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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联络员会议(9篇)

发布时间:2023-07-04 08:33: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金融联络员会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全国金融债权管理第六次联络员会议纪要》的通知

  文号:

  银办发[1998]42号

  颁布日期:1998-04-16执行日期:1998-04-16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现将全国金融债权管理联络员第六次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金融债权管理第六次联络员会议纪要

  1998年4月16日上午,全国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召开第六次联络员会议。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七家银行的联络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通报了各地计划上报情况及有关情况反映;听取了各家银行的债权管理联络员关于各行参与《1998年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编制进展情况的汇报;并且就各家银行“核销呆坏账和减免利息数额较大的项目由总行审查”和“呆账准备金由总行统一调剂”两个问题进行了讨论。

  会议认为,今年各地在《计划》编制过程中,基本上能按文件要求征求有关债权银行的意见,总体情况是好的。各家银行总行根据去年的执行情况,对分行的审查权限作了规定,特别是对核销数额较大的项目由总行审查的做法是完全必要的。但各地在编制《计划》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如有些企业去年已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今年又提出进一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要求,有些兼并项目不符合规定的条件等等。会议要求各银行总行要加强审查,制止企业的逃债行为,维护全国《计划》的严肃性。

  会议经过研究,议定以下事项:

  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国有银行,要加快审查进度,尽快将各分行上报的项目审查结果通知分行,确保《计划》的上报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批。全国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应做好有关问题的协调和督促工作。

篇二:金融联络员会议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县域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2.08?

  【字

  号】青政办[2009]216号

  【施行日期】2009.12.08?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县域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青政办〔2009〕21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推进我省县域金融服务工作,提升县域经济整体实力,切实加强我省县域金融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青海省县域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省县域金融服务工作,协调解决县域金融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

  高云龙

  副省长

  副组长:

  吴庆生

  省政府副秘书长

  王小平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行长

  安

  宁

  青海银监局局长

  王建军

  青海证监局局长

  葛

  翎

  青海保监局局长

  成

  员:

  他扎西

  省教育厅副厅长

  韩德福

  省财政厅副厅长

  张

  谦

  省公安厅副厅长

  宋令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刘卫民

  省国家税务局总经济师

  郭钦向

  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黄克谦

  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行长

  冉

  华

  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行长

  李志诚

  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行长

  王

  伟

  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副行长

  王建授

  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行长

  郭继庄

  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行长

  任建新

  邮政储蓄银行青海省分行行长

  王

  丽

  青海银行行长

  王延玲

  青海省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

  青海省县域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县域金融服务日常工作,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安排部署相关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工作落实情况,总结各地开展工作经验,提出工作建议,定期向省县域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篇三:金融联络员会议

  

  在全市2021年金融工作部署会议上的讲话

  2021-03-01在全市2021年金融工作部署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在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之际,市人民政府召开全市金融工作座谈会,与全市银行和保险机构负责同志一起,总结分析去年金融工作,安排部署今年工作。首先,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全市金融部门的同志们致以诚挚的问候和新春的祝福!对你们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重要贡献表示衷心感谢!刚才,听了市政府金融办、人行

  市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负责同志的发言,特别是对今年如何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进行了深入交流,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和意见,市人民政府对你们的意见建议完全赞同,请市政府办、市政府金融办与全市金融部门一起抓好落实,确保今年我市金融工作继续走在全省前列,为全面建设现代化新

  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下面,我与大家一起交流几点意见。

  第一,要充分肯定成绩

  近年来,全市金融系统围绕我市脱贫攻坚和高质量发展,创新金融服务,完善金融体系,加大信贷投入,加强金融监管,金融运行质量持续向好,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一是存贷款规模迈上新台阶。

  十三五

  时期,全市各项存款余额从2021年的亿元增至

  亿元,年均增长%;贷款余额从

  亿元增至

  亿元,年均增长%,存贷款双双越过千亿大关,贷款余额增速一直位居全省及周边地区前列。特别是去年面对新冠肺炎疫情,金融监管部门和各金融机构主动担当、积极有为,成效显著,全年新增贷款

  亿元,增速%,高于全省平均增速

  个百分点,增速位居全省及周边市市第一,增速、增量均创历史新高。二是服务发展作出新贡献。金融占GDP比重和金融创税不断提升,2021年全市金融业增加值占全市GDP的比重达到%;金融业税收入库由2021年的亿元增至2021年的亿元,年均增长%,是全市七大重点税源产业之一。同时,全市各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金融扶贫,金融扶贫服务站和助农取款服务点实现行政村全覆盖,累计发放易地扶贫搬迁贷款

  亿元、扶贫小额贷款

  亿元,带动

  万多贫困人口就业增收,为我市

  /5稳定脱贫贡献了金融力量。三是金融创新实现新突破。全市金融机构围绕农业优势产业发展,创新推出

  油茶贷

  百合贷

  黄金茶专项贷

  等特色信贷产品;利用纳税人的纳税等级,开展

  银税互动;针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推出

  温情贷

  复工贷

  等专属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信贷产品。深入开展

  百名行长联千企推进年

  活动,推动市县两级银行机构班子成员精准对接企业,选派联络员进驻企业

  一对一

  点对点

  服务。大力推广

  普惠金融+智慧县域

  项目,利用金融科技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水平,累计为我市

  万人授信

  亿元。四是金融生态环境实现新提升。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全市金融生态评估司法环境、金融运行全省第一,信用环境全省第二。信贷资产质量保持稳定,不良贷款率%,持续处于全省较低水平。

