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办法】镇赉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长效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镇赉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长效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的维护管理,确保已建成的各项设施正常有效运行,持续发挥污染防治设施的治污效果,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镇赉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长效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镇赉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长效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的维护管理,确保已建成的各项设施正常有效运行,持续发挥污染防治设施的治污效果,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中央、省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是指我县被列为吉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县期间,为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而连片开展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综合性污染治理项目。主要包括:农村垃圾四级转运体系建设项目、农村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非规模化畜禽粪便处理项目、水源地保护项目等。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的管理主体,应加强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机制,负责环保设施等固定资产备案、建档工作,保障资产设备安全完整;负责指导各村垃圾收集转运、堆肥场运营工作。
村委会是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设施运营的责任主体。负责村内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和堆肥场等环保设施固定资产登记、运行与管理;负责清理收集生活垃圾,保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堆肥场正常运行使用。
第五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程运行维护费用纳入各乡(镇)财政预算,可采取农民适当交费、政府适当补助、车辆设备租赁、场地出租使用等多种方式筹集运行管理资金。引入市场机制,鼓励企业、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设施运营管理。
第六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配备的各类设施设备产权属于行政村,实行固定资产村级登记、乡(镇)备案编号管理制度。县政府或乡(镇)政府应每年清查车辆、堆肥场等设施,杜绝资产转移、转卖个人或其他单位。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设施运营管理的要求: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村委会要对建成的水源保护房、围栏、警示牌等保护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发现损坏,由村委会负责修复。
(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村委会要安排专人管理污水处理设施,发现污水处理设施出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乡(镇)政府,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实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负责共同制定垃圾车辆管理和收集、清运分块包干制定,建立农户、村委会、乡(镇)政府三方监督机制。有条件的乡(镇),在各村委会自愿的前提下可对垃圾运输车辆集中管理使用。村委会或乡(镇)要组建保洁员队伍,保洁员负责将村屯生活垃圾收集并清运至临时堆放点,保持村内环境与河道沿岸干净整洁。农村环境整治整乡(镇)推进项目的乡(镇)或距离县城较近的农村环境整治示范项目乡(镇)负责定期将辖区内各村临时堆放点的垃圾统一收集,调配垃圾运输车运送至县垃圾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偏远地区示范村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采取不产生二次污染的方式对生活垃圾就近进行处理。村委会安排专人管理垃圾分类站,农民可将废弃的农药瓶、农药包装物、农膜等存放在垃圾分类站,乡(镇)负责回收统一处理。
(四)畜禽养殖治理设施。堆肥场应按要求做堆肥使用。村委会要监督养殖户不得将畜禽粪便堆放在道边、河边等公共场地。鼓励种植大户、养殖大户运营堆肥场。经营者可主动上门收储畜禽粪便或养殖专业户自行送往堆肥场。堆肥场运行应依托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等农产品基地,或者依托有机肥加工企业生产制造商品有机肥,既能提高堆肥场使用率,又可扩大镇村“三品”种植面积,以此提高畜禽粪便还田利用率。堆肥场的自然损耗由村委会或承包运营者负责维修。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
县环保局负责检查考核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农村非规模化畜禽粪便处理中心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水源地保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发现堆肥场闲置未运行、垃圾堆放无人管、车辆管理混乱、水源保护围栏损坏等问题时,应责令镇村及时整改。
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后续运行维护资金专项管理平台, 根据全县农村环境设施维护和管理任务及标准,安排资金并设立专户实行专项资金管理。
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垃圾转运以及运输车辆运行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文明办、卫生局要把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与文明镇(村)、卫生镇(村)创建有机结合,实行“一票否决”。
第九条 各乡(镇)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内部财务制度。依照财务规定提取设施维修费和折旧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 各示范村应明确1—2名人员具体负责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运行维护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业务能力,定期接受专业技术培训,持证上岗。县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提高运行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并对其管理行为和运行质量进行规范、监督和考核。
第三章 奖惩机制
第十一条 县政府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列入各乡(镇)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对因措施不力、维护资金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完成情况好、运行管理正常、成效明显的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并在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资金、运行费用上予以倾斜和重点支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报县环保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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