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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方案】清远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仅供参考)

发布时间:2023-06-04 16:11:02 来源:网友投稿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清远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清远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仅供参考)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以及市政府与省政府签署的《清远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持续改善全市空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五方面的防治行动和四项保障措施,落实11个防治项目,实现2014年准备与落实、2015年全面推进、2016年深入巩固、2017年有效控制不同阶段目标,形成政府重视与主导、社会支持与联动、市民支持与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局面。

2015年完成省下达的“十二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减排任务。

2017年,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全市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比2012年降低10%。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PM10年均浓度不超过60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不超过35微克/立方米。

二、防治行动

(一)进一步加强各类污染源的控制

1.深化工业源治理,推进脱硫脱硝工作

1)深入推进陶瓷行业污染减排。

按照《清远市陶瓷行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清远市陶瓷行业执行阶段性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指导方案的通知》和《清远市推动陶瓷产业转型升级实施办法》的要求,在全市所有陶瓷行业建成布袋除尘或布袋除尘+水沫喷淋治理设施的基础上,废气进一步集中进行脱硫和脱硝处理。清城区在2014年底前,清新区在2015年底前,其他县(市、区)在2016年底前,建筑陶瓷生产企业必须完成安装烟气脱硫及高效除尘设施,喷雾塔需按规定安装脱硝设施,所有企业废气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实现与市环境保护局联网,减排设施的建设要满足总量减排核算要求。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以强力态势打击企业偷排行为。[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大力推进陶瓷行业煤改气工作,力争2015年底前清城区和清新区陶瓷企业完成煤改气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推进水泥行业脱硝改造。

推进水泥行业降氮脱硝工程及高效除尘设施建设,日产2000吨熟料以上的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按要求完成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改造,综合脱硝效率达60%以上。2015年底前,完成日产2000吨熟料以下的生产线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综合脱硝效率达35%以上。(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

3)全面推动锅炉整治。

加快推进在用锅炉烟气污染综合治理。2014年底前,清城区城市建成区淘汰26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各县(市、区)淘汰16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2017年底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所有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2015年底前,1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改燃清洁能源或实施烟气污染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2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燃油工业锅炉全部实施脱硫并安装设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3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工业锅炉要安装低氮燃烧设施,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工业锅炉除安装低氮燃烧设施外还鼓励建设烟气脱硝工程(循环流化床锅炉不要求脱硝),同步配套完善DCS系统。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区域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

积极推行工(产)业园区集中供热,取消集中供热范围内在用的高污染燃料锅炉,2017年底前,力争全市有用热需求的工(产)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全部实现集中供热。[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加强再生资源行业整治。

严格执行《清远市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整治规划(2012-2020年)》,2015年实现拆解散户入园率达到100%,危险废物处理率达100%,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85%。拆解园区(聚集区)清洁生产审核率2016年达50%2017年达100%。强化金属熔炼、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整治工作。确保所有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境保护局]

2.强化面源治理,控制扬尘污染

1)建立扬尘源信息库。

2015年底前,扬尘污染控制区应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50%以上;2016年底前,达到90%以上。建立扬尘源信息库,包含施工工地、堆场等所在位置、面积、堆放物资、扬尘防治措施等信息,并实现与环保部门的数据共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提供施工工地堆场以及城市道路扬尘污染信息,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公路扬尘污染信息,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工业企业原料、产品堆场污染信息。[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强运输及道路扬尘污染控制。

大力推广“吸、扫、冲、收”清扫保洁新工艺,与“上喷下洒”工艺相结合。到2017年,全市新工艺作业覆盖率达到80%以上。城市建成区内平均每天洒水应不少于2次,早晚各一次;重污染天气时应加强“上喷下洒”工艺作业次数,每天洒水次数不少于4次。加大检查、考核力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

加强渣土、建材原料运输等散体物料运输的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资质管理与备案制度。运输车辆按要求实现遮盖或密闭运输,严格按照《清远市市区建筑垃圾专业化密闭运输实施办法》(清府办〔201395 号)执行。(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公安局)

禁止未配装密闭运输装置或者密闭装置破损的车辆上路行驶。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渣土运输的执法监管,杜绝道路遗撒。[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强施工扬尘污染治理。

加强施工扬尘治理情况检查。对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符合安装范围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工地出入口和粉状物料、建筑土方堆放区要100%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施工工地围蔽、车辆出入冲洗等扬尘防治措施须严格按照《清远市区城市综合管理六大提升工程总体工作方案》(清府办〔201348号)要求处理,道路硬底化,严禁敞开式作业。[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代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整治堆场扬尘污染。

