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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举措5篇

发布时间:2023-08-11 09:00:08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举措

  

  优化营商环境九项措施

  1.降低企业税负。通过减税降费的措施,降低企业的税负,增加企业的利润和竞争力。

  2.简化行政审批。对企业申请办理各种许可证件、证照等事项,在时间上压缩审批周期,提高行政效率。

  3.优化商事登记。加快商事登记,提高办理效率,降低开办企业的时间和成本。

  4.改进金融服务。改进银行贷款的审批流程,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5.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使企业更有信心进行研发和创新。

  6.建立信用体系。加强对企业信用评价和信用记录的管理,建立企业信用体系,提高企业信用度。

  7.提升人才培训。加大对企业员工的培训力度,提高企业的岗位技能和综合素质。

  8.完善市场监管。通过加强市场监管,保障企业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9.推进数字化转型。加快数字化转型,提升企业信息化、智能化和自动化水平,提高生产效率和服务水平。

篇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举措

  

  优化营商环境九项措施

  营商环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商业环境,包括政府政策、法律法规、市场竞争、社会文化等因素。优化营商环境是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因为良好的营商环境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和创新,促进经济发展。以下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九项措施。

  一、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政府应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和时间,提高审批效率。这可以减少企业的成本和时间,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二、降低税收负担。政府应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减少税收种类和税率,提高税收透明度和公正性。这可以增加企业的利润和投资,促进经济增长。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政府应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这可以促进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四、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政府应该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打破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正性。这可以促进市场的发展和竞争,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五、加强金融服务。政府应该加强金融服务,提供更加便捷和多样

  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降低融资成本,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六、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政府应该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提供更加优质的教育和培训,吸引更多的人才来到企业和地区。这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和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

  七、加强环境保护。政府应该加强环境保护,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法律法规,加强环境监管和治理,保护生态环境。这可以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形象,促进可持续发展。

  八、加强国际合作。政府应该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贸易和投资,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这可以促进经济的全球化和开放性,提高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利润。

  九、加强政府服务。政府应该加强政府服务,提供更加优质和高效的服务,加强政府与企业的沟通和合作,解决企业面临的问题和困难。这可以提高企业的满意度和信任度,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优化营商环境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只有通过不断的改革和创新,才能打造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篇三: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举措

  

  优化营商环境发展思路和举措

  优化营商环境是当前经济发展的必要要求,对于政府和企业而言都是一项重要任务。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在于让企业和市场摆脱繁琐的行政程序、强制性的规范和不合理的制度限制,从而真正实现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健康运行。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谈优化营商环境的发展思路和举措。

  一、进一步简化行政程序

  企业面对的第一道难题就是繁琐的行政程序。尽管政府已经在近年来加入了一系列简化行政程序的措施,但仍然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因此,政府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简化行政程序,加快审批速度,并对一些手续和环节进行优化和简化,让市场和企业能够更好地运营和竞争。

  二、加快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如果市场准入难度大、手续繁琐,将会大大阻碍企业的成长。因此,政府需要加快市场准入,改善企业发展的环境,使更多的企业可以进入市场竞争。政府在实施市场准入的过程中,需要统一权限、明确责任、加强监管、清理干扰市场竞争的不合理规定。

  三、完善法律法规

  营商环境的优化还需要借助法律和法规体系的完善。政府需要加强对于法律和法规的修订和推进,完善市场主体和企业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一套可以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和法规体系。同时,政府也需要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司法系统,保障企业在法律纠纷中的权益。

  四、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公平竞争是营商环境优化的关键。政府需要加大力度打击不正当竞争,治理恶性竞争行为,保护市场的公正与公平。同时,政府还需要加强市场监管,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推动市场的自由竞争。

  五、强化服务意识

  政府服务意识的提高和转变是建立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必要条件之一。政府应该转变以往服务不够贴心的作风,切实把企业的发展纳入到政府工作中去。政府需要主动为企业提供服务、解决问题,做到真正服务企业、服务市场。

  六、加强宣传和教育

  优化营商环境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除了政府积极推动外,还需要通过宣传和教育加快推进。政府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理念和执行情况,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参与和支持,形成企业、政府和社会共同促进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总之,优化营商环境的发展思路和举措需要政府和企业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政府需要主动创造环境和机会,企业需要充分发挥创新和创造的能力。只有政府和企业携手努力,才能促进优化营商环境的不断改善和发展,为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篇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举措

  

  工作总结(JobSummary/WorkSummary),以年终总结、半年总结和季度总结最

  为常见和多用。就其内容而言,工作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

  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总研究,并分析成绩的不足,从而得出引以为

  戒的经验。我的公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2022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结三

  篇,希翼对大家有所匡助!为了营造有利于营商环境建设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氛围,全面推动风景局优化

  营商环境工作的深入开展,依照像关文件要求,风景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景区工作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保证人

  民群众的知情权、参预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景区工

  作实际,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上半年工作情况

  风景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按照像关文件要求,全面开展景区

  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创造良好工作氛围,提高泛博职工干部的服务意识和责

  任感,加强监督教育工作,提升全局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视度和积极性。立

  足群众需求,提升本单位的机关工作水平,注重政务公开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及时向有关载体主管部门提供信息更新,方便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及时获取相关政务信息,认真落实营商环境建设要求,及时完成风景局

  营商环境工作开展推行。

  认真准备5.15公开日活动及5月16日的优化营商环境宣传周活动。按照公

  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我局信息主动公开机制、信息发布

  制度,规范公开程序,明确公开标准,积极准备活动宣传内容及单位展台、展板,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及政务公开宣传工作。风景局把景区相关情况做为本次政务公

