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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信访局网上诉求平台官网5篇

发布时间:2022-11-14 17:50: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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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信访局网上诉求平台官网5篇

篇一:山东省信访局网上诉求平台官网

  《山东省信访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05号)

  《山东省信访条例》已于2015年9月24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9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活动和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访活动和本省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包括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源头预防、疏导教育相结合;

  (三)诉访分离、分类处理;

  (四)公正合理、便民利民。

  第五条

  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运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以及决策失误纠错改正等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国家机关应当运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依法、及时化解可能导致信访问题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

  第六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职责分工,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和网络投诉,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检查督导,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协调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地区、部门、行业的复杂、疑难信访事项。

  第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向信访人公开其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办理结果,并为其查询、评价本人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依法参与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了解、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涉及本组织的信访事项。

  国家机关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引导公众通过法定途径反映诉求、维护权益。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不得非法限制信访人的人身自由,不得歧视、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十二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二)委托代理人;

  (三)在国家机关调查处理信访事项时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对与本人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五)查询本人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

  (六)要求有关国家机关答复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结果;

  (七)要求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信访事项;

  (二)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三)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对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四)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专门设立的信访工作机构和确定的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统称为信访工作机构。

  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国家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登记、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国家机关和本国家机关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上级国家机关和本国家机关报告信息,提出建议、意见;

  (六)指导、督促、检查本辖区或者本系统的信访工作;

  (七)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向信访人提供与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信访人,不得刁难和歧视;

  (二)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接受馈赠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四)遵守保密制度,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工作秘密;

  (五)按照规定保管信访工作材料,不得丢失、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毁损;

  (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公正廉洁、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激励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信访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第四章

  信访渠道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网络信访平台,信访接待的时间、地点、电话,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和办理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国家机关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络信访平台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和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通过设立网络信访平台、开通电子信箱等方式,畅通网络信访渠道,鼓励和引导信访人通过网络提出信访事项;有条件的,可以开展网络视频接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网络信访平台,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受理、分类、转送、交办、督办、反馈和公开,实现与上级和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访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信访接待场所,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联合接访场所,统一登记、分流处理信访事项,组织有关工作部门联合接待、集中解决涉及多个单位的信访事项。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制度,由其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和地点向该负责人当面提出信访事项。

  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采取重点约访、专题接访、带案下访、下基层接访等方式,当面听取信访人的投诉请求并协调处理相关信访事项。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可以建立、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机制,通过提供办公场所、购买服务等方式,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其参与来访接待,为信访人解答法律问题,协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人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国家机关审查、甄别复杂、疑难信访事项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建议。

  第五章

  信访事项提出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通过网络信访平台或者采用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并如实提供本人持有的与投诉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和其他证据线索。

  国家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如实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公布的接待时间,根据信访事项性质和管辖层级,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对以走访形式跨越本级和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预约,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走访。

  第二十七条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没有推选代表的,国家机关可以不予接谈。信访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国家机关的处理或者答复意见。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可以书面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代为提出信访事项。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一)信访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二)信访人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代理人代为提出信访事项。处于传染期的传染病病人的信访事项应当采用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形式提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

  代理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时,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以及近亲属关系证明、有关单位出具的推荐书或者介绍信(函),并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行使代理权。

  第二十九条

  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信访秩序的维护,由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具体负责。

  对来访时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扰乱信访秩序的精神障碍患者,以及被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亲属将其接回,必要时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政府、所在单位将其接回;无法接回的,应当通知民政部门或者相关救助、福利机构予以救助。

  对来访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

  第六章

  信访事项受理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决议、决定的建议;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行使司法职权以外的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五)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六)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意见;

  (二)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的建议、意见;

  (三)对行政机关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四)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五)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六)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七)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八)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信访人提出的请求属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范围,但是依法应当通过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处罚、行政监察等行政程序解决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同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本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协调、督促其及时办结。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申诉;

  (二)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职务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信访人提出的请求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定职责范围,但是依照法律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依照诉讼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依照下列规定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

  (一)依法应当由本国家机关处理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二)依法应当由同级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告知信访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应当转送、交办的,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转送、交办;

  (三)依法应当由下级国家机关处理的,向下级国家机关转送、交办,必要时可以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直接转送、交办;

  (四)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提出。

  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受理并且正在办理期限内,或者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重复提出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最先收到该信访事项的机关会同其他所涉及的机关协商受理;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责转移的,由继续履行其职责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上一级国家机关,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机关。

  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一节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三十六条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是以不服国家机关、其他有关组织处理决定的申诉,或者请求国家机关帮助解决困难、问题为主要内容的信访事项。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信访事项发生地依照法定职责最先受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为首办责任单位。首办责任单位以及具体承办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将信访人合理的投诉请求解决在初次办理环节。

  信访事项发生地与信访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信访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有关国家机关应当配合信访事项发生地有关国家机关做好信访人的救助援助、教育疏导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在办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时,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信访人提出听证申请,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举行听证。

  听证由信访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参与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必要时还可以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治协商会议委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相关专家学者、职工代表、居民或者村民代表、信访人近亲属等参加。

  听证应当通过陈述、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举行听证的国家机关根据听证意见形成的听证结论,可以作为处理该信访事项的重要依据。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具体规则,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举行听证的具体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衔接工作机制,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或者相关专家学者、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协商对话、说服教育、心理疏导等办法,对信访事项依法进行调解。

  依照前款规定达成调解协议的,有关国家机关可以引导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四十一条

  对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实清楚、事由合理,但是缺乏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依据的,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和依据,以及不服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作出支持信访人投诉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限期执行。

  第四十二条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国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有关国家机关交办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交办机关反馈办理结果,提交办结报告。情况复杂、确需延期办理的,应当报请交办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复查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

  信访人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要求重新处理的,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复核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

  复核机关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举行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五条

  复查、复核机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原处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原处理、复查意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予以撤销的,应当责令原办理、复查机关在指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复查意见,但是依法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除外: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结论明显不当的。

  原办理、复查机关由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被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复查意见的,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处理、复查意见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办理终结:

  (一)信访事项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三)信访事项经复核机关作出复核意见,书面送达信访人的;

  (四)信访人自然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在办理期限内未申请继续处理相关投诉请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访事项办理终结后,信访人仍然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在办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告知或者帮助其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申请社会救助。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司法救助。

  第二节

  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四十八条

  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是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建议、意见为主要内容的信访事项。

  第四十九条

  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或者有关国家机关转送、交办的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应当认真梳理,分析研究,并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

  (二)没有实质性内容或者不具有现实可行性的,不予采纳。

  对可能具有理论研究或者实践应用价值的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可以组织调查研究和论证,必要时可以约见信访人听取有关情况。

  第五十条

  信访人要求答复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向信访人反馈办理情况,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民建议征集制度,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行政机关工作、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提出建议、意见。相关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承担。

  第五十二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节

  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五十三条

  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是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有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职务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为主要内容的信访事项。

