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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意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意见

发布时间:2023-05-30 20:11:02 来源:网友投稿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意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意见,供大家参考。

【工信意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意见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1号)、省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宽带中国”战略加快提升全省宽带发展水平的意见》(苏政发〔20145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信息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共建共享,推动信息服务业加快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规划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加快完成以管道、基站等为主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并与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有机衔接,从源头上解决基站选址难、管线铺设难问题。在新建园区、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宇、学校、车站、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前期,统筹考虑信息基础设施覆盖问题,将公共信息机房、信息网络管线、基站等通信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文件,由规划、信息化、广电等主管部门及通信协会共同审核把关。对通信设施、广播电视传输设施与市政公共设施及基础配套进行统一规划安置,合理预留公众通信基站(含广播电视设施)建设场地,结合道路改造,充分利用绿化带建设基站。商业开发建筑物内的通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信息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大力提升公共配套等设施资源的使用率,充分开放本地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高校、车站、展馆、旅游景点等所属建筑物以及路灯、绿化带、道路指示牌等公共设施,支持信息通信基站、通信管道及室内分布系统建设。

二、积极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按照“统一规划、集约建设、资源共享、规范管理”的思路,加强统筹协调,促进业务融合,避免重复建设,不断提高信息基础设施的利用率、综合服务功能和应用服务水平。依附于新建道路及两侧景观带建设信息基础设施的,应当共建共享。通信协会要积极发挥行业协调作用,牵头各通信运营商及广电企业遵循“公平公正、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做好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租用第三方站址、机房等各类设施时,不得签订排他性协议,已签订的应予以及时纠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就住宅小区接入和使用通信设施,与通信运营商及广电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通信运营商及广电企业的接入和使用,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

三、加快建设信息基础设施项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核准和审批工作,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规划部门要依法及时办理公众通信基站、通信及广播电视传输线路等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许可手续。建设部门要依法及时办理公众通信基站、通信及广播电视传输线路等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对建设单位不承担建筑物内信息管线及配线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信息管道的建设费用的,依据《江苏省信息化条例》责令其改正,并处以该项建设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国土部门对符合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等条件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依法尽快办理用地手续。交通部门要及时审批在公路、铁路、客运站等控制区内,埋设信息管线、架设光电缆及通信基站等设施的申请,为同步建设通信及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提供便利。环保部门要做好向省环保厅转报公众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评申请的衔接工作,积极配合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基站电磁辐射投诉的宣传解释工作。无线电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及时做好基站设置审批工作,保护依法设置使用的基站免受其他无线电系统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所产生的有害干扰。各级供电公司要切实保障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电力供应,在相关供电服务方面给予便利。住宅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住建部、质监总局联合发布的《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选择具有通信设施设计及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及施工,并依据国家住建部、质监总局联合发布的《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时组织对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和广播电视传输设施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文件报所在地通信行业协会备案。未经验收备案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公用通信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迁移或拆除通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迁移或拆除的,应征得信息基础设施产权人同意,所产生的改迁拆费用由提出改动、迁移或拆除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并补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各通信运营商及广电企业对已建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宇内信息基础设施补充完善工程的建设。

四、加大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力度

各地要将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对危及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违章建筑、违章施工行为等进行专项整治。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盗窃、破坏信息基础设施行为的打击力度。宣传部门要加强对保护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各通信运营企业要建立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体系,加强对信息基础设施日常安全运行的监管;要完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制定分级应急方案,增强应对信息通信网络突发事件的能力。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各司其职,充分依靠、发动社会力量,将保护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进一步提高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能力,确保信息基础网络畅通安全。

五、科学编制信息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

进一步加强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认真开展我市信息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编制工作。规划主要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局房和管道空间布局规划,通信基站空间布局规划,城市数据信息中心核心局址规划,应急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市经信委主要负责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性统筹协调,根据审批权限审查基站建设布局和台址;市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分别负责与本市的城乡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所有相关规划衔接;市环保局负责对相关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环保宣传解释工作;市通信行业协会负责牵头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具体落实信息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的编制模式、费用安排及技术支持单位;市文广新局、南通电信、南通移动、南通联通、中广有线南通分公司,应立足科学合理、共建共享、规范实施的原则,服从于整个城市规划,提交自身信息基础设施布局规划意见,并全力做好规划编制的相关配合工作。

六、建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为统筹推进全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建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市经信、发改、公安、财政、国土、环保、建设、规划、房管、交通、文广新等部门以及广播电视台、电信、移动、联通、通信协会等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统筹协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推进宽带南通、光网南通、无线南通和三网融合工程建设;研究制定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审议确定年度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研究协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推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及规范的制定;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各市(县)、区也要对应建立高效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

七、积极营造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良好氛围

加快制定我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政策,强化政策聚焦,突出支持重点,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投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与水、电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相同的优惠政策。对通信网络枢纽、互联网数据中心、云计算中心等重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在用地、相关费用减免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各新闻媒体要加大科普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积极消除公众对基站、广播电视发射塔电磁辐射的认识误区,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基站选址、环保审批、用地预审,管道建设、台站审批、电力引入等问题。各通信运营企业要规范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妥善处理相关矛盾,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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