  第二,要抢抓发展机遇

  在建设现代化新

  的征程中,我市具有多重叠加的发展机遇。这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我市的发展机遇就是金融业的发展机遇。全市金融机构要善于把握机遇,积极抢抓机遇,因势而谋、顺势而为,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再立新功。一要抢抓战略机遇。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国家构建新发展格局,将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更加注重区域协调发展,进一步挖掘内需潜力,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农业农村、公共安全、生态环保、公共卫生、物资储备、防灾减灾、民生保障等领域短板,系统推进第五代移动通信、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和交通水利等传统基础设施建设。湖南省实施

  三高四新

  战略,推进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建设、新基建赋能、新型城镇化扩容提质、重大基础设施强网、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与修复、重大产业平台强基、乡村振兴、基本公共服务提质、应急能力和公共安全提升等投资10大行动,还将陆续出台系列政策、推进实施一批重大项目建设。我市在国省发展战略中,具有很大的投资潜力和空间,很多想干、想办的事,将借助国省发展战略的东风,获得上级更多的支持。金融机构要超前谋划、主动对接,在服务国省发展战略中分享到发展的红利。二要抢抓政策机遇。主要有金融政策机遇,据了解,我国宏观金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给金融发展带来重大利好预期。还有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机遇,为确保

  十四五

  开好局、起好步,据了解,国家将在中西部铁路、天然气应急储气设施、重大水利工程等重

  /5大基础设施领域,承接产业示范区建设、冷链物流、信息、能源等支撑产业发展领域,保障房配套(含公租房配套、棚改配套、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县城排水设施、救灾物资储备库、医疗救治设施、公共卫生设施、职业教育设施等社会民生领域,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处理设施、水环境综合治理等生态环保领域,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还有撬动民间投资政策机遇,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建立全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库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1〕35号),正在征求《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中央预算内资金引导和撬动民间投资,鼓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这都将激发新一轮扩大投资,也为各金融机构提供了巨大的合作空间。三要抢抓发展机遇。在现代化新征程中,我市积极融入落实国省发展战略,结合我们实际,致力于将我市打造成为全国脱贫地区乡村振兴的先行区、全国民族地区文旅融合绿色发展的典范城市、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领头雁、湖南对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北部湾经济区的桥头堡,这些发展战略是省委省政府对我市的发展定位,也是我市的重大发展机遇,全市金融机构要聚焦我市发展战略重点,主动对接新需求,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实现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同向发力、同频共振、互促共赢。

  第三,要服务经济发展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和宗旨,全市金融部门要在助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实现双赢发展。一要服务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就是金融业的客户群体。目前,全市市场主体达到

  万户,许多成长性企业发展势头良好,需要金融资金支持,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成长金融需求很大。最近,人民银行行长易纲明确提出,今年将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继续运用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

  三农

  、小微企业等领域的支持力度,支持商业银行扩大

  三农

  、小微企业、制造业贷款投放,鼓励银行综合评价小微企业信用风险水平,降低对抵押担保的依赖。大家要落实好央行政策,加大信贷投放,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实体经济社会发展之中,竭尽全力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二要服务乡村振兴。作为精准扶贫首倡地,我们将继续发扬首倡之地的担当作为,我们将加快实施乡村振兴

  十项工程,在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园区建设、特色农业发展、乡村旅游业、/5一二三产业融合、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全市金融机构要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做好服务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加大重点领域信贷投放。保险机构要发挥保险保障作用,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开发适合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产品,助推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三要服务园区发展。我市园区发展势头持续向好,调区扩区工作加速推进,国家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初显成效,全市金融机构要积极对接园区需求,大力发展绿色金融、科技金融,不断开发推广更多量身材料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在园区污水处理厂、标准厂房等基础设施领域,在科创平台、服务平台等服务设施领域,在企业产品开发等产业链建设中,提供过桥贷款、融资租赁、专项基金、产业基金、项目收益权质押、中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等等,发挥金融对园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作用。四要在服务项目建设。

  十四五

  时期,我们谋划了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社会民生、生态环保等领域重大项目

  个、总投资

  万亿元,十四五

  计划投资超过

  亿元以上,今年重点建设项目

  个、计划投资

  亿元。虽然一些项目资金得到了国省支持,但如此大规模的投资,没有金融部门的支持是无法完成的。全市金融机构要紧跟项目建设,突出精准投放、快速直达,保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资金需求,助推经济社会发展。五要在服务城镇建设。我市城镇化率偏低,城镇基础设施及服务设施不高,十四五

  时期,我们将统筹推进老城区改造和新城扩建,完成所有乡镇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等,力争每年城镇化率提升一个百分点。金融部门要加大对土地储备、绕城线、城区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等重点项目的信贷支持,为城市更新行动和城镇化建设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

  第四,要营造金融生态

  金融生态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对促进金融和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一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抓好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市争创省级金融安全区。要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要加快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要依法依规建立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要坚持把信用情况与干部评先评优、企业授信、城乡居民授信挂钩,严厉惩治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失信行为。二要发挥融资担保作用。发挥好