  第五十四条

  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或者有关国家机关转送、交办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定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五十五条

  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提出检举、控告的信访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八章

  信访工作督查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依据职责权限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督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重点督查下列事项:

  (一)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办理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情况;

  (三)办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信访事项的情况;

  (四)信访问题多发和信访工作薄弱的重点地区、重点部门、重点领域的信访工作情况。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履行督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文件、案卷和其他资料;

  (二)要求被督查的单位就督查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三)就督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约见信访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四)到信访事项发生地开展实地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信访工作机构设立信访督查专员。信访督查专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确定的负责信访督查工作的人员,可以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履行督查职责。

  被督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信访工作机构依法实施的信访督查,不得拒绝、阻碍信访督查专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照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四)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

  (五)办理信访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

  (六)需要督办的其他情形。

  收到改进工作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该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督查工作中发现,或者信访人反映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完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的建议。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提出建议的信访工作机构反馈处理结果。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办理信访事项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本国家机关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经本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

  (一)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和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国家机关;

  (二)转送、交办、督办信访事项情况以及各有关国家机关采纳改进工作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完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的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

  (四)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

  (五)国家机关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因下列行为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国家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决策,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五)拒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

  (六)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建议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国家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

  (三)对属于其法定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拖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并向信访人反馈办理结果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或者弄虚作假的;

  (六)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的;

  (七)应当履行督查职责而未履行的;

  (八)对依法应当公开的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未按照规定公开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二)丢弃、隐匿、伪造、篡改、擅自毁损信访工作材料的;

  (三)将信访人的检举、控告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送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四)对信访人进行刁难、威胁、压制、打击报复,或者非法限制信访人人身自由的;

  (五)徇私舞弊和索取、收受贿赂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六条

  信访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必要时也可以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机关办公场所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或者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的;

  (二)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散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表达投诉请求,或者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攀爬物体、裸露身体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的;

  (三)在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四)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威胁、侮辱、谩骂、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国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

  (六)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

  (八)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九)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向境内、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的;

  (十一)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篇二:山东省信访局网上诉求平台官网

  网上信访管理系统

  一、背景资料:

  信访是除法律以外的又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一种比较直接的利益表达形式。在中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设有信访机构,而乡、镇一级也建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乡、镇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信访是中国特色的,它从另一个通道满足了群众的利益诉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与公民直接坐到政府机关门前“上访”相比,“网上信访”是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另一种信访新方式,“高效”、“方便”、“快捷”,也符合当前“低碳”新理念。对于当事人来讲,“网上信访”降低了经济支出的同时也减轻了车马劳顿之苦;而对于整个社会资源来讲,“网上信访”显然更是一个“低碳”新模式,极大地降低了社会成本。理论上,“网上信访”将是未来信访工作新的发展趋势而被大力推广和普及。

  二、软件介绍:

  信访人首先登陆所属辖区信访局或者当地政府网站,找到标识有“网上信访”的图标或文字链接,按照“网上信访”要求正确填写个人信息注册,然后填写详细的个人诉求,提交即可。信访工作人员实时收到后,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进入办理流程,同时信访人可以随时上网查询信访事项的处理状态。网上信访流程如图所示:

  开始信访人网页提交方式注册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电子邮件程序自动提取提交信访事项工作人员补充登记是否要上报是送有关领导否办理转送有关领导二级单位办理流程解释告知答复直接批示直接答复三级单位办理流程信访人网上查询结束

  网上信访流程图

  网上信访的具体操作:

  1、例如:登陆www.hnxf.gov.cn网站,点击“网上信访”链接后,显示如下界面,按网页说明填写注册:

  网上信访主页面

  点击“注册”,然后出现注册协议,点击“同意”按钮,继续。。。

  用户注册页面

  填写用户名,系统会自动判断是否重名,继续。。。

  填写真实的个人信息及详细的诉求。

  信访人可随时查询办理状态。。。

  信访人可填写评语及满意度。。。

  2、信访工作人员操作:

  信访工作人员登陆后,出现软件的主界面

  在功能列表中,点击选取所要处理的信件,按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选取办理方式,如:转送、交办。。。

  如不属于该信访单位处理的信件,可退回。。。

  网上信访系统具备横向延伸,可添加直属单位,届时涉及到的信件可直接转送。

  功能总结:

  1、为百姓网上信访提供接口,方便百姓足不离户,完成信访;

  同时为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2、重信重访实现了省、市、县、乡四级查询及互联互通,简单快捷。

  3、可以生成国家信访局要求的十六张报表的电子上报功能,省,市、县(区)三级可以通过一键完成,方便快捷,数据准确。

  4、按照《信访条例》要求,为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办理信访事项提供统一平台,规范信访工作流程与格式,优化信访工作管理模式。

  5、具备强大的信访数据汇总统计功能,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依据。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且使信访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篇三:山东省信访局网上诉求平台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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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信访工作运行情况调研报告》

  202x年初,我县信访信息系统正式运行,依托信访信息系统,搭建起集投诉、办理、查询、跟踪、监督、评价于一体的全国网上信访综合运用工作平台,群众足不出户随时随地就可方便快捷反映诉求,真正做到了“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202x年,我县网上信访投诉事项已逾750件次,为来访来信等传统信访渠道受理件次总和的2倍,网上信访已成为我县信访工作主渠道、主阵地。在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笔者对此进行专题调研,并提出个人不熟之见。

  一、取得成效

  (一)网上信访主渠道不断畅通拓宽,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优势进一步显现。202x年1月1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建成运行以来,纵向联通国家、省、市、县、乡五级,横向覆盖有权处理信访问题的责任部门,实现全国“一网通”。依托信访信息系统,搭建起集投诉、办理、查询、跟踪、监督、评价于一体的全国网上信访综合运用工作平台,群众足不出户随时随地就可方便快捷反映诉求。202x年底,我县12个乡镇、3个城区管委会以及县直32个重点部门已经实现与国家、省、市、县信访信息系统无缝对接,形成了横向到部门、纵向到乡镇的信访信息终端网络群众信访事项实现了网上登记、网上办理、网上跟踪查询、网上评价的工作目标,实现了“信访群众少跑腿,信息数据多跑路”的工作目标。

  (二)快捷高效解决问题新机制不断建立健全,网上信访好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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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导向进一步树立。一是以业务规范促办理质量提升。严格按照国家信访局出台的《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制定《网上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规则(试行)》和操作指南,坚持业务规范化检查,定期开展自查、抽查、联查和责任倒查,促进网上信访业务规范化标准化。二是以快速办理促高效解决诉求。按照国家信访局出台《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对诉求简单明了的,做到日收日清,当天答复;对一般事项10天内办结。三是以督查督办促疑难问题化解。加大督查督办,以责任到位推动网上信访问题解决到位。对上级各部门交办的网上信访事项,绝大多数经跟踪督办、重点督查得到妥善解决,带动了整个信访问题的有效化解。

