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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信访信息系统(9篇)

发布时间:2022-11-19 11:15:03 来源:网友投稿

山东省信访信息系统(9篇)山东省信访信息系统  山东省信访局关于成立山东省信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山东省信访局  ?  【公布日期】202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山东省信访信息系统(9篇),供大家参考。

山东省信访信息系统(9篇)

篇一:山东省信访信息系统

  山东省信访局关于成立山东省信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山东省信访局

  ?

  【公布日期】2020.08.14?

  【字

  号】鲁信访办字〔2020〕6号

  ?

  【施行日期】2020.08.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成立山东省信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处室、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山东省信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范晓丽

  省政府副秘书长,省信访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张宝清

  省信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彭立谦

  省信访局办公室主任

  周

  勇

  省信访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冯立祥

  省信访局调研处二级调研员(主持工作)

  赵胜良

  省信访局接访一处处长、一级调研员

  姜思海

  省信访局排查协调处二级调研员

  高兴龙

  省信访局接访二处处长、一级调研员

  胡小风

  省信访局办信处处长

  郑

  义

  省信访教育所主任(主持网络信访处工作)

  汪晓玲

  省信访局督促查办处处长

  金雷飞

  省信访局驻京办主任、一级调研员

  万发科

  省政府复查复核办主任

  苗

  前

  省信访分析研究中心主任

  于

  敬

  省信访教育所副主任(主持工作)

  调研处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研究提出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建议措施,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

  山东省信访局办公室

  2020年8月14日

篇二:山东省信访信息系统

  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20__年6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__年6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

  令第204号公布自20__年7月1日起施行)

  复查、复核申请书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形式提出。有条件的复查复核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

  申请人对复查复核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作出的书面告知不服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五)未按规定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复查、复核事项办理意见的;(六)未按规定报送应当备案的处理、复查或者复核意见的。

  府【发文字号】泰政发〔20__〕146号【颁布时间】20__-7-19【实施时间】20__-9-1【正文】

  《泰安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__年9月1日起施行。市长

  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泰安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一章总则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资料以及举行听证会;(三)审查原处理、复查意见和下一级复查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复查、复核意见和对申请人申诉的决定或告知;(四)按照职责权限,督促复查申请的受理和复查、复核意见的履行;(五)办理复查、复核事项统计和备案审查事项;(六)研究复查、复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政策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七)对违反《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八)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复查复核机构的工作;(九)办理上级复查复核机关交办的复查、复核等相关事宜;(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信访复查复核事项的经办人员与信访人、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应当回避。第二章申请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和被申请人的名称;(二)复查、复核请求;(三)主要事实和理由;(四)收到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书的日期;(五)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六)申请的日期。

  复查、复核申请书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形式提出。有条件的复查复核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

  申请人在提交复查、复核申请书时,同时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和复查意见书原件、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其他需由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三)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应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第十二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或者越级信访的,各级行政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复查、复核的机关提出。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现场调查取证时,复查、复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复查、复核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核机构应当提请复查复核机关向被申请人发出《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信访复查、复核意见,并将履行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未按规定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复查、复核事项初步处理意见的;(六)未按规定报送应当备案的处理、复查意见的;(七)在复查、复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篇三:山东省信访信息系统

  山东省网上信访信息系统

  操作流程

  一、关于系统登录事宜

  (一)、信访系统对操作系统、浏览器和办公软件有什么要求

  答:对操作系统要求不高,XP及其以上即可。对浏览器,目前对IE8支持比较好,请尽量使用IE8浏览器。办公软件,对word2003、2010和WPS支持好,尽量使用。

  (二)、登录系统前需要做的准备工作

  登录系统前,需要对IE进行设置,以IE8为例:

  1)打开IE浏览器,点击菜单栏中的“工具”,点击“Internet选项”,选择“每次访问网页时”,点确定。

  选择安全中的可信任站点,如下图:

  2)点击“自定义级别”,带有“ActiveX”的选项全部启用,如下图:

  3)点击可信任站点,添加山东省网上信访信息系统登陆地址:

  http://172.25.0.1/sdxfnb/

  到“可信站点”。如下图所示:

  注意:不要勾选最下面的“对该区域中的所有站点要求服务器验证(https:)(s)”。

  注意:不要勾选“对该区域中的所有站点要求服务器验证(https:)(s)”。

  4)在“工具”中选择“弹出窗口阻止程序”中点击“关闭弹出窗口阻止程序”。

  5)如果IE浏览器有拦截广告等第三方工具,必须卸载或停用拦截工具。

  6)增加兼容性视图设置,菜单栏中的“工具”?兼容性视图设置,把地址

  http://172.25.0.1加入。

  7)对操作系统的分辨率设置1280及其以上。

  省信访信息技术交流群:208153998加群请更改群名片:

  地区+人名

  第二章关于业务办理

  2.1网站访问

  功能描述:信访人进入山东省网上信访受理平台的页面总体架构。

  操作角色:信访人

  1)

  信访人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域名(如:http://www.sdxfj.gov.cn),按回车键即可进入山东网上信访受理平台页面。如下图所示:

  2)

  网站主要以下功能:反映问题,信访事项查询、评价,网上建议,省长信箱,信访指南,案例公开。

  2.2用户注册

  功能描述:信访人在山东省网上信访受理平台反映问题须先在网站进行注册。

  操作角色:信访人

  1)信访人,单击【注册】→查看弹出的注册须知,如果同意,则点击【同意】→如果想匿名写信,则选中“匿名反映

  问题”(如果非匿名不用进行勾选)→填写(注册信息)→单击【注册】,如下图所示:

  除带红色“*”为必填项之外,户口所在地、常用地址、通讯地址三项至少填写一项。

  2)

  非匿名信访人注册证件类型如果选择为身份证,填写

  完证件号码,如果证件号码以“37”开头的身份证证号,将调用山东省公安厅提供的实名认

  证接口进行认证,认证通过才允许注册,其他证件类型不认证。如下图所示:

  2.3登录

  功能描述:信访人反映问题时需要登录网站。

  操作角色:已注册的信访人

  1)

  信访人,打开网站→填写(用户名,密码)→单击【登录】,如下图所示:

  2)

  登录成功后,显示如下信息,如下图所示:

  3)

  退出登录,单击【退出】退出成功,如下图所示:

  4)

  忘记密码,单击【忘记密码】→填写(手机号码)→填写(手机验证码)→单击【找回密码】→填写(新密码)→密码修改成功

  2.4反映问题

  功能描述:信访人登录后进行网上反映问题。

  操作角色:已登录信访人

  1)

  信访人,登录系统→单击【开始我的信访】,如下图所示:

  2)

  填写反映问题信息后,→单击【提交】,其中,标题、问题发生地、问题、详细地址、投诉内容、验证码为必填项,如有附件,可以上传附件。如下

  图所示:

  提交后,提示“已成功反映问题,请耐心等待工作人员处理”,点击“确定“转向当前信访人反应的并且没有被工作人员处理的问题列表:

  信访人在此可进行撤回操作,见

  2.6撤回我反映的问题

  2.5我反映的问题

  功能描述:信访人反映问题以后,信访机构在系统内部进行点击查看,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就会在我反映的问题中进行查看,信访人可以查看信访件详细的办理过程。

  操作角色:已登录信访人

  1)

  信访人,登录系统单击“我反映的问题”,此时展示的是信访人反映的,工作人员已经在业务系统中登记的信访件,如下图所示:

  2)

  查看办理过程:单击【查看】查看办理过程。如下图所示:

  如该信访件已经处理完成,点击“评价”按钮进行评价(见

  2.9)

  2.6撤回我反映的问题

  功能描述:信访人在反映问题以后,信访机构没有进行查看之前,是可以撤回所反映的问题

  1)

  单击“撤回我反映的问题”→撤回我反映的问题列表

  如下图所示:

  2)

  查看反映问题详情:单击【标题】情。如下图所示:

  查看反映问题详

  2.7个人信息修改

  功能描述:信访人注册信息的修改。

  操作角色:已登录的信访人

  1)

  单击“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其中,用户名、性别、姓名、证件类型不可修改,其他项目均可修改,如下图所示:

  2.8信访事项查询、评价

  功能描述:对有查询码的信访人都可以通过此功能进行信访件办理过程信息的查询跟踪;包括来信、来访、网上信访形式的信访件

  操作角色:有查询码的信访人

  1)

  单击“信访事项查询、评价“填写(信访人姓名、查询码)→单击【查询】,如下图所示:

  2.9满意度评价

  功能描述:对于纳入满意度评价范围的信访件须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分为对信访部门的评价和对责任单位的评价,评价指标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种,如果选择不满意,则可以继续选择不满意原因,并且可以留言,目前系统允许二次评价(但最多只能两次),以应对信访人开始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后来经过工作人员继续做工作后又满意的情况。

  操作角色:信访人。

  1)

  信访人查看办理过程页面,符合满意度评价条件的【评价】按钮为蓝色,否则不能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按钮为灰色。

  2)

  满意度评价流程:单击【评价】进入满意度评价页面→填写(评价信息)→单击【提交评价】,如下图所示:

  3)

  评价提交后,弹出如下页面

  2.10网上建议

  功能描述:征集人民群众建议

  操作角色:人民群众。

  此功能暂时不启用。

  2.11省长信箱

  功能描述:“省长信箱”栏目是受山东省省长委托,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山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的一个网上窗口。

  操作角色:信访人。

  1)

  单击“省长信箱”→单击【给省长写信】→页面跳转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如下图所示:

  2.12信访指南

  功能描述:对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予以引导提示。

  操作角色:信访人。

  1)

  单击“信访指南”→单击【信访条例】→查看“信访条例”,如下图所示:

  2)

  单击“信访指南”→单击【注意事项】→查看“注意事项”,如下图所

  示:

  3)

  “地市信访部门”、“省直信访部门”暂时不启用。

  2.13案例公开

  功能描述:对于来信、来访、网上投诉的典型信访事项,遵守信访人意愿以及信访相关条例规定进行选择性公开。以便于信访人参考处理类似的信访案例处理情况。

  操作角色:信访人。

  1)

  单击“案例公开”→单击【查看案例公开】→进入“案例公开”列表→单击

  “案例公开”列表标题→查看

  “案例

  公开”正文内容,如下图所示:

  第三章

  网上信访调阅登记

  3.1网信登记

  功能描述:主要针对在外网注册用户,在外网进行反映的问题进行登记,工作人员根据反映的问题,补充相关内容,然后提交相关机构负责人。

  操作角色:办信处(网信处)登记岗位

  1)

  登录系统→“信访工作台”→单击“网信登记”→进入网信登记页面。

  如下图所示:

  页面中分别展示了未登记、已登记、已撤回的网上投诉案件。(黑色加粗是未打开过的案件)。

  2)

  选择“未登记页面”→选择列表中的一条记录

  单击【调阅】或者双击该条记录。

  打开详细登记页面。→补全该信访件的信息→

  单击【保存】

  如图所示:

  打开详细登记页面时,系统会自动根据信访人的基本信息进行判重,如果有重复信访件信息,则人工选择一条进行信息回填,复用数据。如果不存在,可根据页面中信访人的诉求和基本信息补全该信访件信息。打开登记页面,系统会自动新增一条处理办理记录。登记人可直接选择处理或者点击保存,在

  “已登记”列表中选择双击该记录,重新进行补全信息。

  3)

  单击【增加】(打开记录是系统会自动增加一条办理记录)→选择处理的方式,去向办理机关。→单击【办理】。

  办理后该条信访事项就会以选择的办理方式自动出现在去向办理机构的待办列表中。

  4)

