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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分析儒家礼法结合思想对现代法治建设的价值?18篇

发布时间:2022-11-13 19:30:05 来源:网友投稿

试分析儒家礼法结合思想对现代法治建设的价值?18篇试分析儒家礼法结合思想对现代法治建设的价值?  论儒法之争及儒家德治、法家法制的现代价值  摘要  儒法之争是儒家的德治和法家的法治在治理国家以谁为主的争论,也是我国历史中最长久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试分析儒家礼法结合思想对现代法治建设的价值?18篇,供大家参考。

试分析儒家礼法结合思想对现代法治建设的价值?18篇

篇一:试分析儒家礼法结合思想对现代法治建设的价值?

  论儒法之争及儒家德治、法家法制的现代价值

  摘要

  儒法之争是儒家的德治和法家的法治在治理国家以谁为主的争论,也是我国历史中最长久的争辩,两者的本质又是对于人性善恶的理解不同造成的,进而在国家层面表现为人治和法治的争端。通过研究儒家与法家的争论的内涵与本质,挖掘两者在现代社会中的价值体现,提取两家的优秀主张和理念,为当代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一定的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儒家、法家、德治、法治

  寻中国文化源头时,先秦文化成为我们的聚焦点,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动荡、人民生活颠沛流离,从孔子创办私学开始,出现各类学说,产生了“诸子蜂起,百家争鸣”的盛况。百家争鸣中的礼法之争更是中国最宏大的德治与法治争辩,对历朝历代的治国理念产生深远的影响。儒家的德治与法家的法治之间的争论,归根到底是两家对于人性的理解不同,也是“性善论”和“性恶论”的争论。两者的发展与演变和当时的社会经济和思想文化发展有着必然的联系。辩证的理解法治和德治间的关系,对于坚持法治德治结合运用,推动现代化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儒法之争的起源和表现

  1.1儒家之争的起源

  周公制礼后,礼具有普遍性规范的约束功能。东周时期,礼崩乐坏,社会动荡。儒家试图通过恢复周礼来是天下安定,消除社会动乱。孔子为首的儒家提出“为政以德”的治国理念,突出道德教化的作用,讲求内心世界的高尚,减少行为冲突达到社会和谐。儒家主张以“仁政”治理国家,封建君主要任用贤者,并且要求以身作则,讲究的是上行下效。

  法家产生于社会动乱时期,法家代表的是新兴的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法者,国之权衡也”《商君书·修权》。法通过明文规定公之于众,把行为的评判客观化,不再以人来评定。重刑轻罪的目的是用严格的刑罚来规范约束人民的违法行为。

  在刑法的运用中提出“法不阿贵”的主张,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雏形[1]。法家放弃传统礼法治理社会的途径,采用强制力更强的法来规范行为、管理社会,“法治”实质是法的工具主义思想,将法作为治理社会的工具,没有看到法的实质追求是社会公平。

  1.2儒法之争的本质

  儒家以德治为本,法家以法治为本,在国家治理层两者的理念完全对立,实际是“德治”与“法治”的交锋。“德治”思想因为历史和阶级的不足,以人治为立论,夸大道德规范的作用,属于道德决定论倾向,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民群众的多样性很难实现。但是他们主张对人民实行道德教化的主张,能够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法家“法治”的局限性在于夸大刑罚作用。法家部分主张对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它反对和打击旧制度、推动社会变革,强调的明法审令、循名责实、信赏必罚等主张,更是历朝治国经验的总结。从长远的历史治理进程中,片面追求德治与法治,均不能很好的治理好国家。

  儒法之争的实质是治国方式的争论,两种不同的模式的追求其目的是同一的,即达成稳定、秩序的社会和富强的国家。探询民族传统的法律精神对我们现代的法治国家的探求是很有意义的,因为继承、重构传统的优秀法律精神也往往比排除历史直接建构新的法律文化来的容易些。

  儒法之争的本质是人性之争,性善性恶的争论。对于人性的不同理解和认识,导致儒家和法家得出完全相悖的结论。儒家主张性善论,通过教化去掉人民的“劣端”,唤醒“羞恶之心”,形成杜绝犯罪的坚强壁垒,最终达到社会的安定。法家法治思表现为绝对的“性恶论”,认为人心总是利己而害人的。儒家的“德治”和法家的“法治”在各自人性论的基石上建构,以人性论来解释和维护各自治国方略。

  以历史的眼光去分析“德治”与“法治”,从儒法之争的本质出发,以历史进程为借鉴,在治国上采用儒皮法骨,德治与法治相结合,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德治与法治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各自起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2儒家德治思想的现代价值和应用

  人的现代化进程中诉求道德素养的提高。我们生活在历史巨变的大潮中,思想与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人们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未来社会的发展要根据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借助于自身的方法、能力,寻找实现自己目的的根据和力量[2]。改革开放

  以来,人民的思想受到西方生活方式和思潮的冲击,出现了很多新的现象,我们原有的传统道德规范受到很大的挑战,在新旧道德的斗争中实现人格转型。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强道德教能化,明确我们当代正确的道德理论规范,传统道德的研究十分必要,纠正社会中出现的各类歪风邪气,加强社会主义道德人格的塑造[3]。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必须要澄清理论是非,加强道德对人民群众的行为规范的约束作用,以道德礼仪来教化民众。提升全民道德素质。

  3法家法制的现代价值和应用

  当代法治国家的重点在于真正的“依法治国”,而不同于法家所主张的简单的“以法治国”,将法律仅仅视为治国的一种器具是陷人“法律工具主义”的困境当中,法律取决于这个君主,法是君主的御用之器[4]。推崇法治在于信仰法律,法律至上,法律作为了社会秩序,社会发展方向的最高指导,任何人、团体、社会都置于法律之下,实现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家重视“法”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法作为治国的一把唯一尺子,所有行为都有法来衡量,法家反对“人治”的做法是我们当代社会需要坚持的,社会的治理需要以法为尺度[5]。法家主张搜有人都要学习法律和知晓法律,当代社会中的法律的公开性和全民普法就是他们的继承和延续。法家认为,历史是不断发展变化,国家的法制和统治要紧跟社会的变化,并做出适当的调整。在立法原则上法家指出立法要依据当时的社会环境,让颁布的法令具有实施性。

  4儒法之争对后世的启示

  通过研究古代的思想提炼出其中优秀的主张和做法,抛弃其中的糟粕。在当代国家治理中要灵活运用德治与法治,以法治为治国理政的基础,以道德约束促进法律的推行和实施,以法治的强制性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保障道德规范的发扬[6]。

  从儒法之争中我们得出,当代社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让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在社会治理中人们对法治的重要性认识较好,对德治的重要性却认识得不足,很多时候忽略道德的对人的行为规范的约束和教忽视了德治的作用,最后法治也未起到良好的作用。

  5结论

  儒法之争的历史争论告诉我们,在处理社会治理这一复杂问题时,要清晰的认识到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合理运用法治和德治手段,保障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在社会治理中道德能起作用时,应该应用道德的约束力规范人民;只有在道德达不到作用时,才能依据法律来规范、约束群众。道德相对于法律来说是更根本的,是守法的天然基础。守法之人未必守德,守德的人必然守法,表明道德发挥作用是基础,法律作为道德的后盾,是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

  参考文献

  [1]李冰逆.从汉,唐审判实践看儒法之争[D];复旦大学,2008.[2]吴静,刁志萍.儒法之争的本质及其现实启示[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17(001):11-5.[3]丁立波,欧阳军.论先秦儒法之争及对中国现代法治和谐社会的借鉴意义[J].法制与经济月刊,2007,[4]赵明.儒法之争与帝国政治意识的诞生[J].文化纵横,2010,04):124-8.[5]王怡飞.中国古代法家思想的现代价值[J].兰州学刊,2008,03):109-11.[6]楊亞非.法治?法律?道德--超越儒法之爭的思考[J].1998,

篇二:试分析儒家礼法结合思想对现代法治建设的价值?

  儒家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的积极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是历史长期发展演变的结果,是适应特定的历史需求而产生的,因此它必然具有封建社会的特征,带有一定的消极因素,如:如皇权至上、义务本位、特权法盛行等,这些因素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去甚远,但并不能因此而抹杀儒家法律思想中所蕴含的合理内核。比如,将法律与人、自然、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强调法律与伦理道德的结合,惩罚与教育的互补,保持人与社会、自然的和谐等等,这些对于社会的统一与稳定以及环境保护立法等无疑具有不可忽视的内在价值。而且,在全球化背景下,儒家法律思想也在文化交流与冲突中发展,适应着时代进步的要求,对儒家法律思想进行研究,对于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仍然很有价值。

  标签:儒家化

  法律思想

  礼

  法治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过程

  所谓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就是将儒家的伦理道德观贯彻到立法、司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

  (一)法律儒家化之开端:《春秋》决狱。汉武帝时期,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逐渐强大,地主阶级的地位得到巩固,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这种情况下,最高统治集团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此时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既迎合了统治阶级中央集权的愿望,又奠定了儒家在“大一统”中的地位。《春秋》本是儒家的一部经书,其文字简单而隐晦,很便于随意的引申附会,用《春秋》的经义解释法律和指导司法实践,很符合封建统治者的需要。因此,《春秋》成为封建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汉代将儒家思想定为一尊后,亲属相隐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因而这一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相应地变为“德主刑辅,礼律融合”。

  (二)法律儒家化之深入:以经注律。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割据混战的时期,同时又是各民族大融合的时期。由于战争连年,政权更迭频繁,社会治安状况较差,统治者更加注重加大立法力度,力图通过完善而严密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社会秩序和镇压人民群众的反抗。同时,由于社会分裂和动荡,统治阶级上层对士族门阀势力的依赖加强,导致这股势力空前膨胀。反应在法律领域,维护官僚贵族特权的法律内容进一步发展和扩大,礼法进一步融合。儒家系统的修改法律从曹魏开始,曹魏之后每成立一新的朝代,必制订一套本朝的法律。其法制指导思想,总的发展趋势是沿着汉朝确立的“德主刑辅”思想继续推进法律的儒家化,进一步引礼入律。

  (三)法律儒家化之完成:以经立法。隋唐是中国古代社会的鼎盛时期,唐代的

  政治、经济、文化都达到了历史的顶峰。以《唐律疏议》的制定完成为标志,“它完美的将儒家思想法律化,将法律制度儒家化,使法律制度与儒家思想水乳交融般地合二为一,从而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独树一帜,自成一统”①。唐初统治者吸取了前代兴亡的经验教训,特别是隋朝后期因为刑法严苛而激起人民的强烈反抗的历史教训,更加注重用“德礼”的教化作用来维护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定。据此唐初统治者提出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原则。在此指导思想下,唐律体现了“一准乎礼”的精神,即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依据。立法宽简,用刑持平。唐律在封建法典中被公认是“得古今之平”的经世之典,关于死刑的条款在封建法典中较之前任何一代都少,死刑条文只有111条。《唐律疏议》的出现,标志着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的终结。

  二、儒家的基本法律观

  (一)在法律观念文化上,强调“礼法合一”,“德主刑辅”,而“礼”作为一种差别性的规则体系,被奉为治国之道。儒家的“礼”在维护君主专制和等级特权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成为封建法律的根据和本源,从而深深影响着法律本身。儒家认为发自内心的道德规范是真实的、美好的、有价值的,因此执行起来就很有效力;而以暴力驱使的法律规范则是不真实不美好片面的,因此效力也十分有限。法律以强迫的方式让人们做什么,禁止什么,并不能让人们真正的从内心弃恶从善,但人们一旦从内心的伦理要求去主动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就能够做到自我约束。伦理高于法、重于法、优于法,是法的最后根据。在法律实践中,从立法、释法、司法各个角度,从定罪、量刑、行刑各个方面,都从伦理规范出发,使法充满伦理的精神和原则。伦理与法律一度高度融合。

  “德主刑辅”不是反对刑罚,而是反对唯刑罚至上,其正确理解是:刑罚具有强制作用,但只使人因畏惧惩罚不敢犯罪;而道德的教育作用,却可使人对犯罪产生羞耻感而不愿犯罪。以礼义教化治天下,可以“累子孙数十世”,仅以法令刑罚,就”子孙诛绝”。也就是说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道德约束是基础和第一道防线,进而“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刑罚只能惩治于犯罪之后,而德教却可禁犯罪于未然。另外,在社会控制上,道德教化也比刑罚制裁使用的范围更广。

  (二)在法律制度文化上,强调国家权力本位,皇权至上,权大于法,法律受权力的支配与制约。其表现为:首先,在立法上法自君出,君主为最高法权渊源,在思维方式上,强调整体性、统一性。中国古代史以家庭和家族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和国家政权的社会基础,个人是家族的缩影,国家是家族的放大。法律的功能首先在于确立和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在确认社会总体利益的前提下来规定个人的权利义务,传统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集体本位主义的特色。其次,在司法上行政长官兼有司法职权,司法与行政合一。法官的前身包拯,既是开封市的市长、市委书记又是开封市法院的院长、检察院的检察长,是司法权与行政权集于一身的化身。最后,在法律结构体系上,表现为公法与私法不分,诉讼法与实体法不分,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的单一的、封闭的法律体系。

  (三)在法律心理文化上,息事宁人,平争止讼的法律心理普遍存在。特点:注重人际和谐,轻视法律诉讼;重视道德教化,注重犯罪预防;重视贤人政治,轻视个体权

  利。

  儒家追求的是一个没有纷争的、和谐的“无讼”社会,认为法治只是实现礼制的一个手段。法律制度设立的目就在于“究治违礼”的行为,因此官司的职责不仅仅是明辨曲直,扬善抑恶,更重要的是“教民息讼,使民无讼”,从根本上消灭狱讼之事。在这种价值观的主导下必然使矛盾的调解止于内部或私了,这就大大节约了因形成诉讼而需支付的诉讼费、代理费、调查取证和差旅等开支,大大节约了社会成本。

  儒家重视道德的作用,认为统治者如果能“为政以德”,人民就会心悦诚服地接受统治;只有推行“德化”和“礼教”,才能使人民从内心对犯罪感到可耻而安分守己,认为“仁”是最高尚的道德,是最完美的人格。孔子认为“德化”和“礼教”虽然在短期内难见成效,但时间久了,就会克服残暴,免除刑杀。孟子认为“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苟不教,性乃迁”,犯罪是由于后天受外界影响而造成的,人性可以改变,经过后天的教育,人就能谨慎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所以犯罪完全是可以预防的。在预防手段上,强调经济因素,认为只有满足人民的基本物质生活需要,才能有效预防犯罪。所谓“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因此必须实行富民政策。

  孔子还强调“为政在人”,突出了“贤人”在立法、司法中的决定性作用。主张“身正令行”,即执政者应带头遵守礼法,认为政治是一种上行下效的关系,榜样的力量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统治者的以身作则,是法令贯彻的关键。对于怎样才能治好国家,孔子进一步论证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不同的人使用,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对贤人的道德感召力,孔子十分推崇,他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②。“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③。孟子也说:“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④都把统治者道德品质的好坏,看作是影响民众道德品质的重要因素。

  三、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儒家学说中有着非常丰富的法律思想和治国之道。因而我们要用“与时俱进”的眼光来看待儒学的发展及其对法律的影响,以批判继承的科学态度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情况,弘扬儒学精神,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做到“以人为本”,使之既符合我国传统道德习惯又能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

  1、“恤刑”思想的价值:儒家认为对于犯了罪的人应该先对其进行道德教化,如果教化不成,再对其实行刑罚。这样确实可以起到减少犯罪的作用,增强法律的权威,并且让人们对法律有感激之情。

  封建王朝统治者受儒学影响,在强调慎罚的同时,往往实行恤刑政策,对老幼妇残等社会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照顾。西周时期,即出现对老、幼、愚犯罪实行赦免的规定。西汉时期,受儒家“明德慎罚”思想的影响,法律对老、幼、废、疾犯罪不处罚或从轻处罚作了详细的规定,体现了矜老怜幼、照顾病残的思想。到唐代,这些规定十分详尽并且定型,此后历朝法律亦沿袭了这种规定。此外,中国古代司法重视口供,虽然允许进行刑讯拷问,但对拷讯的对象、次数、身体部位、间隔时

  间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其中原因,除统治者往往考虑政治、经济诸方面危机之时,需要以此来缓和矛盾外,更多的时候,各朝帝王均认为司法枉滥会造成“灾异”,而身为“民之父母”的统治者此时唯有行大赦,方能宣示其“以民为本”而养民、恤民的仁义之心,才能重新得到上天的庇佑。

  “恤刑”体现了人文情怀,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安人定国、抑制暴政、抚恤于民的作用。惩罚犯罪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改造。通过改造使得被破坏的物和社会关系得以弥补,使得公平正义得到兑现。儒家所提倡的“恤刑”对于犯罪的改造来说无疑是正确的。道德教化具有影响的长期性,一个人只要从思想层面修正了自己的错误认知,那么行动也自然会保持到正确的轨道上来,再次冒犯规则的行为只能是偶尔或者意外。“恤刑”体现了政府宽大、宽容的一面,通过给人自新的机会而挽救当事人,这样政府不仅减少了法制成本,树立了法律权威,而且体现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可以扩大社会稳定因素,弱化人们的敌对范围。

  2、“礼法合治”思想的价值。儒家法文化的“礼法合治”思想主要强调犯罪的综合治理,即将犯罪预防和犯罪控制统一起来。通过发展经济、教化等一系列措施来预防犯罪,使犯罪得到控制;通过对已有犯罪的惩罚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礼法合治”思想的重要内容——“防患于未然”的法律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仍具有巨大的指导意义。当前,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矛盾错综复杂,利益的冲突与矛盾,导致大量犯罪现象的发生。面对着犯罪率不断上升的社会现象,我们应该“以史为鉴”,加强道德教育,减少法律实施的压力和困难,为法治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任何法律的制定及其最终实施,都离不开社会环境中的道德观念,离不开民众的心理的认同。如美国20世纪初颁布的《禁酒令》企图通过国家立法改变人们固有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而遭到冷遇。这说明法律并非唯一有效的社会控制手段,生活中存在未有以法的形式而存在的活法,即常识、常情、常理。法律必须得到民众认同,方可发挥其功效,若民众无能力遵守法律,该法律是名存实亡的。因此,在推进法治的进程中,德礼入法的传统是值得借鉴的,法律应密切关注与各个历史时期相伴随的道德意识与道德观念,司法也应越来越多地体现人情与人性。再者,通过道德教育不仅可以减少不道德的行为的发生,而且会使法律的实施得到群众道义上的支持,从而减少法律实施上的阻力,并增强法律的权威。如果我们不重视道德教育,则势必加大法律调整的力度,甚至有可能产生罚不胜罚、防不胜防的严重后果。而且儒家传统法律文化对于犯罪问题的解决并不局限于一种手段,而是主张道德、法律、经济手段同时采用。这对于我们探索如何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下进行社会综合治理,有效地预防和矫治犯罪,都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3、“法贵严明”思想的价值。“法贵严明”主要体现在“法贵遵守,天下共之”方面。儒家从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着眼,素来重视圣君贤人率先垂范之作用,强调君臣共同守法的重要性。儒家在人与法的关系上是有着清醒的认识的,并不认为有了善,有了贤人就可以不要法,而是要求法与人兼备。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荀况则是从人和法律都是统治工具的角度分析,认为二者之中人起着决定法律的作用。所谓的“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⑥。而且围绕选贤任能,儒家人本主义创造出一整套职官管理制度,从官吏的培养、选拔、任用、考核、编制、监察,直至退休,规范祥密,制度完备,其法典化的程度,为世界所少有,这也是中国古代文官制度得以享誉世界的原因。

  4、“人伦”思想的价值: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亲属之间有亲情是很自然的事情,互相怜爱、互相隐私亦在情理之中。因此法律绝对不考虑人情合理的成分是不现实的。因此在我国现行立法中也借鉴了“人伦思想”的合理成分,在立法中适当保护家庭了家庭成员不相举报的权利。

  衡量法治现代化最根本的标准就是法律能够保障人性的健康发展。儒家的亲亲相隐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得以存在和延续几千年,其根本的理由和基础就是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和满足了人性的根本需求。这种人性的根本需求体现在法律上,就是“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人类的感情首先表现为血缘之爱、亲情之爱,这种出于天性的感情超过了其他因为利害关系形成的感情,是人类不能逾越的最后一道防线。并且,因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亲密感情和重大信任,家庭成员之间几乎是不设防的。亲亲相隐正是满足上述需要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不允许亲属之间相互容隐犯罪,一味地倡导大义灭亲而检举、揭发家庭成员的犯罪行为,无疑是对人类自我保存本能的否定,即对人性的否定。人性的根本需求使维护家庭和睦及稳定成为人们的一项基本的道德义务。并且家庭是社会组成的基本单位,唯有家庭稳定,人们方能安居乐业,社会才能长治久安。

  5、“无讼”法律思想的当代价值: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秩序的和谐,而“讼”是矛盾的集中体现,无讼才能和谐,所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价值取向上素来是“无讼的价值观”。在封建社会,由于吏治的腐败使百姓对以刑为主的法律望而生畏,“避之惟恐不及”,“终生无讼”便成为生活中的信条。法律在封建社会是一种迫不得已的事情,不到万不得已是不愿选择法律作为事情的了结方式的。在中国传统中人们更相信的是熟人和宗法。找到德高望重或者双方共同相信的第三人,从中斡旋和调和,依靠当地的实际风俗去鉴别事情的性质和处理的方式。这种土办法有它的合理之处,就是大家公认的当地的规则或者叫善良民俗。有些规则可能与法律精神不相符合,但双方都认可,这样就很快的解决了矛盾,可以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而且也不会引起反复。和解比正义更有价值可以说这是无诉思想的非常积极的一面。

  “无讼”与我们提倡的和谐社会有异曲同工之妙,就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大和谐、大同社会,人人相敬,人人和睦的没有冲突的社会。“无讼”体现了国人爱和平、求稳定的思想意识。“无讼”不等于说没有诉讼,而是说有诉讼不可怕,关键是双方最好不要诉诸于法律,双方尽量能协商、妥协、相互谅解,从而达成协议,使得问题得到解决。在现代民事类案件中,调解对于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措施,在一些民事或经济案件中,通过调解可以以一种比较温和的方式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可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避免因一方败诉而产生心理窘境,同时也可避免双方当事人的关系进一步恶化,更重要的是使执行变得容易,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民法上的“执行难”问题,无形之中也就提高了司法效率。

  总之,国家的富强,民族的昌盛,法治环境和文化是必不可少的。几千年来,儒家

  思想一直在中国人的意识形态中占据主流,儒家传统法治思想对新中国法治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在大胆去除其糟粕的同时,我们要依据国情,继承民族传统法文化的合理因素,博采众长为我所用,以此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注释:

  ①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68

  ②论语·颜渊[M].北京:中华书局,1980.