  开及营商环境宣传周活动的宣传重点,于5月15日、16日两天分别按照文件统

  一要求在环保局和工人文化宫门前,设置“真正解决群众办事难,打造发展环境

  最优景区”标语的大型展板及定点宣传展台,展台上配设有“咨询接待”和“投

  诉受理”桌牌,并由负责领导带队,组成4人小组参加活动。工作人员现场解答

  群众疑问咨询,在活动现场对泛博市民发放宣传图册,讲解景区具体情况,加强

  市民对凤凰山景区情况了解,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工作,完

  善风景局工作机制,为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风景局设立有经营科专门负责景区内经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每年初,风景

  局经营科都会组织全体景区经营业户召开专项会议,传达景区全年经营工作的具

  体事项,并签订有正式合同及食品安全责任状。保证景区内商品的安全、卫生。

  凤凰山景区内所有经营网点均有合法营业执照,营业人员穿着统一服饰佩戴工作

  证件,所有商品全部实行明码标价,并以公示板的形式公开公示,坚决杜绝恶意

  载客、黑商、黑户行为及随口要价、加价等问题。风景局制定有经营管理制度,实行经济处罚模式,对违反规定浮现扰乱景区营商环境的经营业户,视情况赋予

  100—1000元不等的经济处罚,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一经发现,立刻取销

  其在景区内的经营资格。景区内索道、观光车等营运公司,所有票价均按照物价

  局规定收取,不存在增加收费、胡乱收费、无故收费等情况,同时各项收费均按

  照物价部门要求,制作公开展示板向泛博游客公示,保护游客知情权,绝不欺客、宰客。

  风景局领导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宣传工作,认真落实相关文件要求,研究

  制定宣传材料内容及制作展板。按照提高效率、简明清晰、方便办事的原则,深

  化和规划机关工作的流程和程序,使我局的政务工作更加公开化、透明化、简洁

  化,保证了泛博人民的利益,让公众了解,让群众监督,让百姓受益。并按便民

  原则,通过网站、报刊、数字电视、行政办公室、信息公告栏等多种方式为人民

  群众提供服务,切当做好工作信息载体的建设。

  二、下半年工作打算

  **下半年,我局将继续把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做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

  容,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加强领导、加大推动力度,建立健全优化营商

  环境工作组织机构体系。并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工作,使我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取得新

  的成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区委、区政府**年度工作总体目标,认真贯彻落实我区

  全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方案,坚持目标导向、问题

  导向,对标国际、对标上海,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实现我区营商环境东北最优

  区的战略目标不懈努力,现将上半年工作开展落实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中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一)深化审批改革,推进“三集中三到

  位”,事项办理提质增效1.大力推进“三集中三到位”改革,努力打造“一窗式

  受理、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的行政审批服务平台。改革是一场深刻的自我

  革命,触及方方面面的利益。破解难题,消除阻力,需要勇气,更需要智慧。中

  心把营商环境建设和便民利企的重点确定在应进必进、大厅之外无审批和“公开、透明、高效”目标上来,致力打造“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的行政审批服务平台。

  “两办”下发了

  《关于向普兰店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选派行政

  审批办公室工作人员的通知》(普委办发[**]26号),对人员、事项进驻做出了明

  确规定,我们据此落实“三集中、三到位”原则,从源头上确保了所有涉企事项

  全部进驻行政服务大厅;所有窗口工作人员必须符合硬性条件。

  在此基础上,对大

  厅规范化管理提出了更高标准和和更严格要求。这个文件的出台,开创了我区公

  共行政服务管理工作斩新局面。截至目前,大厅进驻18个部门中,17家区直和

  垂管单位的一把手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科负责人签订了授权委托书,进驻事项276项,基本实现了“应进必进”。其中,72项审批事项可以即时办结,办件即时办

  结量达到75%,提前办结率95%,上半年,大厅办件12473件,无一例超时办结。

  2.优化流程、压缩时限、全面提速,优化服务见真招。所有进厅办理的审批

  事项,按照规定不需要采取现场核查的,全部即时办结;所有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承

  诺办结时限全部压缩在法定时限的30%以内,比大连市提出的目标提高了10个百

  分点。与此同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多项制度得到了全

  面有效贯彻,审批效率大幅度提升,事好办、好办事、办事快局面正形成。区市

  场监管局窗口不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

  条件和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降低市场准入门坎。

  不断推进

  “多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工作,企业注册在5证合一基础上,已经实现了

  26证合一;开通了网上名称预先核准,做到零见面审批(电子出照)。区林水局在

  与审批科负责人签订授权委托书的同时,率先启用审批专用章,并专门召开会议

  部署工作,明确要求本部门相关业务科室环绕行政审批高效开展现场勘查,且把

  现场勘查时限同步压缩到法定时限的30%以内。

  区卫计局12项不需现场勘验的审

  批事项实现即时办结、立等可取,并做浮现场勘查“最多去一次”的承诺。

  (二)健全制度,强化管理,加强培训,典型教育,工作作风转变明显见效1.3完善管理制度,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重新修改和完善了《普兰店区公

  共行政服务工作管理考核办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中心根据《考

  核办法》制定对进驻单位和工作人员的量化考核评分标准和配套10项管理制度,建立起1+2+10的管理体系,加强了制度管理运用力度,推行日巡查、日统计、季

  通报管理机制,形成为了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的良好局面。

  2.建立制度,制定计划,强化学习培训。每月月末周五下午15时--17时为

  大厅工作人员理论学习时间。中心制定年度学习计划,系统学习《**省优化营商

  环境条例》、《**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和上级的相关政策规定及专业知识,及时

  了解掌握国家的大政方针和业务动态,提高工作人员为民服务本领。

  3.深入开展“文明大讲堂”系列培训活动。提高效率、强化服务、提升形象,有效解决好办事的问题,人是最根本和最关键的因素。为了进一步增强中心窗口

  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服务理念、职业道德素质,中心延续深入开展了“文明大

  讲堂”系列讲座,礼聘专家教授对大厅工作人员进行市场经济理论、公务文明礼

  仪知识和行政审批法律知识讲座,丰富知识结构,拓展服务视野。同时,为了提

  高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的心理调整能力,中心还增开了以“快乐工作、健康生活”