  如果信访人在外网反映的问题,工作人员还未打开处理,被信访人在外网撤回的,则显示在“已撤回“Tab页中。

  3.2网上建议调阅

  暂不启用。

  3.3案例选登

  功能描述:网信处(办信处)人员,选择已完成的完整的信访案例,发布在外网进行公开展示,供信访人参考。

  操作角色:网信处(办信处)人员。

  1)

  登录系统→“信访工作台”→单击“案例选登”→进入案例选登列表。→

  单击【增加】

  如下图所示:

  案例选登列表中展示所有发布在外网的案例,【修改】可对保存的案例进行修改。

  2)

  编写案例选登的文稿→

  单击【保存】如下图所示:

  3)

  访问外网网页→选择“案例公开”→单击“查看案例公

  开”如下图所示:

  4)

  检查发布的案例是否成功。如下图所示:

  第四章

  来信登记

  4.1来信详细登记

  功能描述:办信处人员对信访人寄来的信件进行筛选后进行详细的登记,补全信访的信息,然后提交相关机构负责人。

  操作角色:办信处办信登记人员

  1)

  办信登记处人员登录系统→“信访工作台”

  →单击“来信详细登记”→进入来信登记的页面。→单击【新建】

  如下图所示:

  登记页面中展示所有的登记过的信件。

  2)

  判重,如输入“张三”,“山东省济南市市辖区解放路街”→

  单击【判重】如下图所示:

  判重将查询出所有所有信息相近的信访件并显示信访件状

  态。

  3)

  选择符合条件的信访件→单击【相同信访事项】或者【相同信访人】如下图所示:

  如果选中一条判重出来的记录,则将选中信访件信息带入到登记页面

  4)

  补全基本信息→单击【保存】,该记录进入登记列表,可双击该条记录重新编辑。登记时,系统会根据设置的满意度评价规则进行判断,如果符合系统设置的必须满意度评价的条件,则系统判断后,自动在页面“满意度评价“域上面选中,并且不许认为修改,如果是需要人工判断,则“满

  意度评价“域为可编辑状态,如果不符合满意度评价规定,则该域既不自动选中,也不允许认为选中。

  满意度评价规则:

  1)系统初次、非匿名、非涉法涉诉、求决类,必须进行满意度评价,系统自动纳入满意度评价,并且不允许修改。

  2)系统初次、非匿名、非涉法涉诉、非求决类,人工判断并选择是否纳入满意度评价;

  3)匿名、非初次、涉法涉诉件三者具备其中任何一点,都不能纳入满意度评价。

  5)

  单击【增加】→新增一条办理记录,选择该信访件的处理方式

  →单击【办理】。详细说明见信访件处理章节。

  6)

  送审。对于工作人员不清楚如何处理或者不清楚处理方式是否恰当时,则可以录入拟处理意见,点击“送审”,选择需要送审的领导后,送领导审阅后,再做处理,详见送审章节。

  4.2来信简单登记

  功能描述:来信简单登记是针对内容不清信、重信、转外省、涉法涉诉信、三级终结信进行简单的信息登记的功能。

  操作角色:办信处办信登记人员

  1)

  登录系统→“信访工作台”→单击“来信简单登记”

  进入来信简单登记的页面。→单击【增加】

  如下图所示:

  2)

  填写来信的姓名地址→单击【判重】→补全页面上的简单信息→

  选择去向→点击【保存】

  如下图所示:

  3)

  保存后会出现在“来信简单登记”

  列表中。

  办信工作人员在一开始有可能不清楚某封信是否需要简单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工作人员在详细登记页面输入姓名和住址之后,系统进行判重,如发现该信件应该简单登记(如申诉件),则点击“来信简单登记”按钮,进入到来信简单登记页面,姓名和住址可以带回到简单登记页面,输入简单登记的类型、来信数量、受信人、说明,选择办理方式,去向后保存。来信简单登记并不需要后续办理。如果办信工作人员在一开始就确定某封信件应该进行简单登记,则可直接

  点击“来信简单登记”菜单,进入简单登记页面。简单登记

  保存后,不做任何后续操作。

  第五章

  来访登记及办理业务

  (一)

  来访登记

  登录系统→“信访工作台”→单击“来访登记”→单击【新建】如下图所示:

  手动输入来访人信息

  1)输入姓名,地址→单击【判重】如下图所示:

  填写补充基本信息(补全信息需要登记随访人,选择接谈人,领导接谈)

  补全基本信息→单击【保存】,该记录进入登记列表,可双击该条记录重新编辑。登记时,系统会根据设置的满意度评价规则进行判断,如果符合系统设置的必须满意度评价的条件,则系统判断后,自动在页面“满意度评价”域上面选中,并且不许认为修改,如果是需要人工判断,自动在页面“满意度评价”域可为编辑状态,如果不符合满意度评价规定,则该域既不自动选中,也不允许认为选中。

  随访人登记:

  填写基本信息页面中“来访人数”→单击【详情】→刷身份证件→单击【增加】→单击【拍照】→单击【允许】→单击【拍照】

  选择接谈人

  单击【选择接谈人】→选择接谈人→单击【确定】,如下图所示:

  选择接谈人后,保存时该信访件会自动出现在选择接谈人的接谈列表中。

  (二)

  信访件的办理

  5.1.6.1受理告知

  1)

  打开信访件详情页面。

  2)

  点击【增加】→点击“办理方式”框,→选择“告知→“受理告知”→填写其它相关信息→点击【办理】

  3)

  弹出告知单编辑页面→编辑告知单→单击【文档入库】即办理成功。

  6.1.6.2不予受理告知

  具体操作请参照

  5.1.6.1受理告知。

  6.1.6.3不再受理告知

  具体操作请参照

  5.1.6.1受理告知。

  6.1.7自办

  功能描述:对于自己出具受理告知书的信访件可进行自办操作

  操作角色:信访件处理岗

  1)

  打开信访件详情展示页面

  2)

  点击【增加】点击“办理方式”输入框→填写其它信息→点击【办理】

  选择“自办”

  3)

  弹出自办处理单填写页面→填写处理意见→点击【保存】

  4)

  点击【答复意见书】

  5)

  弹出答复意见书编辑页即可存档

  编辑文档点击【文档入库】

  6)将答复意见书送达信访人→填写自办处理单答复意见书送达相关信息点击【保存】即完成操作。其中,送达后是否签收,信访人意见等六项需一起填写方能保存,保存后答复意见书不可再编辑。

  6.1.8存

  功能描述:这是来信特有的办理方式,对多次信访相同事项的信访件,不需进行再次办理,可选择【存】办理方式

  操作角色:信访件处理岗

  1)

  打开信访件详情展示页面

  2)

  点击【增加】→点击“办理方式”输入框→选择“存”→点击【办理】

  6.1.9报告(汇报)

  功能描述:对转送或者交办到本级机构的信访件,向上级进行汇报,编写汇报内容,送领导进行审阅。上级收到汇报后针汇报的内容审核,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操作角色:办信处、网信处收件岗。

  1)

  登录系统→

  “信访工作台”→单击“待办工作”→单击“待办转送来信件”

  或者

  “待办交办来信件”→选择需要汇报的信访件,双击该条记录。

  如下图所示:

  2)

  “办理情况”→单击【增加】→选择办理方式为【报告】

  单击→【办理】。【增加】后新增一条处理记录,只有转送或交办到本级机构的信访件才能选择【报告】这种处理方式,否则不能选择报告。

  如下图所示

  3)

  填写报告标题,报告的内容(总字数不能超过

  4000(含标点符号)。→单击【上传附件】→选择单击【保存】或直接【报告】→

  单击【保存】→单击【返回】

  返回办理情况列表。如下图所示:

  4)

  信访件办理情况中会出现一条报告的办理记录(尚未汇报)→单击【报告单】→

  重新编辑。如下图所示:

  5)

  重新编辑“汇报内容”→单击【报告】

  如下图所示:

  系统会自动查询该信访件的来源,自动汇报到发来信访件的上级机构。

  6.2.1待办提醒

  功能描述:用户登录后,对于应该登录用户办理的所有待办业务,在首页右下角自动弹出当前登录用户未处理的所有待办事项条数的通知,并且可以直接打开处理。

  操作角色:所有角色

  1)

  用户登录系统,右下角自动弹出未处理的待办事项条数的通知(弹出的通知为当前登录用户待办工作中的事项)。单击某条待办事项通知,页面跳转到相应的待办页面。

  2)

  当登录用户的待办事项条数增加时,系统会自动弹出待办事项通知。如下图所示:

  6.2.2单位收件待办

  功能描述:对于上级转送的信访件会出现在待办转送来信(来访、网信)件中,对于上级交办的信访件会出现在待办交办来信(来访、网信)件中。

  操作角色:来信收件岗、来访收件岗、网信收件岗

  1)点击“信访工作台”→“待办工作”→待办转送(交办)来信(来访、网信)件。

  6.2.3待办发送功能

  功能描述:对于在待办中的信访件可发送给同一部门的其他人办理

  操作角色:普通用户(待办转送、交办件需有相应收文权限)

  1)点击【信访工作台】→【待办工作】→【待办转送来信件】

  2)选择要转送的信访件→点击【发送】→弹出选择框

  3)选择要发送的人→点击【确定】

  点击确定后,该件就进入选中工作人员的个人待办工作中。

  6.2.4设为已办

  功能描述:将待办中信访件设置为已办。

  操作角色:普通用户

  1)【信访工作台】→【待办工作】→【个人待办】

  2)选择信访件→点击【设为已办】→弹出确认提示→【是】办理成功

  6.2.5从已办工作收回到待办

  功能描述:将已经办理的信访件设置为待办进行重新办理。

  操作角色:普通用户

  1)【信访工作台】→【已办办工作】

  2)选择信访件→点击【设为待办】→弹出确认提示→【是】办理成功

  6.2.6汇报审阅

  功能描述:汇报至本级的的信访件,根据信访件和汇报的内容,做出相应的处理。

  操作角色:办信处、网信处收件岗。

  1)

  登录系统→

  “信访工作台”→单击“代办列表”→单击“个人代办”→双击信访件办理方式是“报告”的记录。

  如下图所示:

  2)

  根据汇报的内容,选择审核情况→

  选择办理方式→

  单击

  处理方式。如下图所示:

  此处办理方式对应三种情况:

  1)

  当审核情况为“存案备查”则后面办理方式对应为“存档”,表示此件办理没有问题,并且汇报到本级就可以归档;

  2)

  当审核情况为“通过”,则后面的办理方式对应为“报

  告”,说明此件办理没有问题,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向上汇报,此时本级处理机构需要再向上级机构报告,重复报告过程。

  3)

  当审核情况为“不通过”,则后面办理方式对应为“督查督办”,说明此件办理有问题,需要重新办理,此时要生成一条督办记录,对下级进行督办,督办功能暂未实现,通过电话通知方式进行。

  6.2.7退回

  在信访业务办理过程中(包括来信、来访、网络信访),如果接收方发现发送方发送对象错误(转送、交办、督办对象错误),则可以向发送方发送退回申请,发送方审批同意申请后,退回操作处理完成,退回需要逐级进行,例如省里

  转送至市、市里转送至县的信访件,如果需要退回,则要县里退回到市,市里退回到省。

  6.2.7.1退回申请

  1)

  用户登录系统,打开待办工作中的个人待办页面。

  2)

  选中要退回的信访件记录(可选多条),单击【退回】(或双击一条记录打开信访件详细画面,单击右上方的【退回】)打开退回申请页面,输入退回理由后,单击【确定】弹出确认对话框,单击【确定】退回处理提交成功。如下图所示:

  操作角色:来信收件岗

  1)

  用户登录系统,打开待办工作中的待办转送来信件(或待办交办来信件)。

  2)

  选中要退回的信访件记录(可选多条),单击【退回】(或双击一条记录打开信访件详细画面,单击右上方的【退回】)打开退回申请页面,输入退回理由后,单击【确定】弹出确

  认对话框,单击【确定】退回处理提交成功。如下图所示:

  6.2.7.2退回申请审批

  工作人员对发送过来的退回申请进行审批。

  来信收件岗、来信处理岗

  1)

  用户登录系统,打开待办工作中的退回信访件。

  2)

  选中要审批的信访件记录(可选多条),单击【审批】打开退回审批页面,选中退回审批意见,输入审批意见理由后(选中不同意时,必须输入审批意见理由),单击【确定】弹出确认对话框,单击【确定】审批处理提交,退回处理流程完成。3)

  单击页面中的【查看】可打开退回记录的详细信息及退回过程,详细页面中的标题有超链接,单击可以查看该条信访件的详细信息。如下图所示:

篇四:山东省信访信息系统

  山东省网上信访信息系统

  操作流程

  一、关于系统登录事宜

  (一)、信访系统对操作系统、浏览器和办公软件有什么要求?