  (三)公开透明的阳光信访新模式不断创新完善,网上信访公信力进一步提升。一是办理情况向群众全过程公开。依托信访信息系统,将信访事项办理流程、方式和结果在网上公开,群众可实时查询,做到件件有回音,提高工作透明度。二是办理过程受群众多渠道监督。采取公开听证、民主评议、媒体曝光、网站公开等形式,把信访工作情况“晒”在阳光下,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办理结果让群众全方位评价。出台并完善信访事项群众满意度评价办法,把评价权交给群众,并大力推动提高参评率。这些做法保障了群众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升了网上信访工作公信力。

  二、主要做法

  近年来,我县高度重视网上信访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压实工作责任,以问题清单为导向,精品文章

  自觉对标对表、查缺补漏,不断完善工作流程、创新工作方式、加大培训力度,全县网上信访不断加强,有力推动了信访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

  (一)强化宣传,促使信访群众“访转网”。在接访大厅醒目位置张贴网上信访受理事项范围和操作流程,公开服务事项、办事依据、办结时限、服务标准等,同时通过现场答疑、在线演示等形式,向群众宣传网上信访的功能作用、相关流程及具体操作步骤宣传网上信访,促进信访群众“访转网。”编印《网上信访阔步前行》等宣传手册5000册,发放到各乡镇、各部门及广大信访群众手中。积极引导群众通过“网上信访”等合理途径理性反映问题,努力打造群众满意和信任的网络投诉平台。在全社会营造“网上信访”浓厚的社会氛围,提高网上信访知晓率。

  (二)加强培训,确保信访干部业务素质总体提升。通过集中培训、跟班培训、实地操作等多种方式手段组织各乡镇、各部门信访干部的网上信访业务培训。充分利用视频信访系统方便、快捷、高效的优势,组织全县信访系统人员参加国家、省局举办的信访业务大讲堂活动,通过学习培训,全面提高了全县广大信访干部准确把握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能力,规范了网上信访业务办理程序,提高了网上信访事项办理质量,加强了信访干部综合素质。

  (三)深度运用,严格规范办理程序。对受理网上信访事项,及时转送交办有权处理机关,要求有权处理机关认真做好存档工作,督促有权处理机关将受理告知书、答复意见书等及时规范录入信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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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统,实现全网信息共享。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在规定时限内予以解决,不合理诉求耐心细致予以解释告知,涉法涉诉的诉求引导其向有权处理机关反映。严把信访事项办理“时限关”、“程序关”、“质量关”,确保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规范、实体合法。

  (四)严格考核,倒逼网上信访责任落实。坚持把考核问责作为推动网上信访工作的有力保障,实行“月考核、季讲评、半年小结、年终总评”的考核机制,并不断提高网上信访工作的考核权重,实行“一票否决”,确保了网上信访工作的深入和长效推进,倒逼了网上信访各项任务落地生根。同时,强化事项办理,对重要、重复网上投诉根据情况进行电话督办、发函督办和专项督办,压实办理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列出问题清单,进行点对点通报,确保了网上信访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存在问题

  一是在思想认识存在误区。当前不少的基层信访干部依然受到传统模式的制约,信息化办理质量有待提高。越来越多的群众诉求,事涉部门片面的认为走完网上信访程序按规定处理了就是依法按政策解决到位了,对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不再做调查核实,以历史答复为依据草率答复上访人,伤害了群众的感情。对于网络信访投诉,有的部门和单位由于责任心不强,怕担责任,怕答复错而采取轻描淡写、敷衍塞责的方式应付信访人,还有的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嫌麻烦,不愿去深入调查了解,常用“不符合相关政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进行处理”等言辞敷衍了事,能拖则拖;有的想当然,断章取义,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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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答非所问,导致群众越级走访。

  二是工作保障仍需加强。首先,网上信访工作量大,各乡镇、县直单位等责任单位的网上信访工作人员多数属于兼职型。平时,工作繁杂,精力分散,顾此失彼,导致信件办理难以达到“及时办理不拖延、认真答复不敷衍、限期回复不失信、严格审核不草办”的工作要求,其次,网上信访管理人员流动性较强,不少乡镇、县直部门网上信访操作员岗位调换频繁,熟悉信访信息系统工作的,往往因工作需要而被调换到另一岗位或另一部门,造成了信访信息系统一段时间成为摆设,系统开而不通。

  三是信访基础业务能力不强。基层工作人员对本部门业务知识、政策法规了解掌握不够全面、准确,处理基层疑难复杂信访问题经验缺乏,能力不足,工作难以到位,导致部分信访人由上网变上访。有的乡镇、部门在选配信访干部时,不考虑其是否掌握信访信息系统技术和电脑常识等情况,随意安排。这些干部虽善于做群众工作,对信访工作有一定的经验,但对电脑操作、系统规范应用等业务不够熟悉,导致信访信息系统操作存在不规范等问题。因此,难以适应甚至不能适应新常态下的网上信访工作。

  四是考核制度不够健全。目前对于网上信访,应录入受理而不受理的事项没有健全的考核考评制度,受理、办理不到位。因此,很多应当及时办理的事项,受理、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认真受理,不仅造成群众合理诉求得不到有效解决,而且造成新的信访矛盾办理不及时。《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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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各个工作环节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要求,但在信访事项的实际办理中,也有部门因为不作为或慢作为,致使信访人投诉的问题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受理、办理和答复。

  五是部分群众上网存在困难。由于年龄原因、经济收入、文化程度等限制,目前的网民主要由青少年组成,而中老年人他们不懂互联网知识和应用技术,他们也很少上网甚至根本不会上网,而当前上访反映诉求的主要人群就是来自这些中老年人,上网对于他们来说是个不小的挑战。如:202x年上半年到县信访局上访的人群中,年龄超过50岁的人占总人数60%以上。这部分人不会使用手机和电脑,所以只能通过走访形式反映诉求。

  四、工作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高水平的网络保障。要把“网上信访”作为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服务信访渠道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保障“网上信访”工作正常运行所必需的人员和经费。确定“网上信访”工作规则,督导检查“网上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等。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高效化、过硬的网上信访工作队伍,宣传信访法律、政策,开展信访工作。引导群众变“上访”为“上网”,宣传手机信访和微信信访,实现网上信访向“掌上”延伸,为群众提供全天候、零距离服务。让群众了解网上信访,更多地通过网上信访去正常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诉求。并且要定期对从事网上信访工作的干部进行语言学、心理学、信访法律、政策以及计算机知识和网络知识的培训。