  ③论语·子路[M].北京:中华书局,1980.

  ④孟子·离娄篇[M].北京:中华书局,1980.

  ⑤唐律·断狱[M].北京:中华书局,1983

  ⑥荀子·君道[M].北京:中华书局,1980.

  参考文献:

  [1]吴勇.传统无讼思想的当代价值[J].南宁:广西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3).

  [2]王法学.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J].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7,(10).

  [3]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336.

  [4]马小红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73.

篇三:试分析儒家礼法结合思想对现代法治建设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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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传统礼制对现代中国法治的启示——“礼”的法伦理学视角解读

  关键词:传统礼制/现代法治/中华文化/本土资源/法伦理学

  内容提要:礼是中华文化的核心和精髓,体现在中华文化的各个方面,这自然也包括法律文化领域。中华法律文化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带有“礼”的浓厚色彩,礼也成为中国法的本土资源。中国在近代后逐步迈向法治,在现代更步入了法治快车道。然而法治毕竟有其本土资源,我们在进行现代法治建设时,仍可从传统礼制中获得启示。本文主要以法伦理学为视角,重新解读审视传统德法关系,并阐发其对现代法治的启示。

  礼制是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重要命题,研究中国法制的演进不能不提及礼制。正是“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和特有的中华法文化。”[1]“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祭神祈福的宗教仪式,在阶级出现后才逐步蜕变为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这意味着它不仅是中国法的起源,而且还影响着中国法发展的历程。“从总体来说,整个中国古代法制历史始终受礼制的支配和影响,一部中国古代法制史实是礼法合治的历史。这是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特点。”[2]“礼”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无疑具有重要的地位,它甚至成为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和精髓”。[3]中国自古就是崇尚德治却缺乏法治的国度,道德对中国法治发展始终有着重要的影响。“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4]道德作为影响中国法发展的本土资源,主要是借助“礼”这种形式来实现的。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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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人们现在对“礼”的本质尚还有争论,但大多数人都认为“礼”与道德密切相关。“礼确实是反映社会道德关系的基本规范。”[5]在伦理政治化和政治伦理化的中国传统社会中,与其说是“礼”在支配和影响中国法制的发展进程,倒不如说是潜藏在“礼”之后的道德在发挥着作用。中国历史上从先秦到清末两千多年的礼法之争,实际上就是对道德与法律之间孰主孰辅的争论,当然在这个时期内始终是道德占据着统治地位。《唐律疏议》中“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论断就是最好的诠释。中国从上世纪初就开始了逐步迈向法治的进程,特别是在进入现、当代以后这个进程迅速加快。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应从中国法治的本土资源中寻找积极有益因素,而中国传统礼制则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由于“礼”是反映社会道德关系最基本的规范,在发掘中国传统礼制对现代中国法治的启示中,作为伦理学与法学的交叉融合产物的法伦理学,必将成为进行这方面研究最重要的路径、方法。“法律伦理学研究对于正确评价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深刻的认识价值。”[6]它将成为对现代中国法治启示研究的理论起点。本文以中国历史上有关礼法关系的论断为导引,以法伦理学的语境解读其在现代法治中的涵义,以期能为现代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某些有益启示。

  具体而言,中国传统礼制对现代中国法治的启示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出礼入法”:合理区分道德与法律的界线

  尽管人们在中外法律学说史上对法的起源问题,曾有过神意论、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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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性论、权力论等不同的认识,[7]但“刑起于兵”以及“法源于礼”这两个观点,现在已几乎成为了有关中国法起源问题的通论。假如我们将“礼”的本质归入道德规范的范畴,那么“法源于礼”的实质就是法律起源于道德。“法的发展可以逻辑地划分为三大阶段:首先是法律与宗教、道德浑然一体,此为‘混沌法’;其次是法律走出宗教、但仍与道德不分,故乃‘道德法’;最后是法律进一步与道德分离而独立化,便是‘独立法’。”[8]其中,“道德法”阶段无疑占据了中国法发展历程的主流,“独立法”的形成则直到清末修律之后才真正开始。道德与法律的界线不清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在中国古代,也有模糊道德与法律的界线,或者说以德代法的倾向。”[9]这种传统对现代中国社会仍有着比较大的影响。但这种道德与法律界线不清的状况也并非绝对,中国古代“出礼入法”的论断就是最好的例证。“所谓‘出礼入法’似乎就是指违犯了‘礼’,严重的就要受到刑罚的制裁。”[10]有学者甚至还认为“礼”与“刑”结合在一起,以礼为体,以刑为用,出礼入法或出礼入刑,是中国封建时代法律体系的另一特征。[11]若将“礼”视为反映社会道德关系的基本规范,则我们似乎可以这样诠释“出礼入法”的论断:即人们逾越了道德的界限必将受到法律的惩戒,道德与法律间必须有泾渭分明而且合理的界线。这对现代中国法治具有着非常重要的启示意义。现代化的法治在今天的中国虽然已经初现雏形,但由于历史上“道德法”传统强烈影响的存在,在很多地方仍无法合理区分道德与法律的界线,这也成为导致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缓慢的原因。且不论中国古代在这个问题上的实际状况如何,但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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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少古人们在认识上早已明晰二者间的界线。中国古代至东周前虽仍保持着德法未分的状态,但德法分离的思想却在东周后就已较早出现了。传统儒家思想虽然在总体上极力主张德法融合,但在其中也不乏德法分离思想观点的点点火花。“礼者,治之始也”而“法者,治之端也”、“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这些论断就是作为儒家思想代表的荀子提出的。他认为“礼”是法的总纲而法是“礼”的派生,若将“礼”视为反映社会道德关系的基本规范,按照我们今天的理解其实就是法律起源于道德,当然这其中自然就包含了法律区别于道德之义。萌芽于春秋之际的法家思想从其产生之时开始,就旗帜鲜明地提出了道德应与法律分离的主张。特别是“‘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法为天下之至道’、‘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等偏激法治观念的蔓延,则标志着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越来越远。”[12]韩非子甚至还提出了“不务法而务德”的主张。自两汉起德法融合的思想虽总占据着统治地位,但人们对道德与法律区别的认识却越来越清晰。“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以及“出礼则入刑”,就语出自记载东汉历史的《后汉书·陈宠传》。即使是在“一准乎礼”、“德主刑辅”的唐代,人们仍能在认识中明晰道德与法律的不同作用。李世民更提出了“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以及“失礼之禁,著在刑书”等很多著名论断,在后者中他更是将刑的作用归于禁止失礼行为。[13]而这句话若用法伦理学的现代话语来进行注解,就是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或者说是底线道德,逾越道德这个底线也就进入了法律的调整领域。中国社会自宋以后进入了“以德代法”的时代,以程朱理学为代表的封建礼教取得了统治地位,它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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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对社会的调控功能上甚至取代了封建法律,德礼与刑法的界线在中国才从此开始变得模糊,而在此之前道德与法律却依然处于分离的状态。这意味着中国传统社会尽管以德代法占据主流,但仍然具有时间较长的道德与法律分离的历史。注重弘扬这种传统、区分道德与法律间的界线,这也就是“出礼入法”对现代中国法治的启示。

  二、“引礼入法”:不断推动道德的法律化进程

  道德既是法律的起源同时也是立法的重要素材,同时也是现代法伦理学研究领域中的重要命题。“所谓道德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是指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14]道德的法律化自古就是法律生成最主要的途径,“引礼入法”就是其在中国传统语境中的表达。“道德在中国古代被誉为‘法上之法’,法律史上所谓的‘引礼入法’,就是法律的道德化。”[15]引礼入法“即把道德原则引入法律,把道德作为立法的精神,并直接成为法律规范本身”。[16]这种思想在中国传统社会最早出现于战国末期,“荀子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将礼与法结合起来,以‘法治’充实‘礼治’的思想家。他引礼入法,将体现贵族利益的旧礼改造成了维护封建官僚等级制的新礼”。[17]但“引礼入法”在中国的正式开始却是在西汉,特别是汉初的董仲舒为此做出了很重要的贡献。“董氏以儒家典籍,六经之一的《春秋》作为判案的依据,更是他为调合儒法两种思想实际上做出的一种努力……它以一种特殊方式开启了中国古代法律史上一个伦理重建的主要时期。在此期间,儒家以其价值重塑法律,系统得完成了儒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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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伦理的制度化与法律化,结果是在继承先秦乃至青铜时代法律遗产的基础上,将礼崩乐坏之后破碎了的法律经验补缀成一幅完整的图景,最终成就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完备体系。这一过程亦即是后人所谓的‘以礼入法’,我们名之为道德的法律化。”[18]在“引礼入法”这个道德不断法律化的过程中,儒家传统思想始终对其具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引礼入法’的过程,不但是使法典的制定贯彻儒家的基本精神和原则,还把具体的礼制规范引入法律,以确保法律的强制实施过程本身就是道德的推行过程,它不但是使法律成为所谓‘最低限度的道德’,还要使法律成为教化成俗的实现德化天下的至善目标的手段。它使法律与道德一体化的过程,不但在形式上消除了法律所独具的形式和技术上的独立意义,还从本体上消除了法与道德的争论。”[19]在此之后中国也就进入了“礼法融合”的时代。毫无疑问,道德的法律化在现代中国法治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利于社会整体文明程度的提高,有利于社会的制度文明建设,也有利于人的素质的极大提高。[20]中国自古就有“引礼入法”的道德法律化传统,这也对现代中国法治建设提供了某些有益启示。首先,“在中国这样一个重视礼仪、廉耻的国度里,要实现法治,必然需要借助于道德的力量……法律规范应以道德准则为标准,‘引礼入法’,将符合人们道德准则的行为规范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使道德法律化”。[21]其次,在全社会公认的道德基础上所凝练而成的法律,“不但大大减少了法律运行的社会成本,最重要的是还稳定了基层社会的秩序。”[22]中国传统社会正是借助“礼”的道德教化形式,实现了在法制不甚发达状况下社会秩序的稳定。最后,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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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代中国法治进程中道德应发挥出其前瞻性。道德在某种意义上应具有着超越现实的前瞻性,尽管有些伦理思想可能与现实的生活有些差距,但是其却能对法律产生前瞻性和变革性的影响。环境伦理思想对环境法的影响就是最好的例证。“环境伦理的历史轨迹表明,每一次环境运动都是对旧价值观的扬弃,作为其成果的表现,人类道德共同体范围的不断得到扩展。这种伦理变革为立法提供了伦理基础,并最终势必会反映在法律制度中(法律反映价值观念),引发法律生态化的趋势。”[23]

  三、“以礼统法”:积极促进法律的道德化完善

  法律的道德化也是法伦理学领域中的重要命题。尽管学界对法律的道德化有着种种不同的理解,但笔者似乎更愿意在“良法”的概念上理解它。亚里士多德最先提出法律“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的论断。[24]所谓“良法”就是“具有道德合理性的法律,也是内含着平等、正义、自由等道德价值的法律。”[25]所谓法律道德化就是使法律更具有道德合理性,更加符合平等、正义、自由等道德价值的要求。公平、正义等道德价值是现代法治的理念追求,也是现代中国法治今后要努力构筑的价值目标。“越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26]中国自古就有法律道德化的传统,而这个传统又常与“礼”相结合。“在传统中国,法的道德化现象历来十分严重,甚至形成长时期的‘礼法文化’,合礼即合法,合法即合礼,道德是制定、判断法的根本标准;法是好是坏……一个人是否遵法守法都以‘礼’为准绳。”[27]这种关系用中国传统话语表达即“以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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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礼统法”。“以礼统法”中的“统”字即统帅、统领之义,它的意思是说“礼”即道德应贯穿法律的全部,法律应当彰显出道德的基本要求以及内在精神。中华法系注重“以礼统法”并几乎达到了极致,最后竟发展为“礼法不分”甚至“以礼代法”。“礼为中华法系打上了深深伦理道德的烙印。”当我们读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等词句时,就会强烈地感受到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脉脉温情。“中国法律刚刚萌芽,伦理道德的内容便充斥其中,为中华法系中所特有的温情打下了基础。”[28]法律中鲜明的道德色彩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也是现代中国法治建设中最为重要的本土资源。中国自清末修律以来开始大量地引进西方法制,以至现代中国竟被归入了大陆法系国家的范畴,中华法系的诸多传统几乎早就已经被荡涤殆尽。西方自古就具有源远流长的理性主义哲学传统,加之发展至近代又受到了科学主义的强烈影响,在法律中表现出的“重理性、轻德性”的倾向。而这种倾向随着西方法制的移植也传入了中国,并导致其竟摒弃了崇尚德性、以礼统法的传统。因此我们在全面建设现代中国法治的进程当中,应当努力地从其本土资源中发掘积极有益因素,这样才能构建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现代法治。中国自古就有“以礼统法”的法律道德化传统,这也对现代中国法治建设提供了某些有益启示。这表现在立法时应保证所立之法符合道德要求,即所立之法应当是具有道德合法性的“良法”。“法律存在本身就是人类创造出来服务于人的生存发展的,最终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是它的终极道德依据。”“既然法律对于道德如此重要,它本身就就当是合乎道德的,应该拥有道德的合法性。”[29]在立法时另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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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我们还应注重进行道德上的考量,特别是对中华道德文化中积极有益因素的汲取,摒弃西法中的冷冰冰而融入中国式道德的温情。“在传统的中国人心目中,天理、国法、人情三者不仅相通,甚至可以理解为是‘三位一体’的。”[30]在注重理性的基础上同时兼顾德性的内在要求,相信这样的法律才适合国人的思维方式和习惯,从而才能促成其对法律的尊重并进而自觉遵守。“法律要从根本上得到人们的尊重而不只是畏惧,它就必须符合人们的道德理念,符合人们有关何为正当的理念。”[31]

  四、“隆礼重法”:努力构建现代德法合治社会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社会治理模式是多种多样的,而德治和法治是其中的两个基本方式。德治,主要是对社会的道德控制,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构的重视和运用。而法治则指以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基本手段,通过其规范性、强制性、可操作性来完善对社会的治理和控制。”[32]中国在历经了历史上德治与法治的几经离合后,而在现代终于选择了德法合治的社会治理模式。不用说德法合治就是对法治国人现仍有些不适,就连某些专家、学者也对德法合治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中国自古就缺乏德法合治的历史传统。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缺乏史实以及理论依据的,中国德法合治的传统并不缺乏反而却历史悠久。“先秦至辛亥革命数千年,从总体上呈现出德法合治——法治——德法合治的基本线索。”夏商“神权法与伦理紧密结合,在维护奴隶主统治的共同目的下展现了德法初分而不分离,德法合治的最初形态。”西周汲取夏商灭亡的教训提出明德慎罚的主张,“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和推崇德治,所谓慎罚,就是慎重的使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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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刑罚,从而开中国古代德主刑辅的德法合治之先河。”但是这个时期的德法合治仍然是处于初级阶段,它的建立基础是当时的德治与法治都不甚发达。在经过从东周至秦代短暂的德法分离到法治后,中国的德法合治历经复归、成熟、僵化等阶段,最后“随着1911年辛亥革命的爆发,传统的德法合治模式也就一步一步地走向解体。”[32]随着“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主张的提出,中国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又复归德法合治模式。“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我们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33]在现代中国构建德法合治社会同样离不开传统,我们同样可以从有关“礼”的论断中窥豹一斑。荀子就认为礼和法都是治国所必不可少的手段,并概括为“至道大行,隆礼重法则国有常。”[34]荀子是中国历史上德法合治理论的最早提出者,“隆礼重法”既强调“隆礼”又强调“重法”,认为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同样重要、不可偏废,颇有现代“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意味。汉代贾谊认为礼、法结合才能使国家长治久安,其曰“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见,而礼之所为至难知也。若夫庆赏以劝善,刑罚以惩恶。”[35]而“至唐代,唐律一准乎礼,使礼的基本规范取得了法律的形式,从而把礼义道德原则和法律规范有机结合起来,这标志着封建纲常的法律化和法律的伦理化,是封建社会德法合治思想成熟的表现。”[36]这些论断对现代中国法治建设都有着积极意义。有人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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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现代的德法合治又称之为现代礼法结合,“现代的礼法结合,是指在法治国环境下对法律伦理主义的继承与发展,是一个功能性概念,从过程上看,它是作为法治精神内涵和保障实现的手段与法律在现实中运行的有机结合,从结果上看,礼法结合的目的是为了要达到和实现理性的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礼已经不仅仅是从历史的角度来评价的中华民族传统法律精神,它被充分赋予了时代精神,即社会主义道德。”[37]而且在现代中国努力构建德法合治的过程之中,在对德治与法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之中,似乎应将德治即道德建设置于更为重要的地位。“选择法治作为我国的基本社会控制模式,只是起到了治标的作用,而加强良好道德对社会的引导和调节作用,进一步提高社会的文明程度,增强人们的守法意识,提高人们维护社会秩序的自觉性,才是社会治理的根本。”[38]“隆礼重法”将“隆礼”置于到“重法”之前,在德法合治的过程中将“德治”放在首要位置,古人对这个道理的早已深谙已经是不言而喻了。

  中华传统文化特别是礼制文化的历史源远流长,相信其对现代中国法治的启示远不仅如上所述。礼制作为中华传统文明特别是制度文明的典范,应当对现代中国最主要的制度文明即法治文明,具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影响和积极的现代启示。也许本文的研究可能还较为浅陋甚至有些谬误,那就权当是对法理学与法史学研究的新探索吧!

  注释:[1]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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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史凤仪.中国法制历史中礼与法的关系[J].中国法学,1988.(3):105.[3][5]蒋璟萍.礼仪的伦理学视角[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2、95.[4]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6.[6][12][32][36]李建华、曹刚.法律伦理学[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2.13-14、32、30-35、34.[7]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7-28.[8]胡旭晟.法的道德历程:法律史的伦理解释(论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7.[9]戴茂堂.西方伦理学[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344.[10]孙国华、冯玉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374.[11]林剑鸣.法与中国社会[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317.[13][17][34]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353、84、87.[14]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J].法学评论,1998.(2):34.[15]陈林林.对古代鬼神信仰的一种法文化观察[J].法律科学,1998.(5):26.[16][22][35]杨寄荣.“引礼入法”的现代启示[J].辽宁大学学报(哲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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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社会科学版),2002.(5):79、81、80.[18]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233.[19]唐凯麟、曹刚.重释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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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2004.27-28.[33]江泽民.江泽民文选[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200.[37]关倩.礼法结合两种模式的比较分析[J].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2.(2):59.[38]张洪涛.德法并举的社会控制新论[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17.14页

篇四:试分析儒家礼法结合思想对现代法治建设的价值?