  融资担保公司、企业转贷应急资金作用,积极争取国省

  亿元注资到担保公司,建立风险补偿及注册资本

  /5补充机制,按照相关要求计提风险补偿,纳入财政预算,解决好政府增信能力不足的问题。三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要增强风险防控的前瞻性、有效性和连续性,强化金融领域监管,严肃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各职能部门、司法机关要积极配合各金融机构,有效打击高利贷、非法集资、金融诈骗、非法金融借贷平台等违法金融活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第五,要增强工作合力

  金融工作不只是金融机构的事,各级各部门要坚持系统观念,打好组合拳,形成工作合力。一要加强政银企对接。要完善政银企对接机制,市政府每年要举行2次以上政银企对接活动;市政府金融办和人民银行

  支行要加强统筹协调,由市政府金融办按季度向金融机构推介项目,提供企业金融需求清单,由人民银行

  支行组织银行机构对接项目和企业需求;要分县市、分行业组织开展政银企对接活动,力求做到哪里有金融需求,我们的金融服务就做到哪里。各职能部门也要定期与金融开展对接,推动政银企合作向更高层次、更广领域发展。市政府金融办要学习长沙市的做法,创办企业上市服务中心,建立企业上市联席会议制度和专家服务团队,与金融机构一起共同发力,加大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扶持,推动一批优质企业在沪深交易所、新三板和湖南股交所挂牌上市,通过资本市场实现企业做大做强。二要加大考核激励力度。市政府继续将金融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并实行单独考核,今年全市新增贷款目标是

  亿元,希望各金融机构全面完成任务。市政府还将根据上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目标管理考核、财务稳健、代理国库财政业务情况,分配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金融机构间的存放数额。财政部门要用好政府专项债和产业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引领作用,促进财政金融协同发力。三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客观上说,银行和保险机构也是企业,各级各部门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和合作意识,积极帮助各金融机构解决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学习金融知识,把握金融规律,善于用金融手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善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还要积极支持我市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同志们,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发力,全面开启建设现代化新

  的新征程,以优异的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5

篇四:金融联络员会议

  

  关于农信社实施农村金融联络员制度的探讨发布时间:2012-12-17新闻来源:大竹联社新闻作者:张书勤

  王伟

  文章类型:转

  载一、催生农村金融联络员制度的背景农信社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三农”,这个领域的客户最大特点就是人多面广。

  农村金融需求具有分散化、小额化、多样化的特征。需求分散化源于“一县有多乡,一乡有十数村,一村数千人”的农民现有居住格局。在计划经济时代,为了满足这一格局的需要,农信社在各个村普遍设立信用站,聘请代办员,为农民办理金融业务,就近满足农民的金融服务需求。然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深入使得信用站的职能弱化。尤其是信用站代办制度长期积累的体制扭曲、职能错位、管理失控导致了农信社风险加剧、案件频发,加速了其退出市场的进程。农金体制改革大幕的拉开也就宣布了信用站的寿终正寝。近年来,农信社因为体制、机制的理顺,在农村经济获得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自身的各项业务也得到了高速的发展。客户群体的壮大、存贷规模的大幅扩张、各种代理业务的丰富给农信社带来巨大的业务压力,以现有的机构、人员来应付和承受已是捉襟见肘、分身乏术。同时主要竞争对手农行和邮储银行也在大力争夺农信社的客户。为此,在农村地区增设机构和增加员工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但是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分析,却是代价高昂,甚至入不敷出。在这种情况下,既能满足农信社业务拓展和应对市场竞争需要,又能有效平抑成本的农村金融联络员制度便为解决这一困境提供了可能。二、农村金融联络员的性质、职责及工作原则农村金融联络员的性质:农村金融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是由法人联社授权各基层信用社聘任,为基层社服务,由基层社管理,并接受联社监督的业务及信息联系人员。联络员与农信社无任何劳务关系,只是协助农信社拓展各项业务,按照相关的考核办法获取一定手续费。根据农信社现阶段的业务发展情况,可以为联络员设定以下职责:一是配合基层社搞好辖区的宣传,宣传农村金融方针、政策、农信社的业务、产品、服务宗旨等,教授客户使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新的金融工具二是配合

  E迅通做好助农金融服务三是及时搜集反馈辖区经济金融信息,为基层社提供存款、贷款、中间业务等客源信息四是协助农信社组织存款、营销银行卡、短信业务、网上银行等业务和产品五是协助基层社收贷收息、加强小额贷款日常管理六是帮助基层社维护和稳定客户七是对基层社行风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并向基层社主任和联社相关部门反映八是协助基层社做好其他工作。联络员在开展工作时必须坚持的两个原则:一是不得泄露客户和农信社的秘密二是不得损害客户和农信社的权益。三、实施农村金融联络员制度的优势一是提升了农信社的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农信社聘请联络员能将服务触角和营销渠道有效延伸至村社一级,能对客户实现就近服务、个别服务、差异服务,服务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也能在客源地对客户进行拦截。相比主要竞争对手更具优势。二是能架起沟通联系客户的纽带和桥梁,进一步密切了社农关系。联络员是通过一定程序产生的在当地具有良好声誉和公信力的人员,能有效地向客户和农信社双向传输对方信息,有利于提高农村金融活动的信息对称性和透明性,既能促进农信社工作的开展,又能让客户充分享受农信社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三是在满足农信社业务拓展和应对市场竞争需要的情况下,能有效平抑经营成本。与增设机构和增加工作人员相比,聘请联络员在成本支出上有较大结余。四、实施农村金融联络员制度需要注意的事项一有效规避经营风险,避免重蹈信用站的覆辙信用站制度在农信社的经营历史上,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因操作及管理上的漏洞给农信社带来一些不良后果。实行联络员

