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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实施方案(6篇)

发布时间:2023-07-07 14:55:05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实施方案

  

  规章制度:XX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施行办法

  规章制度:XX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施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要求,加强干部队伍管理,着力解决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推动构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打造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XX省推进省管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施行办法。

  第二条本施行办法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主要是规范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因健康原因调整、违纪违法免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以年度目的责任考核为基本根据,综合运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创立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考核和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综治维稳、-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以及综合研判、履行职责和日常表现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政机关和市级各部门的领导

  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调整情形

  第五条根据年度目的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年度目的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单位-政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测评总体评价好和较好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者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者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

  〔四〕重点工作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全省行业或全市末位的县〔市、区〕、市级部门分管领导干部;

  〔五〕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

  〔六〕年度目的责任考核出现“一票否决〞情形的县〔市、区〕、市级部门-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六条根据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结果和扶贫绩效考核

  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在全省连续两年退位幅度排名前3名的县〔市〕和退位幅度最大的城区-政主要负责人;

  〔二〕人均固定资产投资、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城乡居民收入及增速,在全省连续两年综合排位后3名的县〔市〕和排位最后的城区

  -政主要负责人;

  〔三〕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县〔市〕-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四〕扶贫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县〔市〕-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五〕违背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政领导干部;

  〔六〕帮扶单位包村扶贫工作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七条根据创立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在创立全国文明城市期间,年度创立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工作推诿扯皮、不负责任,措施不力、进展不明显,严重影响全市创立工作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在全国测评中出现重大失误,影响全市综合排名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未完成所承当的创立任务,在全国测评中单项测评被判为“零分〞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在创立全国文明城市期间,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群体事件等,导致我市创立全国文明城市被“一票否决〞的

篇二: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实施方案

  

  《关于健全完善干部能上能下机制的意见》和《实施方案》

  关于健全完善干部能上能下机制的意见

  为深化集团公司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以扩大民主性为重点,健全完善干部“能上”的机制

  1、扩大干部推荐中的民主性。要重点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干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干部推荐程序,坚持民主推荐、组织推荐、职工群众举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署名推荐和无记名推荐相结合,凡未经推荐的人选不予考察和提拔。积极实行民主推荐结果通报制度,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民主推荐情况,使干部推荐真正公平、公开、公正。继续做好基层车间工会主席直选的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基层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基层党委推荐相结合办法,试点开展基层党支部书记直接选举制度。

  2、扩大干部考察中的民主性。

  (1)完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制度。进一步设置考绩指标准确、层面完整、程序严谨、档次合理的测评内容,区别测评对象的不同岗位、不同职责,合理确定测评项目和参评人员。联系纪检、监察、审计、计生等部门,对干部的日常工作、学习、生活情况,进行全方位考察。完善测评结果的公开反馈形式,适时公开反馈测评结果,提高参评人员的积极性。坚持平时考察与阶段性考核相结合,领导评价与职工群众评价相结合,综合分析考评数据,力求测评意见客观公正。

  (2)推行差额考察制度。完善差额考察,在确定考察人选上,应采取多于拟任职位人选的差额考察方式,做到好中选优。积极改进考察方法,在谈话范围上,尽量扩大谈话视野,在评价方式上,可采取自我评价、组织评价和考核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在手段运用上,除了个别谈话外,还可以通过面试面谈方法提出问题,考察其思维应变和掌握、运用知识的能力。根据以上情况,认真比较衡量,从考察人选的工作政绩、个人素质和群众公认程度等三方面进行重点分析,从中找出差别,提出考察评价意见。

  (3)建立考察对象述职制度。探索实行考察对象述职制度,要求考察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撰写一年来本人德能勤绩廉情况和主要不足、努力方向等述职材料,全面把握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

  (4)建立书面征求职工群众意见制度。在干部考察中,向相关职工群众发放考察意见表,以书面的形式征求职工群众意见,让职工群众在意见表中独立地向党组织提供个人意见,从而全面把握考察对象的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

  (5)建立科级干部任前报批和事前备案制度。各单位党委对本单位党委组织部正、副部长,纪委副书记,监察科正、副科长,财务科长,工会副主席进行聘、任、免职时,按照集团公司《干部管理制度》规定,将相关材料上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审查同意。提拔其他正、副科级干部(含部门主管),需在本单位召开党委会之前,将拟任人选基本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根据岗位职数情况审查备案,对不符合岗位条件和职数要求的人选,不得提任。

  3、扩大干部选拔中的民主性。进一步完善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今后,各单位干部岗位空缺都可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原则上公开选拔干部应占当年提拔干部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公开选拔范围可在本单位、也可扩展到整个集团公司。严格公开选拔纪律,切实按照公开选拔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不准事先内定人选,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纪委、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公开选拔工作的过程监督,对公开选拔工作中的违纪行为,认真督查核实,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