  答:对操作系统要求不高,XP及其以上即可。对浏览器,目前对IE8支持比较好,请尽量使用IE8浏览器。办公软件,对word2003、2010和WPS支持好,尽量使用。

  (二)、登录系统前需要做的准备工作

  登录系统前,需要对IE进行设置,以IE8为例:

  1)打开IE浏览器,点击菜单栏中的“工具”,点击“Internet选项”,选择“每次访问网页时”,点确定。

  选择安全中的可信任站点,如下图:

  2)点击“自定义级别”,带有“ActiveX”的选项全部启用,如下图:

  3)点击可信任站点,添加山东省网上信访信息系统登陆地址:

  http://172.25.0.1/sdxfnb/

  到“可信站点”。如下图所示:

  注意:不要勾选最下面的“对该区域中的所有站点要求服务器验证(https:)(s)”。

  注意:不要勾选“对该区域中的所有站点要求服务器验证(https:)(s)”。

  4)在“工具”中选择“弹出窗口阻止程序”中点击“关闭弹出窗口阻止程序”。

  5)如果IE浏览器有拦截广告等第三方工具,必须卸载或停用拦截工具。

  6)增加兼容性视图设置,菜单栏中的“工具”?兼容性视图设置,把地址

  http://172.25.0.1加入。

  7)对操作系统的分辨率设置1280及其以上。

  省信访信息技术交流群:208153998加群请更改群名片:

  地区+人名

  第二章关于业务办理

  2.1网站访问

  功能描述:信访人进入山东省网上信访受理平台的页面总体架构。

  操作角色:信访人

  1)

  信访人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域名(如:http://www.sdxfj.gov.cn),按回车键即可进入山东网上信访受理平台页面。如下图所示:

  2)

  网站主要以下功能:反映问题,信访事项查询、评价,网上建议,省长信箱,信访指南,案例公开。

  2.2用户注册

  功能描述:信访人在山东省网上信访受理平台反映问题须先在网站进行注册。

  操作角色:信访人

  1)信访人,单击【注册】→查看弹出的注册须知,如果同意,则点击【同意】→如果想匿名写信,则选中“匿名反映

  问题”(如果非匿名不用进行勾选)→填写(注册信息)→单击【注册】,如下图所示:

  除带红色“*”为必填项之外,户口所在地、常用地址、通讯地址三项至少填写一项。

  2)

  非匿名信访人注册证件类型如果选择为身份证,填写

  完证件号码,如果证件号码以“37”开头的身份证证号,将调用山东省公安厅提供的实名认

  证接口进行认证,认证通过才允许注册,其他证件类型不认证。如下图所示:

  2.3登录

  功能描述:信访人反映问题时需要登录网站。

  操作角色:已注册的信访人

  1)

  信访人,打开网站→填写(用户名,密码)→单击【登录】,如下图所示:

  2)

  登录成功后,显示如下信息,如下图所示:

  3)

  退出登录,单击【退出】退出成功,如下图所示:

  4)

  忘记密码,单击【忘记密码】→填写(手机号码)→填写(手机验证码)→单击【找回密码】→填写(新密码)→密码修改成功

  2.4反映问题

  功能描述:信访人登录后进行网上反映问题。

  操作角色:已登录信访人

  1)

  信访人,登录系统→单击【开始我的信访】,如下图所示:

  2)

  填写反映问题信息后,→单击【提交】,其中,标题、问题发生地、问题、详细地址、投诉内容、验证码为必填项,如有附件,可以上传附件。如下

  图所示:

  提交后,提示“已成功反映问题,请耐心等待工作人员处理”,点击“确定“转向当前信访人反应的并且没有被工作人员处理的问题列表:

  信访人在此可进行撤回操作,见

  2.6撤回我反映的问题

  2.5我反映的问题

  功能描述:信访人反映问题以后,信访机构在系统内部进行点击查看,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就会在我反映的问题中进行查看,信访人可以查看信访件详细的办理过程。

  操作角色:已登录信访人

  1)

  信访人,登录系统单击“我反映的问题”,此时展示的是信访人反映的,工作人员已经在业务系统中登记的信访件,如下图所示:

  2)

  查看办理过程:单击【查看】查看办理过程。如下图所示:

  如该信访件已经处理完成,点击“评价”按钮进行评价(见

  2.9)

  2.6撤回我反映的问题

  功能描述:信访人在反映问题以后,信访机构没有进行查看之前,是可以撤回所反映的问题

  1)

  单击“撤回我反映的问题”→撤回我反映的问题列表

  如下图所示:

  2)

  查看反映问题详情:单击【标题】情。如下图所示:

  查看反映问题详

  2.7个人信息修改

  功能描述:信访人注册信息的修改。

  操作角色:已登录的信访人

  1)

  单击“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其中,用户名、性别、姓名、证件类型不可修改,其他项目均可修改,如下图所示:

  2.8信访事项查询、评价

  功能描述:对有查询码的信访人都可以通过此功能进行信访件办理过程信息的查询跟踪;包括来信、来访、网上信访形式的信访件

  操作角色:有查询码的信访人

  1)

  单击“信访事项查询、评价“填写(信访人姓名、查询码)→单击【查询】,如下图所示:

  2.9满意度评价

  功能描述:对于纳入满意度评价范围的信访件须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分为对信访部门的评价和对责任单位的评价,评价指标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种,如果选择不满意,则可以继续选择不满意原因,并且可以留言,目前系统允许二次评价(但最多只能两次),以应对信访人开始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后来经过工作人员继续做工作后又满意的情况。

  操作角色:信访人。

  1)

  信访人查看办理过程页面,符合满意度评价条件的【评价】按钮为蓝色,否则不能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按钮为灰色。

  2)

  满意度评价流程:单击【评价】进入满意度评价页面→填写(评价信息)→单击【提交评价】,如下图所示:

  3)

  评价提交后,弹出如下页面

  2.10网上建议

  功能描述:征集人民群众建议

  操作角色:人民群众。

  此功能暂时不启用。

  2.11省长信箱

  功能描述:“省长信箱”栏目是受山东省省长委托,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山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的一个网上窗口。

  操作角色:信访人。

  1)

  单击“省长信箱”→单击【给省长写信】→页面跳转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如下图所示:

  2.12信访指南

  功能描述:对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予以引导提示。

  操作角色:信访人。

  1)

  单击“信访指南”→单击【信访条例】→查看“信访条例”,如下图所示:

  2)

  单击“信访指南”→单击【注意事项】→查看“注意事项”,如下图所

  示:

  3)

  “地市信访部门”、“省直信访部门”暂时不启用。

  2.13案例公开

  功能描述:对于来信、来访、网上投诉的典型信访事项,遵守信访人意愿以及信访相关条例规定进行选择性公开。以便于信访人参考处理类似的信访案例处理情况。

  操作角色:信访人。

  1)

  单击“案例公开”→单击【查看案例公开】→进入“案例公开”列表→单击

  “案例公开”列表标题→查看

  “案例

  公开”正文内容,如下图所示:

  第三章

  网上信访调阅登记

  3.1网信登记

  功能描述:主要针对在外网注册用户,在外网进行反映的问题进行登记,工作人员根据反映的问题,补充相关内容,然后提交相关机构负责人。

  操作角色:办信处(网信处)登记岗位

  1)

  登录系统→“信访工作台”→单击“网信登记”→进入网信登记页面。

  如下图所示:

  页面中分别展示了未登记、已登记、已撤回的网上投诉案件。(黑色加粗是未打开过的案件)。

  2)

  选择“未登记页面”→选择列表中的一条记录

  单击【调阅】或者双击该条记录。

  打开详细登记页面。→补全该信访件的信息→

  单击【保存】

  如图所示:

  打开详细登记页面时,系统会自动根据信访人的基本信息进行判重,如果有重复信访件信息,则人工选择一条进行信息回填,复用数据。如果不存在,可根据页面中信访人的诉求和基本信息补全该信访件信息。打开登记页面,系统会自动新增一条处理办理记录。登记人可直接选择处理或者点击保存,在

  “已登记”列表中选择双击该记录,重新进行补全信息。

  3)

  单击【增加】(打开记录是系统会自动增加一条办理记录)→选择处理的方式,去向办理机关。→单击【办理】。

  办理后该条信访事项就会以选择的办理方式自动出现在去向办理机构的待办列表中。

  4)

  如果信访人在外网反映的问题,工作人员还未打开处理,被信访人在外网撤回的,则显示在“已撤回“Tab页中。

  3.2网上建议调阅

  暂不启用。

  3.3案例选登

  功能描述:网信处(办信处)人员,选择已完成的完整的信访案例,发布在外网进行公开展示,供信访人参考。

  操作角色:网信处(办信处)人员。

  1)

  登录系统→“信访工作台”→单击“案例选登”→进入案例选登列表。→

  单击【增加】

  如下图所示:

  案例选登列表中展示所有发布在外网的案例,【修改】可对保存的案例进行修改。

  2)

  编写案例选登的文稿→

  单击【保存】如下图所示:

  3)

  访问外网网页→选择“案例公开”→单击“查看案例公

  开”如下图所示:

  4)

  检查发布的案例是否成功。如下图所示:

  第四章

  来信登记

  4.1来信详细登记

  功能描述:办信处人员对信访人寄来的信件进行筛选后进行详细的登记,补全信访的信息,然后提交相关机构负责人。

  操作角色:办信处办信登记人员

  1)

  办信登记处人员登录系统→“信访工作台”

  →单击“来信详细登记”→进入来信登记的页面。→单击【新建】

  如下图所示:

  登记页面中展示所有的登记过的信件。

  2)

  判重,如输入“张三”,“山东省济南市市辖区解放路街”→

  单击【判重】如下图所示:

  判重将查询出所有所有信息相近的信访件并显示信访件状

  态。

  3)

  选择符合条件的信访件→单击【相同信访事项】或者【相同信访人】如下图所示:

  如果选中一条判重出来的记录,则将选中信访件信息带入到登记页面

  4)

  补全基本信息→单击【保存】,该记录进入登记列表,可双击该条记录重新编辑。登记时,系统会根据设置的满意度评价规则进行判断,如果符合系统设置的必须满意度评价的条件,则系统判断后,自动在页面“满意度评价“域上面选中,并且不许认为修改,如果是需要人工判断,则“满

