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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10篇

发布时间:2023-08-11 20:11:05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

  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

  (国有企业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更好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保证公司党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党委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及其他事项进行决策或参与决策。

  第三条公司党委会按照下列原则议事:

  (一)依法合规原则。党委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议案行使审议或决策权利;其中:属于董事会审议或决策权限的事项,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应当在党委会审议提出指导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履行相应的审议或决策程序。

  (二)科学决策原则。提交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各项议题,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事先经过充分调研并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并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以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风险,提高决策效率。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委书记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讨论事项总结出结论性意见。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公司党委会决策决定和讨论研究的事项:

  (一)“三重一大”事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党委交办的重要事项;落实上级关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

  2.研究决定党的组织和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的重大问题。

  3.研究决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4.研究决定公司管理干部(指公司本部的副主管、主管、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和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事项,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及后备干部的培养和管理;

  5.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初步人选候选人;

  6.研究决定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包括国有、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股的各级子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公开选聘经理层人员的原则、程序、方式等。

  7.研究决定公司薪酬和奖金分配的原则、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总体方案。

  8.研究决定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群访集访等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重大违纪案件、法律诉讼(或仲裁)、经济纠纷以及影响公司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9.研究决定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等党内重要规章制度。?

  11.对公司章程修订草案、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改草案以及由董事会负责审议决定的重要规章制度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12.对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13.讨论研究公司内部管理组织架构、经营管理流程、岗位设置以及人员编制等重大原则问题。

  14.讨论研究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生产经营方针、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以及重大项目投资(指所有对外股权投资和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金融资产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15.讨论研究公司重要改革方案以及职工分流安置、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6.听取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全面情况的汇报。

  17.其他需要公司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

  (二)其他事项

  1.推荐与更换以公司名义直接对外投资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中由公司作为股东负责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推荐与更换其直接对外投资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中由该子公司作为股东负责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该子公司党组织决定,报公司备案)。

  2.确定或上报以公司党委名义向上推荐的获省级以上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名单;确定以公司党委名义表彰的名单。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人,研究责任追究事项;决定违纪党员的处分问题。

  4.研究决定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的目标和规划。

  5.研究决定公司及分(子)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6.其他应当由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一般事项。

  第三章?决策方式

  第五条?党委会审议或决策时,原则上应以会议集体讨论审议的方式履行程序,党委会成员一致同意的事项,可以传(会)签方式代替会议审议或决策。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按程序予以追认。党委会认为临时决定不正确的,应当重新决策。

  第六条?下列事项在董事会会议决策前需要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审议公司的战略规划。

  (二)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依法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的设置、调整方案。

  (四)审议决定公司及子公司改制、兼并重组、上市以及资产置换、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重要资产的质押、拍卖、国有产权变动(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减资等)及放弃优先受让权且不涉及国有产权变动但可能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等事项。

  (五)所有对外股权投资和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金融资产投资等重大项目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六)制订公司重要改革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以及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对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八)对公司章程修正草案和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以及由董事会负责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九)听取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全面情况的汇报。

  (十)其他需要公司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的事项。

  进入董事会尤其是任董事长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进入董事会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七条?下列事项在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前需要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单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金融资产投资等重大项目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二)制定、修改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规章。

  (三)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进入经理层尤其是任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进入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八条?党委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干部选拔任用等重大事项,原则上实行无记名票决制。

  第四章?会议的决策程序

  第一节?会前的议题组织

  第九条?党委会会议召开前,公司党委工作部门应当分别向党委会成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征求需会议审议或决策的议题。

  第十条?党委会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接到会议议题征求通知后2日内,应当向公司党委工作部门提交议题动议。

  提交议题的职能部门应按照党委会的审议或决策范围制定详实的议案,并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党委副书记审查。

  党委书记提出的决策建议可作为会议议题。

  第十一条?公司党委工作部门汇总相关议题后,报请党委书记审阅。

  第十二条?议题提交党委会审议或决策前,参与审议或决策人员之间、部门之间应进行充分沟通。审议或决策事项议案及调研报告、可研报告、法律审核意见书等有关材料应经党委书记、副书记、分管负责人审阅后按本规则规定的时间提前送达,保证党委委员在会前充分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议案不予上会:

  (一)不属于党委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事项;

  (二)应当事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而未提交审议或审议不通过的;

  (三)应当提交法律审核意见或双重法律审核意见而未提交或法律审核意见为否决性意见的;

  (四)送交材料应当附有的其他相关材料不全、未达到上会要求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

  (五)议案无实施机构提出的明确主导意见的;