  4、扩大干部任用中的民主性。按照集团公司《干部管理制度》规定,进一步规范干部任免权限和任免方式。加强“一把手”建设,特别是对“一把手”进行干部选用民主性和选用程序的教育,使“一把手”带头落实好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带头坚持干部选用的民主性。积极推行党委任用干部票决制办法,对拟任人选实行无记名投票,拟任人选赞同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履行任职程序。继续坚持完善干部任职谈话制度,干部交流和回避制度,对从事财经、审计、供应、销售、组织人事、劳资、征迁等岗位负责人一般5年内重点交流。继续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对拟提拔的干部,坚持任前公示,对职工群众反映有问题,经过调查核实,不宜提拔任职的,取消任用。

  二、以干部考核为着力点,疏通干部“能下”的渠道

  5、强化考核制度建设。推行干部能上能下,最关键和最根本的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干部动态考核办法。

  (1)健全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对新提拔的干部一律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用,不胜任的免除职务。

  (2)坚持干部待岗制度和干部诫勉制度。对不胜任岗位要求、职工群众意见大,违反有关规定的干部,实行待岗处理或者诫勉处理。对待岗和诫勉干部,待岗和诫勉期间,不得交流调动,属于后备干部的,取消后备干部资格。

  (3)完善干部调研员制度。严格科级调研员准入条件和准入办法。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三总师副职、正、副科级干部,必须改任科级调研员。科级调研员不占所在单位管技人员编制指标,其它任何原因不得改任调研员。科级调研员工资待遇,按照岗效工资同级地面A档标准执行,奖金等其他待遇不再享受。各单位科级调研员的增减情况,要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

  (4)建立干部自主退出机制。

  实行科级干部岗位退养制度,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的三总师副职、正、副科级干部,可自主申请岗位退养,单位党委同意后,上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批准。待遇在执行原岗效工资基础上,月度增加10%岗效工资,工资性补助照常发放。到达科级调研员年龄时,执行同级科级调研员待遇。

  鼓励从事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男年未满53周岁,女年未满48周岁的三总师副职、正、副科级干部,同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可申请改任专业技术职务,单位党委同意后,上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批准。待遇执行原岗效工资基础上,月度增加20%岗效工资。

  实行科级岗位退出补助政策。男年未满53周岁,女年未满48周岁的三总师副职、正、副科级干部,自主退出科级岗位,单位党委同意后,上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批准。待遇执行个人原岗效工资标准,同时实行一年科级岗位补助,正科级发放补助18000元,副科级发放补助15000元。一年后根据岗位设置情况,重新参加科级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竞聘,按照新任岗位执行待遇。申请科级岗位退出人员不得同时申请改任专业技术职务,不能享受科级干部任命制度。

  (5)严格干部职数管理。各矿三总师副职职数原则设置4-5名。各单位要按照集团公司干部管理制度规定,对拟提拔单位三总师副职,拟任前要上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对照职数情况,严格把关后,研究审批,其他副总待遇和岗位一律不得设置,凡已设置的单位应取消。认真贯彻《矿处级干部职数及后备干部选拔管理规定》,严格控制矿处级干部职数,同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推荐矿处级后备干部。各单位要根据集团公司机构设置及定编定岗计划,加强对科级干部职数的管理,党政一把手对科级干部职数管理负总责,不允许超职数、超规格配备科级干部,凡违反规定的,追究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

  (6)坚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制度。按照干部管理制度规定,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严格干部考评制度和淘汰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干部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对综合考评为不称职的干部给予免职、降职

  等组织处理。认真执行干部年度述职述廉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以及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不断强化干部日常监督。

  6、加强干部动态考核。要积极完善干部动态考核办法,制订和完善可操作性的量化考核指标,科学界定“能下”的标准。积极推进干部聘期制管理,探索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干部管理措施,对新提任的干部聘期三年(含一年试用期),分别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对年度考核不称职人员,予以解聘职务,另行安排工作,不再享受原岗位级别待遇;对三年聘期综合考核合格人员,依据岗位情况和个人履职能力,研究决定是否继续聘任。对在同一职位连续任满二个聘期者,原则上进行岗位交流。要加大干部执行力情况的考评和监督,完善干部跟班值班制度、干部下井及下井带班制度。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干部,给予降职、撤职等处理,降职、撤职一年期满考核后,视岗位情况和履职能力,决定是否任用。如任用,需重新履行任职程序。