  古代礼法思想及对当代中国的价值

  古代礼法思想及对当代中国的价值

  摘

  要:作为带有明显本土色彩的礼法,统治者对它的运用贯穿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始终,使中华民族形成了历史悠久且别具一格的礼法传统。所谓礼法传统是指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国家立法和司法的价值导向和指导原则,以儒家的道德规范作为封建国家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要正确理解古代礼法观的现代价值,需要从古代中国主要朝代礼法关系的具体表现中去寻找精华之根本,亦即坚持在结合国情的语境下主张精华采纳说,并理智地去探寻能为当代中国法律的完善和社会的和谐提供有益指导和借鉴的发展之道。本文从三个方面对礼法传统进行论述。首先,细致解析了礼法精神的基本内涵;其次,对礼法传统进行了评价,包括消极影响和积极影响。最后,着重分析了礼法传统的当代价值。

  关键词:礼法;当代价值;法治

  礼与法在古代中国是交织于国家和社会的两大主线。兩者之间的关系时而对立相抗,时而统一结合。虽然古代礼法观在众多世人眼里存在着许多封建的落后因素,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们的存在为国家的治理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借鉴方法。因而在中国发展浪潮不断推进而社会问题日益凸显的今天,再来探讨古代礼法观对当代中国的现代价值也是十分有益的。

  一、中国古代礼法概述

  礼是通过祭祀而逐步确立的比风俗习惯更具有权威的且更具有规范性的仪态。真正具有法律性质的礼也正是发轫于祭祀与习俗。礼治是后人所总结的西周治国的方式,其在夏商时已具雏形,成熟于西周。礼治以礼制为表现形式,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目的,核心在于“德”。徳、礼、教、罚都在周公这个综合体系中。孔子的儒家思想倡导仁、义、礼,推崇道德教化治国之道。

  而与礼相抗衡的法家,倡导势、术、法,经韩非集大成,终成秦国的治国主流思想。自管仲学派形成起,礼法间的调和之戏就开始上演。及至荀子提出“隆礼重法”“引法入礼”的思想,使礼法之争得以呈融合之势,其将“礼法合一”的观念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汉朝在汉武帝时,由董仲舒改造,运用儒家学说结合其他思想,使礼法政策得以实施。汉代“《春秋》决狱”的盛行,将儒家经1

  义不断应用于法律实践,奠定了礼法融合的基础。此后引礼入律、以经注律的趋势继续发展,儒家礼不断渗透到法律中来。到唐代,统治者将德礼和刑罚相结合,形成了系统而完整的德主刑辅、礼法相融的思想体系。纵观中国古代历史,礼与法有时是对峙的,有时是相融的,礼和法这两条主线一直贯穿于

  中国传统法律观念中,在不同时期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礼法观。总体上看礼与法相融的时期居多,而礼法融合的较好的朝代往往也统治时间较长。这充分说明礼与法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缺一不可。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人情和法律大多数情况下是被结合在一起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法律的制定总是被掺杂了人情的因素。这也一向以严苛出名的中国传统法律加进了一丝“人情”味。如针对“不孝所作出的处罚:《孝经?五刑章》中规定:“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所有罪行中,不孝为最大之罪。《北齐律》列“重罪十条”其中不孝之罪居第八位,犯此罪者不被赦免。在《唐律》中与“不孝”有关的规定更是比比皆是,《职制律》规定:子女听到父母的丧讯,没有立即进行哀悼的,处流放两千里的刑罚。《诈伪律》中规定:父母死,居官子孙应该解官守丧,不解者处以两年半刑罚。再如针对

  孤寡幼弱保护性措施:北魏规定“存留养亲”:犯死罪之人,如若家中有七十以上的祖父或父母无人照顾,奏请皇帝便可网开一面。

  从秦到清,如果说是礼法一步步占据法律这块阵地的过程,那么最后阵地中央胜利的红旗上写的应该是“人情”这两个字,当然,这胜利与其说是给了老百姓一个喘息的机会,倒不如说是给了统治者一个对自己歌功颂德、行使特权的机会。例如每一次皇家大赦天下以后接踵而至对“皇恩浩荡”的膜拜;再如魏律中“八议”对统治者成员犯罪,理应享有减轻或减免刑罚的特权的规定。

  二、中古代礼法的评价

  中国古代的礼法传统有着深远的历史影响,这种影响既有积极方面的影响,也有消极方面的影响。从积极方面看,内外约束的统一使社会的秩序得以稳定;礼注入法体现了人本精神。从消极方面看,法有等级与平等原则冲突、权力至上削弱法律权威性,这些阻碍了社会的发展。我们需要以客观批判的态度对待礼法传统,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一)积极影响

  1、礼法互补,利于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行离不开双重约束机制的作用,内在约束机制和外在约束机制。礼属于内在约束机制,主要靠心性修养和道德自律作为个体的行动指针,通过改变完善人的内心世界的方式发生作用。礼的运用促使人们加强自身德性的修养,预防和减少犯罪。当然,仅有礼的内在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实践证明人性的弱点会冲破礼的约束,因此法律的外在约束机制也是不可或缺的,两者相辅相成。古代社会双重约束机制的同步运行使礼、法相为表里,利于净化社会风气,形成守法的良好风尚,保障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2、礼注入法,使法内含人本主义精神

  礼强调人伦亲情,实践道德仁义。礼居于主导地位,缓和了封建法律的严酷性,使其具有人本主义精神。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存留养亲,亲亲相隐。孝悌是礼的重要内容,孔子说:“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在传统孝悌观念的基础上,存留养亲和亲亲相隐成为古代社会立法创律的两项重要原则。存留养亲是指对于被判死、流刑犯人,如果家中有老人因身体疾病不能自理而需要人照料,犯人可通过上请皇上的途径准许在家缓刑侍亲。亲亲相隐是指亲属之间如有犯罪应相互隐瞒不予告发,反之,告发者不仅被人们所不齿,还要被加以惩罚。这两项原则根植于对孝悌的考量,符合人的情感认知,体现了法律对人伦亲情的成全和对人性的保护,可作为当今中国法治建设的一项有力资源加以利用。

  第二,执法原情。执法原情要求司法官在处理案件纠纷时兼顾法律与人情道德,避免刻板用法,做到体察人心,它体现了法律的人本主义情怀,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恢复人际关系的和谐。执法原情作为传统法律中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有其存在的条件。由此可见,法律并不能包罗人间万情,覆盖一切具体问题,这就要求司法官不要拘泥于法律条文的硬性规定,更为重要的是理解条文背后所暗含的情理精神,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变通。

  (二)消极影响

  1、法有等级与平等原则冲突

  法在两千多年前的法学家看来是客观公正的行为准则,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法寄托了法学家最美好的追求公平的愿望,但是作为自然经济和宗法社会的产物,3

  以法作为评判公平与否标准的先决条件已不存在。但是当当政者以一种救世主的姿态出现在世人面前,为了维护自己高高在上的地位,他已为法打上了贵贱有序的印记,特别是在以“亲亲”、“尊尊”为基调的礼主宰法后,法的最后一丝平等也被抹杀。中国古代社会是以宗法家族制度为核心的伦理社会,礼作为宗法家族的代言人,成为社会权力分配的标准,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間划定了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

  2、权力至上削弱法律权威性

  中国古代高度发达的自然经济孕育了专制皇权,处于权力金字塔顶端的帝王是天地间的唯一主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皇帝以上天之子的名义行使权力,虽然对上天也存敬畏之感,但这种敬畏也是建立在巩固自己统治的基础之上。如果现实生活中还存在能够限制帝王权力的,那么只剩下礼法。但是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于一身的帝王正是法律的制定者,唯我独尊的帝王又怎么会允许将法律置于自己之上呢?所以礼法存在的真正意义并不是为了制约皇权,而是维护皇权,将人民置于专制统治之下。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只能沦为皇帝的“奴仆”,而非至高无上的“主治者”,人们的自由意志和权利永远处于被动。

  三、古代礼法对中国的现代价值分析

  (一)古代礼法观有利于当代中国社会之和谐

  古代礼法观中的伦理道德,是社会政治、经济以及人们日常生活和人际交往的指南。其中能指导人们正确行为的一些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如若加以继承和发展,必会使得人民的素质和修养得到大幅提升。孔子主张不能单纯地用法律治理国家、用刑法约束人民,其曰:“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他认为用礼和道德去感化人民,人民才不会有羞耻心去犯罪,因而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可见古代礼教德治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十九大以来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汲取了古代礼法观的精华。当代中国要充分重视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充分借鉴古代礼法观中的优良做法,将美好的德行以及良好的法令加以传扬和施行,使得人们之间伦理秩序得以较好维持,古代礼法观引导社会风气的纯化必将有利于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古代礼法观可利于当代中国法治之发展

  当下中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不能只是空喊“依法治国”的口号,而不去寻找和创造法治实现的有效举措。故而法治的实现不能抛弃古代礼法观中所包含的优秀法律文化。古代将伦理视为法律核心的做法在当代看来是不适宜的。现代刑法有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重要机能,绝不会允许公民纵容犯罪。但法律制定时应考虑通常人情有时就是合乎情理的。我国刑诉法的修订关于证人作证的规定就考虑到了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被告人的近亲属虽仍有作证义务,但不得强制其到庭作证的规定就充分考虑到了正常的人情。只有与人情及源于人情的道德相一致时,法律才具有生命力。同时,在立法之外可以推断出古代礼法观的精华内容也能为执法、司法提供重要参鉴。故而古代礼法观利用得好完全可以推进当代中国之法治发展。

  建设必然会出现各种问题,面对问题,不一定非要从外部寻找答案,其实可以回头看看我们先人走过的路。我们的目标不是为了建设而建设,而是应该将法治体系建设成一个有血有肉的东西,基础扎实,但又灵活多变。要真正地做到这点,就必须从传统文化的优秀部分汲取营养,在学习中继承,在继承中构建,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能获得源源不断的生命力。

篇五:试分析儒家礼法结合思想对现代法治建设的价值?

  儒家文化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摘要:优良的儒家传统文化是两千年来生活在中国这块沃土上的人们共同创造的,其提倡的人本思想、以礼入法、和谐观念以及慎刑思想都为我国目前的现代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文化底蕴,应为我们发扬继承,但对于其中的不重视法治的某些观念我们也应予摈弃,使这一传统文化更好地服务于当代的法治建设。

  关键词:儒家文化

  法治

  道德

  儒家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其思想贯穿了中国历史,乃至继续影响着我们的生活立场和人生态度。中国当代的法律受到儒家文化的影响,法学界对此进行了认真的探究,并提供了很多有价值的学术观点,中国的法治必须注重本土资源,从中国传统文化中发掘走向法治的有价值的思想,从而形成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法治观念和法律制度。儒家文化中的精粹很多,我认为对法治建设有利的主要是以下几点:

  第一、人本思想——法治正义的终极。以人为本,是儒家文化最为核心的价值理念。孟子认为是一种“侧隐”“羞恶”“辞让”之心。尽管儒家的敬民、畏民思想与卢梭的社会契约拟制的国家统治思想毫无关联、缺乏共同伦理逻辑元素和价值。但是儒家思想中对于民众力量敬畏和尊重对于现代宪政理念的指向是殊途同归的。善待权力、从而权力应该接受民意的制约和监督是为政者首要的执政价值和理念。

  第二、以“礼”入法——正义法律的道德基础。儒家道德法律化的价值体现在:首先,立法时法律的正当性基础。道德是法律权威的最为根本来源即其立法时的法律价值,尽管规范论者曾经主张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恶法也法”,但是自然法论者的思想和理念,最容易触动社会大众的守法意识和引发守法行为的共鸣。其次,在执法过程中,法官和执法官员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权限范围内,道德始终是法律规范价值的主宰。最后,法律价值的提升和进步始终是以社会的道德进步为推动力的。

  第三、和谐——多元宽容的法律智慧。和谐是儒家思想的重要范畴之一。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礼是和谐的根本也是标准。儒家的和谐思想就是倡导一种社会的多元的价值和利益观,在这种多元利益和价值的背景下形成一种社会的包容和均衡。国家、社会、群体应当尊重个体的权利和自由。个体也应该为国家集体、社会、群体的利益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这是现代个体权利自由的政治和法治伦理的矫正和反思。

  第四、慎刑——敬畏生命的法律规范。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最为核心和重要的内容,但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刑法只是社会规范秩序的最后的诉诸的手段,儒家认为“出礼则入刑”,对于剥夺个体人身和财产的刑罚是很谨慎的,这体现出对于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尊重和敬畏。慎刑是儒家法律思想的

  重要内容,汉代的“秋冬行刑”的制度,三国时期的死刑复奏制度,唐律中“立春后不决死刑”和“三司推事”,明代的“九卿圆审”直至明清时的“朝审”“秋审”,莫不是受儒家思想影响的慎刑和推“仁”的影响。

  儒家法律文化是中华文化的内核之一,是中华民族几千年传承下来的文明智慧和生活经验的积累,其对现代法治价值的发掘必定是有益可循的,但儒家精神还是缺乏现代法治的许多理念,其所倡导的宗旨以及涵盖的微言大义与现代法治也有些许冲突和矛盾,主要有:

  第一,儒家文化不重视法治。孔子所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在儒家看来,在作为理想社会的“大同”时代,由于人们道德高尚,不需要法律。“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只是到了道德有些退化的“小康”时代才产生了法,法并不是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法与道德相比,处于末端地位。倘若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发生冲突,前者要服从后者。

  第二,厌恶诉讼。法学家勒内·达维德说过:“中国人一般是在不用法律的情况下生活的,他们对法律制定些什么规定不感兴趣,也不愿意站到法官面前,他们处理与别人的关系以是否合乎情理为准则。他们不要求什么权利,要的是和睦相处与和谐。”当然,近些年这种情况有所改变,但由于受儒家强调以和为贵、讲求亲亲尊尊,与人为善思想的熏陶,这种情况仍然存在于大多数人的思维之中。

  第三,重实体,轻程序。在中国古代,法官的审判活动不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而是依靠内心体验、直觉来进行。法官主张“原心定罪”,强调“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根据人的主观意图是否符合道德情理来定罪,《唐律》中的“五听”法更是轻程序的表现。中国传统文化中,缺乏一个合理公正的程序,更缺乏一个理性的程序观念。

  儒家文化强调道德规范的作用,法律和道德都是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在治国安邦中缺一不可。儒家伦理法律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重视犯罪预防,提倡人格自尊和尊重人格,有利于缓解因经济活动造成的紧张气氛。我们应该把法律看作是道德的后盾、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在道德失范和不起作用的情况下,才凭借法律作为惩恶扬善的最后手段。我们重视法治不能以忽视道德建设和牺牲道德建设为代价,儒家伦理法律思想最深刻的现实价值也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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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儒家文化对中国法律思想的影响[J],《山东档案》200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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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试分析儒家礼法结合思想对现代法治建设的价值?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及其意义

  作者:靳梦

  来源:《卷宗》2015年第01期

  摘

  要:“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是中国古代重要的治国和立法原则,礼法结合从起源到成熟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期,最终成为一套在社会范围内普遍认可的制度规范,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关键词: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意义

  1礼法结合的起源

  中国古代社会是在血缘纽带关系基础上形成的等级森严的宗法社会。礼最初作为宗教仪式的礼仪规范,表达了人民敬畏天地鬼神和祈求上天庇佑的内心情感,“故礼,上事天,下事地,尊祖先而隆君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入西周以后,礼逐渐发展成带有法律性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用来调整、规范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礼所涵盖的社会生活范畴逐渐多元化、复杂化。周公制礼使礼制得到长足发展,礼逐渐系统化、程序化、规范化,成为了“定亲疏、决嫌疑、别异同、明是非”和“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重要标准。

  周公制礼的内容广泛,建立起了一套由国家制定用来维护阶级统治、调整社会关系、提高个人修养的道德准则和言行规范,通过具体的“五礼”(吉礼、嘉礼、宾礼、凶礼、军礼)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起一套具有浓厚的宗法性和等级性的行为规范准则,通过确定身份等级来确定所对应的行为准则,推动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周公制礼集中体现了礼的思想,以“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的原则为核心,强调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的等级差异关系。按照不同的等级身份,每个人享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人应当按照自己的社会角色恪守职责,不能逾越礼的要求,否则就会受到刑的处罚。这一时期,礼实质上成为了法律的表现形式,礼作为一种习惯法成为统治者的重要统治工具,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礼的贯彻和执行。因此,当出现了违背礼的现象,行为人就要受到处罚,礼的尊严借此得以维护,同时引导人民重视礼的含义,并把礼内化为自己的言行规范,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为表里”,刑成为保障礼得到实施的强制性工具。

  以礼来教化引导被统治者,以刑来镇压处罚违背礼的行为,礼与刑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但两者相辅相成,都是为了巩固和强化统治者对国家的统治和管理。西周的统治者在运用刑罚治理国家的同时,从商朝施行暴政导致灭亡的过程中总结经验,开始认识到“德”的重要性,提出了“以德配天”的观点。礼与刑的关系不是并列的,表现出出礼入刑、以礼统法的特点。礼作为实质上的法律强调预防犯罪,引导人们按照礼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刑作为确保礼实现的法律法规,强调惩罚,实际上也是礼的一部分。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2礼刑结合的探索、发展

  进入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后,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进一步发展。秦朝统治者实行残酷的严刑峻法,二世而亡的经验教训给了汉朝统治者深刻的警醒,统治者认识到单纯依靠法家重刑主义的法律思想难以维护封建统治的稳定。汉文帝时期,贾谊提出了“兴礼乐”的主张,指出“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己然之后”,礼和法作为统治者管理国家的两种手段,缺一不可,都有各自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应当推行以道德教化为主,以施以刑罚为辅的治国方针。“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亲和”。董仲舒继承并发展了这一主张,认为礼制是巩固国家统治、安定社稷的根本,提出了“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观点。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观点得到汉武帝的支持,儒家学说成为统治阶级的正统思想和治国理念,儒家经义中大量关于礼的主张和论述成为统治者管理国家的法律依据。董仲舒通过确立“三纲五常”原则,进一步将宗法纲常和社会等级相结合,使礼成为治理国家的法律制度。“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故圣人以礼示之,故天下国家可得而正也。”在礼法结合的同时,董仲舒推行“德主刑辅”的思想,“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统治者希望通过礼的贯彻来建立稳定的社会关系,保障封建政权的稳固。

  在司法实践领域,汉代官员在审理案件时实行引经决狱,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论著中的思想原则作为审判依据,主张“原心定罪”,在判案时注重考查行为人的心理动机。如果行为人的主观动机符合儒家所倡导的“忠”“孝”“义”精神,那么在判案时,可以减免对行为人的处罚;反之则将给于严惩。“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至此礼法结合的思想理念融入了司法实践中,儒家经义中广泛的有关礼的论述在司法中发挥着指导作用,引经决狱一方面补充了传统司法在审判时的不足,客观上起到了弘扬礼制,引导人们依礼节制情感、规范言行的作用,为两晋南北朝之后兴起的引经入律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引经决狱削弱了成文法的权威性,对“刑无等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思想造成了冲击,在一定程度上为司法官员主观臆断和徇私枉法提供了条件。

  3礼法结合的成熟

  隋唐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各方面达到封建社会顶峰,国家政权稳固、经济繁荣、社会安定,统治者尊崇儒学,儒家学说的昌盛促进了礼法结合走向成熟完备阶段。“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成为国家立法的重要指导原则,“仁义,礼之本也;刑罚,礼之末也”,“德本刑用”的法律思想为统治阶级采纳,为唐朝长期的繁荣发展提供了支持。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在《唐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唐律》总结了前朝封建法律的得失,是我国封建法律的集大成者,中华法系的成熟以《唐律》为代表,对亚洲各国产生了深远影响。

  《唐律》重视维护以“三纲五伦”为核心内容的宗法等级制度,根据亲疏、长幼、尊卑确定人与人之间不同的伦常标准。《唐律》将有关礼的内容直接纳入了法律条文,礼的精神成为国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家立法的指导原则;明确了“十恶”制度,对严重违背礼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礼至高无上的道德和法律地位,礼的含义、内容、价值通过法律表现出来,传统伦理的道德力量和国家法律的统治权威紧密结合,高度的礼法结合使《唐律》成为了封建法典的楷模,也推动了唐朝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在司法实践领域,统治者也推崇“以礼为本,以刑为用”的法律思想,强调“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唐太宗明确指出“死者不可复生、用法务在宽减”,儒家注重教化、慎于刑法的特点在实践中得到了贯彻。《唐律》中对于死刑规定只分为绞、斩两种,较前朝轻缓。为了贯彻“恤刑慎杀”的思想,唐律规定了严格的死刑复核制度,唐太宗对于死刑的核准由刑前三复奏改为五复奏,并规定了怀孕妇女须在产后百天才可执行等制度。统治者对“仁义”“德政”思想的重视,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弘扬礼义精神、防范遏制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4礼法结合的意义

  礼法结合的法律思想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国家统治中发挥了重大作用,统治者通过礼以道德力量约束人们的言行,规范调整社会关系,遏制预防犯罪;法作为礼的表现形式,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礼的贯彻实施更加彰显了礼崇高的地位。礼与法彼此交融、不可分割,对维护家庭和睦、社会安定、经济繁荣、政权稳固起到了重要作用。

  礼法结合体现了以宗法等级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法律的价值取向,中国封建社会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统治者需要一种与经济制度和宗法社会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来维护政权的稳固。“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儒家倡导的以礼治国的思想为统治者采纳,并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中发扬光大。在封建社会中,君臣上下、父子长幼间不同的社会地位、不同的身份关系享有截然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序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礼维护宗法等级,认同在宗法等级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关系,礼法结合之后,礼涵盖政治、经济、教育、婚姻等各个方面,以法律的形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统治国家的纲纪法度和社会普遍认可的伦常标准。