  制度要以“三不”为前提,规避信用站代办业务“一手清”引发经营风险根据职能定位,联络员只能从事“联络”,要钱不过手、账不经手,只是充当“农信社—联络员—客户”模式的中介桥梁,成为农信社与客户的“金融红娘”,有效规避“第三者插足”引发的道德风险。二重新界定责任,有效规避和弱化联络员行为风险以前的信用站与农信社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信用站在农信社的委托范围内办理业务,其造成的一切风险损失全部归属到农信社。由其引发的声誉风险也最终累积到农信社。即便是信用站代办员僭越委托代理范围越权所造成的损害和负面影响也不得不由农信社买单,因为作为农民的代办员基本无力承担这些损失。现在实行的联络员制度从根本上界定了农信社与联络员只是一种纯利益上的中介合作关系,而非委托代理关系和雇佣关系。农信社应当对外,特别是对广大客户群体宣传这一中介合作关系。在中介服务中联络员的一切越轨行为给客户造成的损害,农信社都能实现有效免责给农信社造成的损害也必须由联络员承担相应责任。农信社应在与联络员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和对外宣传的资料中明确联络员的职责范围和工作原则,以划清责任,同时加强公众对联络员工作行为的监督。三有效规避劳务纠纷基层农信社在与联络员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履行聘任手续时,应充分明确农信社与联络员只是一种中介合作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以避免不必要的劳务纠纷。五、如何实施金融联络员制度一联络员的产生联络员应通过自愿申请,村委和社区推荐,群众公认,基层社筛选,最后由联社审定后产生。所选择的联络员一定要是本地常驻居民,要人品好、人缘好、有威望,有一定的文化。联络员实行一年一聘,可以续聘,对业绩突出者也可以一聘三年。二对联络员实现合理地设置布局站在节支增效的角度,要合理实现联络员的设置布局。一是联络员原则上按照每个行政村设置

  1名,地域较广,辖内居民较多的可酌情增设。若设置过少不能满足业务拓展需要,设置过多会抬升农信社支付的成本,同时也会稀释联络员的收益,不利于增强对联络员的吸引。

  二是对营业机构网点所在街区范围内可不设联络员,由基层社员工及时补位,削减设员成本。三是对城区基层社网点,辖内交通非常便利,所辖区域较小,基层社人力较为充足的地区,可以考虑不设员。三尽量实现联络员与

  E迅通机主的整合经过一段时期的运作,E迅通助农金融服务点已逐渐为群众所接受,各项业务也呈现出上升趋势。最大程度上实现联络员与

  E迅通机主的整合,一是有利于联络员信誉的培植、工作的开展,可以走一定的捷径,免去“一切从头开始”。二是有利于丰富联络员和

  E迅通机主金融服务的品种,以便为客户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三是有利于提高联络员和

  E迅通机主的综合收益,增强对其工作积极性的激励,促使其把农信社的金融服务业务当成一种赚钱的“事业”来干。四对联络员实行科学的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科学的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是撬动联络员加强履职、提高业绩的重要杠杆。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定量考核。对联络员联络的收存、收贷、收息等可量化劳务,按照一定的比例计提手续费对其营销的蜀信卡、短信通、网上银行等按户数计发手续费。另外可以设定一些目标档次,当联络员的某项业务达到相应的档次时,可以向其发放对应的奖励,以提高对其的激励。二是定性考核。对于联络员开展的宣传解释工作,可以按年给予一定金额劳务性补贴。五对联络员实行严格的动态监管站在社农互利的角度,必须严格对联络员的动态监管。一是必须严格遵守联络员的产生程序。由本人申请——村委会推荐——信用社审查——县市联社审查批准——公示等环节,推选出农民信得过的人担任农户联络员。二是农信社要

  在“社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公示联络员的工作性质、中介业务范围、操作程序、法律责任等相关事项,以村为单位设立举报电话、投诉箱,实行“阳光”操作,防范因联络员“暗箱”操作引发的越位风险。三是对在聘任期不履职、不负责、业绩平平经敦促和辅导仍无改观者,应立即解除聘任,另外物色人选对联络工作有劣迹行为的要及时终止中介联络关系。四是对调整、解除的情况要及时在农信社“社务公开栏”和联络员所在村“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六健全联络员队伍管理,全面提高教育培训水平一是建立与村居委员会、联络员的联系制度。辖内有联络员的网点,要落实专人与村居委员会、联络员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联系,实行网点负责制,网点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网点负责人和联系人每年要不少于两次向村居委会了解联络员的有关情况,加强沟通与交流。二是多层次召开座谈会、走访活动等,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了解掌握“三农”经济发展变化,并指导联络员实地开展农村金融服务。三是抓好联络员的金融知识教育与培训工作,制订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各类金融新业务知识、农信社新产品操作培训,提高联络员的金融专业水平,从而在农村地区更好地承担起金融产品推广与操作应用指导职能,扩大农信社金融产品的覆盖面。

篇五:金融联络员会议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6.01?