  为主题的心理健康大讲堂活动,为窗口工作人员保持健康心态,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打好心理基础。

  4.深入开展“向120、110先进集体学习”等系列活动。扎实推进学楷模、做

  标兵、立足本职岗位争先创优活动,宏扬”120”“110”先进集体优良作风,评选

  “巾帼文明岗”“文明服务标兵”把学习先进与岗位职责有机结合,尽职尽责,爱

  岗敬业,在本职岗位上展示新作为,树立大厅为民服务良好形象。开展“莲城-廉诚”廉洁自律承诺活动。引导大家洁身自爱,亲清有度。

  (三)强化服务措施,拓展方式方法,解决“办事难”大有成效在加强办事难

  专项整治、推进营商环境改善、打造营商环境东北最优区进程中,中心坚持秉承

  “处处是营商环境、人人是营商环境、事事是营商环境,营商环境无小事”的管

  理服务理念,始终聚焦创建“一流环境、一流队伍、一流效率、一流作风、一流

  形象”的目标导向,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办事难专项整治方案部署要

  求和区委作风建设大会、区纪委廉政会议精神,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致

  力加强窗口队伍建设管理,积极推进审批服务提质增效,真抓实管向“办事难”

  宣战,为提升审批服务效率、助推企经神社会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一是依托

  **省网上审批服务平台,将每一个审批事项102个要素公开。二是解决“中梗阻”问题。在政府网站上发布了进大厅的审批科长姓名、电话和工作分工。有效整合

  资源,推动信息共享、数据共享。三是开设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专区、设立纵横联

  办窗口,将所有的投资建设项目通纵横同步、上下联动、一窗受理、内部流转、一窗出证。

  变企业跑路为窗口人员跑腿,在38个工作日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办理时

  限。四是增设多证联办窗口。对四个单位留个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全程帮办、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统一发证”。五是开通了“双休日”无休窗口,做到双休日

  无差异对外办公服务,落实了领导带班制度。六是开通查询功能通过自助服务电

  脑和触摸屏,实时发布进厅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及样书样表,使办事

  企业能第一时间掌握申请材料填报标准和办事流程,有效解决了办事企业因对政

  策法规掌握不清不明而导致审批效率不高的问题。七是开放停车场,免费对社会

  提供停车位。八是部门驱动创新。区国地税窗口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

  单;区商务局、教文体局、卫计局6项审批事项纳入我区《首批实行“告知承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区交通局推行“容缺受理”;区林水局为大连中耀木材交易

  市场提供定征服务;提速增效、又好又快的审批服务新举措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

  好评。今年以来,企业和群众多次来电、来信、赠送锦旗感谢。人民网、腾讯网、**日报、大连日报和普兰店发布等多家媒体先后十多次宣传报导了我们的先进事

  迹和工作经验。

  (四)加大投入,升级改造,全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档对标“互联网

  +政务服务”发展方向,不断推进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标准化、智能化、网络化建

  设,中心加大软硬件资金投入,有效解决网络和技术方面难题。一是加大网络设

  备硬件投入和进行审批平台系统升级改造。依托大连市政务服务网,整合和再造

  审批流程,打破信息孤岛,推进数据共享,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同时,加大审批系统运营维护力度,保障网络硬件系统夯实可靠、软件系统安全稳定。

  完善触摸查询系统的便民服务功能,启动内网审批系统预警提醒功能设计,确保审

  批事项录入不超期、不超时。二是开通运行中心微信公众号,打造中心文化活动

  宣传主阵地。设计开通运行普兰店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共计发布文

  章22篇。主要功能为宣传党中央重大活动、国家政策法规、向群众发布中心丰富

  多彩的工作动态和工作写照,先进典型事例等宣传功能。不断扩大对外宣传影响

  力。同时,探索并推行微信咨询、投诉、评价、查询等功能,真正为群众提供全

  方位满意服务。

  按照市委、市政府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新任务、新要求,陈仓区区委、区政

  府坚持优化提升投资发展环境既是生产力又是竞争力的理念,工作紧扣“优化提

  升营商环境”这一主线,以降成本、优服务为方向,努力做强促进投资发展的“硬

  环境”,同时着力做优保障投资的“软环境”,工作扎实有序推进,现将上半年工

  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举措

  1.“五合一”推进,全方位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坚持以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为目标,将“放管服”改革、电子政务平台建设、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四项工作与优化营商

  环境“五合一”推进,设立“五合一”工作秘书处,统筹安排五项工作,细化

  工作任务,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五项工作遇到的艰难和问题,全区

  上下形成合力,全方位推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2.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区政府及工作部门多次组织召开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会议,研究部署

  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动员全区上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夯实责任,切实做

  好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制定印发了《陈仓区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开展

  “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实施方案和优化提升营商环境10+3行动方案》,明确了

  工作目标、措施和责任。成立了8个专项办公室和4个工作组,把综合素质高、服务意识强的干部集中在工作一线,对具体行动方案再次进行细化分解,确保各

  项措施落地生效。

  3.优化企业开办审批流程,压缩办结时限。

  通过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最大限度打开创业“路障”,市场活力进一步释放。

  一季度以来,全区新发展市场主体918户,较去年同期增长68%,累计在册市场

  主体达15594户。一是积极推进全程电子化营业执照改革。去年8月,全市首张

  微信电子营业执照在我区成功颁发。全程电子化登记,实现了企业名称申请与核

  准、市场主体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等各个环节全程网上办理,申请人

  足不出户即可通过微信办理登记注册,把过去8小时服务延伸为24小时不间断服

  务。二是全面普及“政银通”业务。随着商事制度改革深入开展,市场主体增长

  迅速,我区切实把准服务企业新路径,充分利用银行网点多、覆盖面广、“互联网

  +”应用优

  势,与区内四大银行联手,签署“政银通”合作协议。群众、企业可就近选

  择银行网点,由其免费进行网上登记申请,实现了“信息申报、登记审批、代理

  发照、开户结算、综合金融”的一站式服务。三是建立健全信息查阅机制。依法

  保障投资者、企业享有的咨询、查阅、复制等获取相关信用信息的权利,设置档

  案查询“三个一”时限,即书式档案查询1个小时内办结,电子档案查询1刻钟

  内办结,机读档案查询1分钟内办结。

  4.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聚焦行政审批体制创新,着力推动相对集中许可试点改革,一是规范行政许

