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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法】成安县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09 14:00:07 来源:网友投稿

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缓解全县特困群众就医难问题,保障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成安县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办法,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成安县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缓解全县特困群众就医难问题,保障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实行政府资助,个人负担相结合的救助原则,推行救助部门与医疗机构相衔接的救助模式,进一步提高全县医疗救助水平。

第二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居住,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经县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新农合或城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后,剩余符合新农合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作为救助核算依据。

第三条  在国家规定的医疗目录内,经新农合(城合)报销后,剩余部分金额较大,且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一)农村特困供养人员;

(二)城乡低保对象家庭人员;

(三)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

以上三类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

城乡低收入家庭或经县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其他特殊救助对象,符合救助条件的也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第四条  医疗救助主要病种有:

(一)恶性肿瘤;

(二)尿毒症(肾衰竭);

(三)肝硬化;

(四)急性心肌梗塞;

(五)重性精神病;

(六)冠状动脉搭桥术;

(七)重症脑溢血;

(八)脑性瘫痪;

(九)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败血病、白血病、血友病;

(十一)器官移植;

(十二)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的,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五条  住院救助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在乡镇或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的,不设起负线,实行全额救助。特殊情况需要到县以上(不含县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经县民政局备案登记后,按其新农合报销后剩余金额的70%给予救助。

(二)城乡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在新农合(城合)、城乡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红十字会等部门按比例报销后,不设起负线,按照目录内自费的70%给予救助。

(三)上述三类对象以外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家庭,在新农合(城合)、城乡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红十字会等部门报销后,起负线为目录内自负金额超2万元。目录内自负金额2-5万元(含5万元)的依照超过起负线金额的给予10%救助;5-10万元(10万)的给予15%救助;10万元以上的给予20%救助。

上述各类对象,当年只救助一次。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人口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其他对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

第六条  全额资助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城乡低保对象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60%给予资助。

第七条  救助对象实行逐级申请,逐级申报制。医疗救助金每月审批、发放一次。

坚持以住院救助为主,以医后救助为原则。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救助对象的书面困难申请;

(二)救助对象的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五保证)等相关证件;

(三)农合、城合报销结算单,诊断书、病例首页等手续;

(四)救助对象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和《医疗救助审批表》,经村委会、乡镇民政办核查公示后,报民政局审批办理;

(五)县农村信用社存折(卡)复印件。不是救助对象本人存折(卡)的,需要村委会(单位)出具与救助对象关系证明。

第九条  救助资金主要包括:县财政预算、上级专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可用于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等。

第十条  救助对象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医疗救助申请资格:

(一)不如实填写各项申请表,弄虚作假;

(二)借用他人五保证、低保证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的;

(四)群众举报、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五)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骗取医疗救助金的;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不予救助:

(一)参与违法犯罪行为或因拒捕导致的伤害;

(二)自杀或自残的;

(三)因酗酒、酒精中毒、服用毒品等管制性药品造成的人身伤害;

(四)无正规票据所发生的费用;

(五)生育、工伤及旧伤复发、打架斗殴,依法应由其他单位或人员承担的医疗费用(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物中毒等)。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及职责:

(一)县设立医疗救助资金专户,专户管理,专款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二)县民政局每季度向全县公示一次。乡镇、村每月度分别对辖区内救助对象名单及接受救助情况向社会公布,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县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按时编制下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充分发挥效用。

(四)发现医疗单位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由卫生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五)发现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救助资金如数追回。

(六)民政部门要严格落实有关医疗救助各项规定,认真调研总结,逐步完善医疗救助机制。

(七)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加强规范管理,确保医疗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八)县财政局收到上级补助资金之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全额划拨至“医疗救助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5年《成安县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办法》[2015]118号文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成安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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