  (六)党委书记认为不宜上会的情形。

  第二节?召开会议的通知

  第十四条?党委书记确定议题后,由公司党委工作部门做好以下会议准备工作:

  (一)通知相关部门准备会议资料,在会议召开X日前,将会议资料送交党委工作部门。其中:

  1.会议议题涉及研究具体项目投资方案的,应当附尽职调研报告、经认定的咨询评估机构或专家出具的论证、咨询或评估报告、项目可研报告、公司总法律顾问及法务机构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书、拟合作方资信情况等相关资料。

  2.会议议题涉及研究大额资金运作的,应当由有关实施机构对资金使用的必要性、预期收益、风险规避等内容进行全面分析评判形成实施方案,并由财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3.会议议题应当事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应当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纪要。

  4.会议议题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决策前须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决策评估并提交相关报告或论证意见。

  5.会议议题涉及公司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法律事务的内容的,应当提供法律事务部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书;需要外聘律师进行双重法律审核的,还应当提供外聘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党委会会议召开前X日(特殊情况除外),书面通知各位委员、其他列席会议人员,说明会议的议题、开会时间、开会地点,并附相关议案与相关资料,以方便参会人员认真准备讨论意见。

  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应当直接通知(送达)到党委委员本人及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

  (三)安排提交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议题时,原则上按照先决策事项、再审议事项的顺序安排会议议题。

  第三节?会议的召开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书记应召集党委会会议:

  (一)党委书记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联名提议时;

  (三)董事会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第十六条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专职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党委会会议至少有过半数党委委员出席参会方可举行,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参会方可召开。

  纪委书记、副书记以及与议题相关的公司分管领导和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党委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相关议题提出质询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四节?会议的表决规则

  第十七条?出席党委会会议的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在其他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前,党委书记一般不发表倾向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逐项表决。

  党委会会议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应当明确“赞成”或“反对”。反对的,应当说明原因或理由。

  第十八条?党委书记根据表决结果总结出结论性意见:

  (一)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经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形成公司全体党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其他事项经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形成公司全体党委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无异议同意的意见的,应当认定表决通过相关审议或决策的议题;

  (二)对于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原则同意但要求继续完善相关事项的意见的,应当认定表决原则通过相关审议或决策的议题,但应当要求分管负责人及职能部门应当尽快落实完善措施,并在下次会议上向参会人员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三)对于出席参会人员讨论认为不宜做出决议的议题,应当决定终止或搁置再议;

  (四)对于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应当推迟议决。待重新调研,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九条?党委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紧急情况必须临时动议的,动议人必须书面陈述理由,并作为会议资料保存。

  与会过半数(含半数)人员不同意临时动议的,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

  第二十条党委会开会时,如党委书记不能出席,党委会不讨论干部、人事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党委会讨论干部的任免事宜,应先由党委成员充分交换意见;按照规定程序考察,党委成员协商意见基本一致后,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公司中层干部提交会议研究之前,应先征求纪委意见,并实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双签字。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决,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会议再议,不可临时动议,仓促决定。

  第五节?会议记录与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公司党委工作部门负责党委会会议的全程纪实(录音)和会议记录,特殊情况可由党委书记指定专人记录。

  会议记录应使用专门的记录本。

  第二十三条?党委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实到和未到的党委委员名单、人数,党委委员未能出席会议的原因,到会党委委员人数是否符合党委会会议召开的法定人数;列席会议人员;

  (三)会议议程;

  (四)议题汇报人及汇报要点;

  (五)党委委员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的票数);

  (七)党委书记归纳的所议事项的审议或决策的结论等。

  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四条?党委会会议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形成党委会决议或决定或会议纪要。

  第二十五条?录音、会议记录、党委会决议或决定或会议纪要及相关调研论证材料等所有决策过程资料应当存档备查。借阅会议记录需经党委书记批准。党委会会议文件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党委会决策或审议通过事项的实施和督办

  第二十六条?党委会审议并决策的事项,需要上报上级或下发公司各部门执行的,应当由党委工作部门拟订《关于印发公司第X届党委会第X次会议纪要的通知》,经党委副书记审查、党委书记审定后上报或下发。

  公司经理层按照分工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贯彻执行。

  第二十七条?经党委会审议并决策的事项,由责任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或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向党委会汇报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党委会审议并决策的事项,由公司党委工作部门负责督办,并列入公司工作计划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后还需要董事会审议(或决策)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由党委工作部门将经党委副书记审查、党委书记审查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发董事会办公室或行政事务部,由其分别负责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第六章?纪律要求

