客户将享受到我们提供的各种增值服务;

  4、根据客户情况我们有专人定期和不定期上门与客户沟通解决问题,定期配合我们填制客户回访表,以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客户经营和账目情况,为了规避风险,我们会定期或不定期提出财务建议书。

  (三)、日常会计服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每月25日后上门收取客户的原始凭证;

  3、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2人一组,分别进行记账和审核工作,打印和装订记账凭证;按客户要求通过电子邮件提供部分账簿的电子版。

  4、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月末进行转账与会计结算业务,按照财政和税务部门的要求编制和打印月度会计报表,主要包括

  资产负债表

  和

  损益表;

  5、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6、会计部总监负责审核当月所有发生账目,包括票据完整性、合法性的审核、账务处理正确性的审核、税款计算合法性的审核、往来账的核对、并对客户账务问题的隐患给予准确评估。在所有账务审核无误后填制税务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并对纳税情况与客户沟通。

  (四)、报税和交税

  1、每月末、正确核算和申报企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填制税收缴款书。

  2、季度和年末根据企业的会计账簿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调整项目,核算企业所得税税额,向税务部门报送企业所得税相关报表和代企业交纳企业所得税。进行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编制和报送相关会计报表。

  3、按照财政和税务部门的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负责到财政部门办理年检等手续。

  4、会计到国、地税税务所上门申报及网土申报。

  5、申报完成后会计将填制的税收缴款书交到客户开户银行,划转税款。

  6、在日常的经营中如遇各类税务检查和稽查,我们会第一时间介入,用我们专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关系协调能力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保护客户利益。

  (五)、其他增值服务

  为了提供优质的服务,我们由专人与客户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和解决客户的问题和需求,根据客户的要求可随时提供上门服务。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包括所有涉及财务、税务、工商的各种事务。

  1、免费为客户提供财务咨询,纳税策划,根据客户的要求提出管理建议,提供财务分析和财务报告。

  2、对有出口业务或其他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提供减免税的申报等业务:

  3、为企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手续;

  4、办理年终财务决算和所得税汇算;

  5、代办工商营业执照、增资验资、改制等;免费协助企业办理工商年检;

  6、代办审计、评估、司法会计鉴定及其他全套会计业务。

  三、业务质量控制规范

  (一)、本公司通过下列措施实现质量控制的目标:

  1、合理确定管理责任,以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

  2、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的政策和程序;

  3、投入足够的资源制定和执行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并形成相关文件记

  录,(二)、本公司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遵守会计法律、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对委托人示意做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始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四、业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铺助账簿,其他会计账薄。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学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请册。

  (二)、档案管理办法

  1、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公司业务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税务申报资料,会计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其它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等各种会计资料。

  3、会计档案的保存。

  应有专人负责保存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装订后按顺序立卷登记。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具体和保管年限详见本制度第六条。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客户审查、批准,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应由公司财务审计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单上签名或盖章。

  4、会计档案的借用。

  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公司内各单位若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证明,经财务负责人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负责人同

  意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复印时,必须经经理批准,并限期归还。

  5、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6、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①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15年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5年

  ②会计账簿类:

  (1)、日记账15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目记账25年

  (2)、明细帐、总帐、辅助帐15年

  (3)、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固定资产卡片及清单保管5年

  ③会计报表类:

  (1)、主要财务指标报表(包括文字分析)3年

  (2)、月、季应会计报表(包括文字分析)5年

  (3)、年度会计报表(包括文字分析)永久

  ④其他类:

  (1)、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永久

  (2)、财务成本计划3年

  (3)、主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永久

  三、为实现我公司档案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档案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档案收集归档工作,做到及时、完整、准确。

  2.档案装具要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特殊载体的档案使用专门的档案装具。

  3.档案室要配备符合档案安全保管要求的防火器材,档案库房要安装防盗报警、铁门、防盗网等设施。

  4.档案库房要配有防虫、防霉等有害生物的药品。

  5.档案库房要配备降温、去湿、温湿度测试等设备。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及时更换过期消防器材。

  6.建立健全温、湿度每工作日记录制度。原则上实行专人每日上午上班时及时、准确记录档案库房温湿度。做好档案库房温、湿度调节工作。

  7.档案库房要保持清洁、无灰尘,严禁将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放入档案房内。

  8.档案库房门、架、柜要及时上锁,钥匙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档案房。

  9.档案工作人员要遵守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保密规定,确保国家机密和档案安全。

  10.档案工作人员每月要对所保存的档案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每年年底要对室藏档案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点核查,做到账物(卷)相符。

  11.档案借阅利用要符合档案安全要求。

篇五: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财政

  

  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

  一、签订《代理记账委托协议》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进行代理记账时,应当在互相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除具有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还要包含以下内容:

  2、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3、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的要求;

  4、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5、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协议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二、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编制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4、对本公司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5、承担《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5、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6、承担《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三、代理记账的各岗位责任

  1、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

  (3)核实企业的现金及银行存款,有利于代理会计和企业出纳的相互监督;

  (4)解答企业在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方面的日常问题;

  (5)协助做好委托人各项审计前的自查和审计中的配合工作。

  2、记账会计

  (3)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公司经营的财务情况说明,提出必要的建议和意见;

  (4)解答企业在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方面的日常问题。

  3、报税员

  (1)填写各项税务报表及附表,办理纳税申报,包括电子申报和书面申报;

  (2)根据企业的营业范围和实际经营情况,办理税收减免和退税的申请;

  (3)协助企业办理发票购领、税务局对发票的检查和发票缴销;

  (4)配合企业做好税务专项检查和临时稽查。

  (5)协助企业处理相应税务沟通,税务行政复议及申诉事项。

  4、交接单据

  (2)保证票据安全和保密。

  5、会计档案保管

  (1)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对委托人的会计档案进行科学分类,装订整齐,摆放有序,便于查找;

  (2)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提供查询、借出、复印和抄录服务、移交会计档案,做到无遗失、无遗漏、无损坏

  (3)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保管到期的会计档案及时清理造册,按规定程序报批销毁;

  (4)严守会计档案机密,确保会计档案安全。

  四、代理记账工作流程

  1、签订代理记账协议,确定服务项目及费用。

  2、接票。由委托方提供原始单据,会计上门使用交接清单取票。

  3、做账。录入人员用财务软件制单,会计人员审核、结转、记账,编制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

  4、报税。有专人负责纳税申报工作。

  5、回访。由本公司返回税单、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与出纳对账,安排下月工作。

  五、代理记账的操作规范

  1、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专业会计人员,非会计专业人员,不得从事代理记

  账工作;

  2、代理记账人员未得到客户认可,公司必须根据客户要求另行委派至用户满意为止;

  3、定期向客户了解代理记账人员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加以改进;

  6、承接代理记账业务时,必须向客户说明代理范围、代理责任、双方权利义务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擅自收费;

  7、不得在委托单位或通过委托单位获取代理收费以外的任何利益;

  8、代理记账人员定期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

  9、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六、档案管理制度

  2、对每一客户建立档案,并由专人保管,内容包括:用户概况、代理记账协议、原始凭证、会计凭证、会计账册、会计财务报表等交接验收记录。

  3、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归档。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归档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