  儒学家通过引经注律,以儒家经义为思想原则对法律进行注释,通过法律的实施将儒家所倡导的“礼”“义”“仁”“德”推广为社会行为准则,既实现了礼法结合,使礼凭借法的强制力得到保障,又使法通过礼的渗透为人们普遍接受。礼成为社会普遍认可遵守的行为准则,并成为了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力工具。上至统治者,下至普通百姓,人们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约束下,能够普遍遵照礼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为封建社会长期的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

  中华法系的发展过程,是礼法结合的法律思想发展的过程。礼作为封建法律的核心思想,指导国家管理、社会活动、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既是国家法律制度的体现,也是一套自上而下普遍推行遵守的行为规范。礼与法紧密结合,礼作为法的核心,法作为礼的载体,两者难以区分,违反礼的行为不仅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也因触犯法律而受到国家的刑罚处罚。礼依靠国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家强制力和个人道德修养共同维持,成为一套混合政治、道德、法律多重要素的治理体系,中华法系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得以长期发展,与礼法结合的过程紧密相连、不可分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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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马迁

  中华书局1982年11月第2版

  [2]《礼记》

  中华书局1979年版

  [3]《汉书》

  班固

  中华书局1962年6月第1版

篇七:试分析儒家礼法结合思想对现代法治建设的价值?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浅析儒家礼治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作者:李晓蓉

  戴如莲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5年第15期

  【摘

  要】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先秦儒家思想被秦汉以后的封建统治者所采纳,成为封建正统思想,被历代统治者推崇、影响最深远,儒家倡导”以德服人”、”为国以礼”的治国方略,即”礼治”,至今仍然在现实社会中影响着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等各个层面。

  【关键词】儒家;礼治思想;法治建设

  中国古代的礼治思想起源于祭祀活动,它的内容包括礼仪规范道德规范等。儒家代表强调宗法等级名分,倡导“正名”,“名正言顺”,将“仁、义、礼、智”四大伦理范畴作为施政执法的基本纲领,把礼视为法律的纲领和法的指导原则。“为国以礼”、“齐之以礼”集中地表达了儒家对礼在国家统治的地位的认识,儒家把维护尊卑贵贱上下等级秩序的“五伦”原则视为国家制度的核心,视“礼”为法,礼法合一,违反了礼制,就要受到“刑”的惩罚。儒家熔伦理和法律于一炉,一方面赋予礼以法律的效力,另一方面将礼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必须体现“五伦”,维护“五伦”。儒家的这种礼治思想理论秦汉后演变为“三纲五常”,成为封建立法的指导思想。

  一、儒家礼治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积极影响

  德治是儒家礼治思想的一个组成部分,被历代封建统治者奉为一种治国思想。德治就是要求以道德去感化教育大众,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通过这种教化方式,达到“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儒家的礼治思想要求统治者“为政以德、勤政、修身”;要求充分发挥道德感化作用,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经儒家礼法合一强化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思想为后世历代推崇沿用。毫无疑问,儒家的德治对于维系封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它应有的作用。

  “厉行法治,必须辅以德治”,没有德治的支持,法治将缺乏根基和土壤。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既要有法制建设,同时也要道德建设。诚然,重视德治不可能是以德治取代法治,相反是要更好地实现法治,只有通过加强全社会的道德建设,提升全体社会成员的道德品质,依法治国之路才能更通畅顺利前行,这是儒家礼治思想带给我们积极的一面。

  二、儒家礼治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消极影响

  在礼治社会作为最高权力的皇权缺乏监督,整个权力体系无制约。儒家认为凡君者乃贤人也,为此历朝历代的统治者利用民众崇尚”贤人之治”的思想使君权神话化,使广大百姓形成对

篇八:试分析儒家礼法结合思想对现代法治建设的价值?

  论儒家的仁政思想对现代法治的影响

  中国五千年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其中对中国历史文化影响最为深远的非儒家思想莫属。儒家思想经历了几千年的洗礼,有精华也有糟粕,但不论是对于过去、现在,还是将来,它对人类的影响将会一直延续。其中儒家的仁政思想对现代法治的影响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仁政”理论在当初并未受到统治者的重视。儒家思想成为古代中国的治国思想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

  春秋时期创立,孔子是儒家学派的创始人。“仁”是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他主张“仁者,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爱人之心调解与和谐社会人际关系。维护周“礼”,主张贵贱有序,这是孔子政治思想中的保守部分。

  战国时期发展:成为“百家争鸣”中的一家。孟子发展了孔子的学说,政治上主张施行“仁政”,并提出“民贵君轻”的思想。他还主张“政在得民”,反对苛政,反对统治者虐民和暴民.主张给农民一定的土地,不侵犯农民劳动时间,宽刑薄税。但在战国纷争的时代,其主张无助于实现统一,距当时激烈的社会变革太遥远,而受到统治者的冷落。

  秦朝时期受压制:有些儒生遵循旧的思想主张,非议郡县制,以古非今,站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对立面,为加强思想控制,实行“焚书坑儒”政策,加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

  西汉时期享“独尊”:董仲舒对儒家思想进行了发挥,增添了“君权神授”和“大一统”等思想内容,适应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需要,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儒家思想因而获得“独尊”地位,从此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

  宋朝时期形成理学:宋代主要的哲学思想是理学,它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吸收佛教和道教思想形成的新儒学,南宋朱熹是理学发展

  的集大成者.他认为:“理”是宇宙万物的本源,是第一性的;“气”是构成宇宙万物的材料,是第二性的。朱熹继承了北宋哲学家程颢、程颐的思想,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客观唯心主义的理学体系,后人称之为程朱理学。

  这种刚柔相济的“仁政”成为历代王朝的治国之道。儒家思想吸引统治者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强调宗法伦理观念。儒家思想最根本的就是宗法伦理思想。

  明末清初遭批判:明清时期官方哲学理学和心学相继占统治地位。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种君臣父子关系是皇权统治中的“大伦”。从而维护国家安定,社会和谐,达到天下长治久安之目的。

  二、宣扬“性善论”。儒家认为人具有“善端”,具有为善、成圣的潜能。孟子曰:“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性善论把人心视为一切美好价值的观念的源头,从而把治理国家看作是“修身、养性、治国、平天下”的道德修养过程,就人的本性而言,是不需要法律的,以德治国是最好的统治方式。

  三、主张贤人治国。按照儒家理论,如果人性恶,那就不可能有“仁人”,也就不可能有“仁政”。人为善的潜能是仁政的基础。所谓“仁政”也就是为政者“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儒家认为个人不能离开社会而存在,个人只有作为国家和家庭的成员才有存在的意义。但儒家认为人与人是不平等的,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区别是“治人者”与“治于人者”的区别。儒家认为,“爱人”仅仅是对为政者的要求,而被爱的对象则是普通的老百姓。只有为政者才需要讲“爱人”的仁政,只有得道的君子才能行“爱人”的仁政。所以孔

  子说:“君子学道则爱人,小人学道则易使也”。

  由此可以看出,儒家主张的仁政即为德治,由贤人来治理国家。

  儒家实施“仁政”的前提是人的本性具有先天的善性,肯定人自身具有可向高尚道德发展的潜在因素,我认为,“仁政”理论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存在以下负面影响。

  一、“贤人治国”的理论违反了权力制约原则。

  儒家强调人的自身修养,即“内圣”,只要诚心修身,既可成圣成仁,无往而不胜。“内圣”可致“外王”,修身是手段,“内圣”是目的,而前提是人有根本的善端。整个儒家文化的精神方向,就是以圣贤作为理想的人格典范和人生追求的目标,鼓励人们加强自身道德修养。

  董仲舒对儒家学说的进一步发挥使其符合了当时的统治需要。“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董仲舒把君主神化为“天子”,统治者鼓励民众加强道德修养,修回善性。从而加强了君主的至上权威。董仲舒思想的核心目的在于强化君主统治地位。对于皇权,百姓总是希望是善良的,皇权是最后的善的权力,皇权因此不受制约,事实上也无法制约。

  二、“仁政”造成泛道德主义,不利于法制建设。

  “善”作为一种价值体系,完善和补充了道德之善的内涵。道德之所以谓“善”,是因为它能给人们带来实际的利益。人们之所以要遵循仁义道德,就在于仁义礼智人之固有,克己遵循,则能“尽性事天”;得民心则得天下,而得民心的关键在于以仁义待民。符合道德的便是“善”的,导致了道德越位扩张,矛盾的解决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道德手段。

  道德的越位造成泛道德主义。“泛道德主义就是将道德意识扩

  张,侵犯到其他文化领域(如文学、政治、法律、经济)去做它们的主人,而强迫其他文化领域的个性,降于次要又次要的地位;最终极的目的是把各种文化的表现,统变为服役于道德和表达道德的工具”。

  道德是一种软约束,依赖的是人的自觉及良心,是一种自律性的东西,其功能是为了扬善;而法律则是一种硬约束,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其功能是为了制恶。两者虽因用力方向不同,但共同维系着社会的稳定,因作用不同,道德作用的发挥应以法律健全为基础。

  三、“仁政”影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

  “性善”多指良心、本心,是伦理方面的孝亲敬长的是非之心,孝敬为善,反之为恶。孟子反复强调,人人均知爱亲敬长,主张“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亲亲,仁也;敬长,义也;无他,达之天下也”。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对法治建设的意义十分重大。然而由于传统“仁政”思想的影响,使民众对个人人格的独立缺乏必要的思想准备,在他们的法律意识中最多的还依然是与生俱来的“善”性。对于民主、自由、人权、平等、权利等法律观念的培养,“善”性的土壤显得如此贫瘠。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应该是更尊重、顺应和完善人性,同时充分重视人的社会性,二者不可偏废。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首要的仍是改造民众思想意识中的“善”性。民主、自由、人权、平等、公平竞争等西方法观念的基本精神的宣传是必要的。只有重视提高全民的理性,才是法治进程的根本动力。

  众所周知,西方的法制传统以“人性恶”为逻辑起点建立了先进的法治模式;而中国的法制传统以“人性善”为逻辑起点建立了人治的模式。推进现今中国的法治进程,必须借鉴西方法文化的精髓,克服“性善论”的弊端,摒弃传统法文化的糟粕,中西结合,是中国法

  治的必经之路。

  首先,树立依靠理性、科学的法律制度制约权力的观念。人性在现实中受客观环境的限制及自身各种自然欲望和心理素质的限制,使人性的向善之力较之趋恶之力要脆弱的多。

  其次,克服泛道德主义的流弊,合理界定指导法律的道德范围。法律必须服从道德,不道德的法律被称作“恶法”。克服人格的附属,不独立、不自由之弊,建立自由、平等的市场经济下的人格制度。西方的法律秩序,个人独立、平等、自由的人格观念确立,必然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长足进步。

  我国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法治环境是必不可少的。在新世纪之初,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写入庄严的宪法。在摒弃传统法文化中糟粕的同时,我们要借改革之春风,大胆吸收借鉴西方法文化的精髓,博采众长为我所用,以此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篇九:试分析儒家礼法结合思想对现代法治建设的价值?

  儒家“礼”的思想及其现代价值思考

  摘要: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诸子并存。然而西汉以后,惟有儒家学说独尊千年成为显学,长期位居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几千年来一直影响着中国人的价值观。本文主要从传统礼制与儒家的“礼”的关系、儒家的“礼”的思想内涵和儒家的“礼”的现代价值三个部分来阐述儒家“礼”的思想及对其现代价值的思考。其中,对于儒家的“礼”主要从仁学思想、中庸思想和义利观三个角度进行阐述。对于现代价值的思考主要从人自身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四个角度进行思考。

  关键词:礼

  仁

  义利观

  中庸思想

  和谐

  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无天地恶生?无先祖恶出?无君师恶治?三者偏之焉,无安人。故礼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是礼之三本也。(《荀子·礼论》)

  “大概礼之起源于祀神,故其字后来从示,其后扩展为对人,更其后扩展为吉、凶、军、宾、嘉的各种仪制。”(郭沫若《十批判书》)

  《文心雕龙﹒原道第一》中对天、地、人的关系做了这样的说明:“仰观吐耀,俯查含章,高卑定位,故两仪既生矣。唯人参之,性灵所钟,是谓三才。为五行之秀,实天地之心。”由此观之,有关于礼的起源无不有关于人,而礼也可以说是高度涵盖了人生活中的一切规范。一般来说,我们都认为“礼”这一高度抽象的词内涵为“囊括了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一切典章制度以及个人的伦理道德修养、行为准则规范”。

  一.传统礼制与儒家的“礼”的关系

  周礼在其最初阶段,“本是周族在其氏族社会时期形成的一整套的氏族习俗,是周族的[1]传统的典章、制度、仪节、习俗的总称”。具有不成文的习惯法的性质到了西周。周礼“发[2]展为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礼制,成为维护奴隶制的工具”。孔子提出“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主张“克己复礼”

  (《论语·颜渊》),以追随周公为己任,还评论说:“齐一变,至于鲁;鲁一变,至于道”(《论语·雍也》)。

  孔子虽然对与周礼推崇有嘉,但并不意味者孔子认为周礼是不变的。周礼主要是用来维护周王朝统治的工具,所以周礼的苛刻以及不平等表现得淋漓尽致,例如我们所熟知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等级分明,而孔子是突破了这一界限的,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所以孔子是“采用了礼的形式而变革了礼的内容,他把西周奴隶主统治者专门用以维护其专制统治的礼(即[3]一系列政策、制度),改变为密切伦理关系,改善社会关系,调整政治关系的礼了。”所以说儒家的礼已经不再单纯是维护统治的工具,已经成为各种社会需要合理的规范,其思想内核是仁。

  二.儒家的礼的思想内涵

  在论语中也清晰的看见仁为礼之内核精神。仁是儒家伦理道德的总名,各种具体的规范,如忠信义,如孝悌等等,都应贯之以“仁爱”的精神。孔子更看重的也是礼的内在精神,而人们在循礼的过程中,一定要从礼之形式切入礼之精神实质。在一定的情况下,礼的形式是可以损益的,但精神内核则是不可动摇的。不仅如此,儒家的礼也影响着其“义利观”及中庸的思想。

  (一)礼的核心精神——“仁”

  1.克己复礼

  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

  颜渊曰:“

  请问其目。”

  子曰:“

  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颜渊曰:“回虽不敏,请事斯语矣。”(《论语·颜渊》)“克己复礼”是孔子对于“仁”的解释。但其后来被极端化到“存天理,灭人欲”也让很多人对之产生极大的误解。克己,是要克制自己的欲望,但并不是就要求放弃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故克己叫人不做不合理之事,实为人之必行之事。复礼,有人单纯理解为恢复周礼,这是一个极大的错误。儒家的礼早已不是周礼,其是对社会万物之间运行秩序的高度概括,是对社会需要合理的规范。复礼,便是要我们遵循万物运行之顺序,尊重世界,尊重他人,尊重自己。

  荀子说:“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荀子·礼论》)“目好色,耳好听,口好味,心好利,骨体肤理好愉佚”这些都是人本性的东西。欲海难填,欲壑难平,但是社会能够提供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文化财富都是有限的,如是人彻底的解放,人无节制的去满足自己的欲望,这个社会必将是浮躁而混乱的,这样的社会也将是无法取得发展的,生活在这样的社会中的人又何来生存与发展的空间?所以,人性不可彻底解放,人必须“修己正心”,按礼的规范为人处事。

  2.仁者爱人

  樊迟问仁。子曰:“爱人。”(《论语·颜渊》)那么何为“爱人”?在《论语》中有两个要求我认为可以恰如其分的说明:第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第二,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心中有仁,外显有礼,所以就必定是爱人之人。“爱人”不仅是洁身自爱和爱自己的亲人,还要做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能做到这一步,就可以收到“爱人者人恒爱之”

  (《孟子·离娄上》)的回报。这就要求我们以爱为原则去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以,我们时常要问自己两个问题:第一,你自己都很讨厌的事,为什么要强加于别人?第二,自己想要在世界中站住脚,却不让别人站住脚;自己想事事顺利,却不让别人办事顺利,这可能实现吗?

  所以,内心有仁的人,往往能够设身处地的为别人着想,也可以真正的无私助人。这是我们和谐社会所需要的品质,这就是礼的一方面表现。

  (二)儒家的义利观

  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义者,“事之所宜也”,是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也是包含于礼;利者,“人之用曰利”,我们现在通常解读为物质利益和人所追求的私利。有人极端的认为儒家是只讲求义,而不讲利的,所以对之大力批判。思考过《论语》的人会发现,儒家对于义和利的态度是:义然后取利。“富与贵,人之所欲也”,所以治国要“因民之利而利之”,并且孔子认为“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天下无道,富且贵焉,耻也”,这就说明了儒家并非绝对的排斥利,其认为,在天下政治清明时,财富、地位应该分配公平,社会中的人皆有足够的物质利益,同时也要坚持着高尚的道德原则,所以认为当天下混乱,通过无道之法而得财是违背良心与道德的可耻之事。这就说明了,儒家认为义和利并非是截然对立的,之是有孰轻孰重和是否正当之分。

  荀子对义与利的客观性也有这样的说明:“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好利,虽桀纣不能去民之好义”。既然义与利都是客观的,也是不可分割的,所以儒家的集大成者董仲舒就进一步对其关系做了解释:“天之生人也,使人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

  每一个人生存与发展离不开物质利益,每一个所追求的都是物质与灵魂的双赢,但是怎样在利于义之间寻求一个平衡,来促进社会和人的发展,儒家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取舍标准:

  当义与利的矛盾可以调和时,义然后取利;当义与利的矛盾不可调和时,去利而取义,甚至舍生取义。这也是礼对与义与利的取舍的最高要求。

  (三)儒家中庸思想

  《礼记》第三十一章开篇便提出“中庸”:“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到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

  中庸思想是对人事,社会,自然的和谐运行的要求。刘宝楠《论语正义》说》:“庸、常也,中和可常行之德。”徐复观是这样解释中庸的:“所谓庸是把‘平常’和‘用’联系在一起,以形成新的内容。《说文》下三部:‘庸,用也。’‘庸者,指平常地行为’。因[4]此,‘平常的行为’实际是指‘有普遍妥当性的行为’而言。”何谓“中”,徐复观对《中庸》的注解说到:“‘中’,是恪守中正之道不偏不倚之意”。所以中庸既是在日常生活之中,人立身处世,待人接物时,不偏不倚,无过之无不及的时时常行之道。

  “礼之用,和为贵”说明和是礼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如何能够做到和?遵循万物运行之秩序,尊重社会运转之规律,理解待人处事之礼仪,在日常生活的形式上保持不偏不倚,无过之无不及的中庸思想,这样自然而然地人与自然和谐了,人与社会和谐了,人与人之间和谐了,人自己也和谐了,就可以“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

  三.儒家的礼的现代价值

  (一)当代中国人的价值观

  本研究得到的当代中国人价值观结构的八个因素,按认同强度递减可排列为品格自律、才能务实、公共利益、人伦情感、名望成就、家庭本位、守法从众、金钱权力。在此结构中,“品格自律”因素在整个结构中具有最为突出的地位,显示了中国民众对品格自律人生价值的重视。这种价值倾向很容易与中国长期的儒家文化传统价值熏陶联系到一起,说明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价值观迅速演变的今天,深层的传统文化价值依然在民众心目中具有[6]崇高的地位。

  这一调查明显的透露出,中国人普遍认为个人品格与才能的实现,必须有其合理的社会基础,个人追求与社会关怀兼顾,才有个人与社会的“和”。其所谓“中也者,天下之大本;和也者,天下之达道。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中庸》)。同时也印证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义利观念,其中可以明确透视出“富与贵,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论语·里仁》)和“必以仁义为先,而不以功利为急”(《朱文公文集》)的思想渊源。

  同时,我们也不可能否认,当代中国人受到外来腐朽思想的影响,功利主义,实用主义,拜金主义开始泛滥。当代中国人,尤其是年青一代,盲目拜金,贪图享受,急功近利。网络上的“拼爹”、“干爹”、“官二代”、“富二代”、“炫富”等等现象,让我们不禁感叹,现在的年青一代怎么了?各色各样的贪官落马,也让我们不禁思考,我们的社会怎么了?

  中华民族一直以来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但是许多人将儒家思想有意或无意的误读。“学而优则仕”的观念深入人心,所以中国人都爱做公务员,但是首先要“学优”,只是成绩分数高吗?许多人一直记得“富与贵,人之所欲也”但是下一句可是“以其道得之,不处也”,与利要义然后取之,有人思考过吗?中国人也知道要中庸,但是中庸真的是仅仅是八面玲珑,处事圆滑,没有自己的坚持,像墙头草吗?

  (二)儒家礼的现代价值

  1.人自身的和谐

  人活于世,不是让肉体漂浮于世界,我们怎样能够让自己的思想内涵有所提升,让自己彰显作为人的价值,是我们时刻应该考虑的事。人要“修己正心”已达到自身的和谐。修身的至高境界是“慎独”。“慎独”要求人们在自己独处而无人知晓的情况下,依然要像在人

  前一样行为办事,而不能违背道德,不能违背礼。“修己正心”也要求人们平时也要“自省”和“实践”,儒家向来注重自我反省和知行合一。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

  见贤而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由是观之,自省对于一个人来说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我们都知道,什么都停留在思想层面不去行动,那有何意义呢?