  第三十条?公司党委会成员个人不得决定应由集体决策的事项。

  对集体决策形成的决定,所有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决策结果。

  如果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不执行。

  第三十一条?建立回避制度,在讨论与党委会成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或其他关联人有关的议题时,党委会成员本人应回避。

  第三十二条?党委会会议尚未正式公布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应当公开或公示的事项,按照要求予以公开或公示。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党委会集体决策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给国有资本权益、职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党委书记应当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决策成员,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

  (二)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替代集体决策,或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决策而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事后又不及时报告,以及虽事后报告但经集体决策程序认定临时决定不正确的;

  (三)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违反组织人事管理规定程序的;

  (四)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未广泛征求意见或未充分调研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而导致决策失误或产生大规模群访、集访事件的;

  (五)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利益关联方、本人未予回避的;

  (六)违规拆解资金额度、重大投资项目,规避集体决策或法定招标程序的;

  (七)违反保密纪律,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九)在决策执行和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人员和部门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而不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关措施的;

  (十)会议记录不规范甚至篡改、销毁会议记录的;

  (十一)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前条规定并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对违反前条规定但未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属于个人责任,情节轻微,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书面检查或诫勉谈话;属于领导集体责任,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要召开专题会议或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深刻检查整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公司所属分(子)党组织可以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由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司党委会授权党委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篇二: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公司党委议事规则及议事清单十篇

  公司党委议事规则:

  1.公司党委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事先请假;

  2.公司党委议事应以党的方针政策为根本遵循,经济事项应以公司利益为重;

  3.公司党委议题应经过科学论证和充分讨论,决策应当经过投票表决制定;

  4.公司党委议事应保密,不得将会议内容外泄;

  5.公司党委议事应记录会议决策和意见,作为执行依据。

  议事清单十篇:

  1.讨论并表决公司年度发展计划和工作重点;

  2.研究并表决公司员工待遇和福利政策;

  3.研究并表决公司经营策略和市场营销方案;

  4.讨论并表决重要商务合作协议;

  5.研究并表决公司财务预算和资金管理方案;

  6.讨论并表决公司人事任免和调整;

  7.研究并表决环保、安全生产等重要制度;

  8.讨论并表决公司品牌建设和形象推广;

  9.研究并表决重要产品研发方案;

  10.讨论并表决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方案。

篇三: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公司

  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新形势下党对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领导,明确和落实党委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公司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公司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党委会注重政治治理,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坚持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推进党委会与公司经营组织的有机结合,实现公司经济逻辑和政治逻辑的统一、经济责任与政治责任的统一、经济目标与政治目标的统一。

  第三条

  公司党委会坚持发挥把关定向的作用,确保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第四条

  公司党委会及党委委员坚持国有企业的科学发展方

  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增强改革创新本领,保持锐意进取的精神风貌,善于结合实际创造性推动工作,不断提高自身创新驱动和抗风险能力,推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公司做强做优做大。

  第五条

  公司党委在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代表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创新群众工作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员工积极参与企业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党委书记要带头执行本制度,充分发扬党,善于集中党委委员的智慧,自觉接受党员的监督。党委委员要积极支持、配合党委书记做好工作,自觉执行本规则,维护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

  第二章

  党委会组成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党委会在公司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公司党代会的决议、决定,领导公司的工作。公司党委会由5名党委委员组成,其中,设1名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公司党委会每届任期5年,通过公司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公司党委委员出现缺额时,经上

  级党委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补选。

  第八条

  公司党委会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会。

  第九条

  党委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

  (二)研究公司党的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主要任务及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

  (三)研究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及公司纪委提请党委研究的事项;

  (四)研究公司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年度工作意见等企业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建议意见;

  (五)研究公司“三重一大”等事项,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和党规党纪等原则,发扬,广泛论证,科学决策;

  (六)研究公司部业务重组和改革方案、员工的薪酬方案及绩效考核方案等重大改革事项,向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建议意见。

  (七)研究公司主营业务资产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与其他企业重组、混改的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意见。

  (八)研究公司总部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意见;

  (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研究公司及所属企业干部的推荐、任免、交流、培养、选拔等工作,作出决定或提出建议意见;

  (十)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及有关规定,把组织考察推荐与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相结合,支持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理层依法行使用人权;

  (十一)讨论决定重大突发事件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十二)需要党委会讨论和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条

  党委书记主持公司党委会全面工作,组织党委会会议,协调党委委员的工作,对党委会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党的建设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第十二条

  党委委员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定期向党委会报告分管工作进展情况。党委委员之间要加强经常性沟通、交流与协调,以便把握全局,互相配合,提高效率,保证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党委委员在履行职责时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规章制度,模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