  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4、归档过程中如果发现对外送报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一、代理记帐的服务内容

  二、代理记帐服务方式

  三、代理记帐服务目的中小企业选择代理记帐能够在降低企业开支节约会计成本的同时,享受高水平和规范化的会计全程服务,提高会计工作效率。所以代理记帐有利于加强企业的财务基础建设和提高整体管理水平,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代理记帐服务人员

  具有一批经验丰富的代理记帐人员,并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派出相应业务水平的人员,并保证客户在与本公司签定的服务合同期内绝不中断记帐服务。

  五、代理记帐的原则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财务会计制度,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保守客户商业秘密。

  代理记账协议样本

  注:使用前须自行调整部分内容

  甲方:杭州捷凌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定时间: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签定地点:

  篇二:代理记帐业务规范

  上海瑞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一、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

  (一)核算质量

  1.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恪守与委托单位签定的“代理记帐业务协议书”中的各项约定,在委托单位提供了必要条件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约定保质保量地完成代理记帐业务。

  (二)独立执业

  1.代理记帐从业人员从事代理记帐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行使代理权,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合法的干预。

  2.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正直、诚实的品质,公正地开展代理业务,不得偏袒或迁就委托单位。

  (四)专业水平

  1.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专业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

  2.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合理运用财务会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应擅自处理超出代理职责范围的事项。

  3.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认真解答委托单位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和具体业务处理方面的问题。对于超出自身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的问题,应向经验丰富的有关人员或具有相关职业知识的人员咨询。

  4.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财政部门有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专业

  培训的规定,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能水平,熟悉并掌握现行财务会计及相关法律法规。

  (五)业务承揽

  1.承办代理记帐业务必须由代理记帐机构统一受理,按本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代理费用,并与委托单位签订“代理记帐业务协议书”。代理记帐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或擅自收费。

  2.承接代理记帐业务时,经办人员必须向委托单位说明代理的范围、代理责任、双方权利义务及收费标准等,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或手段招揽业务。

  (六)执业纪律

  1.代理记帐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代理记帐机构从事代理记帐业务,也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机构中从事代理记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其代理记帐人员不得参与对同一委托单位提供经济鉴证服务。

  2.代理记帐从业人员不得在委托单位或通过委托单位获取代理收费以外的任何利益。

  二、业务操作流程

  (一)、与客户接洽

  1、了解企业的情况,确定合作意向,针对企业的要求确定会计工作流程;

  2、签定代理记账合同;

  3、免费办理国税和地税的税务登记和变更业务;

  4、负责企业各项减免税的申报;

  (二)、内部建档

  1、登记总台帐《代理记帐登记表》、《代理记帐年度收费管理表》、《月度收费统计表》、《帐表费登记表》;

  2、为客户创建内部代码及相应的档案,分配责任会计和外联人员;

  3、档案一旦建立,我们将严格按照内部操作流程处理客户账目,客户将享受到我们提供的各种增值服务;

  4、根据客户情况我们有专人定期和不定期上门与客户沟通解决问题,定期配合我们填制客户回访表,以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客户经营和账目情况,为了规避风险,我们会定期会不定期提出财务建议书。

  (三)、日常会计服务

  2、每月25日后上门收取客户的原始凭证;

  3、填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2人一组,分别进行记帐和审核工作,打印和装订记帐凭证;按客户要求通过电子邮件提供部分账簿的电子版。

  4、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月末进行转帐与会计结算业务,按照财政和税务部门的要求编制和打印月度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会计部总监负责审核当月所有发生账目,包括票据完整性、合法性的审核、账务处理正确性的审核、税款计算合法性的审核、往来账的核对、并对客户账务问题的隐患给予准确评估。在所有账务审核无误后填制税务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并对纳税情况与客户沟通。

  (四)、报税和交税

  1、每月末,正确核算和申报企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填制税收缴款书。

  2、季度和年末根据企业的会计帐簿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调整项目,核算企业所得税税额,向税务部门报送企业所得税相关报表和代企业交纳企业所得税。进行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编制和报送相关会计报表;

  3、按照财政和税务部门的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对外商投资企业,负责到财政部门办理年检等手续。

  4、会计到国、地税税务所上门申报及网上申报。

  5、申报完成后会计将填制的税收缴款书交到客户开户银行,划转税款。

  6、在日常的经营中如遇各类税务检查和稽查,我们会第一时间介入,用我们专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关系协调能力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保护客户利益。

  (五)、其他增值服务

  1、免费为客户提供财务咨询,纳税策划,根据客户的要求提出管理建议,提供现金流量分析、财务分析和财务报告。

  2、对有出口业务或其他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提供减免税的申报等业务;

  3、为企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年检和转正手续;

  4、办理年终财务决算和所得税汇算;

  5、代办工商营业执照、增资验资、改制等;免费协助企业办理工商年检;

  6、代办审计、评估、司法会计鉴定及其他全套会计业务。

  三、业务质量控制规范

  (一)、本公司通过下列措施实现质量控制的目标:

  1、合理确定管理责任,以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

  2、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的政策和程序;

  3、投入足够的资源制定和执行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并形成相关文件记录。

  (二)、本公司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遵守会计法律、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始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四、业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二、档案管理办法

  1、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3、会计档案的保存。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具体和保管年限详见本制度第六条。

  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客户审查、批准,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应由公司财务审计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单上签名或盖章。

  4、会计档案的借用。

  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公司内各单位若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证明,经财务负责人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会计

  档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复印时,必须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并限期归还。

  5、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6、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一)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15年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5年

  (二)会计帐簿类:

  (1)、日记帐15年

  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25年

  (2)、明细帐、总帐、辅助帐15年

  (3)、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固定资产卡片及清单保管5年

  (三)会计报表类:

  (1)、主要财务指标报表(包括文字分析)3年

  (2)、月、季度会计报表(包括文字分析)5年

  (3)、年度会计报表(包括文字分析)永久

  (四)其他类:

  (1)、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永久

  (2)、财务成本计划3年

  (3)、主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永久

  三、为实现我公司档案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档案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档案收集归档工作,做到及时、完整、准确。

  2.档案装具要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特殊载体的档案使用专门的档案装具。

  3.档案室要配备符合档案安全保管要求的防火器材。档案库房要安装防盗报警、铁门、防盗网等设施。

  4.档案库房要配有防虫、防霉等有害生物的药品。

  5.档案库房要配备降温、去湿、温湿度测试等设备。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及时更换过期消防器材。

  绍兴县超强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一、签订《代理记账委托协议》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进行代理记账时,应当在互相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除具有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还要包含以下内容:

  2、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3、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的要求;

  4、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5、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协议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二、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编制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4、对本公司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5、承担《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5、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6、承担《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四、代理记账的各岗位责任

  1、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

  (3)核实企业的现金及银行存款,有利于代理会计和企业出纳的相互监督;

  (4)解答企业在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方面的日常问题;

  (5)协助做好委托人各项审计前的自查和审计中的配合工作。

  2、记账会计

  (3)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公司经营的财务情况说明,提出必要的建议和意见;