  可事项。按照省市统一规范县(区)行政许可项目的要求,印发《区审改办关于调

  整完善行政许可事项汇总目录和权责清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宝陈审改办发〔**〕

  1号)文件,组织18个区级部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照

  《陕西省市县(区)行政许可通用目录》,对所承担的许可权开展修订,为集中许可打好坚实基础。

  二

  是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实行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清单管理,严格依据法律法规

  设定,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环节,印发《宝鸡市陈仓区区级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

  事项清单》,确定中介服务事项27项,并清理中介服务事项5项。三是探索行政

  审批体制创新。主动承担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改革试点任务,学习借鉴先进地

  区经验,深入结合我区区情实际,研究制定《宝鸡市陈仓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改

  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组建机构、充实人员,统筹推进改革试点相关事宜,着力

  构建审管分离的新机制,实现“一颗印章管审批”的集中审批。

  5.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着力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以群众、企业办事“最多跑一次”为目标,优化流程,改进服务,切实推进

  服务群众新举措。一是梳理发布事项清单。按照“全面梳理、分批发布”的工作

  思路,从与群众和企业生产生活关系最密切的领域和事项入手,着力突破一批难

  点、打通一批堵点、去除一批痛点,实现“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二是健

  全政务服务体系。

  加快建设区、镇(街)政务服务大厅和村(社区)便民综合服务站,构建“横向整合、纵向到底、上下联动、运行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集中办理

  政府所有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探索全程代办、易地办理等新模式,最终实现“办

  千件事、进一扇门”。三是拓展服务方式。

  在

  “五证合一”改革中,开通电话热线,提供全程指导服务,减少企业因程序不明而来回跑路的负担;在健康证办理中,充

  分调研、审慎论证,推出“谁体检谁发证

  ”,既落实责任,又让群众少跑路,极大

  缩短了发证时间。

  二、工作成效

  一是跑一次就解决问题。继续梳理群众企业办事“最多跑一次”事项,第一

  批公开区级117项、镇街23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目前正在梳理第二批“最多

  跑一次”事项,通过代办、网络、邮递、上门等方式,持续改进群众企业办事体

  验,服务对象表示满意。

  二是政务中心一窗式办结。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高标准完成为了政务

  大厅建设,6月20日区级部门进驻,实现“一窗式”集成受理,极大地方便企业

  和群众办事。目前区政务服务中心共进驻区级部门11个(发改、教育、民

  政、市场监管、农业、林业、水利、住建、环保、国土、卫计),承担办理许

  可事项152项。同时,按照《陕西省简化企业开办和注销程序行动方案》要求,在全市率先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了印章刻制窗口,减少了中间环节,压缩了刻

  制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

  三是干部登门服务解决难题。积极动员全区联企干部主动作为,切实做好项

  目陪跑、手续陪办等工作,先后为企业办理实事、难事70多件,协助66个重点

  项目、18户涉农企业对接融资需求,将30户企业列入规模企业哺育行列。持续

  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加强对收费清单的动态管理,调整发布《陈仓区行政事

  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清单》,确定保留项目34项,严格执行

  “照单”

  收费,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企业很满意。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下一步,我区将按照慷慨案及“10+3”行动方案,全面推进“营商环境提升

  年”活动,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为手段,以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为目的,以缩短

  时间、简化手续、提高服务质量为抓手,切实把优化营商环境放在推动经济高质

  量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位置来抓,进一步简化各项审批流程,竭力为企业

  提供优质的服务。

  一是抓好常规政务服务。按照时间表、路线图稳步推进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决

  策部署和“10+3”行动方案全面落实,建立健全计划报告、督查考评、座谈走访、定期通报、信息报送、工作联络等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点评工作发展,推动工作落实,着力构建营商环境建设长效机制。

  二是积极其企业和投资者排难解纷。健全政企沟通机制,拓宽企业反馈、交

  流问题渠道,结合县域营商环境监测评价,定期组织相关部门深入企业开展座谈,了解企业实际艰难,听取意见建议,建立跟踪问效机制,主动调整工作方向,积

  极匡助企业解决发展经营面临的实际艰难,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三是精简审批程序和时间。抓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探索决策、审批、监管分离又协调的改革新路径,协调指导审批职能移交、审批标准规范、审批流程优化等工作。扩大“最多跑一次”覆盖面,在群众、企业最渴望解决、最难办的事情上寻求新突破,分批次梳理并发布群众企业办事“最多跑一次”清

  单,最终实现覆盖全部权力和服务事项90%目标,不断增强企业和群众的改革获

  得感。

  四是推动行政审批公开透明。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公开试点工

  作,完成行政审批服务局挂牌,加强与市政务服务中心沟通,加快推进网上审批

  系统和网上办事大厅建设,以“五公开”为重点,全力推进政务公开试点,以公

  开促服务、以服务促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篇五: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举措

  

  2020年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措施(5篇)

  第一篇:2020年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措施

  2020年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措施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全区营商环境,结合《市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现将我区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部署如下。

