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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意见】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民调”工作意见【精选推荐】

发布时间:2023-06-09 10:22:02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民调”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和加强“大民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邯改革发〔2016〕10号)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法意见】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民调”工作意见【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政法意见】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民调”工作意见【精选推荐】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民

调”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和加强“大民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邯改革发〔201610号)要求,促进全县大民调工作规范化发展,实现以“大民调”促大化解,以大化解促大稳定,不断增强社会“免疫力”和内生性稳定,切实筑牢“平安临漳”的第一道防线。现结合我县实际,就大民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维护社会平安、和谐稳定为目标,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不断建立组织,完善机制,提高大民调工作公信度和权威性,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和谐稳定的环境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健全“大民调”组织建设

1.抓好县、乡、村“一委三中心”建设。“一委”是指群众工作委员会,“三中心”是指群众工作中心、矛盾纠纷排查调解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县、乡两级“三个中心”要合署办公,实行“三块牌子、一套人马”;村一级要实行群众工作室、调解室、警务室“三室合一”。县群众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县委副书记兼任,群众工作中心主任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群工部长兼任;乡、村群众工作委员会主任由乡、村党委书记兼任,乡、村群众工作中心主任由党委副书记兼任。各乡镇党委、政府要从思想上引起重视,抓紧时间开展“一委三中心”和村“三室合一”的建设工作,该项工作在820日前完成。

2.推进县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建设,实现调解区域全覆盖。要加快推进在交通事故、环境保护、物业管理、征地拆迁、劳动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七个重点行业领域建立专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群众咨询、纠纷申请受理以及相关部门、行业分流、移交的矛盾纠纷,并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报告本行业、领域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和工作建议;宣传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教育群众依法解决诉求;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协助做好相关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各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要挑选35名精干力量充实到调解队伍中并设立各自的调解专家库,专家库名单要上墙,并公开照片、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办公地点设在县群众工作中心。各行业、专业部门要将建设完成后的人民调解组织名称、地址、人员信息、联系方式等情况于820日前报县司法局备案。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谁组建谁负责费用开支的原则,从人力、财力等方面保障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正常运转。

3.加大典型培树力度,发挥品牌引领作用。要深入贯彻落实省、市两级关于“大民调”工作的安排部署,按照“典型引领、争创品牌”的要求,不断探索人民调解专业、职业化、社会化建设道路,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要在全县14个乡镇创建一批以调解员个人或组织(团体)命名的“品牌调解室”,打造一批有影响、有特色的亮点,树好榜样。(1)对于热心人民调解事业,具有丰富调解经验和较强业务能力,在某一领域或区域形成较强影响力的个人、社会团体及社会组织,以人名、组织或团体、调解特色命名为“品牌调解室”。(2)“品牌调解室”工作人员至少由3人组成,设调解主任1名,配备具有较高素质和调解经验的调解员2名。820日前各乡镇要将各“品牌调解室”人员安置到位,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有序开展。(3)“品牌调解室”要有专门固定的调解场所,统一标牌,上墙内容规范一致;设置调解人、申请人、旁听人席位;建立一套完善的工作制度,如学习例会、纠纷登记、报表统计、档案管理、案件回访等制度。(4)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结合“以案定补”政策,落实经费保障,县司法局要加强对“品牌调解室”的业务指导。

(二)进一步加强“大民调”队伍建设

1.建立“三个库”。在村建立“调解能人库”。主要由村(居)“两委”干部、驻村工作组成员、党员、群众代表、各村民小组负责人、村(居)法律顾问、退休老干部、老教师、老职工以及德高望重、公道正派、热心调解事业的家族长辈等人员组成。村民发生纠纷后,由村党支部书记选派适合介入的调解人员进行调解,一轮调解不了的可以从调解能人库中挑选多人、多轮调解,通过“情、理、法”等多措并举,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对疑难复杂事项,村党支部书记要亲自出面调解,防止小事拖大,确保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在村内。在乡镇建立“调解人才库”。主要由现任乡镇干部、“七所八站”工作人员、乡镇法庭工作人员、本地有威望有跨村调解能力的人员组成。重点调处村级难以调处、涉及乡镇一级职权的矛盾纠纷。对一轮调解不成的,要实行多轮调解,分别由调解员、“两所一庭”工作人员、乡镇主管领导、党委书记出面调解,最大限度解决问题、息诉息访,调解情况要依法依规出具调解意见,确保做到“大事不出乡”。在县级建立“调解专家库”。主要由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乡村具有跨区域调解能力的优秀调解员等人员组成。对县内发生的疑难复杂案件,通过分析研判,安排合适的调解员进行调解。对行业性的矛盾纠纷,移交到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专家调解员“术业有专攻”的作用。乡“调解人才库”、村“调解能人库”的建设由乡镇负责,县“调解专家库”的建设由县司法局负责,“三个库”务必在8月底前全部建设完毕,县司法局负责对县、乡、村三级调解人员名单库进行详细统计,并存档备案。