  【文

  号】银监办发[2010]167号

  【施行日期】2010.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办法》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167号)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提高安防水平,经银监会领导同意,决定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六月一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银监会发起,银行业协会予以支持。

  第三条

  全国性中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是联席会议的当然成员单位。

  区域性或省级中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凡书面申请参加联席会议的,经召集人核准后,成为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

  第四条

  银监会银行业安全保卫局是联席会议召集人,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并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各成员单位安全保卫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并确定联络员与联席会议办公室保持联系。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有:

  (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研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并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建议;

  (二)调查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面临的新情况,研究银行业务外包和社会化中涉及的安全问题以及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的对策措施;

  (三)研究探索建立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高效实用的宣教培训体系、及时灵敏的信息汇总报告体系、应对有力的监测预警体系等方面的问题;

  (四)通报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犯罪案件的情况、特点及典型案例,推动物防、技防设备和技术的应用与创新,收集、汇总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并予以推广;

  (五)组织成员单位与国外同行开展安全保卫方面的学习、考察、交流与合作;

  (六)组织成员单位就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事宜进行维权;

  (七)银监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联席会议召集人负责组织,各

  成员单位轮流承办,全体成员参加。根据商讨事项需要,联席会议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或成员单位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加。

  联席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临时召集并承办联席会议。

  第七条

  联席会议按以下程序召开:

  (一)日常工作中,各成员单位将需要在联席会议上研究、商讨的议题和通报的信息随时发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于会议召开前一周,将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和地点通知各成员单位;

  (三)各成员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准备,并按时参加会议;

  (四)对联席会议讨论事项,经2/3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各成员单位;

  (五)确定下一次联席会议的承办单位。

  第八条

  对联席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专题向银监会领导汇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与会人员无权对新闻媒体公布联席会议研究、商讨事项,需要对新闻媒体公布的事项统一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商银监会办公厅后对外发布。

  第十条

  本组织办法由联席会议召集人负责解释。

篇六:金融联络员会议

  

  驻企金融联络员工作方案

  驻企金融联络员工作方案

  一、工作概述

  驻企金融联络员是为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促进金融服务向企业需求倾斜,发挥金融在促进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增强政策宣传吸引力、推动实际投资的专职联络员。驻企金融联络员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服务和保障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和要求,深入企业,了解企业需求,与金融机构对接,提供一站式、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和解决方案,协调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事宜,推动企业借贷、融资、投资等业务合作的开展。

  二、工作职责

  (一)有效落实金融支持政策

  1、及时宣传国家、省、市金融政策,解读政策、答疑解惑,并向企业传达实施政策的相关措施和要求;

  2、分析企业的融资需求,根据贷款项目类型和企业主体身份,推荐适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3、对接银行机构和企业、投资机构和企业,介绍产品和服务,协调沟通解决金融服务过程中的问题并推动金融服务的落实;

  4、协助企业申请金融补贴等各类政策支持。

  (二)积极推进企业金融服务

  1、提供财务咨询服务,制作企业融资申请报告,为企业融资提供全方位支持;

  2、协助企业做好贷款材料编制,以及审核、跟踪、催收等业务处理;

  3、组织有关部门、银行代表走进企业,开展融资服务专项活动,帮助企业了解各项扶持政策和案例,提高融资成功率和效益。

  (三)加强信息调研和反馈

  1、倾听企业意见和建议,重点收集和掌握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流程和需求等反馈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参考和改进建议;

  2、与金融机构互通信息渠道,建立稳定沟通渠道,加强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的连通。

  三、工作要求

  (一)思路清晰,熟悉金融、企业等相关政策,熟悉融资渠道和方式;

  (二)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和推动能力,做事严谨、细致,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三)愿意解决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善于与企业沟通,样板特别优秀者可以通过竞争晋升,进一步服务于广大企业和金融机构。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协作精神,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有较强的服务意识。

  四、工作保障

  市、县(区)财政局为驻企金融联络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办公设备和工作经费,保障其工作开展。同时,驻企金融联络员需要接受必要培训,提升工作能力。

  五、工作效果考核

  根据确认的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流程,以驻企金融联络员工作量、工作质量、评价等为衡量标准进行工作效果考核。特别优秀者可以通过竞争晋升,进一步服务于广大企业和金融机构。

  以上是驻企金融联络员的工作方案,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一职务的工作职责,也希望驻企金融联络员能够为企业融资提供更好的服务,为企业发展做出贡献。

篇七:金融联络员会议

  

  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打击经济犯罪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国家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建立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一、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监察部、司法部、财政部、建设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邮政局、外汇局、解放军总参谋部等23个部门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

  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办公室主任由反洗钱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指导全国反洗钱工作,制定国家反洗钱的重要方针、政策、制定国家反洗钱国际合作的政策措施,协调各部门、动员全社会开展反洗钱工作。

  三、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国务院确定的反洗钱工作机制框架内开展工作。

  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人民银行:承办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的具体工作;承办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金融业反洗钱政策措施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汇总和跟踪分析各部门提供的人民币、外币等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涉嫌洗钱犯罪案件;研究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重大和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协调和管理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部署非金融高风险行业的反洗钱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督办、指导洗钱犯罪案件的审判,针对审理中遇到的有关适用法律问题,适时制定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指导洗钱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立案监督,注意发现和查处隐藏在洗钱犯罪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针对检察工作中遇到适用法律问题,适时制定司法解释。

  外交部:研究反洗钱国际合作有关政策,研究并协助开展我国加入国际或区域反洗钱组织、各国政府间的反洗钱合作及履行有关国际公约的义务等事项。

  公安部:组织、协调、指挥地方公安机关做好洗钱犯罪的防范工作,以及涉嫌犯罪的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的调查、破案工作。