  (4)解答企业在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方面的日常问题。

  3、报税员

  (1)填写各项税务报表及附表,办理纳税申报,包括电子申报和语音申报;

  (2)根据企业的营业范围和实际经营情况,办理税收减免和退税的申请;

  (3)协助企业办理发票购领、税务局对发票的检查和发票缴销;

  (4)配合企业做好税务专项检查和临时稽查。

  (5)协助企业处理相应税务沟通,税务行政复议及申诉事项。

  4、交接单据

  (2)保证票据安全和保密。

  5、会计档案保管

  (1)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对委托人的会计档案进行科学分类,装订整齐,摆放有序,便于查找;

  (2)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提供查询、借出、复印和抄录服务、移交会计档案,做到无遗失、无遗漏、无损坏

  (3)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保管到期的会计档案及时清理造册,按规定程序报批销毁;

  (4)严守会计档案机密,确保会计档案安全。

  五、代理记账工作流程

  1、签订代理记账协议,确定服务项目及费用。

  2、接票。由委托方提供原始单据,会计上门使用交接清单取票。

  3、做账。录入人员用财务软件制单,会计人员审核、结转、记账,编制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

  4、报税。有专人负责纳税申报工作。

  5、回访。由本公司返回税单、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与出纳对账,安排下月工作。

  六、代理记账的操作规范

  1、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专业会计人员,非会计专业人员,不得从事代理记账工作;

  2、代理记账人员未得到客户认可,公司必须根据客户要求另行委派至用户满意为止;

  3、定期向客户了解代理记账人员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加以改进;

  6、承接代理记账业务时,必须向客户说明代理范围、代理责任、双方权利义务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擅自收费;

  7、不得在委托单位或通过委托单位获取代理收费以外的任何利益;

  8、代理记账人员定期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

  9、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七、档案管理制度

  2、对每一客户建立档案,并由专人保管,内容包括:用户概况、代理记账协议、原始凭证、会计凭证、会计账册、会计财务报表等交接验收记录。

  3、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归档。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归档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

  证,予以退回,要求经(转载于:wWw.xLTkwj.cOM小龙文档网: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办人员更正、补充。

  4、归档过程中如果发现对外送报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篇六: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财政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一.

  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1.

  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2.

  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做诚实人,说诚实话,办诚实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

  3.

  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4.

  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5.

  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认识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6.

  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7.

  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认识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8.

  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

  业务操作及会计核算的流程

  1.

  接受客户的委托

  (1)

  到客户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查,与客户的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进行座谈,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评估此次业务的风险。

  (2)

  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的委托,若接受客户的委托,则与客户商讨详细操作事宜,签定约定书。

  2.

  与公司财务会计人员办理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

  字盖章。

  (2)

  交接双方经核对无误,双方签字盖章,注明交接日期。

  3.

  审核原始凭证

  (1)

  双方经办人员应列明资料清单,资料编号,交接日期,交接双方签

  的监督权限,只有经审核无误后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编制记帐凭证和登记

  明细分类帐的依据。会计人员主要应从以下的两个方面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1)

  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即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和计划合同等为依据,审核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有无违背财经制度规定,是否按计划预算办事,是否按成本开支范围办事,是否贯彻专款专项原则,有无贪污盗窃虚报冒领伪造凭证等违纪行为。

  (2)

  审查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准确性。即审查原始凭证的内容和填制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首先应审核原始凭证是否具备作为合法凭证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其次审核原始凭证上有关数量、单价、金额是否准确无误。

  (3)

  对原始凭证内容记载含糊不清,或故意掩盖事情真象,进行贪污作弊,单位抬头不是本单位,无收款单位签章,开具阴阳发票,进行贪污作弊,模仿领导笔迹签字冒领。涂改原始凭证上的时间数量、单价、金额,或添加内容和金额等。不是很清晰的地方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了解清晰原始凭证的真实情况。

  4.

  对各种有问题的原始凭证的处理在审核原始凭证过程中,会计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所赋予的职责

  权限坚持制度、坚持原则。对违背国家规定的收支,超过计划预算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各项支出,违背制度规定的预付款项,非法出售材料物资任意出借、变卖、报废和处理财产物资,以及不按国家关于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划分的规定乱挤乱摊生产成本的凭证,会计人员应拒绝办理,对于内容不完全手续不完备数字有差错的凭证,会计人员应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补办手续或进行更正。对于伪造或涂改等弄虚作假,严峻违法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在拒绝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主管报告,哀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填制记账凭证

  会计人员填制记账凭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除必须做到记录真实,内容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晰之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审核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国家赋予财会人员

  (1)“摘要”栏是对经济业务内容的简要说明,要求文字说明要简炼概括以满号登记账簿的要求。

  (2)

  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应借应贷的账户,账户使用必须准确,不得任意简化会计账户的名称,有关的二级或明细账户要填写齐全。

  (3)

  记账凭证中,应借应贷的账户必须保持清晰的对应关系。

  (4)

  一张记账凭证填制完毕,应按所使用的记账方法,加计合计数,以检查对应账户的平衡关系。

  (5)

  记账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便考查且避免凭证散失。

  (6)

  每张记账凭证都要注明附件张数,以便于日后查对。

  6.对记账凭证进行编号

  所有记账凭证必须分类顺序编号,并填写在编号栏内。如果记账凭证是采用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的,一般按照如下编号:

  现收

  01、现收

  02…

  现付

  01、现付

  02…

  银收

  01、银收

  02…

  银付

  01、银付

  02…

  转

  01、转

  02依此类推。

  若遇较为复杂的经济业务需编两张以上记账凭证时,可用编号的方式表

  示。

  7.审核记账凭证

  所有填制好的记账凭证,都必须经过其他会计人员认真的审核。在审核记账凭证的过程中,如发现记账凭证填制有误,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加以更正。只有经过审核无误后的记账凭证,才能作为登记账簿的依据。记账凭证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经济内容是否与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相同。

  (2)

  应借应贷的会计账户(包括二级或明细账户)对应关系是否清晰金额是否准确。

  (3)

  记账凭证的项目是否填制完整,摘要是否清晰,有关人员的签章是

  否齐全。

  8.