2.加大调解员培训力度。县司法局要根据县、乡、村不同层次调解队伍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提高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坚持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集中学习、现场观摩、案例研讨、现身说法、巡回辅导、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切实增强调解员的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及调解技能,不断增强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和水平。

3.建立调解员考核制度。对调解员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调解员的考核工作。县司法局每年底对调解员进行工作考核,对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相应奖励,培树正面典型;对工作不积极、责任心不强的调解员,一律清理出调解员队伍。

(三)进一步加强“大民调”工作机制建设

1.建立分级调解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实行三级调解工作制度,属于哪一级问题要在哪一级解决。村级要做好摸底排查,对邻里琐事引发的矛盾纠纷做到信息灵敏、调处及时,确保“小事不出村”;乡镇要及时调处化解,对反映到乡一级的矛盾纠纷进行调处化解,对涉法涉诉矛盾纠纷进行引导分流,确保“大事不出乡”;县级调解组织要做到销案终结,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采取多种化解方式实行终结处理,确保“矛盾不上交”。

2.建立常态排查机制。县、乡、村要做好日常排查工作,做到“村级日排查、乡级周调度、县级月分析”。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建立工作台账,落实分包领导、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确保“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事”,做到应排尽排、应调尽调,力争实现矛盾不出本辖区。对本级确实调处不了的,要及时上报,由上级立即进入调解程序。对排查不细、造成问题,或调解不到位又不上报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加强分析研判,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县级要每月召开一次,乡镇要每周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要及时召开,确保做到重点人员早防范、隐患苗头早发现、矛盾纠纷早清除。

3.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和管辖权限,及时调处化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司法、公安、法院、检察、信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推行诉调联动、警调联动、政调联动、检调联动、访调联动等工作机制,达到“以调息诉、以调化访、以调促稳”的社会效果。

4.建立领导包案机制。对一般矛盾纠纷,要具体落实到基层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身上,做到“三定”(即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结时限)、“三包”(包调处、包跟踪、包反馈),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调处水平。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制度,坚决杜绝“说事不研究、挂帅不出征”等现象,确保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5.建立调解回访机制。对于受理调解的矛盾纠纷,无论调解成功与否,调解责任人均要定期跟踪回访,及时掌握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和行为动态,督促协调调处事项的落实。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变化,及时做好思想疏导、教育转化、化解稳控等工作,避免发生反弹。

6.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坚持现场处置、社会面防控和舆论引导同步进行,及时妥善处置到位。对排查出的群体性事件苗头和重大矛盾纠纷隐患,综治、公安、司法、信访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全力做好疏导、应对工作。对大规模集体上访,有关乡镇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处置,并跟踪处理落实情况,避免问题激化升级。

7.建立绩效奖励机制。按照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对“大民调”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根据纠纷调解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社会影响大小、调解办案效率效果、协议履行情况,通过“以案定补”等方式,给予办案补贴。开展争创“模范调委会”“品牌调解室”和“优秀调解员”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调解组织和个人,予以命名并表彰奖励。县财政局应当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临办字〔20145号)规定,及时拨付专项预算资金,县司法局要按照“谁调解、补助谁”的原则,发放基层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委政法委要把“大民调”工作纳入深化“平安临漳”建设的总体部署,加强督导考核。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把“大民调”工作作为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大人财物的投入。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民调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队伍建设。司法所是乡镇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稳压器,在大民调工作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各乡镇要确保司法所工作人员专职专用,不得参与乡镇的包村、包片等工作,发挥好对“大民调”工作的专项指导作用。

(三)加强工作考核。继续对乡镇和县直单位矛盾纠纷排调情况实行一月一考核,一月一通报,全年总排队,考核结果的运用将严格按照县委办、政府办《关于对矛盾纠纷排调工作实行责任倒逼考核的意见(试行)》(临办字〔201520号)要求执行,推动大民调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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