  意度评价“域为可编辑状态,如果不符合满意度评价规定,则该域既不自动选中,也不允许认为选中。

  满意度评价规则:

  1)系统初次、非匿名、非涉法涉诉、求决类,必须进行满意度评价,系统自动纳入满意度评价,并且不允许修改。

  2)系统初次、非匿名、非涉法涉诉、非求决类,人工判断并选择是否纳入满意度评价;

  3)匿名、非初次、涉法涉诉件三者具备其中任何一点,都不能纳入满意度评价。

  5)

  单击【增加】→新增一条办理记录,选择该信访件的处理方式

  →单击【办理】。详细说明见信访件处理章节。

  6)

  送审。对于工作人员不清楚如何处理或者不清楚处理方式是否恰当时,则可以录入拟处理意见,点击“送审”,选择需要送审的领导后,送领导审阅后,再做处理,详见送审章节。

  4.2来信简单登记

  功能描述:来信简单登记是针对内容不清信、重信、转外省、涉法涉诉信、三级终结信进行简单的信息登记的功能。

  操作角色:办信处办信登记人员

  1)

  登录系统→“信访工作台”→单击“来信简单登记”

  进入来信简单登记的页面。→单击【增加】

  如下图所示:

  2)

  填写来信的姓名地址→单击【判重】→补全页面上的简单信息→

  选择去向→点击【保存】

  如下图所示:

  3)

  保存后会出现在“来信简单登记”

  列表中。

  办信工作人员在一开始有可能不清楚某封信是否需要简单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工作人员在详细登记页面输入姓名和住址之后,系统进行判重,如发现该信件应该简单登记(如申诉件),则点击“来信简单登记”按钮,进入到来信简单登记页面,姓名和住址可以带回到简单登记页面,输入简单登记的类型、来信数量、受信人、说明,选择办理方式,去向后保存。来信简单登记并不需要后续办理。如果办信工作人员在一开始就确定某封信件应该进行简单登记,则可直接

  点击“来信简单登记”菜单,进入简单登记页面。简单登记

  保存后,不做任何后续操作。

  第五章

  来访登记及办理业务

  (一)

  来访登记

  登录系统→“信访工作台”→单击“来访登记”→单击【新建】如下图所示:

  手动输入来访人信息

  1)输入姓名,地址→单击【判重】如下图所示:

  填写补充基本信息(补全信息需要登记随访人,选择接谈人,领导接谈)

  补全基本信息→单击【保存】,该记录进入登记列表,可双击该条记录重新编辑。登记时,系统会根据设置的满意度评价规则进行判断,如果符合系统设置的必须满意度评价的条件,则系统判断后,自动在页面“满意度评价”域上面选中,并且不许认为修改,如果是需要人工判断,自动在页面“满意度评价”域可为编辑状态,如果不符合满意度评价规定,则该域既不自动选中,也不允许认为选中。

  随访人登记:

  填写基本信息页面中“来访人数”→单击【详情】→刷身份证件→单击【增加】→单击【拍照】→单击【允许】→单击【拍照】

  选择接谈人

  单击【选择接谈人】→选择接谈人→单击【确定】,如下图所示:

  选择接谈人后,保存时该信访件会自动出现在选择接谈人的接谈列表中。

  (二)

  信访件的办理

  5.1.6.1受理告知

  1)

  打开信访件详情页面。

  2)

  点击【增加】→点击“办理方式”框,→选择“告知→“受理告知”→填写其它相关信息→点击【办理】

  3)

  弹出告知单编辑页面→编辑告知单→单击【文档入库】即办理成功。

  6.1.6.2不予受理告知

  具体操作请参照

  5.1.6.1受理告知。

  6.1.6.3不再受理告知

  具体操作请参照

  5.1.6.1受理告知。

  6.1.7自办

  功能描述:对于自己出具受理告知书的信访件可进行自办操作

  操作角色:信访件处理岗

  1)

  打开信访件详情展示页面

  2)

  点击【增加】点击“办理方式”输入框→填写其它信息→点击【办理】

  选择“自办”

  3)

  弹出自办处理单填写页面→填写处理意见→点击【保存】

  4)

  点击【答复意见书】

  5)

  弹出答复意见书编辑页即可存档

  编辑文档点击【文档入库】

  6)将答复意见书送达信访人→填写自办处理单答复意见书送达相关信息点击【保存】即完成操作。其中,送达后是否签收,信访人意见等六项需一起填写方能保存,保存后答复意见书不可再编辑。

  6.1.8存

  功能描述:这是来信特有的办理方式,对多次信访相同事项的信访件,不需进行再次办理,可选择【存】办理方式

  操作角色:信访件处理岗

  1)

  打开信访件详情展示页面

  2)

  点击【增加】→点击“办理方式”输入框→选择“存”→点击【办理】

  6.1.9报告(汇报)

  功能描述:对转送或者交办到本级机构的信访件,向上级进行汇报,编写汇报内容,送领导进行审阅。上级收到汇报后针汇报的内容审核,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操作角色:办信处、网信处收件岗。

  1)

  登录系统→

  “信访工作台”→单击“待办工作”→单击“待办转送来信件”

  或者

  “待办交办来信件”→选择需要汇报的信访件,双击该条记录。

  如下图所示:

  2)

  “办理情况”→单击【增加】→选择办理方式为【报告】

  单击→【办理】。【增加】后新增一条处理记录,只有转送或交办到本级机构的信访件才能选择【报告】这种处理方式,否则不能选择报告。

  如下图所示

  3)

  填写报告标题,报告的内容(总字数不能超过

  4000(含标点符号)。→单击【上传附件】→选择单击【保存】或直接【报告】→

  单击【保存】→单击【返回】

  返回办理情况列表。如下图所示:

  4)

  信访件办理情况中会出现一条报告的办理记录(尚未汇报)→单击【报告单】→

  重新编辑。如下图所示:

  5)

  重新编辑“汇报内容”→单击【报告】

  如下图所示:

  系统会自动查询该信访件的来源,自动汇报到发来信访件的上级机构。

  6.2.1待办提醒

  功能描述:用户登录后,对于应该登录用户办理的所有待办业务,在首页右下角自动弹出当前登录用户未处理的所有待办事项条数的通知,并且可以直接打开处理。

  操作角色:所有角色

  1)

  用户登录系统,右下角自动弹出未处理的待办事项条数的通知(弹出的通知为当前登录用户待办工作中的事项)。单击某条待办事项通知,页面跳转到相应的待办页面。

  2)

  当登录用户的待办事项条数增加时,系统会自动弹出待办事项通知。如下图所示:

  6.2.2单位收件待办

  功能描述:对于上级转送的信访件会出现在待办转送来信(来访、网信)件中,对于上级交办的信访件会出现在待办交办来信(来访、网信)件中。

  操作角色:来信收件岗、来访收件岗、网信收件岗

  1)点击“信访工作台”→“待办工作”→待办转送(交办)来信(来访、网信)件。

  6.2.3待办发送功能

  功能描述:对于在待办中的信访件可发送给同一部门的其他人办理

  操作角色:普通用户(待办转送、交办件需有相应收文权限)

  1)点击【信访工作台】→【待办工作】→【待办转送来信件】

  2)选择要转送的信访件→点击【发送】→弹出选择框

  3)选择要发送的人→点击【确定】

  点击确定后,该件就进入选中工作人员的个人待办工作中。

  6.2.4设为已办

  功能描述:将待办中信访件设置为已办。

  操作角色:普通用户

  1)【信访工作台】→【待办工作】→【个人待办】

  2)选择信访件→点击【设为已办】→弹出确认提示→【是】办理成功

  6.2.5从已办工作收回到待办

  功能描述:将已经办理的信访件设置为待办进行重新办理。

  操作角色:普通用户

  1)【信访工作台】→【已办办工作】

  2)选择信访件→点击【设为待办】→弹出确认提示→【是】办理成功

  6.2.6汇报审阅

  功能描述:汇报至本级的的信访件,根据信访件和汇报的内容,做出相应的处理。

  操作角色:办信处、网信处收件岗。

  1)

  登录系统→

  “信访工作台”→单击“代办列表”→单击“个人代办”→双击信访件办理方式是“报告”的记录。

  如下图所示:

  2)

  根据汇报的内容,选择审核情况→

  选择办理方式→

  单击

  处理方式。如下图所示:

  此处办理方式对应三种情况:

  1)

  当审核情况为“存案备查”则后面办理方式对应为“存档”,表示此件办理没有问题,并且汇报到本级就可以归档;

  2)

  当审核情况为“通过”,则后面的办理方式对应为“报

  告”,说明此件办理没有问题,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向上汇报,此时本级处理机构需要再向上级机构报告,重复报告过程。

  3)

  当审核情况为“不通过”,则后面办理方式对应为“督查督办”,说明此件办理有问题,需要重新办理,此时要生成一条督办记录,对下级进行督办,督办功能暂未实现,通过电话通知方式进行。

  6.2.7退回

  在信访业务办理过程中(包括来信、来访、网络信访),如果接收方发现发送方发送对象错误(转送、交办、督办对象错误),则可以向发送方发送退回申请,发送方审批同意申请后,退回操作处理完成,退回需要逐级进行,例如省里

  转送至市、市里转送至县的信访件,如果需要退回,则要县里退回到市,市里退回到省。

  6.2.7.1退回申请

  1)

  用户登录系统,打开待办工作中的个人待办页面。

  2)

  选中要退回的信访件记录(可选多条),单击【退回】(或双击一条记录打开信访件详细画面,单击右上方的【退回】)打开退回申请页面,输入退回理由后,单击【确定】弹出确认对话框,单击【确定】退回处理提交成功。如下图所示:

  操作角色:来信收件岗

  1)

  用户登录系统,打开待办工作中的待办转送来信件(或待办交办来信件)。

  2)

  选中要退回的信访件记录(可选多条),单击【退回】(或双击一条记录打开信访件详细画面,单击右上方的【退回】)打开退回申请页面,输入退回理由后,单击【确定】弹出确

  认对话框,单击【确定】退回处理提交成功。如下图所示:

  6.2.7.2退回申请审批

  工作人员对发送过来的退回申请进行审批。

  来信收件岗、来信处理岗

  1)

  用户登录系统,打开待办工作中的退回信访件。

  2)

  选中要审批的信访件记录(可选多条),单击【审批】打开退回审批页面,选中退回审批意见,输入审批意见理由后(选中不同意时,必须输入审批意见理由),单击【确定】弹出确认对话框,单击【确定】审批处理提交,退回处理流程完成。3)

  单击页面中的【查看】可打开退回记录的详细信息及退回过程,详细页面中的标题有超链接,单击可以查看该条信访件的详细信息。如下图所示:

篇五:山东省信访信息系统

  第三部分

  招标内容及要求

  一、采购内容要求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数据分析平台

  2、预算金额:125万元。

  二、建设目标与范围

  采用最新的大数据技术,建设基于山东省涉诉信访架构基础上的信访数据存储、清洗、挖掘、展现平台。信访数据通过法院内网进入平台,部分外部辅助数据通过相关安全边界系统后进入。涉诉信访数据平台系统部署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三级权限进行管理。

  涉诉信访数据平台系统需要完成三个方面的建设:

  1)数据实时采集管理平台,遵循“通同联”的原则,实现三级法院信访数据实时同步,“人、网、视、信”数据统一标准、深度集成,实现数据质量实时校验和监督。

  2)数据分析展示平台:

  1、实现数据快速分析,满足三级法院信访工作的日常业务支撑,从来访人的性别,年龄,职业案件类型进行全方位的分析;

