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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意见】关于规范环保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意见(精选文档)

发布时间:2023-06-06 14:11:34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规范环保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各设区市环保局,省直管县(市)环保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省政府《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意见】关于规范环保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意见(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环保意见】关于规范环保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意见(精选文档)



关于规范环保行政审批行为

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


各设区市环保局,省直管县(市)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省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冀政发〔201529号)的精神,按照依法审批、公开公正、便民高效、严格问责的原则,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发展环境,结合环保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一)实行审批事项目录化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经本级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严格贯彻落实《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各项规定,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没有纳入目录的,一律不得实施审批。同时,要及时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动态化管理。对内设处(科、股)室和下级环保部门擅自新增、变相设定审批事项和扩大审批范围,随意调整和变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二)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制定服务规范并张贴在醒目处,制度、程序上墙获电子屏幕播放,对窗口人员仪容举止、工作纪律、文明用语等作出要求,不断提升窗口服务质量。暂不能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的事项,要按照进驻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同等要求规范办理。

(三)积极探索并联审批等跨部门审批工作。暂时不具备并联审批条件的,不得互为前置条件,要按照本级政府的有关要求办理。

(四)推行受理单制度。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要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明确相关信息,不得采取出具接件单、口头答复等形式,变相不予受理或推迟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能够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当场告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事项,应出具正式书面凭证。依法应当先经下级环保部门审查后报批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坚决取消附带、重复性的审批环节。

(五)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依法依规明确办理时限,在法定期限内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审批时限;依法可延长审批时限的,要按程序办理。建立审批时限预警制,针对审批事项办理进度,实行分级预警提醒。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对批准的事项,要在承诺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书,因客观因素无法送达的,要在承诺期限内将批准决定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要在承诺期限内出具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六)编制服务指南。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对承担的每项行政审批事项编制服务和办事指南说明,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并附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做到具体详实、一目了然,内容发生变更时要及时修订。服务指南要在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等显著位置摆放,方便申请人取用,要在部门网站公布并提供电子文档下载服务。

(七)制定审查工作细则。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承担的审批事项制定审查工作细则,逐项细化明确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承担的后果等,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上下级相对应的政府部门之间要形成协调联动,由上级部门牵头,对相同或类似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统一的审查工作细则,避免审批条件、流程、依据、裁量等方面的差异。审查人员要遵守行政审批规定,严格按细则办事,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

(八)严格有关中介服务。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要求,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涉及的环评服务、环境监理服务、环境监测服务、环境工程技术评估服务等各类中介服务事项和中介机构,逐步实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中介机构目录化管理,探索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等级制和信用评价、黑名单、联合惩戒等制度。

二、健全公开透明运行机制

(一)实行行政审批信息公开。积极推行“阳光审批”,强化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服务窗口、网上审批平台等建设,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要主动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公开行政审批的受理、进展情况和结果等,并开设专门渠道接受群众监督。要依法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切实履行告知义务,通过设立咨询台、在线应询、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及时提供全程咨询服务。对申请人提出的是否受理、进展情况、未予批准原因等问题,要有问必答、耐心说明;难以即时答复的,要明确答复期限;未予批准的,要在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加快建设全省环保系统统一的网上审批平台。推行网上申报、预审和审批,逐步实现“横向联通”和 “纵向贯通”。强化集行政审批、便民服务、政务公开、互动交流、效能监察等功能于一体的上下联动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设置电子监察功能,全程跟踪、及时预警、严肃问责,实现纵横协同监管。

(三)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明确各层级监督责任,重点检查申请人知情权落实情况、审批时限执行情况、违规操作及不当行为情况等;要建立健全相关考评制度,定期对经办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检查和评定。要建立健全申请人评议制度,向社会公布本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经办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改进行政审批工作,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转变政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举措。各级环保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负责、专题研究,精心组织、扎实推进,以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取信于民。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级环保部门要制定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审查工作细则及受理单样表等,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县环保部门在10月底前将相关情况报同级审改办备案。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各级环保部门将半年行政审批事项按时办结情况书面送同级审改办,报本级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对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县环保部门的落实情况,省环保厅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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