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要求对堆场的地面进行硬化处理,采用混凝土围墙和天棚的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者其他降尘设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在落料、卸料处配备、收尘、喷淋等降尘、防尘设施;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备;有条件的堆场应当设置绿化隔离带,降低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加强矿山粉尘污染监督。

对市区及工业区周围10公里范围内露天采矿和矿石加工场地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开采和矿石加工的企业进行整治。做好已关闭采石场和矿山的土地或山体复绿工作。[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发展绿色交通,减少移动机械设备污染排放

1)加强城市交通管理。

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优化布设公交线网,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提高公共交通、步行、自行车出行比例,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加快各行业老旧车辆更新,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大力发展绿色货运,推广甩挂运输。(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提高新车环保准入门槛。

加强新车登记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管理,严格执行市政府发布的《关于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通告》,按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进行新车登记和转移登记。逐步提高新车排放标准,2017年底前,实施国V轻型汽油车排放标准和国V柴油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准入制度,不符合限值标准的新购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3)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加大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力度,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出租车等营造车辆新能源和清洁燃料汽车的比例不低于50%。(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4)加强在用车辆污染控制。

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全面落实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与维护制度,各县(市、区)机动车环保管理数据须与市环境保护局联网。2014年底前全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应达到80%以上。加大机动车停放地抽检、道路抽检力度。加快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2014年底前全市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应达90%以到上,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以及排气超标车辆不得上路行驶。2015年底前,完成全市超期未年检车辆清查专项行动,对超过三个检验周期未参加检验车辆进行全面清查,依法予以强制报废。(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

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5)加快“黄标车”淘汰。

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而未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依法强制注销并公告牌证作废。(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各县(市、区)要加大“黄标车”淘汰补贴力度,确保到2015年全市淘汰全部营运的5010辆营运“黄标车”。2014-2017年每年淘汰10160辆“黄标车”及老旧车辆,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市范围内40640辆“黄标车”及老旧车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全面推行“黄标车”限行,2014年“黄标车”限行区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2015年不低于50%2016年不低于80%2017年全部城市建成区划定为限行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

在限行区域内设置限行标识并定期对其进行维护。[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推广设立电子执法系统,对进入限行区的“黄标车”进行实时抓拍并依法处罚,2017年在全市建成区域内禁行“黄标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6)加快油品质量升级。

201471日起,全市全面供应国V车用汽油;201541日起,全市全面供应国V车用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7)推进船舶及其他机械设备减排。

201411日起实施国Ⅰ船用发动机排放标准。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北江1000吨级标准散货船型应用LNG动力船示范项目,北江清远航段加气站(趸船)建设项目、北江小型旅游船应用LNG动力船示范项目。到2017年,我市北江干线应用LNG的普通货船试点示范和客船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北江干线内河运输船舶能源消耗中LNG的比例达到3%以上。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理。开展施工机械环保治理,推进大气污染物后处理装置安装工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清远海事局)

4.削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严控有毒性气体

1)加强油类VOCs排放治理。

加强油类(燃油、溶剂)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VOCs的排放治理,运载工具应安装密闭收集系统。2014年底前全市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

2)实施典型行业VOCs排放治理。

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企业应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统一收集VOCs废气并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大于90%。(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开展有机化工、医药化工、家具、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制鞋、人造板制造和塑料制品生产等行业VOCs排放达标治理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范围内VOCs排放重点企业治理任务,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和医药化工等重点企业全面应用“泄露检测与修复”技术。[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性或低挥发性建筑涂料、木器漆和胶粘剂,逐步减少有机溶剂型涂料的使用。鼓励生产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基型、非有机溶剂型、低有机溶剂型的产品,提高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区(县)应建立涂料产品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在政府投资的工程中优先采用水性或低挥发性产品。在服装干洗行业淘汰开启式干洗机,推广使用配备制冷溶剂回收系统的封闭式干洗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

2014年编制《清远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5年实施。加强对饮食服务业布局管理,2015年起,开展相对独立的饮食街(区)、饮食综合楼的试点工作,杜绝饮食业的扰民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加强对饮食服务业新建项目的审批,全面推行餐饮业排污许可证。依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99号)的有关规定,全面推行餐饮业排污许可证。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大型餐饮业(250餐位及以上)排污许可证检查与核发工作;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通过环保审批和验收的中型餐饮业户(75餐位以上-250餐位以下)餐饮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17年底前,分阶段逐步完成通过环保审批和验收的小型餐饮业户(75餐位以下)核发。(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加强餐饮行业污染排放控制。餐饮场所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实现所有通过环保审批的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业单位 100%安装油烟净化设施;2015年底,对位于环境敏感区域且油烟超标排放3次以上的大型餐饮业户强制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在全市范围内至少选择一个典型区域开展规模化餐饮企业在线监控试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对低空排放、位于居民集中区等敏感位置且引起油烟污染投诉的饮食服务业单位安装油烟异味处理设施。市区主城区内不得从事露天烧烤或有油烟产生的露天餐饮加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严控有毒气体排放。