  2、提供丰富的可视化技术,完成对信息的展现和实现进一步交互,根据模板和分析维度,提供各对数据进行离线统计,实现全省法院信访系统实时联通情况及实时数据上报情况的展示功能;

  3、实现全省各地区信访整体情况分析,统计出各地区接访率的趋势走向;

  4、实现以地域维度进行信访数据分析;

  5、实现以时间维度进行信访数据分析,统计信访量成上升趋势还是下降趋势;

  6、实现信访案件信息综合分析,根据案件类型进行图形展示;

  7、实现信访人综合情况分析;并采用机器学习等技术,实现数据预测及关联分析,从而提高信访工作的水平;

  8、通过数据挖掘,探寻信访大数据中的“数据价值”,为法院工作实现科学决策。

  3)专项分析报告,对于“信访大数据”进行深度挖掘,采用自然语言+机器学习等技术,梳理筛选出具有典型性的类案问题,分析研判导致这类问题形成的多方面因素,从而形成具有指导价值的专项分析报告,实现对各类信访数据进行专题分析;实现根据各类信访案由的信访情况自动生成相应的分析报告。

  范围:本项目系统建设范围涉及全省法院系统的三级人民法院。

  三、建设原则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数据分析平台的设计过程中,应遵循四统一、一体化、先进性、经济性和易用性的原则:

  1、四统一原则

  系统建设坚持最高院信息化建设“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验收”“四统一”原则,以确保项目建设高效、顺利完成。

  2、一体化原则

  全省信访业务统计分析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数据分析平台同一个平台上完成调度、管理和跟踪。

  3、先进性原则

  基于业界通用开放性标准,采用先进成熟的技术,遵循紧密结合法院自身特点,使系统能够满足管理需求,同时适应未来一段时间业务需求及发展变化的需要。

  4、易用性原则

  采用模块化设计,界面友好、易用,便于管理人员进行直观的操作和管理。

  四、建设要求

  1、业务需求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数据分析平台开发,具体内容包括:

  1-1、山东高院涉诉信访案件数据分析业务需求

  在省高院信访业务管理系统原有应用的基础上,实现业务数据汇集以及业务数据提供展示功能。

  (1)

  实现全省/直辖市(包括最高院相关信访数据)信访系统产生的各类业务数据如来信数据、来访数据、远程视频接访数据、网上申诉信访数据的总体分析。

  (2)

  实现为全省/直辖市提供数据展示应用,具体展示应用包括如各地区进京访情况展示、重复信访分析、信访量走势同比/环比分析、信访量排名分析等。

  (3)

  根据信访数据分析生成信访数据专题分析报告。

  2、功能需求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数据分析平台以省高院已建成的信访业务系统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新增对全国信访数据的集中汇集展示和分析等深度化应用的支持。旨在覆盖省三级法院的远程视频接访业务、来信来访业务、网上申诉信访业务。

  2-1支持多线程数据实时交换,支持三级法院同时并发,设计必须考虑通道负载均衡,考虑数据异常和容错。

  2-2采集初始数据按照现有数据组织需求,进行一定的计算和处理后(算法可自定义配置),转化后交数据存储服务。

  2-3采用读写分离技术,高速稳定存储数据。

  2-4建立完整的结构化和非结构信访数据索引库,使得信访数据能够被三级法院快速准确查询和分析。

  2-5根据可配置的数据校验规则,对于数据的上报质量进行实时校验和清洗。

  2-6提供pdf,word文档的文本识别功能。同时实现元数据的分类,标注和索引。

  2-7实现中文分词功能,词频优先,多元分词,中文人名识别,强制一元分词,繁体中文分词,中文词性输出,全角字符支持,英文分词,英文专用词识别,英文原词输出,停用词过滤,设置分词权值,字典管理。

  2-8提供包含了智能化的分类,聚类,摘要等综合信息的搜索结果,支持机器自动学习功能,结合对用户的搜索过程或者用户反馈学习,可以为同类用户提供更智能的搜索建议和知识导航。

  2-9提供维度定义模块和并行分析模块,维度定义模块是面向业务用户的前端模块,用户通过可视化的定义器从数据日志中定义维度和度量,并能自动生成一种多维分析语言,同时可以使用可视化的分析器通过GUI执行刚刚定义好的多维分析命令。并行分析模块接受用户提交的多维分析命令,并将通过核心模块将该命令解析,提交给可视化模块之后,生成报表和图表供展示中心展示。

  2-10根据现有的图表组件,通过系统自带的编辑器进行模板的设定,可以通过拖拽的方式,进行组件的位置,大小

  等的布局,同时还可以设置模板的分辨率,背景图等,支持导入模板进行二次编辑,支持保存好的模板进行导出,每个组件各自都有不同的样式,字体,绑定数据源,刷新时间等的属性设定。设定完成后,可以作为菜单或者选项卡的引用页面,供不同的用户进行查看。

  2-11策略模型编辑器:可以根据现有的策略模型,通过合并与,分支条件,回归条件,数据函数等节点组合,通过系统自带的编辑器进行策略的设定,设定完成后,归入到模型策略知识库中。

  2-12可视化多维分析编辑器,支持复杂的分析操作,侧重对决策人员和高层管理人员的决策支持,可以根据分析人员的要求快速、灵活地进行大数据量的复杂查询处理,并且以一种直观而易懂的形式将查询结果提供给决策人员,以便他们准确掌握管理对象的状况,了解对象的需求,制定正确的方案。联机分析处理具有灵活的分析功能、直观的数据操作和分析结果可视化表示等突出优点。

  2-13涉诉信访数据分析平台需要实现支撑多种挖掘算法,实现对于找寻数据的内在联系、因果、类别等。挖掘服务具有如下功能:

  挖掘特点及规律,提供决策线索,通过对目标数据的提取,找寻目标人(信访人、法官、等)、案或事件的特点及规律,为法官提供参考。如通过对单项数据或多项数据的组

  合(如网上信访、来访系统等)的数据提取,智能、自动地找寻某目标案件或时间的特点和规律。

  通过挖掘,找寻热点,通过对目标数据的提取,经过智能的挖掘后,找寻热点。如热点案件类型、集中的用户行为、热点词等等。首先,对于目标数据的提取方式及途径应避免单一,应包括结构和非结构化数据,甚至日志信息等。其次,热点扫描应高效智能,并提供多种易于理解和分析的展现形式。

  通过挖掘,找寻因果并可进行推论,通过对目标数据的提取处理,智能的找寻事件的因果关联,并能对相关事项做出预判。如对案件走势、质效走势、案件判决等进行数据挖掘,对某些情况提供预判分析。另外,在分析过程中应体现大数据的特色,避免单一的数据分析和提取,降低数据分析的价值或错误引导。

  面向应用的数据挖掘,除了以上数据挖掘方法外,应用需要针对众多应用进行纵向的挖掘,以满足各业务系统对于数据分析挖掘的基础要求,各业务系统也能直接关联访问此类挖掘。横向关联多项业务的数据挖掘需要根据权限进行访问实现。

  2-14分析报告编辑器,支持分析报告的模板编辑,可以自定义报告的格式,版式,提纲。可以自定义脚本,从而使得不同用户视角产生不同的定制化报告。

  2-15分析报告浏览器支持权限设定,不同的用户和不同的组织,进入看到的是不同的数据权限和不同种类的专项分析报告。

  3应用架构需求

  系统应采用多层结构,从下往上分为基础层、中间层、应用层和用户层。

  (1)基础层

  基础层是应用系统的基础平台支撑,操作系统支持window/2000/2003/2008、UNIX、AIX、Linux等;应用服务器支持各类主流应用服务器,如Websphere、Weblogic、Tomcat和JBoss等;统一集成平台数据库采用mariadb。

  (2)中间层

  各系统的基础支持中间件,J2EE体系架构的具体实现:

  ?

  数据持久化技术,采用Hibernate;

  ?

  工作流引擎,采用JPBM;

  ?

  WebService实现,采用CXF框架;

  ?

  MVC控制,采用Struts;

  ?

  采用Spring作为整体的集成框架。

  (3)应用层

  完成业务逻辑和流程控制,并进行权限、安全和日志等处理。

  (4)用户层

  用户通过浏览器访问前台和系统,具备良好的交互能力和友好性,界面美观、大方。并与现已有各业务系统风格保持一致。

  五、技术要求

  1、架构要求

  平台技术架构应采用J2EE架构,B/S方式,具备跨平台、可伸缩和高可靠的特性。

  2、系统环境要求

  支持多种操作系统平台部署,包括Windows、Unix、Linux等全系列操作系统;支持Tomcat、Websphere、WebLogic等应用服务器,支持多种浏览器,至少包括IE8/IE9/IE10等主流浏览器。

  数据库:目前采用开源的MariaDB。

  应用中间件:前端的应用服务器拟采用开源的Nginx+Tomcat的模式实现。

  3、部署方式要求

  本系统采用集中式部署,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数据分析平台集中部署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4、可扩展性要求

  具备分布式、分层、模块化、可组合、可扩展的特性。满足数据接口与模块接口的规范、开放要求。

  5、系统性能要求

  稳定性:用户7×24小时使用系统时不会出现http500,数据库崩溃、应用服务器崩溃等错误

  安全性:通过密码、权限等设置来防止未经过授权的人操作修改系统数据。

  响应时间:用户界面的响应时间小于等于5秒,特殊批量处理业务除外。

  并发量:可供200用户同时在线操作系统。

  六、建设需遵循的标准

  1、国家电子政务标准

  遵循2003年4月经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组建的“电子政务标准化总体组”初审通过,两部委联合向社会各界发出的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和六项电子政务试用标准,并可适应国家标准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2、XML标准

  国家电子政务标准总体组已确定采用XML作为数据交换格式标准,并作为公共数据元的描述标准。

  3、遵循的业务标准

  数据库设计应遵循最高法《法标2015》等相关标准。

  业务设计应遵循《人民法院申诉信访业务标准和接口规范》等相关标准。

  七、设计依据及参考要求

  GB/T8567-198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制指南

  GB/T9385-198计算机软件需求编制指南

  GB/T9386-198计算机软件测试文件编制规范

  GB9705-8文书档案案卷格式

  GB/T1526-198信息处理

  数据流程图、程序流程图、系统流程图、程序网络图和系统资源图的文件编制符号及约定

  GB/T12504-199计算机软件质量保证计划规范

  GB/T12505—90计算机软件配置管理计划规范

  GB/T14079-1993软件维护指南

  GB/T14085-1993信息处理系统

  计算机系统配置图符号及约定

  GB/T14394-1993计算机软件可靠性及可维护性管理

  GB/T15418-1994档案分类标引规则

  GB/T15853-1995软件支持环境

  GB/T8566—1995信息技术

  软件生存期过程

  GB/T11457-1995软件工程术语

  GB/T16260—1996信息技术

  软件产品评价质量特性及其使用指南

  GB/T16260-1996信息技术

  软件产品评价

  质量特性及其使用指南

  GB/T17544-199信息技术

  软件包

  质量要求和测试

  八、质量保证期技术服务及培训要求

  1、质量保证期

  软件产品需提供1年免费升级服务,时间自项目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结束,并经省高院确认通过后,开始计算,其费用计入投标总价。

  2、质量保证期技术服务

  2-1、质量保证期内,应常驻1人在用户现场,负责对运行中出现的故障进行处理。

  2-2、运行中出现故障时,由省高院通知应在24小时内,通过上门服务、远程支持、电话/传真支持等方式,解决故障。

  2-3、免费提供质保期内的产品升级服务。

  3、质量保证期培训

  应为使用该软件产品的终端人员及系统管理人员提供足够的培训服务,包括应用软件的操作使用、软件配置、故障排除等方面。

  九、项目实施原则

  在整个实施过程中,为确保系统实施的有效、可控、安全,系统实施需遵循的主要原则如下:

  充分借鉴和利用已有信息化建设成果和现有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投资。

  坚持在具有技术先进性的同时,确保现场应用环境下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可扩展性原则,使用基于通用功能标准,采用可重用、可扩展的体系结构和功能组件,适应将来业务发展的需求。

  十、系统培训要求

  为了更好的开展系统的培训工作,在组织分部进行系统培训的前期开展对内部实施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主要内容包括系统部署、功能使用以及用户培训方案及要求。之后,分批次对用户进行系统培训。

篇六:山东省信访信息系统

  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8.06.302008.07.01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信访

  地方政府规章

  现行有效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04号)

  《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已经2008年6月16日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促使信访争议妥善解决,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对信访人作出错误的信访处理,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信访,及时对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救济,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复查,是指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由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作出复查意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复核,是指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由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作出复核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依法履行复查、复核职责的行政机关是复查复核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以

  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负责复查、复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复查复核机构)具体办理复查、复核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承办复查、复核申请的受理工作;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资料以及举行听证会;

  (三)审查原处理、复查意见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复查、复核意见;

  (四)按照职责权限,督促复查、复核申请的受理和复查、复核意见的履行;

  (五)办理复查、复核事项统计和备案审查事项;

  (六)研究复查、复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政策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对违反《信访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八)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行政机关的复查、复核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各级复查复核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具有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复查、复核专职工作人员,保证其工作能力与工作任务和形势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复查复核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复查、复核活动,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人是申请人,原办理、复查机关是被申请人;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查、复核。

  多人提出同一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七条

  申请复查、复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办理、复查意见的信访人;

  (二)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信访复查、复核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其他法定救济途径解决的;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第八条

  申请人采用书面方式申请复查、复核,应当在复查、复核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被申请人的名称;

  (二)复查、复核请求;

  (三)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的日期。

  复查、复核申请书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形式提出。有条件的复查复核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复查、复核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复查复核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复查、复核申请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一)被申请人是人民政府的,应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

  (二)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被申请人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应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被申请人是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向省人民政府提出;

  (三)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应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或者越级信访的,各级行政机关的信访接待机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复查、复核的机关提出。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受理

  第十二条

  复查复核机关收到复查、复核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并在3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向被申请人送达提出答复通知书和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副本;

  (二)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复查、复核的机关提出;

  (三)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同时通知有关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两个行政机关有权受理同一复查、复核申请时,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的一个行政机关提出,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不得推诿、移送另一个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复查复核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诉,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复查复核机关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的,责令其限期受理;

  (二)复查、复核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复查复核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作出的书面告知不服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提出答复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处理、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

  决定

  第十六条

  复查复核机构办理复查、复核事项,应当听取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要求被申请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可以到现场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

  复查、复核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现场调查取证时,复查、复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复查、复核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八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复查、复核事项,申请人要求听证或者复查复核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办理。听证程序按照《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受理的复查、复核事项,可以指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办理,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并提交办理意见。

  第二十条

  复查、复核意见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复查、复核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复查复核机构经过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复查复核机关批准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一)原处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原处理、复查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变更或者撤销:

  1.主要事实不清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明显不当的。

  (三)被申请人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处理、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处理、复查意见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

  (四)申请人在复查、复核申请中提出的新信访事项,应当告知其向依法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

  决定撤销的,应当责令被申请人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复查复核机关作出复查、复核决定,应当制作复查、复核意见,并加盖复查复核机关印

  章或者复查、复核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责令被申请人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重新处理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处理意见内容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意见。

  申请人对重新作出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查、复核。

  第五章

  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立信访终结意见备案制度。省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建立全省信访终结意见数据库,及时录入经过备案的信访终结意见,并与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实现网络资源共享。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分别于下列时限内,将作出的处理、复查或者复核意见及有关证据、依据材料分别报送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一)对信访人未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处理、复查意见,自法定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

  (二)对复核意见,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

  第二十六条

  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报送备案的有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处理、复查或者复核意见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决定予以备案并回复报送机关;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建立信访终结意见公示制度。行政机关对经过听证程序处理并依据听证结论作出的信访终结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复查、复核职责的监督检查,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或者复核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行政机关重新处理,并向有关方面反馈检查结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复查、复核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复查、复核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复查、复核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的;

  (二)推诿、拖延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复查、复核事项的;

  (三)处理、复查、复核意见被上级撤销后拒不改正的;

  (四)拒不执行复查、复核意见的;

  (五)未按规定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复查、复核事项办理意见的;

  (六)未按规定报送应当备案的处理、复查或者复核意见的。

  第三十一条

  信访人对信访终结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或者越级信访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和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关于“3日”、“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政府直属机构、特设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参照本办法对行政机关的规定从事复查、复核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结束——

篇七:山东省信访信息系统

  浅议信访工作信息化建设

  作者:师明军

  来源:《山东青年》2020年第04期

  摘

  要:信访工作是密切联系群众、构建谐社会的一项具体实践工作,也是维护企业和谐发展、推进内涵发展的关键要素。淄矿集团近二十年来,逐步完成了政策性关闭破产、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三大改革”,持续推进关井“去产能”、“三供一业”社会职能移交等政策性改革,随之而来的各类信访矛盾

  层出不穷,有的信访矛盾较为突出。

  关键词:信访工作;群众;社会和谐

  信访形势的不断发展和群众对信访工作的期望使得当前信访工作方式手段不能很好地适应时代的需要,特别是信访信息化程度的滞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信访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加快推进信访信息化建设成为当务之急。

  一、开展信访工作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信访工作信息化建设是畅通信访渠道、推进信访工作机制有序高效运转的实际需要。随着改革的不断增多、形式日趋多样化,写信和走访形式已不能完全满足群众信访活动的要求,处理信访诉求事项效率不高,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群众长期信访、多头信访、重复信访、越级信访甚至赴省进京信访的原因之一。信访群众迫切需要畅通信访渠道,能够通过书信、走访、电话、网上信访等多种方式提出信访事项,并方便地查询信访事项处理情况,减少不必要的信访环节,从而降低信访成本,增加各级组织工作的透明度,满足群众知情权、监督权。

  (二)信访工作信息化建设在发挥自身综合协调功能、促进各级组织科学决策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在社会和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大量矛盾纠纷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群众出于对党、政府和企业的信任,向各级信访部门写信、走访,诉求内容中蕴含着大量的信息资源。这些信息资源直接来源于群众一线,是我们实施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是检验各项政策文件落实情况的生动体现。充分利用信访信息技术对信访工作进行现代化管理,能够大大提升信访资源的综合分析研判质量,从而使信访工作在为党、政府、企业科学决策服务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三)信访工作信息化建设是现代信息技术条件下、提升信访工作科学管理水平的客观要求。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随着计算机管理信访软件的开发、利用、升级,以计算机应用技术为主体的信访现代化管理技术已经在信访领域中逐步推广应用。但是由于多种条件的制约,其利用的广度和深度远远没有公安、税务、工商等其它系统广泛和普遍。如果我们不

  充分认识信访信息化建设的紧迫性,不仅会使自身信访管理水平滞后,而且也会在履行职责等方面出现知识领域的“空白”。

  (四)信访信息化建设是把握舆情动向、主动应对舆情危机的有效手段。信息互联网络是各类思想观念集散和触碰的新平台,其中的言论、观点、信息,既有正面的、理智的,也有中性的、甚至负面的,如何正确引导舆论走向、弘扬社会正气、传递社会正能量、抵制和遏制各类歪风邪气,成为各级党和政府、企业关注的焦点。监控舆情动向,特别是敏感群体、利益群体以及关键领域的发展和动向,分析研判趋势,对于把握维护社会稳定、赢得做好信访工作的先机至关重要。所以,监控敏感时段、敏感领域、敏感群体等的动向和苗头,越来越成为正面引导舆情、维护社会稳定、畅通信访渠道的重要手段。

  二、淄矿信访信息化建设的现状

  淄矿集团近几年来对信访信息化建设工作紧抓不懈,信访信息化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2010年前后建成了并运行了淄矿集团内部协同网上办公系统,将信访案件的受理、汇报、批转,按照程序化运转模式开展网上办公,极大地提高了信访工作的办公效率。2013年,淄矿集团加大投入,委托北京慧典公司,开发并运行了新的“OA”办公系统,进一步完善了信访事项的登记、审核、上报、批转、流转、办结等多项办公流程。将集团公司22个部(处)室、17个权属單位列入考核范围。2015年又新上“火蓝大数据”舆情监控系统,对敏感时段、敏感词汇、敏感言论进行全天24小时监控,每周形成《舆情专报》供领导参阅研判,特殊情况专情专报,把握不稳定群体、不稳定重点人员、个性信访突出问题的动向,对群众合理诉求,第一时间回应,对相关不实言论,第一时间澄清,对重大不稳定群体动向和苗头,及时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互通情况,超前预警防范,努力把握信访维稳工作的主动权。2019年淄矿集团完善网上信访程序,主动对接、融入山东省“信访信息”系统、省国资委“云信访”、山东能源集团“智慧信访”平台,形成了国家、省、国资委、山东能源、淄矿集团“五级交互联动”、“网上网下联办”的信访“交办、受理、办理、督办、评价”信访系统,将信访事项的交办、承办、调查核实、办理结果等职责连为一体,实现党政联管、部门联办、上下联动、责权联究、地企联合的“五联机制”。但是,信访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目前运行的信访信息系统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与信息化建设的目标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在客观上制约了信息系统应有功能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硬件建设不到位。现在信访信息系统还没有联通到所有涉及信访的党组织和部门,特别是在区队一级,信访信息系统延伸不到位;二是软件应用不到位。信访信息系统运行初期,信访部门多用其登记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统计分析功能尚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在应用中逐步改进和完善。

  三、做好信访工作信息化建设的途径

  信访信息化建设任重道远,当前应着力抓好几项工作:

  (一)健全信访信息化管理相关制度。用制度强化责任,用制度规范工作,明确信访数据中心的建设责任、安全责任,明确数据中心和应用系统的维护责任、运行责任,建立包括数据库安全、系统应用规范、数据信息日常管理等一整套的规范制度。通过健全完善的制度化管理,实现信访信息充实、利用、分析以及信访流程的办理、督办、办结功能的充分、有序运行,提信访管理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

  (二)充实信访信息数据库。数据库的建立直接关系到信访信息资源的获取、存贮、检索和利用。建立数据采集、更新、管理、使用机制;加快系统内部信息交流与反馈;为各应用系统的数据交换建立基础;为各级管理人员提供决策支持服务,实现全系统的信息传递、数据处理、信息共享。在信息录入工作中客观分析面临的新情况、新任务,严把“进口关”,做到不隐瞒、不漏录、不错录;对采集数据严格保密,实行专机专用,严防信息丢失或其他意外事件发生。

  (三)完善信息系统运行和维护机制。建立日常运行维护监控平台,全面采集、及时处理各类运行、维护信息,制定系统维护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病毒感染等突发情况,实现运行维护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确保运行安全稳定。同时,采取以会代训、实地指导、参加培训等多种方式开展学习培训,将信访信息系统应用培训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为今后更好地开展信访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四)规范信访事项办理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网上信访事项办理机制和网上回访、网上督查制度,切实提高信访事项办理效率,不断降低维稳成本,逐步解决好网上信访过程和结果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等问题,使信访工作的全过程接受群众监督,以此提升信访部门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五)拓展和完善信息系统功能。以信访事项“群众满意度评价”体系为基础,增强网上信访平台的支撑能力,逐步实现办信、接访的网下受理、网上办理和网上答复;加强业务培训,认真办理网上信访诉求、意见和建议,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更好、更快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纾缓信访群众的情绪,以实际效果取信于民,做到为党分忧、为民解难。