  一、营造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完成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互联网+监管”系统的建设对接。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加快我区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改造工作,完成政务服务门户、事项管理、电子印章、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8项对接任务,确保如期实现与国家、省、市政务服务平台的深度对接融合。加快“互联网+监管”事项的认领和梳理工作,汇聚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投诉举报等各类监管数据,编制全区统一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加强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推进同一事项的名称、类型、依据、流程、时限、材料、表单、收费、编码等要素基本一致,同层级政府同一工作部门的事项数量基本相近,做到横向可比对、纵向可衔接。聚焦办理量大且企业和群众关注的重点领域、重点事项,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的要求,逐项编制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推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科学细化、量化审批服务标准,压减自由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探索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构建和完善形式直观、易看易懂的办理流程图(表),实现网上可查、电话可询,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清晰指引。对“四级十同”政务服务事项要素网上录入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推动实现要素录入全覆盖、无遗漏、无差错。纵深推进“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梳理政务服务高频事项,持续公布“最多跑一次”事项。对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进行专项清理,实现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提供的材料减少60%以上;持续分批公布“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事项目录,实现85%的政务服务事项“最多跑一次)结合群众办事堵点疏解行动、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重点围绕企业群众反映突出的证件证明材料多、重复提交等问题,梳理各部门高频证照,推动业务办结时同步签发电子证照。在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受理、审批等环节开展电子证照应用。推广“集成服务”。完善实体政务大厅“一门”“一窗”改革。根据“一门”“一窗”改革的具体措施和认定标准,持续推动实体政务大厅“多门”变“一门”,不断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工作模式。除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外,审批服务事项进驻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基本实现“应进必进”,70%以上审批服务事项实现“一窗”分类受理。推行“集成套餐”服务,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对办“一件事”涉及的多个审批服务事项打包,为不同类型的企业和群众提供量身定制的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取消各类重复提交的证明材料,推行一表申请。

  二、营造更具活力的创新创业环境。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三化”建设深度融合。区级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完成率达到95%以上,街道完成率达到90%以上,社区完成率达到60%以上,全区“三化”建设完成率达到60%以上。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工程。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人数达2800人次以上。积极探索“互联网+调解仲裁”工作。按照上级部署,有序开展“互联网+调解”试点工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达到90%以上,调解成功率达到60%以上。推进创新开放合作。引导和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发挥体制机制优势,突破传统发展思维与模式,以区本土产业技术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研发与技术服务,不断提升服务辖区产业发展能力。扩大科技贷风险资金补偿池规模,逐步完善科技贷业务流程,加快天使投资基金建设,探索启动“成果贷”、种子基金业务,促进财政资金最大化利用。

  三、营造开放便利的投资贸易环境。打破针对民间投资的隐性门槛。依托在线平台推介发布一批吸引民间资本投资的重点项目。争取老工业基地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入库民间投资项目。继续规范有序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按照上级重大项目实施方案联审机制方案,进一步推动重大项目规范有序实施。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完善重大项目入库信息,配合做

  好重大项目监测服务平台运行工作。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实现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上级政务服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对区级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进一步优化调整。积极落实上级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发布投资审批领域统一的审批服务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做好全面梳理发改系统省、市、区三级政务服务事项,形成区级基本目录。编制完成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实施清单、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持续做好在线平台审批事项动态更新和信息维护。推动施工许可一站式办理。全面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一个窗口受理,后台信息流转”,实现施工许可一站式办理。深入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继续实行“单一窗口”政务服务免费申报制度。完成出口退税等国家标准版新增功能落地应用,货物、舱单、运输工具申报应用率达到100%,其他业务应用率全面提升。一是建设完善公共服务功能,进一步发挥公益性、均等化通关政务服务主平台作用:提升“一点接入”服务功能;推广舱单和运输工具申报应用;延伸金融保险服务;扩大应用服务范围。二是全面升级信息化水平,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国际贸易全流程电子化水平;完善口岸大数据和效能监测服务;持续加强平台运维保障。促进外商投资便利化。继续落实外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工作。建立全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联系协调机制,妥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及时回应、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进一步加强重大外资项目推进工作。强化跟踪服务,做好外资项目从签约、筹建、开工到竣工的协调服务工作,将符合条件的重大外资项目纳入市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开展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法规文件清理工作。配合区人大做好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组织各区直有关部门做好清理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

  四、营造宽松有序的企业经营环境。建立健全社会化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持续完善以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为支撑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积极引导智造

  工业共享云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良好的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社会化服务。推进纳税便利化改革。对税务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推进“一网”办税,大力推广电子税务局,依申请业务网上办税达到98%。推行税(费)制度分类指引,方便便捷查询所需制度,增强政策服务精准度。减轻税费负担。积极推进电子退库、更正、免抵调业务,开展新办纳税人“套餐";";式办税。全面推行统一的税收业务规范,确保国家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到位。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在营业场所公示客户工程典型造价手册,为客户免费提供10千伏及以下受电工程典型设计和造价咨询服务。为客户提供用能咨询、用能综合设计、节能增效等综合能源服务,围绕重点领域积极引导客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有效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积极为中小企业推广电e贷、电e盈电费小额贷存款服务,提供灵活的综合客户服务。实行差异化环保监管。按照上级工作安排,综合考虑企业污染物排放水平、物料产品运输结构、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厂容厂貌、信用情况5大类指标,评选绿色环保引领企业。凡被评上的工业企业,不再实施错峰生产,坚决防止“一刀切”和管控简单化,鼓励企业加快绿色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工作。落实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偿政策,引导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等融资担保规模,降低担保费率。依据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省级、市级基本目录,梳理规范政务服务事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升服务效率和质量。创新融资方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辖区内银行保险机构探索发展信用融资、普惠金融和“双创”金融模式,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健全融资协调服务机制,持续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在全区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缓解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特别是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五、营造竞争高效的市场环境。提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水平。编制区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及时、完整、全量归集共享。推动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电气暖、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和邮政电信等公共服务领域信用信息全量归集至全