  要让自己处于灵魂与身体和谐发展,有精神力量作为指引,人自身和谐了,有了精神境界,才会促进自身发展,社会发展。

  2.人与人的和谐

  在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中儒家强调要关心他人,即“仁者爱人”。“仁”是孔子确定的最高道德准则,核心是“爱人”,即对人的关心和尊重。爱人不仅仅要做到爱自己和爱自己的亲人,还要做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能做到这一步,就可以收到“爱人者人恒爱之”(《孟子·离娄上》)的回报。“信”是儒家重要的道德规范,它要求人们在与他人交往时不欺人也不自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可见不讲信用是无法做人的。儒家的义利观也告诉我们,对于利益,我们要义然后取。

  但是,当代人似乎更相信

  “天下熙熙皆为利趋,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所以人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不折手段,伤害他人,牺牲他人。其为自己的辩护是“富与贵,人之欲也”。所以,现在人与人之间多了欺骗,多了利用,多了出卖,皆因“利”。在人与人的关系中最本质的关系是利益关系,但是在我们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坚持“爱人”,和义然后取利的原则,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会像现在一样的紧张。利要合礼,才能皆利。

  3.人与社会的和谐

  孔子把中庸称为最高道德,最大的道理,主张以中庸为方法手段去处理社会问题。儒家的社会和谐思想理论都以贵和用中的世界观为指导。《中庸》

  把中和视为世界万物生存和发展的本体法则,也把中和看成是人类社会的根本致道。所谓“中”讲的是事物在一种数量上的无过不及性和结构上的不偏不倚性,只有达到无过不及和不偏不倚,事物才能保持稳定性,才能显现一种“和”的状态,真所谓“中则和”。显然,在儒家看来,中庸为“至德”,如果人们的社会行为能时时处处保持合理性的“中”,那必然会导致人际关系的和谐、社会[5]纷争的消弭。

  人与社会的和谐,就需要我们都有中庸的思想对待社会事事,不偏激,不消沉,不过之,无不及,掌握好处事的“度”。孔子的学生子曾说:“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千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论语·学而》)在社会生活中,我们要讲究和,就要懂礼,守礼,以中庸之姿在社会规范里待人处事。

  4.人与自然的和谐

  “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强本而节用,则天不能贫;养备而动时,则天不能病;循道而不贰,则天不能祸。故水旱不能使之饥,寒暑不能使之疾,袄怪不能使之凶。”孟子和荀子所强调的是,人们必须依照客观规律从事生产活动,要在尊重自然法则的前提下,发挥人自身的力量。而我们现在对环境的破坏也已经极度严重,所以也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中国人可以说是很聪明,也可以说很愚蠢。或许是我们几千年穷怕了,所以不惜一切代价的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牺牲环境也成为了许多人的首选。中国人聪明的运用各种方法来躲避检查,来破换环境换取利益,却以最短钱的目光在改造这世界。也许是因为科学知识不够,总是意识不到自然有其运行规律,所以现在遭到了自然的惩罚。

  尊重自然运行的规律,保护自然,敬畏自然的思想自古有之,却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积淀几千年文明的今天反其道而行之,我们应该自我反省,是不是有违自然之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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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试分析儒家礼法结合思想对现代法治建设的价值?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及其意义

  作者:靳梦

  来源:《卷宗》2015年第01期

  摘

  要:“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是中国古代重要的治国和立法原则,礼法结合从起源到成熟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期,最终成为一套在社会范围内普遍认可的制度规范,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关键词: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意义

  1礼法结合的起源

  中国古代社会是在血缘纽带关系基础上形成的等级森严的宗法社会。礼最初作为宗教仪式的礼仪规范,表达了人民敬畏天地鬼神和祈求上天庇佑的内心情感,“故礼,上事天,下事地,尊祖先而隆君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入西周以后,礼逐渐发展成带有法律性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用来调整、规范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礼所涵盖的社会生活范畴逐渐多元化、复杂化。周公制礼使礼制得到长足发展,礼逐渐系统化、程序化、规范化,成为了“定亲疏、决嫌疑、别异同、明是非”和“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重要标准。

  周公制礼的内容广泛,建立起了一套由国家制定用来维护阶级统治、调整社会关系、提高个人修养的道德准则和言行规范,通过具体的“五礼”(吉礼、嘉礼、宾礼、凶礼、军礼)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起一套具有浓厚的宗法性和等级性的行为规范准则,通过确定身份等级来确定所对应的行为准则,推动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周公制礼集中体现了礼的思想,以“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的原则为核心,强调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的等级差异关系。按照不同的等级身份,每个人享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人应当按照自己的社会角色恪守职责,不能逾越礼的要求,否则就会受到刑的处罚。这一时期,礼实质上成为了法律的表现形式,礼作为一种习惯法成为统治者的重要统治工具,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礼的贯彻和执行。因此,当出现了违背礼的现象,行为人就要受到处罚,礼的尊严借此得以维护,同时引导人民重视礼的含义,并把礼内化为自己的言行规范,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为表里”,刑成为保障礼得到实施的强制性工具。

  以礼来教化引导被统治者,以刑来镇压处罚违背礼的行为,礼与刑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但两者相辅相成,都是为了巩固和强化统治者对国家的统治和管理。西周的统治者在运用刑罚治理国家的同时,从商朝施行暴政导致灭亡的过程中总结经验,开始认识到“德”的重要性,提出了“以德配天”的观点。礼与刑的关系不是并列的,表现出出礼入刑、以礼统法的特点。礼作为实质上的法律强调预防犯罪,引导人们按照礼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刑作为确保礼实现的法律法规,强调惩罚,实际上也是礼的一部分。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2礼刑结合的探索、发展

  进入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后,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进一步发展。秦朝统治者实行残酷的严刑峻法,二世而亡的经验教训给了汉朝统治者深刻的警醒,统治者认识到单纯依靠法家重刑主义的法律思想难以维护封建统治的稳定。汉文帝时期,贾谊提出了“兴礼乐”的主张,指出“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己然之后”,礼和法作为统治者管理国家的两种手段,缺一不可,都有各自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应当推行以道德教化为主,以施以刑罚为辅的治国方针。“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亲和”。董仲舒继承并发展了这一主张,认为礼制是巩固国家统治、安定社稷的根本,提出了“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观点。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观点得到汉武帝的支持,儒家学说成为统治阶级的正统思想和治国理念,儒家经义中大量关于礼的主张和论述成为统治者管理国家的法律依据。董仲舒通过确立“三纲五常”原则,进一步将宗法纲常和社会等级相结合,使礼成为治理国家的法律制度。“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故圣人以礼示之,故天下国家可得而正也。”在礼法结合的同时,董仲舒推行“德主刑辅”的思想,“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统治者希望通过礼的贯彻来建立稳定的社会关系,保障封建政权的稳固。

  在司法实践领域,汉代官员在审理案件时实行引经决狱,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论著中的思想原则作为审判依据,主张“原心定罪”,在判案时注重考查行为人的心理动机。如果行为人的主观动机符合儒家所倡导的“忠”“孝”“义”精神,那么在判案时,可以减免对行为人的处罚;反之则将给于严惩。“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至此礼法结合的思想理念融入了司法实践中,儒家经义中广泛的有关礼的论述在司法中发挥着指导作用,引经决狱一方面补充了传统司法在审判时的不足,客观上起到了弘扬礼制,引导人们依礼节制情感、规范言行的作用,为两晋南北朝之后兴起的引经入律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引经决狱削弱了成文法的权威性,对“刑无等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思想造成了冲击,在一定程度上为司法官员主观臆断和徇私枉法提供了条件。

  3礼法结合的成熟

  隋唐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各方面达到封建社会顶峰,国家政权稳固、经济繁荣、社会安定,统治者尊崇儒学,儒家学说的昌盛促进了礼法结合走向成熟完备阶段。“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成为国家立法的重要指导原则,“仁义,礼之本也;刑罚,礼之末也”,“德本刑用”的法律思想为统治阶级采纳,为唐朝长期的繁荣发展提供了支持。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在《唐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唐律》总结了前朝封建法律的得失,是我国封建法律的集大成者,中华法系的成熟以《唐律》为代表,对亚洲各国产生了深远影响。

  《唐律》重视维护以“三纲五伦”为核心内容的宗法等级制度,根据亲疏、长幼、尊卑确定人与人之间不同的伦常标准。《唐律》将有关礼的内容直接纳入了法律条文,礼的精神成为国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家立法的指导原则;明确了“十恶”制度,对严重违背礼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礼至高无上的道德和法律地位,礼的含义、内容、价值通过法律表现出来,传统伦理的道德力量和国家法律的统治权威紧密结合,高度的礼法结合使《唐律》成为了封建法典的楷模,也推动了唐朝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在司法实践领域,统治者也推崇“以礼为本,以刑为用”的法律思想,强调“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唐太宗明确指出“死者不可复生、用法务在宽减”,儒家注重教化、慎于刑法的特点在实践中得到了贯彻。《唐律》中对于死刑规定只分为绞、斩两种,较前朝轻缓。为了贯彻“恤刑慎杀”的思想,唐律规定了严格的死刑复核制度,唐太宗对于死刑的核准由刑前三复奏改为五复奏,并规定了怀孕妇女须在产后百天才可执行等制度。统治者对“仁义”“德政”思想的重视,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弘扬礼义精神、防范遏制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4礼法结合的意义

  礼法结合的法律思想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国家统治中发挥了重大作用,统治者通过礼以道德力量约束人们的言行,规范调整社会关系,遏制预防犯罪;法作为礼的表现形式,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礼的贯彻实施更加彰显了礼崇高的地位。礼与法彼此交融、不可分割,对维护家庭和睦、社会安定、经济繁荣、政权稳固起到了重要作用。

  礼法结合体现了以宗法等级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法律的价值取向,中国封建社会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统治者需要一种与经济制度和宗法社会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来维护政权的稳固。“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儒家倡导的以礼治国的思想为统治者采纳,并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中发扬光大。在封建社会中,君臣上下、父子长幼间不同的社会地位、不同的身份关系享有截然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序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礼维护宗法等级,认同在宗法等级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关系,礼法结合之后,礼涵盖政治、经济、教育、婚姻等各个方面,以法律的形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统治国家的纲纪法度和社会普遍认可的伦常标准。

  儒学家通过引经注律,以儒家经义为思想原则对法律进行注释,通过法律的实施将儒家所倡导的“礼”“义”“仁”“德”推广为社会行为准则,既实现了礼法结合,使礼凭借法的强制力得到保障,又使法通过礼的渗透为人们普遍接受。礼成为社会普遍认可遵守的行为准则,并成为了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力工具。上至统治者,下至普通百姓,人们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约束下,能够普遍遵照礼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为封建社会长期的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

  中华法系的发展过程,是礼法结合的法律思想发展的过程。礼作为封建法律的核心思想,指导国家管理、社会活动、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既是国家法律制度的体现,也是一套自上而下普遍推行遵守的行为规范。礼与法紧密结合,礼作为法的核心,法作为礼的载体,两者难以区分,违反礼的行为不仅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也因触犯法律而受到国家的刑罚处罚。礼依靠国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家强制力和个人道德修养共同维持,成为一套混合政治、道德、法律多重要素的治理体系,中华法系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得以长期发展,与礼法结合的过程紧密相连、不可分割。

  参考文献

  [1]《史记》

  司马迁

  中华书局1982年11月第2版

  [2]《礼记》

  中华书局1979年版

  [3]《汉书》

  班固

  中华书局1962年6月第1版

篇十一:试分析儒家礼法结合思想对现代法治建设的价值?

 古代礼法思想及对当代中国的价值

  古代礼法思想及对当代中国的价值

  摘

  要:作为带有明显本土色彩的礼法,统治者对它的运用贯穿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始终,使中华民族形成了历史悠久且别具一格的礼法传统。所谓礼法传统是指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国家立法和司法的价值导向和指导原则,以儒家的道德规范作为封建国家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要正确理解古代礼法观的现代价值,需要从古代中国主要朝代礼法关系的具体表现中去寻找精华之根本,亦即坚持在结合国情的语境下主张精华采纳说,并理智地去探寻能为当代中国法律的完善和社会的和谐提供有益指导和借鉴的发展之道。本文从三个方面对礼法传统进行论述。首先,细致解析了礼法精神的基本内涵;其次,对礼法传统进行了评价,包括消极影响和积极影响。最后,着重分析了礼法传统的当代价值。

  关键词:礼法;当代价值;法治

  礼与法在古代中国是交织于国家和社会的两大主线。兩者之间的关系时而对立相抗,时而统一结合。虽然古代礼法观在众多世人眼里存在着许多封建的落后因素,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们的存在为国家的治理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借鉴方法。因而在中国发展浪潮不断推进而社会问题日益凸显的今天,再来探讨古代礼法观对当代中国的现代价值也是十分有益的。

  一、中国古代礼法概述

  礼是通过祭祀而逐步确立的比风俗习惯更具有权威的且更具有规范性的仪态。真正具有法律性质的礼也正是发轫于祭祀与习俗。礼治是后人所总结的西周治国的方式,其在夏商时已具雏形,成熟于西周。礼治以礼制为表现形式,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目的,核心在于“德”。徳、礼、教、罚都在周公这个综合体系中。孔子的儒家思想倡导仁、义、礼,推崇道德教化治国之道。

  而与礼相抗衡的法家,倡导势、术、法,经韩非集大成,终成秦国的治国主流思想。自管仲学派形成起,礼法间的调和之戏就开始上演。及至荀子提出“隆礼重法”“引法入礼”的思想,使礼法之争得以呈融合之势,其将“礼法合一”的观念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汉朝在汉武帝时,由董仲舒改造,运用儒家学说结合其他思想,使礼法政策得以实施。汉代“《春秋》决狱”的盛行,将儒家经1

  义不断应用于法律实践,奠定了礼法融合的基础。此后引礼入律、以经注律的趋势继续发展,儒家礼不断渗透到法律中来。到唐代,统治者将德礼和刑罚相结合,形成了系统而完整的德主刑辅、礼法相融的思想体系。纵观中国古代历史,礼与法有时是对峙的,有时是相融的,礼和法这两条主线一直贯穿于

  中国传统法律观念中,在不同时期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礼法观。总体上看礼与法相融的时期居多,而礼法融合的较好的朝代往往也统治时间较长。这充分说明礼与法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缺一不可。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人情和法律大多数情况下是被结合在一起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法律的制定总是被掺杂了人情的因素。这也一向以严苛出名的中国传统法律加进了一丝“人情”味。如针对“不孝所作出的处罚:《孝经?五刑章》中规定:“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所有罪行中,不孝为最大之罪。《北齐律》列“重罪十条”其中不孝之罪居第八位,犯此罪者不被赦免。在《唐律》中与“不孝”有关的规定更是比比皆是,《职制律》规定:子女听到父母的丧讯,没有立即进行哀悼的,处流放两千里的刑罚。《诈伪律》中规定:父母死,居官子孙应该解官守丧,不解者处以两年半刑罚。再如针对

  孤寡幼弱保护性措施:北魏规定“存留养亲”:犯死罪之人,如若家中有七十以上的祖父或父母无人照顾,奏请皇帝便可网开一面。

  从秦到清,如果说是礼法一步步占据法律这块阵地的过程,那么最后阵地中央胜利的红旗上写的应该是“人情”这两个字,当然,这胜利与其说是给了老百姓一个喘息的机会,倒不如说是给了统治者一个对自己歌功颂德、行使特权的机会。例如每一次皇家大赦天下以后接踵而至对“皇恩浩荡”的膜拜;再如魏律中“八议”对统治者成员犯罪,理应享有减轻或减免刑罚的特权的规定。

  二、中古代礼法的评价

  中国古代的礼法传统有着深远的历史影响,这种影响既有积极方面的影响,也有消极方面的影响。从积极方面看,内外约束的统一使社会的秩序得以稳定;礼注入法体现了人本精神。从消极方面看,法有等级与平等原则冲突、权力至上削弱法律权威性,这些阻碍了社会的发展。我们需要以客观批判的态度对待礼法传统,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一)积极影响

  1、礼法互补,利于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行离不开双重约束机制的作用,内在约束机制和外在约束机制。礼属于内在约束机制,主要靠心性修养和道德自律作为个体的行动指针,通过改变完善人的内心世界的方式发生作用。礼的运用促使人们加强自身德性的修养,预防和减少犯罪。当然,仅有礼的内在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实践证明人性的弱点会冲破礼的约束,因此法律的外在约束机制也是不可或缺的,两者相辅相成。古代社会双重约束机制的同步运行使礼、法相为表里,利于净化社会风气,形成守法的良好风尚,保障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2、礼注入法,使法内含人本主义精神

  礼强调人伦亲情,实践道德仁义。礼居于主导地位,缓和了封建法律的严酷性,使其具有人本主义精神。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存留养亲,亲亲相隐。孝悌是礼的重要内容,孔子说:“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在传统孝悌观念的基础上,存留养亲和亲亲相隐成为古代社会立法创律的两项重要原则。存留养亲是指对于被判死、流刑犯人,如果家中有老人因身体疾病不能自理而需要人照料,犯人可通过上请皇上的途径准许在家缓刑侍亲。亲亲相隐是指亲属之间如有犯罪应相互隐瞒不予告发,反之,告发者不仅被人们所不齿,还要被加以惩罚。这两项原则根植于对孝悌的考量,符合人的情感认知,体现了法律对人伦亲情的成全和对人性的保护,可作为当今中国法治建设的一项有力资源加以利用。

  第二,执法原情。执法原情要求司法官在处理案件纠纷时兼顾法律与人情道德,避免刻板用法,做到体察人心,它体现了法律的人本主义情怀,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恢复人际关系的和谐。执法原情作为传统法律中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有其存在的条件。由此可见,法律并不能包罗人间万情,覆盖一切具体问题,这就要求司法官不要拘泥于法律条文的硬性规定,更为重要的是理解条文背后所暗含的情理精神,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变通。

  (二)消极影响

  1、法有等级与平等原则冲突

  法在两千多年前的法学家看来是客观公正的行为准则,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法寄托了法学家最美好的追求公平的愿望,但是作为自然经济和宗法社会的产物,3

  以法作为评判公平与否标准的先决条件已不存在。但是当当政者以一种救世主的姿态出现在世人面前,为了维护自己高高在上的地位,他已为法打上了贵贱有序的印记,特别是在以“亲亲”、“尊尊”为基调的礼主宰法后,法的最后一丝平等也被抹杀。中国古代社会是以宗法家族制度为核心的伦理社会,礼作为宗法家族的代言人,成为社会权力分配的标准,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間划定了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

  2、权力至上削弱法律权威性

  中国古代高度发达的自然经济孕育了专制皇权,处于权力金字塔顶端的帝王是天地间的唯一主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皇帝以上天之子的名义行使权力,虽然对上天也存敬畏之感,但这种敬畏也是建立在巩固自己统治的基础之上。如果现实生活中还存在能够限制帝王权力的,那么只剩下礼法。但是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于一身的帝王正是法律的制定者,唯我独尊的帝王又怎么会允许将法律置于自己之上呢?所以礼法存在的真正意义并不是为了制约皇权,而是维护皇权,将人民置于专制统治之下。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只能沦为皇帝的“奴仆”,而非至高无上的“主治者”,人们的自由意志和权利永远处于被动。

  三、古代礼法对中国的现代价值分析

  (一)古代礼法观有利于当代中国社会之和谐

  古代礼法观中的伦理道德,是社会政治、经济以及人们日常生活和人际交往的指南。其中能指导人们正确行为的一些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如若加以继承和发展,必会使得人民的素质和修养得到大幅提升。孔子主张不能单纯地用法律治理国家、用刑法约束人民,其曰:“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他认为用礼和道德去感化人民,人民才不会有羞耻心去犯罪,因而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可见古代礼教德治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十九大以来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汲取了古代礼法观的精华。当代中国要充分重视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充分借鉴古代礼法观中的优良做法,将美好的德行以及良好的法令加以传扬和施行,使得人们之间伦理秩序得以较好维持,古代礼法观引导社会风气的纯化必将有利于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古代礼法观可利于当代中国法治之发展

  当下中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不能只是空喊“依法治国”的口号,而不去寻找和创造法治实现的有效举措。故而法治的实现不能抛弃古代礼法观中所包含的优秀法律文化。古代将伦理视为法律核心的做法在当代看来是不适宜的。现代刑法有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重要机能,绝不会允许公民纵容犯罪。但法律制定时应考虑通常人情有时就是合乎情理的。我国刑诉法的修订关于证人作证的规定就考虑到了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被告人的近亲属虽仍有作证义务,但不得强制其到庭作证的规定就充分考虑到了正常的人情。只有与人情及源于人情的道德相一致时,法律才具有生命力。同时,在立法之外可以推断出古代礼法观的精华内容也能为执法、司法提供重要参鉴。故而古代礼法观利用得好完全可以推进当代中国之法治发展。

  建设必然会出现各种问题,面对问题,不一定非要从外部寻找答案,其实可以回头看看我们先人走过的路。我们的目标不是为了建设而建设,而是应该将法治体系建设成一个有血有肉的东西,基础扎实,但又灵活多变。要真正地做到这点,就必须从传统文化的优秀部分汲取营养,在学习中继承,在继承中构建,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能获得源源不断的生命力。

篇十二:试分析儒家礼法结合思想对现代法治建设的价值?