禁止市区范围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和垃圾、布碎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烟尘、臭气的物质的行为,以及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为。禁止非市区范围的露天焚烧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或将其用作燃料。加强对龙塘—石角片区再生有色金属生产的环境监管与整治,禁止以露天焚烧方式回收金属。[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把有毒空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重要内容。按要求分阶段对有色金属与废塑料再生、炼钢生产、废弃物焚烧和遗体火化等重点行业实施二噁英减排工程示范。[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强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加强秸秆等生物质露天焚烧污染控制。

加强露天焚烧危害的宣传教育,出台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生物质燃料的文件,出台政策引导和支持秸秆的机械化还田和综合利用。2015年底前,无秸秆露天焚烧面积达到全市面积的40%2016年达到60%2017年达到90%以上。加强秸杆综合利用,2017年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 80%以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

2)减少农业生产过程中氨的排放。

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化肥,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二)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力度

1.严格环境准入,控制大气污染物增量

1)严格落实环评制度。

2015年前对所有建设项目进行环保核查,对未批先建的项目补办环保手续、未验收的督促限期完成验收、环保设施不健全的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2)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

完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办法,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实行污染物等量或削减替代。2014年起,全市范围内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建设项目实行现役源1.5倍削减量替代。(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2.优化产业布局,引导产业集聚发展

1)优化产业布局。根据《清远市主体功能区规划(2010-2020)》和《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建立健全适应主体功能分区的重点行业准入机制,实行《清远市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第一批),实施差别化产业政策,科学引导全市产业合理发展和布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4年底前,制订清远市“退二”企业名单,力争2017年完成所有“退二”企业的停业、关闭和搬迁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推进产业集聚发展。

坚持集聚发展和区域统筹协调,优先发展生态旅游业,适度发展资源型产业和低污染产业。严格落实产业园区项目准入和投资强度要求,积极促进产业向园区集中。新建的有色金属冶炼、陶瓷、家电产品配件等项目,原则上应进入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加快电子垃圾拆解行业产业升级,2015年实现全部拆解散户入园。(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

3.发展绿色经济,淘汰压缩污染产能

1)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着力推进特色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工业体系。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以上。[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推动水泥等工业炉窑、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推进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20156月前,编制完成电子废弃物拆解行业清洁生产指南。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开展清洁生产工作中的引导作用,加大市级节能专项资金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对陶瓷、水泥、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实施清洁生产先进技术改造,示范带动作用大,降耗减污效果显著的关键支撑性清洁生产项目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对其它“双超双有”企业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培育绿色环保产业。

制订实施市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有利于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积极发展以节能降耗、污染治理和环境监测为重点的环保装备制造业。大力推动环保产品和环保技术(产业)发展,推进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推行环境监测社会化(监督性监测除外)。积极培育环保上市公司和骨干企业。提高危险废物储存、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控制行业产能。

严控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对“两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严格限制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实施严格的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及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要求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重点项目清单,按时完成省下达和我市认定的落后产能淘汰项目任务表。依据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产业发展实际,制订2015-2017年淘汰政策和配套措施,进一步加快落后产能退出。对不能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予以强制关停。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市、区),暂停对该地区相关重污染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备案手续。2015年底完成淘汰全部小锅炉、小冶炼、小水泥、小陶瓷、小散户(电子垃圾拆解)。[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压缩治理过剩产能。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制订扶持政策推动“两高”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转型发展,鼓励行业优强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形式兼并重组,进一步压缩过剩产能。抓紧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公布违规企业名单,制订限期整改方案。尚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正在建设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与管理。

2014年底前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面积应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2017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均要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逐步将禁燃区范围扩展到近郊。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水煤浆、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污染物含量超标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禁止新、改、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和导热油炉等燃烧设施,已建成的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燃烧设施要在2015年底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提升工业燃料品质。

制订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和具体控制措施,到2016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比2010年下降;到2017年,煤炭占全市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50%以下。实施新建项目与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挂钩机制,耗煤建设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通过燃用洁净煤、改用清洁能源、提高燃煤燃烧效率等方式,削减重点行业煤炭消费总量。加强外受电通道能力建设,完善电网空间布局,逐步提高外输电比例。[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清远供电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严格控制煤炭硫份灰份,工业锅炉和窑炉燃煤含硫量控制在0.6%以下、燃油含硫量控制在0.8%以下。提高洗选煤在煤炭消费中的比例。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口。应用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技术。(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3)扩大天然气供应范围。