  市统一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各部门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对相关主体进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推进信用惠民便企。全面落实市个人信用积分,在社会保障、公共医疗、公共交通等领域推出区个人信用积分创新应用,并形成典型经验。推动信用助力民营企业融资。完成与金融机构共享纳税、社保、行政处罚、水电煤气等融资相关信用信息,加强金融机构对守信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加快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推动上级联合奖惩系统“全流程”嵌入我区政务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确保联合奖惩工作落地生效。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各地各部门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并及时反馈奖惩案例。营造良好信用环境。持续推进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加大诚信宣传力度,定期发布诚信“红黑榜”。

  六、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坚定不移服务保障经济健康运行。完善便民利民工作机制,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做好金融和房地产领域案件审理,严防风险传导扩散。提升知识产权审判水平,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深化环境审判“三审合一”,推动环境质量持续变好。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平等全面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采取活查封、分期履行等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最小的司法措施,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依法审理涉企业的破产及改制纠纷案件。积极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信息化建设,综合运用重整、和解、清算等手段,促进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帮助和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准确界定企业改制中的产权关系,对于产权有争议的挂靠企业,在查明投资事实的基础上明确产权,防止非法侵害企业主体合法权利。同时依法适用破产程序中的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行使破产撤销权和取回权等手段,查找和追回债务人财产,避免恶意“逃废债”。

  七、加强营商环境组织保障。建立高规格领导机制和工作推进机制。成立区营商环境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区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协调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召开工作推进会。召开全区做好迎接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推进会,安排部署全区优化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确保在评价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加强经验交流。建立全区优化营商

  环境常态化经验总结推广机制,及时总结各级创新做法,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活动。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参加优化营商环境业务培训,聘请专家在全区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业务培训,帮助各级各部门吃透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精神,指导做好营商环境整改提升工作,提升服务企业、优化营商环境业务水平。

  第二篇:**区民政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措施

  思茅区民政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措施

  根据《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有关文件的通知》,区民政局围绕《办法》规定内容,对标对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是提升机关服务效能。

  在民政工作业务中,严肃整治机关作风存在的“庸懒散浮拖”现象,六个“不让”常抓不懈:不让该办的件在我手中延误,不让该批的件在我手中积压,不让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办事群众因我受冷淡,不让腐败现象在我身上发生,不让窗口形象因我受影响。

  二是规范登记,把好进口关。

  坚持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规范登记工作程序,促进区属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申办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属性、名称、业务范围、发起人、拟任负责人等事项的严格审核。

  三是深入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专项治理,遏制乱收费和违规收费行为。

  为促进民政营商环境优化,区民政局立足本职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同时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规行约和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推进行业自律,发挥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四是强化意识,优化服务。

  简化办事流程,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动态调整本部门的权利清单。健全完善便民服务工作制度,通过推行一次性告知、服务承诺制、AB岗制等服务制度,不断提升民政营商环境建设水平。

  思茅区民政局

  2020年8月18日

  第三篇:优化营商环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务

  第四章

  规范政府监管

  第五章

  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作、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制度和具体措施,营造开放包容、合作互利、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服务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政府支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

  便捷、无偿的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形式,对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减税、减费、项目申报、经费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解读,提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和职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

  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

  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纠纷,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以及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推动形成平等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创新宣传方式,系统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成果,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其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应当列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与国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待遇,已经向市场开放或者承诺开放的领域,民间资本均可进入。

  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和外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完善境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转移其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机构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由此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适时进行清理和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

  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关予以审查,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

  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评比、评估、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选。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服务机构现行的证明事项或者盖章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办事单位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三)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凭证证明的;(四)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者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五)开具证明的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六)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规范或者通过常识推断的。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规范全省行政事务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

  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一)制定现场管理、基层平台建设和办事事项、办事指南等标准,规范和简化服务流程。(二)制定窗口建设、数据管理、公共支付等标准,实现数据共享,保障数据安全。(三)制定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等标准,提升咨询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四)制定监督检查办法,优化行政检查措施和效率。

  (五)制定事项编码规则、业务协调规范、服务测评规范等标准,建立联合审批、多证合一、证照联办等一体化的办事流程。

  (六)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规范综合行政执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确定公共服务工作重点,采取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务市场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参与政府公共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主动征询、听取其对政府公共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高决策透明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市场主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法及时答复。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与生产经营活动配

  套的医疗、教育、商业、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减少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制度,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条件。禁止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公用服务企业向市场主体收取接入费、碰口费等。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依法向市场主体提供免费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环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重要参考。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中,推行第三方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应当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相结合,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政府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诺的招商条件不得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其职权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承诺的招商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并履行,因未按约定履行承诺条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扩大业务规模,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融资担保收费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

  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国家和本省规定。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折扣率。

  第三十一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降低服务成本等,降低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融资成本。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竞争力的市场主体给予信贷等金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第三十三条

  推进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息交流提供服务,提升融资效益和效率。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业态和新兴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质押融资。第三十五条

  税务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税务管理程序,推行网上办税业务,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保障市场主体全面、高效、便捷的享受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降低中小微企业税负。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培养开发、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完善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具体措施,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市场主体,应当给予奖励补助等政策支持。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投资境外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财政补贴、政策优惠等措施,并在法律咨询、市场信息、风险防范以及融资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受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办结、一个窗口收费等运行管理机制,建立网上统一监控和查询平台,推进各部门间、各级政府间信息资源共享,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

  进驻政务服务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审批事项、配置工作人员,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第三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工商登记标准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简化涉企证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注册便利,在保留窗口登记的同时,实现市场主体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各环节网上办理。市场主体可以选择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窗口一次性办结的方式完成注册,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登记、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制度,优化受理和登记、审批环节的协同协作,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者副件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凡属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工作人员先予受理。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或者核发许可证。

