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意见】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补充规定实施意见【优秀范文】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补充规定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牧渔场,县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益,加快农机化发展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意见】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补充规定实施意见【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6年农业机械购
置补贴补充规定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牧渔场,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益,加快农机化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全县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根据《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吉农机发〔2015〕3号)并结合2015年全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实际,为进一步满足全县发展农机化需求,进一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普惠、敞开力度,进一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公开、规范实施,2016年度全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实施办法在总体保持不变的基础上,经县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关于补贴对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县所有乡(镇)场,补贴对象为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专业户、种粮大户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农业生产企业)。
二、关于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纳入补贴范围。调整后的补贴机具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等9类22个品目。
三、关于机具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时,全省将统一调整此档机具补贴标准,并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结算。机具补贴标准详见吉林省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四、关于补贴机具数量
按照《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15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的通知》(吉农机函〔2015〕15号)执行,即补贴对象购买机具均无数量限制,购买机具验收合格后即可享受补贴。对农牧渔民、农场职工所购机具超过2台(包括2台)或单机补贴超过5万元(包括5万元)的,需村委会证明其是自用,村党组织书记签字,乡(镇)场分管领导签字。
五、关于补贴操作时间
2016年度补贴操作时间不再按照春季和秋季分段执行。全年购机补贴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在购机补贴截止时间后,不再办理购机补贴核实确认手续。2017年不再对2016年购置的补贴机具实施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按照《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吉农机函〔2015〕27号)精神执行。
六、关于补贴产品
凡在吉林省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的农机产品,均可享受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产品,由其产品生产企业自愿向吉林省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分类归档申请,由吉林省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补贴范围并对其产品进行归档。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补贴产品,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名牌。其出厂编号等标识,应当具有唯一性。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产品,不能享受购置补贴。
七、建立企业诚信制度
2016年,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销售补贴产品的经销企业,由其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农机生产企业对其所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农机生产企业要将经销企业和其补贴产品信息自主录入农机购置补贴系统,并对录入系统信息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农机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申请补贴产品的规格、型号、性能、质量、安全等方面产品标准生产其补贴产品。对违法、违规、违纪销售补贴机具的生产、销售企业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的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八、加强监督管理
(一)实施补贴产品对比识别监管制度。健全完善贴补操作管理系统,对已补机具实行系统自动识别监管,严防“一机多补”等违法行为。
(二)建立经销商信息公开制度。由农机生产企业将其确定的经销企业,自主录入到我省补贴系统,公开经销商信息。
(三)建立补贴产品公开制度。由农机生产企业将其销售的补贴产品,自主录入到我省补贴系统,公示其产品信息。
(四)建立购机信息即时公示制度。按照国家对购置补贴机具对象实施信息公示的要求,健全完善公示操作方式,通过补贴系统对购机补贴对象实行核机后,即时公示操作管理,强化社会监督。
(五)各乡(镇)场要经常对本地所购补贴机具进行监督检查,防止补贴机具外流。
九、关于补贴实施办法
关于补贴资金使用安排、补贴实施办法及相关工作措施继续按照《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吉农机发〔2015〕3号)精神执行。各乡 (镇)场财政所(财务科)将电子信箱地址于4月末前报到农机总站农机补贴办公室,以便及时兑现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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