  第三章

  党委会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党委会会议是党委会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党委办公室是党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党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议事原则

  (一)“先党、后提交”原则。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实事原则。从企业的实际出发,以实事的精神,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四)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事项时,党委班子成员每人一票,以多数同意票形成决策意见,对少数不同意见予以重视。

  (五)分工负责原则。党委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和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议事规则

  (一)会议规定:原则上每2个星期召开1次党委会会议,因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随时召开。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召集主持又确有必要召开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或1名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参加党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有效。

  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根据会议容,未进入党委会班子的其他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成员,可以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容,党委书记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会议准备:党委会会议的议题,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经分管领导同意,由党委书记确定。涉及企业重大事项的会议议题,应当至少提前1天将开会时间、议题容等资料通知参加会议人员,不得搞临时动议。

  (三)会议召开:党委会会议坚持集中制研究和决策事项。讨论事项时,要充分发扬,由分管领导作议题说明,党委委员分别发表意见,党委书记归纳讨论意见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则形成表决结果。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重视,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发生争论,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示裁决。表决具体事项时,党委书记和其他党委委员均实行一人一票制,赞成票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票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具有表决权,但会议应充分听取其意见和建议。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容,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需要会议决定的每个议题,应逐个表决。党委会会议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并指定专人向缺席者传达。

  (四)会议落实:会议结束后,根据议题围及重要程度,形成会议记录或者会议纪要,按需要上报或下发。党委办公室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办,并及时收集整理有关信息,向党委会汇报;党委委员要根据分工和职责,带头贯彻执行会议的决定、决议;对于会议做出的决定,委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定前,不得擅自变更执行或者拒绝执行。

  第十七条

  会议纪律

  (一)不能以领导碰头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公司党委会

  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会议坚持集中制原则,个人不得决定重大事项。

  (二)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制度,不得擅自扩散和泄露会议酝酿讨论情况,违反纪律者应追究责任。

  (三)党委会会议的议题讨论涉及党委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时,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司所属企业、各支部可参照本议事规则制定本企业(支部)支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未设立董事会的,可不执行向董事会提交相关事宜的程序。

  第二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和修订权归公司党委办公室。在执行中如有与上级党委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公司党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篇四: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集体领导,充

  分发挥党委领导作用,规范公司议事决策,进一步推进党委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会议和议事效率,根据《党

  章程》、《公司章程》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集团党委会议事坚持以X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

  党的领导、严格依法议事、务实科学精准、充分发扬民主为议事原

  则,围绕企业发展中心任务,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研究

  加强党的领导、党的建设,研究公司重大事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

  的方针、政策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公司的贯

  彻执行。

  第三条集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

  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第四条集团党委要在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维护公司党员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引领、团结和教育广大党员和员

  工为实现公司发展目标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议事成员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不是委员的公司领导班子以及

  议事内容涉及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主持人视情

  况确定。

  第六条集团党委会议事成员为公司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七条,集团党委会议事研究决定以下事项:

  (一)研究部署加强公司党的领导、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风

  廉政建设、党建带群团建设等。

  (二)学习贯彻和研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

  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会议精神以及重要指示精神。

  (三)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重大事项。包括生产经营方针和

  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

  捐赠和赞助,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安

  全生产、扫黑除恶、信访维稳等方面的重要措施。

  (四)研究决定公司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包括发展战略和中长

  期发展规划,公司改制、资产重组、产权转让以及资本运作和大额

  投资方案,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公司的合

  并、分立、变更、解散,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等。

  (五)研究决定公司干部人事、分配重大事项。包括:员工录

  用,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训、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聘

  任及企业后备干部的确定,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工资

  体系调整和奖金分配方案。

  (六)研究公司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或决定的重大问题。

  (七)研究决定公司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包括薪酬分

  配方案、绩效考核、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集团党委会议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召开,每季度专题研

  究部署集团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不得少于1次。

  第九条公司党委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按下列程序及要求

  进行:

  (一)确定议题。党委会的议题一般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提出,或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结合工作实际提出需党委会研究决策的事

  项,经集团综合办公室初步审核并呈分管领导审签、党委负责同志

  同意后上会研究。

  (二)会前准备。党委会的议题和召开时间一般应在会议召开

  前一天通知到参会委员和列席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会前一天

  报集团综合办公室。涉及保密事项的会议材料,开会时发放,会后

  及时收回。

  (三)会议讨论。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

  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参会委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对研究事项进行逐一表态,最后由会议