  (二)优化办理程序,及时处理群众诉求。“网上信访”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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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包括提出、受理、办理、回复、督办、复查复核、查询等环节。在实际工作中要注重规范办理程序,优化工作流程,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尽可能终结各类信访诉求。工作中要实行专人值守,专人担责,安排专人负责网上信访工作,保障畅通,每天及时处理网上信件。对紧急上访或其他建议、意见、咨询类的网上信访事项,工作人员能够答复的直接答复,不能直接答复的,及时联系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后答复,力争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到位,对一般信访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单位办理,对涉及多个地方或部门的疑难信访事项,组织相关单位协调办理,切实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复”。与此同时,还可以依托智能化提升工作效率效能,有针对性地进行信息系统功能开发,让系统自动识别信访事项内容,智能推送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政策法规、相关案例、处理建议等,为业务办理提供智力支持。通过优化信访界面、简化操作流程、强化智能引导,为群众提供更便捷、更人文的服务,加快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与信访业务深度融合,将各类渠道提出的信访事项全部纳入系统流转,确保每件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过程都在网上全程留痕,做到信息全部录入、数据全自动生成。

  (三)狠抓办理质量,大力推进案结事了。网上信访要有生命力,关键是网下要快捷高效解决问题。信访工作说一千道一万,核心就是要解决问题,终结诉求。只有及时回应群众诉求、高效推动矛盾化解,才能让群众最直接地感受到网上信访好用管用,不断提升网上信访公信力。信访工作人员和信访事项办理人员必须真正树立起为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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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的意识,要强化网上信访受理办理,压实首办责任,落实简易信访事项快速办理要求,对未按规定时限、程序办理的信访事项,采取网上信件、短信、电话提醒等方式催办督办。要加大交办和督查督办力度,确保每一件事项都办得快办得好。还要定期对信访人进行回访,核实投诉处理情况。要通过提高案件按时办结率和办理质量,用解决问题的实例来让群众认知网上信访。还要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分析,提出完善政策、改进工作的建议,使网上信访快捷高效解决诉求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推进类似问题的成批解决。坚持把功夫放在“网下”解决好问题上。

  (四)做到责任到位,确保工作有序运行。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整合资源,逐步建立起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信访部门牵头组织、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要把网上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考评、统一奖惩。对解决信访问题不力、发现隐患苗头问题隐瞒不报或者处理不及时引发重大后果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努力使“网上信访”成为群众信访的重要渠道,成为解疑释惑、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

  第二篇:信访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访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随着学校“三步走”战略的实施,各部门的改制,生源的不断扩,好多长期积累的矛盾和现实的矛盾暴露出来,使得信访工作任务越来越大,难度也越来越大。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发挥信访工作在维护学校稳定中“第一信号”的作用,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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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们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现状和特点

  从总体上讲,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信访工作形势是好的。多年来,在校领导的指导下,各级领导班子求真务实,,把信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了思想认识到位、领导工作到位、信访部门工作到位;各级领导亲自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过问、处理重要信访问题,认真听取、采纳学生信访中的意见和建议。一个全校重视、上下关心信访工作的局面正在形成。但是,我们也应清醒的看到,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一)信访问题的成因日趋复杂。从信访渠道反映出的问题看,新时期信访者反映的问题绝大多数都和学校建设、教育制度改革、后勤保障息息相关。其反映的内容涉及学校的方方面面,直接关系到学生切身利益,影响范围广,因而处理起来难度也就越大。

  (二)信访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相对集中。涉及食后勤、安全、资助等方面的问题集中,学生反映强烈。

  二、问题

  (一)、食堂太少,学生吃饭拥堵问题严重;并且食堂工作人员工作期间不太注重卫生;食堂工作人员收取现金的现象依然存在。

  (二)、宿舍管理方面,对损坏的物品维修不及时,往往上报了几个星期都得不到有效解决。

  (三)、打热水拥堵。一栋六层楼的学生宿舍只有一楼和四楼各自配了一个自动烧水机,且设备老化,不时有铁锈随水流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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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广播台的喇叭数量较少,并且分布不合理。走在校园里,一大半的时间都听不到广播台的声音,导致许多信息的传播不畅。

  (五)学校内照明设施年久失修。校园内还有许多地方没有照明设施,晚上安全隐患系数增加。

  (六)、用于拦路的石墩时常移位。为了保证学生的安全,学校在一些必经之路的路口设置了一些石墩,但这些石墩经常移位了,而校方的反应及处理速度较慢,(七)、足球场的卫生工作不到位。由于学生人数众多,团体活动大部分都是在足球场上进行,必然造成足球场卫生保洁难度的增大,这时更应加强力度,保证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活动场地。

  (八)、对于学校的长期规划作为二师的一员我们都有必要了解,但对于这一块的内容学校宣传不到位。对于学校“三步走”的战略、众多荒地的开发等问题一直是学生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大一新生,但学校一直没有做出比较明确的解释。

  (九)、关于各种资助的详细内容也有待进一步的宣传。这方面的内容基本上都是辅导员通知的,但辅导员同学们接触的都不多,除了班委的成员外,这就导致信息流通不畅,也不利于学校政策的落实。

  希望在新的一学期里,信访工作能做的更贴近学生生活,取得另一个辉煌。

  202*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三篇:信访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访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随着学校“三步走”战略的实施,各部门的改制,生源的不断扩,精品文章

  好多长期积累的矛盾

  和现实的矛盾暴露出来,使得信访工作任务越来越大,难度也越来越大。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发挥信访工作在维护学校稳定中“第一信号”的作用,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现状和特点

  从总体上讲,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信访工作形势是好的。多年来,在校领导的指导下,各

  级领导班子求真务实,,把信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了思想认识到位、领导工作到位、信访部门工作到位;各级领导亲自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过问、处理重要信访问题,认真听取、采纳学生信访中的意见和建议。一个全校重视、上下关心信访工作的局面

  正在形成。但是,我们也应清醒的看到,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一)信访问题的成因日趋复杂。从信访渠道反映出的问题看,新时期信访者反映的

  问题绝大多数都和学校建设、教育制度改革、后勤保障息息相关。其反映的内容涉及学校的方方面面,直接关系到学生切身利益,影响范围广,因而处理起来难度也就越大。

  (二)信访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相对集中。涉及食后勤、安全、资助等方面的问题集

  中,学生反映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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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问题

  (一)、食堂太少,学生吃饭拥堵问题严重;并且食堂工作人员工作期间不太注重卫生;食堂工作人员收取现金的现象依然存在。

  (二)、宿舍管理方面,对损坏的物品维修不及时,往往上报了几个星期都得不到有效

  解决。

  (三)、打热水拥堵。一栋六层楼的学生宿舍只有一楼和四楼各自配了一个自动烧水机,且设备老化,不时有铁锈随水流流出。

  (四)、广播台的喇叭数量较少,并且分布不合理。走在校园里,一大半的时间都听不到广播台的声音,导致许多信息的传播不畅。

  (五)学校内照明设施年久失修。校园内还有许多地方没有照明设施,晚上安全隐患系数增加。

  (六)、用于拦路的石墩时常移位。为了保证学生的安全,学校在一些必经之路的路口

  设置了一些石墩,但这些石墩经常移位了,而校方的反应及处理速度较慢,(七)、足球场的卫生工作不到位。由于学生人数众多,团体活动大部分都是在足球场

  上进行,必然造成足球场卫生保洁难度的增大,这时更应加强力度,保证为学生提供一个安

  全、卫生的活动场地。

  (八)、对于学校的长期规划作为二师的一员我们都有必要了解,精品文章

  但对于这一块的内容

  学校宣传不到位。对于学校“三步走”的战略、众多荒地的开发等问题一直是学生关心的问

  题,尤其是大一新生,但学校一直没有做出比较明确的解释。

  (九)、关于各种资助的详细内容也有待进一步的宣传。这方面的内容基本上都是辅导

  员通知的,但辅导员同学们接触的都不多,除了班委的成员外,这就导致信息流通不畅,也

  不利于学校政策的落实。

  希望在新的一学期里,信访工作能做的更贴近学生生活,取得另一个辉煌。

  202*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四篇:网上审批运行情况工作汇报行政服务中心运行情况工作汇报