  安全部:参与洗钱犯罪的情报搜集与处理,研究相应的信息共享和合作调查方案;通过国际合作等渠道,对涉外可疑洗钱活动按管辖配合进行调查核实。

  监察部:调查处理洗钱活动所涉及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加强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注重从源头上遏制洗钱活动;研究建立打击利用洗钱进行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信息共享与合作调查机制。

  司法部:在律师、公证法律服务领域加强反洗钱制度建设;研究反洗钱司法协助,并根据有关条约和公约,协调开展反洗钱领域的司法协助,特别是协调追讨流至境外的资金。

  财政部:落实应由政府承担的反洗钱工作所需经费。进一步加强对财政资金与账户的管理。研究、强化对金融类国有资产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管。研究建立洗钱所涉资金的追缴入库制度。研究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以及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等执业人员协助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机制。利用国际双边、多边合作以及相关的国际论坛,开展反

  洗钱工作。

  建设部:在房地产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研究在房地产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政策措施。

  商务部:参与加强对洗钱活动频发领域和区域的管理;研究对三资企业进行反洗钱监管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参与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的监管,防止境内外不法分子勾结、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

  海关总署:研究建立在口岸现场打击跨境洗钱行为的监管和查处体系,加强对进出口贸易过程中的货币、存折、有价证券以及金银制品的进出境监管、查验,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活动;密切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制定信息共享和合作的工作方案,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的监测工作。

  税务总局:参与研究打击和防范涉及洗钱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政策措施,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建立相应的信息传递和执法合作机制。

  工商总局: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分类监管,建立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安、安全、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反洗钱信息沟通、通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对非金融行业的洗钱活动频发领域实施反洗钱监管。

  广电总局:参与反洗钱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反洗钱意识。

  法制办:参与起草反洗钱法律、法规,参与反洗钱专门法律法规立法调研。

  银监会:协助人民银行研究银行业的反洗钱政策措施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协助人民银行研究制定银行业反洗钱监管指引,协助人民银行对银行业执行反洗钱规定实施监管。

  证监会:配合人民银行研究证券期货业反洗钱政策措施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研究制定证券期货业反洗钱规章制度及监管指引,负责对证券期货业执行反洗钱规定实施监管,研究国际和国内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保监会:在人民银行的组织协调下,负责保险行业的反洗钱工作。参与研究制定保险业的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研究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指引;对保险机构执行反洗钱法规实施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研究国际和国内保险业反洗钱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邮政局:协助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研究对邮政储蓄业务的反洗钱政策措施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制度,研究对邮政汇款体系执行反洗钱规定情况实施监管。

  外汇局:在人民银行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和完善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监测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情况,汇总、筛选和分析金融机构报告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对涉嫌外汇违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的执法部门和司法处理;与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合作,打击“地下钱庄”等非法外汇资金交易活动及外汇领域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管理和指导金融机构做好与外汇业务相关的反洗钱工作;参与研究本外币统一的可疑资金交易报告标准。

  解放军总参谋部:搜集、提供洗钱犯罪情报信息;协助追辑外逃犯罪分子;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加强打击边境地区的洗钱活动。

  四、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是:掌握全国各地区和各部门反洗钱工作情况,加强对洗钱活动手法、规律、特点的研究,就反洗钱工作的政策、措施、计划、项目向联席会议提出建议和方案;负责筹备联席会议的召开,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做出的各项决定,及时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统一协调各行业、各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逐步实现有关工作信息共享;具体组织协调反洗钱国际合作,负责与国际或区域反洗钱组织、各国政府间的反洗钱合作事项,以及履行有关国际公约的义务。

  组织做好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根据各成员单位意见提出会议议题,经召集人批准或全体联络员会议研究同意后组织召开。每次全体会议后,应就会议主要内容形成文

  字纪要,分送会议各成员单位,并督促落实相关工作。

  五、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全体会议,如有需要,经成员单位提议,可随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联席会议的议题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反洗钱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反洗钱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需要沟通的政策规定及有关重点工作;交流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就有关工作进行协商,并提出落实意见。对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问题,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报国务院审定。

  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按部门职能,分工负责落实。

  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

篇八:金融联络员会议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络员工作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公布日期】

  【文

  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

  正文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络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金标委)联络员有序、高效开展工作,根据《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工作细则》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联络员由委员单位确定,一般每个委员单位一名。联络员作为委员单位与金标委的联系人负责日常联系,联络员自动成为金标委秘书处秘书。

  第三条

  联络员在委员单位和金标委秘书处领导下开展工作,委员单位应负责提供相关条件,保证联络员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联络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金标委秘书处工作;

  (二)向金标委秘书处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登陆国标委网站、金标委网站,获取金融标准化有关信息和资料;

  (四)参加金标委组织的有关会议、培训等相关活动;

  (五)《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联络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金标委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将金融标准化有关信息及时传达到本单位,并按要求及时汇报本单位金融标准化有关情况;

  (二)主动关注金标委互联网站、即时通讯平台,并有义务将金标委网站、即时通讯平台发布的通知等工作任务及时报送本单位委员;

  (三)按照金标委下达的标准立项申报、立项评议、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标准制(修)订相关要求,及时通知本单位委员,并协助反馈意见;

  (四)及时将本单位委员职务变更、通讯方式变更等相关信息向金标委秘书处报备;

  (五)协助本单位委员参与金融标准化工作调查、研究和论证,协助本单位委员参与和推动标准宣传贯彻、金融标准复审等工作;