  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因故未到会的党委委员,可

  提出书面意见。

  (四)会议决定。党委会决定重要事项时,要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一般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它方式,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

  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

  逐项表决。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的结果。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可以对讨论的问题介绍情况,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

  权。

  第H—条召开党委会必须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出席。讨论决

  定特别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

  席。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

  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

  第十二条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凡经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委员按分工负责

  落实。党委委员要督促检查各自分管部门认真执行党委会决定,并

  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

  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四条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集团综合办公室负责督办,并

  将情况及时向集团主要领导反馈。对决策事项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

  应重新按照上述程序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章议事纪律

  第十五条经党委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

  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决

  定。党委委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作出新的决

  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委的决定。

  第十六条出席和列席党委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

  保密规定,除经组织同意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党委会议内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党委会讨论问题涉及到党委委员或与其有利害关系

  需要回避的,执行回避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集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印发的党委会议事

  规则同时废止。

篇五: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最新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最新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最新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一、总则:

  1、为切实履行集团公司党委职责,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引导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集团公司的正确贯彻执行,确保集团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支持集团公司按照《湖南湘潭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科学的决策和管理,促进党委会民主化、制度化和党建创新,特制定本规则。

  2、集团公司党委会议事要坚持为企业的发展、改革、稳定服务。把引导和促进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改革与发展,推进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班子科学决策能力,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党委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检验集团公司党委工作成效和党组织战斗力的主要标准。

  3、公司党委要在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代表和维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通过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团结、教育和引领广大员工为实现公司发展目标而努力奋斗。

  二、党委会议事范围:

  1、党委会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研究落实上级党委、行政的工作部署。

  2、围绕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发展、改革等中心任务,研究、制订、审议或通过党内有关管理制度和保证措施。

  3、参与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和发展决策,在召开集团公司董事会

  议形成决议之前,党委会要专题召开会议通报董事会议题和提案,统一思想,形成一致意见。

  4、党委会要参与集团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方针、新项目开发、资本运作、改革方案、人力资源管理、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任用等问题方案的讨论。

  5、参与集团公司管理人员录用、调动等问题方案的讨论。研究

  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事项。

  6、讨论通过集团公司党委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制度建设等党建工作。研究确定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相关重要问题。

  7、研究决定集团公司党委工作机构的组成和设置;确定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审批改选结果。

  8、讨论通过公司党代会的筹备工作方案、党代会工作报告(草案)及党委会、纪委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等相关事宜。

  9、审批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审批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研究推荐党内先进代表人物;推荐人大、政协委员。

  10、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工作汇报,研究指导工作。

  11、听取纪委工作和党风廉正建设情况的汇报,批准纪委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

  12、需要党委会讨论和研究的其它重要问题。

  三、党委会议事形式及规则1、党委会议事主要是通过召开党委

  会、党委扩大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形式研究问题、做出决定。主要形式是召开党委会。

  2、党委会每月应召开一次,如遇必须经党委会决定的重要问题时,可随时召开。

  3、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出席党委会的人员包括党委委员,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它列席人员由会议支持指定。

  4、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如书记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5、党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要在会前三日内,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通知与会人员。各种会议材料要提前传送。确定的与会人员不得随意缺席会议。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征得党委书记(副书记)同意。

  6、党政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准备、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和

  负责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工作。党委会决议需形成文件的,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起草,党委书记签发。

  7、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过程和内容不得随意向外泄露。

  四、党委会议事程序

  1、议题的提出。凡需在党委会上研究、解决的问题,由责任单位或党委委员提交给党委书记,再由党委书记提交给党委会讨论、研究。

  2、决定的执行。凡在党委会上作出的决定、决议,由分管的党

  委委员或由党委会指定的责任人具体组织执行,其他委员不得擅自干预。

  3、执行情况的反馈。执行党委决定、决议的责任人,必须按照党委会的决定落实,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或口头向党委会或书记汇报执行情况。

  六、附则:

  1、本规定由公司党委会负责解释。在执行中如有与上级党委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办理。

  2、本规定自公司党委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篇六: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公司党委会工作,规范公司党委会议事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精神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或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或主持。

  第三条

  公司党委会出席人员为公司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党群工作部主任、监察室主任固定列席,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内容确定。

  第四条

  公司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

  第五条

  党委会须有半数及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研究干部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会前向召集人请假,其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会后,会议主持人应直接或者委托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向其通报会议决定事项。

  第六条

  党委会主要议事范围。

  公司党委按照充分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的原则,研究决定和讨论公司重大事项。

  (一)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1.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重大措施,审议需向上级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2.对公司召开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研究提出意见,审议司属单位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方案。

