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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办法】鸡泽县审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全文完整)

发布时间:2023-06-11 14:00:07 来源:网友投稿

鸡泽县审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略)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鸡泽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办法】鸡泽县审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审计办法】鸡泽县审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全文完整)


鸡泽县审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略)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鸡泽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审计局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办公室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对本机关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办公室审核或未通过,审计局机关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法制审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及时审核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规范。

第五条 办公室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资料,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向当事人、有关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调查情况,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或者要求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充调查、说明情况。

第六条 审计局机关作出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七条 下列审计处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规金额百分之五罚款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对拒绝、阻碍审计监督的行政处罚;

(三)其他对被审计单位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第八条 下列行政强制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法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二)申请冻结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存款的;

(三)其他对被审计单位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第十条 承办科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办公室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科室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应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载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 法规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办公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四条 办公室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承办科室对办公室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办公室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主要领导处理。

第十六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局主要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办公室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承办科室的承办人员、办公室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邯郸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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