  记账凭证中容易出现的错误与舞弊记账凭证中容易出现的错误与舞弊主要有:

  (1)

  会计账户运用错误。

  (2)

  合计金额计算错误。

  (3)

  记账凭证与所附原始凭证单据不符。

  (4)

  在汇总凭证中进行作弊。

  (5)

  记账凭证中的“摘要”失真,编造虚假记账凭证。

  9.凭证的传递与传递过程应注意的事项会计凭证的传递,是指会计凭证从填制或取得时起,经审核记账到装订

  保管的全过程。各单位在制定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规定其传递时间时,通常要考虑以下两点内容。

  (1)

  根据各单位的经济业务的特点,企业内部机构组织,人员分工情况,以及经营管理的需要,从完善内部牵制制度的角度出发,规定各种会计凭证的联次及流程,使经办业务部门及其人员及时办理各种凭证手续,既符合内部牵制原则,以提高工作效率。

  (2)

  根椐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经济业务的必要时间,同相关部门人员协商制定会计凭证在各经办环节的停留时间,以便合理确定办理经济业务的最佳时间,及时反映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

  10.会计凭证对数字的书写

  依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

  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1)

  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地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如人民币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在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如人民币“元”)

  (2)

  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在元位小数点后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分位可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写“0”,不得用符号“-”

  代替。

  捌玖拾佰仟万亿等易于辩认,不易涂改的字样,不得用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九十或另、毛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

  (3)汉字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楷或行书书写,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

  “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

  (5)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如“人民币”

  三字),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6)

  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人发币

  101.5元,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壹佰零壹元伍角整。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1001.25,汉字大写金额应写壹仟零壹元贰角伍分。又如¥1500.38,汉字大写就写人民币壹仟伍佰元叁角捌分,或人民币壹仟伍佰元零叁角捌分。

  11.关于根据会计业务的特点书写“摘要”

  会计计凭证中有关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必须真实。在填写写“摘要”时,既要简明,又要全面,清晰,应以说明问题为主。写物要有品名、数量、单

  价:写事要有过程,银行结算凭证,要注明支票号码,去向:送存款项,要

  注明现金支票汇票等。遇有冲转业务,不应只写冲转,应写明冲转某年某日

  某项经济业务和凭证号码,也不能只写对账户,要求“摘要”能够准确地,完整地反映经济活动和资金变化的来龙去脉,切忌含糊不清。

  12.启用账簿的基本要求

  为了保证会计账薄记录的合法性和资料的完整性,明确记账责任,会计

  人员在启用账薄时,要填写账薄启用表。账薄启用表的填写要求是:

  (1)

  填写启用日期和启用账薄的起止页数。如启用的是订本式账薄,起止页数已经印好不需再填写;启用活页式账薄,起止页数可等到装订成册时再填。

  (2)

  填写记账人员姓名和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以示慎重和负

  责。

  (3)

  加盖单位账务公章,以示严峻。

  (4)

  当记账人员或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办好账薄移交手续,并在启用上明确记录交接日期及接办人监交人的姓名,并加盖公章。

  经管人员一览表如下:(4)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止的,在“元”或“角”之后应写“整”或

  单位名称合宗号账薄名称目录号

  账薄页数自第

  页起至第

  页止共

  页案宗号

  使用日期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保管期限

  单位领导人签章会计主管人员签章

  经管人员职别姓名

  接管日期

  签章

  移交日期

  签章

  年月

  日

  年

  月

  日

  13.登记账薄的基本要求

  为了保证账薄记录,成本计算和会计报表不出现差错,登记账薄必须根

  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进行

  登记账薄的基本要求是:

  (1)

  内容准确完整。登记会计账薄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计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晰、登记及时,字迹工整。对于每项会计事项,一方面要计入有关的总账,另一方面要计入该总账所属的明细账。账薄记录中的日期,应该填写记账凭证的日期;以自制的原始凭证(如收料单领料单等)作为记账依据的,账薄记录中的日期应按有关自制凭证上的日期填写列。此外,负责登记账薄的会计人员,在登记账薄前,应对已经专门复核人员审查过的记账凭证再复核一遍,这是岗位责任制和内部牵扯制度的要求。如果记账人员对记账凭证中的某些问题弄不明白,可以向填制记账凭证的人员或其他人员请教;如果认为记账凭证的处理有错误,可暂停登记,及时向会计主管人员反映,由其做出更改或照登的决定。在任何情况下,凡不兼任填制记账凭证工作的计账人员都不得自行更改记账凭证。

  (2)

  登记账薄要及时。登记账薄的间隔时间应该多长,没有统一的规定,这要看本单位所采用的详细会计核算形式而定。总的来说是越短越好。一般情况下,总账可以三五天登记一次,明细账的登记时间间隔要短于总账,日记账和债权债务明细账一般一天就要登记一资。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根据收付款记账凭证随时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经营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专门人员,必须每日掌握银行存款和现金的实有数,谨防开出空头支票和影响经营活动的正常用款。

  (3)

  注明记账符号。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在记账凭证上设有专门的栏目应注明记账的符号,以免发生重记或漏记。

  (4)

  书写留空。账薄中书写的文字的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1/2。这样,在一旦发生登记错误时,能比较容易地进行更正,同时也方便工作。

  (5)

  正常记账使用蓝黑墨水。登记账薄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薄除外)或者铅笔书写。在会计上,数字的颜色用错了,其导致的概念混乱不亚于数字和文字的错误。

  (6)

  特别记账使用红墨水。对在登记账薄中使用红色墨水的问题依倨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下列情况,可发用红色墨水记账:A

  按按照红字冲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B

  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C

  在三栏式账户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D

  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7)

  顺序连续登记。各种账薄应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这对避免在账薄登记中可能出现的漏洞,是十分必要的防范措施。

  (8)

  结出余额。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

  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0”表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一般来说,对于没有余额的账户,在余额栏内标注的“0”应当放在“元”位。

  (9)过次承前。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的账户,在余额栏内标注的“0”应当放在“元”位。

  (10)过次承前。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也就是说,“过次页”和“承前页”的方法有

  两种:一是在本页最后一行内结出发生额合计数及余额然后过次页并在次页第一行承前页;二是只在次页第一行承前页写出发生额合计数及余额,不在上页最后一行结出发生额合计数及余额后过次页。

  根据不同需要作了规定:

  (A)

  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这样做,便于根据“过次页”的合计数,随时了解本月初到本页末止的发生额,也便于月末结账时,加计“合月合计”数。

  (B)

  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数;这样做,便于根据“过次页”的合计数,随时了解本年初到本页末止的累计发生额也便于年终结账时,加计“本年累计”数。

  (C)

  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页的余额结转资页,如某些材料明细账户就没有必要将每页的发生额结转次页。

  (11)定期打印。对于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还提出了打印上的要求:“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并与库存现金核结无误。”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在以机器或其他磁性介质储存的状态下,各种资料或数据的直观性不强,而且信息处理的过程不明,不便于进行某些会计操作和进行内部或外部审计,对会计信息的安全和完整也不利。

  14.发现记账错误时的处理

  由于各种原因的存在,在制证记账编表的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错误,发现记账错误时,根据账薄错误的详细情况可采取三种不同的更正方法:

  (1)

  画线更正法。凡在结账前发现账薄记录中文字或数字错误时,可采用此法。更正时,在账薄中错误文字或数字上划一红线,以示注销。划线时,要划去错误数字的整个数码,不能只划去其中个别数码,然后,在红线上方空白处填写准确的文字或数字,并由更正人员在更正处旁边盖章以示负责。

  (2)

  红字更正法。当记账凭证中使用会计账户错误,或借贷方向错误,或金额记录错误,并且已经登记入账从而造成账薄记录错误的情况下,可采用此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还对“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的结计方法,更正时,首先填制一张内容与错误凭证完全相同而金额是红字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内注明“更正

  XX

  号凭证错误”,并据以用红字金额登记入账,冲销原有的记录,然后,再用蓝字填制一份符合经济业务内容的记账凭证并据以登记入账。

  (3)补充登记法。记账以后,虽然记账凭证中应借应贷账户没有错误,但所填金额小于应填写金额时,可采用此法。更正时,按照准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用蓝字填制一张记账凭证并据发登记入账,这样,就补记了少记的数字,使全部金额符合实际。采用此法时,必须在补充记账凭证的摘要栏内注明补充哪个月的哪一号记账凭证。