  3.审议公司党委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活动方案;研究决定公司党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组织、宣传思想文化、纪检监察、群众、统一战线等方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出决定。

  4.审议公司党内重要制度、规定。

  5.研究决定公司党的工作机构与下属党组织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听取公司党群工作部、所属党委、直属党支部的工作汇报,讨论和决定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6.听取公司纪委工作汇报,讨论决定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要措施,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党员干部问责和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7.听取公司统战、工会、共青团等工作汇报,并研究指导工作。

  8.讨论和决定公司管理干部的推荐、培养、选拔、任免(聘用与解聘)、考核和奖惩等有关重要事项。

  9.讨论和决定公司人才队伍建设、人才引进、培养和表彰奖励等方面的重要措施。

  10.研究决定公司党内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事宜,向上级党委推荐党内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

  11.研究决定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做出决定的事项。

  (二)党委会研究讨论事项:

  公司党委会对重大生产经营管理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等原则进行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经理层做出决定,会后向党委会报告。

  1.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2.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年度投资计划及变更,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及变更,年度融资计划及变更,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及变更。

  3.公司资产重组、产权变更、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4.公司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

  5.企业的合并、分立、变更、设立、撤销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等重要事项。

  6.公司所属各基层单位和公司机关部门的业绩考核、薪酬兑现以及管理监督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7.公司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8.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重

  大事项。

  9.党委认为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七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委员或相关部门提出,办公室征集并提出初步意见,提请党委书记或委托召集会议的副书记审定后确定。

  第八条

  党委会议事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讨论决定事项。凡属应当由党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的不同事项,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干部任免问题,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严格回避制度,不搞临时动议。

  第十条

  党委会与会党委委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发表赞成意见的人数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或意见分歧较大时,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再行决定。

  第十一条

  为提高公司党委会的议事效率和质量,会议汇报要突出重点,明确提出具体工作意见和提请会议决定的事项,如实报告有争议的问题;与会人员发表意见要开门见山、抓住重点、紧扣主题。

  第十二条

  党委会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议研究的内容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不得向外泄露。对会议发言特别是不同意见,不得私下传播。

  第十三条

  对党委会的决议所有党委委员都必须执行,任何人无权改变。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建议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也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原决议。

  第十四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党委会的通知、准备、纪要、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工作,党群工作部做好党委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需形成文件的,由议题提请部门起草,党委书记或委托召集会议的副书记签发。

  第十五条

  公司党委委员要按分工对党委会决定事项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党群工作部负责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篇七: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部。

  第二章

  会议召集

  第三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由党委书记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必要时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党委书记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或一名党委委员主持。

  第四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重大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事前向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到会的委员应就会议的议题表明自己的意见,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应将不能到会的党委委员的意见在党委会议上通报。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应将会议研究的情况及决定的事项,会后及时告知因故未到会的党委委员。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六条

  党委会议的召开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原则、坚持保密原则、坚持回避原则。

  第七条

  党委会议坚持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讲明议题。主持人应于会议开始时讲明会议议题以及与议题有关的上级党组织的批示、政策依据和要求。

  二、汇报情况。党委委员和与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汇报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充分讨论。党委委员应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充分酝酿讨论,并就议题表明意见。

  四、形成决议。党委会议应在党委委员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就议题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党委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一般事项经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多数通过,重大事项必须经参加会议党委委员的三分之二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决定问题时如意见分歧较大,或因有关重要情况不够清楚,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并及时调查了解,留待下次会议决议。

  第四章

  会议议题

  第八条

  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确定。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研究和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工作部署。

  二、研究和决定经理层提出需要党委会研究的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方针、资本运作、体制改革、机构设置及重大项目安排、预算外大额资金、重要人事任免、后备干部选定等“三重一大”事项的方案。

  三、研究和决定党群干部的培养、选拔、推荐、任用等。研究批准有关干部任免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四、研究和决定党委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党建工作;研究确定企业文化建设等相关重要问题。

  五、研究和决定党委工作机构的组成和设置;确定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审批改选结果。

  六、研究和决定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和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党代会的筹备工作方案、党代会工作报告(草案)及党委会、纪委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等相关事宜。

  七、审批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审批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

  八、研究和决定纪委、工会、团委及其他有关部门向党委请示的重要问题。

  九、研究和决定以党委名义向上级单位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以及向下属部门发布指示、通知、通报等重要文件。

  十、听取纪委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批准纪委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意见。