  尊敬的李书记、侯书记:

  非常感谢两位领导能在百忙之中莅临“中心”视察指导工作,这是“中心”全体工作人员期盼已久的事情,更是对我们今后工作的鞭策和激励,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两位领导的到来表示欢迎和感谢。

  “中心”目前正在开展的网上审批、集中收费运行模式,是根据李书记去年提出的行政审批改革的基本思想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全新的行政审批模式。这是对我县行政审批运行模式的一次大胆改革和创新,在全省乃至全东北县级城市里,可以说是独树一臶。经过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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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试运行,网上审批、集中收费的优势已经初步体现。目前,全县60%以上的审批事项可以直接通过访问互联网进行受理或者查询。五个月来,共受理网上审批业务1293件,办结率达到90%;集中收缴行政事业性收费笔,额度达到亿元,基本上实现了“审批程序更加科学,行政收费更加透明,办事效率更为提高,效能监察更为有力”的工作目标,充分证明了县委、县政府决策的正确性与先进性。下面我将“中心”开展网上审批、集中收费和效能监察工作的具体情况向两位领导作以简要汇报。

  一、行政服务中心的基本情况

  县行政服务中心成立于202x年12月,成立时有管理人员5人,进驻部门26个,中介机构3家,工作人员71人,办事大厅面各1500平方米,采取“一门受理、窗口运作、1统一收费、承诺办结”的运行模式,推行一站式服务。从成立到202x年3月份转型,累计批办各类事项144673件,集中收取税费7207万元。应该说,在规范政务行为、整合审批资源、强化审批监管、提高行政效能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受到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全国各地行政服务中心都存在的应进不进、窗口授权不充分、收费跑冒滴漏等问题在县“中心”也不同程度的存在。

  为了适应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202x年3月21起,县委、县政府结合省纪委推行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在全省率先推行网上审批、集中收费运行模式,推进审批模式由“一站式”向“网络一体化”转变。目前,中心管理办共有全额拨款事业编制9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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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人员11人,其中5名是今年公开招录的本科毕业生,两名临时工勤人员;驻厅的便民窗口有六个,分别是工商、交通、国土、地税、质监和银行收费窗口,工作人员16名。

  二、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运行基本情况

  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行网上审批的重大决策思路清晰、理念超前,能不能让网上审批这种全新的政务服务模式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是对行政服务中心执行力的一次严峻考验。这段时间,我们重点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突出工作重点,致力打造网上审批服务平台为保障网上审批工作规范、高效开展,“中心”管理办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监管和服务职能,通过加强“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和部门审批科室的业务对接,协调督促相关部2门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理顺审批流程,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同时,认真开展网上审批、集中收费业务培训和上门指导服务,主动征求部门对网上审批的意见和建议,为网上审批工作顺利推进创造有利条件。

  根据相关部门业务特点及其反馈的工作建议,“中心”多次与软件开发商联系,不断完善系统服务功能,使之满足各部门网上审批工作开展需要,并新增了“网上受理”功能,申请人只要登录县行政审批网站注册登记后,按照所申办事项提示的一次性告知单填报、扫描相应的电子文本,上传至网上审批系统,即可由综合窗口人员进行初审、受理,并将电子文本上传至相关部门审批,批件办结后,系统将通过行政审批网站和手机短信通知办事人到“中心”领取相关证照,精品文章

  真正满足了办事人足不出户即可办理审批业务的服务需求。

  (二)实施集中收费,确保非税收入足额入库为加强对我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促进集中收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自实施集中收费以来,“中心”加强与财政局和各执收部门的工作配合,通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了各项规费足额征收,安全入库。一是按照我县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有关规定,“中心”管理办严格执行机打发票和定额票据的领、用、缴、销制度,实现了集中领取、随时发放、准确回收、及时上缴,并认真做好票据交接和备案工作。二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业务对接,并针对各执收部门业务特点,进一步改进收费管理系统,强化窗口服务,满足了办事人使用现金、转账、电汇等不同缴款方式的需求。三是认真实行3集中收费日结清、周对账、月汇总制度,使票据发放、入账资金、财政专户达到账实相符。目前,全县已有12个部门单位的40项收费项目进厅办理。截止8月19日,“中心”代财政集中收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达5121笔,共计2.77亿元,实现了非税收入实收尽收、足额入库,最大限度地规范了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努力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三)加强效能监察,为网上审批提供坚实保障按照《辽宁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实施方案》(辽委办发[202x]19号)的文件要求,承蒙县纪委、县监察局信任,委托县“中心”负责我县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工作。“中心”在学习借鉴市“中心”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基础上,结合我县开展网上审批、集中收费工作实际,进一步强化工作配合,抓好工作落实,按照最低投入实现最优配臵的原则,对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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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监察系统的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等各个环节全程介入,保证了网络系统的科学配臵。由于我县提出并操作网上审批早于省、市纪委的要求,所以前期的合作伙伴为中国移动,而承担省、市监察系统的是中国联通。为解决跨网数据交换的问题,“中心”管理办积极配合县监察局,协调联通、移动、深圳太极、沈阳浪潮等电信运营商及软件公司,终于实现了网上审批系统与电子监察系统的顺利对接。目前,网上审批系统的各项数据及视频信号已顺利通过联通专线传送到省、市监察部门,实现了对行政审批项目实施情况的实时、全程、同步监控。截止目前,“中心”已向省、市监察部门上传数据xx条。

  4通过电子监察系统,使审批系统中每个审批事项的各个审批环节办理状况变得公开、透明,申办人通过审批网站实时了解自己申报事项的办理状况。纪检监察部门对即将到期的审批环节及时催办,对内网中每个审批事项的办理状况实时监督、督办、督察。电子监察系统中的行政审批事项按时办结率、提前办结率、延期办结率等指标为纪检监察部门对部门考核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电子监察系统的投入使用,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环境,强化非税收入监管,从源头遏制腐败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网上审批社会认知度按照县领导要求,“中心”在推进网上审批工作的同时,致力抓好对网上审批的宣传工作,大力营造舆论氛围。围绕网上审批工作开展,“中心”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站和《中心简报》等媒介,公开报道网上审批、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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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工作开展情况。截止目前,“中心”已刊发《中心简报》七期;并先后在《本溪县报》上发表工作报道八篇,其中《本溪县行政审批由“一站式”向“网络一体化”模式转型》被辽宁新闻网、省民心网、《本溪日报》、辽宁农网及甘肃省天水市行政服务中心、河北省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河北省柏乡县行政服务中心、山东省惠民县行政服务中心等同行相继转载,并被收录于百度文库;此外,我们依托免费短信平台,向全县手机用户发送近万条信息,宣传网上审批工作,特别是在台风“梅花”影响我县期间,我们通过短信提醒办事群众通5过审批网站查询和办理批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网站的点击率明显提高。