  (作者单位:山东能源淄矿集团,山东

  淄博255120)

篇八:山东省信访信息系统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促使信访争议妥善解决,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对信访人作出错误的信访处理,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信访,及时对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救济,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复查,是指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由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作出复查意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复核,是指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由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作出复核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依法履行复查、复核职责的行政机关是复查复核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负责复查、复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复查复核机构)具体办理复查、复核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承办复查、复核申请的受理工作;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资料以及举行听证会;

  (三)审查原处理、复查意见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复查、复核意2016/见;

  (四)按照职责权限,督促复查、复核申请的受理和复查、复核意见的履行;

  (五)办理复查、复核事项统计和备案审查事项;

  (六)研究复查、复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政策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对违反《信访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八)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行政机关的复查、复核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级复查复核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具有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复查、复核专职工作人员,保证其工作能力与工作任务和形势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复查复核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复查、复核活动,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章申请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人是申请人,原办理、复查机关是被申请人;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查、复核。

  多人提出同一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2016/第七条申请复查、复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办理、复查意见的信访人;

  (二)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信访复查、复核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其他法定救济途径解决的;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第八条申请人采用书面方式申请复查、复核,应当在复查、复核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被申请人的名称;

  (二)复查、复核请求;

  (三)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的日期。

  复查、复核申请书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形式提出。有条件的复查复核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

  第九条申请人书面申请复查、复核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复查复核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复查、复核申请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一)被申请人是人民政府的,应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

  2016/(二)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被申请人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应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被申请人是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向省人民政府提出;

  (三)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应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一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或者越级信访的,各级行政机关的信访接待机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复查、复核的机关提出。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受理

  第十二条复查复核机关收到复查、复核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并在3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向被申请人送达提出答复通知书和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副本;

  (二)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复查、复核的机关提出;

  (三)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同时通知有关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两个行政机关有权受理同一复查、复核申请时,申请人应2016/当选择向其中的一个行政机关提出,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不得推诿、移送另一个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十四条申请人对复查复核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诉,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复查复核机关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的,责令其限期受理;

  (二)复查、复核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复查复核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作出的书面告知不服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提出答复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处理、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决定

  第十六条复查复核机构办理复查、复核事项,应当听取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要求被申请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可以到现场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复查、复核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现场调查取证时,复查、复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复查、复核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八条对重大、复杂、疑难的复查、复核事项,申请人要求听证2016/或者复查复核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办理。听证程序按照《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受理的复查、复核事项,可以指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办理,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并提交办理意见。

  第二十条复查、复核意见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复查、复核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复查复核机构经过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复查复核机关批准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一)原处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原处理、复查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变更或者撤销:

  1.主要事实不清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明显不当的。

  (三)被申请人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处理、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处理、复查意见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

  2016/(四)申请人在复查、复核申请中提出的新信访事项,应当告知其向依法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

  决定撤销的,应当责令被申请人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复查复核机关作出复查、复核决定,应当制作复查、复核意见,并加盖复查复核机关印章或者复查、复核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责令被申请人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重新处理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处理意见内容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意见。

  申请人对重新作出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查、复核。

  第五章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建立信访终结意见备案制度。省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建立全省信访终结意见数据库,及时录入经过备案的信访终结意见,并与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实现网络资源共享。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分别于下列时限内,将作出的处理、复查或者复核意见及有关证据、依据材料分别报送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一)对信访人未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处理、复查意见,自法定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

  (二)对复核意见,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

  第二十六条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报送备案的有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处理、复查或者复核意见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2016/(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决定予以备案并回复报送机关;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建立信访终结意见公示制度。行政机关对经过听证程序处理并依据听证结论作出的信访终结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复查、复核职责的监督检查,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或者复核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行政机关重新处理,并向有关方面反馈检查结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复查、复核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复查、复核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复查、复核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的;

  (二)推诿、拖延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复查、复核事项的;

  (三)处理、复查、复核意见被上级撤销后拒不改正的;

  (四)拒不执行复查、复核意见的;

  2016/(五)未按规定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复查、复核事项办理意见的;

  (六)未按规定报送应当备案的处理、复查或者复核意见的。

  第三十一条信访人对信访终结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或者越级信访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和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关于“3日”、“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政府直属机构、特设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参照本办法对行政机关的规定从事复查、复核活动。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2016/9

篇九:山东省信访信息系统

  山东省处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处理群众来信工作,健全办信工作机制,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发挥办信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作用,根据《信访条例》和《山东省信访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群众来信,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报、传真等形式,向各级党委、政府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负责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党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办信“三见面”制度的要求,依法、及时处理群众来信,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四条

  本着方便来信人的原则,市、县(市、区)要开通办信“绿色邮政”,并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查询来信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引导群众以来信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及时将群众来信处理情况输入,并与上、下级信访工作机构及本级其他党政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为来信人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五条

  各级党政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办信工作,对重要来信实行负责人阅批、包案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设立办信工作机构或指定专人从事办信工作。

  第六条

  来信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党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来信人。

  第二章

  受理

  第八条

  收信。收到群众来信后,要及时拆封,将信文、信封及附件一并装订,并在来信右上角加盖收信章,日期应与实际收信日期相符。电子邮件要及时下载打印,并按上述要求办理。

  第九条

  阅信。要准确领会来信原意,从中筛选出一般信、重要信和紧急信,为登记和办理做好准备。

  第十条

  登记。要注明受信人或单位,来信人的姓名、地址或工作单位及问题发生地,登记时间、来信类别、来信内容摘要。分清是否重信、联名信(注明来信人数)。对检举揭发信,应注明被检举揭发人的姓名、单位及其职务。

  第十一条

  转送。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及其他党政机关收到群众来信或收到上级转送的群众来信,根据内容需转送有关部门或地方处理的,应在收到来信之日起15日内以转送

  函或转送单的形式将原信及附件转送。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的,需抄送下一级党委政府信访局或有关党政机关。乡镇一级只办不转。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要每季度向下一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每季度向上一级党委政府信访局报告转送来信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十二条

  交办。对重要、紧急来信应立项,并通过下列方式交办:

  (一)“绿色通道”交办。对反映问题重要、影响重大的紧急来信,应通过“绿色通道”交办,收到来信的当日交办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

  (二)发函交办。对反映问题重要、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来信,以发交办函的形式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办理,承办单位要按规定上报办结报告。

  (三)交办单交办。对反映问题比较重要的来信,以发交办单的形式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办理,承办单位要按规定上报办理情况。对反映问题紧急的来信,可以传真等方式及时交办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办理,有条件的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交办。

  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的来信事项,由党委政府信访局确定或报请有关负责人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分头交办。

  第十三条

  告知。有关机关收到群众来信或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要根据来信的不同情况,在收到来信事项之日起15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来信人(通过电子信箱收到的来信,一般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及时告知):

  (一)受理告知。有关党政机关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来信事项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来信人(来信人姓名、地址不清的除外)。属党委政府信访局转送、交办的来信事项,受理后应按要求通报党委政府信访局。

  (二)不予受理告知。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来信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初次来信,书面告知来信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对原信区别情况妥善处理。重复来信不再告知,不转送、不交办、不通报,只做另类登记。

  (三)不再受理告知。来信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政府信访局和其他党政机关不再受理,直接向来信人出具不再受理告知单,不转送、不交办、不通报,只做另类登记。

  (四)对反映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系统职权范围内的来信事项,应当书面告知来信人分别向上述机关提出。对此类初次来信可转送上述有关机关,重复来信不再转送。

  有关党政机关收到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其他来信,应将来信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并书面告知来信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第三章

  办理和督办

  第十四条

  办信“三见面”。有关党政机关办理群众来信,除匿名信、无效信、地址内容不清的信件外,一律按照办信“三见面”制度办理。

  第十五条

  对来信事项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对来信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

  办理时限。来信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党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来信人延期理由。上级交办的来信事项需延期的,须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和理由。

  传真交办和“绿色通道”交办的来信事项,承办单位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反馈工作开展情况,20日内上报由负责人审阅签发的办结报告,逾期不能上报的要说明情况,但最迟不能超过30日;交办单交办的来信事项,承办单位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七条

  办结。对交办的来信事项,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应认真调查处理,及时办结,并书面答复来信人,上报办结报告。办结报告必须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要有来信人的意见,经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正式行文上报。凡上级党委政府信访局交办的来信事项,应抄报同级党委政府信访局。

  第十八条

  复查。来信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30日内请求原承办单位上一级党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党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向来信人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复核。来信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30日之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党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党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向来信人书面答复。

  复核机关对已有复核意见的信访事项应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信访局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备案,汇报备案内容主要是来信人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信访事项内容、复核意见及来信人态度等。

  第二十条

  听证。对重大、复杂、疑难来信事项,可根据《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举行听证。

  第二十一条

  督查督办。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对需要督查督办的来信事项,应按照《山东省信访督查督办工作规程(试行)》的要求,通过发函、发督查单、派人、约谈等方式及时督查督办。

  第二十二条

  归档。对已办结的来信事项要及时归档,做到一案一卷,要素齐全,装订整齐,统一保管,以利检索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来信信息报告。对来信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重大紧急或带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需要有关负责人阅知或批示办理的,以原信、来信摘要等形式报送有关负责人。

  对一个时期群众来信集中反映某地区、某领域的来信事项,应认真分析原因,研究解决的办法,形成专题调查报告,报送有关负责人或部门。

  对带有普遍性、政策性等有价值的来信,应加强调查研究,综合分析,提出完善政策建

  议,以综合报告的形式呈送同级党委、政府负责人或有关部门参考,同时抄报上级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来信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四章

  统计和通报

  第二十五条

  统计分析。各级党委政府信访局及其他党政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要按照分类统计的要求,按来信目的将来信分为申诉、揭发检举、批评建议、求决和其他五大类,认真做好月份、季度、半年和年度来信的统计和分析。

  第二十六条

  定期通报。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应定期通报来信转送、交办情况,每季度应至少向分管负责人及上一级党委政府信访局报送一次统计分析情况,同时向有关单位、部门及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不再受理信访事项结案库。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要建立已经复核不再受理信访事项结案库,对已经复核的信访事项,应及时填写《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登记表》,建档存查。对已收到过来信的,要在原信登录中予以记载;对未曾收到过来信的,如以后收到来信时标明,并录入复核机关、复核时间、复核意见及文号等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省委省政府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山东省信访督查督办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督查督办工作,提高信访工作水平和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与质量,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和《山东省信访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信访督查督办工作,是指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贯彻执行信访法规、落实信访工作决策部署、处理信访事项、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信访督查督办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实行“谁经办、谁交办、谁主管、谁管辖谁督查督办”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信访法规在本地区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对各级党委、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对地方和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对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批示、交办和上级党委政府信访局交办信访事项,重大、紧急、突发信访事项以及自行交办重要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督查;

  (五)对带有政策性、倾向性的重要信访问题进行督查调研,提出完善政策建议;

  (六)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有关机关、单位进行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七)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向有关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其他工作部门可参照上述规定,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各自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要设立信访督查督办机构,保证工作力量。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其他工作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信访督查督办工作,信访任务重、设有专门信访工作机构的部门应设立信访督查督办科(室)。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可根据情况设立相应级别的信访督查专员,代表党委、政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事项。