  7、强化和完善岗位管理。本着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按照集团公司“三减”工作目标,严格机构设置和定编定岗,进一步整合管理机构,精简管理人员。继续推进和健全扁平化管理,各生产一线单位及辅助单位的科级岗位原则设置3-4人;机关科室原则设置一个正科、一个副科级岗位,其中5人以下科室原则只设置一个科级岗位;机关科室不设置专职党支部书记或车间工会主席,机关党支部书记、车间工会主席必须由科室负责人兼任。提倡工会、安监部门科级管理人员内部兼职。建立非领导职务岗位管理制度,在40周岁以下的优秀科级后备干部中,选任部门主管,部门主管享受副科级工资待遇,并实行事前备案制度,按照科级人员选拔和管理规定执行。部门主管纳入管技人员指标,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根据各单位机构及岗位编制情况,下达指标、严格控制,同时推行动态管理,实行优胜劣汰。完善调配干部岗位管理办法,凡申请单一调动的管技人员,调出单位要同时附原岗位说明,调入单位依据岗位情况安排工作,实行易岗易薪,并按照新任岗位执行工资待遇。由成建制调配的科级管理人员,原则上调入单位统一安排岗位,1年内享受原职级待遇,1年后重新参加岗位竞聘,并按照新任岗位执行待遇。各单位要在三工并存、动态转换基础上,继续制定和完善岗位考评办法,真正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岗位考核重点是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各单位要结合岗位现状,制定设计一套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同时建立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采取月度、季度、年度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干部进行全方位立体化考核,对考核淘汰干部不得享受原岗位级别待遇。加强工作激励,重点运用好干部考评结果,真正把岗位考评与奖惩挂钩,与薪酬挂钩、与职务升降挂钩。

  8、严格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以“三减”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式,做到高职低聘、低职高聘。积极推行评聘分开,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考评情况,实施聘期制管理,每三年一聘,在聘期内,实行年度考核,当年度

  考核不合格者解聘或担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整个聘期考核合格者实行续聘,不合格者解聘,真正做到专业技术人员能上能下。目前,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量虽多,但结构不平衡性问题突出,实行岗位定编后,各单位必须优化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并结合实际和编制指标,科学制定专业技术人员动态考核与淘汰办法,每年度各类型专业技术人员应分别制定一定的淘汰比例,原则上总体淘汰比例不低于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总数的3%,真正打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终身制。加强管技人员奖励力度,在

  “三减”工作中,完成机构和管技人员指标单位设立3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基金,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副科级以下(不含副科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奖励基金由集团公司拨付,奖励人员经单位评审后,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审核批准。

  三、以完善监督机制为关键点,大力加强干部监督工作

  9、健全干部教育监督机制。大力加强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引导和督促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坚持“述学、评学、考学”制度,强化干部的经常性学习。进一步完善干部“两书两考”制度,认真执行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干部年度述职述廉制度和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定期对干部思想作风状况进行了解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措施。严格执行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诫勉谈话。

  10、要建立干部管理违规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督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单位主要负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积极探索实行干部推荐责任制、干部考察责任制和考察分工负责制度。健全完善选人用人失误责任追究制、选拔任用干部监督责任制,不断强化责任追究。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干部能上能下机制有效落实

  11、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是一项难度大、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单位党委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干部正确看待上与下、进与退,为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营造良好氛围。党委组织部门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主动地进行调查研究,定期分析干部队伍状况,加强监督检查,不断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

  12、严格能上能下机制工作的考核。结合精细化管理和“三减”工作,严格机构设置和定编定岗工作。不断加大对能上能下机制工作的考核力度,并把能上能下机制建立和完善情况,纳入党委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对推进力度不大,落实效果较差的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党委。

  13、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意见》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以往同本《意见》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本《意见》规定执行。

  《关于健全和完善干部能上能下

  机制的意见》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健全完善干部能上能下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高认识,增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是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推进干部管理科学化、制度化的需要。健全和完善干部能上能下机制是集团公司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矿区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干部管理制度》,干部教育、使用和管理工作日趋规范,干部队伍建设为集团公司发展提供了有力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但从干部能上能下机制推进和完善程度上看,干部队伍管理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干部选用观念相对滞后,存在着论资排辈现象;干部选用过程存在程序不严、民主性不够现象;干部上下通道相对失衡,干部“上”易“下”难现象普遍存在;管技岗位设置不够科学,岗位职责不够明晰,超职数配备现象仍然存在等。这些问题归根结底是工作机制性问题,《意见》的制定和实施,就是为了从机制上解决干部的能上能下问题,从机制上健全和完善集团公司干部的选拔任用和有效管理。

  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是加强干部队伍精细化管理,实现集团公司“三减”工作目标需要,也是确保集团公司人才战略实施,促进集团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今年是集团公司实施“十一五”规划,推进精细化管理非常关键的一年,强化干部的表率和引领作用,畅通干部队伍的入口机制和出口机制显得十分重要。《意见》明确了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途径,是指导集团公司干部队伍建设的基础性、纲领性文件。各单位一定要从集团公司未来发展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干部的选拔、使用和管理,不断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工作机制。