  (五)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行政服务中心搬迁后,清退了大部分驻厅窗口及工作人员,同时,办公环境与过去相比也有较大差距,导致工作人员思想上发生了波动,工作热情、服务水平都有了较大程度的滑坡。针对这种现象,中心管理办一是加强思想教育,邀请法制办领导为全体工作人员授课,阐述推行网上审批对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意义;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先后出台了《考勤暂行办法》、《综合受理窗口管理暂行办法》、《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工作制度》、《窗口工作人员十不准》等内部文件,成立督查考核组,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使“中心”管理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三是深入开展“微笑在窗口,满意在大厅”创建活动,统一着装,挂牌上岗,实现了规范服务和热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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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运行中的几点体会

  (一)推行网上审批的优势

  一是节约了公共资源。“中心”工作人员由原来的70多人压缩到目前的25人,审批事项受理范围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有所扩展,实现了用最少的人办最多的业务,解决了原来“中心”运行过程中“管事的不能管人”、人浮于事、资源浪费等问题。

  二是杜绝了收费中的跑冒滴漏。通过推行集中收费这种管理机制,每一笔行政事业性收费均由网上审批系统收费模6块实时管理,确保了每笔收费依法征收,准确无误,实现了非税收入实收尽收、足额入库,最大限度地规范了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杜绝了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三是压缩了部门权力寻租的空间。由于集中受理,行政审批事项不再由部门单独受理,服务对象与部门之间没了接触的空间,部门失去了腐败的土壤和温床;而且省、市、县纪委可以通过网络实时监察审批业务开展范围和审批流程,较好地解决了“多头受理”、“明进暗不进”的现象。

  四是实现了全天侯服务。我县行政审批网站新增了网上申报和查询模块,可以实现办事群众可以足不出户,直接通过互联网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业务,这标志着我县打造“24小时不关门政府”的目标已经基本实现。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网上审批和集中收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作为行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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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制度改革的创新之举,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网上审批的优势没有得到完全发挥。网上审批最大的特点就是办事人与部门不见面,但是受现有审批体制影响,这一点无法完全实现。主要表现在三种类型:一是部门审批流程繁琐,工作环节复杂(如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防雷设计审核等事项);二是一些部门审批业务过程中,依法要求对现场进行勘查;三是个别部门人为增设预审查环节,强制要求办事群众先到部门进行所谓的“预受理”,导致“一次办件,两次过堂”,影响了网上审批的运行效果。

  7二是受“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等因素的影响,一些政府部门对网上审批持消极态度。一方面表现在有的部门不愿将自己的审批事项部署上网,或者实行网上审批后,不能充分发挥网络作用,搞网上、网下两条腿走路,两头受理、体外循环现象比较突出。另一方面表现在,少数部门在确定联络员时比较随意,没能按照要求选配业务精、能力强的同志,还有部分单位的联络员兼职过多,没有精力承担联络员应有的职责,对本部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协调不力,导致按期办结率较低。

  三是部分机关干部和群众对网上审批还比较陌生。受经济社会总体发展水平的制约,互联网普及率不高,网上审批的物理基础比较薄弱;在“熟人社会”的传统背景下,办事群众习惯于托关系、跑部门,对网上审批这一新生事物使用热情不高,导致审批系统利用率较低;一些年纪比较大的机关干部和分管领导对系统适应的比较慢,抱怨用起来太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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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网上审批系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们所学习的“咸丰模式”的“网上审批”流程对一些业务相对简单,办理时不需要递交有关证照原件的审批事项来说效果十分明显,但是由于多部门之间的并联审批、互联互通心有余而力不足。

  四、下步工作思路

  一是千方百计提高网上审批开办率。为顺利推进网上审批、集中收费工作开展,“中心”将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各项工作职能,加强与县纪委、监察

  8局的工作配合,强化与各相关部门的业务对接,逐步解决开展网上审批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扎实有效推进网上审批、集中收费工作规范、高效开展。

  二是尽快解决身份认证和互联互通问题。为满足网上审批工作开展需要,“中心”经过多方咨询论证,拟采用“ca认证”和手机验证码认证模式。对于个人身份认证,可采用现有的手机验证码;对于行政审批部门,拟新上一套“ca认证”电子公章系统,从而实现网上审批兼具真实性、安全性和不可抵赖性,确保网上审批安全、便捷。

  三是进一步加大网上审批工作宣传力度。为进一步提升网上审批社会认知度,今后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网上审批的重要意义和推广优势,了解我县网上审批系统的运行机制和操作方法,体验网上审批的便捷和窗口服务的温馨,使广大群众逐步改变传统观念和办事习惯,乐于接受网上审批这一全新的审批服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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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不断完善服务举措,提升窗口服务水平。为更好地服务办事群众,展塑服务型政府良好形象,“中心”将从加强队伍建设、创新服务理念、完善服务机制等方面入手,努力营造诚心、贴心、热心、细心的服务环境,致力提升窗口的服务品位,全力打造招商引资服务高地,为我县实现“大干十二

  五、挺进百强县”的工作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五、恳请县委、县政府帮助解决的问题。

  一是加强对网上审批工作的领导。网上审批的成败,可以说是三分技术,七分管理。特别是随着网上审批建设的深入,9必将涉及到部门之间和个人之间的利益的重新分配,也势必会遇到形形色色的阻力。因此,网上审批工作的管理部门必须是具有较高的层次的综合部门。行政服务中心成立之初,由常务副县长担任中心主任。但蒲县长调到桓仁工作以后,中心主任一直空缺,由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与各部门协调业务稍显乏力。参照外地经验,建议万县长能兼任行政服务中心主任一职,从而增强行政服务中心的“话语权”,提高管理权威,减小工作阻力。

  二是解决“中心”办公场所紧张的问题。“中心”搬迁到新址后,办公面积相对拥挤,房间格局不够合理,不能满足开放式办公的需要。为了使“中心”能在下次搬迁后,房产等便民窗口重新回归“中心”,使“中心”真正成为一个多功能便民服务大厅,希望县政务大楼二期工程能够充分考虑“中心”作为政府便民服务平台的特殊性,给予“中心”更大的办公面积及更合理的房间布局。这件事我已经和张兴奎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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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汇报过多次,张主任也很关心大厅的工作,表示在政务中心二期工程分配给我们500平方米的办公区。这个面积可以满足目前行政中心的需求,但从长远来看,一旦省、市要求行政服务中心承担起公共资源交易、社会服务平台等职能,很可能会受到空间的制约。