  (六)协助本单位委员参与金标委组织的各项国际标准化活动,协助完成国际标准化工作文件的意见征集、研究、评议和投票建议工作,协助提出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的建议等;

  (七)协助本单位委员组织推动本单位承担参与金融标准化工作,协助制定金融标准,协助组织参与已颁布标准的应用效果调查评估工作,协助组织本单位向金标委互联网站的信息供稿及本单位标准化文档管理工作等;

  (八)履行《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联络员日常管理。

  (一)金标委秘书处负责联络员的日常管理;

  (二)委员单位应及时将联络员增补、调整及通讯方式变更等情况及时向金标

  委秘书处报备,金标委秘书处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联络员监督。

  联络员履职应接受金标委秘书处的监督。金标委秘书处对联络员参与金融标准化活动等履职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对不履行职责的联络员提出更换建议,对积极履职的联络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细则由金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九:金融联络员会议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福州市防范金融风险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9.12?

  【字

  号】榕政办[2010]177号

  【施行日期】2010.09.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福州市防范金融风险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的通知

  (榕政办〔2010〕1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会、福建证监会、福建保监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调整后的《福州市防范金融风险联席会议制度》和《福州市防范金融风险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防范金融风险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的通知》(榕政综〔2007〕299号)自本文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一:

  福州市防范金融风险联席会议制度

  按照国家以及我省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处置非法集资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等工作,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处理各类金融突发事件的工作效率,特建立福州市防范金融

  风险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制度。

  一、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市联席会议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委、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信访局、市商贸服务业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等单位组成,邀请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参加。市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的需要,通知其他相关部门参加。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金融办主任为市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市联席会议成员。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承担日常工作,负责落实市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办分管副主任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作为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络员。

  二、市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全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防范金融风险的方针政策和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体系、齐抓共管的监测预警体系、准确有效的性质认定体系、稳妥有力的善后处置体系和及时灵敏的信息汇总报告体系。

  2、组织有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案件进行性质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重大案件的认定意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报批。根据省有关部门及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厅(局)际联席会议有关工作要求,保证及时有效查处非法金融活动案件。

  3、组织指导防范金融风险的宣传和投资者教育,提高广大投资者的法律意识和对非法金融活动的辨别、判断能力,做到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金融风险,减少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活动等非法金融活动的发生,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4、加强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信息的沟通与交流,协调非法金融活动案件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建立非法金融风险的组织协调机制,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防范金融风险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5、认真汇总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报送的处置非法金融活动的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及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厅(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6、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

  承担市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协调推动我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主要职责如下:

  1、牵头组织起草我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工作计划、工作规程、工作制度和其他有关文件。

  2、加强信息沟通,对我市非法金融活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我市非法金融活动的防范处置情况和兄弟城市非法金融活动的处置案例。

  3、承接在福州市范围内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报告,牵头组织成员单位按照程序处置。

  4、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对非法金融活动的行为进行性质认定,提出初步认定、查处及善后处理建议。

  5、负责督促、协调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开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具体工作。

  6、应成员单位要求,提请市联席会议召开临时会议。

  7、办理市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职责

  (一)市金融办:承担市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牵头研究落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办理市政府交办、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在防范金融风险活动中的新闻宣传管理工作;协调各级新闻媒体开展新闻宣传工作,坚持正确引导舆论导向,提高公众的识别能力,教育和提示公众防范各种形式的金融风险;做好属地金融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工作;办理市政府交办、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三)市发改委:负责从国家、省、市政策层面,对防范金融风险提出政策建议;办理市政府交办、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四)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本市处置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相关政策、规章等的拟定、修订和解释工作;办理市政府交办、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五)市监察局:负责对参与、支持非法金融活动的涉案机关和公职人员的查处工作;办理市政府交办、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六)市公安局:负责做好金融犯罪情报信息工作,及时掌握、研判、预警我市涉众型金融犯罪动态、规律和手段,建立健全涉众型金融犯罪活动监测预警、报告、研究机制,及时为我市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建议;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依法对涉嫌犯罪的非法金融活动进行查处;依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有关规定做好与相关行政部门的工作衔接;办理市政府交办、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七)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处置非法金融活

  动,依法对超范围经营证券业务和非法证券广告的监管与查处工作;负责提供涉嫌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办理市政府交办、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八)市信访局:负责对涉及非法金融活动信访的接待工作,及时发现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情况并报告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努力将涉及非法金融活动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办理市政府交办、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九)市经委:负责配合对经委系统非法金融活动的查处工作;办理市政府交办、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十)市建委:负责配合对城建系统非法金融活动的查处工作;办理市政府交办、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对财政系统非法金融活动的查处工作;办理市政府交办、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市商贸服务业局:负责配合对商贸服务业系统非法金融活动的查处工作;办理市政府交办、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市农业局:负责配合对农业系统非法金融活动的查处工作;办理市政府交办、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市林业局:负责配合对林业系统非法金融活动的查处工作;办理市政府交办、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配合对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房地产公司的查处工作;办理市政府交办、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提供涉及非法金融活动单位和个人的有关房产资料;办理市政府交办、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负责对非法金融活动给我市金融稳定工作造成的影响进行监测、分析、预警;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金融活动处置工作地区的金融稳定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协调各金融机构配合监控涉案公司资金流向;办理市