  二、精心组织,稳步推进《意见》的实施工作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分阶段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要制定周密的计划,做到措施稳妥、工作稳步,扎实有效的推进《意见》的实施。

  1、宣传发动(4月1日-4月30日)。各单位要重视《意见》的宣传和学习工作,在广播、电视、报纸、局域网、宣传栏等多种媒体开辟宣传专栏。要利用多种会议,向广大干部职工广泛宣传《意见》的实施意义和重要内容,为《意见》的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的各项政策规定,学习领会《意见》实施方案、学习领会集团公司《干部管理制度》等,为《意见》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2、制定方案(5月1日-5月31日)。各单位要根据《意见》精神,结合单位岗位实际和管理现状,制定本单位详细的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方案,经单位党委研究通过,于5月31日前上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审核批准后实施。基建矿井原则上比照《意见》,制定本单位实施方案,并提倡方案创新。

  3、全面实施(6月1日—9月30)。各单位公布本单位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广大干部学习和领会方案精神,采取稳妥的措施,分步实施方案。在方案实施后,各单位要注重工作自查,善于“回头看”,对在落实《意见》和本单位方案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反思自纠。同时,集团公司党委将不定期对各单位《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工作交流(10月1日-12月31日)。在《意见》实施过程中,各单位要及时总结,善于发现问题、有效解决问题,并注意单位间对《意见》落实情况的沟通和交流,学人之长,避己之短。集团公司将适时组织召开贯彻落实《意见》现场会,交流、通报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稳步发展。

  三、规范操作,认真落实《意见》规定的各项政策

  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和“三减”工作目标,努力克服《意见》实施中的保守思想和畏难情绪,积极主动,扎实有效地编制、实施好本单位方案,并准确把握“四个坚持”的原则,切实做到规范操作、突出重点、严格落实:

  1、坚持干部选用的民主性。在干部选用中,《意见》充分体现了干部的推荐、考察、选拔、任用过程中民主性原则,建立了民主推荐结果通报制度、考察对象述职制度、书面征求职工群众意见制度和差额考察制度。《意见》加大了干部公开选拔的力度,规定公开选拔干部原则上应占当年提拔干部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继续完善基层车间工会主席直选工作,直选重点在专职车间工会主席中推行。试点推行党支部书记直接选举制度和党委任用干部票决制办法。在党委任用干部票决制中,参加会议党委委员必须超过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票决,对拟任人选应实行无记名投票,拟任人选赞同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才能履行任职程序。严格科级干部任前报批和事前备案制度,各单位要分别按照任前报批和事前备案规定的科级干部范围,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和审批事项,坚决杜绝越权任用。

  2、坚持动态考核的程序性。强化干部动态考核,通过动态考核这一连结点,理顺干部的入口和出口,疏通能上能下的渠道。在干部出口方面,要严格执行科级调研员准入条件,同时积极运用自主退出机制,重点抓好“科级干部岗位退养”政策、“鼓励从事专业技术岗位”政策、“科级岗位退出补助”政策等“三项政策”。自主退出科级岗位人员,只能单独享受“三项政策”中的其中一种;享受“科级岗位退出补助”人员,一年后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参加竞聘,不能享受科级干部任命制度。自主申请“三项政策”人员,必须在岗位竞聘前个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党委研究同意,上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批准。各单位在执行“三项政策”

  中,既要积极推动,又要慎重操作,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和程序规定,同时相应落实好退出人员的各项待遇。

  认真落实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制度。在管理人员聘期制中,推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对新提任的干部聘期三年(含一年试用期),分别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淘汰人员,不再享受原岗位级别待遇。在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制中,实行三年一聘,聘期内当年考核不合格者解聘或担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整个聘期考核合格者实行续聘,不合格者解聘。

  3、坚持岗位管理的科学性。各单位要根据《意见》精神,结合年度“三减”工作目标,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编制好机构及管技人员岗位。要围绕本单位今后一个时期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实际,在充分借鉴一、二线扁平化管理成功经验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机构设置,精简合并职能相近的单位,超前考虑人力资源供给情况,科学设置组织机构及管技人员岗位。加强干部职数管理,各矿三总师副职职数原则设置4-5名,其他副总待遇和岗位一律不得设置,凡已设置的单位应取消。各生产一线单位及辅助单位的科级岗位原则设置3-4人;机关科室原则设置一个正科、一个副科级岗位,其中5人以下科室原则只设置一个科级岗位;机关不设置专职党支部书记或车间工会主席,机关党支部书记、车间工会主席必须由科室负责人兼任。提倡工会、安监部门科级管理人员内部兼职。严格非领导职务岗位管理,部门主管岗位纳入管技人员指标,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下达指标,严格控制。非领导职务岗位政策是集团公司实施“三减”工作中的一项过渡性政策,非领导岗位指标每年度应逐步减少,三年后不再设置非领导职务岗位。完善调配干部岗位管理,凡单一调动的管技人员,实行易岗易薪原则,成建制调配的科级管理人员,原则上1年内享受原职级待遇,1年后重新参加岗位竞聘,并执行新任岗位待遇。