  三是明确内网运行有关问题。最初推行网上审批工作时,可能是参照了bot的运营模式,由移动公司提供了硬件建设和软件开发的资金,网络布局完成后,审批部门向移动公司交纳网络使用费用。但目前来看,移动公司所收取的专线使用费用明显偏高(每年收费6000元),部分审

  10批部门难以承受。现在审批专线线路架设已基本完成,由于部门抵制,一直没有投入使用。希望领导明确一下:是否启动内网;启动后能否由县财政统一支付专线使用费,支付若干年后将网络收归政府所有。

  最后,再次感谢两位领导在百忙之中莅临行政服务中心检查指导工作,我们一定借此次领导视察的东风,再鼓干劲,开拓进取,乘势而上,为把“中心”建设成全省县级同行业的一流中心而努力。

  第五篇:依法信访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区是老城区,城市载体功能弱,财政供给能力不强,历史欠账多,群体性矛盾比较突出。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利益的重新分配,突显出越来越多的矛盾,信访工作任务也随之加重。信访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再靠传统的工作方式、方法是不行的,必须积极探索解决信访问题的新途径、新机制、新办法。在我市依法信访工作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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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后,区委立即召开常委会议,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全面推进依法信访工作。初步形成了行政机关依法处理信访案件和群众依法有序上访的信访工作新局面。但面临不断变化发展的新情况,仍不断出现一些的新问题,尤其是区划调整,新的**区成立,客观上造成了信访量的攀升。为更好的做好我区信访工作,为经济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维护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区政府组织人员通过开座谈会和深入基层调查了解情况的方法,对我区目前依法信访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区依法信访工作的基本情况在开展依法信访工作以来,我区采取了多种积极有效的措施:一是建立依法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相关几个责任单位共同接待处理信访问题;二是总结工作经验,抓住六个关键环节,坚持依法排查、依法认定、依法分流、依法处理、依法“三查”、依法结案,形成的依法有序的信访案件处理程序;三是坚持信访问题“一案三查”,制定了《**区信访工作“一案三查”暂行规定》,一查造成群众集体越级、重复上访的原因,二查接待处理的责任,即查发案责任、执法处理责任和稳定责任,三查上访人员在信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严肃追究信访责任,保证信访问题依法处理;四是加强执法部门对信访问题的性质和责任单位依法认定,保证信访问题得到切实落实。通过这些措施,我区信访工作在实践中实现了四个转变:一是树立了大信访观念,由信访办一家接待的小信访向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共同负责的大信访格局转变。二是提高责任意识,由信访办被动接待分转处理向全面落实责任制、包案处理转变。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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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法制观念,由信访单一渠道思想疏导向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多渠道合理分流、依法处理转变。四是树立维权意识,由被动接待来信来访向主动为人员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困难转变。经过全区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区信访局面得到了有效控制,202x年越级上访量较202x年下降83,202x年越级上访量较202x年越级上访量下降80,202x年越级上访总量比202x年越级上访量下降73,202x年截止到10月末越级上访量比去年同期下降49。但是,我区正处于社会政治、经济不断发展中,必然要引发新的矛盾,相对而言,区财政收相对少,收支矛盾比较突出,居民文化层次不高,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等情况,极易引发信访活动的发生,因此,信访工作绝不能掉以轻心。

  二、我区依法信访工作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由于我区依法信访工作刚刚起步,依法信访机制还不健全,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直接导致基层工作人员不重视信访工作,依法信访工作开展效果不明显,给信访工作带来负责影响;

  (二)个别信访问题责任主体、执法主体不明确,形成相互推诿扯皮,信访问题不能及时落实到责任单位,造成处理不力,监督不力;

  (三)个别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执法水平不高或执法不公,不能依法行政,使问题不能合理合法处理到位,造成群众心理上不平衡,导致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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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非正常上访缺少有力的控制措施,一部分群众不能依法有序上访,出现无理缠访、行为过激的情况,给政府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

  (五)在处理个别信访问题时中找不到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使一些信访问题久拖不决,形成信访积案。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通过调查分析,我们认为存在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别单位领导对依法信访认识不清,缺少责任心,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得不到落实,各项制度行同虚设,依法信访工作在该单位开展效果不好,以致影响全区的信访工作;

  (二)对信访问题的依法认定工作不到位,一些信访问题找不到责任单位或执法主体,不能得到及时处理;

  (三)个别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执法引发的上访,主要还是执法人员对本职工作业务不熟、政策不精,执法不严,工作中我行我素,做事情做决策独断专行,甚至以言代法,以权代法,造成上级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纰漏,对群众不负责任;

  (四)群众素质偏低,法制观念淡薄,当遇到信访问题时不是通过正常途径来解决,而是采取非法聚集、围堵政府等方式进行上访。

  内容仅供参考

篇四:山东省信访局网上诉求平台官网

  新常态下关于网络信访问题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许多部门建立了以“互联网+”为依托的网上信访受理平台,许多群众可以通过网络信访平台,足不出户地把烦心事、不公事、困难事等投诉给政府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化解。然而,网上信访在开展中也存在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网上信访存在的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存在误区。近年来,信访部门逐步开通了信访信息系统。然而,当前不少的基层信访工作者依然受到“一支笔、一张嘴、两条腿”传统模式的制约,对网上信访认识滞后,甚至还存在误区:有的把网上信访仅仅当作政府部门的计算机化;有的简单地把网上信访等同于“政府上网”;更有甚者认为网上信访只是做文字游戏而已。因此,思想上没有重视。

  二是工作保障,存在问题。首先是信访干部属兼职型。网上信访工作量大,必须要有专职的人员方可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然而,当前乡镇和县直部门从事网上信访的人员都是属于兼职型。平时,工作繁杂,身心疲惫,精力分散,顾此失彼,导致信件办理难以达到“及时办理不拖延、认真答复不敷衍、限期回复不失信、严格审核不草办”的工作要求。其次是信访干部能力不强。基层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较少,业务知识、政策法规了解掌握不够全面、准确,处理基层疑难复杂信访问题经验缺乏,能力不足,工作难以到位,导致部分信访人由上网变上访。再次是信访干部业务不熟。据调查,当前部分乡镇和县直部门在选配网上信访干部时,根本不考虑其是否掌握信息技术等情况,随意安排。这些干部虽善于做群众工作,对信访工作有一定的经验,但对电脑操作、系统应用等业务不够熟悉,因此,难以适应甚至不能适应新常态下的网上信访工作。最后是岗位调换随意性大。造成了部分单位或部门,网上信访设置只成摆设,系统开而不通。

  三是事项办理,存在不足。首先是办理不及时。《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等各个工作环节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要求,但在信访事项的实际办理中,也有部门因为不作为或慢作为,致使信访人投诉的问题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回复。然后是回复不认真。对于网络信访投诉,有部分部门和单位因为怕担责任,怕答复错而采取轻描淡写、敷衍塞责的方式应付信访人。