  登记、审批事项较为复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介入,了解登记、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提供前期准备工作的咨询辅导,指导申请人准备有关材料,并告知注意事项。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先行予以登记,提高登记效率。

  第四章

  规范政府监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将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当推行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大数据平台等方式,实现工作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共用共享,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需要提供的有关信息,工作部门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一次性办结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整合精简执法工作队伍。

  第四十四条

  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没有列入清单目录的项目不得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按下限标准收取。禁止

  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应当取消。第四十五条

  行政许可依法设定。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省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应当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审查论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禁止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化管理,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动态调整,未纳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实施。

  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行政许可项目通用目录,确保同一审批事项在本省区域内的项目名称、服务流程、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等统一规范。

  第四十七条

  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不得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工商登记前置和后置审批事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编制的目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

  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五十条

  行政强制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法定程序实施。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的案件时,不得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控制范围和期限。

  第五十二条

  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禁止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编制行政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未经备案的行政检查不得开展。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机关已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下级行政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行政机关为主体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

  实施。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实施情况。

  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

  行政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结论,并载明行政检查的时间、人员、内容和结果。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牟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防止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联动的政府违约案件投诉和解决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定期依法组织开展政府违约案件汇总分析工作,适时开展政府违约问题的清理和整治。

  第五章

  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按照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市场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主体、行业分类、监管范围和内容等,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具有审批性质的其他事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监管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行政监管行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的工作方式,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依法推进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智能监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结合第三方服务,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市场主体应当采取包容创新、谨慎稳妥的监管措施。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教育劝诫为主,不予行政处罚,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

  第六十一条

  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其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证照等市场退出措施。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申请注销。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查处下列违法行为:(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危害生产经营秩序的;(二)偷税、骗税、骗汇、制贩假币、非法集资等危害金融税收秩序的;(三)在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等危害建筑市场秩序的;(四)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等行为破坏市场秩序的;(六)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市场主体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场所的秩序。对哄抢财物,滋扰、冲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强揽工程、强行装卸、强买强卖等强迫交易以及侵犯市场主体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严厉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四条

  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规划、服务标准、行业公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鼓励行业组织按照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信用档案,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省公共信用

  信息平台,实现各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的信息共享,建立信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准入限制等惩戒措施。

  第六十六条

  建立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加快电子平台建设,在投标、资格审核、评标、专家选择和建立企业资源信息等环节采用先进技术,减少人为干扰。已经建成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不得再要求报送纸质招标投标文件。

  招标方和采购方应当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确定产品价格或者项目费用的合理区间,以质量作为决定因素,同时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品牌、信誉、售后等因素确定中标方和供货方,保证其合理利润,避免因恶意低价竞争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一)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二)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三)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四)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六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将市场主体信用评分纳入评标指标体系,实现社会信用资源共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七十一条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惩治侵犯市场主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协同有关部门维护管理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第六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督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第七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确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本省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行政问责制度,对营商环境考核结果不达标的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督促其优化营商环境。

  第七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整合现有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平台,建立本省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举报中心,公布全省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实现全省行政区域内统一受理、统一督办、按责转办、限时办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中心转办的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代表中聘请特约监督员,协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市场主体破坏市场秩序、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未听取有关市场主体意见和建议的;(二)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三)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四)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五)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六)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协议,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七)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中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不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的;(八)对市场主体依法提出审查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申请,未按照规定作出答复的;(九)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的;(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十一)未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的;(十二)要求市场主体提供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或盖章的;(十三)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十四)承诺的招商

  条件,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职权范围的;(十五)未编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管清单的;(十六)拒不配合或者协助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十七)对违法行为线索不依法进行核查或者不移送有监管职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的;(十八)对投诉、举报的市场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的;(十九)依法制定的优惠政策不落实的。

  第七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符合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未按规定办理的;(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三)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的;(四)继续实施已经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五)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时,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的;(六)违法设定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或者将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的;(七)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

  第八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收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未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的;(二)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未按下限标准收取的;(三)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的;(四)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仍按原项目、标准收费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的;(五)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继续收费的。

  第八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不按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的;(二)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三)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的;(四)

  没有法律依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未全额上缴国库的;(六)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七)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的;(八)未编制行政检查计划或者未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九)未向社会公开备案的行政检查计划的;(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未依法实施的;(十一)实施行政检查,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牟取非法利益的;(十二)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时,未按规定抽取样品或者返还样品的;(十三)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第八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的;(二)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的;(三)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四)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的;(五)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的;(六)以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本条例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二条所列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并可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追究责任:(一)责令改正或者公开道歉;(二)诫勉谈话;(三)通报批评;(四)取消评选优秀、先进资格,或者撤销内已经取得的优秀、先进荣誉;(五)取消或者收回经济奖励;(六)暂扣、收缴执法证件,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第八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限期退还或者收缴,无法退还的应当予以赔偿。对所获得的非经济利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第八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责任追究的,考核评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第八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优化营商环境:要持续念好“紧箍咒”

  持续念好营商环境优化“紧箍咒”

  **区人大常委会

  **“这次评议交办的问题都是客观存在且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我们将正视问题找差距、真查真改补漏洞、举一反三促提升,确保以评促改、边评边改、彻底整改到位。在9月10日召开的如人大常委会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评议问题清单交办会上,区教育局局长涂华军表示。

  据悉,今年是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政府开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评议的第二年,区委高度重视,区人大常委会精心组织、区人民政府及各被评议单位高度配合,工作推进有序、开展有力。

  今年5月份以来,驻区市人大代表和全体区人大代表走访调查以及区人大各专委集中评议调查全面开展,各评议调查组坚持问题导向、全面走访调查、广泛收集问题线索,形成了详实具体的问题清单。之后,各评议调查组带着问题清单,走访了相关企业及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查阅了资料台账,对问题问题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了进一步核实,确保了评议工作有底气、被评议单位能服气。