加快清新区云龙工业园区和清城区源潭镇气站建设,推进气源工程建设,2015年底前完成陶瓷工业园区基本气化的目标。完善全市燃气管网规划,加快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2017年底前通达全市具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区。力争在天然气供应量充足和价格合理的情况下,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造任务。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高效利用项目,支持用于替代煤锅炉、窑炉,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推广使用其他清洁能源。

加快开发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与利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三)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的科技支撑作用

1.优化布点,形成监测网络

依据城市发展、环境管理和科学研究需求,对现有大气环境监测站网进行站点优化,对设备与监测项目升级改造,2015年底前完成清远市监测站网优化方案。(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环境保护局)

2.建设大气污染专家库,建立咨询机制

充分发挥环保专家在环保专业建设和专业服务中的作用,提高环境保护管理水平,推进环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2015年底前完成清远市大气污染防治专家库建设,建立咨询机制。(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3.开展源解析工作,弄清大气污染成因

加强科技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指导和支撑作用,2015年年底前完成大气细颗粒物源解析研究工作;同时起动大气污染物污染成因研究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清远市大气污染成因研究工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环境保护局)

(四)建设预报预警平台,实施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

1.建成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与预警预报平台

环保、气象部门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共同推进空气质量预报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大气预报预警平台建设项目,2016-2017年逐步完善。(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

2.组织实施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演练

2015年起,每年组织实施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演练,做好实战准备。及时更新辖区内大气污染物排放不稳定达标企业名单及应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政府办公室、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适时修订《清远市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在源解析研究成果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其他城市的应急响应情况,2016年完成修订已制订的《清远市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政府办公室)

(五)加强生态建设

1.加强生态环境的建设与恢复

1)提高森林覆盖率。严格遵守国家《退耕还林条例》,积极推进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和植树种草等生态工程,2016年森林覆盖率较目前有所提高。[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强城区绿地公园建设。

加强城区的道路绿化、绿地和公园建设,提高城区绿化率,美化城区环境。2016年底前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大于13平方米。[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严格控制矿山、采石场项目审批,关闭违法违建采石场,加强建设项目的生态修复力度。2017年底前,关停和废弃矿山、采石场生态修复率达到100%,建设项目生态恢复率达到85%以上。[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强化主体功能区划,划定生态红线

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按照各自功能定位实施不同的发展战略并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设立生态红线,实施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2015年底前编制主体功能区划及生态红线设立等相关规划文本并由市人大审议通过,政府部门加强规划实施的管理监督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召集有关责任单位领导,以召开会议的形式,共同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和推进跨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2.建立防控协调机制

建立健全全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和跨区(县)大气污染纠纷,指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各县(市、区)之间要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商合作机制。

3.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市环境保护局要落实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主体、组织机构、工作职责、预警及响应程序、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市政府要将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纳入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建立完善监测预报—专家会商—上报审批—响应执行的城市大气污染预测预警机制,当预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市政府要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各有关方面按要求开展工作。

(二)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1.完善资源环境价格体系

发挥资源价格杠杆作用,引导企业绿色生产、社会绿色消费。实行天然气价格补贴政策,鼓励企业积极改用天然气。实行油品优质优价政策,鼓励炼油企业加快油品质量升级步伐。

2.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市政府统筹安排污染防治资金,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形式,支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完善排污费征收及减排扶持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保收费政策,逐步开征挥发性有机物、工地扬尘、加油站、经营性餐饮油烟排污费。

3.健全金融政策

建立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制度,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获得贷款或上市融资。

(三)加强环保监管执法工作

1.加强监督检查

完善市、县、乡镇(街道、园区)三级环境监管体系,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2014年底前完成市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任务。强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把20蒸吨以上锅炉、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等纳入监督性监测范畴。将各县(市、区)空气环境质量指标纳入环境保护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定期考核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责任不落实、项目进度滞后、空气环境质量不合格的县(市、区)予以约谈问责。

2.从严整治环境违法行为

完善现场巡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抽查稽查等环保执法方式,加强环境保护部门与相关部门的执法联动和信息共享,健全环境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协作机制。突出监管重点,对各地重点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强力整治大气污染。坚决取缔小炼油、小锅炉等无证经营企业,重点打击重污染企业超标排放、施工扬尘管理不规范、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等行为。探索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完善环保信用体系建设。

3.完善执法衔接机制

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完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移送、受理、立案及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依法加大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综合惩处力度,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增强环境执法的震慑力。

(四)加强公众参与

2015年底前全所有国控、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实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空气质量信息。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及时主动公布新建项目环评、排污收费、监督执法处罚、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等信息,定期发布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评级结果。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科普和教育培训,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提高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的积极性。鼓励公众监督和举报大气环境污染行为,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开展社会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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