  15.账实不符的处理

  造成账实不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账产物资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自然损耗;财政收发过程中由于计量或检验不准,造成多收或少收的差错;由于管理不善,制度不严造成的财产损坏丢失被盗;在账薄记录中发生的重记漏记错记;

  由于有关凭证未到,形成未达账项,造成结算双方账务不符,以及发生意外灾害等。根据以上情况主要进行以下处理:

  (1)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数额不相符采用实地盘点的方法来确定库存现金的实存数,然后再与现金日记账余

  额核对,以查明账实是否相符及盈亏情况。现金清查后应填写“现金盘点报告表”并据以调整现金日记账的账面记录。

  (2)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的余额不相符。

  通过与开户银行转来的账单进行核对,来查明银行存款的实有数额。银行存款日记账与开户银行转来的对账单不一致的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是双方或一方记账错误;

  二是存在未达账项,对于未达账项,应通过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

  (3)各项财产物资明细账余额与财产物资的实有数额不相符对各项财产物资的盘点结果,应逐一填制存单,并同账面余额核对,确

  认盘盈盘亏数,填制实存账存对比表,作为调整账面记录的原始凭证。

  (4)有关债权债务明细账账面余额与对方单位的账面记录不相符一般采

  用发函询证的方法进行核对。在保证往来账户记录完整准确的基

  础上,编制往来款项对账单,寄往各有关往来单位。对方单位核对后退回,盖章表示核对相符,对方单位说明情况。据些编制“往业款项清查表”,注

  明核对相符与不相符的款项,对不相符的款项按有争议、未达账项、无法收

  回等到情况归类合并,针对具本情况及明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三.业务质量控制规范

  1.

  建立三级质量审查制度。即记账会计审查客户凭证,主管会计审查记账会计并编制对外会计报告,经理复核对外会计报告。

  2.

  建立质量奖惩制度。所有会计人员的工资与质量全额挂钩,实行严格

  考核。

  3.

  建立质量淘汰制度。对发生严峻质量问题造成客户较大经济损失的,或严峻违背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及法律、法规的,一律予以辞退。

  四.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1.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负有保管的责任。处理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返还委托单位,对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整理归档。

  2.对每一客户建立档案,并由专人保管,内容包括:用户概况、代理记帐协议、原始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帐册、会计财务报表等交接验收记录。

  3.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归档。对弄虚作假、严峻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归档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哀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4.归档过程中如果发现对外送报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5.内部调阅会计档案需经经理批准,法律、法规规定有档案查阅权的部门查阅会计档案,必须持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经理批准。

  五.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1.本公司与委托记账单位之间的会计资料的交接,严格按与委托记账单位签订的合同执行,即双方指定人员,在本公司准备的《会计资料交接签收

  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2.本公司与委托记账单位终止委托合同时,所有会计资料全部移交给代理记账单位,其未了会计事宜按本章会计工作交接之规定执行。

  3.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4.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

  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

  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

  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5.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6.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

  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2)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

  别帐户的余额与代理记账单位核对清晰。

  (3)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

  下进行交接。

  7.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8.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9.

  接替人员应当继承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电脑记账操作管理制度

  1.会计电算化硬件设备是指专用于会计电算的微机及其配套设备。包括:

  伺服器、工作站、网线、打印机等。会计电算化的硬件设备由财务部门管理

  和使用,非会计电算化人员一般不得使用,特别确需使用时,应经财务部门

  负责人批准,在不影响会计电算正常工作情况下进行。

  2.财务软件是用于完成会计核算、处理会计业务的软件。操作人员在实

  际工作中发现软件的设计功能不能正常运行时,应立刻与软件开发商联系,进行修理、调试后,应及时检查和核对。以确保相应账务资料和功能的准确

  性。

  3.次月10日前对上月的会计资料进行备份。操作人员运用财务软件时必须通过系统功能选项进入系统操作。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操作权限和密码。操作人员对使用的硬件设备的安全负责。下班时应关闭电源,设备的开啟和关闭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

  4.明确规定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工作内容和权限,对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指点专人定期更换密码,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5.防备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机内帐簿;

  6.操作人员离开机房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7.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

  8.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行是进行会计电算化的前提条件,要常常对有关设备进行保养,保持机房和设备的整齐,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9.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

  和删除;

  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要保存双备份;

  10.对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修改、对通用会计软件进行升版和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更换等工作,要有一定的审批手续;在软件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过10.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

  程中,要保证明际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并由有关人员进行监督;

  11.健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出现故障时进行排除的管理措施,保证会计数

  据的完整性;

  12.健全必要的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措施。

篇七: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财政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80号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楼继伟

  2016年2月16日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

  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3—

  —4—

  —5—

  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应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规范会员代理记账行为,推动代理记账信息化建设。

  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5日”、“10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

  —6—

  http://tfs.mof.gov.cn/zhengwuxinxi/caizhengbuling/201602/t20160224_1764932.html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年度

  代理记账机构(分支机构)基本信息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

  机构名称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资本/出资总额(万元)

  办公地址(与注册地不一致时填写实际办公地址)

  机构负责人姓名

  股东/合伙人数量

  联系人姓名

  传真号码

  本年度业务总收入(万元)

  代理客户数量

  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信息

  业务负责人姓名

  专职从业人员信息

  姓名

  我机构保证本表所填内容全部属实

  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签章):

  代理记账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号

  资格等级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号

  资格等级

  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号

  机构人员数量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发证日期

  组织形式

  成立日期

  企业类型

  其中:代理记账业务收入(万元)

  分支机构数量

  注:1.“组织形式”栏根据以下选择填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7—

  2.“企业类型”栏根据以下选择填写: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商投资企业、台商投资企业。

  3.分支机构填写时,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及发证日期填写总部机构的证书信息;表中部分栏目对分支机构不适用的,分支机构可不用填写。

  —8—

篇八: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财政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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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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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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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前言

  为了加强公司代理记账业务水平,规范代理记账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代理记账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准,树立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的良好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会〔2005〕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等,我公司特编制《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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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代理记账合同

  (一)合同内容

  委托代理记账合同

  (二)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1、建立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依法经营,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原始凭据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积极配合乙方代理记帐工作。甲方在每月5日前为乙方提供上月完整的会计材料,包括:贩卖、购货、出入库单、费用单据、银行回单等。如果甲方提供材料不全、票据失真致使乙方无法连续工作,从而导致工商税务处罚,由甲方卖力,甲方并对提供的会计原始凭据的真实性卖力。

  2、安排专人卖力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保管好所有的往来单据。

  3、做好会计凭证传递过程中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4、及时准确将收到工商、税务部门的件、电话等内容转交或传达乙方。

  5、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的支付代理记账费用。

  6、为乙方派出的代理记账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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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代理记账的被委托人应当推行的责任和义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四川省各项税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展开代理记帐业务。