  4、坚持制度落实的规范性。《意见》对干部能上能下进行详细规定,明确了各项具体原则和程序,各单位要从严执行、准确把握、规范落实。在执行《意见》过程中,要严明组织纪律,切实做到“四个严禁”,即:严禁因人设岗;严禁超职数、超规格配备干部;严禁擅自降低科级调研员、部门主管准入条件;严禁违规执行落聘人员待遇。对违反规定的人员,给予相应组织处理。

  四、明确责任,确保《意见》落到实处

  1、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党委要高度重视《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照态度坚决、安排慎密、步伐加快、工作稳妥的要求,扎扎实实地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干部能上能下各项工作制度,使能上能下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逐步形成能上能下长效机制。党委组织部门在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负有牵头抓总、宏观指导、统筹协调的职责,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协同有关部门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

  职能,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协调配合,逐步在矿区形成公开、公正、公平的良好用人环境。

  2、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干部的“上”“下”与干部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各单位要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干部上的安心,下的顺心。对淘汰和落聘干部既要避免采用简单、粗暴的安置方式,又要按照新任岗位落实好相关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真正做到关注、关心、关爱淘汰和落聘人员。要建立淘汰和落聘人员跟踪管理制度,在妥善安置的同时,积极跟踪了解淘汰和落聘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使他们真正感受到组织的温暖和爱护。

  3、注重工作衔接。干部能上能下涉及到干部岗位接替,在实施《意见》过程中,各单位要合理安排,注意岗位的有机衔接。特别是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注重抓好科区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传递和延续,确保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4、强化责任追究。为保证《意见》的顺利实施,集团公司党委将强化对各单位贯彻落实《意见》的监督,对工作不主动,组织不得力,贯彻落实《意见》不彻底、执行政策不到位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对违反《意见》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各单位在贯彻实施《意见》中的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

篇三: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实施方案篇四: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实施方案篇五: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实施方案

  

  关于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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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0-08-24来源:中共信阳市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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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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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关于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发〔2010〕22号

  各县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党委),市管各管理区、开发区和大中专院校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关于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信阳市委

  2010年8月16日

  关于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确保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等中央和省委一系列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关于干部选任自荐、测评、考核、票决、交流“五个常态化”的要求,结合信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县区(市管管理区、开发区)党政领导班子、市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乡镇(办事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招录高层次人才的组织调整。其他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的调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提拔重用:

  (一)在全市中心、重点工作中,实绩突出的。

  1.在招商引资、产业集聚区建设、重点项目建设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具体负责人,任正科级两年以上的可优先提拔为副处级职级,任副处级两年以上的可优先提拔为正处级职级;

  2.连续三年在河南省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考评中获全市先进乡镇(办事处)的党政正职,可优先提拔为副处级职级;

  3.连续三年在省级文化(旅游)改革试验区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正科级干部,可优先提拔为副处级职级;副处级干部可优先提拔为正处级职级;

  4.连续三年在全市“六城联创”工作中获得流动红旗的乡镇(办事处)党政正职,可优先提拔为副处级职级;

  5.连续三年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中,获省级先进的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连续三年获得市级先进的正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副处级

  干部可优先提拔为正处级职级,正科级干部可优先提拔为副处级职级。

  (二)招录的高层次人才,除享受有关经济待遇外,符合以下条件的优先解决相应的职级待遇,优秀的提任领导职务。

  1.具有全日制重点院校(“985”工程院校)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工作满三年且连续三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可优先提拔为副科级职级;

  2.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工作满两年的,可提拔为正科级职级,特别优秀的可提拔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

  3.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任正科级职务一年以上且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可提拔为副处级职级,特别优秀的可提拔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任副处级两年以上且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可优先提拔为正处级职级,特别优秀的可提拔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

  (三)在重大、突发性事件中,行动迅速,措施得力,处置得当,避免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贡献突出的正科级干部,可优先提拔为副处级职级;副处级干部可优先提拔为正处级职级。

  第四条

  符合优先提拔重用条件干部的提拔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程序进行。

  第五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别不同情况,对主要责任人、分管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采取免职、降职、责令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或待岗等方式进行职务调整:

  (一)不认真执行上级的指示、决策、部署或不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作风专断,闹无原则纠纷,搞不团结,严重影响全市工作大局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主要责任人、具体责任人予以免职或降职;