  四是访民上网,存在困难。由于受到地理条件、经济收入、文化程度等限制,目前,农村互联网普及率还是较低的。从农村网民的构成来看,青年农民是农村网民的主流。中老年农民不懂互联网知识和应用技术,他们很少会上网甚至根本不会上网,而当前上访反映诉求的主要人物就是来自农村这些中老年人群中。因此,怎样解决访民网上信访问题也是当前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二、开展网上信访的几点对策思考

  一是树立正确理念。一要树立与时俱进观念。各级部门要改变陈旧落后的思想观念,转换工作模式,主动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进一步增强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针对性。二要树立开拓创新意识。推行网上信访,绝不是一项一蹴而就的工作,在开展中会遇到麻烦和困难,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在破解难题上“着力”,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不断探索新思路、新方式、新手段,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活力。

  二是加强队伍建设。一要注重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设立网上信访工作机构,择优选用工作人员,将善于做群众工作,信访业务能力强,且熟悉电脑操作,精通网络技术的中青年干部选调到网上信访特殊岗位上来。二要强化业务培训。要采取多种方式对县、乡镇、村(社区)网上信访干部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三要推行村(社区)代访制度,破解城乡访民不会上网瓶颈。

  三是强化事项办理。对待群众网上信访像对待来访一样,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依照“急事快办、特事先办、易事即办”的工作原则,规范办理程序,一要认真调查,做到把信访人反映诉求的具体情况了解清楚,分析透彻,决不能不能想当然,断章取义,草率处理。二要把准政策,因案施策,能解决的就尽快解决,一时还不能解决的就要给信访人解释清楚,并采取措施将其疏导教育到位。三要开展督查督办。信访部门要采取网上督办、电话督办、上门督办等多种形式,确保群众网上信访“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让群众感到“网上信访”解决问题更方便更实惠。此外,网上信访工作者,还要对已经处理回复的信访案件,要做到跟踪回头走访当事人,随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防止他们重复投诉或重复越级上访。

  四是抓好责任落实。全面推行网上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和乡镇、部门“一把手”负责制,制定工作目标责任管理方案,把网上信访工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综合考核体系,与政府其他中心工作进行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并强化督查考核及结果运用。

篇五:山东省信访局网上诉求平台官网

  山东省信访处理暂行规定(98年修正)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1998.04.301992.11.16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

  信访

  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

  正文:

  ----------------------------------------------------------------------------------------------------------------------------------------------------山东省信访处理暂行规定(修正)

  (1992年11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发布

  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信访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正确处理信访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来信来访人(以下简称信访人)向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反映问题,受法律保护,但是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及时合理地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责。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加强信访工作,正确处理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负责人应经常阅批来信、重点接待来访。应有一位负责人主管信访工作。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二)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控告、检举的权利;

  (三)在自身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四)对于所反映的问题,有要求受理机关给予答复的权利。

  第五条

  信访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二)服从组织处理,不得提出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

  (三)表达群体的意愿,应写信或选派代表反映,不得串联集体上访;

  (四)上访应到机关设立的人民来访接待室,不得在机关门前和领导人住地滞留、滋事、拦车,不得妨碍工作秩序及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六条

  信访人反映问题,凡属控告、检举、申诉、请求解决问题,应先向当地管辖机关或主管部门反映,不服上述单位处理的,可向其上一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反映。

  第三章

  受理机关的责任

  第七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信访机构,配备信访工作人员,并设立人民来访接待室。

  县以上各级信访局或信访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管理。

  第八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处理信访问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来信来访,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宜;

  (二)向有关机关或下级机关交办信访事项,并进行检查、督办,直接或协调有关机关调查处理;

  (三)向领导机关报告来信来访的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四)调查研究信访工作情况,对下级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五)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护信访秩序。

  第九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处理信访问题,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对信访人的合理要求,应及时给予解决。对信访人的控告、检举,应查明情况,依法处理。对信访人的申诉,应复查核实,有错必纠。对信访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批评,应热情欢迎,积极采纳,虚心接受。

  (二)坚持实事求是。应以事实为依据,重调查研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三)保护信访人的信访权利。严禁对信访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对进行控告、检举的信访人及其反映的问题,应当保密,需要查处的应由被控告、检举的上一级机关或有关机关查证,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转交或泄露给被控告、检举的单位和个人。

  (四)认真疏导教育。对提出过高或无理要求的信访人,要依据法律、政策做好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章

  信访问题的处理规则

  第十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处理信访问题。属本职责范围的,应认真处理;非本职责范围的,及时转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信访人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信访问题的直接管辖部门,是受理来信来访的基层单位,负责处理应由本单位解决的信访问题。

  第十二条

  信访人不服基层单位处理的,由上一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复查。对处理正确的信访案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不再处理。

  第十三条

  本级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主管部门已经复查的信访问题,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决定再复查处理。

  第十四条

  信访问题涉及几个地区或部门管辖的,由受理单位会同有关地区或部门协商处理,有争议的问题,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

  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原有处理责任的单位已经撤销的,由其现在所在单位或接收单位处理,无接收单位的由原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处理。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办理信访问题,自受理之日起,应在1个月内处理完毕。问题复杂的,可以延长1个月。属于上级机关交办的,应在3个月内上报处理结果。不能按期上报的,必须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交办机关在收到承办单位的处理结果报告后,应在1个月内作出批复。对处理正确的,应予以结案。对事实不清或结论、处理不当的,应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处理。承办单位应自接到复查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复查处理完毕。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信访问题的处理结果,应向本人回复,对问题复杂、需要延期处理的,应通知本人。

  第十九条

  处理的信访问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上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接待部门出具材料,履行审批手续,公安部门协助,送民政部门管理的收容遣送站收容遣送:

  (一)接待处理完毕,本人提出无理要求,经耐心说明,仍坚持不走的;

  (二)有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行为,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三)有自杀、自伤迹象,需要采取保护性措施的。

  第二十一条

  上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收容教育:

  (一)到国家和省级机关上访,无理纠缠、取闹、屡遣屡返的;

  (二)以上访为名,长期流窜,不务正业的。

  第二十二条

  上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强行带离现场,并给予治安处罚,或由劳教管理机关依法实行劳动教养:

  (一)冲击机关,强占办公室,堵门拦车的;

  (二)在机关门前和领导人住地滋扰闹事、长期滞留,示牌、宣讲、散发传单,张贴或铺设大小字报,不听劝阻的;

  (三)串联、怂恿上访人闹事的;

  (四)将老、弱、病、残人员和儿童舍弃在机关或接待室进行要挟的;

  (五)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六)无理取闹,屡教不改,屡遣屡返的。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有捏造事实,歪曲真相,进行诬告陷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等触犯刑律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信访问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责任者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问题,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或拖延不办的;

  (二)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三)将控告、检举材料泄露给当事人的;

  (四)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处理信访问题,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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