  十一、研究决定履行社会责任相关事宜。

  十二、需要党委会讨论和研究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五章

  会议要求

  第九条

  每次会议由办公室提前一至两天将会议时间、地点等通知到每位成员,包括列席人员。

  第十条

  根据会议议题,会议主持人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列席会议者不一定全程列席。

  第十一条

  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议题不得提交党委会讨论。

  第十二条

  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要严守秘密、绝对不允许泄密。

  第十三条

  党委成员对会议所作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可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在上级党组织或本级党委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如遇新情况、新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决定执行时,应及时向党委汇报。

  第十四条

  政工部负责党委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工作。会议记录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整理完毕,并经党委书记审核签字后存档或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的材料、记录、纪要均为机密级文档,应按规定进行存档,查阅文件应按规定履行管理程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政工部负责解释。

篇八: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公司党委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规范公司党委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XXX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则中的党委会议或会议,没有特殊说明的,是指党委委员会议。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四条

  坚持依法决策原则。党委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部署安排工作,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体现党委意志,落实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规律,尊重事实,正确处理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党委决策的科学性。

  第七条

  坚持注重效率原则。会前充分准备,深入论证,充分沟通酝酿。会议决定事项要明确目标、要求和责任,防止出现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等问题。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八条

  公司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集团党委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九条

  党委参与企业生产经营重大事项决策,对董事会、总经理部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进入董事会、总经理部的党委领导在董事会、总经理部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党委决策范围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企业贯彻执行的途径和方法,党中央、国务院、集团公司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实现形式;

  (二)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体现企业特点的领导人员选任和管理制度,研究决定公司选人用人重大事项。组织制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确定人才发展的目标、重点和重大举措;

  (三)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直属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七)公司党群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八)公司纪委、群团组织和直属党组织提请公司党委决策的重大问题;

  (九)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主要包括:

  (一)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哈电集团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企业生产经营方针;

  (四)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和方向性问题;

  (五)企业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修改;

  (六)企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七)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企业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党委主要通过党委委员会议的形式,研究重点工作,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党委会议一般每个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参加党委会议人员为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委委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由公司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在时一般不召开会议。特殊情况确需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授权委托其他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人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方能召开。

  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会议作出决议,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的半数方为有效。一般不对临时动议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六条

  党委领导对党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未经批准公开的,与会人员、记录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擅自扩散和传播。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相关领导和部门根据会议要求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公司党委报告。党委办公室牵头组织检查督办。

  纪检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党委事项决策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公司党委和集团公司纪检机构报告。

  第五章

  会议组织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决策主要包括确定议题、研究讨论、提交材料、会议讨论、会议表决和会议记录等环节。

  第十九条

  确定议题。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委员提出、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条

  研究讨论。提交会议决策的事项,事前应做好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充分酝酿、沟通,完善工作内容和拟提交决策的意见。

  重要人事任免,应事先征求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履行相关程序。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通过适当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提交材料。凡需列入会议的议题,业务部门应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提出明确的意见,形成决策事项会议材料。材料应符合有关要求。

  召开会议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参会人员并提供会议材料。在相关规定制度中有具体时间要求的,按要求时间。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讨论。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党委委员都要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列席人员也可以发表意见。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二十三条

  会议表决。会议主持人应视情况确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在多数人认同的前提下,采用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如果出现意见分歧或者发生争议,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记录。党委会议一般由党委办公室作会议记录,会议决策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依据相关制度如实、完整、详细记录并根据需要出具纪要或决议,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如有与上级党委有关规定相抵触之处,以上级党委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九: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企业党委议事规则

  (2012年8月26日)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党委工作运行机制,保证和促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依照《党章》、《公司法》和企业实际制定,是党委会研究决策问题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

  党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

  2、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动员职工完成改革与发展的任务。

  3、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同董事会、总经理班子一起做好管理人员的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5、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6、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党委会议事的原则: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严格按照《党章》、《公司法》和企业实际研

  究决定问题。

  2、坚持会前发安民告示,不高临时动议。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将会议的议事内容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以便做好准备。

  3、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

  4、坚持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相统一,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

  第五条

  党委会议事的内容:

  1、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的工作部署在企业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2、党委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大活动部署。

  3、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4、党群组织及工作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及其干部的任免、奖惩。

  5、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6、职代会、工会、共青团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以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汇报,向所属党组织发布的重要文件。

  8、企业行政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问题。

  9、其它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

  党委会研究议题提出的程序:

  1、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题,由党委工作部或党委书记、副书记提出并先行沟通,由党委书记确定。

  2、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参与决策的重要问题,由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先行沟通,拟定决策的议题。

  3、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由党委工作部提前一到三天通知与会委员。重要议题附书面材料。需党委会讨论批转的文件,由党委工作部起草。