  2、根据甲方的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选择相应的会计核算制度。

  3、设计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做好凭证签收工作,指导甲方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并在合同终止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4、按有关规定审核甲方提供的原始凭据,填制记账凭据,注销会计账册,及时编制会计报表。

  5、妥善保管甲方的所有会计材料,由乙方原因形成甲方材料丢失,应由乙方卖力弥补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

  6、对工作中涉及的甲方商业机密和会计资料严格保密,不得随意向外透露、出示和传递。

  7、税务部门到甲方检查工作,必要时乙方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向税务部门汇报代理记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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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从业职员的职业道德管理规定

  1、爱岗敬业。要求会计职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亭,忠于职守,经心尽力,尽职尽责。

  2、诚实守。要求会计人员做诚实人,说诚实话,办诚实事,执业谨慎,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

  3、清廉自律。要求会计职员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违法、清正清廉。

  4、客观公正。要求会计职员端正立场,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自力性。

  5、坚持准则。要求会计职员认识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同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同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6、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7、参与管理。要求会计职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勉力钻研相关业务,周全认识本单位经营举动和

  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公道化建议,协助带领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8、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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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代理记账职责管理

  (一)服务内容

  1、协助客户税务报道,根据客户的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选择相应的会计核算制度,用财务软件建账。

  2、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据,填制记账凭据。

  3、注销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4、填制纳税申报表并申报。

  5、凭据/报表/账簿打印、装订与保管。

  6、以微、电话等方式提供财税咨询服务。

  7、其他:如工商年检、汇算清缴、一般纳税人申请等

  (二)岗亭设置及责任

  1、外勤会计

  对于新成立公司的客户,带客户税务报到;每月1-5号到指定客户处收取当月做帐票据,并对票据进行初步整理,交主理会计做帐。主要卖力代理记账客户票据的收取和初步整理。

  2、主理会计

  根据外勤会计从客户处取得的合法原始凭据(指:购销、入库单、领料单、银行回单及其他财务收支单据、有关经济合同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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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会计分录,填写记账凭据、计提税金及折旧,月末结转损益,结帐;编制会计报表;打印、装订凭据,按期打印账本。主要卖力做帐和凭据整理与装订,打印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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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总账会计

  审核主办会计的凭证和账表,复核无误后,办理网上纳税申报、网上税款缴纳、协助企业处理相应税务沟通、配合企业做好税务专项检查和临时稽查。定期向客户提供财务报表、解答客户财务知识、并提出必要的建议和意见;。主要负责报税、客户沟通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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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代理记账工作流程及管理规范

  (一)工作步骤及流程

  1、接受委托签订代理记帐合同,肯定服务项目及费用。

  2、接票(时间:每月1号-5号)

  对于新设立的从来没有做过财务会计工作的客户,我们将帮助他们:开立会计帐户,建立会计核算体系;

  客户将当月做帐票据送到我公司,或我公司外勤会计到客户指定地点收取当月做帐票据,并对票据进行初步整理。

  3、做账(时间:每月5号-10号)

  主办会计对客户票据进一步整理,编制会计分录,填写记账凭证、计提税金及折旧,月末结转损益。

  总账会计对主理会计做帐结果进行审核,包括票据完整性、合法性的审核、帐务处理精确性的审核、对票据存在的问题与客户及时沟通,税款计较合法性的审核、往来帐的查对、并对客户帐务问题的隐患给予准确评估。

  4、报税、缴纳税款(时间:每月10号-15号),总账会计在所有帐务审核无误后,给客户发财务报表,并就纳税情况与客户沟通,在税务局网站上填制纳税申报表,网上交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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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打印装订凭据、整理申报材料、客户回访(时间:每月16号-30号)

  (二)代理记账工作管理规范

  1、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专业会计人员。

  2、定期向客户了解代理记账人员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加以改正。

  3、依法禁止客户示意做不当的会计处理或提供不实的会计材料,如禁止无效即向公司汇报或向主管财政部门汇报。

  4、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应按约定的时间提交委托单位。

  5、承接代理记账业务时,必须向客户说明代理范围、代理责任、双方权利义务和收费标准。

  6、代理记账职员按期加入会计业务培训。

  7、会计职员工作调动大概因故离任,必须将自己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代替职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

  调动大概离任。代替职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连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三)档案管理制度

  1、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负有保管的责任。处理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返还委托单位,对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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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账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整理归档,以备需查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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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财政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一.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1.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2.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做诚实人,说诚实话,办诚实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

  3.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4.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5.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认识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6.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7.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认识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8.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业务操作及会计核算的流程

  1.接受客户的委托

  (1)到客户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查,与客户的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进行座谈,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评估此次业务的风险。

  (2)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的委托,若接受客户的委托,则与客户商讨详细操作事宜,签定约定书。

  2.与公司财务会计人员办理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

  (1)双方经办人员应列明资料清单,资料编号,交接日期,交接双方签字盖章。

  (2)交接双方经核对无误,双方签字盖章,注明交接日期。

  3.审核原始凭证

  审核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国家赋予财会人员的监督权限,只有经审核无误后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编制记帐凭证和登记明细分类帐的依据。会计人员主要应从以下的两个方面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1)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即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和计划合同等为依据,审核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有无违背财经制度规定,是否按计划预算办事,是否按成本开支范围办事,是否贯彻专款专项原则,有无贪污盗窃虚报冒领伪造凭证等违纪行为。

  (2)审查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准确性。即审查原始凭证的内容和填制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首先应审核原始凭证是否具备作为合法凭证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其次审核原始凭证上有关数量、单价、金额是否准确无误。

  (3)对原始凭证内容记载含糊不清,或故意掩盖事情真象,进行贪污作弊,单位抬头不是本单位,无收款单位签章,开具阴阳发票,进行贪污作弊,模仿领导笔迹签字冒领。涂改原始凭证上的时间数量、单价、金额,或添加内容和金额

  等。不是很清晰的地方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了解清晰原始凭证的真实情况。

  4.对各种有问题的原始凭证的处理

  在审核原始凭证过程中,会计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所赋予的职责权限坚持制度、坚持原则。对违背国家规定的收支,超过计划预算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各项支出,违背制度规定的预付款项,非法出售材料物资任意出借、变卖、报废和处理财产物资,以及不按国家关于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划分的规定乱挤乱摊生产成本的凭证,会计人员应拒绝办理,对于内容不完全手续不完备数字有差错的凭证,会计人员应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补办手续或进行更正。对于伪造或涂改等弄虚作假,严峻违法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在拒绝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主管报告,哀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填制记账凭证

  会计人员填制记账凭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除必须做到记录真实,内容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晰之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摘要”栏是对经济业务内容的简要说明,要求文字说明要简炼概括以满号登记账簿的要求。

  (2)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应借应贷的账户,账户使用必须准确,不得任意简化会计账户的名称,有关的二级或明细账户要填写齐全。

  (3)记账凭证中,应借应贷的账户必须保持清晰的对应关系。

  (4)一张记账凭证填制完毕,应按所使用的记账方法,加计合计数,以检查对应账户的平衡关系。

  (5)记账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便考查且避免凭证散失。

  (6)每张记账凭证都要注明附件张数,以便于日后查对。

  6.对记账凭证进行编号

  所有记账凭证必须分类顺序编号,并填写在编号栏内。如果记账凭证是采用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的,一般按照如下编号:

  现收01、现收02…

  现付01、现付02…

  银收01、银收02…

  银付01、银付02…

  转01、转02依此类推。

  若遇较为复杂的经济业务需编两张以上记账凭证时,可用编号的方式表示。

  7.审核记账凭证

  所有填制好的记账凭证,都必须经过其他会计人员认真的审核。在审核记账凭证的过程中,如发现记账凭证填制有误,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加以更正。只有经过审核无误后的记账凭证,才能作为登记账簿的依据。记账凭证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经济内容是否与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相同。

  (2)应借应贷的会计账户(包括二级或明细账户)对应关系是否清晰金额是否准确。

  (3)记账凭证的项目是否填制完整,摘要是否清晰,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8.记账凭证中容易出现的错误与舞弊

  记账凭证中容易出现的错误与舞弊主要有:

  (1)会计账户运用错误。

  (2)合计金额计算错误。

  (3)记账凭证与所附原始凭证单据不符。

  (4)在汇总凭证中进行作弊。

  (5)记账凭证中的“摘要”失真,编造虚假记账凭证。

  9.凭证的传递与传递过程应注意的事项

  会计凭证的传递,是指会计凭证从填制或取得时起,经审核记账到装订保管的全过程。各单位在制定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规定其传递时间时,通常要考虑以下两点内容。

  (1)根据各单位的经济业务的特点,企业内部机构组织,人员分工情况,以及经营管理的需要,从完善内部牵制制度的角度出发,规定各种会计凭证的联次及流程,使经办业务部门及其人员及时办理各种凭证手续,既符合内部牵制原则,以提高工作效率。

  (2)根椐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经济业务的必要时间,同相关部门人员协商制定会计凭证在各经办环节的停留时间,以便合理确定办理经济业务的最佳时间,及时反映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

  10.会计凭证对数字的书写

  依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1)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地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如人民币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在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如人民币“元”)

  (2)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在元位小数点后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分位可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3)汉字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楷或行书书写,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易于辩认,不易涂改的字样,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或另、毛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

  (4)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止的,在“元”或“角”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

  (5)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如“人民币”三字),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6)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人发币101.50元,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壹佰零壹元伍角整。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1001.25,汉字大写金额应写壹仟零壹元贰角伍分。又如¥1500.38,汉字大写就写人民币壹仟伍佰元叁角捌分,或人民币壹仟伍佰元零叁角捌分。

  11.关于根据会计业务的特点书写“摘要”

  会计计凭证中有关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必须真实。在填写写“摘要”时,既要简明,又要全面,清晰,应以说明问题为主。写物要有品名、数量、单价:写事要有过程,银行结算凭证,要注明支票号码,去向:送存款项,要注明现金支票汇票等。遇有冲转业务,不应只写冲转,应写明冲转某年某日某项经济业务和

  凭证号码,也不能只写对账户,要求“摘要”能够准确地,完整地反映经济活动和资金变化的来龙去脉,切忌含糊不清。

  12.启用账簿的基本要求

  为了保证会计账薄记录的合法性和资料的完整性,明确记账责任,会计人员在启用账薄时,要填写账薄启用表。账薄启用表的填写要求是:

  (1)填写启用日期和启用账薄的起止页数。如启用的是订本式账薄,起止页数已经印好不需再填写;启用活页式账薄,起止页数可等到装订成册时再填。

  (2)填写记账人员姓名和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以示慎重和负责。

  (3)加盖单位账务公章,以示严峻。

  (4)当记账人员或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办好账薄移交手续,并在启用上明确记录交接日期及接办人监交人的姓名,并加盖公章。

  经管人员一览表如下:

  单位名称合宗号

  账薄名称目录号

  账薄页数自第

  页起至第

  页止共

  页案宗号

  使用日期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保管期限

  单位领导人签章会计主管人员签章

  经管人员职别姓名

  接管日期

  签章

  移交日期

  签章

  年月

  日

  年

  月

  日

  13.登记账薄的基本要求

  为了保证账薄记录,成本计算和会计报表不出现差错,登记账薄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进行

  登记账薄的基本要求是:

  (1)内容准确完整。登记会计账薄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计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晰、登记及时,字迹工整。对于每项会计事项,一方面要计入有关的总账,另一方面要计入该总账所属的明细账。账薄记录中的日期,应该填写记账凭证的日期;以自制的原始凭证(如收料单领料单等)作为记账依据的,账薄记录中的日期应按有关自制凭证上的日期填写列。此外,负责登记账薄的会计人员,在登记账薄前,应对已经专门复核人员审查过的记账凭证再复核一遍,这是岗位责任制和内部牵扯制度的要求。如果记账人员对记账凭证中的某些问题弄不明白,可以向填制记账凭证的人员或其他人员请教;如果认为记账凭证的处理有错误,可暂停登记,及时向会计主管人员反映,由其做出更改或照登的决定。在任何情况下,凡不兼任填制记账凭证工作的计账人员都不得自行更改记账凭证。

  (2)登记账薄要及时。登记账薄的间隔时间应该多长,没有统一的规定,这要看本单位所采用的详细会计核算形式而定。总的来说是越短越好。一般情况下,总账可以三五天登记一次,明细账的登记时间间隔要短于总账,日记账和债权债务明细账一般一天就要登记一资。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根据收付款记账凭证随时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经营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专门人员,必须每日掌握银行存款和现金的实有数,谨防开出空头支票和影响经营活动的正常用款。

  (3)注明记账符号。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在记账凭证上设有专门的栏目应注明记账的符号,以免发生重记或漏记。

  (4)书写留空。账薄中书写的文字的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1/2。这样,在一旦发生登记错误时,能比较容易地进行更正,同时也方便工作。

  (5)正常记账使用蓝黑墨水。登记账薄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薄除外)或者铅笔书写。在会计上,数字的颜色用错了,其导致的概念混乱不亚于数字和文字的错误。

  (6)特别记账使用红墨水。对在登记账薄中使用红色墨水的问题依倨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下列情况,可发用红色墨水记账:a按按照红字冲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b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c在三栏式账户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d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7)顺序连续登记。各种账薄应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这对避免在账薄登记中可能出现的漏洞,是十分必要的防范措施。

  (8)结出余额。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0”表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一般来说,对于没有余额的账户,在余额栏内标注的“0”应当放在“元”位。

  (9)过次承前。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的账户,在余额栏内标注的“0”应当放在“元”位。

  (10)过次承前。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也就是说,“过次页”和“承前页”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在本页最后一行内结出发生额合计数及余额然后过次页并在次页第一行承前页;二是只在次页第一行承前页写出发生额合计数及余额,不在上页最后一行结出发生额合计数及余额后过次页。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还对“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的结计方法,根据不同需要作了规定:

  (a)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这样做,便于根据“过次页”的合计数,随时了解本月初到本页末止的发生额,也便于月末结账时,加计“合月合计”数。

  (b)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数;这样做,便于根据“过次页”的合计数,随时了解本年初到本页末止的累计发生额也便于年终结账时,加计“本年累计”数。