  (二)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指标在全省排位连续两年每年下滑5个以上位次的,按组织程序对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乡镇(办事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指标在全市排位连续两年每年下滑5个以上位次的,对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乡镇(办事处)“六城联创”工作年度考评连续两年排名后三位且每年得分均低于75分的,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予以免职;

  (三)县区和市直单位未按市委、市政府要求完成中心、重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与市委、市政府签订的年度目标任务连续两年均有三项或三项

  以上未完成的,对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

  (四)县区、市直单位和乡镇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或在重大、突发性事件中,处置措施失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对主要责任人、分管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按照承担责任的轻重,分别予以责令辞职或降职;

  (五)县乡两级主管或分管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和节能减排等工作,连续两年被“一票否决”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予以免职或降职,属省管干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免职或降职建议;

  (六)在市县政风行风评议中,连续两年满意度低于60%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

  (七)在年度考核中,干部个人民主测评优秀票和称职票之和达不到三分之二,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予以免职或改任非领导职务;

  (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干部个人优秀票和良好票之和达不到60%,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予以免职或改任非领导职务;

  (九)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所在地方或单位存在严重经济问题且本人负有

  重要或直接责任的予以免职;

  (十)自我要求不严,或不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予以免职或待岗处理;

  (十一)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且在一年内无明显改进的予以免职;

  (十二)违反市委、市政府“五禁止、十不准”规定,情节严重、特别是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予以免职或降职。

  第六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的调整,必须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进行。

  (一)全面调查。通过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廉政考核、经济责任审计等方式,以及群众来信来访检举控告、与执纪执法部门、巡视部门沟通联系、社会舆论监督等途径,及时了解和发现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

  (二)准确认定。由组织、纪检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了解,全

  面准确掌握情况,并针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项调查,形成书面认定材料。

  (三)讨论决定。组织部门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提出调整的初步意见,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根据党委常委会的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免程序。需履行法定程序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办理。

  被调整干部对认定的事实有不同意见或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按照《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的程序提出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第七条

  完善干部考核制度。按照干部考核常态化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考核主体的责任意识,完善干部的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廉政考核及任前考核,不断充实和完善干部绩效考核台账,为干部能上能下提供准确依据。

  第八条

  加强教育管理。要教育和引导干部正确对待职务的变动,激励干部在现职岗位上建功立业。对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被调整的干部,要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帮助其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并注重对他们的跟踪考核,对在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进步明显、成绩突出,符合任职条件和有关规定的干部,可重新担

  任或提拔担任适宜的领导职务。

  第九条

  合理确定干部待遇。对因不适宜现职被调整的领导干部,应根据不同情况,对其待遇予以相应调整:

  (一)免去现职的干部,按照新的岗位职务重新确定待遇。

  (二)辞职的干部,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待岗的干部,在待岗期间可以享受和保留原职级待遇。

  (四)改任非领导职务或平级调整工作岗位的干部,按调整后的职务确定其待遇。

  (五)降职使用的干部,按新任职级确定其待遇。

  第十条

  坚持试点先行,鼓励大胆探索。选择部分重点工作、关键岗位(比如产业集聚区建设)开展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试点,不断总结完善。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干部能上能下作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真正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第十二条

  要严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严禁在考察时弄虚作假,严禁借调整之名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违者要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全市中心、重点工作以市委、市政府明文确定的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信阳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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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实施方案

  

  兵团推进领导?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兵团出台推进领导?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最新的兵团推进领导?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是如何实施的呢?下?是?编收集的兵团推进领导?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兵团推进领导?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全?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部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机制,建设政治上坚强有?、经得起风浪考验、适应新形势兵团履?职责使命的?素质?部队伍,根据中央《推进领导?部能上能下若?规定(试?)》(中办发〔2015〕42号)和《新疆维吾尔?治区〈推进领导?部能上能下若?规定(试?)〉实施细则》(新党办发〔2016〕8号)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条

  本细则所称推进领导?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部能下的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岗相适、?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导向和从政环境,为更好发挥兵团稳定器?熔炉?范区特殊作?,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实现长治久安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三条

  本细则适?于团(处)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部。  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领导?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部,参照本细则执?。  本细则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

  推进领导?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及时对不能正常履职的?部进?调整、对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部予以免职,?要加?被问责?部和不适宜担任现职?部调整?度。  第?章

  到龄免职(退休)和任期届满离任

  第五条

  严格执??部退休制度,?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续。确因重要?作尚未完成、暂?其他?可接替,需本?继续办理?延迟免职(退休)的,应由?部所在单位事先提出延迟免职(退休)的理由和时间。办理延迟免职(退休)应从严掌握,按照?部管理权限,在?部达到退休年龄前?个?,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同意。  第六条