  “我认为区住建局对我们社区大楼改造项目的行政处罚执法程序不规范。施工方因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被罚款3万元,但至今当

  事人都没有收到处罚决定书和罚款票据。”在5月30日召开的企业、群众座谈会上,群众如实反映。随后,区人大常委会第七评议调查组火速将问题反馈给相关责任部门,随后,区住建局召开党组会议查摆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

  “经过调查证实该情况属实,局党组对该大队执法人员进行了口头教育,并且将其调离了执法岗位,罚款票据目前已开具给当事人。”在整改回复座谈会上,区住建局详细汇报了整改落实情况。

  据了解,2018年以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评议开展以来,共交办问题104个,整改落实71个。今年交办的33个问题,均涉及群众生产生活、小城镇建设、卫生教育等方面,群众关心、社会关切,11个被评议单位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整改。

  笔者了解到,截至9月30日,该区已全面完成区人大代表民主测评及第三方机构民主测评工作。11月份,该区将召开区人大常委会评议区人民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会议,对11个被评议单位进行打分排名,进行结果运用。

  “为确保区人大代表民主测评工作的规范性、公平性和严肃性,我们制定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评议民主测评实施细则》,对测评项目、评分标准、工作要求都作出了详细规定。每个乡镇、街道片区测评都有测评指导组和区纪委监委同志现场监督,测评结束后,由测评指导组组长、代表团团长和纪委监委同志三方签字后,将测评表统一封存,之后将在纪委监委的监督下,集中开封统分。”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周跃华介绍。

  “评议工作既要有发现问题的“火眼金睛”,还需要在跟踪问题整改中念好“紧箍咒”,务必督促相关单位将问题逐一整改销号,并整章建制,确保发现一个问题、完善一项机制、堵塞一个漏洞。要严肃认真对待,确保评议工作规范有序、精益求精;要严明纪律规矩,确保评议结果客观公正、心悦诚服;要严格结果运用,确保评议成果落地生根、见行见效。在10月23日召开的区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主任会议上,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杨君的讲话掷地有声。

  第五篇:公安分局持续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工作总结

  公安分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结

  自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以来,公安分局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市公安局的部署要求,将持续优化区域营商环境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结合实际,认真安排部署,强化措施抓好落实落位落地,工作中推出了《公安分局优化营商环境七项措施》,开通了优化营商环境、户籍便民措施24小时直通车,工作中共化解矛盾纠纷54起,查破影响营商环境行政案件23起,行政拘留4人,罚款2人,警告

  23人,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现将公安分局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小结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落实责任抓推进。

  分局成立了由副区长、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周军任组长,分局各党委成员任副组长,分局各警种及派出所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制定出台了《公安分局优化营商环境七项措施》、《公安分局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吸纳人才来铜落户实施办法》等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规范了工作流程、简化了服务程序、切实提高服务实效,在全局上下形成了层层负责抓落实的良好态势。

  二、岗位对标,主动作为抓落实。

  工作中一是从层层包联、挂牌保护、警务前移、严打整治、报告工作、规范服务等七个方面抓好落实,对全区确定的重点项目明确了包抓领导、责任单位、包联民警,夯实责任,为投资

  企业经营和重点项目建设保驾护航。二是在重点项目建立了项目建设警务室,落实民警、辅警进驻制度,配备了警务装备,规范了台账资料,切实做到警务前移为项目建设保驾护航。

  三、一站办理,便民利企抓服务。

  分局将相关审批许可业务入驻便民服务大厅,实现“一站式办理”,进一步规范窗口印章刻制备案事项申请,统一办事须知、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明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流程,要求工作人员1小时内完成刻制。同时,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新增企业公章刻制费用由政府承担,真正将“便民利企”措施落到实处。

  四、专项整治,重拳出击抓护航。

  一是成立了由刑警大队大队长张群合任组长的专案侦办组,对涉及重点项目建设和重点工程的刑事案件建立专案制度,快侦快办,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重点工程项目的经济损失;由治安大队大队长金伟任组长的清查整治组,针对重点企业周边开展治安突出问题的清查整治。二是全面落实“打、防、管、控”措施,确保重点项目企业及周边地区治安环境,严厉打击破坏、扰乱重点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案件,为全区经济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保驾护航。截止目前,共化解矛盾纠纷54起,查处破坏投资环境行政案件23起,行政拘留4人,罚款2人,警告

  23人。

  五、广泛宣传,多种形式造氛围。

  为了提高对优化营商环境环境的知晓率,我局上下动员,采取横幅、固定宣传板、LED屏宣传、网络媒体宣传、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就省、市、区公安机关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及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宣传,通过广泛宣传,深入动员,提高了社会各界的知晓率,赢得了广泛的支持配合,为优化营商环境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截止目前共制作悬挂宣传条幅28条,制作悬挂固定包联责任表33块,开展LED屏宣传标语1280余条,发放宣传资料1300余份。

  六、加强督导,强化问责重监督。

  为了确保此项活动强势推进,我局加强督导,抓落实、抓落地,见实效,分局还不断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常态化督导,由周军局长、杨春保副局长亲自带队,对此项工作的推进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指出了存在问题,明确了短板不足,落实了整改措施,工作中发督察通报2期,确保了此项活动强势推进。

  存在的问题及困难。在优化营商环境中,我局采取了有力的措施,狠抓了工作推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和其他先进单位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基层常态化工作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类档案资料需要进一步规范,和重点项目、企业的座谈交流的频率和密度还需要加大,下一步,我局将严格按照分局优化营商环境七项措施的内容,按照层层包联、挂牌保护、警务前移、严

  打整治、报告工作、规范服务工作内容,层层规范,立足本职岗位,对标任务,完善资料台帐,积极开展工作,全力抓好落实,推进我局营商环境工作取得较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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