  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福建银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各银行业机构配合处置非法金融活动;承担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配合地方政府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的打击和查处工作,对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配合做好案件性质认定、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办理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十九)福建证监局:负责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对非法证券活动的打击和查处工作,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提供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指导协调各证券公司配合处置非法金融活动,配合做好案件性质认定、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办理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福建保监局:负责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对保险系统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和查处工作;指导协调各保险机构配合处置非法金融活动,配合做好案件性质认定、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办理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市法院:负责依法审判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各类案件;对下级法院的此项审判工作给予监督指导;加强与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联系,提出对处置非法金融活动法律意见;办理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市检察院:负责指导和办理非法金融活动涉嫌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工作,依法查办和预防与非法金融活动相关的职务犯罪案件;加强与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联系,提出对处置非法金融活动的法律意见;办理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地非法金融活动的查处和善后工作,妥善处置与非法金融活动有关的群体性事件;负责本地区的处置非法金融活动宣传教育工作;办理市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五、工作规则

  市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不定期

  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一)研究重大政策事项、工作机制或重大非法金融活动的案件时,召集全体成员单位会议。

  (二)研究非法金融活动的处置事项时,视具体情况召集部分相关成员单位会议。

  (三)市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按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市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市联席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单位,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对议定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六、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切实履行好本单位职责;加强信息沟通,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实现信息共享;积极参加市联席会议,认真落实市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要提前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根据需要做好保密工作。

  附件二:

  福州市防范金融风险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为充分发挥福州市防范金融风险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市直各有关部门、驻榕金融监管机构和各县(市)区政府的协调配合,对非法金融活动实施综合治理,加大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特制定福州市防范金融风险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和规范报告路径

  各县(市)区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预警,建立本地区、本行业处置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制度和防范预警体系,指定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和定期排

  查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日常监管,把好一线关,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一旦发现非法金融活动的苗头,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及时通报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对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案件,有关县(市)区政府应按照报告时限、内容、程序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先行采取必要措施,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应指导、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及相关处置工作。

  对监测预警中发现的跨县(市)区非法金融活动的案件,由市联席会议负责协调确定案件主发地为主办地区;其它有关地区应当在主办地区所辖县(市)区政府的组织协调下,负责本地区案件调查取证及相关处置工作。

  二、及时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市直有关部门、驻榕金融监管机构和各县(市)区政府对政策界限清晰的非法金融活动的案件,应果断处置;对认定困难的,按程序报市联席会议认定;市联席会议认定困难的,按程序报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厅(局)际联席会议。

  (一)对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案件性质的认定,按照以下分工进行:

  1、对国家处置非法集资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部际联席会议、国家有关部门、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厅(局)际联席会议以及省有关部门认定为涉及我市的非法金融活动的案件,我市依法进行处置和善后工作。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案件,由案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当地银监、公安、行业主管(监管)等部门进行认定。

  3、重大案件,跨地区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案件,前期调查取证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案件,由县(市)区政府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上报市联席会议认定,由市联席会议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

  论。

  4、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触犯刑法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二)县(市)区政府向市联席会议上报案件,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县(市)区政府提出案件性质认定申请,连同初步认定意见、处置预案和有关调查取证材料,报市联席会议。

  2、市联席会议对县(市)区政府上报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并补充完善后重新上报。初审符合要求的,市联席会议组织有关部门对案件性质进行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并及时将认定意见反馈县(市)区政府。重大案件的认定意见按程序报批。

  (三)市公安局专项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由市联席会议组织性质认定的,按照县(市)区政府上报案件性质认定程序进行。

  (四)向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厅(局)际联席会议上报案件的程序:由市联席会议提出案件性质认定,连同认定意见、处置预案和有关调查材料,报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厅(局)际联席会议。

  三、积极稳妥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非法金融活动一经认定,当地县(市)区政府应切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本地区处置非法金融活动案件的组织查处、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等处置善后以及维护稳定工作。市联席会议的相关成员部门应积极配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有关县(市)区政府应建立有效的后续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好处置善后工作。非法金融活动案件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县(市)区政府会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没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

  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对跨地区的非法金融活动案件,非法金融活动的公司(机构)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由非法金融活动的公司(机构)注册地县(市)区政府牵头负责;非法金融活动的公司(机构)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由涉案金额最多的县(市)区政府牵头负责,相关县(市)区政府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地区工作。牵头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协调其他涉案地区,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原则和方案,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其他情形的跨地区案件,由涉案金额最多的县(市)区政府牵头,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方案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为加强信息互通与共享,确保市政府全面掌握全市防范金融风险的工作情况,市联席会议应建立防范金融风险的信息汇总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和县(市)区政府应建立本单位、本地区日常报告制度。市联席会议负责督促各成员单位和县(市)区政府做好信息报告制度,并负责向市政府提交防范金融风险工作年度报告。

  四、完善相关制度

  围绕综合治理目标,根据防范金融风险工作实际,适时对现行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进行梳理、补充和完善,着重进一步明确非法金融活动认定标准、规范处置原则和程序,为依法有效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市联席会议及成员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行业防范、监控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部门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防范金融风险的相关制度。

  五、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成员单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有关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材料的通知》(闽政办〔2007〕184号)等有关文件精

  神,制定我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对成员单位和县(市)区政府开展此项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非法金融活动的表现形式、特点和危害等,剖析典型案例,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金融活动。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我市宣传教育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并组织落实。

  对县(市)区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发现并通报的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案件,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及时向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提出相关建议,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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