  领导?部符合提前退休政策规定,本??愿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第七条

  严格执?领导?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任职年限,?般不得延长。因任期原因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职务或同?层次领导职务的?部,应根据?部个?情况和岗位需要对其?作予以适当安排。确因?作需要延长任期的,应当按照?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条

  加强领导?部职务任期内考核和管理,对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领导?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

  不能正常履职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

  第九条

  ?部因健康原因,离岗超过?年或不能正常上班、?法完成本职?作超过?年的,应当对其?作岗位进?调整;虽未达到?年,但对单位?作有严重影响的,也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对能够承担?定?作任务的,可安排到职责较轻的岗位或者改任?领导职务;对需要较长时间治疗、不能正常?作的,可免去领导职务,保留原职务层次医疗待遇,?资按照有关规定执?;完全丧失?作能?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未到退休年龄的?部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条

  ?部个?认为??不能适应岗位,主动要求转任?领导职务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调整职务。  第??条

  ?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四章

  问责调整

  第??条

  加?领导?部问责?度。除《新疆?产建设兵团党政领导?部问责实施办法(试?)》第?章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部实?问责:

  (?)履?管党治党责任不到位,具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所列情形的;

  (?)维护稳定?作领导不?、责任落实不到位,具有《领导?部维护稳定?作失职渎职责任追究暂?办法》所列情形的;

  (三)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具有《兵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办法》所列情形的;

  (四)政绩观发?偏差,违背发展规律、脱离??实际,搞政绩?程、形象?程,严重损害群众切?利益,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或骗取荣誉、地位、奖励及其他利益,或纵容、唆使、暗?、强迫下级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造成重?损失的;

  (六)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或?预司法活动、插?具体案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七)抓作风建设不?,不认真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对职责范围内出现的不正之风未有效治理,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四风”问题?较突出的;

  (?)履??态建设职责不?,造成?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具有《党政领导?部?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所列情形的;

  (九)在?部选拔任??作中任?唯亲、营私舞弊,??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上不正之风?较突出,具有《党政领导?部选拔任??作责任追究办法(试?)》所列情形的;

  (?)履?经济责任不?,不履?或者不正确履?经济责任,造成重?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资源)流失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或者整改不认真的;

  (??)对配偶、??及其配偶和?边?作?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甚?默许其利???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条

  发?第??条所列情形的,应区分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根据所负责任??、问责情形等具体情节确定问责?式。问责的?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四条

  领导?部在任期内发?应当终?追责的问题,不论其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问责程序和被问责?部的?作安排,按照?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  第五章

  不适宜担任现职?部调整  第?六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部应当进?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部具有下列情形之?,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纪律规矩意识淡薄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动上同党中央保持?度?致,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治区党委、兵团党委部署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有禁不?的;

  2.理想信念动摇,在维护祖国统?、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宗教和谐、反对民族分裂和?法宗教活动等?是??问题上态度暧昧,甚?没有?场、没有态度、?动于衷、置?事外,在错误???前不抵制、不?争,明哲保?、当?好?甚?“两??”,或者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或者擅?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中搞团团伙伙或者闹?原则纠纷的;

  4.组织观念淡薄,不执?重要情况请?报告制度,或者不如实填报甚?瞒报个?有关事项的,或者篡改伪造个?档案资料的,或者?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5.违反中央?项规定精神和?治区党委?项规定、兵团党委??六条规定,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不敢担当、履职不?、为官不为问题?较突出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缺乏担当精神,不愿动真碰硬,推进党委中?任务、重点?作不?,或者在重?任务?前不敢担当、在复杂?盾?前畏?畏尾、在事关群众利益?前?所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2.能?不?,不能有效履?职责、按要求完成?作,?作长期打不开局?,单位?作或者分管?作处于

  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失误的;

  3.安于现状,?作敷衍塞责、推诿扯?,不催不办、不推不动,只说不?、?少说多,或者?作时间经常?私事,群众反映强烈的;

  4.因履职不到位,领导或分管的党风廉政、综治维稳、安全?产、??和计划?育、环境保护、耕地保护、扶贫开发等?作,连续两年因同?项?作被“?票否决”的;

  5.部门(单位)领导班?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差等次,或者在争先进位考核、绩效考核中连续两年排名垫底且问题突出,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

  (三)德?表现较差,群众不满意或不认可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在?临急难险重任务和事关国家利益、?民?命财产安全等关键时刻畏缩不前、迟疑观望、躲闪回避的;

  2.品?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部群众反映集中,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3.热衷经营各类圈?或者搞??依附,对?部队伍风?造成较坏影响的。

  (四)领导?部有以下情形的,也应进?调整:

  1.根据?部年度考核结果,被组织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2.试?期满经考核不胜任现职或者在试?期间?作出现重?失误的;