 “仁政”与法治——儒家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演讲范文

  儒家思想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其理论贯穿了整个古代历史,并继续影响着我们的现代生活。儒家倡导“以德服人”的治国方略。孟子曰:“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1]同时儒家否认社会是公平的,“名位不同,礼亦异数”他们认为人有智愚之别,应有贵贱上下之分,而贵贱上下决定每一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行为。如何维持这样的社会秩序?“政者,正也。君为正,则百姓从政矣。君之所为,百姓之所从也。君所不为,百姓何从。”《礼记、哀公问》所以孟子认为“惟仁者宜在高位”,并要求为政者“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由此“治天下可运于掌上”。笔者仅就儒家的“仁政”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这一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仁政”理论在当初并未受到统治者的重视。儒家思想成为古代的治国思想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春秋战国时期的战乱和社会阶层的剧变要求哲学理论立足于现实,而众多繁杂的政治理论要求思想家们合理地解释现实以完善各自的理论体系。秦王朝的迅速解体和汉初分封制的弊端迫使统治者需要加强中央集权,此时汉儒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他的《春秋》大

  一统思想得到汉武帝赏识,儒学遂从三教九流中脱颖而出。董仲舒把儒家思想与阴阳家的思想结合起来,他认为德为阳,刑为阴。两者的关系是:“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辅也。”“圣人多其爱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这就是“德主刑辅”。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之以刑罚,把德刑结合起来。经过历代儒家学者与统治阶层的不断交媾,这种刚柔相济的“仁政”成为历代王朝的治国之道。儒家思想吸引统治者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强调宗法伦理观念。儒家思想最根本的就是宗法伦理思想。“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种君臣父子关系是皇权统治中的“大伦”。皇帝掌握统治国家的最高权力,然后通过分封、诏赐等方式对权力、财产进行分配,形成了以血缘关系为主的家长式统治。在宗法制度中,君臣、上下、贵贱都有明确的界限和等级秩序。借“亲亲”、“尊尊”之规则,来维护以父权为中心的家庭、家族伦理关系和以君权为中心的社会秩序。秦二世矫诏秦始皇赐秦太子扶苏死,扶苏说,“父而赐死,尚安敢复请?”[10]可见向百姓灌输宗法伦理观念有助于臣民接受家长式的统治,从而维护国家安定,社会和谐,达到天下长治久安之目的。

  二、宣扬“性善论”。儒家认为人具有“善端”,具有为善、成圣的潜能。孟子曰:“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11]

  此“四端”即“仁、义、礼、智”四种“善”的萌芽状态,是人“不学而能”、“不虑而知”的“良能”、“良知”。

  [12]孟子强调,“仁义礼智根于心”。

  [13]性善论把人心视为一切美好价值的观念的源头,从而把治理国家看作是“修身、养性、治国、平天下”的道德修养过程,就人的本性而言,是不需要法律的,以德治国是最好的统治方式。统治者就是道德楷模,对他不需要防范。臣民需修身养性,使人的“善”得到保存和发展,并向着仁义礼智等圣人君子的人格目标而迈进。

  三、主张贤人治国。按照儒家理论,如果人性恶,那就不可能有“仁人”,也就不可能有“仁政”。人为善的潜能是仁政的基础。所谓“仁政”也就是为政者“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

  [14]儒家认为个人不能离开社会而存在,个人只有作为国家和家庭的成员才有存在的意义。但儒家认为人与人是不平等的,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区别是“治人者”与“治于人者”的区别。孟子曰:“然则治天下,独可耕且为与?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或劳心,或劳力。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15]孟子还断言这是“天下之通义”。

  [16]那么,谁应为“治人者”,谁应为“治于人者”?孟子以为“天下有道,小德役大德,小贤役大贤。天下无道,小役大,弱役强。斯二者,天也。顺天者存,逆天者亡。”[17]据此

  推理,政治上至高之位,必以最大之德居之。所谓天子,必圣人乃可为之。圣人的责任是确立“天道”和“替天行道”,即施行仁政。臣民惟有听从圣人和君子的教诲,循礼守法,安居乐业。儒家认为,“爱人”仅仅是对为政者的要求,而被爱的对象则是普通的老百姓。只有为政者才需要讲“爱人”的仁政,只有得道的君子才能行“爱人”的仁政。所以孔子说:“君子学道则爱人,小人学道则易使也”。

  [18]由此可以看出,儒家主张的仁政即为德治,由贤人来治理国家。实施“仁政”的统治者要求臣民接受统治理由是:第一,我是天子,是最优秀的人,道德高尚无边。第二,我为社稷鞠躬尽瘁,是出于对臣民的无私的爱,会给臣民带来安全和财富。孔子说,“为政以德”、“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19]他们认为,人在社会上的贵贱和在家族中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差异是天生的,每个人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必须符合他们的身份和政治、社会地位。不同的身份有着不同的行为规范。人人要遵守固有的行为规范,便可维持理想的社会秩序,国家便可长治久安。而人心的善恶取决于德治,同时德治又取决于统治者的个人魅力,因为统治者的人格具有绝对的感召力。所以儒家所主张的“仁政”最终都衍变成为“人治”。

  儒家实施“仁政”的前提是人的本性具有先天的善性,肯定人自身具有可向高尚道德发展的潜在因素,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人格的培养和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的产生。但儒家又认为人与人是不平等的,每个人的生活环境、生活历程具有具体性,因而道德水平必然存在差异。统治者必然是善的代表,由他实施仁政,在他的领导之下,被统治者才能保存原有的善性,然后继续修身养性,以达到自身人格的完美。因此,从本质上看,儒家的“仁政”理论就是把国家的发展和社稷的安危完全托付给一个理想化的圣人。从历史实践看,儒家的这一理想从未实现过。相反,“仁政”成为了统治者实施暴政的遮羞布。

  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如果还寄梦于以“仁政”来维护社会秩序,必然重蹈覆辙。笔者认为,“仁政”理论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存在以下负面影响。

  一、“贤人治国”的理论违反了权力制约原则。

  儒家强调人的自身修养,即“内圣”,只要诚心修身,既可成圣成仁,无往而不胜。“内圣”可致“外王”,修身是手段,“内圣”是目的,而前提是人有根本的善端。整个儒家文化的精神方向,就是以圣贤作为理想的人格典范和人生追求的目标,鼓励人们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因此,政治上崇尚“贤人之治”便成为一种必然。

  董仲舒对儒家学说的进一步发挥使其符合了当时的统治需要。“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学成为官方的统治思想。董仲

  舒把君主神化为“天子”,统治者鼓励民众加强道德修养,修回善性。从而加强了君主的至上权威。董仲舒思想的核心目的在于强化君主统治地位,在民众都有“善性”的基础上推行“仁政”。使“性善论”成为政治上有力的思想统治工具。统治者利用民众崇尚“贤人之治”的思想在神化自身的同时提倡民众向善,致使百姓对权力意志的盲从和普通的从众心理。对于皇权,百姓总是希望是善良的,皇权是最后的善的权力,皇权因此不受制约,事实上也无法制约。

  古代的权力制约机制,都是维护皇权的需要,预防宰相的权力过大威胁皇权。隋唐时设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三省制度,宰相的权力由三省分掌,分工明确而相互制约:中书省掌管决策,门下省掌管审核,尚书省掌管执行。三省分工制约,确实预防了宰相滥用权力。但对最高权力的皇权却没有完备明确的制约监督,这与认为皇帝是至善化身而不会为恶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当然,形成这种情况的其他原因也是存在的。制度方面行政司法合一使行政长官本身兼有司法权,权力本身没有分离造成制约机制的不健全。行政权与司法权本应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但置于长官一身,只能自己监督自己,这又体现为儒家的“内圣”思想,强调个人的自省和道德修养,去修善性。对于社会主义法治而言制度方面的阻碍已不存在,关键还是干百年来造就的民众心态,希望统治者积极向善,为政以德,如此便能安心生产。事实上,离开制度的力量,脱离法律的约束,就很难保证人性向善,“善

  性”造成民众对权力制约的“惰性”,民众缺乏权力制约的观念,对最高权力的制约匮乏,必然贻误法治进程。

  二、“仁政”造成泛道德主义,不利于法制建设。

  “善”作为一种价值体系,完善和补充了道德之善的内涵。道德之所以谓“善”,是因为它能给人们带来实际的利益。人们之所以要遵循仁义道德,就在于仁义礼智人之固有,克己遵循,则能“尽性事天”;就在于仁义是正路坦途,遵循之可富家保身;就在于得民心则得天下,而得民心的关键在于以仁义待民等等。符合道德的便是“善”的,导致了道德越位扩张,矛盾的解决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道德手段。

  道德的越位造成泛道德主义。“泛道德主义就是将道德意识扩张,侵犯到其他文化领域(如文学、政治、法律、经济)去做它们的主人,而强迫其他文化领域的个性,降于次要又次要的地位;最终极的目的是把各种文化的表现,统变为服役于道德和表达道德的工具”。

  [20]儒家推崇“仁政”,构建了“善”的价值体系,却造成宽、信、孝、惠、敬、勇等一切道德观念都归于“善”的统慑。“为政以德”、“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突出表现道德越位扩张而成为法学领域的主人,侵犯了法律的个性。另外,儒家认为人性本善,只须加强个人道德修养,通过道德教化,弘扬人的善端,便可达到平天下的目的。统治者对民众采用道德教化手

  段,使他们保住善性并扩而充之。籍此,社会上出现矛盾即可诉诸于道德途径解决,道德泛化也就顺理成章了。

  道德泛化不利于法治建设。道德和法律作为管理社会的主要手段,彼此在各自领域都发挥着重要作用。道德是一种软约束,依赖的是人的自觉及良心,是一种自律性的东西,其功能是为了扬善;而法律则是一种硬约束,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其功能是为了制恶。两者虽因用力方向不同,但共同维系着社会的稳定,但毕竟由于各自本质不同,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不能互相代替。一旦道德代替了法律,这样势必引起疏于立法的建设,而不利于法律制度的健全。所以,道德作用的发挥应以法律健全为基础。同时,泛道德主义注重人的善性完善,不可避免的为人治奠定了基础。

  三、“仁政”影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

  “性善”多指良心本心是伦理方面的孝亲敬长的是非之心,孝敬为善,反之为恶。孟子反复强调,人人均知爱亲敬长,主张“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亲亲,仁也;敬长,义也;无他,达之天下也”。

  [21]董仲舒认为的至善即“圣人之善”为“循三纲五纪,通八端之理,忠信而博爱,敦厚而好礼”。

  [22]在儒家宗法伦理观念的诱导下,民众在内心形成了一套伦理标准,在这个标准之下,人们不断的实践伦理,以此作为自己的向善。

  儒家实施“仁政”前提是强化伦理道德观念,重申宗法规则,遏制了民众独立人格的产生。以“性善”为哲学基础构造的宗法社会注重身份规则,身份规则界定了每个社会成员在家庭中的地位、权利、义务,同时也就界定了其在社会的地位、权利、义务,藉此成为在立法、司法诸方面衡量人们的罪与非罪、罪刑轻重的根本尺度。宗法伦理注重的身份规则之所以不会产生独立自由的市民身份,是因为在****时期,身份规则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个人从来是作为宗族的“零部件”而存在的。表面上看,虽曾有过家庭、行会、帮会(江湖)、僧道等民间团体,但它们通行的都是人身依附规则即个人人格被吸附消溶于集体人格中的规则,具体的说,都是家族的摹本,即便是国家也是如此,个人的人格被家族人格吸附,势必造成个人人格的不独立,不利于民法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对法治建设的意义分重大。然而由于传统“仁政”思想的影响,使民众对个人人格的独立缺乏必要的思想准备,在他们的法律意识中最多的还依然是与生俱来的“善”性。对于民主、自由、人权、平等、权利等法律观念的培养,“善”性的土壤显得如此贫瘠。一直以来,皇权统治之下的民众在“人性善”的驱使之下不断的体现伦理,实践伦理,都被看成一种没有理性的动物,一种被统治者珍惜爱护的客体。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人性已被扭曲。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应该是更尊重、顺应和完善人性,同时充分重视人的社会性,二者不可

  偏废。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首要的仍是改造民众思想意识中的“善”性。民主、自由、人权、平等、公平竞争等西方法观念的基本精神的宣传是必要的。只有重视提高全民的理性,才是法治进程的根本动力。

  众所周知,西方的法制传统以“人性恶”为逻辑起点建立了先进的法治模式;而的法制传统以“人性善”为逻辑起点建立了人治的模式。推进现今的法治进程,必须借鉴西方法文化的精髓,克服“性善论”的弊端,摒弃传统法文化的糟粕,中西结合,是法治的必经之路。

  首先,树立依靠理性、科学的法律制度制约权力的观念。西方人认为人性是恶的,沿用至今的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防恶的目的,公法之设,在于防范公共权力的滥用,私法之设在于抵御公共权力对社会个体权利的侵犯。西方的这种价值理念从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开始,经基督教“原罪说”的深化,至洛克、孟德斯鸠集大成。对人性的不信任,依靠理性、科学的制度约束权力贯穿了法治的始终。传统受“性善论”的影响,相信人性本善,崇尚道德修养,对权力依靠道德约束,认为掌权者是道德至善的化身而不会为恶。但是,人性在现实中受客观环境的限制及自身各种自然欲望和心理素质的限制,使人性的向善之力较之趋恶之力要脆弱的多。所以,的法治必须借鉴西方的法治经验,树立依靠法律制度约束权力的观念。以理性、正义、科学为依归的法律制度是推进法治进程的有效工具,因为制度的趋善要比个人

  的趋善要坚强的多。只有在制度的约束下,权力为恶的可能性才降至最小。在法律制度健全的前提下,才能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其次,克服泛道德主义的流弊,合理界定指导法律的道德范围。在西方,占主导地位的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是达到一定道德目的的手段。因而法律必须服从道德。不道德的法律被称作“恶法”,西方的道德至上,一开始就强调它是“自然正义”,是如自然科学定律一样的纯粹理性。所以指导西方法律的道德是理性、正义、公平,体现于法律之中则在于重视个体之间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与西方相比,受“仁政”影响,传统认为“善”是一种价值体系,符合善的便是道德的和合法的。所以,的道德与西方的道德有本质的不同。的道德至上,一开始就是宗法至上,是重亲疏贵贱尊卑长幼之分而否定平等、自由、权利的道德。它首先是人的情感、本性而非客观,以此为基础的法律自然缺少理性。克服泛道德主义的流弊,必须把握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不能脱离道德,指导法律的道德只能界定在公平、正义、理性而非其他。社会主义法是从国家立场出发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包含着立法者关于什么是正义与非正义、善与恶的价值判断。必须纠正人性善造成的不重视个人正当利益,轻视个人尊严、价值和权利的错误倾向。同时也要认识到法与道德不是孤立存在的,是经济基础的反映,重视法治建设的前提是加大经济基础的投入,这样才会推进的法治建设。

  同时,我们要借改革之春风,大胆吸收借鉴西方法文化的精髓,博采众长为我所用,以此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作者单位:如皋市人民法院

  [1]《孟子公孙丑上》;

  《左传》;

  《礼记哀公问》;

  《孟子离娄上》;

  《孟子公孙丑上》;

  《孟子公孙丑上》;

  《春秋繁露天辩在人》;

  《春秋繁露基义》;

  《论语颜渊》;

  [10]《史记李斯列传》;

  [11]《孟子公孙丑上》;

  [12]《孟子尽心上》;

  [13]《孟子尽心上》;

  [14]《孟子公孙丑上》;

  [15]《孟子滕文公上》;

  [16]《孟子滕文公上》;

  [17]《孟子离娄上》;

  [18]《论语阳货》;

  [19]《论语为政》;

  [20]郝铁川,《中华法系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6页;

  [21]《孟子离娄上》;

  [22]《春秋繁露深察名号》。

  “仁政”与法治儒家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xx

篇十三:试分析儒家礼法结合思想对现代法治建设的价值?

 浅谈儒学思想对现代化法制建设的积极作用

  摘

  要: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法制建设,不仅要借鉴国外法律文化中的精华,也要批判地继承国内的法律历史遗产,为当今服务。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中,儒家法律思想居于主流地位,为中国传统政治法律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现代法治和德治有着深刻的影响,尤其是对现代法制的建设,影响更是不容忽视。

  关键词:儒家思想

  制度

  道德

  法律

  现代法制建设

  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中,儒家法律思想居于主流地位,为中国传统政治法律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现代法治和德治有着深刻的影响,尤其是对现代法制的建设,影响更是不容忽视。儒家用“德治”力图实现道德的一统,用儒家经义来阐释和制定法律原则,使得儒家思想等同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重德轻刑”的正统法律思想在古代社会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在宗法社会结构和专治统治下,道德的一统天下和法律长期居于辅助地位却不能适应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即使如此,以辩证的观点来看,作为中华法系主体的儒家法律思想,仍包含有许多积极、合理的因素,我们必须以传统为依托,借鉴传统的经验和教训,不仅要借鉴国外法律文化中的精华,也要

  批判地继承国内的法律历史遗产,为建设具有现代中国特色的法制社会服务。

  一、儒家思想的当代内涵

  (一)、宽民、惠民的重民思想儒家主张“为政以德”的德治

  “德”指的是“德政”或“仁政”,含有宽惠爱民之意,强调了“顺民”、“利民”的要求,是儒家法律思想中的合理因素。儒家之所以具有重民思想,究其主要原因,一方面在于儒家比较重视民心的向背,把民心的向背看成是“得天下”或“失天下”的关键所在;另一方面在于已认识到民众是统治者的财用之源,“无野人,莫养君子”。基于这样的认识,孟子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民贵君轻说;荀子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以民为本”,儒家法律思想这一精髓在今天仍有积极意义。所谓依法治国,就是要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立法必须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对于稳定民心、兴邦治国,具有不可忽视的巨大作用。

  (二)、注重教化的教育预防思想

  儒家把对民进行道德教育称为“教化”,通过教育,化外在的“他律”为内在之“自律”,是儒家德治内容的重要方面。孔子一生都十分重视道德教化,指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当然,儒家道德教化的主要内容不外是封建的礼教或德教,这些内容只要我们根据当前我国社会道德的实践,赋予新的意义,加强对人民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对于提高我国

  人民的道德水准,稳定社会秩序,仍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礼法互补,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相结合的思想

  孔子在强调“导之以德,齐之以礼”的同时,仍主张“道之以政,齐之以刑”,并提倡君子既要“怀德”,又要“怀刑”。怀是注重之意,可见他视德与刑为政治的两手,二者都要注重。儒家礼法互补、综合为治的主张,实际上揭示了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互为补充,从而有效地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礼法互补、综合为治,儒家法律思想中的这一合理因素,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仍有十分重要的启示。要实现依法治国,一方面要加强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另一方面要加强新时期的道德建设,使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同步进行,协调发展。

  (四)、“身正令行”,强调加强为政者自身建设的思想

  儒家主张“为政在人”的人治,他们已认识到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法制的贯彻离不开人。如荀子说:“法不能独立”,是说法律是要由人制定出来的。孟轲进一步说:“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是要靠人来贯彻实施的,否则,“虽有良法,不得人而用之,亦属无效”。儒家要求为政者不仅要品德高尚,同时还要具有治国驭民之才,使“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儒家人治思想中强调加强为政者自身建设这一合理因素,对我们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具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具有启迪的意义。当然,所谓素养高,即指不仅要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道德素质,还要有崇高的职业道和敬业精神,更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

  二、儒家法制的借鉴意义——正确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它积极的一面,通过对儒家法律的分析,伦理道德对法律的作用尤为重要,不管在哪个历史时期,人类社会都不能忽视这一点。在今天,在社会发展阶段,法律和道德都是并存的。中国古代社会的儒家法制之所以有其局限性,一方面,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奴隶和封建的阶级社会决定了其专制而没有民主、平等和公正;另一方面,在这种制度中没处理好法律和伦理道德的关系,偏重了伦理道德的作用,而没有注重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原则。在这两方面,后者是值得我们深深思考的。基于法律和道德对社会的管理作用,今天在进行现代化法制建设的时候要协调好两者的关系。法律,是外在于人的他律,由立法机关制定,通过一系列制度、机构、组织管理国家、社会与百姓的具有强制性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道德,是内在于人的自律,通过一系列的观念、意识、准则管理国家、社会与百姓的没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从含义看,两者有着区别和联系,但对于法律和道德之间关系的探讨,由来已久。

  (一)、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价值原则

  法律之所以被人类社会作为一种管理手段,不仅是因为它具有强制力,而更重在它存在一定的价值原则和理性规则。法律在惩治违法者的同时,正是在履行其惩恶护善的职责,体现了它的正义和公平。法律的价值原则和正义、公平性来源于道德。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伦理道德不仅包含个人方面,也包含社会方面;不仅包括善恶美丑、是非曲直的认知,也包括合理性、正当性的价值评判,因而它绝非单纯、狭隘

