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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方案】雷州市清理整顿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全文)

发布时间:2023-06-02 10:22:02 来源:网友投稿

市清理整顿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为解决我市“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历史遗留问题,推进此类建设项目的清理整顿及完善环保手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雷州市清理整顿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全文),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雷州市清理整顿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全文)


市清理整顿环境违法违

建设项目工作方案


为解决我市“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历史遗留问题,推进此类建设项目的清理整顿及完善环保手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完善环保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粤环函〔20151348号)等法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属地负责、分类整治”的原则,稳妥有序开展“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顿行动,完善环保有关手续,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二、工作原则

(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时间(201511日)为界线,对“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于201511日前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淘汰取缔一批,整治提升一批,验收备案一批。对环保大检查中瞒报漏报未纳入清理整顿方案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和201511日后“顶风作案”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属地负责、分类整治。在镇(街)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由环保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通力配合,对辖区内所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含属于上级审批管理权限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制定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整治方案,全面清理整顿。市环境保护局在市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镇(街)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整治情况予以督促落实。

市环境保护局制定雷州市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方案,以及对属于市级审批管辖权限范围的项目提出一厂一策的清理整顿处理意见报送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属于国家、省及湛江市审批管辖权限范围的清理整顿项目,由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专题报送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2.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督促实施(含办理备案手续、项目验收手续)。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清理整治力度,成立雷州市清理整顿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成员如下:

 长:周才达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

副组长:黄     市府办副主任

伍宗彦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员:各镇(街)分管环保工作领导、市环保局分管领导。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协调联络各部门,推进督促方案实施。

四、分类实施

甄别违法违规项目的不同情况,按未批先建、未验先投项目进行分类处理(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于201511日前,且按现行环境保护审批管理权限不属于国家和省的项目)。

(一)未批先建项目

1.201511日前已建成项目:

1)市政交通运输类、房地产、基础设施类等项目符合各类规划要求,经核查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予以直接备案。

2)对石化、化工、淀粉加工、制革、酿造、制药、污水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及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重污染项目符合各类规划、能达到环境管理要求,并做到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的,可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技术评估后予以备案。

3)对符合国土、住建等各类规划要求,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的一般项目(不属于重污染行业),能达到环境管理要求,并做到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的建设项目予以直接备案。

4)对经过规划调整、产业升级、技术改造后能达到前述条件的建设项目,可采取限期治理、停产整治措施(不含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公共设施类项目),于2016年底前完成整改并能通过核查的可予以备案。

5)对不符合或整治后仍不达到前述备案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公共设施类项目)以及污染严重且治理无望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的规定,在2016年底前分期分批淘汰取缔。

2.未建成项目:

1)市环保部门对发现的在建环境违法项目(不含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公共设施类项目),应责令停止建设,依法进行处罚,由建设单位于2016年底前向有审批权的市环境保护局报批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纳入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2)对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公共设施类项目,市环保部门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行政命令的同时,参照环保部的做法,给予一定的时间整治,缓期执行,到期未完成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再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决定。

3.已有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

在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不发生重大变动的前提下,且不会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调整、更新、增加设备或为减少环境影响增加污染防治设施,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后评价。

4.生产线、生产设备数量或生产规模增加不超过原环评审批数量50%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核定总量的建设项目:

不视为建设项目的规模发生重大变化。建设项目的生产线在公司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调整布局或将生产设施搬迁到厂区内其他厂房内生产的,或含有仓储类的建设项目,其储罐少量增加,但储存物料和总储存量不变或减少的项目,卫生防护距离符合要求的,不视为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后评价,但须按规定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对水电、水利、火电、油气管道、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石油化工等行业有重大改变的,按环保部的规定执行。

(二)未验先投项目

加快对201511日前“未验先投”建设项目的梳理工作,着力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完善相关项目的环保验收手续。对项目发生了一定变化但认定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统一管理。

1.对于项目已基本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实的:

1)基建类项目(含房地产、工业厂房、基础设施)由于施工期已过,项目施工期间的相关环保材料确实无法补充,导致无法办理竣工环保验收的,由建设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并且证明该项目建设期间和投产后,无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环保部门应简化手续,核查后予以办理竣工环保验收。同时,不以对原项目未验先投行为处罚为前提。

2)因产能等原因未能达到整体竣工环保验收标准要求的,环保部门可对项目进行分期、分阶段、分部分验收。

3)项目已部分办理竣工环保验收,例如项目废水治理设施已通过验收,废气未通过验收的情况,按照尊重历史的原则,对已验收部分,按照验收意见落实环境管理,对应标准及行业有新规的,依法执行新要求;对未验收部分,按照分部分验收。

2.项目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实的:

1)项目需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就投入使用的,环保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完善需配套的环保设施,并申请办理竣工环保验收。

2)项目排放的污染物不能达到国家、省和湛江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应依法责令建设单位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停止排污,并要求其限期整改污染防治设施等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稳定达标后,于2016年底前申请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3)项目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建设期间或投产后,因设备技术改造等原因发生重大变动的,环保部门要求项目申办后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后环境影响评价备案意见要求,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后,可正式投产。

3.对于迁出原审批地址异地重建的建设项目:

要求重新申请环评审批和验收的,要不以对原项目未验先投行为处罚为前提。

4.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和对环境影响较小的第三产业项目:

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简化竣工验收程序。

5.建废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设项目:

废水排放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与《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三级标准》就严执行。

6.为提高工作效率,市环保部门可引入湛江市级环保主管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监测。

7.对未办理任何环评手续但已领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其污染治理设施已建成且各项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可简化环保手续,直接予以登记备案。

五、关于重点行业的清理规范

(一)市政交通运输类。市环保部门会交通部门梳理排查违法违规项目清单,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建设项目结合环保大检查依法查处、督促整改,并做好验收办理的指导服务工作。对主要存在问题为生态补偿和赔偿或者噪声超标范围内搬迁未落实等原因而导致“未验先投”的项目,符合环保要求的,先行通过污染治理设施验收,补偿、赔偿和搬迁工作交由镇(街)负责验收,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二)水利类。市环保部门会同水利等管理部门梳理排查违法违规项目清单,发出限期整改通知,补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并做好验收办理的指导服务工作。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建设项目将依法查处。

(三)水产加工类。对主要存在问题为因卫生防护距离未符合《冷库设计规范》,搬迁未落实而导致“未验先投”的项目,符合环保要求的先行通过污染治理设施验收,但须经安监部门进行安全评价后,方可投入生产,搬迁工作交由镇(街)负责验收,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四)伴生放射性矿加工利用类。市环保部门应梳理排查违法违规项目清单,发出限期整改通知,补办环保报批手续,对于编制了《辐射环境影响专篇》且通过省、湛江市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督促其尽快编制项目环评(非放射性环评)报市环保部门审批和验收,完善环保手续。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建设项目或者未能通过辐射环境影响专篇审批的项目,由镇(街)取缔。

六、整改范围

雷州市辖区内201511日前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全部列入本次整改范围。

七、清理整顿工作完成期限

20161031日前,汇总市辖区内所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单(包含属于省、湛江市审批权限范围的项目),制订清理整顿方案,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治要求,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2016年底前完成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对辖区内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负总责,根据市政府制定的整改原则和要求,按项目逐一制定方案,明确整改内容、完成期限和督导部门,督促违规项目单位落实整改要求,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各镇(街)要在20161031日前、20161130日前将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和清理整顿的完成情况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环境保护局。

(二)密切协调配合。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市经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和市工商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加强对地方清理整顿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合力推进整改任务落实。强化主管部门信息共享,对列入取缔淘汰类的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或证照。对达到或经限产、停产整治后达到环境管理要求的项目,按照国家、省、湛江市的有关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三)严格责任追究。加强对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的督导,市环境保护局要定期调度和通报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对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责令其停产关闭;对因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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