  3.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4.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巡视、政法、审计、信访等部门发现有违规?为,需要进?组织处理的,或者经考察了解,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5.违反《关于进?步规范新疆维吾尔?治区领导?部配偶、??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为的规定(试?)》的;

  6.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七条

  对党政主要负责?,除第?六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政治意识不强,不能坚决与党中央保持?致,对上级决策部署不学习研究、贯彻落实不?,贻误机遇、影响发展或者出现较?失误的;

  (?)党委(党组)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第?责任落实不?,履职不到位的;

  (三)改?创新意识不强,缺乏改?的勇?和担当,不善于不敢于做决策,重?改?任务推进缓慢或出现较?偏差的;

  (四)把?向、抓?事、谋全局以及驾驭复杂局?能?不强,不善于协调各??量,?部群众反映较突出的;

  (五)抓班?带队伍不?,?部管理不严,“四风”或腐败问题突出,?部群众反映较多的;

  (六)民主作风差、团结意识不强,搞??堂或各?为政,班?软弱涣散的;  第??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部,?般按照以下程序进?:

  (?)动议调整。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事)部门按照?部管理权限,根据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在综合分析基础上启动调整程序。

  (?)考察核实。组织(?事)部门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意听取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分管领导的意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碑,特别是听取?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员的意见。

  (三)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部本?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四)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意见。

  (五)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履?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

    ?部本?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调整决定的执?。从?部调整岗位的次?起,调整其级别和?资待遇。

  第?九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部,应当根据其?贯表现和?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式予以调整。对调离岗位的?部,另?安排?作不得平级转任重要职务。  对在现任岗位上不能发挥个?特长、?岗不适的,?般采取平职调整等?式安排转任适当领导职务或者同级?领导职务,其中有专业技术特长的,可以安排专业技术领导职务或者从事专业技术?作;对表现较好,但担任现职经验不?的,或需要学习提?的,视情况安排离职培训或者实践锻炼,培训或者锻炼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和?作需要,安排适当?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部免职后暂时不安排职务的,可酌情安排临时性、专项性?作,暂不安排职务时间?般不超过?年。临近退休的,可按规定提前退休。

  第??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领导职务、免职的,?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作实绩突出,因?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六章

  责任和纪律

  第???条

  建?健全推进领导?部能上能下?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责任?,组织(?事)部门承担具体?作责任。把推进领导?部能上能下作为全?从严治党、从严加强?部管理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第???条

  严格执?组织纪律和?作纪律,不得搞好?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对不服从调整决定的?部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从严从重处理。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部?事创业、改?创新的积极性,宽容?部在?作中特别是改?创新中的失误,?持?事者、保护改?者、?励担当者。

  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事)部门应加强对?部的?常监督和管理,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和?部队伍情况,对应当调整的?部及时进?调整。对调整下来的?部,要注重关?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对调整后暂未安排的?部,组织(?事)部门应加强跟踪了解,向党委(党组)汇报有关情况,提出新的任免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和政法、审计、信访等部门,根据党委(党组)的要求,及时准确提供领导班?和领导?部有关信息。  第??四条

  加强对推进领导?部能上能下?作的督促检查。巡视和选????作专项检查,应把推进领导?部能上能下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对不重视、不掌握情况、不及时研究处理,管理监督宽松软、放任?流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事)部门主要负责?和相关责任?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条

  本细则由兵团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作由兵团党委组织部承担。  第??六条

  本细则?发布之?起施?。  兵团推进领导?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解读  《细则》新增了11种问责情形,明确?部履?管党治党责任不到位,维护稳定?作领导不?,对党不忠诚,不依法办事,不按规定选拔任??部,不认真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不履?或不正确履?经济责任等的,根据所负责任??、具体情节进?问责,在任期内发?终?追责问题的,不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细则》明确了不适宜担任现职?部的19种情形,强调对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理念信念动摇,在维护祖国统?、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等?是??问题上态度暧昧,甚?没有?场和态度,?动于衷、置?事外的;不敢担当、履职不?特别是?作长期打不开局?的;德?表现较差,群众不满意或不认可,关键时刻畏缩不前、躲闪回避,热衷经营各类圈?或者搞??依附的,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的,按照规定程序,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式予以调整。从政治意识,履?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担当作为、改?创新,把?向抓?事谋全局,抓班?带队伍以及民主作风和团结意识等6个??,专门对党政主要负责?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形作出规定,强调党政主要负责?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细则》要求建?健全推进领导?部能上能下?作责任制,各责任主体都要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不得搞好?主义,不得避重就轻,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事)部门主要负责?和相关责任?的责任。同时,要求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部?事创业、改?创新的积极性,宽容?部在?作中特别是改?创新中的失误,?持?事者、保护改?者、?励担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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