  的日用伦理,而是人们处理相互关系时应遵守的行为准则,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于人类行为合于理、利于人的起码价值标准。而只有当法律体现和反映一定的伦理价值趋向和要求,才能获得社会普遍认同,进而变成社会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实际规则。

  (二)、法律和道德是属于不同的规范层面

  二者调整的方式不同,但他们既对立又互补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国家统治者制定的,具有阶级性和国家性;而道德却不同,道德的产生要早于法律,是伴随着人类的出现而产生的,它源于人的血缘关系,是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为大家所公认的习惯性规范,具有社会性。从而可以看出,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但法律属于国家法,重在维护国家的利益,而道德重在教化人的思想意识。

  三、儒家法律思想的现实意义———处理好法治和德治的关系,完善现代化法制建设

  现代化法制建设与“儒家法律思想”中的“法制”虽然都是法律制度,但却有着本质的不同。一方面,所处的社会不同,前者处剥削阶级的阶级已被消灭、没有等级制度而具有民主、平等,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社会;后者却处在等级制度森严,没有民主和平等的君主专政的阶级社会;另一方面,经济基础不同,前者中的“现代化”的含义在于:这种法制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是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由“人治”社会到“法治”社会的转型;而后者是建立在自己自足的封闭的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笔者认为制度的发展

  离不开一个社会的文化背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底蕴很深厚,对今天的制度建设仍有影响。现代化法制建设与“儒家法制思想”中的“法制”,这两种不同时代的法律制度必然有其区别,但并不是没有任何的联系,事物的发展是有继承性的,今天的法制建设是不能完全脱离传统法制的影响。儒家法制思想是中华民族优秀的制度文化,在今天我们不能抛弃它,而要在批判的基础上去继承和发扬。党的十七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了“以德治国”的思想,其意义十分重大。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中国古代社会在治国方面、法制建设方面,是把法治和礼治融为一体、礼法结合、“引礼入法”,在处理两者关系时,是重礼轻法,从而导致在那个年代,法律维护的是专制统治,没有起到其维护正义和公正的目的,这是时代的局限性。得出这样的结论并不是否认“德”的作用,因为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离不开伦理道德,而是说前人没有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借前人之鉴,今天在治国和法制建设方面,要做到不放弃伦理道德,摆正它和法律的位臵。

  四、儒家法律思想对现代化法制建设的现实意义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治理国家的两种方略,对于社会的稳定有着重要作用。但在传统儒家法制中,法治和德治所起的作用不同,法治在于辅助德治,用儒家伦理道德来治国占主导地位,这就导致法治地

  位的削弱。德治为主,法治为辅,这正是“德主刑辅”的体现。在今天看来,传统儒家法制中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是不可取的。法治与德治是对立统一的,“对立”在于它们属于不同范畴,前者为强制性的治理方式,而后者重在思想上的教化;“统一”在于两者在治理国家方面都有其积极作用。“人治”社会转变为“法治”社会的最大特点在于法治是在治国中占主导地位,而德治却是法治的辅助性手段。

  五、儒家法律思想与现代法制建设的思考

  (一)、传统法制儒家思想中的和谐和仁政理念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既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也包括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这和传统法制儒家思想的和谐有异曲同工之妙。儒家思想强调“修身齐家”,胡总书记强调“社会主义荣辱观”建设,都是从以德治国的角度出发,倡导个人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修养,并通过全部个人的良性互动,形成公平公正的社会风气、安全健康的社会氛围和和谐安定的社会秩序。

  (二)、传统法制社会中的一些制度和理念,是现有制度和理念的原始模型和参考,应当继续坚持、发展和完善。

  如将传统的“疑罪从轻”改为现代更理性、更科学和更合理的“疑罪从无”,将传统的“对老幼、蠢愚及不识、过失和遗忘犯罪要宽免处罚”演化为现代刑法中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处理规则;传统的“对决狱情况进行讯查,平反冤狱,纠正错案,或督办久系未决案件”成为审判监督程序的开端;“对死刑进行复奏或复核”成为最高法死刑复核程序的来源等。再比如,充分吸取无讼和调解的经验,通过多种

  调解途径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降低社会成本,实现社会和谐。

  (三)、传统法制儒家思想中“情-理-法”的顺位。

  尽管由于皇权制度的终结受到极大的冲击,但是人情社会的传统观念仍然根深蒂固,裙带之风和潜规则仍然盛行,钱权交易、贪污腐败、崇权意识等种种痕迹仍然很深,权力监督仍然相对无力,这导致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承受巨大的考验,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远景面临重重的障碍。因此,我们一方面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宣传,用社会主义荣辱观、法治理念和平等原则教育社会大众包括执政官员,另一方面必须增强政治公开性,加强对现有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通过网络、媒体和公众参与的方式,强化监督力度,扩展监督渠道,实现官方监督和民间监督的综合。

  (四)、传统法制儒家思想中司法并不独立。

  处于皇权和行政权之下,无法有效地发挥独立的审判机关的作用,这种陋习到现在仍有承继。由于司法的财政权和人事权等都掌握在政府的手中,导致司法有时会失去作为社会公正最后一条防线的作用。因此,在构建现代法治时,要充分尊重司法的独立性,减少外部因素的介入,避免司法的行政化。

  传统的历史性决定了儒家法律思想的传承性一个国家的传统作为活生生的思想存在的现实土壤,是不可能被轻易割裂的。法国哲学家丹纳曾说过:“你们不妨把一些大的民族,从他们的出生到现在逐一考察??在最初祖先身上显露的心情与本质,在最后的子孙身上照样出现,

  这便是原始的花岗岩,寿命与民族一样长久,那是一个底层,让以后的时代把以后的岩层铺上去。”也就是说,传统“不仅仅是一个历史上曾经存在的过去,同时还是个历史地存在的现在。因此,我们不但可以在以往的历史中追寻传统,而且可以在当下生活的折射里发现传统”。传统它扎根于社会生活中,影响着人们的生活。

  总之,对待传统法制儒家思想及其对现代中国依法治国制度的影响,我们要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借鉴其先进之处,抛弃其腐朽之处,使得传统法制儒家思想在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利的框架内发挥作用,使得法制不再“臣服于人情和德治”,而是与以德治国一起,共同推动中国现代化的法治进程。

  参考文献:

  1、李云刚;《儒家“德治”思想与依法治国》【J】山东人大工作2011年第8期,研究与思考.2、刘变叶,刘兴超;《论儒家思想影响下的依法治国》【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28卷第4期.3、单纯;《儒家思想的魅力》【M】

  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1.312.4、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9.5.吴记斌;《儒家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J】

  广东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6月.

  6、宋文卓;《论儒家思想与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J】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5月.

篇十四:试分析儒家礼法结合思想对现代法治建设的价值?

 中国传统礼制对现代中国法治的启示

  【摘要】礼是中华文化的核心和精髓,体现在中华文化的各个方面,这自然也包括法律文化领域。中华法律文化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带有“礼”的浓厚色彩,礼也成为中国法的本土资源。中国在近代后逐步迈向法治,在现代更步入了法治快车道。然而法治毕竟有其本土资源,我们在进行现代法治建设时,仍可从传统礼制中获得启示。本文主要以法伦理学为视角,重新解读审视传统德法关系,并阐发其对现代法治的启示。

  【关键词】传统礼制;现代法治;中华文化;本土资源;法伦理学

  礼制是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重要命题,研究中国法制的演进不能不提及礼制。正是“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和特有的中华法文化。”[1]“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祭神祈福的宗教仪式,在阶级出现后才逐步蜕变为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这意味着它不仅是中国法的起源,而且还影响着中国法发展的历程。“从总体来说,整个中国古代法制历史始终受礼制的支配和影响,一部中国古代法制史实是礼法合治的历史。这是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特点。”[2]“礼”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无疑具有重要的地位,它甚至成为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和精髓”。[3]中国自古就是崇尚德治却缺乏法治的国度,道德对中国法治发展始终有着重要的影响。“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4]道德作为影响中国法发展的本土资源,主要是借助“礼”这种形式来实现的。尽管人们现在对“礼”的本质尚还有争论,但大多数人都认为“礼”与道德密切相关。“礼确实是反映社会道德关系的基本规范。”[5]在伦理政治化和政治伦理化的中国传统社会中,与其说是“礼”在支配和影响中国法制的发展进程,倒不如说是潜藏在“礼”之后的道德在发挥着作用。中国历史上从先秦到清末两千多年的礼法之争,实际上就是对道德与法律之间孰主孰辅的争论,当然在这个时期内始终是道德占据着统治地位。《唐律疏议》中“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论断就是最好的诠释。中国从上世纪初就开始了逐步迈向法治的进程,特别是在进入现、当代以后这个进程迅速加快。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应从中国法治的本土资源中寻找积极有益因素,而中国传统礼制则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由于“礼”是反映社会道德关系最基本的规范,在发掘中国传统礼制对现代中国法治的启示中,作为伦理学与法学的交叉融合产物

  的法伦理学,必将成为进行这方面研究最重要的路径、方法。“法律伦理学研究对于正确评价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深刻的认识价值。”[6]它将成为对现代中国法治启示研究的理论起点。本文以中国历史上有关礼法关系的论断为导引,以法伦理学的语境解读其在现代法治中的涵义,以期能为现代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某些有益启示。

  具体而言,中国传统礼制对现代中国法治的启示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出礼入法”:合理区分道德与法律的界线

  尽管人们在中外法律学说史上对法的起源问题,曾有过神意论、理性论、权力论等不同的认识,[7]但“刑起于兵”以及“法源于礼”这两个观点,现在已几乎成为了有关中国法起源问题的通论。假如我们将“礼”的本质归入道德规范的范畴,那么“法源于礼”的实质就是法律起源于道德。“法的发展可以逻辑地划分为三大阶段:首先是法律与宗教、道德浑然一体,此为?混沌法?;其次是法律走出宗教、但仍与道德不分,故乃?道德法?;最后是法律进一步与道德分离而独立化,便是?独立法?。”[8]其中,“道德法”阶段无疑占据了中国法发展历程的主流,“独立法”的形成则直到清末修律之后才真正开始。道德与法律的界线不清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在中国古代,也有模糊道德与法律的界线,或者说以德代法的倾向。”[9]这种传统对现代中国社会仍有着比较大的影响。但这种道德与法律界线不清的状况也并非绝对,中国古代“出礼入法”的论断就是最好的例证。“所谓?出礼入法?似乎就是指违犯了?礼?,严重的就要受到刑罚的制裁。”[10]有学者甚至还认为“礼”与“刑”结合在一起,以礼为体,以刑为用,出礼入法或出礼入刑,是中国封建时代法律体系的另一特征。[11]若将“礼”视为反映社会道德关系的基本规范,则我们似乎可以这样诠释“出礼入法”的论断:即人们逾越了道德的界限必将受到法律的惩戒,道德与法律间必须有泾渭分明而且合理的界线。这对现代中国法治具有着非常重要的启示意义。现代化的法治在今天的中国虽然已经初现雏形,但由于历史上“道德法”传统强烈影响的存在,在很多地方仍无法合理区分道德与法律的界线,这也成为导致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缓慢的原因。且不论中国古代在这个问题上的实际状况如何,但至少古人们在认识上早已明晰二者间的界线。中国古代至东周前虽仍保持着德法未分的状态,但德法分离的思想却在东周后就已较早出现了。传统儒家思想虽然在总体上极力主张德法融合,但在其中也不乏德法分离思想观点的点点火花。“礼者,治之始也”而“法者,治之端也”、“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这些论断就是作为儒家思想代表的荀子提出的。他认为“礼”是法的总纲而法是“礼”的派生,若将“礼”视为反映社会道德关系的基本规范,按照我们今天的理解其实就是法律起源于道德,当然这其中自然就包含了法律区别于道德之义。萌芽于春秋之际的法家思想从其产生之时开始,就旗帜鲜明地提出了道德应与法律分离的主张。特别是“?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法为天下之至道?、?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等偏激法治观念的蔓延,则标志着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越

  来越远。”[12]韩非子甚至还提出了“不务法而务德”的主张。自两汉起德法融合的思想虽总占据着统治地位,但人们对道德与法律区别的认识却越来越清晰。“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以及“出礼则入刑”,就语出自记载东汉历史的《后汉书·陈宠传》。即使是在“一准乎礼”、“德主刑辅”的唐代,人们仍能在认识中明晰道德与法律的不同作用。李世民更提出了“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以及“失礼之禁,著在刑书”等很多著名论断,在后者中他更是将刑的作用归于禁止失礼行为。[13]而这句话若用法伦理学的现代话语来进行注解,就是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或者说是底线道德,逾越道德这个底线也就进入了法律的调整领域。中国社会自宋以后进入了“以德代法”的时代,以程朱理学为代表的封建礼教取得了统治地位,它在对社会的调控功能上甚至取代了封建法律,德礼与刑法的界线在中国才从此开始变得模糊,而在此之前道德与法律却依然处于分离的状态。这意味着中国传统社会尽管以德代法占据主流,但仍然具有时间较长的道德与法律分离的历史。注重弘扬这种传统、区分道德与法律间的界线,这也就是“出礼入法”对现代中国法治的启示。

  二、“引礼入法”:不断推动道德的法律化进程

  道德既是法律的起源同时也是立法的重要素材,同时也是现代法伦理学研究领域中的重要命题。“所谓道德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是指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14]道德的法律化自古就是法律生成最主要的途径,“引礼入法”就是其在中国传统语境中的表达。“道德在中国古代被誉为?法上之法?,法律史上所谓的?引礼入法?,就是法律的道德化。”[15]引礼入法“即把道德原则引入法律,把道德作为立法的精神,并直接成为法律规范本身”。[16]这种思想在中国传统社会最早出现于战国末期,“荀子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将礼与法结合起来,以?法治?充实?礼治?的思想家。他引礼入法,将体现贵族利益的旧礼改造成了维护封建官僚等级制的新礼”。[17]但“引礼入法”在中国的正式开始却是在西汉,特别是汉初的董仲舒为此做出了很重要的贡献。“董氏以儒家典籍,六经之一的《春秋》作为判案的依据,更是他为调合儒法两种思想实际上做出的一种努力……它以一种特殊方式开启了中国古代法律史上一个伦理重建的主要时期。在此期间,儒家以其价值重塑法律,系统得完成了儒家伦理的制度化与法律化,结果是在继承先秦乃至青铜时代法律遗产的基础上,将礼崩乐坏之后破碎了的法律经验补缀成一幅完整的图景,最终成就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完备体系。这一过程亦即是后人所谓的?以礼入法?,我们名之为道德的法律化。”[18]在“引礼入法”这个道德不断法律化的过程中,儒家传统思想始终对其具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引礼入法?的过程,不但是使法典的制定贯彻儒家的基本精神和原则,还把具体的礼制规范引入法律,以确保法律的强制实施过程本身就是道德的推行过程,它不但是使法律成为所谓?最低限度的道德?,还要使法律成为教化成俗的实现德化天下的至善目标的手段。它使法律与道德一体化的过程,不但在形式上消除了法律所独具的形式和技术上的独立意义,还从本体上消除了法与道德的争论。”[19]在此之后中国也就进入了“礼法融合”的时代。毫无疑问,道德的法律化在现代中国法治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利于社会整体文明程度的提高,有利于社会的制度文明建设,也有利于人的素质的极大提高。[20]中国自古就有“引礼入法”的道德法律化传统,这也对现代中国法治建设提供了某些有益启示。首先,“在中国这样一个重视礼仪、廉耻的国度里,要实现法治,必然需要借助于道德的力量……法律规范应以道德准则为标准,?引礼入法?,将符合人们道德准则的行为规范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使道德法律化”。[21]其次,在全社会公认的道德基础上所凝练而成的法律,“不但大大减少了法律运行的社会成本,最重要的是还稳定了基层社会的秩序。”[22]中国传统社会正是借助“礼”的道德教化形式,实现了在法制不甚发达状况下社会秩序的稳定。最后,在现代中国法治进程中道德应发挥出其前瞻性。道德在某种意义上应具有着超越现实的前瞻性,尽管有些伦理思想可能与现实的生活有些差距,但是其却能对法律产生前瞻性和变革性的影响。环境伦理思想对环境法的影响就是最好的例证。“环境伦理的历史轨迹表明,每一次环境运动都是对旧价值观的扬弃,作为其成果的表现,人类道德共同体范围的不断得到扩展。这种伦理变革为立法提供了伦理基础,并最终势必会反映在法律制度中(法律反映价值观念),引发法律生态化的趋势。”[23]

  三、“以礼统法”:积极促进法律的道德化完善

  法律的道德化也是法伦理学领域中的重要命题。尽管学界对法律的道德化有着种种不同的理解,但笔者似乎更愿意在“良法”的概念上理解它。亚里士多德最先提出法律“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的论断。[24]所谓“良法”就是“具有道德合理性的法律,也是内含着平等、正义、自由等道德价值的法律。”[25]所谓法律道德化就是使法律更具有道德合理性,更加符合平等、正义、自由等道德价值的要求。公平、正义等道德价值是现代法治的理念追求,也是现代中国法治今后要努力构筑的价值目标。“越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26]中国自古就有法律道德化的传统,而这个传统又常与“礼”相结合。“在传统中国,法的道德化现象历来十分严重,甚至形成长时期的?礼法文化?,合礼即合法,合法即合礼,道德是制定、判断法的根本标准;法是好是坏……一个人是否遵法守法都以?礼?为准绳。”[27]这种关系用中国传统话语表达即“以礼统法”。“以礼统法”中的“统”字即统帅、统领之义,它的意思是说“礼”即道德应贯穿法律的全部,法律应当彰显出道德的基本要求以及内在精神。中华法系注重“以礼统法”并几乎达到了极致,最后竟发展为“礼法不分”甚至“以礼代法”。“礼为中华法系打上了深深伦理道德的烙印。”当我们读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等词句时,就会强烈地感受到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脉脉温情。“中国法律刚刚萌芽,伦理道德的内容便充斥其中,为中华法系中所特有的温情打下了基础。”[28]法律中鲜明的道德色彩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也是现代中国法治建设中最为重要的本土资源。中国自清末修律以来开始大量

  地引进西方法制,以至现代中国竟被归入了大陆法系国家的范畴,中华法系的诸多传统几乎早就已经被荡涤殆尽。西方自古就具有源远流长的理性主义哲学传统,加之发展至近代又受到了科学主义的强烈影响,在法律中表现出的“重理性、轻德性”的倾向。而这种倾向随着西方法制的移植也传入了中国,并导致其竟摒弃了崇尚德性、以礼统法的传统。因此我们在全面建设现代中国法治的进程当中,应当努力地从其本土资源中发掘积极有益因素,这样才能构建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现代法治。中国自古就有“以礼统法”的法律道德化传统,这也对现代中国法治建设提供了某些有益启示。这表现在立法时应保证所立之法符合道德要求,即所立之法应当是具有道德合法性的“良法”。“法律存在本身就是人类创造出来服务于人的生存发展的,最终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是它的终极道德依据。”“既然法律对于道德如此重要,它本身就就当是合乎道德的,应该拥有道德的合法性。”[29]在立法时另外我们还应注重进行道德上的考量,特别是对中华道德文化中积极有益因素的汲取,摒弃西法中的冷冰冰而融入中国式道德的温情。“在传统的中国人心目中,天理、国法、人情三者不仅相通,甚至可以理解为是?三位一体?的。”[30]在注重理性的基础上同时兼顾德性的内在要求,相信这样的法律才适合国人的思维方式和习惯,从而才能促成其对法律的尊重并进而自觉遵守。“法律要从根本上得到人们的尊重而不只是畏惧,它就必须符合人们的道德理念,符合人们有关何为正当的理念。”[31]

  四、“隆礼重法”:努力构建现代德法合治社会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社会治理模式是多种多样的,而德治和法治是其中的两个基本方式。德治,主要是对社会的道德控制,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构的重视和运用。而法治则指以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基本手段,通过其规范性、强制性、可操作性来完善对社会的治理和控制。”[32]中国在历经了历史上德治与法治的几经离合后,而在现代终于选择了德法合治的社会治理模式。不用说德法合治就是对法治国人现仍有些不适,就连某些专家、学者也对德法合治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中国自古就缺乏德法合治的历史传统。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缺乏史实以及理论依据的,中国德法合治的传统并不缺乏反而却历史悠久。“先秦至辛亥革命数千年,从总体上呈现出德法合治——法治——德法合治的基本线索。”夏商“神权法与伦理紧密结合,在维护奴隶主统治的共同目的下展现了德法初分而不分离,德法合治的最初形态。”西周汲取夏商灭亡的教训提出明德慎罚的主张,“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和推崇德治,所谓慎罚,就是慎重的使用刑罚,从而开中国古代德主刑辅的德法合治之先河。”但是这个时期的德法合治仍然是处于初级阶段,它的建立基础是当时的德治与法治都不甚发达。在经过从东周至秦代短暂的德法分离到法治后,中国的德法合治历经复归、成熟、僵化等阶段,最后“随着1911年辛亥革命的爆发,传统的德法合治模式也就一步一步地走向解体。”[32]随着“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主张的提出,中国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又复

  归德法合治模式。“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我们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33]在现代中国构建德法合治社会同样离不开传统,我们同样可以从有关“礼”的论断中窥豹一斑。荀子就认为礼和法都是治国所必不可少的手段,并概括为“至道大行,隆礼重法则国有常。”[34]荀子是中国历史上德法合治理论的最早提出者,“隆礼重法”既强调“隆礼”又强调“重法”,认为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同样重要、不可偏废,颇有现代“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意味。汉代贾谊认为礼、法结合才能使国家长治久安,其曰“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见,而礼之所为至难知也。若夫庆赏以劝善,刑罚以惩恶。”[35]而“至唐代,唐律一准乎礼,使礼的基本规范取得了法律的形式,从而把礼义道德原则和法律规范有机结合起来,这标志着封建纲常的法律化和法律的伦理化,是封建社会德法合治思想成熟的表现。”[36]这些论断对现代中国法治建设都有着积极意义。有人将现代的德法合治又称之为现代礼法结合,“现代的礼法结合,是指在法治国环境下对法律伦理主义的继承与发展,是一个功能性概念,从过程上看,它是作为法治精神内涵和保障实现的手段与法律在现实中运行的有机结合,从结果上看,礼法结合的目的是为了要达到和实现理性的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礼已经不仅仅是从历史的角度来评价的中华民族传统法律精神,它被充分赋予了时代精神,即社会主义道德。”[37]而且在现代中国努力构建德法合治的过程之中,在对德治与法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之中,似乎应将德治即道德建设置于更为重要的地位。“选择法治作为我国的基本社会控制模式,只是起到了治标的作用,而加强良好道德对社会的引导和调节作用,进一步提高社会的文明程度,增强人们的守法意识,提高人们维护社会秩序的自觉性,才是社会治理的根本。”[38]“隆礼重法”将“隆礼”置于到“重法”之前,在德法合治的过程中将“德治”放在首要位置,古人对这个道理的早已深谙已经是不言而喻了。

  中华传统文化特别是礼制文化的历史源远流长,相信其对现代中国法治的启示远不仅如上所述。礼制作为中华传统文明特别是制度文明的典范,应当对现代中国最主要的制度文明即法治文明,具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影响和积极的现代启示。也许本文的研究可能还较为浅陋甚至有些谬误,那就权当是对法理学与法史学研究的新探索吧!