  (c)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页的余额结转资页,如某些材料明细账户就没有必要将每页的发生额结转次页。

  (11)定期打印。对于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还提出了打印上的要求:“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

  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并与库存现金核结无误。”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在以机器或其他磁性介质储存的状态下,各种资料或数据的直观性不强,而且信息处理的过程不明,不便于进行某些会计操作和进行内部或外部审计,对会计信息的安全和完整也不利。

  14.发现记账错误时的处理

  由于各种原因的存在,在制证记账编表的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错误,发现记账错误时,根据账薄错误的详细情况可采取三种不同的更正方法:

  (1)画线更正法。凡在结账前发现账薄记录中文字或数字错误时,可采用此法。更正时,在账薄中错误文字或数字上划一红线,以示注销。划线时,要划去错误数字的整个数码,不能只划去其中个别数码,然后,在红线上方空白处填写准确的文字或数字,并由更正人员在更正处旁边盖章以示负责。

  (2)红字更正法。当记账凭证中使用会计账户错误,或借贷方向错误,或金额记录错误,并且已经登记入账从而造成账薄记录错误的情况下,可采用此法。更正时,首先填制一张内容与错误凭证完全相同而金额是红字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内注明“更正xx号凭证错误”,并据以用红字金额登记入账,冲销原有的记录,然后,再用蓝字填制一份符合经济业务内容的记账凭证并据以登记入账。

  (3)补充登记法。记账以后,虽然记账凭证中应借应贷账户没有错误,但所填金额小于应填写金额时,可采用此法。更正时,按照准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用蓝字填制一张记账凭证并据发登记入账,这样,就补记了少记的数字,使全部金额符合实际。采用此法时,必须在补充记账凭证的摘要栏内注明补充哪个月的哪一号记账凭证。

  15.账实不符的处理

  造成账实不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账产物资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自然损耗;财政收发过程中由于计量或检验不准,造成多收或少收的差错;由于管理不善,制度不严造成的财产损坏丢失被盗;在账薄记录中发生的重记漏记错记;由于有关凭证未到,形成未达账项,造成结算双方账务不符,以及发生意外灾害等。根据以上情况主要进行以下处理:

  (1)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数额不相符

  采用实地盘点的方法来确定库存现金的实存数,然后再与现金日记账余额核对,以查明账实是否相符及盈亏情况。现金清查后应填写“现金盘点报告表”并据以调整现金日记账的账面记录。

  (2)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的余额不相符。

  通过与开户银行转来的账单进行核对,来查明银行存款的实有数额。银行存款日记账与开户银行转来的对账单不一致的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是双方或一方记账错误;

  二是存在未达账项,对于未达账项,应通过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

  (3)各项财产物资明细账余额与财产物资的实有数额不相符

  对各项财产物资的盘点结果,应逐一填制存单,并同账面余额核对,确认盘盈盘亏数,填制实存账存对比表,作为调整账面记录的原始凭证。

  (4)有关债权债务明细账账面余额与对方单位的账面记录不相符

  一般采用发函询证的方法进行核对。在保证往来账户记录完整准确的基础上,编制往来款项对账单,寄往各有关往来单位。对方单位核对后退回,盖章表示核对相符,对方单位说明情况。据些编制“往业款项清查表”,注明核对相符

  与不相符的款项,对不相符的款项按有争议、未达账项、无法收回等到情况归类合并,针对具本情况及明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三业务质量控制规范

  1.建立三级质量审查制度。即记账会计审查客户凭证,主管会计审查记账会计并编制对外会计报告,经理复核对外会计报告。

  2.建立质量奖惩制度。所有会计人员的工资与质量全额挂钩,实行严格考核。

  3.建立质量淘汰制度。对发生严峻质量问题造成客户较大经济损失的,或严峻违背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及法律、法规的,一律予以辞退。

  四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1.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负有保管的责任。处理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返还委托单位,对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整理归档。

  2.对每一客户建立档案,并由专人保管,内容包括:用户概况、代理记帐协议、原始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帐册、会计财务报表等交接验收记录。

  3.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归档。对弄虚作假、严峻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归档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哀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4.归档过程中如果发现对外送报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5.内部调阅会计档案需经经理批准,法律、法规规定有档案查阅权的部门查阅会计档案,必须持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经理批准。

  五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1.本公司与委托记账单位之间的会计资料的交接,严格按与委托记账单位签订的合同执行,即双方指定人员,在本公司准备的《会计资料交接签收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2.本公司与委托记账单位终止委托合同时,所有会计资料全部移交给代理记账单位,其未了会计事宜按本章会计工作交接之规定执行。

  3.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4.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5.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6.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

  收。

  (1)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2)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代理记账单位核对清晰。

  (3)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7.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8.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9.接替人员应当继承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10.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电脑记账操作管理制度

  1.会计电算化硬件设备是指专用于会计电算的微机及其配套设备。包括:伺服器、工作站、网线、打印机等。会计电算化的硬件设备由财务部门管理和使用,非会计电算化人员一般不得使用,特别确需使用时,应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在不影响会计电算正常工作情况下进行。

  2.财务软件是用于完成会计核算、处理会计业务的软件。操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软件的设计功能不能正常运行时,应立刻与软件开发商联系,进行修理、调试后,应及时检查和核对。以确保相应账务资料和功能的准确性。

  3.次月10日前对上月的会计资料进行备份。操作人员运用财务软件时必须通过系统功能选项进入系统操作。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操作权限和密码。操作人员对使用的硬件设备的安全负责。下班时应关闭电源,设备的开啟和关闭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

  4.明确规定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工作内容和权限,对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指点专人定期更换密码,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5.防备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机内帐簿;

  6.操作人员离开机房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7.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

  8.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行是进行会计电算化的前提条件,要常常对有关设备进行保养,保持机房和设备的整齐,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9.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要保存双备份;

  10.对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修改、对通用会计软件进行升版和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更换等工作,要有一定的审批手续;在软件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明际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并由有关人员进行监督;

  11.健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出现故障时进行排除的管理措施,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性;

  12.健全必要的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措施。

  代理记账的好处

  第一、费用节省,享用专业团队的服务。

  第二、运用计算机技术,高效,低差错率。

  第三、政府审批,专业正规,保障经济责任,免除企业后顾之忧。

  第四、避免因会计人员变动造成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也节省了专职会计住房、社会保险开支。

  第五、避免专职会计技能单一,影响会计质量。

  代理记账的条件

  一个单位是否选择“代理记账”取决于该单位是否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条件,这应该由各单位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一般而言,单位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程度、经营管理的要求等,是决定单位是否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主要因素。单位规模大、经济业务多、财务收支量大、在经营管理上要求高的单位,一般应该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以便及时组织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以保证会计工作的效率和会计信息的质量。由此可见,代理记账的委托单位应该且必须是小型的经济组织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至于什么是小型的经济组织,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一般可以根据注册资本、销售额、从业人员及资产总额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则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而且没有免除建账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这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6月19日颁发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中找到依据。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一个单位是否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应该由单位自行决定,但建账则是强制性的要求,是否建账的最终核定权归行政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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