  第二章

  督查督办方式和要求

  第六条

  决策督查。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对信访工作作出决策部署后,党委政府信访局要及时制定督查方案,从决策出台到决策目标实现进行全程跟踪督查。

  (一)决策出台后要及时提出明确的贯彻意见和要求;

  (二)根据情况,采取电话调度、组织有关部门联合督查或委托信访督查专员督查等形

  式分阶段进行督促落实;

  (三)对贯彻决策部署的督查落实情况,要及时整理呈报本级党委、政府或上级党委政府信访局,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七条

  法规执行情况督查。按照集中督查与日常督查相结合的原则,对《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规定》以及其他地方性信访法规、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督查。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每年安排一次信访法规执行情况集中检查活动,检查信访法规的宣传普及情况、信访工作人员对信访法规的掌握及执行情况等。

  第八条

  信访工作督导督办。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及其他工作部门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信访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对信访问题多、信访工作薄弱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重点督导,采取发函、派人、派工作组督导、调请有关负责同志谈话等形式,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责令其限期整改。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对出现《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机关、单位,要下发督办函进行督办。督办函要明确督办事项、原由和时限要求,并根据信访法规的要求提出改进建议。对不按规定时限反馈情况或不采纳改进建议且理由不正当、不充分的,要采取派人或约请有关责任人谈话的方式进行督办。对仍不接受改进建议的,报请党委、政府负责同志责成其限期改正。

  第九条

  信访事项督查。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及其他工作部门对各级党政负责同志批示、交办信访事项,上级党委政府信访局或上级对口党政机关交办信访事项,重大突发信访事项以及其他自行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要及时进行督查。督查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发函督查。对需要督查的重要信访事项,一般要发督查函,说明督查事项、原由及要求。

  对同级承办的信访事项,督查函直接发送承办单位。党委政府信访局对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下级党政机关承办的信访事项,要在向下级承办单位发督查函的同时,抄送下级党委政府信访局。对党政负责同志批办、上级交办以及其他重大信访事项,要通过所在地方党委或政府办公室(厅)转送。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单位的信访事项,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分别发函,提出督查要求。

  (二)督查单督查。对紧急、突发、时效性强的信访事项,要通过发督查单、传真进行督查,及时督促调度工作进展。

  (三)派人督查。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或不及时解决将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或有关党政负责同志有明确意见的,可直接派人通过明察暗访进行督查。对重大、紧急、复杂和政策性强、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可由相关党政机关联合派人督查。

  (四)约谈督查。对工作进展迟缓或处理意见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不当、工作措施不落实、群众意见较大的,经有关负责同志批准,可调请相关地方、部门负责同志当面谈话。必要时本级党委、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出面谈话。

  对督查信访事项,承办单位一般应在7日内书面反馈办理进展情况,上一级党委政府信访局直接督查的事项,反馈情况要同时抄送同级党委政府信访局。

  第十条

  督查调研。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社会关注的热点信访问题以及带有政策性、倾向性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开展督查调研。

  (一)制定调研方案。明确调研内容、涉及范围和对象、采取的具体方式方法等。

  (二)实地督查调研。要组织人员深入基层和现场,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真实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反映问题要说明形成过程、产生原因以及发展趋势。对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决策、问题的督查调研,可委托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对涉及面广的重大决策、问题的督查调研,可根据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进行。

  (三)提出完善政策建议。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向本级或当地党委、政府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为党委、政府推动决策落实和再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章

  报告与审核

  第十一条

  决策部署贯彻情况报告。党委、政府对信访工作作出决策部署后,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按要求逐级向党委政府信访局书面反馈初步贯彻情况,并根据进展及时续报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反馈报告内容包括: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对贯彻决策的部署和安排,决策落实的进展动态、措施办法和成绩经验,决策落实中遇到的困难、出现的矛盾和存在的问题。反馈报告要及时、全面、准确,实事求是,恰如其分。

  第十二条

  改进情况报告。收到督办改进建议或督导整改函的党政机关或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改进、整改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改进情况报告经本级、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正式行文上报。

  第十三条

  督查信访事项查办情况报告。一般督查信访事项要依照《信访条例》规定按时办结,有关党政负责同志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在30日内办结,党政负责同志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办理。到时不能办结的,应说明情况和理由。督查信访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要及时写出查办情况报告,说明调查处理的过程、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和依据。查办情况报告必须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并有信访人的意见,经本级、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正式行文上报。交办事项办结报告不再重复上报。

  上级党委政府信访局直接督查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上报查办情况报告,要抄报同级党委政府信访局备案。

  第十四条

  查办情况报告审核。承办单位上报查办情况报告后,交办单位要认真审核。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组织有关部门共同会审。经审查符合下列办结要求的,应及时办理结案手续,属党政负责同志批办、上级交办的要及时上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新查报。

  (一)信访人的诉求已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妥善处理的;

  (二)信访人的诉求有道理但政策规定不明确,按照实际情况已经合情合理妥善处理的;

  (三)信访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信访人的诉求或者揭发检举的事项缺乏事实根据的。

  交办机关自收到督查事项查办情况报告之日起30日内不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四章

  处分建议与通报

  第十五条

  提出处分建议。对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等行为,拒不采纳改进建议或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督办机关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通报。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及其他工作部门对督查信访事项和督查督办工作情况,要每月一次统计分析,并报告有关负责同志。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对有关地方和部门办理督查信访事项以及采纳改进建议等情况,至少每季度通报一次,并作为年度信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归档。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及其他工作部门对督查督办各类事项要及时按要求整卷归档,做到要素齐全、统一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省委省政府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山东省处理群众来访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处理群众来访工作,切实提高处理来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护来访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来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和《山东省信访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群众来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走访形式,向各级党委、政府及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党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各级党委、政府,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及各级党委政府信访局,对来访群众应加强《信访条例》和《山东省信访规定》的宣传教育,引导其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第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好群众来访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并做好疏导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应本着为民、便民、利民的原则,设立专门来访接待场所,配齐配强接待工作人员,并向社会公布来访接待时间、地点和电话,通过适当形式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或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及时将群众来访处理情况输入,与上、下级党委政府信访局及本级其他党政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五条

  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应健全完善党政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党政负责人集中、公开、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并向社会公布接待时间、地点及接访负责人姓名、职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应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发阶段。应建立律师参与来访接待工作制度,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

  第七条

  来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有关党政机关或者单位应给予奖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来访人。

  第二章

  受理

  第八条

  登记。来访接待工作人员向来访人发放《来访登记表》,指导其准确填写并及时收回。《来访登记表》应注明来访人姓名、地址或工作单位及问题发生地、登记时间、来访内容。

  第九条

  接谈。来访接待工作人员查看来访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核实来访人数,同来访人面谈,听取并记录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及要求,走访过程及有关单位受理、办理情况。多人走访的由来访人选定5名以下代表参与接谈。

  来访接待工作人员应挂牌接访,做到礼貌热情、文明接待,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宣传法制、教育疏导。

  第十条

  维持来访秩序。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来访事项,有关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对出现下列行为的,有关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对来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进行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来访人不到设立或指定的来访接待场所反映问题;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来访事项,不推选代表或代表人数超过5人;

  (二)在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堵塞、阻断交通;

  (三)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四)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五)在来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来访接待场所;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来访或以来访为名借机敛财;

  (七)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对犯罪嫌疑人及已经定性的非法组织和个人,有关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发现后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对自杀自残、突发重病或有恶性传染病的,迅速通知医疗单位及来访人居住地有关机关妥善处理。对来访中的精神异常人员,责成其居住地有关机关、单位妥善处置。

  第十一条

  告知。有关机关对接待的群众来访,或收到的转送、交办的来访事项,应根据来访的不同情况,当场或在收到来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及时书面告知来访人:

  (一)受理告知。有关党政机关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应当受理,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接待来访或收到转送、交办来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来访人。属党委政府信访局转送、交办的来访事项,应通报党委政府信访局。

  (二)不予受理告知。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来访不予受理,但应当书面告知来访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对初次来访可转送有关机关,重复来访不再转送。

  对依照职责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有权处理党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向来访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告知来访人等候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的办结答复,对来访人作劝返处理。

  (三)不再受理告知。来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政府信访局和其他党政机关不再受理,不转送、不交办、不通报,作另类登记,直接向来访人出具不再受理告知单,明确告知不再受理的理由和依据,积极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对来访人作劝返处理。来访人所在地党委、政府及有关机关应做好稳控工作。对不听劝阻,出现《信访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四)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应当书面告知来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初次来访可转送上述机关,重复来访不再转送。

  第十二条

  转送。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对接待或上级转送的来访事项,应在接待或收到转送来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将来访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并填写统一格式的转送单,同时抄送下级党委政府信访局或有关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一级只办不转。

  第十三条

  交办。对重大、紧急来访事项,上级党委政府信访局和有关党委、政府及负责同志要处理结果的来访事项,应及时交办并要求上报办结报告。

  对需交办的来访事项,通过发函、发交办单等方式交办。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的,由党委政府信访局确定或报请有关负责人决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分头交办。

  第三章

  办理和督办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来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来访人居住地与来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五条

  对来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来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对来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作出支持来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单位执行。对集体或涉及群体利益的来访,可以通过座谈、通告等形式答复。

  第十六条

  办理时限。一般来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有权处理党政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来访人延期理由。上级指示或党政机关负责人批示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结,需延期的应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和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办结。对交办的来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应认真调查处理,及时办结,并书面答复来访人,上报办结报告。办结报告应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有来访人的意见,经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正式行文上报。凡上级党委政府信访局交办的,应抄报同级党委政府信访局。

  第十八条

  复查。来访人对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作出的来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党政机关的上一级党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党政机关应在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向来访人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复核。来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党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党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向来访人书面答复。

  复核机关对已有复核意见的来访事项应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信访局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备案,汇报备案主要内容是来访人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来访事项内容、复核意见及来访人态度等。

  第二十条

  听证。来访事项的听证,按《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办理。

  第二十一条

  督查督办。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及其他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对转送、交办的来访事项,应参照《山东省信访督查督办工作规程(试行)》的要求,通过发函、发督查单、派人、约谈等方式及时督查督办。

  第二十二条

  归档。应妥善保管来访登记表、来访接谈记录、来访人递交的材料、处理意见等资料。对已办结的来访事项应及时归档,做到一案一卷,要素齐全,装订整齐,统一保管,以利检索和使用。

  第四章

  来访信息分析、通报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统计分析。各级党委政府信访局及其他党政信访工作机构应按照分类统计的要求,认真做好月份、季度、半年和年度来访的统计和分析。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应定期向党委、政府分管负责人及上一级党委政府信访局报送统计分析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定期通报。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要每月一次以《来访事项抄送单》等形式向下一级党委政府信访局及本级有关党政机关通报来访事项转送、交办、督办的情况,下一级党委政府信访局应按照要求向上一级党委政府信访局报告转送、交办、督查督办来访事项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来访重要信息的综合分析和报告。

  (一)对重大、紧急来访事项,应将反映主要问题、事态状况、接谈情况及处理建议报告本级党委、政府有关负责人。

  (二)对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或带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需要负责人阅知或批示办理的,应报送本级党委、政府或部门有关负责人。

  (三)对一个时期群众来访集中反映某地区、某领域的来访事项,应认真分析原因,研究解决的办法,形成专题调查报告,报送本级党委、政府有关负责人或有关部门。

  (四)对反映问题带有普遍性、政策性等的来访,应加强调查研究,综合分析,提出有问题、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完善政策的报告,报同级党委、政府有关负责人或有关部门,同时抄报上级党委政府信访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来访人寄给来访接待工作机构或工作人员的来信,参照本规程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省委省政府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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