篇十五:试分析儒家礼法结合思想对现代法治建设的价值?

 儒家思想对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影响分析

  魏华敏

  【期刊名称】《学理论》

  【年(卷),期】2009(000)014

  【摘

  要】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这一理念已经为我国民众所广泛知晓.但是,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有一个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儒家思想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影响.儒家所主张的实行"仁政"、"德治"和"兴教化"思想对我国的法律产生了积极影响;而儒家"礼治"、"皇权至上"、"三纲五常"、"人情大于王法"等思想等当然地对法治进程产生着消极作用.

  【总页数】2页(P8-9)

  【作

  者】魏华敏

  【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人文社科院,四川,峨眉山,614202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B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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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六:试分析儒家礼法结合思想对现代法治建设的价值?

 “仁政”与法治——儒家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儒家思想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其理论贯穿了整个中国古代历史,并继续影响着我们的现代生活。儒家倡导“以德服人”的治国方略。孟子曰、“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1]同时儒家否认社会是公平的,“名位不同,礼亦异数”[2]他们认为人有智愚之别,应有贵贱上下之分,而贵贱上下决定每一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行为。如何维持这样的社会秩序?“政者,正也。君为正,则百姓从政矣。君之所为,百姓之所从也。君所不为,百姓何从。”[3]《礼记.哀公问》所以孟子认为“惟仁者宜在高位”,[4]并要求为政者“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5]由此“治天下可运于掌上”。[6]笔者仅就儒家的“仁政”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这一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仁政”理论在当初并未受到统治者的重视。儒家思想成为古代中国的治国思想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春秋战国时期的战乱和社会阶层的剧变要求哲学理论立足于现实,而众多繁杂的政治理论要求思想家们合理地解释现实以完善各自的理论体系。秦王朝的迅速解体和汉初分封制的弊端迫使统治者需要加强中央集权,此时汉儒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他的《春秋》大一统思想得到汉武帝赏识,儒学遂从三教九流中脱颖而出。董仲舒把儒家思想与阴阳家的思想结合起来,他认为德为阳,刑为阴。两者的关系是、“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辅也。”[7]“圣人多其爱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8]这就是“德主刑辅”。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之以刑罚,把德刑结合起来。经过历代儒家学者与统治阶层的不断交媾,这种刚柔相济的“仁

  政”成为历代王朝的治国之道。儒家思想吸引统治者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强调宗法伦理观念。儒家思想最根本的就是宗法伦理思想。“君君臣臣,父父子子”,[9]这种君臣父子关系是皇权统治中的“大伦”。皇帝掌握统治国家的最高权力,然后通过分封、诏赐等方式对权力、财产进行分配,形成了以血缘关系为主的家长式统治。在宗法制度中,君臣、上下、贵贱都有明确的界限和等级秩序。借“亲亲”、“尊尊”之规则,来维护以父权为中心的家庭、家族伦理关系和以君权为中心的社会秩序。秦二世矫诏秦始皇赐秦太子扶苏死,扶苏说,“父而赐死,尚安敢复请?”[10]可见向百姓灌输宗法伦理观念有助于臣民接受家长式的统治,从而维护国家安定,社会和谐,达到天下长治久安之目的。

  二、宣扬“性善论”。儒家认为人具有“善端”,具有为善、成圣的潜能。孟子曰、“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11]此“四端”即“仁、义、礼、智”四种“善”的萌芽状态,是人“不学而能”、“不虑而知”的“良能”、“良知”。[12]孟子强调,“仁义礼智根于心”。[13]性善论把人心视为一切美好价值的观念的源头,从而把治理国家看作是“修身、养性、治国、平天下”的道德修养过程,就人的本性而言,是不需要法律的,以德治国是最好的统治方式。统治者就是道德楷模,对他不需要防范。臣民需修身养性,使人的“善”得到保存和发展,并向着仁义礼智等圣人君子的人格目标而迈进。

  三、主张贤人治国。按照儒家理论,如果人性恶,那就不可能有“仁人”,也就不可能有“仁政”。人为善的潜能是仁政的基础。所谓“仁政”也就是为政者“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14]儒家认为个人不能离开社会而存在,个人只有作为国家和家庭的成员才有存在的意义。但儒家认为人与人是不平等的,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区别是“治

  人者”与“治于人者”的区别。孟子曰、“然则治天下,独可耕且为与?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或劳心,或劳力。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15]孟子还断言这是“天下之通义”。[16]那么,谁应为“治人者”,谁应为“治于人者”?孟子以为“天下有道,小德役大德,小贤役大贤。天下无道,小役大,弱役强。斯二者,天也。顺天者存,逆天者亡。”[17]据此推理,政治上至高之位,必以最大之德居之。所谓天子,必圣人乃可为之。圣人的责任是确立“天道”和“替天行道”,即施行仁政。臣民惟有听从圣人和君子的教诲,循礼守法,安居乐业。儒家认为,“爱人”仅仅是对为政者的要求,而被爱的对象则是普通的老百姓。只有为政者才需要讲“爱人”的仁政,只有得道的君子才能行“爱人”的仁政。所以孔子说、“君子学道则爱人,小人学道则易使也”。[18]

  由此可以看出,儒家主张的仁政即为德治,由贤人来治理国家。实施“仁政”的统治者要求臣民接受统治理由是、第一,我是天子,是最优秀的人,道德高尚无边。第二,我为社稷鞠躬尽瘁,是出于对臣民的无私的爱,会给臣民带来安全和财富。孔子说,“为政以德”、“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9]他们认为,人在社会上的贵贱和在家族中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差异是天生的,每个人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必须符合他们的身份和政治、社会地位。不同的身份有着不同的行为规范。人人要遵守固有的行为规范,便可维持理想的社会秩序,国家便可长治久安。而人心的善恶取决于德治,同时德治又取决于统治者的个人魅力,因为统治者的人格具有绝对的感召力。所以儒家所主张的“仁政”最终都衍变成为“人治”。

  儒家实施“仁政”的前提是人的本性具有先天的善性,肯定人自身具有可向高尚道德发展的潜在因素,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人格的培养和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的产生。但

  儒家又认为人与人是不平等的,每个人的生活环境、生活历程具有具体性,因而道德水平必然存在差异。统治者必然是善的代表,由他实施仁政,在他的领导之下,被统治者才能保存原有的善性,然后继续修身养性,以达到自身人格的完美。因此,从本质上看,儒家的“仁政”理论就是把国家的发展和社稷的安危完全托付给一个理想化的圣人。从历史实践看,儒家的这一理想从未实现过。相反,“仁政”成为了统治者实施暴政的遮羞布。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如果还寄梦于以“仁政”来维护社会秩序,必然重蹈覆辙。笔者认为,“仁政”理论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存在以下负面影响。

  一、“贤人治国”的理论违反了权力制约原则。

  儒家强调人的自身修养,即“内圣”,只要诚心修身,既可成圣成仁,无往而不胜。“内圣”可致“外王”,修身是手段,“内圣”是目的,而前提是人有根本的善端。整个儒家文化的精神方向,就是以圣贤作为理想的人格典范和人生追求的目标,鼓励人们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因此,政治上崇尚“贤人之治”便成为一种必然。

  董仲舒对儒家学说的进一步发挥使其符合了当时的统治需要。“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学成为官方的统治思想。董仲舒把君主神化为“天子”,统治者鼓励民众加强道德修养,修回善性。从而加强了君主的至上权威。董仲舒思想的核心目的在于强化君主统治地位,在民众都有“善性”的基础上推行“仁政”。使“性善论”成为政治上有力的思想统治工具。统治者利用民众崇尚“贤人之治”的思想在神化自身的同时提倡民众向善,致使百姓对权力意志的盲从和普通的从众心理。对于皇权,百姓总是希望是善良的,皇权是最后的善的权力,皇权因此不受制约,事实上也无法制约。

  中国古代的权力制约机制,都是维护皇权的需要,预防宰相的权力过大威胁皇权。隋唐时设中书省、门下省、尚书

  省三省制度,宰相的权力由三省分掌,分工明确而相互制约、中书省掌管决策,门下省掌管审核,尚书省掌管执行。三省分工制约,确实预防了宰相滥用权力。但对最高权力的皇权却没有完备明确的制约监督,这与认为皇帝是至善化身而不会为恶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当然,形成这种情况的其他原因也是存在的。制度方面行政司法合一使行政长官本身兼有司法权,权力本身没有分离造成制约机制的不健全。行政权与司法权本应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但置于长官一身,只能自己监督自己,这又体现为儒家的“内圣”思想,强调个人的自省和道德修养,去修善性。对于社会主义法治而言制度方面的阻碍已不存在,关键还是干百年来造就的民众心态,希望统治者积极向善,为政以德,如此便能安心生产。事实上,离开制度的力量,脱离法律的约束,就很难保证人性向善,“善性”造成民众对权力制约的“惰性”,民众缺乏权力制约的观念,对最高权力的制约匮乏,必然贻误中国法治进程。

  二、“仁政”造成泛道德主义,不利于法制建设。

  “善”作为一种价值体系,完善和补充了道德之善的内涵。道德之所以谓“善”,是因为它能给人们带来实际的利益。人们之所以要遵循仁义道德,就在于仁义礼智人之固有,克己遵循,则能“尽性事天”;就在于仁义是正路坦途,遵循之可富家保身;就在于得民心则得天下,而得民心的关键在于以仁义待民等等。符合道德的便是“善”的,导致了道德越位扩张,矛盾的解决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道德手段。

  道德的越位造成泛道德主义。“泛道德主义就是将道德意识扩张,侵犯到其他文化领域(如文学、政治、法律、经济)去做它们的主人,而强迫其他文化领域的个性,降于次要又次要的地位;最终极的目的是把各种文化的表现,统变为服役于道德和表达道德的工具”。[20]儒家推崇“仁政”,构建了“善”的价值体系,却造成宽、信、孝、惠、敬、勇等一切道德观念都归于“善”的统慑。“为政以德”、“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突出表现道德越位扩张而成为法学领域的主人,侵犯了法律的个性。另外,儒家认为人性本善,只须加强个人道德修养,通过道德教化,弘扬人的善端,便可达到平天下的目的。统治者对民众采用道德教化手段,使他们保住善性并扩而充之。籍此,社会上出现矛盾即可诉诸于道德途径解决,道德泛化也就顺理成章了。

  道德泛化不利于法治建设。道德和法律作为管理社会的主要手段,彼此在各自领域都发挥着重要作用。道德是一种软约束,依赖的是人的自觉及良心,是一种自律性的东西,其功能是为了扬善;而法律则是一种硬约束,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其功能是为了制恶。两者虽因用力方向不同,但共同维系着社会的稳定,但毕竟由于各自本质不同,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不能互相代替。一旦道德代替了法律,这样势必引起疏于立法的建设,而不利于法律制度的健全。所以,道德作用的发挥应以法律健全为基础。同时,泛道德主义注重人的善性完善,不可避免的为人治奠定了基础。

  三、“仁政”影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

  “性善”多指良心本心是伦理方面的孝亲敬长的是非之心,孝敬为善,反之为恶。孟子反复强调,人人均知爱亲敬长,主张“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亲亲,仁也;敬长,义也;无他,达之天下也”。[21]董仲舒认为的至善即“圣人之善”为“循三纲五纪,通八端之理,忠信而博爱,敦厚而好礼”。[22]在儒家宗法伦理观念的诱导下,民众在内心形成了一套伦理标准,在这个标准之下,人们不断的实践伦理,以此作为自己的向善。

  儒家实施“仁政”前提是强化伦理道德观念,重申宗法规则,遏制了民众独立人格的产生。以“性善”为哲学基础构造的宗法社会注重身份规则,身份规则界定了每个社会成员在家庭中的地位、权利、义务,同时也就界定了其在社会

  的地位、权利、义务,藉此成为在立法、司法诸方面衡量人们的罪与非罪、罪刑轻重的根本尺度。宗法伦理注重的身份规则之所以不会产生独立自由的市民身份,是因为在专制时期,身份

篇十七:试分析儒家礼法结合思想对现代法治建设的价值?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儒家法律思想对现代法制建设和法治的影响

  作者:王苏杰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2期

  【摘

  要】儒家思想几千年经久不衰,其中的好多思想都继续被现代社会不停地沿用。文章主要从儒家的法律思想方面来介绍了其法律思想的形成过程、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儒家法律思想对现代法制建设的意义和对中国法治的影响。让人对儒家法律思想方面有了更全面直观的了解。

  【关键词】儒家法律思想;德治;法治;现代化法制

  中国的法制建设从夏商的奴隶制开始历经封建君主专制等直到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走过了几千年的历程,其中儒家的法律思想对整个现代社会的影响作用不可忽视。在过去两千多年时间里,儒家法律思想的发展道路虽然相当曲折和坎坷,但其强大的生命力始终没有减弱过。究其原因,儒家法律思想及其价值观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因素,那些关于做人、处事和立国的名言早已深入人心,并在潜移默化中传布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是历史长期发展演变的结果,是适应特定的历史需求而产生的,因此它必然具有封建社会的特征,带有一定的消极因素,但并不能因此而抹杀儒家法律思想中所蕴含的合理内核。其思想对中国当代的法制建设与法治影响都值得我们深思。

  一、儒家法律思想概要

  孔子创立的儒家思想就法律层面而言主要强调的是“德主刑辅”,这四个字体现了孔子对法律建设的关注,也体现了其法治思想的精髓。

  在过去的两千多年时间里,儒家法律思想的强大生命力始终没有减弱过。其法律思想及其价值观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因素,那些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等方面的名言早已深入到人们的血液中,并在潜移默化中传播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

  二、儒家法律思想中的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十七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提出了“以德治国”的新的思想。思考儒家“德治”与“法治”思想的现代意义恐怕首先要注意的是,儒家的“德治”与“法治”的含义和今天我们所倡言的“德治”与“法治”的含义是有很大差别的。尤其要注意我们今天所说之“法治”与中国古代所言之“法治”的不同。事实上,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在中国古代是不存在的。中国的儒家把道德看作一切的根本,而在治国安邦方面,法律只是处于从属的地位。“法治”和“德治”是中国历代统治者用以管理国家的两种根本手段,在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中国文化史上,也同时进

篇十八:试分析儒家礼法结合思想对现代法治建设的价值?

 儒家文化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摘要:优良的儒家传统文化是两千年来生活在中国这块沃土上的人们共同创造的,其提倡的人本思想、以礼入法、和谐观念以及慎刑思想都为我国目前的现代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文化底蕴,应为我们发扬继承,但对于其中的不重视法治的某些观念我们也应予摈弃,使这一传统文化更好地服务于当代的法治建设。

  关键词:儒家文化

  法治

  道德

  儒家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其思想贯穿了中国历史,乃至继续影响着我们的生活立场和人生态度。中国当代的法律受到儒家文化的影响,法学界对此进行了认真的探究,并提供了很多有价值的学术观点,中国的法治必须注重本土资源,从中国传统文化中发掘走向法治的有价值的思想,从而形成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法治观念和法律制度。儒家文化中的精粹很多,我认为对法治建设有利的主要是以下几点:

  第一、人本思想——法治正义的终极。以人为本,是儒家文化最为核心的价值理念。孟子认为是一种“侧隐”“羞恶”“辞让”之心。尽管儒家的敬民、畏民思想与卢梭的社会契约拟制的国家统治思想毫无关联、缺乏共同伦理逻辑元素和价值。但是儒家思想中对于民众力量敬畏和尊重对于现代宪政理念的指向是殊途同归的。善待权力、从而权力应该接受民意的制约和监督是为政者首要的执政价值和理念。

  第二、以“礼”入法——正义法律的道德基础。儒家道德法律化的价值体现在:首先,立法时法律的正当性基础。道德是法律权威的最为根本来源即其立法时的法律价值,尽管规范论者曾经主张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恶法也法”,但是自然法论者的思想和理念,最容易触动社会大众的守法意识和引发守法行为的共鸣。其次,在执法过程中,法官和执法官员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权限范围内,道德始终是法律规范价值的主宰。最后,法律价值的提升和进步始终是以社会的道德进步为推动力的。

  第三、和谐——多元宽容的法律智慧。和谐是儒家思想的重要范畴之一。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礼是和谐的根本也是标准。儒家的和谐思想就是倡导一种社会的多元的价值和利益观,在这种多元利益和价值的背景下形成一种社会的包容和均衡。国家、社会、群体应当尊重个体的权利和自由。个体也应该为国家集体、社会、群体的利益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这是现代个体权利自由的政治和法治伦理的矫正和反思。

  第四、慎刑——敬畏生命的法律规范。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最为核心和重要的内容,但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刑法只是社会规范秩序的最后的诉诸的手段,儒家认为“出礼则入刑”,对于剥夺个体人身和财产的刑罚是很谨慎的,这体现出对于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尊重和敬畏。慎刑是儒家法律思想的

  重要内容,汉代的“秋冬行刑”的制度,三国时期的死刑复奏制度,唐律中“立春后不决死刑”和“三司推事”,明代的“九卿圆审”直至明清时的“朝审”“秋审”,莫不是受儒家思想影响的慎刑和推“仁”的影响。

  儒家法律文化是中华文化的内核之一,是中华民族几千年传承下来的文明智慧和生活经验的积累,其对现代法治价值的发掘必定是有益可循的,但儒家精神还是缺乏现代法治的许多理念,其所倡导的宗旨以及涵盖的微言大义与现代法治也有些许冲突和矛盾,主要有:

  第一,儒家文化不重视法治。孔子所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在儒家看来,在作为理想社会的“大同”时代,由于人们道德高尚,不需要法律。“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只是到了道德有些退化的“小康”时代才产生了法,法并不是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法与道德相比,处于末端地位。倘若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发生冲突,前者要服从后者。

  第二,厌恶诉讼。法学家勒内·达维德说过:“中国人一般是在不用法律的情况下生活的,他们对法律制定些什么规定不感兴趣,也不愿意站到法官面前,他们处理与别人的关系以是否合乎情理为准则。他们不要求什么权利,要的是和睦相处与和谐。”当然,近些年这种情况有所改变,但由于受儒家强调以和为贵、讲求亲亲尊尊,与人为善思想的熏陶,这种情况仍然存在于大多数人的思维之中。

  第三,重实体,轻程序。在中国古代,法官的审判活动不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而是依靠内心体验、直觉来进行。法官主张“原心定罪”,强调“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根据人的主观意图是否符合道德情理来定罪,《唐律》中的“五听”法更是轻程序的表现。中国传统文化中,缺乏一个合理公正的程序,更缺乏一个理性的程序观念。

  儒家文化强调道德规范的作用,法律和道德都是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在治国安邦中缺一不可。儒家伦理法律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重视犯罪预防,提倡人格自尊和尊重人格,有利于缓解因经济活动造成的紧张气氛。我们应该把法律看作是道德的后盾、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在道德失范和不起作用的情况下,才凭借法律作为惩恶扬善的最后手段。我们重视法治不能以忽视道德建设和牺牲道德建设为代价,儒家伦理法律思想最深刻的现实价值也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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