  第七条

  党委会议一般两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会议的出席和列席:

  1、召开党委会议时需要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需要做出决议或讨论重大事项、重要人事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成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者,须在会前说明,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2、党委工作部部长列席党委会议。其它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九条

  会议需要表决时,到会委员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记入票数。会议决定多项事情,应逐项表决。

  第十条

  党委会议讨论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委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以到会成员多数通过形成决议。如果原拟人被否决,应按程序重新拟定人选下次再议。会议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的问题。会议坚持正常的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在重大问题上发生争论或意见较分散时,除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

  对党委形成的决议、决定,委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应执行已形成的决议。

  第十三条

  党委成员在党委会议上的发言和研究讨论的事项,由党委工作部负责纪录,并将原始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党委会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以党委文件发布;一般事项以党委工作部文件发布;需要党政联合发文的事项,以党委文件行文。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结束后,由党委工作部将会议确定的议题分送或转告缺席的委员。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照委员分工抓好督促落实,并及时反馈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除会议决定可以传达或公开的内容外,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党委。各子公司党委、企业党委直属党支部可参照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篇十: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XX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党委政治核心作用,进一步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保障公司各项工作顺利推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党委会议事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委内部,书记同党委委员是平等关系,在讨论决定问题时,要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书记要善于当好“班长”,充分发挥带头作用;党委委员要尊重和支持书记的工作。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全局性、政策性的大事,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党委委员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维护党委的集中统一,并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遇事敢于担当,勇于负责。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的原则。研究问题、制定决策要从职工群众利益出发,凡涉及职工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都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统一认识,做出科学决策。

  (四)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相关规定议事决策,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第二章议事内容

  第三条公司党委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制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实施意见;

  (二)公司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四)公司基层党的组织组建、调整、改选、撤消;

  (五)党组织工作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

  (六)公司总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

  (七)党委换届选举、职代会和团代会的主要议程及筹备方案;

  (八)党员发展、表彰、奖励以及违纪党员的处理审批;

  (九)公司党委重要活动的实施方案、公司工青妇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

  (十)党委认为需要研究的其它问题。

  第五条党委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是党组织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一种组织行为,是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贯彻执行的一种有效形式。公司党委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生产经营方针、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二)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三)公司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四)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

  项;

  (六)公司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七)其他需要党委参与讨论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党委会会议

  第六条公司党委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第一周召开月度例会,确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七条党委会召开月度例会,党群部应在会议召开3日以前通知各成员。

  第八条党委会会议通知和会务由党群部负责安排,会议通知应以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参会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会期、议题、会前需阅读的相关材料及通知发出的日期等。

  第九条党委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党委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党委会会议的议题。其他需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党群部负责收集,呈党委副书记审核后报党委书记审定。

  第十条召开党委会时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需要做出决议或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相关党委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会议可以邀请非党委成员的公司领导、监事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召集人根据议题需要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可充分发表意见,在会议作决定时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凡是需要党委会讨论研究的事项,党委主要负责人事先要与董事会、经理层主要负责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三条党委会议讨论的书面材料,由党群部组织相关部门准备及制作。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会前酝酿

  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党委书记和有关党委成员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决策。

  第十五条召开会议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到会时应指定其他党委委员主持会议。

  (一)会议召开时,首先由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程主持议事;

  (二)主持人应保障与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控制会议进程,提

  高议事效率。

  第十六条讨论和决定事项

  (一)党委会决定重大问题时,主持人应组织与会人员认真讨论,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集中多数人意见,提出表决事项,由到会的党委委员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讨论问题和表决时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二)党委在讨论中层正职以上干部任免时,原则上实行票

  决制。

  (三)遇到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持不同意见者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表决,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充分酝酿后再议。

  (四)决定事项的同时,应明确承办人或牵头人(牵头部门),明确工作要求及办理期限。

  第五章会议文件

  第十七条公司党委会会议文件包括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均由党群部负责制作。

  第十八条党委会作出会议决议,应由出席党委会会议的成员书面签署。会议决议应真实、准确、完整。会议决议应列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成员出席情况、议题内容和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党委会会议纪要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与会人员的姓名以及缺席情况;

  (三)会议议题及议程;

  (四)与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议题的审议结果和表决方式,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成员表决意见;

  (六)会议其他相关内容;

  (七)会议记录人姓名。

  会议纪要由党委成员签字后,由党群部负责保存。

  第二十条公司党委会会议决议、会议纪要以及其他会议材料均应由党群部存档。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党委会成员及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与上级党组织有关精神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XX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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